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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4 20:17:13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1)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2)

(1)提供可靠的临床标本;

(2)了解正常的菌群;

(3)结合临床,准确进行实验;

(4)病原学诊断需准确、合理;

(5)微生物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实验的结婚;

(6)加强对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

现代感染性疾病诊断最重要的一步为采集恰当的标本,从而要求临床医师能够获取代表感染性疾病的标本。细菌进行实验的前提是了解知晓人体的正常菌群。在做微生物实验时,应联合临床,做定性、定位和定量的实验分析,患者的临床诊断以及恰当的临床实验标本由临床医师提供,然后进行全面的讨论分析,从而更加的为患者负责。微生物室应在涂片结果,敏感结果以及最后结果出来时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对病情做有力的报告。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应对各种检验项目加强质量控制,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现代临床微生物学要求参与医院感染疾病的监测、管理和控制。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作用有:加强对病原学诊断、微生物抗药性以及环境、器械的监测;加强医院的消毒与灭菌;对流行病进行试验,并加以控制。

2、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对医院感染的要求有:

(1)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

(2)临床微生物室参与医院的教育工作;

(3)对消毒隔离加强管理;

(4)对抗菌性药物进行试验,快速准确试验的报告。

临床微生物室对微生物的检验对医院感染的监测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若在临床实验中发现微生物的感染问题,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沟通,及时与控制感染的科室进行必要的联系;一般提醒临床对于病菌的来源,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病菌的传播与扩散;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经常定期抽调人员去参与医院进行的教育工作,从而更加准确的对微生物菌体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正确消毒对微生物菌体的预防和控制非常重要。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包括正确的对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参与对特殊耐药细菌的实验工作并制定消毒隔离的措施。临床微生物室应定期对微生物耐药性的监测结果,这将对临床的救治成功率大有帮助。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在现代医学中对实际临床中的感染控制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临床微生物学要求紧密结合与临床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要牢牢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对常规的微生物检验工作要快速进行,判断要准确,并且应即有速度又有质量对实验结果做出报告。临床微生物学要求实验结果与临床尽可能的相符。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3)

疾病预防控制是通过对伤害、残疾、疾病加以预防和控制,为人类营造健康的生存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疾病预防控制将“以疾控为中心、以人才为根本、科研为依托”作为宗旨[1]。深入对疾病预防及及控制的策略、措施的研究,组织好各类疾病预防及控制工作,将妇女儿童、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安全、职业安全、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应急能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我国医学生物学、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我国医学分子生物学、医学微生物检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临床感染诊断、治疗有重要的指导作用[2]。但我国医学微生物学检验工作仍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的现状进行综述,并总结解决方案。

1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的现状

我国培养箱、离心机、超净台、振荡器、均质机、菌落计数器、PH计等医学微生物检验工作中的仪器设备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不少医院目前正在使用质量良好的商品药敏纸片、细菌编码鉴定卡、培养基等。从我国检验人员结构上分析,以往以中专毕业生为主力的检验队伍正向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为主的检验人员结构转变,随着对生物检验的重视加强,陆续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微生物专家出现[3]。在国内、国外交流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临床微生物领域全面质量监管及医学实验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认证等概念得到检验界认可和接受。经过十多年来的研究和实践,我国各地方的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不断进步,使得生物检验水平得到极大提高[4]。

2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中的问题

2.1微生物标本采集欠规范

标本采集由微生物检验采集员进行,实验室和临床沟通较少,医护人员不够了解微生物标本采集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对采集前的准备工作,采集的部位、采集量、时机、次数、消毒方法等问题不够了解,且多数医院并未在这方面做出明确文字规定,导致不合格标本的产生,降低了致病原菌检出率,即使能分离出某种细菌,但不一定是致病菌,这种情况下不但无法提供病院信息,而且可形成误导[5]。例如标本无法反映病变部位信息;例如怀疑发生呼吸道感染,在留取标本之前让病人漱口,之后用力咳出;也可能怀疑发生厌氧菌感染,却使用绵拭子进行采样。而正确的取材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接触空气,防止被正常菌群污染;深部组织标本采集需用碘酒行皮肤消毒,注射器穿刺针头准确病变部位深部,将抽出的数毫升样本排出一滴,滴到酒精棉球上;病灶处标本量过少时应先用注射器抽吸还原性溶液(1ml),再抽取标本。厌氧菌培养标本与一般细菌不同,多使用针筒抽取等特殊采集法。

