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一体化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5 11: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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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一体化管理

篇(1)

废水生化处理是水污染控制的重要方法,对于消除水中污染物,改善水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其具有投资省,运转费用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单等优点,在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现根据多年废水生化处理的经验来分析废水生化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并针对几种常见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

一、污泥膨胀和泡沫问题

(一)污泥膨胀的原因

污泥膨胀分为丝状菌膨胀和非丝状菌膨胀。非丝状菌膨胀主要发生在废水水温较低而污泥负荷太高时,此时细菌吸附了大量有机营养物,但由于温度低,代谢速度较慢,就积储起大量高黏性的多糖类物质。这些多糖类物质的积贮,使活性污泥的表面附着水大大增加,使污泥的SVI值很高,形成膨胀污泥。非丝状菌膨胀发生情况较少,且危害并不十分严重,在这里就不着重研究。

丝状菌膨胀在日常实际工作中较为常见,成因也十分复杂。当其爆发时,活性污泥的沉淀性能下降,污泥在生化反应池形成粘稠、稳定的巧克力色的泡沫,使得生化池的充氧效率降低。由于活性污泥在二沉池中不易沉降,造成污泥流失和出水水质恶化;在大风的季节泡沫随风飘逸影响环境并散发出气味,危害很大,给运行和管理带来诸多麻烦。

影响污泥丝状膨胀的主要因素大致有:

1.污水的种类

污水的种类对污泥膨胀有明显的影响。一般来说含有易降解和溶解的有机成分,特别是低分子的烃类、糖类、有机酸类的污水容易引起污泥膨胀。例如在石油化工废水、啤酒废水、乳品加工等行业的废水中污泥膨胀的发生概率比较高。

2.温度和PH值

水温低于15℃时,一般不会膨胀。PH值偏低时,容易引起污泥膨胀。真菌在低PH下,与其他菌属相比有较强的竞争力。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低PH条件下能导致真菌繁殖而造成污泥膨胀。而在较高的PH条件下SVI一直保持较低的数值。曝气池的PH最好能保持在6.5~8.5之间。

3.污泥负荷和溶解氧浓度

污泥负荷是影响污泥膨胀量重要的因素之一,合适的污泥负荷在0.25-0.45kgBOD/(kgMLSS・d)范围内,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会导致高的SVI值。

生化反应的污泥负荷设计值比较高,一般不会出现低负荷的污泥膨胀,在高负荷时出现的污泥膨胀往往都是由于溶解氧供应不足导致丝状菌的繁殖加快,从而引起污泥膨胀。

4.营养成分的不均衡

活性污泥对污水中营养成分的主要要求指标为BOD、N、P,通常认为BOD:N:P=100:5:1。当污水中N、P不足时容易引起污泥膨胀。实践证明在缺乏N、P等营养物质时容易导致污泥膨胀。

5.工艺方法

研究和调查表明,完全混合的工艺方法比传统的推流方式较易发生污泥膨胀,而间歇运行的曝气池最不容易发生污泥膨胀;不设初次沉淀池(设有沉沙池)的活性污泥法,SVI值较低,不容易发生污泥膨胀;叶轮式机械曝气与鼓风曝气相比,易于发生丝状菌性膨胀。射流曝气的供氧方式可以有效的克服浮游球衣细菌引起的污泥膨胀。

(二)污泥膨胀的解决方法

1. 添加药剂

可通过添加多聚物、氧化剂来改善污泥的沉降性能。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丝状菌的繁殖,一旦停止投加药剂,污泥膨胀会出现反复,长期投加药剂无疑也增加了运转费用。另外,药剂的投加也能引起微生物生长环境的改变,导致处理效果的降低。因此这类方法作为临时应急之用为好。

2.改善生化环境

(1)提高曝气池的有机负荷率一般情况下,增加进水的负荷或提高曝气池中有机物的负荷率,可以使得菌胶团细菌竞争超过丝状细菌,优先生长,则增加污泥的负荷可有效地控制污泥膨胀的形成。

(2)调节污泥的PH值及温度

(3)调整营养配比如果是氮和磷不足条件下引起的丝状菌污泥膨胀,则需要另外加入营养,以达到BOD:N:P=100:5:1。

(4)控制曝气池的DO一般控制在D02mg/L以上。

(5)沉淀池内的污泥应及时排出或回流,防止其发生厌氧现象。若发生厌氧现象,产生的各种气体吸附在污泥上,也会使污泥上浮,沉降性能变差。而且发生厌氧的污泥回流也会引发丝状菌的大量繁殖。这种情况下及时排泥、清除沉淀池内的死角,并缩短污泥在池内的停留时间外,提高曝气池DO值等都会使曝气池的异常现象得到控制。

3.改善工艺或工况调整

(1)在工艺选择上宜采用推流式避免采用完全混合式对容易膨胀的废水,应避免采用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CMAS),推荐选用流态为推流式(PFR)或批式(SBR)活性污泥法。

(2)改变曝气池构型对推流式反应器(PFR)的构型进行修改,使长宽比加大,长:宽大于20:1;亦可在曝气池中采用分隔。

(3)在曝气池前部设置高负荷接触区即选择器以控制低负荷膨胀。根据选择器的运行条件不同,可分为好氧选择器、缺氧选择器和厌氧选择器等形式。

(4)采用设置污泥再生池在曝气池内增加填料、强化曝气、射流曝气等方法以控制高负荷条件下污泥膨胀。

(5)曝气池的进气阀最好可调节调整阀门的开启程度,减缓曝气池首端缺氧的情况。如果处理废水量不是很大则可考虑采用间歇式活性污泥工艺,该工艺是最不容易发生污泥膨胀的处理工艺之一,而且对于小流量工业废水的处理也适用。

