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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营销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2 18:16:01

爆款营销方案

爆款营销方案篇(1)

自从有了淘宝的“爆款”一说,淘宝各路商家出现以“单品为王”的疯杀。其实在其它领域均早有爆款的迹象,但在淘宝上唯有爆款尚和“秒杀”的开创一般,受到商家还有买家的热烈追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羊群效应。

二丶爆款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爆款呢?通俗点来讲就是商家针对单品做的一次策划活动,能够在很短时间(往往是几小时)内达到高于5000的单品销售量,并且也实现其它产品的连带销售。这是一种营销方式,策划此类活动需要勇气和把控能力,并且淘宝店与其它线下的门店却又不同,线下进店的人群均是以从正门进店,而淘宝却多是以通过搜索宝贝而进店,我们称谓从窗口进店。那么,无疑单品的选择和打造,对于店铺的流量和销售均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丶爆款的策划

任何打造爆款的商家均会提前就给产品做好爆款的方案,以按方案执行的方式来完成最终爆款的成功打造,比如产品选择丶流量准备丶价格安排丶团队协作等等一切均得提上日程。其实从单品的选择里面,我们也应该知道的是有两种区别,一种是专用来引流量的,也就是专门来做活动,并且往往价格低,是属于不挣钱的产品;另一种是专门用来打造主推爆款的产品,此类产品往往在初期上架时会以预售(往往是低于原价+限时折扣)的方式进行,然后按离发货时间为截点,来按天逐步恢复原价,而当达到一个销售值后并很难再低价出售,当然此需要根据店铺整体战略来决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打造爆款的一些决定性因素,而在前期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分析

1丶能借力的外界因素

例如服装类目,产品所针对的销售季节还得必须是适合四季的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效果的,包括找出最新流行的因素,能与产品相结合的点。5Ez武进新闻网_武进第一综合门户网站|wj001.com

2丶产品分析

包括产品定位,寻找出产品的卖点,以及在拍摄还有文案中的思绪理清。

3丶推广方式

根据店铺流量预先想好所要做的推广方式以及方法和时间排期。可以报名聚划算丶天天特价丶zhe800丶优惠社这类活动,获取强大的流量以及订单。

准备

1丶产品库存

如果是预售的产品将要明确清楚到货周期,以及颜色的齐全,还有上架时间。

2丶以后是否要参加淘宝活动

如果是为今后参加活动做准备的产品,在距离申报活动之前就得把价格恢复。

3丶针对产品找出的卖点来设计出文案

得根据卖点策划出好的文案,然后美工按谢文案修图,包括图片的拍摄等。

4丶主推产品的描述页面

宝贝描述页面要有关联产品或活动宣传图(如果活动力度够大,可以最上面放活动图)丶模特图丶产品图丶细节图丶流行趋势分析丶功能/特点介绍(卖点)丶产品材质介绍丶详细的尺寸/尺码表丶产品品质介绍和承诺丶包装介绍以及公司实力,最后再放上搭配的套餐。

5丶与相关部门沟通

打造专供产品,需要跨部门沟通问题,如修图丶拍摄丶推广以及产品协调。

6丶了解好店铺的数据

需要了解店铺的平常流量以及转化率(平时),这对打造成专供产品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据转化率算出推广后所产生的订单和主推款的效果。例如:2000的店铺流量,按转化率1%来算,店铺整体要有20订单,而主推此款包必须达到总订单25%,也就是5个。

执行

1丶推广

在此处推广中,我们分为前期和中期两部分:

前期

1.SNS

在离产品上架前一周(如果是周二上新的话,考虑在周二),在店铺帮派发帖子,写出多少号(上架日期)的活动之类,一定要利用这个资源。还有微信丶微博之类,尽可能把SNS里所有免费并且可以宣传活动的工具都利用起来。

2.CRM

此处需要卖家有很好的会员管理能力,其实常规的用网店版也可以达到这个效果,但如果可以,卖家可以考虑通地EDM制作好点的图片来发送给顾客,虽然简单的文字能让顾客一眼看懂,但是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相信更能打动顾客。

中期

对于那些资金有限的卖家来说,常用对于单品的推广方式有直通车和钻展丶淘宝客,相比其它的,直通车的可控因素会更强些,推荐用直通车。

1.直通车

从上架这天开始,在活动期内(一般是一周内)针对热点的关键词来竞价,此处交由推广负责,一定要使其在重点关键词排名到第一页位置,平均每天点击花费在2000左右(根据具体店铺具体需求决定)。

