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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5-30 15:04:34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2)

作者简介:王传华,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

我国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各制度在参保对象、筹资水平、补偿标准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制度运行成本高、卫生资源浪费、制度衔接困难等问题。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路径,构建城乡统筹的全民医保制度。 

关键词: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

1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实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改革工作。2003年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至此,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实际操作中,各项制度在覆盖人群、缴费标准、报销比例、所属管理部门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1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分割,加剧了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平衡(8)。 2007年至今,城乡卫生费用在总费用和人均费用上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如表二所示,二元分割导致卫生资源的配置上农村与城镇差距很大,存在严重的不平衡。

1.2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制度运行成本高。 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则由卫生部门负责,并各自有一套独立管理系统,在管理范围、经办机构以及管理程序上都存在差异,在人员配置、硬件和软件配置等方面都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有的地方出现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重复参保,对基金造成一定程度的侵蚀,变相的加剧了制度的运行成本。

1.3制度衔接困难,限制人员的流动。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随之增强。如果制度不能够顺利的衔接,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就会困难重重,人们因不能获得医疗保险待遇而选择退保或者不流动,从而减缓了城镇化的进程,最终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1.4统筹层次低,抵御风险能力差。

三项制度建立各自基金,彼此不能互济,加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大多数是县、市级统筹,并没有更高的统筹层次,使得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差,对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因此,碎片化的制度和较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基金的安全性较低。

2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们已具备统筹城乡医保的一些条件:首先,中央政府和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多项法规文件来强调实施城乡统筹的医保制度,为医保制度城乡统筹建立了政治基础;其次,国民的缴费能力。2011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7712亿元,粗略估计,人均GDP约在3600元,已经具备了城乡统筹缴费的能力。再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试点实践给后来制度的铺开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加强以下各个方面工作:

2.1推进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设。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推进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保证,才能保证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序运行和规范管理(16)。因此,应当尽快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立法工作纳入到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以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为基础,有计划、分阶段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体的立法构建,逐步实现科学化和合理化,创造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的稳定社会环境。

2.2扩大舆论宣传,强化全社会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

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营造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有利的舆论环境。通过宣传部门,借助电视、报刊和移动媒体等多种传媒,通过各种方式,向社区和家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于医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基本理念的认识。

2.3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加快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的动力所在。因此,根据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要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能力,实现城乡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减少制度统筹中的阻力和困难。

2.4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

基本医疗保险离不开各级财政的投入(17)。尤其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筹资中,政府都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政府的投入和补助大大降低了参保对象的负担。因此,在制度的衔接过程中,政府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对参保对象进行补助和支持。

2.5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基金安全。

在原有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省级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后,再将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根据大数法则,参保的人数越多,基金统筹的层次越高,基金就相对的越安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的权益。

3结语

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统筹工作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难点需要解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继续做好各项工作部署,监督各部门工作,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细节工作,要踏实去完成。唯有如此,真正覆盖全民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辽宁省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发展路径与策略[J]. 任苒, 阎彦, 黄志强. 中国卫生经济, 2011,30(3):29-31页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3)

二是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保基本,广覆盖”的特点,难以满足患大病、重病者的需求。

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了较多的结余。2001年至2004年,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为33.59亿元,总支出为21.13亿元,结余12.46亿元。应该看到,这种结余资金所体现的是片面的成绩,是在大量应保未保情况下的结余,是在个人医疗负担比预计明显增高前题下的结余,表明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欠完善。一方面是参保者医疗费用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是医保基金大量沉淀。这是一种不合理现象。

四是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者的“保命钱”,但对其监管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证,难以保证基金的安全。

五是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保障,应与医疗保险统筹考虑。

为了解决目前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省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立法,使之具有法律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对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条款及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知晓,使之主动自觉地参保。

――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专项专用基金,是全体参保者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立法不健全、滞后,对危及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针对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达到惩戒目的。因此,基金管理应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立法,加以有效监管。

――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基金收入平衡是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金收支不平衡,社会统筹基金保障程度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弱,无法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之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协议全面、顺利、切实地履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限制,逐步扩大定点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协议。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协议签订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聘请专家为协议管理提供咨询,并对医疗服务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要注重发挥参保人员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各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以典型引路的方式推动和完善协议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部里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协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

