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1 09:38:27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1)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

2.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甲乙双方决定联合摄制电影片《_________》(外文名称《_________》,下称电影片),该电影片基于_________改编。

3.甲乙双方联合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请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许可证》。

4.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电影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

电影片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____万元。

甲乙双方合作摄制电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乙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甲方有偿提供劳务、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乙方委托甲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第二条 投资方式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地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

(二)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三)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四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

(二)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三)本片导演为_________,编剧为_________;

(四)本片演员均由_________(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五)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五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一)本片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

(二)本片的拍摄地点为_________。如需移至其他地点拍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影片送审

(一)本片的混录双片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审定,由甲方负责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严格遵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二)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放映、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领域进行映出或做商业性推销传播活动;

(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七条 版权和发行收益

(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二)本片中国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_________(甲方/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

第八条 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相关衍生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_________(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九条 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第十条 参赛参展和获奖

(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

(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_________(甲方/乙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_________,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专职负责人

甲方委派_________、乙方委派_________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片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影片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署名权

电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影片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四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因拍摄而置备的各类道具、摄像器材、搭建的场景布置等有具体形状的各种财产。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电影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而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合资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所谓净值,指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联合拍摄电影片的支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所占利润的分享)。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因摄制电影所得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财务与会计

联合摄制电影片应在主要的拍摄地点保存全部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影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八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将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影片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电影片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联合摄制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九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

6.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7.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影片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

乙方:

1.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

6.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7.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产生与电影片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人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的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义务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电影拍摄完毕后报请审查机构审批不能通过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2)

一、履行职责情况

1、围绕大局,新闻外宣亮点频现

主题报道实现新突破。聚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四周年、创先争优、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竞赛排行榜等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组织重点宣传战役。1-6月,编发《清河之窗》26期,淮安电视台县区直播栏目24期,在市级以上媒体上稿400多篇,新华日报元月4日a1版头条刊登《小巷深处亮出和谐金字招牌》的报道,实现了清河建区以来在新华日报头版头条“零”的突破。典型宣传产生新影响。清河环卫工人孙美兰换袜扫雪的事迹被网友发上网络,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淮安电视台走上街头跟踪拍摄采访,并与年初六晚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共同关注栏目作了重点报道,随后的宣传策划中新华社、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等媒体纷纷对环卫工人的先进事迹给予报道,扬子晚报在a1版刊登了专题报道,淮安日报、淮安电视台每天都有跟踪报道,放大了典型效应。外宣交流拓宽新渠道。5月下旬,举办“江苏摄影记者淮安清河行”活动,邀请新华社江苏分社、现代快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及省内13家地级市党报摄影部主任(记者)来清河采风,并在各自媒体给予大篇幅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了清河特别是清河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美食节期间,邀请台湾联合报、中国时报记者来采访,在台湾媒体宣传。舆论引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了网上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实行网络舆情信息每日搜索与报送制度,及时编发《舆情快讯》,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发挥广大通讯员队伍作用,积极向上级宣传部门报送舆情信息,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位于各县区之首。及时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制定落实《清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多次化解拆迁等区内突发新闻突发事件,维护了清河对外形象。

2、分管工作富有成效

参与第九届淮安·中国淮扬菜美食文化节。牵头组织举办首届白鹭湖婚博会、第十三届城市化发展论坛、西游记动漫峰会等活动,积极配合主委会举办开幕式、花车大巡游、集中开竣工等活动,邀请摄影界、城市化、动漫界专家学者100多人出席美食节。通过努力,中国城市化史馆成为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发展研究会研究基地,中国摄影家协会成淮安国际摄影馆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特色文化不断彰显。深入挖掘古淮河流域文化,邀请名家为清淮农家乐文化休闲街区、古淮河生态文化景区做好形象提升设计,制作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导视系统、亮化工程和精品雕塑。精心筹划郎静山国际摄影艺术馆(淮安国际摄影馆)、中国城市化史馆的布展,组织撰写了十多万字的布展文本,积极沟通郎静山亲属、中国摄影家协会、摄影界名人、城市化专家,为两馆明年的建成开放做好舆论上、物质上的准备。服务项目快速推进。积极联系项目投资商,主动服务,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精品灯具城项目有条不紊,不断推进,雨田4s店等项目年内全部建成。党建工作保障有力。把党建工作作为推动发展的突破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9个支部96名党员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积极组建新进园区企业工会组织,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定期通过短信平台给全体同志发送廉政短信,做到防微杜渐。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稳定常住不懈,每月组织消防、安监部门对园区企业、项目现场、服务业场所安全检查,做到未雨绸缪。

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能够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没有违反组织人

事纪律,不“跑官要官”,没有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没有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买卖商品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情况;没有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坚决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规定;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情况;没有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的情况;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等规定;认真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年度学习情况

本人能注重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积累,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区委组织的各类培训、中心组学习,参加浙江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高级研修班、浙江大学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班、淮安发展论坛等一系列干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阅读大量和当下工作密切相关的城市化、摄影、展陈等方面书籍文章,撰写各类读书笔记2万余字,合作城市化、摄影馆展陈文案10余万字。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3)

李馨:欢迎吴钢先生和郭春飞律师、梁勤律师做客本期栏目。听吴先生说,在最近举办的巴黎国际书展上,您又发现了中国参展的书籍上有盗用您摄影作品的现象,能谈谈是怎么回事吗?

吴钢:我的《美丽的京剧》出版之后,书的版权页上已注明:“未经吴钢先生之书面同意,严禁对作者的图片及文字做任何复制、复印、扫描或储存于任何电脑档案。”但是对此书的盗版侵权还是接踵而来。国内一个我所崇敬的著名出版社盗取我二十多张剧照放入它的一本书中,另一个出版社与一家知名电子公司合作,把我的照片放在宣传封面上销售。最近,我发现国内一位戏曲画家把我拍摄的多幅剧照完全按比例复制放大而成为他的油画作品,到巴黎的画廊高价出售……凡此种种,都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我在法国做职业摄影师已将近二十年,从未遇到对我的作品盗版侵权的事情。相反,每年巴黎的国际书展,我都能看到参展的中国书籍中有我的照片。我曾多次向有关出版社的来人指出这种盗版行为,他们也都表示回去向领导反映,但后来都石沉大海。

李馨:两位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像吴先生这样,人在国外多年,但发生侵权的事情在国内,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于这种“跨国”案例?是否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条例?国内的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国外侵权,又该怎么办?

