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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合同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5 15:19:17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1)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层面的“合同管理”已成为一项工程正式实施的有效保障,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是开展造价控制的有效依据。在订立、实施合同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持续地强化对合同的研讨工作,让合同成为强化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及造价合理控制的重要工具,并随着实践的演变而不断健全合同管理策略,本文首先论述合同中所规定的各方关系,结合就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可靠的措施。

一、明确合同中各方关系的主要方法

1、明确各方的工作流程关系

依照所规定的流程完成合同管理工作,是合同中所规定的,更是工程建设所需的。依照流程所开展的各方工作,本质上就便是各方均在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在项目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明确各方的工作流程便成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前提,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流程需上报批复各种文件,有待批复的项目在得到批复后方能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改变均需施工单位送达工程方审核完成后才能经业主批准执行,施工设计图纸如需更改,则也要经工程方审核后加盖印章,方能发送至施工单位执行。

2、明确各方的权责关系

各方的权责关系,在合同各项条款内均已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定各方权责关系的基础性条件是:工程方、施工单位和业主均处于平等的地位,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地处理各方权责关系,否则,合同便处于无效的状态,势必导致权责不明晰,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投资不能科学管理的不良局面。

3、正确对待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对待三方之间关系时,要秉持公开、合理和透明的策略原则,并依据合同规定,使各方均投入到执行合同规定的实际行动中,当一方未能彻底履行而给对方产生相应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可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策略,赔偿一定的资金损失,并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的执行到位。

二、项目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忽略了合同规定的重要意义

毋庸置疑,自觉执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当事人所秉持的基本行为,工程合同订立的各方,均处在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各方均应自觉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意义常被各方所忽略,各方均将自身的利益摆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肆意改变合同的条款,违约行为的出现在所难免,直接造成工程纠纷的频发。依照目前情形看,施工合同中的相当数量的条款在很大意义上是由发包方自行决定,对于自身条款均保持正面态度,而对于承包方条款均为抱着不利态度,或者过于突出承包方义务。除此以外,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缺少切实可行的违约惩处机制,给各方平等地履行合同蒙上一层阴影。另外,我国建筑领域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加剧了承包方及业主的关系不对等

2、合同在管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匮乏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合同牵涉到的内容及范围异常广泛,因此,负责管理合同的员工需具备同样的专业常识及法律知识,并清醒地熟知合同的各种技术常识,针对违反合同规定的法律也要较为熟悉。然而,就目前而言,不少建筑项目的管理员工,专业常识缺失,这些人员大都将合同片面地理解成管理层面的义务性任务,甚至个别的建筑单位将合同管理交由普通行政机构人员。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因为数不少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直接致使订立合同的不规范现象频发,工程项目耗费巨额的资金,由于各方缺少合同管理的优势经验,在合同订立中会出现内容欠完善、条款规定不完备的情形。一些合同为回避法律义务,擅自运用模棱两可的表述方式,以求逃脱法律责任。另外,有的未经合同的正式订立,便通过口述安排任务,待竣工后续阶段再补订合同,长此以往,合同各方由于未能发挥强制规范的作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彻底保障。

三、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做好合同管理的有效对策

1、借助于当代先进的手段,构建合同管理系统

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我国建筑市场空前活跃,项目工程的规模逐步扩大,合同条款也日益复杂,合同文件的结构内容也愈发增加,基于此,便应借助于前沿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构建合同管理系统,弥补人工管理的缺陷,凸显技术灵巧性,可尽快建立合同档案数据库及合同分析系统等,运用合同管理体系,达到合同订立、执行及监管等整套环节的全方位管理的目的,进而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展开,以便于维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严把合同订立关

在订立项目合同时,需紧密依照工程的实际特征,选择适当的发包形式,立足于价格调整的现实状况,着力增强造价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在表述上需同步体现各方的统一意志,在合同订立前严把审核关,其重点在于: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否批复及公证,业主的各项审查流程是否完备,合同的表述是否精确无误,合同各方的权责关系是否明确,合同执行的效果,合同若未能顺利执行会采取怎样的弥补对策等。

3、合同管理及招标工作需同造价控制密切结合

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招标是建筑项目管理的关键要素,三者之间的互相协调是控制造价的重中之重,在招投标过程中,承包方的承诺为顺利订立合同创造了先决条件,作为招投标的适当延伸,合同管理为招投标的顺利执行奠定了牢固的基础,造价控制需时刻贯穿于而合同管理及招投标工作中。

4、提升合同管理者的业务素养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归根到底取决于人,更是合同管理工作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建设企业要定时定期对合同管理员工开展专业培训,设置具备合同管理基本资格和条件,强化管理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紧密依照施工合同的特征,及时归纳和总结过往各施工项目的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的正反教训,对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在订立合同时需分别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搞好项目的投资管控。可通过设定专门的造价工程师岗位,专职担负合同管理的基本职能,确保合同管理的高效有序。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我国建筑项目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显得愈发关键,为促进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朝着正规化、法律化方向发展,必须明确造价控制的具体对策,严格执行合同中所明确的权责关系,及时处置项目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才会确保项目工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高效保质完成,创造更加理想的市场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国山;多杰加.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J].青海科技.2010(04)

[2].吴炜.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J].甘肃科技.2009(18)

[3].诸朝晖;朱捷.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J].今日科苑.2006(04)

