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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3:08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篇(1)

﹙一﹚诚信论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所持之人物二分观念强调对人的关怀和保护,这在诚信论上表现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统一说”。其基本观点为:第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之二分是罗马法以降的民法传统。主观诚信是一种当事人不知或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客观诚信则是当事人忠实地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两者虽然看似差别很大,却均以bonafides表示。罗马法重主观诚信而轻客观诚信,前者广泛地存在于取得时效法、拟制取得时效法、添附法、继承法和家庭法领域[3]。主观诚信规则承认人的认识能力的缺陷,比如,它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个别化的诚信标准,以便为他们提供个别化的保护[3]。第二,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有保护弱者的功能,其理论基础是斯多亚主义。主观诚信考虑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中的行为能力,容忍其由于自然身份决定或由于一时的疏忽发生的不知或错误,客观诚信则意味着不利用对手的不知或疏忽牟利,两者都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3]。有学者认为,自罗马法伊始,诚信从来就是以分立的形式———作为行为准则的诚信和主观认知的善意———进入民法,这种分立从来没有在哪个时间点走向统一[4]。但事实上,斯多亚哲学从一开始,就为统一诚信理论的建构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可能。诚实就是依自然生活,也就是按美德生活[3]。在乌尔比安看来,这一套伦理规则就是罗马法之三大原则: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它们是诚信原则的基础,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体现了“毋害他人”的戒条,此等戒条可以作为两种诚信的上位概念[3],而两种诚信的践行效果,又都是“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客观诚信是对狂放的抑制,它符合节制之德;而在众多场合,主观诚信又都体现为对弱者的扶助,对它的践行,也是对诚信持有者的狂放和相对人的抑制。所以,两种诚信都十足体现了斯多亚哲学的伦理观念。第三,德国法分裂两种诚信,造成了现行中国民法诚信原则的跛脚化。从德国学者起,人们开始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两种诚信,即TreuundGlauben﹙客观诚信﹚和guterGlaube﹙主观诚信﹚,两种诚信在术语上形成了泾渭分明的格局。中国从清末开始继受德国民法,从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到1929—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都把TreuundGlaube翻译为诚信,把guterGlauben翻译为善意[5],但学说上,却只以客观诚信为诚信原则的内容,造成了名为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变得仅涵盖债法甚至仅合同法的局面[3]。故而,新人文主义主张在人身法中贯彻主观诚信原则,以达致诚信原则对弱者之保护功能。

﹙二﹚平等论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之平等论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和“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现逐一考察之。“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认为,平等主要是宪法问题,而非纯粹的民法问题,因为民法所承认的私有财产、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原则恰恰就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2],所以平等原则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说的理论依据表现为:其一,《民法通则》第2条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上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但该限制语并非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属性的描述,而是对民法的调整方法的描述,即以平等的方法调整本来就不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而非前提,所以,“平等主体”限制语存在着倒果为因的问题[6]。其二,《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一些特别法却有不少否定该条的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失权制度,它证明,权利能力制度中包含的平等观念只涉及到人的初始状态,并不涉及他们人生的开展状态,否则,者何以规训作奸犯科的社会成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在西方民法中一律阙如,理由即是社会治理的需要和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2]。总之,“制造合理的不平等是立法者可以运用的治国手段,放任不能克服的自然不平等是立法权有限的表现,一个过度平等的社会是有害的”[2]。“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对“民法私法说”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成为“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理论基础。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平等始终是支撑民法私法说的基石之一,认识到了平等的有限性和不平等的合理性或现实性,就可以打破民法私法说,接受民法是公私混合法的观点。从制度上看,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而是属于保障社会秩序的规定,故而应当是公法性的制度。从理论上看,经济人假说和政治自由主义之崩溃也使得民法私法说丧失了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因为行为经济学的出现已经证明,人并非总是理性人,有限理性使得弱而愚的人需要民法慈父般的保护;而国家职能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也使得国家日益需要增加其干预经济与保障国民福利的职能[7]。总之,民法纯粹是私法的观念只能存在于法学者的想象,而并不符合现实。

﹙三﹚小结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之诚信论和平等论皆强调对“人”之关怀和保护,这也正是新人文主义之核心和价值取向所在。就诚信论而言,对主观诚信之发掘因强调考虑弱而愚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矫正正义;就平等论而言,主张平等原则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为了揭示平等的有限性,从而要求国家涉入民事关系,以更好地实现弱者保护。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从来就反对民法冰冷的理性,因为只要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人就应该处于谦卑的世界中心。

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述评

家庭法哲学属于亚部门法哲学,即有关民法分支之一家庭法的哲学。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尤其是后者之平等论部分。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平等论之基本观点指导了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主体建构,但同时,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又是证明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平等论之有力证据。在新人文主义者看来,家庭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家庭关系屈从论”,包括了“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论”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论”。

