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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5-05 08:55:42

移民工程论文

移民工程论文篇(1)

《现代汉语辞典》中对“补偿”一词的解释是:“补偿——补足(损失)”。应当说,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符合上述解释,不但补足了受淹没的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还考虑了适当的发展。对三峡水库移民的补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新旧差价性补偿。

对于淹没的一栋民房、一座工厂厂房、一条公路、一座水电站等,无论其已经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无论其新旧程度如何,在原规模、原标准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进行补偿的。一座被掩没没的旧建筑物现在(实物调查时)的价值属于赔偿部分;该座旧建筑物与同样规模、同样标准的新建筑之间差价,属于补偿的部分。例如,一栋砖混结构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三峡枢纽工程和水库移民均采用这一价格水平)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这栋房屋已经住了10年,按50年折旧现值为每平方米148元,这部分应当是赔偿;而185元与148元之间的差价,即每平方米37元应当是补助的。这样补偿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移民在新搬迁的地方按照原标准(砖混结构)、原规模(原面积),盖起一栋新的住房。

还应说明的是,对于公路(含桥梁)、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港口码头等专项设施,不但要按原规模、原标准进行补偿,还要使其能够恢复原功能。比如:水库淹没了10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而要恢复原功能,必须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区重丘4级公路进行补偿。

第二种类型是适当发展性补偿。

这类补偿主要体现在对受淹城市、县城和集镇在搬迁后的新城镇的占地规模上,还体现在对新城镇用水、用电容量及设施的补偿上。凡是到过三峡库区的人们都知道,三峡库区受淹旧城镇的共同特点是,道路狭窄,房屋拥挤,人口密度大,发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国家为了彻底改变三峡库区城镇的落后面貌,给予了适当的发展性补偿,即不论一座城镇原有的占地规模有多大,均在考虑了城镇人口的增长因素之后,按建设部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补偿占地规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规定的人均占地标准是:城市80平方米从,县城70平方米从,一类集镇66平方米从,二类集镇61平方米从。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据建设部统计,目前除新疆、青海、内蒙古等地域较为广阔的省、自治区外,全国尚有70%的城镇还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国家让三峡库区受淹城镇在搬迁后即达到上述占地规模标准,应当说,是国家对三峡水库淹没区内城镇居民的关心和支持,为新城镇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湖北省、重庆市三峡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数据统计,以8个全淹的县为例,新县城占地规模与旧县城占地规模相比,其倍数平均为2.65倍,最大的为3.23倍。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旧县城原有的占地规模,是赔偿部分;新县城比旧县城扩大的占地规模,是补助部分;而且补助部分都大于赔偿部分。

由于新县城占地规模的扩大,不论旧县城原有的用水、用电容量与设施的规模有多大,《大纲》中也都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补偿。比如:城镇居民用水量标准为:城市120升/人·日,县城和一类集镇100升/人·日;二类、三类集镇80升/人·日;城市、县城的供水普及率要达到100%;除生活用水外,还规定了工业、市政、公共建筑、不可预计等用水量的标准。城镇供电负荷标准为:生活用电,城市250瓦从,集镇150瓦/人;工业用电,根据随城镇迁建的受淹工矿企业用电量而定;市政与公共建筑用电,城市、县城按总用电量的5%~8%确定,集镇按总用电量的3%~5%确定。

按照上述用水、供电补偿标准,每座新县城都建起了现代化的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建起了大容量的变电站和供电线网,和旧县城相比,均有了成倍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

对新城镇的排水设施、环境卫生、消防、公共绿地、道路等,《大纲》中也都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给予了补偿。

三峡库区第一座建成的新县城——秭归县新县城已经搬迁结束,于1998年9月28日举行了隆重、简朴的搬迁仪式。新县城道路宽阔,交通便利,高楼耸立,绿地成片,市场繁荣,俨然已成为一座现代化的新型城市,与狭窄拥挤破旧不堪的老县城形成鲜明的对比。新县城已成为秭归全县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余7座全迁的新县城及上百座新集镇,都在加紧建设,有的已初具规模,数十座新集镇已经基本建成。应当说,秭归县新县城是三峡库区新县城的缩影。

第三种类型是动态增长性补偿。

开发性移民与赔偿性移民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考虑了动态增长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考虑了移民的动态增长。在逐户、逐级调查到的淹没线以下实有人口的基础上,《大纲》中规定,对于农村移民人口,按1.2%的年递增率计算需要生产安置的人口;对于城镇移民人口,考虑了以下五种增长因素:1、随迁人口,因城镇搬迁而需要搬迁的而并不受淹的非农业人口,一般按受淹人口的10%计算;2、机械增长人口,按受淹人口和随迁人口之和的10%计算;3、占地人口,指新城镇建设区内的原有人口,一般根据1/1000地形图调查确定;4、自然增长人口,直接受淹非农业人口与前3种人口之和,按1.2%年递增率计算至新县城建设与搬迁完毕年;5、常住无户籍人口,指户口不在受淹旧城镇而长期(3年以上)居住在该城镇内的人口,一般按直接受淹的非农业人口与随迁人口之和的10%计算,直接受淹人口加上以上五种人口之和,来计算新城镇占地规模(面积)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由此可以看出,《大纲》为城乡移民群众确实是考虑得十分周到的。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的直接淹没人口是84.75万人,考虑了各种增长因素后,最终动迁人口为113万人。

另一方面是考虑了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因素。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总额为400亿元,这是依据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测算出来的。三峡工程水库移民从1993年开始,到2009年结束,时间跨越长达17年。因此,必须考虑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因素,才能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完成。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传统的做法是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概算,这样作既不科学,也很难做到公正、合理。三峡工程对此进行了改革,水库移民和枢纽工程建设一样,都采用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来进行投资控制与管理。每年要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测算物价指数,再根据这一物价指数计算出测算年的动态投资与静态投资之间的差额。

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每年的物价指数是聘请中国价格中心进行测算的,该中心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本着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在三峡库区14个区、县,对数十种商品进行价格采集,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概算权重为基础,精心测算1993~1995年三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物价指数,通过专家评审后,已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1996、1997年的物价指数也即将被批准。考虑移民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物价上涨因素,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府对移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

要使水库移民各大类补偿投资及其总额计算的准确,关键还在于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搞好淹没线以下的人口和实物数量的调查,也可以说这是计算水库移民补偿性投资的基础,是执行好开发性移民补偿原则的基础。

1991年至1992年6月上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湖北两省和有关地(市)县政府,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要求的精度,完成了20个县(市)水库淹没线以下的人口调查和实物数量调查。实有人口的调查方法是:由调查人员根据分公安机关填发的户口册逐一入户调查,按人口登记办法当场核对并填报,由户主签字认可。农村人口按组、村、乡、区、县逐级汇总,由各级负责人签字认可,城镇人口按居民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县(市)逐级汇总由各级负责人签字认可。这样调查的成果是相当精确的,而且是群众认可、各级政府认可的,因此是可信的。淹没实物数量的调查大致也是采用上述方法进行的。

移民工程论文篇(2)

2建设征地实物指标

2.1农村

农村调查对象包括人口、房屋、土地、小型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和其他项目等实物指标。1)永久征地。工程建设永久征地涉及丰城市曲江镇1个镇,香甪、莲花、红门和曲江4个村委会,26个村民小组和工业园管委会,总面积1436.63亩。2)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总面积508.80亩。其中料场临时用地103.50亩,弃碴场临时用地405.30亩(地类均为荒地)。3)人口、房屋及其他。工程建设征地涉及4个行政村14个村民小组、1个村小学。合计813户3415人,房屋面积192761.45m2。农村附属建筑物主要有砖石围墙、门楼、混凝土石晒场、压水井、大口井、沼气池等,另有树木共5024株。

2.2专业项目

专业项目分公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地下管道等。本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等外路8.7km;输变电设施:工程建设征地影响10kV电力线路1.45km;管道及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占压各类管道2.0km,抗旱泵站10台,灌溉电机5台,灌渠及灌溉涵管1.5km。

3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3.1生产安置规划

通过环境容量分析,可以在本镇进行移民安置。移民安置以种植业安置为主,安置标准参照征收前标准和安置区居民拥有资源状况,人均耕地面积参照该村现状人均耕地数量确定。由于征地区为城市规划区,移民生产安置结合城市规划,在土地调剂及合理利用补偿投资的基础上,可辅助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对种植业安置的补充,实现征地后农民生产、生活恢复或超过原有水平的目标。本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村生产安置人口共468人,其中418人在本村进行种植业安置,50人在当地进行二、三产业安置。生产安置费来源于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计1141.18万元(人均生产安置费2.44万元)。种植业安置调整耕地面积共计369亩。调整耕地所需费用为911.38万元,剩余资金为229.8万元,规划投入到调整土地的村组水利设施配套改造中。

3.2搬迁安置规划

参照《镇规划标准》,结合江西省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居民点迁建规模;考虑尊重地方各级政府及移民意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以本村安置为主,不打乱原村组建制,以便于移民的管理。规划兼顾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经计算,规划搬迁人口3463人。主要安置方案,以就近后靠安置为主,依托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系统,集中迁建由县政府负责,规划建设集中居民点4个,安置3463人,其中香甪村、莲花村、红门村、曲江村各1个,占地总面积363.60亩。

4专业项目处理

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对已经失去功能不需要恢复重建的设施,给予合理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受影响的公路,一般平行堤线,规划在占地范围外后靠复建,按现有占用规模的1.2倍估算复建长度;电灌站给予一次性补偿。

5补偿投资概算

占地处理补偿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投资、专业项目补偿投资、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经计算,本工程农村移民费为14242.53万元、专业项目补偿费483.40万元。其他费用1546.33万元,基本预备费1301.47万元,有关税费1025.72万元,工程占地静态总投资18599.45万元。

6移民工作实施与管理

6.1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机构的工作,确保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移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执行机构为丰城市城西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由曲江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工作,层层负责,共同努力完成移民工作任务。

6.2规范性管理

移民实施管理的规范化是移民安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移民实施需健全移民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实施中对原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安置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应着重落实移民安置意愿,签订安置协议,避免出现项目资金已投入而移民不愿迁往的情况发生,保证移民投资使用的有效性。

6.3监督、评估

在移民实施过程中,需有资质的移民监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理。监理内容包括移民工程实施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及规划控制情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等。监理时限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完成后1年。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移民监测评估,对实施移民前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监测,并对移民规划及移民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监测评估时限宜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完成后3年。

6.4移民管理人员及移民技术培训

移民实施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难点多,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政策性、群众性,为完成实施工作,应加强移民干部培训和农村移民技术培训。农村移民技术培训针对技术难度及移民接受度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简单实用的技术,采取现场示范和培训、扶持专业户带头;对面广,收益大的实用技术,采取夜校讲课和分发科技小册子的办法;对高新技术,采取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的形式等。培训内容:科学种田,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收益;扩大经营范围、多种经营,扩大收益渠道;发展特色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引导移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三产业中的实用技术,为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

移民工程论文篇(3)

三峡移民在形式上分为就地后靠移民和跨省外迁移民。其中跨省外迁的三峡移民大多具有非自愿性迁徙的特点,这种以大规模、远距离为搬迁特征的外迁三峡移民在缺乏基本的社会心理认同感的情形下,其生产结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社会支持网等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移民在安置地区能否生活稳定与健康发展,关系到地区的稳定发展乃至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国内外学者对移民的研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成果颇为丰富。本文力图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对已有的三峡移民研究作述评。

一、国外的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综述

国外有关我国三峡移民社会融入的研究较少,但是对移民社会融入的研究却是西方移民研究中的重点。国外早在工业化时期就有了对各式各样的移民比较详细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移民融入方面的研究值得我们借鉴。

国外对于移民社会融入研究使用的概念大致有:社会同化(assimilation)、社会适应(social adaptation)、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社会吸纳(social inclusion)与社会并入(social incorporation)等。这些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它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界定、描述移民的融入状况。

格雷泽(glazer)和卢卡森(lucassen)指出,社会同化是指移民被流入国完全接纳,并归属于某一特定群体,其后代有着与其祖辈不同的社会认同,成为该国的公民,对市民身份的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讲,同化主要是从社会价值体系、社会身份认同等层面来进行概括,并且着重强调了移民群体的被动适应过程,移民最终能否融入主流社会取决于是否完全接受流入国的社会价值体系。因此,同化更加突出社会成员同质性特征。

社会适应指的是个体与群体间的互动适应以及他们在面对特定的社会环境时所作出的反应。马腾斯(martens)指出,移民的适应过程不仅包括主流社会对移民的吸纳与整合,还包括移民群体对新社会价值体系的认知、选择、行动与内化过程。移民通过内化了的行为准则与价值标准来实现对新的生活与文化环境的适应。社会适应更多地强调移民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

社会融合的概念相对更为宽泛,是指移民在主流社会的融入状况,包括移民的生活状态、移民融入的演变过程等多个方面。艾林森(w.ellingsen)指出,移民社会融合是指移民平等地融入主流社会的状态和过程,体现了移民与其所融入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是一种双向适应的过程。社会融合既包含个体层面的融合,又包含群体层面的融合。此外,社会融合的研究内容也包括诸多方面,学术界倾向于从移民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关系等多个维度对其进行界定。

文化适应最经典的定义来源于1936年雷德菲尔德·林顿(redfield linton)和赫斯科维茨(herskovits)的界定,指的是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移民进入到新社会中,通过持续的互动与联系,其自身原有的价值体系逐渐发生变化的过程。从狭义上来看,文化适应是指移民对主流社会文化习俗的适应。但是文化适应仅是移民实现社会融入的某一具体阶段,移民在文化上适应了主流社会,并不意味着移民完全融入到当地社会。米尔顿·戈登(milton gordon)在1964年的研究中指出,移民融入是一个多角度、多层面的过程,其中的文化适应仅是移民融入的第一步,包括对语言、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文化特质的适应等。他还指出,初级阶段的文化适应与结构性融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恩泽格尔(h.entzinger)和拜泽韦德(r.biezeveld)也认同此观点。他们认为,文化适应并不是移民社会融入的唯一选择,也不是社会融合成功的必然要求。移民虽然接纳了主流社会的某些重要价值元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移民对其自身原有文化的全盘否定与丢弃。

社会吸纳的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医疗与福利危机,带有一种公共政策和福利研究的社会意味。这一概念起初是用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后来又用于对移民群体、少数族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研究。它将移民群体看作是社会行动的客体,更多地突出流入地社会的积极能动作用。它的目的是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态,消除社会生活的障碍与预期风险。

