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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5 20:54:30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1)

Abstra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control the level of risk and performance. In 2004 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commercial banks, especially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s to further improve their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 words: New Capital Accord;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control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上市和转型,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面临着严峻挑战。鉴于我国也将在近期内对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如何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国际化大银行的相关经验,明确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公司治理与银行业

1999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和2004年经合组织的《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资产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严格的行业管制和监管等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我们在建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时,既要考虑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虑银行业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内容和1999年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中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体系、特殊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等八个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采用高级法的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后来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开,尤其体现在于其规定的稳健公司治理8条原则之中。在这一协议当中,明确提到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有两处: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风险-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监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中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当然,还应指出的是,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新资本协议从公司治理、信用风险控制、内审和外审三方面阐述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监督。首先,明确了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和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应做到:(1)批准所有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对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详细地了解与评级相关的给管理层的报告;(2)制定包括资本计划在内的战略计划,并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3)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风险评估框架、风险资本系统和内部合规监测办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其次,明确了高管层的职责为:(1)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并有效实施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2)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3)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听取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内部评级报告;(4)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再次,明确提出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信用风险控制部门,并规定其职责为:(1)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或选择、实施和业绩表现.包括:测试和监控内部评级;生成和分析银行评级体系的总报告,包括按照违约时的评级和违约前一年的评级进行分类的历史违约数据、评级迁移分析以及对关键评级标准趋势变化的监控。在各部门和各地区验证评级定义的实施程序。检查且记录评级过程的变化,包括变化的原因;检查评级标准以及评估评级对风险的预测情况。为了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必须记录和保留评级过程、标准或单个评级参数的变化。(2)必须积极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实施和验证,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和监督责任,并且对将来的检查和评级模型的改变承担最终责任。(3)必须和管理层人员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及对不足之处的改进情况。

最后,明确了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的职责:(1)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检查的领域包括遵守达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状况。(2)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3)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评级过程及对损失的估计进行外审。

三、部分国外银行贯彻新资本协议公司治理的做法

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构建,各国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推出,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也为了将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落到实处,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纷纷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当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监管更新:新资本协议在澳大利亚的贯彻状况》)中对实行新资本协议高级法的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规定了其职责:(1)董事会应批准: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及其定义和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级管理层:能够用配给资本的盈亏平衡点成本来表示相对收益中所蕴含的实际定价状况:能够用潜在风险(这一风险由经济资本模型的配给资本所反映)相对收益来评估业务条线和产品绩效;自身的绩效评估和激励补偿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大纲中对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明确了相关组织结构、风险评估、高管层职责等。具体规定如下:(1)授权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评级体系操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该体系的稳健运行。第CG-1章“香港注册机构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风险管理控制”对上述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应全面落实。(2)所有风险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须得到授权机构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上述各方必须对授权机构风险评级体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详细地了解与评级有关的管理报告。提供给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的信息必须足够详细,能让董事或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采取授权机构评级方法是否适当,并验证评级体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确。(3)高级管理层必须履行:深入了解评级体系的设计和运作,批准现有的程序和实际做法之间出现的重大差异;保证评级体系连续、正常运作;信用控制部门的人员必须定期开会讨论评级过程的表现、需要改进的领域以及改进不足之处的效果。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关于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通告,此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将对授权机构评级体系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关内部评级信息必须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定期汇报。报告的范围和频率随着信息的重要性、类别及接受人员的级别而变化。(4)报告应包括如下信息:评级划分的风险总体情况;不同级别间的风险评级迁移:每个级别相关参数的估计;实际的违约率(在合适的情况下,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与预期值的比较;计量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变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内部评级检查、审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门报告。

(三)加拿大银行业

加拿大银行业根据新资本协议和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治理的现状,通过规范银行董事会的规模、结构、素质、专业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等方面,来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具体做法主要有:(1)“五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从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尔银行外,各银行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职位不再由1人承担.总经理不进入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基本功能是决策和监管;(2)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与银行财务信息加工和披露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效果评价、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审核:(3)操守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银行信贷与投资方面的风险问题和银行雇员的操守遵守情况;(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雇员的招聘工作和总经理继承人的备选工作,对总经理及其银行的高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审核银行的薪金激励政策等。

(四)美国银行业

依据2002年的《萨-奥法案》和新资本协议,美国银行业现阶段公司治理实践为:董事会要负责保证企业整体治理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要负责确保企业内、外部审计过程严格有效;CEO、 CFO及其他高管人员要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对违法违规的高管进行严厉惩罚;重点在于构建良好的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责权利分配机制。美联储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特点与国家法令的完美结合,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强求形式上的完全统一。

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银行业基本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其公司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尤其是“五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能按照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来经营。其中,中国银行以董事会的指引和监控为主导,并与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相分离。董事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稽核、风险管理、人事和薪酬、关联交易控制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和监控职能,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高效化。中国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际上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长与行长分别由两人担任,以免权力过度集中。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并相应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公司管理架构,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其目标是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国现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王传军, 2006)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国有股比重偏大(深发展和民生银行除外);(3)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均在14~17人之间,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董事会成员持股比重偏低,无法充分发挥股权长期激励的效果;董事双重兼职的情形颇为普遍;董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人数增多;(4)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基本符合规定,除华夏银行未设置审计委员会外,其他4家银行均已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5)独立董事,除深发展外,其他4家银行均达到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比例规定;(6)监事会规模较大;除深发展外,监事成员双重兼职的情形普遍;监事成员持股比重较低;相对而言,监事在银行领取报酬的比重较董事更高;(7)高级管理层:遵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银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无高级管理层双重兼职情形,说明高级管理层与股东单位在人事上完全独立;高级管理层零持股现象普遍,股权的长期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高级管理层成员普遍在银行领取薪酬;薪酬的激励功效初显;(8)关于监督机制的调查,5家上市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报告,惟一的例外,是浦发银行并没有披露审计师出具的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9)关于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市银行均已建立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制度,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10)就整体而言,上市银行能够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就监管层面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国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从组织结构、股权、中长期战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评估与监测、检查与报告等方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总计28条款的详细指引。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关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定,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公司治理仍存在着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诸如: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的认识存在误区,并且没有进行适当的监督或对高管层和雇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利益冲突、缺乏独立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导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决策;内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内部和外部审计“在重要关头倒头昏睡”,未能发现欺诈行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助长了这些行为:交易和组织结构的设计降低透明度、阻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人员获得真实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剧了不道德行为.并且阻止人们提出质疑。尤其是我们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使得国有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基础。

五、新资本协议实施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启示

针对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指导思想:既要吸收借鉴上述国际活跃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国情,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不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据本行的比较优势,确定好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有所为有所不为,以保持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之间的职能界限,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制衡关系;树立股东价值和稳健经营理念,按照国际公众持股银行和境内外监管规则要求,推动董事会构成的专业化,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决策机制,依靠董事会集体决策,依靠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基础。推动传统的公司治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和基础的公司治理转变。

具体说来,首先应明确董事会职责:(1)建立董事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具备并不断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素质和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需求;(2)建立风险评级机制,成立风险评级专家小组或委员会,定期了解银行的风险评级体系.听取银行内部评级报告,包括所有风险偏好和主要风险类型损失定义、测度方法、内部经济资本模型、融资成本和收益率回收办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3)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匹配相应的资本,特别是要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出合理预测,安排必要的风险资本;(4)监督高级管理层内部评级架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健全性、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评级结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机制,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其次,应明确高管层职责:(1)建立评级制度,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人员;(2)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开发风险资本系统,确定风险计量方法,设计风险计量模型;(3)批准风险评级实施过程及风险评级结果,定期审议内部风险报告;(4)建立纠正机制,分析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断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的设置,规范评级体系的运行;(5)向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提供带来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或现行政策例外情况的报告;(6)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对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强制性轮休制度;(7)对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对于不同的层级,要明确相应的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频率和报告内容、报告路线等。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2)

