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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意见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9 03:10:24

律师工作意见

律师工作意见篇(1)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因 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第1、2、3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思路及办案策略。

3.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 欠款本息 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 )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 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方因 一案,请求乙方委派律师为人。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约,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人。

二,乙方律师应恪守中国司法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全力为甲方办理本委托合同事项。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关证据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协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证据,并根据证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合理安排诉讼时机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所交律师费及其他已开支费用不予退还。除已付费用外,还约定有其他报酬的或有未付费用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双方约定的报酬及乙方代垫的其他费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委托关系。如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1,律师费 元。

2,办案差旅交通费 元。

3,办案调查手续费 元。

4,打印、复制材料工本费 元。

5,其他费用 元。

七,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各方的赔偿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八,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者签订与本合同相同委托事项的合同,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九,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选择后在括弧内打“√”):

1、代为起诉、应诉、申请仲裁或裁决;( ) 2,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

3,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 )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标的,进行执行和解和收取执行标的物。( )

5,其他: )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执行的约定,且所涉案件须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并须延长期限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申请或由甲方自行申请。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后失效。

十三,双方确认,本合同具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除非书面更正,均为委托事项必须的各项通知包括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电话,任何一方如因此无法通知或送达而导致的后果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股份制及证券法律顾问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由×××、××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受托律师可与其他执业律师及其助理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事务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制定公司改制重组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

2.协助甲方策划、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并进行法律论证;起草、审查、修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并依法出具设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验证甲方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公司的治理结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三会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审查承销协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承销方案等文件;

5.在对全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无误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协助对参与公司股票发行工作中有关中介机关的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为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和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双方之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2.甲方为乙方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合作,配合乙方使全部准备工作达到法律要求;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司法部的规定和律师工作惯例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查档、文印、通讯等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之内;

3.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甲方公司和社会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有关事项予以界定、审核、评价;

4.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隐瞒事实、重大遗漏和误导行为而导致乙方法律意见书错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对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6.对甲方在股票发行、上市工作中需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工作,乙方应予协助。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万元,在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万元,余款在甲方股票发行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务,收费 万元/年,顾问合同期限自从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1.开展法律顾问调研工作;组织顾问小组到甲方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甲方业务运作模式,审查甲方有关法律文书,关注甲方在合资过程中是否遗留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协助甲方妥善解决遗留法律问题。

2.接受甲方咨询,就甲方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及提出处理方法;

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有关法律文书、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提供各种完备且操作性强的合同文本样式,供甲方参考;

4.根据甲方日常业务运作模式及组织架构的特点,发现法律风险隐患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协助甲方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根据甲方要求,发出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或通过公开媒体发表律师声明,伸张甲方的合法权益;

6.以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帮助甲方追讨欠款;

7.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应甲方要求,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在甲方内部开办法律讲座;

9.为甲方办理律师见证、工商登记、协办公证等法律事务;

10.参与甲方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的谈判和决策,协助草拟谈判方案,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代为草拟文件;

11.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甲方的人,各种仲裁、诉讼案件;

12.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担未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甲方并应当根据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

六、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律师工作意见篇(2)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和授权下处理企业内外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并向其负责的企业内部经济法律工作者。

凡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正规法律培训,并具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无理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依法治厂,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帮助;

(三)坚持注重调解协商,妥善解决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争议;

(四)坚持以处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室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正确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将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二)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信息;

(三)对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横向经济联合等项目的谈判、签约活动,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四)根据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参与制订、修改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对企业发生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见;

(七)办理企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法律事务,维护本企业工业产权和科技成果权;

(八)整理、汇集与本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领导人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资料;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十)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人员的职务系列,按照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阅读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

(三)根据企业领导人要求,对企业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本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尽职尽责;

(二)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

(三)对国家和本企业属于秘密的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资料、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在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室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

第十三条设有法律顾问室或法律顾问的企业,根据需要仍可聘请专职律师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委托专职律师诉讼、参加谈判等,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协同其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聘请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或协议规定。

第十五条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与企业的法律顾问应互相学习,互相配合,各展所长,共同提高。

第十六条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明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纠正意见,也不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甚至参与不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其法律顾问职务,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1987年8月3日经职改字[1987]9号)

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特点,现就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二、对在企业经济法律工作岗位上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除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条款实行外,结合企业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1.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员。应具有法律和经济法基本知识,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助理经济师。应具有法学和经济法学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较深入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3.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师。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经济法学理论,熟悉我国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了解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能独立处理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

4.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高级经济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解决国内外复杂经济纠纷的能力,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有重要贡献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三、从事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专业职务的主要职责。

1.经济员。管理一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合同,并定期进行分析;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汇总,提出改进意见。

2.助理经济师。负责一个或多个方面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处理一般性经济纠纷,起草普通法律文书;了解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解答常用经济法规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律师工作意见篇(3)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1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___责任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人,参与上述案件的一审诉讼。乙方可根据案件进展及需要变更指派律师,但应当通知甲方。

二、乙方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

1、代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代为整理证据资料、并向法庭提交。

2、代为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对证据发表意见。

3、代为出庭应诉,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

4、代为签发法律文书,代为签收司法文书。

特别授权: 代为调解,签署调解文书,代缴代领诉讼费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元),甲方缴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地向乙方陈述案情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严格保守案情秘密,但为办案所需运用披露和政府有权机关要求除外。

六、乙方接受委托进行必要的调查后:

1、乙方发现事实的情况与甲方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不符,而甲方又无过错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乙方发现甲方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乙方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费或拒交律师费用,否则乙方可以终止工作。

八、若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乙方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一审判决 时止。

十、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附注:

1、除有特别约定外,甲方不得将任何其认为是原始证据的材料交给乙方保管,任何交给乙方保管的材料都将被认为是复印(制)材料。

2、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对合同条款理解无异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经办律师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2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_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与_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人。

