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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中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7 05:25:03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1)

1.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背景

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证券公司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视同存款的错误认识,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逐步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2006年7月证监会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状和问题

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时,首先需要将资金从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到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然后进行证券交易。

2.1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分布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包括各商业银行汇总账户中的资金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作为证券交易的备付金和保证金。根据每家证券公司开立三方存管银行的数量不同、每个存管银行客户数量、资金量不同以及与登记公司交收的金额不同,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在各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的比例也不同。

2.2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利差收入

证券公司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1对客户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结息,与此同时,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按照金融同业利率2给证券公司结息,证券公司赚取其中的利差作为收入。

2.3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沉淀问题的产生

根据登记公司结算规则,证券公司与登记公司的证券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原则,即证券公司所有客户的证券买入和卖出的净额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在这种交收模式下,虽然证券公司每天客户资金总的买入和卖出的成交金额很大,但是实际证券公司T+1日用于与登记公司交收的净额并没有成交金额那么大,只是客户资金的小部分。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在所有的客户资金中,只要一部分的资金在每天循环使用,除非出现证券公司客户总的证券的买入交易量远远大于证券卖出交易量的特殊情况,否则,很大一部分客户资金实际上是在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中处于未经常使用的沉淀状态。

3.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可行性研究

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提供融资、担保及可动用客户资金的具体情形、违规动用客户资金的情形。这就使客户资金管理更多的从安全上进行,在每天交收需要的同时,保证客户资金每日核对,账实相符;很少考虑其中不常用于交收沉淀资金的利用和如何增加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问题。针对目前客户资金管理的现状,提出以下两种模式:

3.1沉淀资金的固定化

沉淀在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常不参与证券公司与登记公司的交收,只是单纯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给证券公司带来利差收入。如何能使这部分沉淀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在合法合规不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下,又使证券公司的收益最大化?

建议可以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集中管理,由当前全部客户资金存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活期账户的方式转变为活期账户与定期账户并存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①证券公司根据以往所有客户证券交易情况,将客户资金分为存放在登记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经常用于交收的常用资金和很少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

②证券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固定存放,经常用于交收的那部分资金仍然保持原有的活期账户模式,这两部分资金由登记公司和存管银行按照金融同业利率分别按季结息。

③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以及证券公司稳定经营前提下,不经常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减少。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管理需要将这部分沉淀资金按照1年期、3年期或者5年期银行的定期存款管理,存管银行每季度按照对应的定期存款利率给证券公司结息。采用这种模式,能使沉淀资金产生利息收入远高于之前的模式(见后面的举例)。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客户资金的增加,沉淀资金也会进一步增加,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收入也会进一步增加。并且这部分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可以与银行协商,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在将沉淀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前,为了解决不常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在特殊情况下用于交收,需要将定期存款重新变为活期存款的情况,建议将沉淀资金按每千万元或者每亿元分笔定期存放,这样就可以在用于交收时,根据缺口金额使用其中几笔填补交收不足,其他沉淀资金仍然能够继续保持定期存款状态。等到沉淀资金增加时,再将新增的沉淀资金存为新的定期存款。

3.2模式推导

假设某证券公司A与n家三方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Y亿元。证券公司存放在登记公司保证金和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占总客户资金的??0,存放在n家存管银行的比例分别为??1,??2,??3…??n(??0+??1+??2+…+??n=1)。通过统计,券商A每日与登记公司MAX(交收的净额买差)占总资金的比例为β,扣除存放在登记公司的资金??0*Y,券商A处于沉淀状态的资金C=(1-??0-β)*Y亿元。此时,沉淀资金分布在n家存管银行分别为??1*C,??2*C,??3*C…??n*C。

每笔1亿元存为5年期定期存款。目前金融同业利率为1.62%,5年定期存款利率为4.75%。这样5年中,券商A每1亿元每年就能在原有的利差收入基础上,多增加(4.75%-1.62%)*1亿=313万元的利息收入,这对于一个中小券商也算是一笔比较稳定而又可观的收入来源。

当沉淀资金在一段时间内有稳定增加时,可以增加定期存款的笔数;而当出现交收资金需求较大等特殊情况时,活期账户部分的客户资金不足时,可以将几笔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弥补交收资金的不足。

3.3客户资金账户活期利率的灵活化

客户在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在规定的转账时间内可以随意转账,不受限制。

3.3.1客户交易资金存放的选择

一方面,客户在需要证券交易时,将自己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但是,由于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可以随时通过银行的ATM机,柜台进行变现,因此会出现客户只在需要证券交易或新股申购的时,才将资金转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操作,其他时间将资金保留在个人银行账户。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出至银行账户有时间限制,尤其是在遇到交易所节假日或者周末休市期间,银证转账处于关闭状态,往往出现客户将资金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使自己能够在休市期间应对变现的需要。

