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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1 17:06:28

民意调查方法

民意调查方法篇(1)

国外调查研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政府之外建立起众多相对独立的民间调查机构。美国的职业民意调查机构数量极多,其中数盖洛普民意调查所的名气最大。1932年,乔治・盖洛普的岳母出马竞选州务卿,他利用这次机会在博士论文中提出一种科学抽样方法,结果一炮打响,准确无误地预测出选举结果。在1936年的美国大选中,盖洛普再次使用科学抽样法进行选情调查,显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得票率将是55.7%,而大选的结果是罗斯福赢得62.5%的选票。现在,盖洛普民意调查以其准确性和权威性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声誉。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关政治领域的调查以其敏感性和新闻性更受到人们的注意。新闻媒体也是民意调查一支重要力量。台湾学者王石番在《民意理论与实务》一书中就认为:“本世纪最著名的民意假投票是《文学文摘》从1916年到1936年进行的。”从1916年开始调查活动,《文学文摘》激起了美国民众对全国性社会调查的兴趣,此后20年持续不断研究,论题包括总统初选、新政、红利法案等。如为了调查禁酒令的支持度,1930年《文学文摘》邮寄了2000万张调查禁酒令票卡给全国的受访者。此外,一些公益性组织也在开展一些专业性的调查。如成立于1936年的英国最大慈善基金---Wellcome Found通过民意调查,获取信息,把资金投到理想的领域,支持最有创新精神的人和机构进行研究和科学实验。

民意调查方法篇(2)

在萌芽期,台湾的民意调查方法大多是机械地套用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民意调查理论。在这个阶段,台湾的民意调查尚处于经验的摸索期,民意调查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调查频率低,专业机构开始成立,参与民意调查的多是大众媒体,尤以新闻界居多。适应经济发展的商业市场调查开始兴起,机构设置多为民间性的。部分行政机构出于业务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始小规模的介入到大规模地进行民意调查。

台湾进行的民意调查始于上世纪50年代。1952年,《新生报》“针对关于对日和约问题,举行读者意见调查,这是台湾第一次举办的民意调查”。1953年,台湾省气象所公共关系室以邮寄问卷的方式调查民众对于气象业服务方面的意见。1954年4月12日开始,台湾《联合报》针对使用简体字论战展开的读者意见调查,共收到二万一千多份读者回函,成为台湾第一次有规模的报纸民意测验。这些零散的民意调查活动成为台湾民意调查的开端。

1956年6月1日,台湾《新生报》设立的“民意调查部”是台湾第一个民意测验的专业机构。该机构设立研究、编辑、设计三个组,一直延续到1962年6月,共进行了各种民意测验30多次。

1958年11月,当时的“立法委员”吴望“为顺应世界潮流,提倡民意测验新兴事业,创办中华民国民意测验协会”,成为台湾第一个专门从事民意调查研究与实践的学术团体,被誉为台湾“民意调查专业机构的开路先锋”。该协会没在台北市,以“研讨民意测验学术,反映社会舆论”为宗旨,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内设秘书室、研究组、测验组、服务组以及研究委员会等部门,由理事长主持工作。研究委员会聘请台湾各高校的专家学者,主持不同内容的民意测验。会员多为台湾各大学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和从业人员。现任理事长是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所长林东泰教授。该协会每年定期将研究成果编印成《民意测验汇编》,并于1972年开始发行《民意》月刊,1985年与政治大学陈学敏创办的刊物合并,发行《民意》季刊,成为台湾目前“唯一专业民意调查刊物”。截止90年代中期,该机构已经完成涉及政治、财经、交通、文化、医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意调查600余次。

1978年8月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聘请台大教授吴聪贤和孙得雄主持,通过台湾家庭计划研究所的网络,开展了第一次名为“现代化研究”的民意调查。

在此后很长的时间里,台湾没有建立新的专业性民意调查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行销学的传播,尤其是消费形态的转变,台湾的广告业应运而生。70年代,出现了依附于广告业的市场调查机构。最为著名的是1970年成立的中华征信所,以及随后成立的台湾联亚、精实、柏克市场研究顾问有限公司等机构。

在这一时期,民意调查内容虽然涉及到了政治、经济、交通、文化、医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台湾当时仍处于的统治时期,没有言论自由,不可能触及敏感的政治、社会问题。

调查的主要方法处于量化搜集资料的阶段,主要有面访、邮寄问卷、定点访问和在报纸上刊登问卷等方式。调查的主要程序沿用了西方流行的方式,即:议题设定、访员培训、抽样、问卷设计、资料处理及分析、形成调查结果。调查所使用的工具碍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是新闻媒体,更多的是报纸刊登问卷以及邮寄问卷。行政机构的民意调查利用本身掌握的资源优势,得以在全台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调查。

二、成长期(1980年-1989年)

整个80年代,台湾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政权提出“政治革新”、解除“”,尤其是1988年1月解除“报禁”之后,对言论自山和新闻媒体的控制大大放松。从而为民意调查的成长开拓了空间。经过这段时间的发展,台湾的民调机构增加,规模开始扩大,出现了系统化的民调机构,开始形成后来台湾民意调查结构的雏形。在此期间,台湾民意调查进入了成长期,奠定了今后发展的基础。

行政部门开始有组织地举办民意调查。1981年3月12日,时任“行政院长”的孙运璇在“行政院”第1722次会议上指出:“民意调查工作只是具有参考价值,惟有抽样方法、问卷设计等技术问题应力求客观、公正、确实,所得结论之发表方式亦应慎重考虑斟酌。各机关间并应注意协调,避免重复调查。此类问题均请研考会会同新闻局、人事局等机关加以研究,务使民意调查工作能为民众多支持信赖”。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院”于1981年12月30日核定“各级行政机关民意调查作业要点”,并于1972年1月11日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送各机关参考办理,此后,台当局组织的民意调查大规模开展起来。

台湾当局主办的民意调查业务的机关已由早期的“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新闻局”以及“主计处”等少数部门,发展到现在几乎涉及全部“部、委、会”,但由于执掌业务的不同而调查内容各有侧重。其中“研考会”负责“关于举办民意与台情调查及分析事项”、“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办理民意调查以及协调事项”,侧重于办理“一般行政部门施政的民意调查及分析工作”;“新闻局”负责“舆论公意之搜集、整理及分析事项”。主要内容是“政令宣导及与该局业务相关问题的调查”;“主计处”的法定职权里面包含普及抽样调查的内容,但办理抽样调查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意调查有相当距离,主要原因是其所要统计分析的是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定量性指标,主要提供决策参考。

根据“研考会”的统计,自1988年至1990年,“各级行政机关已经完成或预定办理的民意调查项目共296项,其中以了7年度(1988年)之项目最多,达144项,分为14个机关办理”,“这些民意调查项目大多为机关自行办理,委托学术团体或民间机构办理者仅10%左右”。调查机构涉及“内政部”、 “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台湾省政府”、台北市等许多部门;调查内容涵盖政治、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调查方法在1988年8月前,使

用面防的方式,其后增加了电话访问和邮寄问卷。自1988年11月以后针对个别政策和施政问题,举办快速民意调查。对于部分问题施行连续跟踪调查和专案调查,如由“研考会”主持的前述“现代化研究”问题,从1978年5月开始,到1989年12月为止,共进行了9次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大陆探亲民众反应及意见调查”专案,着重研究首批赴大陆探亲民众的经验和对开放措施的看法。

大众传播媒体方面。至今仍在台湾民意调查界中颇具影响力的机构,特别是报纸类平面媒体的民意调查机构多是成立于这一时期。

1983年,台湾最大的报系之一――《联合报》成立“新闻资料供应中心”,随后该报根据记者杨宪宏和苏蘅的提议进行民意调查。中心成立以后进行的第一次调查的主题是关于民众对沙士添加黄樟素事件的关心程度。1988年9月16日,“联合报系民意调查中心”正式组成,调查结果供《联合报》系的《联合报》、《联合晚报》、《经济日报》、《民生报》等报纸使用,这是台湾第一个由新闻媒体成立的系统的民意调查机构。就此,《联合报》民意调查正式登台。调查内容涉及台湾政治、经济和社会发生的重大议题,调查结果定期提供给“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参考。在进行调查的同时,该中心也注重对调查工具的研究。

台湾另一大报系《中国时报》在报道1985年10月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的过程中,由新闻专栏部主任陈朝平提议,开始办理民意测验,并聘请相关学者主持调查工作。在1986年9月成立选举研究小组,经过两次大规模的民意调查之后,于1987年6月正式成立“中国时报特案新闻中心民意调查组”。与“联合报系民意调查中心”一样,该调查组跟踪调查了此后几乎所有台湾重大的政治、社会、经济事件,同时也接受委托进行相关调查,是台湾知名的民意调查机构之一。现在拥有19条线路,2位专职研究人员。

民间机构方面。1986年1月时由时任“立法委员”的赵少康与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丁庭宇等成立“民意调查文教基金会”,主要从事政治(重点为施政满意度和选举)、社会议题以及市场调查。

高校方面。1983年,“台湾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正式成立,由雷飞龙教授担任首任主任,专职从事各类选举的研究工作,这是台湾高校成立的第一个选举研究机构。由于民意调查在选举中的特殊作用,选举民意调查也是该中心重要的调查内容之一。

在成长期阶段,民意调查的内容开始尝试突破以往的政治。尤其是“解严”以后,经过这一阶段的酝酿,奠定了台湾民意调查三个主要议题,即:两岸关系、统“独”问题和选举。在1988年5月13日《联合报》针对大陆民航客机被劫持到台湾进行涉及两岸关系的调查,首开两岸关系的调查之后,引发了民调单位对两岸关系问题调查的热情。截止1989年,仅联合、中时两个民调机构对外公布的资料显示,就两岸关系进行了27次调查,其中《联合报》系进行了19次,《中国时报》系进行了8次,关于两岸关系的民调遂成为台湾民调的主题之一。关于统“独”议题,自1989年增额“立法委员”选举中,候选人提出“”的政见之后,这个议题成为台湾各民意调查机构的着力点。

