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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07:42

污染管理论文

污染管理论文篇(1)

难忘7月13日,那是我们中华民族大激动的日子,我们自豪的获取了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治理环境,迎接奥运”从此成为北京市的一项急迫而重要的任务,北环水系就是重点治理对象之一。

北环水系是一条小河,东西走向,横贯北京闹市区,是中南海的水源地,也是未来奥运村的水源地。目前,北环水系水流不畅,污染严重,水质不断恶化,严重影响北京形象,与首都地位极不协调。它虽然尺度不大,但因为作用重要,所以当之无愧地被市政府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很荣幸,作者参与了北环水系治理的前期工作,近期对水系进行了详细的实地考察,沿线访问了数以百计的居民及河道管理者、旅游业者、公园管理者,对水环境现状及污染源特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总的感觉是,水系虽然规模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污染严重,污染源花样繁多,治理难度很大。

本文对北环水系的水环境现状、污染源特征、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了描述,对治理工程进行了简介,对如何治理污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北环水系只是一个特例,它具有普遍性,代表了城市水系环境污染所共有的特征。本文的目的就是让读者充分了解城市水系污染的特征,了解因污染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了解城市治污的艰巨性,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一、何谓北环水系

1.1北环水系是什么?

北环水系位于北京市市区偏北侧,横贯东西,自西至东跨越海淀、西城、东城、朝阳四区,由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等组成,全长约20km,河道宽度约15~40m,水源来自于京密引水渠。

历史上,北环水系连同相连的湖泊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水系,然而,在60~70年代的城市建设中,水系遭到严重破坏,许多河湖被填平或被改为暗沟,使得北环水系支离破碎,难以全线贯通。

1.2与水系相连的湖泊有哪些?

与北环水系相连的湖泊甚多,从西到东有紫竹院湖、动物园湖、展览馆后湖、市中心区的“六海”、筒子河、金水河,还有北郊的人定湖、青年湖、土城沟遗址公园,东郊的工人体育场、水碓湖、红领巾湖等共有16处之多。“六海”是由六个湖泊串联组成的水域,位于北京市正中心,总面积约150万m2,上游至下游依次是西海、后海、前海、北海、中海、南海,其中,北海是著名的公园,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办公地,都是很重要的水面。筒子河是环绕故宫的河道,金水河是从天安门脚下流过的河。可见北环水系对北京城区的生态环境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

规划设计中的奥林匹克公园位于北京北部,开辟有一定面积的水面,其水源也来自北环水系。因此北环水系是城市由西向北、向东发展园林建设、美化环境的重要条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水系的功能、作用是什么?

北环水系的基本功能是:城市泄洪;为湖泊和工、农业输水;美化城市环境;供旅游、休闲、观赏。此外还有改善区域小气候、补充涵养地下水等功能。

根据规划,治理后的北环水系为风景观赏河道,将成为重要的城市景观走廊,规划还赋予其旅游通航的功能。

1.4水系沿线城市建设情况怎么样?

北护城河南侧是繁忙的交通主干道—北二环路,河道北侧高楼大厦一栋接一栋,主要是高层住宅楼、高档写字楼、办公楼,也有少部分高楼正在建设中,此外还有几处漂亮的公园。

亮马河沿线是重要的商业、居住、办公、使馆区。北侧有渔洋饭店、京城大厦、昆仑饭店、燕莎商城、光明公寓等;南侧有大量的高层居民楼、写字楼,还有十几家大使馆在这里一字摆开。象胡家园小区、东苑公寓等都是高级住宅小区。

二、北环水系水环境存在哪些问题?

北环水系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然而,水环境污染依然是最大的问题。根据2001年夏、秋两个节的水质监测结果,按《地表水环境评价标准》(GHZB1-1999)评价,位于上游的长河水质较好,夏秋两季都为Ⅲ类水,满足水域功能划分要求;北护城河水质较差,夏季CODMn超标严重,为V类水,不能满足IV类的水域功能要求;亮马河下游不管是夏季还是秋季,CODMn超标严重,为V类水,不能满足水域功能要求;中南海为IV类水,勉强满足要求。

从水质参数来看,北环水系的污染很严重,然而,水环境污染隐含的问题是水质参数所不能表述的。

2.1形形的污染源

根据调查,水系主要污染源仍是生活污水,沿线部分住户(特别是平房住户)污/雨不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尤其是亮马河最为严重,沿线可以看到黑洞洞的排污口直通河道,密密麻麻、数不胜数,阵阵浊流涌入河中,令人心寒。

此外还有河道淤泥、工地弃渣弃污、餐馆弃污,行人、小吃经营者投入垃圾,垃圾车、大粪车倾倒等。春天的大风将尘土、垃圾扬起抛入河道,夏天的雨水将四面八方的泥沙、垃圾冲入河道,还有行人将河沿当厕所。污染源形形、种类繁多,防不胜防。小小的河流显得多么脆弱,似乎人类及大自然都敌视它的存在,故意与它为敌,想尽千方百计要把它搞脏搞臭。

2.2秋风扫落叶—富有诗情画意的污染源

北京的秋天美不胜收,沿河高大的垂柳在微风中摇摆,树叶黄了,令人心旷神怡。寒流来了,在强风中,树叶纷纷扬扬、飘飘洒洒,落在水面,厚厚的一层将水面覆盖。这秋风扫落叶的景色是多么富有诗情画意,然而,为大自然的美丽做过贡献的树叶们一旦落入水体就会变成污染物。树叶在水面飘浮数日后就会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发酵,变黑形成有机底泥,营养物质释放于水中。

2.3环卫工人有“黑客”

北护城河及亮马河附近不少居民反映,个别环卫工人为了偷懒,不原将垃圾、粪便运至远处,竟将垃圾车、抽粪车中的污物偷偷倾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充当了河水污染的“黑客”。

2.4污染源也搞游击战

偷弃污者神出鬼没自不必说,污染“游击战”有许多方式。北护城河及亮马河有若干雨水管流入河道,从这些雨水管中不时地有生活污水流入,时有时无,难以查证这些污水来自何处。考察时还发现,北护河水深褐色里呈现淡淡的乳白色,散发着刺激味道,可以判断肯定有工业污水流入,但管理人员也搞不清除来自何处,据说这种现象也不是总有。看来,污染源也搞游击战。

高粱桥与下游的北护城河之间是一段暗管,长约1km。附近北下关一带有约1000户平房居民。该居民区雨/污不分、直通暗管,平日的生活污水全部流入暗管。当河水不流动时,污水全部积蓄、隐藏在暗管内,好像在积蓄力量,等待着一举成名的那一天。当水闸开启,河水开始流动时,隐藏在暗管内的污水夹带着各类垃圾会一古脑儿地涌出来,争先恐后地流入北护城河,颇有千军万马的气势。北护城河顿时浊流滚滚、垃圾遍布。

只有亮马河的排污口是公开的、明目张胆的,潺潺流淌的污水似乎有着不可撼动的背景,似乎理直气壮地在说:“我就这样,你能耐我何?”。其实,污水排放者也是污染受害者,他们也很痛心,要求治理的愿望很强烈,只是无奈罢了,生活污水总需要有一个去处。