第二条、委托权限

本协议委托权限是一般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事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_,电话_。

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

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_和

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与诉讼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工作中对甲方提交的不可再产生原始证据不得收取,但应收取与原始证据一致的复印件。

6、乙方指派_律师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电话:_,邮箱_。

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联系人。

第六条、律师费用的计算、支付时间:

1、本金部分收取_万元(税后,乙方应付税收由甲方按税法规定代乙方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市内交通等),其余_万元按实际收回本金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并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或其承办人。

2、收回的其他费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甲方按实际收到金额数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按未付总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1、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万元,此项收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费。

2、与本案需要通过法院、行政、鉴定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上述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任何解释和承诺仅供甲方参考,不能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

一切均以乙方的书面文件和法院的文书为准。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内容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指定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送达。一方如果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毕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3甲方 :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__律师、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

( 元整)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无权委托;

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3倍为限。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律师工作意见篇(4)

聘用单位: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所 (简称甲方)

受聘人员: (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xx年4 月 27日至20xx年 4月26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7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三台县石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商务信函等;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6)处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

(1)采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列席甲方相关法律事务会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草拟、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审核、论证、谈判、签约等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各类合同的签订及有关活动提供律师见证;

(7)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等活动,收费方式参照“费用及支付方式”第(2)条。

(8)甲方要求的其他有效工作方式。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经甲方同意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完税发票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参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七、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八、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十二、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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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范本三

甲方: 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提供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 律师担任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加甲方就本项目召开的内部会议,为甲方本项目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本项目的系列合同、协议等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加本项目的各类合同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1.乙方保证所派律师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或有关谈判。

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出具有关书面的法律意见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如需乙方现场办公,乙方保证随时安排律师来甲方处进行法律服务。

四、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专项法律服务收费:

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分 期支付: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调查及 地区外的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地区内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将法律服务费用汇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六、乙方义务

1. 乙方应指派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乙方保证与本项目相关各方无关联关系。

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乙方应对处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依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受此限。

5. 乙方在同一交易不得接受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七、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隐瞒与本项目相关方的关联关系;

③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④丢失重要法律文件原件;

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 乙方违反约定,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费。

八、其他

律师工作意见篇(5)

一、 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

之所以说工作成绩,倒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绩,而是一般的工作总结的惯例结构。在我拿到执业证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我所有的业务创收是9.5万元左右,这当中主要包括领导所划拨的创收,剩余小部分是自己单独承办的案子。今年是拿到执业证的第三年,也是第三个完整年度,经初步统计我今年的创收应该是14万多一点。可以说,在创收上自己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也使得我刚出生的儿子不至于落得没有奶粉钱的地步。

首先,这一年里我所办理案件的数量上明显增多了,案件类型上也有所丰富,在闻律师的指导下,我经手办理几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总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我的实践经验也渐渐丰富起来;其次,学习到了更多与人打交道的技巧,这里面既包括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巧方面,也包括与法官及对方人打交道的技巧。张武队长一直教导我们,律师是一个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每个律师至少需要拿出自己精力的三分之一从事社交,如果相应的人际交往,我们的律师工作肯定是裹足不前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所里四位合伙人律师对我这样年轻律师的无私帮助,没有他们的无私帮助,像我这样直接从学校里走出来的学生,在社会上无疑要经历更多的挫折,走更多的弯路。记得在南京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面试的时候,面试的老师问了我三个问题,你有关系吗?我回答没有。他问我你有背景吗?我还是回答没有。然后他又问,那你有什么?我回答他我有的是热忱,对律师事业的执着。是的,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像我们这些出身农村家庭身上还背着数万元助学贷款没有还清的学子,我们所拥有的似乎只有一片热忱。人们都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用在我们身上同样如此,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等于成功的一半。正是因为在震宇震这个平台上,我正一步步实现自己的理想与价值。

二、我觉得工作就是一个镜子,他会给我们一个反射。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今天不认真工作,那么明天你将会努力找工作。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认真对待,它给了我们尊严,给了我们脸面,更何况我们所从事的每一件事都会关乎到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生命的得与失、增与减。我常会自问,我是否做到了。所以我会经常反思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发现过去一年中,我的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1、工作细致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案件办理相对多了,但是有时候也会发现在证据审查及文书书写方面还是存在不够细致的地方,没有做到精益求精。另外,在接待当事人方面,有时候不能很好地拿捏到位。

2、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不够

对于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熟悉程度还是不够,不能做到有问必答,烂熟于心的程度。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快,要求我们律师也必须及时更新我们的知识,这样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需要。

3、业务结构不合理

虽然今年我的业务创收达到了十几万元,但是仔细分析下来,我自己独立承接办理的案件部分并不多,尚没有占到创收总额的一半。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所有创收均来自诉讼案件,没有一个非诉方面的。因为业务结构不合理,我们会随时面临断炊的可能,而银行不会可怜你,每月会定期到你的工资卡上搜括一遍。这一点我的感触特别深,当到每个月十日左右的时候,看到账上还没有一个案子的时候,我就会心里特别发慌,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会特别想钱。另外,我也不希望放假,特别假期较长,我似乎没有资格享受特别长假期的权利。前一阵子,我感觉头脑特别疼,我以为自己是想钱想的,后来发现不是,原来是感冒了。

