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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1:40

巨灾保险论文

巨灾保险论文篇(1)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一帮一制度与半强制购买的巨灾债券。根据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与同舟共济的民族文化,为顺应和体现儒家的互助思想,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种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共同合作,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其主要措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一帮一制度,各省两两配对,在保险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险公司保险基金、政府补助和巨灾债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结合。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精算师与灾害研究人员通过对数据研究总结和实地考察,对每个省潜在发生的灾害(包括海啸、洪水、地震)进行估计和测度,精算师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巨灾险根据不同的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费率,划分出一些区域,如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等,对高风险区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收取。根据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对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巨灾保险论文篇(2)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National-HoodInsuranceAct),次年制定出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HoodInsuranceProgram,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建设部组建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简称H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WriteYourOweProgram,简称WYO),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保险,并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HA,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并由其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洪水保险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补助。这实际上是政府充当了超额赔款再保险人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再保险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险公司收取分保费。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洪水保险管理和销售模式如图1所示。

(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

与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不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只有在某地区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英国政府在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灾害救济。

(三)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四)挪威的巨灾保险体系

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ils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五)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

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每成员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自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分配。

三、对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

综合分析各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这为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带来以下启示:

(一)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是政策性的

巨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来源。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此外,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和保持大灾之后社会的安定。

(二)巨灾保险是低标准的

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应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生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不以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巨灾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低于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

(三)巨灾保险是部分强制性的

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强制投保,如美国;另一种是自愿投保,如英国。就国际经验来看,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应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有5%左右,企业财产险的投保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业财产的投保则更低。虽然这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财产保险的年增长率却不到15%。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其他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

从理论上说,巨灾风险作为一种财产累积形式,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大数法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用于巨灾风险。恰恰相反,就巨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风险也越大。所以巨灾保险中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向外转移风险成为解决这对矛盾惟一的措施,如组建巨灾共保集团、再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等。

(五)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巨灾保险论文篇(3)

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启动全国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FloodInsuranceProgram,NFIP),该计划是全国洪水保险法的一部分。从NFIP成立之初,其保险费率框架中就包含两类财产:按照完全精算费率承保的建筑,以及按贴补的低费率承保的老建筑。精算充足费率适用于居住在百年一遇洪水风险地区以外的居民,以及居住在该地区以内,但是其建筑是在联邦政府提供了洪水保险费率图(FIRM)之后,按照洪水风险程度建造或改建的建筑。FIRM出台之前建造的建筑都适用贴补费率,不能完全反映该建筑的实际风险水平。但是,贴补对于鼓励当地社区加入NFIP以及对未来洪区建筑实施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NFIP的费率贴补并不是从纳税人处直接给予的贴补,而是以该项目应对灾年的巨灾准备金为代价实施的贴补,NFIP有权向美国财政部借款以应对灾年的巨灾索赔(Pasterick,1998)。可以说,NFIP是受美国财政支持的政府保险项目。

尽管NFIP费率有较大贴补,该保险项目的投保率一直很低。NF}P统计数据显示,在2005年的Katrina飓风灾民中,只有约10%的人购买了洪水保险。造成这种状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公众还没有关于洪水保险的意识,二是公众心理上仍严重依赖联邦灾后救济行为。

(二)州政府保险项目

美国几个州级的政府保险计划包括加州地震局、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和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

1.加州地震局

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10次大地震,9次都发生在加州。1985年加州立法机构曾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州承保1—4户住宅的屋主保险(HOPolicy)的保险人必须提供地震保险。1989年的LomaPricy地震和1994年的北岭地震后,加州地震保险市场出现了巨大的供需矛盾,导致市场失灵。为此,加州立法机构在1996年夏通过了法律,允许保险人提供承保责任较小的保单。这种新的保单被称为“小保单”。1996加州保险局决定成立一个由州政府管理和运营的地震保险公司——加州地震局(CalifoniaEarthquakeAuthority,CEA)。CEA签发小保单,对于住宅提供地震保险。CEA作为一个私人实体运营,由会员保险公司、地质研究机构和政府官员共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被允许自愿加入CEA,一但加入,就将其承保的所有居民地震保单都转移给了CEA。

2.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

1992年的Iniki飓风导致的保险财产损失达16亿美元。这场飓风过后,私营保险市场开始减少其市场份额以期减少未来的飓风承保风险。1993年该州立法机构设立了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awmiHurricanReliefFund,HHRF),来解决财产保险市场上屋主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该基金的保险单只承保飓风损失,但作为承保条件要求居民同时向私营保险人投保一个居民保险作为伴随保单,如屋主保险或住宅保险,而私营保险单不承保飓风损失。HHRF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只有在国家气象服务局了飓风警报后才被启动。HHRF保单承保整个飓风发生期间造成的损失,以及警报发出后72小时之内的风暴损失,而其他时段的损失将由伴随保单——屋主保单或住宅保单负责。

3.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

居民财产保险公社(CitizensPropertyInsuranceCorporation,CPIC)成立于2002年8月,是由原佛罗里达风暴承保协会(FWUA)和佛罗里达居民财产和责任联合承保协会(FR-PCJUA)合并而成的。

FWUA成立于1970年,目标是使得那些在私营保险市场上不能获得保险的商业和居民财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购买到飓风、风暴和雹灾保险。FWUA由保险公司的代表管理,但是佛州保险局有权利实施监管,并对代管的保险公司申报的费率水平进行否决。

FRPCJUA是1992年安德鲁飓风后的产物,它向该州被私营保险人拒保的居民财产提供类似于屋主保单的保障。按照规定,FRPCJUA会员公司对于协会的赤字有义务分摊,以保持该计划的偿付能力。分摊金额基于各会员保险公司在该州居民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份额。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将分摊成本以事后提高费率的方法转移给其所有的保单持有者,这造成了私人保险市场保单持有者贴补FR-PCJUA保单持有者的事实。