从调查的手段上看,变化不大,只是开始注重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注重民意调查品质的提高。随着台湾社会的发展,开始出现电话访问调查。1980年,民意测验协会首次开始使用电话调查方法,但台湾“第一个准专业的电话民意调查”,可能是吴统雄于1982年选举期间在台北地区的调查,台湾出现关于这一问题最早的专著是吴统雄于1984年所著的《电话调查:理论与方法》。随后《联合报》自主开发了台湾第一套中文中脑辅助电话系统(简称CATT系统),从此电话调查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调查方式。在资料搜集上,还使用了其他方法,如焦点团体座淡、深度访谈等。整个民意调查界开始注意寻求相关方法的“本土化”。从民调的从业人员看,开始注重专家、学者的作用。联合报系统虽然是由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操作,但其从业人员都受过专业训练;而其他民调机构,多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主持调查,如中时、“台湾民意测验协会”等机构均是这种情况,这对经过长期沉寂之后的台湾民调发展有很大助益。

三、转型期(1990年之后)

这个阶段,台湾原有的民意调查机构保持了自身的发展和优势,同时新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台湾各主要政党为适应选举的需要,纷纷成立自己的民意调查机构。、、乃至后来成立的亲民党都在机构设置中列入了民意调查部门的编制,在选举期间进行各种内容的民意调查。在当局方面,仍然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台湾当局主持或委托的民意调查。

在民间机构方面,世界知名的美国盖洛普市场调查公司于1990年6月1日在台北设立分支机构。盖洛普民调进入台湾,无论在调查机构的没置、调查议题的设定、调查资料的获取、调查程序的规范还是在调查研究的公布方面,盖洛普都可与在台湾延续了数十年的机构抗衡。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盖洛普已在台湾与超鼎科技公司合作开发了自己的CATI系统,现在台北(48线)、台中(24线)、高雄(21线)三处没有办事机构,可以随时进行各种内容的调查。其调查范围涉及政治、社会、经济等台湾各个方面,对于台湾民调的三大议题也没有凹避。由于盖洛普的世界性品牌效应,该机构在台湾民调界享有较高的声誉。

其他的民间机构有:1990年12月22日在台北成立的公共关系基金会,联亚、模范、群龙、市场情报系统等。媒体调查机构,在报纸方面仍以联合、中时两大报系为主,同时各报社也在新闻事件发生时争相展开民意调查。

在专业研究机构方面,首先是台湾的各大院校纷纷在政治或大众传播专业下,没立自己临时或常设的民意调查机构,或接受委托,或自行调查,如:世新大学的民意调查中心、中山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东海大学公共行政研究班民意调查中心等。这既增加了自身研究的资料,也培养了台湾民意调查的从业人员。由于调查多由知名学者主持,素质相对较高,所以高校的民调机构在台湾民调机构中同样占据了一席之地。

进入90年代至今,无论政治、经济还是社会各方面,台湾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这一阶段是台湾政治形势变化相当剧烈的阶段,在这种情形下,民意调查的内容逐渐突破了以往的政治,基本上各调查机构可以自主地按照自身的需要,就任何议题进行调查。

在转型期,包括电视、国际互联网等电子传媒的发展相当迅速,这些媒体机构充分运用现代手段进行民意调查。1991年2月,台湾公布了“有线电视法”,使电子媒体介入民调领域成为可能。其标志是,1991年台视新闻与《联合报》合作、华视新闻与盖洛普公司合作进行

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很快夭折。1996年TVBS成立了台湾电子传媒的第一个民意调查机构,标志着电子传媒正式开始进军民意调查领域。随后,1997年6月东森电视成立市场调查中心,1998年3月传讯电视也成立了民意调查机构,同年10月,中视与全台意向调查研究中心正式签约确定委托关系。至今台湾各大电视台均在新闻事件发生时,或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进行相关内容的报道。

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像叩应和地下赌盘之类的假民调。叩应(CALL IN)节目是台湾各电视台吸引民众的重要形式,在节目播出的同时,就有观众打进电话投票表示自己支持某位嘉宾的观点,并随时显示支持人数,这种形式只是适用于娱乐,而不科学的民意调查方法。地下赌盘主要在台湾中南部地区盛行,反映的是中下层民众的预期。每到选举时期,地下赌盘就活跃起来。地下赌盘设庄者有一套独特的计算方法,加之赌盘直接关系下注者利益,逾十万汁的下注者将千方百计为自己看好的一方拓展票源。他们既可以赌各方总得票数,又可以赌蓝绿两大阵营在各县市的得票数。

民意调查方法篇(3)

民调,又称民意测验,是使用社会科学的调查分析方法、以客观的态度,收集、分析某一人群总体的需求、行为特征、政策偏好及对政府政策或某一事件的意见、态度等。民意测验使得本来弥漫在社会众多个体中的民意整合量化为一个个可分析的指标,如同社会各个领域的温度计,使如云似雾的民意,变得清晰可见。

民调与民主政治是孪生兄弟,民调和媒体有天然的脐带血缘关系。民调因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产生,而在西方最早进行民调的正是媒体,民调也正是因为借助媒体的传播功能,才得以发挥其强大的作用。无论是新总统上台还是新政策出炉,决策者总要先问计于民,民调的结论,往往能决定官员去留或制度的存废。官与民在现代政治架构中的互动配合,充公体现了权力源自于民、服务于民的本质。

中国虽然有“民心不可侮,天道不可违”的古训,中国共产党也有走群众路线、重视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但官方、媒体、民间等大面积使用科学方法进行民意测验,还是近几年的事。随着以大力推进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党内民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民调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客观、准确、及时了解民意,党政部门对民调的重视程度、组织程度,超过了媒体,特别是远远超过了报纸。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等系列制度,以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此后,各省和部分地级市政府纷纷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构,民意信息逐步进入地方政府决策咨询程序,成为民主政治的重要表征。目前,全国省级统计部门都已成立了民意调查机构,大部分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也都设立了类似的民意调查机构,政府决策需要调查民意已是大势所趋。

与中央党政部门对民调的重视和投入相比,报纸在民调方面的重视和投入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除了中国青年报等少数报刊有常设的调查专版,有专门从事民调的人员外,其他绝大多数报纸均未设有专版,未组织专门的民调队伍。报纸实施民调或报道民调,都处于偶发状态,并且在实施调查和报道民调的质量方面,其科学性、严谨性尚待提高。

在一个需要倾听民意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民意通过媒体调查或媒体报道表现出来,是必然的现象。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必然会对媒体民调和民调报道,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动力。媒体应该清晰地认识到这一时代趋势,设立专门的民调机构,培养民调专业人员,设立民调专版(或频道),以较大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民调报道,协助政府科学决策,帮助民众参政议政,充分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

媒体民调的力量在于调查的质量

媒体民调是个好东西,但民调要取信于民众和有助于政府,必须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可以说,媒体民调的生命力在于质量。缺乏客观性、准确性的民调,会误导政府决策,失信于广大民众。

决定民调能否做到客观、准确的各种因素,可以归结为与调查相关的两个方面:民调实施和报道者的利益关联性是否独立,民调实施全过程的专业环节是否科学严谨。

2009年2月,江苏省对南通市的启东、海门、通州等地全面实现小康情况进行随机电话民意调查。当地有干部为了使调查结果“漂亮”点,要求受访群众按照事先发放的标准答案回答提问,中小学还专门放假一天,让学生背熟答案“协助”家长应对电话调查。这种舞弊行为被曝光后,引起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

这种个案警示人们,有利益冲突方参与的民调,有可能是“歪嘴和尚念经”。个别地方政府走形式,拉民意作“虎皮”,在由其组织的民意调查中,经常出现90%多的满意率。这样的民调如果与实际不符合甚至背离,就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制造新的矛盾。

所以,在大力开展媒体民调的时候,必须把防止歪曲民意、控制民意放在首位。媒体组织民调时,一定要拒绝那些在利益上与客观、准确了解所调查问题相矛盾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调查。

一个完整的民调包括选题确定、问卷设计、调查方法和手段选择、样本选择、问卷投放和回收、数据分析、调查报告撰写等环节。每个环节是否科学严谨,都会影响整个调查的客观、准确程度。限于文章篇幅,下面就样本选择、调查方法和手段选择两个环节谈谈笔者的看法。

在调查样本选择上,人们有两个比较普遍的认识误区:一是把样本选择的随机性原则,理解为简单随机或什么问题都要对全社会范围随机;二是样本量越大越好。这些误区是对样本选择随机性原则的本质没真正理解造成的。

样本选择的随机性原则,本意是为了排除人为的(利益、偏好等等)干扰,保证所选择的样本和所要了解的总体在结构上相似。了解了这一本质,就可以理解,研究数量巨大、成员成分复杂的总体,分层整群抽样比简单抽样有效得多;简单随机抽样,只能用于较小、成分简单的总体研究。例如用电话调查涉及全社会所有人的问题,如果以所有的电话号码库直接随机抽样,就是简单随机抽样,其样本往往要很大的数量才能代表总体。如果把调查对象按地域作几个层次划分,每个层次随机抽取若干个样本,这种分层随机取样,效果要比简单随机抽样好得多,所需最低有效样本量也要少得多。

1936年美国总统竞选,当时民调名气最大的《文学文摘》杂志,用简单随机抽样,样本量达到200万人,预测阿尔夫・兰登将战胜富兰克林・罗斯福;而刚成立不久的盖洛普民意测验所,运用分层随机抽样,只用了2000~3000个样本,预测出罗斯福当选。最终的结果是,罗斯福获得63%的选票,成为美国总统。这是面对成分复杂的总体,分层抽样比简单随机抽样效率高的经典案例。

同理,如果研究的对象,并不是社会全体人员的问题,那抽样对象也无需以全体社会人员为总体。例如调查观众对某部电影的期望值和票房值,以电影院观众为总体,在电影院对现场观众随机发放问卷是有效抽样,因为能去电影院看电影的人,是对电影兴趣浓厚的人群,如果对全社会的人员抽样,则需要大大增加抽样量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常用的调查方法有入户调查、邮寄问卷、街边访谈、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前面3种是传统方法,后两种是电子联络手段广泛使用之后才出现的新型调查方法。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入户调查和邮寄问卷,能较好地实施各种随机抽样,所获得的信息质量高且可控程度高。但是,成本高,速度慢。街边面访时效快,直观,特别适合电视节目的调查报道。但街边面访耗时多,能获得的样本量少,且表面看似乎是随机的,实际上因为调查者能找到接受调查的人,通常是那些外表好看、外向、乐意表达的人,而那些内向的、口才不好的、长得难看的人,通常都难以接受到调查。

据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刘德寰教授的研究,面访、街访、电话调查、邮寄调查等几种方式的接触成功率、回收率不断下降;当今社会,有点钱、有点地位、有点学历、有点权力的人都以隐私为幌子,拒绝调查的比例居高不下,这导致很多调查的抽样(指随机抽样)已具有了系统偏差的特点。

