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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4 21:54:40

装修申请书

装修申请书篇(1)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对权利要求类型做了如下规定: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特定的技术特征。其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具备单一性的多个技术方案可以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得到保护,这样既能够使申请人节省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同时也能够有效利用审查资源。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包括多个技术方案的情况有多种,其可以是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任意组合,这里的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一切关于物的权利要求,如物品、装置等。但是写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握的。根据以往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了这种专利申请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性问题,二是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多个技术方案,不管这多个技术方案是以并列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还是以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体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会首先考虑这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满足单一性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审查中指出单一性问题是否是最有助于申请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可授权文件的方法呢?下面将举例对此进行说明。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成型装置,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了一种成型方法,而且在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

如果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项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对其修改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删除其中一个权利要求然后根据其提交分案申请,另一种是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如果申请人依第一种方法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并针对其提交另一份分案申请,则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根据保留的权利要求1对该案继续审查,如果经过检索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则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依据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分案申请,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实施是依赖于说明书中的特定装置(也就是原母案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装置),因而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申请人要克服该问题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将装置的特征加入到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然后审查员继续针对包含了装置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见下图);如果申请人依第二种方式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装置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2或者将权利要求2改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则审查员经过检索然后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装修申请书篇(2)

引言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中涉及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在先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1],但由于“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一概念十分抽象,在实践中判断原则和方法容易出现分歧和争议。另外,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形较少出现,其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的情形更少,关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鲜有研究探讨。

优先权“相同主题”的核实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需要确定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笔者以为两者在判断方式上可相互借鉴。在实践中,针对“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一度执行严格的标准,但近年来法院审结的涉及“上位概括”的案件中有数件并未得出修改超范围的结论,例如“江苏先声”案、“墨盒”案,可见一定范围内的“上位概括”是可以允许的,并不必然超范围。由此可以推测,在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在后申请涉及概括式修改并不必然能得出不属于“相同主题”的结论,对于经过概括式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值得商讨。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对于涉及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

一、案例介绍

专利申请号201110245093.0,发明名称为“用于燃料喷嘴的频率调节的装置和方法”。权利要求1为:1. 一种燃烧衬套帽组件,包括:柱形套筒,悬臂式燃料喷嘴安装在所述柱形套筒内;和多个支承杆,每个支承杆具有由所述柱形套筒支承的第一端和构造成接触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的第二端,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

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CN102052679A(D1),US2011/0100019A1(D2),US2011/0100016A1(D3)。D1、D2、D3的申请人与本申请相同,均为通用电子公司,D3是本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D2是D1的优先权文件。本申请与D1、D2、D3的时间关系示意在图1中,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则D1、D2、D3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将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D1是在D2的基础上直接翻译过来的,可以明确D1能够享有D2的优先权。若本申请的优先权成立,则D1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若本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则D1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因此,本案中首先需要核实本申请是否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

本申请是在D3的基础上直接翻译过来的,可以明确判断本申请与其优先权文件D3相比,符合“相同主题”的条件。要核实本申请是否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还需要判断D3是否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D2的申请日早于D3的申请日,本申请和D3均是在D2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特征进行概括后得出的,如果本申请与D2也属于“相同主题”,则D3不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否则,本申请能够享有D3的优先权。本案的重点在于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从D2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如果能,则D3不是关于“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本申请不能享有D3的优先权。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D2对比发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D2相比,区别在于其技术特征“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在D2中并无直接记载。但是,D2说明书第3、17-20段记载了“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所述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的技术方案吗?

二、案例分析

1. 结合优先权立法本意分析

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制度。国外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为申请人在多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便利。国内优先权的立法本意在于: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的规定,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化,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2]。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为平衡公众利益,其进一步限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必须满足“相同主题”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借助优先权制度修改在后申请以扩大保护范围显然违背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违反了先申请原则。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在D2的基础上将“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上位概括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其涵盖了支撑杆调节有效长度的所有情形,例如支撑杆的第一端与凸缘之间采用弹簧勾与弹簧扣之类的弹性连接或配合方式,或者支撑杆的第一端采用类似步进滑动的连接方式与凸缘连接。而根据D2记载,支撑杆20是通过调节与带螺纹的凸缘32的螺合长度来调节有效长度的,上位概括后,明显扩大了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是极其不利的,违背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2. 借鉴“上位概括”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分析