郭春飞:因民事侵权提起的诉讼,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的是中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原告可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上述二者之一的法院。

不论像吴先生这种情况还是权利人在国内、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的情形,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因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除了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还会适用该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国的摄影师发现其作品在国外被侵权,按照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管辖原则,大多情况下应该到国外去维权,法律要适用当地国的规定。但民诉法第243条对几种情况的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梁勤:中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两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都应当符合公约的要求。按照公约规定,作者拥有某一缔约国国籍或以某一缔约国为经常居住地的,其作品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均应受到与该其他缔约国国民同样的法律保护。吴先生的作品在中、法两国都受到当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般而言,包括中、法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会规定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因此吴先生的案子既可以在中国,也可以在法国。具体而言,画家的住所地在中国,这是被告住所地,没什么可说的;另一方面,油画又在法国被展览和销售,法国就成了侵权行为地。

对于普通摄影人而言,发生涉外著作权纠纷时,出于成本考虑还是应当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只要侵权物品在国内被销售、展出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就可以在国内。

李馨:那位戏曲画家的作品在巴黎画廊展出销售,画廊是否也算作侵权?如果的话,应该先那位画家还是展出作品的画廊?

梁勤:可以同时,以侵权人也就是画家作为第一被告,侵权制品的销售者也就是画廊作为第二被告。可以要求画廊停止销售、展出侵权物品,但画廊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原告能证明画廊在明知是侵权制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展出。

至于画家除民事赔偿之外是否可能受到其他民事制裁,要同时具备“侵权情节严重”且“损害公共利益”这两个要件,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施以罚款、销毁侵权制品的司法制裁。

在国外,盗版者不仅窃取了摄影家的收入,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

李馨:在《美丽的京剧》一书版权页上已经有声明:本书作者吴钢先生在法国版权机构AGESSA注册,受到国际版权法保护……其中提到的AGESSA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国外做职业摄影师,其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吴钢: AGESSA是法国政府专门界定和管理与版权有关的自由职业艺术家的机构,也是代表政府的管理机构,我加入这个机构已近二十年了。作为它的会员,每年初需要把去年的全年版权收入如实地申报给它们,然后会收到AGESSA每季度给我的各项社会分摊金和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单据,我按照单据上的金额缴费。这些费用很高,大约占我收入的30%,但是,AGESSA负责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保险等。除此之外,每年我还要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基本上我收入的一半都要交给国家,但是进入了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生病有医保,退休有退休金,个人和家庭生活有了保障。我们甚至还可以向政府申请艺术家工作室,租金便宜而且房间宽敞明亮。

李馨:中国摄影家协会发起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已成立,主要职责在于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运用法律手段,强有力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这种严格的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的制度,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也更有利于摄影师本人。

今年,《大众摄影》杂志也推出律师在线栏目,希望这个栏目成为广大摄影人的交流平台,能够为摄影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及实际帮助支持。相信有了好的目标和方向,摄影人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郭春飞: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国摄影师的身份也愈加多元化,许多是自由职业者,因此自身管理包括创作的作品得到应有回报十分重要。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应该是一个进步,虽然它还是初期,但毕竟走出了这一步,这使得自由摄影师有了组织可以行使部分权利,期待它能切实成为摄影师可以信赖的机构。

吴钢:法国的管理比较正规,自由职业摄影师与企业员工一样,是在国家机构注册并且合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由于法国的各项保险和税务比较高,所以如果遇到盗版,那就意味着盗版者不但窃取了摄影家的版权收入,同时也窃取了国家的税务收入。因为摄影家拿不到稿费,就不会报税,更不会纳税。因为有高额的税务,所以正式注册登记的自由职业摄影师的稿费标准比较高,律师也都热衷于帮助职业摄影师打版权官司,律师费收入高而且诉讼相对简单,因为都是公开出售的印刷品,所以事实清楚、取证容易,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

如何才能获得较满意的赔偿

李馨:法国职业摄影师的稿酬标准是多少?发生侵权事件之后,赔偿金额是如何判定的?

吴钢: AGESSA按照职业性质的不同,建立有下属几个分支机构, UPC就是它下属的管理摄影家的组织。这个组织对职业摄影家进行职业规范管理,规定照片的收费标准。每一个成员都会收到一份印刷精美的价格参照标准,里面详细规定了在各种报刊、杂志、广告等印刷品上刊登照片的收费价格,还有外出拍照的收费标准,每个成员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同时UPC还有几位专职的版权法律师为会员服务。因此,我们这些UPC 注册的会员,如果遭遇了侵权事件,只要交给自己的维权律师去做就可以了。律师按照具体侵权情况,如盗版刊物的发行量、照片摆放位置、幅面大小等等,都可以查到相应的价格标准,清清楚楚。按照侵权程度,一般盗版的赔付标准是UPC规定价格的三倍或三倍以上。譬如一本书,按照最少的印数,封面的一张照片的标准价格,最低不能少于435欧元,此价格还是未加增值税的。

李馨:国内的稿酬和赔偿标准和国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在我们看到的很多作品,都是摄影师辛苦构思、拍摄多年得来的,尤其像吴先生这样,用三十年心血拍摄出的优秀舞台摄影作品,被侵权者轻而易举盗为他用,尤其是被一些商家盗用在广告中,摄影作品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附加收益,而摄影师却连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获得。如果不能严厉惩罚侵权者,无疑会极大打击摄影师的创作积极性,摄影的创新和发展还从何而谈?

梁勤:国内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经济损害的赔偿,另一方面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额现阶段普遍较低,我们不做讨论。

计算经济损失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在法律上,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所付出的均是弥补性赔偿,而不具有惩罚性。

相对而言,上述三种弥补性赔偿标准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吴先生的损失可能效果最好。原因在于油画作为高端艺术品售价较高,如果侵权人恰恰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话,大概他在法国销售侵权油画所得不菲,如果吴先生能向法院证实这笔所得,并证明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商业价值、艺术价值,那么还是有希望获得比较满意的赔偿的。