2.钻展

从上架这天开始,可以针对活动来做专门的活动推广,竞选的位置最好需在淘宝首页第二屏,并且保持连续五天出价在1000元左右的展现量(根据具体店铺具体需求决定)。

3.制作banner

放在首页轮播,还有其它宝贝页面的里面做好分流页面,保证顾客进店第一屏就能看到主推的图片。

2丶维护

爆款销量一旦上升后,就会出现有稳定的转化率,而从单品页面的流量往往会成为店铺里最引流的地方,而此次就要加强关联促销以及搭配的使用,也包括了店铺一些促销活动。

1.预售发货时间

如果产品选择的是首次上线是以预售为准,那得时时与产品协调丶物流保持联系,确保在预售日能发货。

2.店铺转化率

影响转化率的因素有很多,如果在前期推广时间段发现转化率不好,这时就需要尽快调整推广方案以及店铺的一些促销活动之类。

3.促销活动

店铺的促销活动图片一定要出现在页面的第一屏位置,也就是顾客打开页面第一眼就可以看到促销活动。

爆款营销方案篇(2)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路**高速公路、**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爆款营销方案篇(3)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三路、**大道、**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临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东大道、港窑路、大连路、汕头路、宜黄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爆款营销方案篇(4)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爆款营销方案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第四章运输和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第三十条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经营、存放、运输、燃放的产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

第三十五条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出具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的;

(三)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三)未在烟花爆竹仓库四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自行组织销毁、处置的,由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爆款营销方案篇(6)

第一,PC端的爆款拿到移动端再引爆一下,效果应该不错吧?

这种情况还真是要具体分析一下,PC端的爆款有他自己的能量,但是在移动端如何继续发挥,就需要细分了。

首先明确的一点是,PC的爆款并不是移动上的爆款。这是不同平台的不同特性所致,唯品会和京东上,即便都是韩都的品牌,爆款可能也是大大不同,何况PC与移动的消费者在使用习惯和年龄上都有很大差异。移动端的使用习惯是什么呢?需求及时、使用方便,手机是可以随时拿出来用的,所以韩都把运营重点放在活动预热,手机专享和爆款专区。

也就是说,把无线上的各种版块的爆款重新整合到一个目录当中,因为PC端的爆款肯定还是有能量的,虽然不能作为移动爆款,但是要继续集合发挥其能量,通过这个步骤可以更准确、直接的展示给用户,这样做,整体转化率是有非常明显的提高。

手机端目前的转化率去年的时候是2%。整体无线的流量占比达到了35%,目前是40%。手机端的整体销售额从最初的12%达到了24%,现在是40%多一点。

第二,移动端的视觉效果如何打造呢?要不要做出很文艺,很另类,很个性,才会吸引人?

其实,在无线端的视觉上,韩都尝试了多种思路,包括突出产品的、突出活动展示的、文艺小清新的、简单直接粗暴的。

最终他们的视觉思路定位:细化全盘视觉调性,简单直接的展示活动与产品专区。不需要繁琐的细节描述、不需要让消费者有太多的计算,用“简单、直接、明了”的方式,转化率就会最高,点击率最好。

第三,无线端是否受淡季的影响,和PC端是否有差异?

他们对过去几年的6、7、8月份数据的分析,在传统的淡季期,手机销售额并没有下滑得很厉害。同时,在某些时间段,它的销售是有增长的。

所以,用户在有条件的时候,在假期里更愿意选择通过手机来购物。重点是要找出这个条件是什么,才能做针对性的活动。

比如针对学生市场,韩都在八月份做了一个手机购物的狂欢月的活动,拿出了优惠产品和优化各种端口针对客群作出了消费引导,直接面对学生群体,包括你的视觉和产品。效果比想象得要好。

第四,无线端是否需要更多的折扣来吸引用户?

