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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2 20:52:47

农房保险论文

农房保险论文篇(1)

一、“小产权房”风险链的构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

目前“小产权房”主要在建设、销售、权属登记三个环节上存在着风险,建设环节是风险“链首”,销售环节是风险“链身”,权属登记是风险“链尾”,三个环节环环相扣,构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链。如下图所示:

二、“链首”――建设风险

“小产权房”的建设阶段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搞建设,建成房子之后出售,这种情况下是违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占有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是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一定的面积必须经过不同层次政府的批准,批准的面积大小和政府的权限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如果未经政府批准,“小产权房” 在规划的农用地上盖房,此类建设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

除此情形外,如果“小产权房”在规划的非农用地上,由相应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建设的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从房屋建设本身而言,该类“小产权房”不违法。但即使建设合法,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其他环节没有风险。

三、“链身”――销售风险

“小产权房”的销售存在着购买者主体不适格,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主体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群体购买是法律允许的。

风险主要存在第二类群体,即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1999年5月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新的“炒地热”,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与城市房地产最大的不同之处,这种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村人口之间,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四、“链尾”――权属登记风险

城市居民购买了“小产权房”,产权不能明确。“小产权房”因其土地性质,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于无法登记权属,城市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将面临至少四方面困境:

1.“小产权房”无法上市交易,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

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根据《担保法》要求,只有能够自由流通的物才能成为抵押物,限制流通的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抵押物,而禁止流通的物则根本不能成抵押物。由于“小产权房”受限制,抵押权人将无法顺利将抵押物变现。

3.“小产权房”无法办理继承。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

4.“小产权房”无法对抗国家的征地和拆迁。一旦国家决定对该集体土地予以征用或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拆迁,对于购买该类房屋的城市居民来讲可能因其并非合格的购房者而被排斥在补偿范围之外。

五、结论

综上所述,从运作程序来看,“小产权房”包括了三个紧密相关的环节,即建设环节、销售环节、产权登记环节。与此对应,“小产权房”“链首”的风险主要在于建设环节存在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风险;“链身”的风险主要在于购买者主体不适格,房屋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链尾”的风险主要在于权属无法登记,产权不能明确的风险。这三个环节的风险构成了“小产权房”的“风险链”。

参考文献:

[1]丁烈云:房地产开发.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年

农房保险论文篇(2)

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买房只有房屋的使用权。

2、买房:农村户口:农村户口可以到城市买房。

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却无法到农村买房。但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比商品房每平方便宜很多钱。

3、集体收益:农村户口:土地分配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果你是农村户口,不论大小、每家每户每年都可以参与分红,如果你的户口迁移出去,则不能参加农村集体分红。

非农业户口:无法获得集体分红。

4、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男女达到要求的年龄后,政府,村里和自己按比例分配,自己只要出很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就可以每月拿到养老金。

非农业户口: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按照个人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养老金相比农村户口会返还的稍多一些。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农村户口:新农合是为了解决农村、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大病保险是专门针对农村患大病的农民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还有政府的一定比率的补助。

非农业户口:主要靠社会保险,费用也不低。

6、征地补偿:农村户口:如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给予对应补贴。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

农房保险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8-020-03

一、调查方法

(一)访谈与问卷法

本调查报告采用目的性调研、问卷调查和走访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调查人员为“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与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基于珠三角地区的实证研究”课题组成员,共8人,分成4个小组。由于调查方法得当,在实地问卷调查出现一系列的阻碍后,又采用走访调查的方法,保证了此次调查以點面结合的方式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所得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调查对象、时间和地點

调查对象:为“新生代农民工”,指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有年轻、教育程度高及思维活跃等优势,更易接受新生事物,有合理的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观,由单纯谋生转向追求归宿感,由忍耐坚持转向追求权益平等,渴望利用公共资源来提升自己,实现自我的价值。

调查时间:2012年8-10月,地點: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及江门等5个城市;调查对象为一般工人、技术工人、建筑工地工人、零售餐饮服务员、一般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等。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500份;走访200名新型农民工(见表1)。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新型农民工生存现状

调查数据显示,珠三角新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在28岁左右,男性占63.1%,女性占36.9%;90%农民工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其中,初中占42.5%,高中及以上占51.2%,小学及以下占6.3%。从事电子制造、机械、纺织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人分别占30.4%、23.6%、5.1%;从事建筑的工人、零售餐饮服务员等技术含量低、以体力为主的分别占22.6%、18.3%。其中,生产一线普通工人占52.1%,班组长占24.8%,技术工人占16.8%,企业中层领导占6.3%。农民工月薪介于1400-2000元、2000-3000元和3000-4500元的分别占55%、36%和9%。

调查显示,新型农民工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和多元化等新特點。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使其需求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既注重工资待遇,更注重自身技能的提高和权益的实现,更多地把进城务工作为谋求发展的途径;能更迅捷地适应城市生活,具有多元化的价值观,成为城市文明与生活方式的向往者、接受者和传播者;思想和行为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呈现出人口成分、流动目的、个体诉求多元化的新特點。

(二)新型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表现

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民工在制造业工作居多,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较长,难以享受到正常的双休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流动率较高;社保参险率低,生活风险较突出;居住条件差;社会参与权利缺失。信息表明,农民工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劳资关系紧张

调查发现,虽然农民工与用人单使的合同签约率为49.8%,但合同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不明确:有些只签订了劳动方承担的义务及违约处罚,有些签订的是不规范或无效合同,使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资纠纷发生率高,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和冲突率占21.8%。调查显示,劳资双方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自己找领导或老板理论、通过工会、找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找其他境遇相同的人一起想办法、求助媒体、堵路、集体围攻老板”等。从调查可知,农民工维权意识较理性,多数采取合法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面对农民工的理性维权,政府应及时回应,不能搪塞推脱,更不能不作为,导致其诉求无门。只要这种“合理、合法”的维权之门是敞开的,那么,农民工维权就不会出现过激行为,更不会导致失控的。

2 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在患病、工伤、生育、丧失劳动能力及遭遇年老等劳动风险时,从国家和用人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且男女参保率各不相同,男女医疗保险分别为41.6%和40.5%,男女养老保险分别为28.4%和28.1%,农民工失业保险(平均14.0%)与生育保险(平均10.1%)参保率较低,而最重要的三项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均较高,平均为40.5%、28.1%和40.1%。行业的参保率不均衡,以建筑行业参保比例相对较高,批发零售业人员参保率较低;受教育程度影响参保率,即文化程度较高的参保率也较高。此外,农民工享受不到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在失业、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时,生活陷入困境,孤立无助。社会保险是农民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及时为农民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非常迫切。

3 居住环境恶劣

据调查,农民工居住以租房、住单位宿舍或临时工棚为主,分别为45.8%、34.5%和8.4%,还有11.3%的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或寄宿于城区亲戚及朋友家。租住的房子多位于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绝大部分是合租,厨卫设施简陋,治安环境较差;单位集体宿舍及统一租赁住房人均面积较小(4平方米/人),没有个人空间,缺乏娱乐设施;工棚大多由竹板或塑料棚搭建,床由几块木板拼凑,只有供人睡觉功能;在对未来居住打算的调查中,60%的选择继续待在城市生活,表明大部分农民工愿意融入城市。可见,保证农民工的基本住房,是维护自然人最基本的生存权,也是促进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关键。