(一)银行治理结构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银行治理结构备受国外理论界的关注。20世纪90年生的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银行破产案、亚洲金融风暴等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健康持续经营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强化银行治理结构的必要性。1999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问题推到了从未有过的历史高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进银行稳健经营,降低金融风险,这一点已得到全球理论界和金融界的共识。

公司治理的一般架构是建立在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而引致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他问题,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注:由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所决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除了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之外,还应包括商业银行本身的安全与稳健)(李维安、曹廷求,2003)。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性。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对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制企业都很重要,但是和一般公司不同,银行治理结构更加强调银行内部治理,如银行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取向,银行的平衡制约机制、责任机制等。原因在于:

(1)根据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原理,银行业市场结构普遍处于不完全竞争甚至寡头垄断的格局,产品市场(即银行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市场)的竞争机制不能起到外部治理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2)商业银行独特的资本结构使得债权约束作为外部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银行的作用甚微;

(3)银行并购成本的巨大限制了并购机制这种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

(4)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及银行危机的“传染性”和巨大破坏性所决定的商业银行严格的外部监管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是一个确定的外生变量,使得商业银行自身无法突破这种外部政策和法规来进行经营和管理创新。

因此,外部治理机制在商业银行治理体系中不能发挥主要作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中应更注重由内向外,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曹幸仁、赵新杰,2004)。而内部审计制度就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这一指导性文件中,巴塞尔委员会从银行战略目标和价值理念、责权划分、董事会职责和管理者的相互关系、内控系统、薪酬制度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阐述了一个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其别指出“要认识到内部审计提供的重要的审计功能,并有效地利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SnsanS.Bies强调银行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建立内部有效的审计程序和内部控制程序,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市场的核心。可见,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

(二)银行治理对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的新要求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ll)(以下简称“巴塞尔ll”)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在2003年7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中国银监会2003年5月份以第二号公告的形式,就巴塞尔ll公开征求中国银行业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的代表已表示,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2004年第4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巴塞尔ll,取代现行的1988年的资本充足率协定,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可以预见,巴塞尔ll框架的形成与实施必将对全球银行业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

巴塞尔ll在原来的基础上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三大支柱,更加强调银行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同时对银行风险也做了重新划分。巴塞尔ll的第一个目标就是鼓励银行改进其风险衡量和管理技术。为鼓励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巴塞尔ll将提供直接的经济激励,鼓励银行采用更加精确的风险衡量技术和更为复杂的控制这些风险暴露的方法手段。风险管理必须建立在一个强大的公司治理基础之上,因此在巴塞尔ll中明确强调了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些规定包括: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其银行面临风险的性质和水平,确定银行对这些风险的可容忍程度,确保组织建立强大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保证他们自身能够不断地、恰当地获知所承担的风险。这些规定促进了良好的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首先,巴塞尔ll对操作风险暴露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在确立一个清晰的、全面的和整体的风险观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理由相信,如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对银行面临风险的种类和范围有一个更好的了解,那么他们就能够在企业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其次,巴塞尔ll提出了收集、分析和报告风险数据的严格的操作标准,通过提高收集和解释数据的门槛,期望改进内部报告的质量、有效性和次数。要使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正确的信息,以便于他们了解业务的性质。鉴于此,巴塞尔ll再次强调了独立评估和审计的重要性。

如上所述,巴塞尔ll的规定和精神对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新的激励,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内审工作应符合新时期的经济特点,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地、规范地评价银行的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过程,通过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间接地为银行增加价值,发挥内部审计的应有作用。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实施巴塞尔ll是各成员国的应尽义务。银监会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是迟早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巴塞尔资本协议变化趋势,及早针对巴塞尔ll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三)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及演变趋势

正确认识内部审计及其职能,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理念,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历史上的三大里程碑,即卡德伯利报告、哈姆佩尔报告以及作为综合准则指南的特恩布尔报告对内部审计的阐述,反映了西方内部审计职能的角色由监督者逐步向控制者转变的轨迹(见表1)。

表1英国公司治理的三大研究报告有关内部审计的主要观点

时间

报告

有关内部审计的主要观点

1992卡德伯利报告

内部审计是对外部审计的补充,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关键控制和程序进行监督是良好公司实务的组成部分,这种日常监督也是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中的一部分,它有利于保持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内部控制代表董事会对任何有舞弊可疑性的行为执行调查,为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应使内部审计负责人与审计委员会主席的沟通畅通无阻。

1998哈姆佩尔报告没有必要对内部审计做出严格的规定,但董事会应经常考虑,是否需要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1999特恩布尔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需要对风险和控制给出客观的保证和建议,一个有效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独立第三方)则可以提供这种保证和建议,内部审计亦可以在诸如健康和安全、管制和法律遵守及环境等问题提供保证和建议。内部审计师的主要作用是“确证和建议”,而不再是以往的“监督和复核。”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8月了一份报告《银行内部审计和监管当局与审计师的关系》(以下简称“内审报告”)。该报告阐述了银行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所有银行建立一个常设的独立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并提出了内部审计指导原则。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评价方法的应用和有效性;审查和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包括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银行服务;审查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审查银行与风险估计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审查已经建立的系统是否遵循法律和监管要求、行为准则和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和效率;测试交易和特定内部控制程序的功能;测试监管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执行特别调查等(注:为了调查内部审计指导原则在全球银行业的认可程度和实际执行情况,巴塞尔委员会会计特别小组于2001~2002年期间,对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和71家样本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实际工作中,样本国家银行内部审计的范围基本上是与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和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的要求相一致的)。

内部审计从财务型审计转向增值型审计是整个西方商业银行现代内部审计理念的最显著特点,而这又恰恰是建立在内部审计目标和职责的准确定位基础上的。科学的目标定位和职责分工,保证了内部审计部门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管理当局的新要求。传统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查错防弊,发挥保护性制约性作用,因而其工作重点放在财务审计上;而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内部审计既不能直接协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又容易导致内审部门重视了细枝末节,忽略了主要风险,而且还代替管理层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目前很少开展诸如财务收支审计、雇员欺诈行为调查之类的制约性审计,而是将工作重点致力于改进管理效率、增加企业利润等建设性审计上(注:在安然和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又重新加强了对报表的关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际银行内部审计理念明显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如图1所示。

图1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演变趋势(略)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及制约因素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

我国现有的内审工作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采用的是既受企业主要领导的管理,又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模式,是一种双重领导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往往对内审进行较多的业务管理,使商业银行内审主要代表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很少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可以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正处于“财务型审计”阶段,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是一种“警察”型的内审理念,认为内部审计作用就是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仅仅是一个监督部门,审计方式主要是查错找弊,纠正违规。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审计理念指导下的审计活动发挥作用的层次、领域、深度等都有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价值未能得到重视和挖掘,内部审计的地位难以真正确立。我国银行一般观念认为,审计作为服务部门并不能创造价值和利润,对于内部审计在银行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未能充分挖掘审计在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中的价值,未能重视和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已经建立了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组织机构,但总行审计部门不像国外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那样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只是一个职能部门,其没有直接参与监督管理应有的地位。

2.内部审计目标以查错纠弊为主,满足于真实性、遵循性等基础要求,审计职能未能全面发挥。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是经营和管理的顾问,而不是单纯的监督者。而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是证实各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计人员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经营活动事后的检查上,而对事前分析和事中监控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对增强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作用十分有限。

3.审计理论和技术方法落后单一,审计内容陈旧,审计报告缺乏参考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内审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阶段,主要采用以查错纠弊为主的真实性审计和以对照制度检查为主的合规性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大多沿用传统的审计理论和模式,以账项为基础,围绕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开展查账、算账、找问题、提建议、写报告等,审计报告内容越来越模式化,审计建议的“含金量”不高,难以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审计信息。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制约因素

