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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经营范围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0 16:24:25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1)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有两种定义,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指的是其中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规定,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指小型微型企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则指小型微利企业。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经济新常态”,该词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长速度新常态,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即从结果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新常态,即保持政策定力,消化前期刺激政策,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总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是举步维艰。“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下滑,全国有39.3%的小微企业营业额较2014年四季度减少,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跌至46.5%,全国亏损小微企业持续上升,从2014年第二季度的9.5%一直上升到2015第一季度的23.3%。不过,全国小微企业预期营业额增加的比例为45.4%,比预期营业额减少的比例高19.9%。这显示,在总体经济放缓脚步,小微企业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未来的经营仍显示出信心。这主要来源于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做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而税收的优惠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最能起到效果,改善现状的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总体下行,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拉动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小微企业要做的就是熟悉研究并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高经济效益,自主改善现在的困境。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上,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筹划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

财税部门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5年第99号文件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上述减半征收的范围。

目前,凡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再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处于小型微利企业边缘的企业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由于企业的盈利水平是动态变化的,而且相对不易自主掌握,所以对应纳税所得额处在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除了把握30万的临界点,还需把握一个净所得增减平衡点,避免处于临界区间。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来看:某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净所得为30-3=27万元(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下同);当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2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2×25%=8万元,净所得为32-8=24万元。虽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加,但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后便不在税收优惠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应纳所得税随之增加,使得最终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净所得,那么,这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明显是得不偿失。此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筹划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

上述案例中,随着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增加,净所得将会逐步提高。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时,净所得才会大于27万呢?我们可以计算一个临界区间,在这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大于30万元,但净所得反而少,企业应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这个区间。

我们不妨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有X-25%X≥27,解得X≥36(万元)。36万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临界点时净所得的增减平衡点,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区间30~36万元时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所得,只有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时,净所得才会随之逐步增加。因此,若企业年末预计应纳税所得正好处在临界区间30~36万元之间,那么,企业需要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的范围内,从而适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实现净所得的相对最大化。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将购买办公用品列入管理费用,增发员工奖金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从而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增加净所得,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等好处,一举多得。

其二,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业务流程,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把企业分立成两到三个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子公司,由母公司控股。这样在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和专业化。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继续享受优惠采取裁员的措施,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还加剧了就业压力,是不合理的行为。

(二)增值税的临界点筹划

2013年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进入增速下行的新常态,国家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起征点,延长优惠时限。从最近一次出台的政策(财税〔2015〕96号文)来看,从现在到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的单位,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同样要把握好临界点的问题,避免销售额或营业额处于临界区间,从而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临界点,反而收益减少的情况。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对于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超过30000后就需要全额征税,我们假设月销售收入为X元,已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则有X-X×3%×(1+7%+3%)≥30000,解得X≥31023.78,所以当销售收入为30000~31023.78元时,税后获利反而小于销售收入为30000元时的获利,当销售收入大于31023.78元时,收益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应避免在临界区间即30000~31023.78元范围。

小微企业应尽量避免让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处在临界区间内,而恰好处在临界区间的小微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好的税收筹划。

其一,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来调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收款结算等等。其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纳税,把每个月增减相抵消,只需保持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就不要纳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税部门2015年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目前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共十个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项政策对一般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政策,可以尽量将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这样企业就可以使得一部分税款缓缴,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动漫、集成电路,相关软件企业,以及特殊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减免税期间的小微企业来说需要慎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得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在减免税期间,若企业选择一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对于免税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后面非优惠期间就有较大影响,非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会减少甚至没有,从而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可以选择不采取一次抵扣或者加速折旧法,继续用直线法折旧,最大可能的减少前期的折旧额,使得非优惠期的折旧费用较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谋取发展之路。掌握并充分利用好国家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随着税务改革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合理地筹划,拒绝非法避税,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应小陆,姜雅净.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2)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赢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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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3)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4)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4165

