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新年企划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5 15:00:35

新年企划方案

新年企划方案篇(1)

营销人员作为企业目标任务与创造效益最基层的执行者,一年一年的背负着不断增长的目标任务,关注着自己的销售与回款,关怀着自己的团队,关心着自己的销售增长率、任务分解、月度考核、季度奖金等等诸多敏感而又常常棘手的问题。而这些从何而来呢?对于那些只知道幻想的营销人员来讲是不是仅仅得到 “水中月、镜中花呢?如果使这些取得令人满意的答案和结果,那就是这需要扎扎实实不折不扣的干出来,而它的依托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吸引大家眼球的就是 “计划与执行”!

当笔者写这篇文章时,在新年伊始,听到这个话题的有关讨论已经不止一次了。我自己参与了一个企业的市场部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培训,同时他们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再次解析与探讨,进一步使我对此问题有了明确与深入的思考。这家企业每年年初时都要进行一年当中最重要的一次年初营销培训,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企业的产品能够在明确和完善计划方案下在新一年有所增长。对于企业与市场部定下来的计划和方案要求营销人员干净利落的执行,以便到了年底时有个完满结果。而今年又是如此,仍然需要全年的计划方案和营销人员的配合。

尽管如此,这家企业沿袭着象许多企业一样的年初将制定好的方案计划与培训目标传达给营销人员,但企业上年的销售与回款目标却并未完成。造成的原因很多,其中两条是由于营销人员所认为的市场计划方案并不如其所愿的与市场一线保持一致,许多方案内容是无法执行的,所以执行起来存在困难。粗略估算了一下,此企业上年的营销计划方案执行率不到60%。

这又使问题回到了老路上来了,即市场部与营销部的配合脱节。营销部认为市场部的计划方案对营销人员帮助并不大,营销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该怎样还是怎样。许多营销人员还不止一次的认为,我销售产品时不用你的计划方案照样会做得很好。市场计划方案制订的不切合实际,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市场部却自认为计划与方案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企业认同了的,没有完成销售回款目标任务关键在于营销人员的执行力存在问题。这也会使人联想到执行力强不强是干成一件事的核心所在,不是在执行过程中所有的事件都教条主义般的依照年初制定的营销计划与方案去执行的,只是营销部将其执行的有板有眼就很是不易了。由此,市场部与营销部之间的唇枪舌剑和相互的推诿、扯皮纷争,最大的受害者却是企业。这种情况很容易在一个企业中点成线、线成面的爆发成为影响其它部门和员工的“情绪污染”,制约企业的正常运营。

而对于万象更新的新一年,企业中各个部门的计划方案又不得不做,其中最重要的却是市场计划方案的科学制订。市场部的计划与方案则要与企业老总或老板一样的决策者一起深入细致的探讨制订,这其中要包括营销副总的参与。

实际上,市场计划方案最终拍板决定的并不是市场部说了算,这也与企业决策层及营销部共同商定后才板上订钉的。市场营销计划方案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核心,它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作用,其它的部门与员工基本上都是为了完成企业的这个目标和计划而服务和工作着的。同时,这个新年伊始的计划制定多数企业是在年底就制定好了,向下传达则要能在本年底而更多的则是在下一年年初。计划还统领一个企业全年的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和企业长足发展壮大的需要,这时的市场营销计划与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对于企业而言就至关重要。

计划与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一个企业在一年当中的总发展进程,这些确定下来后,就等于是企业里的员工有了全年的工作目标与奋斗方向,尤其是营销人员知道企业与营销部门给自己下达的计划任务和目标是什么,是多少,如何科学的去做,这样以来,按原则讲,接下来就是一个执行问题。

新年企划方案篇(2)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新年企划方案篇(3)

每年进入年底,企业都会开始进行新一年度的规划方案制作,甚至把区域经理以上的人员集中在总部共同进行。企业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新年度的思路策略进行重新探讨本身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往往把方案做得看上去很美,可其他的一切却往往照旧,业绩非但没有得到提升,反而会出现下滑。