﹙一﹚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论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实现平等的领域,后者则是绝对不可能平等的领域,故有相对屈从和绝对屈从之分。先看前者。屈从是民事主体所处的必须接受他方单方面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地位[8]。在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霸权,妻子的地位等同于家女;近现代西方法继承此传统,采用了父权制的家庭结构,基于男女之间的自然差别而并不承认夫妻平等[9]。夫妻关系屈从地位的理论依据包括:第一,“如果夫妻平等,身体权力在一边,法律权力在另一边,不和谐就永远没完没了。如果在男女之间建立一种平等,这种名义上的平等永远都保持不下去,因为在这两种对立的意志中必须有一方拥有支配权”[9];第二,“履行义务必要条件说”。丈夫—父亲享有的对其妻小的霸权是他履行自己作为强者的保护义务的前提条件[9];第三,“爱说”。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10]。故而,“爱”消解了人们要求夫妻平等的冲动,因为平等的前提是两个主体彼此独立,因为当两个人通过结婚成为一个人后,原先的两个人变成了这个“新人”的构成部分,服务于共同的目的,所以如果妻子跟丈夫要平等,无异于左手向右手要平等一样荒唐[9]。当然,夫妻关系的屈从是相对的,因为随着避孕技术的广泛运用及由此带来的生物学革命,妻子通过赢得自己的身体自由从而可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其从属者的形象也开始改变。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也为夫妻平等带来了理论上的可能,根据该理论,虽然在自然性别上男女有异,但女性作为人类的一半仍然具有与男性同等的生存价值和独立的人格尊严,因此在两性关系和家庭生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9]。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夫妻关系中可能的屈从与不平等,这并非否认女性的社会价值,而是通过注意性别的自然差异,给予女性特别关怀。

﹙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论

亲子关系完全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如边沁采用归谬法所谈到的那样,“所有人———也就是所有人类存在———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就是说根本没有从属这回事。这样,儿子就会拥有和父亲一样的权利,他拥有他父亲约束和惩罚他的同样的权利,可以同样约束和惩罚他父亲。他在他父亲的家里拥有和父亲本人同样多的权利”[11]。与妻子不同,子女在理性上不及父母,在经济上因为不劳动所以基本无收入,故亲子关系是绝对屈从关系。亲子关系绝对屈从论的理论基础是“菲尔麦命题”,根据该命题,人生来不能免除对其父亲的屈从,故而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父母由于子女的年龄和谨慎不足需要照顾他们[12]。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性也有法制史上的证据,在古代法上,把子女看作父权的客体似乎是共同的做法,比如在罗马法上,家父对子女就享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用权;而到了近代法,亲子关系的屈从性也未曾改变,犹如康德所说,“亲”对“子”享有的是物权性的对人权,虽然随着儿童地位之改善,父母已经被剥夺了对子女的经济利用权和惩戒权,但这只意味着子女从被虐待的客体变成必须悉心呵护的客体,子女仍然处于客体地位[12]。可以说,与强调夫妻关系具有相对屈从性相同,现代新人文主义对亲子关系绝对屈从性的发掘主要是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子女予以更好地保护。

﹙三﹚小结

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裸地戳穿了在家庭关系外部笼罩出的虚幻平等的面纱,从而使人们认识到理性的有限和家庭关系的屈从性质,由此强调对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与子女予以特别保护。对家庭关系屈从性的揭示意味着家庭关系不能适用理性经济人假设,而是一种纵向的、保护性的关系,国家在该种关系失衡的时候应该主动介入家庭,给予该类关系中弱势一方更好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家庭关系屈从论再一次显示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平等关系,同时也再一次证明了民法的公私法混合性。

余论:私法研究的范式转变

对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主要观点的考察更重要的一个意义在于,它鲜明地揭示出现今私法研究在范式上的巨大转换。现从民法研究视角与家庭法研究视角分而述之。

﹙一﹚民法研究的范式转变:从私法自治到人的保护

范式,即该学科共同体普遍认可的理论成就,它提供了该学科典型的问题及相应的解答[13]。近代民法理论以私法自治为范式,如学者曾世雄所言:“私法关系既然偏重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复又接纳私法自治之原则,足征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14]。学者们公认,近代民法理论无不以财产法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灵魂,进而演化为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15]。这种范式严格要求划定公私法的界限,要求在市民社会的范围内贯彻私人自治理念,以抵御公权力的侵蚀,民法也由此成为“没有国家的民法”[16]。正是在这样的范式指引下,民法之首要功能被认为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忽略了其社会组织功能,从而形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民法的财产化法运动[2]。可以说,私法自治意味着人是抽象的人,具有理性的大脑,可以自主决定其行为,这导致一个个充满个性的、丰满的、有血有肉的、不同的“人”的形象被掩埋了。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范式转移就是一场重新回到“人”———具体的、非理性的、弱而愚的“人”———的运动。根据星野英一的考察,这种转变是“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及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的转变,关于“法律人格”发生了“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从抽象的法律人格向具体的人”的转变,其背后则是“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17]。的确,伴随着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和经济规模的提升,人的差异性也日益明显,只有“人”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中最具能动性、开放性的精灵,这种张力使得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被突破,因为法律更需要保护面对强大企业时无法与之对抗从而难以实现自身意愿的单个个人。由此,“在高度组织化、技术化、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社会身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经由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国家强制等因素的积极介入,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近代民法原理日趋式微,不断被修正”[15]。可以认为,现代民法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静态系统,而是在动态中实现人的保护。还需注意的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化是公、私法划分的前提,但是,正如新人文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的原则是权利,而政治国家的原则是权力,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就是市民的权利与政治国家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力的行使有两种样态,不正常行使的国家权力对与市民的权利是一种危险源,必须靠权力的彼此制约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加以防范。因此,民法调整对象不仅涉及到市民间权利的关系,而且涉及到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公序良俗原则和其他强行性、禁止性规范。学者的考察已经展示出,现代化所带动的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扩张和交错使得公私法由二元走向多元,在英美法系的表现是,从疑难案件中公/私中间类型的发现到一般案件中公/私核心含义的争议,再到对公/私内在一致性的理解,最终公法和私法变成不可分割、相互缠绕的整体;在大陆法系的表现则是,无论就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而言,公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乃至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工具化都已是常态[19]。国家对私法的介入是与对人的保护分不开的,新人文主义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因为“如果把市场原则泛化为市民生活的唯一原则,它就可能潜在地与人的保护相冲突”[20]。新人文主义无论对民法平等原则之否定还是对民法私法说之突破,都是以对人的保护作为归依的。

