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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临拆违工作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0 09:32:52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1)

工作目标: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以《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的“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为目标,力争3至5年内对城区所有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通过坚决有效地开展拆墙透绿、增加城市绿地活动,增加城市园林景观,美化市容市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塑造城市形象,全面加快梅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基本原则:拆墙透绿、增绿工作要按照整体推进,确保实施效果,政府组织帮助,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工业沿线各单位应自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尽快开展围墙改造,并及时拆除临时违章建筑,做好配套绿化工作,对拒按规划实施拆除的临时违章建筑,政府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

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内容包括:实施路段沿线进行拆墙透绿、拆违建绿、拆临扩绿、见缝插绿、退地还绿,积极推广建筑物墙体、屋顶等立体绿化。具体任务为:

(一)凡临街的实体围墙、到期临时建(构)筑物及违章建筑,原则上应全部拆除,按规划审批的建筑红线位置设置透视墙,墙内建设绿地,墙外尽可能增补绿化。建设中凡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需持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再到市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街实体围墙改造应与庭院绿化统一设计、同步实施,沿线各单位、居住区和个人按照审批的绿化方案完成各自的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确保透绿部分做到整齐美观、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景观效果显著。

(三)新建、改建项目的施工围墙应按相关设计标准实施,加强绿化效果控制,在保证人行道正常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在文化墙外建设临时绿化。在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不设置围墙,如确有必要设置,必须是通透式围墙,且在工程竣工之日内按规划审批要求拆除所用临时设施并完成透视墙建设。

(四)严格控制城市主干次道临街临时建筑的审批,禁止利用临街房屋,破墙、破窗开店的行为。

(五)城区主干道两旁沿线闲置3个月以上、且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面积在XX平方米内且实施条件较好的待建闲置空地,业主应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实施绿化,并负责养护管理。业主不按规定实施绿化,造成闲置土地卫生脏、乱、差影响市容市貌的,以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园林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方式进行处理。

(六)按照“在绿化上多做文章”的思路,对道路沿线实施插绿补绿,墙内外同时建设绿地,增加绿量,形成道路绿化、街头绿化与庭院绿化有机结合的景观效果。同时积极尝试立体绿化,对实施路段沿线的单位选点进行墙体、屋顶绿化。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成立梅州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和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市拆墙透绿、增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下达全市拆墙透绿、增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核准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拆墙透绿、增绿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及奖励。

(二)拆墙透绿、增绿工作以梅江区政府、梅县政府、梅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拆墙透绿工作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对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城市主干道沿线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找出差距,查遗补漏,编制各自3—5年工作实施方案并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同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沿线实体围墙的改造及拆除后的建绿工作。

(三)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对涉及项目沿线范围内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摸底工作,对违章建筑和超越期限的临时建筑下达拆除通告,对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由市城监支队强制拆除。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2)

救助对象为因城区征迁拆迁拆违而出现住房困难,且具有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主要措施

(一)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家庭和居民,可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发放补贴或进行实物安置。

1、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城市拆迁户,且自愿接受小套型住房安置的,由各区按照马政(2009)73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

2、对居住在被拆除违章建筑中的住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发放补贴或进行实物安置:

①被拆违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

③拆违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对拆违中出现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的住房困难补助。

对居住在被拆除违章建筑中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具有本市城市常驻户口,拆违后又无其它住房的,可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和办理程序按马房〔2012〕16号文件执行。

对已征迁的农村征迁安置户,因安置房未按期交付而搭建违法建设,或租住违法建设作为唯一临时过渡住房的特殊困难家庭,违法建设拆除后租不起房屋的,各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可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具体的救助政策由各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自行制定。

(三)加快征迁安置房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区要集中建设一批临时过渡安置房,帮助租房困难的家庭解决过渡住房问题。

(四)市住建委会同各区组织房屋中介机构,召开租房专场推荐会,集中提供房源,帮助被征迁户租房。

(五)各区要积极组织乡村干部,鼓励和动员被征迁户投亲靠友,解决临时过渡住房问题。各区、各开发区、各单位要动员企业积极为拆迁拆违后无房居住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3)

