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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2:51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1)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2)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3)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4)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5)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6)

组织架构是一个组织管理流程和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前提。办事处组织架构一般依企业现状、产品定位、渠道结构、通路模式等因素由企业总部来总体规划,各驻外机构参照执行。对于一个完整的办事处来说,办事处负责人和销售内勤是必备的两个关键岗位。

[案例]

T公司是一家健康滋补饮料生产企业,公司产品于于2005年3月借助央视广告启动了全国市场。T品牌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为商超、中小型餐饮店、及流通便利店。按照T公司总部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管理流程,笔者为其制定如下的办事处组织架构(红框内的部分为总部组织架构):

由于T企业产品目前主要操作商超、中小型餐饮和流通便利三大渠道,因此在办事处设置商超、餐饮、流通三个直接业务主管,和市场、促销两个非直接业务主管,同时对于有兼管外埠市场的办事处,也可根据需求配备适当的外埠主管。按照上述组织架构图,所有主管和内勤均直接向办事处主任汇报工作,同时各主管部门之间平行沟通,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间既相互服务,又相互监督,从而使办事处内部分工明确,流程清晰。

办事处组织架构确定后,进入各职能岗位人员招募阶段。大部分公司对新组建的办事机构只从总部招募派出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内部人员要通过办事处主任招募到位。办事处主任在组建团队时,要本着循序渐进、分批进人;先到位骨干人员,后到位基层人员的原则,来确保每批次进来的人都对公司文化及产品有深入的领会,并能在最短时间内融入公司,形成旧人带动新人的良性循环。

第二步,制定办事处内部各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是企业在某一发展阶段就某一岗位职能的具体定位,是企业内各职能岗位间进行横向、纵向沟通的基础。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围绕岗位描述的要求展开。在岗位描述中,要求对岗位职责的定量和定性指标明确具体。

[案例]

按照确定的组织架构图和实际工作开展的需求,我们为T企业驻外办事处制定了如下的各岗位描述。

T公司办事处各岗位职责描述

一、办事处主任工作职责:

1.办事处辖区市场业务和管理范畴的总负责人,承担办事处辖区市场任务指标,对销售总监负责;

2.负责办事处业务团队的建设,管理,考核,详细制定并描述每个人的岗位职责(注:此项工作实际应由办事处主任完成);

3.负责分解办事处辖区市场各项任务指标,制定达成措施,并进行过程管理;

4.按时间进度详细制定办事处各部门及主管的业绩指标,同时敦促各部门主管详细制定下属的阶段性业绩指标;

5.制定办事处各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于每月初和月底组织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帮助被考核人员持续提升绩效;

6.制定办事处会议和报表制度,监控执行过程,分析报表内容,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7.拜访经销商,重点城市经销商拜访频率不低于(1次/2周),非重点城市经销商拜访频率不低于(1次/月),视情况确定是否协同拜访;

8.定期检查门店陈列及促销活动的开展,开展协同拜访,协同商超经理拜访门店次数不低于6次/月,其中拜访各超市系统总店次数不低于1次/月,协同餐饮主管及流通主管拜访门店次数均不低于4次/月;

9.代表公司开展辖区市场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总部对口部门;

10.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公司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业务层面,达成办事处销售任务,经销商服务与管理,终端拜访;

管理层面,团队建设,办事处管理,辖区市场的管理

二、销售内勤工作职责:

1.办事处资料管理,信息管理,物料管理,内务管理负责人,辅助办事处主任做行政管理,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与公司总部客服部,销管部,人事部,市场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办事处信息沟通和资源争取的通畅;

3.与总部人事部对接,负责办事处所有人员的上岗,离职,交接手续办理;

4.负责办事处所有人员的考勤记录,每月底最后一天经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报送总部销管部;

5.负责办事处市场费用,差旅费用核销票据的收集,整理,初审,交办事处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将相关票据寄达总部,与对口部门对接,直至核销费用到达当事人;