韩都认为,在服装行业里面来讲,这个折扣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无线是一个工具,是一个入口,如果没有手机也会通过PC去购买,我们只是更方便的展示给他想要的东西。即使通过折扣得到了流量和用户,也不是优质流量更不是长期用户。

第五,PC端和无线端有非常大的差别?最大的差别在哪里?运营这一块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韩都无线运营负责人鬼臼认为:最大的差别就是年龄的差别。移动端下单的客户,年龄大都在18到25岁,这对他们未来的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爆款营销方案篇(7)

成立于1976年,在平稳运作26年后,于2002年向公平会报备转型以直销模式经营,意图创造阶梯公司再一次的事业高峰。

事实上,直销模式也发挥了惊人的魅力,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阶梯营业额从改制前每月800万元,成长到2000万元,会员人数更大幅成长10多倍。

2003年,阶梯公司创造1.5亿元的营业额;2004年,年度营业额飙升到4.5亿元,这个数字让阶梯公司跃进台湾直销10大之列;2005年,阶梯公司继续涨势,业绩达到令人咋舌的8亿元。业内人士认为,阶梯公司将是继本土直销天王克缇公司之后,后势最被看好,有实力带领台湾品牌在国际市场发热的本土“直销之光”!

殊料2005年10月间,直销商退货风波,却点燃了阶梯公司从极盛转衰,继而黯然退出直销市场的火苗。

接办该案的台湾“公平会第三处”处长吴翠凤表示,2005年10月间,首度接到阶梯公司所属直销商的投诉,表示阶梯公司未依法处理直销商退货,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后,相同的投诉如滚雪球般不断扩大,新闻媒体也开始对这个事件进行追踪报导,使得各界的关注愈来愈严厉,期间也爆发阶梯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延误发放员工薪资的另一个新闻焦点。

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周折反转,“公平会”在2007年4月19日以阶梯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3第2项准用同法第23条之2第2项规定”,处以新台币500万元罚款。这项处罚,可说是“公平会”对处理相关直销公司违法事件,除传销案件之外,最重的出手。

面对直销商不断扩大的抗议风波,转型直销不过5年的阶梯公司,因不能圆满处理所有直销商的退货问题,遂做出退出直销市场的决定,于2007年5月向“公平会”撤销报备及退出直销协会。

切盘模式让业绩爆发也埋下祸因

阶梯公司风波事件的根源,并不是阶梯公司转型为多层次直销模式,因为在转型初期,阶梯公司的业绩并未立刻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甚至部分员工因为不能认同老板转型直销的决定,纷纷挂冠而去。

面对转型初期的瓶颈,阶梯公司董事长颜尚武在几经寻访后,最终引进了台湾中部一顾问公司的建议改用切盘方式经营。所谓切盘,是指直销商大量进货,以达到晋升某个聘阶的业绩额,而获取较高比例的奖金,此举造成直销商大量囤货,成为日后引爆直销商大量退货的重要原因。

切盘的模式走入阶梯公司后,由于直销商需要大额的创业基金(在线学习软件加上计算机价值约4万元),公司此时又顺势导入以直销商向金融机构办理消费性贷款的方式吸引民众创业,此举让阶梯公司在转型直销后,业绩一举爆发。

阶梯与顾问公司又乘胜追击,在台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一场数千人的加盟说明会,以现场签约加盟开店可参加汽车摸彩等诱因,创造单日业绩飙破5000万元、号称直销史上最大单日业绩的纪录。

熟悉直销运作的人都知道,“切盘”方式确实可为直销公司带来快速、大量的业绩,但如果囤货之后的销货机制不健全,直销商在长期无法消化产品的情况下,退货的问题便不能避免。

阶梯公司采“切盘”方式运作,或许是种下祸因,但双卡风波恰好在此时于台湾社会蔓延,却是让问题引爆的关键点。由于需要大笔的创业基金,采用切盘模式的直销公司或组织,几乎可说是与刷卡消费(借款)共生,当发卡银行紧缩核卡或借款,便阻断了想要以这种模式创业的道路,至此,阶梯公司的业务发展又陷入了另一个风暴。

而照理说,几年的业绩暴增,阶梯公司应该也进账不少,为何对于直销商的退货要求无法顺利退费,而坐视风波不断扩大?据了解,一手创办阶梯公司的颜尚武,个人一向以简朴著称,但对于产品研发,却总是大手笔的投资,以致造成在直销商退货风波发生后,因准备金不足而造成财务紧迫。

另外,因为阶梯公司一心进军大陆市场,以致研发单位多设在内地,由于内地的课程与台湾教育体制的不符,简体的版本也对台湾的使用者造成困扰,这也是造成日后直销商退货的原因之一。

