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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3:11

书籍调查报告

书籍调查报告篇(1)

调查对象:随机抽查十个人。

调查目的:确定同学对各类书籍的喜好。

调查经过:我一共调查了十名同学,并请他们说出大致喜好的书的类型。

调查结果:

从抽出的十人来看,五人喜欢看小说,二人喜欢看科学类的书,一人喜欢看童话,一人喜欢看艺术类的,仅一人喜欢看文学类书籍。

思考:

我认为,看书是一件很好的事,坚持天天看,会终身受益。如果看得好,能从一本书上学到许多习作的技巧,增加阅读能力,可以从中学到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展知识面。

书籍调查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识别码]A

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年龄阶段,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由此可知,只有当已满16周岁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系到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关系到适用未成年人特殊处理原则,即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从宽处罚原则和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由此可见,查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认定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二、目前办案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及存在问题

(一)证据种类及其证明价值

1.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具有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两者均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根据我国相关的户口登记条例及身份证法规定,唯有户籍管理机关即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出具公民身份年龄的证明。因此,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规范性,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然而,两者本身又存在一定区别:身份证、户口簿及户口迁移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交其自身保管的证明,在办案过程中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户籍证明则是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出具的证明,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获得。在实践办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无论其是否提供法定身份证件,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以此来印证法定身份证件并证明其主体身份年龄情况,即在证明价值上户籍证明尚要高于法定身份证件。

2.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这些材料反映着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根据原始记录形成时间的差异,其证明价值也不尽相同。出生证明一般伴随当事人出生即予以登记,形成的时间最早,其可信程度最高;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一般是在出生后数日甚至数年内进行登记,在此期间内可能存在误报等差错,其证明价值次之;学籍证明是入学时对其年龄的登记,我国大部分地区儿童都是七周岁入学,因此学籍证明形成时间最晚,证明价值也最低。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父母、邻居等了解未成年人年龄的证人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由于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在整体证明价值上要小于各类书证。具体判断证人证言的价值还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即证人是否为关系证人,所谓关系证人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友关系的证人。如被告人父母、亲戚的证言。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一般小于无关证人。二是考虑证人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如由于感知情况不同,父母、接生人员等能够确切反映出生日期,而同学、邻居、亲戚等可能仅反映基本年龄。又如证人是否已经年老或健忘有可能存在记忆误差等。

4.骨龄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虽然属于两种证据形式,但由于其证明力较弱,且两者在没有其他任何主体身份证据的情况下若能相互印证可以以此来认定,因此一并予以分析。骨龄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程度,以此确定骨龄。该方法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人体的生物年龄,但由于受个体生长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生物年龄与实际的生活年龄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其价值以参考价值为主,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来采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特点是真假参杂,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以口供定案。那么,是否可以仅凭口供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呢?笔者认为同样不可,仅有口供或仅有骨龄鉴定均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年龄,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若口供与骨龄鉴定可以相互印证则可以认定。这两项证据的证明价值可以在相互补强中达到证明的目的。

(二)证据本身存在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上述各类证据都有可能存在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或客观、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实质错误,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应用面最广且本应证明价值最高的户籍证明及法定身份证件上。这主要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如没有出具机关原籍派出所的盖章,或仅为复印件,二是证据实质内容上的错误。办案实践反映占有相当比例的户籍证明或法定身份证件记录信息与实际不符,且户籍反映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普遍存在此类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户籍管理制度落后,信息采集滞后。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户籍管理,采集辖区内居民出生、死亡、迁移等信息。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等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出生、死亡等户籍信息的采集并非由公安机关户籍警来完成,而是委托当地村委会负责。其操作过程是由村委会及时掌握本村人口信息,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上报公安机关。这就造成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的不及时,且在信息上报过程中难免会有误差,而部分村委会也不能做到及时采集出生信息。户籍管理的如此现状造成信息不准确的必然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的严肃性。

2.农历与公历的混淆。这与我国传统习惯有关,历来农村地区普遍习惯用农历来计算日期,存在出生日期只知农历不知公历的情况,导致报户口时也是以农历作为出生日期来报,这样就无形中将出生日期报大,实践办案中此类情况比较普遍。

3.当事人的瞒报、谎报。由于户籍信息涉及到计划生育等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涉及计划外生育问题时,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很有可能在原始登记时就瞒报、谎报出生日期,以此来逃避计生罚款。农村地区又存在着不去正规医院分娩而在自家接生的现象,导致除了当事人自报就无法取得出生日期。

4.事后改动户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为了提早就业或当兵,希望将自己

的出生日期以小改大提前拿到身份证,经派出所户籍警同意后对户籍作出修改;二是同样为了以上原因,但由于派出所不同意修改,当事人又以其他理由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出现一人有两份甚至多份法定身份证件的情况;三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簿更换时由于工作粗心而导致户籍信息变更,出现新旧户籍登记材料不一致。