一、就医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要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保险服务,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乙方要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设置导医服务台等方式,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三)、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保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相关设备,做好网络衔接。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要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一)、甲方要及时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甲方要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对医疗保险药品信息库进行变更和维护。

(二)、甲方要根据乙方级别与专科特点,具体明确乙方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

(三)、乙方要控制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在××%以下,二级医疗机构××%以下,一级医疗机构××%以下。

(四)、甲方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乙方业务开展情况,明确乙方业务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遇有新增价格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五)、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帐、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六)、甲乙双方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共同议定费用控制措施。

(七)、乙方已开展并经甲方同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录,乙方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内部制剂清单,可作为定点协议附件。

三、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

(一)、乙方提供需参保人员自付的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要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将所有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总负担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以内。

四、费用结算

(一)、甲方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乙方的结算方式、标准、时间以及审核检查和费用控制的主要指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乙方要按要求统一申报,不得遗漏。对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要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拖欠和拒付。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5)

(一)提高筹资标准。到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到成年人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加20元,分两年到位,年增加10元,年再增加10元。

(二)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府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使报销比例达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以确保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

(三)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

(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二次补偿方案,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将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新入学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等的参保登记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学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相关部门、单位等的工作责任范围。即:孕妇待产入院、新生入学注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老年人申报审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流动就业人员临时居住登记时,均由相关单位主动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参保登记办法和登记程序,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持续巩固。

(二)建立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的工作机制。各地应从方便群众,完善服务,提高经办效率出发,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和机制,形成城镇居民年度续保的优良环境和条件,使城镇居民保持良好的续保习惯。各地可参考银行、电信和商业保险工作的经验做法,采取银行托收、短信提醒、专家热线或建立医疗保险掌上服务大厅等办法,变每年申报登记参保为不作特别申明,年度则自动连续参保,促进城镇居民自动续保,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采取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与待遇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需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四)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来源。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费用支付。

三、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一)统一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数据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各类信息安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应涵盖年度内住院达封顶线人数、年度内住院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数等,按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要根据各类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工作,建立医疗保险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分析结果。

(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的要求,制定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不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应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实施市级统筹的设区市,应由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有条件的可统一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省、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文本的内容应大体一致,支付办法和标准应保持相同。

(三)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检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年检与协议管理考核奖惩和年度费用结算结合起来,通过年检与考核,依定点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和执行协议情况兑现医疗保险责任保证金,形成年检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一)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全省一体化、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遵循我省金保工程的统一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等各方面建立全省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连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网络,拓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系统功能,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医药、残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统联网,在社区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双向互通,推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要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对工作,及时对系统维护更新,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面实现医疗保险即时结算。依托全省一体化、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省内、设区市内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资源,全面推进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费用的即时结算。做到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以解决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用“垫资、跑腿”问题。

(三)加强基层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建设。一要加强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医疗保险服务能力。要根据全民医保和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按照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办法安排基层平台医疗保险服务人员,每个社区平台至少安排1~3名专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医疗保险经办队伍,同时解决基层服务必需的相关条件。二要规范基层医疗保险服务标准,提升基层社区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工作设施,优化工作环境,健全服务功能,完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窗口服务功能。要认真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要着眼于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长远发展,对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内容,科学设置职责权限,做到职权明晰,岗位合理,流程优化。要健全完善各管理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五、加大医疗保险工作宣传培训力度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6)

从本质上来说,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医疗保险稽核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同时也能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遏制违规欺诈行为的发生,防范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一、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问题分析

1.定点机构稽核存在难度

就针对于该问题而言,主要还是存在过度治疗的现象,其临床表现为:有的过度检查、治疗、过度用药、诱导消费等现象,虽然临沂市当前公立医院已经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基本目录用药,药品取消了加成,执行零差价,但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入以补贴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利润,过度检验、检查等现象比较普遍。同时降低入院标准,小病大治,且入院后动辄做一些不必要的高、新、精项目检查,以增加经济收入。

2.技术创新导致费用上升

随着医学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仪器、新设备和新药品进入医院,绝大多数享受医保的患者对医生开出的检查单,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检查项目,医生推荐的许多治疗药物包括贵重药品和新特药,其是否合理与必需,根本无法判断,一般能用拍片的建议用CT,简单的头痛就建议做化验、做CT检查,一点不舒服就建议核磁共振等现象,提高检查层次,导致医保患者的总住院费用不断上升。