6.负责公司下发政策,文件等在办事处对口责任人中的传达;

7.负责办事处所有市场/销售申请、报告,到总部对口部门的报批过程跟踪,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通知办事处主任和申请人;

8.负责办事处公章管理,办事处财产、办事处促销物料、促销员押金管理,办公费用控制,电话费用,水电费用的控制,不得超标;

9.负责1次/天的办事处卫生清扫,达到规定标准;

10.辅助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向总部报表、部分申请等材料的制作,按规定时间向总部对口部门报送《市场工作周报表》,《市场工作月报表》,《考勤表》,及其它临时要求的报表;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信息传递,申请报送,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卫生管理

三、商超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部分指定网点业务和管理负责人,承担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其它指定网点任务指标,向办事处主任负责;

2.与经销商各层级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有序推动业务工作的进展,组织本部门人员每周与经销商T品牌主管及业务人员召开一周业务协调会,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周计划;

3.负责商超部的业务员管理,考核,分解商超部任务,并按进度制定达成措施;

4.根据商超部月度任务,制定商超部业务员月度订单指标,月度终端开发指标,月度终端拜访和理货指标,月度终端生动化指标,并按天进行过程监控,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达成;

5.于每月15日前制定下月特殊陈列等终端活动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到公司报批后,交业务执行;

6.负责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指定网点针对消费者促销活动的执行,组织对活动执行情况的检讨,提升执行力;

7.负责办事处所在地各商超系统总店客情的建立,维护,发展,配合经销商进行终端月度、季度、年度大型促销活动及其它合同条款的谈判;

8.定期检查门店陈列及促销活动的开展,开展协同拜访,协同业务员拜访门店次数不低于15次/月;

9.代表办事处开展所辖渠道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主任;

10.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有效终端开发指标,终端生动化指标,终端促销活动执行

四、市场主管工作职责:

1.负责办事处所在地针对终端和消费者促销活动的策划、组织,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制定适合公司现状的促销员管理,培训,考核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执行;

3.在办事处主任的领导下,根据产品导入市场各阶段的需求,于活动前半个月制定切实可行的售点外促销活动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到公司报批后,交各业务部门执行,并监督执行过程;

5.开展与目标消费者的深度沟通,每月接触消费者不下40000人次,分析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场所,购买心理,挖掘消费需求,培育潜在消费者;

6.与经销商方面各级业务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7.定期拜访重点终端店,与卖场主管保持良好沟通,了解终端信息,根据竞争品牌或类竞争品牌的市场表现,灵活调整公司产品政策;

8.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9.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售点外活动方案,消费者沟通人次,消费者调研

五、促销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所在地终端促销员直接主管,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根据商超部,餐饮部,流通部等业务部门的需求,负责长期和临时促销员的储备,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打造优秀的促销员团队;

3.按公司《促销员管理/考核/培训方案》,定期对促销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4.制定长期和临时促销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提炼并提高标准促销话术,提高促销效能;

5.与经销商方面各级业务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6.定期拜访重点终端店,与卖场主管保持良好沟通,了解终端信息,按公司要求调整促销员排期,争取店内资源;

7.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8.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促销员工作效能,促销员储备/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六、外埠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辖区外埠市场业务和管理工作总负责人,承担辖区市场任务指标,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负责辖区市场的年度和阶段性规划制定,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执行;

3.负责辖区市场经销商,二批商的确定,合同谈判、签订,与经销商保持良好沟通;

4.辅助经销商开发终端客户,保证辖区有效终端数达标;

5.负责辖区市场终端促销方案的制定,与经销商一起执行;

6.负责辖区市场各级客户的服务,客情建立与维护,管理;

7.负责辖区市场业务员,促销员的培训,工作任务下达,过程管理,结果考核,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提升工作绩效;

8.代表办事处开展辖区市场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主任;

9.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0.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经销商开发,终端开发数量,终端促销,报表

七、商超业代工作职责:

1.在商超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目标终端的开拓,拿取订单,完成阶段性销售指标;

