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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2 04:55:55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2)

本年度我站共出车4389车次,运接诊病人3150人,其中收住院1954人,空车率30.3%,收住院率64.1%。

二、急救站概况

我站目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为740平方米,开展业务包括院前急救、急诊门诊及留观治疗,现有医师14名,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医师8名;护士15名,其中主管护师2名,护师13名;司机6名,平均驾龄为15年;急救站配备救护车3辆,其中重症监护型1辆,普通型2辆;观察床14张,重症监护床2张,抢救床2张;车载及院内急救设备基本满足现有业务需求。

三、建设与待遇同步,稳定急救队伍

不断强化院前队伍建设,为急诊配员,其中主治医师1名,男护3名,业务能力得到空前提高;医院领导为了提高急诊人员2 待遇,不但提高了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同系数不低于优势临床科室绩效水平,还在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等方面加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120急救人员的团队凝聚力,也稳定了急救队伍。

四、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急救行为,狠抓安全管理。

科室积极制定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流程、应急预案及特重大突发事故流程,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工作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同时,逐步规范急救工作流程。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月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学习,尤其是按照中心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内容,包括中毒、心血管、创伤等严重危及生命的课题;同时注重对急救人员的技能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技能操作人人练,人人操作规范化,规范操作熟练化”,力争为急救患者提供更加快捷、畅通、专业的生命绿色通道。

六、加强宣传工作,普及急救知识,提升我院整体形象

根据中心要求,由主任牵头,护士长精心组织,我站成立了培训小组,分批次到学校、社区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全年共外出培训10次,受训人数达2025人,场场精彩,均受到一致好评。

科室组织业务骨干到社区义诊,为老百姓免费诊病,全年共下乡义诊15次,义诊半径达30公里,受益百姓达2000余人。

七、正确面对问题,持续完善改进

1、没有急诊住院病房及急诊监护室,满足不了病人在急诊办住院治疗的要求,也严重制约了科室业务人员的成长。

2、业务开展缓慢,急诊就诊人员少,疑难病种少,虽然今年外派了2人次到内科学习,但总体业务提高空间不大。

3、人才梯队配制不合理,尤其是医生人数短缺,年轻医师偏多,高学历人员偏少,严重阻碍了梯队建设。

4、院前与院内没有分开,拉来的病人还需要院前人员处置到底,主班医生还要看门诊,严重影响了出车速度,造成经常出现“有车派不出”现象。

5、救护车车辆偏少,虽然我们为2级急救站,按照要求应该配备5辆救护车,但我站目前全天接警均为10余次,3辆救护车就足够用,所以没有必要配备太多车辆;再者车辆中有1辆已经为报废状态,车况极差,安全隐患重重,已向领导做了购新汇报。

6、抢救用及治疗用设备部分老化,设备申请进度缓慢。

八、2019年工作计划

1、结合科室实际情况,继续加强院前急救建设,努力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水平。     

2、继续狠抓医疗质量安全,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强化细节与环节管理,定期考核,不断整改完善。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3)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9.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4)

1.1教育过程

美国对急诊医学教育主要有本科教育和毕业后教育2个阶段。医学生经过4年医学院本科教育毕业后,才能进入住院医师培养体系,这是由美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AccreditationCouncilofGraduateMedicalEducation,ACGME)认证的[3]。在此之前,需要通过美国医师执照测验(UnitedStatesMedicalLicensingExamination,USMLE)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急诊医学在美国是竞争非常激烈的学科,它是申请难度排名第三的专科,整个住院医师的培训时间大致为3~4年,如能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后,就可获得专科执业医师协会认证,成为一名能独立执业的主治医师,可以选择教学医院或者社区医院进行执业。另外有一部分医师则可以继续选择专科医师的培训,专科医师的培训是住院医师培训后的亚专科教育,一般为1年或2年,在此期间还能通常同时获得额外的硕士学位(如公共卫生硕士)。