2.5中央领导的关注

2001年夏天,北环水系及市中“六海”水质严重恶化,水体发黑发臭,表层漂浮着一层脏物,藻类大量繁殖,水草横生。据说在中南海的中央领导目睹此景后大为震惊,亲自打电话给北京市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治理。为了改善中南海水质,可以说用尽了招数,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施用大量水质净化剂,放水稀释冲刷,人工打捞飘浮物,从上海调用了水质净化船(持有专利技术)等等。治理后,中南海水质有所改善,水利部门也算是向中央领导交了差,但笔者去现场调查时发现水体呈现墨绿色,水质状况仍然不能令人乐观。

“六海”的水是从北护城河流入,调查时发现,最北部的西海沿岸有一些高档饭馆经营,这些饭馆在酒足饭饱之后,严重污染着“六海”水质。

2.6污染源也有靠山

在亮马河、西海、前海,有一些沿餐馆及水上游乐城,经营者用污染公共水域的代价为自己挣来了大把钞票,附近居民对此很有意见,一再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然而居民的努力总是白费,餐馆照样营业,污水照样排放,雷打不动,稳如泰山。很明显,这些餐馆有靠山,背后有支持者,如果这些餐馆、游乐城关闭了,支持者们的财源就减少了。

据亮马河使馆区的居民反映,附近一家部队单位办了一个路边洗车场,出租给外地打工人员经营,单位收取费用。洗车场占用道路,搞的污水横流,污染河道水质,居民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有关部门查封,但是,地方政府管不了部队,只好眼睁睁看着它存在下去。

污染源有靠山,这是污染治理中最麻烦、最头痛、最难办的事情。

2.7不幸的胡家园小区

亮马河东直门外斜街~工体西侧路河段约有400m,紧靠河边南岸就是胡家园小区。胡家园小区是北京市著名的模范小区,几十栋楼房高低错落,各抱地势,十分亮丽。小区内道路平整、干净,绿草如茵,树木鲜花错落有致、配置合理,这是一个具有现代气息的小区,管理的井井有条,一丝不乱,胡家园小区的居民是幸福的。据说,这里还住着几个说话很管用的地方干部,显然,当初规划者是抱着“靠水而居的”心态在这里建设一个现代化小区的。然而,胡家园小区的居民也是不幸的,不幸也是因为它紧靠亮马河。这里是整个北环水系污染最严重的地方,程度之甚令人触目惊心。笔者数次来此考察,和当地居民及居委会进行了交谈。在现场看到,河内水体是全黑色,呈现粘稠状,水不流动,是死水,水面漂浮着密集的粪便块、手纸、塑料袋等垃圾,散发出臭气,水底不时有大团气体翻腾上冒。据当地居民介绍,沿河几家饭馆向河内随意仍垃圾,有别处饭店半夜将垃圾、粪便倾入河道,更有大量生活污水流入。夏天这里空气充满恶臭,蚊蝇满天飞,住在十几层高的楼上都不敢开窗子,有的住户要用很多农药灭蚊蝇,讨厌极了。居民怨气冲天,感到很无助,只好不停地向政府反映情况。居民一直不停地向市、区政府各部门,向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呼吁,也不时地招来一些官员、记者来此了解情况,然而视察着最终都是无奈地摇摇头、叹口气后悻悻地离去。区政府也几次投资进行过治理,但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再往后,居民打烂了电话也没人敢到这里视察了。

胡家园小区的对岸是小关村,是大片平房区,据说,原居民大都搬走了,房子租给了外来人员,其中有许多少数民族,这里是谁都不管的区域,也是河道严重的污染源。

2.8100%的污水

一般概念下,河道原本流淌着清水,只是由于污水的流入才使得整个水体变坏了,长江如此,太湖如此,淮河也是如此。然而亮马河下游(壅水闸~入坝河)并非如此,雍水闸关的很死,滴水不漏,沿岸大小28个排污口汇集着四面八方的污水,河底流淌着的是100%的污水。如果没有污水,河道将会是干底状态。污水“滋润”着亮马河。

2.9天堂与地狱

沿北环水系走过,你可以看到:两侧道路平整,桥梁、绿地、现代化居民社区、公园、写字楼、星级宾馆、高级商厦、外国使馆、国际机构等一个挨一个,环境显得美丽、干净、高档,具有现代化都市的风采。这体现了首都经济建设的成果,然而,再看河道里面确实大煞风景,水质污染严重、底泥淤积、气味难闻。河内河外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个天上、一个地狱。本来应该为生态环境、为景观起重要作用的河道,反而起了负面作用。

2.10水资源匮乏—先天不足

由于北京市用水量增加,加上近几年降水量偏少,缺水严重,水资源越来越宝贵,向下游排放的环境用水量减少,水体更换周期变长,部分河段变成了死水,污物不能稀释,这也严重影响了水质。

三、北环水系治理与奥运会

奥运会申办成功,我国政府已向全世界庄严地做出了一系列承诺,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善环境,为奥运会举办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这对于根治北环水系的污染问题无疑是一个最佳锲机,北京市政府下定决心,投巨资对北环水系进行彻底治理。

3.1治理任务

此次治理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截污、清淤、绿化,并新建、改建一些建筑物(船闸、节制闸、橡胶坝、码头等),还计划建2处大型天然游泳场。治理的目标是:整治河道,提高防洪、排洪、蓄洪能力,彻底改善水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治理后,水系沿线将新增绿地约40万m2,改善绿地面积8万m2;新增水面12.33万m2,改善水面面积20.6万m2。

3.2治理意义

北环水系综合治理可改善首都生态环境,提高北京的整体美,提高北京的国际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为首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优美的水系与首都的历史文化背景及城市地位相适应,对北京的防洪、供水、旅游等也有重要意义。

四、城市治污何其难—浅谈污染治理方略

显然,北环水系治理的意义是重大的,愿望是美好的,决心是坚强的,气魄是雄伟的。然而笔者根据调查认为,要达到治理目的,必须采取两手:一手硬,一手软。一手硬就是采取工程措施,投入资金进行治理;一手软就是提高管理水平,进行法制建设。城市治污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工程措施并不能保证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才能达到目的。

4.1资金、行政、法律保障措施

(1)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显然,资金支持是污染治理重要的条件之一,没有资金,一切治理措施就无法实施。

(2)政府的支持是后盾

城市水系污染治理涉及面很广,不但涉及到居民,还涉及到外地人员,涉及到部队系统,涉及到少数民族,也会涉及到权利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单靠水利部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即使再加上环保部门,力量依然是苍白无力的。需要市政府的强力支持,市政府也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没有一个强大政府的支持,许多强制性措施就难以行得通。

(3)污染治理需要法制

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准绳,北京市应制定保护城市水环境的地方性法律,让水系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一些事情做起来会容易一些。

4.2工程保障措施

(1)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生活污水是水系最严重的污染源,将生活污水完全截留是治污的根本。另外,由于雨水管经常被用作排污管,所以实施污/雨分流也是重要措施。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量不大的情况下则另找途径排出,洪水可以通过河道排放。

(2)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一般来说,北京市新建居民区都有完备的下水道系统,都实施了污/雨分流。但是,老平房区房屋破旧,多数没有下水道系统,而且污/雨不分,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来源。不管从污染治理的角度还是从城市建设的角度,都需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4.3市政管理措施

(1)加强城市卫生综合管理

加强北京市的综合卫生管理,使街面保持干净,减少因风吹、雨水等因素将脏物带入河流。对自由市场、餐馆、外来人口聚居区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对建设工地卫生实行严格监督,对产生污染的路边小生意、洗车点或进行环境改造、或取缔。

