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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疾病防控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5 11:31:55

门诊部疾病防控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2)

中图分类号:R2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2-305-02

1 背景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地处黄河西岸,距市区约40公里,面积220平方公里,主要是山地、戈壁,耕地面积较少,人口13万,都比较集中。经济发展以煤炭、化工产业为主,部分农牧业并存。乌达区是老区,经济比较落后,特别是矿区人民,居住环境较差,生活水平较低,是结核病的高发人群。世界银行贷款/英国政府赠款和日本政府无偿援助的结核病控制项目于2002年10月在乌达区试点启动实施,乌达区疾病预防控中心是乌达区结核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当时由我中心防疫科负责结核病管理工作。

2 项目启动初期,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

乌海市是一个项目县,覆盖三个区,在这种形式下,相对来说乌达区资金缺口较大,当时我们只对涂阳病人给予免费治疗,涂阴病人只做登记,而且采取的是谁发现病人,谁治疗管理的措施,乌达疾控中心只负责结核病人登记和发放免费药品。也就是说,我们在三个地方(乌达区矿务局总医院、乌达区人民医院、乌达区疾控中心)建立了结核病初诊登记本(各卫生院和个体医生推荐的病人到疾控中心登记),本院发现的病人,经确诊后,由本院防保科医生管理。2002-2003年病人发现及管理情况见表1:

表1 2002-2003年结核病人发现及管理表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病人发现率低,而且病人系统管理率更低,75%的涂阳病人享受不到DOTS服务,这必将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要想提高病人发现率和系统管理率,就必须要转变管理模式。

3 以点带面,创建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特色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摸索,我们发现要想杜绝病人流失,就必须要对结核病人实行归口管理。2004年我疾控中心成立了结核病防治科,全面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即以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区防治结核病主管单位,以各综合医疗单位及社区卫生所、个体诊所为结防网点,签订转诊责任状,所有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基层医疗单位均得报告、转诊,乌达区疾控中心统一登记、管理,并对所有结核病人均实行免费治疗,到2004年底逐步形成了规范、高效的医防合作体系。

3.1 与综合医院的合作

2004年初,综合医院的转诊工作沿用了临床放射临床防保转诊网络直报的流程,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门诊病人拍了X光片后就直接走了,根本就不回到临床医师那里进行回诊,导致临床医师无法获得病人信息,更别说进行下一步转诊了;要不就是病人转回门诊,门诊又转回防保科,防保科再转诊到疾控中心,不仅延误患者诊治时间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增加了工作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也曾采用由放射科工作人员直接送放射报告单至临床医师处,由临床医师获取病人信息并填《传染病报告卡》,并介绍病人去防保科开转诊单的方法,这样一来,出现放射科工作人员不足的现象不说,有些病人离开临床医生后就不知去向,使得网络直报时出现了有《传染病卡》而没有开《转诊单》的尴尬局面。我们继续查找原因,不断摸索,发现要想提高转诊率和病人到位率,就必须减少转诊的中间环节。2004年底,通过与综合医疗单位的协调与沟通,我们加大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各综合医院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转诊办法。例如对乌达区人民医院,我们就采用的是以放射科对各类疑似病人实行转诊,明确告知病人转诊到何处,同时再报防保科填卡进行网络直报的方式,简化了转诊程序,提高了病人到位率。同时要求做为转诊实施科室的放射科必须详细填写《转诊单》并做好登记,尤其是病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住址,方便疾控中心结防人员对未到位的病人及时进行追踪;对乌达区矿务局总医院我们采用的是疾控中心派专人进驻该院担任结核病门诊大夫,负责结核病的转诊与登记工作,这样即拉近了疾控部门与医院合作的距离,又提高了转诊到位率。

3.2 与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合作

疾控中心与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签订双向转诊责任书,即卫生院和个体医生将疑似结核病人转诊到疾控中心,疾控部门在疑似病人排除结核病后,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病人转回就诊地,避免各医疗单位由于转诊而流失病人从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要求基层大夫在转诊时要耐心地解释、宣传国家结防政策、在适当的位置张贴结核宣传画,以此来提高群众的结防意识。

3.3 与改制后乌达区中心医院的合作

2008年乌达区医疗单位全面改制,乌达区矿务局医院和乌达区人民医院合并,成立了乌达区中心医院,各卫生院重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我们以前建立好的医防合作工作要从零开始,这无疑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难度。在市结防所和区卫生局的大力协助下,在乌达区中心医院的配合下,我疾控中心总结以往医防合作的经验,与之建立了新的医防合作关系,即仍以放射科为主要转诊科室,在该院防保科设一结核病管理室,主要是配合放射科的大夫将疑似病人转诊到乌达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并负责核实防保科网络报告、登记情况。转诊流程图如下:

医防合作结核病人转诊流程图

这一制度的建立,即保证了病人及时转诊,不会丢失,又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的发生,是非常适合我地区目前工作现状的一种医防合作体系。

4 医防合作取得的成效

自实施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建立起这种医防合作的模式后,2004-2007年结核病人各项指标都有很大提高。见表2:

表2 2004-2007年结核病人发现及管理表

5 分析

5.1 由表2数据显示,随着我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深入,到结防机构就诊人数逐年增多,转诊人数相应降低。

5.2 医防合作模式的建立,使医疗机构转诊到位率逐年提高,病人发现率逐年增加。

5.3 所有的结核病人都接受了正规的治疗和管理。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3)

1.1病例1 女,25岁,初中文化,未婚,系公安县斗湖堤镇占桥村村民。2010年3月24日劳务输出到安哥拉参与中建5局建设项目,从事文员工作。患者于2011年3月9日独自1人在北京入境回国,3月11日回到公安家中,3月23日在家中出现发热,呕吐,体温39.2℃,到邻村地下个体诊所(已被打击取缔)作"感冒"治疗4d(具体用药不详)。因病情加重,3月28日10时到公安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检查:体温37.7℃,腰痛、头痛、胸红、血尿、呕吐。WBC 9.3×109/L、中性粒细胞86%、PLT 10.0×109/L、谷丙/谷草转氨酶升高、尿蛋白阳性。骨髓穿刺检查、CT检查无异常,未做疟原虫镜检。3月29日,患者病情加重,出现尿失禁、浅昏迷,县人民医院经会诊后考虑为"登革热疑似病例"、"白血病",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流调、检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于患者病情恶化,家属拒绝采血镜检。当日12时患者转入荆州市中心医院抢救。荆州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开展疟原虫镜检为阳性,诊断为恶性疟疾,及时行抗疟治疗。3月3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及同济医院专家赴荆州市中心医院会诊,复核疟原虫镜检血片,发现四期恶性疟疟原虫,计数约为18万/ul,,抗疟治疗期间,现场复查血片,疟原虫计数减少约为4万/ul。确诊为"输入性脑型重症恶性疟疾"。3月30日,家属因患者病情极度恶化,放弃治疗,于当日在回家途中死亡。