[4].马南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J].广东科技.2010(03)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2)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应结合时代特点,逐步走向现代化发展方向。现代工程的构建,应对建筑工程各方面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控制,从而确保现代建筑工程的实现。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的构建,有利于运用现代化数字技术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动态监测,从而有利于科学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进而推动现代建筑工程的发展。

1现代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现状

1.1项目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的概念

项目管理,同时成为ProjectManaged,简称为PM,主要是指为实现对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管理单位借助系统运行的特点和相关理论体系,进行对运行系统的全面分析,确保项目中设计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有利于确保对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1]。项目管理运用,有利于管理层针对项目实行全面分析和控制,通过相关组织活动以实现项目目标。因此项目管理的运用,对构建项目管理体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项目管理体系,综合项目管理涉及的项目组织、项目协调、项目施工和控制运行等方面,是对项目施工的施工质量、经济投入和施工工期的科学预估和检验,是检验现代建筑工程发展的关键因素[2]。

1.2项目管理体系的运行现状

项目管理体系是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出发点和检验依据,是确保项目管理稳定进行的理论依据。针对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运行,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研究,以实现对现代建筑工程运行的系统分析,进而确保现代建筑工程的稳定运行和持续改进。但是由于项目管理工作在现代建筑工程的运用,受施工质量管理和相关相关项目的应用的影响,造成项目管理工作在现代建筑工程中,运行不够全面、科学,同时严重制约项目管理体系对现代建筑工程的指导作用。例如项目管理运行中,由于对施工质量管理不够科学,容易导致建筑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要求,进而产生严重的施工维护和返工现象,同时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容易引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3]。

2现代建筑工程构建项目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现代建筑工程构建项目管理体系,有利于实现对施工技术和施工成本的科学控制。其中构建项目管理体系,有利于实现对现代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成本的科学计算,同时加强对施工技术和相关施工管理的指导,确保科学的施工技术、合理的管理政策指导现代建筑工程的运行,实现构建项目体系对现代建筑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其次现代建筑工程构建项目管理体系,有利于实现对施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科学处理,实现项目管理体系处理问题的高效性和实效性。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材料和施工管理等问题,容易造成施工过程引发施工质量等问题,构建项目管理体系,有利于运用科学系统的技术进行完善处理,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4]。

3现代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体系构建的措施

3.1全面分析施工进度影响因素

针对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构建和运行,应加强对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因素的全面分析,以实现对施工进度相关影响因素的全面认识,进而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实现对施工进度影响因素的科学处理,有利于确保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稳定运行。例如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受自然因素和施工材料的影响较大,容易造成施工进度受到限制。因此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构建,应加强对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气候因素的全面分析,借助相关天气预报和地理特点,合理制定施工计划,确保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稳定运行。针对施工材料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同时引发施工质量,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构建,应完善对施工材料的管理,从施工材料的选购、仓库存储、相关维护和施工现场的运用,都应完善对施工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材料在各阶段得到有效管理,有利于确保施工材料符合施工要求,同时有利于维护施工材料的施工性能,进而确保施工在现代建筑过程中的合理利用。

3.2推动信息技术的运用

针对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构建和运行,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项目管理体系构建的全面分析,同时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体系构建的效率和准确性。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运用,得益于高效的特点,因此项目管理体系的构建,应加强对信息技术和现代建筑工程的有效结合,确保信息技术在项目管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得到合理利用。例如项目管理体系的构建,对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运行,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集中管理,有利于确保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在相关施工过程中得到合理运用,同时借助信息技术的数据库,有利于实现对施工技术的创新和施工设备的及时维护,确保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稳定的施工设备在现代建筑过程中的运用,进而确保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稳定性。

3.3加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

针对项目管理体系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的构建和运行,由于受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影响,同时施工人员施工水平的高低和施工环境的影响,容易造成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控制的安全事故。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项目管理系统的构建,应加强对项目风险的全面分析,结合相关施工经验,全面研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而提出相关的针对性解决促使,确保科学处理安全隐患,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针对风险管理,应运用风险规避和风险控制的方式,实现科学处理风险。风险规避,主要针对风险较大、不易被全面处理进行制定的,以达到最小化得损失经济利益的目的。风险控制,主要针对可控制的风险,运用相关管理规定和措施,实现科学避免风险的发生。

4结束语

现代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实现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科学引导,同时有利于科学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实现项目管理体系构建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管理体系的构建,应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分析项目管理中的影响因素,同时实现对风险体系的科学管理,确保现代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雅君.新时期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具体管理措施分析探讨[J].四川建材,2011(02):227-229.

[2]叶邵如.现代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中对管理的探讨[J].中华民居旬刊,2013(33):79.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3)

从代建制度视角来讲,由于国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代建制实施较晚,必然使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在应对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可以看到,因部分代建企业专业水平有限,严重限制了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覆盖面,从而使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无法与全过程有机结合在一起,而且也无法有效实施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1.2项目前期风险比较大

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直接交给专业公司负责,这就使得工程建设投资方无法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前期工作情况,甚至部分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管理表现出一定的目的性,以致于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费用、风险等随之增大,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投资方的利益。

2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要点

基于以上对当前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其要点在于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加强管控。