二、活性污泥异常问题及解决对策

活性污泥及生物膜是废水生物处理系统中降解污染物的主体,正常的活性污泥应以菌胶团细菌为主所组成,并含有以钟虫类为主的多种微型生物,它具有很强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当进入二沉池后沉降凝聚性能良好,能很快进行泥水分离。当生物处理系统因进水水质、水量或运行参数的变化使微生物类群发生变化,并导致污泥性状和出水水质恶化时,应根据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发现运行中的种种异常现象,迅速予以解决,使之长期达标运行。表1列出了生物处理系统运行时出现异常现象的症状、原因及解决对策。

表1 污泥性状异常现象及解决对策一览表

曝气池有臭味 曝气池供氧不足,DO值低,出水氨氮有时较高 增加供氧,使曝气池DO浓度高于2mg/L

沉淀池有大块黑色污泥上浮 沉淀池局部积泥厌氧,产生CH4、CO2,气泡附于泥粒使之上浮,出水氨氮往往较高 防止沉淀池有死角,排泥后在死角区用压缩空气冲或清洗

二沉池上清液浑浊,出水水质差 OUR>20mgO2/(gVSS・h),污泥负荷过高,有机物氧化不完全 减少进水流量,减少排泥

二沉池表面积累一层解絮污泥 微型动物死亡,污泥解絮,出水水质恶化,COD、BOD上升,OUR远低于8 mgO2/(gVSS・h),进水中有毒物浓度过高或PH异常 停止进水,排泥后投加营养,有可能引进生活污水使污泥复壮或引进新污泥菌种

二沉池有细小污泥不断外漂 污泥缺乏营养,使之瘦小,OUR0.1,停开一条曝气池

二沉池泥面升高,初期出水特别清澈,流量大时污泥成层外溢 SV30>90%,SVI>200mL/g,污泥中丝状菌占优势,污泥膨胀 投加液氯、次氯酸钠、提高PH等化学法杀丝状菌;投加颗粒炭、粘土、消化污泥等活性污泥“重量剂”;提高DO;间隙进水

二沉池泥面过高 丝状菌未过量生长,MLSS值过高 增加排泥

污泥发黑 曝气池DO过低,有机物厌氧分解释放出H2S,其与Fe2+作用生成FeS 增加供氧或加大回流污泥量

污泥变白 丝状菌或固着型纤毛虫大量繁殖 如有污泥膨胀,参照膨胀对策

进水PH过低,曝气池PH≤6,丝状霉菌大量生成 提高进水PH

污泥未成熟,絮粒瘦小;出水浑浊,水质差;游动性小型鞭毛虫多 水质成分及浓度变化过大;废水中营养不平衡或不足;废水中含毒物或PH不适 使废水的成分、浓度和营养均衡化并适当补充所缺营养

污泥脱水后泥饼松 有机物腐败 及时处置污泥

凝聚剂加量不足 增加剂量

三、化学测定中异常现象及解决对策

在平时的日常运行管理中,应定时对进出水的水质及活性污泥的性状作一测定,当发现异常现象时及时调整,使之早日恢复正常运行。表2列举了化学测定时所发现的部分异常现象的症状、原因及解决对策。

四、废水处理中生产不正常时的运行对策

生物处理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将废水中不稳定的有机污染物降解为稳定的无机物。为了保持微生物的活力,必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在连续、均衡的进水和充氧条件下,微生物可具有最大的活力,保持最佳的处理效果。

近年来,有相当一部分工厂,因原材料、资金或市场销售疲软等原因,造成不定期、不规则的指令性停工,与之相应,造成了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极不正常的现象。此外,厂休或节假日的停产,也可造成断水。较长时间的断水和停曝,会使活性污泥中的好氧异养微生物不断死亡。在车间恢复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开车时,总会出现曝气池中污泥发黑发臭,1-2d内处理效率呈规律性下降。如果采用断水时继续曝气的措施,虽然污泥不再发黑发臭,但污泥中微生物因内源代谢而不断减少,一旦恢复进水,处理效果同样不佳。为此,需寻找在停工断水或水量下降时合适的运行方法。

我们在运行管理实践中,不时遇到由上述种种原因而引起的断水及水量远低于设计量的情况,曾采取下述运行管理方法或应急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批式运行法

按批式活性污泥法(SBR),依赖调节池、曝气池间歇运行。批式活性污泥法只需曝气池,无需后沉池。排水可采用虹吸管,或设在池壁不同高度处的出水管。

批式法曝气池曝气期的工况,与严格的推流式曝气池相同。其沉降期的工况与静置沉淀池相同,都能获得高效。其闲置期若控制得当,将消化部分污泥,不致出现厌氧状态。

表2 化学测定异常现象及解决对策一览表

污泥灰分高,大于50% 沉砂池、初沉池运行不佳;进水中泥砂过多,或盐分过高 改善沉砂池、初沉池运行工况

批式运行法可通过控制合适的充气、停气,为反硝化细菌和硝化细菌创造适宜的缺氧反硝化脱氮及好氧硝化的条件。反硝化细菌在闲置期还能进行内源反硝化,因此去氮效果好。此外,运行周期中交替出现厌氧、存氧的环境条件,还有利于积磷细菌的富集。因此,排放的剩余污泥中,磷含量很高,系统去磷效果亦高。总之,可通过改变周期中各阶段时间的长短、总停留时间、供气量等,来处理不同的废水量及满足不同的处理要求。