三、律师工作的感悟

提到律师,人们的第一印象除了律师特别能说之外,另外一个就是律师有钱。但我想律师职业所赐予我们的不仅是物质上丰厚的回报,更多的恐怕是律师职业给予了我们独立思考问题的方式、自尊、自强以及社会责任感。每一个律师走出来的时候都是光彩照人的,男律师通常都是西装革履、风度翩翩,女律师通常都是闪亮动人、靓丽睿智。为什么会是这样子,我想大概是我们自信,心中有爱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周喻律师就曾经自己私下向河南贫困地区的孩子捐献过2000多元钱的书籍,帮助贫困地区的孩子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说实话,像周喻律师那么忙,如果仅想着赚钱的话,他哪里还有时间顾及远在千里之外的无书可读的孩子。但因为我们心中有爱,我们知道感恩,我们知道自己应该为社会做点什么。还记得有一个当事人,他的官司拖了两、三年,在办案的过程中,他经济困难到了连路费、饭钱都拿不出来,后来我就请他在我们所门口的鸭血粉丝吃了饭,给了他50块钱的路费。他感动得不得了,非要给我送个锦旗什么的。这点事情对于我们而言虽然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特别温暖。我相信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每个律师的生涯中都出现过,都会对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施以援手。

律师工作虽然艰辛,但也正是因为这一行充满挑战,才有了它独特的魅力。在这里我们感知了人间冷暖,见证了爱恨情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既见到了当事人的愁眉苦脸,也看到了他们的喜笑颜开。所有这些历练了我们的人生,也使得我们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

四、工作展望

张武张队长曾语重心长地说过一句话,像高经理这样如果不寻求突破,将来只能算一个老律师,无法成为大律师。循着张队长的这句话,我想说的是不想做大律师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我相信大律师是做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我觉得要迈出做大律师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一年里需要做好下面几样工作。

1、工作需要更细心、耐心

不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做好日常的工作,都需要做好细节工作。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应用到我们的律师生活中更是有其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细节决定成败,也决定一个律师的职业素养。因此,要想把自己变成一个受人尊重的职业律师,必须注重细节。

2、虚心向其他律师请教

其他律师之所以能够有今天的成就,就是因为他们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我们这些新来的律师,要想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就必须不耻上问,学习其他律师身上的闪光点。

3、经常学习,熟悉法律法规的变动

对于律师而言,我们的天平上有两杆秤,一是事实,二是法律。脱离了事实和法律的律师不能称为律师,而只能是讼棍。从其口中吐出的词汇体现了不了智慧的光芒,却透露着撒旦的狡诈,只能令人对我们敬而远之。

认真回顾了20xx年的工作与不足后,我觉得自己的压力很大,但这也是我面临的挑战,我相信自己可以做好。

有爱天涯不觉远,让我们带着爱继续前行!

律师2017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二 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部署从今年5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5月26日,召开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处)长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并强化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积极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省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组)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具体组织下开展。省直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一批学习,福州、厦门市直、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的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其他党员律师参加第三批学习。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督促、检查。11月19日省厅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对律师事务所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专门部署,切实加大对第三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力度,推动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3、继续组织开展其它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坚持把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开展思想讨论,努力找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同时,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努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着力完善律师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1、制定下发两个规定。根据新《律师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进行清理,特别是组织开展修订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暂行规定》工作。在处务会多次讨论形成《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5月份召开了修订律师管理规定座谈会,征求各地律管科(处)长的修改意见。经充分考虑、吸收各地意见后,于9月21日正式印发《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审核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2、起草了省市县三级律师管理职责划分的意见。根据新《律师法》和司法部配套规章,草拟了《福建省司法厅进一步明确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职责的意见(初稿)》,有待进一步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

3、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务。今年以来,全省共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40家,注销律师事务所1家,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130件;新颁发律师执业证320本,办理律师转所160人。

4、参与部颁规章修订工作。按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安排,我处参与了司法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的起草工作,现该规章已形成送审稿。同时,还参与了部规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论证工作。

三、着眼确保律师正常执业,做好律师证照管理工作

1、做好律师证照加盖有效期延续章工作。根据新《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应进行年度考核,不再开展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年度注册工作。但是,由于至今为止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等相关规章仍在制定中,尚未出台,开展年度考核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因此,为确保我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正常执业,在今年4-5月份省厅对现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加盖了有效期延续章,实现了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向年度考核工作的平稳过渡,为正式启动年度考核工作打下了基础。

2、做好律师证照换发工作。根据司法部安排,从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从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因此,换发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成为第四季度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处召开处务会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采取了6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一是立即向厅领导汇报,赢得厅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二是根据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迅速向司法部申领了各类空白新版执业证书;三是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添置了电脑和打印机;四是召开换发工作会议,对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长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五是下发文件,对换证工作尤其是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部署;六是做好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录入和执业证书打印、盖章以及新旧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四、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指导,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1、加强律师业务指导。在督促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前提下,及时了解和掌握律师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情况,并对一些涉及面广的案件进行重点跟踪指导,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妥善解决纠纷;同时,坚持将全省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情况每季度汇总向厅领导书面报告。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办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75件。

2、做好来访及投诉工作。加强对投诉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程序与时限做好来访接待和投诉查处工作。今年以来,我处共接受、批转群众来访来信投诉23件,目前已办结13件。

3、切实加强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把查处律师违规违纪行为作为端正行业风气、提升社会形象的手段,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重视并强化了对设区市司法局查处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到依法、依规查处。今年以来,全省共给予2名律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扎实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09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全省律师行业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对年度律师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和纠风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按照省厅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扎实开展。

五、落实加快建设海西意见,有力推进律师涉台工作

1、向社会公开推荐一批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根据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2009年7月6日省厅向社会公告,公开推荐70家律师事务所和329名律师作为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此后,有2名台湾居民获准在厦门实习。

2、认真开展专题调研。今年6月,省厅组成调研组深入厦门、漳州、泉州三市,就律师业加强涉台法律服务、开展闽台律师交流合作、扩大对台开放等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探索在《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全省律师业如何围绕海西建设全局,紧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主动融入,重新调整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运作,有所作为,不断创新涉台法律服务载体和平台,切实加大涉台法律服务力度,不断紧密闽台律师界的交流合作,切实拓展两岸合作的范围、层次和成效。