如此的劳民伤财却换不来理想的效果,原因何在?其实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企业忽略了什么才是年度规划方案的灵魂。不是方案本身的结构,也不在于方案的词藻是否华丽完美,所喊口号是否雄伟,是否逻辑完美。只有行动才可以让方案发挥它实际的价值,也只有行动才可以弥补方案本身的不足和缺陷,落实到行动上的方案才会真正落地。

有一次我参加一家企业的年度规划方案的讨论,当销售部门的负责人在讲解方案时,其中有一部分讲到企业准备在新年度内建设多少个热点市场。我问企业的热点市场建设有没有可以支撑的行动方案、谁在执行这一行动、行动该如何进行、行动将如何进行时,该负责人红了脸没有说话。当时我很不客气地讲:如果所谓的热点市场建设方案落实不到行动上,那么这个方案就会变成废纸一张。

还有一次我和一个企业的老板在聊天,他讲到对企业今年的产品结构调整很不满意,使企业制定的调整产品结构方案落了空。我问他原因是什么,他说是销售部门的执行力太差。(这年头动不动都喜欢拿执行力说事)后来我看到了这个企业做的年度规划方案,产品结构部分写的是:企业今年的产品状况分析;新年度企业准备调整产品结构的原因、想调整成什么样的产品结构。看过方案,我又问了企业所谓产品结构调整的过程后,我和企业老板再次沟通时,指出了企业之所以产品结构调整不理想,核心原因在于这是一个没有灵魂的方案。这份方案中产品结构的调整并没有相应的支撑行动方案,而且后来企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方案;其次企业也没有采取相应可以执行的产品结构调整的步骤、措施、方法等行动。

企业做年度规划方案是希望通过总结过去,在新的一年让大家建立共识,争取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如果只是为做方案而做方案,做出一份缺乏灵魂的方案,还不如放大家回家睡觉去。企业的方案只有成为能够落实到行动上、能够用行动来支撑、可以通过行动分解来实现,才可能真正用来执行,真正拥有灵魂。让没有灵魂的方案停止吧,行动才是方案的灵魂。

新年企划方案篇(4)

随着加入WTO贸易保护期的结束,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纳税筹划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方法逐渐为企业所重视。所得税是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我国颁布了(以下简称新法),新所得税法与旧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颇有不同,如何使我国企业在新法实施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旧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漏洞日益凸显,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多重的税收导向,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4)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据统计,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至少三分之一来源于内资返程投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法和旧法的相比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纳税主体和纳税对象界定更为清晰。旧法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内资和外资分别进行界定以便二者可以适用不同的税制。比如,旧法将内资纳税主体界定为“在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将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和组织按照经营性质分为在我国界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主体不明确,纳税对象极易混淆,给所得税的征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新法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对纳税对象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统一并适当调低税率。旧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税率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旧法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方面内外资有很多不合理的差别。以职工薪酬为例,旧法对于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再如公益性捐赠,旧法规定内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可据实扣除。这些不平等的政策极大的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负,限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新的税法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顺应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趋势。

4.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旧法优惠政策复杂繁琐,税收优惠导向不明确,不能彻底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新法的优惠导向十分明确,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旧法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构建了以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向的转变

考虑旧法的弊端新法做出了较大调整,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1.从注册区域筹划转变为企业性质的筹划。旧法规定,只有在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公司分立或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利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从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筹划上来。

2.从职工数量筹划转变为职工特点的筹划。旧法规定、只有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这一政策引导限制下,普通盈利企业只能在减少职工数量,提高职工劳动强度上进行筹划;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录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并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都可享受减免税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应认真策划,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分析录用上述人员与一般人员在成本和收益等方面的变化,同时应注意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工作。

[案例1]A公司通过细致的岗位分析,认为包括值班室人员在内的16个岗位工作时间内不需要身体大幅度和长距离的动作,可以雇佣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一般人员每年工资总额为30.72万元,抵税作用金额为30.72*25%=7.68万元。将这些岗位换成符合国家加计扣除标准的员工后,职工薪酬总额保持不变,但是抵税作用金额上升至30.72*(1+50%)*25%=11.52万元,相比之下,节税金额增加了3.84万元。