FWUA与FRPCJUA于2002年合并为CPIC后,市场规模约占佛罗里达州财产保险市场的1/3。在2004年连续三场飓风后,CPIC产生的赤字高达5,亿美元,使得私营保险公司的摊派负担加重。而2005年Katrina飓风后,又有了进一步的亏损。

二、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的特点分析

以下将对美国上述几个政府保险项目在承保范围、参与程度、减灾要求、运营效率、贴补政策、灾后偿付能力和对保险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承保范围

如果设立巨灾保险项目的目标是实施一个承保范围较宽泛的损失融资项目,那么FRPCJUA在上述美国政府巨灾保险项目中是最好的形式了。FRPCJUA为居民财产保险提供几种不同的险种,大多数居民投保了ISOHO-3。这个保险单所提供的财产责任保障与大多数私营保险人所提供的大体相同。HO—3提供的保障非常宽泛,包括盗窃和风暴。居民住宅按重置成本承保,而宅内动产则按实际现金价值承保。FRPCJUA要求最低500美元的免赔额,如果保户选择更高的免赔额,保险费可以有所降低。

其他政府保险项目存在承保风险单一、承保财产项目较少、不承保间接损失、仅按实际现金价值承保,以及免配额高等不足。

(二)参与程度

本论文所讨论的政府保险项目的发展目标各自不同。FRPCJUA、FWUA和HHRF在长期内有保单减持的目标,但是CEA和NFIP作为一种长期解决方案,其长期目标是增加保单持有人的数量。

FWUA、FRPCJUA和HHRF都没有完全实现其目标。而CEA和NFIP都逐步实现了其增加参保率的目标。CEA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尽管增长速度在1998年慢下来,但是预计还可以持续增长。NFIP的保单数量仍在增长,一般在巨灾多发年份后,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往往会有所提高。

(三)减灾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为了鼓励减灾,那么NFIP是最好的项目。

NFIP的承保着眼于社区而非个人,只有居住在符合条件的社区的房屋所有人才能购买洪水保险。社区符合条件的审查以NFIP的一个主要目标为基础,即是洪区管理,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一个社区最初只须向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提出申请就可具有资格投保。如果该社区采用了要求的区划方法和建筑法规,FEMA就授权NFIP按照“常规计划”向其销售洪水保险。1994年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规定,对计划实施减灾工程的州和社区提供经济援助。这一计划的总目标就是鼓励社区采取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可保建筑的洪水损失长期风险。州或社区可以向FEMA就该计划提出申请,一旦申请得到批准,FEMA承担被保财产的搬迁、拆除、升高所产生的费用的75%。

NFIP也鼓励个人的减损措施。NFIP住宅保单对于财产所有人在洪水到来前为挽救其财产而支出的一些费用承担最高750美元的赔偿。2004年的飓风季节后,有大量的研究表明,重复损失财产正在成为NFIP有限资源的最大浪费者。国会颁布2004年洪水保险改革法,对“严重重复损失财产”实施新的管理措施,即一个5年的“引导计划”。根据该计划,FEMA被授权在各州和社区对于严重重复损失的建筑进行改建或征购。如果财产主拒绝按照规定进行改建或被征购,那么该建筑的洪水保险费率就会增加150%,并且如果再次发生超过1500美元的损失,费率还将增加150%。但费率不得超过精算费率水平。

FEMA通过电视、广播和出版物等媒体广告来宣传NFIP的好处,以及不购买洪水保险可能造成的潜在成本。NFIP每支付3美元的赔偿款,就可以节约联邦政府1美元的灾后救济款。NFIP所实施的洪区管理政策和减灾措施,每年可减少洪水损失约10亿美元(GAO2005)。

(四)运营效率

衡量保险人的运营效率可以看其开展营销、核保、保单服务活动时将成本最小化的能力。但由于资料限制,本研究仅就各个项目是否使用人及其佣金率、是否使用服务人及其服务费水平、是否享受免税待遇等几方面进行了粗略的比较。

HHRF的运营费用比其他项目都低,因为他不向人支付佣金,服务承保人也只收取一笔固定的费用。人和承保人都愿意提供这些服务,因为HHRF稳定了夏威夷的居民财产保险市场。HHRF的承保风险只有飓风,非飓风引起的小额风暴损失无需赔偿,故而不常发生损失理算费用。HHRF的投资收入是免税的。

(五)贴补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实施贴补最小化的计划,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型。自1981年NFIP重新规划,在2004年前达到了自给自足。NFIP规定使用充足费率,而且也有条件实施充足费率,因其计划在全国范围的实施,令项目的洪水风险在地域上进行了充分分散。如果2004年洪水保险改革法所涉及的有关减少重复损失的规定在未来执行得好,占项目赔款较大比例的重复损失得到降低,那么项目未来的财务状况可得到一定的改善。假设NFIP能够偿还美国财政部的借款,它也能在联邦政府不给贴补的情况下运营。CEA设立法律也要求使用精算充足费率,但自1994年加州没有发生强烈的地震,不能检验其费率的精算充足性,如果费率充分,贴补就会减少。而HHRF是贴补最严重的项目。

(六)灾后偿付能力

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者们的目标是为了创立一个灾后仍具偿付能力的项目,NFIP是最好的典范。

NFIP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有权随时向美国财政部借款。在上世纪90年代,NFIP有3年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不得不向财政部借款,但事后所有借款本息均已还清。2004年袭击佛罗里达、东部海岸和墨西哥湾其他各州的四场飓风导致NFIP遭受18亿美元的损失,NFIP向财政部借款3亿美元以支付赔款。2005年Katrina飓风的发生,使得NFIP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为此国会修改了法案,到2008年前,FEMA向财政部借款的权限从15亿美元增加到了35亿美元。如果NFIP需要资金,美国国会能够通过必要的融资来保持偿付能力。因此NFIP几乎没有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