2.按既定路线,负责目标终端的定期拜访、维护,提升与门店的客情,按公司要求维持、提升终端生动化形象;

3. 与经销商业务员、主管,所负责门店各级主管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4. 按商超部既定计划,与经销商业务员一起,提前10---15天与各目标门店谈判特殊陈列,保证投入产出效果的最大化;

5. 所负责终端促销活动的现场执行、总结,检查、指导促销员工作,提升促销员工作绩效;

6. 第一时间发现来自终端或消费者的危机信号,并在1个小时内向主管汇报;

7. 捕捉、调查、了解来自终端,竞争品牌,消费者方面的有价值信息,提供参考意见,供主管决策参考;

8. 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9. 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订单达成,终端形象,终端促销执行效果

八、商超促销员工作职责:

1.与所促销门店各部门,主管保持良好沟通,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能;

2.负责门店特殊陈列,货架陈列的维护,争取最好的陈列面和陈列位置,持续改进终端视觉效果,有促销员的门店不允许有常识性的终端形象问题;

3. 熟练掌握公司文化及产品卖点,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礼仪,提升促销技巧;

4. 对公司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要领熟练掌握,开展终端促销;

5. 负责终端促销,完成阶段性销售任务;

6. 辅助促销主管和业务员开展终端调研;

7. 积极配合业务员工作,虚心接受业务员的工作要求和指导;

8. 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和总结报告;

9. 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销售达成,终端形象,个人礼仪,报表

其他岗位职责按岗位描述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随时制定执行。岗位描述与各阶段工作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当岗位需求与原有描述有冲突时,要随时调整执行。

第三步,制定办事处工作计划方法及工作计划模板。

组织架构是团队组建的基础,岗位描述是工作流程的基础。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有了目标后,支持目标达成的措施至关重要。因此,一个驻外办事处在拿到公司总部分配的年度任务后,要按季度、月度将任务逐级分解。并且要制定出保障年度、季度、月度任务达成的具体措施,即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即要确保月任务的达成,就要确保月内周计划的达成,要确保周计划的达成,则就要确保日计划的达成。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海尔在施行了日清日高的考核办法后,企业绩效就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案例]

按照T公司的情况,我们在帮助他们完成总部和各区域的年度预算后,又为各办事处进行了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制定的培训,并为他们制定了办事处内部人员周工作报告。后来在他们周工作计划的执行率达到70%后,又进一步导入了日计划和日总结。其中的部分管理工具如下: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有:XX、YY、ZZ、…;

2,每周六下午下班前将此表交予办事处主任。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员:XX、YY、ZZ、…;

2,此表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由部门主管审核后交予办事处主任。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员:XX、YY、ZZ、…;

2,此表于每周六下午18:00前由部门主管审核后交予办事处主任。

上述看似几张简单的报表,其中却隐含着管理的技巧。例如在主管的周报表中,将本周的总结和下周的计划置于一张纸内,既陈述了本周的工作,检查了过去计划的执行状况,又规划了下月的工作计划,一环套一环,检查起来直截了当。报告要求每周交一份,要求主管从一个周的时间宽度来总结自己的工作,并安排下一步的计划。因此这几张报告对提高各级人员的计划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都大有帮助。

第四步,制定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及绩效考核工具。

现代管理理论与实践均表明,考核是提升组织绩效的有效办法。绩效考核包括绩效指标的设定、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评估、绩效反馈面谈、绩效改进计划等一系列过程。前述的组织架构制定、岗位描述、工作计划制定为绩效考核中的KPI设定、绩效计划制定提供了依据。

[案例]

根据T公司的实际状况,我们为其制定的驻外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及对应的考核工具如下:

T公司驻外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升绩效,打造优秀团队,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战略指导下,特制定如下绩效考核办法,在各办事处范围内执行。

一、 考核范围:办事处主任外所有人员(办事处主任由总部考核)。

二、 考核时间:

1.由办事处主任组织各级主管,按照各岗位人员职位描述和实际的工作需求,于每月底25日前制定本部门下月重点工作安排,各成员的关键绩效指标,关键指标权重,及完成时间;

2.由办事处主任组织各级主管,于每月初05日前对所有人员上月绩效达成状况进行考核,并由各级主管对其下属上月绩效状况进行回顾,总结经验和提升绩效办法,特殊情况或关键岗位由办事处主任亲自沟通。

三、 考核方式:

对部门主管实行垂直考核法,对办事处内各部门人员实行双重垂直考核法。由办事处主任对各部门主管进行直接考核,各部门内人员由部门主管和办事处主任进行双重垂直考核,考核权重为部门主管占70%,办事处主任占30%,各部门内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为部门主管考核分与办事处主任考核分的加权平均值。

促销员由促销主管和负责门店的业务员进行并列垂直考核,考核权重促销主管占40%,业务员占60%,最终考核结果为促销主管考核分和业务员考核分的加权平均值。

考核工具见《T公司办事处绩效考核评估表》。

四、 绩效奖惩:

1.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季度奖金挂钩,间接与职务升降、调动、调整、淘汰等挂钩;

2.在一个季度的考核期内,在办事处全体人员中累计排名前三名的人员,给予奖金、职务升迁、岗位调整、奖品、张榜奖励等奖励;

3.在一个季度的考核期内,在办事处全体人员中累计排名末位的人员,直接予以淘汰;倒数第二、第三位的人员给予黄牌警告,若下月工作经考核仍无起色,给予淘汰。

五、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执行,考核范围为T公司各驻外办事处所有编内人员。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T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驻外办事处。

附:《T公司办事处绩效考核评估表》(只列出部分,其他岗位思路方法相同)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 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绩效考核一般通过绩效计划和绩效总结两个环节来完成。绩效计划于每个考核阶段开始前制定,而绩效总结则于每个考核阶段结束后进行。由于部分计划可能会受不可抗拒外在因素的干扰,因此须在总结中体现。在无外在不可抗力存在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张轻易改变绩效计划,此时,则实现了总结与计划的统一,可直接进行考核。

KPI(关键绩效指标)的设定与岗位描述和工作计划紧密相关。可以说,工作需求是岗位描述的依据之一,岗位描述是工作计划的基础之一,工作计划又是KPI设定的基础之一。因此,KPI设定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为了使用的方便,往往将一个时期的KPI都放在一张考核表中,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任务描述都要围绕KPI来进行,任务描述只针对本考核阶段的关键绩效指标来进行。同时绩效与各KPI所对应的绩效分值也由各组织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比如主管KPI中的“招商”,在市场启动阶段是重点,会占到30-40分的权重;但在市场发展阶段,其可能只占到5-10分的权重,若无这项工作计划,则不占分值,即权重为0。

第五步,锤炼团队,系统培训,考核上岗。

培训是提升员工技能、熔炼团队文化的最有效办法。对于一个逐渐壮大的外埠办事处团队而言,进行系统培训,并且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培训工作可以由公司总部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或办事处主任开展。《企业文化》、《品牌及产品知识》、《产品推广方案》等都是培训要涉及到的内容,但在一个团队发展壮大的不同阶段,培训内容要各有侧重。

[案例]

T企业外埠办事处组建工作完成后,我们为其制定的首轮《外埠办事处培训计划》如下:

第六步,持续不断的日常过程管理。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应按本办法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

    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三条  外出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给予职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迁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二千元的,按二千元征收;

    (二)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或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团体或雇用单位管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代收或垫付;无外来劳务团体或无雇用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征收。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8)

2、承办党政各种会议,文书处理,档案立卷,归档管理,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管理党政印章,做好保密工作,网上电子政务信息;机关后勤服务,协调部门关系。

3、负责办事处党建、组织、人事、监察、宣传、统战等具体工作和街道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教育、学习等工作。

4、协调团委、妇联、工会、科协等群团部门日常工作。

5、负责办事处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负责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

