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集资风险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我们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框架下从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分析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提供风险投资的运行效率,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了解风险投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风险投资与交易成本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风险投资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风险投资家寻找好的投资项目以及审慎调查、签订合同的费用;创业者寻找风险资本的费用,因为融资是一次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的过程,可能要和10—40家风投沟通后才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方;投资后风险投资家参与企业管理监督,提供增值服务的费用;合同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改变条款或从企业退出所花费的费用;资产的专用性所引起的费用,这是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从资本的介入到资本的退出需要很长的时间,导致其流动性差、专用性强,发生昂贵的交易成本。
二、风险投资与企业产权和人力资本
产权制度提供了一套行为规则促使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按照诺斯等人的看法,有效率的产权安排通过使人们活动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而对商业活动产生激励,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的发生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安排和创新的结果。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产权的融合,是最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其实现形式就是企业所有权的共同分享和共同治理。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这一制度尤为重要。在高科技企业中,企业家、关键技术人员作为高存量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挥了比在普通企业中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家、关键技术人员的活动也是难以监督的,或监督的成本很高,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分享企业的所有权。
实践中,在风险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风险企业里,企业家、关键技术人员拥有股权是一个普遍现象,有些技术开发企业甚至将持股权制度扩展到全体员工,虽然他们个人甚至作为一个整体持有的股权比例很低,在企业控制权方面的作用有限,但对他们个人仍能够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美国微软公司员工工资水平并不高,但主要的研究开发队伍相当稳定,原因之一是微软实行的员工持股制度,微软已有数百位亿万富翁。美国硅谷在高科技创新方面的巨大成功与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创新密不可分。硅谷通过技术配股、股票期权、职工配股等形式,使公司的技术人员成为股东,股票上市后,职员一夜之间可能成为百万富翁。这种收入分配机制产生了巨大的激励作用,人们全身心投入技术创新,新的发明和专利不断产生。在国外风险资本介入较深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企业家、关键技术人员持股已经成为这些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
三、风险投资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
风险投资体系通常涉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创业者三方参与,他们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一枢纽构成了双重委托的关系。
1.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委托关系
首先,当风险投资家来募集资金时,风险投资者可能不知道对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经验和能力,也不知道对方的品质和信誉。因而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收益和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而风险投资家清楚自己的状况,可能会争取到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其次,在协议签订后,风险投资家是否遵守协议中商定的条款,风险投资者很难知道或要花费很大的监督成本。如果投资失败,风险投资者也很难知道是项目本身的问题还是风险投资家不努力或其它渎职行为的缘故。
2.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的委托关系
就逆向选择问题而言,一方面创业企业家更了解个人的能力、团队的素质、投资项目质量、市场前景等等。这时处于信息劣势的风险投资家只能基于市场上风险企业的平均质量来定价。于是,对于那些质量高于平均质量的企业来说,这相当于提高了他们使用资本的代价,而这些企业往往能够以较低的代价寻找到其他融资途径,结果是他们另觅他途。对于那些低于平均质量程度的企业来说,由于其难以寻找到其他融资渠道,会更热衷参与交易。这样市场上只留下质量程度较差的企业,企业的平均质量程度下降,风险程度提高,理性的投资者知道这一情况,于是便提高其风险补偿,提出更苛刻的投资条件,这进一步加剧了逆向选择,最终形成了质量低的企业对质量高的企业的驱逐。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风险投资家最初会错过许多后来很成功的创业企业。另一方面对创业者来说,除了需要资金外,更需要风险投资家的增值服务,因而需要仔细了解风险投资家的背景信息,这时风险投资家拥有信息优势。
道德风险方面,风险投资家的主要目标是追求资金的合理回报,为此要控制董事会影响企业重要决策,控制表决权,有更换管理层的权利。而创业者往往是项目的拥有者,本身可能就是技术专家,在企业技术开发、生产经营上拥有私人信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企业单方面利益的考虑,他们可能会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选择。国内有的企业甚至会提供假账以骗取资金。
四、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
为了使具有高风险和高信息不对称特点的风险投资有效率运作起来,就要形成风险分担机制,减少参与各方的风险,在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及创业者之间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相关各方的利益最大化行为一致,现实中,风险投资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制度安排。
1.风险投资注人之前
风险投资家一般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风险投资往往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或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这种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外,风险投资在筛选项目时,会利用其广泛的业务网络(包括投资银行、经纪商、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来为之提供有关项目信息。为了从各种渠道提供的成千上万个项目中筛选出符合自己标准的项目,还要前往企业对产品的技术性能、市场前景尤其是管理团队进行深八调查。通过以上多道程序,才能较好克服项目筛选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2.分阶段投资
分阶段投资是指将资本分期分批投入,在每一阶段上的投入仅供这一阶段发展的资金,在进入下一阶段时,企业必须进行再次融资。这体现了风险投资的期权特征,即现阶段的投资者有继续为下一阶段投资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投资者将对项日进行持续评估以决定是继续投资还是延期,甚至终止投资,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3.金融工具的选择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家多采用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等复合型金融工具。其中,可转换优先股是最为普通的一种形式。其优势在于:(1)持有可转换优先股可优先获得固定的股息支付,并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通过转换为普通股而分享企业利润的增长。(2)可转换优先股一般附有赎回条款,在出现对企业前景信心不足时,持有人可要求企业赎回股票,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同时也对企业管理层强化了压力和约束。(3)风险投资家即使以优先股形式持有股票,仍享有一定的对企业决策的投票权。
4.直接控制权安排
主要有三个方面:(1)参与董事会条款。风险投资家往往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至少拥有一个席位,通过控制董事会来达到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控制的目的。(2)投票权分配条款。风险投资家的投票权不受其投资形式的影响,并且控制权的分配不适用“一股一票”的原则,一般要求有多数投票权,甚至在重大事情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即绝对控制权。(3)管理层雇佣条款。在企业经营不善时,风险投资家可以撤换管理层,并回购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参与管理的风险投资治理是一种相机治理模式: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分离且不必完全对应。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通过董事会席位或者合同赋予的特别条款对诸如企业发展的决策经营计划、资产重组、财务控制、人事决策等方面施加影响,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企业而是为了降低风险,增加回报。如果企业家积极,则风险投资家可以采取“间接参与型”的管理方式。对于不善经营的企业家,风险投资家则是风险企业的积极投资者,因而契约中往往规定危机出现时风险投资家有解雇管理层的权力。没有一个契约能够详细规定和预测风险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除明确契约的保护外,参与管理是减少风险最有效的风险投资治理机制。
5.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在股票分割、派股、资产重组等其他稀释所有权情况发生时用来确保早期投资者利益的协定,有“完全棘轮”保护和“加权平均棘轮”保护两种方式。
6.赋予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实现“激励相容”
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1)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股权安排。风险投资家虽然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但在初创阶段一般只占公司5%一25%的所有权,一般为1O%,而往往会安排相当大一部分股份份额由企业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认购或直接发放,从而使创业团队拥有大量股份,促使其努力工作,使创业企业顺利成长。另外,风险投资家往往持有优先股,而管理层持有普通股,并且其持股比例取决于经营的好坏,因为优先股的转股比例不固定,随着企业经营的好坏调整。企业管理层的收入结构中,股权收入是最主要的,企业盈利越高,则风险投资家的优先股转成普通股的比例越低,但股价因为盈利提高而上升,可以保持较高的股票市值,管理层也获得更多的股票份额和更高的股票市值。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仅转股比例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下降,而且在支付优先股利息之后,普通股可分配的收益有限,管理层会遭受损失。这样,企业经理层能够分享企业利润增长带来的收益,同时承担企业亏损带来的损失,从而与风险投资家的利益形成一致,降低了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2)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股票期权安排。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在未来的固定期限内或当经营目标实现时,可以按照合约中约定的较低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通常是普通股),且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购入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取得收益,但期权不可转让。这种安排激励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努力1:作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使企业股价上升,如果到时股价高于执行价,企业家将执行期权,股价与执行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收益。如果股价低于执行价,企业家可以选择不执行期权,并不需承担任何损失。通过以上制度安排,使得期权持有者将个人利益与企业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他们提前离开企业,企业有权以账面价值或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回购其拥有的股票,同时取消期权,这就是所谓的“金手铐”。股票期权对创业家而言,既是一种巨额补偿和巨大激励——以股票增值实现了人的剩余索取权又是一种严格约束——迫使创业家更加关心股票将来的价值,主动采取符合委托人即风险投资家利益的行为,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避免短期行为,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减少成本,达到双方利益的协调。