美国各州保险计划一般没有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支持。州巨灾政府项目依靠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只有HHRF和CEA在事前建立巨灾准备金,允许事后向私营保险公司摊派。佛罗里达州的项目也依靠向私营保险公司摊派以筹资赔款。但因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人不能将其大部分的巨灾风险转移给州项目,所以佛罗里达州的私营保险人不仅要对其自己的损失筹资,还要应付摊派引起的损失。佛罗里达项目还依赖佛罗里达巨灾基金(FHCF)履行其再保险义务。而FHCF依赖发行债券收入和保险人的摊派来履行其赔付义务。佛罗里达项目,特别是FRPCJUA也依赖发行债券来满足赔付需要。

(七)对保险业的影响

如果政策制定者的目标是实施一个对保险业有正面影响的项目,那么NFIP是最好的模式。

NFIP出售产品的时候,并不与私营保险人进行竞争。洪水保险因其巨灾特性传统上一直被大多数财产保险列为除外责任。NFIP承担了洪水损失风险,却没有给私营保险人增加摊派负担,也没有强制要求其提供保险。FEMA通过WYO计划鼓励NFIP与私营保险人的合作。该计划使得私营保险人能够参与承保过程,但并不实际承担风险。总体上看,NFIP对于保险业有正面影响。

三、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局限性分析及对中国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启示

本文的研究发现每个项目都有其特有的优势,但同时也都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很难绝对地说哪个保险项目是好的,或是不好的。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社会和政治价值取向。但是通过对美国主要政府保险项目的分析,无论区域性的或地方的政府保险项目,还是中央或联邦的政府保险项目,就其目前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问题看,政府作为直接保险人提供巨灾保险并不是很好的方式,而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反而可以依靠保险市场本身的自然机制来解决。

(一)地方或区域性的政府保险项目的局限性

1.迫于政治压力,项目所收取的保费不是精算充足费率。这是这类保险项目的先天不足。将费率保持在精算水平之下,会减少人们减灾的积极性,长期下去只会增加未来巨灾的损失规模。如果州政府保险项目的费率不提高到精算水平,长期看这些项目都很难维持下去(Litan2005)。

2.承保风险过于单一,在地域分布上也过于集中。这是地方或区域性政府保险项目另外一个致命的弱点,因为它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风险要最大限度地分散。这也导致巨灾的时间风险过高,项目往往在巨灾发生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累积准备金就又遭受了另外一次巨灾。

3.承保能力有限,使得私营保险人或多或少仍暴露在巨灾风险之中。州政府保险项目因其有限的承保能力,几乎都有私营保险公司承担摊派义务的规定。

(二)中央政府保险项目存在的局限性

1.费率不充足。据最新统计,NFIP承保的保险单中约有26%享受费率贴补,贴补幅度高达69%(GAO,2005)。

2.参保率低。尽管费率因享受补贴而较低,但NFIP的参保率从创立起一直没有大幅提升。据最新统计,发生于2004和2005年的巨灾情况显示,NFIP的参保率不到30%。

3.保障范围有限。根据目前NFIP的承保规则,NFIP的承保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导致保障程度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购买洪水保险的意愿。承保范围局限性主要包括:只承保250000美元以下的损失;对间接损失不保;只按实际现金价值而非重置价值承保;保险限额是基于总损失而不是每次事故损失等。

4.重复损失问题严重。2004年的飓风季节后,有研究表明,重复损失财产是NFIP有限资源的最大浪费者。NFIP承保的建筑中被定义为重复损失建筑的占1%,但这些重复损失建筑所导致的索赔却占NFIP总损失索赔额的25%-30%,且有一半的重复损失集中在3个州(GAO2005)。

5.对参与保险人、人和公估人的管理不够科学,力度不大,导致出错率较高。FEMA对每个NFIP项目参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检查频率大约为3年检查一次,不能令人满意。

6.承保能力有限。仅Katrina一场飓风所导致的洪灾损失,就给NFIP带来了150亿美元的赤字,2005年的灾害令NFIP遭遇了自创立35年以来最大的挑战。’7.强制保险制度因金融机构不配合而缺乏保证贯彻的手段。尽管1973年洪水灾害保护法和1994年全国洪水保险改革法规定并加强了洪水保险的强制购买要求,但是邢—MA官方基于全国抵押贷款、洪泛区和保单数量等情况估计,许多贷款机构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购买洪水保险。而且许多抵押借款人发现,即便在第一年购买了洪水保险,以后也可以轻易地撤保或让保单过期。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私营保险市场由于种种原因(高费率、承保能力不足、风险分散程度不高等)而出现市场不完整现象,同时政府保险项目也呈现出低效和较高的道德风险,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的单一主体。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而私营保险公司在这个解决方案中是基础,是中坚力量。但是私营保险必须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利害方共同协作,采取综合手段,促进减灾防灾,方能实现其中坚力量的作用。这些综合手段包括,经济鼓励、惩罚、税收优惠、大力贯彻建筑标准、推行土地使用规则等。涉及的利害关系方可能会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再保险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业、建筑业以及有关社会成员。

(三)对建立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

根据对美国巨灾政府保险项目的研究分析,建议建立一种一体化的、多层次的、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的、由政府支持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

所谓“一体化”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建议在全国实施将巨灾风险列为承保责任的普通居民和企业综合财产保险单,目的是实现风险分散最大化。一体化的综合财产保险单能够将巨灾风险在不同地域上最大限度地进行分散,也可以实现风险在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

