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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汇报大全11篇

时间:2022-10-09 16:06:33

反洗钱工作汇报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 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2)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3)

今年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了三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颁布明确肩负反洗钱任务的专门规章。其中,因腐败所产生的行贿、受贿款以及股市庄家二级市场非法所得等的通过洗钱合法化的行为得以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范围。

在2002年7月,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后,为“加大对外汇洗钱活动特别是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管理检查司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

日前,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洗钱涉及跨境汇兑和跨境外汇转移,因此,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是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根据外汇局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跨境洗钱主要有三条重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非法途径进行的跨境洗钱)和利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的跨境洗钱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中国一直以来实行较为有效的外汇管理,但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新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近年来,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生相伴,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洗钱成为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的最常用的手段。杨德骅认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洗钱活动在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其次,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由于通过现金洗钱不留痕迹,而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中国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因此,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成为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此外,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现发展趋势。由于银行是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合法化,无疑越来越成为洗钱的首要选择。

据外汇局反洗钱负责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专门法规。为了使外汇指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报告,外汇局下发了《管理办法》报告表格及其电子模板文件,并制定了数据汇总规范和数据筛选标准以及配套的电脑程序。目前,银行数据的上报和外汇局的数据汇总和筛选都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操作。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外汇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中,直接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银行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

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外汇局已经初步履行了国际上通行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简称FIU)”功能。外汇局对银行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甄别并初步核查后对涉及外汇违规的,由外汇局查处,涉及洗钱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形成外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半年来,外汇局不仅发现涉及“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线索,其中还有多个案件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她没有透露具体案件数量,但指出“效果明显”。目前,这些案件已经移交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建立我国统一的‘FIU’是大势所趋”。同时她认为,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涉及到央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公安部门的合作问题。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50-04

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做一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了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年3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从而确立了我国“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2.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执行机构的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1]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

3.我国金融业反洗钱业务开展情况

一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情况来看。从2005年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截至2005年末,全国应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13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外资银行),其中已经开始报送数据的有285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1%,尚未报送数据的有2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持续扩大。

二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原《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460.30万笔(系该年8月至12月的统计数据),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从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报送机构覆盖面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但同时也表明报送机构存在“防卫性”报送行为,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反洗钱危害性的认识

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加之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2]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2.缺乏反洗钱有效的社会信息支持平台

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年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3]

3.缺乏反洗钱的激励性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黑钱”被更好地包装,更不容易被识破,这给中央银行辨别“黑钱”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反洗钱虽然可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提高声誉、遏制腐败等,但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势必会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4.缺乏反洗钱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普遍不够深入,专业反洗钱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的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强化反洗钱意识

要通过广播、电视,出版图书,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宣传台等一系列措施,引起全社会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大家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和反洗钱行动的现状与趋势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我国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有所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2.加快反洗钱社会信息支持平台建设,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为了提高对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借鉴西方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程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等三大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还要加快对新兴支付手段的反洗钱研究,加快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反洗钱手段的研究,弥补在这些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的不足,有效堵塞制度或防范手段上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协调国家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以保证各司其职,并为下级政府提供参照。

3.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按照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当前,应在新的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2页)客户信息之间能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中或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采用“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激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收益分成和奖励。同时,还需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此外,还应该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防止并严禁少数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犯罪。另外,在跨国反洗钱行动中,应建立起利益分成制度或利益互动机制,将加强国际或地区间合作的良好愿望落在实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4.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反洗钱队伍整体素质

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成,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对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及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格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5)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总参谋部: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辑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6)

当前,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贸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从事的洗钱活动敞开了方便之门。洗钱犯罪为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进行,在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从事的洗钱活动,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我国金融系统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政府对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法两令”。《反洗钱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实践的深化,这也为我们理论探索提供了指导性作用。反洗钱在《反洗钱法》中定义为“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分析