[案例2] 援引上例,A公司设立B子公司为母公司的生产提供科技支撑,B公司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A公司委派10名技术骨干常驻B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如果这十名职工的薪酬由B子公司发放,年薪总额19.2万元,抵税作用只有19.2*15%=2.88万元。如这10名职工的薪酬由A公司发放,则职工薪酬的抵税作用为19.2*25%=4.8万元。二者相差1.92万元。如果A母公司派出的是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抵税作用将更加明显。

3.从组织规模的筹划转变为组织架构的筹划。新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当预计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并据此做出分支机构性质的决策。例如一家公司年利润1000万,准备扩大业务在外地开设一分支机构,预计前5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500万,-100万,300万,500万。公司为最大限度的获得税收利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应在前3年将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抵税作用总额达到(800+500+100)*25%=350万,其后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分支机构性质。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系统论的基本观点,企业内部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样,经济社会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用简单的数学公式予以计量。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部分看来可行的方案可能会威胁到整体的利益。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就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某个筹划方案可能会使某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整体来说可能会使其他税种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整体税负增加,此时这个方案就不应被采纳;同时,在进行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税收和非税收因素,考虑筹划方案将引起的机会成本和非税收支出,以做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

2.纳税筹划应服从于企业的长远战略。纳税筹划是为企业长远战略服务的一种方法与手段,并非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一切的纳税筹划活动应以企业战略为最终目标。例如,为了增加税前扣除项目而增加不必要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为了享受国家对科技公司的税收优惠而强行将不可分割的企业实体分立为一般工业企业和科研子公司,这样做可能导致企业间沟通成本远比享受的税收优惠要高;有的纳税筹划方案会使企业某一时期的税负最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最佳的纳税筹划态度应该是以企业的整体收益为重,采取适当的筹划方案。选定方案不一定税负最轻,但应使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可能性最大。

3.充分考虑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筹划者必须深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并拥有一定的财务和管理知识。因此,纳税人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就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主观和非主观因素。即便如此,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出乎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要对方案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方案本身或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就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从而避免涉税违法犯罪风险。最后,纳税筹划应把握分寸,避免因为过度的纳税筹划行为而成为税务机关的稽点。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未形成成熟的纳税筹划思想和技术,没有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也未将其作为主要业务。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新年企划方案篇(5)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

新年企划方案篇(6)

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尤其是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取消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内资企业能够与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有序竞争。但新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特别照顾,实行20%的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实行了15%的优惠税率,这将大大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那么,在新税法条件下,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就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这方面的问题,以期为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帮助。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关键是要准确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有关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即首先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它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得出的。这里的收入包括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有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准予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准予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准予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准予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且不超过5年的亏损数额。

从上述计算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才能达到目的,而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只有通过增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增加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来进行。不征税收入对中小企业来说一般很难取得,免税收入只对特定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投资开始时可以加以利用。对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可能只有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这条途径了。

二、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就是要在国家税法规定允许的范围和条件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地减少纳税或推迟纳税而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应充分了解国家税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税法各种具体规定,对于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来说,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其中特别提到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因此,对于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来说,尽可能地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比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而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笔者以例1来说明企业运用亏损结转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

[例1] 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2002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20万元,2003年实现扭亏,经济效益逐年递增,2007年因投资新项目和对外捐赠等原因只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2年至2008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1: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2002年亏损20万元,可以用2003年至2007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上例中2003年至2007年该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4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不需要纳税,但2008年实现利润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10×20%)。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该企业2007年不宜进行新项目投资和对外捐赠,因为至2007年止企业还有8万元亏损未弥补,企业应尽量将投资和捐赠推迟到2008年,使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达到8万元,从而减少纳税。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且优惠政策中还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其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也是相同的。但加速折旧可以提前收回固定资产成本,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相当于企业取得无息贷款一样。因此,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解决临时资金短缺的好方法。以下通过一个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案例来说明加速折旧的纳税筹划操作技术。

[例2]某中小企业购进一台新设备,原值为3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由于该设备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快,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企业按年限平均法折旧与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照如下(假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0%):

从表1中可知,该企业如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五年的纳税总额还是20万元,但第一年只要纳税27 400元,第二年只需要纳税37 000元,与年限平均法相比第一年要少纳税12 600元,第二年要少纳税3 000元,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