社会并入的内涵与社会吸纳比较类似。它主要是针对移民在劳动择业、文化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网络等诸多方面的融入。因此,社会并入政策是通过创造均等的教育培训机会,为移民提供语言与技能等方面培训,从而提升移民等其他弱势群体的社会生活能力,进一步促进移民的社会融合。

二、国内的三峡移民社会融入研究综述

三峡移民问题是整个三峡水利工程的关键之所在,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三峡移民的研究有助于国家进一步完善移民政策,为以后其他移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借鉴与指导。三峡移民在迁移人数与迁移规模上当属世界之最,尤其是外迁移民所面临的不仅是地域上的变迁,更是在缺少社会心理认同感的情形下,生产结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社会支持网等的巨大与深刻的变化,因此三峡工程从实施之初就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水利工程建设所导致的移民迁徙是移民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三峡移民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成果,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水利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保健、建筑工程、新闻传媒、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

第一,三峡移民扶持政策方面的研究。此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峡水利工程实施的第一阶段,研究内容大多涉及水利工程的规划实施与监督管理、资金的运作监管、移民的拆迁安置、国家补偿政策等方面。例如,徐琪、刘逸农等(1993)的《三峡库区移民环境容量研究》,袁宏全(1994)的《三峡移民工程管理方法研究》。

第二,三峡移民经济融入方面的研究。大致从1999年以后,国内学者对移民的研究逐渐开始涉及经济发展这一层面。随着三峡工程的进一步展开,移民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移民的经济融入状况与移民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整个移民工程不仅是移民能不能迁得出的问题,更是移民迁出后在安置地能否稳得住、经济生活能否得到较快恢复,并持续发展、走上富裕道路的问题。例如,罗凌云、风笑天(2001)的《三峡农村移民经济生产的适应性》,马德峰(2005)的《我国水库外迁移民社区经济适应研究——以大丰市三峡移民安置点为个案》,张燕(2007)的《水库外迁移民在安置地的社会经济适应研究综述》,、孙泽建(2012)的《浙江首批三峡移民的经济适应——兼论模糊人情化扶持及其超越》。

第三,三峡移民文化心理融入与稳定性研究。三峡移民迁移模式分为就地后靠与跨省外迁,不同的迁移模式与安置方式对移民的心理以及生活方式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并且还容易产生诸多不稳定因素。例如,刘震、雷洪(1999)的《三峡移民在社会适应中的社会心态》,何泽仪、彭婷(2005)的《入湘三峡移民与当地居民的文化融合探析》,刘伟(2007)的《从“乡土”文化结构探究三峡移民心理困境原因》,彭豪祥、段跃芳(2009)的《三峡工程移民社会适应性与心理健康研究》,喻婷婷(2010)的《论后移民时代三峡移民的生活融入与文化认同》。

第四,三峡移民社会整合方面的研究。随着移民工程的进一步展开,移民在安置地区的社会生活已经全面铺开。但是随着后移民时代的来临,各安置地已经进入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移民更深层次的社会发展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例如,杜健梅、风笑天(2000)的《人际关系适应性:三峡农村移民的研究》,艳梅、雷洪(2001)的《对三峡移民社区环境适应性状况的考察》,刘晋飞、黄东东(2008)的《三峡移民社区的整合机制分析——兼论移民纠纷框架下社会资本的缺失与重构》,马佶庆(2011)的《移民的社会网络与适应层次研究:以广东?i山村三峡移民为例》。

移民工程论文篇(4)

工程移民是社会学亟待加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移民中的人口、家庭、就业、贫困、社区建设、社会变迁、社会运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与社会控制等问题的观察、分析和研究,并应用社会学知识于工程移民过程,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和保障措施,显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它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促进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过程:对工程移民进行社会学分析

工程移民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迁移,也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环境的改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在移民身上的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心理变迁的过程。下面,我们试从这两个方面对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做一分析探讨。

1、移民: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

一般来说,工程移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移民,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因此,其迁移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围绕着迁移,移民与政府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面对面的互动。在这对互动关系中,政府的目标是顺利实现迁移,而对于被迁的移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次巨大的经济、社会、人生变迁和利益损失,利益保护本能则往往迫使他们拒绝迁移。而互动的必然结果则往往是迁移的实现。

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作为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其互动的必然结果之所以往往是迁移的实现,这是因为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两点则是共同的:一是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二是互动结构的不对称性。所谓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是指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为了顺利实现迁移的目标,往往采取了他组织! 由外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部分联系起来的组织行为" 的组织方式,并充分利用政府权威的强制性和责任性强化这种方式,以对移民进行以迁移为目标的总动员。而互动的另一方——移民,面对信息输入和利益损失,基于利益保护的本能也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的机制并作用于它的互动对象,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形成移民自组织,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迁移的净损失等。但移民的这种自我保护机制往往是孤立的、分散的,软弱无力的,它根本无力与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相抗衡"(綦淑娟,1996:38)。

2、工程移民:旧的社会解组和新的社会整合过程。

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工程移民首先是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同时又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舍弃了旧的社区组织以至整个旧的家园,造成程度不同的社会解组与社会解体现象。

工程移民过程是旧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文化样式的破裂,也是新家园的重建。这种重建不是也不可能是原有生产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简单重复,而是社会结构的重构和发展,因此,移民的过程实际上同时也是新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在这新的社会整合过程中,移民的利益整合,包括国家与移民、移民地区与其相关的非移民地区以及移民地区内部不同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与重构则是关键。工程移民的社会整合,除了利益整合外,还包括社会的"狭义" 和文化的整合,如重建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和行政组织、宗族、以及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工程移民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整合,逐步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结构,实现由原居地到新的安置地的搬迁、适应和融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中实现新的发展。

二、变移民为发展:社会学知识在工程移民中的一个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讲,征用和重建,移民与发展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组成部分,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现实中的征用和搬迁并不会自发地引起重建和发展。移民由于工程建设而被迁出后,他们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失去了住所,或者土地和住所两样都失去。其后果是安置的结果与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准大不相同。据一项对三峡移民的调查,在移民群体中,收入因迁移而受损失的现象极为普遍,许多移民家庭除了在住宅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外,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十分欠缺,三分之二的人反映迁移前的收入比现在少,而现在收入比迁移前多的仅占9.2%,外迁型移民收入减少者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后靠型移民;农村移民又比城镇移民受损的范围和程度更大更广一些。而迈克尔?塞尼在对世界银行工程移民进行大量研究和分析后认为,工程移民可能造成的贫困风险主要包括:丧失土地;无家可归;失业;被排斥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食物没有保障;疾病和死亡的增加,失去了享受共同财富的途径;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因此,为了减少工程移民的贫困风险,降低搬迁所造成的影响,促进工程移民从失去土地向以土地为基础的安置转变,从失业向再就业工程转变,从失去家园向重建家园转变,从混乱向重建社会网络转变,从边缘化到融于社会转变,从被剥夺向恢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转变等,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融为一体,我们就必须切实改变以往那种“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重一次性经济补偿,轻可持续开发”的思想和做法,改变那种认为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解决移民问题或把工程移民仅仅视为工程的附属问题,用工程方法来解决移民问题的认识,真正把工程移民问题纳入整个开发计划中,将工程移民视为发展问题,在强调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和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安置移民,不仅要使移民能够“搬得走”,更要使他们能够“稳得住,会致富”,即所谓的变移民为发展。

而在变移民为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学知识则可以也必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种贡献至少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工程移民准备阶段,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参与实地调查,真实地了解受工程项目影响的地区和新安置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移民和安置地居民的意愿,帮助政府及移民当局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既能体现移民政策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移民利益,又易于操作和实施的移民规划,以便指导相关组织及时有效地开展移民工作,从而使移民和发展做到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这种移民规划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根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移民未来的重建和发展,它至少应当包括发展计划与战略;帮助移民重建社会组织;对财产进行估价和赔偿;有关文化习俗和社会服务的条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相关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等内容,并在保持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从而为项目规划者进行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行动提供指南。

其二,在工程移民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社区和社会组织的重建工作。如提出一套重建社区组织与社区结构的方法,新移民与新安置区相互融合的途径,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网络的实施步骤等,以促进移民与安置地居民的尽快融合。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学家和移民的共同参与,提高工程移民中的非成本—收益性因素,如增强移民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正感;保证移民应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减少移民对政府的“综合依赖症”,更好地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等等,而且,通过广泛深入的参与,还可以多方面地吸收各种建议和意见,使隐藏的有关问题及早地暴露出来,从而降低搬迁的难度,提高移民的满意度,增加长期稳定的系数。而这些都是成功的移民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第三,在工程移民安置结束时,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移民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移民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增强移民发展经济的适应性,促进移民原有文化样式与安置地文化的尽快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移民恢复由于搬迁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网络、社会组织以及心理方面的损失,实现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移民工程论文篇(5)

 

一、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活动中,征地移民监理单位接受业主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移民文件、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协议、责任等合法文件而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旨在实现移民活动的目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既可以是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性的监理,还可以是具有某种特殊目的的专项监理。免费论文参考网。

二、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补偿费的按时足额兑现、土地补偿费的有效使用;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和生产项目的实施;集镇搬迁建设;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移民按计划搬迁安置;附着物清除进度;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包括音像)收集;参与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制定;配合审计和检查;临时用地复垦实施;参加征地移民各阶段验收等。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实施进度控制方面

1)根据工程进度的总体要求,审核实施方案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实施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2)对实施方编制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有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3)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实施计划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方案,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重点控制农村移民村庄和散迁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房进度;农村移民生产用地拨付和生产开发的实施进度;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集镇迁建实施进度。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征地移民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勘测定界单位征地界桩埋设进度进行控制。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质量控制方面

1)协助发包人审查实施方提交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2)按照移民安置的综合质量目标控制移民安置实施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工作;综合检测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3)对移民安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提交专题报告。

4)对征地界桩埋设质量数量进行控制,向发包人提交专题报告。

5)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各相应阶段的监理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征地移民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投资控制方面

1)监督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及资金分配公告情况;定点抽查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

2)协助发包人审查征地移民超出概算部分项目内容。

3)督促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4)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免费论文参考网。

(4)监理信息管理制度

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免费论文参考网。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征地移民监理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5)合同的管理

协助发包人组织各项移民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款项、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

(6)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

全面管理集镇和专业项目承建合同,就实施方选择的分包商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协助或代表发包人答复实施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宏观控制各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实施进度、质量和造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参与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

三、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外部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项目系统与外部的关系,主要是发包人与外部单位的合同关系,因此,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内容,主要是相互配合,界定各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共同保证工程移民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与外部关系的协调过程中,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协调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在不同的阶段也各不相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介入主要是在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过程中。

1、进度问题的协调

进度问题的协调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另一个方面是征地移民资金发放进度协调。对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与发包人共同商定以及网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作为衡量工程进度的依据;二是设立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或工程办事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2、合同争议的协调

在水利征地移民监理协调中,合同争议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单项移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单项移民工程诸如专项迁建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复垦合同纠纷等,首先应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诉请人民法院审判决定。

3、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在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影响人口和实物等指标的认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分析和移民规划的编制等一系列工作。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是十分必要的。协调好与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能够为征地移民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在征地移民实施中能够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前提、环境容量制约因素、规划所使用的政策、规范标准等依据和规划的目标等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能够在移民安置中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和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协调的方法有进行设计交底、召开工作例会和文件往来等。

4、其他关系的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收支一般都需要依靠各级银行及其业务网点进行,移民资金按进度拨付需要银行的配合。因此,有必要在征地移民实施初期对资金的拨付条件、标准和方式与银行进行协调;在外业调查开始时间和进行过程中以及界桩埋设的时间,需要与勘测定界单位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1、左平,苏青,龚银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与检测评估〔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

移民工程论文篇(6)

工程移民是社会学亟待加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移民中的人口、家庭、就业、贫困、社区建设、社会变迁、社会运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与社会控制等问题的观察、分析和研究,并应用社会学知识于工程移民过程,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和保障措施,显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它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促进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过程:对工程移民进行社会学分析

工程移民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迁移,也不单纯是一个自然环境的改变。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它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在移民身上的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心理变迁的过程。下面,我们试从这两个方面对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做一分析探讨。

1.移民: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

一般来说,工程移民,特别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移民,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因此,其迁移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围绕着迁移,移民与政府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面对面的互动。在这对互动关系中,政府的目标是顺利实现迁移,而对于被迁的移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次巨大的经济、社会、人生变迁和利益损失,利益保护本能则往往迫使他们拒绝迁移。而互动的必然结果则往往是迁移的实现。

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过程作为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其互动的必然结果之所以往往是迁移的实现,这是因为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特点,但有两点则是共同的:一是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二是互动结构的不对称性。所谓互动双方力量的不平衡,是指在政府与移民的互动过程中,政府为了顺利实现迁移的目标,往往采取了他组织!由外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各部分联系起来的组织行为"的组织方式,并充分利用政府权威的强制性和责任性强化这种方式,以对移民进行以迁移为目标的总动员。而互动的另一方――移民,面对信息输入和利益损失,基于利益保护的本能也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的机制并作用于它的互动对象,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形成移民自组织,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迁移的净损失等。但移民的这种自我保护机制往往是孤立的、分散的,软弱无力的,它根本无力与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相抗衡"(綦淑娟,1996:38)。

2.工程移民:旧的社会解组和新的社会整合过程

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工程移民首先是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同时又打破了旧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舍弃了旧的社区组织以至整个旧的家园,造成程度不同的社会解组与社会解体现象。

工程移民过程是旧的社会组织、经济结构和文化样式的破裂,也是新家园的重建。这种重建不是也不可能是原有生产方式和生产方式的简单重复,而是社会结构的重构和发展,因此,移民的过程实际上同时也是新的社会整合的过程。在这新的社会整合过程中,移民的利益整合,包括国家与移民、移民地区与其相关的非移民地区以及移民地区内部不同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与重构则是关键。工程移民的社会整合,除了利益整合外,还包括社会的"狭义"和文化的整合,如重建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和行政组织、宗族、以及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工程移民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社会整合,逐步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结构,实现由原居地到新的安置地的搬迁、适应和融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中实现新的发展。

