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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8 09:42:02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篇(1)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为什么不影响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因为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分录如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因为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相当于内部变动,所以不影响账面价值的。

(来源:文章屋网 )

账面价值篇(2)

[例1]中原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核算坏账损失。根据以往的营业经验、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并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企业的赊销方针等相关资料,中原公司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6%。2012年1月1日,“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156000元(贷方);201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户的余额为2000000元。2012年度发生了如下相关业务。(1)4月20日,收回2011年度核销的坏账80000元,存入银行。(2)10月8日,因一客户破产,有应收账款65000元不能收回,经批准确认为坏账。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确定中原公司“应收账款”2012年末的账面价值。

分析:由上述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计算公式可知,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资产的期末账面余额;二是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的累计余额。本例,应收账款2012年末的账面余额为已知2000000元,关键是确定“坏账准备”账户2012年末的累计余额。根据题设资料,2012年4月20日公司会计处理贷记了“坏账准备”账户80000元;10月8日公司会计处理冲减了坏账准备金,即借记了“坏账准备”账户65000元;2012年末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需对应收账款计提本年度的坏账准备,本年度应计提的坏账准备=2000000×6%-(156600+80000-65000)=-51000(元),说明本年需冲回原多计提的坏账准备51000元,会计处理应借记“坏账准备”账户51000元。由此可计算得出“坏账准备”账户2012年末的累计余额=156000(贷方)+80000(贷方)-65000(借方)-51000(借方)=120000(元),且为贷方余额。

故中原公司“应收账款”2012年末的账面价值=2000000-120000=1880000(元),并列示在中原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

[例2]海悦公司2011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400万元向正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正虹公司55%的股份。但由于董事会成员和其他权利等原因,对正虹公司不能进行实质控制,只能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海悦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假设投资当时,正虹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海悦公司与正虹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海悦公司投资后,产生的相关资料如下:

(1)2011年度正虹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正虹公司因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计入资本公积60万元。2011年末,经测试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减值损失。

(2)2012年3月6日正虹公司宣告分派2011年度的现金股利120万元;2012年度正虹公司全年发生净亏损600万元。2012年末,经测试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损失8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为海悦公司分别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11年末和2012年末的账面价值。

分析:(1)海悦公司2011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400万元对正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会计处理借记了“长期股权投资——正虹公司(投资成本)”账户4000000元;正虹公司2011年度实现了净利润200万元,因投资时,正虹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故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正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无需进行调整。因而海悦公司可按其持股比例和正虹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计算确认当年的投资收益110万元(55%×200),同时调增该项长期股权投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正虹公司(损益调整 )”账户1100000元。由题给条件,2011年12月31日,正虹公司因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计入了资本公积60万元,从而增加了正虹公司当年的所有者权益总额60万元。因此,根据权益法的定义,海悦公司应按持股比例分享被投资企业(正虹公司)当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33万元(55%×60),同时调增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正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账户330000元。而2011年末,经测试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减值损失,故根据前述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计算公式,可以确定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011年末的账面价值=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年末账面余额-0=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年末账面余额=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投资成本”明细户的借方余额+“损益调整”明细户的借方余额+“其他权益变动”明细户的借方余额=4000000+1100000+330000=5430000(元),并列示在海悦公司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中。

(2)因正虹公司2012年3月 6日宣告分派了2011年度的现金股利120万元,故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权益法的规定,投资企业(海悦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收取的现金股利66万元(55%×120),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正虹公司(损益调整)”账户660000元。又因正虹公司2012年度发生了净亏损600万元,故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权益法的规定,海悦公司应按其持股比例和正虹公司的账面净亏损计算分担当年的投资损失330万元(55%×600),同时调减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能调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为限),会计处理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正虹公司(损益调整)”账户3300000元。而2012年末,经测试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损失80万元,故海悦公司应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会计处理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800000元。由此可以根据前述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计算公式,确定海悦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012年末的账面价值=(5430000―660000―3300000)―800000=670000(元),并列示在海悦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之中。

(二)第二类:公允价值类 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属于这一类账面价值确定方法的资产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因为这类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计量的原则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反映。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3]华南公司2012年4月20日购入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该股票每股市价8元,共支付价款412000元(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2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8000元。华南公司在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有关资料如下:(1)2012年5月20日,华南公司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现金股利12000元。(2)2012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0元。(3)至2012年12月31日,华南公司仍持有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市价为7.5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为华南公司分别确定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2012年6月30日及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

分析:(1)题设条件华南公司2012年4月20日购入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会计处理借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某上市公司股票(成本)”账户400000元(412000―12000,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投资损益);2012年5月20日,华南公司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现金股利12000元时,会计处理不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而2012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变为每股10元,因此,华南公司按照期末计量的原则,需要反映该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额,以调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额=50000×10―400000=100000(元),即与4月20日购入时的入账成本相比是增加了100000元,故会计处理应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某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账户100000元。由此可以确定华南公司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2012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成本”明细户借方余额+“公允价值变动”明细户的借方发生额=400000+100000=500000(元)=2012年6月30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10),并列示在华南公司2012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之中。

