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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欠税工作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6 07:01:44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50号)中明确。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xx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xx〕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2)

1999年5月上级局把我调入淮南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第三税务所任所长。来到新的环境,我一方面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驾驭税收征管的能力,一方面挖掘税源促增收。这一年,我带领全所3名税干对所辖的金融保险及分支机构重点检查,采取帐物核对等方法,查补投资方向调节税296.4万元,查补个人所得税51万元,全年共组织税收收入7575.3万元,为全局任务的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清理欠税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所分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多为欠税老大难企业,针对他们欠税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税收收入进度的现状,我采取以人管理为基础,设专人负责对这些企业进行监控分析,与企业一起探讨造成企业欠税的深层次原因和欠税税源的构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与企业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定清缴欠税责任状,以掌握清欠工作的主动权。对屡催无效企业,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加大经常性检查力度,以票治税,强制清欠。收回各清欠单位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实行发票监管代开,对要求开具发票的欠税企业,采取缴足税后再开票,不缴足税款不开票的做法,以便实现清欠目标。近3年来,我领导的税务所仅清理欠税就达 1400 万元。

直属分局大多国有企业,我所骨干税源企业税收日趋下滑。为此,我从加大面上税收征管入手,从零散非正常户税源控管机制上入手,不辞辛劳“捡芝麻”,让面上的零星税收“颗粒归仓”。印花税是以各类经济合同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凭证税,鉴于此,我以建安、金融行业为管理重点,要求这些单位必须实行全额汇总缴纳制度。即建安行业的工程结算收入必须与建设合同的金额一致,金融行业有贷款合同才能在帐簿上正式反映,且不得低于财务反映的银行贷款总额。在此基础上,我又以发放委托证书为保证,以管促收,把小税种管出大效益。今年上半年,我所共征收两行业印花税32.52万元。针对外地来淮施工单位机动性强,极易造成税款流失的实际,我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必须使用本市发票,施工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方可开具专业发票。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纳税担保,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本市建安业发票入帐。否则,造成偷逃税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此外,我还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并将收集来的信息,根据性质特点,分门别类建立挡案,亲自负责查办。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3)

(一)把握形势,坚定信心,全面完成税费征收任务

年组织收入工作任务仍将艰巨,我们必须对所面临的形势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从全市来看,虽然地方经济有一定增长,但一次性税源较多。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税收收入超常增长,收入增幅逐年加大,任务基数逐年攀高,为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我局自身来看,经过十五年的奋斗,我们夯实了基础,积累了经验,造就了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干部队伍,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不竭动力。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同在,希望与困难并存。年地方税收收入目标是:在年实际完成地方税收收入10.3亿元的基础上增长8%,即完成11.12亿元。

(二)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以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为重点,全面落实征管责任,加强征收管理,我们要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来。

1.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户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进一步规范饮食娱乐业税收管理。加强定期定额管理,依法确定定额,完善纳税定额公示到户办法。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发票日常检查管理,严格以票管税,落实有关控管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重点税(费)源的管理,强化欠税(费)管理,积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遏制新欠的发生。

2.切实加强税种管理。加强对账簿不健全、核算不真实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营业税管理。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等的征收管理,挖掘税源潜力。

3.加强信息应用,提升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4.加强征管质量管理和考核。一是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二是规范委托工作。三是强化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管理,坚决杜绝转引税款现象的发生。四是认真贯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要通过严格的管理和实事求是的考核,全面提高征管质量。

5.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坚持“三定、四同、两制、一保”的征收管理办法,严格依法征费。一是抓好社会保险费的收入监控和各项指标的落实。二是加强户籍管理,完善催报催缴工作,重点加强对长期零申报和未申报户的管理,提高申报真实性和准确率,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三是抓好欠费清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清欠,并严格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同时遏制新欠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清欠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四是进一步提高征管稽查力度,重点检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问题,做到税费之间、各费种之间交叉稽核检查,适时开展社保费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查处偷、逃、欠费等违法案件。五是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扩面工作。

6.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完善与国税、公安、工商、银行、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征管合力。

(三)加大稽查力度,发挥打击和震慑作用

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稽查工作监督、惩戒、促进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保驾护航。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4)

全县农业税垫税清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精神,坚持摸清底数、严格审查、明晰债权债务和分类统计、处理的原则及要求,全面清理核实**年年底以前因垫缴农业税形成的村级债务基本情况,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欠税和垫税的到户明细帐表,努力探索化解债务的有效途径,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清查对象、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清查对象:欠缴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的农户、垫缴农业税的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干部。凡有垫缴(欠缴)农业税或其他村级债务的乡镇、区,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农业税垫税清查工作。

(二)清查内容:全面清查核实**年12月31日以前农户欠缴的农业税以及乡镇、村集体或乡村干部个人用其他资金、借款或贷款垫缴农业税形成的村级债务的基本情况。同时,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村级组织的其他债务也进行摸底清查。

(三)清查工作方法步骤:此次清查工作从9月20日开始,11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组织,制定清查工作方案(9月20日—9月25日)。县成立由财政、农业、监察、审计、农行、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怀远县农业税垫税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负责对清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从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全面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有计划地开展清查工作。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由村主要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清查工作,乡镇、区清查人员要指导督促各村开展清查工作。

第二阶段:乡村清查,逐级登记上报(9月26日—10月25日)。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帐簿记录为基础,对本村欠税农户以及乡镇、村集体、乡村干部个人垫税情况进行逐户核查,逐户、逐笔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对应票据,按本方案制定的明细表(附后)项目分类列表,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对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干部会议和群众大会讨论审核,实行“三次认可,逐级核销剥离”,对审核审计出来的问题,村清查小组应重新进行核实认定。村清查小组要将清理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及群众提出异议或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新清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签字认可。最后,村清查小组要根据专项审计、民主公开确认的债权债务情况,填制统计报表(一式三份),共同签字(盖章),由村级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连同相关对应票据统一上报乡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对村级上报的明细表和资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乡村和有关人员,由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带队对各村组实行交叉逐户核查,逐人核对,并建立清查台帐,审核后对各村明细表进行汇总并连同各村明细分表装订成册,由乡镇、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以乡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名义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县级普查,总结报告(10月26日—11月6日)。县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检查乡镇面100%,对每个乡镇所属村重点抽查面不小于80%,对重点抽查的村要做到不漏欠税农户。对有问题的乡村,返回重新清查核实。核查结束后,全面总结清查工作,整理汇总报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认真准备,迎接省、市检查(11月7日—11月30日)。市级将对所属县清查工作进行检查,省将重点抽查。为确保工作顺利结束,各乡镇、区要明确专人保管清查工作档案资料,认真准备,做好迎查。凡是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引发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三、清查工作要求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5)

一是抓好欠税保收入。为了实现税收均衡入库,我们改变过去每年6、12月集中清理欠税的做法,把功夫下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压缩新欠发生,做到月税月清。充实欠税清理人员,专人登记欠税,微机核算,分片负责和蚕食的方法逐月压低欠税户数和额度,每月定期查寻欠税企业银行帐户,对有钱不交税欠税的企业,采取税收保全,防止企业逃避清缴欠税,并通过加收滞纳金和以票控税来敦促企业缴纳欠税,欠税清理出现了建局以来最好的成绩,欠税户由年初的105户减少到8户,全年年回收欠税3000多万元,基本上做到了月税月清。

二是抓好稽查补收入。为了做好稽查补漏关,我们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的专项稽查,充分发挥了稽查堵漏增收、强化管理的作用.我们还从强化个体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出发,对网吧、专卖店等高收入行业和电力、一条街、建材等集贸市场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有效地规范了个体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秩序,进一步减少了税款的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个体税收和集贸税收分别比上年增收 3%和 4%,。

三是抓好税源促收入。在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的同时,为防止外埠施工临时税源的流失,我们从源头查起,经常巡视寻找建筑工程,对挂靠企业进行严格核实,并按户建立施工档案,随时掌握施工进度,监督和督促税款及时入库,上半年按形象进度征收税款250万元,确保了年度税收计划的完成。