(一)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必要性

1、我国反洗钱金融防范和会计举证从客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缺少反洗钱的经验和方法、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偏低、识别和应变能力不强,导致金融监管局限性还很大,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与此同时,国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制,甚至还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的金融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金融监管对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首选通道,并且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所以跨国银行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洗钱者造成可乘之机;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银行有能力识别客户和保存交易记录、披露可疑交易。一旦发生洗钱案件,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当执法机关需要会计数据举证支持的时候,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计数据,这就为我国反洗钱会计提出了新的任务,就是反洗钱会计举证工作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金融机构自身性质从主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金融系统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完善,对反洗钱工作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有追求潜在洗钱利益的动机。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社会中,金融机构作为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它们需要从社会中大量汲取资金作为竞争资本,需要以自身利益的获得作为经营活动的指向标。这种个体利益导向常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反洗钱目标不一致。洗钱活动固然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但具体涉及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并不需付出多大代价,甚至还有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便难以产生抵制洗钱活动的自我约束。因此,无论是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还是外界的监督,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特征

1、预防性与应对性兼容。反洗钱会计应对机制一般由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组成,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作为会计信息平台的子系统,预防性是其重要特性,古人也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一个积极应对的阶段,力争将洗钱活动消灭在酝酿之中。在预防阶段,金融机构、海关及其他机构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大额可疑资金的提取、划转及可疑资金运转等情报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反洗钱机构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可疑情况进行识别。在这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情报线索。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从广义上讲,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不仅包括预防阶段,还包括在反洗钱过程中的应对和举证,以及在事后的补救。也就是说,在预防阶段,反洗钱会计的突出特性就是预防性,它扮演的是“警报”的角色,而在事中应对和事后补救阶段,它要扮演一种“救火者”和“医疗者”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将此三阶段贯穿于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这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而不能仅局限于狭义上的“警报”作用。

2、公共性与专业性兼容。所谓公共性就是反洗钱会计不能仅限于某一行业、某一特定方式发挥其作用,而要全面地观察整个经济的纵向、横向环境,只要涉及到反洗钱要素的都是反洗钱会计应当关注的内容。所谓专业性,是指反洗钱会计在关注反洗钱工作时,应充分利用会计专业的优势对反洗钱进行专项研究和预防。从技术角度来说,一个高水平的反洗钱会计专业人才可以为金融机构在应对反洗钱工作中节省大量的成本。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从微观到宏观、从全局到个体都要将此二者好好的结合起来。

3、系统性与独立环节能动性兼容。系统性是指在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中,每一个参与者都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是这个应对系统的“三驾马车”,系统性就是要求上述三个主要参与者把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运作当作一个完整工程一样运作,任何一方都要顾全大局。但在应对活动中,各方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可以看作三个独立的环节。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执法力量进入调查,反洗钱机构对可疑资金的动向严密监控,对提取、划转、运送可疑资金的关系人进行追查。其中,同样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数据、历史纪录等证据。最后是对被发现的洗钱事实进行处置的阶段。司法机关对洗钱案件进行处理,由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追缴洗钱资金。在这个环节,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分子洗钱的证据,将成为司法机关立案、审判的重要依据,残留在金融系统中的洗钱资金的追缴也需要金融机构的全面配合。系统性和独立环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组成模块

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既然有金融机构、客户和政府这“三驾马车”组成,那么,系统的组成模块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协同能力和自身应对能力,同时也要贯穿反洗钱应对的预警、应对和事后补救各个环节。经过分析,本人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应由以下模块组成。

(一)针对洗钱因素的收集、分析和会计监控模块。这一模块主要是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外汇管理制度,建立资本项目下涉及外汇资金收付的统计报告制度。针对我国个人外汇资产快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监测。在继续加大东南沿海地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中西部地区的跨境资金流动予以密切关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外汇监控的薄弱环节将非法所得汇出国外。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反洗钱信息交流的数量和频率,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机制。根据货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整合现有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指标,从监测和预警角度,研究建立反洗钱的外汇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7)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汪清澄. 反洗钱在行动[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年

[2] 徐汉明.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许海英 魏建翔. 打击洗钱犯罪 完善金融监管[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4] 曲新久. 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J]. 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8)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

问题是,我们金融机构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这个概念究竟离我们基层支行有多远?我们应该如何起步怎么突破?