“相同主题”的判断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涉及“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借鉴修改超范围审查标准中对“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理解来辅助判断“相同主题”。

我局在审查实践中曾经采用“新颖性判断法”审查“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具体方法是:从该上位概念涵盖的范围中排除该下位概念的内容,然后判断排除后所剩余的内容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具备新颖性,则说明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反之,则是允许的 [3]。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 对“上位概括”式修改的判断主要采用修正的“新颖性判断法”。具体步骤如下:1.将修改文本同原始文本相比较,找出被“上位化”的概念;2.研究原始申请文本,判断该“上位化”的概念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是否被直接或隐含地公开;3. 如果该“上位化”的概念被原始申请文件公开,则修改是允许的,否则,不允许[3]。

“墨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类似于欧洲专利局关于“上位概括”修改的判断方法,认为虽然原申请文件中并未直接写明含有“存储装置”的技术方案,但是“存储装置”这个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发明目的部分有记载,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因此作出修改不超范围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借鉴欧洲专利局的操作方法,采用以下步骤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主题”:将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D2的申请文件比较,找出上位化的概念“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该上位化的概念并没有在D2中被直接或隐含地公开。从这个角度来看,本申请与D2也不属于“相同主题”。

3.考虑被概括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地位

“墨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上位化的技术特征“存储装置”与其发明目的的关联很小,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的角度,其发明构思并不限于“半导体存储装置”,而是所有存储装置均可以通过其发明构思来解决技术问题,申请人的上位化修改并不涉及实现发明目的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很容易联想到可以用其他存储装置替换半导体存储装置,并推导出该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应用于使用非半导体存储装置的墨盒,因此,含有存储装置的技术方案是与申请人的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被上位化的特征在发明构思中的作用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具体到本案,其发明构思是通过支撑杆向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以调整其频率,“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是D2中记载的实现燃料喷嘴阻尼调节的唯一一种技术手段,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申请在D2的基础上将与发明构思关系紧密的技术特征“支承杆20的第一端34通过带螺纹的凸缘32可调整的固定,支承杆20的第二端36可调节的接触悬臂式燃料喷嘴2,向悬臂式燃料喷嘴2提供可调节的阻尼”上位概括为“每个支承杆能够调节有效长度以对悬臂式燃料喷嘴提供可调节压紧力”。可见,与“墨盒”案不同,本案中被上位概括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印证,本案中判断本申请与D2不属于“相同主题”更为合理。

三、总结

优先权核实中“相同主题”的判断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均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抽象概念,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本文结合一个涉及概括式修改的优先权核实案例,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借鉴“上位概括”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分析如何判断“相同主题”。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上位概括”式修改是不允许的,但也存在如“墨盒”案的例外情况,本文中的案例虽然最后也倾向于不属于“相同主题”的结论,相信实践中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判断概括式修改的在后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时需要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装修申请书篇(3)

与各国相同,日本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发明具有单一性需要“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STF)”是指表现出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技术特征。但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规定的单一性要件与各国有很大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查指南中指出作为STF不要求该技术特征需要具备进步性(创造性)。实务中“特定技术特征”理解成“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具备新颖性的技术特征”亦无大碍;第二,审查指南明确规定针对审查员判断过是否具备STF的权利要求,虽然判断结果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STF,该权利要求也可以作为审查的对象。另外根据STF确定审查对象后,对于未被列入审查对象但一并进行审查比较有效率的权利要求,也追加为审查对象。

(2) 针对宽容的单一性对策(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最大化)

日本实务中,只要满足单一性要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因此不应该满足最初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通常一个类型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在一个申请中尽可能取得多样的权利。如果有被许可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应该在审查中尽可能地把它修改为独立形式。

比如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书中,独立权利要求1被驳回,但其从属权利要求2被认定为授权可能的情况下,把权利要求2修改为独立形式,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以取得权利要求2不能保护的范围为目的的修改,或者追加从权利要求1不同的观点特定发明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

(3) 宽泛的修改要件

日本专利法审查指南在2003年进行修改,将允许补正的范围从“直接且含义唯一地导出的事项”变更为“从当初的说明书显而易见的事项”。一般认为,这是对过于僵硬的标准的修正。而最近“综合说明书或附图的整体而导出的技术事项”标准成为原则。在日本审查实务中,在欧洲或者中国不容易被许可的按照附图的修改容易被接受。