李馨:由于国内的侵权单位大都是宣传出版机构、企业公司等等,案件的审理本身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都会对侵权者的形象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在国外,由于不少出版机构都是私立性质,一切行为都关乎其企业甚至家族的声誉,所以健全的问责制度下,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此任老板在位期间发生盗版行为,下任领导时东窗事发,可以追究前任当事领导的责任。国内对于侵权的判决,进行赔偿的虽然是单位实体,但作为侵权单位的法人代表,也会为此背负上恶名,这都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吴钢:对,盗版侵权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位摄影师身上,如果盗版者不受到高额的惩处,不“伤其筋骨”,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在法国,盗版叫“PIRATE”,与海盗是同一个字。就我本人遇到的侵权事件来看,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警惕。我相信随着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人们对版权法的认识将进一步加深,对盗版者处罚力度的增大,盗版现象会逐步受到遏制。如此才能激发摄影工作者的创作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李馨:是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要依靠摄影师自身以及整个社会的重视和推动,只有作为整体“重拳出击”,才能有效制止、惩罚盗版行为,才能真正保护摄影师的相关权利。我们的读者,如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案例,欢迎来信、来电与我们进行讨论。再次感谢各位。

吴钢(丁聪 画)旅法职业摄影师

郭春飞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梁勤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4)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_________。

前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摄制一部放映时间为_________分钟的_________毫米彩色故事片《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

(二)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三)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条预算、投资和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投资拍摄资金为_________元,投资比例为甲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

(二)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三)本片导演为_________;

(四)本片演员均由乙方指定并提供,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五)甲方指定_________为该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监督进出关及影片拍摄情况,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六)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拍摄和后期制作

(一)本片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

(二)本片的拍摄地点为_________。如需移至他地拍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经中制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五条影片送审

(一)本片的混录双片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审定,由甲方负责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严格遵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二)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放映、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领域进行映出或做商业性推销传播活动;

(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六条版权和发行收益

(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二)本片中国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_________(哪一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

第七条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一切副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_________(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八条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第九条参赛参展和获奖

(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

(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_________(哪一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_________,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十条不可抗力

本片在摄制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摄制工作暂停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将情况通告中国电影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签字后不执行或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一、二、四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五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或将本合同擅自转让给任何非本合同签约方,视为该方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对违约方作出处罚;

(二)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三)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管辖

(一)本合同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的解释、效力和补充,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依该管辖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加以解决;

(三)所有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争议各方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以下两项选择一):_________。

1.甲、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_________地区的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以中文写成,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权威和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5)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摄制一部放映时间为_______分钟的_________毫米彩色故事片《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

(二)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三)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条 预算、投资和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投资拍摄资金为_________元,投资比例为甲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

(二)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三)本片导演为_________;

(四)本片演员均由乙方指定并提供,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五)甲方指定_________为该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监督进出关及影片拍摄情况,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六)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一)本片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片的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移至他地拍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经中制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五条 影片送审

(一)本片的混录双片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审定,由甲方负责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严格遵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二)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放映、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领域进行映出或做商业性推销传播活动;

(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六条 版权和发行收益

(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二)本片中国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_________(哪一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一切副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________(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八条 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第九条 参赛参展和获奖

(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

(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_______________(哪一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_________,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本片在摄制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摄制工作暂停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将情况通告中国电影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签字后不执行或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一、二、四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五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或将本合同擅自转让给任何非本合同签约方,视为该方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对违约方作出处罚;

(二)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三)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管辖

(一)本合同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的解释、效力和补充,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依该管辖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加以解决;

(三)所有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争议各方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以下两项选择一):_________。

1.甲、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以中文写成,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权威和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6)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摄制一部放映时间为_______分钟的_________毫米彩色故事片《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

(二)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三)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条 预算、投资和投资比例及投资方式

本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拍摄,投资拍摄资金为_________元,投资比例为甲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本片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

(二)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三)本片导演为_________;

(四)本片演员均由乙方指定并提供,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五)甲方指定_________为该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监督进出关及影片拍摄情况,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六)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一)本片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片的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移至他地拍摄,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三)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经中制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五条 影片送审

(一)本片的混录双片完成后,经甲、乙双方审定,由甲方负责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严格遵照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二)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放映、销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领域进行映出或做商业性推销传播活动;

(三)本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通过后为该片的唯一版本。本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如有情节变更、名称变更,应当重新向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和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六条 版权和发行收益

(一)本片以及与本片有关的所有载体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二)本片中国内地的院线发行权、电视播映权及其收益归_________(哪一方)所有。包括:(可选择)在中国内地(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音像权、35mm、16mm、数字电影,电影频道,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传输的发行权)。其它所有权均为乙方所有。包括:(可选择)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权(家庭影院、电影发行、有线及无线电视播映、网络传输等所有权)及收益。家庭影院:指录像带、ld、vcd、dvd、evd等以及将来发明的一切家庭式播放录像产品。

(三)除前款规定外,因本片或因行使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成享有;双方所有广告收益归各方所有。

(四)上述权限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发行销售

(一)本片发行后送交两部标准拷贝(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一部,中国电影资料馆一部)和大1/2录像带四盘(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三盘,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一盘),及向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上缴betacam影片节目带一盘。为保证投资方的权益,上缴的拷贝录像带和betacam影片节目带可印上“样带”字样;此项资料拷贝费用由摄制组承担。

(二)甲、乙方如出售、转让本片的发行权,则必须在其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不包括选送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电影节、电影展等活动;

(三)本片片头字幕的排列以及本片的一切副产品的片头字幕的排列(包括有关本片的包装及文字印刷品之上的说明等),若在中国内地发行销售,应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若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发行销售,应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根据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拍摄”应以独立画幅排列在甲乙或乙甲两方之后。无论影片在何时、何地发行、放映、参加国际(地区)电影节、展,影片字幕署名不得变更、删减;

(四)乙方同意________(何时)向甲方提供本片故事梗概、演职员资料、剧照、海报等宣传资料,作为甲方存档和电影发行之用

第八条 报关和签证

(一)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为拍摄本片所需临时入出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的报关手续由甲方指派具有代表甲方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该人员职责应从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入境之日起至全部出境物品结关手续办理结束之日止。乙方摄制人员以及受聘人员的入境签证手续,由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应如实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出境的一切物品,若发现申报不实,乙方应对此负责;若由上述原因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三)为本片办理器材、胶片等物品临时进、出境海关手续所发生的包装、储运、报关费用由摄制组承担;报关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讯、劳务、补助等费用均由摄制组承担;

(四)乙方为拍摄本片临时入境的设备、器材和胶片等物品,在本片拍摄结束后,应按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在六个月之内(自入境之日起)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出者,海关因此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第九条 参赛参展和获奖

(一)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凭本片可参加各类国内外电影节、展等活动,其代表团成员的活动经费由甲、乙方各自负责;