1营改增的背景、内容、意义

11营改增背景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全球经济形势变得空前严峻,各国之间的博弈变得更加激烈。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压力不断增加,税收改革势在必行,当然税收改革不仅仅是由于国际形势所趋,更是因为营业税本身在设定之初就是作为一种过渡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随着我国经济的急速发展,营业税不再适合现有的经济基础,增值税作为一种更优的税种就应取而代之。于是,2011年,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到2013年推广全国试行,2014年后逐步扩展到其他行业,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12营改增内容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实际上是税种的变化,即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逐步为增值税所取代。我国营改增从针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渗透邮政、电信、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中。

13营改增意义

营改增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到全面实施,对于我国整体经济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实体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全覆盖,同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布局,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为现代服务业提供发展空间,也为制造业提供转型升级的机会。

二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力,为保持经济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降低出口企业成本,税制能够与国际接轨,从而在国际竞争的过程中获得价格优势,提高我国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

2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21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211税率下降带来的影响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一般而言就是规模小,年应纳税总额较小的企业。就税率而言,对于小微企业应按照小规模纳税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原本的营业税税率为5%、3%,是价内税;现今增值税税率为3%,是价外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较之前缴纳营业税税负普遍降低。不论是根据问卷总结还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数据,小微企业税负降低程度一般为40%左右,众多的小微企业都降低了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212税额抵扣带来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营业税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而小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这次营改增中,仍是如此,这一方面与原来并无不同,未能给其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13可以申请开增值税发票带来的影响

由于小微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根据客户需求也可以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增加那些下游的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客户,使客户的范围一定程度扩大,获得相对更广阔的市场。

22营改增对小微企业运行、管理的影响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5)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

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4.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7.创业评审结束后。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申请注册登记时,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且“九类人群”投资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重新申报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19.依托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充分履行法定义务,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加强微型企业宣传,24.依托“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企业信用网”中介网”等网站。免费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以大带小,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6)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并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国家频频出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切实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利益,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否做到了保障实质公平,本文从税收权利倾斜性配置角度出发,以期分析小微企业减税再扩大的实质必要性并对建立更完善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模式提出构想。 

一、我国小微企业税负情况 

2014年《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是国内首份由国家财政部代管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完成的较大程度上还原企业税负情况的报告。报告包括了对18个省份5002家小微企业的调研。 

(一)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税负高 

在样本总量中,“较重的税负”被认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用工成本上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外最主要的困难,占12.93%的比例。《报告》称,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负担并不轻,就增值税而言,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收入)比例大致相当。小微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负担却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甚至有接近一倍的差距。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从税目上分析涉及的税费种类与其大中型企业没有特别大的差异。虽然总的税率测算,小微企业是低于大型企业的,但他们承受能力很差,敏感度很高。多数小微工业企业受到会计账簿不健全的限制,在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与查账征收相比,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法和依据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遵从成本”隐性税负压力大 

“遵从成本”的概念在《报告》第一次被提及,将“遵从成本”定义为“纳税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成本以外的费用支出,例如,人工、沟通等成本”。并且《报告》首度对国内小微企业遵从成本进行了调研和测算。其中,在5万遵从成本以下的小微企业占37.91%;5万到10万元之间的企业在36.38%;10万到20万元的企业有13.07%;剩下12.64%企业税收“遵从成本”在20万以上。

上述数据结果仅仅是税收的货币成本,由于小微企业规模不大,对税收法规和纳税事宜相对生疏,因此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心理“遵从成本”。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纳税程序过复杂,主观随意性强也增加了“遵从成本”的支出。根据“遵从成本”的特点加上相关数据的佐证,可分析得出国内平均税收“遵从成本”与企业规模成反比,“遵从成本”负担不均衡,具有累退性,企业规模越大,“遵从成本”占比越低。 

