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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协会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8 15:04:43

成立协会申请书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1)

飞速发展的经济的现代化科技城市给了我们无拘无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宽松的环境容易产生懈怠情绪,因此也会使很多人沉迷于自我的世界不能自拔,比如网络游戏、等等,和现代青年对感情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个人发展和整体社会氛围。只有积极的人生态度才会有积极地人生才有幸福的生活才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于是我发现有很多先进城市为此成立了很专业体育协会他们各具特色为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时因为有体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协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自身的能力我深深地被协会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台球爱好者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协会活动搞起来,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当阳市唯一的一个台球组织,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将台球发展成为集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多种体育运动为一体的综合运动团体。

本协会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有章程、有计划、有目标、有落实的团体,以“强技增能,为大众服务,完善自我”为宗旨,是具有较强团队意识的专业协会。通过了解体育知识和举办各种相关活动等途径,给众多在体育运动,特别是台球技术方面有志有兴趣的学生提供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潜力、提升综合素质、增长实践经验的平台。

一、协会简介我们的协会名为“当阳市台球协会”,隶属当阳市体育局管理下的协会组织,筹备成立时间是2012年5月底,协会筹备组织人有八十余人。为体育健身性质的专业协会,为志向于发展自己搞活协会活动的广大群众提供一个自我展示、锻炼成长的平台。

二、协会的宗旨我们以“强技增能,为大众服务,完善自我”为宗旨,严格按照当阳市体育局,当阳市民政局协会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协会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服务当阳市的体育事业,丰富广大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体育局共同建设当阳市的体育事业。积极、上进、和谐的协会文化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自己的水平。

三、协会组织机构我协会组织机构设置入下指导老师一名由与我协会性质相关的专业老师担任为我协会提供指导。会长一名负责协会的统一管理工作,秘书一名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并及时与体育局领导联系,报告协会思想动态等工作,副会长8名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外联部主要负责协会对外的联系等,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协会各种财务收支活动,组织部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和人事管理工作,我协会现有人数有八十余人,下半年计划发展80_200名会员,将越来越多的体育爱好者纳入我们的群体中来。

四、协会费用来源我协会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1、会费收入。2、企业赞助费用 .3、协会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等。

五、协会活动的开展:1、联系各个体育事业有关单位,承接各类台球赛事。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2)

??成立太极协会以后,我们要组织会员学习太极拳、太极剑等套路学习。组织每天进行太极拳演练,组织学术讲座,还会组织太极拳比赛以及不定期地请校内外太极拳名士前来指导授拳。通过这些活动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学习效率,同样也会给我校喜欢太极拳的学生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提高学生的太极水平,促进我校的太极教学。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3)

一、社团名称:旅游文化协会

二、社团宗旨:展现校园风采,繁荣校园文化,以旅游传递文化,以人文促进旅游。

三、工作构想:

1、 丰富学生课余文化活动,为大家提供联谊活动与经验生活的机会。

2、 定期举办活动。比如,导游模拟技能大赛、旅游文化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旅游协会还不定期的开展集体活动。如参观酒店、企业文化游、民俗文化游、等等。

3、 建立信息部,为在校师生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出游路线和就业信息等等。

4、 在本协会成立成熟,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之后。将开设导游培训班、饭店服务培训班等等。

5、 宣传旅游文化、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环保知识来提高同学们的旅游知识。

6、 礼仪文化形象培训班等等。

四、指导老师:×××

五、协会机构: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机构只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各项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各项工作

外联部:联系旅行社协会出游,联系各班组织旅游团供给协会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的策划、线路设计、组织各项活动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信息培训部:负责为同学们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信息、餐饮职业经理人考试信息和就业信息等。

基于旅游业的潜在需求和一些同学学习旅游的热情和渴望。我们将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作好每项工作,努力把我们的协会办成大学生最引人注目的、最令人信赖的高品质、高规格的学生社团。并为祖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4)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深感校园艺术文化的建设对我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摄影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摄影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生活中多姿多彩的广告摄影,我们所熟悉的电视、电影等等无一不是通过摄影镜头来纪录的。正因为有摄影,我们才能留住生活中的每一个精彩片段,让那些过去的美好成为珍藏而不是回忆。

大学生活是我们人生中最重要最精彩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里肯定会有很多让我们难以忘怀的时刻,如果我们能够在那一瞬间拿起手中的镜头将这些精彩纪录下来,这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一份快乐,为我们的学习注入活力,可见,成立摄影协会是相当必要的。

协会成立后,我们将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来增强会员对摄影的爱好,通过学习和交流以及各种信息途径来提高会员们的摄影技术和艺术鉴赏能力。

当然,在前进的道路上,由于经验或其他不足等因素,我们可能会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及挑战,有时候在工作上难免出现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虚心接受学院﹑学生处、院团委领导的批评和指导并及时改正,在工作上,我们会向经验较为丰富的社团虚心求教,学习他们丰富的经验,为我们社团的建设不断注入新活力,我们相信在学院、系里、学生处、团委的支持下,在社团联合会的帮助下,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摄影协会创办成我校的优秀社团。