(二)本片获奖荣誉双方共享。在中国内地若获影片奖,奖品和获奖证书原件归_______________(哪一方),奖金分配原则为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在中国内地以外(含港、澳地区)获影片奖,奖金、奖品、获奖证书归_________,向另一方提供奖品和获奖证书复制品。若获个人单项奖的奖金,奖品和证书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本片在摄制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摄制工作暂停或终止,甲、乙双方应及时将情况通告中国电影合作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签字后不执行或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一、二、四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五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或将本合同擅自转让给任何非本合同签约方,视为该方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国《电影管理条例》对违约方作出处罚;

(二)若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三)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管辖

(一)本合同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的解释、效力和补充,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依该管辖法院适用的程序法加以解决;

(三)所有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争议各方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协议(以下两项选择一):_________。

1.甲、乙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区的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以中文写成,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权威和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7)

一、现今中国商业摄影市场发展状况

中国商业摄影的市场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部分:以北京为首的北方市场、以上海为首的长江三角洲和以广州为首的珠江三角洲。这三部分支起了中国商业摄影的框架,根据拍摄内容、经营运作模式的不同,在拍摄手法和图片用途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1.以北京为首的北方地域:以时尚摄影、艺术摄影为多。首都北京素以历史文化之城著称,是孕育着文学和艺术的殿堂。众多的报纸杂志媒体等总部都设立在北京,其大量的图片需求繁荣了时尚摄影、专题摄影的市场。因此,在以北京为首的北方地区,拍摄内容多为杂志所需的时尚人像大片、专题摄影等图片,如著名的摄影师娟子、陈曼、冯海等。拍摄手法也更注重于表现明星人物的精神面貌,所摄图片多用于杂志印刷和媒体。

2.以广州为首的珠江三角洲: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式工厂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带动了此地域产品经济的发达。相比北方,珠三角地区商业摄影更侧重于对产品直观的描述。产品和服装摄影繁荣,著名的摄影师有胡黎明、李楚益、贺建华、范华等。摄影图片多用于产品目录图册的印刷制作和品牌形象的摄影等。单件产品的拍摄和褪底制作以及服装人像的拍摄较为多见。这里的服装人像拍摄不同于北方的时尚摄影:摄影师的视角不在于表现明星的精神面貌而在于展示服饰及其搭配――拍摄的目的在于展示客户的产品和制作产品目录而非介绍某位名人。

3.以上海为首的长江三角洲:上海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和文化的结合体,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称。不但地点处于北京与广州中间的中原地区,而且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比例也是这两地的折合,因此上海商业摄影的内容也是另外两个地域内容的综合。

由于南北市场状况的差别,使得商业摄影的经营运作、拍摄内容、拍摄方式产生了较大差异。当然这种差异不是绝对的,各地域的市场并非单一纯粹的一种方式,以上只是举例了各地域比较显著的特征,希望当代的青年摄影艺术家对中国商业摄影的发展现状有一个概括的了解以便于明确自己的定位、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优秀的商业摄影师应具有的品质

商业摄影是商业行为的摄影制作,既涉及高端的摄影技术又涉及商业运作和经营管理,是以高端摄影技术为基础的商业经营方式。从就业方式讲,摄影师可以通过应聘就职和自主创业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相比应聘就职,自主创业要求摄影者不但要有高超的摄影技术,还要有灵活的经营运作的头脑,因此面临的问题也就更复杂、对创业者的要求也更高。下面我们根据自主创业谈谈商业摄影师应具有的能力和品质:

1.关于如何拥有过硬的技术本领,我们先来探讨一下摄影师本身的成长。包括两方面:技术的完善和审美修养的提高。

(1)个人技术的完善。首先在于量的积累:多拍――在拍摄中才能发现问题,不拍照的绝不是摄影师。拍摄中出现问题,仔细反思琢磨解决它,才有技术的提高;多想――看到别人拍得好的照片要多动脑看出好在哪里,找出哪里不好、哪里还可以提升。经过这几好几问,反复多尝试琢磨,摄影技术才能逐步提高最后形成飞跃。优秀的摄影师所掌握和积累的技术经验是在实践中汲取的无数次教训总结出来的,这其中大到拍摄流程、小到产品局部细节的优化处理,范围之广杂、细节之繁冗是摄影教学中无法一一传授的,这些经验更多是摄影师智慧和灵感的闪现、是遇到问题时从累积的生活经验中获得并创造出的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商业摄影师就要积攒生活经验,用来解决摄影中出现的问题。

(2)摄影师本身的成长另外一点是审美水平的提高。多看、多想的基础上,还要在有限的精力范围内多涉猎其他学科,例如绘画、美学等。多接触美的东西,多提炼多咀嚼,久而久之才能形成较高的欣赏力和鉴别力,应用到摄影当中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美的风格。

2.优秀的商业摄影师还应具有商业经营和管理运作的能力。

商业摄影既然是商业活动,就要遵循商业运作的规律: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8)

    二、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的规定

    1990 年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摄影作品予以 保护,同时在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摄 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 艺术作品。”

    2、国家版权局有关对摄影作品支付稿酬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制定、自1984 年12 月开始施行的《美术出 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 50-150 元,其它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 元——120 元不等。

    3、国家版权局有关适当提高摄影作品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1990 年7 月10 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适当提高美 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规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 标准,以1985 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 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 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4、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1994 年12 月2 日,国家版权局权办字[1994]64 号《对 〈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 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 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 )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 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 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 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额。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 年1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 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三是对于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 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数额。且侵权人除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6、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 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 下的赔偿。”

    三、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 案例。但在涉及侵权赔偿额时,不同的法院常常出现高低明 显不同的数额。因而,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摄影作品的著作 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予 同等保护的情况。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1994 年,原告故宫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了《故 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一书;1996 年,原告委托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 集〈两宋瓷器〉》(上、下册);1998 年,原告还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 录〉一书。上述图书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摄影照片所展示的文物分别为故宫博物院馆藏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涉案摄影 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摄影者仅有署名权。1999 年被告出版了〈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书,书 中所使用的7 8 8 幅文物彩色摄影图片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上述图书中的相关图片相同。2000 年6 月,被告再版时又 另外增加了2 幅照片,共使用原告图片790 幅。故宫博物院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了〈文物藏品影像资料 借(租)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单幅照片的版权使 用费为400 元。法院认为该数额应作为认定其合理预期收入 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按照权利人合理预期收 入的2 至5 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原告收入的2 倍 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 三万二千元。