电话调查的优点在于:一是相对于传统方法而言,搜集资料的速度快、费用低,可节省大量的调查时间和调查经费;二是搜集的资料覆盖面广,可以对任何有电话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直接进行电话询问调查。

现在专业调查公司使用的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其优势是:1.比面访、邮寄、单纯电话调查都省时间。可省去上街或入户、问卷复核、问卷编码、数据录入等费时又费力的过程,研究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几分钟或几十分钟内即可拿到调查数据。2.质量高。事先可对计算机进行设置,避免因跳离提问思路或选择答项错误而导致的数据差错或丢失;同时,所有访问记录(包括录音记录)全程都可以保存在系统中,且访问过程可全程监控,不会出现访问员作弊现象。3.成本低。CATI所花费的费用要比面访低30%左右。4.灵活可控。采用CATI系统,可对问卷中某些问题或答项的出现顺序进行调控,确保其随机性、避免出现系统误差;采用CATI系统还可对样本配额的完成情况进行适时的反映和调控。

电话调查的缺点在于:一是每次电话调查时间不能过长;二是不能提过于复杂的问题;三是对挂断电话拒绝回答者很难做工作。

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沟通渠道,它的特点在于开放性、自由性、平等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等。由于这些特点,网络调查具有传统调查和电话调查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网络调查成本低。网络调查是所有调查方法中成本最低的。第二,网络调查速度比所有的其他方法都快。第三,网络调查隐匿性好。在调查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问题时,其他调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答案。而网民往往是因为对调查的内容有兴趣才参与调查,因此回答问题时更大胆、坦诚,调查结果可能比传统调查更为客观和真实。网上真实身份隐匿这一特点可使被访者在填答问卷时减少心理防御,从而进一步保证填答内容的真实性。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网络调查中,有95.2%的受访者认为大部分网民都能认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第四,网络调查不受时空的限制,可以24小时向天南海北、世界各地进行调查,抽样框相当大,调查范围也相当广泛。第五,高端人群容易参与网上调查。

网络调查的不足也很明显,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代表性局限。据调查,网民的年龄段70%分布在18~40岁之间。二是网虫干扰。特别是有奖网上调查,有些职业网虫,控制多台电脑填写调查问卷以博取奖品。三是参与者虽然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乐意真实填写,但容易填写虚假的个人信息。

综合考量各种调查方法的优缺点,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和网络调查,在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网络调查的缺点可以通过改进技术、配合其他方法得到校正。因此,纸质媒体应和网络合作,尽量多使用网络调查。

一项重要的调查,必须多种调查方法配合使用。例如网络调查和面访结合;网络调查和报纸刊登问卷、邮寄答卷结合等等。

深圳特区报近两年做读者调查时,把报纸刊登问卷和网上调查结合使用,就很好地解决了样本的代表性问题。用IP甄别技术和人工比对答案是否完全相同的方法,剔除了网虫的干扰,取得了相当准确的调查结果。同时,通过有奖调查,获得了几千人的真实身份证、电话号码和邮箱,形成了一个固定网络调查样本。

媒体民调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全面

媒体报道民调结果时,无论是使用媒体自己做的调查数据还是使用其他机构做的调查数据,形成文字见报时,再一次面临客观、准确、全面的问题。

有人对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和北京晚报半年的民调报道作了统计,结论是在当今媒体上日益增多的各类民意调查报道中,能够全面、科学地反映民意调查的真实情况、还数字以本来面目的并不多见。常见的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式地使用民意调查数字。

作民调报道时,首先要对调查数据和调查实施者之间作有无利益纠葛的甄别。报道时,必须写明调查实施机构,这一点常常被忽略。

利益驱动产生虚假民调,近来媒体报道的例子是2009年7月洛阳水价“被听证”风波。7月31日,洛阳市举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酝酿本地自来水提价40%以上。参会的18名听证代表中,仅1人提出“最好不要提价”,其余17名代表均表示同意。一经报道,舆论哗然。此事件后不久,人民网发起了“怎么看洛阳民用水价拟升四成多”的调查。两万多名投票者中,反对者超过八成。不少网民更借用流行语,戏称洛阳水价“被听证”。像这类听证、调查结果,把实施者和结果数据一对照,就能看出数据的虚假性,不应该报道。

即使是不能明显看出有虚假性的调查,报道时,也应该在开始注明是什么机构作的调查,这样有利于读者自己判断调查的可信度。

其次,媒体报道民调时,要如实交代调查方法、抽样方法和所获得答卷的数量。交代这些基本情况,有利于读者判断调查的可信性。例如,2004年10月下旬,许多媒体报道了杜蕾斯公司公布的“2004杜蕾斯全球性调查报告”。这份报告的结论称:“世界范围内,每人平均拥有10.15个。中国人的平均数最多,为19.13人。”调查是通过被调查者填写个人资料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而不少媒体在一本正经作报道时不交代调查方法。像这种话题本身就具有娱乐性,调查结论是否真实和参与者利益毫无关系,这时,网民那种提供虚假信息的恶作剧特性将发挥到极致,不可能得到真实准确的调查结论。

第三,报道民调时对调查数据的使用,必须全面权衡,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只用平均数、百分比。现在媒体上的民调报道,几乎清一色只用平均值和百分比,且不作背景和相关性分析。这样很容易形成不正确的结论。

民意调查方法篇(4)

近两年来,第三方调查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第三方调查似乎是一项创新,但若称为第三方调查制度还为时尚早,因为第三方调查仅仅刚刚出现,根本没有形成成熟的程序和运行机制,甚至有人认为,第三方调查于法无据,“这一手段,目前却面临不合法定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①

第三方调查的出现和发展

通过笔者的观察,第三方调查开始于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发展于上海浦东新区“钓鱼执法”事件,比较成功地应用于南京“徐宝宝”事件,各种媒体对上述三个案例进行了大量跟踪报道和反复转载。通过对事件发生后调查过程的梳理,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律:官方调查被质疑,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没有公信力,而与事件无关的“第三方”组织展开的调查却大行其道,调查结果赢得了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在这三个案例中,无论是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中的网友调查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钓鱼执法”事件中的联合调查组,还是比较成功地应用于南京“徐宝宝”事件中的联合调查组,在事件发生的前期都是没有出现的。他们出现的原因都是前期官方调查的结果受到广大网民的质疑和不认可,从而不得不“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来重新调查,然后才平息了风波。原本是公权力的应有职责去调查清楚事情的真相,给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一个交代,但调查结果竟然没有任何公信力,不得不再求助于群众。

“吊诡的是,‘合乎程序’的官方调查,完全不被公众信任;而不合程序的第三方调查,却因得出公正客观的结论而被公众认可”。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权力公信力的逐渐丧失,凸显了公民对人民公仆的不信任;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当事人和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权利意识不仅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还有广大民众为了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而去斗争。

但是,在看到第三方调查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应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追问:为何出现第三方调查?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公权力的公信力遭到了质疑,这种质疑导致其受到了非常巨大的舆论压力。“三起事件,都是在互联网舆论的压力之下成立调查组,我称之为‘舆论压力应对下的独立调查组’。但前提是事件成为全国的公共话题,才可能有第三方调查。”③

第三方调查与公民参与

如上所述,第三方调查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公民参与,其中,参与的公民包括媒体成员、网友、计算机技术人员等,但必须是非官方的,不受政府控制的人员。据此,我们可以试着给第三方调查一个定义:第三方调查就是指在出现公共事件时,公权力机关调查程序或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舆论压力时,吸纳一部分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参与到调查中来的一种调查方式。有的定义认为第三方调查又称为公正调查,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他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调查活动。其实此种定义的实质也是参与方的无利害关系的定位。那么如何看待第三方调查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关系呢?

首先,公民参与是一种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政治文明演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产物,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指不同的主体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即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得到最大的满足。公民个人、政党或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以达到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政治参与方式主要是:投票、组织政党、与政治领袖或领导人对话、在政治机构中担任公职、参加政治讨论和政治活动、与政治集团联系或参与其活动等。因而,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实际上是公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行政机关如“躲猫猫”事件中的公安局、“钓鱼执法”事件中的城管局、“徐宝宝”事件中的卫生局在行使自己行政调查职权时,没有依法依程序有理有据给出调查结果,在受到舆论压力的强烈谴责之下,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到行政调查中来,并且由此产生的调查结果也得到了认可,这实质上正是政治参与的微观体现。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可以带来好的结果,也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如果参与的调查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往往体现不同的群体利益,这样反而有利于调查的客观公正;如果参与的调查人员来自同一群体,那么这样的第三方调查与之前的行政机关自身的调查一样会被人质疑。合理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政治的稳定,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及其规模、程度也成为学者们判断一种政体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随着现代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民众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使直接或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政府政策更多的以民意为基础,日益成为一个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第三方调查合理、合法和有效,将有助于官民互动、官民互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④

其次,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属性。公民社会的成熟是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并且这种交往基于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参与精神,而参与精神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知悉社会,即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公民社会的公民来说非常重要,参与到调查中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机关即公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当然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不允许公开的除外。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正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尊重,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信心和决心。

最后,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有利于监督权的实现。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宪法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宣示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就有权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选择实现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国家机关就有义务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探索公民监督权的具体途径。公民参与调查或许能成为监督权的一种途径和形式。从第三方调查的效果来看,第三方调查这一新形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权的有效实现。

结 语

总之,第三方调查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权力的失信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重要的是,第三方调查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属社会的进步。第三方调查更体现了公民知情权意识的高涨和监督权意识的加强。从第三方调查的现实意义来看,第三方调查会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甚至可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体制,从而改善官民关系,有利于官民互动、官民互信。(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湖南师范大学)

注释

民意调查方法篇(5)

与1992年 “零点调查”刚成立的时候相比,如今,中国已迎来了一个“民意时代”,各类民调机构大量兴起,各种民调结果每天都在,民众在其中渐渐养成了表达意见、提炼观点、建言献策的习惯,这对于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想法大有帮助。然而如今,我们常见的一个现象却是:很多民调的结果与民众的感受大相径庭。

作为一家独立民间调查机构的掌门人,近20年来,袁岳一贯强调,“真实是民调的生命”。从2002年开始涉足“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以来,“零点”尝试着梳理民意对政府的评价,在民意研究介入中国公共政策与政府表现评估的发展历程中,10年来,中国的民意调查经历着怎样的社会角色转变?