由于上述第一、二、三种原因导致的信息错误是原始记录不正确,因此难以判断其户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而第四种原因由于是事后改动若可以调取原始户籍登记材料则可通过是否有改动痕迹以及新旧登记材料的对比来判断真实性,相对前三种情况而言较有可能进行判断。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法定身份证据、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有矛盾的审查与判断

办案实践存在着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多个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即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但证据间存在着矛盾,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所证明的年龄大于证人证言反映年龄,主要原因如父母等陈述年龄以小改大或者以农历报出生。对于这类案件不能简单以证据证明力强弱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要通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其父母,寻找证据的异同点,针对矛盾作进一步补充和核实。其次,对于当事人提出以小改大的情况,应当向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调取原始记录,对原始登记材料进行辨别,对于确有改动的应当要求原籍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但实践中当地公安机关往往不愿就此出具有关证明或者提供有关证词,对于户籍是否修改不做明确表态,那么应当对原始登记材料进行复印、摘录,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再次,对于当事人提出原始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尽可能调取有关证据。最后,若没有证据证实户籍信息曾经修改,应当综合判断户籍信息与言词证据,若言词证据能够形成相关证据链的应当采信言词证据,否则应以法定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为准。然而对于当事人反映以农历报出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时,由于国情确实存在此类情况,且无法合理排除其陈述与辩解,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农历认定。

(二)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的审查与判断

1.出生证明。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医院无法提供出生证,但当事人自行提供在医院分娩的病例,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医院调取当时的住院记录对病例进行核实,能够印证的住院记录和病例应当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证据采纳。

2.居(村)委会证明。本文所指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均指各单位根据原始登记材料出具的证明。实践办案发现医院、计生办与学校的相关登记保存情况均比较良好,有原始记录可查,但居(村)委会的原始登记材料或交给当地派出所或时间长久已经丢失,所谓的居(村)委会证明仅是根据当事人记忆写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由于原始材料的缺失,其书面证明已无任何证明价值,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建议对于承办当事人可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取证。

3.学籍证明与计生办证明。此两项证明由于距离当事人实际出生日期较远,因此一般而言意义不大。但在当事人提出改动户籍以小改大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学校与计生办的相关材料,若当事人确实修改则一般改动户籍而不会去改动学籍与计生办登记,因此两相比对就可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在原始信息就错误的情况下,则没有调取的必要。

4.非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办案中存在的一个特别情况就是关于家谱的问题,由于家谱是家庭内部的记录,而非相关单位的登记,受个人主观影响较大,又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其虽然具有书证的形式,但笔者认为不宜作为书证来采纳,但对于其反映的相关信息可以言词证据的方式对知情人调取。

(三)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在这里要探索的问题是在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相关书证,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实践发现,个别外来未成年人由于是计划外生育的,就一直没有办法报户口,又无法调取其他相关书证或言词证据,因此关于年龄问题仅有父母的证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只要父母的证词和其供述相一致,就照此予以认定。若双方内容不一致,则以父母证词为准,理由是就证明内容出生日期的了解情况而言,父母无疑比子女更了解,子女了解的信息也是源自父母;同时就证据形式而言父母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要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四)骨龄鉴定的审查与判断

采用骨龄鉴定的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到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清的,根据其自报年龄是未成年人,但是涉及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以及虽然不是涉及“临界点”案件,却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骨龄鉴定结论”,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年龄。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批复中的“慎重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做出“就低不就高”的认定。而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以其白报的年龄认定。

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几点思考

建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规则,解决实践办案中多个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筛选和对矛盾证据的甄别具有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规则作出一些思考。

(一)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总体要求

1.法律根据

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采信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关于自报年龄的规定;二是由地方法律部门共同出具指导性文件,如1996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针对办案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矛盾突出联合发文《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没有法定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户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三是司法机关内部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核提出工作要求,如上海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责任年龄审核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应用,且对

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

2.采信证据原则

(1)最佳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采信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时,应当在优势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所谓的最佳证据即原始的书证,在此所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的原件。在上文提及的本市四机关共同发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中已经规定认定身份应当首先使用法定身份证件,此外还规定“在法定身份证件未被依法否定之前,仍应以法定身份证件为准。”这样的规定其实已经明确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时,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具有最佳证据的效力。所谓最佳证据效力是指与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据效力最大,除非其被依法排除,否则认定身份就以其为准。当然,在此所指的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是具有可采性的。

(2)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其实这一证据规则是参考世界各国证据立法的一个普遍做法,即仅有言词证据不足以作为裁判的依据,还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补强,才可以定案。考虑到我国户籍管理的混乱情况,即使户籍证明完全可采,仍有可能在其原始生成阶段就因为种种原因而造成错误,因此若有能够相互印证、补强的言词证据合理地排除法定身份证明,那么就采纳补强的言词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补强要达到如何一种程度?参照各国普遍的立法,一般要求补强需达到与言词证据的一致性,并能保证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这可能会受司法机关承办人员自由心证的影响,但补强的程度应该能使一般人达到确信,从而保证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3)不利被告人须由证据证明原则。这其实是以上两个规则后的一个补充原则,且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根据以上两个规则进行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年龄的辩解和有利证据,首先应当收集与其相反一面的证据,但是若穷尽所有证据仍无法达到一个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合法可采的户籍证明,而言词证据又无法印证或根本没有言词证据,且不存在补充调查取证的可能,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裁判。但是,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必须先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判断,而不能直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认定,因此这是两个规则后的一个补充原则。