2.1设计阶段管理要点

在签订工程代建合同以后,工程代建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合理选定设计单位。在此过程中,投资方应当积极参与设计合同洽谈,并且协助代建方优选实力较强的专业设计单位,就设计任务书、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工程建设工艺要求等内容,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商,然后向工程设计单位做好交底。在此过程中,代建方应当对设计合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设计方所提交的进度计划、出图计划等进行严格审核、督促执行,避免后期更改现象发生。同时,投资方的意图、要求等,应当在代建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有效地转化成工程施工图纸,在设计完成后需经投资方专业人士审查,根据需要提出修改意见。实践中可以看到,因设计费在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的占比相对较小,代建方、投资方通常会忽视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重要性。在施工图设计,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采取价值工程法,在满足工程项目功能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2.2施工阶段管理要点

对于代建方而言,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优选具有资质的总承包单位,然后根据代建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质量以及施工工期目标,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工程施工建设总承包单位的水平、管理能力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代建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按照计划方案实施。当代建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进入施工阶段以后,代建方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规模、代表项目特点以及代建项目资金应用计划,对投资计划值、实际值进行动态化跟踪监控,严格按照控制设计要求变更,并且注意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可靠性,确保建筑造型及其应用功能能够满足投资方提出的要求。同时,代建方应当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和供货商等加强管理,并且督促上述各单位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建设、验收,对总进度计划以及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其进行优化调整。在此过程中,还要做好专业设备的管控,实践中因投资方是该工程项目的直接使用者,因此对工程项目性能、规格以及型号等会提出特殊的要求,此时代建方应当严格按照投资方所提出的要求,做好机械设备采购工作。同时,投资方还可以根据情况,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代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加强跟踪审计,并且对代建工程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外的工程量计量等加强管控,增加投资控制环节,做好投资预算工作。在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代建方作为工程项目主导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参与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关系协调,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代建工程施工时发生的问题。

2.3合同管理要点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投资方完成前期项目策划以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以后,通过公开招标、邀约委托等方式将代建企业确定下来。首先,应当与代建方协商合同相关事宜。工程代建企业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整个代建工程项目的成败,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以及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等,都会对代建项目产生影响,因此投资方需慎重选择。在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谈判时,投资方应当将拟投资工程项目的规模、功能、施工质量、投资、工期以及技术参数和拟用机械设备型号,进行详细交底,并且要求代建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专门成立一个项目管理机构,针对工程项目性质制订可行的管理规划方案。同时,还要编制工程项目管理细则,要求每一个月都要向投资方递交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指导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指南,因此应当明确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目标、内容、资源、组织、程序以及方法和管控措施。对于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而言,其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有战略部署作用,另一方面又是战术性安排。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代建方、投资方均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执行。然而,在代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因诸多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设计变更问题,此时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划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优化调整。

2.险管理要点

代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即对该工程项目潜在的意外损失做出识别和评估,然后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在主观层面上一定要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或,对于无法避免的风险,应当寻求可行的措施予以弥补,以此来减少意外损失。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周期长、程序多以及多方位和内容错综复杂等特点,参与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各方,一定要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对于投资方而言,在代建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当承担代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采取该种方法,不仅可以有效满足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而且还可以使监理企业能够各得其所,有各自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4)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监狱、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实施代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项目业主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组织招标,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按规定做好项目业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房地产开发、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两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业主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签订并监督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业主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和造价咨询。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拟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上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代建实施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选择项目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可依据代建合同和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财政专项投资的,在审批前应商财政部门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业主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业主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项目业主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业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度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业主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领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由项目业主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业主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通过竞争方式合理确定。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由项目业主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单位信用考核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单位进行年度综合信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信誉档案。

非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建的,对违约信息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代建单位涉及违约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的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业主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项目业主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1。

第三十九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有投资项目实施代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xx]11号)同时废止。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5)

高校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校方作为业主方进行管理,但是由于临时组建的校方项目管理班子的成员不具备专业的工程管理性知识,且管理成员素质高低不同,使得工程施工及项目管理上的各种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识别、解决,造成管理效率低下。除此之外高校在行政及管理方面具备多级的决策环节,导致高校在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形成了层层的监管,虽然产生的决策更为严谨和认真,但是也导致一些应该快速反应的决策被延迟和耽误,造成工程的投资及各方面人力物力的浪费。不但如此,在工程管理及决策过程中,因为技术和知识层面的不过关等因素,更多的工程监管临时部门成员为了避免个人责任不能及时给出决策方案,这也是决策延迟的原因之一。另外,项目管理人员作为校方派遣或任命的管理组织成员没有相关的激励机制,使得成员缺乏对工程的关注力度,造成在造价及施工质量方面的纰漏,这也是管理效率方面的缺失。

(二)管理机构过多导致成本偏高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工程方面的施工及技术人员,还包括后勤、行政等人员,并且为防止腐败现象还投入纪检和监察部门,一些学校还聘请名誉专家作为工程的总工程师等,使得管理机构较一般工程在管理人员方面投入的资金和资源更多,使得成本也因此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高校工程建设中财务危机现象普遍

高校的工程建设由于各个管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不严谨,为得到审批导致概算、预算、决算超支,形成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负债建设项目,在投资方面缺乏合理的论证,而这种盲目的行为导致了高校工程建设中多出现财务危机的现象。

(四)其他问题

除以上问题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管理模式范畴下的工作模式使得各方面的准备和投资形成风险,质量、工期等方面不能得到保障。另外,虽然有纪检等监督单位进行监管,但是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且对高校工程建设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高校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的优越性