1.2病例2 女,25岁,未婚,初中文化,系公安县埠河镇红专村村民,于2011年2月8日劳务输出到广西南宁打工,2011年9月30日返回。10月1日身体出现不适,症状为寒战、发热、出汗。自服自备抗感冒药物治疗2d无效,于10月3日到本村卫生室就诊。乡村医生接诊后疑似疟疾,向埠河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报告,并用摩托车将患者送到埠河镇卫生院检查。门诊检查:体温41℃,血常规检查:RBC4.22×1012/L 、WBC 13.37×109/L、中性粒细胞11.42×109/L、淋巴细胞0.93×109/L、嗜酸性粒细胞0、嗜碱性粒细胞0.01×109/L、PLT 111.0×109/L,采血进行疟原虫镜检,为间日疟原虫。埠河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疟防人员复核血片为阳性,并对患者采用磷酸氯喹加磷酸伯氨喹规范治疗,患者痊愈。患者血片后经省、市专家复核为阳性。

2 防控措施

2.1病例1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了调查,共有7人,其中家属5人,医护人员2人,经医学观察30d没有发现异常。患者独自一人回国,无同期返回人员。同时对占桥村200个村民开展主动病例侦查,没有发现异常。

2.2病例1发生后,县卫生局召开了疟疾防控工作会议,通报了此次疫情,要求各地加强疟区回国、返乡人员的登记、报告,及时发现、报告、处理疫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落实"三热"患者(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患者)及时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尽早发现疟疾患者,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3病例2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红专村200个村民开展主动病例侦查,对发热患者进行疟原虫血检,未发现阳性病例。以患者的居家为疫点,用2.5%氯氟氰菊酯悬浮剂对病家200m2的室内滞留喷洒,对患者居家及其四邻住房周围外环境500m2灭蚊。向村民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高村民自我防护意识,指导村民搞好环境卫生、防止蚊虫叮咬。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病例2第2年春季的休止期抗复发治疗也做出了具体的安排。

3 讨论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4)

(一)社区无本土疫情

1、社区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指在城乡社区范围(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范围)内,未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2、社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指社区在配合其它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协查管理时,本地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过程中发病并确诊;或境外归来人员在7天内发生症状并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或由上述输入性病例产生的二代病例,但传播链清楚,且在可控范围内。

(二)社区散发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出现1例或多例甲型H1N1流感散发病例,病例分布无明显聚集性,病例难以追踪传染源且相互间无确定的流行病学联系。

(三)社区暴发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出现3例及以上的非输入性(本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例难以追踪传染源,分布呈现明显的聚集性,相互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

(四)社区流行疫情

指在社区范围内,14天内出现3起及以上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各起疫情间无明确传播关系,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出现持续传播现象。

二、职责分工

根据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和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

2、组建防控领导小组或防控指挥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防控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3、提供防控专项经费,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4、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5、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防控策略。

6、督导检查各项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监测报告、调查处置、预警预测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与管理工作;发生社区暴发与流行时,负责调配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

2、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诊断、救治及信息报告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调查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集监测病例、可疑病例的临床生物标本送相应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调查与处置等工作;对其他相关部门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市疾控中心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及高危人群的临床标本检测。

4、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和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相关部门

在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对甲型H1N1流感实行联防联控,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公安部门:协助政府及卫生部门开展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和疫点疫区封锁等措施;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妨碍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教育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校应对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

3、交通部门:协助政府及卫生部门开展旅行人群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负责协调交通工具优先运送疫情处置人员、标本、药械和有关物资。

4、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5、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配合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落实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措施。

6、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三、防控措施

(一)社区无本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严防输入”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延缓疫情传入社区。

1、专业措施

(1)制定应对社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案和工作方案。

(2)组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甲型H1N1流感相关知识,提高社区居民尤其是学校、托幼机构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可能发生的疫情。健康教育工作参考《江苏省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4)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的甲型H1N1流感相关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境外归来人员的流感样病例监测;提高监测敏感性,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分析并预警可能发生的暴发疫情。

2、社区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建立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并加强志愿者培训。

(2)实施全人口管理,发动社区掌握归国人员及来自有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外籍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其在疾病潜伏期(7天)内实行居家观察。

(3)在国外归来人员及协查管理对象中发现病例时,组织开展病例密切接触者排查工作,对外流密切接触者实施通报协查,对本地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4)指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宣传活动,及时向公众传播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知识和信息,不留死角。

(5)全面提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能力储备,以及药品、防护用品、消杀药械和其它医疗资源的储备。

(二)社区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外堵输入,内防扩散”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及时发现输入性病例,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阻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1、专业措施

(1)强化病例个案调查与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调查病例的传播来源,掌握病例发病前24小时至被隔离期间的接触人员,判定密切接触者;做好疫点消毒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预防院内交叉感染措施,严防发生医源性感染。

(3)发生病例的社区加强流感样病例监测,提高监测敏感性。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关注从有疫情地区归来或与本社区病例有接触的发热呼吸道病例,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能的输入病例及二代病例。

(4)按照国家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例及时转院、隔离治疗。

(5)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引导社区居民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提高防病能力。必要时,对有疫情社区的公众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疏导工作。

2、社区措施

(1)社区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组,办公室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2)社区各部门根据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全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地方政府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对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

(4)督促卫生院和防保所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指定医院等准备工作。

(5)进一步加强归国人员和从有疫情地区返回人员的排查登记工作。

(三)社区暴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减缓疾病传播,控制疫情蔓延。

1、专业措施

(1)疾控中心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情波及范围,评估疫情影响及可能发展趋势;详细调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当暴发疫情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时,必须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事件正确分级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3)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启动红外线体温监测。

(4)辖区内医疗机构为发热和上呼吸道感染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通过医院传播该病的机会。

(5)启动定点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加强院内感染的防控工作。

(6)启动应急监测工作。在医疗机构开展门急诊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病原学筛查工作,加大采样检测力度;在条件具备时,在辖区内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

(7)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缺课监测,加强对养老院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和流感样病例监测。

(8)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对疫情进行科学处置,对疫点和可能受到病例排出病毒污染的相关场所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9)一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落实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消毒处理。

(10)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研究制定高感染风险密切接触者及高危人群预防服药、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方案,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织落实。

高感染风险密切接触者:在防控工作中,近7天内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实验室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高危人群:5岁及以下儿童,尤其是2岁以下的婴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妊娠妇女;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患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者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等。