1.2培训项目

为了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美国要求所有的医师都要上过急诊医疗服务体系课程[4],同时还规定了全职型的急诊医师不仅需要大量的急诊知识,还需掌握整个急诊医疗服务体系的知识。为此,美国急诊医学委员会(ABEM)、美国急诊内科医师学院(ACEP)、急诊医学住院医师导师理事会(CORD)、急诊医学住院医师联合会(EMRA)、急诊医学住院医师评议委员会(RRC-EM)、学院急诊医学协会(SAEM)联合制订了急诊医学临床实践模式。急诊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包括内科、外科、创伤、心血管病、骨科学和产科学,以及对药物中毒和家庭暴力的识别和干预技能等,此外还应该加强其他非专业技术的培训,如计算机技术、客户服务、商业管理、咨询技巧等。美国每年有950名住院医师通过这项培训。美国急诊医学会还为住院医师提供各职业阶段的培训,以确保各地的美国民众都可以获得同样高水平的急诊医疗服务。而全美急诊专科医师获得批准的培训项目共有467个。主要包括:医院管理、临床法医学、临床药学、科研、重症医学、灾难医学、院前急救系统(EMS)、环境卫生、老年急诊医学、全球急诊医学等等。绝大多数急诊医学专科培训项目属于以下几类:院前急救系统(EMS)、超声、儿科急诊医学、全球急诊医学、科研、毒理学、重症医学、医学模拟、医院管理、医学教育、灾难医学和运动医学。

1.3资金保障

专科医师在急诊培训期间的工资大致与住院医师相似,约为每年6万美金,而这部分的培训项目基金一般不来源于联邦政府,而是由接受培训医师所在的急诊室工作盈利部分提供,另外,大多数受训医师都会参与科研工作,以获取一部分的劳务报酬。

2中国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

虽然我国的急诊医学起步较晚,但我们充分认识到急诊医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实践性强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是临床各学科的基础学科。近10多年来,我国的急诊医学迅速发展,已形成了院前急救、医院急诊、危重病监护三位一体的急诊医疗服务体系(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EMSS)和一支由临床、科研、教学相结合的急诊专业人员队伍。但全国现有专职急诊医师仅约5万人,其中80%~90%为其他专科医师[5],且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急诊医学教育,尤其要做好毕业后教育工作。

2.1教育过程

与美国不同,我国是从2010年才开始在上海先行试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的。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医学生,将以社会人的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6]。根据其学历和培训医院的不同,开展2~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的培训。培训结束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证书,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同时有部分优秀医师还能获得硕士学位。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14年上海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了急诊专科培训基地。通过2~3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医师将获得更专业的亚专科教育,同时优秀的医师还将通过自身努力获得额外的博士学位。

2.2培训项目

与美国众多的培训项目不同,我国专科规范化培训主要包括:院外急救(包含灾害紧急救援等)、院内急救(包含创伤、中毒等)和急危重病救治(ICU)三大类[7]。通过培训,希望达到掌握急诊病人的病情分级;掌握常见急症的症状鉴别诊断,对常见急症进行基本正确和独立的急救诊治;熟悉和初步掌握各种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方法。另外在科研方面,能阅读有关急诊医学的外文书刊并了解临床科研方法,结合实践,写出病案报道和综述。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专科医师培训将有2个月的集中培训,这是培训的一大亮点与特色,主要包括:院前急救、基础生命支持、高级心血管生命支持、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急危重症抢救技术(血液净化,呼吸支持,有创血液动力学,急诊B超,营养支持,监测等)、灾害医学、急诊沟通技巧等等,为培养动手能力强、应变能力快的合格急诊科医师做努力。

2.3资金保障

与美国不同,上海是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于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住院医师培训的财政补助力度。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社保基金增加划拨基地医院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另外,为保障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上海市多部委决定设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项经费,对于委派医院、培训医院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费支持,使急诊医师毕业后教育能顺利贯彻进行。

3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议

3.1加强政策导向

虽然我们的毕业后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这4年实践下来,我们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急诊临床医师。目前,急诊医学还属于紧缺专业学科,据统计,上海市二、三级医院急诊和ICU医护人员共有6022人,医师占29.5%,其中医师硕博高学历的仅占25.9%。上海市100所二、三级医院急诊年工作量达到914.27万,实际抢救和留观均超编制。工作强度高,人员配备不足,医护高学历所占比例偏低是目前的主要问题。所以更需要我们加强政策导向,加快政策扶持、加大毕业后教育培训的力度与强度,培养出更多学历高、医术精、医德高的优秀急诊医师。虽然政策的推行与执行过程中有些许障碍,但我们会贯彻始终,为培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的医师、为促进临床医师培训和管理法制化与规范化,为提升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而做出积极的作用。