(2)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环卫部门职工向河道倾倒垃圾、大粪的情况客观存在,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要求职工遵守规矩,教育职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对不守规矩、擅自污染环境的职工给与相应的处罚。

(3)合理布置垃圾处理站点、公共厕所

应健全垃圾处理站点网络(尤其是公共场所),让人们垃圾有处可弃,减少因无垃圾站(箱)而导致的垃圾随意丢弃。应在沿河设置一些公共厕所,让在外活动的人们感到方便,减少因为没有厕所而将河沿当厕所的现象。

(4)拆除一切造成污染的违章建筑

对一切形成污染的沿河餐馆、水上游乐厅等应取缔。

4.4水系沿线环境管理、监督措施

(1)加强河道沿线环境监督

应成立河道环境执法监督队伍,依法行使职责,惩罚偷弃污者。

(2)加强河道保洁工作

加强河道的保洁工作,将河边的枯枝落叶、尘土、垃圾等及时清扫,将坡面进行及时护理,将飘浮在水面上的脏物、树叶等及时清出。

4.5水资源调控措施

(1)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水资源不足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质就会恶化。应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如何既节约水源又保护水环境是必须研究的课题。此外,在奥运会之前,北京市计划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处理水的应用,处理厂与输水管道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将处理后的洁净水引入河道,这样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保护水环境。

(2)加强水系协调管理

北环水系担负着向16处公园湖泊供水的任务,河流与湖泊的一体化调度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必须加强协调性。

(3)闸门群联合控制科学化

北环水系闸门过多,管理又不统一,为了达到河水“流畅”的目的,应制定闸门群的联合调度规则,设置信息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成立联合调度指挥机构,运用科学的模式、先进的手段统一水流调度问题。

4.6公众参与措施

(1)让公众参与河道环境管理

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沿线居民的沟通渠道,定期访问居民,公布举报电话,让居民有机会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也可以实行“门前三包”等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群众保护水环境的巨大热情,对水环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

(2)搞好大众教育

对大众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呼吁人们注意保护水质。另外,新闻媒体继续对大众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

“现代化摩天大楼的旁边流淌着一条臭水沟的”现象无法消除,美丽北京的一个污点就难以消除。

写在后面

水污染治理比防洪、抗旱难度更大,因为洪水的发生在时间上偶然性、在地域上有局限性,而水污染则是每时每地都存在。洪水、干旱是天灾,面对天灾,人类更能团结一致,更能吃苦耐劳,更能相互帮助,更能激起一股热情,1998年长江大水就是一个例证。水污染是人祸,是人引起的,治污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利益,会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因此,治污难度会更大。

污染管理论文篇(2)

2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当前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团体和社会组织力量的加入,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6]。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合理高效的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对土壤污染加强预防和治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的监督涉及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为此责任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应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对完善的管理权力分配制度和责任义务,其中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权力分配中,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控制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土壤监测、改良和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是农业土壤改良、农业用途土壤保持、农田土壤检测和农业土壤安全管理;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水土保持、土壤侵蚀检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含矿土地规划、开矿修复、土地复垦等。通过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的监督分工,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等一系列过程中来帮助政府建立合理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执行中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参与其中。通过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作用,政府将公众意见作为施政参考,公众则依据政府的合理安排配合行动。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关系到民众能否真正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个别由于法律规定必保密的信息以外,凡是涉及到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公众权利都应当由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积极向公众公开。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听证制度。对与民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和存在重大利益的可能引起土壤污染的土壤使用行为应启动听证制度,以便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在听证后需要积极完善并采纳公众意见,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也需要积极回应并做出解释。同时还需要规范听证程序,为避免偏听偏信的现象,杜绝既得利益者对听证代表的影响,通过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对给出的证明以及审核结果进行考证和询问,保证听证代表对听证信息的理解并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进而做到在知情的基础上平等表达意志。

4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没有完善的行业导则,因此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对环境造成重大性影响的要素,为该地区土壤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而且土壤环境评价的结果也未能发挥作用。目前我国也没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因此需要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由于污染物对土壤的影响会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可分为单一污染物的评价和多种污染物综合评价,如土壤物理评价、土壤生物评价和土壤化学评价或有机污染物评价、重金属污染评价、生物污染评价和放射性污染评价等,并应在目前评价的基础增加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评估、基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应结合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对土壤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以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同时针对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还需要加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以确保土壤环境的稳定[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不仅仅是短期的评价,还可以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监控。与此同时,要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将区域内土壤的环境质量指标、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的环保和减排措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立、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监管和土壤防治能力建设等作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的内容。其次要签订土壤环境质量目标责任状,并制订规范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其结果应用,对未能达标的进行通报,在辖区内出现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和污染物减排不达标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

由于土壤的特性决定了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要想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应该把“防”作为主要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突发性事件的预估性不足,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目前还没完全建立。因此需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准确确定土壤污染源,并分析显示土壤质量的布局情况以及土壤污染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更重要的是利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对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实行即时的预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安稳。首先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可从预警分级、预警、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和预警调整5个方面设定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从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4个等级设定土壤污染预警分级,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代表这4个污染严重程度等级。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建立在预警分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土壤污染,依次由县级、市级、省级和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公布后,相关的应急职能部门应当立刻做出回应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次要建立土壤污染合作预警制度。各职能部门的明确分工,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由环保部门总负责,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协助完成;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国土部门等一同展开环境土壤质量报告和重大污染预警讨论,共同宣告土壤污染预警信息。通过多部门采集监测,综合会商的形式来污染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污染的潜在走势,并为公众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污染管理论文篇(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

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

(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

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5]。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

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

[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

[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

污染管理论文篇(4)

地球为人类提供了空气、水、土地以及大量的生物和矿物质。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在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自身的环境,甚至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化学品和固体废弃物的危害等等,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现实威胁。而大部分环境污染物是因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产生的。它们进入环境后,通过物理变化、化学反应或生物作用会转变成危害更大的新污染物。今天反污染的前线不单是在工厂,而是还在你的办公室里、你的家中。人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家庭居室、办公场所、商店宾馆、车辆习机)度过的。调查显示,上海居民平均有86%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而有60%的时间是在自己的家中。然而,室内化学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污染的程度与室外存在着明显差异,而且要严重得多。

除了室外的大气污染物能经空气流通进入室内以外,室内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厨房炊事、化妆品、日用化学用品和化学制品、复印机、放射性污染物等都是重要的室内化学污染源。人们已从室内空气中鉴定出300多种挥发性化学物质。尽管其含量一般仅在mg/kg或μg/kg级水平,甚至更低,但某些室内化学污染物的浓度还是远高于室外,而且由于人们长时间留于室内,其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医学研究表明,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室内化学污染是呼吸道、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重要诱因。大量合成化学品不断进入室内产生的各种化学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健康问题,正在引起发达国的环境和卫生学家们的关切和注意。专家们已发出警告:富强内化学污染对健康的危害已经到不容忽视的地步了,人们在注意室外环境保护的同时,应该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室内化学污染,以保护人类自己的健康。