囤货、消费性贷款、双卡风波、营业收入大量投入研发,一连串的影响,环环相扣,问题不断扩大,终致阶梯公司无力处理的局面。

危机处理能力欠缺的恶果

产品与制度都不是阶梯事件的根源,而消费性贷款的操作,也是某些直销组织喜用的方式,但在台湾双卡风波爆发后,尽管不能全身而退,也不至于伤得像阶梯如此之重,原因何在?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企业的危机处理能力。

阶梯公司与会员约定一次购买3年的商品,同时允许会员可分期缴纳商品款项。有会员因无力缴还银行每月的分期款项,或因产品不符需求,而向公司主张终止契约、要求办理退货。

未料,几个月过后,原本以为已完成退货的直销商,又遭银行催收相关款项,至此才发现阶梯公司并未代直销商向银行办理清偿,而仅是按月替直销商向银行缴纳款项,直到无力缴纳时,则放任银行向直销商催缴款项。

由于直销商事先并不了解“分期付款”与“消费性贷款分期缴付”二者间的差异,因此误以为只要向直销公司喊停,即可结束整个付款关系。实际上,依照直销商所参与的是与银行间签订的消费性贷款契约,而不是单纯与直销公司订立分期付款的买卖契约,因此直销商应该要求的是该直销公司返回未曾使用的相关商品款项,并拿这些款项去向银行办理清偿。

阶梯公司一方面停止对申请退出的直销商提供服务,一方面也未依其承诺代直销商与银行清偿债务,以致事后公司无力再行缴款时,索性双手一摊,扬言有争议的直销商可以到法院中诉,独留原签订消费借贷契约的直销商与银行继续周旋。

无形商品易引发退货争议

“公平会”吴翠凤表示,该案处理期间,阶梯公司负责人未曾亲自说明案情,只分别以来函及指派法务人员到会等方式,回复“公平会”的提问。“公平会”因此据以阶梯公司违法动机、受害人数多寡、违法情节、营业规模、违法后的态度、有否被“公平会”处分的记录(阶梯公司曾于2005年6月因违反“公平交易法”,遭处罚12.5万元)等情形,重处阶梯公司125万元罚款。

爆款营销方案篇(8)

课程编码

0425038

课程类型

(理论/实践/理实一体)

理实一体

学时

36

学分

2

实践学时

18

适用专业

电子商务

授课单位

大数据与信息产业系

执笔人

审核人

二、课程定位

(一)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定位及作用

本课程为专业核心课程,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课程主要以淘宝、1688、拼多多等平台搜素引擎为基础,讲解其搜素引擎规则和原理,并应用到相关店铺管理,引导优化。课程涵盖电商各岗位必备技能,培养学生掌握网络开店的必备理论知识和基本流程,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习能力、操作能力、营销能力,强化学生的实践,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交流沟通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课程承前启后,先修课程为《电子商务文案写作》等,后续课程为《工作室项目教学(企业项目实操)》等。

三、课程设计理念及思路

(一)课程设计理念

本课程基于“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实践为主线,以项目为载体,用任务进行驱动”的设计理念,以实际项目为需求,着重突出应用和定制的思想,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工作室项目作为教学案例,任务化驱动的教学方法来设计课程内容的。先实践,后理论,在实践中以点带面,带动理论的学习,以应用设计为切入点,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

(二)课程设计整体思路

本课程以模块三个项目为需求,着重突出三个项目的平台搜索引擎特点,以各自商品优化占有排名为目标,按需定制理论,服务实操。从课程结构来看,主要突出优化,三个项目原理一样,操作相近,所以,整门课程以优化作为主线,辅以平台活动教学,从而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四、课程教学目标

本课程按照教学项目化的总体思路,细化优化目标,结合子任务,实现学生对商品和店铺优化能力、营销方法综合运营的掌握,本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将课程内容分为三个项目和一个综合项目,以此实现学生对商品和店铺优化、搜索引擎优化、淘宝官方活动的应用、淘宝爆款打造这些能力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习者应该具备以下知识、技能与素养:

(一)知识目标

1.掌握网络营销方法。

2.熟悉搜索引擎工作原理。

3.掌握淘宝搜索排序规则。

4.掌握营销活动策划流程。

(二)能力目标

1.掌握搜索引擎优化能力。

2.掌握商品优化能力。

3.掌握直通车实施与优化能力。

4.掌握营销活动策划与实施能力。

5.掌握爆款打造能力。

(三)思政目标

1.诚信经营,遵守法纪。

2.具备突破陈规、诚信创造的意识。

3.拥有良好心态,能合理调节创业心理压力。

4.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和领导管理能力。

五、课程项目制教学内容安排及教学标准

(一)课程项目制教学内容安排

分段教学

支持的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能力单元(项目任务)

