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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之守护者大全11篇

时间:2022-10-12 10:17:30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1)

电影穿插讲述了公、检、法、司、安5个故事,5个故事之间的转场很流畅,不会让人感到突兀和割裂。每个故事又都故事完整、主题鲜明、引人入胜。其中我最喜欢的是国安的故事。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2)

观看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纪检职员心得体会一

电影《平安中国之守护者》选取了不同时空、不同领域的几个故事,用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这条主线巧妙地将它们串联起来,用艺术形式生动再现了政法战线几名主人翁的凡人壮举,深情讲述了政法干警忠诚担当、一心为民的感人点滴。观影之后,故事主角为建设平安中国所付出的艰苦努力、辛勤劳动等场面始终萦绕在心,久久不能散去。

隐蔽战线的地下工作者,隐姓埋名数十载,一直战斗在敌人的心脏里,从青丝到白头,从年少到暮年,爱被山海永隔,家人的期盼在一次次翘首中落空,没有怨言、奢谈团圆,只有无尽的思念和短暂的诗行。正是那一个个孤独前行的背影,正是那一个个默默奉献的战友,我们的祖国才在百转千回中曲折前行,走过艰难困苦的昨天,迎来时展的今天,迈向文明富强的明天。红原骑警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非法侵害,置生死与度外,跨骏马挽狂澜,在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激流,有险滩,更有未知的危险。越是艰险越向前,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是什么让他们无畏前行?是什么让他们不弃初衷,是信念,更是责任,为了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他们用青春和汗水谱写了一曲高原骑警情系百姓的英雄赞歌,他们用实际行动兑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社区矫正,体现的是润物无声的教育引导,目的是有效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消除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从社区矫正联想到社区警务,二者名称不同,但主要功能都包含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排除在事故发生之前,这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枫桥经验”呢?那些细致入微的家庭走访、那些关心备至的谈心谈话,正是这一桩桩看似简单的凡人小事,才撑起了平安中国大厦的一片片基石。执法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普通百姓的愿望,在执法过程中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执法的天平上,一头是法律的公正,一头是事实的真相,唯有坚持公道公平,完美的平衡方能实现,才能让百姓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起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执行局民警每天面对的是难缠的“老赖”和拒不执行的“钉子户”,执行过程中,困难无处不在,危险时有发生。作为执法者,有困惑、有迷惘,也有过一闪而过的迟疑,但为了平安,他们选择了坚守和逆向前行。影片中叙述的五个政法战线故事每天都有发生,他们是平安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英雄的故事艺术化,用电影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对政法战线无数个无名战士的肯定。正是有了像他们一样的守护者,平安中国的根基才会变得更加坚不可摧,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才能够和家人、朋友一道,站在祖国各地高高的山岗上,一同欣赏落日长风的壮丽美景。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祖国的秀美山川美不胜收, 平安中国的未来前程似锦,守护者的征程路途更远。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让我们为那些默默前行的守护者们点赞。

观看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纪检职员心得体会二

电影《平安中国之守护者》分别讲述了“牦牛盗案”、“凶杀悬案”等几个故事,塑造了一个个政法英模形象,生动展示了政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初心使命,热情讴歌了政法干警不辞辛劳、不畏艰险、不怕牺牲的英雄本色。

政法干警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们不缺乏赞美,但在他们的光辉背后,更多的是冲锋陷阵的使命、惩奸除恶的责任和守护人民的担当。凶杀案中,面对舆论的巨大压力,检察干警坚持命案大于天的理念,背负不批捕的风险,认真分析证据,甄别手套与手的匹配度,积极引导补充侦查,真正展现了“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话至今仍回响在我的耳畔,让我们检察干警深思。在观看中,不知不觉眼眶湿润,心灵震颤,受到洗礼,向英雄致敬!向英雄学习!

(二)

4月10日上午,我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观看了影片《平安中国之守护者》,影片由5 名政法战线英模事迹为原型,以公、检、法、司、安五大政法机关工作为背景,讲述了“牦牛盗案”、“凶手悬案”、“房屋腾退案”、“未成年人司法矫正”与“国安人的一生”五个真实故事。影片感人至深,体现了政法干警忠诚奉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履职担当。

影片中最触动我的一句话是检察长说的,我们办的不是一件件案子,而是关系到他人的人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政法干警,我要向影片中的先进人物学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自身岗位,履职尽责,在平凡中彰显非凡的担当。我会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执法司法能力,坚持“三个导向”,处理好“三个关系”,以教育整顿为洗礼,以英模精神为指引,筑牢忠诚之魂,永葆干净本色,实践担当之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观看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纪检职员心得体会三

电影《平安中国之守护者》中很多情节都让我感动,但最让我感动的还是关山的爱人一直等待关山70年的那段故事。关山同志舍小家为国家,为促进祖国统一,至死都没跟爱人再见一面,尤其那首“浅喜似苍狗,深爱如成风。所爱隔山海,山海不可平。海有舟可渡,山有路可行。此爱翻山海,山海皆可平。”展现的是最美丽最非凡的陪伴。守业更比创业难,老一辈革命者为新中国初创奉献了汗水、泪水、鲜血甚至是生命,当今时代依然有无数在平凡岗位上工作的政法干警,他们追随老一辈工作者的脚步,为守护祖国的平安而默默奉献。

影片中有为了老百姓牦牛不顾生命安全的草原警察,有在未成年心中播撒法律温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彰显法律威严保障判决确定权利实现的执行员,有维护正义贯彻疑罪从无的检察官。正是这些默默奉献的无名英雄,才编织起了中国社会生活的法治之网,才铸就起了中国社会的平安之城,才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

(二)

看了电影后被电影中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人物深深感动,国安战士为了守卫国家而不能照顾自己的小家,默默无闻而伟大。他们不求闻达于世,但求国家和平安全,人民生活静好安康!作为一名在民行部门工作的检察干警,我们要学习他们默默奉献的精神,做好公益诉讼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执法为民,当好平安中国的忠诚守护者。