(三)小微企业发展面临重大瓶颈 

我国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产品单一且集中,经营分散、管理经营模式简单等自身局限性使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更容易受到冲击。当前,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涨,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迅速上升。小微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用工荒、税负过重等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想小微企业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中,健康发展并继续壮大,自身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不当的原因 

虽然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但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享受优惠政策面窄、税额抵等现象。权利倾斜性保护却没有使小微企业纳税人得到实质性优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优惠制度本身的灵活性、不确定性、限制条件多 

由于税收优惠制度本身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小微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的税收优惠都需纳税人主动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来完成。而小微企业纳税人通常并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对于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掌握,因此往往会错过对税收优惠的申报。 

(二)增加制度运行的企业与社会成本 

小微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企业运营中增加财务成本来健全财物制度,这就会大大挫伤小微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不仅如此,即使小微企业能够实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企业自身经营性质、规模主动申请税收优惠,行政机关审批,在这样的利益分配过程中,纳税人会考虑以支付少量寻租成本的方式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惠成本降低的利益。这样一来,纳税人能够支出在改进生产技术、培养优秀的人力资源的成本相应的减少,事实上分散了纳税人的成本,对纳税人自身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运作和推行税收优惠制度,国家需要支出制度运行成本,这部分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监督成本。税收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税收优惠制度又是税法制度中最灵活的部分,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修订、废止等都需要耗费社会成本,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耗费大量成本。 

(三)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受损 

上文中提及,从权利倾斜性保护角度看被免除的纳税义务,实质上是降低了竞争成本,纳税人的竞争力由此增强,从该意义上说,免除纳税义务实质上是为纳税人倾斜配置竞争权。非税收优惠者作为隐性的利害关系人很有可能会加重税收负担。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正是由于各地出台不规范,政策实施不透明,使得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承担受损风险,违背了税法所追求的的实质性公平原则,有学者甚至将税收优惠政策称为“我国特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机制构建设想 

(一)审慎安排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范围 

1.明确受益主体 

厘清小微企业的范围,从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微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含义。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有明确的定义。2011年7月,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得到了体现,定义了十六个大行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必须清楚地知道两个“小微”是有区别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出台扭转了长期以来小微企业没有明确口径的问题。 

2.限制适用范围 

为了尽量减少非税收优惠者的竞争利益受损,防止某些不诚信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税收优惠享有权利的行为,在小微企业范围内也应该限制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小微企业纵向来看相较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竞争力相对不足,但是从横向的角度来看,不同产业的小微企业之间需要国家扶持的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同产业的小微企业也应该区别对待,对于自身激励能力较弱,而国家又必须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国家应当加大倾斜性保护力度,在小微企业范围内适当限缩。 

(二)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公示 

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公开和公平性,政府应当采用各种可能的途径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信息充分,以便于所有纳税人都有可能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不仅小微企业纳税人应当主动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时情况,积极主动申报,税务部门更应该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比如多渠道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多举措并举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等。 

(三)形成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 

1.缓解融资难、租赁贵的税收政策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国内信贷抽筋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就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国家在给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节流的同时,也应该为小微企业广泛开源创造有利环境。通过制定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减免税政策进而获取免税资格、免税幅度与借款的小微企业借款成本相挂钩的减免政策,从而减少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2.完善小微企业低经营成本的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合理依靠当前“营改增”的有利契机,调整完善增值税税制改革,完整增值税链条,减少因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小微企业税负被转嫁、重复征税等问题。其次实行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应改革现有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的问题。最后可以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所有税费,减轻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以及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 

3.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式丰富度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推陈出新,通过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种的组合利用,大大增加了优惠政策辐射度。单一的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小微企业,减低税率、放宽费用列支、直接减免、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多种优惠组合形式开始引起关注。 

四、结语 

本文旨在以税收权利倾斜性的视角看待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倾斜性保护配置机制构,从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使其做大做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经济性重复征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衔接等税法颇具争议的问题未能细致分析,只在提出解决对策时捎带提过,有不严谨之处。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7)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