当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由于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大前提没有解决,以致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权威不高。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在内部设置了与其他业务部门平行的内审机构,直接归行内领导分管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利益(包括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所在单位有较多的依附。这样的内审组织体制往往因单位领导干预、利益关系制约和人际关系影响,致使内审机构及其人员不能客观、真实、公正、全面、深入地开展工作,其独立性较差,缺乏权威性,所做出的内审意见和处理决定也因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影响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虽然我国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近年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2.指导思想不明确,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易于进入误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部分内审人员对审计工作指导思想认识简单和片面,认为内审工作只是“装样子,给外审看的”,对内部各项业务审计只采取“应付”和“无所谓”的态度,造成内审工作只是务虚。一是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对政策界限把握模糊,不能真正行使保驾护航角色,而且行使查处力度不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未进行严肃处理;二是不具备超前意识,缺乏主观能动性,不能够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接受,形成思想停滞的不良局面;三是不能够快速找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定位点,难以发挥内审为银行“增加价值”的作用。

3.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源不足,使得内部审计工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缺少普遍适用的专业实务标准和审计条例;二是内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原来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从会计、出纳、储蓄岗位调入,专业比较单一,其中熟悉计算机技术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更少,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在收集信息、检查、评价和交流方面的能力,不能适应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增加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内部审计部门需要承担的繁重任务,难以应对审计环境变化的挑战。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

如前所述,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演变趋势是由财务型审计向增值型审计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也应创新,要以增值型审计为发展目标,以适应巴塞尔ll对内审的要求以及建设现代银行制度和市场化公司治理机制、加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内审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增值作用。

(一)我国商业银行创新内审制度和模式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尽快与国际商业银行的惯例接轨。纵观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无不具有一个相对独立、较高权威、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更加规范也更加激烈。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欲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务必要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随着2006年我国入世承诺期结束的临近,各级商业银行为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核心竞争力,关键就是要建立健全银行公司治理,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发挥内审增值作用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2.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内部营运资金管理。风险和收益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商业银行要取得高收益,就必须面对高风险,而能否承担高风险则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ll的核心内容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反映了当今世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理念与实践,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增值型审计,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和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3.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促使银行向管理要效益。世界上先进的现代内部审计——增值型审计,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政策、规定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预测与决策、计划与组织、协调与调整、拓展与创新、监督与考核等多项内容,并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确保利润的最大化,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最经济和最高效使用。因此,内部增值型审计对于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内审制度和模式创新的具体实现途径

由上可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是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取得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整个商业银行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多功能、立体化方向发展,传统业务、新兴业务齐驱并进,内部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审计的工作量不断增加,审计质量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创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和模式,其具体实现途径如下:

1.通过创新内审理念,提升商业银行内审价值。应当在有关法律中对内部审计进行明确规定,使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从治理结构上升到公司治理的实质内容,认识到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到银行应有的重视,使内部审计的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内部审计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帮助银行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改善,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一起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作为置身银行内部的一个部门,有着外部监管和审计无法替代的优势,既可对银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审查,又可对有关问题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了解,从而为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帮助银行实现增值目标;同时,内部审计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节减审计成本,为银行增加价值。因此,传统的银行内审理念已不能完全满足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应与时俱进,创新内审理念,树立由“财务型审计”向“增值型审计”转变的观念,内审工作的重点应逐步由合规、真实性审计向效益、风险性审计发展,在原来财务收支审计纠错防弊的同时,应更加侧重于经营管理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由原来事后审计变为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审计,将内部审计渗透到商业银行管理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中的评价和改进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具体来说:

(1)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对银行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帮助银行管理者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控制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提供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控制措施,帮助银行改进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从而为银行增加价值(注:如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内部审计部门一旦发现风险高的业务领域时,应及时反馈给董事会;新产品在正式推向市场前,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由内审部门对业务流程及风险因素评估以后报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同意后方可投入市场)。

(2)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评价银行内部控制状况,衡量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程度和有效性,寻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向银行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为银行增加价值。

(3)内部审计人员以其公认的道德操守和良好的职业技术,通过对银行治理程序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做出结论,并提请银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和社会责任,推进银行依法管理经营,帮助银行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部门还通过定期评价银行的道德氛围及其战略、战术、信息流通和为了实现期望的遵纪守法水平而采取的其他过程的有效性,披露银行内部违反道德规范、政策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嫌疑,规避道德和法律风险,从而为银行增加价值。

2.通过创新内审体制,为银行增加价值。内部审计隶属于谁,即受谁的领导,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地说,内部审计所隶属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就越强,反之就越低。西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主要有受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等形式。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也进行了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探索,应当肯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正确的,都有利于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仍然是在行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直接对行长负责,形式上处于较高地位,但实际上陷入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究其主要原因是良好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大前提没有解决。因此,必须按照良好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我国银行现有的内审体制。应当在商业银行中成立名副其实的能真正发挥其应有职能的董事会。在董事会设立之后,还应当改变内审部门的负责对象,使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而不向总行行长负责(注: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和纽约银行等国际著名银行都是采取这种模式,这些银行的内审部门甚至不向行长提供内审报告)。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常设机构——审计委员会,来代表董事会履行相关的职能。将内审部门的人事与财务管理权全部赋予董事会或它的审计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应全面上收各分支行设置内审机构的权力,将目前“金字塔”型的内审体系向“倒金字塔”型转变,总行内审机构阵容强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按业务品种或分布区域划分设立或交叉运用业务与区域两种模式设立,下设机构直接向总部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总行以下的分支行一律不设内审机构,采取派出制或出于成本效益因素考虑可实行“内审外包”。这种内审体制模式实现了内部审计的全行统一垂直管理,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内审部门从全行角度恰当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时间和频率,更有效、更合理地支配内审资源。

3.通过创新内审方法和手段,为银行增加价值。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外部监管、经营环节对银行强化风险防范,提高内控能力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入世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商业银行重视审计风险防范的研究,更新审计理念,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1)将风险导向审计引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提升审计质量。风险审计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强内控能力,而且能够用来控制、降低审计风险。通过对商业银行管理行为、资产风险的分析和评价,全面把握被审主体的风险状况,并找出高风险的领域,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率,以便集中力量对高风险领域进行控制和管理,帮助和促进商业银行各级管理层提高管理水平,做到科学决策,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

(2)全面开展增值型审计,需要更新审计手段。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迅速提高,电子银行业务也迅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交易量逐年增加,信息科技和电子银行方面的风险控制越来越突出。因为信息科技和电子银行方面的风险是系统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造成全局性的影响,对一个银行的商誉和形象都将带来极大损害,所以世界各国商业银行都十分重视信息科技和电子银行风险的控制,相应地,电子银行审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制定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控、安全控制、法律和信誉风险三个方面。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手段要向电子化、网络化、实时化和规范化转变。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信息等现代技术手段,替代原先传统的手工操作办法,加快内部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内部审计资料库,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途径。通过对内部审计手段的改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审计功效,保证审计增值目标的实现。

4.通过创新内审资源,为银行增加价值。

(1)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和审计条例。通过审计标准和条例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银行中的地位和权威。实务标准可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学会《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由中国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等行业协会来制定;审计条例应由各银行制定。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一部审计条例至少要包括:内部审计职能的目标和范围;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中的地位、权力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审计条例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起草,定期审查。它应当得到高级管理层的同意,随后得到作为监管作用一部分的董事会的确认。在审计条例中,银行高级管理层给予内部审计部门建议权,授权其直接与任何员工进行接触和交流,检查银行的任何一项活动或一个实体,接触银行的任何记录、资料或数据,包括管理信息和所有协商和决策机构的会议记录。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内审人员素质。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已走上了职业化道路,其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往往由具有职业资格的内部注册审计师来执行,这些人员既来自于组织内部,也可能来自于组织外部。在我国,近年来开始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考试。虽然各商业银行目前并没有把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作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但囿于提高素质的需要和新形势的要求,无论是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人员都应对这样的资格考试日益重视并积极地参与。随着内部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家,还需要大量具备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学知识的专家,包括内部控制专家、风险管理专家、公司治理专家和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后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银行审计整体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这样才能为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符合要求的监督控制资源。通过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以保证审计增值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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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3)