观看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纪检职员心得体会四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3)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这部电影让我想起了一首诗歌,用来赞誉电影中这些最可爱的人最适合不过:祖国把我铸成金盾,是让我来捍卫国家的利益;人民赐予我出鞘的利剑,是让我来维护阳光下的正义;法律把我凝聚成天平,是要我来称出良心的重量;使命给了我监督的权力,是让我为了公平奔走呼吁。我们的光荣,永远和祖国连在一起。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4)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留守儿童的数量目前已达到五千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在所有的留守儿童中有80%的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长大的,有13%的留守儿童是由其亲戚照料,而又有7%的儿童则是无人看管和照料,这些统计数据让人感到痛心疾首。[1]在中国因农村人口大量流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去忽视。许多留守儿童由于不是在父母的照料下长大,他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而且再加上留守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自身所应当享有的法律上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一旦价值观发生偏离很难回到正轨上,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都会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及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影响。由于城乡经济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于许多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资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费水平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够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而只能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让其他人看管。

2.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受到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农村儿童在城市就读受到极大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但是其户籍所在地仍然是在农村,而且其子女的户籍也是在农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务。

3.农村儿童在城市上学容易受到歧视。由于农村孩子衣着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时尚,地方方言比较严重,父母身份是农民工,这些都会使他们成为城市孩子嘲笑的对象,时间一长就会使心理受到创伤,这也是许多农民工不愿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

1.教育状况。在农村留守的儿童大多数是在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养育下长大的,由于存在年纪上的差距,他们一般都只是从经济生活方面来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在他们眼中,只需要满足衣食住行即可,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很少关心,甚至有的根本无暇顾及,长而久之就会造成孩子学业的荒废,产生厌学情绪。

2.心理问题。儿童时期孩子心灵比较脆弱,急需来自自己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农村的父母为了家庭生计而无奈的离开自己的孩子,这些会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遇到打击和挫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父母的指引,心灵就会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时间一长心理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问题。保护留守儿童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职责问题,近年来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十分堪忧,留守儿童遭遇、被拐等等,这些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一旦留守儿童发生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对留守儿童身体和内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保护的伤害。造成留守儿童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监护不到位、监护人缺乏对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我国立法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受教育权重视程度不足。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近几年,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家庭方面、户籍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方面,一般在农村学校教学质量比较差,而且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教师资源还存在严重匮乏的现象,这些都导致了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2]

(二)监护权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的监护人做出了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中,大都是隔辈监护以及亲友监护。在隔辈监护的情形之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满足留守儿童生活已实属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无法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这更不利于孩子们学习的提高。而对于亲友监护的情形,这些亲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时候根本无暇顾及留守儿童。而由其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这些同辈监护人自身都缺乏监管的能力,因此,这些监护都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其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法提供有利的保护,再加上留守儿童认知能力比较弱,又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权利极易遭受侵害,并且有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家庭贫困导致自杀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制度是为了最大利益的保护留守儿童,父母作为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他们在儿童的成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对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生活中可以给予孩子正确的指引,因此法律应该加大父母的监护职责。在父母无法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该选择对孩子最有利的监护人,但同时还要及时的与孩子沟通交流,不能因为无法在身边陪伴就忽视了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辨别力差,法制意识单薄,再加上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专门性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使他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了确保留守儿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的调整政策,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的差异来投入相应的教育资金,要做到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在师资力量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从相关经济政策上积极鼓励了城市教师去农村地区教学。[5]

作者:刘琼楠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婷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现状、原因及问题.魅力中国[J],2011年3月上。

[2]金丽婷: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研究导论[J],2013年第29期。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5)

影片以“平安中国之守护者”为主线,用五个具体案事件,分别讲述了“等待隐蔽战线英雄一生”、“追击盗窃牦牛案”、“拘捕凶手嫌疑犯案”、“房屋腾退案”、“未成年司法矫正案”五个感人故事。塑造了一个个可亲可敬的政法英雄形象,生动展现了政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义的初心使命,描述了政法英雄们舍小家、顾大家,概括了政法队伍忠诚、担当、奉献的崇高品格,塑造了政法干警不畏艰辛、敢于牺牲的英雄本色。

“我在问你一遍,你真的杀人了吗?”、“我们是朝阳法院执行庭的,我是执行法官于洋”、“最后一颗子弹打完才能回”、“追不回来,我对不起这身警服”、“身为执法者,终其一生,都不能办意见冤假错案”一系列经典台词,让人久久回味,他们的铮铮誓言,也是无数默默奉献、守护万家灯火的普通干警的初心和决心,更是他们平凡工作的真实写照。

影片中的地下党员关山,遵从组织的安排执行特殊任务,远走他乡,一生无法与家人团聚,临终都无法兑现给妻子写一封信的承诺,致死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派出所民警,为挽回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财产损失,面对战马牺牲、战友受伤、无粮无弹、歹徒持枪的种种艰难,依然只身追击歹徒,寻找百姓丢失的牦牛......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6)

观看学习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1愈是艰难险阻,愈显担当作为。2020年的春节,注定不同寻常。在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面前,我们身边有很多人选择“逆行”,他们不惧风险,毅然坚守在防控第一线;他们迎难而上,用实际行动践行使命担当;他们坚强的背影构成岭城一道美丽的风景线,他们用血肉之躯守护岭城人民生命安全。他们,就是抗击疫情中的最美“逆行者”。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广大医护人员冲在一线,身着白衣就是使命,护佑群众健康是坚定不移的信念。厚厚的防护服下已经看不清他们的模样,他们步履匆匆、日夜兼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袭,城管执法人员积极行动起来,走进临街商铺,发放健康科普小知识手册和宣传材料,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通过“城管+商户”微信群转发防疫相关知识,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手持夹火钳捡拾地面上的垃圾、在公共场所喷洒消毒剂……连日来,市环卫处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实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城市公共卫生间定时消毒,杜绝二次污染产生。

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岭城交警、民警、辅警坚守一线,以战时状态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作为近期首要任务。他们不辞辛劳,工作在查控疫情一线,倾情守护家园,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岭城群众的心。连日来,一些热心居民积极响应上级部署要求,主动做好配合,为打赢疫情阻击战倾尽绵薄之力。北方明珠小区居民66岁的闻玉良老人,用喷雾器在小区廊道里喷洒消毒液,为居民营造相对安全的卫生环境。让我们为这位老人点赞!