7.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投资家充当一般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它主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报酬结构把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起来,激励风险资本家。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一般合伙人出资1%,除收取风险基金1.5%~3%的年管理费外,还获得投资所实现利润的约20%作为回报,有限合伙人出资99%,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O%。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
有限合伙制的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风险资本家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上,作为一般合伙人,风险资本家承担无限责任,对企业的信贷和负债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个人的财产处于风险之中。因此,有限合伙制合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委托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性,尽可能地把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利益一致起来。
8.投资后的参与
风险投资家通常在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如帮助企业制定战略计划,为企业网罗人才,引入其他资金支持,辅导企业日常运作管理,定期了解企业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情况。这些活动可以进一步减轻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风险投资家保持对企业的了解,有助于对企业前景作出正确的判断。相比国外而言,国内风险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后会更深地介入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管理,不仅因为国内创业者和公司管理不成熟,更严重的是因为有些创业团队往往违反游戏规则。
9.退出机制安排
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安排非常重要,风险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承担巨大的风险,绝大多数都是受到了高额回报预期的驱动,而高额回报预期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能否及时且顺利地将资金撤出、变现,以便投入到新一轮的资本增值活动中。风险资本能否顺利退出对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有三种退出渠道:首次公开上市(IPO)兼并与收购,破产清算。
(1)首次公开上市。IP0是风险投资者最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因为公开上市往往能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它的投资回报率通常极高。从创业者的角度来看,它既表明了金融市场对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的确认,企业获得了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取得了进一步发展的资金。同时,IP0也相当于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控制权的看涨期权合约。但是其弊端在于,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在初创企业进行IP0之前的两年,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将公司信息向外界公布,使广大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以期望得到积极的评价,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股价被低估。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IPO的手续比较繁琐,涉及法律、会计、中介等问题,退出费用比较高昂,并且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权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全变现,时间比较长。(2)兼并与收购。尽管其收益率比不上公开上市,但也是重要的退出途径,风险投资者手中的股权可以很快变现,并且企业也不需向外界透露公司信息。这种退出方式在国内当前的经济状况下尤其重要,资本市场走向寒冬是一个原因,同时曾经被爆炒的创业板迟迟无法推出也导致这种退出方式受到欢迎。(3)破产清算。将赌注下在新创公司身上,期待能够从股票发行中得到丰厚的回报。但谁的手中也没有预知未来的水晶球,风险投资中失败的企业数量要远多于成功的企业,风险投资者的损失要靠成功企业的高额利润来补偿。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段文斌等制度经济学——制度主义与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祝九胜.创业投资——制度分析与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张永衡.风险投资与产权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D02
[5]文先明.风险投资中信息不对称及风险分析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6]郑君君.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7]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一关系.北京:经济研究,l996(9).
(二)技术创新概述。1.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1)外部环境。成长型创新企业所处的环境瞬息万变,面临着各种竞争,企业承受着巨大压力,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突破传统谋求新方式,才能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中有所成就。(2)对风险的估量。投资风险是否可控直接影响成长型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必须提前评估风险,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3)对投入和产出的估量。首先,对于成长型创业企业来说,发展初期各方面都需要巨大的资金量,最后能否实现技术创新取决于是否有可持续的投资;其次,产出也是影响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因素,产品的市场推广及市场价值至关重要,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可以让产品在短期内商品化进而实现高收益。2.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当今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技术创新能否成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资本、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相关制度等。首先,在技术创新初期,成长型创新企业无法掌握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各种信息,必定会影响技术创新过程。其次,实施新技术、研发新产品需要各方面的支持,要有足够的资本、一定的技术人员、高科技的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这其中资本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不确定性的。第三,不断更新变化的相关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也具有一定影响,如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以及并购政策等。
二、风险投资在技术创新上的作用机制
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技术创新离不开大额资金的支持。当然企业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但是对于高风险的创新型企业来说,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不适合的,只有依赖于风险投资才能满足这类特殊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关于该作用机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有:一是风险投资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成长型创新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不足等缺陷;二是成长型创新企业发展初期面临较高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来分散。成长型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尚不成熟,对资金的需求时间较长而收益滞后,此外,因其处于创业阶段,企业运营情况和信誉度等使得其难以公开募集资本,企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面临巨大风险,无法通过传统方式实现融资。而风险投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多样化,能够使成长型创新企业上市,并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帮助企业脱离窘境。风险投资机构除了提供资金外,还可以实现对企业的监管,给企业提供战略支持,依靠自身经验影响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与此同时,同企业存在一定委托关系的风险投资机构还会规范企业的经营,影响董事会的决议,甚至参与企业的战略部署,侧面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正因如此,我国已开始部署大力支持风险投资、改善经济增长模式、主推技术创新竞争力等新的发展战略。
三、我国创业板市场中风险投资和技术创新现状