﹙二﹚家庭法研究的范式转变:从平等主体到弱者保护

基于一种抽象的平等观,我国的家庭法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张家庭法是平等主体法。《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维护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从一般原则、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申明了家庭关系的平等性,故而,我国家庭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六十年来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21]。然而,如前所述,家庭法并非仅调整夫妻关系,还调整亲子关系,即使夫妻关系的平等是可能的,亲子关系也绝对不可能平等。所以,“家庭关系平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家庭法的平等主体说主要是基于民法私法说,该说将家庭关系蜕变成私法自治原则统治下的契约关系,由于过分主张以权利理论全面构建家庭制度,在“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宣言下,“男人生育权”、“亲吻权”、“权”等权利主张泛滥,本该温馨的家庭变成权利的战场,亲人变成权利的斗士甚至敌人[22]。只要突破了民法私法说,在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理论框架下,家庭法的纵向理论建构也就得以成为可能。有学者一方面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道德性,所调整关系的独特性,以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所承担的重要功能,决定了在婚姻家庭领域不可能实行‘私法自治’”;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倾向于认为婚姻家庭法适宜独立于传统的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之外”[23]。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考虑到民法与家庭法完全可以在纵向的框架下获得统一,因为作为公私混合法的民法与主张保护主义模式的家庭法完全并行不悖。正是在这样的理论突破下,我国家庭法的理论范式开始向弱者保护法转变。家庭关系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具有身份差异性。这种差异既有性别上的———男人和女人,也有年龄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还有经济上的和健康上的等等。在家庭中基于年龄、性别或身心疾病以及经济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境况的家庭成员就是家庭中的弱者[24],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可以说,工业化、都市化带来的社会变迁也极大地影响了家庭,形成了家庭生活的多元化趋势,家庭关系的建立、延续、甚至消解,对其中弱势者的保护都应成为其终极目的,尤其应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和利益。故而,家庭法哲学的范式转变,应当以其作为弱者保护法的地位为归依。

原生家庭论文篇(2)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一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 二 )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应以《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罪名为基础。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伤害罪是指必须给被害人造成达到法定伤害标准的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④我国刑罚的有关罪名基本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符合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要件,但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 三 )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比如美国 1974 年《联邦禁止虐待儿童法案》规定,对儿童虐待和漠视是指对于 8 岁以下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侵犯以及对于儿童的无视,从而显示出的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损害和威胁的行为。⑤这种对于宽泛的家庭暴力范围,受中国文化现实的制约,不适于中国的国情。再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被认为是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 (1995 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生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⑥ 1999 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⑦。 ) 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 四 )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历史发展

“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统治阶级都曾支持家庭暴力,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合法地位。

家庭暴力首先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在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中,家庭暴力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并作为统治阶级作为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家庭暴力是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反映,也是人类不平等思想的产物。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⑨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⑩。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⑾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为了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在法律中确立了家父权制度,规定子孙有接受监管和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法律对家父权逐步限制,亲情义务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义务。⑿但是,存在着强烈等级观念的中世纪,家庭暴力作为等级差别的产物和反映,一直存在于各个家庭之中。 14 、 15 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反对封建的神权,重新开始对人性、人的价值的肯定。 17 、 18 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明确提出人权的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反对封建社会的统治。令人惊奇的是,这一人权的观念并没有冲破家庭蓠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中饱受压迫的妇女。比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应夫”,“居住地点由丈夫选择,妻子有义务相随丈夫,与丈夫住在一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作辩护。卢梭告诫女人要把男人当作主人,“她们自己既然没有判断能力,所以她们应该把父亲和丈夫的话当作宗教的话加以接受”。洛克认为“男人是强者和能者,妇女要服从丈夫”。由于地位不平等,从而使得人们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将平等的观念从政治生活扩展到家庭生活。家庭仍然是温情脉脉的面纱之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 70 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推动了人们重新认识妇女的人权,提出妇女人权只是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关注家庭内的暴力,开始重新审视人权的新观念。

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不平等的地位和观念的存在而存在的。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首先消除人们头脑里的不平等观念。即使在阶级矛盾缓和的社会,如果人们头脑里的平等意识尚未建立,家庭暴力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的反映仍将继续存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建立全体人类真正平等、安全和互相尊重的人权新模式。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 一 )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⒀

1. 西方学者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

(1) 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调查人员对 13 岁一组的小孩进行家庭暴力调查时发现,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比未遭受家庭暴力的父母,对孩子进行暴力惩罚的比率要高 57% .父母之间的暴力也被证实与对子女的暴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对子女也实施暴力的比率比不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高 37% .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的暴力和婚后配偶之间的暴力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比率,比在没有暴力或很少有暴力的家庭成长的丈夫要高 600 倍。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 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除了以上的因素,不同的学者通过各自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和证实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庞大的家庭规模,体重偏低的婴儿,儿童的早熟,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曾经遭受过其他的社会暴力等因素。