(二)、重点抓好社保费征缴工作

从年初开始,我们就把社保费征缴工作列位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责任心强,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社保科。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社保征收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征管软件培训,社保费申报、缴税、报表基本上实现了全额核算。3月初,我们抽调稽查人员,对全区151户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每位局长包管了5户,并亲自下企业进行基数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建立了缴费企业征管资料档案,按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缴费能力实行了分类管理,对缴费大户实行了专人、专户的重点管理。进入4月,我们广泛进行了社保费宣传,提高了公众对社保费征收工作的认识,并运用加收滞纳金、加大处罚等手段,强化征收力度,仅4月一个月就征收社保费1000万元。为确保社保费征缴计划的完成,我们严格执行市府“八不准”的规定,对有一定能力缴费企业,银行有资金而不主动缴费故意拖欠的企业,我们采取扣缴方式强制征收。同时,根据市府要求,我们对欠费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非生产用车逐户进行登记造册。

另外,今年下半年,我局还主动与社保局密切配合,做好“接续、扩面”工作。派出社保科全体人员与社保局成立了“接续、扩面”百日会战联合调查组,对我区324户可能存在接续和扩面企业及个人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对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走访,宣传参保的重要性,促进了“接续、扩面”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

一是进一步规范地域管理。为解决地域管理中出现科室衔接不协调,“黑户”、假停业户打击力度不够、逾期未申报户催缴不及时,监督考核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实施了“大集中、小分散”地域管理办法,将两个市场所撤并到个体科,聘用9个协税员,组成18个人的个体科,市场随办事处辖区管理,每2人负责一个办事处,实行不间断的清理。全年,我们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48 户,未办登记 107户,堵塞了“跑、冒、滴、漏”,个体纳税申报率由过去的不到87%提高到现在的92%,“双未户”大幅度减少,地域管理出现了三个到位,征到位,管到位,查到位。

二是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在整顿税收秩序中,我们重点打击了偷逃抗税行为,与公安局经侦科联合对建材装饰市场、农贸市场进行了专项清理,对12家扰乱税收秩序的涉税违法业户进行了严厉打击,规范了市场秩序。同时,我们把拒开、代开、串用发票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对违规使用饮食业发票的12家纳税人进行了处罚,罚款27500元,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打击和震慑了偷逃抗税不法份子,有效规范了税收秩序。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稽查程序。为规范税务稽查,我们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建立了两套完整标准的稽查文书式样,按式样严格进行稽查文书制作考核,有效提高了稽查文书使用的质量,稽查文书制作做到语言内容、法律条文、程序日期、环节衔接四规范,通过稽查任务量化,时间量化,使过去稽查过程中存在的交表不及时、积压未查户、积压以查户不报表的问题得到了纠正,执法文书、稽查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不严肃、不科学得到改正,实现了稽查规范化和标准化。稽查审理上,通过对检查差错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等指标的考核,不断提高了稽查质量,全年对完成稽查的120户企业进行了抽查,对出现差错的2户企业重新进行了补税罚款,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四)、全面加强税政管理

在税政管理上,我们重点抓了税源普查、高收入建档、减免税管理、公平税负和税法宣传工作。

1、税源普查。今年,我们逐街逐巷、逐门逐户开展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普查,掌握了1407户企业,2011户个体户1200万元的税源结构分布,搞清“两税”征收现状,为收入预测,税额调整提供了充分依据。

2、高收入建档。我们组织了13个小组,对全区15个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收入情况进行普查,采集数据录入计算机,建立档案夹和个人所得税专用档案室,使全区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人人有了纳税档案。

3、公平税负。为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我们对种子行业、网吧、理发、化妆品、练歌厅、装饰装潢等行业的897户纳税人定额进行了全面调整,做到同街道、同行业、同规模、同定额。为了规范税收征管,我们把个体税收的定额与地域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了“标准公开、初步定额、核查典调、审查核定”的四步定额管理办法,减少了税收工作的随意性,较好地解决了地域管理中存在的“自留地”、“人情税”等问题。在大屏幕定期公布业户的定额和缴税情况,不仅公平了税负,还有效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

5、减免税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我们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对全区九个办事处进行一个一个地走访调查,了解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了解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经营情况。与劳动局、办事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便于掌握纳税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的情况。定期参加区再就业办公室培训会,向各街道办事处主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人员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在征收大厅公布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相关政策、适用范围、审批手续,公布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便于纳税人了解政策、了解审批程序。为做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工作,我们对辖区内市场和个体户的收入情况和定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清理,对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业户只征收5元个人所得税,对定额明显偏低的商户,重新调增其纳税定额,保证个体集贸税收稳定增长。

6、税法宣传。今年,我们围绕税宣主题,积极创新宣传形式,与区教委、区团委联合开展的税收宣传漫画巡回展,全区25000名中小学生和700多名社会人士投稿参与,各界群众6万多人参观,使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以税法宣传进农村,千里铁路宣税法等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活动在齐报上刊登。

(五)、认真抓好“两风”建设

我们把“两风”建设工作与组织税费收入,抗击非典,依法治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推进分局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的有效载体,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阶段工作。

从4月30日起,我们就组织召开了班子统一思想会,中层干部会,全体干部动员教育会,查摆问题见面会。采取群众问卷,召开座谈会,征集纳税人意见进行广泛查摆,并在班子、科室、党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中进行了分层次查摆。查摆出在选人用人、行政执法、工作作风、党员队伍建设四方面存在的12个问题。

整改中,在选人用人上,严格把住入口,放活出口,对股级实行了动态管理,提拔使用时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了民主推荐、任前公示、岗上试用,上岗后进行定期考试,群众投票,对末两位实行退岗,由能力强、群众支持的干部顶岗,形成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解决了选人不透明、干部上岗不进取,工作低标准、不求进取的问题。在依法行政上,重申并严格执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连带追究责任制、责任上朔追究制度,遏制了执法随意,或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的问题。对个别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由支部组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同时,结合“两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班子每人针对班子建设和“两风”建设,写出学习心得,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交流。

通过“两风”建设,提高了中层干部理大事、搞协调、抓落实的综合能力,增强了干部公平执法、依法治税的意识。分局形成了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自我规范的良好氛围。在省、市、区三级考核验收中,受到了检查组一致好评,由于查摆、整改过程资料齐全,被区委确定了为迎接“两风”建设检查验收的定点单位。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6)

近几年来,如东县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对国有、集体企业按照“产权明晰、人企分离、机制灵活、公转民营”的目标进行深化改制。直至2002年底,全县所有国有、集体企业的新一轮改制已基本完成。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资产整体出售式改造等资带债式改造、破产重组式改造、兼并式改造(又分为购买式兼并、控股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四种)、分立式改造(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改制企业法人登记变化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原企业法人登记变更,改制前的企业法人变更为改制后的企业法人,如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二是原企业法人登记注销,设立新的法人企业或并入其它法人企业。比较典型的有破产重组式改造、购买式兼并和承担债务式兼并、新设分立等;三是原企业法人登记不变,分离出部分资产又设立新的法人企业或被其它法人企业吸收。比较典型的有存续分立、公司制改造中的部分改造、等资带债式改造等。而对于采用公司制改造或资产整体出售式改造的企业还有原企业法人变更,或原企业法人注销、新设立企业法人的情形。

(一)面临的问题

调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借企业改制之名、行偷逃税之实的现象相当严重。其中:利用企业改制,采用多种手段逃避税务机关对其欠税及偷骗税的追缴,导致巨额税款流失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有两种类型:

1、采用“金蝉脱壳”方式逃避税款追缴。

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中普遍存在陈欠税款,一些企业及地方主管部门往往把企业改制当作是帮助企业甩掉欠税“包袱”的好机会。在改制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常常以增强改制企业竞争能力或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改制为名,采用多种方式将其优质资产及效益较好的业务分离转移出来经营,而将其不良资产和绝大部分债务(含欠税)挂在名存实亡的老企业,以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也导致税务部门对其欠税难以追缴,只能转作呆欠、死欠等待核销。主要手段有以下两种:

一是“优质资产剥离重组”。即将老企业的优质资产和效益较好的业务分离出来并入其它企业或与其它企业重组成新的法人企业(非简单的企业分立),而将欠税及非该资产担保的债务仍留在老企业。

二是“等资带债转让重组”。在等资带债式改制中,对主要资产已被商业银行抵押的改制企业,经银行同意由他人收购该资产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债务,而欠税因尚未实行抵押担保,故仍挂在原已成为“空壳”的企业。