2.间歇曝气法

利用调节池间断进水、间歇曝气,转转停停,交替运行。根据调节池中贮水量及断水周期长短,确定间歇次数、进水量,按原设计要求(进水量及曝气量),间歇运行。这样,不会因过量曝气而破环污泥结构;而当溶解氧和营养物质消耗到临界状态时,下一轮曝气周期又开始,又不因停曝而出现厌氧状态。这种运行方式,既可保持正常处理效率,又可节省电耗。

3.调节活性污泥量法

废水量的减少,将降低有机污染物的量。因此,在预知计划性停产断水的前夕,可一次性大量排泥,以便随后可以维持污泥负荷率,使之不致下降过多。整个处理系统内,总的污泥量可少1/3-1/2;随后按正常流量的一半左右进水,适当减少曝气量,处理效率可无影响。

4.加大调节池的容积

使用上述各种方法,都要求充分发挥调节池的作用。在断水前,贮存尽可能多的废水。加大调节池容量,有利于废水量减少时的运行管理。

五、结束语

以上内容为我公司在废水生化处理运行中遇到的异常现象或问题,并根据多年废水处理经验及相关参考文献提出了解决对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根据各种废水处理厂的自身条件来合理的解决废水处理运行中的种种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探微,彭永臻等.活性污泥法的生物泡沫形成和控制[J].中国给水排水,2001,17(4):73~76

篇(2)

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税费流失,为房地产行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进一步理顺财政、国税、地税、人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房地产税费征管体制,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简化办事程序,规范税费征管,为房地产行业提供简明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全面构建功能齐全、规范透明、操作严密、优质高效的房地产市场税费征管新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取得(征用、出让和转让)、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办证(包括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交易)、国有房地产自营和出租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三、税费计算价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时的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土地征用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以征用土地的类别和面积为计税计费依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实行公开招拍挂的,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未实行公开招拍挂的(包括个人所有的划拨地拆旧建新),以市场价、评估价或县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

1.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

建筑环节的计税价格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含正负零以下隐形基础工程、水电安装等)加上配套设施(绿化、道路、公益设施、车库等)的单位成本确定,计税工程量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建筑环节的计费价格按照经审核的预算备案造价确定,计费工程量按房屋规划建筑面积预征,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补征。

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和预算备案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则按我县的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执行,我县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另行发文制定。

2.税费计算价格的核定权属

房屋建筑类型、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由建设部门核准,随同项目设计和规划资料一并送交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

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由一体化中心分别核准,其中计税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税务人员按工程计划进度预征各税,计费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按规定标准即时收取各种规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及时进行结算,对已征税款进行清算。

3.建筑耗材未取得购进发票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65%计算确定。

(四)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

1.计征税费起始时间。商品房开发项目以房产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计征税费的起始时间,开发商预售房屋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二手房交易及其他房屋以交易合同履行时间为计征税费的起始时间。

2.计征税费价格。以价格为计算依据的,预征税款时,按市场挂牌销售价格计算,实际结算计征时以合同销售价格为准。以面积为计算依据的,土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测绘为准,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的测绘为准。对合同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财税部门公开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准,财税部门的最低计税价格另行发文制定。

3.税费征缴方式。交易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一旦确定,即由一体化中心根据商品房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预征或即时结算征缴。

(五)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后的税费计算价格

工程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实际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其税费计算价格以市场价为准。

四、税费征收标准

包括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征的定额标准以及按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计征的比例标准两种。具体征收标准分为八个环节:即土地征用环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环节、规划许可环节、建筑许可环节、竣工验收环节、商品房(增量房)销售办证环节、二手房(存量房)交易办证环节等,具体税费项目和标准附后,由一体化中心及时公布。

重点项目的确定以县发改局的批复文件为准,其中园区外重点项目不包括营利性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

五、岗位设置

一体化中心设立11个职能窗口和1个综合管理窗口。

(一)职能窗口岗位职能

1.县财政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土地出让收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各职能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审核员负责对直征收入的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部门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审核员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开列的内部循环表进行审核,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负责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费票,并签发相应证件;开票员月底向各职能部门结算,并向其提供收入进度月报表。各职能部门同时也可通过房地产税费局域网查看收入进度。

2.县地税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建筑环节、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地税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票和发票。

3.县国税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和建筑材料增值税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票和发票。

4.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通知本部门相关股室进行面积测量或进行地籍调查,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

5.县规划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用地和工程规划业务、代办县科技局收费计算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搞好规划验收。

6.县建设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建设工程开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业务,代办县质监站收费计算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7.县人防办窗口:设立审核、审批两个岗位,负责受理人防部门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8.县发改局窗口:设立审核一个岗位,负责受理发改部门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一体化中心审批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9.县城管办窗口:设立审核一个岗位,负责受理城管部门收费业务,代办环卫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一体化中心审批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10.县房产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绘、房屋产权证办理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11.银行窗口:负责在一体化中心内办理各种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

(二)综合管理窗口岗位职能

由一体化中心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一体化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应缴税费的最后确认;负责相关部门证件办理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证件发放的编号授权工作;负责书面通知国土、房产部门所属测绘队、评估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大型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测绘、评估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未进入一体化循环和须现场执行的非税收入票据发放、结报缴销的审批工作;负责税费源信息资料库及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负责软件网络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各部门办理没有纳入“一体化”循环征收的收费及罚款业务。