财税政策措施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8)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2]。中小微企业缺乏管理人才,难以从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上去完善自己。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阻力是其经营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要求[3],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财力薄弱,难以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担保,资产担保能力弱,风险信用大,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故难以取得贷款,资金短缺造成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难题。

由于银行的手续繁、流程多、高收费等问题的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规避风险和控制业务成本的层面考虑,不会愿意将业务的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来的,往往会出现银行惜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故中小微企业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会收取高额的利息率,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融资的另一途径就是企业债券。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严格,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求高,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能源和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劳动成本较快上涨,导致企业不堪重负[4]。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融资问题更为严重。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

1.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

在政府引导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免征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①。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②。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费的减免减轻了其税费负担,是政府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对其融资的导向。

在专项资金上,在2003年的相关法规中首次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相应的科目,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③。随后,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额度做了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④。同时,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⑤。财政方面对其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化,管理严谨化。

在信用担保上,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通过业务补助、费用补助、资本金投入和其他方式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补助方式及补助比例、金额等⑥。财政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种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上,一直积极地推进营改增。在税率上,中小微企业的企税一直沿用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在2014年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⑦。在营业税上,一直沿用对各个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原则,且对某些营业税现已取消。在税基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⑧。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低于10万元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放宽。在2013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⑩。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国家缩小了其税基。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融资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

1.财政支持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导向上,财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融资的措施很少,导致其他相关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助也很少。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度较差,有许多未能实施。

在专项资金上,对中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良好等,限制了许多中小微企业通过专项资金来融资。同时,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行为,也会有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甚至有些企业对此项政策几乎不了解因此,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受惠于此项政策。

在政府担保上,政府只在2012年提出用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并未提出政府财政如何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其担保,如建立政策性融资机构,或直接为其提供担保等。因此,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未形成,融资难以实现。

2.税收优惠的不足之处

在税种上,对三大税种的征税力度没有明显的弱化,还有对其他税种上的征收使得中小微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税率上,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都没有明显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小微企业都是按照同一标准纳税,费用以及成本扣除少,且20%的税率较高,其税收负担较重。对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都按3%来征收,不像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负担重。有些中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20%,在实行营改增后,实行了17%、13%、11%和6%四档税率以及3%简易征收,使有些中小微企业的税率更重。在税基上,对三大税种的起征点都有上调,但上调的幅度不大,所惠及到的中小微企业较少,再加上货币贬值,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基下调的税收优惠是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也就削弱了。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政府应制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运用财政奖惩手段来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化的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财政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让中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增强各贷款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任度。同时,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电子网页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传达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解读,给其营造一个正确的经济环境以及融资方向。

2.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可在财政支出中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范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资金补助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的力度稍微放松。从补助对象上来讲,比如针对各项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财务制度中无重大错误问题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发放专项资金。从补助额度上来讲,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有不同的补助资金。如对规模较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相对较多。

3.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尽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其信用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型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忍让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其担保的业务规模,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

财政应与中小微企业在运行中风险共担,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5]。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组建,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其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受出资人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7]。担保公司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之前,要实地考察企业后,在符合担保条件后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但政府出面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也必须经过筛选后再担保。

4.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首先,财政采用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专设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的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快速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其次,财政应整合零散的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放贷业务,并设置贷款利率的上限,补贴商业银行的中介管理费用,降低其融资成本。最后,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作用,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服务。政府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提供一定政策保护,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渠道。

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出台财税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让中小微企业能够融资。同时,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帮助缓解国内的经济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内部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应主要在企业融资和科技创新上加以完善;从营业税上,可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取消营业税税种;在营改增上,适当合并税率档次,将一些中小微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降低其税负;就增值税而言,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从税率上,首先,应降低中小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中小微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进一步扩宽。在营业税上,要进一步加快营改增,取消营业税税率。在增值税上,可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为其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的良性循创造条件。

