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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38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1)

2 的法院:你(债主)应向欠教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3 证据的收集:注意收集保存全面的证据。

4 如果你(债主)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欠款人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欠款人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欠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债主)不用管欠款人父母的情况。

公民应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入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单位全称)因XXXX(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X X X X(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X X X于X X年X月X日在XX(地点)与鉴定勘验X X X(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XX、XX(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X X份,照片X X张,见证人X X(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X X X X》、《X X X X》(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X X X X(具体地点)的照片X X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 X X X年X X月X X日

妻子借钱。丈夫有偿还义务!

问:一个朋友借我20万元钱。有借条,她不幸去世了,请问她丈夫有还我钱的义务吗?她家有房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在借款的时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夫妻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1.共同债务,这是肯定由生存方承担履行责任的,这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2.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生前的个人债务,理论上由个人负责,但是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即产生了继承,夫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承担偿还责任。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离婚后夫妻死亡,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不存在继承关系了。

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问:我是一位在外打工的农民,请问我能不能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该如何缴纳呢?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问:我在外打工时受伤。我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候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房产和女儿扶养权问题

问:我和我丈夫于2008年8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归我扶养,房产对半分,但房子我前夫一直住着,答应给我一半房款,拖了一年也没有给我,后来我们私下又签了一份新协议,房子让他一直居住到2011年8月份。房产归我,他今后不用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可是时间快到了,他又变卦了,说还是按最初的协议,房产对半分,由于我现在已经组织了新家庭,又生有一子,他又以此为要挟,说他未婚,而我又有了子女,他要把女儿要回去。当然女儿回去了。房子也归他,他一直没有工作,根本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如果打官司我能赢吗?房产能判给我吗?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2)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19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3)

科技成果制度毋庸置调动了我国广大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更新,为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医学科技成果制度促进了我国医学技术的革新,推进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减轻疾病痛苦带来了希望。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申请的奠基石,也是顺利通过鉴定申请和评审的必要途径。申请人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理论支持,还需要掌握撰写和组织鉴定资料的方法与原则。

1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通过实验研制、发明、考察、观测等一系列综合研究而取得的研究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3)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等方式使得研究单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能得到同行专家及社会的公认[1]。医学科技成果鉴定作为医学科技成果创新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必须遵照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对已取得的有效医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又可分为书面函审、会议函审和检测三种形式,目前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都以函审为主。无论选择何种鉴定方式,鉴定资料都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正确,确保鉴定程序的有效性。

2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由高校、主管卫生部门以及主管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各组织部门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其对鉴定的主体部分要求基本相同。成果鉴定主要由“成果基本信息”、“成果研制报告”以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又包含许多方面。如何真实、系统的描述出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报告,需要处理好下面几种常见的问题。

2.1 成果基本信息

通过成果基本信息甚至是成果的题目,专家能迅速了解申请成果的概况。目前,各地方的医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无论电子表格或者网络申请,都必须涵盖成果名称、推荐单位、任务来源、申请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单位)和成果全部完成人的信息填写。申请人要对各提纲的意思进行明确把握,结合成果自身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避免繁琐,简明扼要的阐述出申请成果的核心技术、国内外现状以及成果的突出作用和创新点。然而,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重点阐述少之又少,成果的优势归纳不突出,甚至仅仅是照搬了之前的课题申请书。显然,这样的成果信息缺乏说服力,更不能给专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了。

2.2 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是成果鉴定申请的首要附件,是核心。成果研制报告旨在反映研究成果达到的真实水平,对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进行总结叙述。这部分的撰写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成果内容的理解和评判。

2.3 其他附件材料

成果鉴定申请的附件,除了成果研制报告以外,还须附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证明、引文分析证明,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成果应用证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文件等。

2.3.1 公开

成果鉴定资料提供的所有支撑论文,原则上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且所有作者对论文用于成果申报应有知情权。然而现实中,鉴定申请所附论文作者并不能全部存在于完成人中,申请者又未能提供非完成人放弃该论文所属权的声明或提供所有作者的知情同意书,最后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这种现象随着我国与国外医疗机构或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增多而愈发普遍。

