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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的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4-01-12 14:49:14

保护植物的建议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1)

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不能奔跑也不会鸣唱的野生植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创建者、维系自然平衡的第一功臣,也是國家未来极端重要的战略资源。它是自然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是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

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它是自然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与人类的生活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①。野生植物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只要合理开发,就可以永续利用。它包括食用性、药用性、工业用、生态保护性、种质性资源等。但是目前很多野生植物由于植物种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特殊药用商品的经济属性濒临灭绝。

一、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的国家,具有丰富的野生植物。据统计,全国约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占世界高等植物种类的12%以上。中国物种的特有性较高。在3万多种高等植物中,约有17300种为特有种,约占57%以上。水杉、银杉、珙桐、台湾杉、银杏、百山祖冷杉、香果树等均为中国特有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这不仅是我国人民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护这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我国先后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341种陆生野生动物、246种野生植物,确定为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对象,予以重点保护。我国现有古树名木323.2万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14.43万株(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107.27万株(树龄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99.6万株(树龄100—299年),部级名木1.89万株。林木良种资源收集保存库面积1000万余公顷,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约5万份。我国有药用植物11000余种,又拥有大量的作物野生种群及其近缘种,是世界上栽培作物的重要起源中心之一,还是世界上著名的花卉之母。

近年来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有些物种的利用已超出了可承受限度而面临枯竭甚至濒危,需要抢救性保护;我国野生植物资源数量普遍不多,相当物种已不具备作为经济资源的条件,必须将野外资源主要作为生态资源对待,实行普遍保护。因此,必须用发展观点来做好保护工作,加强野外资源保护,大力发展野生植物资源的人工培育,促进由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培育利用人工资源为主转变。

二、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立法发展历程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新中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从此开始起步。1956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部分著名科学家关于

“划定天然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需要”的提案,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在广东鼎湖山建立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使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执法力度不断加强。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按照规定,对于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严禁猎捕、采伐。”此外,在《森林法》《草原法》等立法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成功地组织了大熊猫抢救工作,开始启动濒危物种拯救工程。1985年国务院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推动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在这之后数量和面积迅速。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作出了全面规定。

1996年国务院公布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束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各省已颁布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1996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至今已二十年了,但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还是差强人意。

三、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存在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项的《野生植物保护法》

实践中,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2017年10月7日也曾进行修改,但此次修改仅涉及四条,线条仍旧较粗,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保护工作多参照《刑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中的规定,给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二)野生植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

野生植物保护的种类应巫待扩充,并应制定相应的普查制度,以及时调整保护的级别。现行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一些应该加以保护的动、植物资源品种未加以规定、保护。如在思茅、临沧等地区对诸如石斛、药用大雪藤等植物品种,这些野生植物本身极具生态、药用价值,应该加大保护力度,却没有被列入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三)对人工繁殖的野生植物没有相应的管制制度

一些打着人工种植旗号的人其实贩卖的是野生盗采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例如,近年来,以石斛加工成的药品及滋补品走俏市场,导致野生石斛遭到了无节制的采集,数量急剧减少,有的品种已处于濒危状态,可是就有很多盗采者打着人工种植的旗号贩卖的是野生石斛。

(四)对生境的保护仅停留在“末端控制”“事后保护”的阶段

生物与环境的相适应是不会引起生物的灭绝,因此生物的灭绝就是由于环境不再适合生物的生存。我国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植物生长环境包括植物生存所需的土地、水分、空气、阳光等以及这些环境因素中的各种物质成分都应受我国法律制度保护,并应将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了与保护野生植物本身同样重要的高度。

(五)未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明确CITES的地位以及义务的履行,易导致法规的冲突和不健全

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积极负责的态度,1980年12月申请加入CITES,并明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为我国政府履约机构。1981年4月8日正式对我国生效。自加入以来,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并从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制度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加强工作。遗憾的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未规定其在我国濒危物种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没有明确实施工的主管机关是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六)刑法及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空白

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中对植物资源犯罪做的立法完善,增设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新罪名,但因刑法中对邮寄等行为无明确规定,一些地区边境犯罪嫌疑人境内外勾结通过邮局邮寄和邮车非法运输石斛等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各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也未能及时追究其责任。

(七)野生动植物资源流失情况严重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的一些植物学家,就开始从我国偷采、转运珍稀野生植物;此后,又经历了20世纪初和改革开放至今的两次大规模掠夺,致使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数量难以计量。我国原有近1300种野生兰花,很多珍贵的野生兰花被外商低价买走,作为礼物带走甚至偷窃出去。保护法律缺失,部门利益作祟,公众认知太少导致野生植物保护障碍重重。

四、我国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建议

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立法层面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进行完善,此项工作迫在眉睫。

(一)构建完善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的相关条款。但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在破坏动植物资源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上还需进一步的完善。

1.增加刑法种类。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法定刑略显单薄。因此,我们需要增加相应的刑法种类用于合理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满足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需要。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定刑规定结合自身的特点,增加劳动改造或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等刑罚措施。从根本上建立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预防惩治体系,使多种刑罚种类互相补正,从而达到预防与惩治“双赢”的效果。2.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财产刑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刑罚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其惩罚的处罚效果甚至比其他刑罚更有效果,行为人在利益的诱惑下行使了该犯罪行为,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不仅可以从经济上剥夺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而且还能消除其可能重新犯罪所需的条件,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引起重视:(1)罚金刑数额适当调高,罚金刑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我国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是规定了并处罚金的,但是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实践中,罚金数额比较少,对犯罪人起到的惩罚的作用并不突出,常常無法达到该有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处以没收财产。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是会出现极为恶劣的严重后果,但是在真正的刑罚处罚过程中很多犯罪人根本就不重视所谓的几年刑罚或几万元的罚金,且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获益颇为可观。如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人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从形式上已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实质上对犯罪人心理也完全能够达到控制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对潜伏的犯罪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达到高度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能。3.调整个别犯罪的法定刑。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要遵循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修改并完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以保证刑罚规范的协调统一。我国刑法中对某些类似且法律后果也相近的犯罪,往往会因为其所定性的不同而导致法定刑或刑罚处罚种类不同。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则,当刑法对仅因所设定的罪名不同而就相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处以差别较大的法定刑时,这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处罚不公现象。对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存在的刑罚不适当的情况,针对相同犯罪对象的不同罪名所造成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更应该注重协调性。

(二)增加非刑罚措施

我们在扩大财产刑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其他非刑罚种类对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各种行为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措施来进行惩罚,这样才更加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本上来说非刑罚措施也属于我们刑罚体系中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者替代措施,具体来讲,针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非刑罚措施,可以明确规定以下三类:

1.教育性非刑罚措施。所谓的教育性非刑罚措施是指通过采取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了解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物种流失的影响乃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并由有关机关或部门责令悔过,从而达到预防或限制的作用。当然,对于教育性非刑罚措施主要针对的还是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后果或者所造成的后果不足以达到我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行为人。2.民事性非刑罚措施。民事性非刑罚措施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责令补救,主要是针对行为造成的不同情况进行弥补和挽救,例如,行为人破坏林木的,责令补救则表现为由行为人负责植树补救,破坏多少种多少直至恢复。其二,限制活动,主要指限制或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限制其参加某种活动的范围,以及禁止使用某种工具或者销毁某种设备等。例如,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可以剥夺行为人担任某种职务的权利,又如破坏林木,可以限制行为人涉足木材领域等等。3.行政性非刑罚措施。行政性非刑罚措施是指由政府部门针对单位作为主体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严重后果时所采取的措施,其内容是:其一,限期治理,由行政部门下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单位内部的治理。由于单位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那么对于单位内部而言是需要整顿和治理的,限期治理相对其他措施来说并不是严厉的惩罚措施,因此一般用于后果并不是太严重的情况。其二,勒令解散,相对限期治理而言,该措施主要针对的是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最严厉的非刑罚措施,其内容主要表现为直接宣布单位终止或解散。由于该措施常常会导致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一般最好不要轻易适用,对其适用的条件应当有限制[]。

(三)明确CITES的地位以及义务的履行

美国以专章的形式详细、具体地规定了CITES的实施。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没有就实施CITES的主管机关、履行CITES义务情况作出直接规定,只在第31条概括而笼统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法律中应以相当的篇幅规定实施的相关内容以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注入开放的新鲜气息与国际接轨。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2)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0-0037-02