内部审计在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作用,一类是治理作用。内部审计管理作用强调对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治理作用强调内部审计对经营者的监督[2].内部审计从强调管理作用到强调治理作用是认识不断深入的结果。当治理作用的强调超过管理作用之后,内部治理基础审计成为新的内部审计模式。管理作用服务于治理作用是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另一典型特征。

二、国外银行推进内部治理基础审计情况

银行率先推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是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认识逐步深入、OECD对公司治理日益重视的背景下,BCBS经过了一系列文件推进的。

(一)推进背景

1.IIA:内部审计处于由管理向治理转变过程中

内部审计存在一个从强调管理作用到强调治理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在IIA的历次定义修订中。从IIA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职能由管理向治理方向转变的轨迹[6].如,1990年IIA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为检查和评价组织经营活动,并为组织管理者服务而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6],强调的是管理作用;1999年IIA提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7],这就强调了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

2.OECD: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被强调

《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修订版比1999年版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在修订版第二部分“对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不断地被强调。特别是在“董事会的职责”有关注释中,OECD强调内部审计“确保公司包括独立审计的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完整性,及确保在适当位置存在适当的控制系统,特别是风险管理体系、财务和操作控制系统、法规的合规等”等治理功能[2].

(二)推进过程

1.观念形成:关注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

以2001年8月BCBS的《银行内部审计以及监管当局与审计者关系》[8]为观念形成标志。在此文件之前,BCBS涉及内部审计的文件有1998年9月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框架》[9]、1999年9月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3]等,这些文件均强调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监控体系一部分,侧重于其协助管理层更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等方面,强调的是内部审计管理作用。在《银行内部审计以及监管当局与审计者关系》[8]中,BCBS呼吁所有银行成立一个永久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从内部审计目标与任务、与外部审计关系、与监管当局关系等各个方面加以指引。内部审计治理作用受到了关注,治理基础审计观念形成。

2.由观念走向实践:进一步分离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尤其是合规关注职能

2002年8月BCBS公布的《银行内部审计以及监管当局与审计者关系调查》[10]显示内部审计治理作用在银行实践中得到强调,2005年4月的《银行的合规与合规部门》[11]进一步为内部审计治理作用的发挥提供基础。

2001年到2002年,为了解银行对《银行内部审计以及监管者与审计者关系》的反应,BCBS的会计特别工作组对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等在内的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及71个银行开展了一项调查[10].调查结果显示有关内部审计重要指引在被调查银行中获得了普遍接受,内部审计发挥着重要的治理作用。内部治理基础审计已不仅仅是观念,而已经开始实践。调查结果同时显示银行存在分离内部审计合规关注职能需要。随着《银行的合规与合规部门》的、独立合规部门的成立,内部审计更进一步地从日常合规事项关注中超脱出来,以更超然独立的地位确保其治理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推行保障机制

银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在国际活跃银行得到普遍实践。在2006年的《加强银行公司治理》修订稿中,BCBS作了许多提高银行内部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内部审计治理作用的发挥,也强化了治理基础审计的保障机制:(1)经营层面,强调在组织机构中分设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保障内部审计以更加客观与超然的姿态发挥治理作用;(2)治理层面,强调构建更加独立、非执行、专业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的报告上级,通过确保报告上级的独立来保障内部审计更加独立地发挥治理作用;(3)监管层面,强调监管者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估等,从而以外部监管力量来保障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权威性[2].

三、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银行内部审计发挥的主要是管理作用,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亟须提高,银行审计工作以查错纠弊为主,存在着审计技术陈旧、审计质量差、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推行银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可以确保银行内部审计具有较高的客观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可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

推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需要在经营层面、治理层面、监管层面构建相应保障机制。当前,我国银行间并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也不尽相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保障机制很不健全:

(一)经营层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但独立合规部门较少,内部审计难以保持超然客观姿态我国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推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情况比其他银行稍好一些。

(二)治理层面:内部审计报告关系不清晰,独立、非执行、专业审计委员会有待进一步组建

5家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关系不够清晰,审计委员会自身设置也不统一。其中:(1)内部审计向监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负责居多,有民生银行(监事会约请银行稽核部有关负责人听取风险管理与控制现状的汇报)、招商银行(银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听取总行稽核监督部的专题汇报)和华夏银行(银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听取稽核部的检查报告);(2)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负责较少,主要为深发银行(银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及关联交易委员会直接领导稽核管理系统)和浦发银行(银行年报没有交待审计组织体系的报告关系,但考虑到该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笔者推定两者之间存在报告关系)。由于我国监事会在独立、非执行、专业等方面的欠缺,因而在治理层面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也就有所欠缺。

(三)监管层面: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管有所欠缺

5家银行年报均未提及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被监管当局评价、监管当局会谈内部审计负责人等。笔者认为监管当局没有或较少开展这方面工作。我国银行内部审计无法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来保障其工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5家境内上市银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境内其他银行很难优于上述5家银行,需要相关机构采取措施构建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保障机制。

四、构建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基础审计的保障机制

(一)管理当局:成立合规部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使内部审计从对日常经营是否合规关注中解脱出来

在未成立合规部门的银行中,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着较多的日常合规关注职能。因此,银行管理当局应推动合规部门的成立,并明确合规部门是支持与协助银行高级管理层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界定其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其与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合作[13].由银行合规部门负责合规风险识别、量化、评估、监测、测试和报告,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定期复查合规部门工作、进行合规检查等方式来确保自身的超然客观姿态,以充分发挥出治理作用。

(二)治理当局:组建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委员会,明确其对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关系

二元治理结构下的我国银行欲引入基于一元治理结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需要解决其是在董事会、还是在监事会下的设置问题。以独立、非执行、专业为判断标准,治理当局应在董事会下组建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同时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当发现管理层的有关问题时,则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通过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报告上级的独立、非执行、专业性,在治理层面构建内部审计治理作用发挥的保障机制。

(三)监管当局:尽快正式《银行业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使监管机构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检查等内容制度化

借助外部监管力量可确保银行内部审计发挥对经营者监督的治理作用。BCBS向各国监管当局和银行的系列文件,虽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是指导我国银行实务还需要我国监管当局相关规范性文件。2005年4月银监会就针对指导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的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2006年4月银监会第44次主席会议也对之加以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引》的可使监管当局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估制度化。只有这样,银行内部审计才能进一步借助外部监管力量提升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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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4)

作为银行持续稳健经营核心要素的风险治理,在满足相关利益方诉求和推动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功能实现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良好的风险治理本身即是利益相关方诉求的一部分,建立良好的风险治理机制能够直接满足各方需求,提升银行价值。如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董事会、薪酬制度、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风险治理架构的不完善,被认为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二是,良好的风险治理是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的基本保障,可以间接地通过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价值的不断创造。例如,随着商业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度和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个分工清晰、职责明确、激励合理、传导流畅、组织有效的体系,是做好复杂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有利于通过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文化及计量体系等实现银行价值的创造。而这些条件的达成,都离不开风险治理的有力支持。商业银行风险治理与价值创造的关系如图1所示。

风险治理推进价值创造的组织架构

为实现风险治理对银行价值创造的推动作用,最为关键的是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作用。董事会承担着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风险治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而董事会是风险治理的核心,在推进银行风险治理建设和增强银行风险能力方面发挥着关键性、战略性、长期性和根本性作用。

董事会在风险治理中通过以下途径促进银行价值创造:第一,董事会成员应清楚理解其在风险治理中的职责,有能力对银行的各项事务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第二,董事会应强化其在风险战略的制定和决策方面的职能,在银行风险可以承受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战略选择和经营决策;第三,董事会应在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保证风险战略规划和决策在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门作用的有效传导和贯彻执行,确保银行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表1列示了国际部分先进银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可以看出,审计、提名与治理、薪酬与福利等职能,在各银行中都设置齐全;在风险/资产管理和执行方面,仍在不断完善。