从税基上,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税基。如把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并增大免征额的范围,或者进一步缩小税基、提高起征点。同时,将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部分也进一步扩大,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从而较大范围的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最后,对中小微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方针,进一步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外收费,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中小微企业内部资金链得以循环。

2.从外部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对开设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低税率开征,并且给商业银行的此部分费用给予减扣。用税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时用税收惩罚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各项收费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征增值税或者实行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及大型企业变相借贷现象给予税收惩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融资。

注释:

①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②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③源自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④源自于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

⑤源自于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

⑥源自于2012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⑦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⑧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9)

一、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1.劳动力不足,素质普遍偏低

小微企业人员流动性较高,培养起来的高素质人才很快便踏入更大平台。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运行模式老套、企业文化局限等都已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长足发展。

2.融资难

我国的金融体系属于银行主导型,银行贷款在企业外部融资中占有很大比重[1]。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较高的违约风险,很多银行在筛选客户方面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金融资源在利润和风险的双重驱动下本能的偏向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和阻碍。

3.税负沉重

企业发展初期,小微企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无法跟大型企业一样获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过重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利润空间,小微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二、财政政策改进措施

1.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应选择确有急需资金注入的小微企业作为扶持对象,使得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更有针对性。在对小微企业进行科学划分的基础上,加大资金使用效益考核力度,提升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争取以最少的财政资金为小微企业带来最大的投资回报。

应积极设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鼓励培养高科技人才创业创新;设立项目发展专项基金,对于高科技创新、绿色环保以及可迅速市场化实现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以推动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2.帮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提升小微企业内部融资能力。在财务制度方面,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2]。在内部管理上,政府应科学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小微企业,加强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在科技研发上,应免费提供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及相关产品,将科学技术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工作效率。

优化小微企业外部融资环境。要充分发挥支持性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继续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正向激励。积极鼓励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相关部门,针对小微企业对贷款需求“短、平、快”的特点,开设VIP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应逐步适当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限制,动态设定贷款利率上限,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情愿放贷”代替以往“谨慎惜贷”的态度。同时,引进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共同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介入,形成政府、银行、担保三方共同参与的格局。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应建立起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3]。近年应政策的要求,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纷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产生的目的是为贷款融资化解风险,一定程度上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融资担保公司基于对风险的把控,考虑到小微企业易受各种外部因素冲击和制约,对其往往采取谨慎态度,导致业务发展停滞不前。对此,急需政府增强补贴力度和税收减免力度,使融资担保公司有进一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而间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2011年开始,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截至2015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印发“财税[2011]117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通知,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范围从“对年应纳税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对年应纳税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从国家税收政策层面给予小微企业积极支持,逐步加大了优惠力度。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凸显了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对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

2.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营改增政策。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政策出台。2012年“营改增”于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进行试点工作,2013年将“营改增”范围推广至全国试行,2014年相继纳入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作为“营改增”试点。2016年1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座谈会,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在前期试点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会议决定2016年要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4]。

四、税收政策改进措施

1.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设,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2011年国家工信部公布了“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明确将企业按照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微四种类型。2011年以后陆续出台多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往往期限较短、系统性较差,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税收政策的作用应是引导小微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方向发展”[5]。因此,应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微企业的权力、义务及其相关责任。

2.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施行累进税制

直接优惠方面,建议给予新成立小微企业两年保护期,保护期内减免所得税,超出保护期,按政策执行;建议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施行累进税制,适当延长优惠期限。间接优惠方面,建议由单一的直接减免形式转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转变;对“老、少、边、贫”地区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吸纳大学生就业以及安置下岗职工有贡献的企业,适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

3.加大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力度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10)

截止2018年12月末,支持小微企业户数达到XXX户,发放贷款金额XXX万元,其中:企业XX户,金额XXX万元;小微企业主贷款XX户,金额XXX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XX户,金额XXX万元。投向农村合作社成员用于安格斯牛养殖类贷款XX户,金额XX万元;向符合贷款条件的XXX家小微企业授信XXX万元。