为加强对违章临时建筑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特成立违章临时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城建局副局长王军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区整治工作指挥部的决策和要求,制定违章临时建筑整治方案,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协调,情况汇总,检查督导,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指挥部汇报。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章临时建筑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本辖区违章临时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街道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组织精干的整治队伍,在行政执法及规划、国土房屋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对违章临时建筑实施拆除,并做好宣传教育和被拆除对象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区城建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与房屋分局负责对违章临时建筑物进行及时确认。凡未经规划、城建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条件建设及超过批准时限的建筑物均作为违章临时建筑予以拆除。

(四)区行政执法局及规划执法部门要按照市、区违章临时建筑整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对各街道辖区内的违章临时建筑拆除工作的具体指导,与各街道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力以赴做好拆除清理工作。

(五)公安分局负责为违章建筑整治提供治安保障工作,加大对居住在违章建筑内各类人员的清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抗法行为,确保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六)工商分局负责违章临时建筑所涉及的营业资格认定、废止等工作。

(七)交警大队负责违章临时建筑整治过程中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八)区政府法制办、局负责做好与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接待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在前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拆除临建的基础上,对迎宾线路、主干道两侧、宾馆酒店、大型会所及旅游场所周边的违章临时建筑进行清查并予以拆除。

第二阶段(9月10日——10月31日)集中拆除街巷路、居民区内的违章临时建筑。

(二)具体安排

1、动员部署:8月15—16日制定违章临时建筑整治工作方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7日—10月31日在全区统一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3、总结表彰:整治工作指挥部对全区违章临时建筑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奖,同时建立防止乱搭乱建长效管理机制。

四、具体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整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成立各自的专门队伍负责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各负其责,主动参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4)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

(三)被拆迁房屋状况;

(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

(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应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准予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重新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受理裁决申请的机关应当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裁决进行。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己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需要迁移树木、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当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目录及相关资料。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剩余批准年限除以临时建筑批准年限,乘以临时建筑工程造价计算补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二)搬迁期限、搬迁补助费金额及支付期限;

(三)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位置、户型、结构、建筑面积;

(二)搬迁期限、搬迁补助费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安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通知方式;

(五)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期限;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法;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非住宅共用的,按照住宅、非住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分别补偿;不能区分的,按住宅和非住宅各占建筑面积50%的标准予以补偿。

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管道等设施,应当按照现行安装费用予以补偿。

对被拆迁人种植树木、花草、绿地的补偿,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三十五条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第二次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

拆迁人不得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重建超过补偿金额的费用,由被拆迁企业承担。

第四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条拆迁无产权关系证明、存在产权纠纷或未确定遗产归属等产权不明的房屋及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拆迁房屋产权明确或产权人下落查实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的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截止日期起计算,建设项目为多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建设项目为高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建设工程合理工期。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际过渡期,自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至回迁之日止。

第四十四条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不能自行解决周转房的,由拆迁人解决。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必须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五条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拆迁房屋所发生的搬运、误工等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期间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计划等部门按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和公布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5)

县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长期以来。特别是县城规划区,由于群众遵纪守法、执行规划的意识较为薄弱,加上一些部门在执法及管理工作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不严,打击惩治不力,滋生了违法建设现象长期泛滥的势头。据调查统计,从2003年起至今,县城规划区内共有违法建设413户,占地40672.88㎡,建筑面积82083.78㎡。其中,新占地建房179户,占地23606.23㎡,建筑面积42267.5㎡;拆房建房105户,占地10557.27㎡,建筑面积24658.04㎡;屋顶加层101户,占地2235.59㎡,建筑面积14745.24㎡;新占地刚建基础的28户,占地4273.79㎡,部分已建建筑面积413㎡;非法交易取得土地建房的69户,占地7300.02㎡,建筑面积约15000㎡。对此,根据《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意见》遵党发〔2010〕45号)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为维护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二)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坚决杜绝“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坚决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界定,由县住建、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并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决定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违法建设3-7日前,拆除通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对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筑率先拆除,坚持在执行政策上更严于一般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同时介入,对其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及时处理,情形严重的加重处罚。