毕业实习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高校人才培养的必要实践环节,是学生踏入社会之前提高综合素质、独立能力的不可缺少的锻炼环节。大多本科毕业实习都是安排在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或者是第7、第8学期,由于最后两个学期涉及到学生的考研、找工作等具体情况,因此2002年青岛农业大学农学与植保学院的植物保护专业便将毕业实习时间调整在第6学期和第7学期之间,时间跨度为每年的5月中旬到9月底,这段时间大田作物、露地蔬菜及果树等植物处于播种生长期,病虫害逐渐发生,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生产实践中作物的生长发育过程,以及病虫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为学生提供了了解生产实践的机会。

青岛农业大学农学与植保学院在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采取四年连贯式培养模式,在第三学期便结合科研训练实践课程开始选择导师,通过两个学期的科研训练,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便可以较快地融入到毕业论文的设计及实验过程中,同时,毕业实习的前期阶段是学生专业课结束后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该课程由专业课老师带领,以小组为单位,到各个实习基地调查果树、大田作物、保护地蔬菜等的生长状况,同时了解这个阶段病虫害发生情况。专业生产实习课程结束后,紧接着进行毕业实习,实践课程的环环相扣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有序培养。经过十几年的课程改革,学生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基本达到了培养人才综合能力的目的。但是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毕业实习中存在的不足也暴露出来。

一、毕业实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学生在第三学期选择导师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学生不了解专业方向,不熟悉导师研究内容,基本没接触过专业课,只学习了普通昆虫学和普通植物病理学课程,仅仅凭导师给的论文题目,而学生对论文题目的理解只是想当然的字面意思,甚至于高年级同学的一句话便选择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或者是将来的考研方向,选择的片面性导致学生在专业课学习时出现偏科的现象,比如考植物病理学方向的学生不认真学习昆虫学的相关课程,而在真正实习的时候,有的学生想换实习方向却因为烦琐而不能顺利地更换。

2.导师要求参差不齐,导致学生存在攀比情结。学生毕业实习不仅仅是一个长专业知识长专业技能的过程,同时也是接触社会、学习如何沟通如何跟人交往的一个过程,也是学习做人学习独立做事的一个过程。目前毕业实习学生都分散到各个导师的课题组,有的导师要求比较严格,完成毕业论文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要定期地汇报实习情况;有更多的机会到田间到企业去了解实际情况接触社会。而有的导师给学生一个题目,便放任不管。学生实习期间经历一个暑假,有的导师在假期一个月不再进学校,学生的实习指导无从谈起。学生对毕业实习的意义认识不足,部分学生觉得做实验耽误学习时间,耽误玩的时间,觉得做实验是给导师干活,而没有意识到毕业实习其实是走出校门接触社会的一个视角,是独立开始工作的一次非常重要的尝试,也是运用几年所学知识到具体工作中的一次锻炼,对学生来说是一份难得的阅历,对踏入社会顺利进入今后的工作状态以及如何与团队合作等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正因为导师要求不同,部分学生认识不足,导致学生毕业实习糊弄的思想越来越普遍,大多数的学生把考研作为唯一的奋斗目标,与考研学习、参加考研辅导班冲突的事情一概视为耽误时间,不愿意离开学校,不想花心思在实习上,要求严格的导师面临没有实习学生的尴尬境地,部分学生把毕业实习当成是走过场,只要能毕业就行,没有真正地认识到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3.目前培养模式不能与学生的多向择业有机地结合。目前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概有40%左右的学生读研,有30%~40%的学生进企业,有10%~20%的学生考公务员。而目前这种毕业实习模式单一,学生实习都是进入指导老师的课题组,跟不同的老师做论文,主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部分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进入企业做营销或者技术服务等工作,想在毕业实习时进入企业实习以便更多更好地了解,但是由于学校要求毕业实习要完成学术毕业论文,而进企业实习完成这样的论文有困难。因此,最近几年来我们进企业实习的学生寥寥无几。而一些科研事业单位的联合培养,由于学生的畏难懒惰情绪不愿意离开学校,很少有学生心甘情愿参加。因此培养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能力,针对性地培养适应社会不同工作岗位的专业人才,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学生的就业方向确定不同的专业方向实习,也是植物保护专业毕业实习面临的改革问题。

正是由于对教学目的认识不清,对毕业实习的意义理解不充分,部分师生重视程度不够,考核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导致部分毕业实习存在走过场糊弄过关等现象,这些都会影响到毕业实习的质量,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障碍。因此,必须提高对毕业实习的认识程度,理顺毕业实习与其他教学课程的关系,端正师生对毕业实习的认识态度,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从而保证和提高毕业实习的教学质量。

二、提高毕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几点措施

1.加强学生对毕业实习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毕业实习在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意识决定态度,毕业实习是高校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使学生把所学知识直接地应用到生产和实际工作中,也可从实践中学习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或者在生产实际中验证所学的知识,从而更牢固地掌握本专业知识,是课堂理论学习的进一步巩固与加深。毕业实习是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过程,是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以及学生的思考问题能力、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条将知识转化为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

毕业实习阶段是检验大学理论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大学生动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与人沟通能力以及创造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目前毕业实习阶段从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实施试验方案,分析科研数据,整理毕业论文以及计算机绘图作图排版等都在这一阶段得到充分的锻炼。因此,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毕业实习的认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让学生了解大学四年学习关键环节设置的缘由,在毕业实习前专门进行毕业实习目的及意义的分析与讲解,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端正实习态度,从思想上改变对毕业实习的轻视是实现毕业实习作为教学重要环节作用的根本途径,只有重视了,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强化考核的严肃性及目的性。健全的考核管理机制,是在确定实习目标和制订实习计划后确保实习质量,保证实习顺利开展,实现实习目标的有力保障。成立专业考核小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在实习前、实习中和实习后定期或者是不定时地抽查、检查实习进展情况。实习前召开动员大会,实习中进行实习计划完成进度的抽查,督促学生按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实习后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对于不合格论文不能通过答辩。只有考核严格了,管理才有效,结果才明显。

3.开展多样化实习模式,促进个性化人才发展。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核心,突出学生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素养的培养与提高。在导师课题组实习的学生,教师根据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定期检查学生的进度并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督促,指导、推荐学生就业及考研。同时,学生可以根据就业意向选择相应的实习单位和岗位,由专业老师负责根据毕业实习要求制定实习计划、试验方案、数据处理及毕业论文撰写,但是具体实习工作是在企业或者是其他岗位完成的,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既熟悉了实习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要求,同时也满足了学校对毕业论文的要求,积累了经验,拓宽了学生就业渠道,实现了高质量多渠道就业目标,既满足了学校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人才,同时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毕业实习作为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青岛农业大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起到将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实践能力有机结合的重要桥梁的作用,必须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具有较强植物保护专业技能及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潘柳燕.加强毕业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J].高教论坛,2004,(2):130-142.

[2]周庆元,包文姝.应用型本科专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就业工作一体化模式的构建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01):229-230.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3)

中图分类号:D923.49 文献标识码:A

为了促进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推动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协调发展,1968年8月10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C)应运而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也即成立。UPOVC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由公约缔约国组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联盟,从而形成当代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的基础,为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及新产品贸易提供法律框架[1]。1999年4月23日我国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开始受理国内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这使得我国的育种技术创新和种子产业开始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此举通过国际公约的手段加强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推动我国种业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力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形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该协定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设立了最低保护标准,如果达不到该标准,将受到贸易制裁。协议第27第3项(b)规定:WTO 成员应以专利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种制度结合,给植物新品种提供有效保护,并在建立世界贸易协定生效的4年之后进行检查。该协议把加入WTO与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挂起钩来,意味着凡是WTO的成员国都必须对植物新品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上的保护,不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2]。

一、现状与问题:UPOVC框架下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位阶低

根据UPOVC和TRIPS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用专利方式或某种特别制度,或者两者的结合来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因此,可以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模式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单一型”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如法国、德国等,以前以专利法的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自签订欧洲专利公约之后,这些国家及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外,而以特别法形式给予保护。我国也是采用“单一型”模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来实现。但是该条例法律位阶太低,非常不利于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我国亟需制定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唯此,我国才能从保护形式上与其他UPOV成员国对等,也便于与他国进行交流,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望。此外,从当前国内广大农作物育种者和种业经营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要求制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二)保护范围小