2.3.2 应用证明

应用证明的初衷是能体现医学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工作,证明科技成果造福病患的重大意义;是应用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成果应用情况了解后出具的相关说明。而现实中,成果申请人利用不同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同行关系,轻易就能拿到应用证明,对成果的应用描述完全脱离实际,甚至直接对未曾应用的成果夸夸其谈,直接照搬理论。但显然是不合适的。

2.3.3 查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查新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附件之一。医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个别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出具的报告。查新报告按照其查新范围可分为国际查新及国内查新。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对查新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果的需要进行选择。

3 申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建议

科研成果是一个累积生产到产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较好的完成医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仅要在申请时做好材料的撰写准备,更应在其前期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监督、记录和总结工作,才能让最后的成果鉴定水到渠成。

3.1 项目的执行管理

项目是因,成果为果。项目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成果产出。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研究方法的合理可行,取得的结果是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所得,根据其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此外,还要求项目组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2 组织鉴定材料

3.2.1 成果简介及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不同于论文,应该具体描述成果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但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内容方法等细节,而应根据实际内容挖掘、凝炼出成果的创新点,不能过于详细,也不适合过于简单。建议按照研究大方向分1~2个创新点。

3.2.2 成果论文与成果署名原则

在申请成果鉴定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署名。不仅仅是需要在成果鉴定申请前征得所有完成人及完成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更应该注意成果采用论文的归属权问题。申请成果鉴定时应该遵守下面两个原则:第一,成果包含的所有公开,其第一作者都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或者非完成人的第一作者需提供放弃本篇论文的说明。

3.2.3 专家鉴定意见

目前成果鉴定仍然沿用了由申请人提名专家函审的方法,专家的函审意见基本上也由鉴定申请人来草拟。然而,申请人常常将专家意见拟得夸夸奇谈,只褒不贬,或尽是空话套话,没有实质意见。因此,在撰写专家鉴定意见时,应从成果的实际内容出发,中肯的提出优点以及不足。另外,由于我国的医疗科技技术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距离,申请人切忌在鉴定意见中将成果定为“国际领先”。一般,结合成果鉴定申请时查新报告的范围,国内的先进研究建议鉴定为“国内先进”,特别突出可列为“国内领先”。而进行了国际查新的成果,其鉴定意见一般可表示“国际先进”。这样的专家鉴定意见才更有说服力,复合上级部门的形式审查要求。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4)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人(或委托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XX、二审XX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董事长

住所:海口市保税区

联系电话:。

诉讼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王康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海口市南沙路,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及其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7月1日起到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某于同年9月5日发生工伤事件,经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

本案经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了琼劳仲裁字[2019]第227号仲裁裁决书。王某不服该裁决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2019)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护理费4333.3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99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7.2元、工资5426及经济补偿金1356元,共计45691.51元。二、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龙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64875.07元,共计174875.07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海南某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关于王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予驳回

《解释》第12第1款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失只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处理,从而否定了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即排斥了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大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转移风险,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会失去实际意义。因此,该规定完全符合创设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负担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理应得到适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的情形经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就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解释》第12第1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王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二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支持王某的上述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不予支持。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却排斥《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12第1款的适用,依据《解释》第18、25、28条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表明,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相互矛盾的,完全与《解释》12第1款的规定相悖。

退一步讲,即使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问题,也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兼得模式,即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王某是工伤伤残五级且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王某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处的三金是对王某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及生活来源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其本质上与《解释》规定的侵权法意义上的残疾赔偿金是相同的。因此,二审判决在支持王某上述三金的基础上又支持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双赔,这显然与《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的补充模式相悖。

因此,二审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该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据此得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能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有,其一,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因工致残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而法医学伤残鉴定是对人身损害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二,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法医学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来对人身器官损伤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其三,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根据《解释》第25、28条规定,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赔偿权利人须证明其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可从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并没有证明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其提交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海南省从业人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伤情为法医学伤残等级五级。另外,王某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二审询问过后,王某才提交户口簿、东方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证明书,这显然不是新的证据,法院依法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者,从一、二审判决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理内容看,其得出的赔偿数额并没有按照《解释》第25、28条所规定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计算,而是按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标准进行计算。据此而得出的赔偿数额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二审法院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同于法医学伤残等级,并据此而不分伤残等级地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所规定 存在精神损害及伤害后果严重的证据材料。另外,根据该解释第10条规定看,即使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也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从受诉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看,其判令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显然过高。

因此,二审判决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令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