2、社区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暴发疫情中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每日随访健康状况。

(2)各级政府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对疫点疫区实施隔离管制;为疫情隔离措施提供保障,包括对医学观察人员的后勤供应等。

(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建筑工地主动开展健康监测工作;提供社会基本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启动晨检制度。

(4)及时公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加强区域内信息公布和通告工作。

(5)各级政府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普及防控知识,倡导手卫生、咳嗽礼仪、社交距离和开窗通风等措施;建议有流感样症状的病人居家休息,避免外出,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公众集会和旅游等活动;发挥媒体传播信息和引导舆论的作用,消除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6)组织专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开展医疗卫生资源需求评估和流行风险评估。

(四)社区流行疫情的防控措施

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减轻疫情危害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社区暴发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专业措施

(1)卫生部门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监测与评估。收集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严重病例及死亡病例情况,掌握疫情发展趋势;收集药品、疫苗和其它防控物品使用情况,了解防控工作进展;根据疫情形势组织专家组评估确定药物干预的优先人群及次序,制定预防服药和疫苗应急接种等防控工作策略。

(2)对病例实行分类诊治与管理。轻症病例以门诊及居家隔离治疗为主,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人群病例由定点医院收治和隔离。

(3)加强ICU病房装备,做好重症病例救治,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4)如果病例大量增多,则及时启用后备医院,必要时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

(5)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和耐药性监测。

2、社区措施

(1)采取减少或限制人员流动、机关单位错峰上下班、娱乐场所停业、取消或推迟大型集会等措施,延缓疫情的蔓延。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集中休假(14天)或轮休制度。

(2)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措施(详见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3)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人员密集的企事业等单位启动健康申报制度,劝告发热人员居家休息治疗。

(4)必要时对疫点进行隔离管制措施,对疫区实施交通检疫。

(5)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减少和避免疫情对公众心理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6)强化群防群控,将防控工作作为各部门、单位的主要工作;鼓励志愿者参与防控活动,加强志愿者培训。

(7)维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四、督导与评估

(一)防控工作督导

1、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各级人民政府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或防控指挥部适时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是否健全,防控部署是否全面,措施落实是否到位,防控经费与物资是否得到保障等。

2、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防控社区甲型H1N1流感工作进行督导,了解卫生行政部门防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隔离治疗、感染控制等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调、监测、检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对相关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等。

(二)防控工作评估

1、以我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及本方案相关要求为依据,结合督导检查结果,对各级政府、各类部门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定期统计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情况及疫情监测分析结果,对各地区、各部门防控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本工作方案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附件(1):甲型H1N1流感报告工作要求

附件(2):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流程

附件(1):

甲型H1N1流感报告工作要求

一、“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符合《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经核实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病例经核实确诊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同时进行个案关联。根据当前国家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各地甲型H1N1流感散发疫情及暴发疫情,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新发传染病标准进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甲型H1N1流感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的要求将可能进行调整,以国家通知为准。

三、“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确诊病例报告后,应尽快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表,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平台上的“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根据病人病情进展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深入,随时更新个案调查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进行审核。

四、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及报告订正

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病例报告单位。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2小时内将病例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对于诊断分类发生变化的病例,如疑似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应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订正。

五、其它报告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立即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置。

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本报告工作要求可能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附件(2):

社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流程

附件2:

*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市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单位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责任人具体负责防控工作;

二、及时将村(居)、单位内邀请的有疫情国家和地区的外籍人员及归国人员的信息报告给所在街道、镇,并发放健康提示卡,督促本村(居)、单位归国人员居家医学观察7天;

三、做好本村(居)、单位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治疗)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5)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按照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科学防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宣教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收集、疫情监测、病人的诊断与救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夏秋季传染病疫情发生、扩散与蔓延,保护群众身心健康。

二、组织体系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我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确保工作质量,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曹琳瑛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洪四国、市卫生局局长周海宏任副组长,卫生、教育、爱卫办、工商、药监、质监、广电和各乡镇(街道)主管副职为成员的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海宏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高建华、高瑞增担任,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物资储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预防控制与监测预警体系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乡、村三级防控网络,负责全市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与分析预警、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实验室检测和健康教育工作,充实应急处置队伍,做好检测、调查处置等物资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要在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设置1—2名专(兼)职疫情监测报告与防控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学生(幼儿)每日晨检、饮用水与食品卫生管理、预防性消毒与灭蝇、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措施,认真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爱卫办要结合全市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幸福人民”行动和创建省级卫生城等活动,按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在全市深入开展改水改厕、防蝇灭蝇和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爱国卫生活动,做到常抓不懈,保质保量。

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教育、爱卫办等部门,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公共场所及用品的预防性消毒、饮用水卫生管理、卫生宣教和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灭蝇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自4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要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肠道门诊,配足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认真做好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筛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院内消毒隔离及医疗废物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组建肠道传染病临床救治小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四)卫生监督体系

市卫生局要成立督导检查组,依法加强对全市各单位和医疗机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传染病监管与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疫情监测

(一)信息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发现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直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各行政村(居委会)卫生所,要加强本村(居)传染病疫情监控工作,发现肠道传染病患者,要按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诊治、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核实确诊后,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疫情信息监控,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主动搜索,做好传染病日报分析工作,每周收集、分析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发现疫情线索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二)病人监测

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预检分诊。诊疗过程中,要提高对手足口病、霍乱、菌痢、伤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敏感性,经预检为肠道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转至本院肠道门诊诊治。

肠道门诊要配备必需的人员、设施和采样器械,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要逐例、逐项登记,做到病人便检标本“有泻必采”,做好手足口病、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环境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唐山市有关肠道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定期进行水源、食品和外环境的肠道传染病病原学监测工作。

(四)质量控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每日审校和分析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开展腹泻病人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四、病例诊治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根据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诊断标准,在诊疗过程中,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者,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发现并诊断疑似或临床诊断的霍乱、大肠杆菌0157病例和其他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步核实结果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确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二)病人的诊治

1.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组,按照相应的救治工作规范,负责本院的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抢救治疗,努力降低病死率。

2.各医疗机构发现肠道传染病危重病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及时转诊到市医院传染病分院进行隔离救治,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3.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要做好转送病人救护车、污染场所的消毒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医源性传播。

五、疫情处置

(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接到学校、企业等集体单位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构成突发疫情事件的,市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迅速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做好消毒处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医疗机构做好对就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疫点终末消毒工作。

(三)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密切接触者,分别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对手足口病、霍乱等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每日上门了解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落实采样送检、预防性服药等措施,指导疫点、疫区做好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及粪便消毒管理工作。