我国创业板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一直以来,创业板市场不断推陈出新,发展创业投资的同时也优化了风险资本结构。2009年之前风险投资退出水平相对较低,2009年之后创业板扩容速度明显增快,导致2010年风险投资退出案例大增。从参与情况看,截至2012年5月30日,31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半数以上的企业获得过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vc/pe)的支持,远超上交所和深圳中小板;从集中的行业看,风险投资主要聚焦于新材料、新科技、新生物制药等行业;从地域方面看,经济较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创业板市场中有较高比例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推动了技术创新的高速发展,表现在研发支出所占比重逐年递增,申请的专利数量也不断增加,这都离不开创业板市场自身的发展。但是也要看到,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并不明显,表现为技术创新水平不与风险投资成正比例变化,因为增加的风险投资并不是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可见风险投资对技术创新具有不明显的推动作用,这同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归纳如下:一是尚不具备系统的风险投资模式。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中风险投资尚无完善系统的模式,机制也不健全,不能有效地规范风险投资企业,使得风险资本去向偏离预期,给有成长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二是创业板市场功能淡化,机制尚不健全。由于创业板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无法有效发挥市场功能,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普遍较高,超募资金现象也较为严重,不利于市场资金的合理配置。三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滞后。对我国来说,创业板和风险投资都处于起步阶段,还是新鲜事物。与之配套的法律政策也处于摸索阶段,相应的监管机制还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四是风险投资人才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成长型创新企业的建立需要独具慧眼的风险投资人才,要想创新最关键的是发现机会,而我国多数创业者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影响了成长型创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四、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在风险投资市场中找准定位、强化职能、加大扶持力度。面对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环境,政府应尽力加强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不再过分强调自身的主导地位,将主导转换为引领,为创业板打造全新的良好投资环境。此外,政府还可以多手段多方式为创业板提供扶持,如增加免税年限、降低所得税税率等,用实际行动鼓励支持风险投资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二)完善风险投资的各项机制,有效进行管理。我国风险投资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完善风险投资的各项机制,实施行而有效的管理。如为保证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应健全破产清算制度、创建优良的咨询机构、提供全面的社会资源等,使风险投资维持在相对较好的水平。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除了私人风险投资制这种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任何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风险投资组织,都面临着参与人信息不对称与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相比较其他类型的组织相比,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行为更具风险性,参与人对风险的认识更深刻,对风险的感知也更敏感,因此,参与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激励问题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行效率影响更大。下面以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F·斯蒂格利茨激励问题的三种解决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探讨其在风险投资中的实际应用。
1市场解决方法
“私人财产与价格体系相结合能对激励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如果资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个人必须承担行动的全部责任。风险投资如果采取私人制组织形式,其道德风险就不会存在,但毕竟“天使”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有限合伙制从制度上将一般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与有限合伙人的委托资产相结合,激励的有效性高,但它同样存在着规模小的局限性。因此,项目投资经理人与公司合伙投资制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风险投资组织制度,有效利用了项目经理的私人财产来解决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经理人的激励问题,具体做法是:在项目投资时,公司与投资经理人达成一项协议,即由投资经理人按拟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注入个人资本,投资经理人勿须承担该项目投资资本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赢利则获得该项目投资净收益20%左右的分成,如果亏损,则按出资比例承担。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的典型公司,这种投资经理人参与投资用协议的方式规定了经理人的资本投入和剩余收益索取权,是一种有效的资本激励与约束制度。
2合同解决方法
当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营者的委托——关系确立后,需要就双方当事人在经营期间的权力与义务达成一系列条款性协议,尤其在人的经营目标与经济报酬问题上,因此,这种合同也称为激励合同。用激励合同解决激励问题,就是设计一个契约使得人最大最佳程度地努力工作。下面运用委托—框架,对激励合同问题进行分析。
为了简化激励方案,现假定委托人采取资本激励措施,如果委托人与人针对经济报酬问题签订一份合同,两者之间的激励问题就会容易解决得多。那么,委托人究竟应该为人制定怎样的经济报酬方案呢?假设人的行动选择a∈A和外生随机变量θ,货币化产出参数π(a,θ),并存在分布函数f(π,θ),委托人取得π的所有权并签订合同给予人报酬s(π),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为v(π-s(π)),人的效用函数为u(s(π)-c(a)),其中:?鄣?仔/?鄣a、v′、u′、c′、c″>0,v″与u″是否小于0取决于委托人与人的风险偏好程度;人有不接受合同时的保留效用u;这样,委托人对人的激励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选择s(π)及人如何选择a,并在参与约束条件下使得两者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用数学模型表达如下:
∫v[?仔-s(?仔)f(?仔,a)]d?仔
s.t.(IC)∫u[s(?仔)]f(?仔,a)d?仔-c(a)
(IR)∫u[s(?仔)]f(?仔,a)d?仔-c(a)≥
上述模型中:a与s(π)的解取决于v、u、π、f、c、等因素;定性地讲,委托人给予人的经济报酬与人的行动选择是互动的,而且他们又共同取决于两者风险偏好、外生变量及人努力成本与保留效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地,有以下性质:①当a可观测时,谁的阿罗—帕拉特绝对风险规避度量越大,最优激励合同要求谁承担的风险越小,即当参与人甲风险规避而参与人乙风险中性,根据最优激励合同参与人甲无须承担任何风险,反之亦反;②当委托人不能观测人的行动选择a时,最优激励合同要求人承担比对称信息情况下更大的风险,而且人选择的努力水平小于对称信息下的努力水平,即当效用函数一定时,信息愈对称,最优激励合同要求人承担的风险愈小,人所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愈高;③如果分布函数满足单调似然率特征,最优激励合同s(π)是π的单调增函数,即产出愈高,人的经济报酬愈丰厚。
委托人依据上述模型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经济报酬体系,并在激励合同中作出明文规定。结合目前的激励机制,用合同法解决激励问题,还需要解决好下述三个细节:
(1)激励方案的个体差异性。随着人本观念逐渐增强,人的需要、人的预期目标及风险偏好的微小差异就会显现出来,一个好的激励方案不仅应该随岗位、职务不同而不同,也应该视当事人的需要、预期目标及风险偏好而适当调整。如:总经理岗位只有一个,但一项激励方案显然不适合前来应聘的所有候选人。风险投资机构应该努力避免用一种方案来激励所有的经理人,只有设计足够多的可行性方案供其选择,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
(2)激励参数的选取。在激励模型中,只要新的变量X包含比原有变量π更多的有关a和θ的信息,将X写进激励合同作为经济报酬的依据变量,就可以降低成本并且激励者增加努力程度,如果观测X的成本小于成本的降低时,观测X才是有价值的。在实践中,许多委托人仅仅将年度利润作为经济报酬的唯一依据变量,经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年度利润,往往会忽视无形资产、市场竞争力、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一系列难以观测的组织目标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关系到未来的年度利润,他们同样反应出更多的关于经营者努力程度的信息。因此,如果将这些因素写进激励合同,一方面激励经营者更加努力工作,降低总成本;另一方面激励经营者将一部分精力放在除年度利润之外的一些因素上,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取决于企业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对称程度。在激励模型的报酬方案上,委托—双方的收益往往会随着总收益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总收益增加一个单位,而方的收益便会增加a单位(一般地,0≦a≦1,可能是总收益的分段函数),定义a为剩余索取权指数,它的大小取决于双方风险偏好、讨价还价能力等因素。
必须指出,合同毕竟是不完善的,而且执行起来有成本,因此,合同法也不是完全的解决方法。
3市场声誉解决方法
根据博弈论的观点,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委托—行为属于多阶段动态博弈,如果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想要和风险投资者保持长期的关系,即使没有上述前两种显性激励措施,“时间”本身可能会解决问题。在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市场价值或收入决定于个人的市场声誉,而市场声誉又建立在以往的经验和投资业绩上。直观地讲,市场声誉之所以起作用,是因为现期的努力通过对产出的影响改进市场对能力的判断。在长期关系中,影响经理人业绩的外生不确定可以剔除,风险资本所有者可以相对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经理人的努力水平,经理人不可能用偷懒的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和声誉。因此,经理人必须对自己的短期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人也必须努力工作,从而改进自己在市场上的声誉,提供未来的收入。
利用市场声誉法解决激励问题,也需要解决好下述问题:
(1)声誉系统的构建。建立经理人市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需要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如果风险投资职业经理人随意编造自己的职业经历,或者某些风险资本所有者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势必造成市场声誉的严重扭曲,为经理人的道德与能力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在风险投资业,风险投资机构必须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由声誉评价子系统、声誉档案子系统、声誉担保或公证制度、声誉等级制度等组成的声誉系统,以利于强化投资经理人的中长期激励力,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提高风险投资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职业经理人市场对职业经理人行为同样也具有约束性,其个人声誉对个人的成功至关重要,良好的声誉会在募集资金和吸引创业者等方面为经理人带来积极效应。
(2)声誉度评价指标声誉不是简单地定性为好坏,其高低应该是可以衡量的,因此笔者建议: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层指标列举见附表)计算风险投资经理人每次从业经历的声誉度;然后采用指数平滑法计算风险投资经理人当前声誉度。
在整个指标体系中:职业素养涵盖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维护投资人利益等3个指标是描述性指标,其得分可以由风险投资公司董事层给定;而反映经营绩效的稳定的利润增长率、客户关系状态、技术创新效益和提升人力资源能力等4个指标是可以通过观测点来测定的。但必须提出的是,风险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各不相同,在不同的阶段要有不同的权重结合评价指标来衡量经营绩效。
4结束语
在以上介绍的三种解决方法中市场决定着风险资本所有者与风险投资经理人的组织形式选择;合同作为显性激励方法,从经济报酬的角度影响着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而市场声誉虽然是隐性的,却对职业经理人的长期激励具有倍增性。
参考文献
1俞自由,李松涛,赵荣信.风险投资理论与实
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黄江南.风险投资与投资银行实务[M].广
二、中国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选择
(一)现行的市场环境