所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建议灾后风险融资结构方面要实现多渠道和分层设置,使巨灾风险由不同层次的风险承担者逐层分摊。风险融资渠道包括保单持有人、私营保险市场、商业再保险市场、意外贷款安排、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其中保单持有者往往要承担第一损失,中央政府作为高层超赔再保险人承担超大巨灾造成的高额损失。

所谓“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办、由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是在前述“一体化”和“多层次”的前提条件下,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包含巨灾风险的普通财产保险单,政府并不提供巨灾直接保险产品,而是以高层超赔接受人的身份对经营巨灾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超赔保障。政府支持而不是代替私营保险公司来经营巨灾保险。

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指通过私营保险公司开办的、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的运作,以巨灾保险促进防灾减灾,以防灾减灾支持巨灾保险,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持续降低巨灾损失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巨灾保险论文篇(4)

2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图1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罗承舜: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市场调研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巨灾保险论文篇(5)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巨灾破坏性加剧,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近10年来,全球巨灾损失呈增长趋势。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台风、地震等巨灾的频繁发生呼唤巨灾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一、我国巨灾保险管理现状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国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在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巨灾损失相比,保险业目前所能够提供的经济补偿还是杯水车薪。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巨灾损失基本上完全由商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妨碍了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主要负责应对巨灾风险和紧急事件。目前,巨灾保险业务仍只占了较小的比重,而且多数自然灾害都属于保单特约承保项目,属于商业保险范围。设立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或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补偿各商业保险公司,无疑可以增加社会承受巨灾风险的能力,扩大投保范围,同时确保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健。因此,大力开展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一项紧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险公司调查表明,由于中国遭受自然巨灾的风险较高,潜在的受灾损失金额也在不断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险的参保率,这种状况将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由于我国保险深度较低(2005年保费与GDP之比,寿险领域为2%、财产和意外险估计只有0.7%),巨灾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险保障。因此,必须提高国民的巨灾保险意识,加强巨灾保险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备的巨灾保险支持保障体系。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并且由于行业自身对巨灾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使本来应该成为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遇到巨灾时,除了依靠国家救助外,各种金融手段如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巨灾期货、巨灾证券等会同时发挥风险转移的作用,以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还相对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无法承担上述功能。

今后,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重大灾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体制,开展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在各项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制保障。我国当前需尽快制定灾难保险法,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配套实施,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有必要成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政府机构——巨灾风险管理协调委员会,对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尽快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计划,特别是地震和洪水保险计划。

二、国外巨灾保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以挪威为代表的保险体系主要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比较低;以日本为代表的巨灾保险由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土耳其则是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合作。

英国、德国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通常保险费率比较高,业务规模小,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不高。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以及法国的自然灾害赔偿制度都是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直接举办的保险,商业保险不涉及。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强制投保,保险的普及率比较高。但是由于保险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行业,政府部门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经验导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灾保险的险种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年5月19日,在“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呼吁,保险业应共同努力,尽快推动中国巨灾保护体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政府、保险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对我国灾害作系统研究,分析灾害的历史从而使得预测成为可能,划分灾害区域,建立灾害信息系统,让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我国灾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使该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挖掘巨灾保险的巨大潜力。

(一)建立专业巨灾保险基金

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管理的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所有国内巨灾保险业务承保之后,100%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由该基金对巨灾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回分给直接保险公司,另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自留。巨灾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由直接保险公司承担完成。巨灾保险既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其中单独承保的费率较高。

(二)开发包括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

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用强大的空间操作功能,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进行实时采集、修改、更新、处理和分析,使它在辅助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的空间和辨识巨灾风险的视野方面,提供了科学方法。AIR是全球最早提供巨灾风险模型分析、巨灾量化和巨灾风险控制计划的公司之一。它研究开发的全球自然灾害模型已应用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地震灾害模型分析最为出色。2005年12月,AIR及其母公司美国保险服务公司(1SO)在北京成立了代表处。可引入美国AIR环球公司的技术,对其在国内的地震风险做了定量分析评估,以地震研究为起点,继续深入研究台风、洪水等更为复杂的风险,加深对巨灾规律的认识,谋求行业共识。

(三)发行巨灾债券,在金融市场上分散风险

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人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巨灾债券可以针对各种巨灾风险提供多年的保障,而且由于资本是一次性筹集,不存在购买再保险可能会出现的信用风险。巨灾债券的收益率比同级别债券的利率要高3到4个百分点且发生违约的概率比较低,可以提供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时,由于投资者对于巨灾债券市场针对风险建立精确模型的能力越来越有信心和投资者对巨灾债券需求的不断上升,巨灾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收益率和发行费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巨灾保险论文篇(6)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三)新西兰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灾者间分摊,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行业互助组织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一)灾前预防机制

1.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1)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1)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产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2)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3)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4)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5)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6)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3.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二)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1.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主要参考文献】

[1]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2007,(21).

[2]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J].上海保险,2008,(2).

[3]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J].中国保险,2008,(3).