2. 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数据,通过分析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这些模式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

(1) 施暴者的个体模式。学者从施暴者的主体人格障碍入手,探求和家庭暴力之间的互动模式。这一模式注重发现个体的精神障碍,过度酗酒,吸毒以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的关系。

(2) 社会病态模式。这种模式更倾向于从家庭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的压力来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它还注意家庭日常的矛盾冲突的积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于施暴者的影响。

(3) 社会文化模式或社会生态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家庭暴力被视为与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联系。

( 二 )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理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 45% 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⒁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上海妇联对 100 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进行调查,只有 22 人想到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⒂。”

原生家庭论文篇(3)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篇(4)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原生家庭论文篇(5)

[作者简介] 黄曼莹,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物联网与计算机应用,广西 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 G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42-0002

《南国早报》最近刊出的漫画发人深省:中美的家庭教育对比,中国家庭注重培养孩子成才,美国家庭重视培养孩子成长。在独生子女遍布的今天,“一个孩子+六个家长”的“1+6”的成长环境,“小皇帝”、“小公主”们得到了太多的宠爱,孩子只管学习,其他一概不闻不问。“马加爵事件”令人震惊,这背后所隐藏的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软肋也随着马加爵案件凸显出来,传统的家庭教育偏重于对孩子智力的培养,忽视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基地,良好的家庭教育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应该把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当成家庭教育的基础来进行。本文基于TRIZ(Teoriya Resheniya Izobretatelskikh Zadatch)理论,对家庭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利用TRIZ理论分割、抽取、变害为益、复制等发明原理,结合TRIZ理论的技术系统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等,对家庭教育的创新实践模式进行探讨[1]。

一、TRIZ理论与家庭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是家庭教育的基础。教育口号常常喊着“把孩子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传统的家庭教育由于受到我国教育现状的影响,把对孩子的智育教育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忽视了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帮助与引导,孩子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多为“读好书、上名牌大学、找份好工作”的模式。利用TRIZ理论的结合、平衡、均势等发明原理,把培养孩子的“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同时进行,融合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进行教育,避免过分重视智育的失衡情况[2]。

从古代的“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到现代的“知识改变命运”都强调了读书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父母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没有很多时间和孩子多沟通,而爷爷奶奶辈为了弥补以前对自己孩子的关爱,对孙子辈是疼爱有加,恨不得把天上的月亮都摘下来给他(她),“读书”的孩子在“1+6”的家庭中往往像封建时代的皇帝一般的位高权重:只要学习好,没有什么不可以。结合TRIZ理论技术系统进化法则,家庭教育应趋向于动态的发展势态,改变当前“学习好就是一切”的落后的思想观念,把家庭教育的模式向着适应性、流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的方向发展。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实践模式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不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培养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把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环境等方面,创新家庭教育模式。

(一)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内容无处不在。依据TRIZ理论的分割、抽取发明原理,把教育内容分割成细小的部分,融入到孩子日常生活中,抽取重点,结合生活实际,随时随地进行教育,把教育贯穿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比如,孩子小时候走路摔倒,不要马上把他(她)扶起来,也不要怪椅子不好地不平,可以在这时候进行抗挫折教育,平静地告诉孩子摔倒不要紧,在哪里摔倒就在哪里爬起来。看似简单的生活问题,孩子在摔倒爬起的过程中领会到人生的路途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必须学会坚强地面对失败,而爬起则是赋予孩子自信的力量,使孩子明白自己完全有能力直面失败,并从失败中吸取教训,重新整装待发,接受新的挑战。

在家庭教育中,生活中的反面“教材”同样可以适用,利用TRIZ理论变害为益的发明原理,利用反面“教材”的有害因素取得积极的教育效果。《论语》中的“见不贤而内自省”说的就是见到没有德行的人,就要反省自己有没有犯了和他(她)一样的错误,若是有错误就及时纠正。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底蕴,最能代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的经典有:《大学》、《中庸》、《老子》、《论语》、《弟子规》等,结合TRIZ理论的复制发明原理,使用现有的、简单的经典故事,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弟子规》经典故事讲述了许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人生哲理,“半部《论语》治天下”也是一个非常生动而有益的故事,通过这些经典故事教育孩子要做个有德行、孝顺父母的人,做个讲信用、懂礼貌的人,做个尊敬师长、友爱兄弟姐妹的人。南宁市已经广泛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孩子通过诵读经典来感悟经典,进而在自己的学习、生活中践行经典[3]。

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接触的游戏、玩具、朋友越来越多的时候,外界的诱惑也越来越大的时候,就经常表现出做事拖拖拉拉、磨磨蹭蹭,对时间的管理越来越差。在家庭教育中应该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融合TRIZ理论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教育孩子在生活中学会掌控自己的时间,首先让孩子学会把大块的时间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时间来进行管理,然后帮助孩子提高每一小块时间管理的效率,增加高效管理小块时间的数量,进而实现高效时间管理的目的。要让孩子学会进行高效的时间管理,依据TRIZ理论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在帮助孩子进行时间管理的过程中,慢慢减少父母的帮助,逐渐让孩子自己安排每一小时间块的用途,若是效果不佳,就及时介入,和孩子一起探讨,改善他的时间规划,进而实现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的目的。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方法