4 社会参与权缺失

调研显示,农民工的社会参与意识强烈,但其参与行为却受到限制。一方面,在企业内部,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新型农民工缺少主人翁的地位,没有发言权,常常被排除在职工代表大会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往往被当作“外来人”,城市街道和社区委员会也很少组织或邀请他们参与城市社区活动,使其无法实现社会参与权。新型农民工富有激情和活力,渴望利用公共资源来提升自己,实现自我价值。遗憾的是,有限的社会参与权,导致新型农民工面临城市社会网络分割、社会支持弱化,被各种社会组织排斥在外,与社会缺乏行之有效的沟通手段与方式,社会关系疏离。强烈的社会参与愿望与受限的社会参与权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常引起心理的矛盾,造成心理的不适应,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

三、思考与建议

新型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这不仅仅是地域空间的迁移,更重要的是社会情境和社会角色的变化,是他们内心对城市的认同,为适应新环境而在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方面不断调整的过程。与此同时,他们在衣食住行、工作环境、人际关系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的需求也随之提高,而这些权益能否得到满足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成功与否的关键。

(一)规范合同管理,提供基本保障

劳资关系涉及劳方、资方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改善农民工的劳资关系应三管齐下。第一,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點,分行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以法律条款来规范和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同时,应完善劳动合同申报备案和执法检查制度,对不规范或无效劳动合同,要责令企业与农民工重签。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第二,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行政手段约束企业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以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保障;同时企业也应注重软环境的建设,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兼顾员工的精神需求,突出企业文化内涵,拉近企业与员工的情感距离,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同工同酬。第三,企业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促进其职业技能的不断提高,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二)健全保险制度,享受市民待遇

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新体制,积极推进多元化的保障体系,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一,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新体制,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扩大社会保险征缴面,提高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额。同时,政府应积极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在提高参保率的同时要做到社保发展与企业发展相辅相成。第二,应建立健全监察执法、仲裁维权联动机制,及时化解社会保障纠纷。第三,应设立新型农民工社会救助专项基金,以保障因失业、职业病、意外伤害及突发事故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并纳入所在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同时,提供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建立新型农民工公平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制度,实现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健全农民工子女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实现教育公平。

(三)创新住房保障,实现安居乐业

新型农民工由“候鸟式”向“迁徙式”流动转变,其“移民”倾向已逐渐成为事实。留住农民工,实际上是留住了生产力,保留了竞争优势。为此,政府必须尽快出台针对新型农民工住房的积极政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第一,创新住房保障新模式,将其住房问题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一样纳入政府的住房保障规划。第二,根据新型农民工的特殊需求,在住房结构设计上,要以紧凑户型为主,以小户型、功能齐全为特點。按照农民工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阶段的需求,分别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开放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土地资源丰富、资金充裕的企业建设新型保障房,政府严格监督,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定价,杜绝舞弊”。

(四)搭建参与平台,参与社会管理

社会参与缺失及其导致的内群体偏向、外群体敌视的意识是新型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障碍。因此,让农民工参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管理,扩大其生活空间,拓展交往范围,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农民工在实现公平权利的同时,也要担负公民的义务。首先,创建农民工组织,将分散、处于游离状态的农民工组织起来,形成凝聚力较强的社区共同体。其次,整合社区资源,搭建社区参与平台,鼓励新型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服务,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增加与市民的互动,改善其与社区居委会及市民的关系,让市民真正了解、认同他们,促进新型农民工城市生活方式的重构。最后,努力实现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共存、互补和相互吸收,最终融合于一体。通过文化整合,彻底消除文化差异的排外倾向,一方面,积极发挥城市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力,使新型农民工逐步接受城市文化、生活习俗等的熏陶,在思想、文化、习俗上适应城市生活;另一方面,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文化生活,在精神层面增强其对城市生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自信、乐观的心态融入城市。

参考文献:

[1]赵天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一个以兰州地区为中心的调查报告[J],学理论,2010,(1):32-33

农房保险论文篇(4)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抵押被认为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农户最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2006年福建三明、宁夏同心等地就开始了此类尝试。此后,湖北荆门、山东枣庄、湖南邵阳、浙江温州等许多地方也相继开展。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的文件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并选择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浙江宁波就是其中之一。改革中,各地试点取得实际效果,但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抵押。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产权抵押可能产生的风险,各方观点不一。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宁波市江北区“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

一、“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开展现状

“两权一房” 抵(质)押贷款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最高可达其所提供质押股权面额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服务对象,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评估价值的60%,其价值则由该区街道(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认定。贷款期限灵活,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村住房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因此在抵押贷款之前,必须先取得江北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核准表。贷款额度根据该住房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可达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较长,短期贷款最长可达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宁波市江北区与2009年先后了《关于开展江北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和《关于印发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起草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至此,江北去的“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正式开展。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建立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等,为贷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实施以来,较好的解决了有地生钱、有股生钱、有房生钱的问题,为辖区农民筹集资金。促进创业增收开辟了一条新路,有效的解决了融资难的瓶颈。2010年上半年,江北区累计贷款余额达8368.49万元。

二、“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开展尽管取得了骄人的成果,问题也依然存在。

1.农户抵押物的法律依据缺失

从目前金融产品创新的情况看,“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已经突破法律。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生活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显然,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民房屋进行抵押持否定态度,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法律障碍。

2.贷款及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

贷款实施的过程中,具体贷款细则和发放标准有待完善。对作为整个贷款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违约贷款处理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贷款的具体处理机制措施也无章可循。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保障担保机制,贷款风险较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尚未进入,而农村信用社则完全暴露在风险之下。农村信用建设也相对滞后,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考虑不足。

3.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在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禁令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法官面对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又当如何判断? 尽管全国各地的改革试点中普遍强调在办理抵押前的确权和发证,但权利的登记不过是农村产权的合法性公示,为流转提供操作便利,并不能因“有证”推出抵押合法的结论。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当事人一方若提出抵押违法、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要做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三、进一步推广发展“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快立法,明确农地经营权抵押范畴

为使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质)押贷款更具现实意义,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权利。具体措施如下: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村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理四种权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认真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把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户;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

2.加快农业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农村信用社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实现贷款风险分散转移。创造条件使金融机构愿意进入农村抵押贷款市场。

3.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采取“财政补贴引导推动化商业运作”的方式,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型信用担保公司,为农户的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措施是在财政政策优惠的引导下,针对农户贷款创业的不同类型、具体情况以及专业知识,建立不同类型的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以及其他综合性的服务。通过这种方式,为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疏通渠道,减少来自抵押物的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济济分析》(中译本).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2]哈特等著.《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邓纲.我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前景――基于成都市相关新政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0.11

[5]肖诗顺,高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研究――基于农村土地产权的视角.农业经济问题,2010.4