六、预防控制措施

(一)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群众防病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以夏秋季传染病防控知识为重点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广大群众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抓好“五清理、一消杀”,即清理垃圾、清理厕所、清理沟河池塘、清理庭院住宅、清理摊点和消杀病虫媒生物,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和群众健康水平。

(二)加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加强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按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做到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积极开展肠道传染病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和防止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发生。一旦发现有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现象,要及时报告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直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

2.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对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对外来人口集聚地的饮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控制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疫情发生。

(三)开展重点人群免疫预防

对饮食从业人员、保育员、宾馆服务人员、旅游服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按自愿、自费原则开展霍乱等疫苗免疫接种,以保护重点人群,减少因重点人群感染造成肠道传染病传播与爆发。

卫生部门在疫情应急处置时,如需在学校、工地等人数较大范围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的,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措施效果及有关反应,并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工作行为,完善防控网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负责全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要组建防治督导小分队,加强对全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夏秋季传染病防控措施,进一步充实、加强防控力量,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防病值班和疫情报告,确保通讯、交通畅通和信息快捷。要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规范工作行为,调整充实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专家组人员,努力提升全市肠道传染病防控与医疗救治工作质量。

(二)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全市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开展肠道传染病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与疫点处理、消毒等业务技术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肠道传染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我市卫生系统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三)做好物资储备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有关标准,配置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杀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检测设备和试剂以及通讯网络设备等,以保证全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6)

1、成立监测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所(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市、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任主任。

2、成立监测业务指导小组。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医院防保科、慢病科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任组长,业务科长任副组长。

3、建立三级慢性病监测报告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居委)等相关业务人员、村会计组成。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慢性病监测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要协调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及人员经费落实保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工作。

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市疾控中心的具体任务为:

1.制定、修订*市慢性病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制定慢性病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2.根据各级各类机构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慢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收集、汇总、审核各地数据库,将数据库资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及相关动态分析报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5、协助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工作。

县(市)疾控中心具体任务: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病例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慢性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种慢性病病例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

4.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定期与公安、统计等管理部门核对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对临床、防保等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负责每年到公安和/或统计部门获取出生人数和统计报表,向妇幼部门获取出生人数。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慢性病病例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网络直报等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慢性病病例登记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医具体任务:

1、收集院内慢性病病例的个案信息,填报《发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2、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个案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发病报告卡》,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发病报告卡》,每月定期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汇总慢性病病例资料;

5、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的保存与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任务:

1、收集本院慢性病病例个案信息,如实填报《发病报告卡》;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发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上报、网络直报;

3、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存根和慢性病病例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工作内容

对监测区的常住人口进行慢性病监测,并在监测区开展居民漏报调查和医院漏报调查。

四、责任报告人

监测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监测点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等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五、报告对象

新诊断病人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

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本规范实施时间*年1月1日以后的(*,*,*三个监测区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年1月1日以后的),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4种慢性病病例。

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报告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通过慢性病现患调查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在普查、筛查、健康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劝其及时去医疗机构诊治。

六、报告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发现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4种需报病的病例,均应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收集报告卡,审核合格后,分别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上述各登记册可以电子格式直接登记在电脑上,下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监测区内的个体医、村卫生室等发现上述需要报卡的病例,应向所辖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核对发病报告登记,如为未报病例应面访核实后填写报告卡,分别登记到上述相关登记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报的慢性病发病报告卡后,按户籍地址将卡片进行整理后分发给各监测乡镇、街道,各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与卡片内容后登记入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反馈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卡片进行审核、剔重后,将卡片内容录入计算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月报表、发病个案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报表与简报。对属于本省其他监测区定期寄至相应监测区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例卡片,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分发给监测乡镇、街道,经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卡片内容后登记到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数据库反馈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补报病例: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系统核对,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慢性病的死亡病例应按要求登记到《浙江省监测区死亡核对发病情况登记表》,按乡镇、街道分类整理后反馈基层。各级医院防保人员在收集、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表时,发现因上述4种慢性病导致死亡的病例时应及时核对《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的临床医师联系,若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病例则补填慢性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乡镇或街道防保医师在调查死亡原因过程中,如发现不一定是上述四类慢性病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实,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应及时补填慢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居民漏报病例由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补卡后补登记到相应的《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防保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登记册》后,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病例随访: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对本监测区内糖尿病病人、冠心病/脑卒中急性事件患者与肿瘤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随访,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对随访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将随访情况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如病人死亡应在原发卡片上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随访结果录入慢性病发病数据库,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慢性病发病随访结果汇总表》及追踪随访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各乡镇监测点反馈。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

发病统计: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2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报告1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死亡统计: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而列为冠心病死亡。脑卒中死亡发生在发病28天以内的为脑卒中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死亡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列为脑卒中死亡,而列为慢性脑血管病死亡。如死亡与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不相关则均按其它主要死亡原因统计。

2、恶性肿瘤

填报对象: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它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恶性肿瘤,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病灶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有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的,只需报原发部位。

八、报告时限

月报:各级医院防保人员收集《糖尿病发病报告卡》、《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报告卡》和《肿瘤发病报告卡》,每月1次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上报卡片,每月录入计算机,数据清理后,并在次月10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双轨制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月报表和监测质量反馈表。

年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经过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病种分乡(镇、街道)、分月、分年龄性别、分职业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双轨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报表与简报,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

九、制度保障

(一)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例会制度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集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和工作研讨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集辖区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填写、审查会;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会议;各医院定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讨论会,提高《发病报告卡》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在工作开展的第二年要求责任报告人报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三)加强管理与核查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必要的财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考核督导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市、县级医院进行慢性病医院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情况,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3年1次对监测点居民开展居民漏报调查,以校正慢性病发病报告率等;每年1次抽查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监测报告工作质量;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依据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督导。市卫生局将于每年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局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十、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7)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及医疗救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医疗救治工作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建立行之有效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责任制,

成立临床专家组,负责指导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二、确定定点医院,积极进行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传染病院或二级以上具有呼吸道传染病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为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疗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接收本辖区医疗机构转诊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定点医院要健全工作专班,成立医疗救治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检分诊、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在上级专家组指导下,积极有效地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三、设立发热门诊,强化预检分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

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承担本地区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预检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发热门诊并设立流感样疾病的分诊点。

预检分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应配备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担任预检分诊工作。医生在接诊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特别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特别是要询问近期有无到过国外,防止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漏诊、误诊,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及必要的消毒隔离。

四、诊断程序

非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的、经确认的不明原因肺炎或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患者,应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市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州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派出省级临床专家组进行判定。年度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需由省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报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由卫生部组织的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后续发