(一)更加科学合理

代建制的实施能够使高校与代建单位形成良好的关系,且代建单位具备专业的施工、设计等各方面的管理专家,具备知识和技术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管理和施工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科学合理的分配和执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任务,并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类问题,在决策和管理方面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和作用。

(二)周到细心,服务优质

基于招投标的方式找到合适的代建单位,使一个专业的服务性质的团队为高校工程量身定做相关的管理和决策方案并付诸实践,一方面能够使校方派出的监管人员更多的投入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另一方面在一些专业问题及工程决策方面能够更高效更安全的给出指令,帮助工程更为顺利的完成,结合严格的合同管理法,对项目进行良好的控制和监督。

(三)成本低,见效快

代建单位是在公平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环境下选取并形成合作关系的,代建单位为实现自身企业的发展将在质量、安全及施工各个细节方面给予最大的关注,并结合其专业能力,在投入资金成本方面能够大幅度的节约,并且在效果上也会有明显的体现。

(四)有效规避腐败现象

代建单位与高校方形成合作关系,具备相应的条款和具体的法律条文约束,在施工和项目监管方面与校方不形成利益纠纷和利用排斥关系,因此能够从经济、使用、节约的角度为校方取得良好效果,并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的应用

(一)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的相关程序

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及详尽说明确定工程建设采用代建制,并根据具体情况分为全过程代建模式或分阶段代建模式。如果属于分阶段代建模式需具备项目建议书及初步设计批复材料,首先依据招投标具体细则及相关资历和工程经验筛选确定相应的代建单位作为高校工程建设的代建单位,其次对项目预算控制进行初步的编制和概算,得出相应数据后送交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核,再次由代建单位进行工程的招标、设计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管督查、采购原材料等,在项目竣工时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各方面的验收,最后交付资产,将相关细节数据及资料送交归档,移交给委托方,并实时根据合约履行保修义务。

(二)高校工程建设制的合同管理制度

代建制的实施涉及到政府投资部门、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即高校以及施工及技术设计等单位,根据合同的约束条件能够对代建项目的各个职能单位有效的进行要求和控制,结合《委托代建合同》、《三方合同》等签订的合同,确保各项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对各个部门单位给予信息及资源利用和反馈,而代建制的实施也可以避免高校与施工各方产生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使得各方的效率和运营能够达到高效统一,为高校工程建设奠定良好的公平、公开、严谨、高效且节约成本的基础。与此同时也使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建设完成后的各方面保障措施得以完善。

(三)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的监理制度

代建制下的监理制不仅涉及到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下的监理,而且具备相应的实际要求,主要包括:(1)监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应技术层面的知识储备,在具备复合型人才素质的同时还需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组织能力,使得监理工作能够标准化、规范化。(2)监理工作本身是制下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制本身又具备公正和独立的特性,因此要求监理工作在职能的发挥及合同的约束条件下能够对施工单位及代建人负责,保障各方的权益安全和公正。

(四)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项目验收制度

验收作为工程建设的最后一步,同时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律制度,要求在质量及实用性方面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项目验收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需要制定工程移交工作计划等材料,同时组织对设备、系统调试验收,对电梯、消防等设施验收,对市政各专业工程验收、使用,依据以上验收结果制定验收报告并备案,形成保修合同,对各项未结清费用实时报审、支付,并将各类材料分类归档、保管并移交给使用及委托单位。

(五)高校工程建设制项目审计制度

高校工程建设制度项目的审计必须要求具备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具体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依据政策法规及相应的技术经济标准对项目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审核,进而促进建设过程中各个活动过程的受托活动有效全面的进行,审计层次分为国家审计、社会独立审计及内部审计,对建设过程中的前期工程准备、建设实施过程及竣工投产全过程进行审计,目的在于对建设过程中建设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控制,进而使得该经济活动的全局能够严谨、合理。

四、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项目风险评价和防范

(一)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

根据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的特点需要一种清晰且直观的表达和评价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因此,借助模糊数学的概念,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形成一个代建制管理风险指标体系,将代建制项目风险分成履约能力、资金失控、质量失控三个方面来分析:(1)以代建人、业主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从代建人技术理论和管理经验到业主方及政府的综合管理能力的角度制定为一级指标,分别将人资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项目管理经验及工程经验、人资金实力、履约保证金、适合项目的业主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构作为二级指标,这一类型设定为履约能力风险。(2)从政府、业主方、建设方为主体的角度讲,对资金支付管理和项目债务管理设定为一级指标,对政府财政对资金的跟踪管理、代建资金的支付管理、代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代建人相关合同的审查和备案、资金的公告和清算、过程审计管理作为二级指标,形成资金失控风险类型。(3)对于业主方、监理、政府在前期准备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角度分别设定为主体及一级指标,分别将详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实的工程预算管理、图纸设计及变更、业主对监理的委托方式、监理的综合技术、业务管理能力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作为二级指标,这一类型为质量失控风险。针对高校工程项目进行权重的分析和配比,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模型的评定矩阵计算出最终得分,容易形成各个风险程度,进而形成一个整体的风险评估数据表格,以实现对高校工程建设代建制的风险评价。

(二)代建人履约能力风险防范措施

要求高校工程建设在招投标过程中选择履约能力强的代建单位,这是降低履约能力风险的基础和保障,具体判断代建人履约能力可以从代建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项目管理经验及代建人资金实力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另外,可以适当的调整高校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组成,以协调帮助代建单位提高履约能力。