[6]王勤伟.农村房屋抵押法律问题探析,2009

[7]王洪.作为不完全契约的产权:一个注释.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刊,2000.2

农房保险论文篇(5)

“农民工”作为我国传统户籍制度的产物,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力量。随着新时期到来这一群体在年龄构成、规模总量方面已经发生变化,占半数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这批劳动大军的主力。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的基本保障系统,具有全社会的覆盖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应享有的社保权益严重缺失。为了更好推动城乡平衡发展、加快城乡融合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刻不容缓。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数26894万人,其中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12528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6.6%。这批处于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中的群体,在社会需求等方面产生变化,表现出不同的群体特征。

(一)身份认同感处于两难境地

新生代农民工脱离农村,远离城市,在城市中他们的身份是工人,但又有农民的双重身份。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农村情节淡薄,大多数人更愿意留在城市,却又很难真正融入城市,成为城市边缘人。另一方面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与农村脱离太多,又很难融入农村。这种“农民”和“工人”、“农村人”和“城市居住者”的双重身份,使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平等的享受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减低,生活成本增加,甚至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

(二)生活方式丰富化

新生代农民工的打工动机不仅仅是提高自己的收入,还有锻炼、提升自己,体验生活等原因。相对于老一代来讲,打工只是为了补贴家计,而年轻人更多是出来找一份事业改变自己的命运,追求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呈现一种丰富化方式。无论是物质生活还是精神生活,他们的社会方式不断地再像城里人靠拢。和老一代相比他们对自由和物质有更多的向往,渴望真正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市民。

(三)社会保障需求更为强烈

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文化水平高,权利意识增强,追求个人的发展,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待遇的公平。其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因此对社保的需求较之于老一代农民工也就越大。

二、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

(一)住房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扎根的愿望很强烈,但是又面临许多现实的瓶颈。第一,人均住房面积有限,居住条件差,大多数农民工居住在用工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阴冷潮湿,加大了患病的风险;第二,收入低,房价高,购房愿望可望而不可及。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住房制度设计的缺陷成为农民工购房愿望的藩篱,城镇住房体系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在内。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尝试将农民工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之内,但在实际操作却差强人意,往往被排斥在保障性住房之外;第三,居住地交通不便,社会治安差,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大多和子女住在一起,更愿意给孩子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但是受到收入条件限制,长期居住在设施简陋,人员复杂的出租屋内,远离交通便利的地方,生活极度不便,也缺乏安全。

(二)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

户籍制度阻碍城乡交流和公民平等权的实现,也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障碍。农民工子女因为父母没有本地的户口而被公立学校拒之门外,而农民工子女学校教育水平也是良莠不齐。国家制定教育政策应该注重公平性原则,公共教育资源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虽然北京、武汉、上海、天津等城市,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也有一些城市大幅度的降低了随迁子女的借宿费,但由于各个省在义务教育的整体规划上,仍然以户籍人口为基础,所以流动儿童也就被划分在在整体规划之外。农民工及其子女迁移到了城市,但是子女本应该享受的由政府承担的教育经费却没有随之转移,他们依然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子女教育问题亟待解决。

(三)社会保险等的基本公共需求难以满足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工作不稳定且流动性大,一方面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意愿较低,为了盈利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是弱势群体,若强制要求企I为其缴纳,很容易丢掉工作机会;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够广泛,现行的社会保障费率较高,对农民工来说负担过重,很容易使其放弃额外支出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来说五项社保费率加起来接近职工工资的30%,这样的缴费比例对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负担过重,企业不愿参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也就无法有效实现。

(四)职业选择迷茫,学习培训的需求难以有效实现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对未来职业选择迷茫,职业期望较高,职业规划盲目化,缺少对自己兴趣、性格、能力、优势等个人特质的详尽思考,对社会有利政策的敏感度低,没有真正了解社会需求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未能从职业发展的角度分析岗位的选择。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化,新生代农民工对专业技能知识、法律知识、文化知识等方面培训的意愿很强烈,但是由于工资较低,实际投入学习培训的就少之又少。政府、劳动部门和正规用人单位都不能正常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这些都成为阻碍他们实现职业梦想的因素。

三、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出路

(一)多方面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

第一,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他们的基本收入,为农民工改善住房提供经济支持;第二,拓宽住房服务渠道,建设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廉租房,给予补贴优惠,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设规定标准的职工宿舍,政府还可以鼓励社会将空闲的房屋进行改造低于市场价出租给他们;第三,政府可以实施租房补贴,或是给予第一次购房的农民工一次性补贴,已经贷款利息税收减免等,从理论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二)改革户籍制度,实现教育公平

首先,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身份地位上的平等;其次,解决法规和政策实施之间的矛盾,各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考学难”的问题出台相关意见,农民工流入地的政府应该规范农民工子女接收学校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减免一部分外来务工子女的借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城市降低借读费用,做到收费基本上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再次,政府加大公办学校的投资力度,放宽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最后,加快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建设,提高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教学质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资源统筹。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后顾之忧

第一,广覆盖工伤保险。从投资的角度讲,风险越高收益越大,劳动力市场也不例外,农民工收入越高的工作,遭受工伤伤害的风险越大,工伤事件频发,所以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的首要保险。政府要发挥主动性责令用人单位强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监督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动用“连带责任”手段迫使用工单位不得不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合法的赔偿。

第二,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难以坚持强制性原则,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配套措施不完善,加上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农民工并没有从根本上享受到实际的福利。因此政府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也可以借鉴河南省的经验,为农民工免费发放“失业就业证”建立统一的社保体系。

第三,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差距明显,两种医保之间不统一、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农民工可能因为制度衔接困难而重复参保,这也给参保人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而新r保由于保障水平较低,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大病需求,统筹城乡医保也成为大势所趋。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试点,为全国医保统筹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个更加公平,覆盖全面的城乡医疗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

第四,适时对接养老保险。各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金各不相同,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金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给付水平碎片化,这种时差、发展的不同步,是两种制度时差,发展不同步也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政府因尽快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等力量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积极性。

(四)促进农民工的职业发展,提升其城市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促进新生的农民工职业发展必须为其提供培训、学习和进修的机会,再提高他们文化水平的同时注重技术技能,以促进农民工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和空间。第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投入,统一政府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农民工培训需求的财政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第二,强化法律约束作用,强化企业培训机制;第三,对于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和不同需求的农民工进行分类培训引导,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对其要以企业培训为重点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及职业规划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另外,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政府方面可以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和市场营销知识方面的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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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论文篇(6)

第一,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强调政策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农村保险体系,提高农民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因此,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就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方针,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开展,也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农村保障制度探索了一条新路。