3.医疗保险稽核力量相对有限

对医院无法实施全面稽核。由于缺乏更加主动有效的监管机制,直接影响着监管的效力和运作效能。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监管工作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医疗保险实行全覆盖,而医疗保险稽核人员配备非常有限;而临床实践中的病种较多,面对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变换的违规方式,医疗审核的难度越来越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挑战。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查处难。随着医疗保险业务的深入拓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越加复杂和隐蔽,管理和查处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

二、加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的基本思路

1.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

要想有效的强化医疗保险的稽核工作,首先就要求我们全力抓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做到每个定点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协议管理,把“两个两定”引入竞争机制,统一制定明确的医疗保险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各项指标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将社会信誉好诚实守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取消定点资格。通过制度建设,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均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良性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2.建立健全协作稽核机制

建立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协查、违规处理反馈机制。随着省内联网结算业务的开展,要明确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各自的职责,要实行医疗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地负责转诊手续的审核备案管理,就医地要负责住院患者的身份核实以及医疗费用的监管,杜绝医疗机构对非参保地就医患者一样政策两样对待。

3.强力推进对服务协议的管理

对审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全部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协议要细化服务内容、质量等指标,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按照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的“两定”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定点资格。制定“两定”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服务优秀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表彰奖励。在审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严格定点条件,充分考虑备药率、服务能力、规模条件等,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购药和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将达到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逐步纳入定点范围,增加参保患者选择空间。

4.加强医保稽查的队伍建设

加强稽核经办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医学专业素质,提高识别医保欺诈行为的敏锐度和洞察能力,树立管理就是提供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内容和手段。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促使工作人员提高整体素质,建成一批能胜任医疗保险工作,可独当一面的高素质医疗保险稽查队伍。

总而言之,新医改的不断推进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起,人们充分感受到了国家医保政策带来的好处。因此,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不断加大,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这些违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新医改政策的健康推行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国家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专项稽核工作以约束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减少违规现象的产生,确保国家的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到参保人的身上,减轻参保人的负担。

作者:陈新跃 单位:郯城县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7)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8)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核心,辅之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低保职工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型医疗保险机制逐步取代了长期以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的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通过以下方面论述了医疗基金的科学管理和监管措施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建章立制,强化协议管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从医疗保险运作以来的情况分析,降低医疗费用仍有很大空间,所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事先监督、量化指标、科学指标体系、强化协议考核,通过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做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宏观指标和微观指标有机结合,强化协议可操作性;二要将诊疗规范指标和合理用药管理指标有机结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要将控制费用指标和减轻个人负担指标有机结合,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四要将事先控制和事后违规处罚有机结合,强化协议考核力度,重点抓住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药品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人次均费用增长率、住院率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注重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

在管理上要努力实现联合监管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管理的主体作用,强化考核;二是建立一支业余社会监督员队伍,加强日常监管;三是联合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监管;四是加大对参保职工的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医疗保险,支持医疗保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

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抓紧医疗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造就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队伍,同时,也要抓紧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机构管理人才。要逐步改变从医院临床一线提拔技术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管理经验的传统方法,调整医学院校的专业设置,强化医疗保险管理人才培训的系统性和专业性,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医疗保险管理人才队伍,这对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保险政策研究,针对医疗保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手段,同时又要避免僵化管理,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网络准确性、规范性、稳定性、安全性、连续性的质量要求。首先要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系统建设,要建立比较完整的参保职工医疗处理系统,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清晰化,堵塞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合理用药、检验、检查的漏洞;其次要实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实时联机,保证信息的及时、安全、统一和联网运行,使转院、转诊、异地就医等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疗保险费用审查的要求;再次是要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统计指标体系,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第四是要建立参保人员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在信息系统建设上,要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数据代码,同时要注意系统软件的可操作性和界面的人性化。

四、科学结算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科学合理地结算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行的重要因素。我们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利益的原则,探寻不同的结算方式,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保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服务相对等,即物有所值。通过实行全年总额控制、每月定额结算、年终考核决算、结合单病种结算、均值管理等复合型的结算方式,及时调整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结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安全以及医疗保险患者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在结算中,对于大额医疗费用要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定期评审大额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定期公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费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沟通,注重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间的配合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是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注重与它们的配合有利于更好地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一方面在政策制订前要注意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政策准确到位;另一方面在政策执行中要经常深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考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通过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医疗保险的共同管理。