3.3.2客户交易资金存放选择的分析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客户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和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的活期利率一致,这样客户将资金放入个人银行账户和放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从利率收益角度并没有区别。此时,客户选择是将交易资金放在证券公司还是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主要取决于交易的便利性和变现的快捷性。一部分客户将交易资金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是为了便于证券的交易;一部分客户将交易资金存在个人银行账户是为了便于变现,或者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这样,在证券公司休市不能交易股票的情况下,资金放在银行,变现的快捷性和各种理财产品的优势就显得更加明显。

3.3.3改变客户交易资金存放的选择

基于以上的分析,如何能让客户把更多的交易资金在更多的时间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就成为我们能否增加证券公司利息收入的重点。

证券公司如果在现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对客户资金账户资金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提高。这样的话,对客户而言,就使客户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且暂时不进行交易的资金有了更高的收益率,也就能够吸引那些对利率比较敏感的客户把更多的交易资金在更多时间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证券公司而言,客户资金账户的活期利率提高后,由于登记公司和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的金融同业利率不变,会使得证券公司的利差收入有所降低;但是活期利率提高的同时,也使客户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更多,这样的话,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会上升,总的利息收入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3.3.4模式平衡的推导

通过上面进一步的分析,提高活期利率后,对证券公司来说,既可能让证券公司损失一部分利差收入,也有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更高的利差收入。如何确定提高活期利率的比例以及提高后使客户把更多交易资金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从而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金存量,最后带来更多的利差收入,就需要进行一个权衡,找到其中的平衡。我们可以做以下数学假设:

假设在一年时期内,证券公司保持活期利率与银行统一为r不变时,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平均为M元,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给证券公司结息的金融同业利率为R,这样证券公司一年时期内获得的利差收入为Y=M(R-r);

进一步假设当证券公司把给客户的活期利率由r提高为r’时,由于利率的提高给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带来平均m元的增加。此时证券公司一年内的利差收入为Y’=(M+m)(R-r’)。要保证调整后和不调整的收入不变,即Y=Y’,可以推导出关于客户资金增加平衡点的m0=M*(R>r’)。

由上面平衡公式可以看出,从证券公司总体角度,在活期利率由r变为r’后,只有给证券公司带来的客户资金增加m>m0时,提高提率才能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否则提高活期利率反而会降低证券公司的收入;而从证券公司管理客户的角度,当证券公司对某个客户的活期利率由r变为r’后,只有客户由于活期利率增加存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增加量m>m0时,对此客户提高活期利率才能增加证券公司的利差收入,即提高活期利率可行。

4.结语

以上两种模式是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的可行性探索,都旨在增加证券公司的收入。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模式或者两种模式结合使用。在实现过程中,离不开证券公司有关系统的后续支持、证券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及监管部门对创新工作的认可,为证券公司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更好的环境。本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的探索中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请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注 释:

1.目前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6%。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2)

一、相关概念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公司治理机制是适应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规制定了公司治理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制定了本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利机构的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一关系的产生和取消等。公司治理有关各方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运转。公司治理有关的各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在各自的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利益;同时,又是彼此制约的,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在制衡机制的作用下,各方独立运作,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公司治理有效运行。

基于此,公司治理的涵义应该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为保证以股东和投资者为核心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关公司权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配置、责任分工、利益分享的机制。

(二)证券公司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就本文研究的对象――证券公司而言,其治理机制显然有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的特点。证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源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概括地说,证券公司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根据委托一-关系不同,又可区分为“单一委托单独理财”和“单一委托集合理财”两种方式。前者主要存在于经纪业务和传统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后者主要适用于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在“单一委托-一单独理财”方式中,客户资产记在客户自己名下。在经纪业务中“单独理财”仅局限于按客户指令进行“买卖”,公司不能要求或违背客户意愿选择理财范围;而在传统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单独理财”不必由客户下达具体的操作指令,公司有一定的理财选择范围。在“单一委托-一集合理财”方式中,不同客户的资产记在共同设立的账户中,客户只按合同约定分享利润或承担损失,公司具有更大的理财选择范围。证券公司这种经营方式不同于银行,储户按约定利率把钱存入银行只是―种“委托一保管”关系,客户不关心也不约束银行对存入资金的使用。证券公司的上述经营方式与信托投资公司类似,因此这两类公司的治理具有更多的共同特性。

可见,与一般公司相比,证券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之外,多了一层客户与公司之间特殊的“委托一-关系”。这层特殊的“委托一关系”表明证券公司更具公众性和社会性,因此其治理机制应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的安全”。