二、变移民为发展:社会学知识在工程移民中的一个实际应用

从理论上讲,征用和重建,移民与发展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组成部分,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现实中的征用和搬迁并不会自发地引起重建和发展。移民由于工程建设而被迁出后,他们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失去了住所,或者土地和住所两样都失去。其后果是安置的结果与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准大不相同。据一项对三峡移民的调查,在移民群体中,收入因迁移而受损失的现象极为普遍,许多移民家庭除了在住宅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外,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十分欠缺,三分之二的人反映迁移前的收入比现在少,而现在收入比迁移前多的仅占9.2%,外迁型移民收入减少者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后靠型移民;农村移民又比城镇移民受损的范围和程度更大更广一些。而迈克尔・塞尼在对世界银行工程移民进行大量研究和分析后认为,工程移民可能造成的贫困风险主要包括:丧失土地;无家可归;失业;被排斥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食物没有保障;疾病和死亡的增加,失去了享受共同财富的途径;社会组织结构的解体。因此,为了减少工程移民的贫困风险,降低搬迁所造成的影响,促进工程移民从失去土地向以土地为基础的安置转变,从失业向再就业工程转变,从失去家园向重建家园转变,从混乱向重建社会网络转变,从边缘化到融于社会转变,从被剥夺向恢复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转变等,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融为一体,我们就必须切实改变以往那种“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重一次性经济补偿,轻可持续开发”的思想和做法,改变那种认为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解决移民问题或把工程移民仅仅视为工程的附属问题,用工程方法来解决移民问题的认识,真正把工程移民问题纳入整个开发计划中,将工程移民视为发展问题,在强调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和增强移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安置移民,不仅要使移民能够“搬得走”,更要使他们能够“稳得住,会致富”,即所谓的变移民为发展。

而在变移民为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学知识则可以也必须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种贡献至少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工程移民准备阶段,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参与实地调查,真实地了解受工程项目影响的地区和新安置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移民和安置地居民的意愿,帮助政府及移民当局制定一个符合客观实际,既能体现移民政策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移民利益,又易于操作和实施的移民规划,以便指导相关组织及时有效地开展移民工作,从而使移民和发展做到更有计划性和预见性。这种移民规划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根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移民未来的重建和发展,它至少应当包括发展计划与战略;帮助移民重建社会组织;对财产进行估价和赔偿;有关文化习俗和社会服务的条文;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相关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等内容,并在保持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从而为项目规划者进行工程移民这一社会行动提供指南。第二,在工程移民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指导社区和社会组织的重建工作。如提出一套重建社区组织与社区结构的方法,新移民与新安置区相互融合的途径,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网络的实施步骤等,以促进移民与安置地居民的尽快融合。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学家和移民的共同参与,提高工程移民中的非成本―收益性因素,如增强移民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公正感;保证移民应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减少移民对政府的“综合依赖症”,更好地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等等,而且,通过广泛深入的参与,还可以多方面地吸收各种建议和意见,使隐藏的有关问题及早地暴露出来,从而降低搬迁的难度,提高移民的满意度,增加长期稳定的系数。而这些都是成功的移民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第三,在工程移民安置结束时,可以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移民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移民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增强移民发展经济的适应性,促进移民原有文化样式与安置地文化的尽快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移民恢复由于搬迁所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网络、社会组织以及心理方面的损失,实现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水库移民中心编译.迈克尔・塞尼.移民与发展――世界银行移民政策与经验研究[M].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

[2]綦淑娟.政府与移民互动关系的分析――以三门峡水利移民为个案[J].社会学研究,1996,4.

移民工程论文篇(7)

作者简介:张文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44)

周思伽,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444)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在现有的研究中,农民工社会融合的过程就是这个社会距离不断缩小的过程,也是其从文化、收入、身份等方面不断向城市居民趋同的过程。然而,随着大批农民工的不断涌入,他们逐渐形成了新的一套文化和准则。不同于一味地学习和接受城市的规则,农民工形成了一种介于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融合。只有将内部与外部的融合相结合,农民工才能既在城市中安身立命,又获得较强的归属感。其社会融合具有与身份相对应的二重性。

二、文献综述

西方关于社会融合的理论主要分为“同化论”、“多元论”和“区隔融合论”三种。“同化论”的代表人物有克雷夫科尔、特纳、帕克以及戈登(黄匡时,2010;Park,1924;马戎,2004)。{1}它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针对特定对象提出来的。这是一个族群内部传统文化逐渐消失,外部主流文化不断侵入的过程(Simons,1901;Leonard & Kitsuse,1955;Spiro,1955)。{2}但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其它地方,真正意义上的同化始终没有出现。“多元论”是相对于“同化论”提出的。它主张各群体内部应该保留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认同,保存原有的种族和族群文化(Berbrier,2004)。{3}经验研究中,多元融合原本以种族移民为研究对象,之后扩展到妇女、同性恋、残疾人等弱势群体(Berbrier,2002)。{4}其最初是一种政治主张,目的是对抗具有明显种族歧视的同化论。它强调当移入地文化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时,新移民会倾向于维持原有的文化价值,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和经济秩序(Portes,1980)。{5}“区隔融合论”主要是针对移民二代的融合而提出。它认为,移民的人力资本(教育、技术、文化)及他们在流入地最早遭受的待遇与社会融合模式之间存在互动(Portes,1995)。{6}

国内对于社会融合维度的研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王桂新和罗恩立(2007)将其分为经济、政治、公共权益以及社会关系四个维度的融合。{7}张文宏和雷开春(2008)将其分为经济融合、文化融合、经济融合和身份融合。{8}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融合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相对稳定的职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一定的社会地位(田凯,1996)。{9}根据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社会维度的标准存在差异,由此测量出的社会融合情况也不同。同时,学术界对于影响社会融合的因素从户籍制度、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三个层面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分析(李强,2002;李培林,1996;赵延东,2002)。{10}其中,农民工的社会融合普遍偏低且具有明显内部差异性(钱文荣,2009)。{11}

根据国内外文献的分析,学术界关于农民工社会学视角的社会融合研究尚有不足。首先,西方理论均从文化和结构讨论社会融合,以主流文化为参照系,忽略阶层群体差异。其次,社会融合维度不一,其维度和影响因素之间的界限模糊,致使测量结果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农民工社会融合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设计

1. 研究框架

由于本文需要对社会融合进行探索性分析,所以这里并未提出明确的假设。以往的研究表明,社会人口特征(性别、户籍、教育、政治面貌、拥有证件类型)是影响农民工社会融合(迁移融合、本土融合)的重要因素(任远,2006)。{12}同时,家庭(配偶情况、迁移家庭规模、共住共居模式、居住地方)作为中国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费正清,1987){13}纳入回归方程。另外,工作状况(工种、企业性质)作为农民工生活的重要部分也将纳入回归方程。

2. 资料来源和抽样设计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2010外来务工人员调查”,调查地点是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宁波、上海、苏州、深圳、佛山、东莞六个城市。本调查最终成功访问了2 680位外来务工人员,样本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3. 主要指标及操作化测量

本文将社会融合分为了本土融合与迁移融合两个概念。具体的指标操作化测量如下:

待遇情况:企业提供待遇情况,包括病假工资、带薪休假、产假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编码:1为有,0为没有。月平均收入:被访者的月平均工资。本地人成为邻居情况:被访者的邻居中是否有本地人。其编码:1为是,0为否。本地人到家做客情况:被访者是否邀请过本地人到家做客。其编码:1为从来没有,2为偶尔,3为经常。听懂本地话程度:被访者能否听懂本地话。其编码:1为听不懂,2为听懂一些,3为全能听懂。讲本地话程度:被访者能否讲本地话。其编码:1为能讲,0为不能。工作评价:被访者对目前工作状况的评价,包括收入、工作安全性、工作环境、工作时间、晋升机会和整体满意度。其编码:1为非常不满意,2为不太满意,3为一般,4为比较满意,5为非常满意。企业评价:被访者对目前所在企业评价,包括工资水平、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按时发放、加班时间和报酬、社会保障、企业福利、劳动保护、工作环境、文化娱乐情况、上下级关系、工友关系、员工参与工资协商、职业技能培训、本外地人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其编码为:1为非常不满意,2为不太满意,3为一般,4为比较满意,5为非常满意。城市评价:被访者对打工地所在城市评分,包括就业机会、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生活质量、社会治安、交通条件、子女教育质量、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生态环境。其编码为:1为非常不满意,2为不太满意,3为一般,4为比较满意,5为非常满意。直接管理人员是否老乡:被访者目前工作场所最直接管理人员是否老乡。其编码:1为是,2为否。工作场所中老乡比例:工友中与被访者同一个乡镇、县、省的人群比例。其编码:1为很少(50%)。社会交往中老家方言使用情况:被访者在社会交往中使用较多的语言。其编码:1为本地话,2为普通话,3为老家方言。工作老家方言使用情况:被访者在工作中使用较多的语言。其编码:1为本地话,2为普通话,3为老家方言。家庭总收入:被访者家庭年总收入。打工总收入:被访者家庭外出打工收入。是否回老家买房:被访者5年内准备置办房产的地方。其编码:1为打工地城市,2为老家县城或乡镇,3为老家农村。是否认同外地人身份:被访者认为自己属于哪种人。其编码:1为本地人,2为新本地人,3为既是本地人又是外地人,4为既不是本地人,也不是外地人,5为外地人。

4. 分析方法和统计模型

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类:第一,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方法探索社会融合的相关因子,统计模型为:

Xi=Ai1F1+Ai2F2+...+AimFm+Ui; (i=1,2,...,k)。

第二,当因变量为定距及以上变量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个人社会人口经济特征、家庭环境、工作状况与社会融合各因子间的相关关系,统计模型为:

Y=B0+B1X1+B2X2+...+BkXk+ε。

四、研究结果及发现

1. 农民工社会融合因子结构

(1)本土融合的因子结构

本土融合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融合概念相似,是农民工基于本地关系与本地居民进行的一种外部融合。这部分运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对本土融合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采用最大方差法对因子进行正交旋转。其中,有4个主要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4个因子累积的方差贡献率达到70.8%(>70%)。因此,这些指标适合做因子分析。

由表1可知,因子F1主要由“工作评价”、“企业评价”和“城市评价”3项指标代表,其负荷值分别是0.870、0.885和0.756。这3项较好地代表了F1,反映的都是农民工对移入地的评价,是农民工的主观感受,表现的是其对移入城市的认同。因此,F1为“认同融合”。

因子F2主要由“听懂本地话程度”和“讲本地话程度” 2项指标代表,其负荷值分别是0.888、0.901。这2项较好地代表了F2,反映的是农民工对当地语言的情况。与文化的其它方面相比,语言是外来人口对移入地文化掌握的最突出表现。因此,F2为“文化融合”。

因子F3主要由“本地人成为邻居情况”和“本地人到家做客情况”2项指标代表,其负荷值分别是0.861、0.724。这2项较好地代表了F3。与本地人做邻居反映了农民工在地缘上与本地人接近的程度,本地人到家做客的情况则反映了农民工是否与本地人有较为亲密的联系。这两者都较好地反映了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社会网络。因此,F3为“网络融合”。

因子F4主要由“待遇情况”和“月平均收入”2项指标代表,其负荷值分别是0.740、0.769。这2项较好地代表了F4,反映了农民工个人在移入地的经济水平。月平均收入、待遇情况与其职业直接相关,是体现个人经济水平的最重要部分。经济水平越高,其在当地的经济地位越高,融合程度也越高。因此,F4为“经济融合”。

(2)迁移融合的因子结构

迁移融合是农民工基于乡土关系与当地同乡进行的一种内部融合。这部分运用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对迁移融合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采用最大方差法对因子进行正交旋转。其中,有4个主要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4个因子累积的方差贡献率达到70.9%(>70%)。因此,这些指标适合做因子分析。

由表2可知,“是否回老家买房”和“是否认同外地人身份”2项指标对F1的负荷值最高,分别达到了0.758和0.756,这2项指标较好地代表了F1,都表现的是农民工对自己家乡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虽然此种类型的认同并不一定能使农民工长期定居移入地,但是作为精神上的依托,为农民工在本地的生活提供了动机和支撑。因此,F1为认同融合。

“社会交往老家方言使用情况”和“工作老家方言使用情况”2项指标对F2的负荷值最高,分别达到了0.870和0.862,这2项指标较好地代表了F2。与国外对种族文化差异的研究不同的是,在中国,语言是文化最重要的表现。因此,老家方言在公共场所的使用情况,则代表了农民工在移入地对家乡文化的传承。因此,F2为文化融合。

“直接管理人员是否老乡”和“工作场所中老乡比例”2项指标对F3的负荷值最高,分别达到了0.802和0.813,这2项指标较好地代表了F3。以往研究显示,工作从时间和空间上占据了农民工大部分生活。除去邻居,农民工社会关系大多来自于工作。因此,F3为网络融合。

“家庭总收入”和“打工总收入”2项指标对F4的负荷值最高,分别达到了0.912和0.916,这2项指标较好地代表了F4。家庭及家庭打工总收入在当地越高,其家庭的内部融合越高。家庭的总收入尤其是家庭打工的总收入代表了农民工亲属群体在移入地的经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迁移融合中亲属的经济水平。因此,F4为经济融合。

(3)农民工的社会融合现状

通过对农民工本土融合和迁移融合的各因子进行相关分析可知,仅有两者的经济融合呈现正相关,而认同融合、文化融合、网络融合均成负相关。但是从其它角度来看,本地认同融合促进了迁移融合除认同融合的其它方面。本地文化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迁移融合的网络与经济融合。反而本地网络融合在更大程度上阻碍了迁移融合,本地经济融合也与迁移融合除经济外的其他方面呈相反趋势。由此可知,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的本土融合与迁移融合之间的融入趋势是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促进的(见表3)。

2. 农民工社会融合的回归分析

(1)农民工本土融合及其影响因素

由表4可知,自变量对农民工本土融合中的认同融合、文化融合、网络融合和经济融合的解释力,分别为3.2%、7.2%、7.4%和19.7%。其中,自变量对经济融合的解释力最大,而对认同融合的解释力最小。

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人口特征分析,性别仅对农民工本土融合中的经济融合产生显著的影响。女性比男性的经济融合程度低0.420分(B=-0.420,P

从家庭环境的角度看,配偶所在地对农民工认同融合、文化融合有显著影响。与配偶待在同一企业的农民工相比,与配偶在同一省市的农民工认同融合低0.237分(B=-0.237,P

根据农民工的职业状况,工种对农民工的认同融合和网络融合有显著影响。与生产工相比,技术人员的认同融合程度低0.178分(B=-0.178,P

(2)农民工人员迁移融合及其影响因素

由表5可知,自变量对农民工迁移融合的认同融合、网络融合、经济融合的解释力,分别为13.7%、6.4%和12.9%,而对文化融合的解释力为负。因此,自变量对认同融合和经济融合的解释力最强,对文化融合的解释力不足。