六、办事流程

一体化中心办事审批,利用内部循环表进行联审联批,做到环环相扣,实现税费间的一体化衔接。

(一)审批总流程

1.申请人在各职能部门办理好前期事项后,带齐各种资料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咨询办事程序,了解征管政策,申办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窗口审核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初审,填好内部循环表送交各部门审批员审批后,再送交综合管理窗口会签;对资料不全的,审核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综合管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后,核定应交税费金额,并在内部循环表上签字。对符合减免税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减免依据并开具减免税费证明,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综合管理窗口进行审签。

3.综合管理窗口审签盖章后,申请人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开具进账单或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后,到相关职能窗口开取税费票据。

4.申请人缴清各项税费后,持缴款凭证、完税凭证和发票及相关资料、内部循环表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办理证件或备案;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好证件后,把已办理好的证件交综合管理窗口,经一体化中心正主任或副主任在内部循环表上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由综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发放证件。

5.有关证件发放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前置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按各职能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6.各职能部门没有纳入一体化中心内部循环表的税费征收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及建筑的处罚业务,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计算好应缴税费金额后,下达应缴税费通知书。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和应缴税费通知书到综合管理窗口审批后,由纳税缴费人到银行窗口和税收征收窗口及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业务。

7.非税收入须现场执收的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由各执收单位到县非税局领取加盖了专用收费项目章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现场执收。执收后,带齐非税收入计算资料和入账凭据按月到一体化中心进行审核,一体化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县非税局结报。

8.各职能部门审批人员如不能及时到岗审批,由综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

(二)各环节办事审批流程

1.土地征用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征地协议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相关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凭证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征地协议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手续。

第四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占用税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办好后,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五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发放征地报批文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并填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带《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手续。

第四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和县国土资源局原有程序给予办理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五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

3.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批准转让文件和《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批准转让文件、《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手续。

第四步申请人持《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办理地税业务。

第五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地税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票、地税税票、发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和县国土资源局原有程序给予办理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六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

4.规划许可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规划局窗口提交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规划环节的收费;申请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县规划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四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筑许可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建设局窗口提交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建筑许可环节的收费;申请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县建设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四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6.竣工验收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到县房产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步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到县地税局窗口办理项目登记,预缴建筑环节税款。

第三步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带齐资料,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申请验收和面积测量(包括质量安全验收)。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五步申请人如改变了规划设计条件,带齐资料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财政局窗口、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补缴的税费和罚款,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或清算建筑环节税收。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税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结算计征建筑耗材增值税或罚款。

第八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凭内部循环表和税费票据到县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九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凭内部循环表和税费票据到县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十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商品房(增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和县房产局窗口申请土地和房屋分户面积测量及地籍调查(如竣工验收环节已测量,此步可省略)。

第二步申请人持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出让金票据、土地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建筑环节国税和地税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建房协议)、面积测量表等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三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进行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房产契税,办理契证(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销售环节税收。

第五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县房产部门的规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八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8.存量房(二手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原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第二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原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进行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如属国有划拨地,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国土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再到县财政局窗口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

第五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地税。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县国土资源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县房产部门的规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八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各个部门在《内部循环表》计算好税费后,经过一体化中心审批,才能到银行窗口缴款。相关证件必须经过一体化中心审核签字后,才能发放。

拆旧建新、分家、赠与、继承、获奖、离婚、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其它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办证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七、基础信息库的建立方法

综合房地产领域各职能部门信息,建立“一户式”存储基础数据库。相关涉税费部门必须及时将项目信息资料按要求提供给一体化中心,用于更新维护信息数据库。

(一)建立范围:年以来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以及一体化中心正式开始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

(二)建立时间: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在办证时补录;一体化中心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从运行之日起分环节建立。

(三)建立方式: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数据采用统一规格的纸质文件、表格建立,形成统一、规范的基础性台账,再全部录入一体化中心基础数据系统,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四)资料库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由县房产部门填报。

2.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信息:由县建设部门填报。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本信息:由县房产部门填报。

4.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库: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建立数据资料库:

(1)土地信息:主要填报土地成交确认书号、土地位置、出让(转让)方、受让方情况、成交时间、面积、成交单价、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号、用地批复号等,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2)规划信息:主要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号、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由县规划局提供;

(3)建筑信息:主要填报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单位(个人)情况、施工企业(个人)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号、建筑结构、建筑造价、建设工期、开工日期等,由县建设局提供;

(4)竣工验收信息:主要填报竣工验收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号、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土地实际用途、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实际建筑密度、实际建筑房屋栋数、实际建筑层数、实际建筑造价等,由县规划局和县建设局提供;

(5)税费缴纳信息:主要填报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建筑环节规费、建筑环节地税、建筑环节国税、销售环节地税等税费应缴、已缴、欠缴情况,由办证纳税缴费人提供;

(6)产权证办证信息:主要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和房屋所有权分证应办、已办、未办套数等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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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按照谈判协议,我国在农业市场准入方面承诺要降低农产品关税,开放农业市场,拆除非关税壁垒,消除国营垄断等。毫无疑问,这将给国内农产品市场以及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冲击。其负面影响将表现为:国外农产品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势必会部分替代国内农产品,从而冲击农业生产,并波及到农民的就业;由于国外粮棉油糖等农产品价格较低,一旦进入我国市场,就会给同类产品造成竞争压力,迫使其压低价格,因此将导致农民收入减少;按照WTO贸易规则的要求,国内实行的一些阻碍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措施必须废止,从而限制了政府对国内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余地。

综上所述:加入WTO后农村形势将更为严峻,对已经负担沉重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有鉴于此,笔者对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孔之见。