课时

上课时间

店群项目、1688项目、速卖通项目

要求掌握常见电商平台搜索优化能力,常见电商平台平台活动报名和实施。

搜索引擎优化

36

2020-09-1到项目终止

淘宝活动

爆款打造

(二)课程项目制教学标准

第一段教学标准

1.项目介绍

拼多多店群项目是学院与****公司合作开设的项目,该公司从事无货源店群运营项目,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该项目运营部门设置在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电商工作室,拟定开设150家拼多多店铺,学生根据项目进度以职业人的要求进行拼多多店群项目精细化运营。

拼多多店群项目以实际工作项目为依托,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任务中掌握店铺装修、商品选款、商品上传、店铺优化、店铺运营与推广、站内站外推广、爆款打造、活动设计与实施、客户管理技巧、售后服务等电商运营能力,多店铺运营、理实一体化的生产性教学模式能帮助学生快速掌握电商运营精髓,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教学目标

本阶段要求学生掌握常见电商平台搜索引擎规则和排序原则,熟练应用优化手段优化店铺和宝贝,同时要求学生掌握平台活动报名规则和报名流程,并付诸实施,在以上学习的基础之上,要求学生掌握常见爆款打造手段和方法,知晓流程。

3.主要授课内容

(1)能力单元与学时分配

序号

能力单元名称

讲授

(学时)

实作

(学时)

专家讲座

(学时)

参观

(学时)

讨论

(学时)

其他

(学时)

1

搜索引擎优化

8

6

2

平台活动

6

8

3

爆款打造

4

4

合计

18

18

(2)教学任务描述

能力单元1:搜索引擎优化

通过学习,要求完成淘宝店铺、1688店铺、速卖通店铺的店铺优化和商品优化。

教学目标描述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淘宝排名的规则、商品优化、店铺优化。

教学重点

与难点

教学重点:商品优化、软文的写作

教学难点:淘宝排名规则、软文的分类

课程思政映射与融入点

(1)在软文写作讲解时融入中国传统文化。

(2)在店铺优化讲解时融入规则意识,树立无规则不成方圆的意识。

教学时数

14

建议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演示法

任务1-1:搜索引擎优化

根据优化方法,完成淘宝店铺、1688店铺、拼多多店铺宝贝优化。

相关知识点

1、搜索引擎工作原理。

2、搜索引擎排序规则。

3、淘宝搜索引擎权重分布。

相关实作技能

宝贝优化

相关实验

宝贝优化

教师注意事项

学习资源

淘宝规则等

任务1-2:店铺综合优化

根据优化方法,完成淘宝店铺、1688店铺、拼多多店铺店铺综合优化。

相关知识点

1、店铺优化内容。

2、店铺优化方法

相关实作技能

店铺优化

相关实验

淘宝店铺、1688、拼多多店铺优化

教师注意事项

学习资源

派代网等

能力单元2:平台活动

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平台主要活动报名及实施。

教学目标描述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淘宝官方活动申请、设置、实施、售后。

教学重点

与难点

教学重点:双十一、双十二活动

教学难点:618、聚划算、天天特价

课程思政映射与融入点

(1)通过数据让同学认识中国电商发展的速度与体量。

(2)在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同学们培养团队写作能力。

教学时数

14

建议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演示法

任务2-1:大型活动

要求学生完成淘宝双十一、双十二、618等活动报名及实施。

相关知识点

1、活动规则。

2、报名技巧。

3、活动方案。

相关实作技能

平台活动实施

相关实验

平台活动实施

教师注意事项

学习资源

淘宝双十一专题等

任务2-1:平台日常活动

要求学生完成聚划算、天天特价、618等活动报名及实施。

相关知识点

1、活动规则。

2、报名技巧。

3、活动方案。

相关实作技能

日常活动

相关实验

日常活动

教师注意事项

学习资源

聚划算等页面等

能力单元3:爆款打造

通过学习,要求同学们完成爆款打造。

教学目标描述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爆款打造思路,了解爆款打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掌握爆款打造的方法。