针对农民工社会人口特征而言,性别对网络融合的影响显著。女性比男性网络融合程度低0.168分(B=-0.168,P

从家庭环境的方面来说,配偶所在地对网络融合和经济融合影响显著。与配偶住在同一城区的农民工比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的网络融合程度低0.341分(B=-0.341,P

根据农民工的职业状况分析,其工种对农民工认同融合和经济融合影响显著。作为中低层管理人员的农民工比生产工认同融合程度低0.400分(B=-0.400,P

六、 结论与讨论

1. 农民工社会融合程度情况

移民工程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所谓 “移民法则(规律)”或“人口迁移法则”,就是研究者对于在为数众多的人口迁移运动中所显现出的规律性现象、趋势与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是人口研究以及人口迁移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外学者很早便对人口迁移理论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与努力,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其中业已提出的诸多“移民法则(规律)”①。这些“移民法则(规律)”对于人们重新认识世界各地的人口迁移历史和现实问题,以及预测未来人口变化趋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外学术界“移民法则”研究成果回顾

中外学术界公认的人口迁移理论创始性成果,是英国统计学家拉文斯坦(Ernest-George Ravenstein)提出的“移民法则”。拉文斯坦根据1881年英国人口普查资料,分别于1885年及1889年在《皇家统计学会会刊》(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上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论文篇名均为“迁移法则(即移民法则)”(the laws of migration)。

拉文斯坦“迁移法则”的主要内容,后来被学者们总结为“八律”或“七大定律”等②,而根据笔者的梳理,拉文斯坦“法则”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十大“律则”:一是移民主体距离法则(距离律):“通常移民们经过长途跋涉,力求迁往一个规模较大的商业与工业中心城市,而在这一过程中,移民的主体只是移动了一个较短的距离。”(1885:198~199)从空间距离上看,人口迁移是一定数量的人口在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移动。这条法则强调空间距离对人口迁移产生的影响,即净迁移率与迁移的距离成反比,移民的总数随着迁移距离的延长而递减,真正最后进入迁入地定居下来的移民,通常只占起初全部迁出移民的少数。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移民回流的因素,也有迁入地对外来移民的排斥。二是阶梯式迁移法则(递补律):“当一场大规模的人口迁徙运动发生时,通常会出现移民潮:人们总是涌向拥有巨大吸引力的商业与工业中心。……通常迁移又是呈阶梯式地发生:首先是那些生活在这一城市周围的居民会争先恐后地抢先进入这个城市。……而这些移民外迁后留下的空隙区域就会由来自更远地区的人们所占据,就这样,迁移在一个阶梯一个阶梯式地形成,一直至日益增长的城市吸引力影响到王国最偏远的角落。”(1885:198~199)三是移民潮与反向移民潮法则(双向律):对于某一特定区域而言,迁出与迁入总是相对进行的。大多数移民过程都是一种双向运动。“每一次移民潮发生之后,总会有一次反向的、补偿性质的移民潮的出现。”(1885:199)尽管两次移民运动在数量上不一定实现对等。四是城乡移民差异法则(城乡律):“与乡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更少移动性。”(1885:199)即乡村居民更富有移民的倾向。五是性别选择法则(性别律):“妇女们似乎在较短距离的迁移中的数量更占优势。”(1889:288)即女性移民在短途迁移民数量更多,然而参与较长距离迁移的妇女数量则不及男子。六是经济因素主导法则(经济律):即大多数移民的发生都出于经济方面的因素。“恶劣的、压制性的法律条文、沉重的税务负担、令人生厌的气候、无法适应的社会生活氛围甚至其它强制力……所有这一切已经导致或仍然在促使移民潮的产生,但所有这些因素,都无法与大多数人为改善他们物质生活的强烈欲望所激发出的动力相比拟。”(1889:286)七是经济发展或技术进步促进法则(技术促进律):即经济与交通的发展都会刺激移民的增加。拉文斯坦在文中指出:“过去几乎在任何地方我都做过比较,我发现交通工具的增加、制造业与商业的发展都会引发移民的增加。”(1889:288)③八是迁入地选择法则(大城市律):人口总是朝着大商业与工业中心城市迁移,特别是那些跨越长距离的移民,这种目的特征更为明显。九是年龄选择法则(年龄律):大多数移民是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的成年人。十是“城市发展与移民法则”:很多大型城镇的发展主要借助移民的推动,而不是依靠它们自身的增长。④

拉文斯坦提出的“移民法则”,立论于大量的迁移事例统计之上,高度凝练、简明扼要、内容广泛,是人口迁移理论开创性及奠基性的成果之一。不得不承认,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研究者们的大多数成果只是在“拉文斯坦法则”内容基础上进行了局部的阐发与拓展,很难全面超越拉文斯坦“移民法则”的地位与影响。最有影响的后续成果之一,便是美国学者埃弗雷特・李的发现,他在拉文斯坦“移民法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发展,着重于从“迁移定义”、“迁移因素”、“迁移量”、“迁移流向与反流向”、“迁移者特征”等几个方面,从多个层面对于人口迁移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梳理与阐发。首先,埃弗雷特・李提出导致迁移决定和迁移过程的因素有四个方面:与迁出地有关的因素;与迁入地有关的因素;各种介入障碍;个人因素。其次,他认为迁移量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地理范围内的差异程度;人群及族群文化差异;跨越介入障碍的难易度;经济周期性波动;迁移隋性因时衰减性;迁入地状况差异。其三,埃弗雷特・李同样强调了迁移民流向与反流向问题。他提出其中值得关注的数种特征:人口迁移大多有特定的流向;每一主要迁移的流向往往伴随着反流向;流向比率会因迁出地与迁出地正负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影响因素包括政治待遇、迁移政策、经济情况等。其四,迁徙者特征对于迁移的影响问题,如迁徙者的选择对于迁移的完成至关重要,迁移选择同样受到生命周期的影响等。⑤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人口迁移理论包罗万象,在众多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西方近现代人口迁移理论研究迄今为止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卓越成就,并形成了不同取向、诸多流派的人口迁移理论。如新古典主义理论、新迁移经济学理论、国际移民理论、迁移生态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及新马克思主义人口迁移理论、人口迁移分析模型、移民文化适应理论等等。⑥不难发现,中外学者在人口迁移理论的研究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主要不同的探索路径:一种是以拉文斯坦、埃弗雷特・李等人为代表的移民规律(或法则)性的总结工作。其可贵之处,在于其立足于丰富的实证资料与移民客观事实的统计分析、梳理与总结,着眼于用长时段的视野来总结与反思人口迁徙运动发展与变化规律;另一种路径便是以美国学者W・A・刘易斯(Lewis)为代表的移民理论研究者,他们更多地从经济学背景出发,将人口迁移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并为之构建出一种又一种独特的所谓分析“假说”、“范式”或“模型”,以用于现实社会中移民问题的分析与讨论⑦。本文着重探究前一种类型(即“法则型”)研究成果的价值及其社会应用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拉文斯坦“移民法则”为代表的西方人口迁移理论对于中国学术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西方理论,尝试提出适合于中国国情或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理论模式或迁移规律⑧。胡兆量借鉴拉文斯坦法则,提出了适应于中国国情的新的移民法则,其中有经济律――改善生活是迁移的主要原因;城乡律――城市化过程中乡村迁移率较高;性别率――整体男性多,局部女性多;年龄律――独身青年多,举家迁移少;距离率――迁移数量与距离成反比;递补律――人口迁移圈层递补现象;双向律――正向迁移带动软弱的反向迁移;大城市律――大城市迁入人口比重大,吸引迁移距离远。⑨蔡等学者对于区域性人口流动规律进行了总结,提出了“阶梯式流动”的概念:“迁移会形成一种区域阶梯,即劳动力首先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转移,随后从较发达的农村向城市迁移。”⑩王桂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迁移原因与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主要表现为影响原因逐步由社会原因为主转变为经济原因为主,发生机制逐步由计划组织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阎蓓在研究中则特别关注新时期人口迁移中的性别选择性问题。此外,三大都市圈(即“京津唐都市圈”、“长三角都市圈”与“珠江三角洲都市圈”)的崛起也引起研究者们的高度关注。就全国而言,“三大都市圈是中国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在中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口迁移的主要流向也是三大都市圈”。这些理论探索虽然不尽完善,但对于了解中国当代人口迁移的规律而言都是难能可贵的努力。

中国学者在研究中认识到:“与改革开放前的30年迁移人口特征相比,目前(20世纪90年代)迁移人口的特征,更符合一般人口迁移规律。”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人口规律(法则)研究在当代人口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价值。为了取得更科学、更切合实际的认识,他们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创新,特别是社会学调查问卷方式被广泛地采用。顾朝林等人利用2424份调查问卷,对目前中国流动人口迁徙特征进行了归纳与梳理:第一,流动人口向大中城市集聚趋势明显;第二,就城、就富、就近迁移的倾向性突出;第三,家庭式迁徙成为新的流动方式等。2010年6月至9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曾组织人员对北京、东莞、无锡、温州、青岛和沈阳等6个城市外来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得到1605份有效答卷。研究人员根据这些问卷,对于当前东部城市中的迁移群体的特征及迁徙规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总结。如东部城市内的流动人口以年轻人为主,以农业户籍与农村人口为主,但存在着明显的城市间差异;夫妻一起迁移趋势明显,但是携带小孩举家迁徙的比例低;人口流动显现就近迁移的特点,但不同城市的吸引范围存在一定差异等。

既然移民现象既属于人口学问题(经济学问题),又属于社会学问题;既属于现实问题,也属于历史问题,同时也属于地理学问题,那么,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对于“法则”(规律)探究的取向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正如著名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所云:“哲学和实证科学抽象地研究规律,而历史学的目的则在于展现规律是如何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铺展开的。”拉文斯坦“移民法则(规律)”正是从历史学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的。从历史学角度来看,“移民法则”不是所谓移民“研究模型”或“数学公式”,而就是由大量证明验证得到的经验总结。笔者以为:尽管近现代人口迁移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以拉文斯坦“移民法则”(包括埃弗雷特・李所做之补充)为核心的迁移规律理论的重要价值之所以被削弱或降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注重人口迁移历史的研究,对于丰富与完善人口迁移规律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我们看到,出于中西方历史发展客观状况巨大差异,一些西方学者在总结历史时期人口迁移规律的时候不免出现“先入为主”或“以西为主”的偏差。最著名的例证之一,便是美国学者泽林斯基提出的所谓五阶段“人口转变假说”,其中强调指出:现代化前的传统社会没有人口迁移。如果检阅中国人口史与移民史发展的真实历程,自然会发现这种结论是荒唐可笑的。因此,中国人口史与移民史研究的重要价值也由此可见一斑,中国学者理应下大力气,为世界人口史及移民史的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些国内研究者在中国移民历史的研究中同样致力于迁徙理论与规律性的探讨,对于一些规律性现象和问题提出了不少精到的总结与归纳。陈孔立以台湾移民社会构建过程为重点,结合大量历史实例,针对国内外成果中一些移民理论著述提出了不少值得修正与商榷的内容。如陈教授特别指出:“移民社会是一个过渡社会,它必然要向定居社会转型。”这显然在移民社会研究中的一种颇有价值理论性突破。对于台湾社会转型问题,陈教授认为:“在台湾,移民社会结构以祖籍地缘关系为主进行组合,是一个本质特征,这个特征的变化就是社会转型的标志。”葛剑雄对中国人口史规律性的研究工作一直抱持谨慎的态度,同时也已经在一系列论著中提出了不少带规律性、总结性的观点,十分值得关注。他认为:“综观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凡是官方以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大多不是以失败告终,就是成为财政包袱,不得不长期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自发性的迁移,尽管在开始时得不到官方的支持与资助,甚至受到官方禁止,却往往取得成功,对发展经济与巩固边疆作出重大贡献。”这是中国长期移民历史经验的精炼总结,发人深省,具有高度的现实借鉴意义。葛教授高度评价移民运动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伟大贡献:“只有认真地加以研究与总结,我们与我们的后人才能了解先民们的光辉业迹,并使之发扬光大。今天,我们中国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领土和辽阔领海,拥有56个民族和12亿人口,中国人能在海外拥有数千万后裔,全国各地能得到开发与发展,中国文化的传统能延续数千年而常新,中国文化能在世界上产生巨大的影响,无不与移民的贡献有关。”这些振聋发聩的言论都是发前人所未发,更为众多欧美学者所难以企及,显示了当代中国移民史的研究水平与中国学者的远见卓识。

笔者在从事中国移民史及区域移民的科研与教学过程中,鉴于人口迁移现象的纷繁复杂,非常迫切地感到总结与研究中国移民“法则”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因此,笔者在借鉴“拉文斯坦移民法则”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外学者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在中国移民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则”(规律):

一是政治主导法则,其中包括了“中心凝聚律”、“动乱驱散律”、“强制反弹或强制抵消律”等。与西方学者强调在移民运动中经济因素有所不同,历史上,中国移民运动最主要的动因却源自政治因素与影响,因而与政治相关的迁移规律也就更多、更复杂。这是中国移民史历程的一大特征。“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口对于政治建设的重要价值与影响,早为历代统治阶层所熟知。为此,中国封建王朝很早就建立起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限制普通百姓的自由迁移。政治主导法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首都或首府一般都会迅速发展成为其境内人口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这也就是所谓“中心凝聚律”。在中国历史上著名大都城(如西汉长安、东汉洛阳、北魏洛阳、隋唐长安、北宋汴梁等)的建设发展史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大批移民的加入。其次,王朝变更、政治中心转移以及政治动乱爆发等,都会造成相当长的时间里权力核心的缺失,从而成为激发首都及其附近地区移民浪潮的最主要的动力源。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三次大规模移民运动(“永嘉南渡”、“安史之乱”之后的人口迁移以及“靖康南渡”)都是由政治动乱及首都迁移所引发的,是笔者所云“动乱驱散律”的典型体现。

二是人口密度及人口承载力决定移民法则,包括了“人口密度梯度决定律(包括“真空”吸引律)”、“人口承载力决定律(包括超载外迁律)”等。“人口密度梯度决定律”与拉文斯坦所提出的“阶梯式迁移法则”颇有相通之处,即一次人口大迁移所造成的区域性人口空隙或所谓“真空”,会引发周边人口的迁徙,来弥补或填充空隙与“真空”,从而形成新的移民潮。