观看学习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2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神州大地,截止2月8日19:50分,确诊病例已经超过3万4千例。这种病毒来势凶猛,已经夺去了很多人的生命。

在新型冠状病毒横扫大地之时,全国各地人民,自觉在家自我隔离,有效地减少了病毒的传播。这时,全国无数的医护人员,她们纷纷请战,支援武汉,争分夺秒救治人民的生命。

2月7日凌晨,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在接诊过程中,感染了新型冠状肺炎,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上午,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告表示哀悼,并对其守一线抗击疫情表示敬意。

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民警程建阳勇于担当,忠诚履职,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辖区社会稳定作突出贡献。在疫情防控中,他主动请缨,奔赴一线,深入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预防、排查工作。因连续工作,劳累过度,1月28号晚值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1月30号不幸牺牲。

以上事例令我陷入沉思:医院就是战场,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线,李文亮医生因公殉职,英勇、朴实,尤其让人心痛。他在传染病爆发时没有当逃兵,他不畏艰险、恪尽职守、救死扶伤的精神,难道不让我深受感动吗?

程建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昏迷,经抢救无效因公牺牲,年仅45岁!他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政治品格,永葆忠诚政治本色。他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心系群众的公仆情怀,始终真情为民,这种精神也是可歌可泣的。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在国家和人民有难的紧要关头,病毒掠走了很多人的性命,但医护人员成为逆行先锋,不顾自己生死,奔赴前线,只为控制住病毒疯狂的传播,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他们这大无畏的精神感动了我。

汕尾市教育局发出通知,学生2月底之前不上课。这一段时间,我一直呆在家里,自我隔离,好好复习功课,认真整理上学期的笔记,认真完成寒假作业,做到“停课不停学”。我想以这种方式充实自己,学习本领,做到不为社会添乱,也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不落下来。

站在阳台上,我眺望远方,心里默念着:“全国人民一定能够打赢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观看学习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32020年的春节注定不平凡,注定让人难以遗忘,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肺炎的重灾区是武汉,多少人想逃离这个肺炎之地,而有这么一群人放弃休假时间,放弃与亲人团聚时刻,毅然决然的踏上离乡之旅,与别人背道而行,来到疫情的最前线,他们不为功名利禄,不计生死,不畏辛劳,只为心中的那一份责任与担当,为我们守卫着一方净土。他们就是最美的逆行者!

年三十是一家人团聚的日子,但医务人员、官兵等很多逆行者坐上离乡的车,他们有的还来不及跟家里人告别,甚至有的都没见家里人一面踏上抗“疫”征程,他们给我们留下的背影是坚毅,是无悔,是抗“疫”胜利的信念!

八十三岁的钟南山先生,本来可以避开病毒的危险,安度晚年,但是他在人民最需要他的时候,站了出来,就跟十七年前SARS病毒爆发的时候一样。十七年前,他曾坚定的说:“把病人都送到我这里来!”这斩钉截铁的话语,带给全世界无比的震撼。十七年后,这颗为人民服务的心,始终未改,为人民安全的志,始终未变。他的出现安抚了很多人的心。

除了钟南山先生还有很多医护人员,为了方便穿戴防护服,她们剪下了长头发;重症隔离病房的护士平均年龄只有25岁,最小的刚满20岁,即使因长时间穿戴防护服出了一身汗,闷到不行,累到低血糖,也要坚持为患者治疗;即使他们明白自己可能会被传染,也要用尽自己全力为患者治疗,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是病毒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看到这些穿着防护服,戴着防护口罩的护士们走出隔离病房摘下口罩的那一刻,脸上被勒出的一道道印痕,手上的一道道疤痕,感动之余更多的是心疼!

平安中的我们,与逆行在前线的他们,虽然我们在不同处,但我们的心要团结一致,我们在远方,尽自己所能,可以为他们做到的,尽量去做到,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尽微薄之力!

敬畏自然,守护生命;众志成城,共抗疫情!致敬所有逆行者!中国加油,武汉加油,让我们一起把病毒战胜之后,再一起开始新的生活!

观看学习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4面对疫情,医务工作者就像走向火海的消防员一样,让人敬佩,不计较报酬,响应国家号召,走向抗击病毒的第一线,在这当中有位17年前曾经抗击非典的医生,向单位写下了请战书。

这封请战书就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女医生张旃副教授写的,请战书中既有战胜疾病的决心,也有柔情的挂念;既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豪情,也有沉着冷静、科学应对的胆识。

信中写到“此事我没有告知明昌。个人觉得不需要告诉,本来处处都是战场!”这句话包含着信念一定,也以着将面对一场艰难的决斗。个人感觉如果告诉丈夫,会让丈夫为自己担心,还是让自己承担这样的压力为好。

她曾经参加过2003年抗击非典。当年她承担大量SARS病人救治工作,为战胜非典做出了贡献,现在又请战新型肺炎病毒,确实令人佩服,当代的战士。

技术被封锁了,就想到科学家;火灾来了会想到消防员,遇到困难了会想起警察,战争来了会想起军人,疫情来了就想到了医生。消防员来了,火灾就会被扑灭;遇到困难,警察来了,困难就会迎刃而解;国家被侵略了,军人会维护着每一寸土地;现在疫情来了,希望医生来战胜病魔,他们就是当今国家的脊梁,国家的支撑,让我们平时对他们好一点,理解他们的工作。

最后说一下:在人人自危的传染病面前,冲锋在前的就是医生,战胜病毒的也是他们的付出,他们的工作很累,也有压力,也会怕。但是他们不会退缩,即使危险再大,也是勇往直前。要敬畏他们的职业,希望永远不要再出现伤害医生的事件了,否则没人愿意当医生,水平高的医生也会到国外工作,那时候我们只有绝望。

观看学习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事迹报告会心得体会5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战役中,有那么一群人毅然奔赴抗疫前线,是他们的坚守和付出,筑起了一道守护人民健康的防护线。他们是最美“逆行者”。

新春伊始,一场猝不及防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大地。在这场突如其来的战“疫”面前,一群“最美逆行者”没有退缩,逆“风”而行,迎难而上,为抗击疫情,奉献力量,传递温暖。他们义无反顾的“逆行”,是最勇敢的坚守,是最温暖的守护,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点赞和致敬!