(五)坚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违法建设行为,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房开”,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实施范围

(一)查处违法建设的范围及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违反县城规划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建设。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时间及类型划分

1、时间划分

(1)自2003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凤府发〔2003〕24号)文件下发以来,对非法交易土地建设和其他违反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实行分类处理。

(2)自2010年10月27日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调查登记以来,凡顶风违法建设的,一律加重查处。

2、类型划分

(1)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对形成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拆除,但可以视其情况给予补助。

(2)其它情况形成的违法建设,可以视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打击整治违法建设的态度等情况,实行拆除或处罚后补办手续。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

1、拆除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一律实行拆除。

(1)在非法交易土地上产生的违法建设和“黑房开”建设的违章建筑。

(2)2010年10月27日之后顶风修建的违法建筑。

(3)不能满足建筑安全质量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

(4)本村本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违法建筑,对其既符合规划又不影响近期建设的可保留一处供其居住,经处罚后补办手续,其余的一律拆除。

2、处罚后补办手续

对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只要不违背规划和影响近期建设,由业主申请房屋质量鉴定,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可以按处罚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然后补办手续。

(1)本村村民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和房屋质量安全规定的。建筑面积300㎡内(含300㎡)的,按下限处罚补办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的,按上限处罚补办手续。

(2)违法加层的,在2010年10月27日前修建完毕,符合上述条件,且未被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以执法单位能否提供证据为依据)。

3、对新占地开挖基槽或刚建基础以及临时建筑物,由县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四)法律、政策依据及证据(证明)提供

1、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执行;

2、对罚款后补办手续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执行;

3、现实工程造价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相应规定为依据(按600元/㎡执行);

4、土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5、乡镇、村、组出具的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政策性建设的原始依据;

6、具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使用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鉴定报告”。

上述4、5、6项所指依据须由当事人提供。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总体时间为本方案行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分为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实施拆除、完善巩固三个步骤。

(一)政策制定和宣传发动(2011年3月1日前)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措施及政策,召开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宣传引导,动员发动。

(二)实施拆除(3月2日至8月31日)

1、自拆和助拆阶段。有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派员到现场督促自拆。对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由违法户申请,并与拆除公司自行签订协议,县整治办组织拆除公司帮助实施拆除。公安、住建、国土、龙泉镇等相关单位、部门要全力组织力量维护助拆现场秩序,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和现场施工安全。

2、强拆阶段。对在限期内不配合、不支持、不主动拆除的违法建设重点户、典型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有偿聘请拆除公司实施。实施中,对典型案件的处置,邀请县四家班子领导亲临现场,开展集体决策指挥。龙泉镇和县维稳办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做好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各项维稳工作。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全程参与强拆工作。

自拆、助拆和强拆过程中,根据县委明确的意见,由县四家班子各明确一名领导,召集、住建、国土、司法等部门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领导到县局坐班接待,统一负责宣传、解释,做好维稳工作。强拆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负责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完善巩固(9月1日至12月31日)

1.违法建设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

2.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3.县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前阶段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五、补助政策

按照尊重历史,坚持政策、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对限期内自行拆除或主动助拆的违法建筑,可以按一定建设成本进行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违法建设拆除后的补助

1.对非法交易土地形成的建筑,仅系满足自己居住,不存在出租、销售、囤积房产现象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按500元/㎡进行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的拆除费。

2.对非法交易土地产生的“黑房开”,若建成的房屋还未销售,能主动向县治违办交待清楚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在限期内拆除的,按500元/㎡予以补助;若已销售的,可对购买非法房产的购房户按500元/㎡进行补助,但购房户要提供购房协议、收款票据并配合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否则不予补助。对“黑房开”,要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加层建筑拆除后的补助

1.凡在2010年10月27日前违法加层,经确认必须拆除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30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5元/㎡予以补助。