六、坚持“三改并单”,强化和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9)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013-02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四川省某某市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对该市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及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1 基本情况

某某市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2007年,该市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医疗纠纷调解职能从卫生主管部门调整到司法行政部门,实行了第三方调解矛盾纠纷。2010年,按照“大数法则、应保尽保、保本微利”和“统一标准、统一理赔”的原则,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议标确定人保财某某分公司作为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全市统一标加医疗责任保险,形成了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理赔化解医疗纠纷的新机制。某某市医疗机构构成见表1。

2 讨论

2.1 成效

一是通过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群众对调解的信任度明显提高,结案时间有所缩短。二是通过第三方理赔,医疗纠纷赔偿款兑付较为及时,患方满意度有所提高。三是医院切实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在医疗机构业务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四是依法打击医闹,患方在医疗机构纠缠闹事的问题相对减少,医疗秩序好转。

2.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医疗机构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2月印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新举措。且医疗机构有通过参保医疗责任险而转嫁自身经济风险、通过第三方调解、尽快化解医疗纠纷的强烈愿望。然而现状并非所愿,目前某某市医疗责任险有限的保费、较低的理赔封顶线和单一的险种无法有效解决医院所面临的风险。一是保险理赔数额有限,目前的理赔方案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100%;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70%;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50%;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30%;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15%。。通常情况下,医院仍需自付相当部份的经济赔偿费用。二是理赔时间较长且程序繁琐。该市目前的理赔程序为医疗机构先垫支所有赔偿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查勘估损、核损理算等一系列程序后将理赔金额划至医疗机构帐户,此过程中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多有争议。三是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仍需投入较大的人力、时间与患方处理,保险公司在减轻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工作压力、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以上原因使得部份医疗机构,尤其是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动力不足。

2.2.2保险公司改进险种的后续动力不足

因“医闹”、患方纠缠不休等多种因素影响,医院垫支的赔付费用往往超过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计算出的费用,即存在“酌情多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也不得不酌情多赔。在赔付费用达到收入保费80%以上,其它成本不断上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保普遍的情况下,市场前景不明了,保险公司此险种经营连续徘徊在亏损边缘。该市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医责险,其它保险公司对医责险市场准备不足,暂未开展相关业务。无竞争压力亦使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改进动力不足。

2.2.3第三方理赔机制的运行存在风险

从前期医疗责任保险运行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已从政府推动、双方合作的“蜜月期”进入利益博弈的“磨合期”,在县级以上参保医疗机构减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的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不通过提高保费来保证经营,保费的上涨又使在保医疗机构的脱保意愿增加。第三方理赔机制持续健康运转的内生动力不足,运行存在风险。

3 建议

3.1在医责险方兴未艾的情况下,适当鼓励“自由恋爱”

国内医责险一直处于“应当鼓励”的非强制地位,多年来一直处于“有项目、没业务”的状态,即使宁波、深圳等保险市场发育较成熟、医责险试水较早的地区,也存在市场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等问题,但仍有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建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联合学习考察国内先进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深入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及医疗机构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医疗责任统保方案,加强宣传动员,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保。保险公司通过保费浮动、增加相应险种、及时理赔、全程参与医疗争议处理等方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多样的险种选择和更好的理赔服务,努力解决现阶段医责险本身存在的问题,提高医责险对公立大型医疗机构的吸引力。

3.2在医责险发展较为成熟之后,采取行政手段统筹推行医责险

在医责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均有所改善、医疗机构参保意识有所提高,即医院和保险公司进入“稳定期”之时,可借鉴交强险的经验,将投保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的前提条件,如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平安医院”考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一票否决内容等,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参保率,使医责险在“大数法则”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其在分担医疗机构风险方面的作用。

3.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使第三方理赔机制健康持续运行

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疗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和解决,以保障第三方理赔机制的健康持续稳定运行。

4 结语

《侵权责任法》施行三年以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具有救济患者和保护医疗机构双重功能的医责险的推行逐渐成为各界共识。本文仅提出了初步思路,如何进一步细化完善医责险产品、服务及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已成为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胥林花,推进医疗责任险的现状和思考 [J],卫生管理,2012,(6):30-31.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12(b)-0162-03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大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趋于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保险覆盖人群已超过12.95亿,覆盖了全国95%左右的人口,全民医保的目标初步实现。然而,我国医疗保障的质量和层次还不算高,对医药费用的控制和对医疗服务效率的改善作用还没有显现,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将社会医疗保险由粗放化管理向精细化服务转变。为此,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1]。同年,新版药品目录也首次提出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概念,强调目录调整需要探索与医疗保险谈判制相衔接的思路。谈判机制概念的提出顺应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