一、建筑装璜装饰材料污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新型建筑装璜装饰材料进入了家庭,成为新的化学污染源。家具、墙纸、天花板、化纤地毯、塑料地板、隔热材料等中所含的甲醛在长期持续缓慢地释放出来。各种树脂、油漆、乳胶、涂料、粘合剂等也大量释入出甲醛。塑料制品受热潮解时容易发生变性释放出甲醛。调查发现,装饰程度较高的居室中,甲醛浓度竟为室外的46倍。甲醛为细胞原浆毒。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皮肤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起组织蛋白的凝固坏死,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动物试验证明甲醛是致肺癌物。室内含量达30mg/m3进可当即致死。因此,研制新一代环保型装璜装饰材料,实现装璜的环保化、绿色化,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控制甲醛污染的有效方法是关闭门窗,在室温27℃以氨水熏蒸几个小时,装修中使用的各种溶剂、粘合剂可造成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油漆中用做稀释剂的香蕉水,含苯或甲苯达50%—55%,其毒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的先兴奋后抑制作用,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中毒后出现头痛头晕、心动过速,重者出现意识障碍、抽搐,可发生脑水肿、呼吸衰竭甚至死亡。因此,装修宜适度,刚装修好的新居应加强通风,不宜马上入住。

二、厨卫污染

炊事燃烧、分散取暖是居室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各种燃料(煤、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木材、纸等,在供氧不足下不完全燃烧,生成大量多环芳烃(PAH)。在400℃—800℃下芳香烃逐渐聚合或环化生成的苯并[a]芘是强致癌物。SO2、酚等促进致癌物与苯并[a]芘等联合作用,使肺癌死亡率逐渐上升。家用炉具排放的烟气中苯并[a]芘可达1000μg/m2。医学调查证明,云南宣威肺癌死亡率居全国之首可能与其室内燃煤污染物浓度高于室外的数十至上百倍有关。

流行病学研究表明,煎、炒、烤、烘等高温烹调加工中,烹调油在270℃高温下分解,其烟雾中含有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并蒽,而食用油与鱼、肉等食品一起在高温下能生成烃类、醛类、羧酸、杂环胺等200多种物质,其遗传毒性远大于苯并[a]芘,我国女性乳腺癌的高发可能与此相关,香肠、熏鱼、烤牛肉、烤焦的鱼皮以及直接在火上烤的牛排中,苯并[a]芘的含量分别是高达1.0—10.5μg/kg、1.7—7.5μg/kg、3.3—11.1μg/kg、5.3—760μg/kg和50.4μg/kg。而爱吃烟熏食物的冰岛人的胃癌发生率很高。故应改革炉灶,使用脱排油烟机,注意通风、消烟、除尘,减少高温烹调,提倡烹饪电气化。

卫生间、下水道散发的气体中含有H2S、甲硫醉、甲硫二醇、乙胺、吲哚等,有毒性,会引起呕吐、降低食欲。空气中H2S含量为30—40mg/m3时即会引起眼睛及呼吸道症状。而若低浓度下长时间接触,也会发生慢性中毒反应,头痛、眩晕、记忆力和免疫功能下降。

吸烟与肺癌的增长呈正相关。香烟烟雾中含有相当数量的多种PAH、氮氧化物、尼古丁以及As、Ni、Cr等多种致癌物和CO、HCN等多种有害物。用GC/MS分析烟草焦油中的PAH有150多种,其中致癌的有10多种。每100支烟中含苯并[a]芘3.0μg—4.0μg,二苯并[a,j]荧蒽0..4μg,,苯并[b]荧蒽0.3μg,苯并[j]劳蒽0.6μg。吸烟有害健康者同样受到严重威胁。

三、化妆品污染

美容热使形形的化妆品涌入家庭。专家告诫,应慎用各种化妆品。

临床发现,使用化妆品引起皮炎患者增多。化妆品中的色素、香料、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漂白剂、避光剂等都可导致接触性皮炎。香水、防晒剂、染发剂中含的对苯二胺,口红中含的二溴和四溴荧光素都具有变应原性质,可引起皮肤红肿、搔痒,发生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胭脂、眉笔的笔芯亦含有变应原,可引起眼睑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使用含雌激素的化妆品能引起儿童性早熟发育症状。

洗发香波中含的苯酚有毒性。其口服致死量为2g—15g。若苯酚通过皮肤大面积吸收进入体内,对内脏肾功能和神经系统有广泛的破坏作用。严重者1小时内可死亡。洗发水含苯胺类化合物,溅入眼内,2天内眼球表面就出现广泛损伤,并能渗入晶体引起白内障。苯胺毒性很高,它通过肺呼吸,口服和皮肤接触进入体内。含氢醌的皮肤漂白剂,含巯基醋酸的冷烫剂、含硫化物的脱毛剂以及指甲化妆品常可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国家规定祛斑霜的含汞量应低于百万分之一,但有些祛斑霜含量增高,引起慢性汞中毒。有些化妆品含有四氧化三铅(俗称丹红)或碱式碳酸铅(俗称铅白),进入人体或呼吸道易引起铅中毒。

有报道对美国广泛使用的29种化妆品进行分析,其中有27种检出了NKEIA(N—亚硝基二乙醇胺),Hecht在7种含十二烷胺的化妆品中发现6种具有毒性、致畸作用、致癌性的N—亚硝基甲基十二烷胺,含量达0.02ppb—0.6ppb。因此,应该选购有卫生部门批准文号的合格的化妆品。而据统计,即程度不同地出现过敏现反应,因此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不化妆、不染发、慎用化妆品、崇尚自然美,是现代女性最佳的养生之道。

四、日用化学品污染

家庭中广泛使用着各种日用化学品。美国环保局宣称,从油溱到洗涤剂,家家都有有毒化合物。各种家用除浊剂、消毒剂、洗涤剂、衣服干洗剂、空气清新剂、家具擦光剂、擦玻璃剂,它们是有用的,但同时也在散发出有毒气体。一些日用化学品含有挥发性溶剂,如汽油,长期使用有诱发心脏病的危险。

毒性很高的苯胺有少量用于生产家用化学品,如涂料、光漆、染料、抗氧化剂、除草剂、杀虫剂、茶菌剂。家用杀虫剂如萘(卫生球的主要成分)若误服,皮肤沾染或汲入高浓度蒸气的均可损害肝、肾。文学用做溶剂、来火剂、干洗剂的CCF,用做去油剂、干洗剂的CH3CCI3,用做致冷剂、发泡剂的CH2FCI等是主要的氯代烃污染源。在农药、油漆、油墨、复写纸、粘胶剂等中用做添加剂、在塑料中用做增塑剂的多氯联苯(PCBS),是毒性极大的有机氯化物,可诱导肝癌、腺瘤的发展,并能通过母体转移给胎儿致癌。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PCDD)、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是目前素养性最大的有机氯化物。杀虫剂、除草剂的大量使用,使环境中的PCDD、PCDF含量升高,每年进入环境的最可达105g。

五、放射性污染

烟叶中含U、Ra—226、Po—210、Pb—210等放射性物质。我国6个品牌香烟中,Po—210含量为8.5×10-13Curie/g。这些放射性物质被吸入支气管并在其分叉位积累,导致支气管上皮肿瘤。打火机使用的电石(氯化稀土产品)含微量U、Th,总放射性比活度为2.5×10-6Curie/kg。放射性稀有气体氡是严重的公害之一。氡是3种天然放射系在放射性衰变的公害之一。由于其有很大的流动性,能随时被人吸入体内,并继续发生放射性衰变,形成“内放射”,严得损伤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因此应注意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含量低的建筑材料。身居花岗岩地带的居民应警惕当地井水、泉水、矿泉水有无异常高的放射性。其饮用水宜存贮几天后再饮用。