    案例2 :

    李振盛等32 人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等32 名知名摄影家分别是涉案110 幅照片 的著作权人,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他们拍 摄的110 幅照片收入《百年老照片》一书中出版。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每幅照片1 2 0 0 元。 法院是在参考版权局稿酬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涉案照片的重大历史和文化价值,确定每幅照片300 元的合理预期 收入,并按照该收入的4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3:

    燕雨生诉北京天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图片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燕雨生于1998 年拍摄了名为《黄金搭档》的摄影作品, 是该幅作品的著作权人。2000 年8 月,北京市公交广告公司在接受了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交办的宣传北京申办 2008 年奥运会的任务后,从奥申委提供的一套正式的对外宣传材料中选择了两幅照片制作了灯箱广告,其中包括燕 雨生所摄作品《黄金搭档》。该灯箱中放置的广告由四幅摄影作品组成,最左侧的作品为原告所摄《黄金搭档》。该照 片的右下角被北京申办2008 年奥运会的标志所遮盖。在该幅广告的右上角印有公交图片社的名称,右下角印有天翔 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一小鸽子的圆形图标,图标右下角有天翔旅行社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的连写—— “TXITS”。该广告灯箱的边框上刻有公交广告公司的名称。经公证处两次对北京市部分公路沿线的灯箱广告进行拍摄, 共发现91 幅灯箱广告中使用了涉案照片。法院认为,与宣传北京申奥有关的该灯箱广告虽然在内容上没有对其企业 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接宣传,但广告上却标明了天翔旅行社及公交图片社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企业标志,客观上 达到了为两被告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公交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也未向作者付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 权。判决两被告停止在灯箱广告上使用涉案作品;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公交广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 讼合理支出9237 元,天翔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参照使用摄影作品制作户外广告应支付作者使用费的行业 标准,确定涉案作品的使用费为2000 元并按照该使用费的 3 倍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案例 4:

    吕厚民诉北京同升和鞋店一案

    原告吕厚民1953 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期 间,拍摄了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 次会议上》。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被告在位于王 府井大街225 号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左侧临街展示橱窗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在该展示橱窗中,以涉案摄影 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橱窗下部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被告在使 用该摄影作品前未征得吕厚民的同意,亦未署作者姓名。法院认为吕厚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应属职务 作品,但吕厚民作为摄影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店的展示橱窗中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侵犯了 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万二千元。法院参考相关市场的付酬标准并考虑到原告作品 的历史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商业性使用,起到了广告宣传效果等方面的因素,确定该作品的合 理预期收入应为每幅三千元,并按照该收入的4 倍进行赔 偿。

    案例5:

    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于1966 年8 月拍摄了照片《省委书记任仲 夷惨遭批斗》,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风波》一书上、下卷 的卷首扉页。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次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九千元。 法院根据该作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 幅九百元,并按照该收入的5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6:

    李振盛诉红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摄影作品,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红旗出版社未经原 告许可,将该作品用于被告出版的《共和国相册》一书中。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万六千四百元。法院根据该作 品的历史价值确定该作品合理预期收入为每幅六百六十元, 并按照该收入的5 倍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7 :

    詹小明、李成修诉四川峨眉兴德机械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好利获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詹小明、李成修拍摄的六幅峨眉山风光摄影作品于 1999 年在《今日峨眉》挂历中出版。被告兴德机械公司与好利获得公司签订制作《峨眉览胜——迈进2000 年》风光 台历合同,约定由好利获得公司提供风光图片,兴德公司负责提供企业产品和企业形象图文介绍。在该台历中,两被告 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六幅摄影作品。法院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兴德 机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 0 0 0 元,好利获得公司赔偿 4000 元。

    案例8:

    张忆春诉万科房地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张忆春1998 年赴美进行摄影创作,回国后将部分摄影 作品提供给万科房地产公司内部发行的宣传资料《万客会 通讯》刊用。2000 年8 月18 日,万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 该摄影作品用于某报广告专版上。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发 表在内部刊物上的作品使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广告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 济损失一万元。法院参考同类作品发表以后获得的报酬数 额等情况确定了本案赔偿数额。

    案例9:

    赵琛诉大连商场集团、大连日报、辽宁日报、抚顺日报、鞍山日报、锦州日报、营口日报和长春日报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6 年10 月,大连建兴建设总公司委托形象设计专家 赵琛对包括建兴花园销售广告在内的企业形象进行设计。赵琛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新娘子揭盖头”的广告创意,并拍 摄了广告摄影作品。后该广告在大连日报和沈阳日报刊登,对建兴花园的销售起到了良好作用,在业内也受到好评。为 此,建兴公司支付给赵琛1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对其智力创作即该独特创意的报酬。事后,建兴公司与赵琛达成协议, 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此次合作后完全归属赵琛。自1999 年2 月1 日起,大连商场集团连续五天在大连日报上以全版 (两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促销广告,同时还在辽宁日报等5 家报纸上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同一内容的广告,在这些广 告中使用了赵琛的《她将揭去盖头》的广告摄影作品。为此, 赵琛将大连商场集团和大连日报等6 家媒体告上法庭,请求 判令大连商业集团赔偿470 万元,大连日报赔偿64 万余元, 其余5 家媒体赔偿5 万余元。一审法院沈阳中院根据侵权情节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案例1 0:

    上海红绿蓝图片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邮政局、上海宏教彩色数码图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9 年7 月前,原告制作完成了大型宽幅摄影作品《浦 江两岸日景》。新千年来临前夕,第一被告上海市邮政局委托第二被告上海宏教彩色数码图片有限公司制作宣传画, 由第二被告负责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制作完成的宣传 画《东方明珠邮电所与您携手迎接2000 年》使用原告的摄 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并于东方明珠观光塔内展示。法院认 为,邮政局的宣传画实际上起到了宣传自身服务,期望为自身带来经济利益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广告。宏教公司未经原 告同意使用涉案作品;邮政局委托宏教公司制作广告,但未审查制作广告背景的照片来源即设置含有原告作品的广告, 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邮政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 元,宏教公司赔偿 原告9000 元。

    案例1 1:

    丁长禄诉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邮政函件广告局、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丁长禄以张家口市的代表景观“大境门”为拍摄对象, 于20 世纪80 年代拍摄了摄影作品《大好河山》。1999 年10 月,张家口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作为甲方,与乙方张家口市 邮政局邮递广告中心签订协议书,委托乙方办理《中国张家 口》2000 年明信片即“中国邮政企业拜年卡”业务。该明 信片所需的文字图片资料、画面的设计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负责小样的制作。依据该协议,张家口市邮政局邮递广告 中心于1999 年底印制了涉案明信片,并在明信片背面标明国家邮政局发行。涉案明信片以原告作品为正面的主体画 面,周围以18 张小图片为衬景,在主体画面的右上方绘制有一条腾飞的形似“2000”的金龙。该明信片使用的原告作 品的底片由原告提供,且原告还收取了张家口市委宣传办 公室支付的30 元稿酬。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摄影作品的 著作权人。涉案明信片在使用该摄影作品时,未经作者许可在作品右上方绘制的龙图案,破坏了该作品的整体效果,也 未给作者署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明信片的设计者和委托张家口市邮政局邮递广告中心印制该明信片的委 托人,应承担侵犯原告修改权和署名权的民事责任。国家邮政局作为涉案明信片的发行者,应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共 同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摄影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应支付的稿酬。判决张家 口市人民政府、国家邮政局向丁长禄赔礼道歉并支付稿酬 1590 元。

    案例12:

    李海泉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李海泉拍摄了作品《安慧桥全景》并收入自己主编的摄 影作品集《北京立交桥》,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开发了牡丹交通卡,该卡是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其他信息的智能信息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该卡的正面使用了 涉案摄影作品,但删除了原作前下方一根较大灯柱。1 9 9 9 年4 月8 日起,该卡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免费发放,计发 放240 万张。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发放的牡丹交通卡上使用原告摄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考虑被告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原告应获得的利益和牡丹交通卡发放数量等因素,并参照摄影作品使用许可费标 准,予以适当加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 赔偿损失3 1 8 1 5 元。李海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被告停止侵权,当庭向李海泉致歉并赔偿原告20 万元。

    案例13:

    吴刚诉中央电视台、中央气象台、北京市八达岭旅游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1995 年10 月,吴刚在北京八达岭长城拍摄了长城夜景 作品两幅。因摄制夜景照片的特殊要求,八达岭公司在拍摄时打开了长城的灯光照明系统。后吴刚将两幅作品的照片 各一张送给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1996 年八达岭公司与中央气象台的下属单位华风中心签订《天气预报景观制作合 同》,约定该中心为八达岭公司制作景观广告,景观资料和相关版权由八达岭公司提供。此后,八达岭公司提供了包括 涉案作品在内的三张照片。自1996 年7 月1 日起至1996 年 12 月31 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之后的中央气象台 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原告拍摄的长城夜景照片作为当地景观附在北京市天气预报中播出。法院认为,吴刚是涉案作品 著作权人,八达岭公司虽然为该作品的拍摄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并不能依此主张著作权。八达岭公司、华风中心作为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中央气象台对涉案广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 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央电视台虽播出了涉案景观广告,但并非广告的行为,不对广告内容承担责任。由于原告 和中央气象台均同意由气象台承担华风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予以许可。判决八达岭公司、中央气象台向原告赔礼道 歉并赔偿损失1500 元。法院参照正常情况下使用摄影作品应支付的使用费并综合考虑侵权范围、侵权程度及景观广 告中的公益性质等因素酌定了本案赔偿数额。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9)

内照射个人监测是对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1],以及利用个人空气采样器对吸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及对结果的解释。GBZ 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提到,对于在控制区工作并可能有放射性核素摄入的职业人员,应进行常规的内照射个人监测,如有条件,可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进行个人监测。为了估算辐射剂量,模型是必需的,以模拟外照射的几何条件、摄入核素的生物动力学特点和人体[2]。通过判断和评价,从一系列实验性调查和人群研究中建立了参考模型,选取了必要的参数值。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已推荐了相关模型,并进行了多次修订[2]。出于监管的目的,这些模型和参数值都是固定的,不受不确定度的影响。评估与监测程序相关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最优化地设计监测程序[3-7]。评估有效剂量估算中的不确定度时,应该着重考虑与材料相关的模型参数值,但是与个人相关的模型参数值应该固定在其参考值。我们综述了基于生物监测内照射剂量估算的不确定度的重要来源,主要包括为了确定体内或生物样品中某种核素的活度而进行测量的不确定度,用来解释生物监测结果照射情景的不确定度,用来解释生物监测结果生物动力学模型和剂量学模型的不确定度[8]。1 测量中的不确定度研究发现,测量中的不确定度对剂量估算的影响最明显[9]。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有关报告中讨论了体内或生物样品中某种核素活度测量的不确定度[10-11]。尽管这些报告中或其他地方列出了生物监测方法的例子,但迄今为止,尚没有标准的直接或间接生物监测的测量程序。测量程序和探测器的选择由感兴趣核素、探测限、预算经费等因素决定。所有用来量化某种核素活度的程序都是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的来源。UNCERTAIN-TIES等[12]在2010年中做出了一个针对内照射剂量估算的综合性的报告,这份报告详细地阐述了测量中的不确定度,测量中的不确定度主要是由计数统计、刻度程序的有效性、源可能的污染、测量系统及本底的随机变化等造成。

通常,关于测量中的总不确定度被描述为一个区间,在某一置信度下,被测变量的值位于该区间内[13]。在估算测量中的总不确定度时,为了准确获得这个来源对不确定度的贡献,单独对待每一个不确定度的来源是很重要的。每一个单独的对不确定度的贡献被称为一个不确定度分量。

某一被测量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别:A类和B类不确定度[12-15]。本质上,A类分量是在一系列观察中通过对变量的统计分析而评估出来的,B类分量一般是通过利用所有可得到的相关信息进行科学判断而评估得到的。测量全身或生物样品中核素的活度时,A类不确定度通常指由于计数统计而产生的和可以用泊松分布描述的那部分不确定度。B类不确定度通常指与不确定度相关的所有其他来源的不确定度。

