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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5:57:58

换届申请书

换届申请书篇(1)

(晓民)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支委会不能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行使职权。必须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儿,几个支委不能一商量就替代办了。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具有决策权。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而党支部的职责是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要对党员大会负责。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支委做支部工作有热情,但不能忽视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更不能侵犯党员的权利。

(兵组)

申请入党时可向党组织递交个人自传

问:我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有同志提示我还应该交一份个人自传。请问我用不用写一份自传交给党支部?

(晓果)

答:自传是系统地全面地介绍自己的历史及思想演变过程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它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全面汇报自己情况的重要形式,也是党组织全面、历史地了解申请入党同志的重要材料。写自传不是申请入党的必备手续,和有关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入党的同志要不要写自传,应视本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到一个新单位,党支部和党员不了解申请人的,申请人年纪较大,经历较多的,申请人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最好能写一份自传交给党组织。

自传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等。写自传不是简单的流水账,要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力争让党组织对自己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党组织今后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帮助。

(兵组)

正确理解和对待新的社会阶层成员入党

问:最近,我团党委在审批一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入党时,产生一些不同意见。请问如何正确理解和对待新的社会阶层成员的入党问题?

(湍源)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对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人员,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他们政治上进步与落实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从实际情况看,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兵组)

不能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问:最近,我连的党支部书记因工作调动离开连队,有的党员建议在全团用招标的办法,选有致富经验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请问,这个办法可行吗?

(轩驹)

答: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根据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很显然,用招标的方法选拔党支部书记,明显违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行。

(兵组)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要做好六项准备工作

换届申请书篇(2)

20XX年8月,我校由于人事变动,新一届校团委急需改选,根据团的工作程序,成立了团委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并随之召开团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10月12日,选举产生了以下列六人组成的新一届团委成员,特呈报上级团组织予以审查批复:

1、校团委书记:江思之同志

2、校团委副书记:刘莉源同学

3、校团委宣传部长:朱惠珍同学

4、校团委宣传副部长:黄一峰同学

5、校团委组织部长:张程裕同学

6、校团委组织副部长:向文杰同学

特此请示,请求批复

团委换届选举结果请示二州直团工委:

共青团州环保局直属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现有刘军、吕星浩、屈崛三位委员组成,其中刘军为团委书记。共有青年团员15人,团委于20XX年3月选举产生,已经届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基层团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基层团委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团委的工作活力,为青年干部职工创造能够充分展示活力和能力的舞台,州环保局团委拟定20XX年7月上旬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请示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团委选举,拟提名田甜为团委书记候选人,屈崛为团委副书记候选人,朱修兵、王琛、江媛为团委委员候选人。特申请换届选举,请州直团工委批示。

当否,请批示。

团委换届选举结果请示三中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委员会:

换届申请书篇(3)

关键词:举证时限,立法形式,逾期举证,争执点,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审判法庭完成举证,否则即承担举证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该制度在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予以确定,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即案件事实的绝对真实),实际执行的一直“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我国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正是由于当事人举证时间的无限制性、无原则性,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或久拖不决,或反复审理,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所以,以追求“法律真实”的诉讼理念(即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即可确认真实)为指导,设立举证时限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更好的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当事人直接举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主张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二,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设定为两种:

其一,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其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时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开庭之日届满)。

第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

第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以鉴定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关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它有利于诉争焦点的整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突然袭击,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果。同时,通过证据交换,也能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此,《证据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证据交换的范围:

证据交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第二,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确定在庭审之前,具体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经当事人协商由人民法院确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固定诉争焦点和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无须再组织质证,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这类证据,当事人在其后的庭审中除非有足以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第四,关于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在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进行反驳,并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是,除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外,证据交换不得超过两次。

3、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该类证据不在组织质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二,当事人逾期举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按照《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该“新的证据”指以下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规定》对于上述新证据的举证时间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即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然,上述限制均超出了原举证期限。

三、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缺陷

1、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形式

现行举证时限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相较于之前规定举证制度的《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随时举证主义”,所以,《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立法法》关于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鉴于此,举证时限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告实施。

2、关于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的矛盾冲突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和“证据交换日”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

依《证据规定》第33条第一款规定,举证期限“ 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中确定,因此,举证期限确定之前包括在其确定之时并不知道证据交换将何时举行。而依《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或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因而,证据交换日可能存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当日或者之后这三种情况。如果是在当日,则符合《证据规定》第38条第二款“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的规定,不产生矛盾冲突。而如果是在之前,是否意味着证据交换将举证时限缩短?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之后,原先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前,是否还可以继续举证?而如果是在之后,是否意味着证据交换将原先规定的举证期限延长?当事人在原先规定的举证时限之后,证据交换日之前提交的证据,是否会因《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以及第43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规定而不被质证、不予采纳?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时提出了新的观点以及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他该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尽管《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这个“指定的时间”岂不是否定了原先规定的举证时限,那么人民法院在送达举证通知书中确定的举证时限是否还有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构成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的矛盾冲突。