生活燃料煤中U、Th的含量分别可达0.8μg/g。北方农村用无烟囱地炉做饭、取暖,室内环境常被天然放射性物质尤其是Po—210污染,某些居民头发中Po—210的含量竟高出一般居民50多倍。

六、化学过敏症和大楼综合症

近年来一种易被人忽视的现代文明病——“化学物质过敏症”频频见诸报端,这是指因长期大量接触化学物质而导致的人体过敏,它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患者大多存在自律神经障碍,瞳孔对光线的反应以及眼球运动出现异常。其主要症状为手脚发冷、失眠、咽喉疼痛、腹泻、皮肤炎症等。由于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因十分复杂,医生往往无法及时明确诊断。报道对144名患者的发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35%因居住在新房内;58%因使用了空气清新剂、杀虫剂、香水甚至修正液等化学用品;6%原因不明。其中有80%为女性。除了撤去患者身边引发过敏症的化学物质,服用维生素以增加营养,促进排毒,通过运动加快排汗等方法外,目前尚无更有效的治疗方法。

随着高层建筑的现代化,使用空调系统的封闭型办公场所常使不少工作人员出现眼睛发干发炎、鼻塞、头痛、胸闷、怠倦、嗜睡等症状,被称为“大楼综合症”。其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湿法复印机散发的碳氢化合物使人疲劳、皮肤疼痛、发炎;干法复印机逸出的臭氧能刺激眼睛与呼吸道,引起炎症;电脑、信息处理装置的荧光屏释放出的正离子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导致荧光屏皮疹;荧光照明设备的紫外线和空气中各种化学成份一起,产生光化学烟雾,影响视力。人体也是一种污染源,从呼吸道排出的化学物质有149种,通过尿和皮肤排出的有151种和171种。这些化学物质滞留在密闭的室内,对健康造成危害。

七、电子雾污染

电子雾污染虽不属于化学污染,但在室内环境污染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在此值得一提。空调、彩电、计算机、冰箱、电热毯等各种电子产品在使用中都不同程度地发出电磁波——电子雾。电子雾会使人头痛、疲乏、神经质、睡眠不安,影响儿童发育。生物学家调查发同,1969年—1982年美国马里兰州有951名男子死于脑瘤,其中大部分是电工或电气工程师。而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人体内癌细胞的生长速度比一般人快24倍。因此为安全起见,人与彩电之间的距离应保持4m—5m,距离荧光灯管2m—5m;卧室内勿放置冰箱,电热毯变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移动电话,对讲机发出的高频电磁波对健康有影响,经常长时间使用会产生头痛、注意力分散、眼睑抽搐、记忆力衰退等症状。故能使普通电话时尽可能不使用移动电话。

污染管理论文篇(5)

2水产品生加工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管理

对于水产品加工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欧美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使用HACCP(HazardAnalyzeCriticalControlPoint)原理进行风险控制。在我国,HACCP理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包括水产行加工业在内的食品加工领域。HACCP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控制生加工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污染时,关键是要考虑将原料验收环节作为CCP(CriticalControlPoint),并执行好包括SSOP(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在内的其他控制措施。

2.1原料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1.1养殖场的选择

上述1.1的国内、外研究报道说明养殖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带菌量同养殖水的环境有很大关系。水质越好,鱼体携带沙门氏菌的可能性就越小。201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的报告指出,沙门氏菌进入到水产养殖中的渠道广泛,从野生动物、家养畜禽到较差的环境卫生以及没有处理好的人类和动物的排泄物都有可能将沙门氏菌污染到养殖水产品中,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与控制措施,将有助于降低沙门氏菌污染水产养殖品的风险[13]。因此,水产品的加工厂应加强对养殖场的评估和管理,选取养殖场周边环境较好、养殖技术规范、养殖投入品的来源正规和水质较好的养殖场;平日加强对养殖基地的日常监管;要求养殖场实施规范的养殖技术,避免鱼病的发生;每个养殖季期间做好对养殖场的水质、环境的检测和监控,从这样的养殖基地购买的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较低。

2.1.2原料进厂验收

在原料验收环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首先要仔细检查原料鱼的供货证明,确保原料鱼来自经评估过的合格备案养殖场;其次,原料验收时,要及时将所有的病鱼和死鱼剔除,以防由于少数受到沙门氏菌污染鱼混入进厂原料中;再次,以养殖场为单位,原料鱼进厂前须抽样检测是否被沙门氏菌污染,一旦发现有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就应当高度重视,必要时要拒收该养殖场的整批原料;最后,在企业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可以针对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这一显著危害,考虑将原料验收作为关键控制点(CCP)来控制。

2.2加工过程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2.1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接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为避免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面受到沙门氏菌的污染,水产品加工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每日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对与产品接触面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处理。实验证明,科学地使用次氯酸钠消毒液处理水产品加工的接触面,对致病菌的污染能起到较好的杀菌效果。在加工厂进行正常生产情况下,实施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员工手部、工作台面和工器具的SSOP。对工器具和工作台面,使用1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进行至少1min的接触处理,员工手部与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接触至少30s,能有效预防加工过程与产品接触面对产品的沙门氏菌污染。加工厂品管人员应当在每天卫生监控中,保持一定频率的微生物涂抹取样,包括与产品接触面的工作台面、刀具、篮筐、围裙、员工手部等地方,以及时对沙门氏菌污染情况做全面的了解。

2.2.2采用科学的加工工艺和设备,缩小沙门氏菌污染范围

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不同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对沙门氏菌的交叉污染有着较大的影响,不合理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也可能将受污染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2014年笔者进行了使用不同剖杀工艺对加工水产品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率的影响实验。实验设计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在流动水冲洗和无流动水冲洗下连续剖杀15条鱼。实验结果显示:不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达80%,而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为30%。因此水产品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流动水的工艺进行鱼体剖杀、去内脏,可以明显降低产品的污染率;同时,在操作设备上,每位员工的操作台前最好配备专用水管,操作台面在设计上最好能有一定的倾斜度,这样冲洗后的污水可以及时排入排水设施,可以进一步缩小污染产品范围,降低污染率。

2.2.3建立良好的员工健康体检和每日检查制度

由于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携带沙门氏菌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每年对工厂生产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此外,每日员工进车间前,严格实施员工的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凡是发现有员工患有感冒、伤寒等症状,应当调岗或不允许进入车间与产品接触。

2.2.4加强虫害的管理控制

生产车间环境要注意密闭,同时对于原料验收时剔除的死鱼以及加工过程中的鱼体下脚料,要用专门的容器加盖存放,并及时清理出车间和厂区,以防吸引苍蝇叮咬,从而进一步污染到产品。

2.2.5使用次氯酸钠溶液处理半成品

半成品在进入单体速冻(IQF)(IndividualQuickFreezing)之前,经过前面多道工序的清洗,带菌总数已经降到比较低的一个级别;此时如果用100mg/kg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30s以上,会对还可能被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有较好的杀菌作用,起到进一步降低产品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但是如果产品出口到欧盟等国,就不建议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产品,因为欧盟有明确法规禁止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产品。

2.2.6成品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对成品进行沙门氏菌污染检验。制备的样品按照《GB4789.4-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沙门氏菌污染风险情况的内、外部交流