三、二审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据此判令申请人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

一审时,申请人出示了聘用员工登记表、试用同意书、试用期满考核表、员工培训及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考核实施办法、薪资结算表等证据,证明了王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850元/月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的事实。另外,在劳动仲裁期间,为了查清王某的工资标准,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一名员工陈某(与王某同一工种)做了一个调查笔录,该笔录证实了陈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是850元/月以及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员工工资。但该委不准许申请人及律师复制,为此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提交了调取该笔录的申请,但一审并没有依法调取。在二审期间,申请人也依法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该院同样没有调取。而根据《劳动法》第46条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却断章取义地以申请人出示的工资表没有王某的签名进而全盘否定了王某工资标准为850元/月的事实。从《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可知,申请人以1011元为基数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地税机关核定的,据此不能证明王某的的实际工资就是1011元/月。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工资标准为1011元/月并进而判令向王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5)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6)

一、《工伤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的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完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将会更加幸福。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7)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群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8)

甲起诉乙要求追回拖欠的借款5万元,将有乙署名的借据提交法院;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抗辩。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署乙名字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基于认识的不同,无一方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法院面对此局面,如果认定甲负有举证责任,甲不申请鉴定,则因不能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定借款事实,判决结果必然是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乙负有举证责任,乙不申请鉴定,则推定是乙所写,进而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结果明显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履行还款义务。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相反的两种裁判结果。

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处理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很不统一,有的让甲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乙承担举证责任,影响了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错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果。

持应由乙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按常人的心态,乙否认甲持有的欠据是自己所写,为还自己一个清白,应当配合法院弄清事实真相。甲已尽了举证义务,而乙否认借款,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就应当举出反证来推翻甲举出的证据,否则就会推定欠据的真实性,推翻甲证据的途径就是申请笔迹鉴定,并配合笔迹鉴定,所以应当由乙申请笔迹鉴定。

持应由甲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乙既然否认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据,则该欠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此规定,应当由甲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和自己履行支付5万元的举证责任,虽然甲已提供了借据,但乙否认系自己书写,不经鉴定,该借据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想使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就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其是否确系乙书写。甲如果不申请鉴定,法院不可能据对方否认的欠据裁判甲胜诉。甲想胜诉,就要承担起申请鉴定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按常人的心态乙不主动申请鉴定推定为欠据真实,这种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不成立,这是法律规则,在审判实务中,一定要走出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的误区,不能在被诉方否认欠据时,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乙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主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也应予以接受。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9)

甲乙要求追回拖欠的借款5万元,将有乙署名的借据提交法院;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据不是自己所写抗辩。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对署乙名字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基于认识的不同,无一方申请鉴定,也不交纳鉴定费。法院面对此局面,如果认定甲负有举证责任,甲不申请鉴定,则因不能认定欠据的真实性进而不能确定借款事实,判决结果必然是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如果认定乙负有举证责任,乙不申请鉴定,则推定是乙所写,进而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结果明显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履行还款义务。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相反的两种裁判结果。

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处理此举证责任的分担很不统一,有的让甲承担举证责任,有的让乙承担举证责任,影响了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甚至造成了一部分错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果。

持应由乙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按常人的心态,乙否认甲持有的欠据是自己所写,为还自己一个清白,应当配合法院弄清事实真相。甲已尽了举证义务,而乙否认借款,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就应当举出反证来甲举出的证据,否则就会推定欠据的真实性,甲证据的途径就是申请笔迹鉴定,并配合笔迹鉴定,所以应当由乙申请笔迹鉴定。

持应由甲申请笔迹鉴定观点的理由是:乙既然否认署有自己名字的欠据,则该欠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与乙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此规定,应当由甲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和自己履行支付5万元的举证责任,虽然甲已提供了借据,但乙否认系自己书写,不经鉴定,该借据不可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想使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就要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其是否确系乙书写。甲如果不申请鉴定,法院不可能据对方否认的欠据裁判甲胜诉。甲想胜诉,就要承担起申请鉴定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按常人的心态乙不主动申请鉴定推定为欠据真实,这种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不成立,这是法律规则,在审判实务中,一定要走出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的误区,不能在被诉方否认欠据时,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乙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主动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也应予以接受。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10)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篇(11)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司法告知