UPOV 1991年文本将授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植物的属或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解除了限制。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按照UPOV 1978年文本精神,只保护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品种,而不是全面放开对所有新品种的保护。2013年修正本也只对罚则中的第39条和40条进行了修改,对保护范围没有进行修改。截至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先后了8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现在纳入保护范围的共有80个属种,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飞速发展的高科技农业,不利于我国对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不利于我国新品种的国际交流、合作与竞争,更不利于我国农业特别是育种技术的发展。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4)

    TRIPS协议不仅仅把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划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并且将其作为近似于专利或者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此外,TRIPS协议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仅是一般性的要求,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法与内容,是从对于植物新品种权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两个方面来处理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

从国际立法现状来看,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专门法和专利法两种方式。各个国家大都在植物新品种产生的技术方法上予以了专利法上的保护,然而,就植物新品种本身来说,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则是利用特别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比如中国。除专门法与专利法这两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少数国家采用专门法与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例如美国。

1961年11月,意大利、法国、荷兰等国在巴黎签署《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成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6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正式生效,之后分别于1972年、1978年、1991年进行三次修订,并形成三大不同文本,《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签署、生效及修订推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又上一个新的台阶。美国于1970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按照该公约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

UPOV公约对植物育种者所享有的权利等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其具体内容包括: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4条:“在不违背公约的情况下,缔约方的国民或永久居住的自然人应在缔约国注册办事处的合法实体。就育种者权利的授予与保护而言,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均享有相应的待遇与权利。同时,国民、自然人及合约实体必须严格遵守所说的其他缔约方对国民的手续与规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1条规定:“育种者首次向缔约方提交的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育种者需第二次向缔约方提交申请。其中首次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期限计算始时间。”

除上述规定之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若育种者要求将植物新品种以自身规定的名字命名,此时育种者可按照相关规律规定,向当局申请备案,并及时缴纳相关手续费用。同时,授予育种者权利时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与UPOV公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包括动植物品种和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因此,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始终认为,UPOV公约是最有效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现阶段,UPOV成员国之间较注重审查测试植物新品种问题,针对于该问题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一致协议,协议指出:UPOV成员国之间可相互代替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工作,或者某一成员国可依据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测试结果确定是否能够授予育种者权利,同时,UPOV成员国之间合作进行植物品种测试,不仅能够提高测试效率和水平,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植物品种测试成本。总结来说,国外的三大植物品种测试形式,为我国制定和推行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从1959年起,欧洲共同体(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开始涉足对专利制度的研究与调和,于1973年共同签订《欧洲专利公约》。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的会员国主要是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因此《欧洲专利公约》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整合功能。自1973年起至今,欧洲共同体一直将《欧洲专利公约》视为专利立法的基本准则。

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的权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其不涉及到动植物品种与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其中欧洲共同体成本国多次强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来说,是最有效的的法律保护制度,而《欧洲专利公约》的排除仅是为了防止对植物品种进行双重保护,基于此,欧洲确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这一专门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指出,《欧洲专利公约》中的植物品种与UPOV公约中的植物品种保持一致性,比植物品种高的植物分类单元所包含的植物品种享受专利权保护,由此可见,欧洲始终存在专利保护。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农业,打击各类侵犯和假冒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发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作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知识普及,法规宣传、执法检查,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争取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我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侵犯和假冒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我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建立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和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新品种保护培训,品种权维权等。为我县植物品种保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为构建和谐而努力奋斗。

三、主要任务

健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完善经营育种单位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种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研究探索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的长效机制等。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时间为年4月至5月。一是县级进行调研,利用全县小春观摩会,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阳光”工程及新型农民培训会议,组织工作队到乡村农业部门和种子经营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乡镇需求。二是与县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公安局、法院进行沟通,把握住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式。三是法规股根据基层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打好基础。四是法规股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项目的自觉性。五是编写好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

2、启动项目阶段,时间为年5月。一是由农业局组织召开农业科技执法工作会议,部署试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采用学习文件、经验交流、组织讨论、分析任务、制定措施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3、培训宣传阶段,时间年4月至11月,法规股结合贯彻全省农业科技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对执法单位负责人和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提高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办案能力,逐步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的高素质的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法规股对种子企业的领导和骨干,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育种、种植、销售大户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4、执法检查和查处阶段,时间年4月至11月,由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一是检查委托执法事业单位队伍组建情况,定人定岗。二是检查制度建设情况,落实“公平、公共、透明、高效”的办案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积极引导事业单位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新品种保护申请力度,增强自我维权能力。三是检查业务建设情况,主要是检查委托执法事业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检查执法秩序,主要督促委托执法单位执行好依法行政的纪律。五是检查参加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咨询活动,普及品种权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品种权的认知度,增强守法、用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品种权纠纷和假冒侵权案件的情况。六是检查依法查处侵权案件。加强农业系统内的科技、法规、种子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审理和及时处理”的高效模式,保证结案率较试点前有显著提高,增加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七是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情况。

5、总结阶段,时间年12月。由法规股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实事求是分析成绩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出有见解的建议,向市农业局写出报告。

五、保证措施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6)

绿色出行建议书1

各位市民:

植树造林,绿化家园,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参加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每位公民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一个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更与每位公民的生活福祉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改善和恢复元谋脆弱生态,建设绿色家园,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好元谋生态规划,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山绿、城美,探索实践绿色崛起之路、生态发展之路”精神,特向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学生、企业家及所有热爱、关心、支持元谋国土绿化的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倡议:

一、积极响应号召,争做绿色家园的“传播者”。

植树造林是造福千秋万代的大事。要自觉树立植树造林、关爱自然、善待环境、节约资源的发展理念,大力宣传植树造林和城镇美化绿化的重大意义,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宣传植绿护绿、爱护环境、善待自然、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增强全民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植绿护绿、共建共享绿色美丽元谋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主动参与,争做绿色家园的“践行者”。

投身新一轮绿化元谋大行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山水田园融合、生态宜居元谋的美好蓝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公民要从我做起,掀起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行动新高潮,为“创建绿色家乡,共建美丽元谋”出一份力、建一份功。迅速行动,通过捐赠苗木、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树木保护、植绿宣传等方式,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活动,亲手栽下一棵树,亲手植下一片绿,自觉履行植树造林法定义务,迅速掀起植树造林高潮。

三、积极开展活动,争做绿色家园的“实施者”。

各级各部门要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在积极捐资做好全县义务植树的同时,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能职责,分步逐年实施管辖范围和单位办公场所绿化、美化。各乡镇要统筹规划好本乡镇辖区内国土绿化,认真做好政府所在地近山面山植树造林;鼓励引导群众开展乡村绿化、庭院绿化和道路绿化。您可通过认捐、认种等方式参与“回赠母校一棵树”、“回报家乡一片林”、“家家多种几棵树”和“绿色乡村”、“绿色乡镇”创建活动;也可参加单位、团体、民间组织开展的各类义务植树活动,栽植“希望树”、“幸运树”、“理想树”、“友谊树”,建设“青年林”、“巾帼林”、“纪念林”、“家庭林”、“公仆林”,以树寄情、以树铭志、奉献绿色,为家乡添绿,为元谋增彩。

四、积极呵护绿色,争做绿色家园的“保护者”。

植绿护绿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我们都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森林,像保护生命一样保护生态”,关爱绿色生命,呵护树木花草,保护绿化成果;多种一棵树,多植一片草,不侵占绿地林地,不将火种带入林区,不盗砍滥伐林木,做一名爱绿护绿的保护者。

植下一棵树苗,播种一片绿色;栽下一棵小树,种下一份希望。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全县义务植树活动中,争做绿色文明使者,争当环境保护志愿者,为建设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元谋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把广袤群山变为绿水青山、促进群众致富的金山银山,变为推动元谋跨越发展的绿色财富。

让我们携起手来,创建绿色家乡,共建美丽元谋!