3、积极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广大律师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专项涉台法律服务活动的经验,进一步了解掌握台企、台商、台胞、台属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涉台法律服务。年内,漳州市、三明市先后组建了涉台事务律师顾问团,厦门、泉州市设立了区级涉台律师顾问团,至年底全省共组建了17个涉台律师法律服务顾问团,开展台商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台商解决涉法难题。省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特邀法律顾问由10人增至25人,分布在全省九个设区市,服务台商范围覆盖到全省。厦门市司法局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事务所服务台企一对一结对子的范围,由28对发展到50对;成功举办了海峡律师实务研讨会,促进两岸律师人才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服务两岸经贸往来及产业转移对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律师共担任309家台企法律顾问、提供涉台法律咨询4929人次、涉台诉讼及仲裁案件1914件、办理涉台非诉讼法律事务588件。

4、贯彻落实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政策。今年5月国家出台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这一惠台新政策后,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是积极促成司法部于7月14日下发通知正式同意我厅开展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的试点工作;二是代司法部律公司起草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和管理规则(试行)》,同时热情接待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人来电咨询,目前,已有3家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提交了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三是多次请示、报告司法部律公司,提请司法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明确有关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等,争取早日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

此外,今年7月,美国Christie Kim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实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在我省零的突破。

六、持续深化律师公益活动,加大律师服务大局力度

律师工作意见篇(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附:

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 、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 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工作意见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聘请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甲方的体制改革、资产重组,并协助甲方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甲方各类合同或合作项目的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5、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甲方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时,就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乙方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律师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律师顾问费支付时间: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2、分期支付。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师顾问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师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余下律师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草拟重大合同及项目谈判,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律师服务费。

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当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如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终止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律师工作意见篇(8)

无论在刑事、民事、商事领域,律师的业务状况和律师作用发挥如何,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制和民主的状况。现阶段中国或山东律师市场的现状,表明律师业务市场仍然是狭窄的、依附的、脆弱的。拓展和规范律师的业务市场,不仅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更关系到中国法制和民主的进程,关系到社会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首先,各级立法机关应当为律师业务市场的拓展提供保障。大家都知道,《律师法》和目前的《律师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体现了对律师的管理。有人形象地将律师法说成是《律师管理法》,而对于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手段给与的不够,对律师的权益保障不力,尤其是律师作为执业风险较高的群体,需要立法特殊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律师正常参与刑事辩护的会见权、调查权也进行了种种违背常理的限制,直接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下降,律师的执业风险增加,律师刑事辩护案件数量和比例下降。这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是非常不利的。

律师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注重给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和保障,比如香港地区的立法规定,对于不动产业务尤其是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律师办理,香港的许多律师同时是公证员,可以对遗嘱继承等业务进行公证,这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启动律师业务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应当说我国各级立法机关也开始注重律师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开始吸收优秀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应当利用人大代表的权力为律师业争取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第二、司法机关应当以大局为重,理解、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并且更能代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肩负着共同的职责,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司法人员的共同愿望,而没有律师的广泛深入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近几年来,由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遇到了三难问题,所以刑讯逼供和错案不断出现,这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形象都是不利的。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由于在工作机制和硬件建设上没有给与律师和法官充分的沟通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律师和法官的非正常接触,滋生司法腐败,影响了法官和律师的声誉。

在诉讼环节上,案件的处理要公开、公平、公正是大势所趋,律师更加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是大势所趋。我们呼吁司法机关能够顾全大局、克服部门利益和短期利益,在机制设置和硬件建设上提供便利,使得律师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参与诉讼,发挥律师的作用。最近,山东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各级审判机关也在着手为律师阅卷、休息、调解等创造条件,我想这是好的开端。

第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更新观念,改革管理方式,管理与服务并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应当认识到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要只看到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不要仅仅停留在整顿、规范上,要管理和服务并重。在这一点上,律师法草案没有充分表达出司法行政机关鼓励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愿。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近几年更新观念,为律师业发展做了许多事情。比如落实两结合管理体制,鼓励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尤其是省级律师协会的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再比如积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和执业权利保障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初见成效。再比如协调 税务部门减轻律师税赋、积极进行律师维权工作等。但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看,仍须转变观念。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业务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该意见在拓展律师业务市场方面没有更多可期待的实质性举措。其中要求发展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主张也值得商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独立的理解和独立的行为参与社会生活的,而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设立的公司律师,在工作中必然失去独立性,丧失律师的本质属性,也无法承担执业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无法发挥律师的作用。只会进一步挤占社会律师的市场资源,延缓社会律师的专业化进程,制约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第四、希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今年下半年,山东省国资委决定,要求所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递送省国资委报批的重大决策,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内容有重大法律障碍的,不予审批。类似的政府举措,不仅保证了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而且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我们希望更多的政府部门能够采取类似的行动,因为这是一项一举双赢或多赢的行动。

第五、律师业自身要进一步做好准备。“没有金刚转儿,揽不到瓷器活儿。”我们律师业内部应当练好内功,为拓展律师市场,更深入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做好准备。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提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水平。

律师工作意见篇(9)