2.凡在2010年10月27日后顶风违法加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按220元/㎡予以补助,经助拆全面拆除其建筑,按145元/㎡予以补助。

(三)本村本组一户多宅经确认拆除的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面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600元/㎡予以补助;助拆的需扣除拆除公司拆除费。

(四)对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后经核实无房屋居住的住户,可在集中安置区享受高于房屋建设成本价低于市场价(1400元/㎡)的优惠政策购一套80-120㎡的安置房。安置房在18个月后交付使用,超过18个月的,可享受过渡房租费。

(五)凡经政府的违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助。

(六)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扭成一股绳,下大决心全力以赴拆除违法建筑,坚决彻底整治这一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常设机构,固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县编办要抓紧申报审批成立规划执法队,明确8名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3、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确保治违工作正常开展。要按本方案的预算,确保补助费、拆除费、建筑废渣清运费和工作运转经费,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健康有序促进工作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订本部门拆违的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物,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拆违现场,该出面而不出面、该面对矛盾和责任而退缩的干部职工,是一般干部职工的,对其实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停职,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随后完善手续。

2、凡违法建设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单位全权负责,治违指挥部配合。若限期不能拆除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如一纵大道、有机食品城、工业园区等)的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牵头实施,“治违”指挥部配合。

4、在本次实施的打击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对因正常工作产生的一切矛盾、问题和意外事件的责任,一律由组织承担。

5、对非法交易土地进行“黑房开”的干部职工,违法建筑拆除后一律不予补助,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对其展开调查。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各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要坚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设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严禁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上下一心,政出一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违法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公布“拆违”整治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任务量大,各部门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违法建设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登门入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6)

一、迅速行动,构建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

“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是个系统工程,三项工作密不可分,牵扯到方方面面,许多工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在区级层面上,成立“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的指挥部,由我总负责,由松殿同志任总指挥,孙毅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伯乐同志任总督查,负责整个面上的工作指挥调度督查。结合这三项工作的要求以及区里存在的突出问题,下设村、社区整治、占道经营整治、“五车”整治、“六乱”整治等13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区领导统筹安排“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的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作为每个小组的牵头单位,镇、街道、园区、管理处分别作为每个小组的责任单位,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做事。要按照会上下发的文件要求,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领导,落实到每个牵头单位,落实到每个镇街、园区、管理处。在基层层面上,各镇、街道、园区、管理处要参照区里的模式组建相应机构,充分调动村、社区力量。尤其是要迅速将综合执法大队队伍建立起来,原则上镇、园区成立15—16人左右的综合执法大队,街道、管理处成立7—8人左右的综合执法大队,其成员由区里下派人员和镇街、园区、管理处抽调人员共同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由镇、街道、园区、管理处的分管领导担任,让基层真正有执法办事能力。总之,不论是责任领导,还是参与人员,不论是牵头部门,还是责任部门,都要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做到工作有人过问、任务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确保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尾巴”。