一、认识的变迁

在大悟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之初,部分同志对山区县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甚至觉得我们是小题大作赶时髦,某些人认为洗钱是只有在电影中才出现的惊险故事,至多在大中城市才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不仅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指责县支行搞反洗钱滑稽可笑劳民伤财。

可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深化,传统意识中一些遥不可及的事物正在向我们逼近,他们忽视了天方夜谭的传说正一幕幕上演成我们身边的活剧。在大悟县有这样一个案例,去年5月,两个骗子先后分头以推销和购买无纺布为诱饵,在青岛设下诈骗陷井,骗取了30万元的银行汇票,为了掐断侦破线索,取现最为安全,他们结识了大悟工行一名电工,这名电工又请该行驻县烟草公司信贷员帮忙,信贷员把汇票拿到县烟草公司入帐,从烟草公司应存入银行的销售款中套出30万元现金,骗子逃之夭夭,案发后这名电工和信贷员被青岛警方抓去关了很长时间,直到骗子被抓获,赃款被追回才被免于刑事追究,他们正是洗钱犯罪的受骗者和帮凶。

针对种种糊涂观念,大悟支行及时组织学习讨论,向大家介绍当今犯罪分子无孔不入的狡猾特性,实际上,由于大中城市金融监测体系较完备,为安全起见,目前贫困地区和地下钱庄正是洗钱犯罪的主阵地。我们山区县越是存在这种麻痹大意的倾向,就越是容易成为洗钱的“乐园”。全行上下真正明确了反洗钱的重大现实意义,并形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我国的洗钱犯罪已经非常猖獗。据财政部统计,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它占到9593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是46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1%,占到年末212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的11%,几乎等于这一年外汇储备的增加额。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3098亿元的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赤字水平将减少64%。另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外贸顺差241亿美元,吸收外商投资近40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却只比1999年增加了109.7亿美元,其中大到将近300亿美元的差额,不通过“洗钱”怎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呢?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近千亿元。而这仅仅是政府统计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无法记录在案,因此实际数字可能更为惊人。由此可见,我们的改革成果、社会财富和人民血汗正通过洗钱犯罪被蚕食鲸吞和悄然流失,反洗钱已刻不容缓,金融业如果不举起反洗钱的正义之剑,将愧对国家和人民。

2、洗钱将对我国造成深层次的巨大危害。洗钱之水是祸患之水,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对社会经济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一是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反洗钱经验表明,洗钱犯罪分子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由于洗钱过程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商品劳务交易,其资金的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约束,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在经济领域可能导致经济扭曲,如经济统计数据差错导致政策错误、无法预料的资金转移引起汇率和利率的波动等。不仅会影响国家税收和外汇储备,更有可能会危及中国金融业乃至国家经济的安全。二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因此和洗钱是导致资金外流的原因之一。据专家分析,中国每年“洗”出去的2000亿黑钱主要分为三部分: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黑钱300亿人民币;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1000亿人民币,目的自然是逃避监管,不想在中国缴纳税款。三是破坏社会稳定。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形成保护伞并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次犯罪提供温床,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破坏社会稳定。

3、金融业是反洗钱斗争的主阵地。洗钱犯罪是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反洗钱不是单一的工作,不仅涉及到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而且关系到一国的反腐败和国家经济安全。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因此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虽然洗钱活动有向其他领域转向的趋势,但以在金融领域活动为主,这是和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不开的。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既是合法稳健经营的需要,也是金融监管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履行反洗钱义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实现金融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必要步骤。

二、渐进的起步

在统一了思想认识后,我们大悟支行把反洗钱作为金融工作的重头戏,决心开好局、起好步,并有条不紊地层次推进,力争用一年的时间构筑全方位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1、周密部署,做好反洗钱基础工作。我们于2003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一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了人行大悟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大悟县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精心安排,明确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成立各自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有关业务股室和营业网点负责人参加,按职责分工建立若干反洗钱工作专班。同时,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比和总结。由于反洗钱是一项全新工作,无论是金融从业人员还是社会居民,对反洗钱的法规知识都普遍贫乏,对反洗钱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缺乏起码的认识。因而,反洗钱工作要开好局、起好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先行。我们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宣传策划方案》,积极寻求新闻传媒单位的支持配合,充分运用图文声影等立体宣传手段大造声势,我们在去年五月份开展了以“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为主题的金融宣传月活动,5月8日,组织金融机构上街宣传,共散发宣传传单3万份;各机构共悬挂宣传条幅30幅,张贴宣传标语120张;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就反洗钱工作在电视台作了电视讲话,大悟报和电视台都对反洗钱工作进行了专题宣传。与此同时,我们还通过召开召开反洗钱工作动员大会,反洗钱倡议书和告公民书,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追踪热点难点,突出深度报道,使反洗钱工作逐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指导培训方面,我们认识到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金融从业人员通晓法规、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我们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主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知识通俗读本》、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组织考试等多种形式,培养了一批反洗钱业务骨干,丰富和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为全面推进我县的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明确理念,制定反洗钱操作规程。要做好一项工作,如何确立理念和抓住本质很重要,首先,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认真研究了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发现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确立了“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反洗钱工作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于去年三月份制定了《大悟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规划了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检查督导、配套措施,为构筑我县反洗钱体系确立了操作规程和行动纲领。

