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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视域下清代西藏地区法律制度的动态考察

马青连 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 安徽合肥230032
清代   西藏地区   集权与自治   法律控制  

摘要: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诉求,是政治制度的本质,而理想的政治管控态势在于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配获得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治理主要是政治与军事手段,而清代则注重通过法律控制实现对西藏地区的政治管控,国家法体现中央集权,固有法则彰显地方自治。清代在西藏地区通过国家法的推进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有限地允许保留地方固有法以尊重地方自治的存在。这种多元化的法律控制力量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则体系、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中,每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均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两股力量的互动与调适。法律制度的多元化表达显示出清代在处理中央集权和西藏地方自治中的理性化力量,但是帝制的本质决定了这种理性化力量的不可持续性。透过动态考察法律制度的结构与功能,能从更深层次上揭示出清王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不断弱化西藏地方自治权,进而逐步实现对西藏地区政治集权控制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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