最美逆行者,肩负的是责任与担当。责任重于泰山。面对疫情,广大医护工作者,写下请战书,按下鲜红的手印,主动请缨,毅然奔向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公安干警、基层干部、运输司机等,义无反顾,奋战在防疫抗灾战场的第一线。他们手挽手、肩并肩,冲锋陷阵,为抗击疫情、稳定局面默默无闻地奉献着,他们都是最美、最帅的“逆行者”。正是这些最美“逆行者”,他们肩负起了责任,扛起身上的重担,用行动诠释着责任与担当。

最美逆行者,传递的是信心与力量。疫情面前,人心是大的力量。危险紧要关头,最美“逆行者”迎难而上,挺身而出,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与救助,更是为社会传递着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力量与温情,坚定广大民众的抗疫斗志和决心,树立战胜疫情的坚强信念。在这些闪闪发光的普通人身上,我们看到了爱的伟大、爱的力量,对所有人的一颗大爱之心。正是这些“最美逆行者”的实际行动,鼓舞了人们对抗疫情的信心,有了直面危险的勇气和众志成城的毅力。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7)

完善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不仅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关键词:留守儿童被害人 权利 保护 刑事诉讼

第一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概述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界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1] 研究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厘清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留守儿童概念要把握住三个关键点:第一,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家乡。第二,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的频率高低。第三,对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指我国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而需要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留守儿童的特征

留守儿童群体在我国地域分布之广泛,人数规模之庞大,内部情况之复杂都是研究归纳留守儿童特征需要作出深入考量的因素。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内部因素,例如家庭经济状况、教育方式等;以及外部因素,例如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上的独特性。

1. 在地域分布上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态势。即各个地区都存在留守儿童现象,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四川、安徽、湖南、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为28.29%。

2.在监护类型上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为主导。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并非年迈体弱之人,但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

3. 在生活质量上父母外出后进一步下降。据留守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部分留守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标水平明显低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低体重和生长迟缓率高于非留守儿童。[2]

4.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第三方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群体中易发生违法犯罪现象,[3]同时留守儿童也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5.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父母外出后留守儿童容易产生无助的情绪以及“寄人篱下”的孤独感。一些留守儿童出现孤僻、愤怒、多动等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界定

(一)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

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由两部分组成,即留守儿童的概念和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综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人身权利、民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比较

留守儿童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较,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他们的被害性上,所谓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某些群体极易成为被害人。[4]留守儿童所处的情景特征较为特殊,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往往具备便于犯罪成功、容易逃逸、不易被抓获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同样,许多犯罪的被害人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也是由于其人格特性而主动置身其中的。[5] 这样被害人就在不知不觉中为犯罪人提供了条件。由于留守儿童的独特监护模式,相比农村非留守儿童、城镇儿童他们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上的自由以及活动空间的自由。留守儿童的上学方式在父母外出前后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父母外出后,自己骑车上学、走路上学的留守儿童比例有明显上升。据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儿童课业之外选择“去网吧、游戏厅”和“打麻将、打牌”的比例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二至三倍。在针对留守女童的犯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发生在学校、被害女童寄宿的亲戚家。在这些地方,留守女童一旦遇到心怀不良的犯罪分子,她们根本毫无反抗的可能。留守儿童的这些生活特征,使他们更容易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而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第二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受侵害与权利保障状况

一、留守儿童被害

留守儿童因为其年龄小,认知能力弱,经常会成为犯罪行的侵害对象。为了更好的预防留守儿童被害,保障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笔者将根据调查数据归纳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类型,分析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害

河南省临颍县在近三年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中,罪名主要集中在罪和猥亵罪上,这两类案件占针对留守儿童犯罪全部案件的75%。[6]造成留守女童频频遭遇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条:(1)监护不力,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2)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封闭 (3)留守女童遭受害后基于犯罪分子的恐吓或者来自其它途径的压力而不敢声张。

(二)拐卖

全国妇联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7] 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拐卖犯罪重灾区,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监护不力。隔代监护的家庭,特别是那些有多个孙辈同时需要老人监护的家庭,老人作为监护人更是力不从心,使得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留守儿童被拐卖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

(三)人身伤害

据统计数据显示,针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大孩子欺负小孩子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孩子之间有隙,一方家长帮自己的孩子出气,将对方留守儿童打伤。

二、我国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现

状及问题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所以,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

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罪、嫖宿罪等。

2. 把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指刑法条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目标的犯罪作单独规定或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保护的条款在分则第四章中共有八处: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其中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其别保护的条文共有七处,具体罪名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罪、强迫罪引诱罪嫖宿罪传播物品罪。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第五编第一章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本章的规定多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鲜有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只是在第二百七十条中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亟需将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具体的修改意见将在本文的第四章中提出。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有不少条款都涉及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例如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51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第55条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56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遭受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该法没能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主体分离出来进行专门规定,以示特别保护。而且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可是说是模糊软弱的原则性规定,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类型化区分,也为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确立特别保护措施。

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则

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始终的基本准则。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外,应还明确一些特殊性原则。由此才有望提升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层级和水平。

(一)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将之确认为涉及儿童事务的国际准则。[8]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没有明确写明这一原则。但在处理留守儿童为被害人的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以最大限度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利益为根本原则,把损害留守儿童利益行为的容忍度降到最低。

(二)尊重隐私原则

在处理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时,保护隐私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以及知情的个人都应该负有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隐私的义务。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被害经过及可能推断出该留守儿童隐私的资料不得公开或者传播。