比如日本专利申请审查手册附件书A案例14,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一种打桩机,具有本体和引导板,本体在夹着已经打入的桩的同时顺次打入新桩以形成桩列,引导板安装在本体中,具有被设定为与桩列的行进方向一致的引导面,沿着该引导面引导新桩的打入,还具有安装在引导板上的激光振荡器,通过使得激光射向设置在所述桩列的最终端的靶子,来选择引导板在本体中进行安装的位置”。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引导板10的前端部安装有发射激光的激光振荡器16。激光振荡器所发射的激光具有直线性,利用该特性,能够简单且高精度地使得引导板总是与桩列的方向一致(参考下图1 )。”

审查意见为“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激光振荡器,在本申请的最早说明书中公开了具体结构‘引导板10的前端部安装有发射激光的激光振荡器16’,并记载了‘激光振荡器所发射的激光具有直线性,利用该特性,能够简单且高精度地使得引导板总是与桩列的方向一致’。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在最早说明书等的记载范围内所进行的修改。”

又比如审查手册附件书A案例19,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一种肥料袋的开封装置,将装有肥料的肥料袋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的滑道,被由安装在滑道与固定支柱之间的臂杆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枢支单元构成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设置为相对于固定支柱可调节倾斜角度,该滑道的下端设有突出的开封刀,利用从滑道滑落的肥料袋的重量刺穿肥料袋的下方进行开封”。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开封装置1中,装设在用来让肥料袋2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8的滑道3与固定支柱4之间的臂杆6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对滑道3进行枢支使其能够相对于固定支柱4转到的销5所形成的枢支单元,构成倾斜角度调节机构,能够调节滑道3相对于固定支柱4的倾斜角度。突出的开封刀7通过固定螺栓7a安装在滑道3的下端的面上,开封刀7能够拆卸且能够调节角度,利用从滑道3滑落的肥料袋2的重量刺穿肥料袋的下方进行开封(参考下图2)。”

审查意见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本申请的最早说明书中提供了实施例‘装设在用来让肥料袋2滑落投放到分散机的仓斗8的滑道3与固定支柱4之间的臂杆6所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对滑道3进行枢支使其能够相对于固定支柱4转动的销5所形成的枢支单元,构成倾斜角度调节机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根据该记载限定了角度保持单元的具体构造,但没有限定枢支单元的具体构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由安装在滑道与固定支柱之间的臂杆形成的角度保持单元与枢支单元构成的倾斜角度调节机构’,属于在最早说明书等中有记载的事项。”

如上,在日本审查实务中,申请人在原始说明书中不能作为技术思想认知的构造,也有通过附图进行修改的余地。

(4)针对宽容的修改要件的对策(积极使用根据附图的修改)

申请人当初没有掌握的现有技术经常会在审查中被发现。由于申请人没有掌握该现有技术,所以在原始说明书中,一般没有明确的本发明与该现有技术的差异内容的记载。该情况下,可以积极通过使用附图进行修改,尽可能最低限度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争取授权。

2.考虑到中国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上期阐述的对欧洲专利审查实务特色的撰对策,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同样有效。下面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限定对策进行阐述。

(1)适用与欧洲相同的对策

中国在专利审查规定与欧洲审查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与欧洲审查规定的“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是相同的。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与欧洲实务中的问题解决法也是相同的。

所以,在上期阐述的,针对欧洲专利审查实务特色对策的方案,在中国实务中也同样有效。因此,在撰写专利说明书的时候,也应将技术思想全面概括的、多层次的、以“横串方式”来进行撰写。同时,在中国专利审查过程中,也需要对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问题及发明效果。

(2)对专利修改的限制规定

在中国实务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质审查后,专利的修改会被非常严格的限制。

第一,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综上所述,在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修改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到专利在审查阶段、无效宣告程序阶段以及行使专利权阶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战略性的准备。比如,考虑到审查阶段限制修改的规定,为了使申请人高效地获得授权,桥头堡权利要求准备能够有效地应对审查情况。而考虑到无效宣告程序中限制修改的规定时,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是与数字范围有关的(如零至一百摄氏度),建议通过多层次限定数字范围来设立权利要求项。再如在行使权力阶段,为了选定合适的权利要求项来追究竞争对手的直接侵权行为,也要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以免不时之需。