3、举证时限的提前确定与自由诉答的矛盾冲突

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证据突袭,拖延诉讼,提高效率,其内容可被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证据固定的规则,另一方面是证据失权的规则。而证据固定是以举证为前提,而举证又是以主张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主张未被固定,那么也就无法将证据固定,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尽管《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未规定不答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也只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127条的规定,即便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状,仍然可以在法庭上陈述答辩意见,并与原告进行辩论。而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35条也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没有确立争点固定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审理终结前随时提出新主张,进行自由诉答,而有了新主张必然跟随着新证据,这又构成了举证时限与自由诉答的冲突。

4、关于“逾期举证则不组织质证”在科学性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就这条的上述两款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常会使审判人员陷于两难境地: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一方是否丧失了举证的权利(不包括“新证据”)?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是不予接受,还是直接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宣布不予采信?“不组织质证”,又如何判断该证据是否为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又如何知道当事人为什么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呢?又如何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呢?……这一个个问题,往往会使得审判人员无所适从:对证据是先审后定——所有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后认定案件事实;还是先定后审——法庭在审理前先排除一部分证据,然后再进行庭审质证?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庭审质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通过对证据“三性”的综合判断确认对案件的证明力,如果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一概不予质证、不予采信,而该证据又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采信将直接导致案件性质的认定错误,该如何处理?

四、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立法形式上,举证时限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避免立法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在内容上,应当增加确立争执点固定制度。即在确定举证期限之前,首先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争执焦点,然后由当事人围绕案件争执点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

第三,在程式上,按照固定争点(确定举证范围)——确定举证时限——固定证据——证据失权的逻辑进行设计,而且要为当事人举证留出足够的时间。具体的设想是:①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原、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证据,但此时逾期不提交不造成证据失权。②在被告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安排初次证据交换,交换结束后询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用笔录予以固定,此后一般不充许当事人再变更主张。③初次证据交换后,如果不需要延期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的,向法院签署“举证完毕确认书”,表明自己已经举证完毕,此后一般不充许再提供证据;如果需要延期举证或申请法院取证的,必须向法院说明待举证据名称、需证明的内容,再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供,并规定逾期不提交将造成证据失权的后果,同时明白无误的向当事人告知。④庭审中,对原、被告的新一轮举证情况,通过庭审笔录予以固定,此后一般不充许当事人再提供证据。 如此,本文第三部分所列举的问题、冲突、矛盾将一一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

1、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换届申请书篇(4)

20××年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换届暨学术研讨会”。会议对上届研究会工作进行总结,对“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进行了修订。产生了新一届(第四届)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理事会,理事会由19人组成,蔡蓉华同志(北大)任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沈德来(人大)、马雪梅(清华)、刘永春(北师大)三位同志为副理事长,史复洋同志(北大)任秘书长。理事会聘请上届正副理事长武振江、杨毅、武志宏、尹源等四位同志为顾问。会议作了有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年版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充分肯定了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组织发展工作

根据《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章程》,“凡有志于期刊研究,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理事馆是当然的团体会员馆。非理事馆经申请也可以成为团体会员馆。”在2月份的换届会议上重新确认的理事馆成为当然团体会员,应邀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核心期刊研究工作的协作单位)也申请成为会员。会后,又有十几个个人和图书馆提出申请成为个人和团体会员。凡仍希望为研究会团体成员馆的,只需提出申请,并确定一位能够负责的同志为联系人,填写表格即可入会。个人只要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即可入会。

2、推选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代表及先进个人

在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专业委员会换届会议上,经协商,北京地区代表北京大学图书馆蔡蓉华、清华大学图书馆杨毅被推荐为新一届(第四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人民大学图书馆沈德来为委员,武振江同志为顾问。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初期即担任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后又担任理事长的武振江同志,由于在学会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被中国图书馆学会授予“1997—20××年度中国图书馆学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3、开展学术研究

(1)2月23—24日召开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讨会”,与会者共40余人,除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研究会的成员馆代表外,还特邀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科技文献情报中心的代表参加。会上由《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年版的主编对上一版研究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工作提出初步设想,《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各大编的主编及《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副主编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研究工作作了总结发言。与会领导也在会上发言,充分肯定期刊研究会在核心期刊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讨论,就下一版中外文核心期刊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取得一致意见。

(2)20××年12月14/15日,按计划召开了“核心期刊工作研讨会”,会议由人大图书馆的沈德来副理事长筹备和主持,北京大学图书馆协办。《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总编及各大编主编(期刊研究会正副理事长均在其中任主编)、外文核心刊部分主编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暑假前布置的议题,对核心期刊评价理论和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数学模式、学科分类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基本确定了《总览》第4版的研究方案、计划及具体步骤。会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正式启动,现已经开始进行数据统计。