绿色出行建议书2

全市青年党员、团员: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吹响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新号角。近年来,沈阳市推进实施了《绿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生态屏障保护规划》,团市委广泛发动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连年开展“保护母亲河美丽中国梦”全市党团员义务植树统一行动日活动,号召广大青年积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在全社会营造“从我做起建设美丽沈阳”的浓厚氛围。全民植树,人人有责;义务植树,青年带头。为此,我们发出倡议:

一、积极植树绿化,争当义务植树的“排头兵”。

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建设美丽沈阳的重要举措。全市青年党、团员要带头行动,自觉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为广大市民和群众作出示范表率。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绿化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通过人人参与植树,切身感受到造林艰辛,成活不易,成绿更难,绿化成果来之不易,形成全社会全民“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我市掀起全民造的义务植树新高潮。

二、努力引导带动,争当种树护绿的“宣传员”。

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形成“人人种树、家家护绿”的良好格局,需要全员参与,全民协力。全市青年党、团员要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生态战略思想,深刻认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对于实施“生态文明”战略和建设美丽沈阳的重要意义。在企业、机关、高校青年中积极宣传义务植树活动的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带领身边更多的人投身植树行动,把全市人民“盼生态”、“要生态”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共建共享的'统一行动。

三、强化管护责任,争当植树履责的“领头雁”。

义务植树造林要按照造林绿化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度,做到包栽、包活、包管护、包成林,并实行认栽、认建、认养、认管的管护责任制,确保义务植树成活率。广发发动青年成立养绿、护绿志愿者服务队,做到栽一棵,活一株,植一片,绿一片,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效。

四、自觉保护环境,争当美丽沈阳的“守护者”。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及千秋。全市青年党、团员要从“理解绿色真谛、关爱绿色生命、保护绿色家园”的环境保护的高度,多形式更有效地履行植树义务,将环境保护意识融入到日常生活,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让植树绿化和环境保护成为建设美丽沈阳的自觉行动。

义务植树、青年当先,美丽沈阳、全民共建。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为建设山更绿、水更清、地更净、天更蓝的生态环境贡献青春力量。

绿色出行建议书3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广大市民朋友:

万木吐绿,大地回春,又逢植树好时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抓手,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坚守生态底线,深入开展新一轮“绿满梅州”大行动,广大市民自觉植绿爱绿护绿,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掀起义务植树造林高潮。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创森林家园,共建生态梅州,在第_个植树节即将到来之际,倡议全市各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广大市民、农民、学生、海内外乡贤、企业家及所有热爱、关心、支持梅州绿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号召,积极投身到新一轮“绿满梅州”大行动中来,为维护我市的生态平衡、擦亮生态良好的梅州名片出一份力、建一份功。您可通过认捐、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回赠母校一棵树”、“回报家乡一片林”或者“万村绿”创建活动;也可自行在荒山或城镇、村庄、庭院、小区、路边、山边、水边、房前屋后等任何适宜的地方植树;还可参加单位、团体、民间组织等开展的各类义务植树活动,或者结合家庭、个人有纪念意义的事件、活动种植各类纪念树、纪念林,以树寄情,以树铭志,奉献绿色,为生态梅州增色添绿。

植绿护绿是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我们倡议:

广大市民朋友自觉爱护身边的一草一木,多种一棵树,多养一盆花,多植一片草,自觉践行低碳生活,共同守护我们的森林家园。让我们携起手来,相约郊外,共同为明天种下一抹新鲜的绿色,踊跃投身到“绿满梅州”大行动中来,努力让梅州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以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梅州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建设富庶美丽和谐幸福梅州贡献一份力量。

绿色出行建议书4

各少先队中队及全体同学们:

金秋时节,硕果累累,又是一个收获的季节,又是一个明丽的秋天,新的学期,新的起点,新的挑战。再过几天就是共和国63华诞。为了美化环境,净化校园,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和谐、文明的校园。学校少先队特提出:“学校是我家,清洁靠大家”口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校园文明先锋。向全体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1、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完善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争做模范中学生。

2、爱护学校一切公共财物。

不践蹋草坪,不攀枝折花,爱护花草树木。不刻划桌椅,不故意损坏门窗、安全指示、开关及其他公物。

3、净化语言环境,不说赃话、粗话,不在走廊内追逐打闹,使用礼貌用语。

4、上下楼梯讲秩序,真正做到“礼让右行”。

5、校园内课间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及废弃物,主动捡起别人丢在地上的垃圾。

6、让绿色走进班级。

班级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主动清理地面和墙壁上的污垢。

7、以节水、节电、节粮为荣,随手关紧水龙头,节省每一度电,每一滴水,珍惜每一颗粮食。

8、少用一次性制品――节约能源,维护环境整洁。

人人都渴望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园,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人与自然

和谐发展的文明环境里,同学们,我们是学校的主人,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增强保护校园环境的意识,让知识在健康的环境中传播,让美好的青春在纯净中飞扬!让我们一同努力,唱响文明的主旋律!

绿色出行建议书5

广大业主朋友们:

小区是我们自己的小区,家园是我们自己的家园,保护好小区环境,维持好各自楼道的卫生,是我们大家共有的责任。

环境整洁、楼道干净、空气清新能促进业主朋友们的身心健康,能提高小区的良好形象,能融洽邻里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能使我们每个业主朋友享受到好环境催生出来的喜悦心情。

现在我们的小区环境卫生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如路面、走道不时有烟头随地抛洒,有的楼道内堆放过多杂物,这样对行走有诸多不便,尤其给上下楼梯的老年人造成了许多困扰,对于这些薄弱的环节需要大家共同关注、逐步改进。

为此,特向小区广大业主朋友们提出以下倡议:

一、共同关爱小区环境,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逐渐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二、人人爱护小区种植的花草树木,促进小区绿化工作。

三、人人关心,户户参与,为自己为邻居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楼道环境。

四、人人关心和爱护小区内灯光照明设施和消防灭火设施等公共设施,对毁坏公共设施的不良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

五、人人都要养成不随地吐痰,不乱丢乱倒生活垃圾的好习惯,以实际行动支持保洁员的工作。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7)

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借鉴;政策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由于其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巨大促进作用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国际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也于1961年成立,使世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UPOV公约对植物品种的授权条件做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特异性、稳定性、新颖性和一致性,并分别对“四性”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发展对植物新品种提出的新要求,UPOV公约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形成了三种文本: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文本;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UPOV的现有的49个成员国分别适用不同的文本,其中有2个国家受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包括中国在内,有33个国家受1978年公约文本的约束,还有14个国家受199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相比,在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上进一步加强,虽然我国现在适用的是1978年文本,但是随着我国科技和农业的发展,及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入公约1991年文本是必然的趋势,我国应当为此在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做一些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1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

UPOV的成员国受不同的公约文本的约束,同时各国的国情也不一样,因此,各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也各不相同。

1.1 国外实施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1.1.1 专门立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是根据UPOV公约采取专门保护的方式,通过国内专门立法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模式由于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农业部统管,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二是在农业部的领导下,在农业部之外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单独设立独立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如德国、英国、荷兰等。

以加拿大为例来说明第一种情况。加拿大于1990年8月制订了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并于1991年3月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加拿大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农业部粮食生产检查分部植物产业局植物产品处的一部分。同时,还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任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顾问委员会,来协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包括各种组织的代表,如植物品种的培育者、种子零售商、农民、种子生产者等。

以荷兰为例来说明第二种情况。荷兰是较早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早在1941年,荷兰就通过了一项法律,以育种者权利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67年,荷兰加人了UPOV。目前,在荷兰负责育种者权利申请的主管机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委员,这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育种者的机构,由与育种者没关系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共有5名成员,共同决定是否批准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决定的依据是对该品种的技术检测,测试工作在委员会的测试中心进行。

1.1.2 利用专利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对植物新品种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由专利局统管,如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这种模式究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的,但在某些程序或行政事务方面与专利保持不同程序的联系,有时又把这种模式称为“由专利衍生的专门方式的保护”。以意大利为例。根据意大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令规定,专利局受理有关品种权的申请事宜并处理授权等日常事务,但申请是否批准及授权则必须征得农林部的建议后做出;农林部负责对品种进行审查、检测,申请人应向农林部提供新品种繁殖材料,接受审查;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但是该许可须由专利局根据农林部的建议颁发;为了对植物品种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农林部内部还成立了包括专利局局长和审查员在内的顾问委员会。