3.2加强培训监督

虽然在不同的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但我们希望结果是同质化的。所以对于基地的标准、培训的标准、考核的标准都做了统一的规范度量。如:急诊科相对独立的布局合理的急诊区域;科室设置与人员配置;医疗设备;医疗工作量;医疗质量以及师资条件都做了细致的规范。在培训标准里对于相关科室轮转计划,要求达到的培训目标都做了一一规范。在培训结束后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但好的培训计划还需要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求达到从“进”到“出”都规范同质的结果。对基地的督导、对师资的培训、对考试过程的全程录音……都是我们加强培训监督的保障。为使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越来越完善,我们一定会把监督机制落到实处,绝不走过场。

3.3加强急诊建设

上海作为国际性特大型城市,老龄化突出,以交通工伤事故、化学事故和中毒意外伤害,以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等引起的急危重症已成为威胁生命的重要因素。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急诊医学发展需求、提高急诊急救的防治管理和综合救治能力是政府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迫切任务。目前我们已经完善了全市院前急救系统网络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另外,经两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已建立5个创伤急救中心、2个烧伤急救中心、3个儿科急救中心、2个心脏急救中心、2个核化救治中心和1个脑外科急救中心。例如,上海市东方医院形成了创伤急救院前、院内“一体化”的优良模式。考虑到地域分布和伤病分类,结合5+3+1规划实施,我们已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全市覆盖,医疗救护基本实现“就近急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开展分类救护模式、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立和应用,转运服务可实行预约或排队的服务制度以及加强救护车和急救装备配置,按每万服务人口不少于0.25辆的配置标准,确保救护车道路优先权,完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确保急救专业队伍的建设和院前院内的序贯救治。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5)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6)

急救行为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前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前主要在救护车上进行的救治活动,后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后由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的救治活动。

院前急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英模式,核心理念是以最快的速度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采用这种模式。二是欧陆模式,核心理念是把救护车打造成“流动医院”,稳定患者病情后再送往相关医院,德国、法国、俄罗斯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在美英模式下,由于强调最快速度送往医院,使得现场仅作简单救护,对救护员的要求不高,救护职责由警察或消防部门承担,警察或消防员经过简单培训后成为救护员。在欧陆模式下,由于强调在救护现场或救护车上进行抢救,技术要求较高,救护车必须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

院内急救、急诊统一采用分级救治原则,即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级并排序,急危重患者先救治,非急危重患者后救治。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分别采取住院、转往其他医院、出院等措施。

二、国内急救主要模式

我国院前急救模式比较接近欧陆模式,强调救护车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急救任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国内院前急救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1、指挥型,以广州市为代表。设立急诊科的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出资设置急救站、配备急救人员、车辆、设备,承担主要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仅设置少量急救站点、配备少量救护车,承担少量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设置指挥平台,受理120呼叫后,指挥患者附近的医院或直属急救站点,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再送往相关医院;市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2、独立型,以本市为代表。院前急救任务由市急救中心和区县急救中心承担,医院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市和区县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3、混合型,以北京市为代表。设立市急救中心,每个区县也设立急救中心,但是部分区县急救中心下设的急救站点挂靠在所在区县的中心医院,资金、人员等均由所在医院承担,这些急救站点占全市急救站点的三分之二。

另外,北京市不仅存在120急救系统,北京红十字会还设立999急救系统,采取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负责调度指挥,两个系统间既相互竞争又优势互补,120系统和999系统分别占全市急救量的六成和四成。

院内急救、急诊方面,各地均未采纳国际通行的分级救治原则,除了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患者优先救治外,其他患者不论病情轻重,一律实行先挂号先就诊。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由于住院难等原因,一些不应让急诊科的患者滞留下来,挤占急救、急诊资源。

三、我国急救立法情况

全国层面,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从院前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界定,第2条规定,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关于院前急救的性质,第3条规定,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关于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第8条规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10条规定,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关于救护车送患者入院的原则,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地方层面,杭州、郑州、武汉、长春、成都、广州、南宁、西安、贵阳等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沈阳、济南、青岛等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这些急救领域的法规,主要规范院前急救,各有特点。例如,《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12条规定,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又如,《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23条规定,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另外,这些法规也有一部分内容是规范社会急救的,包括急救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大型公共场所简易急救设备的配置、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人员现场急救行为免责等。