(三)程序参与原则

首先,留守儿童被害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得到适当处理。执法机关面对来自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控告应当尽快处理,并进行缜密的调查。其次,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取得立案及侦查期间的相关资料。第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陈词表达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样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类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中,留守儿童被害人因为他们天然的弱势地位,其参与诉讼并获取信息的权利更容易被侵犯。

(四)法律补偿原则

被害人有权利获得来自加害人、国家、社会的补偿,补偿是否适当及时决定着刑事诉讼是否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边沁是这样

论述补偿的必要性的: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如影随行。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取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9]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原则是指犯罪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应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被其(扶)抚养的人进行公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归还财产、恢复权利、赔偿伤害或损失、偿还因被害而产生的费用。[10] 我国现行的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过于简单。对性质、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都有待完善。第二,对被害人申请赔偿的受案范围、赔偿标准的限制过于严苛。第三,“先刑后民”的规定使得被害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畸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国家的补偿。因严重犯罪而遭受重大身心伤害的被害人,以及因被害人致死致残的需要被害人抚养的人,当他们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时候,国家应当向他们提供补偿。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援助。这些援助可以来自政府、司法、社区,也可以来自志愿机构。援助的内容应该是留守儿童被害人亟需的而且是有利于帮助他们恢复的物资支持、医疗服务、心理干预。

综上所述,最大限度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利益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获取信息原则、迅速、及时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补偿原则与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隐私原则是在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本讨论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考察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具体的立法完善时笔者将从从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三个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程序不能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

一、审前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一)立案阶段

被害人的报案是刑事侦查活动启动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留守儿童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在被害后往往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个人、组织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留守儿童的生活,对身体外表的伤痕、心理情绪变化等信号不可忽视,发现留守儿童被害现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报案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综合考虑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特殊性。在接到报案后经过初步审查只要排除明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立案,及时展开侦查和取证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门侦查机关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大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在立案环节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措施。很多被害人在被害之后主动报案、积极控诉,然而公安机关却作出不立案不侦查的决定,或者是在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导致被害人诉权无法实现。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现实中,公安机关还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等不良现象。这么多的障碍,每一个都可能使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我国主要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行政复议的方式,即“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方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是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这几种救济途径真的有效吗?目前大量存在的状告无门现象似乎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所以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措施。建议作出如下规定: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作出带有理由的书面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送达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并且告知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三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的,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答复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并向其充分解释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仍然认为应该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查阶段

被害人对于审查阶段的参与主要表现为被害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确定和对检察机关相关权利的制约。

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作出一系列重大决定之前要听取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二、审判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一)诉讼信息知情权

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诉讼信息知情权应该得到切实保护,审理案件的法院应该全面、及时向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通报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诉讼信息知情权不仅需要在审判程序中得到保护,在审前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同样需要保护。所以,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应严格把握并赋予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享有管辖知情权、回避知情权、委托知情权、申请法律援助知情权、强制措施知情权、诉讼延期知情权、不知情权、抗诉知情权、执行知情等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履行更加细致、周到的告知程序,并规定违反告知程序的救济途径,以便他们更加有效地参与诉讼。

(二)不公开审理

将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纳入不公开审理的范围。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对于留守儿童遭受害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其他案件,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在宣布理由时同样应注意保护留守儿

童被害人的隐私。 (三)出庭作证保护

成年证人、被害人一般不出庭作证,但是,对于确实需留守儿童被害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法律应对留守儿童被害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有学者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证最大的恐惧来自于直接面对被告人,尤其是在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中,被告人的出现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误以为侵害会再次发生,进而表现出某种失控、反常的行为,而这些痛苦的经历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成为其“恶逆变”的心理诱因。[11] 基于此,法院有义务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避免出庭作证的留守儿童被害人见到被告人,并且尽量淡化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紧张情绪。国外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屏风作证、闭路电视作证、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等。笔者建议,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留守儿童被害人采取特殊保护。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能够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手段的,一律采取这种方式作证,并且应尽量避免让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极易使他们产生紧张情绪的地点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对于暂时没有条件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手段的,可以让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法院设立的独立空间里通过闭路电视进行作证;对于条件十分艰苦的地区,也无法提供闭路电视作证条件的,应当在法庭上设置屏风或类似的遮挡物,通过遮挡避免留守儿童被害人与被告人见面。

(四)法律援助

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使每一名留守儿童被害人都可以得到充足的法律援助资源。《刑事诉讼法》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笔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对有关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进行专门规定,鼓励和支持民间机构参与到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中来,以体现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另外建议制定针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并设立留守儿童被害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三、执行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是指被害人对假释、减刑程序的参与权与表达权。按照现行的减刑假释的规定及做法,对于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是以“确有悔改”、“不致危害社会”等为标准的。而究竟是否“确有悔改”、“不致危害社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裁量性。笔者认为,“假释”“减刑”是与被害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诉讼事项,所以不能没有被害人的参与,被害人应该成为判定加害人是否人身危险性降低的一方。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获得与减刑假释相关的案件信息,切实参与到减刑假释程序中去。使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关于减刑假释的意见应当“顺畅”地得以表达。对于减刑、假释程序中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可以按照如下思路作出改革:其一、减刑、假释的裁定必须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方可做出;其二、法院开庭审理必须有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参与或意见。

四、社区支持体系的立法完善

社区可以填补留守儿童从学校到家庭之间的真空阶段,可以对家庭教育进行监督,重视社区支持的作用可以更全面的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益。在社区中,也应当综合多种资源,从多个方面开展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一)经济援助

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经济援助。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被害人援助法规和相应的政府机构,社会上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很多。留守儿童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面临着医疗、学习等生活问题,因为诉讼过程十分漫长他们的父母不得不长时间脱离工作,再加上赔偿款往往不能及时兑现,几力夹攻造成了留守儿童被害人家庭生活上的困境。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将留守儿童被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并协助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监护人向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申请救助。在社区内部,社区基层组织应当视情况向社区成员通报被害人的情况,号召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但是一定要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把好事变成坏事,使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遭受二次伤害。