1、专业人员香港律所人事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律师后备力量的招募及培训。每年的毕业季,各个律所都会招募应届的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作为”TraineeSolicitor”,也可称之为“见习律师”。以本所香港办公室为例,每年新进的见习律师数量在3-5人之间,对申请成为见习律师的毕业生进行面试、筛选,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务所会为每一名实习律师指派一位“师傅”作为指导老师,但一般来说,在2年实习期里,见习律师往往会辗转各个部门以全面熟悉律师实务以及确定自身的专业发展方向。“师傅”并不是全程跟随指导的老师,而是在每一个部门都有一位真正的“老师”(一般为主管合伙人)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师傅”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在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完成实习可以“毕业”的时候,“师傅”要在高等法院大法官面前发表陈述,向大法官表示自己的学生已经完成“学业”,可以毕业成为专业律师。并非每一见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都可以获聘为本所的执业律师,本所会根据每位见习律师在两年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而考虑是否聘请其为执业律师。不获聘用的见习律师便需要另行寻觅愿意向其提供执业律师岗位的律所。

2、非执业的专业辅助人员我们还会有一些专业辅助人员,俗称“师爷”的LegalExecutives。这些专业辅助人员根据他们的专业经验不同,分别供职于本所的诉讼部门、房产部门、保险部门、继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除了不可以在法庭上发言及签署专业法律意见外,他们从事的业务与执业律师并无太大差别。有些“师爷”的专业经验是新手律师无法比拟的,但是就整体水平而言,他们与执业律师的薪水差别是很大的,因此香港律师公会对聘用“师爷”的数量是有限制规定的。

3、行政辅助人员行政辅助人员通常包括秘书、信使、财务及清洁茶水接待等人员。

二、雇员人事管理

除专业业务外,所有这些人员的管理事务由办公室行政经理负责。律所制订了各项措施规范人事管理。

1、培训

(1)常规培训我们在香港及北京设有办公室,两间办公室同事之间均安排有固定的互访培训制度。香港实习律师入职就要排期安排到北京代表处进行法律事务培训,主要目的是熟悉内地司法体制及与香港法律不同的基本概念,了解北京同事的工作流程以便日后合作得融洽。北京办公室所有职位的新入职员工都要到香港总部进行为期2周的入职培训,以熟悉香港同事、了解香港办公室工作流程,与自身岗位相对应的香港同事的了解磨合等。

(2)专业培训香港总部定期安排专业培训,参加人员除律师外,还包括专业辅助人员。与内地业务相关的事务,或内地员工在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务,北京代表处的相关同事也会参加。

律师工作意见篇(10)

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过去的一年是第四届理事会任期内的第二年,也是全面实现第四届理事会任期目标的重要一年,是深圳律师业发展最快的一年。截止××年月日,全市律师事务所从去年同期的家发展到家,其中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所家;注册执业律师从人发展到人,增长了人,增长率达%,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全国也是罕见的。全市律师业务创收首次超过亿,达亿,全市律师的纳税总额达万元,比去年上升了%。去年,市律协被广东省政府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的称号,深圳律师正在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着深圳律师业的辉煌。

在过去的一年里,第四届理事会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上级律协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律师的配合参与下,积极履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能,围绕“监管与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卓有成效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发挥律师职业特长、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一)召开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律助理的名律师座谈会,组建了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选举了正、副团长,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特殊作用,使法律助理的工作重心从协助人大常委立法向“一府两院”的监督延伸;(二)积极鼓励律师参政议政,推介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今年深圳律师担任省人大代表名,市人大代表名区人大代表名,担任市政协委员名,区政协委员人,两会期间,他们提交了余宗具有建设性的议案和提案,表达了深圳律师的呼声,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部分已得到落实;(三)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如在“银商事件”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分别联系零售商协会和深圳银联召开研讨会,发表律师意见,调解双方法律纠纷;组织律师配合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进行调研;为深圳地铁一、四号线、机场扩建工程提供法律服务;适用清朝法律处理涉香港政府对深圳边民土地征收的赔付案件;在西部通道建设项目的群访事件中,律师及时向政府反映群众要求,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协调的桥梁,最终使决策机构改善相关方案,平息了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律师及时劝解新华苑小业主放弃上广州游行的极端作法,引导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并得到胜诉,维护了社会安定,得到了政府的赞扬;(四)先后组织律师召开研讨会,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深圳房地产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草案出具修改意见,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五)印度洋海啸发生后,律协及时组织了赈灾捐款活动,现场拍卖律师提供的拍卖品募集捐款万元,全市律师共为海啸捐款达万元,捐款数额位于全省各市律协之首。律协还发动全市律师为省教育基金、延安“深圳律师希望小学”捐款,组织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关注弱势群体。律师全年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宗。如有位老律师九次赴贵州,义务为当地农民土地纠纷案件;有位律师奋不顾身协助民警抓获逃犯,捐助贫困失学儿童;(六)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建立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网。华商律师事务所已经开通“”全市青少年免费维权热线,设立了深圳市义工联工作站,担任义工联常年法律顾问,深宝律师所为妇联、总工会担任义务法律顾问,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多名外来女工维护权益,开通了爱心热线“”,积极参与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公益事业中。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根据司法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围绕“三项教育”和“三个规范”的要求,全面配合市司法局在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建章立制、整改验收等各项工作中,组织八个小组对全市律师所进行检查验收。在教育整顿中,成绩突出的家律师事务所得到了表彰,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律师代表参观了晟典、星辰、君道三个规范化建设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万商、金唐、仁人三家律师事务所还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二)加大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全年受理件投诉案件,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调解结案件。决定不予处分和撤销案件的件,对名律师、家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或“训诫”处分,对件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司法局处理,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名严重违法违规的律师吊销了执业证书;(三)全年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纠纷件,其中调解结案件,及时化解了律师间矛盾。