三是灾荒与移民法则,主要是“灾荒驱遣律”或“饥荒驱遣律”等。在自然灾害肆虐及粮食供应极度短缺的情况下,摆在普通百姓面前只有两种选择,即“死”与“徙”,不愿等死的人们只有选择外出求食或“就食”。历史上通常将由灾荒引发的、缺乏稳定性的迁移人口称为“流民”。于是,每次严重自然灾害降临之时,也就是又一场流民运动爆发之日。自然灾害的肆虐程度以及饥荒程度,与流民运动的规模及持续时间相对应,同时也与流民转化为长久性移民的比例成正比。因此,在政治因素之外,自然灾害成为引发移民浪潮的又一种重要诱因。这也就是笔者所谓“灾荒驱遣律”或“饥荒驱遣律”。

四是民族迁移法则,包括“周边民族向心律”、“汉民趋边律”等。自秦汉以来,周边民族迁移的浪潮势不可挡,其迁徙的主要方向就是内迁,即向中原地区迁移。很多非华夏民族迁入长城以南后,逐渐与汉民族融合起来,从而在历史上消失了。这也就是“周边民族向心律”的主要内容。

五是移民与文化区特征法则,包括“雅文化从优律”、“俗文化从众律”等。在中国历史上,汉民族在雅文化方面的成就最为突出,因而产生的影响也最大。从秦汉到明清,各个内迁的非汉民族几乎无一例外地接受了汉族雅文化的成就,因而“汉化”也就成为各个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周边民族内迁之路,往往就是“汉化之路”。

笔者提出的这些法则或规律,并非个人的苦心孤诣,而是对于中国历史上纷繁复杂的移民典型事例的梳理与归纳,其目的不仅在于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角度认识历史时期移民事件,更在于帮助今天的人们更全面、更清晰地刻画与总结中国移民历史的发展轨迹,并切实合理地预测未来移民趋势与移民问题。笔者以为:

首先,作为人口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移民法则(规律)”研究的重大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实现认知突破的一个瓶颈,就是彻底改变整个社会(包括学术界)对于“移民”问题的认识局限。例如现代社会通常所称的所谓“移民”,更多地停留于法律层面,习惯以是否拿到国籍(或绿卡)、户籍,或是否取得合法移民身份等为衡量标准。这本身与学术研究上的“移民”概念有着极大的差别。只有真正改变以往对于移民问题的狭隘认知,才能更为深切地理解移民问题对于中国乃至世界发展的重大意义。

其次,人口史研究具有多学科交叉的优势,既属于社会史的范围,也可归为经济史学。而移民史研究则涉猎更为宏大,不仅关乎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及人口统计学,还是一种突出的人文地理现象。一场规模可观的迁移运动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复杂结果,因此,在理论解释上依据单一学科的视角常常会“雾里看花”或“隔靴搔痒”,理应坚持多层面、多角度的研究与探索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将是移民研究的必然取向。

其三,必须承认,“移民法则(规律)”的形成,不是一时的突发奇想,而是一个相当漫长历史过程所积淀的结果,研究者必须有“长时段”视野与实事求是的精神。如果说“迁移模型”可以是一种经济学的假想,而“移民规律”则必须是一种穿越时空的、睿智的、客观的历史学总结。况且,无论是迁移模型也好,还是移民法则(规律)也罢,其准确性与真正价值都非常需要经受长时段的检验。

最后,对于人口史(包括移民史)研究而言,经世致用是我们从事研究的最终归宿,如果我们将移民法则(规律)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学术讨论的层面,那么,就会大大削弱这一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也会从根本上瓦解其研究发展的动力。大千世界,变幻无穷,移民法则(规律)的总结与研究,理应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过程,而不应沦为僵死的教条,移民发展的真实过程不仅是移民法则(规律)产生的客观基础与“源头活水”,更是移民法则(规律)本身价值的“试金石”。不愿面对客观现实,没有社会责任感的所谓“纯学术”取向,不是搪塞的借口,就是没有勇气的逃避而已。

20世纪中国人口迁移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

就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而言,20世纪又是一个大移民的世纪,其移民频率之高,移民规模之大,移民影响之深远,恐怕也是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世纪所难以比拟的。一方面,20世纪人口变迁不仅是是社会大动乱、大变革的一部分,而且在大变革、大动乱中起到了更为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政治体制的变革以及中国人民自由自益意识的觉醒,也极大地激发了整个社会为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日益频繁的人口迁徙也成为反映社会发展与变革的最重要的动态形式之一。总体而言,20世纪的人口迁徙活动不仅类型繁多,且具备突出的阶段性发展特征。而回顾20世纪中国移民史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人口迁移“法则(规律)”的积极作用,同样可以看到,更为复杂的人口问题对人口迁移法则的研究及拓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素材。

首先,在20世纪移民运动中,“经济促动律”的作用依然十分活跃,甚至对于某些重大移民事件而言,“经济促动律”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无论是从清代延续民国前期的“闯关东”、“走西口”、“下南洋”等移民浪潮,还是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后的“民工潮”,都毫无例外地证明了“经济促动律”的根本性作用,即广大移民的初衷都是为了改善经济生活状况。例如,“闯关东”移民潮几乎主导了从清末到民国前期的中国移民大势,被称为世界移民史上的奇迹之一。据粗略统计,至1915年,东三省的人口已达2011万余人,较1907年增加了565万余人。而到1930年,东三省人口又增加到2995万余人,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于外来移民的加入。 “西口”即指山西省右玉县境内的杀虎口,而“走西口”实则清代以来华北地区向长城以北地区移民潮的代称。移民主要来自山西、陕西两省,尤其以山西中北部居民为多。而与东三省情形相仿,长期以来向塞北移民活动受到种种限制,直至20世纪初,清朝才开始实施全面放垦的政策,塞北地区才真正出现了移民高潮。如当时绥远省(治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民国前期塞外移民最为活跃的地区。据统计,1912年,绥远省总人口仅为631000人,而时至1928年,全省人口增长至2123768人,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8.94%。中国向海外移民的数量也极其庞大,明清以来曾经出现过一波又一波的“下南洋”移民潮。如据早期研究者估计,时至20世纪30年代抗日战争爆发之前,中国海外移民总数已超过1000万人,海外华侨人数超过万人的社区已有22处。

20世纪是中国城市高速发展及加速实现城镇化与现代化的100年,而这种巨变集中地释放于20世纪最后的20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人们改善生活水平的强烈欲望紧密相结合,激发出汹涌无比的经济增长活力,与之相辅相成的是,空前无比的移民浪潮在全国范围内涌现出来,其主要方向便是从农村向城市移动,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向经济较活跃的东部地区的移民,习惯上称为“民工潮”。据研究者统计,到1995年之后,中国东西移民进入高峰时期,到2000年,中国省际人口迁移人数及迁移率分别达到1000多万与8‰以上。显然,这些数字里没有包含那些尚无取得正式户籍的民工。而中国东部及中西部各大城市之中,临时居住的民工及家眷数量之庞大,都是相当惊人的,为今天的城市管理与社会改革带来了巨大挑战与机遇。

其次,我们不得不承认,20世纪的中国没有逃脱“多灾多难”的命运,灾难性的移民运动在20世纪的频繁发生及影响巨大,教训之惨痛,值得永久铭记。灾荒与灾难对于移民运动的巨大影响,在20世纪前50年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从一个侧面看,20世纪前半段的中国历史,几乎是一个连续战争、战乱的历史,军阀混战、日本侵华战争、国内国共战争等接踵而至,由此对中国人口发展产生的影响及创伤难以估量。其中,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影响最为剧烈与惨痛。如在日本帝国主义军队疯狂进犯的威胁下,当时的国民政府被迫内迁重庆,大批政府机构官员、高校师生以及工商企业职员从之西迁,进而引发了全国范围的难民潮。最主要的迁移方向是西南及西北地区。据调查统计显示,抗日战争时期,除西南、西北数省外,中国东部与中部各省市所出现的难民及流离人民总数就高达9500万人。其中,难民及迁移人口最多的省份为河南省,涉及人口达14533200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43.49%;其次为湖南省,迁民人数达13073209人,占全省总人口数的42.73。如果在加上西部地区的人口迁移,抗战期间中国人口的迁移数量当在1亿以上。若以1936年中国人口数474625744人而计算,当时的逃难及内迁涉及人数已达总人口的1/5以上。研究者评价道:“抗战大迁徙,世界上哪个国家有过如此规模的战略大转移?世界上有哪个民族遭受过这等的苦难?”

灾荒性移民(古文献中称为“流民”)问题,是中国古代移民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而20世纪的自然灾害与饥荒的频发,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存生活与社会发展。一些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不胜枚举,触目惊心,极为惨痛。民国六年,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大水,河北受灾最为严重,全国受灾面积达10000万里,灾民人数达635万人;民国九年(1920年),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五省大旱,灾民达2000万人,占到当时全国总人口的2/5,死亡人数就达50万人;民国十年(1921年),河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山东、湖北、河北数省发生洪灾,以淮河流域最为严重,受灾面积达27000方里,其中,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受灾县数合计为148个,灾民为9814332人;民国十一年(1922年),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洪灾,其中,浙江灾情最重,三省合计灾民人数为1200万人;民国十四年(1925年),四川省发生严重饥荒,受灾县数达80多个,饿死者3000万人,流离失所者不可胜计;民国十七年(1928年),绥远、山西、江西、贵州、湖南、安徽、四川、浙江、云南数省发生洪涝,其他不少省份遭遇旱灾,全年合计受灾地区涉及21个省,1093个县,灾民估计达7000万人以上。故而有研究者指出:“如果说一部二十四史,几无异于一部中国灾荒史(傅筑夫语),那么,一部中国近代史,特别是38年的民国史,就是中国历史上最频繁、最严重的一段灾荒史。”一些重大自然灾害事件都无例外地引发了规模相当可观的人口迁徙浪潮。其主要症结就是于中国灾荒形成的连续性与累积性。著名学者邓拓曾经指出:“我国历代各种灾害,连续不断,甚至有同时并发的情形……民国以来的事实,更足以证明连续性是我国历代灾荒的一个重大特点。”又“由于我国灾荒的周期极短,一年一度的巨灾,已成都为二千年间的常例。但每次巨灾之后,从没有补救的良术,不仅致病的弱点没有消除,而且每一次巨创之后,元气愈伤,防灾的设备愈废,以致灾荒的周期循环环愈速,规模也更加扩大”。回顾20世纪的中国灾荒史,我们不得不佩服这些论断的准确与精到。

其三,政治主导法则,在中国移民史上占有显著而独特的地位,而政治性移民运动,同样也是20世纪移民史上非常值得关注的主要移民态势之一。20世纪政治主导性移民不仅种类多,而且涉及数量庞大,影响深远。政治性移民运动的类型之一,是由政权变更等重大政治事件所引发的移民。如移民台湾,就是一场由直接政治变动引发的大规模移民运动。时至1949年,政权在中国大陆的统治陷于全面瓦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政府的各级机构及其附属人员向台湾等地撤退,形成了席卷全国的移民风潮。就移民运动本身而言,据研究者总结,“当时来台者几乎涵盖大陆各省,来自各种职业及各种阶层。当时来台的重要出海口有上海、广州、青岛、重庆、香港、沿海岛屿(海南、舟山、金门)等,其中以上海、广州到台湾者最多,1949年上半年集中于上海,下半年集中于广州”。关于迁台人员的数量,历来有多种不同的说法,比较合理的估计是分阶段、分人群的统计数量。如军队人数达到60余万人,而公务员与一般民众估计有120万人,合计应有180万人之多。当然,单凭人数多少,是无法判定这批移民对于台湾以及大陆地区的真正影响,而毋庸置疑,正是由于这次大移民,使得中国政治格局重新陷入分裂分治的局面。这场大移民,对于现代中国政治及经济、文化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甚至形成了关乎今天中华民族统一、发展与崛起的一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困窘,“一穷二白”,百废待兴。中央及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为了充分发挥人口对于国家建设的积极作用,用政策引导、社会动员以及与户籍管理等各种行政手段来控制人口迁移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有研究者曾这样概括建国30年来人口迁移的特征:第一,我国人口迁移受国民经济社会计划的制约;第二,我国人口迁移受城市发展政策的制约;第三,我国人口迁移是在户口登记制度管理下进行的;第四,我国人口迁移受政治运动的影响很大。很明显,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户籍制度,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或政府、政府主导的色彩。

中国户籍制度对于人口迁移的制约是难以忽略的,甚至可以说从根本上决定了各历史时期人口迁徙的基本态势。户籍制度是中国具有十分悠久传统的人口管理制度,其目的主要服从于各级政府了解基层户口构成状况、征收赋役以及维持地方治安等行政需要。“户口与户籍,俗多混称,实则有别。户口者,计每家内所有之人数(口丁),而登诸簿册。户籍者,指家宅所属之地域,载户以簿,而明其土著。故户口簿与户籍簿,实显为二事。”中国传统户籍制度的核心是“人户以籍为定”,即强调人户与版籍的强制关联性,以立法的方式从根本上剥夺或阻止了普通民户的自由迁徙权利。新中国所建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与粮食、物品定额供给制度相联系。户籍种类大致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其背景在于政府财力及社会物质状况相当贫乏的状况下,根本无法满足自由迁徙所需提供的物质供给需求,只好用行政强制方式来限制人口流动性,维持城乡人口结构的相对稳定,并以有限的物质资源维系千百万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然而,随着国家财力的夯实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大幅度增加,放宽户口制度的限制,鼓励自主迁移便是大势所趋。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与建镇化建设需要大批劳动力的支援,大批进城务工人员的出现以及身份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已在很大程度冲破了原来户籍管理制度对于迁徙活动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中国大陆地区曾经推出了诸多政治性迁移举措,引发了规模可观的人口波动。由于缺乏谨慎的考虑与论证过程,以及妥善的后续补救措施,人口迁徙问题出现了极其严重的失误与偏差,不仅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造成了相当惨痛的损失,也给千百万参与其中的迁徙人员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因而备受诟病,也在情理之中。例如,20世纪50年代晚期,为了满足“”运动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大量农业青壮年及家眷进入城市,造成城镇人口在短时间内的激增。如据统计,从1958年至1960年,中国大陆地区共增加城镇人口近3000万人,职工人数增加2580多万人。在一个非常落后的农业国内,大量农业劳动力的流失,必然会严重影响粮食生产,而大量城镇人口的增加,又对城市物资供给能力提出巨大的挑战。不难理解,诸多复杂因素的交织叠加,最终造成了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困难时期的降临。为了扭转当时的困难局面,回迁城镇人口便势在必行。于是,从1961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全面压缩城镇人口,精简干部与职工人数。据粗略统计,从1961至1963年,大陆地区城镇人口减少了2600万,其中职工人数减少了1887万。这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人口异常波动,实在是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道路上的巨大挫折,对于今天中国社会发展而言同样具有极其强烈的警示意义。