生的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并及时将病例的有关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报卫生部备案。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与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鉴别诊断工作,既要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也要防止假阳性病例出现,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五、送检与报告程序

定点医院诊断的甲型H1N1流感的疑似病例应立即采集患者呼吸道样本(如咽拭子、口腔含漱水、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和血液样本,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年度首例及后续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原始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初步检测后,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综合医院或定点医院等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电话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

甲型H1N1流感疑似、确诊病例的病情进展、诊疗情况、病情转归及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定点医院应将上述信息每天向当地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在报告事件类别选择“乙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进行报告。

六、病人转运与转诊

市、州级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转运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转运,防止甲型H1N1流感在转运过程中传播。转运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七、控制医院感染,加强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要根据流感病毒的传播途径,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时,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物品以减少职业暴露,离开病房时必须进行手消毒并脱出防护用品。隔离病区内,被病人污染的物品及医疗器具必须采取消毒措施,隔离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

构废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八、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儿科、医院感染科、重症监护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中医科)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开展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疑难危重病

人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做好医院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九、开展人员培训,充实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及《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要督促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层层抓落实。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8)

二、疟疾流行特点与流行区分类

我市属疟疾的非恒定性和低流行区域,以间日疟为主,主要传疟媒介为中华按蚊。经过多年综合防治,我市消除疟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年达到了卫生部确定的基本消灭疟疾标准。近年来,全市疟疾疫情时有波动,但发病率呈下降趋势,连续多年控制在0.5/万以下。卫生部根据年疟疾疫情报告,确定疟疾流行区以县为单位分四类:一类县(区)为3年均有本地感染病例,且发病率均大于或等于万分之一;二类县(区)为3年内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1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三类县(区)为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流行县;四类县(区)为非疟疾流行区。对照上述标准,我市9个市(县)、区中,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为二类县(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为三类县(区);无一类县(区)和四类县(区)。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年,全市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年,全市达到消除疟疾标准,并继续开展巩固监测工作;到2018年,全市通过省消除疟疾考核认证;到年,巩固消除疟疾达标成果,确保疫情不反复。

(二)阶段目标

1.到年, 4个三类县(区)和3个二类县(区)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的目标,年底前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2.到年,江阴市、宜兴市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的目标,年底前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3.到年底,所有市(县)、区达到国家消除疟疾标准,并继续开展巩固监测工作;到年,全市通过省消除疟疾考核认证;到年,巩固消除疟疾达标成果,确保疫情不反复。

(三)工作指标

1.技能培训

(1)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从事疟疾防治相关业务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及消除疟疾工作技能培训的比例:年达到95%以上;年达到100%。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从事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专业的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以及二类县的村卫生室医生,接受疟疾防治知识和诊断、治疗技能培训的比例:年达到95%以上;年达到100%。

(3)市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相关检验人员,接受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年达到95%以上;年达到100%。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年达到95%以上;年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1)到年,市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全部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年达到90%以上;年达到100%。

(4)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受实验室检测的比例:年达到100%;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得到基因检测的比例:年达到75%;年达到100%。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年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到年,疟疾病例诊断后12小时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到年,疟疾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在疟疾传播季节,二类县(区)居民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的比例:年,达到80%;年,达到90%。

6.健康教育

(1)到年,二类县(区)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年达到90%;年达到100%。

7.到年底,以市(县)、区为单位,全部通过消除疟疾考核认证。所有通过认证的市(县)、区,县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保持完备的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能及时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进行实验室基因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疟疾流行特点、防控工作和能力状况,采取适当的防治策略和措施。其中,二类县(区)实施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三类县(区)实施以加强疫情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例。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市培训到市(县)、区,市(县)、区培训到社区和乡村,按期达到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具备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能力,配备发热病人血片镜检所需器材,及时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按期达到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并采制滤纸血;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进一步进行实验室基因检测,按期达到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指标。

2.规范治疗疟疾病例。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其中对境外输入的疑似恶性疟病例可直接采用青蒿素类药物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例要进行全程督导服药。为提高临床治疗及时率,市和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疟药品,并加强对药品保存和使用的管理。年底前,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用于治疗间日疟的氯/伯喹至少30人份,用于治疗非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10人份,用于抢救治疗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青蒿素类注射剂至少10人份(蒿甲醚和青蒿琥酯各5人份);每个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氯/伯喹至少10人份,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5人份,蒿甲醚、青蒿琥酯各1人份。年后的药品储备数量根据各地消除疟疾工作进程进行调配。

3.依法加强疟疾疫情报告与病例核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在1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所有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血片,要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所有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滤纸血,要送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进行基因检测。

5.有效落实休止期根治和人群服药。各地要在每年疟疾传播休止期,组织对上年度发现的所有间日疟病例进行休止期根治。

(二)加强媒介防制

2.抓好个人防护。提高居民防蚊意识,提倡在疟疾传播季节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1.强化公众疟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发和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为开展公众宣教提供技术支持。

2.强化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旅游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向旅客和游客宣传疟疾防治知识。

3.强化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工作指导。中小学校要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疟疾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并通过发放规范性宣传教育制品等方式,向学生家庭宣传相关防治知识。

4.强化社区宣传教育。二类县要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三类县应在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

(四)加强流动人口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卫生、教育、公安、商务、旅游、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疟疾防治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旅游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

2.开展出境人员疟防知识宣传和防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提供咨询服务。旅游、商务等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劳务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为出境人员提供抗疟药品和防蚊设施,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境人员疟防知识宣传和培训。

3.做好入境人员疟疾筛查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在入境口岸对自境外疟疾高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疟疾病例信息。各级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返回居住地的境外输入疟疾病例以及居住地周围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同批集中入境人员进行追踪随访和健康宣教。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相关工作。

4.加大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力度。在疟疾流行区建设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为施工人员提供蚊帐等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病例发现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感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信息,协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沟通等工作。

(五)加强疟疾监测检测网络建设

1.健全全市疟疾实验室网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规范开展发热病人的疟原虫血片镜检。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血片进行复查,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确诊的疟疾病例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1%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各级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技能考核与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2.开展主动病例侦查。二类县(区)每个镇(街道)在疟疾传播季节至少开展5次主动病例侦查,对近2周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检或RDT检测。

3.做好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工作。对已达到消除疟疾标准的地区,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临床疑似疟疾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并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疫情监测,防止出现继发病例。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血地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消除疟疾工作,建立由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血地防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按照军队管理体系组织,与当地政府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同步实施。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疟疾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