从国际先进银行情况来看,摩根大通银行的风险治理架构较为成熟,如图1所示。其主要架构设计及职能是:董事会承担风险管理最终责任,主要通过风险政策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来实施风险监督的职能。风险政策委员会监督高级管理层风险相关职责的执行情况,包括检查相关的管理政策以及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与参照指标进行对比。审计委员会监督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内控及财务报告管理体系。资产负债委员会批准流动性政策,包括应急融资计划和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敞口,监督资本管理以及内部资金价格转移政策的执行情况。风险工作组每月开会审查风险政策、风险技术、新资本协议以及其他合规问题。投资委员会监督公司私人股本和主要财务活动范围之外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并购业务。市场委员会由首席风险总监(CRO)任主席,最少每周开一次会,来审查和决策重大风险事件,包括限额、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大额高风险交易和对冲策略等。财务和投资办公室负责计量、监控、报告和管理公司的流动性、利率和外汇风险。风险管理部门由首席风险总监(CRO)负责,首席风险总监是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向CEO和董事会报告;承担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责任,内部分成信用、市场、操作以及私人股本投资等单元;对风险政策、工具、报告和风险文化建设负责;风险技术对建设信息科技框架和监控管理风险负责。法律和合规部门监控法律和信托风险。

风险绩效传导促进价值创造的三种方式

除了要大力发挥董事会在风险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银行还可以通过设计风险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全面风险评估体系以及推进流程银行建设等途径发挥风险治理作用,推动银行价值创造。

第一,完善风险绩效考核体系,推动风险绩效的传导和银行价值创造。商业银行风险治理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以制订组织的战略目标,确定实现战略目标和绩效评价的方法,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绩效考核是将风险管理与绩效管理有机融合,在考核过程中充分考量风险因素,使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降低收益不确定性,进而提高总期望收益,提升企业内在价值。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紧密相联,是银行实现战略规划、不断提高自身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充分、有效运用风险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是融合不同利益相关方诉求,平衡银行长期发展与短期盈利的一个基础平台。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运用RAROC、EVA等风险绩效考核指标,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及其长期价值(表2)。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5)

(一)内部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项客观独立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实现价值增加并提高组织的经营效率。它采取系统规范的对风险管理、控制以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改进其有效程度,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评价方法的和有效性;审查和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系统和电子银行服务;审查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审查银行与风险估计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审查已经建立的系统是否遵循和监管要求、行为准则和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和效率;测试交易和特定内部控制程序的功能;测试监管报告的可靠性和时效性;执行特别调查等。与内部审计有关的一个重要是利用内部审计师充当内部顾问。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建议或咨询应当是对内部审计基本职能——银行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功能,以检查和评价其内部控制系统——的一种补充。

调查显示,在实际工作中,样本国家银行内部审计的范围基本上是与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和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的要求相一致的。巴塞尔委员会会计特别小组的大多数被调查行的内部审计师在保证和咨询活动上的时间分配比例一般是:内部审计占75%—95%,培训占5%—20%,咨询占0—20%.关于咨询工作,被调查行的内部审计师强调他们不承担任何经营责任。有关银行指出,咨询也只限制在为特定的大项目或计划提供与控制有关的建议。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

银行内审组织最普遍的模式是实行集权化管理。所有被调查行证实,它们都建立了常设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大银行来说,其海外分行可能会设立一个内审部门,但这些当地的审计单位都要接受总行内审部门的协调。而且,内部审计通常根据业务来组织,这些业务的内审部门负责人要向集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在属于一个集团组成部分的小银行,其内部审计可能会外包给集团的内审部门。调查也表明,这些被调查行的内审职能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得益于建立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都明确各自的职责:即董事会对保证高级管理层建立和维持一个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一个评估银行业务各种风险的衡量系统、一个将风险与银行资本水平相联系的系统以及监督遵循法律、规章和内部政策的适当方法负最终责任,并对内部控制系统和资本评估程序至少每年审查一次。银行高级管理层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和资本评估程序的范围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所有被调查行表示,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的活动和日常的内部控制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没有管理层的干涉下执行委派任务,可以自由地报告审计发现和评价,并不受管理层的干涉,可以在内部进行通报。内部审计部门的这些权利得到了审计章程和监管规章的保证。一般审计章程有利于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在银行内的地位和权威。考虑到各国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性,所有审计章程须经董事会或相当级别的机构的批准。审计章程一般要传达给银行全体员工,或至少可以获取章程(如通过内部网)。但在少数的被调查行,审计章程只传达给极为有限的人,如审计职员和管理层。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行都授予内部审计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和通过董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向董事会报告的权利。与此同时,客观性对内部审计师也很重要。被调查行对保护客观性和公正性所采取的措施各不相同。最常见的措施包括:1.审计人员的任务轮换;2.不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3.在审计章程中确认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4.内部雇佣的审计师不能参与审计他或她在某一时期以前负责的业务;5.内部审计师从银行外部招聘;6.对审计工作和工作底稿开展正式的审查和评价程序;7.审计师的报酬不与经营业绩或利润挂钩;8.执行建议时的职责分离;9.审计师不能参与控制和其他管理程序的设计。此次调查也显示,内部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对于保证和提高内部审计的客观性至关重要。内部审计师是训练有素的,尤其是在大银行和特殊领域比如审计交易活动和信息技术。这并不排除内部审计部门就特殊的信息技术审计向外部审计师咨询。在招聘内部审计师时,小银行倾向于更看重个人的银行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是文凭或专业。专业胜任能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持:在职培训;正式的内部和外部培训(注册审计师取得资格后经常要接受强制性的持续);审计部门内的职员轮换;鼓励成为注册内部审计师。

(四)内部审计的运作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的活动包括的程序是: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价获取的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和进行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层通常每年负责编制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计划,这些计划须经银行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几乎所有银行都表示,财务审计、合规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等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都由内部审计部门来执行,但管理审计通常开展得比较少。另外,被调查行证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负责保证部门遵循良好的内部审计原则,这与巴塞尔委员会内审报告的原则是相符的。

二、国际银行业内部审计的趋势

银行内部审计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著名的COSO内控,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是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提高经营效益、效率以及遵循有关的法规制度。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国际银行内部审计的评价目标和工作范围明显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评价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开展财务审计的工作逐渐被注册师所承担。虽然多数被调查的国家报告,对会计记录进行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工作范围,但银行财务报告审计并没有被一些国家的银行包括在内部审计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财务报告被看做是银行外部审计师的惟一职责,在这方面,内部审计的作用只限制在为外部审计师提供支持。

(二)遵循和监管要求的趋势日益增强,即由一个独立的法律和合规职能部门进行评价,而不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做。

(三)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质量和效率是首席内部审计师最优先的任务之一。主要的发展趋势是审计师的专业分工更加精细,这是为了更接近被审计的业务(如购并),加强审计和对内部模型的评估,并更加强调风险导向的审计。

三、若干启示

与国际银行内部审计的先进做法相比,我国银行的内部审计明显存在着外部环境不利、内部组织独立性不强、内审理念落后以及人员素质较差等。巴塞尔委员会的上述调查无疑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重要的经验启示: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6)

工作和生活中,*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监管工作中,他忠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和工作人员守则,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担任部门党支部委员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积极参加“保持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性”、“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以及“监管岗位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的讨论。在积极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剖析了自己在思想状况、工作态度、工作实绩方面的表现,进一步端正了思想认识。*长期担任所在部门党支部、工会委员工作,*年曾被评为中国人民银行优秀工会干部。