二、背水一战,紧急进入战斗状态

对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市里的态度非常鲜明和坚决,就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只能前进、不容退缩。周三在全市动员大会上,文涛书记强调要以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信心和决心,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夺取“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的全面胜利。我区在去年的考核中扣分最多,排名垫底,形势相当严峻,局面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全区上下一定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的良苦用心,充分认识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投身到这一关乎当前形象、关系未来发展、事关百万人民福祉的活动中来,不争论、不犹豫、不徘徊、不推诿,打好这场检验我们青山湖区干部群众政治觉悟和能力水平的“决胜战”。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工作力量的摆布上。毫无疑问,从现在开始到九月份,“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也是与征地拆迁、维稳、项目建设同等重要的工作,从现在开始,在保障征地拆迁、维稳、项目建设工作的同时,大家要统筹好,把主要时间、主要精力、主要资源、主要人手投向这些工作。衡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领导有没有政治意识、大局观念,关键就要看这个时候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与区委区政府“同频共振”,是不是为区委、区政府挑了担、分了忧。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领导亲临一线认真谋事上。各小组牵头区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率先垂范,认真谋划,深入镇、街、园区,靠前指导和强势推动“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协调基层解决难点问题,领导好一方发展,服务好一方百姓,保障好一方平安。各镇、街、园区和区直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针对本单位承担的任务,一项项抓好细化分工,定责任、定要求、定时限,带头到一线抓好落实。做到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切实把“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各项任务完成好。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全员发动上。从周一开始,除窗口职能部门、执法部门、招商部门外,其他所有区直部门,必须下派不少于2/3的人员力量,每天至少保证半天时间,投入挂点镇街、村社,协助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停车秩序整治、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户外广告整治等各项工作,并服从属地单位的统一领导、安排和管理。各镇街、园区、管理处在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房屋征迁、维稳等工作的前提下,也要安排不少于1/2的人员力量投入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一线去。同时,要坚持“开门”搞“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推广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小蜜蜂”志愿者服务、“小手牵大手”活动;广泛组织各类志愿者“上路段、进小区、守道口、站岗点”,全面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要注重发挥村社的作用,加强村社的管理,切实通过村社来发动群众参与,把那些热心公益的老干部、老职工、老党员发动起来,让社区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让村社这个城市的“细胞”健康强大起来。进入战斗状态体现在宣传及时跟进上。区委宣传部要围绕“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魅力934”、政府网站、条幅、展板等各种载体,及时报道工作进度。通过定期开展“最美社区和最差社区”、“最美背街小巷和最差背街小巷”等类似的评比活动,对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做法予以褒扬肯定 ,对“不作为”的现象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镇、街道、园区、区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制作标语、设置公益宣传栏、广告牌等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社会宣传要铺天盖地,城区公益广告牌以及单位、村社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版面等宣传阵地要重新清理、及时更换宣传内容,要在沿街店铺LED显示屏上投放宣传标语。并通过移动、联通、电信和社区短信平台发送工作信息,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的良好局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全面开展,但我区相关宣传工作有些还没有及时跟上,请宣传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切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动真碰硬,建立有效的受理、运行、督查、问责机制

“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是苦事、难事、累事,是需要开动脑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才能做好的工作。在此过程中,要建立四个有效的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受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受理机制的前提就是要有快速发现问题的渠道,从我们自身来讲,就是要积极探索城市管理徒步巡查制度。数字城管网格责任人定时徒步巡查,认真履行发现、处置、上报和核查职责,加强与责任网格内单位、居民的联系互动。建立城管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城管指挥中心为平台支撑,组建3—4支应急队,做到“有案查案,无案巡查”。从外部监督来讲,我们要积极鼓励群众通过民声通道、网络平台、媒体等渠道反映“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的问题。按照“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投诉必理、举报必查”的原则,搭建“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统一受理平台,调配专人负责从各受理渠道反映来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受理平台对收集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采取“交办函”等形式分解到各小组,通过各小组定人、定责、定时处置和解决突发问题,并向受理平台反馈解决情况。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我们这些工作组、下派的干部以及镇街、园区、管理处去听取问题、查找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现在,我们的各项工作,包括经济运行、创文保卫、稳定等等,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我们要借这次“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来彻底扭转我区的被动局面,更要借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转变工作作风入手,立说立行、实在实干抓好当前各项工作。“治脏治乱、创文保卫”工作说容易并不容易,说难其实也不难,只要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大家一门心思扑上去,端正思想认识,把钱用在百姓身上,把钱花在整治市容市貌上,这项工作是能做好的。二是建立管用的运行机制。要着力解决“管不好”的问题。以前,我们有些部门汇报工作时,一说到希望加强某一方面工作,基本套路就是要求增人、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领导要是不答应,就说你不重视这项工作。客观的讲,做好各项工作,包括“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增速提效,要围绕解决具体问题,多想办法,多出新招、实招和高招。一方面我们要把各级干部派下去、沉下去,另一方面也要借鉴环卫清洁的“花钱买服务”的思路,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积极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参与到“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来,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过程监管”,不能一“包”了之。在这一点上,大家一定要继续摈弃封闭、狭隘、保守的观念,实行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地大开放,更好地借助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督查机制。由伯乐同志任“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总督查,下设若干督查小组。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群众组成“巡查团”,开展专项巡查。督查小组要每两天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曝光等形式,跟踪问题并要求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起工作台帐,第一时间深入现场督查督办,并进行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场激烈的角逐较量,一定要严肃纪律。既要督查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也要督查牵头的区级领导;既要督查各小组,也要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来督查,要想办法聘请省市电视台组织专门的拍摄班子,进行24小时的督查、暗访,重点督查街面卫生、领导干部作风等。四是建立刚性的问责机制。纪委监察部门要把“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纪律检查和效能监察范围,作为“执行力提升年”活动重要方面,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影响全区“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追究其失职或渎职责任。要制订具体奖惩办法,严格奖惩,对在“治脏治乱、创文保卫、拆违拆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负责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7)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运作模式