(四)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大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中小企业同样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但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中小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以下案例3说明中小企业通过捐赠进行纳税筹划的操作技术。

[例3]某中小企业2008年和2009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0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08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08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8年和200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

三、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其风险相当大。因此,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相应的风险;否则,一旦出现筹划失败,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法规库,进行涉税风险检测

企业应当时刻把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对违法的事坚决不做,处于法律边沿的应慎重操作。

(二)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适时修订方案

中小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方案必须合理合法,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实施的相关管理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及风险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虑,要运用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测算,保持与企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

(三)由专业人员操作,切忌盲目照搬照套别人的方案

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其他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而企业所得税是最复杂的一种税种,更是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且,纳税筹划方案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时间、地点、经营状况和税法发生变化后,其适用性也大不一样。因此,照搬照套可能构成偷税而违法。

(四)企业应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

目前,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除了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很多其他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时刻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有关税法的执行办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减征纳矛盾,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新年企划方案篇(7)

二、我校“卓越计划”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重视程度不够,机构不健全,缺专人负责、缺系统筹划、缺具体措施,有的学院把“卓越计划”专业按常规专业的培养模式组织教学,其优势尚未发挥出来。合作企业、实习实践基地部分专业尚未落实,校企合作培养力度不够。培养方案、特别是企业学习方案尚未完全落实,校内导师、企业导师合作培养机制不健全。

新年企划方案篇(8)

在关注他们工作的开展状况之前,想先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个案企划”到底是什么。

从快速消费品行业的市场实际操作来看,所谓的“个案企划”,亦即“区域行销”的概念。从专业的角度讲,就是企业根据所掌握到的市场资讯,确立其目标区域和目标客户,以最适宜的产品,集中实施有效的行销活动,并达成成果。因为整个行销活动所针对的是特定的目标区域和目标客户,所以重点化、集中化和差异化也就成了做个案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能做到这“三化”,就要求拟案人,对所辖市场的经济、人文、流通、竞争等特性,及公司在该区域的经营资源都应先进行较细致和深入的分析,然后再选择相应的策略及战术。就策略面而言,经典的“强者策略”和“弱者策略”最具指导意义,若能对其理解得透,所做案子就大致不会走偏路。   “强者策略”是市场领导者的专利,也是打击和打压挑战者和跟随者的利矛、维护自己地位的坚盾,一般包含以下策略要点:

1、不给竞争对手制造任何弱点和间隙,以避免被乘虚而入或遭受蚕食。

2、引发、运用整体战或全面战,使竞争对手受因于资源劣势。

3、发挥现有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心智占有率的最大效用。

4、故意引导至同质化竞争。这常是大牌企业的绝杀武器,而中小企业也是常被此招搞得晕头转向,直至最后是怎么死的都弄不明白。

5、时刻保持警惕,对挑战者和跟随者的无论是从品类、包装还是概念诸方面的差异化动向,以见招拆招的创意去应对。

而“弱者策略”,既是“弱者”不得已的做法,也是最现实和最明智的做法,多是以“横向营销”的思维模式,避开强者锋芒,去蚕食或者去另辟自己的一片王土。有以下策略要点供参考:

1、蚕食策略。我国大部分的二线品牌在这点上做得是可圈可点。

2、局部战、局地战。不少在局部区域,销售和市场呈强势的品牌是本策略的成功典范。

3、集中资源,针对对手的弱点进行集中攻击。

4、采取不刺激对手的手法,避免被对手故意导入同质化竞争战。

5、运用横向营销思维,从品类、包装、概念等方向入手,开辟属于自己的新市场。在此方面,叶茂中策划机构近两年做了几个较典型的成功案例。比如,他将雅客V9定位为维生素类糖果,将其从多年同质化的糖果混战中拉出来,以开创新品类的方式而获得成功。新近给厦门银鹭集团所做的银鹭花生牛奶饮料推广策划中,将该品从营养、美味等走产品细分路子的思维中解脱出来,赋予其“新植物蛋白饮料的领航者”的概念,旨在从椰树、露露等传统植物蛋白饮料中分立出新的品类,招商和前期市场推广活动也已初战告捷。