换届申请书篇(5)

黄村乡吴处村由于黄村水库建设征用土地,该村350人有238人属于移民对象,20XX年要完成移民工作,目前该村双委成员比较团结能积极配合,有利于移民工作。经乡党委研究,要求暂时延迟该村的村委换届。请区政府予以批准。

妥否请指示

延期换届请示二党委、党总支:

今年12月我支部已任期届满,按规定应进行换届改选,但由于党支部书记因病住院,(或公出)一部分党员参加外地工程施工未归,主要领导缺席、党员数量不符合法定人数,因此,换届选举工作似在明年三月进行。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延期换届请示三中共宁波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届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委员会于20XX年7月15日由党员大会选举成立,至20XX年7月15日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换届选举。但由于我社正着手恢复建立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领导管理体制,这将带来人事变动及分工调整,预计要到今年底或明年初才能明确,鉴于此,特申请将我社机关党委任期延长至20XX年3月,届时再进行换届选举。

妥否,请批示。

延期换届请示四公司工会委员会:

《关于 公司工会延期换届选举的请示》(工〔200 〕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

公司工会委员会第 届换届选举工作延期一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妥否,请批复!

延期换届请示五江阴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澄委办〔20xx〕49号)文件精神,全市所有建制社区居委会原则上都要进行换届选举。

目前,由于特殊情况,我街道蟠龙社区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已暂缓,从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特申请蟠龙社区居委会延期换届选举。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延期换届请示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池州市人大、芜湖市镜湖区和三山区人大延期换届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应于20xx年3月任期届满。日前,池州市人大会报送了《关于池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延期换届的请示》,请求将该市人大换届时间延迟至20xx年初进行。其主要理由是:中央有关部门要求适当调整地方人大换届时间,以便与同级党委换届相衔接;同时,延期换届也有利于逐步实现与我省其他市级人大换届同步。

换届申请书篇(6)

一、××××××党支部基本情况

本届机关党支部于××年××月换届产生,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纪检员组成;××至××月任期三年。

二、工作背景

一是按照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符合换届。二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支委委员工作发生变化,为加强党建工作,切实做好党支部工作,做到不断档、不延误工作,经向盟局党总支申请,对本届支部进行换届。

三、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增强配齐基层党组织力量

鉴于××支部现状和党建工作情况,××党组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机关党建工作,为增强配齐支部力量安排部署换届工作。并由××及时向××提出申请进行换届。

(二)提高基层党组织政治站位、加强基层组织政治建设

一是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从发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站位;二是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规矩出发,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三是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出发,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

(三)严肃政治纪律、严格工作程序,换届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一是制定××××机关支部换届选举议程。

二是严肃大会纪律,按规定人数参会。××支部应到会党员××名,其中有选举权的党员××名;因事因病请假的××名;实到会党员××名,其中有选举权党员××名,符合规定人数。

三是召开党员大会。严格执行换届大会程序,宣读换届工作议程,并依次进行:1.上届支委进行任期内工作报告;2.选举新一届××关支部委员会。(1)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3)确定下届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4)民主推荐选举。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推荐情况。

四是召开新一届支委第一次支部会议。1.新一届5位支委进行支部书记选举;2.由新当选的支部书记宣布××支部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先宣布书记当选人名单,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五是向全体党员通报新一届××支部书记及委员分工情况并由支部书记代表新一届××支部成员讲话。

六是按程序将换届工作向总支报告。

换届申请书篇(7)

现申请办理金摇篮幼儿园2020年年检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依法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金摇篮幼儿园换届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如期换届将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程序和时限如期组织换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任期为3年,届期满后,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报登记机关前,应先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选举应当如期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符合法定人数,且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鼓励实行差额选。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换届申请书篇(8)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承担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推进先进标准制定、修订和采用等工作的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质监局负责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省标技委。省有关部门或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标技委筹建、业务指导及省质监局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组建省标技委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对口原则。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设专业对口衔接。

(二)需求原则。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或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要求。

(三)无交叉重叠原则。省标技委负责的专业领域能明确界定,与现有省标技委无交叉、重叠。

第二章组建

第五条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二)有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

(三)为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办公场所。

鼓励拥有本专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并具备将相关技术转化为标准能力的企业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六条省级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省属企业等单位向省有关部门提出承担省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的申请,其它单位向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标技委筹建申请由省有关部门、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监局书面提出,并填写《**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省质监局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省标技委,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协调并确需筹建的省标技委,省质监局将正式批复筹建。

省质监局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筹建省标技委。

第八条筹建单位应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开展征集委员,草拟省标技委工作文件等工作,并组织召开省标技委筹建会议,确定省标技委组成方案。