教育方法是家庭教育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依据TRIZ理论的自服务发明原理,父母通过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孩子的综合素质。“身教重于言教”也强调了父母身体力行的重要性,父母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能较好地组织和实施家庭教育。父母健康的身体素质,是孩子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的前提,良好的体魄促进孩子智育的发展。美国北得克萨斯大学运动心理学中心主管特伦特·皮特里和其他研究人员以得克萨斯州5所中学的1200多名学生为对象研究发现,“孩子身体越强健,考试分数越高。”不仅如此,身体强壮的孩子,具备良好的注意力和高效的记忆力,德育、美育等方面的学习能力都比较强,因而,在德育、美育等方面也表现出较为满意的效果。父母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好的品德素质、较高的文化素养也会对孩子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产生积极的作用。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知识面越来越广,在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与父母在思想观念上难免会产生冲突。由于孩子和父母关系亲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会暂时处于无效的状态。根据TRIZ理论的中介物发明原理,这时候应该让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帮忙传递或完成家庭教育。利用TRIZ理论的有效行动的持续性发明原理,父母在平时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结合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应该在当天、第2天、第3天、第7天进行强化教育,以保持教育效果的持续性。

(三)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环境

家庭教育环境对孩子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中国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的父母蛮横专制,不尊重孩子的意见,这种教育环境中成长的孩子,要么经常与父母顶撞,形成叛逆的性格;要么委屈接受父母的意见,形成懦弱的性格。良好的家庭环境,并不是指经济条件宽裕的家庭,而是指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和谐、平等的生活环境。结合TRIZ理论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孩子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矛盾体的结合,有做好事的时候,也有做错事的时候。理想度是指孩子做好事情和做错事情的比值,根据TRIZ理论提高理想度法则,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理想度水平,即提升孩子做好事情的概率。依据TRIZ理论的普遍性、复制发明原理,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斥着批评的环境中,孩子很快就学会了谴责;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满友善的环境中,孩子在生活中就学会善待他人;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中,孩子就学会了尊重他人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如果生活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孩子就会养成积极的生活态度。

三、结 语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把TRIZ理论的普遍性、抽取、分割等发明原理,依据TRIZ技术系统的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等,融入到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环境中,可以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篇(6)

一直以来亲属关系人类学被视为人类学的王冠领域,因为人类学发端于对亲属关系的关注。而亲属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家庭的建构原理及其运作机制,它被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一直以为已知的社会都存在着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但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社会的状况引起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观点视角研究带来截然不同的结论。笔者就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与蔡华的《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这两本书的观点进行简单的评论。

关于云南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和婚姻家庭, 历来是我国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1962年宋恩常先生首次在我国公开发表了《纳西族母系家庭》一文,就提到民主改革前,在云南永宁纳西族的社会里还存在着母系氏族社会的许多特征,其婚姻形态是通过望门居的“阿注”关系表现出来的,表明他们还处在对偶婚的早期阶段。1965年,詹承绪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家庭》一文中,对其特征列为三点:第一,以“阿注”异居为主的婚姻;第二,母系家庭的基本特点;第三,由母系向父系的长期过渡。近十余年来,许多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和专著也陆续刊出和出版,争议颇多。1980年詹承绪、王承权、李近春、刘龙初著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对纳西族的社会生活状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他们将纳西人的访宿婚(走婚)称为阿注婚,并认为家庭形态是母系家庭,也就是说仍然认为在当地社会存在婚姻和家庭。而面对同样的情况, 蔡华在《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中国的纳人》一书中认为纳人是一个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社会,在亲属称谓方面则表现为无父无夫。他通过详细描述纳人社会独特的母系制度,归纳出纳人社会的建构原则和运行机制,并得出结论:一个社会在没有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存在,而且和其他社会一样运行正常,这个案例给人类学对传统社会结构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通读了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之后,第一感觉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意味比较浓厚,该书通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进化论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对纳人社会进行分析,感觉有些时候理论与材料结合的比较牵强。当然这与作者所处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有很大的关系,导致在写作时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比如说按照恩格斯的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人类最初的两性关系处在一种杂乱的状态之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嗣后相继出现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四种家庭形式。作者在介绍和论证阿注婚及其产生的母系家庭时,不是孤立地论述这一社会现象, 而是以介绍这一现象为重点,全面考察纳人社会存在的血缘婚、普那路亚婚、一夫一妻婚等多种不同的婚姻家庭形式。

血缘婚是从原始杂乱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其特点是按辈份区分婚姻集团和范围,把性生活的范围限制在同辈的男女之间。作者认为这种血缘婚姻在永宁纳西族中表现为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偶居,并在永宁盆地各乡中典型调查了六例。“普那路亚”婚是从血缘婚的基础上进一步排除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通婚,其特点是一群年龄相近的兄弟与一群年龄相近的姊妹共同为夫妻。作者指出这种普那路亚婚在永宁纳西族中主要有“姐妹共阿注和兄弟共阿注等形式。这种婚姻关系为数较多,几乎遍及每个村落”。[1] 但同时又通过具体实例的比较,说明纳西族的兄弟或姐妹共阿注与古典的普那路亚婚的不同特点。对偶婚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极不稳固,双方可以随时离异。作者在介绍作为初期对偶婚的阿注婚姻时,对建立阿注关系的方式、选择阿注的条件、结交阿注的范围和限制、阿注之间的联系、阿注关系的临时性和相对稳定性、阿注关系的解除、阿注婚姻向一夫一妻婚过渡及阿注婚姻长期延存的原因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从中提出自己的见解。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出现,作者指出是随着永宁纳西族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某些男子的权力的日益增长,以及男娶女嫁的出现,再加上周围兄弟民族一夫一妻制的影响,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开始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