(2)题设条件华南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仍持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每股市价变为7.5元,因此,华南公司按照期末计量的原则,同样需要反映该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额,以调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额=50000×7.5―500000=―125000(元),即与6月30日该股票的账面价值相比反而减少了125000元,故会计处理应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某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账户125000元。由此可以确定华南公司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6月30日的账面价值(500000)―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公允价值变动”明细户的贷方发生额(125000)=375000(元)=2012年12月31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50000×7.5),并列示在华南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之中。

(三)第三类:净值或净额类 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资产的原价(或入账成本)―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的累计余额。属于这一类账面价值确定方法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若该类资产在期末经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损失,则该类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就是该类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它等于公式的前两项之差[资产的原价(或入账成本)―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若该类资产在期末经减值测试发生了减值损失,则该类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就是该类资产的净额,它等于该类资产的净值与该类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的累计余额之差,也等于该类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4]华北公司为一家生产性企业,有关固定资产业务的资料如下:(1)2008年12月28日,华北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其入账成本为285000元,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8年,净残值为5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单项资产计提折旧。(2)2012年12月31日,华北公司发现该台设备存在减值的迹象,于是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算确定了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00元。(3)华北公司该台设备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发生减值损失,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没有发生变更。为简化计算过程,假设该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要求:为华北公司分别确定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

分析:(1)要确定华北公司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由上述该类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计算公式可知,公式右边的“资产原价(或入账成本)”是已知的,金额为285000元,题给条件华北公司这台设备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发生减值损失,则公式右边也就不存在“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期末的累计余额,”因此,关键是计算确定该台设备2009年至2011年累计计提的折旧额。由题意可得:该台设备2009年至2011年累计计提的折旧额=285000-50008 ×3=35000×3=105000(元),会计处理每年贷记了“累计折旧”账户35000元,故华北公司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85000-105000=180000(元),即为该台设备(固定资产)的净值,并列示在华北公司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项目之中。

(2)题设条件2012年12月31日,华北公司发现该台设备存在减值的迹象,并对该台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且计算确定了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00元,因此,华北公司需要考虑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2012年12月31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之前,该台设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85000-285000-50008 ×4=285000-140000=145000(元),显然,该台设备(固定资产)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因此,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2年12月31日应计提减值准备45000元(145000-100000),会计处理应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45000元。由此可以确定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85000-140000-45000=100000(元),即为该台设备(固定资产)的净额,它也等于该台设备(固定资产)在2012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并列示在华北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项目之中。

二、负债账面价值的归类及其确认

(一)第一类:共性类 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属于这一类账面价值确定方法的负债主要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无息)、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因这类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方法比较简单,故在此就不举例说明。

(二)第二类:加息类 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负债的入账价值+每期的应计利息。属于这一类账面价值确定方法的负债主要有:应付票据(带息)等。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5]长江公司(一般纳税人)2012年8月1日从M企业购入价值为12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400元的材料一批,该批材料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公司开出一张面值为140400元、期限3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的商业承兑汇票。长江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要求:为长江公司确定2012年10月31日该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

分析:由题意可知,长江公司购入该批材料开出的是一张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该应付票据在2012年8月1日的入账价值=该批材料采购的实际成本+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00+20400=140400(元)=该应付票据的面值,会计处理应贷记“应付票据——M企业”账户140400元。同时,由于该票据是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所以需要在付款期限内的每个月末计算应付的利息,每月应付的利息=140400×6%×112 =702(元),会计处理在每个月末一方面应将应付的利息费用入计“财务费用”账户,另一方面还应调增“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付票据——M企业”账户702元。因此,至2012年10月31日该应付票据的应付利息总额=702×3=2,106(元)。由此根据上述负债期末账面价值的计算公式,可以确定长江公司2012年10月31日该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140400+2106=142506(元),并列示在长江公司2012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应付票据”项目之中。

(三)第三类:摊余成本类 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负债的期末摊余成本。属于这一类账面价值确定方法的负债主要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6]长海公司2012年9月1日实际从某投资公司取得一笔3年期长期借款1900000元,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但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年利率8%,按单利计算,每年8月31日付息一次,2015年8月31日到期归还本金。该项借款的实际利率为10%。假设长海公司没有其它借款费用。