二、采取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一)创新模式产品,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1.创新信贷产品。根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推出富商贷、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循保商户贷、携手商户贷、小企业循环贷、小企业联盟贷等信贷产品。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循环使用”的产品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存款、支付、结算、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2.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采用“不动产抵押+其他补充担保措施”的组合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率,解决企业足额贷款问题。注重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判断,在第一还款来源覆盖充分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负债水平合理、履约记录良好的优质企业适当提高贷款比例。

3.创新还款方式。积极拓宽民营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通过展期、期限重约、贷款重组、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区分外部原因导致的暂时困难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缺陷导致的困难,实行“一企一策”的风险化解策略,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采取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1.加强融资成本管理。结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充分压降内部管理成本,运用科技手段降低运营成本,带动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2.严格收费管理。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整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酌情减免合法收费,不将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客户,不对民营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三)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民营企业能力

1.优化信贷流程。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负债水平合理、履约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化审批流程,调整对风险控制无实质影响的审批条件,减少不必要审核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确保信贷审批效率不低于平均水平。

2.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加强支付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民营经济资金周转速度。不断丰富手机银行、企业网银、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功能。加快助农金融服务点建设,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POS机具布放范围,对乡镇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覆盖率达100%。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无法达到贷款要求

1.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小微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小、资产负债率高、产业层次低等特点,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底子薄、自有资本少、产品技术含量低、现金流不足,达不到金融机构授信标准。

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状况较差。小微企业大多由个人或家族创建,未建立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抵押物不足,缺乏有效抵押品。抵押担保是小微企业取得贷款的最主要形式。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厂房设备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物等问题。部分小微企业甚至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厂房都是租用的,根本无抵押物可言。

4.扎旗地区有部分开发商当时开发楼盘时办理“自建”手续,土地性质为“集体”或“划拨”,未缴纳土地出纳金,而现如今土地性质为“集体”或“划拨”根本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房屋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1.担保机构作用有限。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注册资本低、运转不规范、担保基金量小、协作银行选择困难等问题。尤其是扎旗地区担保机构少且担保能力较弱,根本无法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保证。

2.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信息采集难度大,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

四、下一步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安排和有关建议 

一是创新产品模式,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持续提高信用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的民营企业无还本续贷笔数、金额占比,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缓解企业到期还款压力。扩大担保品范围,增加专利权、商标权、股权、承包经营权等质押品的担保运用,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

二是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大力推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通过围绕核心企业增信,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金融服务,形成“农村信用社+核心企业+经销商”“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农牧户”等服务模式,盘活民营企业动产资源。

三是对能够带动和吸纳贫困户发展生产、就业增收等农牧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信贷资金、利率定价上积极给予支持。

四是提供工商注册代办服务。主动对接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指定线下代办窗口,免费提供代办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及后续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篇(11)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至此三亚市“营改增”工作才有起点。在这样的税改方向下,三亚市这样一个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以服务业企业为主的主体经济,应该更加重视该政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并且解决该政策给服务业企业带来的难题,以促进该政策与当地经济的良好结合。

一、三亚市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的现状分析

(一)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的行业范围分析。实施“营改增”的行业,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单纯代驾、邮政)。二是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开展“营改增”的行业范围来看,主要是生产行业,这些行业“营改增”可以有效减轻第二产业生产环节的费用,而且生产行业本身有较大的进项税额,因此可以营改境后,可有效减轻增值税的税负。

(二)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的企业范围分析。三亚市的交通运输型的企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以及个体经营数。

首先,从企业数量与就业人员的占比来看。三亚市“营改增”所涉的法人单位数约占三亚市第三产业企业的四分之一强,而所涉的从业人员只占第三产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八分之一左右;所涉的个体户还不到第三产业个体户的四分之一,就业还达不到八分之一。