此外,20世纪后半叶对人口迁移影响较大的政治运动,还有1966年至1976年“期间”的所谓“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机关干部下放劳动”等。当时,1000多万的青少年学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数百万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及其家属下放农村参加劳动。据粗略估计,仅上述两类运动就造成了10年之间1000多万人在城乡之间的大迁移往返,同样是留给今天的人们引以为鉴的惨痛教训。

但是,如果想要全面否认政治主导性移民在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地区)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显然也是片面的、对历史不负责任的论断。在当代人口及移民史研究中,要特别警惕将政治性移民运动“妖魔化”的倾向,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否定。就实际效果而言,政治主导性的移民运动,应该大致分为“积极性移民”与“消极性移民”两大类。目前学术界对于“消极性移民”的观察与研究已有相对丰富的成果,而对于“积极性”的政治移民活动的考察则颇显不足,这显然是不应该的。就“积极性”的政治主导性移民而言,新中国建立以来成就巨大,功绩不可抹杀。

20世纪后半段的边疆移民运动,理应属于政治性移民范畴。长期以来,与东部地区比较,中国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较差,经济落后,地广人稀。然而,西部地区幅员广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与经济发展潜力,因此,自20世纪初年开始,“开发西部”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民族复兴使命。而向西部地区移民数量最多、开发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还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创立与发展,是新中国开发边疆、保护边疆的成功典型之一。为了保障北疆地区的安定与稳定,中央政府于1954年决定建立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承担起屯垦戍边的重大使命。数十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西北边疆地区的稳定、发展与繁荣做出了无可替代的伟大贡献。而大批来自内地的移民则在兵团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如兵团成立时,仅有17.55万人,而2004年,兵团人口已达256.85万人,平均每年净迁入2.3万人。从1966年开始,中央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东部沿海和内地的企业向西北、西南地区转移。而地处西北边地的青海省成为当时转移重点地区之一,向青海内迁的企业主要是机械工业与重工业,在“三五”及“四五”期间,向青海省迁入的企业职工近5万人,加上随迁家眷,合计约12万人。这些企业与工业移民为青海工业及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的功绩值得后人永远敬仰。人口是国家政治与经济建设中最重要的力量,在移民问题的研究中,随意排斥政治性以及政府主导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带有这种倾向的研究不可能得出尊重史实、公允合理的结论。

其四,水库移民是中国20世纪下半叶出现的一种新的移民类型。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而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没有水利,农业生产只能停留于“靠天吃饭”的原始水平。现代水利建设中的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兴建水库。但是,因为水库主体往往是一种人工兴建而成的广阔水域,需要占据一定的地域,就必然会涉及到原来居住于这些地域的居民的搬迁问题,这种类型的人口迁徙,就是所谓“水库移民”。因此,水库移民从理论上讲无疑是一种“舍小家为大家”的移民方式。新中国建立以来,水利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因之引发的水库移民数量也相当庞大。如据初步统计,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共兴建了8.6万座水库,其中大中型水库就达2500多库。截止到1985年底,全国共淹没各类土地达2000万亩,涉及移民1000多万人。

大批水库移民的搬迁与安置,需要兼顾个人与集体,地方与全国之间的关系,是一项公认的极其繁重的系统工程。想要稳妥平稳地完成大批量移民的搬迁安置工作,殊非易事。新中国在水利移民问题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并不鲜见,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影响广泛。如以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库建设为例。按照三峡工程可行性方案,库区淹没范围涉及四川(含今重庆市部分地区)、湖北两省的19个县(市),两个县级市、11个县城、140个集镇、326个乡、1351个村会被全部或部分淹没,规划迁徙人口数量达113.38万人。截止于1985年底,淹没区人口已达72.55万人。又如以湖南省为例,自1949年至80年代,湖南全省共兴建大小水库12396处,占到大陆地区总数的1/7,迁移人口达102.11万人。为了避免移民工作政策的随意性,中央政府十分注重水库移民立法工作。经国务院批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自1993年8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有6章43条,不仅对于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总的方针与原则进行了高度概括,而且对于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不仅为三峡移民安置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移民安置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总之,20世纪波澜壮阔的人口变迁浪潮,有着广泛的社会历史基础与极其深刻的时代背景。20世纪是中国人民誓死摆脱生存危机的100年,也是整个国家致力于经济发展,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100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20世纪中国人民破釜沉舟式的浴血奋战,也不可能迎来21世纪中华民族的崛起与腾飞。理解这种时代的特点,对于我们深切理解20世纪中国移民运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克服“碎片化”的研究弊端与虚无刻薄的无聊评议也是大有裨益的。20世纪的中国移民浪潮波澜壮阔,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与民族命运水融,是中华民族发奋图强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这个大移民的世纪里,不仅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与成就,也有很多值得认真总结与汲取的失败教训。这一切都为我们今天探索中国移民运动规律,总结有价值的“移民法则”积累了宝贵的资料。

余 论

中国移民运动是世界人口迁移历史的一部分,古今都是如此。就迁移距离与迁移规模,以及所产生的影响而言,中国移民的历史与人口变迁历程已超出了单个国家与区域的局限,本身就具备了世界性的意义与影响,中国学者应有这方面的认知与自信。然而,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今天中国的移民史研究远远没有达到所应具备世界性的意义与影响,中国移民史研究大有可为,前景广阔。

人口的迁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常见方式或状态,人口的运动与变化频率随着人类文明进展而变得更为快速与频繁,是不可避免的趋向。但并非所有的迁移与变化都是理性的、符合人类的持续发展的目的的。因此,有必要对于移民运动与移民政策进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然而,移民“法则(规律)”的探讨绝不应止于学术层面。人口迁徙“法则”(规律)研究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总结业已发生的人口迁移中规律性的现象与问题,更在于提醒人们关注与思考当代人口迁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与趋向,从而影响今天移民政策的制定与移民问题的妥善解决,这也可以说是移民“法则(规律)”更大的作用与价值,即现实警示与指导意义。

毋庸讳言,就中国现状而言,户籍管理制度与自由迁移的愿望往往是矛盾与抵触的。但是,户籍管理制度往往与社会福利保障、社会治安体系等相联系,应该充分尊重其特殊的作用与贡献,简单地废止,无异于因噎废食,遗患无穷。没有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不可能有亿万人民的富足与幸福。如何在发挥个人的主动能动性与维持社会平稳安定之间找出应对及平衡良策,将是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了改善人民生活与提升国家整体实力,工业化与城镇化是无法选择的必由之路。近百年的中国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无法否认,近百年来的中国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的城乡差距与农村发展的滞后。这种状况对中国今后的持续与平衡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单向性的乡村―城镇的移民潮已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遗症。尽管中央政府采取了免除农业税及“新农村建设”等重大举措,来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但是,迄今为止,农村“被遗弃”与“被边缘”的趋向没有得到有力扭转,在新型城镇化的改革中,这种状况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城镇化,不应以“掏空”与放弃乡村代价。没有城乡之间的平衡而合理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中国的真正现代化与理性发展。乡村不应是城镇居民的“禁地”,长期的单向型移民趋势并不合理,也是无法持久的,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城镇居民有步骤地向农村地区移居,对于消除城乡差距以及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国防建设是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而中国东西部之间存在的各方面差异也是客观事实,因此,边疆地区的稳定,也离不开移民的平衡与调剂。鉴于目前大部分边疆地区仍处于人口稀人少、汉族人口偏少的局面,各级政府应该从重要的战略高度来进行考虑,大力鼓励向边疆及边远地区移民。世界走向大同,民族间融合与和谐,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应大力鼓励与支持民族区域间的人口自由流动与迁徙,民族照顾与自治政策绝不应成为民族区域间迁徙与流动的壁垒,更不能成为产生民族隔离与不平等国民待遇的“温床”。增强“只有一个中华民族”的统一认识,宣扬民族统一的巨大优越性,应该成为今天民族政策的核心主体。

注释

参见林友苏:《人口迁移理论简介》,《人口研究》,1987年第2期;成涛:《西方有影响的几种人口迁移理论》,《南方人口》,1988年第3期;曹向昀:《西方人口迁移研究的主要流派及观点综述》,《中国人口科学》,1995年第1期;赵敏:《国际人口迁移理论评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7年第4期;李明欢:《20世纪西方国际移民理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张晓青:《国际人口迁移理论述评》,《人口学刊》,2001年第3期;周聿峨、阮征宇:《当代国际移民理论研究的现状与趋势》,《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骆新华:《国际人口迁移的基本理论》,《学术论坛》(理论月刊),2006年第1期;傅义强:《当代西方国际移民理论述略》,《世界民族》,2007年第3期;李家伟、刘贵山:《当代西方人口迁移与流动的理论、模式与假说述评》,《新学术》,2007年第5期;姚华松、许学强:《西方人口迁移研究进展》,《世界地理研究》,2008年第1期;朱杰:《人口迁移理论综述及研究进展》,《江苏城市规划》,2008年第7期等。

参见胡兆量:《迁移八律与中国人口迁移》,《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4年第1期;朱杰:《人口迁移理论综述及研究成果》,http:///jscsgh/InfoDetail/?InfoID=6197f40b-cd5c-48b0-b9e3-ebca98dc4c94。

Newman, James L. & Martzke, Gordon E., Population: patterns, dynamics and prospects,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College Div, 1984, p. 166-167.

[英]梅休:《牛津地理学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52页。

[美]埃弗雷特・李:《人口迁移理论》,廖莉琼、温应乾摘译,《南方人口》,1987年第2期。

参见曹向昀:《西方人口迁移研究的主要流派及观点综述》,《中国人口科学》,1995年第1期;骆新华:《国际人口迁移的基本理论》,《学术论坛》(理论月刊),2005年第1期;姚华松、许学强:《西方人口迁移研究进展》,《世界地理研究》,2008年第1期。

骆新华:《国际人口迁移的基本理论》,《学术论坛》(理论月刊),2005年第1期。

参见李德辉:《关于人口迁移规律的初探》,《人口学刊》,1981年第2期;罗晓梅:《对中国特色移民理论建构的方法论思考》,《探索》,2002年第6期。

胡兆量:《迁移八律与中国人口迁移》,《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4年第1期。

参见蔡:《转轨时期劳动力迁移的区域性特征》,《当代亚太》,1998年第7期;方少勇:《拉文斯坦移民法则与我国人口的梯级迁移》,《当代经济》,2009年第1期。

王桂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迁移发展的几个特征》,《人口与经济》,2004年第4期。

阎蓓:《新时期中国人口迁移》,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06~208、222页。

俞路:《新时期中国国内移民分布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154页。

顾朝林等:《中国大中城市流动人口迁移规律研究》,《地理学报》,1999年第3期。

田明:《中国东部地区流动人口城市间横向迁移规律》,《地理研究》,2013年第8期。

[法]涂尔干:《哲学讲稿》,渠敬东、杜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05页。

参见姚华松、许学强:《西方人口迁移研究进展》,《世界地理研究》,2008年第1期;李家伟、刘贵山:《当代西方人口迁移与流动的理论、模式和假说述评》,《新学术》,2007年第5期。

参见陈孔立:《关于移民与移民社会的理论问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参见葛剑雄:《对于中国人口史若干规律的新认识》,《学术月刊》,2002年第4期。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8页。

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一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5~76页。

参见拙文:《历史时期中国人口迁移若干规律的探讨》,《地理研究》,2004年第5期。

关于“移民”概念讨论,参见葛剑雄:《中国移民史》第一卷,第3~23页。

如关于移民问题对于中国民族发展的意义及价值,见拙著:《民族大迁徙》,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第1~3页。

参见葛剑雄、安介生:《20世纪中国移民史的阶段性特征》,《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5期。

参见赵中孚:《近代东三省移民问题之研究》,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下册),1974年。

闫天灵:《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陈达:《人口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55页。

张根福:《抗战时期的人口迁移》,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年,第39~40、21页。

苏智良等编著:《去大后方》,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页。

参见邓拓(邓云特):《中国救荒史》,《邓拓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6年,第34~39、47页。

夏明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页。

林桶法:《1949大撤退》,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第262、336页。

田方、张东亮编:《中国人口迁移新探》,北京:知识出版社,1989年,第10~12、11、271页。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第225页。

参见《明会典》卷一三四载《明律》条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罗平汉:《大迁徙――1961~1963年的城镇人口精简》,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8、255~256页。

刘月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迁移研究》,《西北人口》,2007年第2期,第111~115页。

翟松天主编:《中国人口・青海分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181页。

雷亨顺主编:《中国三峡移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移民工程论文篇(9)

关键词:非自愿移民 发展型移民政策 世界银行

问题提出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以来,尤其在二战以后,社会的发展以几何级的速度递进。以工业化、城市化等为特征的现代化成为全球发展的主旋律,大众的眼光更多集中在现代化所带来的物质层面的巨大满足,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较早认识到现代化这种发展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经济的发展并不会自动转变为个人的福利。这一研究导向带来了更多学术研究的反思,社会学、发展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都把研究的焦点转向了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负面问题,并把这些研究成果逐渐充实到新的发展观中,从最初的以物为本的发展,到以人为本的发展,直至可持续的发展。

回顾人类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及其理论研究,虽然有上述新的发展观认识及转型,但更多的研究着笔于结果,即分析现代化的两面性,对于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往往以“发展的代价、转型的阵痛、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等宏大叙事的描述方式一带而过,从而使那些承受“代价、阵痛”的少数很快就淹没在发展的潮流中。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非自愿移民就是典型的“少数”。从工业革命早期英国圈地运动所带来的“失地农民”,美国早期印地安人“西迁运动”,法国霍曼斯男爵时期艰苦的巴黎城市规划移民安置,到当代中国三峡工程,都产生了大量移民安置情况。据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水利、交通运输以及城市改善项目已经使世界8000-9000万人口迁移,并且随着全球的发展加速,整个移民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从全球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巴西等,成为移民的重点。如何处理这些因为发展而带来的移民问题,不仅关系到移民群体的个人福利,更将影响到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稳定乃至实现“赶超”的战略。

世界银行是在全球范围内最先提出开发性项目中非自愿移民政策的国际组织,并在其贷款项目中进行了很好的实施。作为一个以“为消除贫困而努力”的国际组织,从1944年成立以来,世界银行一直秉承“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理念,针对发展中国家大量的工程建设移民问题,参照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通过一些专家学者运用人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最后综合为具体的政策,落实到移民政策的操作中。早在1980年就颁布了最初的移民政策《世界银行资助项目中的非自愿移民所产生的社会问题》,1986年又提出了《实施政策说明》(OPN10.08),1988年将上述两个政策文本合并成一份详细的政策性文件(《开发项目中的非自愿移民》,技术文件80号),1990年移民政策经修订并重新颁布为世界银行业务导则OD4.30《非自愿移民》,并一直沿用至今。世界银行的移民政策已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解决移民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英国海外开发署(ODA)、亚洲开发银行(ADB)等国际组织都在其相关项目中借鉴了世界银行的移民政策。