(三)代建工程质量失控的风险防范措施

质量问题直接关乎高校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使用年限,为了避免改善这一问题,高校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在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加以重视,并确保项目建设的整体意图能完整的体现出来,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高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及时的进行审查和调查,一旦发现代建单位违约变更,高校可不接受变更,按照违约得到赔偿,进而约束代建单位,使其具备严谨的态度,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监理单位的管理来确保建设质量,以实现质量风险的降低。

(四)建设资金失控的风险防范

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供应商对代建人主张权利,使供应商在对业主要求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在代建完成后具备债务清算,并在建设过程中减少使用的疏漏,进而确保资金的安全。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6)

1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建设概述

1.1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长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福建经济不断增长,地方铁路工程建设投资在不断扩大,随着沿海大通道高速铁路的开通,沿海各省市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有更多的市政道路、桥梁需要穿(跨)越既有铁路,因而将会产生大量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厂矿企业因自身发展而投资修建的与既有铁路或在建铁路联系密切的工程项目。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统称专用线)以及地方市政道路穿、跨越铁路的工程建设等。穿、跨越铁路工程是指:上跨铁路的桥梁等各种建筑物和电力、通信等各种线路;下穿铁路的涵洞、框架桥和各种管线。

1.2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特点

点多线长、专业性强、安全要求高、协调难度大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专业性强:铁路属专业性很强的企业,工种分工细、专业程度高;站前工程、站后工程等技术特点强、区别大,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站场建筑设备等5个专业;站后工程包括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屋建筑、给排水、机车、车辆、机械设备安装等9个专业,涉及面宽。安全要求高: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施工,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协调难度大:因铁路建设跨越行政区域多,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难度大;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专业的协调工作。在铁路内部就有工务、车务、机务、供电等九个设备管理单位、几十个工种,协调起来难度相当大。

1.3福建地方铁路工程的代建情况

南昌铁路局福建福铁地方铁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地铁公司)为南昌铁路局直属企业,负责地方投资建设的工程。福建地铁公司承担了大多数福建境内由地方政府、企业投资的铁路专用线,以及地方市政设施等穿跨越铁路立交工程等地方铁路工程的建设工作,近五年来工程代建产值情况详见表1。

2项目管理与代建制

2.1 代建制模式的优点

代建制的一个重大创新在于引进了市场化管理,把原来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行政隶属和管理关系,变成基于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委托关系。代建制模式是对近年来全国各地试行“代建制”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作为代建主体,代建单位的工作性质为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单位性质是自负盈亏的企业,竞争优势是专业化管理水平,盈利模式是收取费、咨询费,从节约的建设投资中提成。

代建制模式与传统建设管理模式的比较,见表2所示。

代建制具有以下三个优点: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如招标),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第二,能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了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第三,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

2.2 代建制的模式分类

根据代建项目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性质,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代建项目管理服务模式(PM,Project Management)和代建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2.2.1 代建项目管理服务模式(PM模式)

代建项目管理公司受业主聘用,根据服务合同可为业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协助业主编制项目要求和项目计划,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审查设计文件,代表业主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中,代建项目管理公司只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可协助业主选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但项目管理公司不承担具体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图1所示。

2.2.2 代建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模式)

代建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成熟的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中,代建项目管理承包企业可以就项目与业主签订管理总包合同,并可以直接同其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代建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如图2所示。

3地方铁路工程项目代建制的运用

3.1引入代建制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福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的特点,只有引进代建制这一科学的管理模式,并结合企业实际,规范、有序地开展代建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才能适应福建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不断增长的需要。

3.1.1 地方业主的需求所决定

地方业主出于对铁路系统的不了解,在建设过程中面对近十个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的配合施工及一系列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要求,不知如何入手,特别希望有一家机构能帮忙承接这些穿跨铁路或专用线的工程建设任务。随着福建高速铁路不断开通运营,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市场更需要专业化企业来承担这项任务。

3.1.2 铁路工程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如前所述,铁路工程具有点多线长、专业繁多、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等特点。由于铁路工程施工是在动态行车状态下完成,因此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除了按建设部的要求进行管理外,还必须按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要求来组织实施。这一系列特点就决定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来承担。

3.1.3 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需要

铁路具有 “高、大、半” 的特点,即高度统一、大联动机、半军事化,运输安全生产是铁路永恒的主题。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要求,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安全要求高于其他施工项目。无疑,不熟悉铁路运输的企业是不能承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任务的。

3.2 代建制的具体运用

3.2.1 PM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代建管理模式是指提供代建项目技术管理服务的方式,即项目管理服务(PM) 模式。以福建地铁公司代建的厦门杏林公铁大桥B标段上跨铁路配合工程为例,

福建地铁公司以技术管理服务的方式为该项目提供铁路配合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项目业主是厦门路桥投资建设集团公司,桥梁主体施工单位为路桥二公局。代建合同以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签定。代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业主提供穿跨越铁路的工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包括组织铁路工程专家对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审查,协调各铁路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施工配合,代业主向南昌铁路局申报施工计划审批等等。在这种模式下,福建地铁公司的地位相当于工程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公司。代建模式如图3所示。

3.2.2 PMC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代建承包模式是指委托、承包建设的方式,即项目管理承包(PMC) 模式。以三明市化机涵洞拓宽改造工程为例,福建地铁公司就是以委托、承包建设的方式承接了该下穿铁路立交桥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为三明市政工程管理处,立交桥主体施工单位是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代建合同采用风险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代建工作包括该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同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设计单位为福建铁四院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这种模式下,福建地铁公司的地位相当于施工总承包商。代建模式如图4所示。