四、本市急救工作情况

本市拥有完整的院前急救体系,包括独立建制的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分别隶属于市、区县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急救中心负责8个中心城区,区县急救中心负责本区县急救工作。目前,全市有127个急救分站,668辆救护车。市120调度指挥中心与区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统一业务信息平台。自2001年以来,院前急救业务量平均年增幅超过10%,2014年达到64.2万车次。

本市院内急救、急诊资源丰富,使用率高。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独立急诊科。2014年,全市医疗机构急诊量超过1524万人次,其中市属三级医院超过611万人次,急诊床位使用率超过95%。急诊量最大的新华医院全年高达76万人次,日均接诊量逾2000人次。

本市急救工作总体满足城市需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院前急救方面,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较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救护人员普遍紧缺,人才流失。院内急救、急诊方面,不同医院急诊室利用情况反差明显,三级医院急诊室收治大量非急诊患者,病人出口不畅导致病人淤积在急诊科,急诊资源难以用于抢救急危重病人;一些二级医院急诊资源利用率较低。社会急救方面,特殊岗位和普通公民急救知识培训力度不足,简易急救器材配置不够。

五、本市急救立法主要内容

为体现立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战略导向,使条例成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教科文卫委从去年第四季度起,开展前期立法调研系列活动,通过走访老专家、医院领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有益经验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立法涉及的30余项重点问题,供起草部门参考,也作为委员会立法调研的重要内容。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7)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8)

一、人才队伍建设:重症医学科(ICU)是一支年轻化、朝气蓬勃的队伍,还是一个儿童时期,还未发育健全,行走还不稳定。要想要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医护专业人员来适应科室发展,必须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目前ICU有固定医师3名,护理人员9名。争取在上半年前能引进ICU住院医师1名、续派出1名人员进修学习。护士可从我院护士中挑选优秀者,知根知底,利于科室快速发展。目前医师队伍中有1名副主任医师,2名住院医师,存在很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建议领导加大我科室人员的培养或该类人才的引进。

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引进:ICU集中了诸多高端医疗设施及设备,可对各种类型危重患者集中救治,实现多脏器功能替代治疗。目前我院ICU拥有的医疗设施、设备有:多功能床8张;防褥疮气垫床4张;呼吸机4台(包括有创呼吸机3台,无创呼吸机1台,);监护系统包括中央监护仪及床头监护10套;GE除颤仪1台;输液泵及注射泵台共15台;电子降温毯1套;振动排痰仪1台;血气分析仪1台;空气压力波治疗仪1台;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仪1台;便携式血氧饱和度监测

1台。由于现在医学发展较快,治疗危重患者的方法和设备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实用。现在床旁气管插管对危重病人来说,是生命与时间的赛跑,因此建议领导们在2017年给ICU添设一台可视喉镜,便于我们在短时间内迅速插管,更快更好地为危重患者服务,挽救他们的生命,造福老百姓。

三、业务技术发展:目前我院ICU已成功独立开展起来了,受益匪浅。有许多我院以前没有的新技术、新项目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如血清乳酸动态监测及APACHEⅡ评分对危重患者预后与疗效的评价;深静脉穿刺置管肠外营养支持;中心静脉压监测指导危重病补液;脓毒症血休克的诊断和治疗;有创和无创以及转院呼吸机机械通气的广泛应用等等。在开科这一年多来,ICU每一天都在开展新技术,遇到新的挑战,上一个新台阶。ICU业务技术的发展空间极大。我们不甘落后奋力直追。在不耽误正常工作情况下,积极参加部级、省级的各种ICU学术会议或培训,紧跟国内ICU发展形势,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并实际应用于临床。2017年预备与总院脑外科联合,开展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手术,术后直接送人ICU进行监护,为边远山区患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科研及业务学习:ICU目前已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2017年将继续倡导学习之风,定于每周四下午17:00举行科室内业务讲座,同时有记录。不定邀请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ICU专家来我科授课,在专家的指导下科室2017年要求要有论文和论著发表。鼓励外出学习归来