3.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得和主张专利权,中国企业不仅在本国申请专利,同时向世界各地申请专利的趋势也在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专利申请文件就需要迎合世界主要申请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点,申请文件的撰写方法因此举足轻重。作为实现专利申请国际化的第一步,本论文不仅在文件形式上,也从实体层面对美国、欧洲、日本、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色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撰写对策。

从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特色分析,为了降低权利要求被限定解释的风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中应该避免直接用“present invention(本发明)”的文字。同时,为了有效利用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思想的下位概念,需要设立不同的、多样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预先设立尽量多的桥头堡权利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被现有技术否定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为申请人建立起独自领域的桥头堡,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被缩小的程度。

从欧洲的专利审查制度特色分析,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撰写实施例时,不能以点代面地仅描述个别实施例,而应该描述涵盖该实施例的多种形式的集合,通过全面概括的方式描述技术特征。同时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多层次地分离技术思想,保证披露基准点的质量和数量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附图说明。在描述实施例方面,笔者认为各实施例中可能具有更多的技术特征,从而实施例中的技术关系也更加复杂,因此将较多的实施方式(披露基准点)并列说明的“横串方式”能够更清晰地描述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更利于申请人。而按照欧洲专利审查规定描述技术问题及发明效果的专利说明书,可能会在向美国申请专利时产生被要求限定权利要求范围解释的风险。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与欧洲基本类似,所以在中国实务中,可以适用应对欧洲审查的撰写方法,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专利的修改会被非常严格的限制。

本文是将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放在同等重要性的专利申请地域角度进行说明,并不包括某特定申请国重要性突出的情况。如果存在特定国家重要性突出,则需要根据特定国的实务特点,对本文中提出的策略进行修改。

本文笔者长期从事海外专利申请战略研究,基于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背景对海外专利申请进行了思考与总结,在专利申请文件方面提出了创新撰写对策,作者非常希望本文能为中国读者在专利申请的实务操作中带来帮助。

装修申请书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接业务。

第十三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四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勘查,制止不当装修行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接受勘查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装修行为。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七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及陈设布置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装修噪音防范4大技巧1、多用木质家具进行吸音虽然有装修噪音时间规定,但是噪音还是很烦人的,我们需要有一些小窍门来防止噪音传播。家具在房间中是最自然的吸收、扩散体。

2、门板质量决定隔音效果家里的门窗都具有一定的隔音作用,但效果差异就比较大。门的隔音效果好不好除了看门关上后的密封性,门板质量也很重要。对于实木门和实木复合门来说,木材本身密度越高、重量越沉、门板厚的门隔音效果越好。

3、粗糙墙壁可减弱噪声

装修申请书篇(5)

(二)构筑银行承认部分出具的借款人收益表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公约》、《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公约》、《购买厨卫配置公约》,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交易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典质和质押方法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供给典质物或质押财产权力凭据清单、权属表明及有权处罚人(包括财产共有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表明;由第三方供给包管的,应出具包管人赞成供给包管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表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装修申请书篇(6)

本手册的宗旨是向社区业主提供装修指引及一般资料,以协助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及装修。社区所有用户须按照本手册之有关规则进行装修,否则管理公司有权停止一切未经批准之工程。管理公司方面亦会按管理公约之授权拟定及因需而修订本手册并贯彻执行其内容,以维护社区整体之利益。

1.2社区楼宇的结构及外貌

任何装修工程均不得影响社区楼宇之结构及建筑外貌。业主应先将有关之装修图纸交管理公司审核,以确保有关工程不违反公约及小区管理规定。

1.3政府部门许可

即使业主在装修前已将装修图纸交管理公司审核,这并不表示其内容及设计已符合政府有关条例,如属必要业主仍须另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其图纸内容。

1、4装修保证金

在开始装修前,业主必须缴交装修保证金,作为不损坏社区楼宇设备、公共设施及按照已批核装修图纸进行装修工程的保证金。

1、5备注

上述及以后所提及业主应包括本社区业主、租客或由业主授权之装修承建商。

2、装修申请手续及流程

业主携同装修公司向住客服务中心递交:

一、《楼宇装修申请表》(附件一)

二、装修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1、装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证件副本原件(核对用)

2、强电/弱电承建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盖公章,证件副本原件(核对用)

3、给排水承建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证件副本原件(核对用)

4、施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装修图纸(一式两份):

1、建筑平面图、配电系统图、室外给排水管道图;

2、若对房屋内部墙体作改变,则须提供结构图;