前面提及的企划团队,相信对以上概念应该也都会知道,并且也都是满怀着信心奔赴各自市场的。但要告诉大家的是,他们的工作甫一展开,便就碰到了诸多障碍,而现实的局面也已是销售团队报怨、老板生气,而企划团队也陷入了唉声叹气中。

请看:因驻区企划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权都在企划部,区域经理和驻区企划搞不清谁听谁的,甚至矛盾相当激化,导致企划工作无法正常展开;因部分企划是从销售部和人才市场临时招来的,企划专业度、经验和对本企业市场的认识均欠缺,无法提报适用的案子,导致所在的办事处无市场面的工作可做;公司对驻区企划的绩效考核与所在办事处的月度销售额达成情况作了捆绑,致使部分企划无心思做品牌和消费者沟通的本职工作,大部分精力用在了与区域经理一道申请和开展通路促销抓销量上;另外,公司多年来一直采用全国市场统一促销的方式,申请、审批、报支已有较流畅的流程,而采用“个案企划”后,为防范费用漏洞,公司出台了层层把关、环环相扣式的过于复杂的流程,致使各驻区企划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花在了案子的提报和报支沟通上,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这样看来,企业要实施“个案企划”或者说“区域行销”,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有了观念上的转变之后,还要检视一下在以下诸方面是否已做好了准备:

1、 专业团队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基本的用人概念,而好的企划人员要必须同时具备专业和经验两大基本条件。在校生、新聘人员、想转做企划的销售人员,可用老手传帮带的方式予以培养,不能临时一把抓就让他去独挡一面。否则,不仅是对企业资源和市场机会的浪费,同时因不出业绩,对他们的职业信心也将是不小的打击。

2、 管理架构

为避免驻区企划与销售团队的冲突,防止内耗,正确的做法应是专业指导功能归企划部(除个案外,还要执行公司的统一推广案、接受专业培训等),日常的行政管理归在办事处(或营业所)。这样才能建立驻区企划与区域主管的良好沟通机制,以利协同作战。

3、 职能界定

驻区企划的职能工作是做消费者沟通和市场面的工作,即以我们常说的以CP为主,是为明天的销售做工作;而销售团队的职能是达成今日的销售,以通路运作为主,即我们常说的以TP为主,所以二者在职能界定上绝不能有任何含糊。

4、 考核机制

职能界定清楚之后,就要设计出适合对企划人员的考核体系,KPI项目应以品牌维护、消费者沟通、落实公司统一促销案等市场面的工作为主。为增强与销售团队的配合度,可适当小比例地与驻区业绩挂钩,并对驻区企划和区域销售主管两者的配合进行双向考核。

新年企划方案篇(9)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2、不断创新,创新是生命。2011年是创新的一年,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2011年的主旋律。

3、广泛布点,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特别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xxx”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xxx”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11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xxx”的开发和运营。争取“xxx”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新年企划方案篇(10)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企业所得税法》。新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即旧《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了相应的风险。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给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

1.1政策变动、选择风险变小

政策变动风险,是指因政策变动使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相对时效性出现问题,而使实际筹划效果偏离预定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企业自认为所实施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是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1.2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

认定风险,是指企业设计、实施的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而使筹划达不到预定目的的可能性。新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3内外部环境变化风险仍不可忽视

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达到优惠条件后又因各种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另一是企业的经营损益风险。所得税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但是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可以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之前发生的经营亏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2.1重视事前基础准备工作

2.1.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2.1.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

2.1.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

互动可以尽可能减少征税纳税双方对有关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可以减少税务机关认定风险。因为有一部分税务筹划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再加上很多优惠政策、具体条款的运用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高新企业和关联交易定价等。

2.2设计税务筹划方案防范风险

企业在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设计时可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四种应对方法,具体来说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应对风险:

2.2.1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

2.2.2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行业优惠、地区优惠、技术活动优惠、环保节能优惠、社会公益优惠等相关优惠政策。