2、采用“恶意注销”方式逃避对税款的追缴。

少数纳税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恶意注销”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对其欠税及偷骗税的追缴,已成为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的新动向。经调查主要手段有两种:

一是利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进行恶意注销。部分企业为逃避欠税等债务的清偿,采用故意不办理工商登记年检等方式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客观形成企业法人消亡、纳税主体已不存在的法律事实,从而逃避债权人对其欠税等债务的追偿。

二是通过转移资产、申请企业解散进行“恶意注销”。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多起此种恶意注销逃避对偷骗税追缴的案例。当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隐形手段进行偷骗税时,由于其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与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时间客观上存在一个时间差,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了这一时间差,在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税活动后,马上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转移资产,并入他人企业合股经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新的法人企业。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原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当税务稽查部门事后由发票来源地税务部门来函协查或通过举报获取纳税人偷骗税线索,立案检查时才发现涉案企业已注销。更有甚者少数纳税人竟在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后、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前将企业恶意注销。对此税务部门通常的结论是:鉴于涉案企业已注销,原有的纳税主体已消失,查处的偷骗税无法追缴,决定终止检查或终止执行。

(二)原因分析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针对企业改制的税收法律不完善,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陷入了困境。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纳税人发生变更或注销及资产重组后,其欠缴的税款及偷骗税款如何追缴的问题,暴露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严重滞后的缺陷。仅在《税收征管法》第48条中对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未缴清的税款明确由合并后的纳税人承担或由分立后的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采用其它改制方式的企业欠税及偷骗税款如何追缴的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基层税务部门对改制企业的税款追缴问题束手无策。

2.基层税务部门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缺位,给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部门由于被动地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企业改制工作,对企业改制给税收工作带来的影响尚未引起重视,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税收问题未能认真研究、及时反映和采取应有的措施。特别是对改制企业欠税的清理、资产变动的监控、税收检查结算等方面均存在不到位的现象,给不法分子逃避追缴税款有了可乘之机。主要表现为:

一是改制前清缴欠税的措施不力。多数地区对改制企业清欠措施不力,清理入库欠税占欠税总额的比重较小。特别是对部分企业在改制或注销前以及税收检查期间转移资产逃避追缴税款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税收征管法》赋与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

二是对改制企业资产变动监控不够。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9条规定“欠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而基层税务部门对有欠税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分和变相转移大额资产和不动产缺少监控措施,往往事后才知道,错过税款追缴的最佳时机。

三是税收检查结算不到位。基层税务部门理应在企业改制和注销前对其纳税情况及欠缴税款进行全面检查结算,以确定企业改制时欠缴国家税款的债务数额。而部分基层税务管理部门仅凭企业帐面数据和税务机关计算机内反映的纳税人申报数进行简单核对后就出据确认改制企业欠税债务的证明,或在企业改制文件上草率签字,导致企业改制前应查补的偷骗税款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和申报债权。而税务稽查部门事后立案查出企业改制前的偷骗税款,企业却以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在改制前已结算或签字,改制时尚未明确该笔债务,改制后的企业拒绝缴纳。

二、改制企业税款追缴的对策分析研究

对改制企业税款的追缴,从内容上可分为:对改制企业自行申报的欠缴税款的追缴和对改制企业税收检查应查补偷骗税款的追缴两个部分;从追偿时间上可分为:在企业改制前追缴和在企业改制后追缴两个时期。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前追缴欠税和偷骗税款的对策主要是通过完善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来实现;在企业改制后追缴改制前企业的欠税和偷骗税的对策在我国有关企业改制的现行税收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应依据税法原理和民法中债的理论及相关法律寻求追缴的对策。

(一)完善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缺位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1.监控改制企业资产的变动,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基层税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企业改制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改制的动态,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追缴欠税。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变动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对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企业,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监督企业实行先报告后处分的制度。并对其处分的资产按《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的要求执行税收优先权;发现其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转移隐匿资产、逃避追缴税款的现象,应按《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要求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其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转让资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2.规范改制企业在法人登记变更或注销基准日前税收债务的检查确认工作。改制企业在法人变更或注销基准日前的欠税及应查补的偷骗税是改制企业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改制前能否准确确认将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净资产的计算和国家债权的申报及追偿。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操作。税务机关要对改制企业在法人变更或注销基准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期限一般掌握从上次全面检查至法人变更或注销基准日,若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检查期限可向前延伸)。确认改制企业的应纳税款、多缴税款、留抵税款、欠税和应查补的偷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出具《改制企业税务专项检查报告》。对改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的欠缴税款,不能作为确认其税收债务的合法依据。基层税务机关对改制企业或政府改制管理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查确认的改制企业欠税债务具有最终否定权,并可追诉相关责任。

3.加强与政府改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严防改制企业采用“金蝉脱壳”和“恶意注销”方式逃避税款的追缴。首先,要规范改制企业税务变更结算和税务注销清算。政府改制管理部门要将税务变更结算作为改制中对法人变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必经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税务注销清算作为对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程序。在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协调明确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行注销清算才予注销法人登记。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未经清算而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予纠正。其次,基层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检查确认改制企业的欠缴税款,落实清缴的措施。对法人登记变更的企业在改制前一时难以清回的欠税应以依法确定法人变更后欠税偿还的责任人。对欠税数额较大、难以清理入库的欠税,为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对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欠税作为国家债权,比照“债转股”方式,制订“欠税转股”的有关法规政策,移交政府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优化改制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而且可有效地防止一时难以清回欠税的流失,盘活企业欠缴国家的财政资产。对法人登记注销的企业,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税务注销清算、申报国家欠税债权,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清偿程序追缴税款。

(二)对企业改制前欠缴税款追缴的对策分析

针对企业改制前的大量欠税和改制后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企业改制前的偷骗税款难以追缴入库的问题,笔者认为: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完善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外,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原理和民法等相关规定中寻找追缴的对策及依据。

税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税法的调整通常是以民法的调整为基础的,经由民法调整所确立的私法程序对税法的有效调整起着重用的作用。因此税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法律调整上的互补关系。目前关于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权力关系说”和“公法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说”。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税收法律关系定位于“公法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优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法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作为民法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我国的立法原则上都似侧重于实体法律关系定位于“公法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可以适用民法的。因此对企业改制前的欠税和应查补的偷骗税款、滞纳金的追缴,在现行税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寻找对策依据,但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民法中的债权债务理论对企业法人变化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企业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见《公司法》第三条)。由此还派生出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和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二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原则。即当事人对企业法人变化后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正是按上述两个立法原则来制订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税务部门在现行税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该原则和司法解释对企业改制前的欠税追缴和偷骗税款追缴问题分别研究其对策。

1.企业改制前欠税追缴的对策

笔者根据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法人登记变化的方式、结合企业改制的形式进行对策分析如下:

(1)改制企业法人登记变更。

改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内容一般仅涉及到投资主体、股权结构、法人名称、法人代表的变化,法人企业仍处于存续状态,不需要进行清算。变更前的法人与变更后的法人仍为同一法人主体,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变更后的法人企业应承担原法人企业的债务。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法人登记变更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故改制前的法人企业与改制后的法人企业仍为同一纳税主体。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税款应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企业改制中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制改造等形式的企业一般采用法人变更登记的方式。其欠税追缴的对策依据为:

①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法人变更登记的企业,其改制前欠税的追偿问题,现行税法中无明确规定。而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主要涉及企业内部股权的转让。根据法人财产原则:法人内部股权的转让不影响法人对外债务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对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三种方式其债务的承担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企业职工买断式,第八条规定“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针对企业与职工共建式,第九条规定“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针对企业职工增资扩股式,第十条规定“企业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可见,凡由企业职工出资采用劳资结合方式进行企业内部改造,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税款。

②采用公司制改造方式法人变更登记的企业,其改制前欠税的追缴问题现行税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针对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又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公司承担”。可见上述两种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税款,可向改制后的公司追缴。

(2)改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法人注销登记后,原企业法人主体不存在。对有限责任法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法人注销清算,在注销前对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分配或清偿。对法人注销前的债务(含欠税)按法定清偿程序未得到清偿的部分,法律明确其债务有承接人的,向承接人追偿;法律未明确其债务承接人的,其债务归于消失。在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同时需办理税务注销清算和税务注销登记,原法人企业的纳税主体也随之消失。在企业改制中采用兼并(除控股式兼并)或分立改造、破产重组改造、资产整体对外出售等形式的企业,一般采用法人注销登记的方式(但在公司制改造中也可能出现少量的法人注销登记方式,仍可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欠税追缴的对策依据为:

①对采用兼并(除控股式兼并)、分立方式改造的企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现行税收法规中唯一对企业改制后欠缴税款债务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针对分立后的企业为分立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关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第十三条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可见对于采用兼并(除控股式兼并)、分立方式改制的企业其改制前的欠税可向兼并或分立后的法人追缴。

②采用资产整体对外出售式改造的企业,其注销前欠税的追缴问题现行税法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企业资产整体出售、原企业法人注销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构成企业资产的承继关系。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债务随财产变动,故买受人应当承担所购企业的原有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针对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后,买受人的不同处理方式分别规定如下:对买受人将所购资产吸收到本企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对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对外投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对买受人将所购资产重新注册新法人,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后,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可见改制企业采用资产整体对外出售式的改造方式,对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税款可在一定范围向买受人或新注册的企业追偿。

③对采用破产(或解散)重组式改造方式的企业,其破产(或解散)前欠缴的税款:对国有企业可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从企业破产财产中受偿;对其它企业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程序从企业清算财产中受偿。按法定程序无法得到清偿的欠税,基层税务部门可凭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注销。

(3)改制企业原法人登记未变。

在企业改制中对采用存续分立、控股式兼并、等资带债式改造和公司制改造中的企业部分改造,一般情况下改制后原法人登记未变,仅分离出部分资产或债务又设立新的法人企业或被其它法人企业吸收。根据法理: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也可根据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经债权人同意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中的企业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可由新的法人企业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①对采用存续分立式改造的企业的欠税承担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分立后的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采用控股式兼并改造的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③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采用“金蝉脱壳”方式逃避债务追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即等资带债方式改造),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原企业法人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可在其分离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向接受资产的企业追偿。

2.查补企业改制前偷骗税款追缴问题的对策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7)

(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xx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

(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

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

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

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

(五)执行力量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 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

(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

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

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行使或虽行使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非居于平等地位,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予以创设规范,加强可操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税收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税收代位诉讼权利。在税收代位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是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但是这种诉讼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它混淆了公益性的税收与普通的私利性质诉讼,带来了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税收代位权应与普通代位诉讼有所区别,或者说,税务机关理应享有一定的“特权”。

3、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进一步增强税法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债务人的资产;如欠税企业由一个股东全资投资组建,对其股东的资产;如欠税人为自然人的,对其法定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有的资产等等,税务机关应有多大的执行力,其证据材料如何取证,程序怎样,如何监督规范等等,都是目前税收法律未能设定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提高执行力的工作制度

1、对欠税企业监控力度还需加强。首先,《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那么如何报告,如何管理,则有必要对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其次,建立欠税企业“大宗财产状况汇报制度”,报告其资产、投资、债权等情况,对个人还需报告其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对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未缴清欠税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尽管《征管法》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人单位在这种报告义务面前没有任何实质性和紧迫性的压力,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报告特别是不如实报告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监控上,一方面在税收执法主客体正确的情况下,应多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现有法律来应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作为,应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有力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对企业账户、账号的管理仍需完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征管法》自20xx年5月1日实施,从而对该期限之前纳税人开设的账户账号,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全措施,并形成制度。

上述制度还应注意引入惩罚机制,应明确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如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可以隐匿财产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执法刚性。

(三)继续加强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

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路子,实现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阻止欠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布控制度等等,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制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密切协调配合,力争全社会的综合管制,为准确掌握欠税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等状况,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相关的合作制衡机制,协调征管和稽查两大系列运作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8)

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任务完成

上半年,我市地税稽查系统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大了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旧欠,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区内的税收秩序,保障了我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力求查深查细查透,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局的部署,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按照逐个行业开展检查的原则,我们上半年重点开展对建筑业和工业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至6月底,全市共检查企业28户,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90万元,入库350万元,使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得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良好成效。

1、专项检查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侯邦安局长任组长,杨路总经济师、稽查局程国建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同时,制订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将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和工业企业所得税作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等作了具体明确。

(2)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前培训。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工作前期预先做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线索,科学选好案源,对检查行业及企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筛选出有重大疑点的企业进行检查。开展检查前,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前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熟悉行业及企业经营情况,选准检查突破口,提高了检查效率。

(3)严格执行稽查规程,确保办案质量。我们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人员深入企业通过查阅账册、原始凭证,分析账表关系,实地检查等多种方法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查必查,各税统查,对疑点问题刨根问底,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认真查证。稽查各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办案质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个别偷逃税款的典型个案,我们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重点解剖,力求查深、查透,并给予严厉打击,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实施稽查建议制度,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作用。我们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深入基层对建筑业、工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研究,对偷逃税款的原因、表现和手段等情况进行剖析,总结归纳涉税违法行为的规律,以求更好地指导下阶段的检查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充分发挥以查促管职能,对检查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税政和征管部门,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此外,加强对被查企业的纳税宣传,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大力增强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营造融洽和谐的税企关系。

(5)加强与征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我们积极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明确划分征管与稽查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建立了双方协调与衔接机制,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并做好稽查建议的接收和反馈,创造了征管、稽查部门互动促进的工作局面。各县(市)局稽查局还联合基层征收分局开展行业整治,协助征收税款和清理旧欠,促进了行业税收秩序的好转。

2、检查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

(1)对建筑业的专项检查。

我们重点对14户建筑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518万元,入库277万元。主要检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工程结算或领取工程进度款是否按时申报纳税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我市建筑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多为挂靠工程,只是被借用资质,实质上由房地产公司自己建造。工程款不经过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建设方往往以材料分拆工程总额,从而导致工程计价总额难以真反映。二是工程款挂记“应付帐款”等往来科目,少申报税费。如某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前收到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应付帐款”上,不列入收入申报纳税。三是包工头直接到建设方领取工程款不作申报纳税;四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价款不并入工程总造价申报缴纳税费。如某建筑公司承接某房地产公司包工不包料桩基工程,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少申报管桩材料价款,造成少缴税款。五是以地、房、建筑材料抵顶工程款等方式偷逃应纳税款。

(2)对工业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工业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了14户企业,共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72万元,入库72万元。主要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检查是否有隐瞒收入,是否有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经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企业预提费用没有实际支出,结余下年度,虚增生产成本。二是外出委托加工产品,没有合法发票列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三是企业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生产费用。四是企业将不属于当年度的费用列支生产费用。五是企业主的个人支出和家庭费用支出列入企业生产费用,虚增生产成本。(二)加强专案查处,狠抓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

今年以来,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的了较为满意的成绩。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共受理涉税举报案件22宗,省局稽查局交办涉税举报案件2宗,均已结案。我们认真加强对举报管理、案件查处、举报奖励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持“举必接、查必果、奖励兑现、取信于民”的原则,做到“四个及时”,即:群众举报案受理及时;举报案、上级交办、转办案查处及时;举报奖励兑现及时;税款追收入库及时。我们对每宗案件都实施跟踪管理,及时催办督办,对基层办案中遇到问题和阻力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援,促进了案情取得突破,有力地打击了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欠税。

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进一步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清缴欠税入库404万元。其中市局稽查局清缴欠税190多万元。一是加大对历年的“死欠户”、“钉子户”的追缴力度。依法发出限缴通知书29份,并想方设法找到欠税企业负责人,开展“一对一”约谈,耐心解释税法以及逃避纳税责任的严重后果,使部分欠税业户清缴了历年来的欠税。二是对一些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我们积极与银行、国土、房管局等单位联系,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土地,强行扣缴税款、拍卖房产等措施清缴税款入库。如XX县地税局稽查局公开拍卖依法查封的欠税企业的土地,将拍卖所得的32.5万元全部抵缴所欠税款。三是加大对各县(市)局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对如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步骤、方法进行现场辅导,进一步规范了各县(市)局稽查局的执行工作。

二、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为规范我市地税稽查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省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部署“规范执法年”活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活动内容和要求,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复查工作。

