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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4:52

暂住证申请书

暂住证申请书篇(1)

兹证明______,现年______岁,户籍所在地______市,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在______公司工作,暂住在______,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______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暂住证明模板二______派出所:

兹有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特此证明。

______公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怎样办理《暂住证》?有效期限有多长?

暂住证申请书篇(2)

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可积分落户 享受公共服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可以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在内的7项便利。

北京出台的《办法》在上述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另外,北京还提出,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之一

《办法》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申领需要准备啥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时间证明等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1日起,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而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这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就是指持有已满 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而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的要求则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划分,公众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或直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警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相关内容。

居住登记卡怎么办理?

前往流管站领取 半年后凭卡申领居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10月1日起,北京的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要等到10月8日才可办理《居住登记卡》,持卡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依照新规,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提交本人近期 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 张。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申领后多久能够拿到居住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照《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有效期多久?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 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必须本人亲自申领吗?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可由人代申领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细则》明确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最新北京居住证的申请细则相关文章:

1.20xx北京居住证申请条件

2.20xx北京居住证最新政策

暂住证申请书篇(3)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暂住证申请书篇(4)

2、提出申请。

具备上述申请资格的话,可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交管委表示,同时,每个区县都会设一个对外办公窗口,具体办事地址也会在月底对外公布。指标管理机构将负责收集网站和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 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3、获得申请编码,参加摇号。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您的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这时候就可以凭借申请编码参加每月一次的摇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4、查询指标编码。

接下来需要在指定网站上或电话查询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需要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以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若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则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第一批申请指标摇号“中奖”概率会更大一些,因为之后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会不断累积到下一轮摇号,越来越多。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暂住证申请书篇(5)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1受 理 号: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笔或毛笔填写或签。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 责任人签: 年 月 日申请人签确认:

申请人签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 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2申请人(原告):农民工

法定人:

被申请人(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人民法院

请求人;

法定人:

特别授权委托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3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临邑县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1386922510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电话13626370997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暂住证申请书篇(6)

                  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24号令)和《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区辖内的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暂住人员(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实际,建立出租屋治安管理小组,落实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街(镇)、居(村)委会及治保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屋主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消防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属私有房屋的,屋主须持房屋产权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属集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的房屋,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授权管理证明、单位介绍信,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租赁。

出租屋主或出租人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时应交纳工本费。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由出租屋主或出租人,持该证及有关证明到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五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按照谁出租、谁主管的原则,出租屋主(或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定治安责任书,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出租屋主(出租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  暂住人员在市区租赁房屋的由出租屋主或本人在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派出所指定的户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与出租屋主签订租赁合约。租赁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登记手续。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需租赁出租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人员。承租人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经当地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小组批准,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后,方可留宿。离开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租赁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

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厂、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者,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擅自改变租住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出租屋主(包括私人和集体)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治安管理费,用于加强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屋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屋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出租屋,经整改检查合格,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再出租。

(二)未按规定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而擅自出租房屋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屋主瞒报租金少交管理费或拒交管理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交或追缴外,并处应补交或追缴同等金额的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承租人未经批准将租用的房屋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不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治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治安责任;出租屋主知情不报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治安责任书、不申报住宿登记或不领取《广东省流动人口暂住证》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应当填写《租赁房屋治安罚款决定书》、《停止房屋出租决定书》(该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

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犯罪、通风报信、徇私舞弊或擅自截留上缴款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住证申请书篇(7)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管理;城建、房管、劳动、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保会、暂住人口管理点、申报点、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五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出租房所有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公有房屋出租的出租单位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派出所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六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机构签订治安保证责任书。

    第七条  租赁房屋、出租人需填报《西宁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表》。承租人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向派出所进行登记,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按照《西宁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口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担人;非夫妻关系的成年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三)要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房屋,保证承租人的暂住房安全;

    (四)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带其到管辖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在停租后7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没有直接管理出租房屋,委托人管理的,必须办理书面手续,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八)发现承租人有违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房屋治安情况,保护发行在出租房内的案件现场,协肋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九条  房屋承担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承租房屋必须理由正当,常住人口租房须持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租房理由证明和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证件;

    (三)安全使用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出租方排除;

    (四)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求助,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保护;