者要有一次讲座,多组织科内病历讨论。不定期举行科室内操作技术考核、理论考核等,提高医护人员工作及学习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及抗生素合理使用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及抗生素合理使用规定,同时严格规定患者家属探视制度,严格消毒隔离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MRSA等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严密监控VAP、导管相关性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成立专门质控人员,随时督促检查。每日均有院内感染监测记录。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

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第十五条 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一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两名。

急救医师应当由医学专业毕业、经过院前急救医疗专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急救辅助人员应当由经过急救员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负荷、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市设置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急救呼叫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且需要急救医疗服务时,才可以拨打120专线电话;不得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不得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

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应当完善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急救呼叫信息进行分类、登记,对病情进行初步评估,并发出救护车调度指令。必要时,可以对急救呼叫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护的指导。

第二十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院前急救医疗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院前急救人员根据调度指令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院内急救机构抢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通知院内急救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患者家属、现场其他人员有义务协助院前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院前急救人员因未能与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联系且无法进入其住宅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进入现场。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院前急救机构为急诊患者提供转院服务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原则,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院前急救人员在将患者送往院内急救机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时救治,并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询问病史,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在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急救网络,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实现陆上与水面、空中急救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二十八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内急救医疗资源布局,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危重急症专业急救网络,加强区域内定点救治工作。

第三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院内急救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内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急诊科室建设,并接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关、停急诊科室。

鼓励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建立急诊抢救、紧急会诊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院内急救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急诊分级救治标准,明确急诊分级救治的目标和措施。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循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按照院内急救机构的规范和流程有序就诊。

第三十五条 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诊分级救治标准的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患者交接的书面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院内急救机构交接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转运至其他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判断,对符合转运指征的,应当由首诊的院内急救机构联系、落实接收的院内急救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院内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者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院内急救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与相关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协作和双向转诊。

第三十九条 市医保部门应当通过医保支付政策的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院内急救医师与院前急救医师、院内急救医师与其他相关科室医师联动培养机制,组织相关专业医师到院前急救机构或者急诊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内急救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急诊医疗服务质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后的奖励应当向急诊科室倾斜。

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科室的医护人员在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聘任方面予以倾斜,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四十二条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四十三条 下列场所和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

(一)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机场、客运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大型工业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人员、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急救知识和技能课程,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在救护车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救护车以外,禁止停车。

第五十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

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予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将车辆或者行人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五十三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从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及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即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虚假的急救呼叫行为,或者对120专线电话进行骚扰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院内急救机构拒绝、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二)未依法履行对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职责;

(三)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急救医疗中心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100万人口以上区域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是省内或全国急救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

21世纪现代急救医学中心已发展为集治疗抢救、医疗转诊、技术指导融合急诊、急救与重症监护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的急救医疗技术中心和急救医学科学研究中心,可以对急、危、重病人实行一站式无中转急救医疗服务,被喻为现代医学的标志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守护神。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10)

1.1 院内急救技能的培训:包括专科急救仪器及专科操作的培训;科内常见急重症抢救程序;抢救病人时的医护配合;院内危重患者的安全转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

1.2 院前急救技能的培训:包括准确接听出诊电话;保持出诊箱、插管箱及救护车的物品和药品的完好并熟练使用;现场处理危重患者医护1对1时的抢救配合;院前危重患者安全转运。

1.3 急救理论知识的培训:包括抢救车内的急救药品的剂量、作用及用途;各种应急预案、其它与急救相关的知识培训。

2 培训方法

2.1 评选科内培训员及护理小组长:由护士投票评选出来的有高度责任心,业务能力较强的护士担任,专门负责科内护理人员业务技术的培训,并定期参加护理部的培训及考核。

2.2 院内急救技能的培训

2.2.1 总结近年的抢救病例、常用急救仪器、专科操作和医生的建议,制定各级各类护士急救技术操作培训表,要求掌握的急救技术操作首先集中由培训员示范讲解要点、难点,分组由护理小组长负责指导完成练习,对一些不规范、不合格操作及时指出并讲解。

2.2.2 抢救时医护配合很重要,护长总结抢救病例时医护间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该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培训,使下次不再犯相同的错误。对院内转运时曾出现的问题(氧管未固定脱落、尿管脱出 、输液管接头脱离未发现、改变后至病情变化等)集中学习,大家共同探讨改进措施,提高院内患者的安全转运。