3.3 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3.3.1 法律制度配套问题

《建筑法》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都进行了法律定位,惟独对工程代建没有定位。即便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成熟做法,也只是将各地的做法进行了推广,规定工程设计或咨询或监理或施工等相关资质的单位都可以进行工程代建,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建议措施:补充和完善《建筑法》。首先,应在法律层面解决,将代建制与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供应等一起立法,肯定工程代建在建筑市场的地位;其次,通过《招投标法》等法规对工程代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3.3.2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问题

在代建单位的资格上,各地方文件不一、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各地政府一般规定代建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建议措施:按照PM和PMC两种模式区分对待,在PMC模式下,代建企业的地位相当于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在PM模式下,代建企业的地位相当于工程施工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类别。二者在企业资质、代建行为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代建企业的定位是属于承包商类别,还是属于工程咨询企业类别,应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类型和模式加以区分,制定不同的资质标准。

3.3.3 代建单位的收费问题

目前,国内各地对代建费的计取,主要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为上限进行计算,一般不会超过工程造价的2.0%。如果不是全过程代建,则代建管理费更低,以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为例,按照闽政[2007]11号文《福建省政府省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若只承担施工阶段代建的,则按照全过程代建收费的70%计取(2.0%×70%=1.4%)。由此可见,这种低收费的格局极为不利于代建企业的发展壮大。

建议措施:鼓励采用PMC模式代建,充分调动代建企业的积极性,风险与收益共存,增加代建企业收入,同时增加对代建企业的制约措施和管理办法;若采用PM模式代建情况下,则加大激励措施、鼓励节余分成。尽快出台关于代建单位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的办法,以达到激励代建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代建制模式是一种科学、高效的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在福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代建制的有益尝试,可以看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引入代建制已势在必行,代建制在今后的实践发展过程中还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地方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运用过程当中,相信一定会得到逐步的解决,而代建制本身也将得以不断的完善。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7)

代建管理,也可称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代建管理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也可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或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代建管理是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合同为依据,按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取得最佳效益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推行了工程项目代建制,各地的代建制做法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差异,但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项目为主。结合贯彻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加快推行代建制的要求,在2004年对使用市政府财政投资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快推广实施代建制,与此同时一批批的代建单位不断摸索,为工程项目的代建管理积累着宝贵的经验。

从整体情况看,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普遍取得了良好成效。代建制构建起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多方利益制衡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了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但同时也有很多值得总结和改进的地方。

1 代建单位的选择

目前代建单位的选择大致有以下三种:一种是招标模式,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社会上企业单位为代建单位。第二种是直接委托模式,由委托方直接委托具备一定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代建单位。第三种是统建模式,政府成立专门代建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实现在在很多地方都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运用不同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以利于不同项目的运作。例如能源、交通或跨地域的工程项目一般还是采用统建模式。其它工程项目则由过去直接委托模式为主慢慢向现在的招标模式为主转变。但从现在大多数代建单位的性质看,基本上都是国有大企业。一方面因为尤其经过近十年激烈的市场竞争仍能屹立不倒的国有企业确实都是实力不凡的行业龙头,二方面几十年建立起来的社会信誉和取得的辉煌业绩也令其在市场竞争中占尽先机。但相信随着工程项目代建制推广步伐的加快,带动起更多的有志发展代建管理的二线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甚至国外企业加入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市场,那么,委托方便可以因应不同工程项目的需要拥有更多的选择。我们应一步一步朝着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2 代建单位的资格

根据规定,代建单位资格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并且规定对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代建单位不能参与代建项目投标。这些就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为代建单位设定的入门条件还是科学合理的。它对有志于加入代建行业的单位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接下来应该是如何让它成为提升代建水平的动力。可以考虑建立一套可行的代建单位动态评价系统和制度,从资质、资金、工程建设业绩、专业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审,进而通过一定的激励和处罚手段加以管理,营造良好竞争环境,从而真正有效地改善并促进项目实施的技术革新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真正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代建单位的定位

如前所述,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业主,应承担起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委托方负责。而委托方主要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参与、配合、监督代建单位管理项目。委托方应通过相应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然而,由于目前代建制还在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小部分代建单位的全面能力和那种切身的主人翁态度还有所欠缺,以及委托方因权利利益的驱动或认识的滞后,传统惯性上过多的插手和干预(当然指超出合同约定的职责),尤其在资金拨付、招投标以及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方面,代建单位一般都会尊重雇主的意见满足其要求,令代建单位往往成为“傀儡单位”,未能在项目管理上发挥专业优势,代建实施流于形式。代建单位要承担项目业主的责任,却难以行使其权利,无权有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代建单位沦为监理单位,这都不利于代建管理的健康发展。因此代建必须要真正起到工程项目管理者的作用,充分行使代建合同赋予的权利。另外政府应尽快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代建单位在国家基本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且因有限的代建收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相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推行代建制是十分重要的。在法律上应明确代建人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是实际上的业主,要给予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4 对代建单位的约束