3.证据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下列四种: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证据法学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二)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具体规则主要内容

1.证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对于复制件应当记录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如发现法定证件有真伪,应当交由上海市公安局身份证制证中心甄别。

3.有法定身份证件情况下,仍应当向其原籍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以核实其法定身份证件。若无法定身份证件,必须调取户籍证明。

4.户籍证明必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内容。对于公安机关从内网上调取的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材料,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

5.因法定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补强言词证据,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学籍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从而裁判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

6.出生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原始证明,若无原始出生证明应调取病人病例及住院记录等相关材料,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纳。

7.居(村)委会应当根据原始出生信息登记材料出具证明,在原始记录丢失的情况下,不应再出具村委会证明,而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取证,并对其证实内容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使用。

8.因未报户口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据或户籍证明时,应当尽量收集证人证言。并尽量收集无利害关系人且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较强的证人证词,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

书籍调查报告篇(3)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书籍调查报告篇(4)

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图书市场调查研究和信息咨询服务的商业机构,其所建立的开卷“全国图书零售市场观测系统”已涵盖全国246个城市的1418家书店门市,所监控的零售总码洋每月达4亿元左右[1]。而2005年全国对居民和社会团体零售总额达403.95亿元[2],由此可估算出开卷公司所监控的码洋约占全国同期图书零售市场总码洋的12%,符合统计学上采样点大于1000个、抽样量不少于8%的基本要求,足以供我们进行统计分析,使得科学、合理、准确地把握全国图书市场成为可能。而科技类图书市场的稳定性是业内所共知的,医学类图书尤为突出。如果我们将一段时间内《开卷图书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开卷报告》”)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将可最大限度地勾勒出全国医学图书市场的现状,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二、分析方法

笔者将医学图书分为西医学(专业书)、大众健康及中医学三大板块,中医学又细分出二级分类(见图1)。根据此分类标准,将2006年全年12份《开卷报告》中的(全市场)“医学类畅销图书排行榜(前100名)”、(全市场)“中医学类畅销图书排行榜(前100名)”进行分类、汇总,计算出各分类图书的监控码洋及其所占份额,从中寻找规律。

评估图书市场份额的指标有二:一是销售册数,一是销售码洋。《开卷报告》是按图书销售册数排序,考虑到利润与销售码洋关系更加密切,下文根据销售码洋来计算市场份额。

三、结论与思考

1.中医类图书仅占整体医学图书的10%左右,但将长期稳中有升

将2006年全年12份《开卷报告》[1]中(全市场)“医学类畅销图书排行榜(前100名)”的销售数据分类汇总,得出医学各分类图书的监控码洋及其所占份额(见表1、图2)。

从表1和图2可以看出,大众健康占据了半壁江山(50.27%),西医学(专业类)占了1/3强(36.67%),中医学仅占13.06%。

由于西医专业著作普遍为高定价、低销售量,且西医专业著作的直销渠道比较成熟,直销渠道对其销售量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而《开卷报告》是按销售册数排序,加上专业直销渠道是开卷“全国图书零售市场观测系统”监控的薄弱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西医专业著作的销售额。因此,三大板块的实际比例与上述结果相比,应该是西医学略增加,而大众健康、中医学略减少。所以,业内关于大众健康、西医学(专业类)、中医学“五四一”的说法大体是正确的。事实上,大众健康基本都是西医普及,也就是说,整个医学图书市场西医和中医的对比高达9∶1,中医图书仅占整体医学图书的10%,这与当今医疗体制中西医的强弱对比是相互呼应的。但随着中医学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国家对传统文化及中医事业的日益重视,预计中医学图书将长期稳中有升。

2.方药相关类图书是做大中医学图书的良好切入点

将2006年全年12份《开卷报告》[1]中(全市场)“中医学类畅销图书排行榜(前100名)”的销售数据分类汇总,得出中医学各亚类图书的监控码洋及其所占份额(见表2、图3)。

从表2和图3可以看出,在整个中医学图书结构中,方药相关类图书表现最为突出,占据了将近1/3(31.5%)的市场份额,其后依次为穴位相关类(16.94%)、学习相关类(15.70%)、中医文化(13.76%)、医学古籍(12.99%),前者的份额明显比后四者高出一倍以上。

方药相关类占据中医类图书的最大份额,所以,想做大中医学图书,从方药相关类图书切入是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是草药图谱,由于多是彩印或双色印刷,每印张定价普遍比方药应用类图书高,故其回报率也较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