一、目前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现状及原因分析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农民负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税收负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税收以及从事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所承担的工商税收。

2.合同内负担。合同内负担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村提留、乡统筹"。

3.价格负担。即农民出售农产品时低于其价值,购买工业产品时高于其价值的损失部分。

4.制度外负担。包括各种针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在农民所承担的诸种负担中,要数合同内负担和制度外负担最为沉重,农民对这两种负担的反响也最为强烈。有资料表明,农村非税收入除1992年和1993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均一路攀升,从1991年的392亿元上升到1998年的850亿元。

那么,造成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说,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两个社会??"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相对隔离是造成农民负担沉重的症结所在。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隔离的表现及其造成的后果主要为以下几点:

第一,城市和农村实行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共分配制度。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为例,目前,国家每年几百亿元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在城市,城市学校的一切开支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每年还有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1985年国家取消了这笔财政拨款,改由农民自筹经费办教育,乡村两级教育经费由农民上交教育附加费提供,农村学校改扩建也是由农民集资进行的。仅农民每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300-500亿元。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的限制,直接造成了城乡居民受教育水平的不同。一个简单的道理,受到良好教育的人更有机会谋取好的就业职位,从而使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反之则更穷。

至于公共设施方面,情况也是如此。国家每年上千亿元的财政开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享受到的极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不得不从农村企业、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甚至罚款来解决。毫无疑问,这也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为什么城市居民依法纳税后,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无需额外缴费,而农民却要额外交纳统筹费?其实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人们的传统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即围于时期形成的农村公共事业农民办的传统观念!而深藏于背后的症结却是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分隔。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应是平等的,公民依法纳税后,政府就应当承担起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改革之初及随后的十几年,国家的财力十分有限,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无可厚非,但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国家的财力开始丰厚,完全有能力而且也应该大力支持农村公共建设。虽然说近几年来,为了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也为农村作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比如农村电网改造、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税费和税外负担等等。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尽管农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城市和农村的差距却在进一步拉大。2000年,中国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比已达2.78,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该比例都小于1.6。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已远远超过了农村改革以前的水平。城市居民依法纳税后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农村居民却在依法纳税后还要自掏腰包购买"公共产品",这是农村税收收入分配极不规范的表现。

第二,现行的农业税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社会而设的。并非说不应对农业征税,而是现行的农业税制极其不合理,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现行的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且只在生产环节,而不是在商品流转环节征收,即不是对转化为商品的农产品征收,因而其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粮食,农民要为自食的口粮纳税。

(2)农业税名义上是税,其实质却相当于"地租",是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所缴纳的"租金"。它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在丰收情况下,农业税不会增加;而在歉收情况下,农业税也不会减少。地租性质的农业税实质上规定了农民种不种地都必须交纳地租,这实际上已用地租将农民束缚在田地上。这既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的问题。试问,亏损的企业需要交纳所得税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不种地的农民为什么要交纳地租?这就是税收不公平的问题。

(3)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农业生产成本,这与企业所得税相比较,问题就尤为突出。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生产经营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而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征收。同样道理,农民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除了土地这一资本品以外,还要投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这些投入实质上就是农民生产农产品的资本品投入,理应在征税时扣除,但是现行农业税却不允许作这种扣除,农民要为自己的资本投入承担较重的税收,这与"税不蚀本"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近年来我国已在不少地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是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享受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差别依然得不到解决。以四川成都市双流县税费改革为例,双流县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大下降:农业承包人口人均负担减少57.2%,由1100元减为470元,平均每亩减少633元。亩均负担减少56.8%,由118无减少为51元,平均每亩减少67元。

双流县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但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1)由于财政收人的减少,从而影响到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2)没能解决税费负担不均的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种地农民和不种地农民税负不公;另一方面表现为城郊农民土地少,负担轻,边远山区人均土地面积多负担重,即出现了地域税负不公的现象。

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缘于现行税费改革的不彻底,没能触及到问题的根本,即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隔离问题。

二、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重构农村税费分配格局

既然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症结在于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的隔离,那么,解开这个症结的根本出路就只能是将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合二为一,即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

所谓城乡一体化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城乡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统一规划利用,其实质是城乡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其最终结果是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自然村不再被保留,所有的人口实行统一的社会、政治政策。

在我国,实行城乡一体化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如前所述,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城市和农村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共分配制度,在教育方面,由于农村受到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的限制,导致农村教育质量普遍低于城市教育质量,从而影响到国民的整体素质。实行城乡一体化后,国家将对城乡教育一视同仁,农村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必将大大得以改善,有更多的农村人口将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毫无疑问,这将推动我国国民整体文化素质每一年都上一个新台阶。第二,从经济意义上看,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是人多地少,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资源。城乡分割的格局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多数农民只能选择靠有限的田地过活,而过多的剩余劳动力附着于有限的田地上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贫困。虽然说在城市也存在大量的失业,但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城市存在大量的岗位无人问津(这些岗位大多报酬较低,劳动强度较大)。如果实行城乡一体化,提供给农村居民以平等的就业机会,城乡居民在广泛的领域竞争岗位,那么必将有更多的农民在城市获得就业机会,一则可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劳动力市场形成更优的、多层次的竞争态势,从而加快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

既然如此,那么加入WTO以后,如何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对现有的农村税费体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税收制度方面,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在城乡实行统一的工商税制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农村推行所得税制度。我们认为应该借鉴所得税的做法??以净所得为应税所得,取消按照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征收的办法,变农业税为所得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考虑到农民的投入成本,包括平均每亩所需人工、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费用。在此基础上,折算出每单位农产品所需投入的成本。