“我们不想扮演操控民意、或者是利用民意的角色;更不想借民意调查来达到自己某方面的政治目的,我们就想扮演比较温和的、能够利用民意研究的结果来推动公共管理革新的这样一种角色。”袁岳表示。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

《小康》:为什么从2002年起,才算开始涉足“真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

袁岳:我们从2002年开始做“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我们做的只是个标志性的行为,我知道它代表了一个“民意调查新时代”的开始。以“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研究作为起点,后来有地方利用民意来做政府部门的公众考评,中组部也通过民意调查来对高层党政机关干部进行考评。

只有在关键政治人物开始感受民意压力以后,民意才会真正地在他的施政行为和施政取向上占有更为重要的权重,所以表面上看起来是我们在做民意调查,但实际上民意是这个决策时代的一种方针,“以民为本”需要有一些可衡量的东西来支撑,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相对独立的民意调查就成了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

《小康》:所以在2002年第一次做“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之前,都只能看作是中国民意调查的“苏醒阶段”?

袁岳:对。做民意调查要有政策水平,也要学习政策的发展,2003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科学发展观”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怎么才算是“科学发展”呢?要反映老百姓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必须是可衡量的,所以这些为我们民意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社会政治基础和环境。

民意调查在其他国家的发育也是这样。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民意调查的起点,是1945年盖洛普针对美国总统竞选所做的民意试验。在这之前,一般性的市场调查在美国已经发展一段时间了,所以,对于政治人物的支持度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也就是说,过去你只做一般性的问题研究,而只有在你开始能够对关键政治人物的公众支持度进行民意测验的时候,民调对于政治甚至是实际决策的影响才开始加大。

《小康》:在这些年当中,随着经验的累积,调查理念和调查手段发生了哪些大的变化?

袁岳:调查理念方面,如果从民意调查的角度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从对行为习惯的研究转变成为以满意度的研究为主导,目前在市场上,满意度研究占有非常大的比重;如果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现在政府更加愿意在施政之前就了解民意,或者是在施政之后来关注民意的满意度。

而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调查的方法也正在实现快速的转变,正以过去的面访为主转变成现在的以电话访问为主,未来的三到五年之间,电话访问将成为访问的绝对主流,而面访成为辅助的方式,网络调查则是一个比较通用的调查方法。

关键取决于开明的领导人

《小康》:你认为在城市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在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应该如何转变思维模式和决策模式?

袁岳:能否转变思维模式和决策模式,关键取决于一个开明的领导人,我们在全国与56个地方政府合作过,有些政府是长期合作,差不多快10年了,例如北京和上海;有些地方是中间某一任领导在位的时候与我们合作,换了新一任领导后就不与我们合作了;还有的地方政府是象征性地每隔几年做一次;也有的市领导态度非常明确,觉得民调的用处不是很大,干脆不做。所以说,领导的施政风格和施政模式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小康》:地方政府如果有获取民意的愿望,通常会采用哪种方式来选取民意调查机构?您认为哪种方式比较好?

袁岳:有的政府部门设有专门的民调机构;有的领导有自己信得过的民调机构,就会直接委托这个机构来做民调;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我认为,真正的公开招标是比较好的方法。

《小康》:美国在1967年的时候通过了一个法律,规定所有的政府部门自己不能针对老百姓去做民意调查。但在中国,政府部门做民意调查的还很多。

袁岳:当年,美国国会通过这个法案不只局限于民意调查,是所有的政策研究都不可以由政府部门自己来做,政府可以列出这方面的预算,但是一定要委托外面的机构做,而且要用竞标的方法选定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说自话。

过去联合国一些机构援助中国的项目,都是中国的各个部委自己去做,后来我们作为独立调查机构,开始介入其中的一些项目。记得其中有一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是针对贫困地区妇女的,为了防止在生育过程中感染,帮助她们到医院去生产,而不让她们去找接生婆生产。

按照原评估单位的说法,这些资金都用到了计划投入的地方,但现实情况是,该地区妇女到医院生产的比例并没有多大改变,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一到这个地方就研究出来了,因为相关的工作还没有开展,从省、市,到县,每一个层级都把钱花在了不该花的地方,真正剩下的用于开展项目的钱就很有限了。

当时,如果要请外国机构评估,平均每个人要给470元的费用,而给我们的费用,只需要十几元,人家当然乐意找我们这样的机构了。而且,过去到贫困地区做评估,外国人往往受不了农村的露天厕所,所以难免会接受当地政府出具相关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形成报告的方式。

也就是说,真正要做好民调工作,除了要做到客观、避免自说自话外,还一定要能够到达基层,反映实际情况。从立场、观点、方法上,都具有自己的竞争性,才叫真正的独立政策研究。如果政策研究不独立,就是有本位的,也就是在拿纳税人的钱自肥。

民调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化

《小康》:有评论说,在南京梧桐树事件中,虽然政府表达了愿意倾听民意的谦卑,但却并非主动、积极的倾听。你认为在类似事件中,政府在什么阶段进行民调比较合适?

袁岳:在我们做过的很多公共项目中,民调一般都是分三阶段进行的,行动前、行动中和行动后,这是最典型的做法,国际上通常也是这么做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事件的不同阶段,民意是会有变化的。另外,事件的直接关联者和非关联者的民意也是有差别的,比如建垃圾焚烧厂、拆迁、低保政策等,在进行这类公共事件中的民意调查的时候,就要鉴别关键的利益集团,以及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

为什么要做民调?从本质上讲,就是人们因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对同一个政策持有不同的态度,而政府要尽可能地通过了解民意,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

其实,民意要得到充分的反映,不只是做一次民意调查这么简单,而是在民调的基础上,要允许民意公开地辩论与交流。有的人可能在接受访问的时候,了解的信息并不多,经过公开辩论与交流后,获取了更多的信息,很有可能就会改变最初的想法。所以,民调的第一步应该是信息公开化和民意公开化,公开才有助于民调的准确和稳定。

民意调查方法篇(6)

【中图分类号】G633.2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12-0001-05

一、民意调查的起源

民意调查又称民意测验,是采用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以客观真实性为原则,通过收集人们的观念、态度、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经过统计分析,以期达到为管理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数据和资料的目的。民意调查“诞生”于罗马,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原始民意调查阶段(1824年以前),以希腊的“陶片放逐法”制度最为出名;二是早期民意调查阶段(1824—1936)。以19世纪初期美国的总统选举预测为最,并由此衍生了理论基础;三是现代民意调查阶段(1936年至今),民意调查的相关理论和科学抽样方法得到实践运用,20世纪中后期,由于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和网络调查新方式的产生,革新了民意调查的调查方式。目前,国内外民意调查机构种类多样,有隶属于政府的、半官方性质的、民办非营利性、媒体性质、学术类、商业性质等等,各司其职,十分活跃。

广义上的民意调查在我国古也有之,可以上溯到春秋战国时代,但现代意义的民意调查起步相对较晚,1922年才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民意调查,但影响度不够。1922年至1982年,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各种制约因素,我国民意调查出现了60年的“空窗期”。改革开放以后,民意调查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1982年至1985年民意调查开始流行于一些媒体,1987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社会调查系统,这是我国第一个官方的全国性民意调查机构;1988年广州成立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02年开始,由于国家决策的重视度提高,各级党政对民意的重视度大幅提升,调查方式快速变迁,2004年有8个省2个省会城市设立了社情民意调查中心,2006年后省、市两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陆续成立,并引进计算机电话辅助访问系统,调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政风、行风等领域,受到了政府与人民的双重肯定,与此同时市场调查企业数量倍增,各级政府机关也竞相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活动,加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媒体开展的各项民意调查,我国的民意调查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二、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2.1国外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民意调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发展前景是可观的。

在国外,现代意义的民意调查起源于十九世纪初,因其具有直观、简便、科学等优点,加上其社会制度的多样化,需求旺盛,发展快速,许多专业的民意调查结构在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专业性强,与科技发展结合度高,应用范围相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及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总体上看,国外民意调查机构比较发达,调查制度比较健全,调查独立性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意调查机制和体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在民意调查领域的广泛应用,民意调查取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外民意调查虽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调查频率过高,媒体经常各种民意调查结果;二是调查环境日趋困难。由于生活方式的转变与维权意识加强,公众普遍加强了对隐私的保护,使得民意调查过程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三是目的性明显,由于民意调查需要委托方的财力支持,在民意调查机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特定的立场。尽管机构相对独立,但由于财务原因,背后都是为了某个特定的党派或者团体的利益服务,民意调查的主动权、权掌握于这些机构,并试图左右民意调查结果,造成民意调查结果失真。总体上看,民调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无论是政党还是财团都需要广泛的民意支持,民意调查在各国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与落后国家也在开始重视民意,加强民调工作,从而使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意调查工作在调查方法与手段上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2.2我国民意调查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原型为统计咨询中心,1984年国家统计局成立了中国统计信息咨询中心,2004年北京、山东、江西、陕西、四川等省市的咨询中心更名、挂牌成立省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用计算机电话辅助访问系统(CATI)开展调查。2006年9月中编办批文成立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目前全国除外所有省级政府均成立了民调中心。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公众参政热情高涨,民情民意尤为重要。搞好民意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需要,也是各级党政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大部分地区因此相继成立了地(市)级、县级民调中心,适合我国国情的社情民意调查框架体系逐步完善。

2.3我国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社情民意是政府部门决策者的重要参考,是其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主制度内容的不断完善和形式的大力创新,决策者与社会公众对于社情民意的关注度大为增加,各地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应运而生,隶属于政府的民意调查机构逐步成为我国目前民意调查工作的主要力量。从长期上看,中国的社情民意调查是因需而产生,因需而发展,因势而壮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2.2.1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党和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民调,可以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以及重大规划决策的制定目的、过程、内容和实施效果,也能使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真实表达自己的态度和观点;通过民调,政府也可将分散在群众中的态度、意见和建议收集、汇总,量化分析,作为各级党政在一些重大民生领域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障民愿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通过民调,可以检验各级党政的工作成效,通过人民群众对各项工作与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充分评价,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中出现的偏差行为发表意见与建议,从而促进工作的改进与政策的调整。社情民意调查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拓宽了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对于经济保增长、社会保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我国社情民意调查能够大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