有权利必有义务,有权力必要监督,管好一个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必须要有高度的管理权,但同时对代建单位必须要有良好的监督、约束。首先,签订代建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尽量详细具体,有奖有罚。其次,通过设立履约担保,建立了经济风险约束机制。履约担保应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而且额度应适中。例如,有一个投资1亿元的项目,按照规定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前提供工程总投资10%的银行履约保函,即代建单位需压住1000万元流动资金,这样给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管理资金的使用带来较大的制约,要知道想推进项目的进程,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很多时候代建单位须垫付费用。因此,我们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甚至质押等。首先在方式上不仅仅是银行保函,形式上多样化,让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其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一种。费率尽量降到3%-10%,根据不同的工程,工程投资比较大的基数比较大,那采用的费率就相对低一些。

5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代建单位一般负责以下工作: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代建单位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从以上工作内容以及文件精神看,代建单位可以说是建设单位,其重点应该是比监理单位更广泛更高层次的协调组织管理,对专业技术的全面要求和工程管理经验要求更高。在代建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各方在协议中的风险,细化工程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6 代建单位报酬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8)

1实践情况

“代建制”在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较多、项目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无疑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设发展,尤其适用于县(市、区)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珲春市圈河大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负责项目的代建和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代建+监理一体化合同》。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行使授权范围内的代建管理权,选派企业技术管理骨干组建的代建管理团队,编制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建设期间对安全、质量、合同、进度、环保和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并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征地拆迁。同时,项目法人为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职能,全面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大项目的监督力度,研究并制定了《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方案》及《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的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成立了绩效考核小组,采取每月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共进行了6期月度考核,并在年终按照代建合同签订目标对代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考评。总体看,代建合同签订的各项管理目标基本完成或超预期完成,代建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为项目服务。项目最终成果评价:投资控制情况良好,比预算结余;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良好,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管理控制情况良好,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2代建制实践过程中的优点

通过该项目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代建制首先克服了传统体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通过项目代建单位的专业化管理,加强了建设期的管理工作,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了合同和进度管理手段,建设管理过程痕迹资料齐全,档案管理明显加强。其次,克服了传统体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弊端。通过引进代建单位,实现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相制约的关系,不断提高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代建合同确定工作目标和违约责任,严格控制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预)算现象。第三,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部门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第四,解决了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不足。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是专业建设管理机构,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管理流程。代建单位通过制定项目计划、风险预案、沟通协调、科学组织等方法及措施,大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代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实施代建制有诸多优点,但我省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1)代建市场还不成熟,可供选择的优秀代建单位不多。由于代建制处于试点阶段,代建市场还不成熟。目前鼓励监理和设计单位进入代建市场,但是多数监理和设计企业缺少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和经验,无法正确确定自己的定位,还在用监理和设计企业的思维管理工程项目。(2)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目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尚没有赋予代建单位以法律地位,各项审批手续仍然需要项目法人进行办理,若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如此,实施代建制的意义大大削弱。使项目法人无法真正从项目建设程序中超脱出来。(3)代建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内容不规范。交通运输部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后,还未编制相应的招投标范本、标准合同,致使代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不规范,职责边界不清晰。

4省内代建制未来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4.1积极培育代建市场、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现阶段我们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和培育一批适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路建设监理、设计等机构向从事全过程、全方位的代建项目管理的工程管理企业转变。严格把代建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技术人员数量、职称、结构及代建单位资金实力等的申报要求,有效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代建单位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缺失的代建单位要列入失信名单,建立“能进能出”的退出机制。

4.2完善法律制度

明确代建制的概念、定位、适用范围、管理办法,要将代建制项目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确定代建项目服务应具备的管理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企业资质等标准。确立“投、建、管、用”四个方面的主体,特别是代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统一政府管理职责,并且应得到严格执行。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

4.3完善代建合同内容

代建合同应全面、具体。如果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经济责任,容易造成代建单位缺乏约束力和责任感,工作效率低下,预期目标偏离轨道后会找出种种理由推卸自身责任,这样项目法人的利益便会受损,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尽可能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明确,尽可能量化各项工作成果。(2)建立目标系统,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目标,同一阶段也有多个目标,应当将这些目标明确赋予代建单位。(3)明确奖惩标准与违约责任,针对每一个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与违约责任,激励项目法人更好完成目标的同时,也规避了代建单位产生的违约行为。目前,我省陆续还有一些公路项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代建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减少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风险,真正发挥其在政府投资工程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9)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济活动安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从企业员工合同管理意识的树立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网络、强化合同内容的审核与分析,以此为基础来做好合同的签约与执行,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目标。在我国现代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指导施工过程的各项经济活动,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

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首先,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承建资格,对于合同中的制约投资商权利义务条款并不重视,进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风险。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文本分析与探讨,也造成了施工企业风险的增加。例如:在合同签订前未对施工进度要求进行深入分析,造成了施工进度确定并未考虑施工过程中气候因素、人为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施工过程中进度控制、造成了竣工结算时因工期超时受罚等问题的发生。为了减少此类问题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文本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分包合同管理。以信息化管理技术为基础,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综合管理能力。

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分析

2.1树立合同管理意识,促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

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树立合同管理意识。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各部门员工合同意识的培养,为提高企业合同管理能力奠定基础。

2.2建立合同管理体系,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

在现代建筑合同管理理论研究及经验总结中,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是保障合同管理工作开展的关键。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业的特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的管理体系为基础,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