第二,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农村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子日益加快。到目前为止,我市在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面向农村和农民的保障制度建设力度,相继建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孤寡老人和五保户集中供养等保障制度,开展了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等等,为缩小城乡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让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的农村保障工作,从体系建设上讲,是不够健全的;从保障水平上讲,也是比较低的。统筹城乡发展,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就是加快完善农村的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有利于公共财政进一步向“三农”倾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这一始终不渝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第三,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提高我市救灾能力的实事工程。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50年前的象山“八一”台灾、1988年和1997年的台风,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惨重的财产损失。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住房已大都是砖混结构,抗倒塌的能力较强,但即使这样,2004年和2008年,在分别遭受“云娜”、“海棠”、“麦莎”、“卡努”等台风袭击后,全市共倒塌房屋5866间,涉及农村居民4413户。成千上万的农民兄弟,积一生心血和汗水建造的家园毁于一旦,有的农户因灾致贫。因此,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救灾渠道单一化、勘损定损简单化、救灾补助平均化等问题,有利于拓展救济救灾渠道,充分运用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准确反映灾情,提高救灾资金补助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二、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正确处理工作进度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各级政府决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命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应大包大揽,越殂代疱。从政府层面上说,当前行政推动的着力点既要强调参保进度,更要注重做好宣传发动和补助资金落实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媒,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在减轻灾害损失、提高灾后自救能力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意义讲深、讲透,把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讲全、讲清,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德政工程、实事工程的认识,增加农户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一定要把千方百计培育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放在首位。

(二)坚持按政策办事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与创新的关系。市政府在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保险主体为具有宁波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大家在具体执行政策时,一定要注意把握这几个关键词:农业户口、生活住所、只补一宅。前几天,市发改委在调研时,有乡镇的同志建议,是否可以把居住在农村,但属于非农户口的居民生活用房也列入这次保险范围。我们的意见是,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问题还需要不断去发现,不断去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奢望毕其功于一役。所以省里把2008年到2009年这3年定为试行期。在试行期间,还是应该按政策规定执行。但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非农户籍的小城镇户口、

戤社户等各种对象的参保问题以及其他具体操作办法,如保费收取、合同签订、查勘理赔等,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我市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相结合,正确处理住房保险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现在时间已到年终岁末,各项年终总结工作和会议都很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又都面临换届,乡镇政府的换届近期也将陆续展开。但是,这是当前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按省部署,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明年1月底前必须完成。按照这一要求,各地一定要统筹兼顾,弹好钢琴,明确专人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不折不扣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这个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调查摸底和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按时基本完成农户的住房保险参保工作。

三、扎扎实实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里已经成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设立办公室,明确工作分工,形成上下协同、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尽快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网络,编发工作简报,督促各县(市)、区抓好工作落实;市民政局要牵头会同建设、消防和人财保等部门成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及时开展倒房纠纷裁定工作。办公室牌子可挂在救济救灾处。市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交通事故和火灾造成农房倒塌的统计,协助做好勘损定损和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加强对参保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各项资金合规使用;市人财保公司要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延伸到行政村的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在与投保农户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尽快支付保险赔款。

(二)制定政策,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116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切实把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人财保公司要抓紧制订和下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保证各地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需要。

(三)宣传发动,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切实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认真组织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按省里的宣传提纲,结合宁波实际,运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段,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险方式、政策措施等,让这项惠及我市300多万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广大农民踊跃参保,推动我市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

农房保险论文篇(7)

【内容提要】本文侧重从民政角度对城乡统筹下的城市救灾政策进行分析,主要回顾了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从灾后重建、细化补助政策、保险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民政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的实践与突破

民政救灾工作的传统做法可以通俗地归纳为“三救三不救”,即救农村不救城市、救生活不救生产、救个人不救集体。1997年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该条所明确的灾情统计的范围即为农村,也就是说当时民政部门统计灾情只统计农村,因此,根据灾情下拨的救灾款也只针对农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以及一些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城市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城市救灾问题日益突显,民政救灾政策也相应做了很多调整,在城市救灾方面取得了许多突破。

1、在救灾实践上的突破。2008年春节期间,我国南方发生严重低温冷冻和冰雪灾害,我国首次将公路、铁路滞留旅客纳入灾民生活临时救助范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滞留旅客提供食品、饮用水和御寒毛毯、衣被等生活物资,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又首次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无论城乡)按每位遇难者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并制定了过渡期救助项目,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过渡性安置的对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对于这部分城乡居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要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政策到期后,对于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灾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在职能设置上的突破。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政部,在内设机构设置上,民政部设立农村社会救济司,主管全国农村的救灾工作。此后,根据业务工作的发展,民政部农村社会救济司相继更名为救灾救济司、救灾司。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2号),民政部在减灾救灾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灾情,管

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从职能设置上看,民政部门不再局限于农村救灾工作,而是扩大到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

3、在立法方面的突破。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起草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文中所称的受灾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具体而言,受灾人员不分城乡,不论国籍和户籍,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政府都应给予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还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这就为民政部门制定各项城乡救灾补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前救灾政策在城市救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不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民政等部门负责审核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但目前民政部救灾司的职责设置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该条文只提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未提及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因此,《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虽赋予民政部门给予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的职能,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民政部门还主要是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进行补助,而对城市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问题,还存在法律衔接上的空缺。

2、救灾补助政策还需进一步细化。近10年来,中央级救灾补助标准不断细化,具体补助项目情况见下表:

救助项目

中央补助标准

城乡区别

补助项目与标准调整年份

农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

只补助农村

2002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

过渡性生活救助

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城乡一致

2010年确立

紧急转移安置

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 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11年

旱灾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城乡一致

2011年确立

冬春生活困难补助

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城乡一致

2002年、2006年、2007年、2011年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乡一致

2009年确立

从表中可看出,目前中央救灾补助标准较10年前已细化了很多。但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差别巨大,统一按此标准还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另外,不同种类灾害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同,灾害救助的内容和重点存在差异,救灾补助政策还需根据不同灾种的特点,在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上进行细化和区分。如低温冷冻、风雹灾害不易造成人员死亡和倒房,较难启动中央的应急响应,中央也未明确这两种灾害的补助标准,基层政府对这两种灾害的补助难以规范。

3、住房保险主要倾向农村。目前,住房方面的政策性保险能覆盖城乡的还很少,多数地方实施的都是农村住房保险。如福建省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的农房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省农村住房保了险,农户一旦受灾,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得到相应救助。但城市中一些棚户区,低洼地带的房子及一些城市特困户的房子未能纳入保险范围,在受灾时得不到救助。

4、火灾救助政策需完善。目前,城乡的一些火灾事故使群众遭受严重损失,但火烧民房所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不因自然现象引起,不属“自然灾害”的范畴,因此,火灾灾民无法纳入民政救助的灾后重建,无法得到民政部门的灾害救助资金,只能通过临时救济渠道得到有限的救济。由于火灾发生的不可预测和无征兆性,与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损资产的灾民相比,绝大多数火灾灾民的损失大大超过自然灾害的受害灾民,有的甚至是倾家荡产,但得到的补助却远不如自然灾害受灾灾民