(二)依照法律法规,科学消除疟疾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除疟疾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疟疾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文广新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负责将疟疾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蚊虫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四)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市和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消除疟疾专家技术指导组,健全寄生虫防治与病媒生物防治专业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疟疾技术方案,为实施消除疟疾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市卫生局要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负责疟疾等寄生虫病防治的专门科室并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消除疟疾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承担消除疟疾工作任务的科室,并配备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负责消除疟疾工作。各级卫生部门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物资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9)

一、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手足口病疫情在县迸发和流行,通过全面落实以切断传达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有效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胜利率,降低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

以农村和社区群防群控为基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重症病人救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队伍防控与群防群控相结合。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抓早、抓主动、抓基层的防控策略;坚持属地化管理,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组织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构。正确分析判断疫情形势。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乡镇要及时调整空虚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确保人员、责任、措施落实。

(二)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县卫生、教育、财政、药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三)明确分工。

抓好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分析、汇总疫情信息,县卫生局:负责做好手足口病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置、医疗救助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顾问,为其他部门的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配合,摸清病人,掌握疫情,定性清楚,做好全县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和救治。

发现患儿及时演讲县疾控中心。动员家长将患儿送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县教育局:负责托幼机构、学校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落实晨检制度。痊愈后方可返校。一旦发现托幼机构和学校内有疫情蔓延趋势,教育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

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手足口病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运行经费;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县财政局:负责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

加强对临床救治药品的质量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抓好食品餐饮服务领域卫生平安管理。协助做好救治药品的货源联系。

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防病意识,县建设局、建管局、经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县工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防控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一旦发现其子女及周边儿童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当地医院治疗措施,并及时演讲县疾控中心。

一旦发现疑似病人要立即采取就地隔离治疗措施,县旅游局:加强旅游人群的管理。同时做好旅游团队的稳定工作,防止扩大影响。

防止疾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传达。通过在候车室放置手足口病宣传资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县交通局: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严格把关,县文广新局、报社: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和炒作;注重从正面宣传手足口病的防治知识,消除群众的疑虑情绪。

四、技术措施

(一)阶段划分与工作重点

将每年的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流行期和散发期两个阶段。1.阶段划分。根据我县疫情特点。

手足口病呈现流行态势,1流行期。大致在4-8月份。月报告病例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出现社区传达和流行,聚集性疫情随时可能发生。

手足口病疫情处于散发状态,2散发期。大致在1-3月份和9-12月份。聚集性疫情出现的可能性较小。

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2.工作重点。积极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筛查、转诊和轻症病例诊疗工作。

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抓好农村、社区、托幼机构和小学的防控工作,1流行期。加大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

2散发期。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和疫情监测工作。

(二)严格疫情监测和演讲管理制度

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年版)和《手足口病诊疗指南(年版)有关规定。严格手足口病病例诊断,发现手足口病及时救治。托幼机构和学校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污染病疫情演讲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并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负责每天进行晨检,并做好登记。晨检观察以是否发热,手、足、口、臀部是否出现斑丘、疱疹,否伴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为主,及时发现和演讲疑似病例。手足口病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范参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响应。

(三)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县疾控中心每日都要对全县手足口病疫情进行统计分析,依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时掌握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数、住院病例数、重症病例数、治愈出院数和死亡病例数。发现手足口病演讲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大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深入分析疫情的三间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以便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及时有效防控疫情

查清病人的详细居住地址,根据疫情信息。将病人家庭及其密切接触者家庭以及村庄、单位、居民区作为处置重点。

严格管理污染源。对污染源依照肠道污染病处置原则进行隔离,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强化洗消措施;对居家治疗的病人及其接触者,由乡镇、村(居、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区域的消毒处置措施。

切断传达途径。病人粪便、疱疹液和呼吸道分泌物及其污染的手、毛巾、手绢、玩具、食具、奶具、床上用品、内衣以及医疗器具等均可造成传播。托幼机构要经常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进行消毒,2.认真落实消毒处置措施。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出现病例后,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年版)中肠道病毒消毒方法进行分类消毒,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维护易感人群。手足口病传达途径多,3.采取有效措施。婴幼儿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整治是预防感染的关键。对儿童要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勤晒衣被,防止接触患儿;孩子家长和老师接触儿童前也要洗手。托幼机构和家长发现可疑患儿,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托幼机构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时,如果1周内同一班级呈现2例及以上病例,建议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天;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经风险评估后,可建议托幼机构停课10天。小学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分班级或分年级停课措施。

负责全县手足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初步诊断和鉴别诊断,4.加强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手足口病临床救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成立全县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指导组。以及手足口病临床救治技术指导;负责全县各医疗机构手足口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会诊工作,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全县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的预检分诊和临床救治工作。要完善医院预检分诊点的建设,专辟诊室接诊疑似手足口病人,确保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开展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胜利率,降低死亡率。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及各非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必需立即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诊治。要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各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完善诊疗记录,建立健全项目齐全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必需认真、详细填写,必需登记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行病学和污染源追踪。

应尽量对临床诊断病例采集标本送到上级疾控中心开展病原学检测,5.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县疾控中心负责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送检工作。手足口病疫情初发时期。出现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必需检测。对于诊断不明确的病例采集标本要送到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五)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依照《污染病防治法》食品平安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托幼机构、学校等各部门防控手足口病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强化培训。

组织手足口病防治技术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空虚、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力量。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能力,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医务人员对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大力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

结合城乡清洁工程,要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维护国家利益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强对蚊、蝇、蟑、鼠等主要病媒生物的防治,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平安,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托幼机构及学校要做好环境卫生,坚持干净、良好的生活环境。

(八)广泛宣传。

把防控知识宣传到每个家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墙报、标语、宣传单以及基层干部和乡村卫生人员走村入户等形式,要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家长的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地宣传手足口病的防治知识、处置原则、预防措施。要以正面宣传为主,让广大老百姓知晓手足口病是一种可防、可治、可控、不可怕的疾病。同时,要加强组织协调,严肃新闻纪律,不得随意疫情信息。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10)

(一)加强对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明确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疟疾达标考核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我区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二)加强疟疾传染源管理,提高疫情上报、流调和疫点处置工作质量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疟疾病例诊治能力

(四)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质量,巩固消除疟疾工作成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疟疾防治意识

(六)加强检查指导,联防联控

(七)加强防制资料管理

二、工作实施

(一)成立区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见附件1);召开区消除疟疾达标考核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消除疟疾达标工作;区消除疟疾达标技术指导小组督导相关部门和镇开展消除疟疾达标工作。

(二)有序推进消除疟疾达标考核

1.考评前准备工作

(1)考评动员

5月份召开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工作培训会议,由区卫生局组织,区疾控中心牵头,培训对象主要是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相关人员,培训项目为此次考评的主要内容、职责分工、技术指导。