一、引言

司法机关的告知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非常重要,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也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被害人无从及时知晓诉讼的进展,无法影响案件的审查和判断,除了在侦查阶段提供证言,几乎被司法机关所遗忘。这种现象理应加以改变。在刑事审前阶段,侦查、检察机关长期存在不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不告知逮捕理由等现象,侵害了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被害人有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对被害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当今国际法上,知情权已经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内法上,许多国家或地区试图或者已经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其他一切诉讼参与权的基础,只有把一系列重大情况让被害人知晓,被害人才可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也才有可能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相反,如果司法机关单方面作出一切决定,被害人对程序的进展却无从知晓,那么其权利就根本难以维护,诉讼的公开性、民主性亦荡然无存。因此,有必要规范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细化其告知规则并落到实处,从而保护刑事被害人在审前程序中的知情权利。

二、告知刑事被害人鉴定意见制度的法律内涵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地使用。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指的是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形成的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经侦查机关审查核实后,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的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条至246条,还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这一制度的重点有四个。

(一)被害人有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知晓的权利。

(二)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关于告知的内容,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曾规定告知的鉴定意见仅限于结论部分,鉴定过程等不予告知。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侦查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侦查机关应当告知而未予告知,表明取得该项证据的程序属于违法,会导致鉴定意见被程序性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告知被害人鉴定意见,体现了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是对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意义重大。然而上述告知制度同时也有亟待完善之处:一是侦查机关告知的时限没有规定;二是告知的方式也不明确;三是告知的内容仅限于结论部分,满足不了被害人更多的知情需求;四是救济制度也有待充实。

三、鉴定意见告知制度的意义与实践问题分析

一方面,鉴定意见告知制度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如果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不告知被害人,无疑会影响被害人对鉴定意见的全面了解。比如身体受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如果不知晓法医活体伤情鉴定的意见,就无法判断鉴定的伤情是否与实际伤情一致,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无疑。被害人的异议权更为重要,实践中,被害人的死因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确证后,常常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引起重新鉴定。在轰动全国的湖南黄某案中,因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且数次鉴定的意见存在着明显矛盾,先后启动过六七次的司法鉴定。在朱某华杀人案中,朱某华经鉴定以精神障碍为由为释放,被害人家属严重质疑,申请重新鉴定(但因承担不起巨额的重新鉴定费用,未果)。被害人的反馈意见,尤其是与鉴定意见相反的部分,可以促使侦查人员考量鉴定意见证据的真实性、可信程度以及关联性的大小,慎重求证鉴定意见的正当性,从而消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过程公正性和处理结果正当性的质疑。

四、鉴定意见告知制度的细化规则

为了将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在侦查阶段有必要完善鉴定意见告知制度,进一步细化鉴定意见的告知规定,笔者拟提出六点建议。

(一)关于告知的责任主体和告知对象告知的责任人员应当是负责处理该案的鉴定意见证据材料的具体侦查办案人员。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53条区分两种情况设定告知对象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笔者认为,在被害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也可以告知其近亲属和诉讼人,但如果被害人明确表示反对的,则不应告知。

(二)关于告知的范围依据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只需告知被害人鉴定的结论部分,而对鉴定的过程、鉴定人的情况则付之阙如,鉴定的程序缺乏公开性与透明性,导致鉴定的公信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而引发的上诉、上访甚或公共事件不断增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删除了这项规定。笔者认为,不仅鉴定结论应予告知,告知范围还应当扩大到鉴定人的资格等基本情况、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之论证过程、鉴定人之间的不同意见等。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有权了解鉴定意见和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的决定,以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绝大部分是在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的,即所谓的“自侦自鉴”,很容易导致鉴定权的滥用。扩大鉴定意见的告知范围不仅是当事人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告知的方式为保障被害人知情权以及异议权(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的实现,同时为了督促侦查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说明为辅。由侦查人员向被害人送达盖有侦查机关印章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并将告知过程制作专门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亲属、诉讼人签字确认。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具有规范性的优点,能有效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然而,通知书和鉴定意见书虽然形式规范,用语上却也呈现出过于专业,不易理解的特点。如此,告知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尤其在被害人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因此,鉴定意见书应当使用被害人容易理解的语言,对鉴定事项给出合理的阐释,增强鉴定意见的说理性。除了“主动告知”以外,若被害人对鉴定意见内容有疑问或者对异议权等权利或鉴定费用承担等义务不明了时,侦查人员应当耐心解释,即“被动性告知”,不能拒绝回答或敷衍了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诉讼人请求查阅鉴定意见时,侦查人员应尽量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提供方便,不应限制查阅的时间和次数,同时还应做好查阅笔录,由侦查人员和查阅人签字。