3.疗法对人体是否有创伤是影响图书销售的重要因素

从表2的二级分类图书的市场表现看,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方药相关类图书中的草药图谱(其核心是“识别”)与方药应用大致平分秋色(16.45%vs15.04%),而穴位相关类图书中的穴位定位(也可认为是“识别”)却明显优于穴位应用(7倍,14.88%vs2.06%)。

为什么同样是中医的治疗手段,同样的“识别”与“应用”的需求却是相差如此之大?笔者认为,这与方药是临床治疗的基本手段,应用简便有关;而穴位应用,不管是按摩、推拿,还是针灸、拔罐,要么操作复杂,要么对身体有一定的创伤,从而制约了它的广泛应用。这也提示我们,在开发其他选题时,学习是否容易、应用是否方便、对人体是否有创伤是必须考虑的三个指标。

4.经典古籍和穴位挂图是做大中医学图书的“第二梯队”

从表2和图3可以看出,除方药外,比较引人注目的还有穴位相关(16.94%)、学习相关(15.70%)、中医文化(13.76%)和医学古籍(12.99%)。其中学习相关类主要是教材,进入的门槛高,各优势出版社已基本完成“跑马圈地”的过程,没有雄厚的资金、人脉及长远的规划,是难以分得一杯羹的。而中医文化类图书近似于社科类图书,风险大、变化快,没有合适的机遇也不宜轻易涉足。

对于医学古籍和穴位相关类,笔者将这两个门类的总体份额和其下一级小分类的份额(见图4、图5)进行比较,发现均在一个小分类上高度集中。如经典古籍(12.13%)占医学古籍市场份额(12.99%)的93%;穴位定位类(14.88%)占穴位相关类市场份额(16.94%)的88%,再下一级分类穴位挂图类(12.55%)分别占穴位相关类的74%、穴位定位类的84%。

这种高度集中,使得我们在选点之后,可以集中有限的力量围绕某个点做深做大,迅速形成局部优势,打造出新的品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如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近年来中医学图书份额的剧增就是和他们推出系列经络挂图同步出现的。因此,经典古籍和穴位挂图是做大中医学图书理想的“第二梯队”候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中医学图书的份额仅占医学图书的10%,但预计中医学图书将长期稳中有升。因此,只要我们抓住市场重点,把握局部热点,选好点,挑好苗,有规划有组织地集中起有限的力量,做出精品,多出好书,提高在单个分类市场的份额,其回报仍然是可观的,也必可开创出一片美好的新天地。

作者:李长青

书籍调查报告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如下:

(一)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可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定。

(二)作业组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第十五条  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3.1.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两倍至叁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三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1.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

良等品除要满足合格品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同样,优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优等品

a.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

b.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2权属调查

良等品

a.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b.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c.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c.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2.3控制测量

良等品

a.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记填写正确。

b.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上下标志之偏差,照准圆筒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基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

c.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的影响。当外业分单工序时,按照上述有关的项目进行评定。

对三角和导线测量的锁、网、环总体评定,除按平差后的成果情况进行评定外,尚应顾及外业成果评定情况。

3.2.4细部测量良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较好地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要求。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70%以上均在限差的三分之二以内。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书籍调查报告篇(6)

设计调研是在正式设计之前,根据设计目标拟定问题,经过初步分析研究形成一个客观的建议或策划方案,以供接下来的设计创作在有目的、有计划的状态下稳步进行,避免产生盲目与不具实效的设计结果。设计调研包含一个双向过程:一方面它包含研究分析计划与制定方案的过程;另一方面它包含调研人员对调研计划、调研方案的策划实施过程。设计调研的全过程均需围绕设计目标进行。[1]设计调研在工业设计、环境艺术设计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多为产品用户体验与城市环境规划中设计提案必须实践的环节,而在注重创意表达与表现的平面设计领域较少被提及。为何在书籍设计教学中引入设计调研呢?笔者的思考如下:首先,书籍作为一款可以阅读的产品,兼具表达与使用的功能,其编辑、设计、生产及销售需要调研与策划。其创意设计和出版同样来自客观内容和读者需求。其次,书籍设计课程是高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或平面设计专业必修的专业设计课程。作为综合设计课程,书籍设计课程通常采用项目制教学[2],鼓励学生从选题编辑着手,整体思考书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将设计调研引入书籍设计教学中,可以为项目推进提供客观的设计依据。再次,设计调研是基于书籍主题的内容搜集整理与编辑,培养学生客观全面认识事物,翔实具体地记录事物的能力及有效的工作方法。设计调研是设计从完整性认识过程过渡到定量认识的开始阶段。[3]通过设计调研的计划与实施,学生获取客观数据及相关信息,学会用理性和量化的思维看待设计项目。以下,将通过教学案例来详细分析。