巨灾保险论文篇(7)

一、问题的提出

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

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巨灾保险论文篇(8)

二、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大、地域性强、可预见性差、关联性广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保险和再保险等传统手段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学术界又将目光聚集到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上,以期能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

MBA智库百科(2013)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通过创造和签发金融证券,将保险人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把巨灾风险转化成金融证券。二是把转换好的金融证券出售出去。它将巨灾风险证券化分类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国外大规模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始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较国内而言,国外不论是巨灾保险理论还是巨灾实践都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一般都注重模型的运用,其研究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定价方面有重大贡献。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1999)主要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化,他们指出巨灾债券的支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当自然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可以帮助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是增强其资产组合的很有利的机会。2000年,这两位学者又发表了《ACatBondPremiumPuzzle》一文,此文中,他们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进而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与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的强理论性形成明显对比,国内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更多的是应用型研究,致力于如何将巨灾风险转化为证券产品、如何创新巨灾证券产品、如何通过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来分散风险等实际问题。柏满迎,吴天都,仲艳雪(2013)认为,传统巨灾债券是有明显缺陷的。这种缺陷体现在对保险人、保险公司、发行人等诸多方面。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在借鉴国外巨灾债券发行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出混合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混合巨灾债券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王媛媛(2013)提出,近年来,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已然成为分散巨灾风险、提高商业保险融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未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起步阶段可以先发行巨灾债券,而且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型债券,有一定的发行经验后再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的债券品种。

(二)巨灾基金

通过对国外文献的研究,当前巨灾基金是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巨大,建立巨灾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巨灾基金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何树红(2010)等认为,政府层面应该成立巨灾风险基金。在这个巨灾风险基金当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个基金的运营模式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吸收商业资本参与经营。这篇论文提出四种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一是国家财政,财政每年按比例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保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三是国家财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实际降低保险公司的税率负担。四是社会捐赠。我国巨灾基金尚属起步阶段,此时可以选择单项基金进行操作。以后在积累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四个途径兼容的综合巨灾风险基金,其保障范围可以涵盖我们国家几种主要巨灾风险。卓志、王化楠(2012)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完全通过保险公司出资和摊派的方式。巨灾基金的资金渠道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政府直接注资、损失分担、紧急贷款都应该成为我们国家巨灾基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为了鼓励投保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让保险公司看到有利可图,国家要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为了让巨灾基金更快地积累,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应当允许基金税前累计损失准备金。王蓉(2012)认为,巨灾基金应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收入提成、社会捐助资金等。她在此文中也提到发行巨灾,作为巨灾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从国内对巨灾基金理论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甚至应该强化政府在基金筹资渠道中的主导作用。

巨灾保险论文篇(9)

[DOI]10.13939/ki.zgsc.2015.41.183

1 引 言

近年来,由于巨灾在全球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巨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丧亡和保险公司巨额保险损失,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巨灾保险也成为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标准普尔(1999)把一个或一系列导致保险损失超过 500 万美元的相关风险事件称为巨灾损失,造成这一损失的风险称为巨灾风险。美国保险服务局(简称 ISO)财产理赔部将巨灾定义为 “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 2500 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每年更新巨灾的范围界定,1999 年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巨灾的界定为保险人共损失 6600 万美元或死亡和失踪 20 人以上,受伤 50 人以上,无家可归 2000 人以上,以及其他一些单项损失(Sigma,1999)。

我国是农业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国家之一,洪涝、台风、旱灾、风雹、地震、雪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本文将通过对农业巨灾的简要描述来了解当前农业巨灾风险研究现状,为以后更好的农业巨灾风险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农业巨灾的分类与特征

2.1 农业巨灾的分类

从农业巨灾发生原因来说,杨瑞洁(2004)将农业巨灾分为自然和人为农业巨灾:自然农业巨灾是指由自然力造成的事件,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程度不仅取决于该自然力的强度,也取决于承载体密度、防灾措施等人为因素。人为农业巨灾是指成因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依据农业巨灾发生频率;蒋志娴(2004)将农业巨灾分为常态农业巨灾和异态农业巨灾:常态农业巨灾和异态农业巨灾随着条件地变化而变化,这主要取决于承载体区域内该类灾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2.2 农业巨灾的特征

农业巨灾具有损失程度大、发生概率小、影响程度大、预测程度难等特点。

3 农业巨灾保险研究

3.1 农业巨灾保险理论研究

从目前国内外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大体可以把农业巨灾保险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或私人)农业保险。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或者把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和商业性农业巨灾保险结合起来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邓国取(2006)认为应该将农业巨灾保险从现有的保险体系中独立出来,将农业保险分为农业巨灾保险和一般性农业保险分开进行经营。一般性农业保险采取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巨灾农业保险则采取政策性运作的模式。曹倩(2009)通过对国内外的农业巨灾现状和历程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不同时期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模式为:短期内我国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应该选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组织直接经营;中期内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我国部分保险组织和机构(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逐步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长期中,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应该调整社会一切资源,由国家政策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张冰瑶(2012)通过对市场环境、技术角度和政府角度分析了我国发展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风险分散角度和建立专门的农业巨灾保险公司和政府提供补贴、政策支持角度来应对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冯月英(2011)通过分析发达国家政府支持农业巨灾保险发展和我国实际,提出政府应该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3.2 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研究

洪宗华(2011)在借鉴国外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的具体构想: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以及探索农业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指出根据我国的国情,发行农业巨灾债券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现实选择。王艳(2012)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认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建立全国性的综合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魏哲(2009)基于对风险分散的农业巨灾保险策略进行研究,提出通过自有资本、外来资金、再保险和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四种手段来分散风险,风险分散的支持体系是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根本保证。杨美(2012)通过对我国和国外现有的农业巨灾现状及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系统的分析,提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思路:利用农业保险再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并构建新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运行的环境保障。周振(2011)通过构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和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出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应急机制和巨灾损失分担补偿机制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提高的关键。