从3月份开始,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对2001年7月至2005年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开展全面复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稽查案件复查领导小组,抽调多名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小组,制定了具体计划,并确保机构、人员、措施到位。这次案件复查工作着眼市本级兼顾县区,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和案件资料查阅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了全市540户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分门别类汇总了情况,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为指导和改进全市稽查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复查结果显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行为逐步走向规范,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能严格遵守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不同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二是能严格遵守《征管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能较好地落实廉政跟踪制度。三是能够按照《规范化文本》规定使用稽查执法类的表、证、单、书,种文书规范、合法。四是税收执法意识较强,能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计税,依率征收,并能较好地落实加收滞纳金制度。五是能够按照本部门权限办案,没有超越执法权限做出处理,能较好地贯彻重大案件提审制度。六是能够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规范化文本》的要求,及时整理和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比较规范。

(二)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

上半年,我们以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使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得到明显提升,执法中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增强,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稽查办案规程》等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也得到提高。一是在年初省地税稽查“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后,组织我市地税稽查人员重点对我省地税稽查部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有关材料进行了学习探讨,分析了败诉原因,并对照稽查部门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出了改进意见。二是在4月份组织参加市局税收执法培训班,邀请扬州税务学院的教授为全市地税稽查人员重点讲授有关实体法、程序法等内容的执法知识,并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学习。三是配合市局党组组织副科级干部前往扬州税务学院参加更新知识培训,进一步拓宽眼界和视野,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税收业务水平和领导艺术。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

上半年,我局积极加强与市检察侦监、公安经侦、国税稽查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并牵头组织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办案协作、大要案会商、联席会议等五项工作联系制度。同时,各部门达成了处理涉刑涉税案件的共识,对历年积存的涉刑涉税案件,坚持“历史从宽,打击个别,教育一大片”的原则,对今后的新发案件,坚持从严把握,依法打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了涉税案件的移送管理。(四)切实加强内部制度管理。

上半年,我们适应去年人员优化调整后的变化,重新修订了《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印制了《印章使用登记簿》、《车辆送修单》、《车辆使用审批表》等表证单书,完善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规范了管理流程,堵塞了人、财、物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促进了内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深入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上半年,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我们继续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了学、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三个走在前面”排头兵实践活动,做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思想与行动相结合,号召全体人员争当税务稽查系统的排头兵。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一是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其内涵精髓,进而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做到“四个不能忘记”,坚持“四个不能动摇”。二是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要求继续发挥我市地税稽查系统在办案数量、查处税款、团结协作、人才建设、严厉执法、经费保障和内外联动等方面的“七大优势”,打造稽查品牌。三是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建设的强有力武器,力争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弘扬正气上下功夫,使它成为全体人员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四是积极开展党团活动,如组织访贫问苦、扶助贫困学生活动,支部党员两次到XX县XX镇看望贫困学生黄代威、李飞妍,并送上文具、大米、食油等物品及现金等。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队伍的廉洁性。

一是落实好“廉政学习日”制度。我们积极创新教育形式,实施学习签到制度,每月均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由各科室轮流负责组织专题,力求内容生动、形式新颖,并做到人手一本学习笔记簿,人手一册《反腐倡廉廉政读本》,保证时间、人员、内容“三到位”。二是创建学习园地,营造学习氛围。编辑出版了2期学习宣传专栏,将有关学习材料及开展学习情况、学习心得上墙公布,促进学习交流。三是落实好廉政追踪卡及回访制度。年初组织召开了纳税人座谈会,对被查企业进行跟踪回访,征询被查企业对稽查部门的意见,加强了企业对稽查人员廉洁行为的监督。据统计,上半年共收回被查企业寄回的《廉政跟踪卡》5份,均对稽查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示满意,未有任何不正之风、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的不良反映。

(三)选拔中层干部,增强领导力量。

在去年人员优化调整的基础上,上半年我们重点加强了中层领导干部的配备。除了从市局其他部门调整进来3位副科级干部外,还在市局组织的竞争上岗工作中,拿出3个正科级、2个副科级职位在市局范围内进行竞争,选拔配备了3个部门的“一把手”,使中层领导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

应该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性还有待提高,个别同志的责任心不够强,工作积极性还未能充分调动起来。二是选案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要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和改进选案方法。三是检查效率有待提高,检查人员有时过于谨慎,拖慢了工作进度。四是《稽查建议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以查促管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发挥以查促收作用

下半年要切实加快检查工作速度,各环节紧密配合,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使案件查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一个大的提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税款的追收入库,提高查处税款的入库率,为保证全市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做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任务还比较重,要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在继续抓好建筑业、工业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同时,要逐步展开对服务业娱乐业的专项检查,并加强与征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大力开展区域整治,达到“查处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二是做好专项检查的汇报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三是贯彻落实好《稽查建议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加强沟通,进一步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三、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首查责任制、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以及大要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和执法程序,认真及时组织查处。二是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和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事,不断完善各项稽查执法制度,做到稽查各环节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三是认真落实好与市检察侦监、公安经侦、国税稽查部门制定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配合协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及时办理移送手续。四是对2001年以来的积案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进行总结性处理。四、大力加强稽查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八荣八耻”教育和排头兵实践活动,重点开展好纪律教育月活动,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树立稽查队伍执法严厉、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的良好形象。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9)

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任务完成

上半年,我市地税稽查系统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加大了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旧欠,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区内的税收秩序,保障了我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一)力求查深查细查透,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局的部署,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按照逐个行业开展检查的原则,我们上半年重点开展对建筑业和工业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至6月底,全市共检查企业28户,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90万元,入库350万元,使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得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收的良好成效。

1、专项检查的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侯邦安局长任组长,杨路总经济师、稽查局程国建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同时,制订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将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和工业企业所得税作为今年的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等作了具体明确。

(2)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前培训。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在工作前期预先做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线索,科学选好案源,对检查行业及企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筛选出有重大疑点的企业进行检查。开展检查前,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前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熟悉行业及企业经营情况,选准检查突破口,提高了检查效率。

(3)严格执行稽查规程,确保办案质量。我们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人员深入企业通过查阅账册、原始凭证,分析账表关系,实地检查等多种方法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查必查,各税统查,对疑点问题刨根问底,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认真查证。稽查各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办案质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个别偷逃税款的典型个案,我们组织业务骨干进行重点解剖,力求查深、查透,并给予严厉打击,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实施稽查建议制度,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作用。我们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深入基层对建筑业、工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研究,对偷逃税款的原因、表现和手段等情况进行剖析,总结归纳涉税违法行为的规律,以求更好地指导下阶段的检查工作。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建议制度,充分发挥以查促管职能,对检查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税政和征管部门,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此外,加强对被查企业的纳税宣传,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大力增强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营造融洽和谐的税企关系。

(5)加强与征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我们积极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在明确划分征管与稽查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建立了双方协调与衔接机制,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并做好稽查建议的接收和反馈,创造了征管、稽查部门互动促进的工作局面。各县(市)局稽查局还联合基层征收分局开展行业整治,协助征收税款和清理旧欠,促进了行业税收秩序的好转。

2、检查的主要情况及存在问题。

(1)对建筑业的专项检查。

我们重点对14户建筑企业进行了检查,共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518万元,入库277万元。主要检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工程结算或领取工程进度款是否按时申报纳税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我市建筑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多为挂靠工程,只是被借用资质,实质上由房地产公司自己建造。工程款不经过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建设方往往以材料分拆工程总额,从而导致工程计价总额难以真反映。二是工程款挂记“应付帐款”等往来科目,少申报税费。如某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前收到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应付帐款”上,不列入收入申报纳税。三是包工头直接到建设方领取工程款不作申报纳税;四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价款不并入工程总造价申报缴纳税费。如某建筑公司承接某房地产公司包工不包料桩基工程,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少申报管桩材料价款,造成少缴税款。五是以地、房、建筑材料抵顶工程款等方式偷逃应纳税款。

(2)对工业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工业企业所得税主要检查了14户企业,共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72万元,入库72万元。主要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检查是否有隐瞒收入,是否有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经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企业预提费用没有实际支出,结余下年度,虚增生产成本。二是外出委托加工产品,没有合法发票列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三是企业使用不合法凭证列支生产费用。四是企业将不属于当年度的费用列支生产费用。五是企业主的个人支出和家庭费用支出列入企业生产费用,虚增生产成本。