2.2.2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

求真务实一直是我国各级党政所追求的工作目标,要求真,就要求得最为真实的民意。调查研究一直是党与国家对各级领导的要求,但全面的、科学、明确的民意调查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发展起来的,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200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2008年12月18日,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近年来,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社情民意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各级省、市主要领导也经常在民调报告上签批意见,均要求要充分重视民生、民意、民愿。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题为《谈谈调查研究》的重要讲话,他鼓励党政干部要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调研方法,如问卷调查、统计调查、抽样调查、专家调查、网络调查等,他认为这些都是可行的方法,通过这些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我国从高层到地方决策者都充分认识到民意调查的重要性,并更加重视民调工作,这些都预示民意调查的结果将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深入调查研究,注重与利用好民调成果将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政府职能正在逐步完成转型,各级党政均需要转变工作作风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职能的需要,所以转变工作作风成为促进我国社情民意调查大发展的最直接的因素。

2.2.3是提升执政水平的途径。

工作要务实,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听到民声、明白民愿、了解民生。执政能力通常体现为: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管理全局的能力。而这几种能力的运用大多需要有调查研究成果的支撑。通过民意调查,可以充分掌握不同社会群体的思想动态、价值取向、精神状态,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通过民调,可以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和反映公众的意愿和呼声,防范和化解好社会上出现的不安定因素;通过民调,可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通过民调,可以将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通过民调,可以用人民满不满意来回答工作成效。中国目前正逐步实现现代化,而现代化的国家需要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民调工作是现代管理手段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提升执政水平是促进我国社情民意调查大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2.2.4是常规统计调查的有益补充。

社情民意调查是对我国现行统计调查体制的重要补充,在领域上是一种拓展,在方法上是一种创新。现在的常规统计调查工作中,重经济统计、轻社会统计的现象突出,重数据大小、轻社会效益现象仍然存在,民生统计相当薄弱,很难满足各级党政实施全面管理的需要。我国政府在上下级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考核机制,但这些机制各为其政,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健全的政绩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前提下,我国各级政府利用经济统计对下级政府机构进行考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政府全面考核的需要,民生统计将成为整个统计系统与统计学的重要范畴,而这是我国目前统计工作的薄弱点。社情民意调查顺应形势,着眼社会,关注民生,广泛收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统计资料,丰富了民生统计的内容。它在搞好调查员直接入户调查的同时,能充分运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技术,有效地进行样本管理、个案管理,节省调查经费与人力,提高调查的时效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调查误差,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丰富了与完善政府统计的方法体系,从而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民意调查的发展方向

随着世界经济与政治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意调查已成为当今各国行政管理、政党执政、民生考核的重要途径,是世界通行的一种政治管理模式和发展潮流,正在逐步深入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信息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民调工作必将呈现出诸多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3.1重视度越来越高。

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社情民意调查的顺利开展开创了广阔的时代背景。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于社情民意的调查方兴未艾,无论是从民调工作做得较好的四川、北京、河南,还是我国部分老少边穷地区,都将民调工作视为政府重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公众安全感调查,行风评议,百姓评政府,公安队伍形象调查,投资环境的调查,党风廉政调查、领导与百姓对话等等都让各级党委、政府对民调工作给予了更高的认识深度,加上个别地方群众对重大投资决策等的发生也给决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越来越多的民意行为勾勒出新时期我党作为执政党的一种崭新姿态,同时也展示了共产党为提高执政能力所做出的巨大努力。这种开明政治的需求和逐步宽松的政治环境刻画出民调事业发展的前景,为社情民意调查的开展搭建了平台,营造了氛围,提供了巨大的机会。从国家到县级的各级民调机构的各种民调成果在政府决策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运用,各决策层因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给民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随着公众对民调成果运用关注度的增高,无论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求还是顺应民主制度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对民调工作的重视程度会逐步加强,让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品头品足参与管理的同时,会体现一种开放和自信的行政心态。

3.2调查领域越来越广。

四川各地的民调工作是从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调查开始的,但无论是从南充来看,还是从四川全省的角度来看,民调工作的范围正由窄变宽,职责、职能正在充分地体现,由于民众对政府各项决策参与度的增加,民主意识的加强,加上实际政府管理工作的需要,民调工作的范围已拓展到社会管理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政府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小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都有涉足。南充市政府给南充民调中心的职责中就定位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难点、焦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并且这种调查并不一定依托于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或者委派,这种调查范围的拓宽,充分反映了政府职能正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古有云:“知屋漏者在檐下,知政失者在朝野。”正因为执政理念与社会需求的变化,也会要求民调工作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各级地方政府为了顺应民心,了解民意,也会主动将民调工作的领域延伸到社会经济中的各个方面。

3.3独立性越来越强。

随着民意调查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多,社会公众与委托方对民意调查成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民调成果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质。民调机构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它不仅体现调查机构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问题。要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其关键因素之一就在于保持调查的客观性,保证客观性的一个最重要前提就是保证民意调查机构的独立性。要鼓励和保证民意调查机构的独立性,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一是鼓励和培育更多民间“中立”的民意调查机构;二是在民调调查市场不发达,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为防止民意被委托方的物质利益所左右,将现行体制下政府的民意调查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部门,直接为各级党政决策层服务,使之成为可以直接体现与表达民情、民意的机构。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是对这些调查机构和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规范,许多地区民调机构也正往这方面在努力,因此民调工作的独立性也将越来越强。

3.4调查方法的灵活性。

社情民意调查,最重要的是样本代表性问题,这与调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数据质量是否符合数理统计标准,调查结果能否全面反映民意概貌和主流民意都是习习相关的。目前非统计系统的民意调查主要还是沿用传统的统计调查方法,如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经验调查或是座谈会;统计系统的社情民意调查则更多地是运用目前国内外比较先进的调查方式——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辅以其他传统调查手段,这种方式功能强大、机动灵活、高速高效,能覆盖所有城乡居民,虽然具有其他调查手段无法比拟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优势。但由于通讯市场的发展,座机使用率相对降低,手机移动性又较高,加上商业调查与电信诈骗日益增多,样本人群对电话访问方式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故以电话访问为主,街头(入户)面访为辅的方式将发生新的变革,各民调机构将会逐步将报纸回访、有报酬的信函,专门的充值型网络访问作为电话访问的补充,从而在调查方法上实现灵活性。

3.5调查机构的多样性。

从四川以及南充的情况来看,民调市场目前主要由各地统计系统的民调中心和内设地方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各科研院所的访问中心、各级政府机构的内部民调机构来承担。随着政府职能与服务方式的转变,加上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成本相对较低,在不久的将来,民间所谓“非官方”的商业调查机构将会占领社情民意调查的一席之地,并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从全国来看,零点调查对民意调查的逐步介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以政府民调中心为主,政府调研团队为补,科研机构、企业调查为辅的调查框架将会发生一些结构性变化。

3.6科学化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调查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委托方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出于对调查质量的要求,民调队伍的建设与专业水平都在不断提升,调查分析能力不断加强,调查队伍、调查手段、调查方法都越来越正规化、科学化,尤其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的方法,这种方式受干扰少、成本低、时效性强,会逐渐成为各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工作的重要武器,也会成为其它机构介入民调市场的突破口。随着正规化、科学化、真实性的要求的增高,将会对抽样调查学、统计学的理论研究带来新的动力,使各种访问软件系统设计与数据分析能力不断强化。这也要求从事民意调查工作的人员坚持以科学求实的精神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先入为主的设置和外部的干扰,力求真实地反映民意,在调查设计上做得更加合理化、人性化,更加尊从科学的统计学原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问卷设计、抽样设计制度,最大地控制抽样误差,并在调查执行上做得更加准确,在调查培训、调查质量监控、样本回收、结果分析更加严格、规范。

四、南充民调市场及存在困难

在四川全省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中,南充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有以下特征:起步较晚、发展迅猛、调查范围广、成效显著,在四川市级民调机构中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加上笔者对该机构情况熟悉,故选取该机构进行分析研究。

4.1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基本情况。

该机构是按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由南充市统计局单独设立的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成立于2009年末,2010年正式运行,为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省中心安排的任务和南充市社会管理和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事件的专项调查任务。现有16个访问坐席、1个监控席和1个管理席,现有正式编制三人,实际在岗人数为5人,常年成熟的电话访员队伍50人左右,常年成熟的面访调查员队伍库200人左右。传统调查项目主要有:群众安全感调查、投资软环境调查、思想动态调查、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满意度调查、政府部门行风评议、地方政府绩效测评、党风廉政测评、重大民生工程调查、重大决策咨询调查等常规性项目;新拓展的项目:项目建设调查、工业生产企业调查、消费市场调查、投资力度调查、大型国力调查的辅调查、企业景气指数调查。其中全市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全市工业园区调查、失地农民专项调查、保障性住房调查、“五城同创”专项调查、“人普”宣传调查、三区停车位调查、黄金商业圈交通调查、公立医院调查、高坪区投资软环境调查、环保项目调查、重大项目推进调查均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80%的成果已经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充分运用。从其已完成的业务大致比例上看:20%为市政府领导安排,60%为市、县两级部门委托,10%为省中心安排,10%为中心按需主动安排。

4.2南充市民调市场基本情况。

南充目前涉及到民意调查的机构主要有: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南充市统计局农调队,各县(市、区)统计局民调中心(社调队),市委政研室,市人大民调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协民调室,各高校的内部调查机构,南充日报在内的纸质媒介,网络调查公司,商业调查公司等。

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调查任务与省中心安排的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主要负责国家统计局与省调查总队安排的调查任务,同时也承接部分部门委托的调查任务;市委政研室、市人大民调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协民调室主要负责四大班子领导安排的专项调查任务;各高校的内部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一些科研性调查;南充日报在内的纸质媒介主要负责一些重大项目征求意见的调查;网络调查公司主要调查一些简单问卷式调查;商业调查公司主要负责一些企业委托的商业性调查;各县(市、区)统计局民调中心(社调队)主要负责地方党政安排的调查项目,大多为临时性调查。从目前市一级的社情民意调查业务量上分析,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占50%左右,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占30%左右,“四大班子”的研究室(中心)占15%左右,其它机构占5%左右。从市级民调机构的行政级别上看,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为正科,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市委政研室、市政协民调室为正县级,市人大民调办、市政府研究室为副县。

上述涉足民意调查的机构各有优势,与其他类型调查机构相比,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有下列优势:一是民调中心是隶属于政府部门代表地方政府行使调查权,权威性较强,调查结果的可信度较高;二是民调中心系市统计局的二级单位,可利用专业资源相对较多,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同时配备有录音、录像等高科技设备;三是民调中心系独立法人,有独立的调查权与报告权,受干扰因素较少;四是民调中心在调查方式上除传统的面访调查外,有着安全性与可靠性较高的CATI调查系统和网络调查能力;五是民调中心的电访系统所使用的全国统一民调专用号码“12340”,在全省、全市均有较强的群众基础,易被公众所接受。