完善现行救灾政策的建议

1、城乡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统一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目前,有的地方的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议城乡的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都改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对重建对象的认定上,由民政部门负责,执法主体不合格,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住建部门有专门技术人员,有资格对住房是否需拆除重建,还是维修后可继续使用作出鉴定,而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资格条件。二是住房重建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证件办理,以及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主要都与住建部门的职责有关。三是灾后重建对象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一般住房条件好,房子不易因灾损毁),靠自身能力在城市中买房比较困难,如何将灾后重建政策与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衔接起来,住建部门在这方面有优势。

2、细化救灾补助政策。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推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这也要求民政部门的救灾补助标准越发细化。一是要区分灾种,兼顾中小灾害。二是要考虑城乡差别,城市生活成本一般要高于农村,城市的灾后重建成本也比农村高,对城市特困户的救灾补助应比农村高。三是要考虑基层的落实问题,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补助政策还未形成良好衔接,当前政府救灾资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但中央救灾补助资金只在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前提下,才向灾区予以投入,而地方救灾资金普遍有限,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遇到启动不了上级响应的灾害,政府的救济就存在随意性,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果。从实践中看,引入政策性财产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办法,保险理赔是以保险协议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标准的,无论大灾小灾都一样要按标准理赔,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并且与灾民的损失基本对等,便于实现补助的精准化。

3、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推进政策性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可为以后统一实施巨灾保险打下基础。城市住房普遍建设标准比农村高,抗风险能力比农村强,所以目前政策性住房保险多针对农村住房,但城市中也有部分住房条件很差,住户也很贫困,若能将这些住房也纳入保险范围,可减轻政府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此建议:在已实施农村住房保险的地方,可考虑先将城市低保户、城市重度残疾人的住房整合到农房保险中,这部分特困户的保费由政府承担,房屋受灾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全部投保;或是将城市中特困户的住房及室内

农房保险论文篇(8)

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决定在广东省梅州市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方案》提出要培育完善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这是在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的创新型试验,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一项建设性试点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为基点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一些适应性建议。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理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界定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物质载体,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就必须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载的功能。从社会发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载着社会发展和保障的功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对纯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对其土地权益的保护则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能力。当然,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表现在实物保障,有时还表现为心理安慰保障。这种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从经济发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财产和金融载体功能。农村的金融要素贫乏,土地作为农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资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进一步表明,农村宅基地不能够单独流转,但是可以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而随房流转。

可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基于其社会保障的考量,现行制度忽视了其财产金融功能,未将其作为纯粹的物权来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基础1.资源配置优化论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经济学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转让性是产权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涉及所有权通过出售或捐赠等方式的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本质上违背了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来看,土地的利用应该要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土地的动态利用,事实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产权要具有可转让性。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流转,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处于一个动态的利用状态。

2.权利配置正义论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学基础。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结果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对于权力配置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了着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最大权利公平原则;第二,差异原则。笔者以为,权利配置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现实权利配置中可能出现的两个环节:一是权利设定环节;二是权利限制环节。在权利设定环节,必须遵循最大化权利公平原则;而对权利进行限制时,则应当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遵循差异原则。《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权。如果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那么其从法律上就符合流转的条件。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现状及现实问题

(一)立法现状从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看,法律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房屋的转让,但农村住宅的流转却有严格限制。2007年《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同时《物权法》184条对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做了同《担保法》第37条基本相同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排除在抵押财产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发展以土地金融为核心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作为改革创新重要突破口。

(二)现实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法可依,闲置严重在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城乡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制度设计,注重农民房屋的静态保有,禁止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进行抵押,忽视了农村房屋应有的财产属性。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农民生产融资的渠道,也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在农村范围内业务的扩大和发展。而农村居民经常因为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而占有多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2.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屡禁不止,风险大在农村最重要、价值最高的财产莫过于房屋,在农民亟需资金的时候往往是将房屋进行抵押流转,而根据“地随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隐形抵押流转很普遍。但在这些隐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很多法律纠纷。而农民知识能力专业水平低,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给农民及金融机构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范围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尽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障碍,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利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产权基础。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及登记部门1.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 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根据农民的实物财产和收益权,建立适合农村土地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在福建温州试点工作中就规定将试点区的县农业局设立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由县农业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鉴福建温州等地的做法,将县农业局设立为抵押登记机关,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

(三)创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创新改革的的步伐不会太快,而应在稳健的前提下进行,并完善相关服务体系。

农房保险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311;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2000110

一、引言

农民的离农发展是现阶段中国最普遍的经济社会现象之一,有数据显示,2011年底仅农民工就达2.53 亿人(国家统计局,2011)。而农民的职业流动、变迁与分化悄然改变着农民与承包地的关系。随着农民离农人数的增加、时间的延长及其融入城市的持续强化,其对土地的依赖度不断弱化(中国农民工战略研究课题组,2009),农业劳动力的大量析出导致部分耕地撂荒(曹志宏 等,2008),并呈上升趋势(田玉军 等,2010),这为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权退出提供了可能。但承包地持有的低成本、流转的低收益以及较重的保障功能严重地束缚着农地的流转(黄延延,2012),离农农民承包地持有并撂荒的行为对耕地质量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土地规模需求造成了激烈冲突(李秀彬,2008);同时,离农农民缺乏永久性迁移的不完全城市化(陶然 等,2005),阻碍了中国城镇化进程。

本文所指的“离农农民”,是指从业和收入不依赖农业的农民(户),主要包括从事非农劳动的离农务工经商农业转移劳动力、升学和参军离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不能再从事农业生产的老年农民、农村五保户等。本文所指“承包地”,是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承包的耕地。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使用权退出,即农民全部或部分退出承包地使用权,依然享有承包权,也就是学界通常指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承包权退出,即农民全部或部分退出承包权,不再承包耕地,退出以农业户口承包的耕地,向市民化转移。本文所研究的“退地”是指后者,即承包权退出我国离农农民承包地无论是使用权退出,还是承包权退出,均能有效促进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解决当前耕地撂荒与农地规模经营问题。但使用权退出仅是我国特殊农地制度下的暂时策略,承包权退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农业人口。“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环节和破解当前城乡二元难题的根本途径之一(,2012)。 。

从世界各国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农民土地退出路径和影响因素来看,各个国家有明显差别,而差别形成的原因在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政策以及这种制度安排和政策对农民土地权力行使行为的激励和约束。西方国家农民土地退出是建立在土地产权私有、土地资本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化交易基础上的,农民经营或放弃土地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而在中国,特有的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制度安排和惠农政策,构成了影响中国农民行使和退出土地承包地权利行为的基本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等规定构成了农民退出承包地的法理基础。加快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转移、减少农村人口、解决土地撂荒、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构成了农民承包地退出的宏观动力(邓大才,2003;周记,2004;吕天强,2004;文贯中,2008;蔡继明,2009;钟涨宝 等,2010;楚德江,2011;王建友,2011;杜文骄 等,2011);同时,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家庭特征因素、退地补偿预期、城市生活的向往等形成了离农农民退出承包地的微观动力(王兆林 等,2011;滕亚为,2011;严燕 等,2012;吴康明 等,2011)。但现有研究较少从退地主体——离农农民的视角研究承包地退出问题,尤其缺乏调研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利用对河南、湖南、四川和重庆四省市1 086农户的实地调研资料和数据,根据成本收益理论,构建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意愿分析框架,定量分析影响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意愿的经济社会因素,以期能为有关理论研究、政策制定以及实践运作提供参考。张学敏,刘惠君:离农农民退出承包地影响因素分析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成本收益理论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每个分析对象都是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参与人希望得到有形与无形的最大利益。当人们从事某项活动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有对行为者增加该种活动的激励;相反,如果从事某种活动的收益小于成本时,则对这种行为存在负向激励,会对该种活动产生抑制(王赟隆,2011)。离农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虽然因职业、收入、居住及土地意识分化等,对承包地的生计依赖逐步弱化,但其是否退出承包地,还取决于对退出承包地的风险评估。离农农民会算计退出承包地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自身退地能力评估退地风险;在风险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承包地退出净收益(净收益=总收益-总成本)越高,则离农农民退出承包地的可能性就越高。