要求:为长海公司确定2012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借款的账面价值。

分析:由题意可知,长海公司从某投资公司借入的该项借款是一笔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折价长期借款,2012年9月1日,长海公司会计处理应在借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1900000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100000元,贷方贷记“长期借款——本金”账户2000000元。由此我们可能确定2012年9月1日该项长期借款的期初账面价值(或期初摊余成本)=该项长期借款“本金”明细户的贷方发生额(2000000)―该项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明细户的借方发生额(100000)=19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长海公司需计算该项长期借款本年的利息费用、摊销的折价,并作出会计处理。本年的利息费用=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1900000×10%×412 ≈63333.33(元),本年摊销的折价=本年的应付利息-本年的利息费用=2000000×8%×412-63333.33=53333.33-63333.33=-10000(元),会计处理应借记“在建工程”账户63333.33元,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账户10000元、“应付利息”账户53333.33元。由此可以确定长海公司2012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借款的账面价值=2012年9月1日该项长期借款的期初账面价值(或期初摊余成本)(1900000)+该项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明细户的贷方发生额(10000)=1910000(元)=该项长期借款2012年12月31日的摊余成本(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摊销的折价),并列示在长海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借款”项目之中。依次类推,还可以确定该项长期借款在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篇(3)

关键词: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 相等 不等

账面价值是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其账面价值就是其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摊余成本是在实际利率法下产生的计量属性,是计量利息收入(或分摊利息费用)的基础。摊余成本是会计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特别运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的确认,同时也可将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情况下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理解为是对摊余成本的运用。下面分两种情况讲解账面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关系。

一、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相等的情形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

2011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购入B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600 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8%、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含交易费用)为620 000元。其他资料如下:(1)2011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630 000元。(2)2012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90 000元。假定华联公司将该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完成上述会计处理(不考虑所得税、减值等因素,小数保留到整数位)。(说明:本例题是根据刘永泽编写的《中级财务会计》[例4-31]改编而成。)

解析:

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在该资产入账时即计算实际利率。该题中,正常的现金流量如图1所示:

设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等式:48 000×(P/A,r,3)+600 000×(P/F,r,5)=620 000(元),采用插值法,可以计算得出r=6.74%,则有如下账务处理:

(1)2011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00 000

――利息调整 20 000

贷:银行存款 620 000

(2)2011年12月31日。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所以题目中的公允价值是干扰条件。①确认“应收利息”: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600 000×8%=48 000(元);②确认利息收入:此时,在不考虑减值的情况下,摊余成本即为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余额。所以“期初摊余成本”=600 000+20 000=620 000(元)。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620 000×6.74%=41 788(元)。

借:应收利息 48 000

贷:投资收益 41 78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 212

(3)2012年12月31日。①确认应收利息(每年不变)=48 000(元);②确认利息收入: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600 000+20 000-6 212=613 788(元),则利息收入=613 788×6.74%=41 369(元)。

借:应收利息 48 000

贷:投资收益 41 36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 631

(二)长期应收款

2010年1月1日,华联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M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设备的生产成本为4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设备销售价格为6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万元,M公司应于华联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全部增值税额,其余价款分5年、每年末等额支付。(1)2010年1月1日华联公司销售实现时的账务处理。(2)2010年12月31日相应的账务处理。(3)2011年12月31日相应的账务处理。假定华联公司按照应收合同价款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并选择具有类似信用等级企业发行类似工具利率7%作为折现率,且(P/A,7%,5)=4.100197,不考虑减值等因素,且小数保留到整数位。(说明:本例题是根据刘永泽编写的《中级财务会计》[例13-12]改编而成。)

解析:该题目首先应解决“主营业务收入”入账价值的问题。600万元的销售款在未来5年内等额收回,故未来5年现金流量图如图2所示:

现在的时点入账,则“主营业务收入”应按照未来5年现金流量现值入账=1 200 000×(P/A,r,5)=1 200 000×4.100197=4 920 236(元)

(1)2010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M公司 6 000 000

银行存款 1 0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920 236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79 7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4 000 000

(2)2010年12月31日,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收取第一笔款项。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此时摊余成本仍然与账面价值相等,而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应“坏账准备”=6 000 000-1 079 764=4 920 236(元),故第一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4 920 236×7%=344 417(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44 417

贷:财务费用 344 417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M公司 1 200 000

(3)2011年12月31日,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收取第二笔款项。同(2),第二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6 000 000-1 200 000)-(1 079 764-344 417)×7%=284 52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4 526

贷:财务费用 284 526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M公司 1 200 000

除此之外,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仍可采用上述类似方法进行。

相反的,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融资租赁出租房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进行。

二、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形

(一)可供出售金融债券

以上述持有至到期投资例题为例,假定华联公司购入的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他资料不变。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在初始入账时,会计处理相同,都要在初始入账时确认实际利率。因未来3年现金流量并没有发生变化,故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实际利率仍为6.74%,初始入账时只需替换一下会计科目即可。具体解析如下:

(1)2011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600 000

――利息调整 20 000

贷:银行存款 620 000

(2)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除了正常期末确认利息之外,还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①期末计息:期末计息、确认利息收入的过程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

借:应收利息 48 000

贷:投资收益 41 78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6 212

②期末计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价,主要通过比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大小进行。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涨价,反之则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跌价,无论涨价还是跌价,若为正常的波动,将涨跌价的金额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以反映,同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价时,首先要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期末计息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600 000+20 000-6 212=613 788(元),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630 000元,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涨价金额为630 000-613 788=16 212(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6 21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 212