二、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状况

股权结构是影响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因素,股权结构是指各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在目标投资企业全部股份中的分布状况,表现了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各不同持股主体之间的所有权构成,它包括股权集中度与持股者身份持怔两层含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联,它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控制权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布,决定了所有者与人之间的委托一关系的性质。

(一)股权分布

通过对一些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分和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如下特点:

1.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总体上讲,我国证券公司股权分布的集中度较高。2004年度,在全国排名前20家的证券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29.57%,远高于美国十大投资银行。股权最集中的是银河证券公司,为100%(由财政部持有);最低是大鹏证券公司,为4.40%。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则高达54.27%,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仅为16.7%。我国证券公司全行业股权的平均集中度更高,两个指标分别为36.20%和63.42%。

2.各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差异性较大

各个证券公司由于其历史起源和发展过程各不相同,股权的具体分布状况存在很大区别。我国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1)股权极度集中型: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股东手中,典型的例子有上海财政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前两者的股权都集中在一个股东手中。

(2)股权均匀分布型:股权比较分散,股东个数也比较多,且前几大股东往往同等比例持股;比较典型的有南方证券、大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和招商证券公司。从已披露的数据上看,这些证券公司具有下列共同之处:单个股东拥有股份的比重都不大,即使是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在20%以下,其中大鹏证券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甚至在10%以下,最大股东不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不超过50%,其中大鹏证券的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甚至不到15%,这意味着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多。

(3)股权相对集中型:股权相对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早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其中最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股权。比较典型的有:国信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国通证券和华泰证券公司。在数据上它们反映出的共同点是: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最高的光大证券公司甚至达到51%,处于核心股东的地位;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和已达到60%以上,与第二类的前十大股东持股高限相近,表明公司股权具有相对较高的集中性;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总和都在80%以上,国信证券和湘财证券公司甚至达到100%,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的股东个数不超过10家。

(二)股权性质

根据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可以将证券公司股份分为国有性质股份(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和其他性质股份两种类型。根据2004年度113家证券公司上报的数据统计,第―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性质的公司总计有88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77.87%。这说明不仅国内证券公司的股东数量较少,而且性质也较为单一。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基本是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产生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所有权性质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

三、我国证券公司资本结构状况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企业融资形式包括内部融资、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等,不同融资之间的比例即为企业的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企业融资理论也称为资本结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反映公司资本结构的关键指标是资本负债比率,或者称为杠杆比率,即企业借人资本的市场价值与企业股本的市场价值之比。债券和银行贷款属于借入资本,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是影响公司内部融资的关键。

到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大约127家,证券公司的个体规模与国际大券商相比实在太小。注册资金最高的海通证券公司资本金也只有87亿元,运营总资产不到400亿元。127家证券公司中只有十几家注册资本金在20亿元以上。目前,国内较大证券公司的资本金一般仅为国际知名券商资本金的几十分之一;由于资产负债比率也比国际券商低、国内券商与国际大券商的资产规模差距更大。2005年底,我国券商的资产负债比例平均不到90%,而美国几大券商这一比例均在97%以上。从资产规模看,全国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及美林证券的l/10,而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资产规模仅为美林证券的1/70左右(美林证券2002年底资产规模即达4479.28亿美元)。在自有资本短缺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

《证券法》禁止信用交易和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明令: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这样就限制了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贷款,证券公司难以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

从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状况来看,并购等许多业务都是通过融资杠杆实现的。并购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证券公司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其中―项非常重要的服务就是为兼并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由于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我国―些证券公司通过挪用客户保证金、乱集资等违法违规的渠道来获得所需资金;由于这些资金的成本高、稳定性差,不可避免地提高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也使证券公司承担巨大的违规风险。由于缺乏正常的负债方式或融资渠道,加上债权人本身的软约束,在我国证券公司治理中不可能形成强势的债务约束机制,我国证券公司资本结构的治理效应未能真正实现。

四、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与改进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构成的治理体系,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

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初步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的法人治理体系;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职能予以明确,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办公会组成决策机构、由总经理领导执行机构、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督机构的格局;并制定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也开始重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部分证券公司聘任了独立董事。

与西方投资银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股东中国有大股东所占比重过大,股权不够分散,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经营层,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机制。由于治理方式存在缺陷和董事会质量不高,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尚未有效发挥作用。目前在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由12人组成.如国信证券、南方证券等,在这两家证券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中,总裁均为董事会成员。国泰君安证券因合并等方面的特殊原因,董事会的规模相对较大,由19人组成,其中内部董事5人,外部董事14人。