教学重点

与难点

教学重点:爆款打造方法

教学难点:爆款打造思路

课程思政映射与融入点

(1)在课程讲授的同时树立同学们自信。

(2)在课程讲授的同时培养同学们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教学时数

8

建议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演示法

任务3-1:爆款打造

要求学生完成爆款打造流程。

相关知识点

1、爆款打造思路。

2、爆款打造方法。

3、爆款打造流程。

相关实作技能

爆款打造

相关实验

爆款打造

教师注意事项

学习资源

派代网等

六、学习者能力测试方法

(一)能力测试的方法与手段

序号

能力单元名称

测试的方法与手段

鉴定要求

采用方法

鉴定人

鉴定地点

1

搜索引擎优化

符合企业要求

数据流量

谭治云

教室

2

平台活动

符合企业要求

销售额

谭治云

教室

3

爆款打造

符合企业要求

销售额

谭治云

教室

(二)课程成绩评价办法

课程成绩=课堂出勤10%+实训过程成绩40%+项目测试50%

七、教学资源配置

(一)主教材

北京出版社《搜索引擎优化》

(二)教学参考资料

《淘宝网店大数据营销》、《淘宝天猫SEO》

(三)主要设备与设施

机房

(四)主讲教师

序号

姓名

专任/兼职

职称

职务

高校

教龄

企业工作年限

单位名称

1

谭治云

专任

讲师

教师

11年

2年

八、其它说明

(一)行业企业参与课程开发情况说明

爆款营销方案篇(9)

营销背景

2012年,借褚时健励志故事营销,褚橙被60后、70后热捧。2013年,褚橙需要面向更年轻的消费者进行推广。

如何让消费者将“真褚橙”与“本来生活网”自然联系是今年营销的另一个挑战。

营销策略

在品牌力相对还较弱的情况下,通过少量单品引爆关注度,然后将爆款产品和品牌捆绑营销,进而建立影响力。

2012年京城一季销售200吨后,褚橙2013年彻底引爆全国市场,创造了10倍于去年的销量。同时,关于这颗橙子的话题更如病毒般蔓延开来。但是,人们虽记住台前光鲜的橙子而,却忽略了本来生活网这个不直接生产产品的经销商。在单品走红的同时,如何建立两者的自然关联,打响自身品牌呢?

爆款理论

相比前一年200吨的销量,2013年来生活网的目标是10倍于去年的销量。用褚橙带动电商品牌效应的做法,商业趋势观察家肖明超将其归结为“用爆款产品支撑品牌提升”。也就是说,在品牌力相对较弱并不被人熟知的情况下,通过少量单品引爆关注度,然后利用爆款产品和品牌捆绑营销的方式来建立影响力。

仅在淘宝上,这样的爆款理论就为不少品牌打响了名头,举例为证:爆款酸奶机让消费者知道了小熊电器;爆款衬衫让优鲨席卷男装界。显然,这一方法对电商平台的品牌塑造依然适用。有品质的橙子加上一代商界大佬褚时健历经磨难的创业故事,成就了这个产品天然的独特性甚至是唯一性。

不过,选好够给力的产品仅仅是营销的开始,制作有爆点的话题并使其发散开去是接下来的核心重点。用本来生活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唐宋的话来说,社会化营销就像一个火种,你把火种投出去以后就看他自己燃烧了,如果没有褚老用生命种橙子的精神,所有的一切都是空的。

媒体化电商

2013年,未来生活网的营销目的是捕获网购中坚力量80后群体,在此过程中,各路大V、明星、达人在社交媒体上的无偿“晒橙”,将话题和销售引向高潮。当然,另一条主要传播路径——80后新生代偶像系列故事片也在网络扩散。励志的概念经过重塑,以年轻人更易接受的方式传播开来,引起话题热议。韩寒、蒋方舟等一一亮相,献身说“橙”,更引起了用户的主动搜索和分享。

是什么“操控”这些偶像卖力为褚橙站台?首先是产品号召力。韩寒公开表示褚老是他极其尊敬的前辈,还为其写过一段话:“我欣赏所有跌倒后能爬起来的人,尤其是那些被人身后推倒而非自己跌倒的那些人。”

这其中,本来生活网作为一家媒体化电商,掌握的媒体和人脉资源是很多专业广告和营销公司无法望其项背的,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搞定一些其他途径不容易搞定的事情。在北京,《本来生活》杂志与触动传媒合作,在京城20000辆出租车上发送读物,向数十万的乘客进行传播。此外,特制褚橙外包装箱,上边印制公司信息及褚橙广告语,承载品牌二次传播的功能。