“十二五”医改规划方案提出:“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2]。”这又为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与运用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谈判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建立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有效措施。发达国家是医疗保险谈判的先行者,本文将对美国、德国及欧盟等国家的医疗保险谈判情况进行总结,以期对我国谈判机制的建立有所借鉴。

1 我国医疗保险谈判的发展现状

引入第三方付费,进行第三方监督,是支撑现代医保的重要支柱,是发挥全民医保基础性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内容。由第三方代表参保者以团购的优势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协商谈判,在博弈中找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使参保患者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和性价比较高的服务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懈追求目标。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同时就开始了对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探索实践。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以及政策的完善,当前我国对于医疗保险谈判的实践主要集中表现为两大方面:

首先,医疗保险谈判体现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在定点协议、分级管理、付费制度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谈判。政策层面上,主要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之间的定点协议管理,这也是我国医疗保险谈判实践的主要表现形式。定点协议管理是指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框架下,各地纷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两江”试点之一的镇江市,其医疗保险谈判已运用到了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算付费制度、定点药店管理以及社区卫生服务多个方面[3]。

在付费制度改革方面,比较典型的有江苏淮安探索的总额控制下病种分值结算办法,形成了由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医疗机构之间自主协商总额预算的分配办法。再如,湖北鄂州通过加强谈判协议管理和稽核管理,促进“总量控制,基金预拨,单病种付费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医保付费制度改革进程等[4]。这些地方结算办法的制订运用谈判机制往往能更好地实现支付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标。

其次,医疗保险谈判的探索体现为医疗保险机构与药品(耗材)供应商的团购谈判。在目前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引进对部分昂贵的创新药品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如广东广州、山东青岛对肺癌分子靶向药开展了医保准入谈判,制药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院和患者四方开展谈判,形成制药企业让利、医保部门承担部分费用、医院保证使用的新药支付模式,对于患者、企业和医保经办部门及医院而言,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医疗保险谈判虽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总体来看,基本还处于各地零散探索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地方开展医疗保险谈判机制探索有总体设计文件的仅有成都市和镇江市[5]。医保谈判机制要想真正发挥调节价格、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由观念发展成为机制还需要多多总结和完善。

2 国外医疗保险谈判实践

2.1 美国管理型医疗保健模式中谈判机制的应用

在美国,医疗保障的提供主要是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政府调控能力和力度都很弱。因而政府和社会都把控制医疗费用上涨的希望寄托于管理型医疗保健这一模式上。采用管理型医疗保健模式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公司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健康维持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和优先选择提供者组织(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PPO)。

HMO是一种向自愿参加者提供综合医疗服务的组织,它既是医疗保险的提供者,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在该组织中,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签订内部协议,这种内部协议既减少了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易费用,也使医疗服务机构有了控制成本的激励。通过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调整,使之趋于一致,减少了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有效减少了大处方等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的浪费。

PPO于1982年首先在加州出现,它不受联邦政府管辖,是一种建立在价格竞争和占领医疗市场的基础上的有计划地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形式。保险机构公开他们付给医生和医院诊疗费用的最高额,假如医生与医院愿意接受保险公司设定的诊疗费用,他们就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成为保险公司指定的优先提供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意降低服务价格(一般低于社会平均价格),并承诺限制使用某些高费用设施。参加者可以得到优惠服务和交纳低于一般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使医疗保险组织和被保险者减少费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市场的竞争中可以确保一定的业务量,控制患者流向,在价格上的损失可以通过就诊人数的增加而得到弥补。这种保险对投保人、医生、医院都有好处,医生可以多一些患者,患者可以省钱,保险公司帐单处理方便。在这里,作为一种重要的谈判手段的招投标机制是控制这一过程的核心,以发挥着主要作用。

美国管理型医疗保健模式的特点就是让保险组织成为“第三管理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自由、公正谈判,协商确定医疗服务的价格、数量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运用经济杠杆使医疗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防止医疗机构提供过度服务,以发挥最大效用。