(3)2012年12月31日。

①期末计息。“应收利息”不变,仍为48 000元。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账面价值,原因在于,期初摊余成本并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一明细的金额,而账面价值却包含这一金额。期初摊余成本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一明细的原因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入账计算实际利率时,并没有考虑到日后公允价值变化对账面价值产生的影响,那么,根据一贯性原则,日后摊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时,当然也不能考虑这部分初始入账时并未考虑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题目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600 000+20 000-6 212+16 212=630 000(元),即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600 000+20 000-6 212=613 788(元),则利息收入=613 788×6.74%=41 369(元)。

借:应收利息 48 000

贷:投资收益 41 36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6 631

②期末计价。期末计息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600 000+20 000-6 212+16 212-6 613=623 387(元),2012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590 000元,公允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3 387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3 387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

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而应收却不能及时收到的利息,也是银行在贷款当时尚未预料到的。如果银行预计应收的利息收不到,银行就需要把这部分金额推到以后期间去收取,要增加摊余成本,故此时会造成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不一致。

三、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一般情况下,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这类资产或负债的摊余成本就是账面价值。但也有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的特殊情况,主要为可供出售金融债券和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

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区别在于:摊余成本用于金融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体现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动态过程,表示在每期摊销后的余额;账面价值注重各资产或负债相关账户与备抵账户在某一时点的数量关系。由于确定实际利率时并不能精确地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真实情况,所以在未预计到的情况出现或计价方法并不是按摊余成本计量时,会导致账面价值与摊余成本不一致。Z

账面价值篇(4)

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衡量企业财富增长状况的一项指标,企业会计利润是遵循一定的会计原则,按照一定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将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为实现这些收入所发生的成本与费用而得来的。在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完全是以现全形式进行交易,且不存在任何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的情况下,利润与现金是完全相同的,收入的增加引起现金的流入,费用的增加造成现金的流出,这也就体现出利润与现全的一致性。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企业现实经营活动中无法实现,企业利润与现金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诚然,利润与现金差异的形成源自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信用政策引起的应收与应付、付现性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差异、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以及预提与待摊费用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来自于利润与现金的确认与计量基础的差别,即利润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现金的计算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于这种差别的存在,在商业信用广泛采用以及固定资产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企业收入的增加并不是必然引起现金的流入。同样,费用的增加也并不一定等于现金的流出。具体说来,由于商业信用的采用,导致了企业应计项目的产生,如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应付账款,在权责发生制下,都计入当期,从而计算出收入、费用和利润。然而,在收付实现制下,实际收付之前,这些应计项目并未引起实际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对企业当期现金流量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同样,企业以现金形式购进资产时,引起了现金流出的增加,但是资产折旧与费用摊销并不引起现金的流出,当企业采用一定会计政策与方法计提折旧与摊销费用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可见,基于确认与计量基础的差别,诸如此类的因素就造成了利润与现金之间差异的产生。

由以上分析可知,同作为衡量企业财富增长状况的一项指标,由于确认与计量基础的差别,利润与现金既存在着一致性,又存在着差异性。且在利润的计算过程中,会计方法选择的差异以及会计估计的应用,都会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就折旧方法来说,涉及到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而会计估计则涉及到折旧年限长短以及预计净残值大小的问题,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以及会计估计的差异,将会影响企业各期计入折旧费用的金额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各期的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利润仅仅是一个账面数据,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与操纵。而现金流量则表现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是企业现金流量的真实反映,从而体现出客观性。

二、“现金”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概念体系

现金作为一个最为通用的财务经营概念,从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几种:1.企业的库存现金。即会计实务中“现金”所核算的内容。显然,这是对现金概念的一种最狭义的理解。2.货币现金。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所核算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中所定义的现金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企业的库存现金、可以随时支付的银行存款以及企业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移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很小的短期投资(通常为三个月以内到期或可以变现的短期投资)。4.现金流量。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及流出,是企业现金的动态反映。而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现金净流量。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其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因而由这三类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称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及投资活动现金流量。5.经营性现金流量。经营性现金流量是指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不反映筹资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或净营运资本的变动额。其计算公式为:经营性现金流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付现成本)-所得税=息税前利润加折旧-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公式中,把“营业收入”、“息税前利润”视为现金流量指标,前提是假设权责发生制下的数据等同于收付实现制下的数据,否则,计算结果只具有账面利润性质,而不具有现金流量性质。6.自由现金流量。根据詹姆斯c.范霍恩在1998年对自由现金流量的定义:自由现金流量是指所有经内部收益率折现后有净现值的项目支出后剩下的现金流。一般认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加折旧-所得税-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净增加额。

从以上关于现金内涵的不同层次的表述可知,人们对于现金的理解既存在着共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存在着绝对一致的表述标准,对它的理解因人而异,主要取决经理人的专业判断以及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需要。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从持续经营的角度考虑,现金最重要的并不是“存量”,而是“流量”。