对于农业特产收人,尽管农业特产品种类繁多,但在计税时也应扣除其生产成本(不同的农业特产品成本会有不同),只对净所得征税。

税率设计方面,建议采用比例税率。因为是对净所得征税,所以应在全国统一税率,笔者的建议是采用30%的比例税率,与企业所得税持平。征收方面,考虑到农村农民分散经营的特点,对农村所得税的征收应放在收购、加工环节征收。

对于牧业收入,考虑到大部分牧区处于祖国边疆,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基本上是少数民族,除了对牧业收入采用征收所得税的原则不变外,各地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得税率。

此外,农牧产品(包括农业特产品)销售均具有商品流转的性质。一体化的城乡就应有一体化的工商税收,所以,我们认为应对农牧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产品经营单位在要求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能出具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抵扣。这里有一个问题,绝大多数农牧产品的销售者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解决的办法是在收购时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2.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在我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势所趋,但在目前尚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却有必要完善与农业有关的增值税制度,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具体措施是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前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3.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财产税扩展到农村。现行财产税类中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城市、县城、工矿区的房产,新的房产税征税范围应扩展到农村。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工业和副业近年来有较大发展并具有一定实力,有些地区与城镇相差无几,对这部分房屋产权所有者征税,纳税人具有负税能力,同时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农村农民依然是弱势群体,人均收入比城市要低很多,但是我国农村收入分配格局也呈现出两极化:一方面,不同地区农村农民收入分配极不均衡(见表1),2000年,东、中、西部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12:1.41:1,收入最高的省和收人最低的省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渐扩大,2000年为4.2:1(上海与);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社会阶层(高收入阶层为农村的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低收入阶层为纯农业劳动者阶层)收入分配也极不均衡,亟待调节。在农村实行所得税的同时,有必要将财产税的征收推向农村,以调节农民在财产拥有上的差距。

表1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单位:元

──┬────┬────┬────┬────┬────┬────

││1985年│1990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

├──┼────┼────┼────┼────┼────┼────┤

│上海│805.92│1907.32│3436.61│4345.61│5406.87│5409.11│

│江西│377.31│669.9│1218.19│1537.36│2048│2129.45│

│贵州│287.83│435.14│786.84│1086.62│1334.46│1363.07│

──┴────┴────┴────┴────┴────┴────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0)》。

此外,需要补充的是,对于农村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应征的各项税收应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有异而违背税收的公平性。

(二)行政收费制度方面的改革

1.为保证城乡财政一体化,应比照城市收费制度的办法,划定农村应保留的规费及国有资源使用费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并将其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管理之中。

2.废除现有的乡镇"五统筹"制度和农民义务工制度,变"两工"(即农村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鉴于农村"三提留"是为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集体福利的需要而设置的基金,其性质属于农民集体经济所有,不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所以有必要将"三提留"的决策权和使用监督权交由农民集体民主决定。

(三)农村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

篇(4)

一、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障支出及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或称社会保障的负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来研究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究;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因素的分析,对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点来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分析方法,在研究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探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并提出社会保障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理论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个体间存在着劳动能力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劳动能力差异属私人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个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分布状况,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设各经济个体的劳动供给量为L,个人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1)

米尔利斯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际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J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对米尔利斯模型进行数值方面的分析,其结果表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际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际税率,T为经济个体所负担的所得税额。通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推敲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减少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关注程度越高,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际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人们对劳动供给反应灵敏时,最优边际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的收入能力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收入能力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际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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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位于城关镇府前街的附119-020栋门面,县公路局位于城关镇文明北路的109-146栋门面,县农机局位于城关镇民主西路的118-003栋门面(详见附件)。

二、处置方式

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处置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列入此次处置门面的相关情况、处置方式和时间全部通过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工作做到阳光、透明。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处置的原则。处置工作必须依法依规,程序到位。

(三)保值增值的原则。力争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和谐处置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好列入此次处置门面的相关问题,确保处置工作平稳推进。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筹备阶段(2011年11月18日-23日)

1.成立县公开处置县城区范围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门面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出台实施方案。

3.召开协调动员会,统一思想,布置工作,强调纪律。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月24日-12月15日)

1.资产评估。由县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进一步核实每一间门面资产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办理单独产权证件。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城投中心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门面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2.确定拍卖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由县城投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共同选择拍卖公司,并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制定拍卖公告,拍卖信息。

3.公开拍卖。由县城投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

4.拍卖收入结算和划缴。①拍卖公司负责督促竞买人将拍卖成交款全额存入县城投中心资产经营收入账户。②县城投中心根据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办的税费缴纳通知,将应缴税费划缴至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办账户。③县城投中心根据与拍卖公司鉴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将拍卖佣金支付给拍卖公司。④其余款项全部划缴县国库。

(三)产权变更阶段(2011年12月16日-31日)

拍卖完成后,由县城投中心安排专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门面资产产权出让相关税费由卖方负责缴纳。县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优质优惠的原则,优先办理。原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程序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五、责任划分与追究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对公开处置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国有资产门面公开处置的案件。对在本次公开处置过程中,阻碍处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惩处,一查到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负责办理资产核销审批手续。

(三)门面原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协助做好门面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做好承租户的思想稳定工作,根据相关资料和资产核销审批手续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四)县城投中心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收缴资产处置款并按规定化缴。

(五)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维稳和拍卖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恶意煽动、制造事端的要坚决依法打击,确保社会稳定。

(六)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核实门面资产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负责资产转让后的变更登记和办证工作。