(二)加强专案查处,狠抓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

今年以来,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取得的了较为满意的成绩。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共受理涉税举报案件22宗,省局稽查局交办涉税举报案件2宗,均已结案。我们认真加强对举报管理、案件查处、举报奖励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持“举必接、查必果、奖励兑现、取信于民”的原则,做到“四个及时”,即:群众举报案受理及时;举报案、上级交办、转办案查处及时;举报奖励兑现及时;税款追收入库及时。我们对每宗案件都实施跟踪管理,及时催办督办,对基层办案中遇到问题和阻力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援,促进了案情取得突破,有力地打击了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欠税。

上半年,全市地税稽查系统进一步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清缴欠税入库404万元。其中市局稽查局清缴欠税190多万元。一是加大对历年的“死欠户”、“钉子户”的追缴力度。依法发出限缴通知书29份,并想方设法找到欠税企业负责人,开展“一对一”约谈,耐心解释税法以及逃避纳税责任的严重后果,使部分欠税业户清缴了历年来的欠税。二是对一些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我们积极与银行、国土、房管局等单位联系,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土地,强行扣缴税款、拍卖房产等措施清缴税款入库。如XX县地税局稽查局公开拍卖依法查封的欠税企业的土地,将拍卖所得的32.5万元全部抵缴所欠税款。三是加大对各县(市)局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对如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步骤、方法进行现场辅导,进一步规范了各县(市)局稽查局的执行工作。

二、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为规范我市地税稽查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省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部署“规范执法年”活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活动内容和要求,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案件复查工作。

从3月份开始,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对2001年7月至2005年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开展全面复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稽查案件复查领导小组,抽调多名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小组,制定了具体计划,并确保机构、人员、措施到位。这次案件复查工作着眼市本级兼顾县区,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和案件资料查阅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了全市540户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分门别类汇总了情况,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为指导和改进全市稽查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

复查结果显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执法行为逐步走向规范,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一是能严格遵守选案、

实施、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不同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二是能严格遵守《征管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能较好地落实廉政跟踪制度。三是能够按照《规范化文本》规定使用稽查执法类的表、证、单、书,各种文书规范、合法。四是税收执法意识较强,能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计税,依率征收,并能较好地落实加收滞纳金制度。五是能够按照本部门权限办案,没有超越执法权限做出处理,能较好地贯彻重大案件提审制度。六是能够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规范化文本》的要求,及时整理和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比较规范。

(二)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

上半年,我们以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使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得到明显提升,执法中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增强,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稽查办案规程》等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也得到提高。一是在年初省地税稽查“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后,组织我市地税稽查人员重点对我省地税稽查部门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有关材料进行了学习探讨,分析了败诉原因,并对照稽查部门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提出了改进意见。二是在4月份组织参加市局税收执法培训班,邀请扬州税务学院的教授为全市地税稽查人员重点讲授有关实体法、程序法等内容的执法知识,并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学习。三是配合市局党组组织副科级干部前往扬州税务学院参加更新知识培训,进一步拓宽眼界和视野,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税收业务水平和领导艺术。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

上半年,我局积极加强与市检察侦监、公安经侦、国税稽查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并牵头组织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办案协作、大要案会商、联席会议等五项工作联系制度。同时,各部门达成了处理涉刑涉税案件的共识,对历年积存的涉刑涉税案件,坚持“历史从宽,打击个别,教育一大片”的原则,对今后的新发案件,坚持从严把握,依法打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了涉税案件的移送管理。

(四)切实加强内部制度管理。

上半年,我们适应去年人员优化调整后的变化,重新修订了《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印制了《印章使用登记簿》、《车辆送修单》、《车辆使用审批表》等表证单书,完善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规范了管理流程,堵塞了人、财、物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促进了内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深入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上半年,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我们继续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了学、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三个走在前面”排头兵实践活动,做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思想与行动相结合,号召全体人员争当税务稽查系统的排头兵。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

时反馈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三是贯彻落实好《稽查建议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加强沟通,进一步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三、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执法年”活动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首查责任制、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对群众举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以及大要案,要严格按照要求和执法程序,认真及时组织查处。二是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和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事,不断完善各项稽查执法制度,做到稽查各环节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三是认真落实好与市检察侦监、公安经侦、国税稽查部门制定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配合协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及时办理移送手续。四是对2001年以来的积案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进行总结性处理。

四、大力加强稽查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八荣八耻”教育和排头兵实践活动,重点开展好纪律教育月活动,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树立稽查队伍执法严厉、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的良好形象。

二是抓好稽查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市局稽查局拥有5名“六个100”专业人才,我们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要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在培养中高层专业人才方面,逐步培养一批业务尖子,促进稽查人员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为争当稽查系统“排头兵”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三是加强稽查工作的考核。要从精细化管理入手,对《省地税稽查系统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细化,以规范、效能、以人为本为原则,以促进稽查管理为目的,从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标准三个方面着手,研究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作岗位考核办法,明确划分部门和岗位职责,并与经济奖惩挂钩,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四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上说,我们的队伍情况是好的,但是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注意队伍中出现的不良苗头和隐患。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环节监控,建立科学有效的廉政预警体系,确保队伍干净干事,不出问题。

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一是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其内涵精髓,进而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做到“四个不能忘记”,坚持“四个不能动摇”。二是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好“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要求继续发挥我市地税稽查系统在办案数量、查处税款、团结协作、人才建设、严厉执法、经费保障和内外联动等方面的“七大优势”,打造稽查品牌。三是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建设的强有力武器,力争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弘扬正气上下功夫,使它成为全体人员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四是积极开展党团活动,如组织访贫问苦、扶助贫困学生活动,支部党员两次到XX县XX镇看望贫困学生黄代威、李飞妍,并送上文具、大米、食油等物品及现金等。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队伍的廉洁性。

一是落实好“廉政学习日”制度。我们积极创新教育形式,实施学习签到制度,每月均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由各科室轮流负责组织专题,力求内容生动、形式新颖,并做到人手一本学习笔记簿,人手一册《反腐倡廉廉政读本》,保证时间、人员、内容“三到位”。二是创建学习园地,营造学习氛围。编辑出版了2期学习宣传专栏,将有关学习材料及开展学习情况、学习心得上墙公布,促进学习交流。三是落实好廉政追踪卡及回访制度。年初组织召开了纳税人座谈会,对被查企业进行跟踪回访,征询被查企业对稽查部门的意见,加强了企业对稽查人员廉洁行为的监督。据统计,上半年共收回被查企业寄回的《廉政跟踪卡》5份,均对稽查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示满意,未有任何不正之风、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的不良反映。

(三)选拔中层干部,增强领导力量。

在去年人员优化调整的基础上,上半年我们重点加强了中层领导干部的配备。除了从市局其他部门调整进来3位副科级干部外,还在市局组织的竞争上岗工作中,拿出3个正科级、2个副科级职位在市局范围内进行竞争,选拔配备了3个部门的“一把手”,使中层领导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

应该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性还有待提高,个别同志的责任心不够强,工作积极性还未能充分调动起来。二是选案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要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和改进选案方法。三是检查效率有待提高,检查人员有时过于谨慎,拖慢了工作进度。四是《稽查建议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以查促管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发挥以查促收作用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10)

一、欠税现状的调查及分析

长期以来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为压缩欠税作了不懈的努力,制定实施了种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清欠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欠税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根治,欠税底子不清、职责不明、管理不严、监控不力,欠税金额居高不下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

(一)欠税的现状及分析

从我市的欠税情况看,以2004年度欠税情况为例:

1、从欠税区域分布来看,经济发达县市比重较大。数据显示,柳林、孝义和离石、分别占44.78%、25.47%和9.4%,三个县市合计占全市清欠总数的79.65%。

2、从欠税税种看,欠税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占到欠税总额的73%。从清理的结果来看,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维税分别占58.51%、8.89%、11.17和9.92%,四个税种合计占清欠总额的88.49%。

3、从欠税行业看,煤炭、洗煤、机焦的欠税数额较大,并且呈逐渐上升趋势。2004年统计数据表明:煤炭、洗煤、机焦三大行业的地税收入占全市收入的总额的40%,而三大行业的欠税也占欠税总额的55%。

4、从清欠比例来看,2004全市欠税清理收入占总收入的11.48%,2005年按照年度1.7亿清欠指标计算,清欠数将占到工商税收收入的15%以上。

5、从清理欠税的构成看,2004年共清欠入库8656万元,占年度全部税收收入的11.48%,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5211万元,占欠税总额的23%,本年欠税3445万元,占欠税总额的15%。