一、书籍设计课程调研进度安排

以进度表明确设计调研的时间安排和工作任务。由于课时的限制,调研的周期安排在项目初期和中后期,分两阶段。既给学生调研、设计提案以及整体设计制作留有充足的时间,又给出一个合理的时间约束与工作进程,让学生有一定紧迫感。

二、书籍设计课程调研实践流程探索

1.制订调研计划在课程进行到调研之前,指导学生制订相应的调研计划和工作进度。例如调研时间、地点、内容、对象、记录形式、分工明细及预期效果。调研计划是否详细和可行,决定了信息获取的客观有效性和全面真实性,也关系到书籍内容的可信度与整体编辑思路的清晰度。学生不同的选题所采用的调研形式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例如王媛和彭薇两位同学以两人小组分工形式,通过协商,明确了选题方向为“鼓浪屿音乐”。据此制订调研计划,明确在何时何地,采集有关鼓浪屿音乐的哪些信息,在社交媒体或实地采集,以照片、采访笔录或者其他记录方式,预期要获取多少信息,是否包括现有文献资料等,并以表格的形式明确时间表和进度安排。2.选择调研方法并付诸实践设计调研的方法多种多样,书籍设计项目相关的调研大致分为问卷、访谈、观察读者,体验、查阅资料和现场拍摄等。根据不同的选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种或几种。由于课程时间和项目进度的限制,王媛和彭薇两位同学选择访谈、问卷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袁腾飞、陈同义两位同学选择走访、问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调研“鼓浪屿居民日常生活”相关内容,发现一些不为人知的鼓浪屿风景(图1);刘子豪、章建钟通过查阅文献、网络互动调查、新闻调查等方式,关注鼓浪屿旅游中的问题(图2)。3.调研信息记录与数据分析整理首先,信息记录与数据分析的方法,可以依据调研的内容进行周密的设计。例如采访类的调研需要设计问题,并尽可能做到视频或者音频的现场采集。如果条件不具备,至少要及时记录采访内容,以便后期的整理。数据调研可以运用问卷和查阅资料等形式,后期也可以借助统计软件实现信息的数据化。书籍设计项目通常要尽可能全面地搜集图文信息和相对丰富的数据,所以记录信息尽可能细致,采集的图片需要满足印刷的质量要求。如唐志龙、司海两位同学围绕“鼓浪屿旅游信息分享互动形式”进行问卷调查,他们随机调查了鼓浪屿一部分游客的网络分享互动内容和形式,并进行统计。其次,调研信息的记录应客观准确,分析调研数据的过程事实上是信息编辑设计的重要环节,调研收获的信息会提示书籍编辑设计的亮点和创新点所在,对书籍设计创意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以王媛和彭薇两位同学“鼓浪屿音乐”调研信息的记录和分析为例,调研数据和一些鼓浪屿特色音乐符号、图片成为她们书籍编辑设计的内容,为她们的书籍《琴岛手帐》和《琴岛略音》整体设计提供了第一手素材。其中的数据图表等信息图形的设计也为书籍整体设计增色不少。(图3、4)最后,分析的过程事实上等同于对整本书的内容编辑梳理的过程。作为本科生的课程项目,书籍内容的深度受到各方面条件和学生素质的制约,能够相对清晰完整地表达主题,把调研得到的信息数据合理地运用在编辑和创意中,给出设计方案,就达到了课程教学的目的。4.调研报告与书籍设计创意通常,设计调研需要提交较为完整的调研报告,并根据调研报告进行创意设计。报告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设计创意的来源。设计艺术专业的学生往往注重创意,天马行空的想法没有来源也无法实现。设计调研的目的就要让他们明白任何设计都是来源于需求并解决问题,创意不是无源之水也不是脱缰的野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来自生活。只有通过设计调研,观察生活,记录生活,才能为生活设计,为人所用。(图5-8)

三、书籍设计材料与印刷制作调研

“书籍形态的塑造,并非书籍装帧家的专利,它是著作者、出版者、编辑、设计家、印刷装订者共同完成的系统工程”。[4]材料与印刷工艺的设计选择也是调研与创意相结合的产物。以江嘉庆同学《侗听》一书的制作工艺为例,这本书设计创意来源于贵州民间艺术考察,其内容以侗族民族纹样的重新组合变化模拟“侗族大歌”原生态多声部多人合唱的节奏韵律。在材料选择上,应用“侗布”这种侗族特有的民族服装材料,装订形式运用“裸背装”,充分体现出侗族大歌原生态、民族性的艺术特色。(图9、10)

四、书籍设计调研教学法的思考

1.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教学书籍设计调研教学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学生调研的过程就是对理论学习吸收和检验的过程。没有理论无法完成项目,没有实践也无法完成调研。与其说设计调研教学是以实践来促进理论的学习,不如说在实践与理论的互动性教学中完成教学项目。2.定性与定量的思维转化传统观念认为,设计艺术教学是感性的、不可量化的。但随着科学对设计学科的渗透不断加深,量化观念的介入必然成为未来设计教育的一个重大转变。通过设计调研的教学,让学生从主观的想象到客观的观察,从主观的评价到量化的分析,不仅是设计学科发展新的转变,也是设计教学的新思路。3.编读合一的设计体验创新本科教学中经常遇见的问题是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做设计。设计调研教学提示学生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在课堂上采用小组分工的形式,让各组模拟编者和读者,对调研报告及项目中的各阶段成果进行互动评价,不仅增加了课堂交流的环节,活跃课堂气氛,而且让同学互相给出意见,促进各自的设计思考。