我国证券公司的外部董事虽然在董事合中占较大比重,但从其来源上看,几乎大多数都来自于证券公司的股东单位。这就是说,在我国的证券公司中,董事成员大都属于关联董事,董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我国证券公司在从小到大的演变过程中,一般都存在董事长或总经理主导的核心管理队伍。在公司发展和长期合作中,这些人逐步形成凝聚力很强、外部力量难以介入的管理团队,把持着证券公司各级管理岗位,并以“人情和信任关系”替代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不仅人数不足,也存在形式化的趋势。我国证券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监事会的职能方面,由于很多公司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的认识,对监事会的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制约了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3)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4)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转贴于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5)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2004年114家证券公司的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为73766.62亿元,较2003年增长27%;共主承销股票143家,筹资总金额890.48亿元,分别较2003年增长25%和28%。截至2004年年末,114家证券公司资产总值3293.73亿元,净资产669.08亿元,净资本453.41亿元。受市场行情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在2004年度这114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共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全行业处于亏损状态,比2003年累计亏损的62.03亿元增长了141.71%。

二、证券业亏损的因素

造成证券公司全行业亏损并非偶然,事实上,它只是中国证券业长期存在的潜在问题的显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目前,中国大多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还局限在传统的承销、经纪和自营等方面,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证券公司才涉及公司理财、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投资顾问等业务,而且缺乏深度和广度,除了股票、债券、基金和回购等普通品种外,尚未开展远期、金融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业务。

(二)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由于近几年的市场行情持续低迷,客户资金不断撤离股市及经营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的状况更为加剧。目前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多数证券公司均强烈感到资金紧张。无奈之下,一些证券公司便以受托投资管理和国债回购为名高息融资,从而形成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公司治理结构普遍扭曲,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疏漏。近几年来,大部分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意识普遍加强。但少数证券公司内部制度流于形式,疏于执行,风险控制不严,尤其是对下属证券营业部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措施,导致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行为失控,主要表现就是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客户资金,或利用各种名义进行非法融资,这种违法违规事件的屡屡发生给公司和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反映出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其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迫切需要提高。

三、我国证券业调整的方向——重组与购并

重组与购并是我国证券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存状况决定了其未来的发展模式必然是以重组、购并为主。

1、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创新的要求。如上所述,我国券商的业务单一,基本上在三大传统业务上进行低水平竞争,而国外的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显得更有灵活性。每一家证券公司都有其业务侧重点,在某一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特色,避免了各公司在同一业务层面上的竞争,从而达到了规模经济。这就要求中国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拓宽业务范围,而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重组、购并的方式使中国券商的业务结构多样化。

2、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扩大资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方式。中国证券公司无论是注册资本、净资产还是总资产的规模,相对于国外的证券公司来说都是相当小的,而资产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差,这一点从2001年6月股市下跌导致的许多小型证券公司倒闭就可以看得出来。

扩大企业规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涵式扩张,即通过自身利润得积累达到资产扩张的目的;另一种是外延式扩张,即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扩张。由于内涵式扩张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且受到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而外延式扩张则比较迅速,若要尽快扩大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资产规模,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重组、购并就显得尤为重要。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要求进行重组、购并。目前,中国的证券公司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产权都是国有,与国外规范的股份公司相比,中国的证券公司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的弊病。要减轻这种弊病,一个好方法就是分置股权,可以将大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或者是原有证券公司对外增资扩股进行重组。而中外证券经营机构合作成立的新的证券公司,虽然有助于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并没有改变原有证券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重组、购并也是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其治理结构的要求。

4、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国际竞争力的要求。加入WTO后,随着外资券商待遇的提高和限制的减少,中国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在体制上,中国证券机构股本高度国有化,没有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制度相当完善的外资券商相比,公司的发展被束缚;在经营范围上,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外贸金融机构则实行混业经营,不仅有雄厚的资金与丰富的业务,还可以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组合,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可以自由地筹措、运用资金。而融资难一直是中国的证券经营机构限制国内券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这种现状只有通过重组、购并来间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联系,以实现更大的利润。

四、其他调整措施

为了增加核心竞争力,达到尽快与国际接轨的目的,除重组购并外还要做到: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6)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关于保护基金对每位投资者给予赔偿的限额,《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投资者的损失分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对两者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本息予以全额赔偿,对个人债权则将资金额段按不同比例予以赔偿。对个人债权的分段赔偿是为了防止部分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购买高利金融产品,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然而,个人债权中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股票、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对该部分债权,投资者不可能预计到高风险,因此不应成为打折赔偿的对象,而应该将该部分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于同一类,获得全额的赔偿。对于个人债权部分进行赔偿的上限,可以参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并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单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30万元,对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赔偿,对10万元以上部分90%赔偿,并可以采用现金和有价证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现金部分所占的比例予以明确。只有作出区别对待和对赔偿限额予以规定,才能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总之,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事关保护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发挥保护基金维护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Z】;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年报,2008年年报,2009年年报,2010年11月月报.;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7)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