中国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法律环境。与中国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相关的主要法律已经颁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最近一次重新修订中,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这为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则详细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式风险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本土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式和有限合伙式的组织模式,采用信托式组织模式的风险投资基金较少。中国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较高。自2013年开始,风险投资行业出现了一种新的“众筹模式”,该模式的运作方式是普通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参与企业投资。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采用‘众筹模式’完成风险投资1.56亿元,完成投资430起。‘众筹模式’的规模正在快速成长,2014年6月份的投资额超过了前5个月的总和。”上述情况表明,中国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极高,但是投资渠道明显不足。
(二)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及优缺点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中国本土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可行的组织模式。第一种是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种模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来组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就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第二种模式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依照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三种模式是信托式风险投资基金。这类风险投资基金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设立。通常情况下是以信托公司为依托,以信托合同为主要标的,集合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是国际上的通行模式。在中国,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而信托式的基金由于有合同期限的限制,这种组织模式主要用来设立“阳光私募基金”,用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很少被采用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从各个组织模式的特点来看,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所有权及关系清晰,属于现在世界通行的企业制度,可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它的最大的缺点是资本扩张的手续较为繁琐复杂,还面临着着重复征税。有限合伙制的优点在于便于资本扩张,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意味着合伙关系确立了,因而有限合伙企业有着灵活、快速的优点。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缺点在于它不是法人,在进行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需要另行申明,这不利于投资那些具有复杂股权关系的风险企业。另外,有限合伙人只有利益分配权,没有企业的管理权,无法约束管理人的行为,存在着重大的治理缺陷。契约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产权关系明晰,可以随时扩张规模,也避免了重复征税。它的缺点是具有确定的期限,这个缺点可以通过事先设定长期契约或新设契约的方式来解决。
(三)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来看,本土的风险投资基金急需改善环境和扩大规模,以便最终能够在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拿到更大的话语权。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达成上述目标。由于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能够在大型项目投资中快速地实现规模扩张,能够便于投资者监督人的行为,还具有清晰的产权结构,因而它是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快速发展的不二选择。也只有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才能在短期内快速形成大量的具有较大规模和持续融资能力的本土风险投资金群,才能掌握资本市场的话语权,才能改变优质上市公司资源流失的不利局面,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可行性来看:首先,契约式基金的法律基础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制定,为契约式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中国这种契约式的资金管理方式较为普遍,所以在法律环境上发展契约式风险投资基金是可行的。其次,契约式基金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以契约方式设立的,投资者普遍认同这种管理模式,这为契约式风险投资资基金的筹资带来了便利条件。再者,契约式基金的组织模式有助于风险投资基金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风险投资基金的盈利期往往在三年以后,这与沪深交易所的挂牌制度相矛盾,但是契约式基金不受“连续三年亏损摘牌”这个规则的制约,这使得本土的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地利用交易所的良好环境实现快速发展。
(二)筹资活动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1.保持适度负债,及时调整资本结构,选择最优资本结构。企业在筹资管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以确定最佳资本结构,使之达到最优化,是筹资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是在筹资决策中,企业应确定最佳资本结构;二是对于不合理资本结构,调整以至达到最优化。负债筹资是企业采用的主要筹资方式,因为负债筹资有如下三个优点:一是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二是负债筹资的利息可在纳税前扣除,可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负债筹资资金成本低,可减低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并可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股东权益。但是,过度的负债,将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寻求一个最佳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
2.合理安排筹资期限的组合方式。企业在安排两种筹资方式的比例时,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按资金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负债资金,是规避风险的对策之一。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筹资政策,即尽量用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负债来满足企业永久性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的需要,而临时性流动资产的需要则通过短期负债来满足。这样既避免了冒险型政策下的高风险压力,又避免了稳健型政策下的资金闲置和浪费。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企业应按需安排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避免影响企业信誉。因此,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宜低于1:1,流动比率应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
(三)投资活动中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资金的计划性。资金计划应包括投资所需资金的筹措、投资以及回收计划等。企业的资金计划应避免不可预见性支出给企业资金计划带来的压力。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执行阶段不断调整和修订原有的资金计划,以保证计划的准确性。总之,只要企业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的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收支,就能有效控制此类风险的发生。
2.充足的资金储备或未用借款额度。企业在投资活动前很难预计所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实践中,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且常超出企业的预期。企业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储备或未用借款额度,否则,企业可能会因无法及时筹措资金而导致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被迫中断,资金长期被占用且不能创造任何收益。因此,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除了筹措资金外,还应有充足的资金储备或未用借款额度,以便随时追加投资的投入。
3.增加自有资金的投入。企业用于进行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自有资金,二是企业通过负债筹措的资金。企业的自有资金在总投资中的比例越高,企业偿债能力越强,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因此,企业不能一味地依靠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形式筹集资金,而应尽量增加自有资金的投入,提高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以防范由投资失误带来的偿债风险。
供给政府适当出资参与风险投资有其合理性: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所产生的效益往往超过企业和投资者自身所获得的效益,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即“溢出效益”,理应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另一方面,在风险投资发展早期,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往往使社会资金不敢进入,政府出资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高科技产业的资金需求,又会对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是政府适当参与风险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风险投资的筹资机制市场化导向创新中,政府应扮演制度供给者的角色。如制定风险投资活动参与者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提供信用担保、政府采购、种子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建立完善包括风险投资、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二)适时放开和引导银行、保险、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适度参与风险投资
从目前情况来看,因为风险太大,国家明令禁止银行、保险、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机构投资者积累的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在保值增值的压力下,寻找新的增长点成为必然。而在美国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这些机构投资者早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因此,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政府在遵循审慎和保值增值的原则下,可以在适当时候考虑放开和引导银行、保险、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适度参与风险投资。例如可以考虑先对这些机构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如不超过5%或1%),允许从其自由资金中划拨少部分参与风险投资活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放开。