篇(6)

会议确定:1、在2008年8月31日前(以缴城市配套费发票时间为依据)审批并缴费的个人建房,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没。2、在2008年9月1日后(以缴城市配套费发票时间为依据)审批并缴费的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层数均在规划审批范围内的超建部分,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没;其他超建部分按超建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罚没。3、对所有违规超建行为,如违规超建建筑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还需按照现行税费一体化标准补缴规费,以实建面积发证。如违规超建建筑在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外的,函告业主完善土地审批手续后,按以上规定处罚发证;如不能完善土地审批手续,仅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罚,不予发证。

二、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

会议对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一)对象的认定。瑞府办[2013]5号文件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个人自建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时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现就“经政府批准个人自建房屋”的对象明确如下:

1、各类拆迁安置用地[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政府批文为准]上的个人自建房;

2、经政府准许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如:等;

3、破产改制企业转让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4、经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所取得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5、其它有市政府批复准许建设用地上的个人自建房。

(二)具体操作办法。对瑞府办[2013]5号文件要求我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的,一律实行补办规划许可证,操作办法如下:

1、街住宅建筑层数为四层及以下的,或临街(即除巷道外的城市道路)的商住建筑层数为六层及下的,补缴规费后予以补发证;

2、街住宅建筑超出四层、或沿街商住建筑超出六层的,或有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等各类超建行为的,参照《关于私人建房违规超建的验收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篇(7)

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提供的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销售不动产包括:新建房屋销售、二手房交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加强行业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一种管理手段。

**城区系指**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包括东宝区、掇刀区和**经济开发区相关区域。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区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应持用地许可证、权属转让合同、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税务、土地、房管、建委、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建立**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建设系统平台

以现有的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平台为基础,依托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条件,整合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基础信息与管理流程,改造升级形成新的软件控管平台。各部门以软件控管平台为把手,始终坚持“先税后证”、“以票控税”的工作原则,严格履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增强信息采集和反馈工作深度,做好软件各节点终端环节的应用管理工作,实现软件操作环环相扣、实际管理步步相连。

国土、房产、规划等权属许可证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系统的各自开放接口和控制模块所需的读取写入权限,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录入相关涉税信息。

房产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信息建设系统数据写入接口和建设平台所需数据的明细列表,并按平台内容需求及时补充相应信息。同时,负责制定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做好软件的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联系解决平台运行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心征管软件数据导入与读取接口和信息需求明细列表,并将相应税款征收数据反馈至信息平台。地税、国税部分共享信息平台,国税部门为终端用户。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信息交换、协调配合专人,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备的共享数据库信息平台,完善房地产税收及“一体化”管理机制。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及东宝区、掇刀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区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诸环节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共同抓好房地产业各环节税收控管。

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的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价格、等级、用途、面积等。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房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做好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公布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双方的名称、房屋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

发展改革委应作好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及时将立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许可证、容积率等规划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篇(8)

(一)高职会计课程体系的缺陷 从目前高职会计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来看,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审计等。这些课程从内容看往往是本科教学内容的简化版,并没有体现出高职的特点;虽然近几年在课程教学中对实践教学非常重视,但往往是围绕某一门课程增加实践教学内容,从整个课程框架体系来看,并没有根本的变化。原有的课程体系虽然非常成熟,但缺点是各课程相对独立,课程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课程体系中的各课程是以“点状”分布的,每一门课是一群知识点,而没有将这些知识点连成线,从而使学生难以对所学专业形成完整、系统的认识。

(二)高职会计课程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要改变现状,就必须从根本上对原有课程体系进行重新开发。以往的课程在开发时,一般都是独立完成的,各自按课程教学要求、知识技能目标组织教学内容,设计教学大纲,这样设计的课程能满足教学的需要,但不能使教学内容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会计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它要与其它部门合作共同完成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会计是动态的工作过程,只会做会计分录不等于会做会计,必须把会计看作整体化的活动,把会计放到企业活动的大背景中去,让学生了解会计的工作流程,了解会计核算内容的来龙去脉,了解各个岗位的协作关系,才能让学生真正懂会计,从而会做会计。为此,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学科体系,建立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对现有课程进行系统的一体化开发。所谓课程一体化开发,是指将会计看作完整的系统工作,课程是这项系统工作要完成的任务,所有课程要对应到会计工作过程的某一个环节,课程教学内容要能相互呼应,利用统一的教学平台开展教学工作,从而形成系统化、整体化的课程体系。不仅整个课程体系的设计要体现一体化的要求,课程体系中的每一门课也要按工作过程系统化要求进行重新设计。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学会工作,实现培养高技能、高应用型会计人才的目标。

进行会计专业一体化课程开发不仅仅是对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重组,而是对原有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一系列教学要素的根本性变革。这项工作有两个关键:一是将会计看作一项完整工作,打破原有的以学科为基础的偏理论的课程体系,按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思路重建课程体系;二是以工作过程建立各门课程的纽带,将各门课程整合成一体化的整体,从而使各课程不再各自为战,做到彼此联系,相互融合。

二、课程一体化开发的前提——重建课程体系

篇(9)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张会萍.2002.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篇(10)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对财务公司的产品设计、经营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财务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和核算系统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启动“营改增”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的“营改增”全面落地。

1营改增信息化工作的意义

营改增后,财务公司应缴纳税金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以贷款业务为例,缴纳营业税时,每月应交税金的计算可以直接用当月累计实现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得出;缴纳增值税后,需将实现的利息收入逐笔拆分成不含税收入和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这就决定了营改增信息化工作的核心意义,在于逐笔实现业务收入的价税分离。