2.2.3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这是类似于期权的风险转移的应对方法。在有外界机构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与外界机构签署合同约定:如税务筹划方案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将由对方承担损失。此时,企业的筹划费用虽然较高,但企业可以锁定筹划收益。

2.2.4灵活运用筹划工具控制风险。①临界点筹划。临界点筹划可分为税基临界点筹划和优惠政策临界点筹划两种。新法中的税基临界点筹划主要是费用的扣除,一是不能结转的扣除限额,二是不能结转的技术研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②缺陷性条款筹划。缺陷性条款又称“税法漏洞”,其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从而造成税收失效、低效。

2.3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并监控其风险。①建立税务筹划风险的信息沟通系统,一般情况下的沟通渠道为财务主管,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企业负责人反映筹划的突然风险。②建立应对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业应该有处理各种税务筹划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并应有相关内部控制以保证其得到执行。

3事后绩效评价总结

在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后,除了跟踪监控外,还要对方案进行绩效评价。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成本、收益、风险”的对比对税务筹划的绩效进行评估。在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成本”小于“收益”,税务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在同等风险条件下,收益高的方案绩效好于收益低的方案。

结束语: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筹划工具变少,税务筹划难度加大,失败可能性和代价都变大的挑战。为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树立系统化的应对战略,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顺势而为的使用技术活动优惠和节能环保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2]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2010(4).

新年企划方案篇(11)

关键词 医药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基本原理 实例 操作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调整,企业为了达到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最大化利益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税收筹划为手段,采取并购的方式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和并购成本,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达到两个企业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两个企业在某两个方面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但分开经营税收成本大,因此,企业有选择性的进行并购,这样一来,不但达到减税的目的,在企业内部也会出现重组,以竞争优势对企业进行管理控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1]。

一、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2]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变更某纳税人的纳税税目、调整税收纳税人的角色、调整税率、分解计税依据以及对税收征管的充分利用等手段,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换句话说,就是在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分解等财务手段,在并购中实现企业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

医药企业为了能够在新的税收政策下达到并购上市的目的,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税负。医药行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资金,推动进行后续的并购行为。通过税收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基础上,为企业节省资金用于扩大发展。通过税收筹划,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大幅提高,资源得到重新优化配置,资金流通更为顺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并购活动中参与国内外竞争。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能使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并购浪潮中减少并购成本、降低并购风险,顺利融入全球化竞争之中。另一方面,医药企业并购重组能够盘活存量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医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1.我国医药行业并购的特点

我国的医药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暂,而且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并购前后都存在较长时期的过度期。我国医药行业集中度低,行业处在规模化的产业事例阶段,因此并购较为活跃[3],但并购呈现几率高,规模小、并购次数较多的特点。另外,我国医药行业并购活动出现此起彼伏的现状,并购行为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最终走向成熟化。

2.医药企业并购案例

医药企业并购案例为数不少。三九集团,在药厂出现危机时,及时调整,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兼并41家企业,集团资产达到近百亿,但由于这种不断并购,使得企业最终缺乏资金被华润所并购。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在政府的指导下,并购31个医药工商企业,经营成功后,进行重组上市。华源集团仅用不到十年的时间通过并购将资产从1.4亿膨胀到570亿,创造了神话般的并购历史。东盛集团的命运同华源集团不无二样,最终走出了历史舞台。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越来越多,逐渐产生了并购系如下图所示。

仅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医药行业并购案例共发生了18起。以东虹医药的挂牌为例,其注册资金1200万元,销售收入达到5.6亿元,其主营国产药品、中外合资药品和进口药品,公司2012年1-9月实现净利润1357.78万元,可谓经营稳健,股权出让方中山医疗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全额投资的企业,其出让行为不但取得中山医院的批准,还获得了卫生部的同意,这使得国药控股、上海广慈医学高科技公司竞相并购。另外还有山西振东制药服份有限公司并购山西晨东药业有限公司等等。国内其它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变化,今后国内医药行业并购行为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3.医药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和医改政策的推动下,医药企业为了加快发展,不得不寻找扩大的突破口,采用并购手段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某医药企业A是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在医药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上表现突出。另一医药企业B是生产制药企业,在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具有绝对优势,但由于管理机制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没有新药品的注入,企业资金流通出现问题,财务出现高额负债。为了将A公司的优势强势推向市场,将现有的科研力量转化为经济效益,将研发药品进行流通,经过市场调研,A公司发现B公司恰恰是其发展的有力助手,而且只要给予B公司资金和新产品,两者就能产生双赢的效果。经过周密的计划,A公司筹划了几种并购B公司的方案:方案1,股权置换资产型。A公司以150万元现金及970万股购买了B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B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A公司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000 万股)。方案2,现金支付型。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购买B企业的固定资产,B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贴现率为8%)。方案3,债权债务承担型。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