1.1.3 专门立法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

这种管理模式是专利和专门方式两者并存。即在同一国家内,针对不同植物新品种采取的繁殖方式采取了由专利局管理和由农业部领导下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混合管理,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长的历史和比较成熟的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1930年5月23日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1970年国会颁布了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于1971年实施。目前美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两种方式:对无性繁殖作物(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和遗传工程方面的品种通过植物专利保护,由美国专利局与商标局负责审批;对于有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由美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该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司科技处内。

1.2 国外檀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目前,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申请、审查和授权。即品种权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测试),授予品种权人品种权。以美国、法国为例介绍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1.2.1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美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完全依靠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来进行,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繁殖材料。申请书包括五张表格,说明表A――品种起源及育种过程;说明表B――特异性说明;说明表C――品种的客观描述;说明表D――品种的其他信息(选择性);说明表E――品种权人声明。繁殖材料一般为2500粒种子(如果申请品种为杂交种,则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杂交种和自交系)。审查员除留下极少量种子用于审查外,将剩余种子送到科罗拉多大学的种质资源库保藏。

然后,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审核品种权人的佥性及申请品种的新颖性。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一周之内完成形式审查,之后,审查员将申请文件中有关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录入到审查数据库中,并检索数据库,与已知品种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申请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结论。这个过程大约需要27个月。

最后,审查合格后,签发证书和公告。审查员将打印出的检索结果与审查意见一并送交办公室主任

审核,如果审核意见是肯定的,主任再将授权建议和申请品种档案(复印件)呈交农业部部长核定,如果是肯定意见,将由办公室主任和农业部部长共同签发授权决定和签署品种权证书,同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予以公告。

1.2.2 法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制度

法国的植物新品种审查制度包括两块:一是植物品种审定,二是种子检测。在法国,植物育种者将植物新品种提交政府部门审定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注册,然后获得品种保护。植物种子检测包括商业种子生产过程的控制、种子质量分析书面证书的颁发。只有获得官方发给的合格证书的种子才允许投放市场。从总体来看,法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共三步: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保护、种子检测,只有通过登记注册的品种才能申请品种权保护。

1.3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是指一项植物新品种被实施保护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国际上通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准则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同时植物新品种必须有合适的名称。其中,新颖性和必须有合适的名称是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条件。

1.3.1 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之一,它要求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是一个新的品种,确定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主要是以商业销售为依据,所以有的国家又把新颖性称为商业新颖性。UPOV各成员国都根据公约对本国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做了规定,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可能在语言描述上有一些差异。

美国对新颖性的规定是,一个在申请日前未被销售,或在美国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4年(木本植物为6年)的品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是新品种。而对于杂交作物如玉米而言,销售或使用杂交种被认为是销售或使用了其亲本自交系。

日本对新颖性的规定和美国相似,要求申请品种的整株或植株部分在日本于申请之日前,不能在贸易活动中转让,在日本之外,不能超过四年(林木和藤本植物不超过6年)。

在英国,新颖性要求品种是新的,即在申请品种权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或收获物未被销售,或以育种者同意在英国销售不超过1年,在英国以外的地区销售木本植物不超过6年,草本植物不超过4年。

1.3.2 关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是授予植物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检测又叫DUS澜试,DUS测试是植物品种审定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只有通过DUS测试的植物新品种才能被授予品种权。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准则的与众不同之外在于其对特异性、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是所有UP-OV成员国中唯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自己没有建立DUS测试中心,一般不组织DUS测试,也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只是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申请的品种的详细客观描述和对特异性的详细说明(必要的时候还要对特异性状进行数量说明,给出具体数值和统计分析结果),以证明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是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任何公众知晓或已知的其他品种。这里的明显区别指基于一个或多个可鉴别的性状,且在系谱图上有差异可以为此提供证据。审查员就依据这些书面信息做出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断。

在法国,植物新品种要获得保护,就必须进行实际的DUS测试。品种检测的手段以田间观澜为主,实验室分析为辅,田间观测的期限一般是2~3年。为了排除农业土壤与气候环境对植物品种的影响,每一个物种一般都有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测点,所有观测与实验室分析都是由法国品种鉴定与种子检测中心的专门人员负责进行。每一个物种都有一个农业部任命的DUS检测专家组,在作物生长季节,品种鉴定秘种子检测中心的负责人要邀请专家组在两个不同的实验点进行至少两次集体实地观察与评价。最后,通过测试的品种才能授予品种权。

1.3.3 关于新品种的名称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公约》1991年文本中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应具有区别品种的能力,不能仅用数字表示,不应导致误解,或在品种特征、特性、价值或类别或育种者身份方面造成混淆。

2 国外实施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也才仅仅实施25年多的时间,还存在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实施。

2.1 管理制度的借鉴

从管理模式上来看,我国是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根据UPOV公约,制定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我国从管理制度上来说迫切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修订目前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审查和授予的程序,以利于加快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审批速度,使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早得到保护。

二是针对我国目前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农业企业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相应减少品种权申请和审查的费用,以提高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

三是尽快建立我国的植物品种权与服务体系,扩大品种权人队伍,提高现有品种权人的素质。

2.2 品种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的借鉴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建设方面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DUS测试为辅。但如何依靠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一直是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美国也是实行书面审查的国家,该国按照植物属或者种统一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标准,申请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测试标准进行田间测试,然后将测试结果填入技术问卷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据此进行审查。审查员进行书面的主要依据是美国长期建立的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进行书面审查,特别是对特异性状进行计算机检索。由此可见,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是进行书面审查的技术基础与关键所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以便科学、高效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工作。

二是尽快建立相应的DUS测试中心,包括国家DUS测试中心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14个分中心。要采取中央、地方政府和承担单位共建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教学单位的积极性,利用已有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试验场,不搞重复投资,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到2005年全面完成测试中心建设。同时,也应当加快植物新品种的DUS测试指南的编制工作,借鉴UPOV公约的测试指南,结合我国的实际,早日出台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测试指南。

三是在DUS测试中,重点规范区域测试。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实施:首先规范现在试验设计,对承担试验的单位和试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取舍,选择符合要求的测试点承担测试任务;其次,根据品种保护或审查的需要设计相应的表格,根据表格内容进行测试并完成测试报告;第三进一步统计试验分析方法,能采用显著性测验的项目尽量采取显著性测验,不能采用的要用百分比或统一的标准;第四,对品种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品种测试数据库,普及测试中的计算机管理与应用。

3 政策建议

通过对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的研究,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如下所述:

3.1 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投入力度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普遍重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因为这种投入的回报是巨大的。例如德国每年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高达5 000万欧元,而我国目前的投入还不足1000万人民币。因而,我国应当逐步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议国家财政部拨出专款,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体系建立、DUS测试和品种数据库的建设。另外,还要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投入,增强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或假冒案件的发生,维持市场秩序。此外,还应增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人员和队伍的培训的投入,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

3.2 强化执法体系建设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环节是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所以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现象比较普遍,品种权人维权也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大打击和处理假冒与侵权行为力度,整顿种子市场秩序。

首先,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档次,保证司法机关在处理品种权纠纷时有法律依据。其次,尽快制定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的审判标准,使权利人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进一步完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制度。最后,科学的制定植物品种权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

3.3 加强植物新品种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管理

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农业育种科研单位对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另一方面,严格对品种权转让的合同管理,要求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转让品种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品种开发、转让、咨询、技术入股等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种权的归屑、如何使用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

3.4 完善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体系

审查测试体系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是否对一新品种授予品种权。首先,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测试体系,包括国家DUS测试中心和各地14个测试分中心。其次,尽快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建立已知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是进行书面审查的技术基础与关键所在,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性状描述数据库,以便科学、高效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工作。最后,加快培养DUS测试专业技术人员。DUS测试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求测试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时间较短,DUS测试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建议在中国农业大学农学学科中开设DUS测试教程,专门培养DUS测试人员,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3.5 完善植物品种权体系

植物新品种权与服务体系是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中介组织。目前,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人的队伍,发展中介组织,面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发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开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3.6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络

信息化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例如在日本,就专门开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信息网络,在申请人提出品种权申请后,其申请报告首先在信息网络中公开,公开一定时间之后,才对其实施审查,这一做法有利于最大可能的减少品种权属纠纷,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提高公众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信息网络建设,建议利用农业部的网站,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申报书全文,植物新品种授权查询系统。方便和加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审查,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技术创新服务。

3.7 强化对种子行业的管理

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有关种子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和原则存在着分歧,在适用中还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对接、磨合。建议农业部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现有的涉及到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种子行业的管理。

此外,建议我国也可以将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机构“合二为一”,统一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主要原因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都要进行品种主要性状的测试,这方面二者的试验内容是一致的,合二为一,可以减少费用,节省人力和物力;另外,如果品种审定和品种试验分属两个部门,那么就需要进行两组试验,在造成大量资金浪费的同时,也拖延了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对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

3.8 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交流

建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多种方式加强与UPOV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交往,及时了解UPOV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最新进展,并安排一些软科学研究课题,研究人世后,对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作用和影响,及时向国内大型种子公司和农业科研单位通报信息,借鉴国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队伍的素质,提高我国运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水平能力。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粮农组织.农业多边贸易谈判资料手册[M]、北

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 中国专利局条法郎编.集成电路和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

护专辑[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

[3]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

识[M].北京:蓝天出版社,1999.