三、支持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全年共受理个案维权件,其中处理完毕件。有位律师在海南被当地派出所违法扣留,律协闻讯后,立即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使律师得以释放。某律师反映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律协立即与市公安局协调,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二)《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草案)在市政法委的主持下,经过多次的沟通协调,八易其稿,得到了公、检、法、司、海关五家单位的基本赞同,有望尽快出台。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深圳律师代表提交的“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拆除律师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得到全国个省市代表团代表的附议,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三)经律协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今年律师保险费为万元,人均保费为元,比去年下降。赔付额却比去年提高了万元,赔偿最高额达亿元;(四)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救助办法》,使律师的救助有了制度保证,使部分律师得到及时救助;(五)关心新入行律师的执业状况,召开“新入行律师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心声,以便律协更有力的扶持;(六)关注老律师的现状,召开了“在深执业二十年老律师座谈会”,倾听他们对律协工作的意见,征集深圳律师发展的历史资料,为纪念深圳律师发展周年纪念活动增加了素材;(七)组织理事与深圳中院召开座谈会,就加强律师对法官办案质量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受到了法院的重视;(八)邀请市地税局领导和各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召开研讨会,反映了律师在税收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特别就聘用律师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探讨,坚定了税务部门实施固定税率的决心。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一)举办专家学者就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多场,全年参加这两类培训的律师达人次;(二)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模式。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培训体系中,使得培训工作更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开放性;(三)举办了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邀请资深律师对名实习律师进行了系统化的上岗培训;(四)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北京大学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五)加强对律师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引导,编撰《深圳律师论文集》,共征集到论文篇,案例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六)组织律师参加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律协代表对深圳律师的制度改革作了主题发言,得到与会代表的关注和肯定。(七)年检注册前,组织未达到积分要求的律师以看讲座录像的方式进行补课,使业务培训工作在规范考核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会员专业需求的服务。《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一年来,初步形成了以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研讨、律所培训为主,全国性业务培训研讨为辅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体系;(八)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组织律师对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推进以立法的形式使律师参与国企改革;(九)组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律协工作站,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事务法律服务;(十)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组建律师讲师团,与有关行业协会举办业务研讨会。通过网上公开报名,推介律师担任国资委控股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团,应聘深圳市工商银行法律顾问职位,参加广东省华资企业律师顾问团,直接为律师业务拓展创造条件。

五、打造专业品牌,推进规模化建设版权所有

(一)举办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为主题的第二次深圳律师论坛,来自深圳、香港的律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作、分配模式、文化品牌等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组织召开了房地产、刑事、民事、公司、婚姻家庭、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律师见面交流会,房地产专业律师人才交流会,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的律师所已逐步向专业化律师所转型,有的还成立了组建专业律师所的筹备组,专业从事劳工赔偿的劳维律师事务所已获省司法厅批准开业;(三)邀请专业化建设较为成功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作“建设专业律师事务所需注意的问题”主题演讲会,为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四)就律师提议借鉴香港大律师制度,建立深圳律师诉讼中心事宜,向全市律师进行调查,并就律师提出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向省司法厅提出专题报告;(五)召开“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研讨会,以晟典律师所的内部分配模式为基础,进行推介和研讨。

六、加强宣传力度,提升律师职业形象

(一)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交流机制,定期举行媒体记者座谈会,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及海外媒体在内,对深圳律师业的报道达多次,去年律协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新闻报道单位,同时获得三项个人优秀报道奖;(二)与深圳法制报推出了“律师周刊”专栏,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深入报道;与深圳商报社共同合办每周一次的“法律在线”专栏,力求系统全面的宣传深圳律师的良好形象;(三)出刊六期《深圳律师》杂志,引导律师关注社会热点,鼓励律师进行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杂志质量和可读性;(四)对深圳律师协会网的版块进行了增改,增设了案件合作、服务指南、律所推介、律师风采等互动性强、贴近律师生活的栏目,由律师自荐担任了许多栏目的版主;(五)组织百名女律师“庆义务普法宣传活动”,展示了女律师风采;(六)庆祝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周年,组织多名新执业律师在莲花山邓小平塑像前举行宣誓仪式及大型法律讲座、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组织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宣誓宣传活动;(七)与广东省南粤之声电台合办普法节目《说法》,节目覆盖珠三角、港澳地区,扩大了深圳律师的影响;(八)组织深圳律师艺术团开展了全市律师音乐舞蹈大赛,为律协年会提供了文艺演出,赴深圳监狱,为数千名服刑人员和坚守在一线的监狱干警,举行了“关爱行动”的演出和法律咨询活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广东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各大媒体均进行了报道,得到社会一致好评。版权所有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一)积极履行与香港律师会签定的《关于扩大业务交流、强化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组织律师代表团访问香港律师会,组织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三名香港律师参加了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在全市律师中公开选拔了名律师前往香港知名律师楼实习,学习香港同行的先进经验;(二)组织十多家律师所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加强与香港企业界的交流;(四)开展深港穗三地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深港穗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讨会”,就婚姻家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五)全年接待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房地产协会、新加坡仲裁委、香港专业教育学院以及天津、陕西、内蒙古、浙江、四川、中山、惠州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境外来访余次,宣传深圳律师业发展状况,学习兄弟律协的先进经验。

八、强化律协自身建设,积极服务广大律师

(一)《律协章程》的修改是加强律协自身建设的重头戏,也是巩固律协改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根本。律协成立了章程修改小组,前往香港考察学习,借鉴各地律协章程,经八易起稿,五次理事会讨论,两次公开征集意见,力求制定一部能促进深圳律师业稳定发展的“小宪法”,修改后的《律协章程》将在本次代表大会由各位代表审议;(二)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的经费使用;(三)全年共召开会长办公会次、召开理事会次,审议讨论了章程修改、规章制定等数十起重大事项,理事均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理事职责,全年无一理事无故缺席会议;(四)继续强化秘书处履行服务职责的能力,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营造了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解决了长期困扰律协的人事立户权问题,免除了万购置房产税,树立了秘书处服务意识,增强了秘书处的执行力;(五)全年共办理律师事务所机构办更事项件,办理律师市内转所事项件,办理执业证遗失、损坏补证事项件,申领和发放新律师执业证本。独立承担了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在人手少、任务重、时间紧,并且在保证秘书处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年检注册顺利进行,目前已经完成第一批家律师事务所和名律师的年检注册;(六)关心律师健康,组织全市律师进行年度体检,邀请保健专家为律师举办医疗和健身讲座,传授保健知识邀请形象顾问为律师着装提供专家意见;(七)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组建深圳律师足球队、羽毛球队等八个律师运动队。组织深港律师足球对抗赛,组织首届律师高尔夫球赛,举办第四届律师运动会,组织律师参加市司法行政单位首届运动会,并取得单项冠军和总奖牌冠军的好成绩,丰富了律师的业余生活,为律师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增强了律协的凝聚力。