2.2.3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每月进行1次模拟突发事件的演练,制定演练方案,计划性指派高年资护师进行急救护理应急预案的演示,力求将语言记忆上升到形象记忆,突破了在理论学习中的局限性。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出,使护士加深印象,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2.2.4 对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机,除颤机,电动吸引器每年举行2次以小组为单位的急救技能比赛。由小组长负责小组成员的培训,并设立奖励。这样大大提高了护士的积极性,同时又鼓励和培养了护士间的团队协作精神。

2.2.5 新护士包括见习期护士实行一对一的带教:由年资高的护士跟班带教, 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理论联系实际式的讲解,让新护士带着问题看书、看示教。 2.3 院前急救技能的培训

2.3.1 出诊电话接听很重要,地址及病情清楚明了可使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模糊不清导致时间花在找地点上,医疗纠纷就会发生.护长专门为如何接听出诊电话设立课题培训,使护士接听出诊电话时更有条理。

2.3.2 保证出诊箱、气管插管箱及救护车的物品及药品的齐全是院前急救成功的前题,护长对出诊箱、气管插管箱及救护车上的氧气瓶实行封条管理,并实行小组负责制,小组长负责组员的培训并共同完成物品的管理,保证物品齐全无过期,并记录在册,护士长不定期抽查物品的完好率、护士对救护车上的仪器掌握的程度。

2.3.3 现场危重患者抢救时医护1对1的情况下,对护士的要求更高,根据医生的反馈及翻阅出诊单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抓重点地培训,例如抢救心跳呼吸骤停的患者需要注意的是,应以立即进行基本生命支持(bls)、适当的气道管理为主,而非先使用药物[1]。通过培训使护士懂得如何与医生进行沟通配合以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流程,提高抢救的成功率。对需长时间转运的患者特别是山区道路转运危重病人时更要做好转运前、转动中对策的培训[2],使患者安全转运,减少医疗纠纷。

2.4 急救知识的培训:科室每月组织业务学习2次和护理查房1次;由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士进行讲课,内容要求与工作密切相关,平时容易犯错及要注意的问题,常见急病知识和相关保健知识。所学内容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复习,并作为次月的晨会提问内容。这样可加深记忆。对常见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程序贴于抢救室,护士随时可学,并定期集中护士进行培训学习。对抢救车内的急救药品的剂量、作用及用途要求熟练掌握。小组长督促本组护士学习,护长利用晨会提问的形式来提高护士的记忆。积极参加护理部举办的急救知识学习班, 为做好专科护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2.5培训后考核:抽查护土抢救车、出诊箱、气管插管箱内物品的取物时间要求在5-10s内完成。急救知识的考核:护士长利用晨会提问的形式进行考核,当月制定好次月提问的内容,包括急救药品知识、急救知识和相关保健知识、应急预案,合格分>90分。每2月进行一次笔试考核,合格分>90分。见习期护士每月急救护理常规理论考试1次,合格分>90分。急救技术操作的考核:徒手心肺复苏术每年考核2次,要求合格率100%。护士长每个月指定抽考1-2项急救技术操作,每半年对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洗胃机,呼吸机,除颤机,电动吸引器等考核一次,合格分>90分。成绩列入护士考评表。考试不合格与质控挂钩,并补考至达标。

3 体会

3.1 规范的专业培训计划有助于护士又快又安全地获得专业训练, 但在实施中计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可pcda循环动态调整,以保证培训计划工作圆满完成。例如在培训的操作及业务学习可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足进行选题;当月的学习内容制定为次月的提问及考核的内容,以加深护士的记忆。

3.2 培训计划及考核记录让每一位护士对自己的护理工作有了正确评估,了解工作中的不足、差距及需要改进的方面, 从而提高整个急诊科的护理管理工作。 2009年至2010年没有出现抢救患者时因技术过失而引起的投诉和差错。医生对护士急救技能及抢救配合的认可率为95%,未发生因接电话不详或转运过程的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3.3 通过对突发事件的演练让护士在抢救及处理突发事件时能分清轻、重、急、缓,并快速、准确地执行各项抢救治疗护理措施,保证抢救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了急救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在突遇病情变化,医生未到达之前的宝贵时间内能积极做出反应,给予急救措施。