体外监测时B类不确定度包括样品体积或重量的量化、稀释和移液而产生的误差、溶液储存时的蒸发、刻度用标准源的稳定性和活度、放射性示踪剂和感兴趣放射性元素化学回收率的相似性、空白校正、本底核素排泄贡献和波动、电子稳定性、光谱分辨率和峰重叠、样品的污染和杂质、计数时源的位置、刻度模型的密度和形状的变异及刻度时均匀性的假定[16]。这些不确定度适用于测量样品中核素的活度。测量排泄物时,通过测量样品中的活度可以估计受试者24 h之内的平均排泄率,以与模型的预计相比较。如果样品是<24 h的,样品应该被标准化到等效24 h的值。这就引进了额外的B类不确定度,与生物变异和采样操作有关的,而且可能要大于测量样品活度时产生的不确定度。为使采样不确定度最小化,文献[17-18]在有关尿液中钚的分析及室内氡暴露的研究中,对采样方案专门进行了设计。对某些核素来说,为了达到足够的灵敏度,还需要对数天的排泄物进行分析[19]。

体内监测可以在不同的几何条件下进行(全身测量、局部器官或局部位置的测量例如肺、甲状腺、头颅、肝脏或一个伤口)。每一种几何条件都需要专门的探测系统和刻度方法。国际原子能机构[10]和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20]先后出版了关于体内监测方法的报告,在报告中详细讨论了测量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体内监测的B类不确定度包括计数几何误差、计数时被测者和探测器的相对位置及被测者的微小动作、胸壁厚度的确定、体模和被测个人器官的差异、来自身体邻近区域的沉积的放射性物质的干扰、光谱分辨率和峰重叠、电子稳定性、来自其他核素的干扰、本底辐射的变异性、刻度时标准放射性核素的活度、被测者表面污染、人体中存在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干扰及刻度源的不确定度[10-16]。

对局部测量来说,因为受身体其他部位辐射的影响,通常很难以一个具体器官中的活度来解释结果。解释这种测量结果时需要假设核素及其在体内产生的放射性子体的生物动力学特征。在刻度肺部测量系统时,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核素在肺内的沉积是均匀的,但实际上沉积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不均匀的。粒子在肺内的分布与粒子大小、呼吸率及受试者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21-22]。

与计数统计相关的测量误差(A类不确定度)随活度或计数时间的增加而减少,而B类不确定度大部分与活度或计数时间无关。当活度水平较低,接近探测限时,A类不确定度就占有优势。对容易探测到的核素,B型不确定度则占有优势。与各种来源不确定度相关的、可测量的生物监测量的分布贡献可以用对数正态分布来进行描述,并可用几何标准差来量化不确定度。可测量的生物监测量的分布几何标准差常被称为散射因子。已经使用贝叶斯方法以及频率论(经典)方法进行了很多不确定度研究。在计算与内照射相关核素摄入量及待积有效剂量时,必须要考虑散射因子[23-26]。2 照射情景中的不确定度照射情景包括摄入途径、摄入时间模式、摄入体内核素、沉积核素的化学和物理形式。

2.1 摄入途径

在临床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摄入途径未知以及基于保健物理记录或可获得生物监测资料无法辨别摄入途径的情况。在缺乏明确信息的情况下,通常假设职业照射情况下摄入是通过呼吸道途径而发生的,因为在职业环境下摄入核素最常见的途径是通过呼吸道。假设的摄入途径对剂量估算会产生很明显的影响,当估算的剂量较大时应对摄入途径加以调查。

2.2摄入时间模式

摄入时间模式的不确定度有可能是估算剂量中重要的不确定度来源,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对估算剂量一定影响。在常规监测周期中,摄入时间是未知的,通常认为摄入发生在监测周期的中点,或者对应于每个摄入时间的摄入量都可计算和平均,或者假设在整个监测周期中摄入率是一个常数。研究显示,常数摄入率是这3种摄入情景中唯一一种可以对真实摄入量提供无偏估计的摄入情景[27-28]。

2.3 摄入核素的构成情况

对工作环境中的部分放射性核素进行监测时,关于源项的假设(核素的成分和其相对丰度)可能也是不确定度的重要来源,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暴露在同一种化学元素的多种同位素的环境中,但是监测时只监测了这些同位素中的一种。例如,通过测量235U来进行肺中铀的监测就建立在丰度水平的假设上。在其他情况下,某种核素的职业照射的估算基于肺中一种子体核素的监测结果而进行。例如,通过测量一种子体核素来监测232Th基于工作人员暴露物质中232Th衰变链中核素的平衡。另外,一些核素的暴露基于测量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替代性核素。

2.4 粒子大小

粒子大小有可能是不确定度的一个重要来源,因为它可以影响粒子在呼吸道途径中的沉积。尿液和粪便的排泄率受粒子大小的影响,因为粒子的大小影响未被吸收的粒子向消化道的转移。多模态气溶胶在一些工作条件下可以被工作人员通过呼吸道吸入而进入人体[29]。3 生物动力学模型的不确定度生物动力学模型在辐射防护中常用来预测体内某种核素的分布及滞留、尿和粪便中某种核素的排泄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利用这些模型可以导出吸入或食入某种核素后的剂量系数。还可以提供摄入某种核素后该核素从尿或粪便中的参考排泄率。在辐射防护领域中,ICRP推荐的放射性核素生物动力学模型引入的不确定度是可以接受的[1]。该生物动力学模型包括两个在不同程度上互相独立的部分:其一是吸收入血,即吸入或食入的放射性核素从胃肠道或呼吸道转移到血液中的量;其二是分布和滞留,即放射性核素从血液中转移到各器官、各组织中的量及在各器官、各组织中的半滞留期。

3.1 与生物动力学模型结构相关的不确定度

某种元素或化合物的生物动力学模型的可信区间不仅取决于与模型参数值有关的不确定度,也取决于与模型结构有关的不确定度。当结构对已知过程过分简化时,这样的不确定度就会增加。因为模型中忽略了未知的过程,或者因为模型的建立是基于数学方便,而缺乏对实际过程的考虑。几乎所有放射性核素的生物动力学模型都存在这样的不足之处。

3.2 人体数据利用中的不确定度的来源

生物动力学模型最好基于人体内某种元素的分布和排泄随时间变化的特点而建立。对大部分的基本元素而言,这种类型的直接信息是可得到的,一些重要的非基本元素也是如此。放射性核素生物动力学模型建立发展过程中,稳定元素在参考器官中的含量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它是通过对在环境中低剂量接触或在职业环境中较高剂量接触该放射性核素的人员进行尸体解剖测量而得到的[30]。这些数值通常用来调整生物动力学模型的参数值,或者引入新的模型要素,以使报告的摄入值、全身核素含量和稳定元素的排泄之间达到平衡。

3.3 生物动力学资料种属间外推的不确定度

生物动力学资料在种属间进行外推时已被证实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尽管哺乳动物物种间在结构、功能和生化方面具有很大相似性,基于生理的模型可以为数据从实验室动物外推向人类提供合适的背景。