3.3 农业巨灾保险实证研究

丁元昊(2012)通过对巨灾保险的需求行为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影响我国巨灾保险需求的心理和文化因素属于风险感知与风险沟通范畴,这为进一步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谢家智(2009)通过基于有限理性的进化博弈分析框架对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的行为分析,农民个体是否购买农业巨灾保险关键取决于个体的比较预期收益和其所要承担选择成本的大小;而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的博弈轨迹不存在使博弈双方共同稳定的进化稳定策略,只能实现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上平均意义上较优策略。周延(2011)运用粮食单产变异系数、因灾减产强度和地区抗旱能力三个指标对我国各省份的农业生产风险水平进行风险区划,确定风险等级,并采用非参数核密度方法测算出我国各省份的粮食产量异常波动率,结合风险区划确定的各省份风险等级,尝试对农业巨灾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谷洪波(2009)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供求双方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得到:①当农户购买保险费用在其总支出中的比例i小于风险发生概率a、灾害导致农户的损失率b和保险公司赔付额占农户总损失的百分比q这三者的乘积;②当i大于风险大于风险发生的概率a灾害发生给农户带来产出的损失率b保险公司赔付额占农户总损失的百分比q在购买保险的农户中灾害受损农户数占所有农户总数的百分比c及除管理费用外其他支出占保险公司所得总保费的百分比的倒数这几个数之积,保险交易才能真正实现。徐磊(2012)从基于分位数回归理论和极值统计理论的视角分别构建了农业巨灾风险评估的模型,解决极端性天气事件究竟会对农作物生产造成多大程度损失和农作物巨灾损失究竟服从什么概率分布的难题,并据此构建了农业巨灾风险评估的两类模式。

4 国内外农业巨灾保险研究评价与展望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目前,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研究主要是农业巨灾保险的理论探索,如高伟等(2010)对制约我国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加快推进法律体系建设、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框架设计,形成全面、深入、可操作性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同业分保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进一步强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这五方面入手加快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建设。黄小敏(2010)通过对我国当前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分析,提出应从四个角度改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 二是建立单项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三是通过风险证券化转移农业巨灾风险; 四是建立多层次农业巨灾风险应对机制。王德宝等(2010)研究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提出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元化的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应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最优路径与策略。白丽君(2012)对建立农业巨灾保险机制进行了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述。在风险分散方面,研究也比较多。冯学峰(2011)研究了我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散机制,得出建立以政府引导、商业运行、财政支持、再保险与资本市场配套的多元化巨灾风险保险模式,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有效提高中国农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张旭(2011)认为应该从参与主体、运行模式和分摊比例等方面设计出多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冯文丽(2011)认为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核心机构和多元化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来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实证方面主要集中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双方的博弈行为分析,如谢家智(2009)、周延(2011)、谷洪波(2009)等。所以,未来需要在农业巨灾保险度量方面进行更多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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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冰瑶.中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5]冯月英.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1.

[6]洪宗华.农业巨灾保险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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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魏哲.基于风险分散的农业巨灾保险策略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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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丁元昊.巨灾保险需求研究―基于需求行为的实证[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12]谢家智.基于有限理性的农业巨灾保险主体行为分析及优化[J].保险研究,2009.

[13]周延.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区划及费率厘定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

[14]徐磊.农业巨灾风险评估模型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

巨灾保险论文篇(10)

目前,无论是我国的巨灾保险还是森林保险都处于起步阶段,数据不透明不完整,研究薄弱,无法准确度量巨灾损失,关于森林火灾巨灾保险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结合森林火灾损失的保险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识别保险损失和社会经济损失的巨灾风险,采用基于“灾害系统论”划分标准的定义方法及极值理论思想(POT)得出森林灾害巨灾定义。进而基于非寿险精算理论基础对森林火灾巨灾风险做出损失评估,为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流程以及参考模型的输出结果。

1 森林火灾保险巨灾定义的界定

无论是从几十年的社会损失数据观测还是从保险公司自开展森林保险以来的赔付数据出发,都可以看出高频率、高破坏性森林火灾的发生造成大量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通过对相关领域的巨灾定义研究回顾及总结,可以发现国外的研究者一般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重大损失的极端小概率事件,如洪水、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国内对于巨灾风险的研究也多沿袭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按照1998年价格给出的定义,将巨灾风险视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通常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并且严重的灾害事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导致保险公司赔款过多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为巨灾风险。业界较为统一的看法为一次受灾的赔款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150%~200%的,即可确定为巨灾风险。以此为参考,本文基于“灾害系统论”划分标准的定义方法,基于森林火灾发生的概率及损失对巨灾定义进行刻画。

1.1 保险数据下巨灾定义的确定

1.1.1 数据来源

由于保险公司的森林火灾损失经验较为完整,与社会数据相比,对保险数据的处理较为简单。用国内某大型财险公司2008~2012年森林保险火灾承保数据及理赔数据,结合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等多种因素向前追溯造成理赔的灾害事件进行事件划分并确保划分的合理性,由此可以统计出这些理赔对应的每次灾害所造成的总损失。最终确定2225起火灾理赔事件作为数据来源。

1.1.2 方法概述

将整理出的灾害事件通过蒙特卡罗模拟扩大损失样本空间,进而做出森林火灾保险损失最优的分布拟合结果,选取99.5%等相应分位点对应的损失作为森林火灾达到巨灾程度的参考标准。经过统计软件分析,森林单次灾害事件的保险损失服从Burr分布(图1),选取指定的99.5%~99.9%分位点时,对应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为138万~275万(表1)。

1.2 社会数据下巨灾定义的界定

社会数据的发展趋势代表保险公司未来面对的风险情况,分析社会数据是对上述保险数据分析的必要补充。但由于保险公司按照物化成本进行承保,森林的直接社会经济损失与保险损失并没有直接可比性。故首先对森林社会损失面积进行分析,进而转化成森林火灾社会损失物化成本与保险损失数据进行直接比较。

1.2.1 数据来源

由于森林火灾频发,多个领域对其进行统计,本文从国家林业局网站的新闻记录、林业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森林火灾典型案例》、《2006森林火灾扑救典型战例评析》中筛选出1963~2012年间251起损失面积大于100公顷的重特大火灾,作为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的来源。