参考文献:

[1]中国出版协会装帧艺术工作委员会:《书籍设计3》[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

书籍调查报告篇(7)

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对比和借鉴,结合国情和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我们觉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约谈的条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涉税事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由于对全部纳税人进行审查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则。在这方面,香港税务局的做法是:税务机关首先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则进入约谈程序。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管理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我们认为:经纳税评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出现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六)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八)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此处应注意的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

二,注重权利和义务

在税务约谈制度的制定上,应注重被约谈外籍人员权利和义务。

在被约谈人权利方面,从坚持服务型征管和体现公平原则出发,税务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税务约谈制度就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见。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香港税务局在约谈审查过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被约谈人有权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其顾问。

我们认为:税务约谈制度应当明确告知约谈对象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如: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通知,税务机关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惑、逼迫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该涉税外籍个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其有拒绝约谈的权利,但应告知拒绝后果。

在被约谈人义务方面,美国、意大利、中国香港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被约谈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被约谈人接受询问。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若被约谈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被约谈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

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约谈力度很有意义。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纳税约谈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还比较简单。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某些问题,提供某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

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这类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我们认为:在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中应明确税务机关首先告知约谈对象实施税务约谈的原因,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约谈外籍人员需要履行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外籍个人在税务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提出,可以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确定真实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规范约谈的内容

针对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

询问其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询问被约谈人的经营或收入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等情况;

3、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相关收入的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情况

4、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二)税务人员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外籍人员或其委托人进行解释;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三)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四,设定约谈的程序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情况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最后,税务人员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我省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若干天书面通知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

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中,对于该外籍个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其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该外籍个人(或其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进入下一环节。

四,整改阶段。根据约谈结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被约谈外籍人员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该外籍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进行纳税申报。(3)如该外籍个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书籍调查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359-01

0 引言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收(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土地勘测定界是地籍管理中用地审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建设用地审批科学、合理、准确的手段。经审查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可以作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1 勘测定界的一般工作程序

1.1 接受委托

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1.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1.3 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

由用地单位搜集辖区内用地管理图、用地范围内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地形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用地范围图以及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

搜集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

1.4 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

1.5 实地调绘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1.6 勘测定界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7 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设计书。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观测记录、计算手簿。

1.8 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 NEWMAP报件通软件在土地勘测定界内业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利用NEWMAP报件通软件绘制土地勘测定界图,有一定的优势,简化内业整理工作,提高作业效率。但是在绘制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比较难解决的问题。下面就结合洛阳市东环路《东环路(新区段)北段道路工程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处理一下:

2.1 缓和曲线的处理

1) 块状工程中出现缓和曲线的时侯,地块闭合时点的位置容易错位,土地勘测定界生出来的报告坐标和面积都不对,因此,带有缓和曲线的地块闭合时最好用复合线连接。

2) 地块工程中出现缓和曲线时,土地勘测定界图生成时图面上会出现许多界址圆圈、界址点号和边长,删起来比较麻烦,尤其是缓和曲线中间有地类点时,必须标注上地类点号,而且土地勘测定界生成的报告中出现许多ERROR的点号及坐标,都需删除。删除的过程中需谨慎,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还不能提高工作率。但如果用5米的多段线拟合出缓和曲线,这样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生成时就会避免这些繁琐的程序。

2.2 相邻地块面积相差较大且地类不同时的处理方法

当块状工程中出现相邻两地块面积相差较大且地类不同时,需仔细检查,洛阳市东环路《东环路(新区段)北段道路工程项目》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当地类自动封闭后,土地勘测定界图中的水浇地地块面积大,把与此相邻的地块面积较小的渠合并,软件处理时把两地块合并成水浇地使用,这样生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中的三大类面积就会统计错误。但是如果在作图之前, 把底图修饰完整,地块范围中的地类线向外延伸多一些,这样地类自动封闭时,就自动把这两不同的地类分成两块,生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中的面积就不会出错。

2.3 若土地勘测定界图及报告已完成,而它的勘界范围像下面的情况需要修改时,快速更改且准确完成的方法:

首先利用打断线将已定界的外范围(即NewMap_J已定层)与阴影部分的交点打断;然后封闭已定界,封闭已定界时,可以直接点闭合,也可以多段线连接封闭,封闭后,删掉要除出去的已定界线条;已定界封好后,将已定界范围外的多余的线条删掉;最后自动封闭基本地块,删除所有点号,重新注记;后面的程序与之前做勘界报告的程序一样。这种方法及方便又不易出错,尤其是各个村以及各个地块的面积汇总也不会重复计算。