3、抓住重点,覆盖反洗钱薄弱环节。鉴于洗钱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圈定了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的六大业务环节。我们认为,只要在这六个方面把关守口,就完全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为重点,把好洗钱的入口关。存款实名制是防范洗钱的有效手段,但是,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认真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规范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禁止办理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并每个季度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确保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以加强帐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帐户成为洗钱渠道。杜绝企业多头开户是个基础性工作,我们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开户资料认真审查,严格实施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存款人帐户信息的准确完整。严禁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在无贷款背景下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要如实向人民银行申报备案。从而,确保一户企业只开一个基本帐户,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多头帐户洗钱,便于金融机构严格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

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死洗钱的基础渠道。一些商业银行为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对现金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基层营业网点对大额取现的监控非常薄弱、法规执行不力,为洗钱犯罪和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关紧控制洗钱的最终闸门,我们对营业网点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尽可能减少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

四是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为补充,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的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承兑汇票的服务对象较窄,签发环节过于集中,为争取票源,基层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在部分地区,票贩活动猖獗,套取和倒卖银行票据现象严重。为此,我们大力加强对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

五是以加强国际收支的统计申报为载体,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我们非常重视利用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功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一是外管部门加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国资金流动监管,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包括可疑交易对象、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资金来源等。防止不法分子采用在我国投资、贸易等形式洗钱或以各种手法将非法收益转移到境外。二是强化对辖内外贸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往来的监测,审核出口企业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和可疑企业进行监测,防范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三是严格大额外汇存取款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金融机构大额外汇现钞存取报表,重点监测大额现钞异常存取。四是加强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测。主要是加强对外汇账户收支的监管,了解短期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意图,重点跟踪大额、频繁异常流动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外汇短期资金信息监测台帐,设置预警系统。

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随着当前一些不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难免出现假项目、假招商等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入贫困地区,成为洗钱的一大隐患。我们与县招商办制定了招商项目金融服务恳谈会制度,寓监督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汇报,从而把关守口,对引进企业加强审核和监督。

4、部门联合,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金融机构处在洗钱犯罪的下游,受职能限制,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非常重要,为此,我们三次登门到大悟县公安局进行联络和协商,建立了金融与公安部门联合反洗钱工作协作制度,建立反洗钱联动机制,并采取了六项工作举措。一是双方在反洗钱工作上通力合作,成立“大悟县反洗钱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和协调;二是双方建立反洗钱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流;三是及时报送和处理洗钱犯罪的可疑线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县公安局沟通,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四是妥善运用交易记录,为配合公安人员侦查提供物质基础和原始证据;五是打击金融三乱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对金融三乱行为实施打击和取缔;六是制定反洗钱工作应急措施,对重点可疑帐户、有卷款潜逃和资金将汇出国外迹象的可疑帐户采取应急措施,对即将失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资金实行紧急监控。

5、考核督办,构建反洗钱整体防线。不容否认,开展反洗钱工作给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确实增添了一定的负担和难度,客户对银行查户口般的询问和记录很反感,部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状态,我们针对有关矛盾,于去年三月中旬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反洗钱起步工作的通知》,对金融机构提出五条要求,督促各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反洗钱的岗位责任。对营业网点实行主任负责制,对金融机构业务科室实行专管员负责制,负责每天的事后监督和向人行报备反洗钱报表资料;人行则实行职能股室分工负责制,对反洗钱的每个综合管理环节指定专人分管、专人负责。随后,我们同各单位负责人签订了《反洗钱同业公约》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目标责任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由县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比,并按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奖惩,从而督促他们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

6、检查整改,纠正反洗钱违规问题。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我们深知,再好的制度和举措都贵在落实,去年二月底,我们就开展了辖内存款实名制和教育储蓄专项检查,为推进反洗钱工作调查摸底,去年5月26日-6月6日,我行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综合检查,内容涉及实名登记、存款合规、开户情况、结算纪律等。我们对检查出的问题归纳汇总后,召集各金融机构的分管行长和业务科长进行了戒勉谈话,督促各单位分别对反洗钱工作漏洞进行整改,并迅速向人行报送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明显的成效