三、现金流量: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的首要变量

从经营角度看,企业任何日常经营活动均始于现金而终于现金,现金以及从现金到存货、应收账款,然后再回复到现全的及时转换,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血脉”。企业现金流转的顺畅与否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任何环节的不畅或阻滞,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轻则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重则引发企业财务危机的出现,造成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而直接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一个企业现金流入的“管道”其实只有现金性收入、现金性融资等几条,而现金流出的“管道”却实在太多,可以说,有经营业务的地方可能就是现金流出的“管道”。有人说,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就像是每个企业的“心脏”跳动,但是,因现金流入而跳动的次数与因现金流出而跳动的次数在数量上极不平衡,因此,如何调节这种失衡并尽可能维持其均衡,可能就是公司理财的难点之所在。现金流量作为一项财务指标,在企业价值管理与行为管理中展现出利润指标所不具有的优势,无论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还是对于企业管理当局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其意义是十分明确的。

第一,经理人在关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中,把现金流量表信息放在首位。资产负债表最关键的是“结构”和“风险”问题,而利润表最重要的是“规模”和“收益”问题。但是能够总览公司“结构”和“风险”,“规模”和“收益”问题的却只有现金流量表,只有现金流量表才能提供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从整体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合理预测。经营者不把握现金流量表的内在信息,就不可能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快速和准确的判断,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从这个角度分析,目前公司经理人对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重视程度大大超过了对现金流量指标的关注,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第二,惟有现金流量才能提升企业价值。通俗地说,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本身值多少钱,来源于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现有资产创造收益的能力。利润及现金流量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衡量企业财富增长状况的指标,自然成为衡量企业价值的标准。由于利润代表企业新创价值的一部分,因而,利润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长。但是,企业价值不仅仅包括新创价值的一部分,而且还包括其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因而,以利润作为指标衡量企业的价值,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企业价值主要由其每年自由现金流量和贴现率决定,现金流量的增加代表着企业价值的增长。例如,企业任何投资项目,都应考虑其未来现金的回收能力,而不是该项目的账面盈利能力,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影响的现金净流量成为评价项目可行性的主要依据,一般来说,只有净现值为正的项目才是企业可接受的项目,而冷现值增加同时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长。可见,企业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现有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最终形式则表现为一系列现金流量。企业现金流量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企业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价值最大化即是现金流量最大化。

账面价值篇(5)

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定义是指企业的投资者通过合法权利获得被投资者的股份,然而一个企业作为投资的一方则是针对其他单位的一个股权的投资,不只是获得股份而已,在法律规定的内容里,是可以长期拥有的,并且可以通过股权的投资从而达到对投资单位的一个控制作用,也或者是为了减少投资的风险等问题而建立的一个长期合作的关系,一达到降低投资的风险,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是什么呢,这一点值得我们共同思考!

一、企业合并跟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在新出台的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的合并又可以分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合并以及在不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并且还指出了企业合并的一些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控股合并以及新设合并等基本的3种形式。

在企业合并后,如果是遵循的控股合并方式,那么被合并的一方依然具有其之前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利继续经营管理,合并方或者购买企业的一方需要明确被合并方需要的投资方向。

但是如果被合并或者被收购的一方是在被合并或者被购买后失去了原有的法人资格,并且变成了合并方或者购买方的一个下属子公司,那么这种方式则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这是方式被合并或者被收购的一方不仅是自己原有的资产变为收购合并方,而且自身的负债也会一并成为购买方的负债,跟自身将不再有独立的关系。合并的双方在合并后均被取消法人的资格,并且需要重新注册公司,合并之前各方的一切财产将会成为新公司所有,个人不再享有。

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是一个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活动,买卖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的一种合理的交易方式,但是放到整个大背景下,购买不仅仅只是买卖那么简单的交易方式,同时它也是作为大企业之间合作的平台存在着。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购买是一种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购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的企业合并形式。”但是在这种大的竞争环境下,权益结合只是为了企业合并过程中国,确保每个合并的股东可以联合控制,享有更加全面的权利,确保其自身的利益,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因此这个领域中,不存在完全的购买方,仅仅只是一个交易的平台。在明文规定中明确指出购买法的实质就是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而作为权益结合法的实质则是抛开购买的一种权益结合。权益法比较适用于合并换股,通俗的解释就是说,一家企业要想用自己的股份去换另一家的股份,这种现象是被允许的,而且合并以后企业本身的所有权并不会受到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的规定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对于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法跟权益法并没有做明确的文字规定,没有有利的文字语言可作参考,但是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合并的具体操作内容,以及新的分类方法,也就是说确定了在不是同一家企业控制而进行合并的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法,同一家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则使用权益法处理出现的问题。