(二)法律咨询

与相应的司法机关合作,在社区内部建立法律援助咨询站。法律咨询站的工作人员可以为留守儿童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必要时协助留守儿童被害人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 心理干预

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留守儿童被害人在身体上受到侵害的同时心理也会受到巨大的创伤,这种心理上的伤痛会给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成长发育带来很大的影响,比较严重的甚至会造成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扭曲和病态发展。因此,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非常重要的。在社区中,应当建立社区自己的心理咨询室,负责平时的心理咨询和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社区也应当和当地的医院联系,在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初或当发现被害人的心理表现异常的情况下,及时与医疗机构的心理医师联系,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咨询与治疗。

结 语

刑事案件中的留守儿童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不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更要承受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然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特别保护。对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完善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仅需要执法理念的进步,还需要执法技能的提升。总体而言,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法制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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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E·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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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4] 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5] 李伟:《论犯罪被害因素》,《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武进:《留守儿童成为受害儿童引起的思考》,漯河平安网,访问日期:2014年4月7日。

[7]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

[8] 参见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8)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0-0043-02

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间与城乡间的不平衡导致区域间与城乡间的差距都日趋扩大,这种发展的双重不平衡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外来务工的农民数量越多。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现实及生活成本的巨大差距使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进行抚育,他们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交由配偶、父母或其他亲友代为抚育。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渐凸显,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1]。全国农村儿童每三个中就有一个是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之高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农村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一方面是学龄前(0-5岁)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6-14岁)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权益被侵害的群体;另一方面大龄农村留守儿童(15-17岁)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其成长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极易产生认知上的偏差和人格发展的不健全,严重者会误入歧途产生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

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2]。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

1.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比例较高,既包括因监护不力导致也包括自身行为失控导致。比如车祸、溺水、火灾、烧伤或烫伤等。近几年媒体频频报道送子车超载而引致的车祸事件,多数都发生在农村并且伤亡较多的人是农村留守儿童。2007年1月4日湖南祁阳县八宝镇砖塘村一证照不全车辆跌入引水渠,司机失踪,车上6名留守儿童全部遇难。2010年5月30日,安徽省岳西县水库发生溺水事故,4名留守儿童死亡。初中生中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再次发生率高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是非留守儿童的1.7倍。

2.农村留守儿童遭受的非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员相对较少且很多是年迈的老人,所以监护力度不够,犯罪分子趁监护人不备时伺机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拐卖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新浪网―法网恢恢的博客》2008年6月3日报道,四川省威远县的杨洋对表姐不满,将表姐留守在威远的女儿骗至家里,卡昏后用绳索勒死,抛尸粪坑。《法制生活报》2009年报道,贵州三穗县台烈镇平溪村年仅两岁的留守儿童元元,被湖南浏阳犯罪嫌疑人杨星趁元元奶奶关灯之机蹿上二楼把孩子抱走。公安部打拐办工作人员介绍,流动和留守儿童是拐卖犯罪侵害的高危人群。

3.农村留守女童被。近几年来,少女及女童遭犯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成为高危对象。据全国妇联2013年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 000万,总体规模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留守儿童被事件屡有发生。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仅广东省就有超过2 500名女童被。2015年5月25日重庆时报报道,广西玉林容县农村多名小学生遭,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起发生在农村的小学生遭案,已经被新华社记者调查证实。小学生被在当地不再是个案,而成为一种现象时,受害者不再是个体而是群体时,可见这些孩子们安全成长的环境,已经沦陷到了怎样的地步。更可怕的是,不少家长却因担心“家丑外扬”而选择了沉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是这场迁移运动的衍生物。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很严峻,2007年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达到27.6%[3],2007―2009年湖南L县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全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0%[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以侵财型较突出,很多犯罪具有团伙性、随机的暴力性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点。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化受阻。农村留守儿童在遇到烦恼或困难时不善于倾诉,也不善于主动寻求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挫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帮助,长此以往他们开始逃避问题,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这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青春期是儿童迈向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在人生中既是生理、心理发生剧烈变化的重要时期,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父母不在身边,无法给予他们价值理念的指导和行为的示范教育,农村留守儿童难免会有价值观的偏离和心理行为的变形。有些较大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成天泡在网吧、台球室、游戏机室等游乐场所,如果临时监护人的教养方式不当,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引导和管教,他们就可能会误入歧途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农村留守儿童升学率不高,初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调查显示,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大龄留守儿童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5]。过早地接触社会,加上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不足,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之徒,更有甚者染上了不良嗜好,最终被拉向犯罪的深渊。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救助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

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还是犯罪问题都可归咎于监护缺位、责任缺失。当前立法上存在监护制度未区分监护与亲权、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模糊、未设立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等缺陷。首先,亲权制度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是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利益;而监护制度则强调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现行的亲权和监护合并立法忽视了亲权和监护之间的重大区别,凸显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问题。未来立法应当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法律制度并行。其次,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规定,取消不具有现实意义和缺乏可行性的由单位或社会组织充当监护人的这种规定。再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及法律上公平的原则,赋予监护人享有适当的权利,才能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最后,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主体和监护监督机构,监管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权是否得到落实,使农村留守儿童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落实司法程序保护

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时应适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原则。将教育、感化和挽救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立案、、审判过程中秉持挽救的原则。未成年人具有冲动、缺乏自制力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行为动机简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心性尚未定型,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虽然基层公检法办案人员紧张,但是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时仍应当保证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执行,只有严格贯彻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建设和对专门司法人员的培养,不仅能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效率,还能在总结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基础上找到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办法和措施。

(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实体公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援助,但仅限于本人或家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严重侵害时,受到传统观念或其他因素的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可能立案不及时,检察机关可能不及时,法院可能重罪轻判,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之路不平坦。各级政府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筹集专项资金用以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维护权利,保障对他们的赔偿和抚慰及时落实。

(四)重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通常由司法所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谈话教育,明确矫正规定,进行登记后就基本完成矫正程序,很难帮助被矫正人员得到真正的教育和改正。对实施社区矫正的农村留守儿童主要应注重教育、监督和帮扶,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并适时进行奖惩和教育,通过提升对他们的社区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避免重复犯罪。

