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乃司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和核心要义,集中体现该精神的改革举措,就是舍弃过去“承办人一庭长/处长一院长/检察长”式的科层制管理方式,消减中间审批环节,实行一种“扁平化”管理模式。但职权的下放要避免出现运行的无序,不能陷入“司法独裁”的另一极端。因此,我们在凸显法官和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保障其有审案判案权力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于是,一个新的难题随之产生:当权力回归审理者,我们该如何开展监督制约、怎样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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