7、负责社区基层党组织和街道相关及非公有制企业支部的建设。

8、负责人事劳资工作。

9、负责办事处武装部工作,搞好本街道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征兵、兵役预备登记统计、国防教育、民兵抢险救灾等工作。

10、负责办事处党的统战工作。

11、负责辖区内水站和水费的管理工作。

12、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经济发展股

1、负责本街道办事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街道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为党政提供决策、依据,拟定和实施本街道农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管理和指导本街道办事处农业、企业计划、财务、统计、审计、价格、物资、设备、劳动、保险、安全生产、质量、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3、指导本街道办事处农业、企业的体制改革、科技进步、经济技术协作,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指导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论证、审查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为经济发展提供经济、技术、法律、信息服务。

4、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的组织和管理,执行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收支任务;做好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划解工作;编制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收支的年度预算、决算,定期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报告,不断组织预算执行中的平衡。

5、负责对办事处国家资产进行管理,防止流失。

6、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管理,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事业的协调发展。

7、负责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

8、负责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9、负责闲置土地的管理。

10、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社会事务管理股(挂计生牌)

1、指导和辖区内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等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民间纠纷调解等工作。

2、拟定和实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指导和协调,检查各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做好与之有关的综合服务工作。

3、拟定办事处民政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充补、救剂、扶贫、双拥、优待、抚恤、育婴收养、上报灾情、五保户供给、福利企业指导、民政经费管理使用等工作,负责社区(村)组织建设接待安置退伍士兵,实施农村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动殡克改革,协调残疾人工作,开展社会福利慈善活动。

4、指导开展老龄工作。

5、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和措施,以及人口发展中、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口问题的调查研究。

6、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计划生育“三结合”,指导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和中心任务。

(四)综合治理办公室

1、贯彻和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关于维护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和部署。

2、研究和制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

3、对本辖区的综合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4、执行上级综治委的指示,撰写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

5、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

6、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

7、负责辖区内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矛盾纠纷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文明社会的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

9、指导、协助基层治保会(村级、社区、企业)工作。

10、负责禁毒宣传、反走私和防工作。

11、配合派出所做好各项“严打”专项整治工作。

12、做好综合整治档案的管理和存档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建设办公室

1、负责执行市政府及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市政规划建设任务。

2、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主管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4、负责辖区城市建设、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整治工作。

5、负责本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土地开发及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城建开发。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9)

       到9月末,XX区总人口数为417516人,分别为汉族人口391229人,占总人口数的93.70%;少数民族人口26287人,占总人口数的6.30%;其中:常住人口为368538人,占总人口数的88.27%;流动人口48978人,占总人口数的11.73%;农业人口44918人,占总人口数的10.76%。

       全区出生人口2818人,占市下达出生人口计划的56.36%,同比减少30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6.75‰,同比下降0.91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036人,同比增加57人,人口死亡率4.88‰,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加782人,同比减少25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87‰,同比下降0.9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9.2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为92.15%,比市下达的目标高0.15个百分点;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0.63%,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05.24。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政府与乡、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共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乡、街道办事处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都召开本辖区的计生工作会议,与居委会、村委会、共管部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区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区乡(街)两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区计生局按照评估办法对乡、街道办事处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并注重强化平时监控。计生局干部全年至少抽出1/2时间深入乡、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居委会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对所辖单位及共管部门,实行半年、年终考评的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四月份,我们对乡、街道办事处及共管部门进行中期目标检查。与此同时,乡、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了村(居)及共管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目标,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为了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我们定期召开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把“一把手”亲自抓落到实处。五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XX区是个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差,教育负担重,财政十分困难,但由于区委、区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科普电影宣传月活动。今年,在计划生育科普电影宣传活动中,共放映科普电影26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1.3万人观看电影;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计生助理员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第四,举办大型的社会集中宣传活动。今年5月份,按照市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XX乡、11个街道办事处、部分驻区、区属20个单位,共600余人在区委中心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二是注重阵地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以来,乡、街道办事处人口学校对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知识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共办培训班52期。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共3页,当前第1页1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XX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