2.2 德国医疗保险中谈判机制的应用

德国是实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其医疗保险机构都采取社会自治管理,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然而,联邦政府为支持谈判机制,特设立了协调行动委员会(半官方机构)来协调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生协会的谈判。医疗保险机构在全国总部一级设有理事会,在理事会下设立一个决策机构,吸纳了有关专家、雇主代表、工会方面代表等参加。通过三方面代表的谈判,一方面,保证了医疗保险所涉及的重要方面的意见能直接反映到决策机构,而且也使雇主可直接了解到法定医疗保险费用的使用状况,提高雇主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谈判过程还可以促进工会和雇主进行直接进行对话,从而兼顾了各方利益,保证决策能够得到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在德国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中,设立了医疗保险公司的医学服务部(MDK)专门为医疗保险公司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建议,其管理委员会由各类医疗保险公司州协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代表组成,雇用专业医生为其工作。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一些项目必须经过MDK的认可,公司才能承担该保险项目的费用。同时,医疗保险公司可以委托MDK进入医院或直接对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险公司的医学服务部是医疗保险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可缺少的专业助手,可以有效弥补其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此外,德国个体医生组成医生联合会,作为医疗保险公司和个体医生间的中介组织,与医疗保险公司谈判决定医疗保险公司的签约医生资格标准、医疗服务的费用和报酬。

德国还通过运用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药厂的价格谈判机制使整体用药成本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在药品价格上享有很大的自主谈判权,可以直接主导与药厂、医院的用药和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谈判。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督促药品生产商尽可能提高生产效率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将通过竞争机制使药品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灵活化。

德国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主要是针对医疗保险药品进行的多步谈判过程。所有的疾病基金会按照确立好的药品参考价格支付费用。这种谈判机制综合了医院和保险机构的权益,权衡了医院、保险机构和患者三方的承受能力,保证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2.3 欧盟跨国就医管理服务中谈判机制的运用

欧盟作为欧洲发达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各成员国之间的医疗服务交往频繁。早在2006年,欧盟公民中就大约有4亿人次流动于欧洲其他国家。为更好地提高跨国就医的服务效率,欧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积极地将谈判机制引入了跨国就医的管理实践当中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欧盟跨国就医管理是由欧盟委员会牵头领导,它主要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另外还设立了社会保障委员会(social protection committee,SPC)和经济政策委员会(economic policy committee,EPC)为跨国就医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保障谈判的推进,欧洲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由各成员国的专家组成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高层专家工作组(the High Level Group on Health Services and Medical Care),具体负责解决欧盟患者流动问题进行谈判。谈判的进行都有适用各成员国的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欧洲议会听取和审议欧盟委员会报告执行进度以及制定部分社保法规,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政策进行审核,依据多数通过原则,政策通过之后成员国就需要对自己国家的政策做出一定修改,成员国也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推荐政策;欧洲法院受理一些不在欧盟《欧共体1408/71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 1408/71)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 574/72)规定范围内的公民医疗服务方面的特殊案例。

3 国外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反观我国,当前医疗保险谈判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只有部分省市对医保谈判的运用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总体进展迟缓障碍重重[6]。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对推进我国谈判机制的建设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3.1 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

目前,我国缺少独立于政府的中间机构,从临床质量效果、经济学角度对药品的临床效果与成本进行全面分析[7]。医疗保险谈判机制追求的是医疗服务市场和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国外医疗保险谈判大都是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广泛协商形成的公平竞争,既考虑医疗保险的超支压力,同时又兼顾医疗服务提供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我国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必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明确责任,保证医保药患各方能够积极主动、公平有效地参与谈判。

3.2 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险谈判路径

谈判是指有关各方为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中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最终达成一项各方较为满意的协议这样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8]。医疗保险谈判属于合作型谈判,因此医疗保险谈判要采用合作型谈判策略。谈判没有输赢,所有谈判者都可能是赢家。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明确的可接受的顶层设计,明确谈判的规则、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国家可以出台医疗保险谈判的指导性政策,促使医疗保险谈判积极地开展起来;另一方面,从国外医疗保险谈判实践中吸收经验,改革医疗保险机构的供方支付方式。通过各方协调,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险谈判路径。