(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
我国许多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面临着进一步发展和二次创业的问题,风险投资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模式,是产业资本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经营领域,提高本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向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而且它们参与风险投资也有一定的优势:第一,这些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且具有较强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第二,在很多情况下,从事风险投资的企业本身就是高科技产品的主要用户,这可以大大降低创新产品的试销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第三,这些企业本身一般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有利于降低风险项目筛选和评估的难度。第四,现行政策支持企业集团进行试点,一旦高科技产品开发成功形成优质资产,企业集团就可以方便地将优质资产转入上市公司(许多企业集团都拥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兑现投资收益。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调整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和出台有关鼓励性的措施,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参与风险投资。
(四)鼓励富裕家庭或个人进行天使投资
天使资本是风险资本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均有很好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一部分家庭和个人富裕了,这些高收入者的“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已经实现,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这部分个人和家庭储蓄存款转化为投资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以选择股票、债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相对传统的金融投资工具,但也可以选择天使投资这一具有高潜在收益同时伴有高风险的新型金融工具。
(五)积极大胆地引进国际风险资
本国际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对外投资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国外风险资本已经看到了中国高科技产业的巨大市场潜力,开始试探性地介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引进国外风险资本,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风险资本的供给,而且可以带来国外风险投资的管理经验,能够迅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和创业人才。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退出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是风险投资能否进入下一轮循环健康运行最重要的环节。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有主板或创业板IPO公开上市、股权或技术产权转让、企业收购、回购、清算等,其中创业板IPO公开上市方式使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风险投资的退出,就是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退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和场外交易市场发育不良,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较高,严重阻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创新,就是要积极推出创业板,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构建以风险资本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这与前面论述的我国高科技产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可喜的是,2008年十一大政府工作报告将推出创业板提上了日程;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也在积极开展,如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构建和推进,天津滨海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三板市场的定位等。
三、我国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
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是风险投资主体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投资活动的管理运作机制,由此将信息、技术、管理、资金和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具有代表性的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其中有限合伙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风险投资活动是最为匹配的,效率最高的。有限合伙制也是我国风险投资组织运行机制创新的目标。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分为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养老基金、人寿基金、共同基金、大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等,负责提供投资资金的主要部分约99%,不从事具体经营管理,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一般是由风险投资公司的经理人(风险投资家)来担当,仅投入约占总额1%的基本资金,而主要以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特长等作为投入,承担无限责任,并负责具体经营。至于报酬、存续期以及其他有关权限的分配问题则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合伙协议确定。对于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一般分配20%,有限合伙人分配80%,普通合伙人每年可从有限合伙人处得到相当于投资本金2%左右的管理费。此外,普通合伙人不能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本金之前得到分红份额。有限合伙制的存续期限为一个投资契约年(一般在十年以下)。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运作效率最高,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合伙制及其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主要是有限合伙法和税法)在运营成本、成本和激励机制上做出了独特的安排,使委托———制度较其他组织形式而言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投资运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给予委托双方以足够的激励,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风险投资中的委托———问题,使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当然,风险投资的组织运行机制创新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所以,在建立有限合伙制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过渡形式(如信托基金制等),但最终还是要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目标。
四、我国风险投资的扶持保障机制
(一)通过“间接扶持政策”
实现风险投资扶持机制由“政府直接出资参与风险投资”向“政府间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转变与前面风险投资筹资机制创新中论述的相似,政府在扶持机制的定位上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和政策进行“间接”的“引导”:一是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政策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双重激励作用;二是借鉴国际通行的引导基金模式,为商业性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参股支持;三是通过政府信用支持和担保,提高风险投资企业获得信贷和债券的杠杆融资能力,进而提高其投资能力;四是政府可考虑设立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基金,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但主要投资损失仍需风险投资企业自己承担。有了以上政策上的“间接扶持”,再加上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行业自律作为保障,政府无需再以直接出资方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风险投资企业参与风险投资,可以实现向“间接”和“引导”扶持机制的转换。
1.1风险投资机构的地理集聚在很多国家,VCF具有普遍的地理集聚性,大多高度集中于少数产业集群中[5]。从VC的最早起源地———美国来看,很多学者发现美国的VCF大多集中在某些特定地区———金融资源集聚区或技术密集型产业集聚区[1],他们利用数据对这种集聚现象进行了大量的统计和分析。在VC发展的早期,加州(旧金山-硅谷,32.5%)、纽约(20%)和新英格兰地区(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17.4%)便被认为是美国VCF最为集中的3个地区[1]。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集聚区的地位继续得到巩固,仍有超过一半的美国VCF集中于旧金山、波士顿(马萨诸塞州的中心)和纽约3个地区[11]。随着美国VC产业的成熟以及其对创新和创业的作用的凸显,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也逐渐开始发展VC产业。在美国VCF集聚的背景下,更多学者发现,VCF在欧洲多个国家同样具有高度的集聚性。作为美国之外的VC发展最为成功的国家,以色列的VCF主要集中在特拉维夫地区[12];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的VCF便主要集聚于大伦敦(GreaterLondon及东南地区(SouthEast),尽管90年代后VC产业的快速增长使得这种集聚效应有所减弱,但并未改变这种集聚局面[4];德国的VCF主要集中在慕尼黑、法兰克福、柏林、汉堡和杜塞尔多夫5个地区[5],这些地区同时也是德国的金融集聚区;法国的VCF主要集中在巴黎及其周边地区。可见,从美国到欧洲各国,VCF均高度集聚于少数地区[11]。通常传统的投资企业倾向于集聚在金融资源集聚区。但是,与传统的私募基金(privateequity)偏爱投资成熟企业不同,狭义的VC更倾向于投资那些较为年轻的高新技术类创新企业,从而使得VCF较多集聚于高新技术集聚区[5]。因此,VCF的地理集聚不仅与地区的金融创新发展水平一致,而且与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吻合。而VCF在机构扩张过程中倾向于集中在那些VC较为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VCF的地理集聚趋势[13]。
1.2创新企业的地理集聚VCF在选择PF进行投资时对PF所在产业和地区具有明显的偏好,这导致接受VC的PF也具有很高的地理集聚性。Florida和Kenney[1]发现,超过70%的接受VC的PF集聚在其所定义的3个VCF集聚区。近年来的研究同样表明,拥有美国超过一半的VCF的3个地区———旧金山、波士顿和纽约依然吸引了超过49%的PF[11]。这种地区集聚性在风险投资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表现得更为明显。Zook[14]通过研究网络产业发现,VC的分布能够影响新建网络公司的区位选择,从而使该产业中接受VC的PF呈现出地理集聚的特点。Chen和Marchioni[15]对美国的生物技术产业进行了研究,同样发现接受VC的生物技术PF高度集中于北加州、波士顿以及圣地亚哥等地区。VC机构所投资的PF呈现出的地理集聚性,实际上反映了VC投资行为的集聚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集聚性有关,因为VC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往往具有集聚的趋势[4]。新创企业的地理集聚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风险资本将集中投资于特定产业的集聚地区[16-17]。纵观欧洲的VC资本流向,不难发现,接受VC的PF在主要的欧洲国家也呈集聚态势。近半数的英国风险资本进入了以伦敦为主的东南地区[4],接受VC的PF在这些地区形成了地理集聚;德国的风险投资更多流向了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比较发达的慕尼黑等地[5]。在丹麦,这些企业主要集聚在哥本哈根地区———即便该地区的R&D企业比例相对并不高[18]。以色列的PF也主要集中在特拉维夫地区。VCF及其投资的PF各自体现出的地理集聚性,揭示了风险资本“从集聚到集聚”的特征。