成立省标技委由省有关部门、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成立省标技委的请示、筹建情况说明、省标技委章程及编制说明、秘书处工作细则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填报《**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筹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第九条省质监局对成立方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方案正式批复成立;对不合格的方案作限期调整,限期调整仍不合格的,更换筹建单位或秘书处承担单位直至撤消省标技委的筹建。

第十条省标技委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对新成立的省标技委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十二条省标技委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并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共同组成。

省标技委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事业科技人员担任,并积极参加省标技委活动。

省标技委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为单位委员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标技委活动。单位委员经省标技委同意,可负责组织承担某一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单位委员均为5家以上,委员及单位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及副秘书长1-3名。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同一单位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代表各不超过1人,普通委员代表不超过2人。

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省标技委顾问。

第十四条正副主任委员应为省内本专业领域内权威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处理决定省标技委重大事项,并指导省标技委秘书处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正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主要职责是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和顾问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并由省标技委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标技委的日常事务,完成省质监局和省标技委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省标技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推动本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研制本专业领域的产业技术标准体系;

(四)研究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技术咨询等;

(六)省质监局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省标技委应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联络人应参加省质监局规定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省标技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本标技委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填写《**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二条省标技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省标技委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质监局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标技委和委员、单位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遵循国家及**省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省质监局交办的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省标技委的一切活动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标技委一届任期4年。届满6个月之前,省标技委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进行书面报告,省质监局根据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实际情况对省标技委作出换届、调整和撤消的决定。

换届申请书篇(9)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务科办理。 印 鉴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 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 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发。 股票挂失 第九条 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登记,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发新股票。 第十条 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换届申请书篇(10)

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换届申请书篇(11)

一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即先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一件在先申请或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作为“基础申请”(Basic Application),然后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进入印度申请,并以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称为“公约申请”(Indian Convention Application)。

二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径,先进行PCT申请(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然后在30/31个月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Indian National Phase Application)。

三是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即“一般专利申请”(Ordinary Application)。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临时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Complete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正式申请;

四是增补专利申请。即在专利授权后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基于已有专利(称为主专利)而提交“增补专利申请”(Application For Patent Addition)。增补专利的存在的前提是主专利有效。主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增补专利变为独立专利,并继续享有主专利原来应享有保护期限的剩余保护期,并缴纳剩余应缴年费。

另外,还可以基于母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

与中国专利的申请途径相比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相关规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中国的专利法中没有与“增补专利申请”相类似的规定。所以以下就其他几种方式的区别做简要分析。

1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该条规定了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另外有2个月的宽限期。

而通过PCT途径进入印度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没有宽限期,与进入中国在期限上有所不同。

2 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即“一般专利申请”(Ordinary Application)

如上所述的临时申请并不是在印度申请专利必须的步骤。提交临时申请时可以不提交权利要求书,只提交“临时说明书”就可以获得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临时申请日起12个月内,必须提交 “完整说明书”,否则临时申请自动失效。提交“完整说明书”时得到一个“提交完整说明书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

1、与美国“临时申请”的比较

值得指出的是,这里用了“临时申请”的字样,与美国的临时申请制度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显著的不同。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申请”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转换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否则该“临时申请”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式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从规定上不难理解,印度专利制度中的“正式申请”只是在“临时申请”基础上补充了完整的说明书,本质上是同一件专利申请,而美国专利制度中是将“临时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是两件专利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当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都提出后,印度专利局向外出具的申请文件副本中,“临时申请”文件副本的表述为“a true copy of 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首页包含“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申请号”(Application No.)等信息。“正式申请”文件副本的表述为“a true copy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首页包含“申请日”(Date Of Application)、提交完整说明书日”(Date of filing of Complete Specification)、“申请号”(Application No.)等其他信息。且“临时申请”及基于该“临时申请”的“正式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是一致的,说明了一件“临时申请”及基于该“临时申请”的“正式申请”本质是同一件专利申请。

而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临时申请”和“正式申请”分别被赋予两个不同的申请号,并确定两个不同的申请日。

2、与中国“本国优先权”的比较

印度专利法中有关“临时申请”的规定,看起来与中国专利法中有本国优先权的作用有些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规定了十二个月的期限。

不同之处在于:

印度为申请人先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临时申请”A。如果申请人希望该申请A能够存在有效,则必须于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补充“完整说明书”,使“临时申请”A成为“正式申请”B,否则A将于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中国为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首次提出一件专利申请A之后,自A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若该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又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以A为在先申请享有优先权。该项优先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先申请A将视为撤回。

简单来说就是,印度专利申请为提出A后,十二个月内不提出B的,A失效。中国专利申请为提出A后,十二个月内提出B的,A失效。

3 基于母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