说到有心思的个性化包装,唐宋坦言,这是实现产品和平台关联的另一种捷径,“这甚至是今年整个营销中最成功的一笔”。印有“即便你很有钱,我还是觉得你很帅”、“微橙给小主请安”等话语的“幽默问候箱”带着“本来生活”的标志高频亮相,扩大知名度的同时,也让受众将两者关联程度上升到“买褚橙,上本来生活网”的层面。结果是,这种包装盒推出两周就在网络上售罄。

由两者联合带动的,是媒体和公众对于生鲜农产品电商和新兴消费模式的关注。对于策划方来说,面对差异性较小的产品,如何制造附加值是受众关注的话题,也是“褚橙”提供给同行的宝贵经验之一。仅2013年褚橙销售期间,本来生活网每天的新用户注册量就达3000人。

传奇不可复制,但在案例之外,我们可学习的是未来生活网定位目标人群、引入传统媒体的策略,可学习其集结新生代偶像作为意见领袖的社交化媒体引爆方式,以及通过个性化包装将产品与平台品牌二者关联的营销路径。这些,都具有典型的可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让你丫传“橙”,你就传么?

点评专家:苏然

爆款营销方案篇(10)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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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爆款营销方案篇(11)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2、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的情况必须逐项登记。

3、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能正常使用。

4、对失效和过期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报告公司,及时加以整修和更换。

5、对不认真负责,未保持设备、设施完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做好记录,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4、单位组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节日和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必须检查一次),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5、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6、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解决。

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并进行重点监控。

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月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学习时间。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纪律等方面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典型经验与事故案例教育。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半年一次,对新职工要先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组织二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经营知识教育培训与考试。

4、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储保管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要登记上册、备案。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仓库内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必须做到资金到位。

2、仓库内对安全投入的设备设施必须时常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投入有效,真正做到安全隐患能消除,出现事故能控制。

3、库区内必须按规定配齐消防池、消防沙、消防桶、灭火器、防爆器材,有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

1、我系统的烟花爆竹仓库属于重大危险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经营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加强对周围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显得非常重要。

3、仓库必须通风透气,保持清洁干燥,库内应有通风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堆码,库内室温保持在35℃以下,警示标语要明确。

4、重大危险源区,必须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避雷器、灭火器、抽水机、消防沙、消防水,重大危险源警示标语应醒目等等。

十、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1、加强产品购进管理。组织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来自定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严禁私自购进非法经营、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管理。按规定必须凭烟花爆竹公司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然后委托有资质经营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销售采取配送制,烟花爆竹配送应委托危险品专用车辆承运。

3、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储存管理。公司规定产品入库必须经保管员根据进货清单逐个品种进行验收,并要求经营厂家提供当年度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严格要求保管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分级、分类、分库”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数量(折合药量)均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

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各烟花爆竹公司采取分片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配送制度,零售店提出要货计划,片区负责人凭计划填好调拨单,派专车负责送到县内各零售店,同时将包装破损的烟花爆竹运回公司,退回厂方作处理。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自行燃放。

5、产品流向及计算机管理说明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公司严格实行配送制和封签制,各公司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公司产品及销售信息进行集中控制。其产品流向管理如下图:

市场需求 → 部门申报 → 领导审批 → 申办准购准运证 → 到企业采购

凭票发货 ← 库内保管 ← 装卸入库 ← 入库前检查验收 ← 专车专人押运

专人专车配送 → 退货入库 → 残次品退回生产企业销毁

图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图

十一、烟花爆竹购买、入库、销售和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滞销而造成的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必须由烟花爆竹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不准销售给无证经营者,合同签订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购销合同由营销部人员统一编写、登记、发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留档备查。

3、烟花爆竹的采购

3.1、烟花爆竹的采购,按每月销售计划,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销售,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商品过多积压,损失和造成新的事故隐患。

3.2、采购人员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填写采购单,经营销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3、办理购物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单、购销合同、采购单,营销部已报总经理审批的付款计划或购货合同执行情况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付款。

3.4、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

3.5、采购人员报销时,应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如需要质检的物品,应附质检部门的审签手续。根据财务要求,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月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

3.6、营销部经理要安排采购、库管人员按季度对库房存货情况进行分析,对库存物品的积压、变质、沉淀要列表清查、处理,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负责。

