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保护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一般而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未杀害的行为与非法猎捕后杀害的行为在法益侵害程度上有别;非法猎捕、杀害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与非法猎捕、杀害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法益侵害程度上亦有别;对于所捕杀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若被告人提出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之抗辩,应予司法评判。此乃责任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简介:《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7年,由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主办,CN刊号为:11-527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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