2财务公司增值税价税分离实现方式

对各项业务收入进行的增值税价税分离改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建设实现,包括手工分离、通过第三方外挂软件管理、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发,各种方式的优势、劣势如表1所示。通过对比三种方式可以看出,手工分离的方法适用于业务量较少、处于初创期的财务公司。通过第三方外挂软件进行增值税管理的方法,关键是做好数据传递的接口,适用于对税务管理标准化、专业化需求较高的财务公司。直接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发的方法,需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处理特点进行设计,适用于信息化研发及维护能力较强、一体化管理要求较高的财务公司。下文将重点描述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发的方法。

3核心业务系统价税分离主要内容及做法

3.1增加销项税基础设置功能

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设置中,新增“价税分离设置”功能,进行收入和销项税规则设置,以便操作人员在核心系统中办理业务时,系统自动识别后对利息计提、结息、贷款收回、中间业务手续费等进行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的管理。财务公司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操作,需要分离的业务类型及分离方式如下:贷款计提利息=原计提利息/1.06+增值税销项税额贴现利息=原利息调整/1.06+增值税销项税额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原结手续费/1.06+增值税销项税额

3.2配合会计处理新增文本识别功能

根据公司业务流审批特点,找到区分每一笔业务的“唯一识别码”。例如,每一笔交易以“合同号+放款单号”为唯一识别码,复核并生成会计分录后,系统将根据“价税分离设置”记录判断当前交易是否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则根据设置定义的规则对会计分录进行加工操作,并视情况对客商辅助核算进行加工。

3.3实现财务核算系统与资金平台系统的价税分离对接

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增加增值税相关科目,将资金管理系统中价税分离后的会计分录信息对接生成SAP中的记账凭证,并在SAP系统中准确、完整体现。每月向成员单位公示合并抵消明细,与集团合并报表实现无缝衔接。

3.4创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

在价税分离项目中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增值税额;设置“应交税费—计提销项税”科目,用于记录因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中收入确认时间差异而导致的、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但尚不满足税务确认销项税条件的税金。3.5实现价税分离查询功能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做过价税分离的凭证进行查询,通过关联业务单据及设置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出业务日期、客户名称、增值税类型、是否需要开票等信息。

4完整的增值税信息系统功能

完善的增值税信息系统需实现增值税基础管理、进项税管理、销项税价税分离管理、税务核算、纳税申报、销项税发票管理及打印、开票子系统等功能。其中,销项税价税分离管理需通过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开票子系统通过航信或百旺税控系统(国税指定)实现,销项税账务处理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管理软件接口改造实现,进项税管理中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来实现,其余功能通过财务管理软件或其外挂税务管理系统来实现。

4.1基础管理

定义增值税税务相关的基本参数,包括纳税主体、交易对手、税种税率、产品设置、税务日历、开票维护等参数的维护功能。其中,销项税的基础管理设置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通过销项税价税分离实现。

4.2进项税管理

进项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功能:(1)通过建立与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的认证接口,接收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2)建立进项税认证电子台账,记录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情况;(3)进项税额计算,以及进项税款额转出的计算;(4)提供进项发票的对账功能,满足稽核要求;(5)提供进项税发票的过期预警功能。

4.3销项税价税分离管理

考虑到财务公司报表要与集团报表进行合并抵消,价税分离系统上线前,通过建立贷款明细台账,对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增值税进行逐笔核算。对实际收到现金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计提的利息收入,计入应交税费—计提销项税科目,待实际收到现金后由应交税费—计提销项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每季度按照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例进行进项税转出核算,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

篇(11)

围绕城乡统筹推进年活动,弘扬大包干精神,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农村新一轮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规划引领,坚持“四个集中”,加快“五个一体化”,全力推进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城乡一体化的示范区,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共同繁荣一体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计划建设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1000个,建设规模162655户,2671万平方米,总投资212.8亿元。其中:新建305个,建设规模43314户,644万平方米;在建382个,建设规模82987户,1518万平方米;已建成仍需配套的313个,36354户,509万平方米。

三、工作重点

1、突出规划引领。编制集中居住区规划是搞好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加强配套原则,依据《滁州市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科学确定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范围、建设规模、功能设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在此基础上编制好建设规划。市交通、建设、商务、金融、电力、电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依据市域镇村体系规划,抓紧编制农村交通、电力、通讯、供排水、商业网点、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布点规划,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要加强指导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以规划引导集中居住区建设健康发展。

2、坚持高标准建设。一是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建设方式和实施主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委托代建,由农户委托镇(乡)专门机构集中代建,镇(乡)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建;(2)统管自建,由镇(乡)统一规划设计,提供统一的施工图,农户按图自建,镇(乡)负责施工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二是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要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配套完善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电、电视、通讯、农贸市场、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及居民广场等健身休闲设施。三是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公交等要向农村集中居住区延伸,逐步将公交招手站、学校、幼儿园、卫生服务中心、图书室等服务设施配置到位。

3、加强集中居住区管理。集中居住区应参照城市社区的管理办法,创新集中居住区社区管理组织形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对社区物业、环境卫生、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管理,为集中居住区住户提供清洁、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要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措施、不同载体,强化对小区居民的文明教育,提高社区农民文明素质。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千村计划”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千村计划”建设工作。要层层建立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全力推进“千村计划”落到实处。同时要抓好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千村计划”实施。除了市级13个示范集中居住区建设外,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10个以上示范集中居住区建设,每个镇(乡)抓好1-2个示范集中居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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