五、南充民调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近年来南充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业务质量与能力在全省市(州)中位列前矛,群众影响力与社会影响度也正在提升,业务范围也正在拓展,但也还存在不少的困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5.1人员偏少。

市编办给市民调中心核编3人,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其它单位借调2人,民调工作涉及到办公室管理、方案制定、访员管理、问卷设计、调查组织、调查监督、机房维护、数据分析、报告编撰等多项内容,基本上是一人多岗。小型调查自己组织完成,大型调查则需要依靠在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以及各种大专院校培训兼职学生访员来完成。目前四川其它市(州)的民调中心大多为副县级单位,人员编制为南充的2倍左右,成都市民调中心的人员为南充的10倍左右。

5.2经费偏少。

电访电话费、访员工资占民调工作经费中的90%以上,一些委托项目,民调中心可以核算的成本进行收取,而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安排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民调中心只能依靠统计局的行政经费维持运行,设备更新、业务拓展等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面访所必需调查车辆均靠租、借,成本相对较高。

5.3回访较难。

12340是全国民调热线,南充中心由于人员与经费所限,该电话只能对外拨出,不能接受群众的回访,加上一般调查公司都有回访电话,而民调热线无法回访,影响了政府民调的形象和威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访问质量,只能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难以实现问需于民,难以及时了解社会情况与民生意愿。

5.4群众影响力不够。

民意调查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群众不配合、不积极的情况,甚至在调查相关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时,近半数工作人员并不知道民调中心,难以形成有效合力,个别部门将民调中心与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以及调查公司的职能、职责相混淆。政府民调机构影响力不够主要受以下三方面原因的影响:一是目前社会上有各种性质的调查机构,其中有一些机构具有商业欺诈性,群众有上当受骗的,群众的心理设防加重,不愿意接受调查;二是一些市民对政府民意调查机构不太熟悉,容易将政府民意调查与社会上的商业调查公司混洧,加之部分群众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正确理解政府民意调查的意义;三是一些民意调查最终形成的调查报告大多仅供政府部门决策者参考,调查出发点虽然是为了群众利益,但调查结果并没有全面及时地反馈于群众,群众参与调查却不能知道调查的具体结果和最后的处理情况,民意调查的群众影响力因此大大“缩水”。

六、建议

充分发挥民意调查的作用,为党政机关及各部门提供决策参考,营造民主和谐氛围,是民调的根本任务,基于南充民意调查的实情与存在困难的分析,现结合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民调事业发展决策参考。

6.1厘清职责,规范管理。

厘清职责,规范管理是防止民调滥用,数出多门的重中之重。目前南充与许多市(州)一样,均存在职能、职责不分,机构间相互竞争,降低费用标准,降低调查质量,提升调查风险程度的情况。《统计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这里的审批与备案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笔者认为:1、各地统计局应对各类调查项目依法进行清理,对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调查或者商业调查,只要涉及到本地社会公众,务必纳入地方统计局的统一管理,防止出现挟民意之词,行商业之事,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损坏地方党政形象,扰乱调查市场。2、各调查机构务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调查权,杜绝重复调查,防止将真实的“民愿”搞成“民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安排调查项目时应充分厘清调查职责,坚决杜绝因一些调查项目经费而出现恶意竞争的问题,尤其是统计系统内部的局、队之间,更要注意自觉维护统计形象与公信力,坚决防止局队“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各民调机构之间应在统计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下,形成行业的自律规定。3、国家与省级统计局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民意调查管理办法,在项目的分类、收费标准、方案设计、问卷设计、结果分析、报告撰写上制定一定标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让民调事业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6.2整合资源,优势互补。

目前民调市场上的调查机构、调查队伍林林总总,类型较多,各有优势,各自为阵。笔者认为:1、为提高调查质量,各调查机构的调查项目应依法在地方统计局备案后进行调查,尤其是可以进行电话访问的项目应充分运用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CATI电访系统这个目前较为科学的调查平台,防止面访中容易出现调查结果走样的情况,致使群众对民调结果失真存在质疑,影响政府公信力。2、政府民意调查力求倾听真实民声,要真实表达人民意愿,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也应拓展调查渠道,除继续完善独有的电访系统外,需要建立自己的网络调查平台,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特征,充分利用报纸与网络进行调查。3、各地统计局应依法对民调中心、调查队、各媒体调查机构及其他机构涉及民生、民情、民愿的地方调查项目进行统一审批,整合有效资源,防止重复调查。

6.3加大宣传,提升形象。

随着民意调查活动的日渐增多,民意调查的公众知晓度越来越高,但对政府民调机构的知悉度就“稍逊一筹”,影响力不够就不能使民意调查深入人心,就无法避免群众拒访的情况,难以消解市民无关紧要的心态,加大民调的宣传工作是畅通政府民意调查渠道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首先在政府机关内部宣传,提高民调中心在各职能部门中的知晓率,中心要积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确保调查时的配合度;其次向社会公众宣传,一方面民调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多向被访对象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民调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介平台做好宣传工作,这样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与认同,提升调查样本的成功率;再次是民调中心的调查结果务求真实,除的内容外,对于公益性项目,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及时反馈,得到更多的认同感。要适当扩大调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在媒体、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积极将调查情况反馈于公众,拉近受访者与调查员的距离,让他们感受到意见被尊重、被采纳,让政府民意调查在阳光下进行,同时也能提升调查访问的成功率。要提升民调形象,笔者认为务必让民意调查把好“金钱关”,政府民调机构应尽量不承接企业委托的产品商业调查,防止民调机构形象贬值、打折,树立民意调查的黄金招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要把“顺应民心,倾听民声,实现民愿”作为工作的方向和立足点。

6.4增大投入,搞好回访。

目前中东部地区的民调中心都设立了群众主动访问热线,与各地的市长热线、效能热线等共同组成民情网络,笔者认为:1、各级政府可以补充部分资金,扩充一定编制,将调查热线“12340”打造成市民能回访的社情民意热线,民调中心专人负责按期将相关情况整理后,及时报送相关领导与部门,进一步畅通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勾通交流的渠道。2、各级政府可以将一些相对固定的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预算,防止因调查经费问题而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监督权。

6.5完善机制,敢说真话。

民意调查的真实性不仅来源于民调工作的科学严谨,还来自民调成果的阳光透明。政府民意调查具有双向性,一头连着决策者,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因此真实地反映情况是民调生存的生命线,这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与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一是完善民调机制。民调中心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调查质量保证机制,加强程序建设,完善调查各环节机制,让民调工作有章可循,自觉接受委托部门的抽检和监督从而保证每一个样本调查过程的科学性、真实性,要树立“旁观者清”的意识,资料分析和报告编撰要注重及时性、准确性,防止调查结果走样。二是保持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真实性的前提,民调中心在人员、经费方面都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调查结果要真实反映受访者诉求,要防止走过场,调查过程应受到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调查时要与群众多沟通,多记录,敢于说真话,敢于说实话,要树立不怕得罪人的理念,将最真实情况及时反映到决策层。

总之,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情民意调查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调查方法的探索与成果运用都还处于一个完善期和成长期,随着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的期望值也会越来越高,加上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将我国的民调事业发展壮大,还存在许多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与问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民意调查方法篇(7)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01-0062-05

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最主要途径[1]。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看,农民工职业培训属于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教育的范畴,关系到全社会劳动力人口整体综合素质的提升;从政府、社会的角度看,农民工职业培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从组织和企业的角度看,引导和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素质水平,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农民工个人角度看,职业培训与开发可以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劳动力市场。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由农民工自己报告参加职业培训的满意度。采用里克特5点式设计,每个题目对应5个选项。

一、被调查农民工的基本特征

调查地点是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5个城市,共发放调查问卷900份,回收问卷713份,有效问卷626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69.6%。调查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样本量较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被调查农民工的性别比例较为均衡,其中男性占样本总数的52.4%,女性占47.6%。样本的年龄分布以20~40岁居多,占全部样本的87.8%。也就是说,调查样本中有近九成农民工为青壮年。从婚姻状况看,被调查者以已婚人员居多,占样本总数的56.8%。本研究样本的受教育程度偏高,被调查者中以高中/中专/技校人员居多,占样本总数的43.2%;其次为初中,占样本总数的35.5%。与全国及广东省相关调查相比,本研究报告的农民工收入水平偏高[2]。被调查者的月收入以1500~2000元居多,占样本总数的39.9%;其次为2000~2500元,占样本总数的33.8%;再次为1000~1500元,占样本总数的17.2%;月收入低于1000元或高于2500元的较少,分别为3.1%和6%。可能的原因有三:一是近年来珠三角城市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在700元以上;二是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发生的“民工荒”现象促使企业普遍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三是被调查农民工加班现象极其普遍,其所报告的月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为超时加班工资。就从事的行业而言,被调查者以从事制造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居多,其中,制造业最多,占样本总数的36.6%;其次为运输业,占样本总数的22.4%;再次为服务业,占样本总数的21.2%。被调查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基本上与珠三角地区的主导产业相匹配,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调查显示,有超过九成的被调查农民工在10~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工作,在大中型企业工作的较少。近6成被调查农民工的打工时间超过3年。

二、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现状

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是指农民工在参与培训时,个体需求或愿望实现的一种心理感受。如果需求或愿望获得满足,个体感到愉快,即表示培训满意度高;反之,如果需求或愿望未得到满足,个体感到不愉快,即表示培训满意度低。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主要从培训设计维度进行考察,具体包括培训内容满意度、培训方法满意度、培训周期满意度、培训时间满意度、培训环境满意度、培训整体满意度等。

(一)培训内容满意度

关于培训内容是否符合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需要,60%的被调查者报告“比较符合”或“完全符合”,24.4%的被调查者报告“完全不符合”或“距离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有些差距”,15.6%的被调查者报告“一般”符合。农民工对于培训内容实用程度的感受也不尽相同,62%的被调查者反映培训内容“比较实用”或“很实用”,23.8%的被调查者报告培训内容“很不实用”或“不太实用”,14.2%的被调查者报告“一般”实用。从调查数据看,超过6成的被调查农民工对他们所接受的培训内容较为满意。

其中,培训内容需要度的平均值为3.44,标准差为1.015,表明农民工对培训内容的需要程度基本满意,但不同被调查者的态度亦有所差异;培训内容实用度的平均值为3.60,标准差为1.131,表明农民工对培训内容的实用程度较为满意,但不同被访者的态度有所差异,见表1。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不同的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需要度上存在显著差异(F=12.141,P=0.05)。Scheffe事后检验表明:比较文化素养培训、安全培训和能力培训,农民工认为所参加的技术培训更加符合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因此对技术培训的需求更为强烈,见表2。