1.属市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拆迁业主或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2.逐步推行拆迁制度。逐步推行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受拆迁人委托,开展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实施搬迁等具体业务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拆迁人、拆迁公司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实施拆迁。

(二)加强拆迁许可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拆迁许可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实的,依法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加强拆迁规划监管

拆迁人应就新建安置社区的选址、总平面图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被拆迁人及规划、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安置社区的选址、规划(含绿化、物管用房、停车等配套设施)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经批准,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不得擅自变更。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三、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1.统一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住宅、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房屋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10%的购房补贴;营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5%的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4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法实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统一产权调换原合法面积内的补差标准。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合一补偿,并以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合法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成区内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须实行异地安置的,按地域差异结算价差。除此类情况外的安置,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补偿安置政策,原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砖木20元/㎡、其它30元/㎡),不计楼层价差;营业用房100-200元/㎡(根据安置口岸确定)。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则以双评估方式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3.统一基本住房保障线。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的,应采取适当优惠的办法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迁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积应计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200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空挂户、户口已迁移(分户)或他处有房屋的,不得纳入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范围计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实际家庭人口据实计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不超过150㎡计算。

4.统一产权调换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积,但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被拆迁人所选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建安成本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20㎡以上30㎡(含30㎡)以内的,按投资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费用、税费、配套设施费用)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

被拆迁人所选安置营业用房超出原有营业用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拆迁时市场价格的70%结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5.统一经营性住宅的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统一生产用房的拆迁原则。生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企业需重建生产用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区两级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7.统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拆迁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补助。对过去已形成的违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残值收购和补助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补偿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水、电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装;其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按原户头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原有上述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工程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所调换的安置房需安装上述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对拆迁范围内的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资府办函〔20*〕2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同时维护正常拆迁秩序,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可以户(产权户)为单位,对林木部分实行据实清点结合最高限额包干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金额。

(三)政策性补助

拆迁政策性补助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详见附件1、2)。被拆迁人领取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之和不足260元/月?产权户且他处无房屋的,按260元/月?产权户的标准给予保底补助。

(四)政策性奖励

1.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根据其实际提前搬迁天数按100元/天?产权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房屋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章建筑、且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原合法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以上、人均30㎡(含30㎡)以内部分的面积给予2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2.返迁奖励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返迁奖励。

(五)安置房建设、交付及“三证”办理

1.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装修

安置房建设须符合建筑质量规范,并应按基本交付标准实施室内装饰装修(见附件3)。严禁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期间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设施。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体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区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按安置社区实际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社区业主委员会1元/㎡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安置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形式、收费等事宜。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安置社区纳入社区管理。

4.安置房“三证”办理及税费缴交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人应予配合。

“三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

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力度,对违背政策乱开口子的拆迁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吊销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载入不良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必须载入,杜绝扰乱拆迁秩序和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依法拆迁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8)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实施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四)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五)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六)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过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设工期、竣工验收期限之和核定。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在建工程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在建工程的补偿,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资格等级条件。