九、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党委换届工作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组党〔〕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律协党委隶属于市民营工委领导后,律协积极配合市民营工委及律协党委,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梳理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健全各律师所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律协党委换届工作,特邀市民营工委领导向理事会通报了律协党委的换届事项,配合筹备和组织了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律协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为即将开展的的律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奠定了组织基础。

过去的一年,经过理事会的努力和律师们的广泛参与,律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律协工作与广大律师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集中表现在:推介律师参政议政的力度不够;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不够;制度维权机制建立不够;推进律师所专业化、规模化建设效果不够;律协自身建设和会员管理工作的质量不够;对律师的宣传力度和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不够;为律师开拓案源和对新入行律师的扶持力度不够。

下一步的工作设想

各位代表,律协下一步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律师业整体素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队伍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深圳律师业的新一轮发展。为此,我们将做好如下工作:

一、开展律师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对律师所规范化建设的检查督导,继续探索“两结合”体制的最佳途径,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解决好律师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执业思想问题。

二、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争取公检法司海关《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早日出台;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改工作;争取解决好聘用律师的定额纳税问题和律师档案保管权的问题。

三、鼓励律师执业为民,履行社会职责,推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增强和扩大人大常委法律助理律师团的作用,使律师的作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不断提高专业定位意识,努力打造专业品牌,推动更多的专业化律师所开业;加强对设立律师诉讼中心建议的调研;鼓励律师所之间的合作合并;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综合竞争力。

五、不断改进培训模式,邀请从事实务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举办讲座;加强对律师所内部培训的监督力度;健全专业委员会例会制度,吸收优秀律师加入专业委员会;加快制定《业务收费指引》和《业务操作规范指引》的工作进度;尽快使律师参与国企改制法定化;以专业委员会为龙头,建立专业律师讲师团,运用普法的形式开拓律师业务。

六、健全律协的行业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以听证为中心的纪律查处程序规范;组建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完善律协与会员的沟通渠道,加强理事会与律师代表的联络;强化秘书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结纠正会员管理工作的不足,打造团结和谐、业务精通、高效运作的执行机构。

七、继续办好《深圳律师》杂志;做好深圳律师网的改版后续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律师说案”电视栏目;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旅游活动,发挥律师艺术团的作用,争取在全省的文艺汇演中取得优异成绩。

八、开展深圳律师成立二十五周年的纪念活动,回顾总结深圳律师的发展史,收集深圳律师发展史料;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在律师业改制中遗留的老律师工龄及社会保障的问题,表彰一批对深圳律师业做出贡献的老律师。

律师工作意见篇(11)

在诉讼中,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法官在诉讼中,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应当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律师则不一样。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要么作为原告的诉讼人,要么作为被告的诉讼人。这就决定了律师总是以被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就决定了律师也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人的最大利益,当然这种追求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律师必须在最大的限度内争取被人的利益和权利,在最小的范围或最小的程度上,让被人承受责任和界定义务。

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尤其作为诉讼人的这种特殊角色,因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尽管不是对每一个条文都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但对每一个条文规定的解释往往因为人们的认识角度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作为当事人人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为律师作为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被人进行诉讼时,仅仅是从被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度的。

而作为法官,他们是超越当事人双方的,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的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此,他的思维与律师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法官的理念是根据秉件的事实情况,正确的适用法律。这样必然会全盘地来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包括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衡平,而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当中法官将会充分考虑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的陈词。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当法律的规定存在自由解释空间时,法官的解释将是基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解释,与律师尽可能最大化地争取一方被人的利益是有所不同的。

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的陈述,向法院提出的事实材料,都是从有利于为被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律师除了当事人向法官提出事实主张外,人还将主动地去挖掘和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而且,律师还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使法官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认知也许与一方或双方律师的法律见解不一致时,律师将全力以赴地力图改变法官的认识。另一方面,诉讼制度要求法官从诉讼双方对立中去发现真实和真理。这也是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

我们注意到,在我国个别法官对律师,主要是诉讼中的律师,存在着一种偏见,认为律师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在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造成这种偏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官以自己的社会角色认知来认识律师,而不是从律师的角度来理解律师对法律的认知,从而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把律师视为对裁判案件顺利裁判的障碍,认为律师会使案件复杂化,即通常所说的“搅混水”,这些法官的眼里当事人是灰色的,律师也是灰色的。

这种认识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一方面,作为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和诉讼技术为当事人谋求最大的法律利益就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法律既然有利益空间,那么,在这一空间中寻求最大利益也是正义的。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法官所理解的法律正义尽管有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冲突,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使得具有不同且对立利益的当事人通过律师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即为各自的被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时,就形成了一个彼此冲突的事实和法律认知。原告的律师要为原告实现法律上的最大利益,被告的律师也要为被告实现法律上的最大利益,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而法官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而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的过程中,了解、理清法律事实,了解应当怎么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才能够实现法律规定所内涵的正义和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中立的法官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法律所要求的利益平衡点,公正地作出裁决。因此说法官总是在诉讼中向律师学习法律,吸取律师的法律智慧是有道理的。