3.1内部信息交流

预防沙门氏菌污染,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厂原料状况、工厂的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的执行情况。因此,工厂应当建立内部信息交流机制,指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获取信息和利用信息的方法。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内部审核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如员工患病、员工SSOP执行不到位、车间卫生状况不佳、门窗破损等问题,一旦得到消息,应立即采取行动,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产品要充分隔离、评估,抽样检测,防止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流入到客户手中。

污染管理论文篇(6)

当前深圳正处于深度城市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资源能源环境矛盾的集中期,环境需求和压力凸显,新型环境问题不断涌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已经进入频发期,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2年间,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牵头处置的突发污染事件达到了40余起。如2006年龙大高速危险品翻车事件、2007年布吉河油污染事件、2008年龙岗河油污染事件、2009年下坪填埋场污泥坑管涌事件、2010年深圳水库清淤船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油库区油料泄漏突发事件等,对我市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问题更是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赔偿难题将成为导致社会暴发的诱因,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污染事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危害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及时赔偿受害损失的需要。如2008年发生的龙岗河油污染事件,面临责任如何认定,损失该怎样鉴定,赔偿该怎样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污染者负担原则又怎样有效落实?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建立以环境损害鉴定为技术支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的综合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人们环境权益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争议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规范化管理投以了极大的关注,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机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降低了污染伤害定罪条件,有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依法、科学评估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和资源损失,同时有效地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为环境污染责任赔偿依据,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和判决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机制清晰、运转顺畅的环境司法工作体系,从而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环境权益。

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发展现状

1.国外实践经验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早,并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而逐渐成熟。美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开始认识并控制污染损害的后果,开展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简称:NR-DA);欧盟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自2004年起实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简称:ELD);日本也建立了公害鉴定机制,并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当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较为完善、方法较为先进、程序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对石油泄漏、废弃矿场修复、有机化学污染等多种案例进行了鉴定评估,对其环境公益权益保障、生态环境恢复以及环境司法体系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内发展现状

国家环保部通过地方试点,持续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制度及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较晚,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在国家首批7个试点省市中,重庆、昆明两市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昆明市早在2010年就先行先试,率先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11年纳入国家试点。近年来,昆明市推动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格局,有效遏制了跨流域、跨地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昆明市依托市环科院成立了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获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自2009年开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以来,“鉴定评估中心”共处理案件17起,发出鉴定意见书14份。其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国内有关专家评为“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重庆市依照国家环保部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2012年依照“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思路,分别在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分工合作,建立起内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以及对外沟通协调机制。2012年4月,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市环科院2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同时被批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鉴定评估。重庆市渝北、万州区法院也挂牌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12年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完成了对非法向河流倾倒危险废物等6个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通过法庭审判形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深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环境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鉴定评估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也没有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更没有针对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管措施。

2.缺少可操作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

目前,2011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是指导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未结合具体环境污染特征,明确评估对象与内容,环境损害采用的标准主要是环评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要求相差甚远,环境损害评估对人体、生物和环境的短期、中长期影响的作用机理、损害情况等缺乏权威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进行评估。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保障的缺失

首先,缺少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制度保障;其次,缺少技术保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监测机构实施有效的应急监测,然而由于应急监测主要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对相应污染因子进行监测,这些污染因子往往不是监测机构的常规监测因子。需研究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技术和评估技术;最后,缺少经费保障。鉴定评估费用尚无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来源也尚未明确,再加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公益性,其工作性质及要求决定了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相对较高。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不完善无法与现行司法制度的衔接

借鉴重庆、昆明两市的鉴定评估工作经验来看,即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已经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然而从具体案例来看,评估结果要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往往难以完全达到司法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评估过程的合法性。鉴定评估的应急监测必须适应从单纯的环境监测到从事证据采集工作的转变,工作人员资质、实施流程和操作规范等,都必须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整合和规范;其次,鉴定评估方法的合法性。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尤其是中长期影响的评估方法和相关规范在国家层面都尚未有权威的标准,评估结果自身的科学性、权威性相对不足;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尤其是长期性、累积性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定,难以达到司法机关的要求;最后,环境应急与留取证据的矛盾问题。环境污染应急要求及时对污染泄露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化,而司法部门对犯罪证据的保留又有相应要求,这就要求鉴定评估必须及时、规范,及时收集证据并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

四、深圳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建议

1.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重庆、昆明等试点省市做法,现阶段以环保系统内部的科研单位、监测机构等为依托,联合组建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明确其职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性及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任务。同时,按照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司法培训,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使评估中心成为具有我市和区域内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

2.加快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试点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追诉主体;三是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分担和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实施对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环境损害社会救济。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上下联动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推动损害鉴定结论司法化进程。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研究

融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国家环保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特点,加快相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论证,构建一套科学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方式、认定原则、评估指标体系、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完善的损害鉴定评估框架和工作机制。

污染管理论文篇(7)

本次交流会将重点围绕水泥企业关注的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与污染预防,除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碳治理与减排等应用技术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现将会议征文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的主要内容

(一)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1、国际先进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控制技术及在我国的示范和应用;

2、国产先进、成熟、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在国外的示范和应用;

3、水泥工业除尘、脱硫、脱氮、脱氟系统工程典型案例与分析;

4、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治理现状与发展趋势;

5、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开发与应用;

6、水泥厂袋收尘器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7、脱硫除尘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最新研发与应用;

8、水泥工业高浓度煤粉的袋式捕集技术和设备;

9、大风量、长袋、低压脉冲除尘技术和设备;

10、水泥窑头、窑尾袋式除尘技术及高炉煤气袋式除尘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11、在水泥工业除尘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办法与解决措施;

12、水泥工厂加强除尘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设备运转率的经验和教训;

13、水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预防污染、节能减排的经验;14、水泥工厂贯彻ISO14000实现减排、提高环境绩效的经

验;

15、水泥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实现CO2减排的做法与经验。

(二)节能减排的新技术与新趋势

1、水泥工业节能减排新技术展望;

2、水泥企业低品位石灰石资源利用新技术;

3、水泥企业用回转窑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的新技术;

4、水泥企业利用外行业尾矿、工业废渣、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的新技术;

5、水泥企业采用新型多通道燃烧器利用劣质燃料、二次燃料的新技术;

6、水泥企业采用低NOX生成分解炉的预分解新技术;

7、水泥企业采用低NOX生成的燃烧新技术;

8、水泥企业采用除尘、除有害气体一体化的收尘技术与设备;

9、水泥企业开放场合粉尘控制新技术;

10、全密闭电石炉尾气治理及综合利用;

11、水泥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留壳改仁”改造低效率收尘设备的经验;

12、水泥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措施预防与控制污染的新技术;

13、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提高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与方法;

14、水泥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现CO2减排新的做法;

15、水泥企业噪声治理新技术;

16、水泥企业工业废水治理新技术;

17、水泥企业治理污染物高浓度、高含湿量、腐蚀性、爆炸性、粘性废气的新技术;

18、低温余热发电、高效节能粉磨(立式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高效低压损预热器、高效熟料冷却器、散装水泥、高效密闭输送等节能减排型水泥成套技术装备创新及产业化发展。

希望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根据征文内容撰写论文。

二、论文征集

1.本次研讨会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

2.个人简介:会议演讲者需提供3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供会场主持人向参会代表进行介绍。