非自愿移民的概念及早期政策模型

(一)非自愿移民的概念

非自愿移民(involuntary resettlement)这个词汇在中文语义中容易引起误解,一般对应于中文“移民”词汇的是英文中的“immigrant”或“emigrant”,指的是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个体或过程。而在本文中的“移民”对应的是“resettlement”,有时候也翻译为“安置”,从空间位置来看,这是在一国范围内的变动。世界银行社会政策高级顾问塞尼认为,非自愿移民包括两个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社会过程:人口搬迁;他们生活的重新建立。因此这类移民是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发展、城市拓展等产生的,一般把这种发展总称为“诱发性的开发”―它指的是有意安排(通常由各国政府作出)的发展,使用公共财源建设新的基础设施或经济资产。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一般不包括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导致的移民。这两类移民之间存在着区别:强制性和不可恢复性。非自愿移民一般都带有政府或相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强制色彩,在发展过程中有些移民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一旦移民行为发生后,其过程和结果将不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二)非自愿移民的早期政策模型

一般来看,非自愿移民会带来土地的征用、房屋拆迁、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支持网络的解体、社会组织结构的变迁等行为。塞尼认为,非自愿移民包括了“人口迁移”与“重建”两方面,但是,一般意义上来看,迁移并不必然会自动带来重建,而如果没有“重建”的话,上述非自愿移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一般发展所能比的。如何来对待这种移民呢?由于缺少实际可借鉴的经验成果,也没有理论性的指导,早期许多国家更多是从各自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应急性的政策以解决这些发展的“障碍”,综合来看,可以把这些政策归纳为单一视角的“应急型政策”。该种类型政策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

1.经济发展具有优先的地位且社会政策从属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为了经济发展所进行的非自愿移民项目是不可避免的,是发展过程中应该承受的代价。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非自愿移民项目必须从属于经济的优先地位。这些政策的背后暗含着预设:经济的发展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并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会自动调节使得每一个个体都成为受益者。因而,政策的制定仅仅为了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暂时的“阻力”,因为在整个过程中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没有人是利益受损者,所有人都可以从非自愿移民项目的发展中受益。

2.整个移民的过程带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运作程序。由于这种发展大多数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行为,并且认为其利益取向在于大众的福利,因而在运作过程中经常带有“舍小家、为大家”的影子,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意志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整个移民的过程中基本以政府制定政策、移民对象执行政策为主线,双方缺少互动,移民基本没有发言权。

3.经济赔偿带有“市场交易的特点”。在非自愿移民项目中,凡是涉及房屋搬迁、土地征用、物品损毁等情况时,一般采用简单的经济手段处理,典型的是采用“公平的市场交易”手段,按照市场价值来赔偿。如印度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政策(National Policy),规定可以通过土地换土地(landforland)、生活水平(Standard of Living)、交易方法(Bargaining Approach)等手段进行置换。表面上看,移民利益得到了相应保障。

4.带有明显的临时性质并缺少制度化的保障。整个移民过程基本上以项目为导向,在项目确定后进行相应的移民政策制定。因而,移民项目中考虑最多的是技术工程因素。随着项目实施的不同、地域不同、主管对象不同,所实施的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别,缺少相应的指导性文件,随意性很大。

总体来看,这种“应急型移民政策”在发展初期对于经济的发展确实有推进器的效果,特别在推进发展速度、减小发展成本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效果。但从微观的视角来看,这种政策基本上延续了“代价论”、“阵痛论”的认识,越来越受到质疑:移民项目所带来的发展为什么总有人承受代价?移民项目所带来的工程建设往往以公共利益面目出现,但在现实情况中却是作出最多牺牲的移民所享受的相关工程利益最少;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自身利益由于缺少渠道而得不到诉求,严重影响了移民的积极性和利益保障;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所谓的平等交易,但是对许多社会成本却缺少基本的计算,导致移民在这种市场交易后往往陷入贫困的状况;缺少相关文件的指导所导致的政策随意性,容易引发的爆发,甚至引起政治冲突的可能性;作为应景式的政策,在项目完成后,缺少基本的事后监测和评估。如此等等,都说明这种移民政策的短板到最后可能会影响整个发展的总体成效,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必须制定更加积极主动、更加完善的移民政策,世界银行的发展型移民政策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发展型移民政策的理论背景

发展型移民政策(resettlement with development)是世界银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在世界银行支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结并推广的一项政策,这是个语带双关的概念:该政策主要是为应对工程建设、改造等开发型的项目而制定的;该政策的制定目的是要推进非自愿移民的发展。即“该计划的核心是‘发展’,是重建移民的生产能力和社会基础的一系列措施”。Croll认为发展型移民政策是“一个强调生产的综合性概念,这一概念的转变试图提高地方的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确立离不开所处时代的理论基础,塞尼认为,“把概念化的知识转化为政策和计划方法,乃是一场场理论的和实际运作的战斗”,“……社会科学对非自愿移民的研究却多年来一贯被决策者、计划人员、经济学家和工程师所漠视”。因此,世界银行的发展型移民政策吸取了非自愿移民中的惨痛教训,从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吸取已有的研究成果,并进一步把这些理论概化为操作指标,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制定中。因此,分析发展型移民政策的转型与历史脉络,首先必须剖析20世80年代以来关于非自愿移民行为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

(一)人类学与社会学视角

人类学与社会学最早关注到了非自愿移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且开始研究非自愿移民项目对移民本身所带来的影响。人类学家Scudder和Colson较早对非自愿移民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对非洲相关国家的研究发现,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移民,都是一种有压力的体验,进行搬迁的社会成员的反应是可以预判的,并具有广泛的相似方式。在最有精神压力的时期,比如搬迁的预备阶段、搬迁阶段及其后调整适应的最初几年,人们的行为倾向于保守、回避风险、墨守相似的行为和依附群体。如果公众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重塑自身后,他们就会渡过这段感到紧张和不安全的时期。人们的行为就开始变得有创新,也更愿意冒险,他们的态度也变得越来越灵活,更体现个人主义和无节制,这些都远远甚于那些还没有安置下来的社群。这是因为被搬迁的社会在重构自身的时候,所产生的简式文化作品、社会组织模式的解体以及重新安置期间新产生的领导层,对多元化和个人积极性产生的限制要少很多。当一个社会不再处于无管理状态,且以取得经济和行政能力的方式整合为更为广泛的地区性组织时,则可以认为它已经成功渡过移民阶段。因而他们的研究对非自愿移民的政策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对移民群体在安置过程中的心理变化规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社会学对非自愿移民的研究也是比较积极的。社会学家认为,移民不仅仅是空间的搬迁,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生产方式的改变,生活方式乃至生活质量的转变,社会支持网络的解体和重塑,社会组织结构的改变等。因此,社会学家运用社会学所特有的概念,如社会整合、社区结构、文化结构、社会网络、社会凝聚力等,对非自愿移民的现象进行分析,并且把这些概念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政策中,以此来化解移民所带来的各种危机。

同时社会学中“风险”概念的诠释对非自愿移民政策的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社会学家吉登斯、贝克等阐述了现代社会中风险的常态性及其不确定性,尤其贝克进一步阐述了风险与危险的区别,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对风险概念进行历史分析,那我们应区分风险概念和危险概念。危险适用于任何时期。人们认为,种种威胁都不是人力造成的,都不取决于人的决定,而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集体命运或者神的惩罚等等,并且认为这样的威胁是不可改变的。与此相反,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副作用。

显然,风险概念的提出,表明的是一种理论建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人类只要采取恰当合理的措施,就可以把事情的发展掌握在预先设定的轨道上。把风险概念用来分析非自愿移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应急型”的移民政策中,基本上认为移民可能带来的危险是制定某一政策的前提,这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是基于已有项目的统计数据而来的,因此这种政策仅仅是用来应付无法估计的某个时刻所带来的危险。而风险概念的使用,则把移民项目作为一个全程监控的整体,对于移民所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进行完整的全程处理。以风险的视角来分析非自愿移民,对于移民政策的制定有两大启示:移民项目,不论是工程性的还是人文社会性的,这是一个整体,在新的理论体系框架中必须统一考虑;必须以制度化的措施来处理“风险”。

(二)经济学视角

在研究社会发展问题中缺少经济学的视角,注定该研究是有重大缺陷的。对于非自愿移民的研究采取经济学的视角是非常必要的,发展经济学对此作出了巨大贡献。森(Amartya Sen)提出了生活标准(standard of living)的概念,他认为,一个人的生活标准本质上是该人拥有“成为……”或“做……”的机会,相反,而不是财产、有用性或者幸福。总体来看,一个人的生活标准应该是他/她拥有的机会,在这种机会下,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场上获取生活所需要的物质或服务。进一步地,发展经济学提出了发展中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概念。Stiglitz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必须进一步拓宽自己的视野,社会是经济发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成本,如企业的生产成本,是有形的,可以简单计算的,但有许多成本可能是无形的,或者是无法简单计算的,如企业排污等,而这些也是成本,必须考虑在经济发展的成本中。因而,发展经济学对非自愿移民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多重影响。对于非自愿移民的个人来说,作为发展的不可避免的代价,最需要的是通过适当的政策获得发展的机会,而显然,单纯的以市场价值进行的交易很大程度上会抹去发展的机会。如土地换土地的政策,可能会使移民失去优质的土地,而仅仅换来质量一般的资源。移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移民正常的生活水平,最好的措施就是提供尽可能的发展机会给移民。同时,在移民过程中,除了一般的有形的成本外,还有许多无形的社会成本必须考虑在内,如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社会关系网络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移民的发展机会。

(三)新公共管理学视角

新公共管理学也为处理非自愿移民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新公共管理理论推出了新的管理理念:治理。这是一个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概念,全球治理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明确指出,所谓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概括来说,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主要有:治理所需要的权威不一定来自于政府,而统治的权威则来自政府;统治的权力运作方向总是自上而下,而治理则是上下互动的过程;统治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的法规条令,而治理则来自于公民的认同与共识。因而,治理理论对非自愿移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移民过程中,移民在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不应该是简单的执行者或者旁观者,他也是参与者,只有移民本人积极主动地参与移民项目,移民和整体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发展才有可能继续,成果才有可能被全体共享。

发展型移民政策的政策内涵与评价

(一)发展型移民政策的政策内涵

世界银行基于人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视角和开发性项目的实践所制定的发展型移民政策,是一个有机整体,它包括基本原则、目标、方法、手段、具体措施以及事后评估监测体系等内容,其载体主要为两个文本:1988年政策性文件(《开发项目中的非自愿移民》,技术文件80号)和1990年经修订并重新颁布为世界银行业务导则OD4.30《非自愿移民》。尤其在最新的OD4.30《非自愿移民》文本中,渗透着上述理论的脉络,也正是有这些理论的支撑,才使该政策在实践中能有效发挥作用。该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作为发展型移民政策的目标,该政策认为应保证工程项目引起的移民能从项目中受益。非自愿移民安置是工程设计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在工程开始前就把移民安置内容考虑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

2.移民规划。在大规模的移民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需要制定一个详细而具体的移民安置计划、实施进度和预算,“移民安置规划应该围绕以提高或至少恢复被安置者原有的经济条件为目的的发展战略与总体方案来制定”。

3.组织结构。在移民安置开始前,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安置工作小组,这个小组可以由工程方内部成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同时,为了避免单方面的行为可能引起的移民不满情绪,达到信息公开与及时沟通的效果,必须有效动员移民参与到安置工作小组中来。“如果要获得安置区原有居民和移民的合作、参与及其反馈意见,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就要系统性的介绍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当地的一些非正式组织和领导群体的支持对移民过程具有很大的帮助。

4.社会经济调查。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始前,必须对整个移民规模做大概的估算,一般原则为能尽量不移民为佳。对于必须要进行移民的对象,对其经济收入要进行大概的摸底调查,包括工作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如果移民的话,会对其哪些部分的收入产生影响;在移民过程中,原先移民们所享受的哪些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会受到损害。

5.安置原则。尽量使整个群体进行移民,而不打乱原有的移民整体性;移民群体的安置地尽量不要远离原来的居住区域;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如少数民族)和象征物件(如庙宇等),应尽量尊重文化习俗,最好能一起搬迁;对于移民即将安置区域来说,要注意移民与原有居民的文化适应性、资源共享性、生活匹配性等。

6.财产估价与经济补偿。对损失的财产应以重置的价格进行估价。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以弥补移民财产性损失;有一些类型的损失不能简单地以金钱的形式进行估价和补偿,如失去社会公共服务、丧失就业机会等,因此,必须开辟一条新途径,使移民能够获得等价的并且在其文化背景上可以接受的各种资源和挣钱机会。

7.注重移民过程中的社会服务。根据人类学、社会学的相关研究理论,在移民过程中,要注意移民的心理变化状况,有条件的情况下,要配备相应的心理辅导人员。同时,对于移民过程中社会组织、社会支持网络体系等,要注重其完整性,合理的保存或恢复移民群体中的相关组织,使其在移民过程和新的安置地点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8.增值。通常地,全面的经济增长不能仅仅依赖工程项目所影响的居民带来的福利保障。因此,对非农业移民或者所提供的土地不能充分满足需求的农业移民来说,需要制定可供选择的就业方案、社会保障、创业机会和信用贷款等,以满足其发展需要。

9.监督评估体系。在整个移民项目过程中,应当开设或者委托相关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监督,在移民安置完成后,还要定期进行回访,观察移民发展的整体状况。

(二)发展型移民政策评价

此外,世界银行针对发展型移民的要求研发了移民安置的风险分析模型。该模型主要致力于三个方面:抓住了移民安置中经济、社会问题的核心,即贫困和重新安置问题;指出必须挖掘根源,分析导致移民的决策,减少移民过程中的风险;指出解决问题的社会进程。

该模型指出,在移民过程中的关键是贫困风险,并以此为核心,把风险归纳为八类:失去土地;失业;失去家园;边缘化(土地不够肥沃,耕种无利可获);不断增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食物没有保障;失去享有的公共权益;社会组织结构解体。围绕这八类风险,该模型可以用来对移民进程进行诊断、预测并制定相关的对策,把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小。