方案1的税收筹划:1)流转税。企业在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1250+200)×5%=72.5(万元);B 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850/(1+4%)×4%×50%=16.35(万元)。2)企业所得税。A公司支付B 企业的合并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B 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经过对A公司的25%的比率提取公益金,并弥补B企业的亏损,最终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终并购成本为184.17万元。

方案2的税收筹划:B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的计算同方案一。B 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250+850-1200- 800)×25%)。由于B 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这笔122.74万元的税金将由A公司缴纳。其次,B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获得折旧税收挡板的效应。折旧税收抵免额计算如下:[(2 150+850-210-800)/5×25%]×5=25(万元),现将折旧抵免额折算为现值19.92万元。综合上面分析,A 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税收成本为102.82万元。

方案3的税收筹划: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B 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200万元,负债大于资产,B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担B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根据上述规定,B 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流转税。根据前述流转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4]。

对比上述三种税收筹划,A公司只有将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承担过来,在并购过程所消耗的并购成本最低,即通过最少的并购资金,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可见,只有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节约成本,不至于盲目并购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而最终并购失败。

四、医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操作策略

1.在医药企业并购中对并购企业的合理选择

医药企业并购行为的发生,是为了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经济利润,但如果像三九集团和华源集团那样无限多元化并购,在并购成功后,继续进行并购,这种盲目并购,缺乏对所并购企业的科学调研和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转入被并购的行列。合理的进行并购企业的选择,才能保证并购资金的节约。在并购时,可以优先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兼并有亏损的企业[5]。这样一来,企业就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节省下来的税收资金进行更好的发展流通,这种科学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能够促进并购后企业良性循环。而亏损企业在税法上有相应规定,能够利用下年度的赢利进行弥补当年的亏损,而且弥补不足部分还可以递延。在5年内进行补齐。主企业就会减少所得税。

2.企业并购过程的纳税义务变更

某个企业同时可以采用多种纳税方案,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企业税负起着决定作用。在进行纳税人选择时,要相互比较,尽量选择低纳税义务。对于税率而言,要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低税率的选择。在医药行业上,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那么在开据增值税发票时,则要进行分门别类的按照税率进行计算,进行纳税义务的变更能够直接降低税负。

3.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

医药行业并购行为涉及企业的发展前途,为了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有必要对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内部财务人员出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专业水平。因为只有本企业的财务人员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特点、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培训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针对医药企业的运营特点进行税收筹划的量身定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另外,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税收筹划人员进行辅助筹划。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工作阅历广,对问题考虑较周全,税收筹划条理性强,科学性高、对优惠税收政策了解、对税率选择比较熟悉,请其进行辅助税收筹划,能够增强本企业财务人员的筹划能力,并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的风险和并购成本增加。

4.积极与国家税收机构沟通

医药行业要积极与本地区税收机构进行沟通,加强对目前税收政策的了解,方便进行税收筹划。地方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同的上下幅度,税务部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6],这个幅度并不违反国家税收,而这个幅度税收筹划人员只能通过与税收机构的人员沟通才能达到最低化的标准,实现税收筹划方案依据是最新最有效的。

五、总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以及医改方案的不断更新,医药行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了更好的发展,医药行业并购时,要利用好税收筹划的原理,认清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降低税负,节约并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库存资源,为并购后的成功运营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可维.浅析中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经济研究导刊.2010(27).

[2]林静敏.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研究.厦门大学.2008.

[3]袁亮.我国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南京中医药大学.2009.

[4]耿喆,颜毓洁,田洁.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会计之友.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