通过努力的探索,大悟县的反洗钱工作进展顺利,实现了开好局、起好步的目标,并正不断向纵深发展,各项工作都按照既定目标步步为营、层次递进,并已取得了六个方面的明显成效。

一是迅速营造了浓厚的反洗钱氛围。在我们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动下,大悟县的反洗钱工作迅速做到了家喻户晓,争取了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配合,广大储户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从不知到知,从淡漠到自觉遵守,在我们上街搭台宣传活动中,头一天就散发传单8000份,接待咨询群众600多人,居民对反洗钱这一新事物表现出浓厚兴趣,纷纷表示以后到银行存款要按规定办理。目前,90%的人到银行存款,知道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并按要求登记,少数不知道携带身份证件的储户以前都是由金融机构变通办理,现在也能够在营业人员的劝说下回家取证件。单位和个人的大额取现都能自觉按要求预约,一些厂矿企业主动对以前多头开立而形成的睡眠帐户进行消户,从而形成了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

二是成功构筑了严密的反洗钱体系。总体而言,由于我们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得力,措施到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得积极主动。所有营业网点都配备了反洗钱专管员,如中行和建行储蓄网点人手不足,都压缩了机关人员充实储蓄一线,普遍实现了三至五人临柜。各网点均建立了各种反洗钱登记簿,对客户做到人人了解,对大额业务做到笔笔登记,对可疑交易做到反复审验。各金融机构都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班,每天按要求进行事后监督,按时向人行报送报表资料。人行对所有资料做到及时审阅和归档。全县形成了协调一致、整体联动的反洗钱网络,初步构筑了较为严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三是提高了金融机构反洗钱技能。在不断加快宣传培训力度和实际操作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业务迅速启动和发展,从业人员基本对其法规和业务做到了熟知会用,反洗钱技能不断提高,全县已组织各种层次的培训9次,培训反洗钱业务人员106人,目前共向人行报送报表170份,人员素质和技能满足了反洗钱业务的需要。

四是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反洗钱是涉及多项业务和环节的综合工作,执行反洗钱法规也在相应程度上规范了其它业务经营行为,如坚持实名登记,大大纠正了近年来的存款实名制中的违规行为;严格大额取现和帐户管理,也减少了多年的痼疾,如我县某商业企业在工行城关分理处开户,经常要求大额取现,开展反洗钱活动以来,工行对其取现行为加以限制,该企业以转移开户相威胁,工行不为所动,反复做好解释工作,告诉他们现在各金融机构都在一样执行反洗钱规定,最终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可以说,开展反洗钱,促进了金融机构坚持公平竞争,抵制一切不正当的恶性竞争行为,在我行去年五月底进行的反洗钱综合检查中,共查出实名制和教育储蓄违规12例,比去年二月份的检查情况59例大为好转,金融机构乱挖客户和随意放宽标准办理业务的现象已基本杜绝,全县的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

五是优化了金融机构的柜面服务。金融机构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在了解客户的过程中遇到反感和抵触是必然的,要消除这一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如农行城关分理处在执行实名登记时,追问一位大额储户的资金来源,当即引起了他的强烈反感,经过营业人员的耐心解释和细致服务,终于使他打消顾虑,积极配合临柜人员开展工作。又如,一位教师在中行建新分理处存款,因为没带身份证而又不愿跑路,分理处一位外勤人员当即主动用摩托车送他,按规办理了开户手续,半个月后,他的存单不慎弄丢了,办理挂失手续时,感慨地说:“幸亏用身份证存了真名,不然挂失都不能办理,看来你们的制度确实对储户有好处啊!”目前,在全县一线营业网点,柜面服务水平比以前有了更大程度的优化和提高,临柜人员以耐心、细心和诚心认真进行着反洗钱的日常宣传解释工作,使绝大多数客户能坦然对待银行的新举措。