3、若对房屋外观结构有改变需房屋外观彩色效果图及施工方案,必要时需取得市规划部门批准;

4、空调主机安装位置标示图;(二期统一按照开发商位置安装)

5、提供防盗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示意图。

四、签约有关文件

1、装修公司及业主须签约装修承诺书(附件二)

2、装修公司及业主须签约防火责任书(附件三)

装修申请书篇(7)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一条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装修申请书篇(8)

在专利界内,存在诸多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讨论。而在对修改超范围进行讨论时人们通常会提及那场著名的无效案件,也就是“墨盒案”。在该案中,原申请中仅记载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改为“存储装置”,对于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存在着全然不同的理解方式。因此这一案件判决历经的次数之多、且各次判决的结论差别之大,在专利界也实属少见。下面我们以该案例来理解专利法第33条。

一、双方观点

对于此专利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以及是否因而被无效,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持有相同的观点,即原申请中仅记载了“半导体存储装置”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改为“存储装置”属于修改超范围,此专利应被无效。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将“半导体存储装置”修改为“存储装置”并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尽管他们对于为什么如此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的理由并不相同,但是最终的结论都是此专利不应该被无效掉。看到这里,大家不禁要问,为什么对于同一案情各次判决的差别居然如此之大,是因为案情太复杂,还是各个专利行政单位审理标准不一致,抑或是其他原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知行字第53号》,其提出了“综合该原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记载能够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相比,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明显不同于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最高法的做法是与专利审查部门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一贯作法相左的。尽管这里边有专利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的因素,例如作为熟悉专利领域的人士,一般都有体会,专利属于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专利案例不同于一般民商案例或其他案例,也不同于技术文档,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尤其是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这一法条,不可能像是数学题一样画出一个圈来、超出圈的就算是超出范围这么简单就能得出结论。但是既然是法律程序,作为专利的行政管理单位,从专利局实审部门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应当尽量按照统一的标准去执行同一审查规定和原则。这里我们不判断究竟哪个行政单位的做法是对或是错,仅是通过分析讨论来探讨哪种做法更为合适,或者说探讨哪种做法更有借鉴性。

二、详述专利法第33条

(一)专利法第33条立法目的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适用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关于为什么要设立专利法第33条,各界人士的意见基本上是统一的,专利法第33条本意是强调“平衡”二字,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等。对于修改的限制也讲究一个平衡,过于严苛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过于宽松又会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这个平衡的基础,就是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当基于其在申请日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二)如何准确理解专利法第33条

基于前述立法目的,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确定。凡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已经披露的技术内容,都应理解为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既要防止对记载的范围作过宽解释,乃至涵盖了申请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公开的技术内容,又要防止对记载的范围作过窄解释,对申请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已披露的技术内容置之不顾。通常在进行专利审查以及复审的过程中,都是参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来把握申请文件所允许修改的尺度。审查指南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下面列出了其他专利法中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从其中来尝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得出上述结论的:

a、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专利法第132条和251条明确禁止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授权文件中引入新事项(new matter),以防止申请人将超出原始公开内容的信息加入,因此修改的范围以公开内容(disclosure)为准。《美国专利审查手册》即MPEP中,第 2163节规定:“虽然没有逐字逐句的要求,但权利要求的修改必须以明示、暗示或内在的公开方式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认识到申请文件中存在明确错误,而且还能认识到如何改正,则这样的改错不会产生新事项”。

b、日本的相关规定

日本特许法第17条第2款第3项规定: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进行修改时,必须在随请求书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所记载事项的范围内进行。

按照日本的审查指南,所记载的事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事项,还包括虽未明确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记载而能够不言自明的事项。

在日本专利审查实务中,对主动修改或答复审查意见时的概括(即,所谓的“二次概括”)是允许的,只要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可。

c、欧洲的相关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之(2)规定:对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其主题(subject matter)不得超出原始申请的内容。

装修申请书篇(9)