实事求是的讲,詹承绪的《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以大量生动的原始资料和实例,向人们再现了恩格斯所说的四种婚姻形式,特别是初期对偶婚存在和发展的图景。就该书整个分析而论,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他的见解是全面的、辩证的,具有很高的学术理论意义。当然该书的不足之处就是受当时条件的影响,中国的人类学民族学还没有发展起来,整个学界的理论根基还不是很深厚,作者在该书的理论分析上尚显薄弱和牵强。有些章节的内容还停留在原始材料本身的归纳和铺叙之上,而没有同时从婚姻理论上作出充分的论证。比如说对于各阶段的婚姻形态,作者仅仅是找出实例但没有论证出各阶段的特征及阶段之间的变化。而且现在回头来上看,今天国外人类学界对于人类社会是否存在血缘家庭持否定意见的占多数,国内学术界信奉进化论的血缘家庭发展思路也有所拓宽,所以说詹承绪分析该问题的理论就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与争议。

同时正如前所述,詹承绪分析认为纳人存在婚姻和家庭,而蔡华认为纳人是一个没有婚姻和家庭的社会, 在亲属称谓方面则表现为无父无夫。以走婚为例,在他的《纳人》一书的第八章,他详细介绍了纳人的走婚,例如走婚的定义、过程、选择的标准、礼物的交换、各种走婚中产生的关系等等。他总结出纳人社会中大致有三种性生活方式,即“暗访”、“明访”、“共居”,但这三种方式都没有产生我们现在意义上的婚姻与家庭,因为他经过调查发现纳人伴侣之间不存在经济联系与性的特权,双方都各自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家中,说明了纳人是一个有婚姻现象但没有婚姻制度、家庭组织的社会。这个结论不仅颠覆了人们已经接受的关于家庭、血亲和结婚的全部概念,并且对当时人类学界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单系血统理论与联姻理论提出了挑战,引发了一场尝试建立新的普遍理论假说的革命。

早在1941年,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布朗提出建构亲属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基本家庭的观点。而同时代的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他认为是横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所有亲属制度的基础。但无论是布朗所说的横的关系还是列维-斯特劳斯认定的纵的关系,都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上的,都是家庭内部存在的一些关系,如果离开家庭这个基本元素,两者的观点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正因为如此,蔡华得出的纳人是没有婚姻与家庭的社会事实的结论,雄辩地证明婚姻家庭都不能再被视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这直接质疑了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基本理论。蔡华否定了列维-斯特劳斯亲属关系领域里的四个常数的说法,即:有单偶婚、核心家庭、近亲性禁忌和两性劳动分工,而提出了只有“社会血缘关系和社会血亲之间的性禁忌”两个常数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关联构成了“社会血亲性排斥定律”,他认为这才是对整个人类的社会约束。同时,在他对纳人的研究中提升了一种认识,即从对自然和文化乐趣的追求中产生出运作机制相互对立的两种欲望:独占伴侣和多伴侣,而婚姻与走访就是这个“欲望原理”的两种社会结果。因此,蔡华认为,“社会血亲性排斥定律”和“欲望原理”是两条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定律,这解释了先前理论无法解读的纳人个案的独特性,并对各民族的方式的多样性中是否存在同一性这个难题有更深的认识,这也正是纳人案例对于认识人类文化和社会而蕴含的重大科学价值所在。

通过简单的比较詹承绪与蔡华的研究,简要地梳理了人类学界布朗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单系血统理论与联姻理论,蔡华《纳人》一书给我启示很大。一是方法论上要注重概念、定义的重要性。没有清晰而明确的概念,对研究对象本质把握就不可能,因为同一个行为会由于表述词语的内涵与外延界定范围不同,导致理论层面的混乱,使得探求真理的努力都成为徒劳,因此在本书的一开始,蔡华就以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什么是性禁忌?什么是血统?等等一连串基本概念的提出,让我们对本以为是常识的概念重新有了思考和认识。这种做研究的科学方法提醒我们今后无论做什么研究一定要注意对研究对象概念的界定,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析研究对象的特征或本质,尽量避免学术研究上走弯路。二是研究事物要转换视角。以往亲属关系人类学家始终把生物维度作为研究人的亲属身份的基础,使得研究在理论层面上走入死胡同,比如说直接影响到进化论的发展,这在詹承绪借鉴进化论立场分析纳人社会的牵强套用中有所体现。而蔡华对纳人的研究使我们得以从亲属关系领域排除了来自生物观念的“杂质”,强化了社会文化人类学在该领域确定的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亲属关系的元素,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为在该范围内人类的精神结构提供新的视角。联系到我们的实际研究工作中,要考虑变换视角从多种角度去看待问题,或许会找到新的视野和分析工具。比如说研究少数民族现代化问题,那到底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如果说拿某种统一的衡量标准去评价不同文化模式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合适?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深思考,需要转换视角的是也许跳出现代化这一概念本身从多角度来思考如何发展现代化才是最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詹承绪等.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29.