3.4 生物动力学资料元素间外推的不确定度

某种元素的生物动力学模型的建立是基于局部或全部化学性质相似的元素的资料,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化学类似物常常表现出密切的生理上的相似性。如果一个化学类似物被证明是一个好的生理类似物,将人体数据应用在化学类似物会比将动物数据应用在感兴趣核素上更好。

3.5 由于人群的变异性所导致的中心估计的不确定度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10)

 

 

述职报告一

尊敬的校领导:

时间如白马过隙,不经意间,从我进入_学院学生会到现在,就快一年了。现在的我已是即将升入大三的学生,并且荣任_学院科创部部长一职。我很荣幸,同时也感谢老师和同学对我的认可。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立足本职,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旺盛的工作精力,较好的完成了_学院科创部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下是我的述职报告。

一、服务同学,为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学生会是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的代表广大同学利益的学生组织,是联系学生与学院的桥梁和纽带,它的职责便是服务于广大同学。在科创部共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的主要工作便是对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记录下影像资料。并且从中很好的锻炼自己对dv技能的掌握。

二、培养广大同学对本专业技能的兴趣

我们_专业是一个以掌握技术为主的专业,因此技术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我们也本着服务同学的原则在举办了科创部dv知识讲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因此计划在本学期针对大一学生在搞一次dv知识讲座,使他们对我们专业的技能感兴趣。

三、培训干事

进行了学生会干事竞聘大会,科创部来了四名新成员,为了在新老干部交接时,不影响学生会的正常工作,所以在干事一上任我们就着手对干事进行培养。由于摄像比较耗费体力,两名女干事主要负责照相,而我主要负责教授杨桢摄像,现如今一年过去了,他已经基本掌握摄像的要领。在培养干事的同时,我也发现自身的缺点。通过培养他们我基本上克服了自己的不足之处。

在这一年里,我在各项学习和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同时,也为丰富我的课余活动。但我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说,与人交往的能力,用人的技巧方面等等。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学习、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和提高。今后我将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和大家一起努力,让_学院发扬光大。总结过去,昭示现在,指导未来,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我,完善自我,把科创部的工作做的更好。

此致

敬礼!

述职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

20_年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的支持帮助和指导下,加上自身的不断努力探索,在思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我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就我多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作一个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在过去的工作里,我注重自身思想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职业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注重培养自己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自觉实现自身价值

在日常的工作中,以自身实际行动加强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牢固树立“社兴我兴、社衰我衰”的工作意识,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作为委派会计,每天认真核对账务,把好质量关,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协调好储蓄柜的突发事件,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时刻把文明优质服务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求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三、恪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在过去的工作里,本人能够严格恪守各项金融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理会计事务能够严格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准确地使用会计凭证、科目和帐户;坚持当时记帐、当日核对,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字迹清楚,确保帐务处理“五无”、帐户核算“六相符”等;办理储蓄业务时能够认真落实“实名制”规定,登记好相关证件手续等等。每日营业终了,逐笔勾对电脑打印流水帐和现金收付登记簿,坚持一日三核库制度。填送会计报表时做到内容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各项目之间相关数字衔接一致。

四、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

能够不断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遵照联社安全保卫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行事。当班期间能够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三防一保”的要求,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和报警电 话,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经常检查电路、电 话是否正常,防范器械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当出现异常情况,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能及时向上级汇报等等,确保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同时加强凭证、印章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案件。以身作则,职工职责明确,防范意识到位,确保了安全无事故。

五、有成绩也有不足之处

经过几年的工作,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各方面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如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还不够,尤其是对新变更的制度、规章的学习还不够,工作的效率和速度还有待提高等等,在今后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丰富自已的专业知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委派会计而奋斗。

摄制部主管述职报告篇(11)

二、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的规定

1990 年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摄影作品予以 保护,同时在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摄 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 艺术作品。”

2、国家版权局有关对摄影作品支付稿酬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制定、自1984 年12 月开始施行的《美术出 版物稿酬标准》规定,摄影年画、宣传画的稿酬标准为每幅 50-150 元,其它摄影画册的稿酬标准为每幅1.5 元——120 元不等。

3、国家版权局有关适当提高摄影作品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1990 年7 月10 日,国家版权局颁布《关于适当提高美 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中规定,“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稿酬 标准,以1985 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 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 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

4、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

1994 年12 月2 日,国家版权局权办字[1994]64 号《对 〈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 函》中提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 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 )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 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 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 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额。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 年12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 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为赔偿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三是对于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 标准的2-5 倍计算赔偿数额。且侵权人除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6、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单独列 为一种作品形式予以保护,并在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关侵权赔偿数额方面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 下的赔偿。”

三、摄影作品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摄影作品保护的 案例。但在涉及侵权赔偿额时,不同的法院常常出现高低明 显不同的数额。因而,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摄影作品的著作 权人以其他法院的高额判决结果为依据要求对其作品给予 同等保护的情况。

(一)典型案例:

案例1:

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纠纷案。

1994 年,原告故宫博物院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了《故 宫博物院藏清盛世瓷选粹》一书;1996 年,原告委托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了《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 集〈两宋瓷器〉》(上、下册);1998 年,原告还委托紫禁城出版社出版〈故宫藏传世瓷器真赝对比历代古窑址标本图 录〉一书。上述图书所使用的文物彩色摄影照片所展示的文物分别为故宫博物院馆藏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涉案摄影 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摄影者仅有署名权。1999 年被告出版了〈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两书,书 中所使用的7 8 8 幅文物彩色摄影图片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上述图书中的相关图片相同。2000 年6 月,被告再版时又 另外增加了2 幅照片,共使用原告图片790 幅。故宫博物院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了〈文物藏品影像资料 借(租)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单幅照片的版权使 用费为400 元。法院认为该数额应作为认定其合理预期收入 的依据,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按照权利人合理预期收 入的2 至5 倍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原告收入的2 倍 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 三万二千元。

案例2 :

李振盛等32 人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振盛等32 名知名摄影家分别是涉案110 幅照片 的著作权人,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将他们拍 摄的110 幅照片收入《百年老照片》一书中出版。法院认为,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每幅照片1 2 0 0 元。 法院是在参考版权局稿酬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涉案照片的重大历史和文化价值,确定每幅照片300 元的合理预期 收入,并按照该收入的4 倍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