从总体来看,世界银行在多学科的视角下所制定的发展型移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移民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发展,维护了地方稳定,也正因为其“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所以在很多国际组织与国家、地区得以推广实施。但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来全面推广这一政策还存在许多障碍:该政策的实施需以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以发展型移民政策来执行的工程项目,移民费用约占整个工程项目的40%左右,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缺少实施的经济保障;该政策主要是从宏观上来处理移民项目,缺少微观个体的实施办法。如对移民的经济补偿,如何处理或区别对待不同移民家庭的情况,因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际移民项目中很难真正落实该政策。

中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城市化、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都会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引发的移民项目,并且也引发了一些,影响了社会稳定,加重了发展的成本。而制定并实施合适的移民政策是重要的稳定器,从这个角度来看,世界银行的发展型移民政策所秉承的理念与我国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有一脉相承的地方,因而,应从该政策中吸取有益的元素,制定真正适合中国的发展型移民政策。

参考文献:

移民工程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6-0049-04

一、引言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面临着特殊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决定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不是永久性迁移,而是呈现出很强的暂时性和不稳定性特征,随着经济周期和政策周期的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表现出流出与回流的双重形态,“城市就业、回乡定居”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特征。有学者估计,1990年以来,每年大约有5000万~6000万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但只有1000万~1500万人口(即约20%)成为持久性迁移者而长久居住在城市。调查也显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例如,一项对北京农民工未来打算的调查表明,只有25.5%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有定居城市的意愿。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三年颁发“中央一号”文件,分别就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一系列意见,随着这些意见的落实,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与此同时,国务院、地方政府也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民工城市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权益。在这种形势下,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意愿如何,影响因素有哪些等问题值得关注,因为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中长期就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制定。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农民工调查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研究假设

和城市常住居民相比,农民工在居住条件、物质生活、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处于弱势,是城市社会中居于边缘地位的群体。同时,从农民工期望和心理预期角度,城市相对高收入、较好的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和现代生活方式等吸引着农民工。因此,农民工同时面临着迁移定居城市的现实困境和潜在激励,他们往往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迁移与定居城市。西方迁移理论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人们迁移决策的重要因素。国内多项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收入、人力资本、家庭关系及城市外部成本等因素影响着农民工定居城市的决策。

基于上述分析和笔者对现实状况的理解,并结合调查问卷,本文将从农民工人口学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考察农民工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如下假说:

1、人口学与社会特征对农民工迁移意愿有影响。(1)从性别的角度看,由于男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收入相对较高,而女性就业面临众多歧视和不利因素,因此,男性有更强烈的迁移意愿;(2)相对年长者,年轻人适应城市能力强、对城市生活更向往,所以,农民工的年龄与迁移意愿成负相关,即年龄越小的农民工越愿意迁移城市;(3)未婚的农民工没有家庭的拖累,迁移城市的成本相对较低,更加倾向于迁移城市;(4)由于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工就业比较稳定、收入也高,城市适应能力也强,所以,受教育程度与迁移意愿成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于迁移城市。(5)职业越好的农民工,其收入也越高,其迁移意愿也越强烈。

2、经济因素对农民工迁移意愿的影响。(1)就业状态。由于正规就业和较稳定的就业往往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的就业状态,即就业是否正规、是否稳定等,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其收入和生活也较稳定,因而就业越稳定的农民工,其迁移意愿表现得越明显。(2)收入水平影响农民工在城市生活负担水平和生活质量,以及对未来的城市生活预期,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所以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其迁移意愿越强烈。(3)农村土地对农民具有就业、收入、保障等多重功能,放弃土地、进城定居意味着多重风险,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由此,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民工的迁移意愿较弱。(4)农民工的住房情况对农民工的定居城市意愿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一般而言,拥有住房的农民工比租房等形式的农民工更倾向迁移城市。(5)养老保障是农民工抵抗社会风险的重要机制。是否参保城市养老保障与迁移意愿成正相关,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的养老后顾之忧。

3、社会因素对农民工迁移意愿的影响。(1)社会资本。城市里朋友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资本,一般而言,城市里朋友越多的农民工,其社会支持网络规模和社会资本越大,越有利于城市生活,因而其迁移意愿越大。(2)社会融合。与城市居民交往情况可以大致反映农民工与城市社会融合的程度,一般而言,农民工与城市社会融合越好,其就业状态和生活状态越好,迁移意愿越高。

三、数据、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一)数据与样本情况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年7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攻关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研究”课题组,对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昆明五城市的农民工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就业与收入、职业培训、健康与医疗、居住、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服务需求、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迁移城市意愿等。鉴于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了其中部分相关变量,用来分析农民工迁移意愿。本文对应的有效样本数据有1076个,其中,上海占20.7%,天津占23.2%,广州占24.6%,沈阳占15.3%,昆明占16.1%。从性别上看,男性占67.7%,女性占32.3%。从年龄结构上看,20~29岁年龄组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数的36.3%;其次是30~39岁年龄组的人,占25%;平均年龄为33.7岁。从文化程度看,被调查者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数的52.3%;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其次,占被调查总数的31.9%。从婚姻看,未婚占32.4%,已婚占67.6%。从职业看,农民工主要从事低层次的职业,前三位职业是普通工人、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占被调查总数的41.0%、17.5%和14.3%。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

本文研究的是农民工迁移城市的意愿,因变量为农民工的迁移意愿(有意愿=1,无愿意0)。由于因变量是虚拟变量形式,是只有两种结果的定性变量,所以,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研究。

本文在调查农民工迁移城市意愿时,主要选择农民工的人口与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变量来考

察。模型变量及其统计性描述见表1。

四、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一)农民工迁移意愿影响因素的Logistic分析结果

本文在选人变量标准α=0.05和剔除标准α=0.10的水平上,进行了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是,进入模型的变量有年龄、就业状态、月收入、农村土地、住房情况、养老保障状况和社会融合共7个变量。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2。

从年龄变量的影响看,回归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迁移意愿最强的是20~29岁和20岁以下年龄组,迁移意愿分别是参照组5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1.9倍和1.3倍。

从就业状态变量的影响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迁移城市,其迁移意愿比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迁移意愿上升了158.6%。

从收入变量的影响看,表2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民工迁移意愿基本上逐渐增强,高收入组的农民工迁移意愿相对更强烈。

从土地面积变量的影响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工的迁移意愿最强烈,其次是家庭人均土地面积1~3亩的农民工,分别是参照组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的2.126倍和1.815倍。这说明,家庭人均土地面积对于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具有负面作用。

从住房情况变量的影响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住房条件的逐步变好,农民工的迁移意愿逐渐强烈。相对于住工作场所的农民工,自己买房的农民工迁移意愿是其2.528倍,其次是住亲友家中的农民工,是其2.057倍。这说明,稳定的住房能有效增强农民工的迁移城市意愿。

从养老保障状况变量的影响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参保了城市养老保障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迁移城市,其迁移意愿比未参保农民工的迁移意愿上升了115.9%。这表明,养老保障对农民工的迁移意愿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从社会融合变量的影响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城市的社会融合越好,农民工的迁移意愿越强烈。相对于与城市居民几乎没有交往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交往很多的农民工迁移意愿是其2.817倍,其次是与城市居民交往一般的农民工,是其1.628倍。这说明,当农民工能较好地融入城市时,更倾向于定居在其打工城市。

(二)结果讨论与解释

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的性别、婚姻、受教育程度和职业,以及社会资本对其迁移城市意愿影响程度较弱。可能的解释是:首先,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男性和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状态、收入水平、住房等经济因素存在明显差异,如本次被调查的男性农民工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0.3%,而女性为28.0%;男性的平均月收入为1161.4元,女性为944.4;男性自己买房的比例为4.9%,女性为2.1%。因此,只单一考察性别因素。不能对迁移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其次,由于农民工的城市生活环境整体较差,已婚和未婚农民工定居城市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相差不大,因此,婚姻对迁移意愿影响不显著。再次,本次调查显示,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农民工比例高达84.2%,同时,由于农民工职业层次普遍比较低,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影响较弱,因此,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对农民工迁移意愿影响程度较弱。最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主要途径是农村的亲戚朋友(社会资本),农村的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的城市就业和生活仍有持续的较大影响,而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资本(主要指来自于城市的社会网络等)偏低,对农民工城市就业和生活影响较小,农村的社会资本比城市的社会资本的作用更强烈和更明显。因此城市社会资本对农民工迁移意愿影响不显著。

年龄对农民工迁移意愿有显著影响,并且迁移意愿随着年龄的增大而逐步减弱,这一方面是年轻农民工与年长农民工的进城动机和追求已存在明显差异,已从经济型转变到经济型和生活型并存或生活型,新生代农民工更愿意定居城市;同时,年长农民工由于失业增多,就业压力大,不得不回乡。

土地面积对农民工迁移意愿有明显的负效应。由于农民工在城市面临众多的现代社会风险,而其抵御社会风险的机制尚缺和能力尚小,土地是其面临城市风险后的重要保障,因此,土地是农民工返乡的重要拉力。 农民工的就业状态、月收入、住房情况、养老保障状况和社会融合对迁移意愿有显著的正作用。对此,本文认为,只有当农民工在城市找到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了稳定的较高收入和得以安身的居所时,他们才能在经济层面上迁移城市。而且。当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得到解决时,农民工迁移的意愿将更强烈。同时,能够与城市社会较好融合的农民工,其迁移意愿也强,只有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感觉到自己是城市的一份子时,农民工才可能有强烈的意愿定居于城市。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五城市的1076个农民工样本数据分析了农民工迁移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总体上农民工迁移意愿并不强烈,就业状态、收入、农村土地、住房情况、养老保障状况和社会融合等经济社会因素是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的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1、关注农民工迁移意愿的代际差异。尽管总体上看,农民工迁移意愿偏弱,但年龄与迁移意愿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迁移意愿存在显著的代际差异,新生代农民工迁移意愿更强烈,因此,在研究农民工迁移意愿时要关注这一代际差异。政府在解决第一代农民工问题时,更应重点关注农民工的下一代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和利益诉求,在政策上未雨绸缪,以避免目前年轻的农民工在年老时不得不离开城市。

2、人力资本提升是农民工迁移城市意愿的关键。目前,农民工就业表现为非正规性、不稳定、职业层次低等特征,同时收入偏低,并进一步深刻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导致农民工就业和收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民工人力资本偏低是本质原因。本文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对迁移意愿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巨大潜在意义。随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的完善,提升人力资本将不仅是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改善就业状态和提高收入的关键因素,而且是促进农民工迁移城市的重要因素。

3、土地面积与农民工迁移意愿负相关的结论,说明农村土地成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障碍性因素。因此,从农村角度看,促进农民工迁移城市应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制度和市场化退出机制,以使农民在自愿放弃土地中得到应有的报偿,为农民工实现迁移城市提供经济支持。

4、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迁移城市的基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深化,进城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性质已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风险转变为工业化社会的社会风险,并与城市居民面临的社会风险基本趋同,这些社会风险主要包括失业、养老、工伤、疾病、公共卫生、住房等问题。一方面,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其抗社会风险的能力明显偏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排斥性政策的安排,农民工缺乏抗风险的社会机制。工业化和转移就业过程中农民工面临的社会风险和其拥有的抗风险能力与机制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直接影响了其迁移意愿。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政策,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对激励农民工迁移城市有着重要意义。

移民工程论文篇(11)

 

目前,关于都市新移民的研究当中,有两个新的视角,一个是从“市民化”的角度关注进城农民工与征地农民的权利获得(陈映芳,2003;文军等,2004;林拓,2004);另一个是从“本土化”的角度关注台商在大陆的状况(耿曙,2002、2003;黄凯政,2004;林家煌,2004)。其中,前者更多的是从公民权的角度出发,探讨进城农民工与征地农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更多的是在海峡两岸政治结构的框架下面,探讨台商的本土化是否会导致

这样一种“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社会变迁模式,不但使得我们的“移民化”过程表现出“反移民化”的倾向,而且会使得我们的“移民化”过程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的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社会变迁中的“锁闭”效应。诺贝尔 经济 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他的经典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曾经专门论述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问题。在诺思那里,正式制度的变迁由于受到更为稳定的非正式制度的制约而表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2]在

目前,在农民工与大陆台商这两个移民群体当中,“锁闭”效应已经初见端倪。庞大的农民工移民群体以及“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使得我们的城市在做出任何让步的时候都表现得谨小慎微,因为城市的管理者不知道一个小小的制度修正的背后,到底会涉及多少人命运的改变;因为不清楚,一个小小的制度修正的背后,到底会带来多少相关政策的连锁反应。反过来,那些长期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也早已从那种一步登天的幻想中解脱出来,对于城市给予他们的积极反应已经有些麻木了。对他们来讲,变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城市人已经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与其寄希望于城市人偶尔施舍,还不如把精力更多地置于移民群体中,经营自己的社会支持 网络 。 

对台商来讲,这种“锁闭”效应的一个比较明显的表现是我们开始以一种“服务”的姿态讨论“两新”组织的党建问题,其中包括 台湾 人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台商的 企业 。对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由“非弱势群体”移民形成的社会结构,已经不是他们要求与当地社会进行同化和融合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正式组织和结构开始想办法如何进入他们当中。 

这种“锁闭”效应可以说是目前关于移民问题进行新的制度建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当这些外来人口已经在我们的城市结构当中逐步稳定下来、并逐渐形成自己比较独立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的时候,且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和制度体系已经以“习惯”的方式稳定地存在于移民群体的日常生活当中的时候,当地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可能应该考虑的已经不是如何从自身的标准出发来改造他们,而是要进行自我调整,逐步把这些结构与制度纳入新的社会结构与制度体系当中。 

 

“移民化”与新的移民模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我们的城市在重新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中经历的是一个“结构变迁先于制度变迁,结构型塑制度”的路径,因此,在农民工和台商这两个外来群体“移民化”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就不是一种与当地社会逐步同化与融合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渐实现与当地社会“群体性共存”的过程。本文在开始部分所描述的这种“反移民化”的倾向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移民化”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面,“移民化”实际上是新的移民不断地争取与当地社会享有平等的“群体性共存”权利的过程。 

当然,这样一种“群体性共存”关系,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文化上多元共存的关系,还带有很强的社会分层的蕴涵。也就是说,新形成的移民群体与当地的社会结构之间,包括不同的新移民群体之间,已经逐渐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阶层分化的倾向。这种等级分化结构的出现,一方面表明了当地社会与移民群体之间,以及不同的移民群体之间的一种再结构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也直接体现了这些移民群体“移民化”程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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