注:*表示显著性水平在0.05以下,采用Scheffe检验

(二)培训方法满意度

关于培训方法,33.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培训“方法很单一”或“方法比较单一”,21.3%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还可以”,45.2%的被调查者认为培训“方法比较丰富”或“方法很丰富”。从调查数据来看,农民工对他们接受培训的培训方法基本满意,但被调查者的态度差异较大。关于培训者的授课水平,11.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很不好”或“不太好”,49.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一般”,39.8%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比较好”或“很好”。对培训者授课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31,标准差为0.806,见表1。可见,农民工对培训者的授课水平基本满意,且被调查者的态度差异不大。

(三)培训周期满意度

被调查者最近参加的培训以16~30天的周期最为普遍,其次为8~15天的周期。在被调查农民工之中,8.7%的人认为培训周期“太短”,15.6%的人认为培训周期“有点短”,24.4%的人认为培训周期“太长”,21.8%的人认为培训周期“有点长”,29.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培训周期“刚好”。培训周期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39,标准差为1.357,见表1。

(四)培训时间满意度

关于培训的时间段,被调查者选择在工作日下班后参加的比例最高,其次为工作日。32.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上课时间段很不好”或“不太好”,20.9%的人认为“还可以”,46.6%的人认为“上课时间段比较好”或“很好”。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培训时间段的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F=6.026,P=0.05)。Scheffe事后检验发现,工作日全天与工作日下班后在培训时间段满意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表明被调查农民工更喜欢在工作日全天参加培训,见表3。

注:*表示显著性水平在0.05以下,采用Scheffe检验

(五)培训环境与设施满意度

关于培训地点或场所,31.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不理想”或“不太理想”,23.6%的人认为“还可以”,45.3%的人认为“比较理想”或“很理想”。关于培训的教学设备或设施,29.7%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设备或设施很差”或“比较差”,28.7%的人认为“一般”,41.6%的人认为“设备或设施比较好”或“很好”。培训地点或场所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23,标准差为1.099;培训设备或设施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23,标准差为1.094,见表1。数据显示,被调查农民工对培训场所或设施基本满意,但他们的态度有所差异。

(六)培训整体满意度

对被调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整体感受的调查数据显示:46.4%的人“比较喜欢”或“非常喜欢”所参加的培训,认为培训“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自己的期望;24.9%的人“很不喜欢”或“不太喜欢”所参加的培训,认为培训“不符合”或“不太符合”自己的期望;28.7%的人认为“一般”。在综合培训内容、师资、授课方式、组织安排等各项因素方面,40.2%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15.8%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不满意”或“不太满意”,44%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感觉“一般”。关于“如果有机会,您会推荐朋友或同事参加培训?”其中15.8%的人报告“不可能”或“不太可能”,29.8%的人报告“不一定”,54.4%的人报告“有点可能”或“一定会”。培训整体印象的平均值为3.26,标准差为1.105;培训整体感觉的平均值为3.24,标准差为0.807;培训推介度的平均值为3.49,标准差为0.995,见表1。

根据上述数据对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以各因子的解释能力为权重系数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培训满意度的整体情况得分为M=3.31。被调查农民工对参加培训的满意度指标均值介于3.24~3.60之间,表明被调查农民工对所参加的培训基本满意。其中均值最大的是培训内容的实用程度(M=3.60),表明被调查者对于培训内容的实用度最为满意,而培训组织安排的均值较小,表明被调查者普遍对培训组织安排方面,如培训时间段(M=3.22)、培训地点(M=3.23)、培训设施(M=3.23)较不满意。但由于所参加的培训各有不同,被调查农民工的态度有所差异。

三、主要结论

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方差分析的结果显示,珠三角地区城市农民工对其所参加的职业培训较为满意,好于本地区前些年的统计及内陆其他地区的情况,这体现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次数增多、对培训的满意度增强(M=3.31)[3]。其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培训,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政策,如“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二是珠三角地区长期以来的“民工荒”,尤其是技术工人的短缺,促使企业加大了培训力度;三是农民工自身在打工过程中,逐步体会到技能的重要性,主观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愿望增强。

但是,调查发现,当前农民工职业培训系统仍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开展。结合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农民工的访谈,珠三角地区城市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较为单调,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培训需求

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务工经商,农民工存在着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普遍需求,且这些教育与培训需求的内容也日趋多样化。但是,被调查农民工反映大多数培训内容不实用,不能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同时,当前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培训,还是企业、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培训方法普遍较为单一,仍以课堂讲授为主,缺少灵活性和针对性[4]。

(二)培训周期过短,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

从调查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前农民工参与的职业培训主要以3个月内的短期培训为主,3个月以上的职业培训比例极低。如此短的培训周期显然难以达到提高技能的预期目标,使得培训效果不理想。从培训时间上看,被调查农民工选择在工作日晚上下班后参加培训的比例最高。但是,被调查农民工在工作中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晚上培训时间很难保证,而且一天高强度的工作下来,身心疲惫,劳顿困乏,也会影响培训效果。

(三)培训环境和设施简陋,制约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效果

调查显示,由于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设施、设备、教室、实践基地很不完善,导致一些必要的培训课程无法正常开展,一些科学的培训方法无法正常采用,极大制约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效果。

(四)培训教材匮乏,考试与认证机制不健全

根据调查,农民工职业培训很少配备相应教材,尤其是国家统编教材的比例极低(占4.8%)。即使教师配备了讲义、课件或自编教材,也基本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求,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而且,农民工职业培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职业技能评价机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跟不上,使得农民工学无所用,培训与就业相脱节。

四、政策建议

农民工职业培训是一个范围极广、极其复杂的概念,其涵盖的内容包括培训内容的安排、环境设施的建设、师资结构的组成、培训方法的选择、培训效果的评价,等等。针对调查中呈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系统。

(一)丰富农民工职业培训内容

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引导性培训,即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二是职业技能培训,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不同行业和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三是创业培训,主要面向第三产业,结合城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来进行[5]。在具体培训中,必须针对农民工个体差异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阶段不同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使其适应不同阶段的培训需求。

(二)创新农民工职业培训方法

农民工职业培训方法的创新包括培训方法的创新和师资队伍的更新。在培训方法上,要结合农民工的学习特点与知识背景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因材施教。在师资方面,要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对口的教师、专业人员从事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也可以引导大学生加入到农民工职业培训队伍,优化和更新师资力量。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教材建设

科学、规范、实用、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是提高农民工培训效果的重要工具。当前农民工培训教材要符合农民工的特点,编写应注重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的技能要求,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四)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评估体系

评估工作是农民工职业培训非常关键的一环。农民工职业培训评估包括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认定和对培训机构培训绩效的考核评估两个方面[6]。尤其是农民工职业技能认证体系,要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体系之中,认证工作要做到指标明确、机构完善、制度具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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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larke N. Job/Work Environment Factors Influencing Training Transfer Within a Human Service Agency: Some Indicative Support for Baldwin and Ford’s Transfer Climate Construct[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2002, 6(3):14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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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煌,徐延辉,李金星.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综合效果评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8-56.

[5]黄乾.农民工培训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财贸研究,2008(4): 23-30.

[6]徐金海,蒋乃华. “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实施绩效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9(2):54-59.

Investigation on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for Vocational Training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in 5 Citie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HE Jian-hua1,2

(1.Management Institute of Zhuhai Branch Campu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Zhuhai Guangdong 519087;

民意调查方法篇(8)

【正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村民自治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我们选取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一次村民自治情况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实证调查的可信度与科学性,具体安排如下:调查十个村:(1)Q县调查5个村,其中L乡2个,S 乡1个,P乡1个,最后选择了与城市相邻的V乡的1个村;(2)R县调查3个村,其中有一个村与城市相邻;(3)W县调查2个。另外,对于每一个村的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比例、党员人数、男女比例,等等)都做了精心的设计。[4]

这样以来,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试图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由于这些地区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所存在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以这些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尴尬与困境的传统文化、思想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问题与实证

(一)村民法律意识方面

民意调查方法篇(9)

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采取询问、查阅卷宗、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手段,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刑事侦查等存在显著区别。三是调查地位的中立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居中”是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调查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包含被调查主体负有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违法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仅针对其中一项即审判人员。笔者认为,从民事行政检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与刑法对主体身份的严格限定相区别,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大致包括: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当然包括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人员包括庭长、院长等;辅助审判工作进行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涵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辅助人员(即书记员)。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评估人员等,由于其系以专业知识受托仅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判或执行,虽然其所做专业结论会影响裁判结果,但该类人员由于与审判权的行使不相关,所以不应纳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内涵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因为其主体特殊性、违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围相对较窄。违法行为调查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的一致,其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该项职权范围内。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均应纳入本文所限定的调查范围。本文限定范围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一、违反的法律限定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法》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等。二、其违法情节虽可轻可重,但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相差不多。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多样,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审理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就民行检察违法调查权而言,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般违法,所违之法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包括刑法。由于诉讼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属于不同部门行使,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犯罪,则应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概念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监督机制。[1]审判权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原则性授权具体化,也不失为构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缘由之一。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民行检察违法调查的内容不外乎对违法线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两个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调查原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时,应该遵守严格依法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第一是调查主体合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可限定为申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第二是调查内容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超出调查范围。第三是调查程序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不能一味追求调查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程序正义。

2.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原则。在违法调查过程中,在未能核实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应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中实施的各类行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应该及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3.全面调查原则。该全面调查原则包括:对调查线索的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对被调查主体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综合考察、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这是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各方面的立体调查。

4.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一旦启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均应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在处置上应该坚持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即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则应该依法给予纪律或法律方面的对应惩治;如果经查实不存在违法情形,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如举报人、知晓开展调查的人员、被调查人所在组织的领导以及被调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虚假举报或恶意提供调查线索的情形,还应依法对该恶意举报人进行惩处。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适用的调查方式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原则上仍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但可根据调查情况的展开以及实际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具体的调查方式包括:

1.审查卷宗和档案材料。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民行检察的调查人员首先应该调取案件卷宗或相关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时,有义务提供审判卷宗。对于其他机关留存的档案,如果与本案相关需要调阅,其他机关也有配合义务。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形成阅卷记录或初步审查意见。