法官是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的,他在具体案件中的正确的法律认知的实现,也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作为律师,不管是作为原告的律师,还是作为被告的律师,他们有可能与法官的认识形成冲突,但这种冲突也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应该说,这是很危险的。法官当然是依照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来适用法律的,但法官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依靠当事人,通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来了解案件的真实。在有律师诉讼的情况下,对事实的了解还需要通过律师来完成。因此,必须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的律师对案件的陈词、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通过对律师陈词的了解,从而形成自己的对案件的认识。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律师的职业所决定,因此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与法官有所不同。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被人的利益,减少被人的损失。律师的职业道德并不要求从全社会的利益,甚至从局部社会利益来加以考虑。要求律师也必须超脱被人的利益,从社会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来考虑如何认识法律和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对于那些被人们,也包括为法官们十分憎恨、厌恶、唾弃的人,律师也会为其主张权利,尽力陈词。律师是理性的。在人们的感情认识的背景下,律师的背景难免带有“灰色调”。法官的角色决定了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是中立裁判,不偏不依的。只要做到中立,不偏不倚,全面的审视和适用法律,就基本满足了法官的基本道德要求。在人们的眼里,法官的背景色调是亮丽的,只要自己不去把它抹黑。

在买践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往往以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自己的角色来对待律师,要求律师也要按照自己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角色来处理案件。这是一种角色错误。法官应当从律师的角度来理解律师,而不是指责和压制律师。在开庭审理当中,有的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律师,而双方的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实际上,律师的道德要求就是为被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要追求最大的利益,就必然要穷尽案件事实当中对自己被人最有利的所有事实和理由,会把所有事实全部在法庭上予以提出,要求法官予以斟酌。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和对法律的认识上,律师也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和主张来维护被人的利益。作为法官就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万诉讼人的意见,而不是认为自己已经清楚了,去压制双方律师的法律意见和陈述。作为法官,他是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来作出裁判的,而不是先入为主,简单化地对案件有一个认识态度。在没有全部听取律师对案件和对法律的陈述以后,不可能作出最为公正的法律裁判。这一点在实践中是比较突出的。个别法官中“官”意识或权力支配意识也影响了法官平和地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笔者在日本和香港旁听审判时,注意到这些法官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的态度与内地法官有所不同。这也是许多参加或旁听过海外庭审的人的共同感受。在案件审理法官律师就像是开法律研讨会一样,与双方律师进行十分细致的交流。当然,这种差异的存在也与我国的诉讼体制有关和审判观念有关。

总体而言,律师的社会定位是弱者的助力者、支持者。律师最大的社会作用是维护权利,通过维权来实现正义。我们应当意识到,对权利的侵害往往来自于目的正当、理由正当,甚至维护公民权利,为公民谋福利的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行政权和司法权,警察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行使都有可能。这些权力在行使当中一旦超越法律的规定无论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些权力的行使便不是天然就是公正的。审判权的行使也不是自然就是中立的。对于这些权力的制约除了其他权力的制约以外,律师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制约权力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约力量。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法律上权利去维权,实现对违法行使权力的对抗。没有来自律师的维权,刑事被告人权利就会受到侵害;民事审判就可能偏跛。

在我国的大量立法中,有许多是部门立法,即由一个主要实施该法律或相关权力的机构来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这种部门立法的最大弊端在于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规是从实施法律或法规的部门的考量角度或利益出发的。尽管法律或法规在起草过程中,会征求多方意见,但一旦法律或法规的基本架构一旦形成便难以修改,因为法律、法规一旦确定框架或基本架构以后,所有的修改都将受到该基本架构的约束。例如,目前正在制定的《民事执行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主要起草的。而法院就是民事执行法的主要实施者。即使最高法院在主观动机上会充分考虑民事执行中各种利益,但客观上是很难摆脱部门视角的限制的。要避免这种部门立法的弊端,除了采用吸收多方专家组成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外,由民间起草然后加以综合、平衡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由于律师的特殊维权角色,律师作为一种制约权力的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地参与各种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法案。

笔者在日本学习期间发现,只要是制定或修改日本的主要法律,日本全国律师联合会总要提出自己的法案。日本法务省在最后提交的法案中也一定会吸收律师法案的内容。因为,如果不采纳律师法案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日本律师不同意的话,该法律就很难得以顺利实施。因为律师法案往往代表了大多数弱者或单个国民“散在”的利益。律师的这种代表性与人民代表的代表性是有所不同的。在日本律师的代表性更具有“民间性”和“在野性”。与此相对,至今我国律师尚未提出过自己独立的法案,顶多只是在个别场合对法案发一些议论。在我国律师没有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这一点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有所不同。当然,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大概与我国低阶段的民主、法治发展有关。

以上不深不浅论及了律师与法官的诸多不同,并还借此稍加展开。笔者所谈到的这些不同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以及正确理解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不同是有很多方面,但有没有相同之处?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律师和法官尽管有诸多不同,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或者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其一、律师和法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通过比较规范法学教育养成的,即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基础;其二、律师和法官都是以法律工作为其职业。所从事都是法律工作。律师和法官都在操作法律、运用法律:其三、律师和法官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与非法律职业者而言,有着对法律认识的相同思维逻辑。他们对待案件或法律事实是冷静和理性的。在具有一般人看待外部世界的视觉之外,还具有法律思维这一的独特视角。因此,学术界有人将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以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统称为“法律共同体”。之所以为法律共同体也就在于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特性。在日本的法律术语中有一个词‘当用汉字’写作“法曹”,广义上是指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是对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的总称。在我国还没与此含义相对的用语。在日本,人们用“法曹”这一专门术语来概括这些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的人,也表明在日本人的意识中,这些人在社会上是相对独立的,具有共同特性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