[1] [2] 

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⑷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8)

南方证券总部位于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6层,除了大堂所在的20层,其他楼层通往电梯的大门都已锁上,来访者只能在20层签到进入。20层的接待大堂前台坐着保安人员,而电梯口也有两位保安站岗,随时盘查来访的陌生人。

与此前闽发证券、汉唐证券等公司关闭引发的强烈市场反应相比,南方证券的终结显得悄无声息,网络论坛上几乎没有讨论的热情。“大家对证券公司的关门已经麻木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一位人士说。

与其他南方证券的员工一样,该人士每天只能在办公室内枯坐。“4月29日证监会的处罚通知公布后,南方证券要求所有员工60天内不得离职,投资银行业务基本停顿,只能待着。”这位人士平日里忙碌异常,此番却难得地与记者煲起了电话粥。

建银投资醉翁之意

4月29日“关闭令”下达之后,南方证券行政接管领导小组同时宣布,委托深圳市政府自即日起聘请中介机构组织成立南方证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清算组对外代表南方证券行使公司权利,并负责南方证券的清算工作。

“成立清算组,意味着南方证券的重组谈判已经完成,很快就会实施。”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

正如此前媒体所透露,最新出现在重组名单上的,是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建银投资)。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南方证券完成清算后,会引入市场化方式处置其资产,建银投资是拍卖会上目前已知的惟一买家。拍卖的资产除了南方证券的证券类资产,还包括南方证券大量的非证券类资产。

“建银投资是有能力处置这两类资产的合适机构,因为它本身就又有证券类资产,也有非证券类资产。”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思路,南方证券的处置路径将成为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置范本,今后不再指定券商对问题证券公司营业部接收,短期的托管仍可能操作,但清算完成后的资产一定要通过市场化拍卖的形式寻求出路。

然而建银投资的介入,并不是一次简单和纯粹的“市场化重组”。

建银投资脱胎于原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9月建行分立时成立,注册资本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207亿元,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金公司)。建银投资拥有原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非商业银行资产,包括1400多家自办经济实体,如租赁公司、工程咨询公司以及部分产权不太完备的房地产;另外还持有原中国建设银行持有的中金公司43.35%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至于建银投资的股东中央汇金公司,则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三家正在股改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因此建银投资接手南方证券,也很容易被认为是汇金公司注资重组的范围由银行扩展到了证券公司。

种种迹象表明,建银投资的介入,更大程度上旨在承接央行早已注入南方证券的80多亿元再贷款的债务。“我们听到的消息是,建银投资在得到南方证券资产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一定成本,这一出价将首先用于偿还央行对南方证券的80亿元再贷款。”南方证券的一位人士说。

自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以后,在建银投资之前,人们普遍期望的承接者是国家开发银行。当时流传的方案是,国家开发银行承接南方证券的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当然更重要的是获得一张珍贵的券商牌照――代价就是分十年偿还央行付出的80亿元再贷款。

到2004年底,市场一度盛传这一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到了中国银监会却意外受阻,原因是开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宜参与证券业务。开行一直没有回应这一传闻,但此时南方证券的处境愈发艰难。

目前尚无法获知建银投资承接资产负债的细节,但业界普遍相信,其方案将与开行方案相类,收购投行和经纪业务,并承接央行再贷款的包袱。至于其他债权,则将通过对剩余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偿还。

央行再贷款如何偿付,是目前所有托管券商善后处理的共同难题。来自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消息称,根据现行法律,在托管券商的关闭清算中,支付了大笔再贷款的央行不过是普通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相较并没有得到优先偿付的权利。这意味着投入的大量公帑面临着低折价偿还的风险。据称央行对此并不满意,毕竟这意味着公共资金分担了违规券商及其债权人的损失。

相形之下,建银投资出面承接南方证券的资产与央行再贷款的负债,确实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央行的忧虑,这相当于从穷途末路的南方证券手中抢救出部分尚可盘活的资产。“从财务上讲,相应的资产和负债从南方证券转移到建银投资,国有资产并没有流失,还有增值的可能性。”一位知情人称。

然而这一方案能否获准执行,仍在未定之天。因为建银投资支付的资金,究竟能否优先偿还央行再贷款,目前监管层还在与最高法院协调。

“南方证券的情况与其他证券公司不同,其他证券公司是先关闭后再注入再贷款,而南方证券是在行政接管期内就投入再贷款,接管很久后才宣布关闭,针对这两种情况,清偿顺序应该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一位人士说,“目前一切还在协调过程中,很难做出最终的判断。”

