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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死罪分类制度及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胡兴东 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 云南昆明65091
宋朝   死罪分类制度   死刑适用  

摘要:宋朝生命刑立法上体现出浓厚的重刑主义特征,究其原因是因为宋初受到唐末五代时期“乱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影响。从宋朝死刑立法情况看,死罪达500多个,超过唐朝的一倍多,且有大量原有死罪被降低入死条件,导致死刑适用出现增加的问题。宋朝为达到制度化的控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即罪名分类和适用程序,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罪名分类制度。考察历史资料,宋朝死刑罪名分类主要有五种: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一般死罪与奏请敕裁死罪、情理轻死罪和情理重死罪、十恶四杀为中心的六大死罪、强盗罪六项法。宋朝通过这些罪名分类制度,使死刑在司法中有了有效的控制机制,使国家死刑适用时执行率受到制度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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