[4] 农业部科教司编.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论文集[C].2001.

[5] 段瑞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M].北京,2003.

[6] 崔野韩.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制度考察报告[M].北

京,2000.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8)

中图分类号:S757.2X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168(2011)03-0057-04

Rare Plants Survey and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in Shilin County

DAN Guo-li【sup】1【/sup】,YIN Lu-xi【sup】2【/sup】, LI Zhu【sup】1【/sup】, WANG Kun【sup】1【/sup】, LIU Shuang【sup】1【/sup】

(1.Ecology Branch of Yunnan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Kunming 650031, China

2.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 Shilin County is located in karst area, harsh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y for variety protection plants growth. Taking measures to protect rare plant species is urgent and have potential value. With methods of looking up relevant information, consulting, visiting, accessing to general and typical investigation, status of rare plants have been surveyed.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are total 24 rare plans species in Shilin County, among which 17 species are key protected plants of national lever.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like listing rare and endangered plants, building nature reserves and rare plant cultivation bas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rare plants status survey list of plants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s Shilin County

收稿日期:2011-03-23.

作者简介:但国丽(1965-),女,云南宾川人,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石林县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区,是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也是驰名中外的旅游景区,调查县境内的珍稀植物,对保护喀斯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立县以及提高旅游景区地位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1调查目的和意义

生物物种及其基因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植物物种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质至关重要.尤其是要着手保护并研究已经受到严重威胁而又对人类有重大价值的珍贵、稀有、濒危植物,以为人类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创造条件.【sup】[1]【/sup】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植物物种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在维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中,植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物种一旦灭绝,就不可复得,人类将永远失去利用它的可能性,而一个物种的消失又常常导致另外10~30种生物的生存危机.特别是珍稀植物,不仅稀少而珍贵,又常常生长在极端环境中,面临着绝种的威胁,而恰恰就是这些能抵御极端环境的物种中存在着人类特别需要的遗传物质.有时候一个基因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衰,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不仅能改善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生存环境,而且还可以使生产和经济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保护住一个物种就保护了其许多基因资源,为今后的竞争多了一分主动.因此,保护珍稀植物物种不仅具有紧迫性,且有着十分重要的潜在价值【sup】[2-3]【/sup】.

石林县属喀斯特地貌区域,多种保护植物生长在恶劣的环境中.近年来,石林县掀起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美县、创世界一流景区、打造世界旅游胜地等高潮.在此,为公众提供处于濒危状态而有待保护的具体植物种类及其特征的知识,教育公众保护植物,充分理解“没有植物就没有人类”、“保护植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重要性与意义,号召人们共同参与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和发展生物产业、旅游业等尽一份责任. 2濒危物种保护级别分类

按IUCN地方濒危标准评价,将物种保护级别分为9类,根据数目下降速度、物种总数、地理分布、群族分散程度等准则分类,最高级别是绝灭(EX) ,其次是野外绝灭(EW) ,“极危”(CR)、“濒危”(EN)、 “易危”(VU)、近危(NT)、无危(LC)、数据缺乏(DD)、未评估(NE).其中:“极危”(CR)、“濒危”(EN)、 “易危”(VU)3个级别统称“受威胁”.石林县境内调查到的保护植物全部属“受威胁”.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令第4号 1999年9月9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又将其分为Ⅰ、Ⅱ级保护,具体详见表1. 3调查方法 3.1查阅相关资料

首先通过收集二手资料,了解石林县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等基本情况,并查阅以往相关的记载资料,然后从云南省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中筛选出与之相适应的物种作为石林县有可能分布的重点名单. 3.2咨询和访问

咨询林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当地群众、乡土专家,了解一些已知的保护植物信息. 3.3普遍调查与典型重点调查相结合

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普遍与重点

表1 石林县珍稀植物调查名录

Tab.1 Rare plant survey list in Shilin county

续表1 注:保护级别Ⅰ、Ⅱ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令第4号 1999年9月9日中的国家保护Ⅰ级、Ⅱ级;其它指除国家保护级别外的珍稀植物.

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即在石林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在小班区划调查的同时对各小班内的珍稀植物先作一个普遍初查,并在各小班备注栏标注有关珍稀植物分布的信息情况等.然后由植物专家带头的专项调查组根据各种资料、踏勘情况以及各调查小组的初查信息,采用典型线路、详细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 4调查结果

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在石林县境内调查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它珍稀植物共24种,其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17种(含Ⅰ级保护植物1种、Ⅱ级保护植物16种);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7个种,虽不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但确属珍贵、稀有的植物,其中有已经匿迹达100年之久的中国苦苣苔科特有单属植物――弥勒苣苔.弥勒苣苔一般生长在海拔2 000~2 600 m的石灰岩林内石壁上,仅分布于滇东南弥勒和石林县,它的再次发现,对于研究云南喀斯特地区物种多样性、中国苦苣苔科植物的起源与分化、喀斯特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都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调查结果详见表1. 5珍稀植物保护建议

1)深入开展对植物区系和植被的研究,编制濒危的珍贵稀有植物名录,研究其分布区、生物生态学、种群和群落学特性及其生境特点.在此基础上,查明引起它们濒危的具体原因,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2)在不同自然地带各生物地理范围内,根据遗传基因库的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区,减少人为干扰,有效保护野生植物的栖息地.

3)在植物园和苗圃引种栽培所在区域内的珍贵稀有植物.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濒临灭绝的珍贵稀有植物,人工繁殖一定数量的个体后在原产地重新种植,以恢复其天然分布和自然繁衍.

4)对经济价值高、需用量大的珍贵稀有植物建立栽培基地.

5)拍摄有关珍贵稀有植物的电影,出版珍贵稀有植物的宣传画片和画册,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和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6)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坚决打击破坏性的天然林砍伐不法行为,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建设用地,应严把征占用林地手续关,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项目应采取避让、移栽等措施.【sup】[4-6]【/sup】

参考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Z].1995.

[2]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令第4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S].1999.

[3]贺善安.中国珍稀植物[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9)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又是一年芳草绿,祖国大地处处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花儿开了,小草绿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又沐浴着春风来到了。植树节这个为了绿色和环境所设定的节日,让我们对大自然又多了一份呵护,对绿树又多了一份关爱。为了让同学们能在生活中体验成功的喜悦,增加对植物的喜爱,增强环保意识,养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我校少先队大队部在植树节来临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1.上网查找植树节的资料,了解有关植树节的知识。

2.关心、爱护绿色生命,自觉保护身边的一草一木。不踩踏草坪、花圃,不攀折草木,不穿越开放式草坪,不到花坛等绿地玩耍。

3.积极参加社区、学校、班级组织的护绿活动,到社区、学校附近的绿化地做保洁工作,看到不文明的行为及时劝阻,让我们生活的环境多一片绿色,多一份温馨。

4.建议同学们把盆花带到教室摆放,增添一份绿色,美化我们的环境,给大家带来愉悦的心情,将我们的学习环境建成绿色教室,

5.选择一些适合在家种植的植物,种在阳台上、房间里。通过自己种植和养护植物,观察植物的生长过程来激发对养护绿色植物的热情,切实培养和提高每个同学的绿色环保意识。

同学们,植树节的意义不是在于每个人都要在植树节这天去种一棵树,而是通过植树节的又一次来临,使我们大家更加的关注绿化、环保问题。那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们的地球再增添一些绿色吧!