除却法律障碍,建银投资的重组方案仍然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最为实质的就是南方证券的牌照和证券类资产如何处置。目前看来,无非是三种可能:其一为单独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其二为转卖给建银投资旗下的中金公司,使其真正成为全牌照的券商;其三为卖给其他外资。

无论哪一种安排,都需以在一定期限(例如十年)内偿还央行80亿元债务为前提,需要一番新的运筹与谈判。建银投资并不是开行,不能够也不应该仅仅为了一张证券牌照自行消化这一沉重的资金包袱。加之建银投资与汇金、央行之归属关系,以其自有资金偿还央行再贷款债务更不合逻辑,可以推知建银投资重组南方证券部分资产后,未来仍有很大变数。

被放大的危机

南方证券的善后问题如此艰难,与危机处理的迁延不决密不可分。事实上在爆发危机后的一年间,监管层在处置南方证券的态度上始终分歧不断,变化不断。

南方证券的问题最早暴露于2003年7月底,当时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匆忙赶到北京汇报南方证券的情况时,北京还未走出“非典”时期。为此,证监会破例选择了一个四面透风的会议室召开了主席办公会。根据参加会议的人士透露,南方证券的情况当时即已非常严重,需要马上采取措施,但是证监会认为要让深圳市参与处置,因此会议没有取得任何结果。

据了解,当时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专门到深圳会晤了有关领导,希望深圳市能够承担起解决南方证券的责任。然而其时南方证券的大股东早已不是深圳市,而是三家大型企业,深圳市对此并没有明确表态,南方证券的事情也就此被拖延。

“监管层采取措施太晚,是南方证券窟窿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接近中国证监会管理层的人士评价说。

此时南方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的总金额不到100亿元,而这一数字到了2003年底则变为接近200亿元。

到2003年11月,南方证券爆发了大范围的信用危机,无论机构客户还是个人投资者纷纷撤离南方证券,委托理财客户更是天天上门索债,南方证券这才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求援(详见辅文《南方证券危机始末》)。

然而,颓势难以逆转。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南方证券进行行政接管,中央银行调集了83.35亿元的再贷款保证个人账户的保证金日常支付。

与此同时,主管南方证券自营和委托理财业务的副总裁孙田志被逮捕,罪名是涉嫌挪用公款。据说在其管理的南方证券自营和委托理财账户上出现了9亿元的缺口,资金去向不明。南方证券主管国际业务的副总裁李振伟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江岩(女)也先后被捕,罪名是涉嫌贪污受贿。

此后,接管组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清理保全南方证券的各类资产,当时监管层希望能够让南方证券被有实力的机构接手,保存南方证券名号。

“南方证券是中国三大券商之一,那么多营业部,那么多客户,那么多年的苦心经营,无论谁也不愿意让它死掉,因此接管组当时被认为是南方证券未来的领导班子。”南方证券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说。

此外,南方证券有17人具有保荐人资格,在业内遥遥领先。2003年南方证券通过主承销华夏银行等七个项目,承销额近100亿元,毛利润接近5亿元,其业绩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比肩。即便是2004年被接管后,南方证券仍然完成了京东方B和兰州铝业两个承销项目,推荐四家公司上市,主承销项目数量位居业内第一,承销金额67亿元,居前三名。

2004年7月,南方证券完成了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的工作,所有客户保证金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为南方证券专设的账户。南方证券只负责交易指令、客户资料以及清算业务,而资金存取的业务则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南方证券的客户情绪被稳定下来。

事情的发展一度比较顺利。2004年6月底,南方证券接管小组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南方证券资产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南方证券存在的债务超过200亿元,其中仅挪用个人保证金部分就超过80亿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和国债欠库超过100亿元,委托理财部分的亏损超过30亿元。

悬念犹存

行政接管之后,各种对南方证券有兴趣的机构开始做工作。市场上出现身影的先后包括高盛、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李嘉诚财团、国家开发银行、中信证券等。据南方证券接管小组人士透露,南方证券资产处置的一个大原则是,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同时打包转让,如果只是考虑到先将营业所与经纪业务出售,则剩下的优质资产就会太少,会影响整体出售。政府的态度还是让有实力的机构一次性处置好南方证券的资产。

当时的处置原则一直在引入外资增资扩股、与其他券商合并以及破产转让证券类资产三种方式之间徘徊。证监会、深圳市以及南方证券的股东希望保留南方证券名号与实体,因此倾向于采用前两种办法。