1.2.2 方法

当前统计资料对森林火灾的记录多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灾。我国《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因此选取μ=100公顷即1500亩作为触发重特大火灾的损失值,从而可以得到森林火灾重特大事件损失分布F104Y4138.jpg。

为了获得森林火灾事件社会经济损失的总体分布,借鉴极值理论中的超越阀值理论(Peak-over-Threshold)方法的思想,基于条件分布F104Y4138.jpg得到社会损失的总体分布F104Y4139.jpg上的损失值。具体过程是,首先统计出1963~2012年的森林重特大火灾事件损失面积值X,对重特大事件触发点之后的损失面积x-μ拟合分布,得出其最优分布拟合结果作为x>μ的条件分布F104Y4138.jpg即重特大火灾条件分布。进而统计出《林业统计年鉴》历年的重特大火灾事件占比(重特大火灾次数/所有火灾次数)作为条件概率。在将重特大森林火灾损失分布F104Y4138.jpg转化到总体森林损失分布时,注意到重特大火灾的界定有双重标准:死亡人数或损失面积达到某一水平。于是本项目对人口伤亡严重但损失面积不大的重特大火灾进行剔除,因此条件概率为β=[(重特大火灾次数/所有火灾次数)×(重特大火灾数据中损失面积大于100公顷的个数/重特大火灾数)]。则重特大事件触发点μ为整体损失分布 F104Y4139.jpg上1-β的分位点。最后根据:

F104Y4117.jpg

为了将损失面积值转化至可参考的损失金额值,根据实际情况附加系数及假设,将社会损失面积数据调整到用物化成本衡量的损失金额数据:损失金额=损失面积× 投保率×450。其中,450元是根据历年承保记录计算出的单位保额;并且,参考保险公司森林保险的损失赔偿认定标准及森林火灾自身的特性,假设森林火灾的受灾面积为损失面积,即损失率为100%;投保率是反映社会损失与保险损失差异的重要因素,根据现有承保数据判断,一些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尚未投保或承保数量极少,随着森林保险的发展,投保率必然呈现上升态势,对该业务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但由于森林保险现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对投保率的统计,无法对森林保险发展成熟后稳定的投保率进行准确预估。以下结果将通过不同投保率情景假设(50%~100%)阐述问题,观察不同投保率下损失水平的变化,便于保险公司以发展的角度看待自身所面对的森林火灾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得出,通过统计软件社会重特大火灾条件分布F104Y4138.jpg拟合结果为Pareto2分布(图2)。整体分布 F104Y4139.jpg的99.5%分位点对应条件分布F104Y4138.jpg的21.7%分位点,损失额为139万元。在不同投保率假设下的损失情况如表2所示,随着森林险承保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公司面临的森林火灾损失金额也不断上升。

F104Y4116.jpg

1.3 森林火灾巨灾定义

对比保险数据及社会数据的分析结果,在森林火灾社会损失分布和保险损失分布上,随着风险水平(分位数)的提高,社会损失规模扩大的程度远远高于保险损失规模的变化。因此本文确定以下两种森林火灾巨灾定义来反映由于承保范围有限导致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之间的差异。

定义1:异常严重的小概率火灾事件发生导致大量索赔,造成直接保险损失超过138万元的事件为森林火灾巨灾。此定义基于保险数据损失分布99.5%的分位点,这一巨灾水平的森林火灾事件保险损失(138万元)与社会损失(139万元)十分接近,没有明显差异。表明在这个定义下森林火灾巨灾发生的概率在社会和保险两种度量角度上基本一致。

定义2:异常严重的小概率火灾事件发生导致大量索赔,造成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76万元的事件为森林火灾巨灾。此定义基于保险数据损失分布的99.9%分位点,与定义1不同,在这一分位点下,无论是社会完全损失(2800万元),还是投保率降低到50%的损失(1400万元),都远远大于实际保险损失的 276万元。这说明由于承保范围有限等原因,保险公司在对巨灾社会损失的经济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及承担的风险责任被限定在了一定水平。因此,在这个巨灾定义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将来扩大承保、放开保额、巨灾定价以及建立巨灾储备时一定要充分估计所面对的巨额潜在风险,否则巨灾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严重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甚至破产的威胁。

2 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

考虑到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的差异性,在上述巨灾定义的基础之上,本文分别对保险损失数据与社会损失数据进行了巨灾损失评估。基于保险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代表当前森林火灾保险所面临的巨灾风险;基于社会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反映随着森林保险规模的扩大,森林火灾巨灾风险在未来的暴露趋势。最后,通过将社会数据与保险数据进行有效连接为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2.1 基于保险数据的损失评估

保险损失数据的来源基于某保险公司自开展森林保险以来对所有理赔案件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的记录,因此可以使用整体损失分布绘制整体的超越概率曲线,不用假设损失情况及保额,准确性较高,充分代表了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森林火灾风险现状。

通过统计软件可得出森林火灾事件的保险损失服从Burr分布,其整体的超越概率曲线(图3)容易获得为1-CDF(Burr)。为了清楚地看到其尾部损失的情况,将尾部的保险损失通过图4放大。在超越概率曲线上分别取不同的超越概率(表3),当超越概率较高时,损失呈现出缓慢增加的趋势,随着超越概率下降损失上升的趋势也增加。由于保险损失属于截断数据,其上升趋势整体比较平稳。相较于社会损失超越概率曲线,本文认为使用保险数据超越概率曲线进行森林火灾巨灾评估对保险公司具有更为直接的意义。