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从审查员的角度否定了申请人和/或人直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规则为依据,要求审查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而不再愿意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各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尤其第2-4条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产生一些影响。《解释》与《审查指南》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这些不一致的规定给审查员、申请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带来困惑,在具体实质审查实践中一些人和申请人通过《解释》的规定来答复审查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法规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意见通知书,例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针对功能限中心审查员 南》,司法解释对于专利审查并不具备约束力。因定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人和审查员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认为上述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为说 都必须遵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 查指南》。但是,《解释》对审查实践也存在着间接实施方式,而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覆盖了所 的影响和作用。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并且,在实质审 笔者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查实践过程中,部分申请人和/或人常常基于专利 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后半句“说明书及附图可的情况。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1)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不需要解释。也就见进行答复,例如: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保护范研究院专利分析师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确定围时,引用大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的保护范围本身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解释。求书中的内容进行限定。但是申请人和/或人上述(2)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能解释为下位概的解释并不被审查员接收,造成审查程序的延长,甚念,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至发明专利被驳回。解释为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些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能解释为下位概念。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明确规定了,对 00131800.4号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申请人认为专利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0中的“存储装置”均由专利权人在提出分案申请时由“半导体存储装置”主动修改而来,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包括实施例在内的整个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都始终是针对半导体存储装置来描述发明的。“存储装置”是用于保存信息数据的装置,除半导体存储装置外,其还包括磁泡存储装置、铁电存储装置等多种不同类型。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不涉及其他类型的存储装置,也不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墨盒装有其它类型的存储装置,因此,“存储装置”并非确定无疑就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半导体存储装置”。此种修改是超范围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不服上述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 当权利要求中存在自造词或改造词时,允许申请人通过说明书中对该词的限定进行解释。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第11291号无效决定有效。由此可见,不能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中的含义进行特定解释。 (4) 需要澄清时进行解释。当权利要求中存在自造词或改造词时,允许申请人通过说明书中对该词的限定进行解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2节也记载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5) 需要排除不可能方案的解释。当权利要求使用上位概念和/或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整体上考虑说明书以及附图,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明确排除的上位概念某些部分和/或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覆盖的所不能实现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理解为不包括该排除的内容。 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99230034.7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上层踏板下方设置两对立柱”,而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其上层踏板并不是设置在两对立柱上方,而是在其侧方,将“上层踏板下方设置两对立柱”是一种很明确的、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但该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显然不属于同一类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并未公开,故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认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上层踏板高度可调节的、便于操作的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本实用新型是在上层踏板下方设置两对立柱,立柱支撑在车身上;由于在上层踏板四周设置举升机构,使得上层踏板的高度可以根据运载不同高度的车辆给予调节;在只设一个上层踏板的挂车车身13的前后端各设置四根直立的立柱industry

装修申请书篇(10)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修改的权利:第一个方面,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修改的机会。为什么要给予修改的机会呢,除了弥补撰写的文字瑕疵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已经公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通过适当的方式全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充分保护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技术贡献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障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1)项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在任何程序中,申请人都应当有至少一次按照自己意愿修改的机会。”《欧洲专利公约》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修改权利的意图在上述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都有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第二个方面,在实体上,只要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充分公开的技术贡献,在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前述的基本规则可以简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主要理由为: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面的分析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范围,而应当适用技术贡献匹配原则来评价。“墨盒”案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能不能修改为“存储装置”,取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因素

在专利授权之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修改对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在专利授权之前,说明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先申请原则,不允许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架空先申请原则。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允许。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对象,适用相同的修改规则,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修改时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是主动修改,只要符合先申请原则,没有增加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内容之外的技术信息,而且符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支持,就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被动修改,除上述限制外,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的不适当拖延,浪费审查成本。

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必须确保专利申请人能够将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作为修改基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参照对象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包括原权利要求书。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意味着,修改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能依据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克服1984年《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缺陷,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对于1984年《专利法》,修改的原始范围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增加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来,就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所有技术贡献基础之上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1992年《专利法》的该处修改,体现了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更加细化了该原则,规定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特别强调,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应当作为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以补入该技术信息。 上述判例规则还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入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之中。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二次概括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高行终字第66号“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修改为“微开关”。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微开关”的修改,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所有微开关均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其他微开关或者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书修改时的二次概括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关键。如果能够得到支持,表明概括为“微开关”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支持,表明对“微开关”的概括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已经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装修申请书篇(11)

2022年拆迁许可申请书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

_年__月__日

什么是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至18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拆迁的分类有哪些1、按被拆除物的性质分类:拆迁房屋或拆迁附属物

2、按拆迁范围分类: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或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

3、按拆迁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分类:国有土地的拆迁或集体土地的拆迁

4、按项目的目的分类: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或商业开发建设拆迁

5、按被拆迁人的身份分类:所有权人拆迁或使用权人拆迁

6、按拆迁方式分类: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一)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