第十一条、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区域外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地点、档次、户型、结构情况,或者规划批准拆迁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面积;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解除的内容。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所调换房屋的产权证。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房屋拆迁评估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同一拆迁范围内同类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同一种估价方法。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二十条、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的评估报告。

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拆迁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五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当根据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货币补偿金额;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改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产权比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持有部分产权的购房人予以补偿安置,并对持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二倍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应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内的,过渡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过渡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逐月发放。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租金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处以被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委托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袒护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拆迁公告的;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9)

1.集镇主、次干道两厢及临街房屋屋后;

2.园永干线公路及连接线周边;

3.大溪河、宝山河岸100米范围内;

4.集镇近期建设控制区域;

5.各村(社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居民生产生活品质的违法建设及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仓储、加工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环保的生产经营场所;

6.各级领导交办督办的工作任务。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建设规划办 国土所 城管办

综治办

林业站 水管站 派出所

项目交通环保办 安监站

工业经济办 各村(社区)

按照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的拆违控违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联动配合机制。按照拆违拆旧全年工作目标,划分拆违控违工作责任区,建立网格化考核机制和联点考核责任制,由镇拆违控违领导小组负责工作调度、督办,实施片区清零,确保拆违拆旧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具体职责分工:

建设规划办和城管办负责集镇规划区(含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日常巡查和拆违控违工作;

国土所负责集镇规划区外日常巡查及拆违控违工作和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旧宅拆除工作;

项目交通环保办负责公路两侧15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及违法建设管控,拆违控违协助工作;

水管站负责大溪河、宝山河等重点流域沿岸100米建筑控制区内日常巡查及违法建设管控,拆违控违协助工作;

安监站、工业经济办负责集镇范围内企业内及周边建设的日常巡查及违法建设管控,拆违控违协助工作;

林业站负责占林地建设审批把关和木材加工企业违法建设的管控,拆违控违协助工作;

综治办、派出所负责拆违控违工作的维稳和处突工作,依法处置阻碍执法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各村(社区)负责对所属网格辖区内所有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和把关,所有历史存量违法建设的摸底造册,拆违拆旧房屋的文字图片信息收集,掌握拆违当事人思想、行为动态,积极化解相关矛盾。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拆违拆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各村(居)民委员会,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拆违控违第一责任人主体单位的工作责任,加强日常控违巡查,完善控违工作机制,对新增违法建筑实施动态拆除和“零指标”管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精心组织,营造氛围。以建筑工地围挡宣传标语、村务公开栏、单位黑板报、召开例会、短信飞信微信群发新媒体发送讯息等各种形式定期向各村(社区)、市直驻镇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10)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规划区域专项整治月行动的领导,我镇成立禁违拆违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镇党委委员任常务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督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影响城市规划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得到有效治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四、整治范围

所有集镇规划范围。

五、整治对象

1、临时抢搭建的各类棚亭和临时建筑;

2、新开工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

3、存量违法建设复开工的;

4、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

5、经查明属小产权房开发的。

六、时间及进度安排

此次行动从2013年5月10日开始,至2013年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0日至20日)

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召开宣传工作会议,制作宣传传单和手册,并利用宣传车、宣传栏、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达到人人知法懂法的目的。在宣传的同时要对各村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做到不漏一户。

(二)自拆阶段(5月21至30日)

各村要通过宣传教育,上门给违法建设户讲清政策、说清形势,将违法建设的危害和后果告知违建户,鼓励违建户自行拆除。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1日至6月30日)

在整治期间所有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一律;2层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拆除;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拆违行动时,镇主要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靠前指挥。

(四)工作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建立从源头上禁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以及查处违法建设违纪违法人和事的行动的常态整治机制,真正实现“110”工作目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要上门入户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拆临拆违工作方案篇(11)

(一)案由类型呈现多样化。

这类案件中,案由直接涉及拆迁纠纷的占约30%,另外占到约70%的案件,我们称其为拆迁间接引发的纠纷,案由类型涉及较多,主要包括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等,仅从案由来看,似乎和拆迁并无关系,实则不然。如王某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王某于九十年代末时将其所有的某村房屋出售给非本村的李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该村面临拆迁,为获得高额拆迁补偿金,追求利益最大化,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从而引发纠纷。