(四)关于告知的期限鉴定结论的迟延通知可能影响被害人异议权的及时行使,实践中,鉴定意见作出一、两个月后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鉴定结论告知过晚,不少被害人质疑侦查人员办案的公正性而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司法权威因此受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告知鉴定意见的期限做出规定,考虑到各地侦办条件存在差异,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做出补充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以便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履行告知义务。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侦查人员不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害人告知鉴定意见的,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要求查阅鉴定意见,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查阅申请,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指令办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对办案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侦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害人也未申请查阅鉴定意见的,侦查人员的不作为视为程序性违法行为,该鉴定意见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移送案件、撤销案件、提起公诉的依据。

(六)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程序为了使被害人的异议权落到实处,笔者拟提出以下程序规则。被害人在知悉鉴定意见后,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成申请笔录,由办案人员和被害人签字确认。侦查人员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理由合理,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和逻辑推理可形成对鉴定材料、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时,应当在两日内将被害人的申请提交给侦查机关负责人审查审批,同时,应将已经提交情况口头告知被害人,或者将退回申请的理由向被害人做出书面说明。侦查人员在两日内未予答复或申请人对退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申请复查(书面或口头均可),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侦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或者侦查机关在收到被害人申请后七日内未作出任何明确答复的,被害人有权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复议或审查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允许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书面裁定。

五、告知刑事被害人不批捕的理由之重要意义

对于不批捕理由告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仅规定检察机关要告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而对是否要告知被害人未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害人因为不明白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具体理由而产生抗法心理,不停纠缠办案人员或者到控告申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上访,给办案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向被害人告知不逮捕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一)有利于维护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的知情权在刑事立案阶段的要求之一就是能及时知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有些案件不批捕并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是人为因素干扰形成的结果。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但是两家机关互相配合行使司法职能,彼此间不可避免地存在职业共同利益,因此实践中由公安机关真正启动监督程序的并不多见。被害人行使申诉权启动监督程序,就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置于其监督之下,这必然会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的意识。

(二)有利于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确实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批捕条件,检察机关不批捕有法有据,并不是偏袒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害人并不知情,心生猜疑,认为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私下交易,觉得司法不公,产生不信任感。将不捕理由主动告知被害人,释法明理,告知被害人不批准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后果,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就能消除偏见与隔阂,并缓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

(三)有利于消除误会,减少缠讼缠访现象不批准逮捕案件被害人案件占据基层检察院涉检案件总数一定的比例。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广州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460件,其中不捕案件被害人案件就有15件。被害人为什么要缠讼缠访?经梳理分析,原因主要有:第一,受传统严打刑事政策的观念影响,部分被害人误认为不捕就是放纵犯罪,或者有“只要放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误解。第二,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被害人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使其受到法律惩罚的强烈的心理需求,因此他们对不批捕行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抵触情绪。同时,他们对处于非监禁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下可能对自己不利心生恐俱,引发自我保护欲望,所有这些因素都推动被害人去申诉上访,只要结果不如人意,他们就会继续申诉上访。因此,将不批准逮捕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能够避免或减少盲目的上访缠诉,从而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办案社会效果和维护社会稳定。

六、告知不批捕理由时应当把握的要素

告知被害人不批捕理由时应当遵循依法告知、以理服人、化解矛盾的原则,以求达到听者信服的效果,在告知时需要把握好三个要素。第一,准确运用法律,清楚阐明法理,结合案件事实具体摆明犯罪嫌疑人不适合采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原因。告知应有针对性,需强调放人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后续的诉讼进程。第二,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疑问给予耐心细致地解释,消除其对逮捕工作的误会,增强司法运作的透明度,缓和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讲解时不套用生硬难懂的专业术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最后,在方式上也要根据被害人的情绪、身体等状况灵活把握。如上门告知,或者告知被害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诉讼人,以增加被害人对检察工作的亲切感和信任感。

[参考文献]

[1]孙立智.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J].人民论坛,2015(1).

[2]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