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XX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XX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XX区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将XX乡双农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每月5元增至每月10元,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274500元。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XX乡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制定了《XX区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并狠抓了落实。今年,XX乡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72户,并根据“三结合”户的不同情况,重点在资金、就业,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共帮扶资金5520元,优先承包土地61亩,贷款1万元,帮助就业7户,使“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的关怀和照顾。

   (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

       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素质,稳定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我们对XX乡村级助理员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对村级计生助理员实行了“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了与“区管、乡聘、村用”相配套的《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管理。三是提高并落实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将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由原来的65元提高到120元。XX年,XX乡聘用了39名村级计生助理员,并颁发了证书,实行了一年一聘制。通过实施“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调动了村级计生助理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了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有效地促进了XX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全区1个乡、12个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计生办公室,乡、办事处至少配备了三名计生助理员,全区共有乡级计划生育助理员48名;全区24个行政村共有39名村助理员,346名居委会主任积极投身计生工作,全区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此外,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干部享受了每人每年200元的劳保福利待遇。每逢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对全区的计生干部,村助理员、居委会主任进行慰问。XX年春节,共慰问计生干部村(居)委会主任547人,送去慰问金5.22万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共3页,当前第2页2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XX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从事商业性,临时打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

   4、XX区城乡结合部面广点多,XX乡24个行政村分布在XX城区的周边,城镇人口、农业人口和流动人口混居,增大了计划生育管理的难度。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10)

到200*年8月底,我街共4个村,2个居委会,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1333人,出生141人,怀孕99人,出生率5.4‰,自然增长85人,自然增长率4.9‰,已婚育龄妇女5227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4827人,综合节育率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78对,计划生育率100%。现登记流动人口总人数4873人,育龄妇女121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037人,持证人数1557人,验证人数1557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办事处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由计生、工会、妇联、司法、民政、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管理体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领导小组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还要求居委会、辖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狠抓各村经常性工作,抓好薄弱村计生工作。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上半年,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目前街道办事处与5个村(居)委会、各村(居)与队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及时召开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并依据兴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定了四条具体规定:一是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及主要责任人一切评先的资格;三是取消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四是对超怀超生现象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各村计划生育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全年考核并奖罚兑现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600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兴庆区责任书要求投入计划生育经费元,比上年增加了%,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计划生育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

的渗透力。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大节假日宣传相结合。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刷写标语,展出计生展板,办黑板报,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观看计生科教光盘,组织计划生育专场文艺演出,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很受育龄群众的欢迎。办事处共制作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个,制作计生展板16块,出黑板报12期,共刷写标语72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材料5000余份。

二是阵地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在开展协会宣传周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宣传月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宣传计划生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了实处。同时,充分利用街道业余党校、人口理论学校等宣传阵地,举办各种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办事处人口、理论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期,各村(居)、人口理论分校灵活安排,在小区内、居民中开展形式各异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题材。今年各类人口理论学校共举办12场次,直接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为更好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8日,街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广大居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贯彻jj区计生局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婚育观念,利用“五登门”发放婚育新风宣传单、宣传袋1037份。

四、充分发挥协会工作,加大“三生”服务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2月2日,召开了街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助手作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来宣传计划生育,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思路,使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三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开展优质服务

一是树立提高服务意识,以点带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继续把完善、加强计生服务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街服务所、村服务室设施条件。今年计划将满春村定为我街优质服务试点,并投资三千元将村服务室进行装修、完善各项制度,使软硬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从而为各村育龄群众提供便捷的计生优质服务,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景街计生服务所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计生服务所医务人员经常性地携带B超机、药品利用农闲时节挨村逐队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共普查8720例,发现疾病36例,治疗16例。

三是围绕“三大工程”开展优质服务,为了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今年我街开展了优生监测服务,依托hhh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优生监测67例。