[2]蔡华.人思之人[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3]蔡华.婚姻制度是人类生存的绝对必要条件吗? [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1).

原生家庭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2-02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收养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72%的被收养人到了青春期的时候,渴望知道他们当初为什么会被收养;65%的人想要见到他们的亲生父母,94%的人想知道亲生父母到底长什么样。我们所感兴趣的问题是这一事实对他们的自身的人格的发展,自我的身份的认同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而又有哪些因素将影响这些被收养子女对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的认同归属。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度访谈,深层次挖掘关于收养子女对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的认同归属问题。

二、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了两个研究对象,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位案主的基本情况。

A,出生在江南农村,女,25岁,大学二年级,刚出生便被送到了母亲的亲姐姐,也是就A的姨妈家中。养母和生母家就是相隔不远的两个村子里。收养家庭中有两个哥哥,分别比她大10岁和8岁。原生家庭中有一个大2岁的姐姐,和小1岁的弟弟。A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她是被收养的。原生家庭迫于传宗接代的压力,要生个儿子,但是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而A的姨妈家里已经有了两个儿子,想要个女儿,于是生母的母亲,也就是A的外婆便做主将A送至姨妈家抚养。

B,同样出生江南农村,女,21岁。出生时因为算命先生说这个女儿将会给家里带来厄运,于是,父母通过外地亲戚的关系将女儿送给了外地一户人家收养。B在16岁时,偶然得知自己的身世,于是一个人千里迢迢找到亲生父母家中。收养家庭只有作为养女的B这一个孩子。原生家庭中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

三、研究分析

(一)收养儿童的身份认同困境表现

同普通青少年相比,被收养者会面临更为艰巨的自我认同发展任务——收养角色认同1。案例中的两位被收养者,得知自己的收养事实以后,内心一直处于矛盾的变化中。一方面,对收养家庭充满感情,但同样又对于自己是被收养的这个事实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对亲生父母的那种夹杂怨恨,却又在见到他们后感到无比欣喜的情感,让她们极为矛盾。

事实上,两位被收养者的依恋关系已经被重建,但显然收养这个事实对她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她们开始探索收养的意义。在这过程中,她们因为“我是谁”这个问题感到不安,无法认定自己属于哪个家庭。A不喜欢弟弟,只是这个弟弟的存在让她被迫离开了原生家庭,这也充分说明了A对于收养这件事的在意度。而B则是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身份充满了好奇。在收养家庭中,她觉得孤单,而同自己的哥哥妹妹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让她找到了她内心想要的家的温暖和真实。

(二)影响收养子女身份认同的因素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受到其所生活的环境的直接影响。正常的生态系统应当是和谐的,平衡的;如果所处的生态系统不和谐,不平衡,那就意味着系统失调,而系统失调又意味着个人和环境的配合失败,即个人能力与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不一致。2影响人们心理和行为的环境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的。

1、个体

个人的身份认同,首先在于个体的自我定位。为何被收养者会卷入身份呈现和身份归属的困惑中呢?首先是因为收养事件本身所造成的身份确认和情感依附方面的混乱;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体自身的角色领会和角色构造。心理学方法强调在身份认同中个体的作用,社会认同理论也认为个体对积极的社会身份或自我认知有所需求3。因此,血缘和身世是自我身份认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A而言,亲生父母对其并无养育之恩,但她在叫养母为妈妈的的时候,却觉得这是对生母的一种背叛,这是来自于个体“内里”的反应。在A的心中,无论如何,生母都是自己的母亲。纵使有怨恨,却并不妨碍她在内心依然把他们当成父母。

而B去寻找亲生父母则是瞒着养父母的纯个人行为。一路上,她都觉得自己其实十分介意父母把自己送人,可是当她终于找到父母,并同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几天,那种家庭的温情,尤其是来自兄妹的手足之情让她感受到了另一种家庭的爱。而这种家庭之爱却又让她觉得对不起养父母。

2、外在与环境

来自个体外部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个体所处的家庭或者家族,另一方面是来自邻居学校等。无论是A或者B,他们对两个家庭的认同度都同家庭成员对其的态度有关,对A来说,养母的态度对其影响很大;而对B来说,同时来自两个家庭的温暖让她有点迷失了。关于邻居和学校,A的邻居和学校对于被收养这件事情很早就知道,所以邻居们也自然会询问;而B可能是由于养父母对其保护的比较好,没有太出现这方面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外在的因素还是对两位研究对象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归属上产生了影响。

(三)对于未来身份认同的思考

对两位研究对象来说,他们目前依然是在迷惘中,在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中徘徊。她们自身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有来自收养家庭的,也有来自周围的社会环境的,如邻居等或者舆论的压力。寻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寻得之后到底要如何处理却让研究对象深为苦恼。最主要的,这种身份认同虽然是研究对象个人的问题,但是要解决这个模糊尴尬的局面,却需要两个家庭间的协调。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两个家庭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这也是使得被收养人对于当前的身份认同深感困惑和迷惘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讨论与探索

身份认知的变动会带来很大的创伤——不仅需要调用大量的情感,而且还会促使人们去重新定义他们自身和情景。被收养人因为收养关系导致其出现身份认同的困惑。如果他们没有很好的处理这种困惑,则很容易在两个家庭中陷入挣扎,如上文所说,两个家庭之间也会为孩子而出现冲突和争夺,这会让被收养人陷入两难的抉择之中。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家庭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应该深入到两个家庭内部,去深入探索及了解两个家庭对于孩子成长的发展性因素。