总体来说,从欠税区域分布上看,经济发达地区,欠税总量较大;从税种上看,主要分布在大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占一半以上;从行业上看,主要是煤炭及其延伸产业。欠税对经济生活已造成极大的影响,导致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直接影响到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清欠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清欠难,难清欠,清了陈欠添新欠,年年清欠年年欠”这句话形象的表明了清欠工作的现状,困难、问题主要集中于下列几方面。

1、随着税务部门管理手段的日益加强,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欠税也呈急速增长趋势,欠税总额越累越大,欠税构成日趋复杂,其中呆账、死欠与日俱增,清欠难度越来越大,往年陈欠的管理责任日趋淡化,呆账税金基本上成为一个账面数字,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2、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有些乡镇政府不考虑税法的规定,借口发展地方经济,给税务机关定调子、画框框,用变相包税的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变通税法。有了政府撑腰干预,许多企业把拖欠税款作为缓解资金不足、降低企业成本的“捷径”,致使企业认为欠税有理、欠税有利,加大了我们清欠难度。

3、依法清欠协调难。作为地税机关按规定有工作协调关系的工商、财政、银行、公检法等部门,由于没有太直接的利益、利害关系,协作观念淡薄。“工商收费不问税,财政问税不理税,公检法吃税不护税,银行压税不扣税”此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包括我市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地税机关清欠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

二、欠税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企业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二)税收管理原因

1、税收计划体制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此来考核税收工作业绩。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便怠于催缴旧欠,或有意压库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数,为下一年度“储备”税源;当核定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就会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到下年初不得不给企业喘息之机,以各种变相形式默许企业欠税,从而埋下欠税的隐患。各基层征收单位,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确保以后年度的任务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为调节器,税收指令性计划是导致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征管因素。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而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二是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扰和制约,以及税务人员的亲情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的现状,从而导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业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

3、现行税制因素。一是从税收征管制度来看,不可能把所有税种的税款都在支付环节预扣,只要不是预扣,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必然滞后于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时间,在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等意外事故等问题时,必然会出现无力纳税的问题。二是税制中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资本溢价的部分应纳所得税;以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实际没有得到现金收入,将来还可能存在损失。而我国一般要求在确认收入时缴纳,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现金纳税,形成欠税。三是滞纳金罚款加收难度大,给清欠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税的及时清理,导致了欠税基数的加大。

4、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对税法的认识不足,造成欠税。在传统计划经济影响下,税务机关形成“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知情权重视不够,税务机关自身义务履行不全面,如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不深入、纳税辅导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办税素质不高、清缴欠税压力不大。

(三)社会环境原因

1、有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费挤税。在纳税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税款、贷款、规费、摊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长彼消的比例关系。但是,有些职能部门却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先划缴,造成不应有的欠税。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涉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税,又要放水养鱼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论’”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传效果。部分地方政府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对超过基数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法欠税;或者出于对社会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以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承诺,如允许对欠税实行挂账处理,或者对企业兼并后生产经营实现的税款准予缓缴等。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对税务机关的欠税催缴置之不理,导致企业改制演变成为逃避清理欠税的脱壳行为。

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一是破产企业按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再清偿欠税。但“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弹性很大,加上对破产清算费用又缺乏必要的监督,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完毕之后,基本已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二是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样,破产企业原有的欠税合法地变成“死欠”。对于此类“死欠”税款,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无权核销,只能反映在税务机关的欠税总数越累越大与实际可清欠比例越来越小,客观上影响了税务部门清欠的积极性。

三、治理欠税的具体措施分析

欠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视,深入治理欠税已势在必行,针对欠税基本成因,我们认为,治理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

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此,首先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欠税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清欠任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岗位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变动、人为减免欠税造成税款流失。针对目标制定处罚措施,对欠税底数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税增长的人员,依照执法责任制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欠税的清理核实工作,直接负责对欠税的监控和管理,税政部门负责对欠税的分类和确认,以及对涉及欠税豁免问题上报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对欠税的核算反映工作;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缴税金的违规处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2、欠税的追缴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追缴的原则,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征纳税户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案件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涉及到偷、逃、抗税案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监察、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税清理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完善欠税管理制度,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

1、建立清理欠税报告制度。要改变目前欠税底子不清的现状,基层征收单位应对管辖的所有纳税户存在的旧欠税情况进行彻底的检查清理,逐户按税种、税目、欠税所属时间等建立完善征收单位欠税台帐,并将时间、税种、金额等欠税的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清理欠税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单位还应对欠税情况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级局征管部门,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建立县级局重点欠税企业欠税台帐,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欠税管理机构研究。对需要转呆帐税金确认和豁免的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市级局职能部门审批。

2、建立欠税约谈和公告制度。一是建立欠税企业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财务主管或法人代表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的,实行催欠公告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舆论工具,公开曝光各典型欠税纳税人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额等事项,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缴清欠税。

3、建立清欠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确定欠税清缴情况作为衡量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定期通报。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和绩效考评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单列考核。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欠税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出现由于税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税的、向上级税务机关虚报、瞒报欠税情况的、没有认真执行欠税管理制度和落实清欠措施等情况,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4、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一是淡化税收计划刚性,逐步实现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促使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税收职能由收入型转为服务型,努力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收入发展后劲;二是改进现行税收计划基数分配法,逐步过渡为GDP税收负担比重法。对与GDP增长比例弱相关的部分税收收入,应单独测算;三是健全税收考核机制,改变单纯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论英雄的现况,逐步建立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以完善的征管手段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执法,全面落实清理欠税的各项有力措施。

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和兑现清欠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逐户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过"以票管税"等行之有效的管征办法,督促欠税的纳税人制定和兑现清还旧欠计划:对小额欠税要实行一次性清缴;对大额欠税则要求企业在年初制定当年各月份还欠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确定,并监督企业按计划缴清当月清欠税款;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缘故确实无力还欠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还欠计划进行微调。

2、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抑制欠税的产生。如正确实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力,并做好协调工作,制止某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抢夺优先权,使欠税得不到优先偿还。又如《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及时要求欠税人(特别是濒临破产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保全措施,减少企业欠税的可能。此外,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与欠税有关联的规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税的各种可行办法,尽量将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篇(11)

税款追征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的纳税申报、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等情形下形成的税款,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的一系列行政措施和行为,与现行制度下的税款征收、税收追征、欠税追征等概念的实质含义一致,为便于论述,在文章中将不再注明区别。

税款追征是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欠税情况越来越多地发生,欠税形成的原因也日益复杂,加之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税要求的不断提高,税务机关面临更多的压力和挑战。笔者以相关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分析探究当前税款追征的实践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在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做法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中税款追征制度进行了思考。

一、税款追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现阶段欠缴税款现象较多的存在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充分形成,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大量存在非法交易,逃避税收缴纳,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互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因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人不能及时地被发现,对失信的纳税人的惩戒机制没有建立并发挥作用。市场中介机构也未真正发挥客观公正的作用,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

其次,作为社会成员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市场经济理念、税收、纳税义务有了初步认识,纳税人意识在部分人中有所确立。纳税人观念意识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形成非一朝一夕所能,当前,过于强调纳税人义务,而不重视纳税人权利实现和保护,使得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产生抵触纳税义务的心理,没有形成自觉的心理和行为。现实社会中的诸多纳税信用不彰的现象,均与此有关。因此,科学地认识我国当前社会现状,理解社会成员成长的历史阶段,对科学地采取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的法治环境导致税款追征制度执行不到位

1. 税收行政执法尚不到位

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许多法律执行不力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公民“信权不信法”,“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仍有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

2. 司法公正仍有待提高

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形象、地区稳定等思量,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税款追征案件,不予受理或违法裁判,司法不公、司法不作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税务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不高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纳税遵从度的高低,税收管理水平高,纳税遵从度就高,反之就低。

一是管理机构和机制处于不断改革变化中,适应性减弱。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不断地进行改革,新的机制尚未稳定,纳税人尚未适应,又进行调整,使得内部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均难以迅速适应改革后的要求,导致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二是税收政策越来越复杂,难度加大。近年来,出于规范执法和便于操作的目的,税收政策的补充文件越来越多,税收政策的变化也越来越大。以企业所得税为例,自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以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外,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就达到了近300件之多。政策变化大、计算过程复杂,给纳税人实务操作带来很大困难,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经常会导致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对同一时期、同一税种的计算结果差异较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明显增高,由于纳税人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税收政策、申报缴纳税款流程,因而不能准确、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易使纳税人出现不遵从现象。