3 权属调查中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土地勘测定界时进行的实地权属调查工作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容易出错的环节。权属调查一般按“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调查,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

权属调查一般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具备土地权属定界资料,例如东环路所出的胜利渠、古洛渠以及各个国有单位,先在室内审核资料,需要有土地证书、宗地图、土地划界、定界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复查、核实材料、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协议书以及仲裁书;然后去实地核定,最后绘至底图上。还有一种是不具备土地权属定界资料,例如东环路上的村界,因为涉及相邻的两个村,所以两个村的指界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然后填写土地权属定界协议书并标定界址点,最后绘至底图上。

一般底图都是利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在修底图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之外的底图不能有闭合线,范围之内的底图需要仔细检查,防止有交叉、断线。前期的工作准备就绪,土地勘测定界图完成时即快又准确。

4 结束语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有利于保障用地审查,使用地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了用地的准入制度;使项目用地依法、科学、集约和规范,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障了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

本文以实例对土地勘测定界内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书籍调查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 P27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86-1

0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对于地籍测绘项目的监理制度工作刚刚起步。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测绘工作在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全国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保障相关的重要意义。建立一套符合测绘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对我国的测绘项目管理及规范测绘市场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监理的职责和分工

1.1监理职责

监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力配合委托单位,全面履行合同,认真实施监理工作,保证测绘项目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在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程、细则、办法、实施方案等,采取相应措施,掌控工作进度,检查各阶段成果质量,同事向委托单位报告检查情况。对查查内容进行评价,并对监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在项目结束后向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成果。

1.2监理分工

监理项目成立由监理组长、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的监理实施机构。监理组长由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的业务工作,监理员具体负责日常监理工作。向委托单位提交的监理意见必须由监理组长或监理工程师签字。

2监理保障措施

2.1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是监理人员工作过程的记录,反映了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作业单位的人员设备投入情况、工作进度、质量情况以及现场协调的实际情况,是监理工作最基础的档案资料。

2.2监理会议

定期召开监理会议是监理和作业人员进行交流的一种必要方式。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对项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指导推进下一步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进度情况,对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和安排等。

3监理的内容与实施

3.1准备工作阶段监理

项目开始前监理对技术设计书进行了审查,主要检查内容是: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检查;主要技术指标检查;质量控制措施检查;成果提交检查;投入人员情况检查;投入仪器、设备、软件情况审查。现场检查投入的仪器设备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检查作业单位实际进场投入人员是否与标书拟投入人员相符,是否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等。

3.2权属调查监理

地籍调查是一件极为严肃的行为,政策性强,调查结果直接影响最后的登记发证法律效力。

监理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调查程序合法有效。调查结果现场填写调查表并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调查信息。监理对形成的内业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3地籍测量监理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地籍测绘的数学基础和测绘基准必须统一。测绘方法满足地籍测绘的精度要求。

监理抽取不少于调查宗地的5%,采用相同的测量方法,检查界址点误差是否超限,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精度评定。

3.4数据库建设监理

地籍数据库是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合一的数据库,并在数据库基础上建立起图文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跟踪检查了外业调查资料的整理、数据预处理、数据字典的建立、图形信息的形成、属性数据的录入、图形信息与属性数据的挂接、影像文件的扫描等。

3.5最终成果监理

最终成果包括:地籍测绘外业观测记录、计算平差报告、文字性报告、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

检查各种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性、成果的归档合理性,对检查合格后的成果,报请市、省主管部门验收。

4感想与展望

通过对以上监理工作内容的分析,可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引入监理制度的必要性,其对测绘项目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测绘服务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测绘项目引入监理制度,监理制度在测绘项目中的意义也会更加凸显。

参考文献

[1]孔祥元.测绘工程监理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书籍调查报告篇(10)

第二条按照《关于*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由地籍管理科具体承担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浙江省基层国土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文件精神,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必须协助地籍管理科共同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按本局《区域性国土所参与土地登记发证的暂行规定》,各国土资源所都应指定专人承办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收件和受理,地籍调查,提出经办人、审查人意见,颁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县城城区土地登记范围划分: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改制企业及县城11个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便民中心窗口直接办理;开发区、白洋街道范围内由开发区、白洋街道报批的土地由白洋所办理;壶山、熟溪街道范围内报批的土地分别由壶山、熟溪所负责办理;全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地籍科直接办理。

第二章权属确认

第六条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第七条权属认可要从严掌握,依据充分。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年5月前占用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在*年2月前占用的土地,其权属需认可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或使用起始年间的相关证明。经地籍调查(有条件的要求附现状影象资料)、调查人员签字后,对其建筑占地部分按权属认可处理。凡是事实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认可。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因土地批准书遗失,以批准书存根复印件要求确权的,土管员必须到现场调查取证,查清该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宗地是否就是批准书遗失宗地,确认后出具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一并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交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原村委会、生产大队建造的生产性用房,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售给本村村民而未设定登记的,居民点内部的,按认可程序予以办理权属认可,居民点以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第十条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设定登记的,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以规划红线制发的土地使用证,未申请现状实线变更登记的,不能进行其他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变更的权属审核,在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同时,还需审核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没有免税单的按现评估地价缴纳契税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采用权属认可,批准书原件遗失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土地登记受理前完成。