(五)重视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普及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司法部门、宣传部门应与各级学校密切配合为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和法制教育提供服务。教会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知识很重要,可以帮助他们自觉远离危险并能在危险发生时进行自救和互救。对农村留守儿童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也很有必要,让他们清楚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指示,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知道了解违法犯罪的危害和后果才能自觉抵御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的进一步上升。农村留守女童性意识匮乏,往往受到侵犯而不自知,这是对女童身心安全的重大威胁。事先预防农村留守女童遭受变得刻不容缓,重要的预防措施是对农村留守女童进行性教育。选择适当的乡村地区的师资力量进行必要的培训,让他们传授女童相关知识,让农村留守女童了解基本的性知识,知道怎么拒绝侵害、怎么保护自己。基层计生部门也可发挥作用,比如可以尝试由农村计生部门承担对农村留守女童的性教育职责。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将有利于提高未来中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Z].2013(1).

[2]徐昕炜.“农村留守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教育防范对策探析[J].农业考古,2010(6).

[3]聂吉波.“留守儿童”犯罪的实证分析一以重庆“留守儿童”犯罪调查数据为样本[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9)

2、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3、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4、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5、正确行使宪法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6、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7、健康发展,依法经营,与时俱进,步步为赢。

8、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9、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10、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11、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12、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3、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14、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5、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16、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17、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18、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19、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20、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1、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22、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23、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24、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25、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2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7、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8、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29、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

30、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31、尊重宪法,崇尚法治。

32、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33、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34、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35、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36、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37、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38、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39、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40、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41、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42、依法保障食品安全营造放心饮食环境

43、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44、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45、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46、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47、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48、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49、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5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51、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2、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53、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54、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55、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56、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57、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8、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59、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60、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61、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62、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3、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科学发展。

64、假日出游依法维权。

65、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66、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7、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68、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69、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70、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71、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72、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73、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74、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75、法律是生产建设的有力保证。

7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7、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78、关注交通保护生命。

79、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80、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81、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82、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83、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84、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85、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86、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87、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88、忽视法制吃苦头,依法经营有甜头!

89、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90、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91、人人学法用法,个个依法办事。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10)

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任务之艰巨,政府数据或许可以表明:2104年,据全国妇联最新统计,中国18岁以下的农村留守人数有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9%。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重大且紧迫的社会问题。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从监护、健康安全、教育、心理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被监护者的缺少及不当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因此在生活中,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是由留下来照顾的一方(多数是母亲)、祖父母、姑舅等亲戚进行,甚至是兄弟姐妹之间的监护,但是,实际上,这样的监护者对于儿童来讲是不全面甚至是不当的。如果是母亲留下来履行监护职责,在生活起居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由于此时母亲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任务,因此,在孩子的学习、教育以及心理变化方面就不会有太多的精力。如果父母都外出工作,那么,由祖父母进行监护是大多数家庭的选择,但是这种监护方式存在很多不足。首先,祖父母的文化程度一般来讲都比较低,很难在学习上帮助孩子,尤其是在家庭作业的辅导时,祖父母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此外,在祖孙辈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现象:溺爱。亲属之间的监护也有很多不利方面。由于不是自己的孩子,往往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比较宽松且停留在表面的物质需求和安全上。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宽松监护对于孩子来讲往往意味着对他们的放纵,并且没有产生安全感。

(二)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健康安全问题

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因为家庭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的家庭过上稳定的生活,所以生活困难是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虽然他们出去打工可以挣到一些钱,但其付出与收入相比依然是极不平衡的,所以他们在家庭生活方面是极为节俭的,往往只求吃饱,不奢求吃好。然而儿童正是长身体的关键时期,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营养的缺乏,营养的缺乏往往构成威胁孩子健康、导致体质削弱的主要原因。在安全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乏以及监护的不完整等原因,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当受到来自外界的伤害时,不知道可以向谁求助、怎样求助。此外,儿童尤其是对世界充满好奇心的儿童,他们正处于探索大自然的时期,但是由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和接受途径的有限,在探索大自然的时候往往产生安全事故,造成永久的遗憾。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家庭、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学习教育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监管,学习积极性比较差,在接受新知识方面比较费力,对学习不太感兴趣,进而导致学习成绩往往不太理想,这就会间接使他们产生辍学的念头。此外,由于家庭劳动力的外出,一部分家庭任务往往需要孩子们过早的承担,比如做家务、干农活,这也直接导致他们学习时间被挤占。另外,老师是学生教育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学校的老师有限,平均在每个孩子上的时间和经历也有限,并且儿童时期的孩子一般比较害怕老师,尤其是性格孤僻、内向的儿童在交流时更加困难,有问题时,往往会选择不懂装懂。学习资源的匮乏和学习环境的不尽理想也会对他们的学习产生影响。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儿童时期的心理是比较脆弱的,这一时期他们的感情、思想、性格正在成长完善,禁不起打击,一旦受到稍微严重点的打击,在缺乏家长有效引导的情况下,往往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一生。有数据显示,在农村,夫妻都到城市打工是农村外出务工的主要方式。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庭教育出现了脱节,父母教育缺失,留守儿童与其他监护人存在心理差距,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无法排解负面情绪,无法将心中的不高兴、不愉悦的心情排解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其容易产生无助心理,更容易引发自卑情绪,容易形成性格内向、冷漠这些不好的性格,长期下去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患上心理疾病,影响他们的健康发展和成长。