3.论文要求:①采用A4纸规格,5号宋体字,每页42行,每行45字。一般不超过5页。文责自负。论文摘要在500字左右;②题目下方为作者姓名,单位,邮编;③会议只接收论文的电子版(或软盘)。;④论文截至日期为2009年3月1日。凡被录用论文,将汇编到题为《2009年全国水泥工业污染预防与控制技术及管理交流会论文集》中,同时论文作者获论文证书,参会人员每人一册。

三、主旨报告

1.环境保护部有关领导介绍我国“十一五”环保规划及当前环保形势和任务,国家水泥工业污染治理规划情况及大型水泥工业项目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内容;

2.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领导介绍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节能减排等环保相关管理规定。

四、特邀报告

1.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介绍水泥行业面临的环保形势任务及环保治理技术需求信息;

2.为了吸收与引进国内外的水泥污染控制方面的理念、技术与管理经验,特邀请国内外一批知名领导、专家参加会议,并做基调发言或重要学术报告;

3.专家就中国水泥工业的除尘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概括分析和总结,介绍已经推广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水泥清洁生产技术和综合的解决方案。

五、参会人员

1.管理部门:政府官员、行业协会、污染控制部门管理人员;

2.研究单位:水泥、环保、系统研究单位、设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监测机构、环评单位等;

3.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水泥装备制造企业、环保工程公司、脱硫除尘治理公司,环保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单位技术负责人、科技及管理人员等;

4.其他有意参加研讨交流的单位及人员。

六、会议安排

1.会议安排:会期3天,相关政策主题报告、专题报告、案例分析、分组交流2天,考察1天。

2.工作语言:会议期间主要用中文和英文交流,会场配备同声翻译。

3.有关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等事宜将于会前一个月准时通知报名参会人员。

七、会议联系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2)

联系人:

污染管理论文篇(8)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论文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污染管理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 F2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8-0142-05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23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水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一些地区已经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2010年2月公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显示,农业污染源是水环境的一个主要破坏者,其化学耗氧量(COD)的排放明显多于工业源,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目前对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层面,而从博弈论的视角来探讨这个问题还鲜见报道。

1 文献综述

随着各国政府对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水等污染的重视,点源污染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治理,而非点源污染,由于涉及范围广、控制难度大,目前已成为影响水体质量的重要污染源。非点源污染的概念是相对点源来定义的,点源污染即废水(包括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产生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染水)通过排水管道等途径直接进入受纳水体引起的污染[1],具有易于识别和治理的特点。非点源污染是指在降雨径流的冲刷和淋容作用下,大气、地面和土壤中的溶解性或固体污染物质(如大气悬浮物,城市垃圾,农田、土壤中的化肥、农药、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进入江河、湖泊、水库和海洋等水体而造成的水环境污染[2]。广义上,非点源污染包括城市非点源和农业非点源污染;狭义上,专指农业非点源污染。本文主要讨论农业生产行为中,因不合理利用土地、盲目使用化肥农药以及畜禽养殖超标排污等行为而导致的水环境污染,故采用狭义的概念。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始了对非点源污染问题的研究,逐步探索非点源污染物在地表、地下水体中的负荷及影响[3]。另外,国外在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的政策研究方面,运用经济学模型进行微观分析的研究成果也较多,其中有许多在实践中已得到了成功的实施,例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倡导以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化为基础的“最佳管理措施”(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BMPs);奥地利政府为促进农业生产中合理、有效地施肥,从1986年开始征收化肥费;美国科罗拉多州Dillon水库磷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用了点源与非点源污染交易计划[4]等等。

我国非点源污染研究始于80年代,研究内容主要涉及非点源污染负荷模型的计算与评价、污染削减控制技术、GIS模拟研究等方面[5]。基于大量的河流、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调查和水质规划资料,科研人员经过20多年的研究,已经在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的技术上取得了很多成果,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态拦截技术、畜禽养殖中的干湿分离技术等等[6]。

但实际从上世纪90年代末,学者们才开始关注非点源污染的政策研究,例如操家顺等提出点源与非点源排污交易政策,即允许用非点源控制方法代替点源的进一步控制[7];张巍、王学军等对非点源与点源之间的排污交易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8-9],如利用概率约束模型,在环境目标的约束下,探讨点源与非点源排污交易等经济激励政策;王晓燕、曹利平从正外部的补贴、对减少负外部的补贴及产品价格补贴等方面,对补贴对象、资金来源和补贴额度等方面进行探讨[10];另外,中国环境与发展国家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CCICED)于2004年完成的《控制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政策建议》从政策角度较为详细的对非点源污染控制、治理进行了指导。

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着重以博弈论的视角分析非点源污染控制及监管。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公敌悲剧”现象下的非点源污染制造者之间的博弈格局,提出以“集体表现”形式作为管理非点源污染的前提假设。第三部分的市场交易模型,是基于总量控制下的成本最优化分析,进一步验证单纯依靠点源治理来达到一定环境目标,其效率远低于通过市场的排污权交易。自然资源与环境价值评估是当前环境经济学的研究热点[11-12],其源于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以及对人的有用性,文章第四部分的政府监督博弈模型,将环境的评估价值作为非点源制造者在行为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结合环境治理中的奖惩机制分析对非点源污染控制的影响,这在运用博弈理论分析环境问题的研究中还很少涉及。

张蔚文等:基于博弈论的非点源污染控制模型探讨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8期2 非点源制造者的博弈格局

Garrett Hardin在公地悲剧[13]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个非点源污染制造者,存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双方都自觉“治污”时的成本分别为CA、CB,双方都选择“不治污”时的成本为0,不考虑排污者对环境的评估价值,由于治污成本必定大于0,则存在CA>0,CB>0。构造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最终得到唯一纳什均衡的解为(0,0),策略组合为(不治污,不治污)。另外,相对于点源污染,非点源的发生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复杂性等特点[14],诸多的不确定性使得个体对污染的贡献度难以辨别,因此,非点源污染的制造者之间以及与监管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情况下,博弈各方在生产行为中更容易出现“多放羊”的局面。由此,推广至多方污染排放者博弈,水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品性质,各参与者为了私利,致使水环境负荷超出了自我净化的能力,水环境严重恶化。

以太湖为例,近年来,太湖流域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大量聚集,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流域内主要河道和湖区的水质遭到严重破坏,水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公地悲剧”现象凸现。从已有研究来看,太湖流域针对点源污染治理的“零点行动”未能使水环境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其中非点源污染的贡献就是影响水质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15];李恒鹏等采用遥感与GIS方法,对占太湖入湖水量50%的浙西水利分区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估算,分析得出非点源污染在太湖流域地面水环境污染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16]。

从国内运用博弈理论分析水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来看,大多数文献并没有将点源与非点源污染对环境破坏的异质性区分开来,涉及非点源污染的文献少之又少。本文针对非点源发生的特点以及排污者个体贡献度问题,假设从集体表现的角度去设计政策,建立一个在集体监督和执行基础之上的环境税或补贴机制[17-18]。通过集体监督执行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集体道德风险问题,其基本思想就是:仅仅观察排水处的污染情况,当非点源污染对总污染的削减量达到一定标准时,集体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得到补贴;如果排污削减达不到标准时,每个人将被课以罚金或税收,金额等于治理超出标准外污染物的成本。这样,将人的个体努力与总的污染控制产出目标相联系,就可以将非点源污染的控制等同于点源污染的控制,不同的是,非点源治理的责任由集体中所有人共同承担。这一假设正是本文以下两个模型展开、分析的基础,对于市场博弈模型中的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该假设侧重于集体监督和执行的概念,即制造点源污染的企业与农业非点源制造的集体之间进行交易,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验证了该假设的准确性;而对于政府监督博弈模型,该假设更侧重于集体监督和执行基础之上的奖惩机制。