企业进行合并以后,作为合并一方可以通过支付现金或者转让非现金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的方式来对整个并购做出调整。作为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资金则是来源于在合并当日所获得的别合并一方所拥有的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 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冲减的,则用来作为收益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在同一企业控制下进行的合并,通常是将合并当日取得的被合并一方所拥有的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在非统一企业合并下的企业合并,则是将整个合并的成本(公允价值)作为整个合并后期的长期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问题处理

收购企业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长期头股权投资时,一般情况下采用成本的核算方法。企业对此实行的控制就是赋予了企业一个合理的理由,使其具有对企业的财务以及企业的经营策略有决定权,并且可以根据企业的相关活动获取相应的利益。所以说在企业合并完成以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问题需要按照成本法来计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长期股权的投资者应该明确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最初的成本计价。在这个过程中,被投资的子公司在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者是现金股利是,都要明确的归结为是当前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一方需要针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但是这部分收益知识包括被投资子公司在接受正常的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利润的分配。如果出现收入的利润大于了上述所说的,那么将作为初始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

1、投资第一年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获得的收益份额=获得投资后所在投资公司最后获得的净利润*持股比例,如果最后的收益份额超过了应该获得的收益那么,超过的部分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回收,以此来将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这笔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利润的处理而是作为投资的返还。

2、投资第二年开始应获得的现金股份,有如下公式表示

投资成本被冲减的金额=(累积获得的现金股利-累积应享有的收益份额)-累积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注:累积确认的投资收益,必定不能大于累积获得的现金股利)。

(三)依照权益法的规定对合并报表进行调整

企业合并后,作为被合并的子公司,也享有企业对其的投资。在企业对其投资的财务报表中,因为在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都归合并方所有,因此在财务报表上,会将这些实质性的作出规定,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维护自身的权益法,也因此在制作合并报表时应该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但是涉及到成本法跟权益法的转换,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考虑的问题也就随之增多了,而且情况也会变得比较复杂,所以这就需要采取一个适当的方法来提高转换的效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的基本原则也时刻更新中,而且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随着企业合并不断地交换、更新中,所以在企业合并过程中,长期股权的投资方也要时刻不停的接受新的消息,来确保相关工作的正确实施。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保持警觉性,不断的自我反省,深刻的认识到投资的风险并不断地改进方法策略,保持本身特有的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2]陈信元. 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案例分析与现实思考[J].会计研究,2001(5):9- 17

[3]池巧珠,陈斌.经济后果视角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J].会计之友,2008(12):109- 110

账面价值篇(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额、补价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

从上面新旧准则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可以看出,在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只要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变,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这能较好地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旧准则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旧政策或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跟着变化,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二)交易损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不管是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情况下,新旧准则只要账面价值发生变化,交易损益随之发生变化。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不同。新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三)公允价值运用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只是作为换入多项资产时的一个分配标准。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限制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准则中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是看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给出了两个条件: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一般情况是预计换入资产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其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该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判断商业实质时还要注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使非货币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因此,只有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双方不是关联方关系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总之,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是: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重要判断标准。

账面价值篇(7)

一、入账价值的确定

(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

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

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损益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

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账面价值篇(8)

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放弃货币计量的中介行为,便发展成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资产之间的交换多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公允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显得更加重要。

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澳大利亚、英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表达虽不尽相同,但都指明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交易、清算式拍卖中成交的金额,是双方自愿、公平交易下的对等价值,所以两者的边界相离就十分明显。在法国,实务中往往以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然而,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时,为避免对利得征税,接受方通常是按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核算收取的股权。美国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交换时规定:“投资方不进行会计处理,更改每股账面价值”。另外对于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可以采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美国、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是这样规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也作了同样规定,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都对支付补价的企业作出规定是“应按支付的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确认收到的资产”。我国会计准则也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要求一般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是因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时,仅仅是所持非货币性资产的实物发生变化,账面价值比较可靠。由此可见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存在边界相合现象,而且在多个地方都有表示。

在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法国、澳大利亚均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资产的计量标准,同时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利润和损失,这种利润和损失都是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差异形成的。最特殊的则属于德国,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成本,应根据交换项目的账面价值确定,不确认交换上的任何利润和损失,因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边界离合同时存在,并相互转换。

二、公允价值与市价的边界离合

从一般的交换行为理解,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是资产在市场上公平交易的市场价值。而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并不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根据交易双方协调、综合评价来计量并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中规定,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的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因此公允价值的边界相合就理所当然了,特别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的公允价值都是以现行市价来确定的。然而公允价值与市价又是相互分离的,实际上即使是在货币性交易过程中,资产交易价格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并不一定是当时的市价。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公允价值往往表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抵偿债务的金额,而并不一定是市场价格的真实体现。一般来讲,公允价值可以是原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可以是双方协议价,同时还可能是某一资产在公开市场交易时的市场交换允许价,这种价格可能因时间的推移随时变动,也可能因交易双方的谈判而增加其价值的多变性,从而使市价与公允价值存在着边界相离的现象。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公允价值与市价边界相离还表现在非货币性交易是建立在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资产中的价值实现。如果被交换资产能以市场价格转让或出售,那么非货币性交易就成为货币性交易,公允价值就直接体现为市场价值,而往往由于市场价值难以实现,只有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以公允价值来实现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言:“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这种比例可能是交换者所关心的公允价值,而不一定是市场价格。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将来更多的企业会采用资产未来价值的现值来计算公允价值,而不只是简单的按市价来确认。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的交换就可能采用现值的方式。由此可见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的边界相离。