2.2标本保存、运送欠规范

维持病原菌活力并防止非病原菌大量繁殖是微生物标本的保存及运送原则。不同病原菌的保存和运送要求不同。例如,夏天留取患者粪便或尿液进行细菌培养,若不及时送检则可使非致病菌大量法制,检验结果可能将正常的中段尿误诊成菌尿或判断为其他情况[6]。脑膜炎奈瑟菌和淋病奈瑟菌对温度变化极为敏感,因其对低温敏感,因此在冬天时更应在室温条件下快速送检,才能保证检出率[7]。

2.3还需加强检验质控

尽管长期以来十分重视细菌检验质控工作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在日常标本、质控物上的严格程度不一致。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具有谨性、高技术性、高干扰性和高风险性,因此必须加强对这类高难度的复杂工作进行严格的质控,尤其是对药敏的质控[8]。

2.4检验报告方式欠规范

检验报告作为重要医疗凭据,能提供关键的临床诊疗信息。但是,如果在痰液标本检验结果中并不报告涂片所见却只报告培养结果,则难以对肺部感染和分离菌的关系作出准确判断[9]。因此,应对检验中所见及最终结果进行规范的全面描述,加以分析。对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增加其规范性。

2.5实验室缺乏与临床的沟通

在实际医疗工作中,临床抗感染和细菌检验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加强检验科人员与临床抗感染医生的学术交流可增加双方的专业性。而目前双方的沟通较少。当细菌分离培养报告中出现“正常菌丛”时,试验室工作人员觉得正常,但临床医生则觉得报告不明确,医生希望看到的答案是“无菌”或“有菌”,若检验室不讲耐药基因或耐药酶的耐药含义,可能导致少数医生不加重视[10]。

3关于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的思考

3.1建立并健全临床微生物检验规范性法规

专业检验人员及学者应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文献,共同研究并制定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临床微生物检验法规。进行严格且[A1]全面的质控,将检验报告的内容、方式、解读进行统一规范[11]。制定出的规法应同时具备可行性、科学性、先进性和法规性。

3.2规范标本采集、保存及送检

临床微生物检验人员与临床医护人员通过沟通和协商,根据检验科的操作规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院的临床生物检验标准,并对标本的保存、运送做出细节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大力宣传,将其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标本的验收制度,坚决退回不合格标本,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并重新采集标本,再送检。医护人员应将标本的详细采集要求告知检验室工作人员,减少沟通不良导致的造成检验解读差错[12]。

3.3加强检验室与临床医疗的沟通

微生物检验人员应主动与临床治疗医生进行联系,并对报告的形式、报告的内容及临床意义进行解说,使临床医护人员对检验报告进行正确理解,以对临床进行真确指导。例如对于各种细菌耐药酶的检验,应将其含义和在抗生素选用上的意义向临床医生和护士进行讲解,真正发挥生物检验报告的作用[13]。

3.4加强微生物检验质量监控

加强微生物检验室室内质量管理,对问生物检验各方面工作进行质量监管。从病人准备到报告解释、临床应用,均应进行严格质量管理和监控。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步骤进行,保证标本的质量和报告解读的正确。

3.5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内、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增加了生物恐怖事件、感染疾病的发生率。临床微生物检验室应就这些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相应理论准备,做好技术培训以应对突发事件,将风险降到最低[14]。例如以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非淋病性尿道炎的发病率上升,目前埃博拉病毒感染人群的增加,都要求院方不但要做好细菌检验工作,还要加强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的检测或培养,创造应急条件,此外还必须提升微生物检验室安全管理[15]。参考国外相关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并制定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