(三)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负分析

1、交通运输业。该行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

首先是一般纳税人,税改前,为3%的营业税,税改后为11%,因为进项税额即每年的资产购进较少,则可抵扣的部分减少,因此税负有所增加。三亚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其交通运输业以航空运输业为主,“营改增”有利于其购进新的资产,进行扩建与改造,降低航空燃油与燃料费,但是其税率提高,也对其造成税务压力。

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营业税,税改后为3%,但其计税从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且有进项抵扣,因此税负大幅度的减轻。三亚市大量的仓储与快递行业,税负都有所减轻,有利于三亚市物流业的发展。

最后是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与小微企业,税改前适用3%的营业税,税改后,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从三亚市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结构来看,主要是个体户,以及小微的法人单位,因此95%的企业与个体户税负都有所减轻。

2、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适用税率为17%外,都适用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改前都为5%的营业税,税改后为6%,但因进项税额即可抵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税负有所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及小微企业,税改前的营业税大于或等于3%,税改后为3%,因此税负大幅度的减轻。除此外,对涉外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提高三亚市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的5%升至17%, 税率大幅度提高, 但该类型企业进项税额高,且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三亚市“营改增”后的税收效果

根据三亚市国税局的相关统计,试点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一般纳税人税负平均降低51.4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均降低41.75%。

二、三亚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中的难题

(一) 所涉及的服务业行业与三亚市产业结构不配套

从三亚市的产业结构来看,2013年第三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就超过了70%,且第三产业中批发与零售等消费业占比超过60%,而这些行业此次税改都不涉及。因此淡化了此次生产行业税改试验的示范效应,未来扩大税改行业范围时,难以预测对行业的效果。

(二) 对各个行业产生的税负效果不一

从税率来看,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增值税率过高,而其短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无法获得,将对其行业造成一定税收压力。而三亚市未来经济发展首先需要金融业的支持,若未来全面实施金融业的 “营改增”,则其示范效应可能为负。

(三) 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不一

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微企业实施不同的税率,一方面征税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鼓励的是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该类企业虽然有助于就业与竞争,但也增加了行业监管的难度。而对出口性的服务企业出口,大多是外资企业,对其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可能鼓励了涉外企业,而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培育。

(四)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过高

许多中小型企业因此销售额未达标,都排除在进项抵扣之外,这将不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三、推进三亚市服务业下一步“营改增”的建议

(一)逐步向消费业推进“营改增”

根据三亚市服务业的结构特点,应加强对消费行业的税改试验,并逐步推进向所有的服务业。这样才能避免税改给服务业企业以及地方财政带来过大的波动。

(二)根据行业特点,设置更为科学的税率

由于服务业门类繁多,设置单一税率会对不同性质的服务产生不公平的税负,为此,因根据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成本设置更科学的税率,使社会资源能更合理的配置,优化产业内部结构。同时也要注意税率档次不能过多,以免增加征税成本。

(三)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同时,加强其行业监管能力

三亚市服务业以小微企业为主,有利于三亚市特色服务产品与行业的发展。但小微企业其人才、知识产权等良莠不齐,为此,应设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此外对涉外企业的税率,应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准,而非超国民待遇原则,使本土企业能与之公平竞争。

(四)较灵活的设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较高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门槛,将中等规模的服务业企业排除在外,而有些服务行业其进项抵扣较多,也可根据企业的意愿,在达到一定销售额时,有权力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方面能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鼓励中型企业向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 减轻服务业税负的同时,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三亚市作为国际旅游岛屿建设的中心城市之一,其环境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都依赖于地方财政收入。为此,税改减轻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鼓励更多国内外服务业企业的进入与新设,活跃地方经济,拉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作者单位:三亚学院)

课题来源:三亚学院校级课题

项目名称:“营改增”下三亚市服务业总部经济发展模式探讨

项目编号:XYQN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