3 非点源污染控制的市场博弈模型

在传统的水环境污染治理中,农业生产活动所带来的污染一直被忽略,点源(企业)要完成所有的污染物削减目标。但受污水处理技术、相关设备成本和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点源污染削减空间有一定的限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提高环境目标,其边际削减成本也会急速增大,这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随着非点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非点源污染在控制技术和可行性研究上已趋于成熟,并且削减成本在一定范围内也低于点源污染削减成本,日本琵琶湖治理过程证明,削减非点源磷的费用仅为点源治理的1/6[19]。

排污权交易,即先在指定区域内,设定污染物削减总量不低于一定量Q0,该区域内部各污染源之间(包括点源-点源、点源-非点源、非点源-非点源)可以通过购买方式相互交换排污权指标,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有无偿、有偿两种方式。一般来说,当总体污染水平不变而边际削减成本存在异质性、减污难易程度不同时,基于市场的机制将比其他工具更为有效。假设总削减目标既定,以总削减成本最小为目标,不考虑双方交易费用,彼此的边际削减成本是透明的,如图1所示,反映的是非点源边际污染削减成本总是小于点源时的排污交易效率。

Q0≤Qn+Qp其中Q0为削减排污量目标,Qn、Qp分别为非点源削减排污量和点源削减排污量。图1中,传统治污模式下的Q0完全由点源污染承担,总的排污削减成本为ODQ0区域,由于点源与非点源削减成本的异质性,非点源相对点源有削减成本的优势,在污染削减总量既定的条件下,市场上排污双方有交易的可能,两者要达成均衡条件为:Qn+Qp=Q0

trading and the traditional mode削减成本与非点源边际削减成本相等,同时两者的排污削减量为Q0,此时达到成本最优。点源和非点源削减成本分别为OBQp、OCQn区域,由于参与者双方成本函数相差很大,因此相对于点源完全承担削减总量的成本,交易后的削减总成本明显下降。

4 非点源控制的政府监督博弈模型

水资源拥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必须有政府的干预才可能提高效率。在非点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和非点源排污集体构成排污博弈事件中的两个参与人。政府为维护自身声誉设法控制水污染的形势,排污者因考虑自身生产成本缺少治污的经济动力。假设政府监督管理成本为m,因采取非点源污染监管所获得的声誉增加值为r,相反若政府不采取对污染的控制监管措施则声誉值降低r;非点源污染排放达标时的治理成本为c,同时若非点源污染削减总量高于合约规定的额度时,非点源排污集体还可以得到由政府给予的环境治理补贴,金额为s,相反,若非点源排污量超标,该集体应受到治理不当的惩罚,需缴纳t数额的罚金,即环境税。另外,考虑到水资源对公众(包括非点源污染制造者)的环境价值,设水环境评估价值为e,即超标排放会导致水环境的价值损失e,但由于环境价值评估的主观性,当环境状况改善时,公众不能立刻作出新的评估,因此排污达标时不考虑环境价值的增加值。

对支付矩阵分析可知,该博弈图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现在从定义出发求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设非点源集体排污超标的概率为x,达标的概率为(1-x);政府监管的概率为y,不监管的概率为(1-y),x,y分别满足0x1,0y1。

非点源排污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当y<(c-e)/(t+s)时,U/x>0,即当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小于一定值时,其期望效用与超标排放概率成正向关系,非点源制造者倾向于选择超标排放;相反地,当y>(c-e)/(t+s)时,U/x<0,非点源排污者更倾向于选择治理污染,达标排放;当y=(c-e)/(t+s),排污者对排污与否持无所谓态度。

对y进行分析,y/c>0,即政府对水环境的监管概率与非点源治污的成本呈正相关关系,即非点源污染的治理成本越高,排污者基于内在经济动力越倾向于超标排污,此时,政府也越倾向于采取监管措施;另外,分析结果还有y/e<0,y/t<0,y/s<0,从这三个式子可以看到,政府对水环境监管概率与水环境的评估价值、超标排污的罚金(环境税)以及环境补贴的金额呈负相关。水环境的价值评估可以通过调查非点源排放者的支付意愿来获得,在此,非点源排污者对环境评估的价值越高,政府倾向于降低监管的概率;若非点源污染排放超标时,政府对排污集体征收的环境税罚金t金额越高,处罚力度的越大,政府监管的概率越低;若非点源排污集体积极治理污染,使得排放达标,获得相应的补贴金额s越高,政府也会降低监管的概率。

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对y求偏导得,V/y=x(t+s+r)-(m+s-r),令其偏导等于0,即有:x=(m+s-r)/(t+s+r)。

当x<(m+s-r)/(t+s+r)时,V/y<0,政府部门对水环境倾向于不监管;当x>(m+s-r)/(t+s+r)时,V/y>0,政府部门针对水环境的污染倾向于采取监管措施;当x=(m+s-r)/(t+s+r)时,政府对是否采取监管措施持无所谓态度。

对x进行分析,x/m>0,即非点源排污集体超标排污的概率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呈正相关关系,政府部门为保护水环境而采取的监管、监测成本越高,则非点源排污集体超标排污的概率越大;另外,对x的分析结果还有x/t<0,x/r<0,从这两个式子可以看出,排污者超标排污的概率与超标排污罚金的金额t以及政府的声誉变动值r呈负相关,即政府部门对超标排放的惩罚金额越高,排污者超标排放的概率越低;如果政府因不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监管措施)而失去(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政府部门声誉变动值r越大,排污者越倾向于降低超标排污的概率。由于x/s=(t-m+2r)/(t+s+r)2,其正负号由超标排污的罚金t,政府监管成本m及政府声誉变动值r共同决定,在此不作详细的讨论。

5 结 论

本文从著名的公地悲剧现象出发,分析了非点源污染制造者之间的博弈格局,提出以“集体表现”的形式对非点源污染进行管理和控制,该假设也是市场及政府监督模型的前提条件。在市场博弈中,非点源污染在削减成本上具有相对优势,加之点源污染治理受治污技术、成本的限制,假定排污削减目标一定的情况下,以成本最优的原则进行点源-非点源排污权交易是可行且有效率的;政府监管模型下的混合博弈结果显示,合理的环境补贴和惩罚机制能够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政府对自身声誉及公众形象的重视及维护也会降低非点源污染发生的概率,从非点源污染制造者的角度,公众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价值的认可,非点源制造者超标排放的概率也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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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ing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Control from the View of Game Theory

ZHANG Wei-wen1 LIU Fei1 WANG Xin-yan2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29, China;

污染管理论文篇(10)

 

一、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 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进而达到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其中, 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 2004 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 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二、我国现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1. 环境污染防治缺乏综合性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 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2]。

2. 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 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 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 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4]。

3. 法律调控机制中的公众参与不足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 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 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6]。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构想

1. 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 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 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2. 重视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 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 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 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 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引进市场经济原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改革贷款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贷款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增设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得到实现。

4. 扩大环境民主, 落实公众参与机制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过, 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程序、参与效力等保障手段规定得不太具体, 影响到公众对环境污染监督的积极性。因此, 应进一步扩大、细化公众参与机制, 保障公众的环境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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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篇(11)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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