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谈判机制能够形成一个最能合乎所有利益相关者期望的最可行协议。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在医疗价格形成方面的应用明显滞后。随着北京市开展按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开展,医疗保险谈判显得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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