2地区偏好:本地偏好与集中偏好
通过研究VC的双重集聚,不难发现,VCF的集聚区和PF的集聚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的重合。该现象使得一些学者开始考虑,VC的地理集聚是否是因为其投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区偏好,而这种地区偏好可能具有本地偏好和集中偏好的特征。
2.1风险投资的本地偏好风险投资机构在投资选择时往往具有本地偏好。这主要是因为地理临近能降低成本、带来更多的信息优势和减少预测误差,从而可能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和退出回报。风险投资过程需要大量的共享信息[1],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主要是软性信息(softinformation)———它区别于能被测度、记录和传播的硬性信息(hardinformation),会影响风险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所在区位的选择。文化差异便是一种诱导风险投资的本地偏好的软性信息,这在加州效应(Californiaeffect)研究中颇为明显———不同的办公文化导致的不同契约风格使得硅谷地区的VCF更愿意选择当地的创新企业,因为硅谷的非正式办公文化往往难以被128公路地区的正式办公文化所接受。同时,本地媒体对本地企业信息披露的偏好也会使其提供更多的本地市场信息,从而降低了VCF投资前的扫描成本和投资后的控制成本[20]。而VC有别于一般的风险(risk)投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需要参与所投资的PF的管理和控制,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相对频繁地造访所投资企业、与其创始人和管理者保持联系,而本地投资则降低了此类访问成本。从国别维度看,来自美国、加拿大的样本均支持VC具有本地偏好的特征。但是,这种本地偏好是否存在于所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中?是否意味地理临近对所有的风险投资机构具有同样的效应?一些学者从VCF资质的角度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例如,Butler和Goktan认为,资历浅的VCF为了获得更好的信誉和更多的资金来源,经常过早地推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从而实施一种IPO抑价(under-priced)的做秀(grandstanding)行为,由于控制那些物理距离较远的PF需要更大的成本和更多的资源,因此它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地理临近的本地PF进行这样的投资;而本地的年轻PF也会因为想要获得软性信息而更愿意接受本地资质较浅的VCF的投资,这意味着资质较浅的VCF与年轻的PF之间的投资行为呈现出更强的本地偏好特征。对于资质较深的VCF,Cumming和Dai提供了另一个解释视角,认为拥有更多经验和更广泛网络的VCF具备良好的声誉———这可能帮助它们解决物理距离可能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分阶段投资和专业化投资也可能使VCF进一步放松对本地偏好的依赖。PF所属的产业因素是另一个影响本地偏好的重要因素。例如:Powell、Kopwt和Bowie通过研究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发现,投资于该产业的风险投资行为具有更高的本地偏好,但随着VCF投资经验的增多,这种对本地偏好的依赖会有所降低;Zook则以网络产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VCF在对该产业中的PF进行投资时呈现出的本地偏好特征。风险投资在投资对象选择上的本地偏好表明,VCF与其所投资的PF的地理空间临近会对风险投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的程度也与VCF的经验、联合投资网络结构、PF所处的产业等众多因素有关。随着交通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空间距离对投资的负面性正被逐渐克服,这种投资的本地偏好也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减弱。辛迪克联合投资的方式便是解决本地偏好的一个很好的方法。VCF通过加强与PF所在地的本土VCF的联合投资,建立起紧密的辛迪克投资网络[30-32],从而克服了空间距离可能给风险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联合投资的方式在跨国风险投资组合中颇为常见,非本土的VCF通过与本土VCF进行联合投资能从契约结构上消除信息不对称[33]。可见,学术界对风险投资的本地偏好特征已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不同因素作用下的本地偏好存在一定差别,而未来对本地偏好的放松趋势值得引起更多的重视。
2.2风险投资的集中偏好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发展,VC的本地偏好有所弱化,但其在投资地区选择上依然存在一定的集中偏好。Christensen[18]认为,大多数VCF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们为了在与其他VCF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胜出而往往集中投资于特定的产业或地区,这使得VC的集聚具有较强的集中偏好;只有那些大型的VCF才可能凭借所具备的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在投资区位选择上适当放松地理集中而趋于空间多元化。Lerner[11]发现,除非集聚地之外的创新企业能带来更大回报,否则处于VC集聚区域的VCF更倾向于投资同样处于VC集聚区域的PF———即便PF的所在地与该VCF的所在地并不完全重合。集中投资的好处在于:在同一地区进行多次投资,可通过发挥规模效应以降低单个交易的成本(如交通成本等);同一地区的历史交易经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因素差异的负面影响[11]、提高风险投资的绩效。VCF集中投资于特定地区导致该地区的PF集聚,而PF的自发集聚反过来又会吸引VCF到此进行集中投资。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加剧风险投资集中偏好的催化剂。那些在某些特定产业具有投资经验的VCF会倾向于继续投资该产业,若这些产业的PF集聚于某些地区,那么VCF的投资行为便呈现出集中偏好的特征。辛迪克投资网络的存在也使得更多的VCF选择与网络中其他VCF一起进行集中式投资。而一些风险投资家通常拥有在实体企业从事经营与管理工作的背景,这使得他们往往对特定地区的特定产业较为熟悉,从而也会加剧其对某一地区进行集中投资的偏好。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强,风险投资地区偏好研究也逐渐摆脱了本国市场的局限,开始关注海外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制度环境和法律系统成为影响海外风险投资行为的关键要素,高法律约束的国家能够获得较高的价值回报[10],这使得海外风险投资往往集中于这些地区,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地区专有性和集中偏好。然而,海外投资的地区偏好往往具有分散性集聚(dis-persedconcentration)的特征,国外风险投资的地区集中性要弱于本地投资者。特别是那些辛迪克联合投资中处于非领导位置的VCF,由于它们在联合投资中所占比重较低,因此它们对地理临近和集中投资的偏好相对较弱[35]。不难发现,风险投资的集中偏好与VCF对较高投资绩效的追求有着密切关系。然而,学者们在分析集中投资与投资绩效的关系时产生了一些矛盾的观点:一些正面的观点认为,集中投资能够提高VCF在“投资集中地区”的投资绩效;一些负面的观点则认为,VCF通常对“非投资集中地区”的投资抱有较高的投资预期,这使得实际中其在“非投资集中地区”的投资绩效要好于“投资集中地区”[11]。可见,风险投资的集中投资能否带来较高的投资绩效,还需要在未来研究中从多个角度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5]。但不管怎样,学术界对VC集中偏好现象的肯定是普遍一致的,集中偏好导致的集中投资现象也是较为明显的,对VC集中投资与投资绩效间关系的研究也为VC产业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政策引导思路。对于后发地区来说,更多地从政策层面上采取措施以吸引来自风险投资集聚区的投资机构,或许比一味地在当地鼓励新建或引进VCF更为有效[11]。图2对VC行为的地区偏好进行了形象解释。假设存在2个VC集聚区A和B,VCFAi和VCFBi分别是其中一家风险投资机构,PFAi和PFBi分别是其中一家创新企业。对于VC集聚区A中的风险投资机构VCFAi来讲,它会寄希望投资于本地的创新企业PFAi以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这体现了其投资行为的本地偏好(VCFBi对PFBi的投资亦如此);VCFAi投资于VC集聚区B中的创新企业PFBi体现的是为获得高投资回报率的集中偏好特征。不处于这两个集聚区的其他风险投资机构VCF也会因为集中偏好而投资于集聚区中的创新企业(如PFBi)。此外,各VCF会通过联合投资来共享本地投资和集中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益。比如,当VCFAi与VC集聚区B中的VCFBi联合投资于区内的创新企业PFBi时,VCFAi不仅能获得集中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而且会分享到联合投资伙伴VCFBi的本地投资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从而获得集中偏好和本地偏好带来的双重额外投资收益。
3地区创新:风险投资地理集聚的影响
一般而言,VC往往与创新(innovation)、创业(entrepreneurship)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狭义的VC投资主要青睐年轻的、技术性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强的、具有创新性和高潜力的企业[5]。而VC的地理集聚和地区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区的创新发展,因此地区创新便成为受VC的地理集聚影响最大的衍生问题。VC投资对地区创新的推动作用的基础是它对产业创新和地区创新系统的影响。Kortum和Le-rner通过研究美国20个产业在长达30年的发展发现,VC投资能够促进产业内的专利技术与创新发展。Ueda和Hirukawa在其研究基础上,肯定了VC投资对专利层面创新的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没发现VC投资对全要素生产力具有积极影响。Bertoni、Colombo和Grilli[39]以欧洲的VC投资样本为例,从生产力增长的角度研究了不同类型的VC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的影响,认为尽管不同类型的VC投资对生产力增长方式的影响不尽相同,但是它们对生产力增长都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Popov和Roosenboom[40]进一步利用欧洲各国的VC投资数据研究了VC投资对产业创新影响的地区差异,发现VC投资在那些拥有较少强制性劳动力限制和较多人力资本的国家对产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可见,风险资本通过驱动产业层面的创新来能增强产业所在地的地区创新性。一些学者从地区创新系统的角度分析了风险投资对地区创新的影响。资本进入是地区创新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VC催生了更多的新建创新企业并推动了地区专利技术的发展[41],从而对强化本地创新[11]、推动所投资地区的创新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VC对地区创新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学术界的认可。VC的集聚特征强化了其对地区创新创业的推动作用,并与之存在明显的互动因果关系。一方面,地区的创新性高能够吸引VC的投资集聚。VC倾向于投资具有较高创新性的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往往具有更多的创新企业和更适合VC发展的制度环境,可为VC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目标企业(扩大了风险资本的需求市场),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VC进入。另一方面,VC的集聚能够进一步增强地区的创新性。VC产业在特定地区的地理集聚必然导致VC发展的地区间不平衡。这种地区间资本发展的不平衡会对年轻的创新企业的区位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创新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有较多VC投资机会的地区,从而更集中于VCF集聚区或其邻近地区。因此,VC的地理分布会影响新建公司的区位选择[14]。较多的VC资源会吸引新建创新企业集聚到该地区。那些受到VC支持的创新企业更容易形成战略联盟[43],并能够在当地孵化出更多新的创新企业[44],通过增加该地区的创新企业数量和提升创新企业的创新活动来进一步推动所在地区的创新性,从而形成了风险投资集聚与地区创新发展之间的多重良性循环。