六是维护了辖内经济金融的平安。通过反洗钱的有序运作,有效扼制了辖内发生洗钱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通过对大额取现和帐户的严格管理,杜绝了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防止了金融机构出现突然的支付风险。通过同公安部门联手打击地下钱庄、外汇黑市等金融三乱行为,净化了社会金融秩序。至2004年3月底,全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长13%,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长7%,事实证明,反洗钱工作是磨刀不误砍柴工,维护了辖内经济金融的平安,促进了全县经济金融的持续协调发展。

四、未尽的思考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开拓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惑,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客观上有以下难点。

1、商业银行的主体角色在商业经营目标和法定义务及职能上存在冲突。商业银行在反洗钱第一线占主体地位,而事实上,正是因为众多商业银行只顾一己私利,才给了洗钱广阔的生存空间。最大的难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站在自身和短期利益角度,可能积极性不高,反洗钱体系显然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但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有时还可能减少存款。另外,建立反洗钱体系是一个关涉到多个部门合作的浩大工程。其中,既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仅靠商业银行的狭窄职能范围,对防范洗钱可能独木难支。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9)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1)。 [关键词] 银行 反洗钱 法律问题 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一)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通过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疯狂洗钱。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 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2、部分人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木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3、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去的。 三、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刑法》正式对洗钱罪作出规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补充,2003年央行又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章的, 2011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央行反洗钱的法定职能,反洗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须抓紧制定《反洗钱法》。首先,要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范围,确立其设立模式、性质、职能;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其责任。其次,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把贪污贿赂、盗窃、抢劫、偷税、、贩毒、诈骗等严重犯罪也列入。既打击洗钱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无处洗钱”或“无钱可洗”。最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如果不能说明自己所持有的财产性质或来源合法,就推定为洗钱犯罪所得进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钱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8月份颁布实施。(二)加强银行内部监控。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金融机关成为洗钱“黑道”。一是利用现有的力量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各关键部门设立反洗钱联络员。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核查。三是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三)建立系统化工作机制。一是各银行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 金交易。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 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正当目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寻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注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二是注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实行存款实名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对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五)加强员工培训。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六)加强信息交流。注意从中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一是加强金融内部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内部网络对客户信息共享,减少获取信息成本,准确判断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银行间的信息中心进行交流。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包括报送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七)加强国际合作。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洗钱天堂”(没有把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或者反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进行活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政府发表的《全球毒品和洗钱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钱中心,是洗钱犯罪最为猖獗的地方。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如美国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英国的《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等,就连号称“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对洗钱说“不”。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条建议”是西方反洗钱行动的主要纲领。我们要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一是国际间洗钱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时记录、汇总并与监管机关交流,了解国际反洗钱方面最新动态。二是交流有关可疑交易的资料。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案查处,当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的关系。三是加强司法协助和合作。参照国际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应规章,以适应反洗钱国际协作的需求。 (八)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 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0)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该声明初步界定了洗钱活动的范围。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的温哥华共同主持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上,将“洗钱”的概念扩大到以下几个领域:将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将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走私;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二、洗钱活动的手段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此外,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行、、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集团等也被当作洗钱渠道。

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用假名开立账户,这样银行便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二是利用他人开立账户。比如黑手党通常将黑钱分散存入银行,雇佣100个人,绰号“蓝精灵”,每人存2000美金,分不同地区、时段存入一个账号,以避免被银行察觉。三是利用假的贸易单据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在经过频繁转账后,再汇集到一个银行账户上。

三、洗钱的危害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扭曲,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也具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放任洗钱对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甚至对宏观经济都将带来严重隐患。

首先,那些依赖于犯罪分子不法所得的金融机构,将在经营与资产负债管上面临挑战。大笔洗过的钱汇入一个金融机构,却会因逃避执法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从而造成资金流动问题,甚至引起银行挤兑。

其次,洗钱者从事投资并非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其非法所得。因此他们将钱投资在不一定对一国经济有利的活动中。不仅如此,由于洗钱与金融犯罪往往将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在一些行业如建筑和酒店业注入资金,不是因为存在实际需求,而是为了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而当这些行业不能再为其服务时,他们就会选择突然放弃,将资金抽离,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

四、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两个趋势:一是洗钱专业化、专门化。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国金融体制将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政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占世界GDP的2%~5%.据估计,目前每年由中国内地洗出去的黑钱也已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占2001年GDP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反洗钱已成为目前中国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资金往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五、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政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以IRS4789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以金融自由著称的瑞士,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也制定了一些反洗钱的行为规则,1992年又将规则中规定的现金交易引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低金额标准由10000瑞士法郎变更为2500瑞士法郎,并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注意客户有意进行的构建易,即将财产分散交易以避免身份证明的行为。此外,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还了《反对与防止洗钱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主管当局报告有关的可疑情况,并认为这并不违反瑞士的银行保密法。