(2)专业培训

疟疾防治知识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临床医生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并进行培训效果考试,个人得分应全部达到90分以上。区疾控中心提供疟疾诊治知识的参考资料。

疟原虫镜检技能培训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重视“三热”病人(即疟疾发热、疑似疟疾发热,不明原因发热)的血检工作,把“三热”病人血检列入常规检查,特别是门诊医生,接诊“三热”病人后,应及时填写查验疟原虫的化验单,并通知检验人员采血、染色、涂片、镜检,保质保量完成血检任务,确保疟原虫镜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协助区疾控中心对检验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的培训。区疾控中心要定期对综合医院、镇卫生院的检验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血片阴阳性和疟原虫虫种的鉴别,培训效果考试个人得分应全部达到80分以上。

疟疾诊治能力和疟原虫镜检技能是此次消除疟疾达标考评重点考核项目,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要落实好这两项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3)资料准备

区卫生局协调解决组织保障资料。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准备好防治疟疾的相关资料,包括2013、2014年的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

疾控中心消除疟疾的相关资料:

基本消灭疟疾达标考核资料汇编以及达标考核后至2009年疟疾监测资料等历史资料。

2010年以来的疟疾相关资料,区级消除疟疾实施方案:消除疟疾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消除疟疾工作各项活动原始资料,包括发热病人血检和血片复核资料、媒介调查资料、病例报告和治疗资料、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疫点调查和处置资料以及各类培训和健康教育资料等。

(4)督导检查

区卫生局组织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生的疟疾防治知识和检验科人员疟疾镜技能培训、资料准备等情况的进展、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6月份、8月份、10月份各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书面通报,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临床医生诊治能力考核:镇卫生院现场抽取2名临床医生参加闭卷考试;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科各抽取2名临床医生参加书面闭卷考试。

疟原虫镜检技能考核: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各镇卫生院现场各抽取一名检验员进行技能考核。

现场检查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等。

2.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实施时间表

4月份区疾控中心开展综合医院、镇卫生院镜检员疟原虫镜检技能培训工作。

5月份区卫生局对消除疟疾达标考评工作进行动员与培训,落实相关单位及科室职责。由区疾控中心下发此次消除疟疾考核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的培训参考资料,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资料组织临床医生培训和自学,提高临床医生的疟疾诊治能力。

7月份各级医疗机构找出薄弱知识点,对临床医生进行疟疾诊治知识针对性培训和效果考试,达到要求。

④8月份,邀请市疾控中心专家对我区疟疾镜检人员进行疟原虫镜检技术指导和培训。

⑤9月份,各级医疗机构组织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再培训,全面达到要求。

⑥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疟疾资料准备情况、临床医生疟疾诊治知识和检验人员疟原虫镜检能力掌握情况,确定迎接消除疟疾达标考核的时间。

3.消除疟疾达标现场考评内容

由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县(区)进行消除疟疾达标考核。

发热病人血检、病例诊治及报告

分别抽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2个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疟原虫镜检工作现状和当年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资料。抽查区疾控中心已复核阴性血片30张。查阅疟疾病例门诊登记本、血检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抗疟药处方,现场核实病例诊断、治疗和疫情报告与县级疾控中心资料符合率。

诊治能力考核

随机抽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医生以及2-4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各1名(总人数不少于10人),采用闭卷书面考试进行疟疾诊治知识考核。临床医生个人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参加考核临床医生的考核合格率低于85%即为不通过。

镜检技能考核

随机抽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一半以上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人员各1名,进行疟原虫镜检技能考核(包括定性和定种)。每名镜检人员技能考核得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参加考核检验人员的考核合格率低于85%即为不通过。

(三)进一步加强病例管理,提高传染源管理和疫点处置工作质量

1.规范传染源管理措施

为适应疟疾防控工作从控制阶段到消除阶段的转变,我区将继续全面推行消除疟疾“1-3-7”消除疟疾工作新模式,确保传染源管理和疫点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1)发现疟疾病例后1天内进行疫情报告

区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均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均应进行疟原虫镜检,每例病例在抗疟治疗前应至少采制厚薄血片3张、滤纸血2张(每张2大滴血样)和肝素抗凝全血5ml,并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不能及时送样的可将样本置-20℃保存,由市级疾控中心统一在每月月底送省血寄防所。为鼓励及时发现和报告病例,省将继续实行报病奖励制度。

(2)在3天内完成病例核实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区级疾控中心负责在3天内完成对网报疟疾病例血片的镜检复核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重点核实是否为疟疾病例并判断是否为本地感染病例。所有核实的疟疾病例应在3天内完成专报系统中“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的信息录入和上报。所有经核实需排除的疟疾病例应立即报告省血寄防所请求进行省级复核,并根据省级复核结果进行网报修订。

个案流调时对输入性病例的判定应严格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中输入性疟疾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进行。

(3)在7天内完成疫点调查和处置

区疾控中心应在病例网络直报后7天内组织完成对病例所在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的调查,确定疫点是否存在传播疟疾的条件,并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的要求完成疫点处置,在7天内完成专报系统中“疫点调查与处置表”的信息录入和上报。省血寄防所将参与所有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和国内输入性疟疾病例的核实和疫点调查。

疫点调查时,对本地感染或国内输入的疟疾病例,需对病例所在自然村或居住地周围100米内的居民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对境外输入的疟疾病例,需对与其同行回国人员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对近3年内无媒介调查资料的县,如疟疾病例出现在疟疾传播季节,疫点调查需增加媒介按蚊种群调查内容。

疫点处置包括病例治疗、健康宣教和媒介控制。在疫点调查中新发现的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给予抗疟药规范治疗并按规定上报,并向居民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对在流行季节(5-10月份)出现的疟疾病例,对病例所在的自然村或居住地周围100米范围所有住家采用菊酯类杀虫剂进行室内滞留喷洒。

2.完善疟疾疫情通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疟疾疫情动向,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疫情,区疾控中心在发现病例时需电话报告省寄防所,并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疟疾病例核实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结果上报省血寄防所,由省血寄防所及时完成疟疾疫情周报。

(四)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疟疾病例诊治能力

1.进一步加强传染源发现能力

(1)各级医疗和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疟原虫镜检能力建设,配备相对稳定的并通过上级业务机构培训合格的镜检人员。重点加强乡镇级医疗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区疾控中心要有独立的、能正常开展镜检工作的疟疾中心镜检站,并有专人负责对辖区发热病人血检工作的督导和质量控制。

(2)为按期达到《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确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指标,区疾控要组织对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检验、防保专业人员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参加全市寄生虫防治技术竞赛。

2.进一步提高疟疾病例救治能力

(1)区疾控中心需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输入性疟疾的诊断能力和危重恶性疟病例救治能力,尽量避免因误诊误治导致输入性恶性疟病例死亡。