(二)纠纷多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

综合分析这类案件,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包括当事人直接对补偿金异议引发的纠纷,也包括因诉争房屋即将面临拆迁,促使当事人对高额补偿金产生一种预期占有,从而引发的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案件纠纷。可见,无论属于对既得补偿款的不满,还是对预期补偿款的占有,都与经济利益密不可分。

(三)农村拆迁矛盾相对突出。WWW..cOM

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涉及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拆迁和征收的,当事人亦多为村民与村委会,也有少部分当事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相比较来看,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较少。这主要是由通州区地处农业区,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以及近年来政府实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等工程项目等特点所决定的。

(四)案件审查结果多为不立案。

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均为不立案,同时由于这类案件的案件事实一般相对清楚,故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再到检察院申诉历时较短,一般为两年。而对于个别案件的裁判稍有瑕疵,又不足以引起抗诉或再审的,一般可以通过给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矛盾产生原因分析

(一)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后补偿标准不一。

拆迁中大量房屋土地性质的变化导致拆迁适用法律、政策的争议,造成由拆迁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引发的拆迁补偿矛盾。一方面,转化性质的土地上的拆迁除要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涉及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地上附属物补偿、家禽果树补偿等,往往情况较为复杂,但补偿安置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补偿标准也不尽统一;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块地、同一拆迁项目涉及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时,因拆迁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势必会造成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易引发拆迁矛盾的产生。

(二)基层组织作为力度不适当。

尽管基层组织不是拆迁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但拆迁过程中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都是由基层组织来承担的,在面对上级组织和群众这一“上下矛盾”时,基层组织应当充当切实履行职责、协调上下关系、积极化解矛盾的中间人角色,但实践中有的基层组织工作尽头不足、缺乏责任意识,只是在中间“和稀泥”;而有的基层组织作为力度又“过大”,形成“越权”,导致矛盾的产生。

(三)拆迁补偿金数额急剧增高。

近年来,由于拆迁补偿金数额的急剧增高,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为了追求高额的补偿金,使其利益可以最大化,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如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究其真正原因正是由于诉争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而拆迁补偿金的数额明显高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此钱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履行相应过户手续,而田某反诉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申诉至笔者所在检察院。

(四)同村房屋因拆迁时间不同补偿金数额不同。

由于政府的相关拆迁规划政策不同,存在同一村的房屋有的先拆迁,有的后拆迁的情形,随着拆迁时间的拉长,拆迁补偿金的数额标准也在逐年增长,这样由于被拆迁的时间点不同,造成了同一村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同,先拆迁户所得的补偿金明显少于后拆迁户所得,因此造成先拆迁户心理严重失衡,从而引发矛盾。如周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因为周某所在村的房屋存在先后拆迁的情形,而周某的房屋先被拆迁,因此周某认为跟本村后拆迁户相比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以此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五)违章建筑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拆迁过程涌现出大量违章建筑,包括土地违法,规划违法,如耕地变工地,道路上建厕所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这些无产权房屋也提出补偿要求,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这些房屋均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这势必造成被拆迁人心里不易接受,成为拆迁的一个顽疾。如程某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案中,程某曾与某村签订租赁协议,租用该村土地建厂,但双方均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村被征地拆迁,而程某所建厂房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最终被城管强行拆除,且未获得补偿,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三、化解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拆迁杂糅了多方的利益纠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不断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结合办案实践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和研讨,如进一步系统学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政策、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学习可以采用邀请专家讲座、与有关部门开展座谈、及针对典型案例集体研讨等形式,从基础抓起,提高干警对拆迁类案件的办案能力。

(二)加强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建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

不断推进有关城乡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管理、监督各个环节制定公平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强拆迁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封闭性。同时注重相关补偿规范及操作流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市场对接,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明显不适当的情况发生,此外评估公司要依法依规评估,体现公平性、合理性。拆迁工作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三)切实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