4结语
1 县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风险概述
在相关的审计机关审计风险评价的规定下,县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则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投资审计风险来说,主要包括审计单位投资履行相关内容,由于自身原因而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存在重大错弊情况,比如相应的材料采购、工程质量、执行规划、资金使用、建设程序、投资绩效、工程造价、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利用等方面,不恰当审计则被审计机关而执行。
俗称的审计机关的三驾马车,就是指投资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投资审计来说,审计机关刚刚较为成熟,投资审计风险应该进行合理控制,这样有助于投资审计权威形象的树立工作[1,2]。
分析审计监督,可以看出,这属于外部监督的行政行为,而审计风险的主要因素则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审计程序不合规、不恰当的投资审计方法,比较低的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审计决定执行难也往往是由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无效沟通协调所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影响着相应的审计风险。
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指检查风险,包括因为工程造价不实的问题并没有被相应的审计人员发现,而造成不正确、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问题。投资审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可避免,对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来说,应该尽量降低投资风险,控制其在一定的可接受的范围内。
2 县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风险的防范分析
只有通过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才能有效做好相关的县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风险的防范工作。投资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就是审计质量。对于审计质量来说,其涉及到方面主要包括审计方法和技术、审计制度、审计环境以及审计人员素质。
对于投资审计准备阶段来说,相关的审计方案的编制,审前调查和项目计划都应该做到合理分工,相关的材料用量和工程造价都应该进行仔细分析,材料价格询价准备则应该根据施工时段做好规定;对于投资审计实施阶段来说,在相关的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实施阶段应该对于工程量的计算严格按照图纸进行,进行工程量的仔细核对,确定合理的取费标准,定额套用进行复核,保证合理的材料价格,对于工作底稿进行编制审计,同时,应该做好审计日记工作;对于项目的报告阶段来说,在充分考虑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应该着重落实好。
同时,还应该注重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工作。为了更好保证保审计成果符合质量要求,在过程中应该落实好审计人员的相互检查控制。为了落实好依据依法依规的计算准确,应该对于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的责任意识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努力做到评价公正、定性准确,只有有效降低人为失误因素,才能够使得审计风险的降低成为可能。
另外,还应该对照检查相应的审计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审计纪律执行情况等,为了尽快发现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检查才能做好相应的经验总结,保证后续提高投资审计质量的可能性。
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强化。
一是,为使得投资审计队伍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应该对于投资业务学习下大功夫。投资审计风险控制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做好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工作。所以,审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就应该从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素质入手。
二是,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防范审计风险的有效控制,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是,投资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应该进一步加强,这样能够确保职业道德的准绳一直在每个投资审计人员的心中。在投资队伍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投资审计干部能够有效积极改造主观世界,做到思想统一。能够确保较强的工作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使得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牢固,努力形成一种善审、敢审、以及努力拼搏的好局面。
四是,为了更好使得投资审计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还应该努力应用计算机投资审计。对于投资审计信息化的开展情况来说,县级审计机关领导应该积极汇报,并努力争取必要的经费,满足相关的投资审计计算机和专业软件的采购需求,这样能够更为有效使得投资审计效率进一步提高,投资审计手段的信息化也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使得投资审计风险进一步降低。
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则是通过风险责任制的建立,来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投资审计人员与复核人员的责任应该在风险责任制中更加明确,相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责任也应该分清。确保投资审计人员能够职责的认真履行,投资审计人员承担违反纪律的责任;复核人员的责任则应该做好履行签字手续,如果审计机关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是由于盲目信任的复核,这样就应该对于复核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审计组长则应该做好审计组的团结协作工作,避免一人独揽投资审计项目的不搞分工负责的做法,出现结论错误的问题则由审计组长承担。在审计组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审计机关并没有纠正问题,且不作处理,审计机关则承担责任。
3 结语
综上所述,审计机关树立审计权威通过县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风险控制能够很好体现,只有通过多方位与多形式的控制投资审计风险,县级审计机关才有可能巩固审计监督在投资审计中的权威地位,同时,还应该对于投资审计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方法进行积极探索。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戴国强编著.基金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1997
但是由于高新技术产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手段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必须挖掘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风险投资机制应运而生,并承担起弥补传统融资的巨大缺口、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任。①
一、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关系
风险投资指运用股权或准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
同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有如下基本特点:
1.该项投资特定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基础的新建企业;
2.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3.风险资本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在退出时以资本增值作为回报,退出的时间一般选择在企业上市或出售时;
4.风险投资同时投资多个项目,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
税收这种集经济手段和法律于一身的属性,使它对风险投资有着其它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投资的投入将主要依靠各个市场主体,而各个市场主体投资的动因又取决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诱导。通过税法对风险投资规定优惠条款,就可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创造较多的风险投资效益,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便得到保护和调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若国家在税法中赋予风险投资产业较轻的税负或较多的优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因为当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可见,税收政策处于推动风险投资及高科技发展的最前沿,其所产生的强烈“加速”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美国风险投资状况与税收机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经济呈现出罕见的繁荣态势,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从1995年起到现在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名列世界第一。这归功于美国牢牢把握住了以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驱动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发展潮流。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持续增长。而建立、保障和推动高科技产业以惊人速度发展的直接因素是同高科技创业行为紧密相连的美国风险投资机制,如著名的高科技企业DEC(数字设备公司),Intel(英特尔公司),Microsoft(微软公司),Compaq(康柏电脑公司),Apple(苹果电脑公司)等都曾受到风险投资对它的投资、支持和帮助,是按风险投资模式发展而逐步壮大起来的。②
现任布什政府认为,20世纪80年代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推动了风险资本的产生,现在正是这些风险资本支持着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的增长。“低税收、有限管制、贸易开放的国家比之更大、更集权的政府和税负重的国家增长更快,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③