但是南方证券的窟窿过于巨大,很难与新的投资者以及合作者达成共识。最终,证监会妥协,接受了南方证券破产清算,证券类资产用市场化方式转让的处置原则。

2005年春节后,南方证券2004年财务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因为市场行情持续走低,南方证券在“双哈”等重仓股中的损失又增加了至少40亿元;另外,因为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的被捕,造成国际机构投资者全面抵制南方证券发行的帝贤B股,南方证券承担了帝贤发行总额的99%余额包销,这一项目又亏损4亿元。而2004年全年投行业务的盈利不过1亿多元,南方证券的经营性亏损再次扩大。

“再拖下去,只怕窟窿还会加大,就是有好东西也卖不出价了。”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建银投资方案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然而如前所述,法律障碍与重组前景的不明朗,其具体安排至今仍难以敲定。

南方证券大事记

1992年12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起,并由国内40多家著名企业出资组建。首任董事长王景师。

1993年―1995年,因证券市场低迷,南方证券在这一时期投资了大量非证券类资产。

1999年,南方证券在“519行情”时启动了“虹桥机场”,推动国企大盘股上涨。时任南方证券总裁是原上交所副总经理刘波。

2000年,南方证券开始增资扩股。到2001年2月25日(南方证券增资扩股的最后验资日),南方证券实际募资21.38亿元,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资扩股至34.5亿元。股东由46家变为68家,南方证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因当时市场行情较好,南方证券吸收大量委托理财业务,并签订大量保底合约。之后,随着市场行情不断下跌,南方证券的包袱越来越重,市场上不断有南方证券出现支付困难的消息出现。

2002年6月,南方证券领导班子变更,贺云出任董事长,原申银万国总裁阚治东出任总裁,开始挽救陷于危机的南方证券。

2003年下半年,南方证券危机不断扩大,并于2004年1月2日被行政接管。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南方证券的处罚决定。

资料南方证券历任负责人

沈沛

1950年出生于黑龙江。1992年3月至1992年9月,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副主任。1992年8月参加组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董事长兼总裁。1998年6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已离职。

宫龙云

1992年前后任首钢集团公司研发部总经理,1993年参与创建南方证券,一直主持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门。1995年至1998年间,曾任南方证券副总裁,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经理,南方基金公司董事。1999年离开南方证券,任山东证券总裁,2001年离开山东证券。现任中原证券总裁、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波

1956年出生。1987年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1992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证券报常务副总编。1998年6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4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元先

1954年出生。1993年4月加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北京代表处副主任、人事部总经理、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1997年3月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02年2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6月解职。

贺云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9)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使用

为维护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我国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是保护基金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保护基金功能的发挥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着力予以完善。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 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2007年20.338(19.063%)28.403(26.623%)56.593(53.046%)1.352(1.268%)

2008年15.784(13.8%)44.026(38.73%)44.257(38.94%)9.596(8.44%)

2009年28.518(29.85%)40.810(42.71%)13.490(14.12%)12.731(13.32%)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10)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证券公司年中总结篇(11)

引言

中国证券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本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国家中,能够在短短20年的时间走过欧美百年的发展历程,本身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正常的、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

在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偏差,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表现为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排名第一位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等,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总案件的三分之一,排名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炒股、买卖债券基金,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说明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提高,同时监管部门不应放松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在年终审计中应有侧重的审计证券公司,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1中国证券的概况

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今天的巨田证券)是在1985年成立的,从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中国证券公司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证券公司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仅个方面:

1.1政策性

中国证券行业的产生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国家为了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也是国家为了拓宽人们的投资渠道。早期的证券公司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成立,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银券分离,《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结构大为充实,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而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国家政策性的限制。

在证券行业近两年的大洗牌中,2004年,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风险巨大,先后被托管经营、行政接管或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2005年,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西北证券、武汉证券、广东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昆仑证券等一批券商纷纷落马。与此同时,中央汇金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资25亿元,另提供贷款15亿元,注资国泰君安10亿元,另提供15亿元流动性借款。据媒体披露,湘财、天同、北京、华安等地方性券商也将由建银投资进行注资。而老牌证券公司华夏证券的所有网点也已经悄然换成中信建投证券的名称。据悉,证监会选择12家资产优良的证券公司择优扶植。所有这些活动无不体现出政府的影子。

1.2业务单一

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的品种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按发行的次数可分为首次发行、增发新股、向原有股东配股;按照发行地域可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在我国证券公司中一般是按照发行品种分类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四大业务,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券商收入的80%左右,而在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资银行方面则明显不足。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市场行情低迷,靠佣金度日的证券商许多已经陷入困境。因此,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必须拓展新的业务,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例如,今年证券公司基金业务涨幅最低有30%,有的甚至超过100%,这些证券公司在基金上获利丰厚。