三、交换损益是边界相离的价值体现

账面价值篇(9)

一、实务中遇到的一个应收款项交换案例

前不久,笔者遇到了这样一个实例,某大型企业甲公司为了整合业务资源,决定将其下属A公司和B公司的部分资产按业务性质进行交换,主要是把A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与B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换。

相关资料:

(1)A公司应收账款(华风汽配厂)账龄在1~2年,账面余额1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0万元;固定资产(车床)账面原价760万元,已提折旧340万元。B公司应收账款(南方煤矿)账龄在l~2年,账面余额66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66万元。

(2)A公司和B公司应收账款都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但计提比例不同。A公司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5%,l~2年20%,2~3年50%,3年以上100%。B公司计提比例为:1年以内1%,1~2年10%,2~3年20%,3年以上50%。

A公司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交易税费,金额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南方煤矿 594(660―66)

坏账准备 20(100×20%)

累计折旧 340

贷:固定资产 760

应收账款――华风汽配厂 100

坏账准备 94(借贷差额)

经了解,A公司财务部门对此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A公司的财务人员是这样认为的:换入的应收账款其账面价值为594万元,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100―20)+(760―340)],于是应按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594万元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但笔者认为,A公司这样处理是不对的。

首先,A公司与B公司的资产交换套用《企业会计制度》中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是不合适的。

所谓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而应收款项是货币性资产。所以,A公司与B公司的资产交换不属于非货币易。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4号》答复:“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该答复重申了应收款项交换中换入企业的会计处理,但没有明确换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其次,A公司以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作为坏账准备处理不妥当。

坏账准备的计提或冲减直接影响当期损益,为了避免人为调节利润,应收款项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增值应本着谨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确认增值收益。由于应收款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理应真实反映换入应收款项实际价值,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时,可以按本企业的坏账政策对换入的应收款项确认坏账准备金额,A公司对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减去确定的坏账准备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B公司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4号》的答复进行处理,即“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第三,《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规定中“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应按重新确定后的坏账准备计算确认。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4号》的答复,“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因此,A公司在确认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时,要按本公司的坏账政策计算确定换入应收款项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A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先计算换入应收账款(南方煤矿)660万元按本企业坏账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132万元,然后对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660万元减去确定的坏账准备132万元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方煤矿 660(原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20

累计折旧 340

贷:固定资产 760

应收账款――华风汽配厂 100

坏账准备 132(660 x 20%)

资本公积 28(660-132-500)

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先计算换入应收账款(华风汽配厂)100万元按本企业坏账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10万元,然后按换出应收账款(南方煤矿)账面价值594万元,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100万元和确定的坏账准备10万元后的差额,全部计入固定资产(车床)价值:

借:固定资产844(差额)

应收账款――华风汽配厂 100(原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66

贷:应收账款――南方煤矿 660

坏账准备 10(100 X 10%)

累计折旧 340(已计提的折旧费用)

二、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在正常经营、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易等活动中都有可能涉及应收款项的交换,而应收款项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的,性质特殊。因此,如何对应收款项的交

换进行正确会计处理显得相当重要。

1.严格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与非现金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均作了明确界定:“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财政部财会字[1999]43号文的附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中都涉及了非现金资产的概念,但并没有对其进行完整地定义。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对“现金”的定义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照此定义并结合上述有关文件中的表述,非现金资产应包括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应收款项,而非现金资产则包括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的范围大于非货币性资产。理解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正确处理应收款项交换的基础和关键。

2.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般来讲,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应收款项的交换,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保持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不变,即以原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入账,以保证债权方和债务方往来款项账面余额一致,便于核对和管理。换出企业需要结转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换入企业来说,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在换出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按自身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重新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然后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应收款项,或者以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换入应收款项

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应是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余额减去按本企业自身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重新计算确认的坏账准备,确认后的入账价值与换出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

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按照换出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减去换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然后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按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2)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

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应是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余额减去按本企业自身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重新计算确认的坏账准备;换入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为换出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分配的方法应该按照其他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他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

(3)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的交换

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不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账面价值篇(10)

1、《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货币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在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实际隐含着“所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这一命题,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可能等于、小于、大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自然最为合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仍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便有违谨慎性原则。进一步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特色之一,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就是为了防止资产计量不实造成虚夸利润和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处理,是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一旦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在期末进行的各种“减值准备”计提,还得用“公允价值”这把尺子来衡量。