通过对美国风险投资状况进行探讨,我们发现:税收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例如,美国1957年的投资收益税税率为25%,后来提高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经达到1.71亿美元的规模,然而在税率提高的影响下,1975年风险投资资金规模迅速萎缩至0.01亿美元。有鉴于此,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直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例如1978年了《1978年岁入法》,规定风险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从49.5%下降到28%。这项法律的出台使得美国下一年的风险投资资金增长了40%。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年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部门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每年可以拨出其1.25%研发经费支持风险企业的创新活动,这一计划从1983年到1995年共向小型风险企业提供了60亿美元资助,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事业的发展。1981年了《经济减税法案》,规定个人支付的风险收益税率再度从28%下降为20%,结果导致当年的风险投资资金比上年几乎又增长了1倍。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除课税,其余40%减半课征所得税。④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论积极制定各项政策,如削减风险投资利润税,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等,从而使风险投资成为一种主要而又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到1994年,风险投资总额达到1000亿美元,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⑤克林顿总统上台以后,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长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使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处增长达到4.6%,风险投资总额高达240.6亿美元,产生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解决风险资本的来源问题,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鼓励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定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风险企业1美元便可以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随后大量的SBIC得到创建,并从社会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对风险投资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0亿美元,到1999年猛增至483亿美元,7年增长了7倍,而且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有90%用于生物、通讯、计算机及其设备、电子、环保、医疗器械、半导体、软件和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成为这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这些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⑥
三、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
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一)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国外发达工业化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均通过税法和风险投资法为主干,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投资与税收的规定,加上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和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有关风险投资主体,包括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参与风险投资的其他社会主体,均可在国家通过法律所提供的各种风险投资税收优惠的前提下为风险投资进步作贡献。因此,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不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的。
具体而言,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从而使各种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发挥税收的应有效应。
第一,制定《风险投资法》,从而以立法形式将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然后根据《风险投资法》,制定《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风险投资具有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所以部分国家在风险投资成果转化为商品前,对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给予先期补偿。如果投资失败,或对亏损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一旦成功,则可按成果转换收入征税收回预先支出的款项。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考虑出台《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为风险投资发展筹集专项资金。
第三,以《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行税暂行条例》为基干,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从而为风险投资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秩序。
(二)规范现行所得税法,注重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应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税率与税基。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税负重;税基一定时,则税率高税负重。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的效果,发达国家比较讲究税收优惠方式,注重搭配使用,在税率和税基之间,侧重点在税基方面。而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侧重于优惠税率、减免税方面。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开展了风险投资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而税额式减免优惠则偏重于利益的让渡,它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很不公平。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以税额式减免为辅的优惠方式,就会使企业感到真正从税收上受益来自于风险投资,从而诱导和鼓励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具体说来,企业风险投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予以明确规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这种做法很好,应再加以扩大范围和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金、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扣除标准还可以适当调高。同时还可以参照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即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从而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壮大。
2.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偏长(房屋建筑为20年,机器设备等为10年,其它为5年),且规定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必须扣除残值。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有鉴于此,我国税法应在企业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注重加速折旧问题,规定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3.给予税收抵免
与加速折旧相比,税收抵免能给风险投资企业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利益,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促进风险投资进步经常运用的方法。如意大利于1998年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国家根据风险投资企业经费开支,采用冲抵企业应缴税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的额度限制在3500亿里拉以内。然而,我国税法至今尚无关于税收抵免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应考虑增加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给予风险投资家个人所得税优惠
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对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如韩国政府规定,对于从事风险投资业的人才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国内风险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因此,我国可以对风险投资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风险投资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三)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法,强化风险投资税收的实施力度。
风险投资税收是税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表现形式,它毫不例外地具有税收行为本身的强制功能,即使以优惠形式表现出来也是如此。因此,要强化风险投资税收行为,使其成为法律义务被其涉及对象履行和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投资税收的监督和管理。
1.实行风险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风险投资事业,从而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注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金融、外汇、融资历等其他政策的配合效用,为企业推进风险投资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建立风险投资税收执法保障机制
税务部门应会同司法部门,制止任何侵犯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家基于风险投资税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税收优惠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打击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活动,使风险投资税收的强制作用与优势功能充分体现与发挥。
3.实行风险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
税务部门应会同风险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风险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
4.实行电子申报和计算机审计制度
对风险投资企业可实行电子申报和网上咨询服务,从而减轻风险投资企业的负担。由于风险投资企业一般计算机普及程度较高,所以可对其实行计算机审计,为风险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无纸化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资料:
⑴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
⑵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⑶庄恩岳《风险投资与案例评析》(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
⑷陈少英《科技进步与税收法律环境》(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2期)。
⑸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TheSeventhAnnualEconomicImpactofVentureCapitalStudy",L.L.P.,1997.
作者单位: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
通信地址:广州市小北路54号
邮政编码:510045
联系电话:020-83567333-1310
①参见拙作:《知识经济基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风险担保法律制度》,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2期。
②杜莉:《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纵横》1998年第11期。
③ThePresident''''sAgendaforTaxRel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