    (五)按核准的人数居住,不得超员或留宿其他人员;

    (六)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七)集体承担租房屋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对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二)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核发《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口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四)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公安人员到出租房屋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应在出租房屋内明显位置悬挂,以备公安机关查验。公安机关对领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出租房屋,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抵押,如有遗失或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及时申报补发。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刷。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申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应交纳证件工本费、管理费及年审费。

    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作出的处罚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住证申请书篇(8)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1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村_______屯,第______生产队村民,现有家庭人口______人,家庭内部现有住房(含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商品房或者是自建住房)______处约_________平方米,现因位于贵港市中心城区________的住房存在__________的问题,且该住房为本户唯一的住房,现申请将该住房进行拆除重建,以解决住宿实际问题。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隐瞒按双违建筑处置,请有关部门对本人情况进行核查、审批。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申请时间: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2__村民委员会:

我是县__镇__村__组村民___,我家住房为原生产队仓库近40平方米木质结构瓦房,乞今已有60余年历史。目前全家5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40平方米木房。由于建造时期资金短缺,房屋质量欠佳,年长月久房屋损坏更加严重,现在房子即将倒塌,木质墙体本身经历风雨,也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不敢住人,以至三个20余岁孩子们打工回来只好寄宿舍在邻居家中。

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重新建房。现欣闻政府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3__镇人民政府:

我系__镇__村__组村民,全家(几)人,现有泥砖房_间,约__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一间房间。自建房至今,已有_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灾害。自(年份)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

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我全家_人属低保户,由于经济困难,暂时无法重新建房;现欣闻政府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恳请村委及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家位于水江至鱼泉路段旁,于__年修建平房三间〔石头墙〕,面积约140平米〔包括猪圈〕。因家庭困难,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墙体开始下陷和裂缝,屋顶漏水,居住危险。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至七口,我家的平房已经完全住不下。故于20x_x_10月向水江规划部门提交了旧房改建的.申请,希望将危房部分重新修缮和在平房的基础升建一层。但迟迟得不到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多次找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还要领导同意,或者领导不在,说他们不是领导,现申请已拖了一个多月了,真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办理。而另一方面我家的周围在不断地拆建楼房,问说是领导同意了。经过了解说他们才符合规划政策。

所以我和家人都非常无助和困惑?

一,这样的申请到底需要多少个工作日,我们合理的申请为什么拖着不予办理?

二,如果说几个人合伙建房才叫符合政策,我们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就不应该解决吗?

三,是不是有钱有关系的人才能建房,而像我们这样贫困的百姓就不予解决住房问题?难道说我们的领导只讲政绩,就不管老百姓的疾苦吗?

故真诚的恳请上级领导,百忙之中关心一下像我们这样的贫困的弱势群体和老百姓,帮助解决一下民生问题!

此致

敬礼!

城镇单位旧房改造申请书5镇人民政府:

我是__村__组村民,全家_口人,全部挤着居住在近__平方米的一座木房,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几经修缮仍能维持居祝但____年__月的一场暴雨,使我房屋背坡塌方,泥石均挤压到我的房屋,暂时出外居住,且背坡上仍有裂隙,随时都有再次塌方的危险。

今年雨季,背坡再次出现塌方,泥石再次挤压我的房屋,危危在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敢居祝现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户好将房屋迁建到安全地带。目前,我户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暂住证申请书篇(9)

二、分类定标,与救助体系建设无缝衔接。2005年开始,我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救助工作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帮困助学、帮困助医、帮困建房三大救助为配套,其他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在“吃、穿、住、医、学”等方面基本需求。结合我救助体系建设,我低收入认定暂行办法提出了分类定标的低收入认定方式,即根据不同的救助需求,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核对收入,相关救助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分类定标的认定方式,实现了与原有救助工作的无缝衔接。

暂住证申请书篇(10)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

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

第七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痊愈的;

(四)3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显处;出租房屋标牌应当安装在出租房屋门口的明显处。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出租房屋标牌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制作。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出租人及其委托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书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同时带领或者督促其到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本市《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四)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六)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本市《婚育证》;

(二)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三)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四)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五)涂改、转借、冒用《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六)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注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储存危险、违禁物品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申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出租房屋标牌和办理年检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暂住证申请书篇(11)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