1.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的成本

离农农民承包地的退出成本是指因退出承包地而产生的承包地效用损失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承包地农业经营收入损失、使用权流转收入损失、惠农损失因目前多数地方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等惠农补贴是按家庭承包地拥有人数发放的,退出承包地,这些补贴就可能会损失掉。

等,间接成本主要是指承包地养老及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的丧失、退地后到城镇新购买房屋费用及其他生活费用的增加等,机会成本是指未来承包地预期增值损失等。事实上,土地种植面积越大,退地的直接成本相对越高,农民越不易退地(吴康明,2011);有承包地撂荒的农户更愿意退出土地(王兆林,2011)。土地的当期价值和预期价值也直接关系土地退出成本,而土地的自然资源禀赋,包括土地的区位、肥力和经营情况都决定其预期价值。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山区,由于土地预期价值较低,农民更倾向于退出土地。因此,承包地农业经营产值、流转收益和惠农补贴等退地直接成本越高,对退地的反向影响越大;农民迁入地城镇房价、消费水平等退地的间接成本越高,对退地的反作用越大;土地的预期增值收益等退地机会成本越高,对退地的反作用越大。

假设1:退地成本对退地决策产生反向影响。

2.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的收益

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收益是指因退出承包地而获得的经济与非经济总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显性收益主要包括承包地权利退出的经济补偿及青苗等附作物补偿、高于农村的城镇社会保障、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及就业机会等;隐性收益主要包括更多更好的寻求城市就业机会和更高的就业收入、子女接受较好的城市教育、有机会获得城市公租房、享受城市方便的生活和公共设施福利以提高生活品质等。较高的退地补偿会刺激农民退地的“潜在需求”,对其退地产生正向拉力作用,农民预期获得的退出土地的经济补偿越高,越倾向于退出土地(吴康明,2011)。

假设2:退地收益对退地决策产生正向影响。

3.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能力

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能力是指离农农民退出承包地后的非农收入承载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生计的能力,主要是非农收入能力及就业几率,包括非农收入高低及其就业概率、是否在城镇购买住房、是否购买城市社会保障、家庭主要成员是否长期生活在城市等。一是非农收入。农民非农收入越高,越容易在城市扎下根,并通过购买住房和投资,取得城市财产性收益,因而退出土地的可能性越大。二是是否在城镇购买住房。在城镇已购买住房的农民,成为非市民的“事实市民”,这部分农民实际上已经具备退地能力。三是是否购买城镇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实际上是对土地社保功能的替代,预期退地后医疗与养老保险越好的农户越愿意退出承包地(王兆林,2011)。四是在城镇生活的时间。离农农民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城镇,除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回家外,其余时间都在城镇生活,他们已经适应了城市生活方式,并具备了城市消费水平。生活在城市的时间越长,对城市的偏好越强,其退地的可能性越大。可见,离农农民退地能力越强,对承包地的生计依赖越弱,越有可能退地。

假设3:退地能力对退地决策产生正向影响。

4.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风险

离农农民承包地退出风险是指退出承包地后农户家庭面临的失业、重大疾病等风险。退地风险主要包括:一是潜在的失业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周期性带来的失业风险。二是重大疾病等风险。收入越低,工作越不稳定,社会关系越少,医疗保障越低,则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越大。三是退出制度风险。是否有退地后的社会保障制度、退地政策是否能有效落实兑现、退地政策是否长期稳定等对退地决策都有较大的影响。

农房保险论文篇(10)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转轨,越来越多的年轻劳动力走出农村向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聚集,向大中城市流动,因而构成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城市新生代农民工。如何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亟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而且也是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的延续和发展,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有所改善,但总体参保水平仍较低,特别是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率比较低,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

1.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最基本和最必要的保险险种。因为他们在城市从事的工作往往具有高强度、劳动时间长、劳动环境恶劣等特征,所以劳动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高,极易造成伤残等事故。然而,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运营成本,逃避责任,避交或少交保险费用,给新生代农民工的安全保障埋下了隐患,且仅有3%的雇主为新生代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

2. 医疗保险

新生代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对于自身的健康程度关注较少、失业再就业转换快、流动性强,对一些险种要求不迫切,导致部分农民工宁愿接受企业增加少量工资也不愿意参保。

3. 养老保险

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如果频繁跨省际流动,由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退保。而且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具有不稳定性,务工时间不连续,经常中断养老保险的缴纳,因此缴费年限难以累计到15年,从而难以在年老后领到养老金。

4. 失业保险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显著性特点就是对于工作的要求提高,流动性大大增强,这就对他们的失业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失业过程中,约四分之三的人是依靠自己的储蓄生活,约四分之一的人是向亲友借钱生活,也有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到农村。

5. 生育保险

现实中,年轻的女性农民工一旦怀孕就会被辞退,即使不辞退,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为她们办理生育保险,她们在生育期间都无法与城市女工享受同等权益保障。

(二)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现状

1.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救助现状

社会救助是我国最基本的,主要面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失业既无最低生活保障,也无失业救助,很有可能迅速沦为社会赤贫阶层,实际境遇可能比乡村留守农民还要差。

2.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福利现状

(1)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农民工子女入学须提供“五证”。据反映,证明申请、申办程序比较复杂。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农民工子女大批涌入城市求学,可各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资源有限,部分城市学校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农民工子女,或对其实行变相歧视性政策。

(2)新生代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由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工资水平低,储蓄不足,不同于上一代的消费观念使他们日常的开销很大。商品房是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难以问津的奢侈品;经济适用房用以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的定位亦将其排斥在外;而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小,供不应求。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能在城里买房安家,但仅有的低薄的收入难以面对高涨的房价,很少有能在打工地买得起房子的。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外部原因

1. 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

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城乡二元体制,是传统的就业制度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构建的基础,它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而且在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使农民工失去了在城镇享有平等就业、社会保障的权利。

2. 法律因素的影响

法律因素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因素。第一,立法不健全。我国农民工问题形势严峻,但至今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各地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形成有机的体系。第二,相关法律难以发挥作用。仅有的一些书面协议也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益,这就使发生劳务纠纷时,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内部原因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的淡薄,相关知识的欠缺,使他们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注重事物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忽视长远的目标。这种短视心理对于要经过很长的一段缴费期才能享受到其带来的好处的社会保险来说,无疑对其推行造成了重重的阻碍。

三、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措施

(一)尽快完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为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文化、职业技能,探索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研究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教育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针对性上岗技术培训;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采取经济惩罚和刑事责任惩罚。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改变其身份的尴尬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逐步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以推进城镇化进程,这为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实现由“农民工”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变,这样一系列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教育权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三)重视和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其生存状况

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重点就新生代农民工最需要的户籍改革、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子女教育、住房改善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制定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并督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地方专项规划。此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都关心农民工,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2009.