2.2 基于社会数据的损失评估

社会数据应作为保险数据损失分析的重要补充,以实现更完整的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由于目前社会损失数据的统计资料仅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灾,无法得到一个精确的整体损失分布,因此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整体超越概率曲线。考虑对于巨灾损失评估,只要能得到精确的尾部超越概率曲线便可以对巨灾风险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本部分依据前述使用的极值理论思想,通过在得出的尾部巨灾损失分布Pareto2分布上进行蒙特卡罗模拟得到大量的损失及对应的发生概率,通过条件分布的理论将尾部损失分布上的点调整到整体损失分布上,随后求出模拟损失在整体分布上相应的超越概率,对超过巨灾水平的损失值及超越概率做出散点图进行趋势回归便可以得出选定巨灾水平下的超越概率曲线。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社会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为幂函数的形式(图5),表达式为:

F104Y4123.jpg

根据超越概率曲线,在超越概率P=0.002-0.007的水平上,可以得出不同投保率情景下对应的巨灾损失值(表5)。整体而言,其与保险损失超越概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一致,当超越概率较高时,损失呈现出缓慢增加的趋势,当超越概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损失表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明显超过保险损失的上升速度。另外,假设的投保率越低,不同损失水平下的超越概率越易被低估。例如,133万元损失在6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为0.004,在5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小于0.004,此时,保险公司极易低估自身面临的巨灾风险,造成巨灾储备不足而影响其经营的稳定性。

2.3 保险数据及社会数据的连接

结合上述分析分别对保险损失及调整的社会损失进行比较可以观察出二者风险变化趋势及关系,但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考虑承保的实际情况,利用社会数据的结果对保险数据的结果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实现损失评估及预测目的。

保险损失分布及社会损失分布之间的差异源于投保率、免赔率及承保标准等保险因素。本文以投保率为例,假设在不同承保水平的情景下,动态地观测保险公司可能面对的超越概率曲线及风险差异,并且与森林火灾社会经济损失分布分别进行比较。通过在当前的保险数据上扩大20%、50%、70%及100%的承保规模,确定相应投保率下的保险损失分布,将四个损失分布分别与社会损失分布进行差异比较。在通过F-检验双样本方差分析(表6)对分布的波动性进行判断后可以看出,随着投保率上升,F值不断减小,P(F≤f)值逐渐趋近于0,保险损失分布与社会损失分布尾部巨灾水平的差异逐渐减小,拟合度上升。类似的,附加不同免赔率等条件后保险损失分布与社会损失分布的拟合度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进行森林火灾巨灾研究时,只有将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才能更为准确的体现目前保险在森林火灾损失经济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结合社会损失的发展模式对相应损失水平的保险损失进行评估及趋势预测。

3 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巨灾保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O21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537(2016)05-0083-06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the value composition of the Catastrophe option is discussed in quantitative analysis.Under stochastic interest, we consider the models of fluctuation of stock price and obtain the pricing formula of Catastrophe common option and Catastrophe chooser option by means of Martingle approach (risk-neutral valuation).

Key words catastrophe option; chooser option; risk-neutral valuation; models of fluctuation of stock price

“巨灾”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新概念,对它至今尚缺乏统一的定性与定量认识.一般从死亡人数、损失金额、影响范围等特点对其加以界定.约定俗成的解释是:“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灾害事件,如: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特大空难等.

近年来不断攀升的巨灾风险使得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体系难以承受损失,为分散风险,传统保险市场不得不与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结合,由此引发了保险领域的不断创新,衍生了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新品.

1996年第一支针对保险公司设计的,标的物为普通股票的巨灾股票看跌期权(Cat Put Option)在美国上市.这种巨灾标准期权是以某种约定的股票价格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其基本构成要素与价值组成与一般的期权不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期权持有者(保险公司)只有在巨灾损失额或灾难次数超过事先规定的某一范围才能行使权力.为更好地吸引投资者,证券市场又相继推出了巨灾指数期权、巨灾飓风指数期权、巨灾任选期权等金融新品.随着各类巨灾风险衍生品的问世,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定价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对标准巨灾期权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外Cox和Robert[1]利用均衡价格理论与无套利定价原理得出的巨灾风险债券定价模型,Hainaut[2]考虑了索赔抵达过程中随机季节性影响,构建了巨灾风险债券定价模型,利用快速傅里叶变换对息票价格进行求解,国内周洪海[3]、龚日朝[4]等利用保险精算原理研究了巨灾指数期权定价模型,李永、刘鹃[5]运用非寿险精算的方法,利用利率期限结构中的BDT模型对台风巨灾债券的损失分布进行了拟合,但这些研究多假定利率为常数且股价服从几何布朗运动.考虑到在市场实践中,当巨灾发生时,股票价格往往会产生异常波动,本文在一种由随机波动源和异常波动源共同作用的股票价格波动模型――波动源模型[6]下探讨巨灾期权定价问题,它既考虑了大量的散户交易者的不相关交易对股票价格造成的随机波动,又考虑到了巨灾产生时对股票价格造成的异常波动,因此,它能更精确地描述巨灾期权对应股票价格的波动现象,更贴近现实市场.

本文在完备市场环境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波动源模型,市场利率为随机利率,利用鞅论及随机微分方程理论,给出了巨灾标准期权及任选期权的价格公式.

4 结语

本文将无套利定价原理与数学领域的鞅论、随机微分方程理论结合起来,构建一种由随机波动源和异常波动源共同作用的股票价格波动模型――波动源模型,在随机利率下考虑问题,得到了股价异常波动源模型下巨灾标准期权及任选期权的价格公式.做为一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 巨灾期权能为保险公司提供一种新的风险分散机制,也能在巨灾发生时,为投保人减少损失.但是,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巨灾期权等保险金融衍生品无论是设计、定价还是运行都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所以再保险市场进展缓慢.不过,作为自然灾害多发的大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是大势所趋,研究巨灾期权以及其他巨灾衍生金融产品的定价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本文对巨灾期权定价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期望能对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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