1.3行业分离

由于存在政策性的规定银券业分离,但是在实际市场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甚至还联系紧密。证券的一些业务(例如:委托理财)是在银行里进行的,随着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与银行、保险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在世界资本市场中,证券和银行、保险共同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资本,成为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决定力量之一。在美国,证券中的基金资产达到8万多亿美元,而银行只有6万多亿美元的资产,传统银行业务以被基金取代。仅以共同基金为例,1998年末,美国占人口总数的30%以上约7700万人拥有共同基金,美国家庭金融资产有34%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

1.4人员问题

由于证券公司最早是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因此证券公司的中高层领导很大一部分是由银行分离出来的人员担任,造成证券公司还在走国有企业的老路子,不能和市场化快速接轨,不能响应市场的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国际化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

由于过去几年证券公司市场迷,造成许多证券人才纷纷流失,许多证券公司还存在人员定岗的现象,人员的发展不能和市场发展相一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了解,证券公司留守人员只占原规模的三分之一,在2006年行情看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紧张。

1.5违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由于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造成许多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2000年,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同年黑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在2005年,亚洲证券被清算,华夏证券被接管,这些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有的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则属于非法集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彻底改变,证券公司将走上持续、稳定、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2证券公司传统的重点审计项目

2.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虽然现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大都与现金有关,因此,在现金的审计中要注意企业的内部控制。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是: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帐,并且要有核准手续;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注意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检察外币现金折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入帐的现金;是否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盘点数是否与帐面数相一致等等。

银行存款在证券公司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证券公司资金存取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一般客户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活动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银行存款是企业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审计中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现金是一样的。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抽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察未达帐项下月是否到达,一般来讲,超过3个月的未达帐项肯定有问题,应该重点检查;抽取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检察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

在货币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是否存在关联户之间互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2.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金审计主要是审计上海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和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看其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则应从交易保证金账面余额调减,保证交易保证金帐面数与实际数一致。

2.3上存备付金

上存备付金审计要分币种审计,一般分为人民币上存备付金、美元上存备付金、港币上存备付金三类。上存备付金审计主要是审计看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外币折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达帐项需要调整。

2.4应收款项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5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审计主要是审计营业部内非经纪类账户持仓股票按审计日的市值的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账户调整。自营证券审计还要审计证券公司与总部、其他证券公司的往来款项,必要时可发函询证。

2.6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审计一般分为上海交易所席位费和深圳交易所席位费两类,要审计交易席位费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席位号、取得的入帐价值、摊销年限和剩余价值等。

2.7其他资产类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类项目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8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审计主要是分币种审计应付利息金额,而且还要依据营业部柜台系统中提供的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扣除非经纪类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还要分析营业部所使用软件系统计算利息的可靠性,分析得出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即应付利息报表金额。

2.9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股利、转托管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资金、教育经费、开户费、外币股民结算资金、经纪人及员工工资及其其他项目。审计难度不大,但由于该项目包括明细较多,比较费时。

2.10内部应付款

内部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总部与所属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主要分以下明细审计:存放在清算中心的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等)、财务资金总部、转入上级管理费和转入利润收缴余额等。最后核对该营业部与总部之间往来是否正确。

2.11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与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2.12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审计分为经纪类客户、委托理财类客户、自营帐户、关联帐户、内部管理帐户等。对于非经纪类帐户,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规定,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不纳入收购范围,在清算审计中,将在代买卖证券款中核算的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从代买卖证券款中扣除。

2.13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

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帐户和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3新会计制度下需增加的审计项目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证监会也规定,证券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也将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审计又增添以下新的审计内容。

3.1公允价值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之后有未出售的证券,则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以后按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处理。

在新准则下,自营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销价和约定承销价与投资者的认购价是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是投资者的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销价之间的差额。如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已5元/股的价格承销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该证券公司的承销,该股票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证券公司如果只卖出800万股,剩余200万股未出售,则未出售的在转入自营证券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即自营证券不能改为长期投资处理,除非该次承销一开始就按长期投资处理。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尚否存在证券公司随意在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之间转换的现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否计算正确;计入损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公允价值随意人为调节利润等。

3.2自营证券

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赢、浮亏计入当期损益,改变目前只计浮亏,不计浮赢的谨慎做法,使得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的反映自营业务的质量。在现行制度下,自营买入股票的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市的成交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新准则下,将交纳的各项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更加真实、直接的反映其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审计证券公司时应注意自营证券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看浮赢、浮亏、税费的计量情况是否存在只计赢不计亏的现象,是否人为的调节利润。

结束语

证券公司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一方面应看到新的会计制度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使其报表价值更能反映实际价值;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竞争力,在对证券的估价、定价上更专业;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金融工具估价技术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沟通,及时反映问题,使其证券公司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