2.询问相关人员。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该有关人员包括申诉案件的原审承办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员(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委托鉴定、勘验、评估等。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人民法院应当勘验而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涵盖的调查范围

1.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不仅会有损诉讼参与人权益,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该类情形大致分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二、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释明或不当释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委托鉴定、评估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执行或无理由迟延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的。四、无正当理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对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答复。五、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3.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法律和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纪守法,并恪守职业道德。该类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当事人或人等的吃请,其后果可能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人的贿赂,徇私枉法,甚至触犯刑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款物,侵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贯穿整个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监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拟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机制予以建设,赋予其明确的调查范围和可采取方式。同时,违法行为调查也是民行检察部门享有的一项权力,为了规范该权力的运行,亦需要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基于此两方面的目的,笔者将初步拟定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来保障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发挥该调查机制的功效。

(一)统筹线索收集、分类、整理工作

根据经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线索来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和投诉。二是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三是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2]在整理申诉案件材料时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事即案件情况,一是对人即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况。内勤人员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栏列明,对于需重点关注的线索应着重标示,以便承办的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核实。

(二)线索甄别后立案程序

承办人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先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在对材料的基本审核基础上,进行对线索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拟定是否立案的意见。通过承办人的初步筛查,可筛选掉举报不实、诬告、错告或无任何证据支持的线索。对这类线索,直接将其排除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决定立案,需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支持。第二,初步判断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诉权;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涉嫌违纪甚至渎职。[3]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办人员应拟定立案决定,报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三)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结合违法行为调查的基本原则,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线索涉及的所有证据要全面审核;二是要明确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性质,调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职权设定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格履行工作流程设置的审批程序;四是严格按照流程设置的办案期限进行调查,不可久查不决。

(四)终结违法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的承办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可与申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该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如果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情形,在形成最终结论前,需当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如认为确有必要还需进行补充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处置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一项具有现实功能的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应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处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据此对申诉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承办人。三、经调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侦查。四是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并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备案存查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民行检察部门应将该项调查工作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建立单独的违法行为调查卷宗,可作为申诉案件的特别副卷归档存查。下级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应依程序向上一级民行检察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民行检察部门统一掌握情况,同时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门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方面对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认识不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发挥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须注意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衔接配合。[4]

(一)严格检察职能分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民行检察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对该行为的后续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应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将调查结果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二)强化业务指导,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

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抗诉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调查,则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直接实施,不宜再交被监督对象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如果因平级监督而遇到一定难度和阻力,则需要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在有明确违法线索时,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对下级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办案组,保障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发挥其监督效力。

(三)明确调查目的,搭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的调查是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纠正法官的违法行为,更要做到消除当事人的猜测与误解,化解矛盾,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作为民行检察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既涵盖法定监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来,也可以就某一时期监督态势举行座谈,或就某一监督个案进行单独通报等。该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个案监督效果的影响扩散,以确保民行检察中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作用的发挥。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法对民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权给予明确规定,虽然其范围相对较窄,调查对象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但这种权利的明确授予并不是对民行检察监督权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在该工作机制之下,严格依法、慎重用权,真正让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维护、提升司法权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对调查作出规定。

民意调查方法篇(10)

为了更好更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中国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我国的普法规划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绩,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逐年提高,为今后的普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前,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普法中尚存在的问题,根据居民法律意识情况调查,深入研究分析调查所得的数据及各种相关资料,得出现阶段百姓仍旧存在的法制观念缺陷和观念误区,分析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在今后如何对普法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意识 居民 法治

 

一、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背景。

1、调查时间:2011年8月

2、调查范围:**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居民区

3、调查对象:**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的居民、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等。

4、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问卷采访调查为主,并加以必要的文献查找。

 

(二)、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正式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他不但是全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意志,而且已经转化为深刻变革的社会实践。西南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东南亚接轨的国际前沿,**作为一个首府城市,更为世人瞩目。**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国际化都市概念的内涵指标中的的最为基础的一项。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清醒足够的认识。全面普及法制意识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具有内在驱动性的重要一环。在普法过程中国,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摸清底数,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明秀路与望州路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状况,通过问卷采访和查找文献的方式获取数据资料,分析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和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为普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方案

1、确定课题:你所在地区居民法律意识变化状况调查研究

2、设计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

3、收集资料

(1)、实地发放问卷采访调查收集资料

首先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问卷和主体问卷,其中基本信息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的年龄、职业和学历这三个基本信息,主题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对法律的了解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今后普法宣传活动的期望。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问卷样卷。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在调查范围内随机地点对过路的行人、商店员工、个体工商户等路人随机派发调查问卷进行采访调查。本次派发问卷80份,收回67份,有效问卷51份。

(2)、通过查找网络和图书文献收集资料

通过查找网络、图书文献等相关资料,了解不同地区居民法制意识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家实施普法的方式和成效,经横向比较,分析本次调查区域的居民尚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策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调查所得数据整理

将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将能做为本次调查数据采集对象的有效问卷进行编号,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做出统计,用统计图的形式直观地表达出来。

 

三、调查分析

 

(一)、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采集到的数据,对该地区的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与评价,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大多数居民对法律认知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状况有所改善。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觉得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有所提高”,占71%;回答“和以往一样,几乎没什么变化”的占22%;回答“不清楚,没有注意到”的占7%。

2、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虽说与以前相比,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是薄弱的。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日的生活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答“没有”的占10%,回答“经常”的占37%,而53%的人回答了“很少”。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平日里不习惯主动接触法律。在调查“平时您会主动接触或了解法律吗”的问题中,回答经常关注法律动态的占35%,回答完全不会的占6%,回答有需要时才去了解的占59%。

3、大多数居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回答“如果您所在单位不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你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68%的居民回答了“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16%的居民回答了“习以为常,不了了之”,同样有16%的居民回答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情况,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情况”。又有,在回答“作为居民,如果您认为居委会的决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72%的居民选择与居委会协商,18%的居民则回答既然别人无意见自己也无意见,只有10%的居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问题时,居民很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居民对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普法力度的增强,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宽,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平日您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一问题的有效回答问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广播的方式获取法律信息的有18%、通过自己看报刊获取法律知识的有55%、通过书籍的有31%、通过网络的有35%,通过宣传画册的有22%,然而通过电视这种方式的占了8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电视、报纸已经对居民了解法律起着主要作用,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出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您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是否举行有关法制的教育或宣传活动?

 

(二)、居民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1、居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三十年前从“信仰”这以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这个问题中,回答能并对法律有信心的只占51%,27%的居民觉得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但是有22%的居民觉得不能并且他们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有权人的代表。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在法律的建设上还需下狠功夫。

2、受文化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别。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历为“初中或以下”表示平日经常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占比例大概为22%,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占比例大概为31%,学历为“大专”的占比例大概为43%,学历为“本科或以上”的占比例大概为62%。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水平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存在正比关系。

3、法律经济成本

民意调查方法篇(11)

为了更好更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中国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我国的普法规划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绩,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逐年提高,为今后的普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前,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普法中尚存在的问题,根据居民法律意识情况调查,深入研究分析调查所得的数据及各种相关资料,得出现阶段百姓仍旧存在的法制观念缺陷和观念误区,分析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在今后如何对普法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意识 居民 法治

 

一、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背景。

1、调查时间:2011年8月

2、调查范围:**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居民区

3、调查对象:**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的居民、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等。

4、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问卷采访调查为主,并加以必要的文献查找。

 

(二)、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正式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他不但是全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意志,而且已经转化为深刻变革的社会实践。西南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东南亚接轨的国际前沿,**作为一个首府城市,更为世人瞩目。**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国际化都市概念的内涵指标中的的最为基础的一项。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清醒足够的认识。全面普及法制意识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具有内在驱动性的重要一环。在普法过程中国,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摸清底数,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明秀路与望州路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状况,通过问卷采访和查找文献的方式获取数据资料,分析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和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为普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方案

1、确定课题:你所在地区居民法律意识变化状况调查研究

2、设计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

3、收集资料

(1)、实地发放问卷采访调查收集资料

首先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问卷和主体问卷,其中基本信息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的年龄、职业和学历这三个基本信息,主题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对法律的了解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今后普法宣传活动的期望。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问卷样卷。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在调查范围内随机地点对过路的行人、商店员工、个体工商户等路人随机派发调查问卷进行采访调查。本次派发问卷80份,收回67份,有效问卷51份。

(2)、通过查找网络和图书文献收集资料

通过查找网络、图书文献等相关资料,了解不同地区居民法制意识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家实施普法的方式和成效,经横向比较,分析本次调查区域的居民尚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策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调查所得数据整理

将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将能做为本次调查数据采集对象的有效问卷进行编号,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做出统计,用统计图的形式直观地表达出来。

 

三、调查分析

 

(一)、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采集到的数据,对该地区的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与评价,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大多数居民对法律认知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状况有所改善。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觉得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有所提高”,占71%;回答“和以往一样,几乎没什么变化”的占22%;回答“不清楚,没有注意到”的占7%。

2、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虽说与以前相比,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是薄弱的。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日的生活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答“没有”的占10%,回答“经常”的占37%,而53%的人回答了“很少”。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平日里不习惯主动接触法律。在调查“平时您会主动接触或了解法律吗”的问题中,回答经常关注法律动态的占35%,回答完全不会的占6%,回答有需要时才去了解的占59%。

3、大多数居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回答“如果您所在单位不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你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68%的居民回答了“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16%的居民回答了“习以为常,不了了之”,同样有16%的居民回答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情况,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情况”。又有,在回答“作为居民,如果您认为居委会的决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72%的居民选择与居委会协商,18%的居民则回答既然别人无意见自己也无意见,只有10%的居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问题时,居民很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居民对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普法力度的增强,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宽,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平日您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一问题的有效回答问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广播的方式获取法律信息的有18%、通过自己看报刊获取法律知识的有55%、通过书籍的有31%、通过网络的有35%,通过宣传画册的有22%,然而通过电视这种方式的占了8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电视、报纸已经对居民了解法律起着主要作用,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出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您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是否举行有关法制的教育或宣传活动?

 

(二)、居民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1、居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三十年前从“信仰”这以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这个问题中,回答能并对法律有信心的只占51%,27%的居民觉得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但是有22%的居民觉得不能并且他们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有权人的代表。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在法律的建设上还需下狠功夫。

2、受文化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别。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历为“初中或以下”表示平日经常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占比例大概为22%,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占比例大概为31%,学历为“大专”的占比例大概为43%,学历为“本科或以上”的占比例大概为62%。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水平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存在正比关系。

3、法律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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