4小结

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重在准确、快速的诊断感染性疾病,为临床抗感染及感染疾病的治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提高临床微生物检验质量,给临床医生提供准确的报告,具有重要意义,做好微生物检验工作,加强质量监控是各院及检验人员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是目前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中的几大突出问题,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出上述解决方案。将微生物检验结果在临床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还应加强临床与检验室的沟通,才能发现问题并总结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石春莉.关于临床微生物检验质量问题的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2,25(12):745-746.

[2] 顾兵.临床微生物标本采集与转运系统的现状与展望[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14,12(10):732-735.

[3] 徐超.不同临床标本微生物检验的阳性率流行病学分布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4,10(8):85-85,86.

[4] 易虹,易权华,鲜胜等.检验科微生物室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现状及对策[J].海南医学,2013,24(10):1530-1530.

[5] 陆德胜.新形势下临床实验室医院感染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中国医疗前沿,2013,31(8):117.

[6] 潘丽娟.加强临床微生物检验的质量改进[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3,31(4):351,354.

[7] 郭玉萍,窦志远.葫芦岛市连山区医疗机构消毒效果动态分析[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3,30(8):764-765.

[8] 姚伯程,王怡云,何庚声等.微生物学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在卫生监督领域中的作用[J].甘肃医药,2012,31(10):774-778.

[9] 陆德胜.医学微生物学检验与临床沟通的重要意义[J].中国医药科学,2013,05(11):157-157,164.

[10] 刘宇,穆毅敏,徐萍等.某市2012年实验室诊断布鲁杆菌的调查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4,27(25):259-259,260.

[11] 杨洋,王松旺,张英杰等.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建设现状分析[J].中国数字医学,2013,22(8):53-56.

[12] 陈伟红,戚小艳,周国祥等.江苏省昆山地区乡镇医疗机构检验人员现状调查与分析[J].国际检验医学杂志,2014,18(7):864-865,868.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4)

下城区疾控中心的3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2方法

1.2.1评估内容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的指南,对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特性、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关系、致病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流行病学特征,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实验室设施和设备,人员、实验方法、危险材料、实验器材、废弃物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1.2.2评估过程

微生物检测人员收集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进行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1.2.3风险评估方法

从采样到分离、检测、鉴定等整个实验过程和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针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经过确认的方法进行检测,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样检测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和满足生物安全培训要求,生物安全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检定、校准及维护,菌(毒)株使用、保存、销毁及运输的规范,不同废弃物具体分类处理要求等。

1.2.险评估报告模式

以病原微生物概述、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活动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人员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其他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为主线,编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主要明确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需要的实验室防护等级以及个体防护等级等,并对整个实验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人员、设施设备、实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自然灾害等方面是否能确保实验活动正常安全地完成进行简要总结。

1.2.5专家评审

组织浙江省熟悉相关病原微生物特征、实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不同领域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不断修订完善。

2结果

2.1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收集的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和实际评估内容,编制了风疹病毒、麻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汉坦病毒和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霉菌和酵母菌、梅毒螺旋体、钩端螺旋体、肠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蜡样芽孢杆菌、军团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空肠弯曲菌、铜绿假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共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10个病毒、19个细菌、2个螺旋体和1个真菌。

2.2专家评审结果

2013年12月邀请省、市级疾控中心病毒、微生物、毒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的7名资深专家对32个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专家们肯定了课题组风险评估方法的先进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风险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活动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活动实际的危险特性,并不一定都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根据各种危险源特征和强度适宜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2)风险评估既要识别各种风险源,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也应避免过度、盲目的防护;

(3)应注意到同一种病原微生物在不同实验活动时潜在的危险性不同;

(4)危害程度分类相同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同。课题组按照专家意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并邀请专家再次审核修订的评估报告,认为这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对目前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疾控系统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讨论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5)