第十三条确认土地权属实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审制。

便民中心窗口和各国土资源所从受理申请到提出经办人、审查人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籍科审核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疑难权属的确认由集体会审确认。

土地登记的收件受理人、经办人、审查人、审核人要对每宗申请土地登记宗地的权属提出明确承办意见。一旦出现过错,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出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章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应达到法定婚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人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的终止,至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使用的土地不能给予登记发证。但以清算资产为目的,可根据原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织的申请,组织进行地籍调查,经权属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的,可出具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证明。

第十六条土地登记收件时,经办人应按要求对提交的权属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交的证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复印件的,必须查询原件存于何单位,并核实原件保存单位是否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机构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在补正通知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地籍调查要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界址需要相邻方指界确认的,应通知相邻方现场指界。如相邻方不予以配合的,可按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宗地划分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宗地范围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用地范围来确定。宗地权属界址应以现状建筑外墙、围墙、栅栏、水沟、道路及其他明显的线状地物划界。

(二)土地登记应以宗地为单位。一宗地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不能人为分割成若干宗地登记(《出让合同》有约定除外)。特大宗地,若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三)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并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四)原批准使用范围内土地,现已属于市政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应划入宗地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申请临时土地登记的,以用地批准红线范围为宗地核发自土地受让之日起二年有效的临时土地证。

第二十一条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必须绘制清楚、要素齐全,内容包括:图幅号、地籍号;本宗地号、地类号、面积;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含邻宗地共用的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相邻道路、街巷及名称;比例尺、指北方向、图廊线、制图单位、绘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宗地图变更。在变更土地登记进行变更地籍测量时,无论变更宗地界址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依据变更后的地籍图或宗地草图,重新绘制宗地图并在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不得以原宗地图复印件代替变更宗地图。

第二十三条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地籍调查人员在地籍勘测的同时,必须查验权属依据与实地的一致性,并在界址状况栏内注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用途登记应依据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严格按照新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执行,调查登记到三级类。如土地实际用途在土地分类体系中归类不明确的,可按较为接近的地类予以登记,并在括号内注明实际用途。

第五章登记审核

第二十五条权属审核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审核人员应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认真审核。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加强审核工作,严把登记关口,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于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第六章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注册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薄、造册的工作程序。它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注册登记人员包括经办人和审核人。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制作土地登记卡。

第二十八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主件,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查询土地登记结果的直接载体。

(一)必须按一宗一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卡。

(二)无论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还是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登记,都应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记载登记顺序号,登记日期及登记的其他内容。每一次登记,土地登记人员必须按要求在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变动事项,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三)土地登记经办人在上报登记资料初审时,必须同时上报经经办人签字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资料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核审人在土地登记卡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的内容必须计算机套打、不得涂改、证号不得重复,盖章应符合要求。地籍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登记薄》、《土地登记清册》的填写及有关土地登记印章的保管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填写《土地登记清册》和使用土地登记相关印章。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后应在签收簿上签字,并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

第三十条规范土地登记表卡的填写。土地登记表、卡各项内容必须清楚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卡、表如有划改、在划改处应由划改人签章,且同一表卡、划改不得超过两处,超过两处必须重新填写。

(一)土地登记经办人在签署意见时,必须内容完整、表达确切,结论明确。

设定登记经办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该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及方式;地籍调查结果等(四至是否清楚;测量方法、面积计算是否准确;面积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等);审查依据及建议;其他须说明的情况;建议予以设定登记意见。

变更登记经办人意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该宗地原登记的主要内容、登记日期;变更的依据;变更的内容;审查结果及建议;其他该证明的情况;建议予以变更登记意见。

(二)土地登记初审人(审查人)在经办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宗地权属来源、申请人条件、宗地界址范围、测量方法和面积计算要进行进一步审核。初审意见一般应包括:宗地权属性质、类型、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建议予以登记的意见。

(三)初审结束后,经土地登记审核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按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公告。土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应公告的,在国土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局、便民中心、各国土所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遗失补证的在《今日*》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公告无异议的,签署“准予登记发证”意见和日期,并盖上“*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七章土地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土地登记档案应由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整理归档。各国土资源所的登记档案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宗地组卷,可根据土地登记部门的资料在前,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后的顺序排列,即:

(一)土地登记审批表;

(二)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资料;

(三)宗地图;

(四)土地登记申请表;

(五)土地登记收件单;

(六)法定代表人或产主身份证明;

(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书籍调查报告篇(11)

办事流程:

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填写国籍申请书,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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