(2)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区疾控中心组织对上年度发现的所有间日疟病例和卵形疟病例进行休止期根治。并对在疫点调查中发现实验室检测阳性患者的自然村开展休止期扩大治疗。

(五)完善监测体系,巩固消除疟疾工作成果

根据我区当前疟疾发病的形势和消除疟疾的进程,按省疟疾监测规范和技术要求,在全区开展常规检测工作,保障和巩固我区消除疟疾的成果。

1.疟原虫镜检和质量控制

(1)为保证发热病人血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区疾控中心统一为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镜检站发放血检染色试剂等耗材和发热病人血检登记本。

(2)按照《市消除疟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区二级综合医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要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各医疗单位要求全年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工作,其中疟疾传播季节(5-10月)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要重点加强对外出务工归国人员的发热病人血检工作。

(3)区疾控机构中心镜检站应按要求对所辖区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镜检质控督导,保证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质量。区中心镜检站要复核辖区内各医疗单位10%的已检阴性血片和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市级中心镜检站将抽检本市各区3%的已复核阴性血片和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并负责将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血片和滤纸血及抗凝血按要求送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复核。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按《消除疟疾技术方案》和《省消除疟疾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对全省所有网报疟疾病例进行血片复核和基因检测复核,每季度抽检全省各县1%的已复核阴性血片,并不定期对乡镇门诊镜检站已检血片进行抽检。各级中心镜检站要求保留血片及抽复检工作记录。

2.主动病例侦查

在疟疾流行季节(5月份),对白马镇的1个村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并至少对300名居民进行疟原虫血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筛查,并采制滤纸血送省血寄防所进行基因检测。

门诊部疾病防控篇(11)

按照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科学防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宣教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收集、疫情监测、病人的诊断与救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夏秋季传染病疫情发生、扩散与蔓延,保护群众身心健康。

二、组织体系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我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确保工作质量,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李季莲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孟祥佐、县卫生局局长孙立标任副组长,县卫生局、教育体育局、爱卫办、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和各场、镇主管副职为成员的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孙立标兼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副局长郑天然担任,具体负责制定全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物资储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预防控制与监测预警体系

卫生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场镇、村队三级防控网络,负责全县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与分析预警、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实验室检测和健康教育工作,充实应急处置队伍,做好检测、调查处置等物资准备工作。

教育体育局要在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设置1—2名专(兼)职疫情监测报告与防控工作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学生(幼儿)每日晨检、饮用水与食品卫生管理、预防性消毒与灭蝇、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措施,认真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工作。

爱卫办要结合全县开展的“健康*、幸福人民”行动等活动,按照相应规范和标准,在全县深入开展改水改厕、防蝇灭蝇和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爱国卫生活动,做到常抓不懈,保质保量。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要积极配合卫生、教育体育、爱卫办等部门,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场、镇要成立相应的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公共场所及用品的预防性消毒、饮用水卫生管理、卫生宣教和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灭蝇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配合卫生局做好疫情监测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自6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要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肠道门诊,配足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认真做好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筛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院内消毒隔离及医疗废物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组建肠道传染病临床救治小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四)卫生监督体系

县卫生局要成立督导检查组,依法加强对全县各单位和医疗机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传染病监管与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疫情监测

(一)信息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发现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报告当地场镇卫生院或直接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8711326);各村队卫生室要加强本村队传染病疫情监控工作,发现肠道传染病患者,要按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诊治、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地场镇卫生院,卫生院核实确诊后,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疫情信息监控,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主动搜索,做好传染病日报分析工作,每周收集、分析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发现疫情线索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二)病人监测

全县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预检分诊。诊疗过程中,要提高对手足口病、霍乱、菌痢、伤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敏感性,经预检为肠道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转至本院肠道门诊诊治。

肠道门诊要配备必需的人员、设施和采样器械,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要逐例、逐项登记,做到病人便检标本“有泻必采”,做好手足口病、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

(三)环境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唐山市有关肠道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定期进行水源、食品和外环境的肠道传染病病原学监测工作。

(四)质量控制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每日审校和分析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开展腹泻病人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四、病例诊治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根据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诊断标准,在诊疗过程中,对诊断为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者,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发现并诊断疑似或临床诊断的霍乱、大肠杆菌0157病例和其他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立即电话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步核实结果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确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二)病人的诊治

1、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组,按照相应的救治工作规范,负责本院的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抢救治疗,努力降低病死率。

2、各医疗机构发现肠道传染病危重病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及时转诊到县医院传染病专科进行隔离救治,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3、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要做好转送病人救护车、污染场所的消毒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医源性传播。

五、疫情处置

(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手足口病、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接到学校、企业等集体单位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控制疫情。

构成突发疫情事件的,县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迅速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做好消毒处理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医疗机构做好对就诊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疫点终末消毒工作。

(三)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密切接触者,分别按照相应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对手足口病、霍乱等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由场镇卫生院负责每日上门了解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落实采样送检、预防性服药等措施,指导疫点、疫区做好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及粪便消毒管理工作。

六、预防控制措施

(一)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群众防病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以夏秋季传染病防控知识为重点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普常识,指导广大群众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提高全民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抓好“五清理、一消杀”,即清理垃圾、清理厕所、清理沟河池塘、清理庭院住宅、清理摊点和消杀病虫媒生物,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和群众健康水平。

(二)加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加强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按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做到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注意操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积极开展肠道传染病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和防止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发生。一旦发现有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现象,要及时报告所在场镇卫生院或直接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处理。

2、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场镇要将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做好对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对外来人口集聚地的饮水、饮食卫生和粪便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控制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疫情发生。

(三)开展重点人群免疫预防

对饮食从业人员、保育员、宾馆服务人员重点人群,按自愿、自费原则开展霍乱等疫苗免疫接种,以保护重点人群,减少因重点人群感染造成肠道传染病传播与爆发。

卫生部门在疫情应急处置时,如需在学校、工地等人数较大范围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的,要请示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措施效果及有关反应,并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工作行为,完善防控网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负责全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防治工作。要组建防治督导小分队,加强对全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夏秋季传染病防控措施,进一步充实、加强防控力量,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防病值班和疫情报告,确保通讯、交通畅通和信息快捷。要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规范工作行为,调整充实肠道传染病抢救治疗专家组人员,努力提升全县肠道传染病防控与医疗救治工作质量。

(二)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全县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开展肠道传染病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与疫点处理、消毒等业务技术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肠道传染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我县卫生系统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三)做好物资储备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有关标准,配置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杀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检测设备和试剂以及通讯网络设备等,以保证全县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