3.4 实行小组长负责制,小组长做好对本组护士的引导工作,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在护理工作中融会贯通,使护士有计划,有目标地去学习,培养了一批集多专业护理技能于一身,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能,应变能力强的急诊科护士,同时提高我院的急救护理水平。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11)

中图分类号:TU98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具体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大量伤员的紧急抢救与早期治疗,并根据医疗条件进一步完成伤员的后续治疗与护理,减少人员的伤亡[1]。高技术条件下的防空袭斗争,人员伤亡的比例增大,只有合理地进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规划,才能有效地保存人力资源,为顺利实施防空袭斗争提供足够的兵员和人力。

基于成本造价的考虑,合理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应该是在满足人员救护的条件下,使得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面积总量达到最优。从数学上讲,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是一个复杂的、带有约束条件的整数规划问题。利用传统整数规划方法求解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比较复杂。近年来,粒子群优化方法在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2][3][4],粒子群优化方法是基于群体智能理论的一种新兴演化计算技术,该方法通过群体中粒子间的合作与竞争而产生的群体智能指导优化搜索,具有通用性强,易于求解、全局寻优的特点。本文利用粒子群优化来进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的求解,提出一种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算例表明本文所提出的算法能够有效地进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的求解。

2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数学模型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按作用不同分为三等,即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工程。各等级医疗救护工程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般为:①中心医院与平时市级综合性或大型专科性医院结合建设;②急救医院与城市区级医院或厂矿企业医院结合建设;③救护站与街道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所结合建设[5]。

设为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数量(为中心医院数量,为急救医院数量,=3为救护站数量),为留城人口数,为对应医疗救护工程服务人口数量,为对应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面积,则为第种救护工程的建设面积总量。设 为需要建设的医疗救护工程面积,在满足救护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面积总量越小,成本造价则投入越低,考虑到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是中心医院最少,急救医院其次,救护站最多,由此得到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数学模型:

目标函数:

(1)

约束条件:

(2)

3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

在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中,开始时,随机生成粒子的初始位置,,为群中粒子数,每个粒子都随机分配一个初始速度,。在计算的过程中,粒子受以下三个因素影响在寻优空间中移动:一是粒子的当前速度;二是粒子本身找到的最优位置点;三是群体找到的最优位置点,粒子通过迭代不断向最优点移动。在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中,最优位置点通过粒子适应度函数来判定,适应度函数如式(3)所示。

(3)

式中,为惩罚因子,为留城人口数。

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如下:

1)随机生成粒子初始位置和速度,。

2)将粒子位置带入式(3)中,计算各个粒子的适应度值。

3)各粒子同自身曾得到的最优点做适应值的比较,若比适应值小,则用当前的粒子位置替换。

4)各粒子同全局最优点做适应值的比较,若比适应值小,则用当前的粒子位置替换。

5)当全局最优点连续50代没有变化时,表明算法已经收敛,转入步骤8。

6)用式(4)、(5)更新各粒子速度和位置。

(4)

(5)

式中,为取整运算,为速度惰性权重,通常取值为0.4~0.9,、为认知、学习权重,通常取为2,、为(0,1)间的随机数。

7)返回步骤3,直到满足收敛条件。

8)输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结果。

4算例

为了验证本文所提出算法,假设某城市人口为500万,留城人口比例为60%,服务人口数中心医院按15.2万、急救医院按9.6万、救护站按3万计算,单个中心医院建设面积为4500平方米,单个急救医院建设面积为2800平方米,单个救护站建设面积为895平方米[6]。粒子数取值为100,惩罚因子取值为10,为取值为0.6,、取值为2,、取值为(0,1)间的随机数,求解算例如式(6)所示。

(6)

使用C语言,编写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的求解程序,求得三种医疗救护工程最优规划方案为:建设3个中心医院,19个急救医院,24个救护站,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面积总量为88180平方米。

5结束语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整数规划问题,传统求解方法求解复杂。粒子群优化方法具有通用性强,易于求解、全局寻优的特点。本文利用粒子群优化来进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的求解,提出一种基于粒子群优化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算法,算例表明本文所提出的算法能够有效地进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规划问题的求解。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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