将环保的小树苗种植在每一个人的心田。

2017学生植树节倡议书二

亲爱的老师、家长、小朋友:

你们好!当春天带着希望、带着温暖,沿着冬天离开的脚步,在阳光明媚中,款款向我们走来时,她带给了人间莺歌袅绕,繁华似锦。在这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春日里,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

绿色是大自然的颜色,它孕育着生命与希望,是大自然赠与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没有绿色就没有我们人类。一片绿叶,一朵鲜花,一根小草,都是生活在大自然中可爱的生灵,她们点缀着我们五颜六色的生命。我们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株幼苗。保护地球,爱护环境,绿化校园,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为此,在植树节来临之际,我们向全体教职员工、家长、小朋友们发出以下倡议:

1.不破坏绿化,这包括:不采摘花朵,不攀折树木,不践踏绿化带、不穿越开放式草坪,做游戏时远离花木等。

2.参加社区、幼儿园的护绿活动,到社区、幼儿园附近的绿化地做保洁工作,看到不文明的行为及时劝阻。

3.积极开展家庭植树、养花活动,使自己的家变成一个绿色家园。选择一些适合在家种植的植物,种在阳台上、房间里。(成活率较高的植物),有条件的,在家门口和您的孩子一起种植一棵或更多您喜欢的树苗。并将您和孩子的护绿行动以照片形式拍摄下来,和大家交流与分享植树的快乐。(交至本班老师处)

4.积极学习植树护绿知识。

5.活动时间:3月12日至3月16日

家长们、小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爱护大自然的一草一木;从身边做起,种几棵树,养几盆花让我们用实际行动投入到3.12植树节的植树、护绿、环保、健康活动中去,为建设美丽、文明、和谐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吧!

2017学生植树节倡议书三

阳春三月,又是一年芳草绿。冬日的寒意还未褪尽,柔柔春风带着生命的气息已悄悄吹绿了枝头的嫩芽。在这万物复苏、大地回春的日子里,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

我们横店,是庞大的影视王国,中国好莱坞我们横店,是高科工业的重镇,中国磁都。2010年12月,横店顺利入围全省首批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列。近几年,在各级领导的指示和带领下,五镇联建活动火热展开。五镇联建,即巩固全国文明镇、国家卫生镇、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成果,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全国生态镇创建活动,努力营造生态宜居环境。同一片蓝天,同一个梦想。美好的环境,需要你我携起手来,共同创建。为此,我们横店中心小学四年级组向大家发出以下倡议:

一、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朵、践踏草坪。一花一木皆有情,它们都是生活在大自然中可爱的生灵,点缀着我们七彩的生活。我们要爱护每一片绿叶,每一朵鲜花。

保护植物的建议篇(10)

中图分类号:S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6-0169-3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架道路越建越多也越建越长,高架道路正逐渐成为城市景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只重视高架道路的功能建设,在建造之初没有充分考虑桥体绿化问题或者其绿化设计及绿化建设严重不足的话,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只能以水泥或钢板等不雅观的饰面呈现在市民面前,从而严重影响了一个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

悬挂绿化是指在没有绿地的地方,利用悬挂方式栽种植物材料形成的立体空间绿化,花槽可固定在桥体栏杆的一侧,也可架于栏杆之上(周先武,2006;马晓琳等,2006)。高架道路是悬挂绿化主要场所之一,是一座城市立体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架道路上的高车流量带来了大量的噪声、废气和粉尘污染,所产生的污染气体比地面更容易扩散,扬尘和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沉降需要经历更长的过程,尽管城市道路设计中已考虑到采取一些措施来有效降低这些污染,如防噪墙的设置等,但大量废气和粉尘,只有在植物的相应功能器官的滞留和吸收下,才能达到去除效果。同时,道路绿化是司机和游客视野范围内的主要参照物,在高架道路沿线进行悬挂绿化,不仅使桥区路线更加清晰明了,丰富高架沿途景观,给人以优美舒适的享受,而且其树种和栽种方式的变化,可以提示高架道路的位置和路线的变化,诱导车辆安全行驶(柳群义,2005)。因此,对城市中心区的高架桥体进行悬挂绿化有利于软化桥体线条,将桥体变成一座座绿色长廊,这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1 高架悬挂绿化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很多大城市已经意识到桥体悬挂绿化的重要性,如深圳立交桥由于结构限制无法种植绿化,因此悬挂花槽成为其立交绿化的一大特色。并且深圳市于2001年制订了国内首个“立交桥悬挂绿化施工”的地方技术标准,将桥体绿化列入城市绿化规划的一部分。广州市自2003年6月进行第一座人行天桥悬挂绿化试点,至目前为止共完成45座人行天桥,9座立交桥的悬挂绿化工作,成为我国天桥绿化最多的城市。然而,如何建设植物种类丰富,园林景观优美,养护方便的高架道路绿化仍然是园林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对高架道路绿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架挂箱、生境、植物材料和养护管理方式几个方面。

1.1 高架挂箱研究

在高架道路的绿化设计、绿化建设滞后于桥梁道路设计施工的现状下,要实施绿化建设,显得困难重重。因此应运用现代建筑和园林中的各种手段,对空间及一切“再生”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绿化,开拓绿化空间。

马晓琳(2006)指出对于没有预留种植槽的立交桥,可以在桥梁两侧栏杆基部设置花槽,采用轻基质种植藤本植物。对于桥帮和桥壁几乎同一立面的立交桥,可在桥体承重允许的情况下在桥帮栏杆上专门固定种植花钵,栽植垂吊花卉。根据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的经验,立交桥悬挂绿化植物栽培箱的规格应为800×400×550mm。承载力>2000N,应质坚体轻(黄才,2009)。陈伟良(1998)在上海对3类不同材质花槽:玻璃钢花槽、不锈钢花槽、PVC塑料花槽进行实地安装测试,结果表明PVC塑料花槽底部有蓄水层,可减少浇水次数,具较好的发展前景。随着新型材料的不断引入,廖燕君和黄鹰(2008)认为复合材料玻璃钢花钵具耐暴晒、耐紫外线、耐高温、耐水、使用寿命长等特点,且外表美观、无污染更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对复合材料玻璃钢悬挂花钵的具体设计与安装技术进行了详细介绍。

1.2 生境研究

高架桥区生态环境与一般绿地存在很大不同,条件更加恶劣,且不同地点、不同类型的高架道路其温度、光照量、土壤条件等立地条件也各不相同。要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首先要摸清高架桥区的生态环境特点。

陈伟良(1998)对悬挂花槽土壤介质进行了试验及对比分析,表明栽培介质应采用轻质土以减轻花槽重量,同时还提出了改良土壤新配方:园土30%,珍珠岩20%,煤渣10%,醋渣30%,饼肥复合肥10%,但其效果有待进一步实践证明。周先武(2006)也认为花槽内应使用轻质土壤,土壤PH值为5.5-7.0,容重为0.50g/cm3-1.0g/cm3。许正强等(2007)研究的花槽土壤利用配方为:粉壤田园土60+粉碎泥炭20+蛭石20,配好后再添加添加4kg/m羊粪和2kg/m保水剂。

徐康(2003)调查发现:杭州城区高架桥以4块板为主,立交桥多为4块板,种植槽长约80cm,宽约30cm,内土层厚度只有20cm左右,小气候变化大,环境恶劣。高温时达40℃,低温时达-5℃。王杰清(2006)测得苏州高架桥桥体温度在晴朗的天气增温很快,在测量日平均最高气温只有20℃的情况下,下午两点桥面温度高达38℃,同时指出立交桥的生态环境条件受天气、季节的影响很大,夏季这种变化会更加剧烈,而湿度变化则恰好与温度变化趋势相反。许正强等(2007)测得兰州立交桥护栏夏日晴天直射光照可达4-8小时,蒸发量大。

1.3 植物种类选择

要选择合适的高架桥绿化植物品种,首先要研究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抗逆能力,研究植物与高架桥之间的色彩、形态、质感的协调。高架道路多数位于城市中心区,光污染、大气污染严重,车流带来的风使植物蒸腾作用加快,植物生长环境较差。选用的悬挂绿化植物必须具有较强的抗污染能力、抗旱能力、抗病虫害能力。考虑到景观及养护,所选植物材料应能四季常绿,植株生长缓慢且花期应近可能的长(周先武,2006;徐康等,2006)。