摄影协会为我校爱好摄影的同学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让同学们在合作中学会摄影,掌握技巧,寻求快乐,摄影协会将会为活跃我校校园文化艺术氛围,丰富我校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不断努力,争取能做到更好,希望系团委领导、学生处能够支持并予以批准!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5)

二、主要任务:

可以锻炼头脑,提高智慧,促进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高学生欣赏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品位。它是将哲学、逻辑学、数学、社会学、军事科学等多学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学习者受到更广泛、更深层次的熏陶和培养还在于对会员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组织策划能力的培养。

三、长期规划:除了平时每周的活动外,每两周必须进行一次协会活动; 每月都至少举行一次协会内部的各类棋艺大赛(五子棋,象棋,跳棋,军旗,围棋),设棋王挑战赛。

四、长远目标:提高协会的影响力,提高每一位成员的全面素质,打造好阳光协会, 力争多次举办全院类大赛。

五、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协会章程: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协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协会。

第二条 宗旨:思考就是灵魂,谱写美丽大学生活!

第三条 社团登记类别益智类。

第四条 社团范围:主要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全校师生为主,按照协会宗旨进行相关活动,举行比赛。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权限: 会长(1名):副会长兼部长:(1名)财政部部长(兼会长助理)指导老师1名:副部长(2名): 宣传部部长1名 干事3名 组织策划部部长1名 干事3名

第六条 入会条件: 1、自愿为原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2、具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3、对本协会开展的活动感兴趣,有热情和责任心,思想端正,积极向上; 入会程序: 4、提出入会申请; 5、由常务理事会面试并通过审核; 6、由协会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协会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本协会活动; 4、入会自由与退会自由; 5、协会成员有权询问协会的财务状况; 6、协会成员有权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7、协会成员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进入协会某一部门。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6)

我们健美协会筹备小组经过一致协商与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成立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健美运动协会。

健美运动是一种力量与身体美的结合,更突出注重健康和追求美的项目。其中的力与美让无数青少年为之倾倒,其中的休闲与娱乐也让无数中老年朋友参见其中。健美运动包括了增肌、塑形、减肥等,其中有:有氧课程、无氧课程以及间歇性训练课程。随着现在人们追求健康和美的要求不断提高,很多地方都有健身俱乐部的存在,也有很多大中型的健美比赛。其中运动员的阳刚之美令人甚是羡慕。

现在,健身健美运动作为一门专业课在体育学院开设,说明健美运动在将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健美运动的流行已成定势。同学们可以通过参见健美协会,了解更多的健美知识,优秀者可以去俱乐部当教练,也就是掌握了另一门生存技能。

现在,健美运动已经广泛深入我们的生活中。特别是这两年,伴随着我国以及西方的一些力与美结合比较完美的电影的播出后,吉林市的健美运动正向正规性和多样性发展,校园的健美运动爱好者数量也急剧上升,广大健身爱好者,已经自发组织了许多集娱乐、健身和交流一体的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正规的协会组织来凝聚热爱健美运动的同学,来为健美运动的入门者提供启蒙,来为健美技术与思想交流提供通道,来为东北电力大学健美运动的发展提供前进的道路。健美协会的成立,不仅仅在于丰富我们的课余生活、陶冶性情,更能提高同学们的健美水平。这些动机促使我们产生了筹建东北电力大学健美协会的构想,而现在也正具备了成立健美协会的组织条件、技术条件、场地条件以及安全条件。

与此同时,吉林各大高校也都相继成立了健身爱好者自己的协会,东北电力大学健美协会的成立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增长健美知识和交流的空间,也必将增进高校间的交流与联系,让同学们交到更多的朋友。

健美协会的成立一直是东北电力大学健身爱好者的共同愿望,我们相信健美协会的成立,必将能够为学校健身运动的发展出一份力,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更加为东北电力大学的社团画上精彩的一笔!

望领导批准成立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健美协会。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7)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电子商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3)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电子商务公司的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电子商务公司设备故障、线路中断,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电子商务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商务公司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5)电子商务公司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举报并经确实,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6)随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公司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由于身份认证差错,造成证书申请人或他人损失时,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8)证书所有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商务公司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情况。

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电子商务公司签发证书错误,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公司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证书申请人应当自行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如遇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电子商务公司或其受理审批单位办理挂失/报失,并配合调查。