三、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相关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个层面,任何一个层面主体都不能单独将问题完善解决,因此有必要从这几个方面及其相互间的配合来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更好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政府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结构的核心主体,居于主导地位,政府的作为程度直接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治理程度。首先,必须改善投资环境,积极鼓励私人资本投资乡镇企业。为什么被留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农村经济落后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实际上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副产品。要解决好留守儿童问题,首先必须要努力发展农村经济,缩短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因此,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如此才能筑牢治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物质基础。为什么不愿意在乡镇投资建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县镇辐射市场较小,农民购买力低,并且乡镇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不方便,投资建厂的成本比较高。鉴于此,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改善乡镇的投资环境,比如通过减免税收、银行贴息贷款、搞好乡镇基础设施等方式,来吸引私人资本积极到城镇投资建厂,让农民获得不离开家乡就可以直接就业的机会。其次,在国家层面,应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考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职责,对侵犯儿童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省市层面,应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强化对留守儿童身心的保护。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式学校的建设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寄宿式学校是解决已产生的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之中,很容易产生建设资金缺口大、寄宿条件差、贫困学生基本生活费难以保障等问题,此时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寄宿式学校的建设投入以及其他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师资不足一直是农村学校发展的最大阻碍,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壮大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比如,增加农村教师编制、实行特岗制度、加大支教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帮扶计划等。

(二)充分发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作用

企业家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应该降低成立基金会的门槛,使得企业可通过成立奖教奖学基金的模式,奖励家庭贫困且学习优异的留守儿童顺利完成学业。政府应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与留守儿童的对口帮扶机制,发起一个企业帮扶一部分留守儿童的活动,并给这些企业颁发公益爱心企业的奖牌和荣誉证书,在相关的政策方面对这些企业予以一定的倾斜。心理管理培训企业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面向留守儿童下乡举办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培训班,通过帮助当地留守儿童建立心理档案,向当地社会募集爱心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子,以及生活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篇(11)

农村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一方面是学龄前(0-5岁)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6-14岁)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权益被侵害的群体;另一方面大龄农村留守儿童(15-17岁)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其成长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极易产生认知上的偏差和人格发展的不健全,严重者会误入歧途产生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

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2]。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

1.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比例较高,既包括因监护不力导致也包括自身行为失控导致。比如车祸、溺水、火灾、烧伤或烫伤等。近几年媒体频频报道送子车超载而引致的车祸事件,多数都发生在农村并且伤亡较多的人是农村留守儿童。2007年1月4日湖南祁阳县八宝镇砖塘村一证照不全车辆跌入引水渠,司机失踪,车上6名留守儿童全部遇难。2010年5月30日,安徽省岳西县水库发生溺水事故,4名留守儿童死亡。初中生中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再次发生率高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是非留守儿童的1.7倍。

2.农村留守儿童遭受的非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员相对较少且很多是年迈的老人,所以监护力度不够,犯罪分子趁监护人不备时伺机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拐卖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新浪网―法网恢恢的博客》2008年6月3日报道,四川省威远县的杨洋对表姐不满,将表姐留守在威远的女儿骗至家里,卡昏后用绳索勒死,抛尸粪坑。《法制生活报》2009年报道,贵州三穗县台烈镇平溪村年仅两岁的留守儿童元元,被湖南浏阳犯罪嫌疑人杨星趁元元奶奶关灯之机蹿上二楼把孩子抱走。公安部打拐办工作人员介绍,流动和留守儿童是拐卖犯罪侵害的高危人群。

3.农村留守女童被性侵。近几年来,少女及女童遭性侵犯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成为高危对象。据全国妇联2013年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 000万,总体规模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留守儿童被性侵事件屡有发生。有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里,仅广东省就有超过2 500名女童被性侵。2015年5月25日重庆时报报道,广西玉林容县农村多名小学生遭性侵,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这起发生在农村的小学生遭性侵案,已经被新华社记者调查证实。小学生被性侵在当地不再是个案,而成为一种现象时,受害者不再是个体而是群体时,可见这些孩子们安全成长的环境,已经沦陷到了怎样的地步。更可怕的是,不少家长却因担心“家丑外扬”而选择了沉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是这场迁移运动的衍生物。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问题很严峻,2007年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达到27.6%[3],2007―2009年湖南L县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率在全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约为10%[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以侵财型较突出,很多犯罪具有团伙性、随机的暴力性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点。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化受阻。农村留守儿童在遇到烦恼或困难时不善于倾诉,也不善于主动寻求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挫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帮助,长此以往他们开始逃避问题,变得更加脆弱和敏感,这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青春期是儿童迈向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在人生中既是生理、心理发生剧烈变化的重要时期,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父母不在身边,无法给予他们价值理念的指导和行为的示范教育,农村留守儿童难免会有价值观的偏离和心理行为的变形。有些较大年龄的农村留守儿童成天泡在网吧、台球室、游戏机室等游乐场所,如果临时监护人的教养方式不当,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引导和管教,他们就可能会误入歧途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农村留守儿童升学率不高,初中毕业后就走向社会。调查显示,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大龄留守儿童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5]。过早地接触社会,加上自控能力和辨别能力不足,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之徒,更有甚者染上了不良嗜好,最终被拉向犯罪的深渊。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救助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

无论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隐患还是犯罪问题都可归咎于监护缺位、责任缺失。当前立法上存在监护制度未区分监护与亲权、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模糊、未设立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等缺陷。首先,亲权制度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是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利益;而监护制度则强调弥补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现行的亲权和监护合并立法忽视了亲权和监护之间的重大区别,凸显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问题。未来立法应当设立亲权和监护两种法律制度并行。其次,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规定,取消不具有现实意义和缺乏可行性的由单位或社会组织充当监护人的这种规定。再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及法律上公平的原则,赋予监护人享有适当的权利,才能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最后,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主体和监护监督机构,监管农村留守儿童的被监护权是否得到落实,使农村留守儿童在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落实司法程序保护

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时应适用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原则。将教育、感化和挽救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立案、起诉、审判过程中秉持挽救的原则。未成年人具有冲动、缺乏自制力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行为动机简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心性尚未定型,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虽然基层公检法办案人员紧张,但是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案件时仍应当保证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执行,只有严格贯彻这些原则才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建设和对专门司法人员的培养,不仅能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效率,还能在总结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基础上找到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办法和措施。

(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实体公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援助,但仅限于本人或家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严重侵害时,受到传统观念或其他因素的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可能立案不及时,检察机关可能起诉不及时,法院可能重罪轻判,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之路不平坦。各级政府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筹集专项资金用以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维护权利,保障对他们的赔偿和抚慰及时落实。

(四)重视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