陈伟良(1998)对12种初选植物材料进行苗圃试种及实地栽培试验,结果表明黄馨、粉团蔷薇、日本无刺蔷薇不论平视角度还是俯视角度都是具有花繁叶茂、锦绣簇簇的景象,为上海高架悬挂绿化的首选品种。徐康等(2003)调查得出杭州高架桥面挂箱内绿化主要品种有:云南黄馨、蔷薇、中华常春藤,其研究认为云南黄馨、扶芳藤为杭州高架悬挂绿化的优势品种。崔桦(2005)报道杜鹃抗逆性强、适应性强、对土壤条件要求不高,并且花色丰富、花期长、病虫害少,是深圳市区高架悬挂绿化的主要植物材料。目前深圳市已收集杜鹃品种40多个。但杜鹃喜高温不耐严寒3℃以上方能过冬,15℃以上方可开花。马晓琳(2006)通过对北京市和条件类似城市立体绿化植物品种的调查,结合植物的生物生态学特征分析,初步选定可用于立交桥悬挂绿化的植物有:牵牛花、旱金莲、吊兰、天竺葵。分析认为悬挂植物应主以草本花卉和矮生型木本花卉为主,如牵牛花或微型月季。也可种植一些垂枝植物,让其枝条自然下垂。马跃等(2006)对重庆市立交立体绿化进行了调查,重庆用于高架道路悬挂绿化的植物主要有:云南黄素馨、常春藤、爬山虎、九重葛、蔷薇等。但调查发现爬墙虎5月份落叶影响美观,九重葛枝条较硬有皮刺存在安全隐患,建议丰富植物种类,引入观花植物,增加乡土藤蔓植物种类。许正强等(2007)对7种兰州高架护栏植物进行了栽培对比实验,结果表明矮牵牛、松塔景天、蓍草、五叶地锦4种植物更适宜高架护栏悬挂绿化。黄才等(2009)依据《天津城市绿化树种应用指南》认为天津高架道路悬挂绿化植物可选择大花马齿苋、矮牵牛、费菜、马蔺、鸡冠花、凤仙花、女贞、凤尾兰、铺地柏、黄刺玫、迎春、平枝枸子等。李海生等(2009)经调查得出广州市立交桥、人行天桥桥面绿化种植的植物有杜鹃、马缨丹、希茉莉等,其中以杜鹃最为普遍,并建议尝试种植蔓马缨丹、云南黄素馨、软枝黄蝉等植物。

1.4 养护管理

徐康(2003)首次提出高架桥绿化养护保水第一的观点,指出高架道路种植槽体积小,蒸发量大,无地气,缓冲性小,建议应用保水剂(Water-retaining Agent)。广州市天桥绿化养护规程规定:养护作业及周围行人、行车安全,设施安全日常巡查周期不应少于3天或7天,遇强台风天气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对于在各类巡查中发现花盆开裂等隐患要及时更换消除。绿化巡查要及时修剪延伸到路上影响行人和行车的枝条,施肥频率5至7天一次。并建议加大悬挂绿化力度以增加城市绿化量,大幅度改变桥体景观美化城市空间。周先武(2006)对广州高架道路悬挂绿化的施工及养护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建议成立专门的养护队伍,承担广州所有桥体的绿化养护工作。

2 悬挂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1 存在问题

2.1.1 植物种类较少 绿化植物种类,尤其长花期植物种类偏少是目前许多城市高架悬挂绿化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种类的不足必然造成景观的单一。高架道路悬挂绿化区位置特殊,立地条件恶劣,对植物的各方面指标都要求很高,筛选出适合不同地区,多样性的植物材料非常必要。

2.1.2 绿化滞后 高架道路的绿化设计、绿化建设滞后于桥梁道路的设计和施工,这也是高架道路绿化及养护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在建造初期没有充分考虑桥体绿化问题,所建成的高架道路缺少绿化用地和市政管线、浇灌等绿化条件,给高架道路绿化的栽植、养护都带来了极大的技术考验和经济损耗。

2.1.3 养护管理不当 高架道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十分重要,绿化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后期养护是否适时、得当。但是由于其要求高、投入大,对养护队的选择有专门的要求,使得部分地方养护管理跟不上,造成植物或枯萎死亡,或生长过于旺盛,绿化景观没有得到很好的展现,同时疏于修剪的植物还给来往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2.2 建议

2.2.1 丰富绿化植物种类,建立地方特色植物资源库 部分城市在高架道路绿化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地区间气候、桥体状况等条件差异,其它城市并不能全盘照搬,因此各地要根据自身气候以及高架道路的环境特点进行植物的选择,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植物资源库,合理配置,使高架道路成为集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绿化线、风景线。

2.2.2 遵循“三同时”原则,高架建设绿化两不误 建议在高架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应遵循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原则,即环境保护措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曹晓新,2006)。

2.2.3 采用新型制剂,加大养护投入 高架绿化养护保水是关键,建议使用保水剂进行保水,并可定期采用生物表面活性剂对悬挂绿化植物进行清洗,保持绿化带光鲜形象,维护其吸扬尘抗污染能力。其次应加大道路巡查力度,注意及时理藤修剪,同时还要加强对市民的教育,提高市民的觉悟,爱护花木,爱护绿化设施,不随意采摘破坏。

3 小结

目前关于高架绿化的研究多集中在桥荫及桥壁绿化,尤其对攀援植物的研究相对较多。而有关城市高架道路悬挂绿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悬挂绿化种植材料的局限使得高架悬挂绿化的景观配置研究显得力不从心。后期养护管理的不到位也使得人们对悬挂绿化产生的质疑。城市高架道路的悬挂绿化是一个综合性课题,它不仅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客观因素,也关切到人们美好的主观愿望。如何经济、科学的对高架道路进行悬挂绿化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及生存空间越来越高的要求,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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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的建议篇(11)

美国《植物专利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立法,被收编为《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35编第161—164条,之后美国国会曾对此对《植物专利法》作出调整和完善。早期的美国《植物专利法》指出:“人工栽培的植物是独一无二的,孤立的,大自然不但不能重复,也不能在没有人帮助的情况下出现。”[17]收编修正后的《植物专利法》指出:“任何发现并以无性方法繁殖的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除块茎繁殖物或在未经培育而发现的植物外,均可被立法赋予专利权,其发现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植物专利法》明确了保护对象,一是必须经过人工培育而获得的品种,即经过无性繁殖而得到的植物新品种以获得植物专利;二是具备“新颖性”的植物新品种以获得植物专利;三是除以块茎繁殖方式之外而得到的植物新品种以获得植物专利;四是植物品种表现为芽、变株、胚及种苗的品种无法获得植物专利。

根据美国《植物专利法》规定,植物育种者只有在符合下述三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取到植物品种专利权,具体内容:一是植物育种者必须以无性方式繁殖植物品种;二是植物品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三是植物品种不属于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得到,并且市场中不存在该类植物品种的销售和使用现象。

2 德国德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主要是引入专利法保护。德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由德国联邦品种局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其主要任务是①负责新品种授权和试验、审定和登记管理工作,②编辑出版国家新品种目录、新品种描述目录,如《新品种保护公告》,介绍各种新品种栽培技术,③在新品种立法活动中提出多项可操作性建议,并出版《新品种性状描述》、是新品种保护专利权的授权机构,④参与国际组织事务,并对其他国家改进植物新品种认证与种子保护体系提供帮助。

1933年,针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德国联邦品种局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以保护目的对植物新品种的描述极其困难。并且研究报告结尾标注着:本报告并非反对各国政府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而是告知人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与对人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人们不能够完全照搬对人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来制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应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与此同时,德国认为,制定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法并非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最有效方式,鼓励各国能够构建起完善的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系统(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

德国与荷兰等国采纳德国联邦品种品种局的建议,构建起植物新品种保护系统,之后依托于这一系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同时,以德国“种子与品种法”为依据,采用DUS测试对植物新品种予以测试。通常情况下,德国每年申请测试的植物新品种高达170个之多。

3 日本二十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接触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领域,并设想构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以更好的维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设想,1972年,日本国会成立顾问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全权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构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