2、《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若涉及收到补价,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小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合理可行。但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便显得不伦不类。因为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便会出现应确认收益为负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确认收益,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这一结果很难解释。尽管在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一些补充说明中,也强调了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还是有违谨慎原则,况且在整个非货币易中尽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忽然又冒出用公允价值计量,显得有些突兀。

笔者认为,非货币易毕竟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对“公允价值”应采用积极控制的办法,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利用资产置换粉饰利润的行为,应运用谨慎性原则,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收益应尽量不予确认,对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非货币易损失则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在进行非货币易核算时,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如果涉及补价,对于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在《企业会计制度》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会计处理中,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全额减值,使用的是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存货、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则是在冲销存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会计处理截然不同,在理论上很难解释。

笔者认为,四种资产全额减值的会计处理,均应在冲销账面余额、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因为资产减值准备,是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制度所涉及的四种资产全额减值,却不是一种“预计”和“可能”,而是一种事实。在四种资产全额减值中,应收款项由于涉及债务单位,所以在判断全额减值时,使用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这样的限制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从制度列示的全额减值内容分析,全额减值也是一项事实,而不是“预计”和“可能”。即使是一种“预计”和“可能”,企业的反应,也应是将其立刻处置,争取到一份收益,而不应只计提全额减值准备,静候资产全额减值事实的到来。

2、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不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是用冲销的方法,那么制度中“坏账准备”下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一段文字可简化为: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段文字中应收款项能全额计提和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内容可省略,因为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既然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使用了冲销的方法,而且在制度“坏账准备”科目下的其他段落已有表示,那么事实便是,所有坏账准备一般都不能全额计提。

另外,由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一般不按单项计提,所以其冲销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的全额减值并不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而是通过期末补提坏账准备,再影响当期损益;若坏账准备能按单项计提,则应收款项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因毁损、全部陈旧过时、变质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虽使用了冲销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其具体会计处理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认为,存货的全额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更为合理,原因有二:一是存货全额减值有一责任认定的问题,存货账面价值不一定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其对应科目也不一定是“管理费用”,还有可能是“营业外支出”;二是按制度的表述,存货的全额减值,既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也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再转入当期损益,显得模棱两可,会给《企业会计制度》使用者带来不便,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

4、固定资产由于有形、无形损耗及毁损而全额减值,会计处理方法应由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改为在冲销账面余额和已提资产减值准备基础上,将剩余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为,①制度中五种固定资产全额减值的情况,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内容中报废、毁损性质相同。②固定资产全额减值,虽无转让价值,但有可能发生赔偿和清理费用,需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算。

5、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准备,虽使用了冲销账面余额后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但有一点需要补充,即无形资产在全额减值前,可能已计提了部分减值准备,因此,无形资产全额减值的冲销分录中,应有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另外,无形资产全额减值,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部分减值,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应记入损益类中何一会计科目,值得商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形资产摊销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出售的净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无形资产出售的净额也记入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但在资产全额减值的计提或冲销上,在资产部分减值的计提上,《企业会计制度》则出现了矛盾和前后不一:固定资产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减值,均记入“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则全部减值转入“管理费用”,部分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

账面价值篇(11)

1.企业以一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2.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上述规定可作如下概括:虽然“应收债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但是对于涉及应收债权的资产交换业务一律不作为货币性交易进行处理,而是将应收债权视同非货币性资产,并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在关于涉及应收债权的资产交换业务中,只对换出应收债权的企业收到补价、换入应收债权的企业支付补价的情况作了说明。但是对换出应收债权的企业支付补价、换入应收债权的企业收到补价的情况却没有涉及。二是换出应收债权如果不是以所对应的特定债务人所认可的并应向其索取的金额入账,那么无论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以换入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价值(即换入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余额减去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来确定的入账价值究竟说明了什么?是否能被相关债务人所承认?是否还有什么真正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这是现行会计制度中关于涉及应收债权的资产交换业务的核算规定中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本人认为,企业换入的或在债务重组中受让的应收债权,其入账金额应以能够证明该换入债权得以合法成立并作为当初确认和计量该笔应收债权依据的原始交易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债务重组协议)中所列明的应收金额为准。并且换出该应收债权的企业应将有关证明该债权的原始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凭证一同移交给换入该应收债权的企业,作为换入债权企业今后向相关债务人行使索偿权的合法依据。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原始交易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中所列明的换入或受让债权的应收金额,只是相关债务人应予以清偿的最大值,而不一定就是将来可实际收回的金额。当预计企业换入或受让的应收债权的将来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应收的金额时,应该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其计提必要的坏账准备。

(二)

下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已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问题,提出以下会计处理建议。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应收债权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账面余额转销债务,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即借记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记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下同),按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重组债务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再扣除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债务人以应收债权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重组债务账面余额转销债务,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资产(即借记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记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余额),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抵债存货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金”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现金补价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重组债务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补价或减去支付的补价,再扣除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