(四)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处于低水平

一是税收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高。近几年,各基层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素质好的税务人员,一部分晋升、一部分被上级局选调,新进人员有待学习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层一线税务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只有少数一线税务管理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复杂税收问题涉及的税收政策,无法满足税收征管优质服务的需求。

二是法律知识欠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对《公司法》、《破产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少对税务行政机关职责的深入理解,认为是纳税人的自身违法行为,与税务机关无关,不积极参与,从而在税款追征中丧失了有利机会。

二、税款追征制度的国际借鉴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款追征制度

1. 美国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征收程序与管理法》第64章《征收》规定:纳税人确定税款后,纳税义务履行不能或纳税人怠于履行纳税义务,形成税收之债之后,税务机关的处理税收之债的方式。美国的征收部门主要征收个人应付未付的税款、小业主已扣而未缴的税款,向拖欠税款的企业和个人的住址寄发通知书。对于发出催缴通知书10日内仍不能使欠税人负税或达成一可行的负税方案,税收官有权采用各种手段征收所拖欠的税款:一是到雇佣的公司、企业要求将工资转作税款,二是没收纳税人的财产或在第三方的资金,并可以拍卖以抵顶欠税。如果纳税人破产,税务部门属优先债权人,对其所欠税款的偿还优先与对贷款利息等的偿还。美国欠税的追溯期为十年。

2. 加拿大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的纳税申报主要以自核自缴为主。每年1~4月是纳税期,而纳税人通常在前一年的10~12月收到由国家税务部门寄来的纳税辅导材料,由纳税人自己核算、整理,按税表要求逐项填报,并于第二年4月底前寄到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地、有保证地征收到国库,加拿大政府加强了税务审计工作,专门成立审计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税收违章案件的选案和审查。

3. 德国的税款追征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基层税务局相应地设置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包括那税服务中心)、税收评定部门、税款追征部门、违法调查部门(稽查)和处理部门(法制部门)。税款追征部门主要职责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等行为,承担着对受理申报、税收评定、违法调查、税收争议裁决等法定情形下形成的欠缴税金,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的职责。税款追征由专门的执行处集中处理,执行处的执行官有资格到企业和纳税人家里了解资金、财产情况,也可以扣押、没收财产,如纳税人拒绝配合可申请搜查令进入,还可以依法没收纳税人工资、存款、不动产,组织强制拍卖,通知边境限制出境,协调有关部门取消营业执照、吊销车牌照等。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允许分期、缓期缴纳甚至豁免欠税。

(二)发达国家税款追征的共同特点

国际通行的税款追征概念的内涵要小于中国税收管理语境下的税收征收。仅指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时,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追征职责,近似于我国的欠税追征的概念。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针对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等行为,一些发达国家税法普遍赋予税务机关征收职责。税款追征(Tax Collection)是税务机关对应申报未申报、受理申报、税收评定、违法调查、税收争议裁决等法定情形下形成的欠缴税金,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追征。

1. 税款追征是对税收债务的追征。当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清偿义务时,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的追征职责。

2. 税款追征具有双重性。基于征纳双方形成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征收除了适用行政程序规则,有时还适用相关民事程序规则。

3. 债务追征的强制性更加突出。与其他债务追偿程序相比,法律为税收征收权的行使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执行程序,授权税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追征税收债务。税收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的债权,还优先于税收债务形成之后出现的各类抵押、质押权等。

4. 主张税收债权也具有时效性。对于税收债务,税法普遍规定了追征期。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机关即丧失这一权能。

税务机关的核心业务是指从事与税款征纳直接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强制征收是其中的核心之一,是税务管理链条上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完善税收追征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款追征基础制度

1. 准确界定税款追征职责

改变以往过于宽泛的征收概念,按照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下税收征管的新特点,把税款追征定位为“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收债务等实施强制追征的法定职责”。从范围上讲,实际上是缩小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税款征收概念,也就是欠税追征的范畴。

2. 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

税款追征的对象是欠税纳税人,所以从根本上做好税款追征工作,就是要预防欠税的发生,从源头上控制欠税。欠税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税法宣传制度、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制度和制定合理的税款预缴制度。

3. 完善税款追征相关制度,防止欠税流失的制度

主要包括:离境清税制度和纳税人报告制度等。离境清税制度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离开国境前,要按照规定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报告制度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款追征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协调

1. 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有关税款追征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对欠税的催缴、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优先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修改稿对税款追征工作进行了清晰的规定,较之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规定,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以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为基础,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等环节构成。把税款追征作为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专设一章,对税款追征的程序规则、确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了规定。

二是规范税收征管的时效。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对纳税人的税收义务进行确认。对未登记、未申报或者需立案查处情形的追征时效由无限期改为15年。对欠税追征时效,由原来的无限期改为20年。

三是增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充分的信息,将会有利于税款追征的顺利开展。涉税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必将提高税款追征的实现程度。

2. 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一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明确与刑法“逃避缴纳税款”构成要件的相同与不同点,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确定为“税收利息”或“税收滞纳金”,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税务机关临时采取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是与相关民商法的相衔接。与破产法相衔接,对申请破产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以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税款的优先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与担保法相衔接,提高税收担保的特殊地位。与公司法相衔接,增加对欠税纳税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预防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法人利益的侵害,影响税收利益的实现。

3. 修订总局有关税款追征的规章制度

一是对总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超越权限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坚决予以作废。今后不得出台增加纳税人负担或减少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涉及税款追征等重大税收事项的,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以总局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其合法性。

二是修改与税款追征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作为总局规章,一直处于试行阶段,实际执行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特别是后两者几乎没有体现效果。随着依法治税要求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现代化要求,需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构建完整的税款追征制度体系。

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职能的合理配置按照税收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可划分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大系列,很显然,对于税款追征职能应配置于税收执法系列。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改革的目标,税收管理层次将进行缩减,结合机构设置现实情况,可考虑在县级税务机关设置专门的税款追征职能的部门,近期可考虑在政策法规部门增加职能配置。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税款追征职能的部门,专司税款追征工作。远期,考虑在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设立统一的税款追征职能的机构,集中力量负责辖区内所有的税款追征工作,便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

取消现行的县级以下税源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税款追征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对省局《职责清单》中过于复杂的部门职能集中进行整合,统一由纳服部门流程传递到税款追征管理职能的部门,并由其负责分析、审核、调查、审批和执行。

组建具有合格资质人才组成的税款追征队伍。由于工作量的集中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负责税款追征专门人员应同时具有税收、法律专业知识,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专门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外,还应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以公平、公正地做好税款追征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税收管理现代化下的税款追征实施程序的设计

1.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启动

由纳税申报受理机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欠税发生的情况,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法律文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欠税款。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并将相应的欠税纳税人信息传递至税款追征管理部门。

2.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分析

税款追征管理部门在接收欠税纳税人的追征信息后,运用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情报信息,开展对该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及其相关信息分析,确定欠税的事实、原因和可能采取的追征的方式与手段。分析的主要方面是:(1)分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欠税纳税人的信息,确定需要进行税款追征的纳税人名单。(2)分析纳税人的欠税报告,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情形;是否存在纳税人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况或合并、分立的情形;是否存在纳税人需要出境的情形;确定纳税人是否有清欠能力和意愿。(3)收集司法部门的情报信息,确定是否存在商事纠纷和破产公告。(4)分析纳税人财务报表的变动情况,关注纳税人是否存在资产变动的情况。

3.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调查

税款追征管理部门在数据分析后,对仍存在不确定或案头分析难以确定的事项的,可决定交由专门的调查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如开展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实地调查、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状况,是否存在税收优先、可代位、可撤销事项等。开展调查时,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遵循法定的程序。必要时,也可要求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助调查。

4. 税款追征的实施程序的执行

调查部门在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欠税纳税人综合调查报告,提出税收追征的具体执行方案,经批准后,交由欠税追征部门予以执行。欠税追征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具体实施对纳税人的欠税追征,主要可采取措施有欠税公告、强制税款划扣、查封扣押并拍卖财产、主张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阻止出境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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