2.3强化建筑工程合同文本分析,保障企业利益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合同文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障施工企业利益,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强化合同内容的分析与探讨。通过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对合同内容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在工程实际情况的基础调研中,了解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与科学性,避免施工进度设置不合理、内容设置不合理等影响工程施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2.4以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在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中,针对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文件极多。而且,根据工程变更需求,工程合同也存在频繁的变更。为了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资料等辅材料较多。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合同管理工作质量。

2.5注重合同的执行管理,实现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履行管理是贯穿于项目施工管理各个环节的重要工作,是保障合同内容有效执行的关键,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针对合同管理需求建立合同履行管理机制。将合同内容、责权分解落实到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部门,再按照部门岗位职责要求将内容落实到各个岗位,以层层分解、落实、执行的方式,确保合同内容的有效管理。

根据合同执行的各个阶段,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与项目部进行合同对接技术交底。以合同内容要求及项目管理需求为基础,将合同复印件、招投标文件、技术资料等与项目部进行技术交底。在此过程中明确合同内容需求、明确合同技术要求,以此为基础促进合同的履行、促进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部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合同履行管理。根据进度、质量、资金控制等要求,确定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并开展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实现合同约定内容。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合同执行管理还应强化动态控制、强化变更审计,以完善的合同执行控制,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合同管理评测体系,强化企业合同管理能力

在现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评测体系。在合同签订、分析、执行等各环节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评测评价,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进行合同管理执行的综合评价,分析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为后期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为提高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能力奠定基础。通过合同管理的有效开展,促进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建筑工程科学管理目标。运用现代合同管理技巧、方法,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降低施工企业的市场风险。

结论

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市场日益规范的今天,强化施工合同管理是保障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保障施工企业利益、保障投资商利益的重要工作。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现状、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建筑施工特点为基础、以企业管理流程为中心,结合合同管理要点与重点,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目标、提高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10)

2004年国发[2004]20号《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期望解决的是 “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者间的关系。故代建的概念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代建企业是或协助进行项目建设中的管理,其实质就是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代建单位是得到业主授权的“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阶段不具有法人地位。同时,应该考虑到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代建企业时刻有着运转危机的可能。

二、代建的目的:

1、转变政府职能,解决越位问题,深化机构改革

2、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工程控制

3、促进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建设良性循环建筑市场秩序

4、推动组织方式的改进,促进工程管理和咨询业的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代建的模式

就保障房指挥部而言,委托代建公司并直接委托项目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法人,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经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指挥部向代建单位提出项目的建设目标,包括项目功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等。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上指挥部不直接参与管理工作,而是通过向代建单位发出宏观指令和对后者管理工作的监督来实现自己的管理目标。另一类是指挥部既成为项目建设法人,作为投资控制的主体,又承担具体建设管理的职能。

对于指挥部,按照其承担和负责项目数量的范围、工程项目复杂程度,考虑吸纳承担项目管理的代建单位成为指挥部的投资者。将代建单位吸纳到项目中,将增加代建单位的授权和所承担的风险,以激励其管理潜能,使其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增强各方面及投资人(主要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心和信任。代建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融入到指挥部的各管理部门,并在工程建设的管理中起主导作用。而对于常态的项目,代建单位主要承担“代甲方”的独立“管理承包人”,代建单位实际上承担“代甲方”的角色。

由指挥部委托代建公司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对代建公司专业要求和代建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就实践操作层面而言,其内部制度建立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发展上,需要加以完善。

四、代建的选择

委建公司代指挥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代建公司与指挥部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能够更充分地反映和贯彻指挥部的意图,并且使指挥部接收到合理的建议和决策信息,有利于指挥部做出合理和正确的决策。与设计、施工、监理比较,代建公司处于管理者和协调者的地位。在指挥部的委托管理合同授权下,进行全部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直到项目完成。在建设各阶段,代建公司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指挥部则派出少量人员对代建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建公司的受益组成应为工时费用部分、利润部分和风险金部分之和。项目的最终决算要同在定义阶段结束时批准的预算相比较,若节约了则按约定的分成办法就节约部分初步计算,再按项目的可用性、性能、工期三个方面的指标考核而得最终奖励额;若超支了,则要按协议约定承担罚款,直至罚没全部担保金,服务方式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是高风险、高回报的服务。

1、总承包方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EPC 方式,指挥部通过委托咨询公司研究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初步确定了作为合同基础的工程总价,而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一个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由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2、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代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在项目的决策、实施阶段为指挥部编制相关文件,提供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管理和服务。代表指挥部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报酬和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服务方式。

3、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承包PMC方式,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指挥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

五、代建的条件

1、法人地位代建单位必须具有与所要求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只有代建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真正落实对代建单位的经济制约机制,而且只有在一旦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代建投资损失才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充分竞争代建单位要通过竞争来产生,因为通过竞争产生代建单位,不仅能打破垄断,而且可以实现代建单位选择过程的公开透明,实行代建单位的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也能通过竞争出效益。通过公开竞争的过程,来引导代建单位降低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造价,尽可能实现少花钱多办事。尽可能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益。

3、执行合同必须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在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必须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4、绩效考核在代建过程中必须实行履约担保机制和相应的奖惩机制。在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按规定应提交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银行履约保函,并且在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投资控制的奖惩条款。

5、执行与配合代建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特别是手续的问题,以及协调执行方面,应取得各方的理解和配合。

六、功能的需求:

1、咨询功能工程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回收期长、涉及面广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增加咨询功能是非常必要的,它为代建参与项目提供了机会。

代建工程合同管理篇(11)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05.7.1-2006.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