二、努力学习金融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能力

为做好监管工作,*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他曾多次被选派参加境内外培训项目,先后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北京举办的银行监管与信用风险分析培训;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维也纳基金学院举办的银行监管培训;中国人民银行举办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现场检查培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纽约举办的银行监管业务培训和中国人民银行和卢森堡金融技术转让协会共同举办的信贷分析培训。并被选派到香港金融管理局、花旗银行、建设银行总行进行监管业务、银行业务的培训和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

在努力学习金融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编译、翻译了大量专业文献,积极开展专业相关理论研究。*至*年,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风险管理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了风险管理模块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大纲的撰写和教材起草工作。*年,参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培训教材第一模块监管目标和战略规划以及第二模块商业银行核心业务部分撰写、审稿工作;参与*年度《个人金融年鉴》编写工作;参与翻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撰写《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核心原则比较研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情况调查报告》、《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组织形式研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等多篇研究论文,在《中国金融年鉴》、《财经编译》、《北京金融》等刊物和论坛上发表。在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积极主动开展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业务综合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参加工作以来,*长期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先后承担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外资银行在华代表处监管,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等多个岗位监管工作,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全面接触了多种类型的监管实务,积累了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和银行监管工作经验。期间,他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组织推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工作,起草改革报告上报国务院;参与香港中银重组、上市的项目研究及审批工作,并参与同境外监管当局间、银行同业间就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磋商;参与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准备计提专项研究;参与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研究工作。

(二)现场检查工作。先后参与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检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检查、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及新发放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检查、可疑类贷款损失状况和损失类贷款形成原因现场检查、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全面检查等多项现场检查项目,多次在现场检查中担任主查人,起草现场检查方案,撰写检查报告。参与了人民银行重点工程——现场检查信息系统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参与银监会现场检查系统需求撰写,并参与了推进小组和测试评估小组工作。

(三)法规制度起草工作。起草和参与起草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外资银行代表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关于加强涉外企业信贷管理的通知》、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担保资格审查的通知》等多项法规制度起草。

(四)市场准入监管工作。负责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审批期间,研究审批建设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进出口银行南非分行、工商银行设立法兰克福分行等多家中资境外分行设立;负责外资银行在华代表处监管工作期间,研究审批汇丰银行中国地区总部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境内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期间,组织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研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31家一级分行、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等机构设立事项。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研究、审批工作。

(五)重大案件查处。从事监管工作期间,先后组织、参与领导批示查处的多项重大案件。参与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票据业务系列案件的检查工作,起草相关报告;参与原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人违法违规案件;福建、贵州、深圳三地农业银行重大举报案件交叉检查;秦毅集团、增奇新钢铁公司等审计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参与国务院“803(荷兰村)专案”查处并作为专案联系人;参与中国农业银行邯郸金库重大盗窃案查处工作等。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7)

二、抓好客户和投诉工作。为防止处理不当使小问题上升为大矛盾,经济问题演化成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流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及时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与来访,切实做到不积压、不推诿,并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抓好“协解”人员稳控。国有商业银行协解人员上访问题,因其产生原因复杂,解决难度大,一直是综治维稳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做好辖内银行业协解人员稳控工作,我们督促银行业机构把部分银行系统协解人员问题,作为春节、“两会”、国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等敏感时期维稳工作的重点,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做好通报预警工作,及时对有过激行为倾向、有赴省进京滋事苗头的重点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全力协助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组织煽动串联群众上访闹事的挑头人员的依法打击力度,构筑维稳工作的坚强防线。

四、抓好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为防止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我们认真履行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完善工作组织机制,明晰工作责任,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发生。与此同时,切实抓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悬挂横幅,散发资料,开展咨询,组织银行业机构利用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等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事件的意识,实现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零发生。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8)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66号)精神,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对__联社进行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制成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当地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金融企业。

二、总体思路

拟筹建机构法定名称:____农村合作银行

拟筹建机构英文名称:____ruralcooperativebank

拟筹建机构法定地址:__省__县__路759号

拟筹建机构注册资本:__农村合作银行采用平价方式,拟募集股份10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

拟筹建机构设立方式: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募集的全部股份。其发起人以原__联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

筹建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有效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机制;立足“三农”,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支农贷款占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发展后劲,确立市场化、集约化经营思路,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县公安、县财政、县审计、县地税、县国税、县工商、县国土、县建设、县人行、县银县监办、县联社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联社理事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筹建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不良资产审查核销、拖欠贷款清收、优质资产置换、产权认定四个工作小组。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并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选举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股东代表大会推荐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等。

四、股份募集

__农村合作银行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__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

(二)股本金募集。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门成立募股小组,负责实施《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 募集方案》。本着入股自愿、风险共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发起方式募集股本金。凡法人、自然人在认可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条件下均可入股,募集重点对象为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的要求。原__联社社员有优先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三)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__联社原社员股金进行确认,并在自愿的前提下按实际净资产的每股净值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对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的社员,要补齐到入股起点金额后转为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金;对暂时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作为资格股专户管理,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按1:1的比例予以清退。

(四)股权设置与股本结构。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根据对__联社历年来经营效益的分析,以及今后的发展预测,为确保组建后符合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使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保持8%以上的水平,拟在现有股金的基础上开展增资扩股工作,使注册资本达10000万元人民币。

1、根据资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2、单个法人及关联企业股东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即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超过5%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即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内部职工股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即最高为人民币万元。

(五)募集股本金的时间安排。待银监会批复筹建申请后30日内,全面完成本次股本金的募集工作。

五、法人治理框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__农村合作银行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__农村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拟设股东代表53人。

(二)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拟设成员9人,其中内部职工董事3人,外部董事6人(含独立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内部监事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组成,拟设成员5人,其中内部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2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配备方案为:行长1人,副行长2人。在适当时期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全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副行长人选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制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

六、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

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的要求,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安排内部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总部拟设置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会电脑部、监察保卫部、合规管理部、办公室、总行营业部9个职能部门。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经理1名,从业人员1至25人。分支机构拟设26个支行,12个分理处。支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1名,从业人员根据业务量大小设5至25人。分理处设主任1名,从业人员4至6人。

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后能够按公司治理的要求正常运转,充分行使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按照“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原则,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在批准筹建期间,制定下列主要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

(二)__农村合作银行民主管理制度,包括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选举办法、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监事会的选举办法、监督机制、议事规则等;

(三)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独立董事制度;

(四)__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方针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以及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意见;

(五)__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合规政策、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同时,__农村合作银行正式开业后,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对现(来源:文秘站 )__联社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完善内控体系。

八、筹建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充分依靠__ 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共识,合力推进,为做好筹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并在其具体指导协调下,在县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为解决筹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好先期调研、论证、测算和分析等准备工作。

2、成立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学习有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政策文件,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筹建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取得_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__县人民政府同意组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批文等。

3、召开__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一是通过__联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委托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方案》以及《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等决议。二是通过净资产分配方案、新设立的__农村合作银行承继__联社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以及在__联社职工股金再量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等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等;聘请符合审计评估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__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出具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确认书等;筹建工作协调小组、__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申请银监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等;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报告。

5、征集发起人。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起草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进行募股预约登记,对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认购股份数量,并组织签订发起人协议。此项工作拟于《净资产确认书》签订后一周内完成。

6、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7、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起草《____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初,由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筹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请示》。

(二)筹建阶段

在获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后,即进入筹建阶段。

1、落实股金认购方案,完成股份募集和验资工作。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的1个月内完成。

2、制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清理整顿方案。对现有机构资源进行整合,确定拟设支行、分理处的数量和位置,形成全面的机构设置方案并实施。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3、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就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人选任职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4、进行企业形象设计(cis)。包括凭证印制、印章牌匾更换、标识行徽制作、经营理念确定、发展规划制定等。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5、选举股东代表,原则上按照股本结构选出股东代表。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一是审议通过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章程、本行议事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二是选举产生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并由律师出具见证书。

6、召开首届董事会,审议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方案。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选聘董事长和正、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本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监事会,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监事长。

8、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收集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资料。