注释:

原生家庭论文篇(8)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篇(9)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Abstract:Theactofviolenceamongkinsfolkstakesplaceinfamily’sviolence.Theseriousfamilyviolencehasendangeredthevictim’sphysicalandmentalhealth,hasinfringedthevictim’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daybyday,havedestroyedthe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alreadycausedtheextensiveconcernofthewholesociety.Inordertoofferinanall-roundway,moreconcrete,moreproperassistanceofvictimofviolencetothefamily,inordertomakebettersocialeffect,mustsetupthelaw,society,societyofpsychologyeveryaspectandsupportthesystem.TheresearchoftheviolenceofChinesefamilyexistsinsufficiently,isnotmerelyshownasgovernment’sdecisiondepartmentandordinarymasses’neglectofthisquestion,stilldisplayitontheacademicresearch,lackthedatainvestigatedaboutfamily’sviolencerealexample,thesisaboutfamily’sviolenceandwritingrarly.Inpractice,withthechangeoftheconceptsofpeopleandchangesofthesociety,theviolencecrimehiddeninthefamilyrevealsoutapparentlygradually,thereportaboutincidentofviolenceoffamilyisfrequentdaybyday.Thiskindofstatenotmerelyrequiresthedecisiondepartmenttopayattentiontothisquestion,requiretheacademiatostudyandofferastandardofviolencetothefamilyevenmore,throughtheinvestigationoftherealexample,analysethereasonoffamily’sviolence,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preventioncountermeasure,offerthebasisintheoryforthefactthatthelegislativebodymakesandimprovesthelawaboutfamily’sviolencecrime.Becauseofthis,Ilaunchdescribingonthisquestion,aminthehopeofcastingabricktoattractjade,hopemorescholarscanpaycloseattentiontothefamilyviolencequestionofChina.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分析,有75起属于此种情况,占29%.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254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55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SeeRichardJ.Gelles,DomesticCriminalViolence,inMarvin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CriminalViolence(LondonSage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④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⑤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页。

⑥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95年世界妇女大会5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篇(10)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

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篇(11)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还直接或间接地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伤害和威胁,严重的家庭暴力还会对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描述家庭暴力现状和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源于调查访谈基础上的家庭暴力现状

本次调查总共随机发放了100份问卷,实收99份,有效问卷99份。其中性别分布:男生69.6%人,女生30.4%人;年龄分布:12岁45.5%,13岁48.5%,14岁6%;生源地分布:城镇63.6%,农村36.3%。学历分布:小学 4.5%,初中 31.3%,高中 40.9%,大学以上 22.7%。本次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家庭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43人,占总人数的43.4%;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56人,占总人数的56.6%,其中“有,而且次数很多”的人数为10,占总人数的10%。

2、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躯干虐待、言语羞辱。

调查得知,“徒手或用工具打”、“言语羞辱”这两种形式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是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暴力形式所占比例也不容忽视,有14.3%的人曾经被父母“不予理睬”,有13.2%的人曾经被“限制与同伴交往”。这些冷暴力形式虽避免了子女的皮肉之苦,但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很多人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中国特殊的教育传统,家长对子女拳脚相加、恶语相向被认为是属于“教育”的一部分,许多人都不把它们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认为只有像媒体披露的一些极端案例才能算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来加以分析:

(一)宏观原因

1、传统伦理道德中 “男权”和“父权”文化的浸染。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很多丈夫对妻、子的占有、支配意识很强,把妻儿视为私有财产。在家本位的价值取向下,成年男性是家庭的主宰。这就决定了男女之间、长幼之间在家庭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

2、社会舆论监督不力和媒体导向错误。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村(居)委会不问,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媒体错误导向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3、反家庭暴力法规尚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规范且缺乏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差。

(二)微观原因

1、父母婚姻关系的裂变。在调查中发现,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为10.7%,而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这一比率高达20%,而非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仅为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裂变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阴影。

2、家庭经济压力。在调查中发现,非暴力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明显好于暴力家庭。非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55.6%,而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69.6%,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高出14个百分点,这说明暴力家庭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

3、夫妻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在调查中,53.5%的非暴力家庭中的子女选择“家人之间收入基本持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子女选择这一选项的人数仅为20%。与之相对地,50%的暴力家庭子女选择了“父亲”这一选项,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子女高出12.8个百分点。以上两组数据说明,家庭成员收入方面的差距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4、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在“你的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开展友好沟通吗?”的调查中,暴力家庭的子女选择“经常开展友好沟通”的人数为19.6%,仅为非暴力家庭的1/3左右,而选择“几乎没有或沟通方式极不友好”的比率为21.4%,非暴力家庭子女这一选项比率为0%。通过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感受到暴力家庭和非暴力家庭在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差异。

5、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发现,在经常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67.7%,母亲为88.9%;在偶尔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34.8%,母亲为32.6%;在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25.9,母亲为30.2%。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父母的文化水平与施暴频率是成反比的。

除了以上所总结的几点主要因素以外,家庭暴力还与子女的性别、年龄、生源地等方面有一定联系。此外,父母感情不深、自身性格缺陷、就业困难等微观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家庭暴力的起因。

参考文献:

[1] Kate standley:.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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