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打击洗钱犯罪不力的指责,俄总统普京于2001年8月7日签署了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60万卢布(相当于1.95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包括外汇买卖、不同币值的货币兑换、法人资金注册等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有疑点,必须向即将成立的金融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包括账户户主姓名、税款身份号和住址等。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六、构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

为了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由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行长及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员出席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上央行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肋口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部门规章,金融业反洗钱的一个统领性法律文件。此外,人民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在人民银行保卫局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上述举措表明作为金融监管核心的中央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开始牵头布阵。然而构建反洗钱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既有央行、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门,也有公安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反洗钱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推进的另一个难题是,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目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银行出于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条件与专业化的国际洗钱活动相比显得相对落后。再加上我国使用支票或者银行信用卡的程度还不高,银行联网还不能有效监控可疑资金流动和洗钱行为,大多只能靠职员的经验来判断。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人应当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因此,只要有身份证件自己开户和他人开户便是件很容易的事。那么利用他人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就很难被查觉。而且在国内银行开户的成本也很低,一个人同时拥有多家银行的存折屡见不鲜,这无意中又为洗钱开了一个便道。

在法制法规建设方面,虽然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构成了反洗钱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处罚也很模糊。新《刑法》虽然第一次明确了“洗钱罪”,但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外延明显偏窄。大量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也存在着“清洗”的需求。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

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例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监督其实施,协助司法机关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现金的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赃款;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税收和税务稽查,实行公民巨额金额交易事先纳税制度,从而发现违法资金流向。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应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公安部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作为我国首家经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条款详尽的《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其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业务环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需要特别防范之处加以明示:大额现金交易;存款、汇款及保管箱业务;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其他恰当目的;空壳公司以及实际很少发生经营活动的公司所进行的大额交易。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因此,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建议将法定最高量刑由原来规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将处罚金额由原来规定的5%以上20%以下,改为50%以上200%以下。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加入WTO后,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交流也会日益频繁,从而使中国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反洗钱司法协助等。同时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可以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参与。

「参考文献

[1] 刘彩娜,除中行外其它商业银行未建立“反洗钱”体系[N]中华工商时报,2002-07-19.

[2] 袁满。央行筑起“反洗钱”大堤整体防线明年建成[N].北京晨报,2002-07-05.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1)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一)形形的洗钱犯罪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通过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疯狂洗钱。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2、部分人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木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3、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去的。

三、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刑法》正式对洗钱罪作出规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补充,2003年央行又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章的,2004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央行反洗钱的法定职能,反洗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须抓紧制定《反洗钱法》。首先,要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范围,确立其设立模式、性质、职能;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其责任。其次,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把贪污贿赂、盗窃、抢劫、偷税、、贩毒、诈骗等严重犯罪也列入。既打击洗钱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无处洗钱”或“无钱可洗”。最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如果不能说明自己所持有的财产性质或来源合法,就推定为洗钱犯罪所得进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钱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8月份颁布实施。(二)加强银行内部监控。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金融机关成为洗钱“黑道”。一是利用现有的力量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各关键部门设立反洗钱联络员。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核查。三是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三)建立系统化工作机制。一是各银行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

金交易。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正当目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寻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注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二是注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实行存款实名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对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五)加强员工培训。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六)加强信息交流。注意从中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一是加强金融内部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内部网络对客户信息共享,减少获取信息成本,准确判断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银行间的信息中心进行交流。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包括报送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七)加强国际合作。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洗钱天堂”(没有把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或者反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进行活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美国政府发表的《全球和洗钱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钱中心,是洗钱犯罪最为猖獗的地方。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如美国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英国的《1986年贩运罪法令》等,就连号称“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对洗钱说“不”。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条建议”是西方反洗钱行动的主要纲领。我们要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一是国际间洗钱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时记录、汇总并与监管机关交流,了解国际反洗钱方面最新动态。二是交流有关可疑交易的资料。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案查处,当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的关系。三是加强司法协助和合作。参照国际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应规章,以适应反洗钱国际协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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