四是6月26日,在兴庆区计生局组织技术比武荣获组织奖,技术服务人员xxx荣获一等奖。7月26日,计生服务所xxx参加兴庆区卫生局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荣获个人二等奖。兴庆区计生局以jj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QC质量研究课题。

六、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街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流动

人口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统一领导协调下,派出所、流管办、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围绕验证、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我街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以来,丽景街党工委、办事处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街实际,今年又补充和修改《街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统一思想,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和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二是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要性、重要性;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四是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五是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献言献策。为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各村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各村召开队长会议、各队召开村民和流动人口大会以及举办房东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2、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街抓村、村抓队、队抓户、户抓流动人口),形成上下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信息反馈力度,设2部举报电话,并适当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满春村拿出一定经费,雇请专职信息员(每个生产队都聘用1至2名有偿信息员)。4、对出租房主及用工单位,如不履行监管义务,在本出租房中或雇用员工中出现一例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并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对一些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5、加强流动人口日常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对各村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摸底,一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还做好经常性核查回访工作。在核查回访中,及时对新来的暂住人口及时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的工作要求。6、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所,经常下村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普查。截止目前,共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579人,其中查病人,查环人,查孕人。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切实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现并妥善处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起(人),其中督促办结生育证人,劝返回原籍人,限期内办回生育证人。

七、计算机的应用推广卓有成效

目前,我街把各村已婚育龄妇女已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可迅速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全部录入计算机内,实现查询便捷,审核、上报。

八、普及药具知识,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将药具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年初制定药具分配计划,建立药具总帐、分帐,对药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今年还加大对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hhh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十、存在问题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篇(11)

所谓“现居住地管理”,就是指镇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村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所有育龄对象(含外来人口)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单位负责”,是指镇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和方法,从服从全局、推进事业发展这一根本出发,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做到管理职能不变,工作责任不变,考核办法不变。认真制订实行和加强“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好网络,落实责任,进一步明晰管理关系

落实“现居住地管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首先要切实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建好一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明晰管理关系,真正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社区、单位各司其职。

(一)工作网络

1、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并确定一名计划生育专职统计人员;

2、各社区和村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3、楼组:每3-5幢楼(含村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楼、300人以上)和每个村民小组要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信息员。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备一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

1、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所辖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2)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按规范要求指导社区开展随访服务。

(3)做好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4)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及督促违法生育对象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

(5)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工作。

(6)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7)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村、社区居委会:

(1)负责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常规随访和上门访视工作。

(2)负责年度人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辖区内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及统计上报工作。

(4)帮助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报批手续,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审核工作。

(5)做好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及协助做好违法生育处理工作。

(6)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签订和考核。

(7)协助办理流出人员婚育证明。

(8)做好外来人口的婚育证明查验、服务和管理工作。

(9)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各类管理台帐。

(10)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好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

3、楼组信息员:

(1)掌握和报告育龄妇女婚、孕、育、节信息;搬家迁移信息;住房出租信息;

(2)发送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4、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负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为已婚育龄对象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2)配好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3)做好本单位及下属机关、企事业意外怀孕对象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本系统及下属单位无违法生育。

(4)承担本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经费;按规定兑现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政策。

(5)依法做好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居住在厂区、单位集体宿舍内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7)按有关职能做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相关工作。

(三)明晰管理关系

按照上述管理职责要求,各街道、社区(村)及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互通情况,相互协作。所在社区(村)按现居住地管理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信息的上报、避孕药具的发放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在厂区和单位内集体宿舍的人员,有关工作仍由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负责到所属社区(村)报告和办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楼座落在村辖范围内目前尚未有社区接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和服务都由所在行政村负责,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分级管理,强化考核,确保“现居住地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实施分级管理。在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镇负责向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镇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村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书。

各党委系统(单位)、驻单位、大型集团企业负责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属社区居委会以及辖区内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各类门店,由所在街道委托社区负责分别与其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

各村负责向辖区内除党委系统(单位)、大型集团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