9、筹建工作完成后,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全面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有关部门。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筹建工作验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1)律师出具的见证书;

(12)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管理办法;

(13)组织结构图;

(14)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5)经营方针和 计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16)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银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开业阶段

接到同意开业的批复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后,即进行以下工作: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9)

相比于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其置身于银行内部,能够及时获取关于银行运营情况的信息,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审计风险。其次,内部审计可以对商业银行运营中的方方面面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监控,源源不断地向高级管理层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对银行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与报告,帮助管理层制定恰当的风险战略,识别、评估、应对重大风险,从而将审计关口提前,发挥内部审计事前预警、防范风险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特作用

我国实行分支行制,商业银行具有分支机构众多、经营多元化的特点,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多元利益并存,难免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各个局部利益之间的利害冲突。加之个体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委托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高级管理层无法亲力亲为,直接获取大量内部管理信息。而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项业务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银监会,2014)。因此,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开展多种更具增值效应的服务,如评价各行处的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指导原则的遵循情况;评估各行处经营管理水平;评估资源配置与成本效益、盈利结构及业务发展规模的匹配程度;评估银行正确实施战略决策的能力、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持续发展能力;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等。与此同时,内部审计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而且是挖掘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发现制度缺陷,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进而建立一种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帮助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为实现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另外,通过内部审计还能显示高级管理层一直致力于实施针对薄弱环节的改进程序,向广大股东传递高管层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信息,建立起商业银行高管层的良好信誉。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有利于内部审计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内部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通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同样重要。但由于金融业具有高负债率、高风险的特性,商业银行一直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管,其自身无法突破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经营和管理创新,因此银行治理结构更加强调其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注重由内向外完善治理结构。如前所述,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系统地评价商业银行的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过程,为高管层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从而帮助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也能为内部审计提供优良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只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既设有类似英美的、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又设有类似日德模式的监事会制度,这种双重监督模式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实践中为确保二者发挥协同效应,商业银行应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边界,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并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能有效沟通;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够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直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优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报告路径

目前国有银行已初步建立了总行和分行分级管理、向上一级负责并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即由总行成立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各分行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其负责人由总行直接委派,将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的审计权限收归总行和分行所有,减少了管理层次,强化了总行对内部审计的直接管理,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审计报告线路方面,五大银行尚有区别,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仅设一条报告线路,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设有两条报告线路,一条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另一条是向监事会和高管层(总行行长)报告。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双线报告更有利于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倡导的报告路径一致,即业务上向董事会负责;行政上接受首席执行官领导。这种双线报告机制的恰当应用,能够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商业银行最高决策者和监督者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果断采取纠正措施。

(三)切实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二者都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审计独立性包括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四个方面。目前国有银行均采取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模式,内部审计能够代表出资人对银行经营全过程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还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在总行设立总审计师,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直接对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报告工作,下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费用预算统一聘用和管理,其业绩考核也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以此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人事关系、薪金福利、预算安排上与所属行处彻底脱钩,有效摆脱“内部人控制”。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简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应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制定内部审计章程,报经董事会批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内部审计的报告方向、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的关系等。章程中还应特别指明: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包括总行各业务部门在内的全行经营管理情况及各机构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估。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10)

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上市,公司治理得到不断改善,但由于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加大,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中作用日益凸显,大力提高内部审计层次和水平已成为新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一、内部审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特殊的地位,可以说,内部审计不仅仅是一个检查系统,现代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更将其定位为一个控制系统。

(一)内部审计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董事会实施控制的手段,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一起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离不开内部审计评价与约束机制,有效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有必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内部审计本身具备监督评价的职能,可以为这些缺陷打上“补丁”。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内部审计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支持,内部审计将很难有所作为。

(二)内部审计是一种为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价值增值的监督系统

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既可对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审查,又可对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分析,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对策,促进目标实现,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实现防弊、兴利和价值增值的融合。内部审计是国有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率效益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是增加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

(三)内部审计是规避风险的“防火墙”

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领域。内部审计积极持续地支持并参与风险管理过程,评估与风险管理有关的管理薄弱环节,并通过与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揭露重大风险隐患,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发挥揭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功能,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对风险的掌握、化解与驾驭,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内部审计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医生”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缺陷、风险管理隐患,内部审计可以为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开出治疗的良方,推荐更经济、有效的资源利用方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还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各级管理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内部审计是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

评价、鉴证职能是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通过健全性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等方式,内部审计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评价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适用性和可靠性,来确认控制系统是否薄弱或失控,进而查明问题、分析成因及后果,对国有商业银行控制环境、控制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把发现的漏洞、盲点、盲区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客观地反馈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措施,以杜绝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

二、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分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先后进行了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建立了总行和分行分级管理、向上一级负责并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这种模式可称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主管模式。

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了总行垂直管理的审计体系,在总行层面设立审计局,在全国范围内10个重点城市设立内部审计分局,人员、考核、经费、薪酬等方面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也建立了总行垂直管理的审计体系,即在总行设立审计局,在全国按照区域设立了10个审计分局,每个分局100人左右的规模,审计局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审计分局人员、考核、经费由总行统一管理,薪酬参照驻地行标准执行。

中国银行公司章程中规定,“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本行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本行内部审计政策和内部审计职能,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银行在高级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与之平行,下设审计分部,内审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任命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下设总审计部;总审计师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总审计部负责审计工作的管理,在各一级分行设立总审计室,总审计室负责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总审计室形成的报告类文件直接上报总审计部,总审计师和总审计部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综上所述,目前商业银行,特别是各家国有银行均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垂直于总行的审计体系,均单线或双线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这种模式下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较商业银行内部体制改革之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是,就商业银行目前的现状来看,大多重视审计的监督确认职能,部分程度上忽视了咨询职能,导致审计工作主要方式为查错纠弊、合规审计,阻碍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价值增值的作用

(一)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审计委员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合规部门的职能界定有待进一步明晰。

(二)关注的业务和领域不够,关注风险管理的深度不够

合规性审计多,管理审计、绩效审计运用少,对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司治理与程序关注较少。对资产、负债等传统业务审计多,对内部控制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评价较少。事后检查多,对经营行风险监测分析较少,未能对经营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对规章制度合理性、新产品新业务设计的完善性进行风险评估少。

(三)非现场审计手段运用依然不够,审计项目依然主要依赖现场审计方式来完成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非现场审计的信息化、网络化和专业技术化程度依然较低。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处在快速增长期,新业务品种不断推出、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中间业务突破性发展,带来内部审计领域扩展、审计需求大增。面对堆积如山的凭证、报表、档案,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发现问题、寻找证据,内部审计仍沿袭以往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审计手段和过分依赖于现场审计的审计模式使得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四)审计创新不足,查错纠弊式的审计理念依然占统治地位

一方面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中日益重要,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增加。如农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明确提出“要发挥好审计条线的监督评价职能,坚持风险审计、管理审计、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相结合,及时揭示重大风险点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董事会战略有效执行和全行业务的健康运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审计创新不足,查错纠弊式的审计理念依然占统治地位。主要表现为审计视角依然束缚在会计视角,偏重查账,局限于档案、凭证、报表等会计记录。审计重心仍停留在事后检查阶段,专注于检查结果。习惯采用传统审计方式、站在微观上、依赖个人经验判断进行审计活动,对审计方法、经验教训总结不多,对各项业务的研究和审计方法探讨少。对难度较大的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缺乏探索性审计的勇气。