(4)如发生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审批单位申请报失数字证书。报失手续遵循电子商务公司的规定。电子商务公司在接到受理审批单位的报失申请后,在24小时内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证书申请人应当承担在数字证书废止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5)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或2年。证书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电子商务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电子商务公司。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电子商务公司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7)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均视为证书申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证书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8)证书申请、废止、更新等的审核权在电子商务公司,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9)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停业或解散时,若证书申请人是单位的,则其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申请表格存根,向电子商务公司请求报失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如果数字证书申请证明遗失,凭法律效力证明废止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废止前产生的一切行为。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证书申请人、受理审批单位与电子商务公司三方各保留一份,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电子商务公司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3.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协议书解释、修改并正式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报失证书的,应该向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电子商务公司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书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四、附则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8)

课题类型:

课题负责人:

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单位:**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为进一步明确**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课题组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确保本年度**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按时高质量完成,特签订本协议。

省政研会的责任和权利:

1、按时拨付资助经费。全部资助经费分为课题启动经费、完成经费两部分,分别占资助经费总额的30%和70%,依据《**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经费资助及奖励办法》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在收到本协议签署件起1个月内拨至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

2、对课题研究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4、经鉴定通过的课题,予以办理结项手续,发给《**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完成经费。鉴定未通过课题,暂不予结项,不拨付完成经费,并及时通知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可在一个月内对申请鉴定材料进行补充、完善,二次提出鉴定申请;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课题,撤销课题立项资格,并对拨付经费予以收回(扣除按计划支出部分)。

5、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政研成果评选,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

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

1、负责制定课题管理计划,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

2、督查课题组负责人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按时办理成果鉴定申请及结项手续。

3、对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的有关变更课题组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调整课题研究内容、延期结项的申请进行初审,向省政研会报批。

4、确保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或报送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在成果显著位置注明“**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立项课题”字样。

5、与省政研会协商、沟通其它有关事宜。

课题组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

1、按课题设计进行研究。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研究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解决。批准后的经费不再追加,资助经费低于申请资助额的课题,负责人可以不接受资助或不签订协议,立项协议自行废止;课题组不能以资助经费少为由擅自变更原设计的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内容。

2、根据省政研会要求,每年7—8月份,由课题组负责人向省政研会和推荐申报单位报送研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报送最终成果。

3、按时办理成果鉴定申请及结项手续。申请鉴定结项的成果,论文类、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纳,或在省级综合部门内参刊登,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研讨会交流;著作类成果须公开出版。各项目必须于课题立项当年12月底前办理成果鉴定申请及结项手续。办理成果鉴定申请及结项手续须向省政研会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1)《**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2)《**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3)《**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立项协议书》;(4)课题研究成果简介;(5)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6)以word文档提供成果电子版。

上述材料按统一格式装订:A4纸打印,封面注明“**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名称、课题编号、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材料顺序按上述顺序编排。最终成果为著作的,著作可另报,其它材料按上述要求装订。

4、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书面申请调整课题组成员。申请调整课题组成员必须在课题研究的主要工作完成之前,最终研究成果中必须体现出所增加成员的研究工作。书面申请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政研会批准。

5、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书面申请调整课题研究内容。研究内容调整须与原《课题申请书》相比有新思想、新设计或新材料,须保证研究成果质量有明显提高;书面申请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政研会批准。

6、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结项的,可书面申请延期结项。延期结项将影响预留经费的拨付。书面申请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所在单位课题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政研会批准。研究报告及论文类成果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著作类成果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上述各项变更申请须填写省政研会统一制作的《执行变更申请书》。《鉴定申请审批书》和《执行变更申请书》等材料可从“**政工网”(wn)下载。

7、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须在成果显著位置(著作在封一,报送有关部门批示或决策参考的研究报告在领导批示页)注明“XXXX年度**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立项课题”字样。

如无异议,请在下面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同意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9)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10)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成立协会申请书篇(11)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且尚未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可网络自动生成)。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2,网络自动生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四)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监理工程师申请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注册,若该单位未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则注册申请无效,相关的监理工程师可到其他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重新申请注册。

三、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

(一)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与拟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

4、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申请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网络可自动生成);

(二)申请注册须经网络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个人注册”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前10位)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相应注册申请表,上报注册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表,签署名字后将申请资料交注册监理单位。

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先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委托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申请注册。

2、监理单位:拟接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监理单位”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和初始密码进入受理页面,完成网络审核、上报和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名称核准书复印件并直接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联系,获取单位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3、省级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工程师注册”,点击“省级管理机构”登陆窗口(用户名和密码请致电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查询),完成网络初审,并应在监理单位书面上报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网络申报的具体流程和使用事项,详见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监理注册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说明”。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和省级管理机构在初次登录网络后,务必立即更改密码。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个监理工程师的材料应合订在一起,按注册同意书人员名单的顺序排列;照片按注册同意书人员名单的顺序单独粘贴在白纸上并标注姓名。

四、时间安排

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8年6月30日为监理单位按权限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8年7月25日为省级管理机构向水利部转报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8年8月25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发放等工作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监理工程师注册”系统网上开通时间为*8年5月4日至*8年8月25日。

五、其他事项

(一)已经取得注册证书又新增监理专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新增监理专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按照注册程序上报。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等应当是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