农房保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9-0023-06

一、引言

保险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中国家庭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从传统的保障型需求逐渐转向投资需求与保障需求兼顾考虑。人寿保险产品按照保障性和投资性可分为两大类:传统寿险和投资寿险。传统寿险只具有保障属性,投资寿险的保障性有所减弱,而衍生出了投资属性,两类寿险在保障性和投资性上的不同侧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潜在投保者的选择。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七次下调利率,寿险产品“利差损”问题严重,各寿险公司纷纷推出了以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为代表的新型寿险产品,新型寿险产品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12年,分红寿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7859.05亿元,在寿险原保险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为88.22%,已大大超过了传统型产品。从上述寿险产品种类结构的变化可以初步推断出我国寿险消费的投资型导向日趋明显,险种属性的差异是否造成了寿险需求的结构性差异?各主要因素对两类寿险需求的影响有何异同?本文尝试从实证角度给出解释。为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选择目标客户。为监管部门有区别地制定政策提供一定参考。

回顾文献,许多学者对寿险需求的分析可分为理论和实证两大类。理论上的讨论始于Yaari(1965),最早将寿命的不确定性引入消费决策的最优化分析,对传统的确定性生命周期模型予以了修正,使用动态最优化模型研究了寿险需求。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寿险需求分析的理论框架,随着寿险产品的投资功能日益重要,家庭寿险需求和金融资产组合的关系日益受到重视。Bemheim(1991)探讨了遗赠动机对寿险需求的显著性影响程度,并特别分析了商业寿险与社会保险项目之间的配合与替代关系。在实证研究方面。国内外的实证分析多从宏观数据出发,从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国际比较、区域差距、金融发展等宏观角度出发分析寿险需求。例如Browne and Kim(1993)使用了19个国家1980年、1987年的寿险业宏观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国民收入、抚养率和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显著地促进了寿险需求,而通货膨胀、保险价格对寿险需求影响显著为负。Li等(2007)利用1993-2000年30个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广义矩估计方法发现,人均收入、家庭规模、金融发展和寿险市场竞争状况会促进寿险需求,而社会保障影响为负。针对我国的宏观数据研究中,赵桂芹(2006)利用1997-2003年间30个省级面板数据,讨论了经济发展、教育水平、居民储蓄存款、人均可支配收入、竞争程度因素对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除了宏观数据,陈之楚和刘晓敬(2004)使用1990-2001年间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发现个人可支配收入和社会保障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显著为正,居民储蓄对寿险需求同时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朱铭来和房予铮(2008)强调从投资视角理解寿险需求,他们利用1997-2005年的省际面板和1999-2007年的全国月度数据。发现家庭保障对个人寿险需求的影响显著为负,而通货膨胀的影响显著为正⑧。

回顾国内外理论与实证研究。大多着力分析寿险的保障功能,而从投资的角度对寿险需求的理解较少且多停留在宏观因素(如利率等)上,利用微观数据从家庭资产配置讨论寿险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互动关系的文章较少。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积累日益增多,金融资产在家庭资产的地位日益提高。如何从家庭资产配置的角度来检验个人寿险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互动关系显得愈发重要。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分析我国居民寿险需求的数据来自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简称CHFS)。2011年CHFS进行了首次调查,样本分布于全国25个省(市、区),80个县(区、市),320个村(居)委会,共涉及8438户家庭,涉及了微观家庭在2011年度包括人口统计学特征、个人就业信息、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消费、社会保障与保险等信息。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进行了清理、分组、生成虚拟或分类变量、分组统计等处理,去除了异常值及空白值,最终得到8392个有效家庭样本。

2.变量选取

根据文献分析。我们在选择解释变量时主要从三个方面人手:

(1)被访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包括受访者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子女个数、老人个数、受访者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职业状况、风险态度等。选择上述人口统计学变量主要是因为:己婚家庭成员可以互相提供保险,进而影响家庭的资产选择;根据生命周期假设理论可知,不同年龄段的家庭的投资宗旨和目的有所不同,他们在选择投资组合时会考虑年龄因素;教育水平较高的家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从而更可能进行资产多样化投资;就业状况不同代表着潜在的背景风险也可能不同,被访者收入的稳定性可能对家庭寿险需求产生影响。

(2)家庭特征。按照Yaari(1965)不确定性生命周期理论,寿险为未成年期人口和老年期人口提供经济保障,所以可用0-18岁的未成年人口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作解释变量,研究出于保障动机的寿险购买程度。养老保障需求应与老年人口正相关,预计回归系数为正:死亡保障需求中的经济保障需求应与少年人口正相关。预计回归系数为正。此外子女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在中国有特殊性:上世纪80年代末始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对于家庭消费习惯以及资产配置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我们将按照子女个数将家庭细分为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多子女家庭,考察不同家庭结构下子女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不同影响。而背景风险会影响家庭决策,家庭对风险的态度不同,其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行为也不一样。我们将经过极端值处理的家庭净资产纳入来控制家庭的财富效应。

(3)家庭资产配置的互动效应。一方面,个人寿险保单通常是家庭的一种长期投资,与股票(基金)投资和个人储蓄存款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另一方面,随着万能险、投资险等寿险品种的日渐丰富,个人通过股市、金融理财、储蓄等理财方式增加的个人财富,也有可能用于寿险产品的购买,这种正向影响是资产的收入效应。因此我们纳入了是否参与股票市场。在家庭资产总量约束下,家庭住房所有权与其他资产存在“替代关系”,而没有房产的家庭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减少风险资产的持有,因此房产又可能与其他资产存在“互补关系”。

上表1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家庭寿险的持有水平很低,家庭寿险总体持有比例只有7.96%,普通险持有比例4.86%,带有投资性质的寿险持有比例为3.23%。家庭平均收入52899元。健康状况较好,绝大多数都拥有自住房产权。考虑到解释变量间可能存在共线性关系,比如财富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年龄、是否参与股市等有相关关系,本文对各变量做了相关系数检验,没有发现严重的共线性存在。

三、实证分析

1.家庭寿险需求分析:投资还是保障

利用上述数据,我们首先讨论居民寿险需求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鉴于被解释变量是0,1变量,本文所采用的Probit模型形式为:

人寿保险包括传统寿险和投资寿险两大类。前者只具有保障属性,后者的保障性有所减弱,但衍生出了投资属性。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微观数据,我们将两类寿险产品分开,分别讨论投资需求和保障需求的影响因素。并区分城市和农村样本,分析结果见表2。