4、烟花爆竹的销售

4.1、烟花爆竹国内销售直接收款。销售人员应填写“开据发票申请单”,内容齐全、完整,经部门经理审签后,随同物品出库单,货币资金送财务部收款并开据发票。

4.2、烟花爆竹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烟花爆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分次收款时限、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了解购货方的资金购买力等相关情况,并对合同的执行及收款负责至终。该部门经理对部门所签销售合同的执行负责。

4.3、烟花爆竹销售采取设销售点的,由公司总部发往各销售点时,似同库存物品的转库,在公司库存项下设各销售点为分库,当各分库物品出库销售时,按本规定相关销售条款办理。

4.4、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月报汇总表一式叁份,每月5日前由营销部填列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各壹份,该部门存档壹份,以掌握物品销售资金回收状况。

4.5、营销部指定专人每月3日前将截止到上月末的库存烟花爆竹(包括各分库)盘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部核对账目,并对库存烟花爆竹现状如短缺、毁损、贬值等列示清楚,及时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是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承担责任。该部门经理对此也要负责。

4.6、营销部经理及销售人员对销售款项的回收负责,按销售合同定期催收并与财务部门核对,超期未收回的货款,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财务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以减少呆账坏账损失。

4.7、购销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吃回扣贪污、假公济私,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严历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4.8、经营烟花爆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9、必须配备通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燃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燃放A级产品,指导消费者燃放B、c级产品。

4.10、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给未成年人,不得向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格的个体经营者、批发商或其他机构、批发烟花爆竹业务。

4.11、定期组织销售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

4.12、烟花爆竹执行定点销售,加贴封签管理。

5、烟花爆竹入库验收制度

5.1、烟花爆竹应示危险等级分库储存,不得混存混放。

5.2、库存烟花爆竹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7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4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地面应辅设防潮、绝缘等材料垫,全天值班守护防止盗窃。

5.3、烟花爆竹入库时,应严格检验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现象。

5.4、烟花爆竹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

5.5、进入烟花爆竹仓库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禁带火源火种,必须戴防火罩。

5.6、装卸、搬运烟花爆竹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7、做好烟花爆竹的守护工作,做到人防犬防,杜绝危险品丢失和被盗现象发生。

5.8、烟花爆竹的最大存放总量应与其储存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过规划方案核定储存的临界量。

6、烟花爆竹保管制度

6.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6.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6.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6.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6.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6.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6.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6.9、在C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6.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6.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6.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6.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6.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6.1 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6.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二、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1、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和夜间巡逻检查制度。

2、询问进出仓库人员是否带火源火种进入库区,凡进仓库人员一律将火源火种暂行存门卫室,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将人、物送公司处理。

3、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出示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烟花爆竹进出库区必须查验有关证件和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不准进出库区。

5、上下班时,观察职工的动向,发现情绪异常反应的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报告公司处理。

6、门岗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公司处理。

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逃岗、不离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烟花爆竹进出有证件、无走漏现象。

十三、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所用的防护用品应专人专用,定期更新和发放;

2.所有工人衣着定期组织人员购买和发放;

3.每天由安全员和各班组长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即时解决;电气设备的防护工具应由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更新;

4.所有防护用具一律由安全员统一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和管理,有工人操作时,发放人员不得缺席,若有耽误,应委托其他人负责。

十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经营和文明经营。

2、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新员工进入单位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5、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伤害)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6、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爱卫教育,树立人人争当爱卫生的典型模范。

7、按规定配备供给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和卫生用品。

8、劳保用品应经常检查,保持清洁,发现有破烂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9、不得将带药的劳保用品带出库区,不得将更换的废旧劳保用品乱甩乱放,应交专管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

10、严格建立卫生奖惩制度,对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好奖惩登记。

十五、安全经营费提取制度

1、落实安全经营费用提取制度,每年按销售额1%足额提取;

2、专款专用,由安全经营理机构制定使用计划,并落实到位。

3、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维修安全设施。

4、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十六、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上下班考勤制度:

1、企业所有员工必须服从管理,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实行考勤和违章登记。

2、有事必须请假,严禁不假自走,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批准;二天以上由各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理批准。

3、请假必须见假条,交门卫登记。假满归单位主动在门卫销假。

4、凡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离开公司。

5、凡请假未按时回到公司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周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违章登记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进行,特订立违章登记制度: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检查本科室人员违章行为,负责登记处理;

2、企业相关领导定期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单位安全经营方针和目标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3、对违章部门和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或口头检讨;

4、对一周内连续两次违章或1周内犯相同的错误者给予开除;

5、对违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和罚款。

十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3、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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