3.3 加强医疗保险谈判能力的培养

随着全民医保时代的到来,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越来越复杂,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该工作的行列。国外的医疗保险谈判不可或缺的经验就是大量的人力、人才资源。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谈判主体方,要加强自身建设,包括“团购实力”、经办能力,谈判能力的建设,增强自身在医疗市场中应有的信息功能和威慑功能,才能提高自身在谈判机制中的筹码,维护参保人的利益,更好的控制医疗费用,提升社会的医疗福祉水平。

同时,定点的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医疗保险谈判的教育,针对自身特点,重点加强谈判内容、协议签订、履行及医疗费用管理控制方面的培训,改善协作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3.4 健全医疗保险谈判的配套机制

医疗保险谈判事关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确保谈判的公平、公正和公开[9-11]。因此,要建立与谈判机制相配套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廉政教育为基础,增强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以规范医疗保险谈判规则和程序为出发点,建立健全监督责任体系。以各种资源为依托,形成医疗保险谈判的监督制约整体合力。

在医疗保险谈判中尽管双方都会努力使谈判合作成功,但也会遇到一些冲突,使谈判进入僵局。我们要努力使冲突避免发生,但也需要有有效合理的谈判冲突解决机制来协调医疗保险谈判各方行为,能使谈判顺利进行,最终达成合作协议[13-14]。一方面,各谈判方可以从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通过自设努力化解冲突;另一方面,采取第三方介入解决冲突,建立冲突管理系统。

4 小结

总的来说,国外医疗保险谈判实践都显示医疗保险谈判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工程,我们要有科学的政策思路从经济价值和公共管理方面进行探索。要通过积极的谈判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团购效应”,通过平等的协商来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通过医疗保险方的积极谈判从外部促进服务提供方的改革,从而推动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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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彭金霞,何雪琴.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就医流程存在问题与管理措施[J].齐鲁护理杂志,2011,17(9):91-92.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1)

二、天津医疗保险对医药机构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实现了医疗费联网刷卡结算,此举方便了群众就医,但是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冒用他人医保工作站、将非医保项目套用医保项目申报、敛卡空刷等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不断增加,极大地影响了基金安全,损害了参保群众的利益。针对上述情况,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不断加强对医疗保险的监管,并于2012年正式成立了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该机构依法承担了对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保服务医药师以及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几年来,通过网络监控、量化分析、实地核查等方式,从各个方面不断规范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医药师的诊疗行为,并对多起违规骗保行为进行了查处,避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天津社保中心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2001年建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每年都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并不断强化协议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先后实现了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在医院端联网结算,减轻了参保群众垫付压力。并建立了实时监控系统、筛查审核系统、预警系统,做到了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事前提醒是在患者就诊时将患者既往的就医信息提供给医生,避免重复诊疗和取药;事中监控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对不合理的费用进行控制,包括依托监控和智能审核系统对处方进行智能分析,对一些非医保项目和有限定的项目禁止上传;事后分析就是对医院结算的数据通过智能审核系统和人工审核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费用进行分析,对总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这些举措不但规范了医师的诊疗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也防止了一些违规骗保案例的发生。

三、加强对医药机构联动监管的建议

(一)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流通越来越快。各个行业都在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效率。对于医疗保险监管领域来说,这个理论同样适用。网络数据已经成为实现我们对医疗机构监管的最佳手段。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在对医院的管理中侧重点有所不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主要针对的是对违规骗保行为的监督处罚,而经办部门是针对服务协议对医院不合理费用的控制,对违规支出的医保基金的追回。两者存在必然联系,行政部门在确定医疗机构存在违规骗保行为后应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对违规基金进行追回。而经办部门在日常的协议管理中如果发现有疑似骗保行为也应该将情况提交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授权经办部门执法资格

《社会保险法》把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设定为医疗保险监管的行政主体,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有协议管理的权利。但在现实情况中,恰恰是经办机构通过日常的管理,对医疗机构的情况更为了解,在监管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往往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时会面对很大的阻力。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的监管,非常有必要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执法授权,实现市医保监管全市,分中心监管辖区的联动监管模式。

(三)完善网络实时监控系统

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监控系统应当覆盖到所有定点服务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和全部参保患者,便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预警,主要是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到事前,由医师严把入口,避免医保基金流失。另外还要提高监管的时效性,通过先进的技术在大量就医数据中自动筛查出疑似违规信息,使监控人员切实降低手工核查工作量,大大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在系统中嵌入规则及医学知识库等,更加科学有效地筛查医疗服务信息,使监控工作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