首先,家庭特征对寿险持有决策有显著影响。对比第1-9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寿险总体、保障型寿险还是投资型寿险,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城镇家庭在户主43岁左右达到购买寿险的顶峰,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峰值年龄在50岁左右,晚于城市家庭。从表中来看,投资型寿险受年龄的影响曲线较保障型寿险受年龄的倒“U”型影响更平滑。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设。即保障型寿险更多的为购买者提供死亡保障和养老保障,因此受到年龄的影响更大。

黄毓慧、邓颖璐(2013)利用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9年的消费金融调查数据发现家庭待抚养总人数对家庭寿险持有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特殊的独生子女政策造成的。因此,我们区分考虑子女及老人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不同影响。在表2第1列中我们区分了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老人个数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正向影响显著,从数值上来看,家庭中每增加一个待赡养老人,购买寿险的可能性将增加8.87%。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有以“养儿防老”为代表的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家中高龄父母的存在,基于为子女、老人留下一定资产的考虑,也为了减少主要劳动力死亡对子女经济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都显著增加了居民家庭购买保险的概率。而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的寿险需求不尽相同。具体来看,相比于无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购买寿险的意愿显著提高11.2%。而多子女家庭较无子女家庭在购买寿险资产上的差异不明显。现实中超生家庭一般集中在农村或富裕家庭,前者首先购买力较低,后者较高,不同财富水平家庭金融资产购买力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回归系数不显著的主要原因。

上述回归中,健康水平、教育程度对寿险总体需求具有正向影响,这与大多数实证研究是一致的。其中,健康状况对于传统寿险的影响显著为正。即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的家庭会越多地购买寿险。这体现了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健康状况对于投资型寿险的影响不显著,这说明人们在考虑投资型寿险时更多考虑的是投资型寿险的投资属性。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已婚家庭对于寿险整体的需求较未婚家庭显著高出11.4%,对于保障型寿险的需求较未婚家庭显著高出18.2%,而对投资型寿险的需求不显著。从工作状态来看,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出14.4%,自我雇佣者的投资型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出25.5%,对传统型寿险的需求影响不显著。因为自我雇佣者收入的波动程度一般高于受雇佣者,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会激发人们的风险感知进而促进寿险需求。接下来我们考察了家庭风险偏好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发现风险厌恶者对于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而风险偏好者家庭会显著的减少寿险需求。

从家庭资产配置角度来看。寿险被视为一种保险手段,作为低风险金融产品与股票形成互补关系,股市参与率越高,寿险需求越高。特别是对于投资型的寿险产品,若该家庭是股市参与者,其持有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可能性是传统型寿险产品的两倍。从结果上来看,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具体来看自有住房会显著抑制传统型寿险的需求,而对投资型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人们出于对子女馈赠遗产的动机购买传统型保险产品留下死亡保障,而房价的不断攀升已经改变了居民家庭的财富结构,房产越来越多的作为遗产馈赠给子女,因此房屋持有对侧重死亡保障的传统型保险产品有显著的替代关系。家庭财富是寿险购买的关键,是形成寿险有效需求的前提。1-9列的结果中,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都显著为正,且对投资型寿险需求的影响要高于传统型寿险,说明家庭财富水平越高,闲置资金越多,出于避险和增值需要对寿险产品的需求越大。

2.家庭寿险需求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居民寿险需求差异巨大,表3展示了我国居民个人商业保险的投保情况。人寿保险投保率在各项商业保险产品中最高,也只有5.44%,健康险其次,3.08%,商业保险城乡差异显著,城镇居民的投保率是农村居民的两倍以上。

我们在表2第2、3、5、6、8、9列分别给出了不同类型寿险需求的城乡差异回归结果,对比发现。无论传统型还是投资型寿险,无论城乡,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峰值年龄在50岁左右。晚于城市家庭。传统保障型寿险需求受到家庭规模的影响,从老人个数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出,老人个数对城镇居民寿险需求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农村居民的寿险持有决策影响不显著。这可能与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和商业养老模式还在健全过程中有关,目前基本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居民出于保障意识购买寿险产品以平滑退休后消费的意识要明显高于城镇居民,这点也从农村居民的传统型寿险及投资型寿险需求都弱于城市居民得以验证。

健康状况对于农村居民的寿险需求尤其是传统保障性寿险产品影响显著为正,而对城市居民寿险需求影响不显著。这可能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显著优于农村居民有关。教育程度对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要显著高于城市居民,且差异在传统保障型寿险样本中更大。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婚姻状况对农村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较城市家庭更大,这可能是由于农村家庭纽带关系比城市家庭更紧密。无论是传统型寿险亦或投资型寿险,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且农村居民受到该因素的影响高于城镇居民。

对于城镇居民家庭而言,股市参与与寿险需求有显著的互补关系,投资型寿险和股票市场参与的正相关关系要强于传统保障型寿险。股市参与对于农村居民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农村更多地依赖家庭养老和家庭成员间互助,离金融产品较远,因此无论保险品种,影响都不显著。而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于城乡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差异不显著。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为正,且对农村家庭的影响要显著高于城镇家庭,投资型寿险需求受到的影响要大于传统型寿险需求。

3.不同财富分布下的家庭寿险需求

接下来我们关心不同财富水平家庭的寿险需求差异。模型回归的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除了财富水平最低和最高的家庭,年龄的倒“U”型影响仍然显著。家庭规模对不同财富水平家庭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不同。首先,待抚养老人个数的正向影响显著,中产阶级家庭受到的影响要高于财富处于两极的家庭。其次,无论处于哪个财富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对于寿险的需求要显著高于无子女家庭,而多子女家庭的寿险需求只有在家庭财富处于整体的75%以上后才开始增多。这和我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相关,事实上多子女家庭多为农村家庭或城市富裕家庭。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子女越多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进而挤出了寿险需求。而财富家庭已经跨过了金融市场参与门槛,子女越多。家庭持有寿险平滑消费、寻求死亡养老投资保障的动机越强烈。也就是说家庭寿险需求和子女个数是呈正相关关系的,但由于家庭财富水平的限制,这一关系只有在高净值的家庭才比较显著。

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对于各财富水平家庭的寿险需求影响为正,其中对中产阶层寿险需求的影响最大。婚姻状况对不同财富家庭寿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从工作状态来看,自我雇佣者的寿险需求较其他工作状态显著高。风险偏好者家庭寿险的需求显著少于风险中性者,而风险厌恶型对于家庭投资型寿险需求影响不显著。股市参与与寿险需求有显著的互补关系,特别是对于高财富净值家庭,财富水平越高,股市参与率对寿险需求的正影响越大。而是否拥有自住房产权对于中产家庭的寿险需求的替代影响显著。从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当家庭财富水平超过平均水平后,家庭财富水平对寿险需求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且其影响显著小于其对于财富低于平均水平的家庭的影响。所以家庭财富是形成寿险有效需求的前提。从功能上扮演着类似于“入场券”的角色。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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