(五)检复、资源浪费,审计检查成果共享不足

内部审计、内控合规、部门自律监管等重复检查过多,各自为政,未能形成资源共享,导致资源浪费。

三、如何发挥内部审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重塑审计理念,提升银行内部审计的价值

新的审计理念应以审计创新为动力,以创造价值为核心,以提高国有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银行经营管理目标为宗旨。因此,银行内部审计不仅仅要扮演好“警察”角色,发挥好监督职能,同时要围绕国有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积极出谋划策,做领导的“智囊”、“参谋”、“顾问”,提供具有较高价值的审计信息,将知识和信息形态的审计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内部审计应发挥“咨询顾问”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价值增值。银行内部审计应运用新的审计理念,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银行发展战略,以适当的方式将工作重点渗透到经营管理领域,拓展审计活动空间,开展诸如经营绩效、激励机制、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网络安全等审计业务,深入研究问题根源,提出管理思路和对策,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咨询信息,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内部审计“咨询顾问”的作用。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要逐步从对照内控制度的条条框框判断对错、寻找错弊,转向围绕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对银行经营管理过程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机遇和威胁,进行综合分析诊断,向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延伸,积极主动研究应对策略,提供解决方案,为银行决策层提供价值较高的咨询意见,为基层经营机构提供切实的管理建议,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这种创造性的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自身的层次和价值。

(二)拓展审计范围,实现审计战略转型

内部审计应加强对银行创新业务的审计,积极拓展审计范围。内部审计要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及时发现其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意见,使银行在保持金融创新能力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内部审计实现全方位战略转型,在审计目标上,由单纯的发现型、复核型向预防型、增值型转型;在审计角色上,由“警察”向“参谋”、“顾问”转型;在审计内容上,由财务收支和内控审计为主向管理和效益审计为主转型;在审计手段上,由手工操作现场审计为主向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非现场审计转型;在审计着眼点上,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和事中及全过程审计为主转型;在审计行为上,从随意性大向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转型。

(三)实行内外结合,实现审计成果共享

内部审计还可以选择合作审计、部分外包等方式进行审计。对电子银行、银行卡、基建审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且发展比较快的领域,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合作审计,借助他们丰富的专业知识,既可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又能够节省审计人员培训成本和时间;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通过支付审计费的方式外包给专业审计机构,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也有利于银行学到新技术和最佳操作实务。要加强与内控合规、自律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检查成果。

(四)不断开发非现场审计方法和技术,全面提升非现场审计对审计项目的贡献度

一是加快非现场审计软件研发和应用。要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实现非现场审计系统与各类经营管理系统的直联;要丰富完善分析模型,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审计信息化系统和操作平台,探讨审计思路,编写方法,对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和评估;要拓宽资料来源,将经营管理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检查报告等非数据信息纳入非现场审计的视野,为非现场审计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

二是建立和维护疑点库,确保非现场审计监测及常态化运行。建立监管分行业务风险分析数据库,对非现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风险疑点,全面纳入疑点库管理。建立非现场审计监测及常态化运行机制,配置固定的审计人员,落实考核和管理机制,将审计关口前移,依托远程监控平台,以远程登录方式,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和结果进行经常性、连续性审计监督,实现对被监管单位风险的即时、动态、全面监控,定期提交被监管行经营分析和风险监测报告。

银行法治建设工作报告篇(11)

由于我国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这决定了上市银行既要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又要受证监会的监管。目前规范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主要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1号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棗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第2号信息披露准则);央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虽然证监会对上市银行的治理信息披露要求比央行的规定严格,但都存在一些共同的披露要求,比如要求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等。

从国际标准看,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文件均要求上市银行披露公司治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公司目标、重大股权变化和投票权、董事会成员和关键执行人员及其报酬、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重大问题以及治理结构和政策等。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更是提出了严格的法定最低要求,如须披露公司治理程序、股东大会的通知、选举董事、董事宣誓、董事职责、薪酬计划、经理人和雇员的诚信义务等。

综合比较国内外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标准,笔者认为,我国上市银行披露的公司治理非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原则、政策和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员及构成;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 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等。二是公司治理机制信息,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外部审计、薪酬政策等。三是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信息,包括与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等。

二、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

2001年之前,我国上市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了财务会计信息。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其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比较规范。由于当时监管当局未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信息披露的必须项目,上市银行也就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向投资者和存款人披露公司治理信息。2001年4月10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了第11号信息披露准则,首次专门规定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同年12月10日,证监会在第2号信息披露准则中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治理结构信息。2002年5月21日,央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公司治理信息。证监会《准则》和央行《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体系的基本确立。根据证监会和央行的新规定,我国三家上市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均在2001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治理结构信息。由于招商银行是2002年3月19日开始发行股票上市的,因此其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

尽管各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都单独辟出了一个章节来谈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但与国内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国际银行实践比较,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形式重于实质。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多为原则性的陈述,泛泛而谈,而不能够坦然揭示公司治理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多数银行的陈述大致雷同,均是在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条文,并且都认为自己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准则》基本相符。比如某银行在年报中披露自己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法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制度。但实际上,该行在披露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时,对独立董事及重大事项发表了什么意见等情况语焉不详,怎么能够让投资者相信独立董事是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未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还有的银行认为自己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行长工作细则》,构建并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体系,建立健全了公司监督和检查机制,但该行并未将这些议事规则公之于众,投资者又怎么相信你已经“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呢?相比之下,也有银行在《招股意向书》中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则较为详尽。

(二)对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准则之间差异的解释说明很不充分,往往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如某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目前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于尚存差异的部分将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并将已经制定的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正式实施。公司正在讨论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事宜”。但是让投资者感到疑惑的是,该行究竟尚存哪些差异部分?正在讨论哪些事宜?为什么没有一个改进公司治理的明确时间表?为什么不予披露和解释?显然,上市银行对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公司治理准则之间差异的解释说明是非常不充分的。

(三)披露的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含量不高。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两个最重要的运作机制。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视。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规定,所有公众持股公司的董事会都应当公开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这种披露应当广泛地提及内部控制,而不仅仅只限于财务信息记录和报告的控制信息。而且,应当主要由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估。在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方面,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准确披露薪酬水平最高的前五名高管人员薪酬数额及其构成,并且要披露薪酬理念、薪酬制定对比图,把公司股价增长情况和总体指数增长情况以及比照公司的情况作出简明的对比图来,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反观我国上市银行的披露做法,无疑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说明一般是作为附件而未列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予以披露。内部控制评审报告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执行的对风险和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管理层对重大风险和控制充分性的意见和报告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内部控制评价。二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等具体情况的披露没有明显的进步。新的年报准则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将高管薪酬披露到人,而是继续沿用以前的做法,由上市公司自己选择按区间披露。

(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外部检查监督机制有待建立。之所以需要建立起外部检查监督机制,是因为一方面,上市银行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还属于一种市场自律行为,投资者对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这需要外部监管当局进行监督以评价其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对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检查评价还未纳入人民银行的监管视野,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这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存款人的权益。

三、改进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在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心,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的非财务信息披露。

(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准则。准则是指导上市银行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主要源于准则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对证监会来说,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说明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报酬情况,而且也应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增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强度。人民银行应充实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加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性质、薪酬计划、内部控制等内容。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准则应当保持基本一致,避免由于监管标准不一带来的执行混乱问题。

(二)“遵循或解释”是近年来盛行于欧美国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最佳做法。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不能遵循最佳公司治理准则和商业操守的话,那么它们就必须公开解释为何不能遵循准则。从国际上看,英国、加拿大、南非和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都已经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遵循准则的程度,美国在安然事件后也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遵循情况。在此背景下,为增强上市银行的诚信度和责任感,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应当要求上市银行就公司治理差异情况采取“遵循或解释”的做法。可以将遵循准则程度分为五个可以量化的等级:完全、满意、基本、较差和很差。如果某一银行遵循程度较差的话,应当要求其提供充分的、有力的解释说明,否则证券监管部门将增加现场检查次数,并根据情况处以重罚。

(三)强化对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的披露。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国家,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内部控制的情况也并不十分令人满意。据最近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仅有一半的年报报告了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内部控制。与之相比,我国属转轨型的家,银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上市银行就更应当强化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信息的披露,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披露应充分考虑内部稽核部门执行的对风险和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管理层对重大风险和控制充分性的意见和报告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的内部控制评价。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等情况的披露应当具体到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