[中图分类号] R197.3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5)28-0106-05

近几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和现代数字化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广泛应用,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的发展也迎来了契机,一些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新技术、新理念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再造中都有所应用[1-3]。本实验室自2003年始自行开发并应用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以来,经过10多年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已经从最初的单机版报告单打印软件逐渐发展成与数字化医院其他管理系统无缝联接的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实现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业务流程全过程数字化,并能最大限度地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提取、集成、利用和共享实验室信息,实现面向医院和社会的数字化临床微生物检验服务。本文就本实验室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在数字化再造方面的经验做简单介绍,希望能为国内外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再造提供参考。

1 数字化再造的重要性

在全球抗生素耐药情况日益严峻的今天,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已成为抗感染诊治和遏制细菌抗生素耐药的重要一环,目前,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流程是以“标本”为中心,从狭义上看,是从实验室标本的接收开始至检验报告的签发结束,而从广义上看,是从临床医生开具检验医嘱开始至对临床医生完成检验结果解释结束,在这数天乃至数十天繁琐的标本检验流程上,由标本而产生的信息量大,且信息结构与内容复杂[4],一个标本的信息往往在多位工作人员与多台仪器之间反复流转,且很多信息还是由工作人员主观判读产生[5],如何建设一个业务流程全过程数字化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对这些复杂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其直接影响整个实验室检验流程能否流畅运行,进而影响实验室为临床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

传统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停留在检验报告单打印软件层面,虽然有通过医院局域网实现标本信息自动采集与检验报告共享的功能,但管理功能模块不完善,很难满足实验室信息一体化管理要求,实验室每时每刻所产生的大量测量分析数据仍旧通过程序记录单等基于纸质的报表进行管理,虽然有些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程序记录单的电子化,但仍无助于整个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复杂工作流程的效率的提高,且也很少有软件功能模块对电子化的程序记录单内容进行质量管理与数据挖掘工作[6]。而数字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知识资源、信息资源可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实现信息的传递与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用数字来量化、精确管理中的各个要素,实现管理的可计算性[7]。数字化管理克服了传统管理的效率低下、信息共享性差等缺点,具有定量化、智能化、综合性的特点。对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现有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再造,实现实验室流程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一种必然趋势。

2 数字化再造的实践

2.1 检验医嘱的控制

临床微生物检验项目种类单一,但检验标本种类繁多,不同来源的不同检验标本与不同的检验项目进行相互搭配产生的检验医嘱,有些是合理的,而有些是不合理的,对不合理检验医嘱的控制是实验室分析前质量控制重要的一环。信息管理平台除了设置临床常见检验标本的常见检验项目套餐以供临床医生方便选择外,还对临床医生由检验标本和检验项目自由搭配所开具的检验医嘱进行合理性验证,发现不合理检验医嘱会做出警示,如对“中段尿”标本开具“厌氧菌培养”的检验医嘱,会做出“中段尿不适合做厌氧菌培养,泌尿道怀疑厌氧菌感染,建议用膀胱穿刺采集标本”的警示。

2.2 条形码和二维码的应用

在临床微生物检验整个标本流程中,所有数据均以条形码(128码)为载体进行流转,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所扫描的条形码,再根据不同的需求从医院局域网上不同的数据库中读取所需要的数据,并在相关数据库中做上相关标记:临床医生开具检验医嘱后自动打印带条形码的不干胶标签,护士将条形码标签贴在标本容器上进行标本采集和交接工作,标本送至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接收标本同时扫描条形码进行标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同时专家系统自动根据检验标本和检验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并自动打印带有实验室内部唯一样本编号条形码的标签纸,实验室内部条形码标签纸贴于待接种的各种培养基平板上或做涂片检查的玻片上,工作人员在输入检验结果或审核检验报告等操作时,可直接扫描培养基平板或玻片上的条形码进行标本编号快速定位,而对部分仪器的某些纯数字数据的输入要求,也可采用条形码扫描的方式以提高输入效率。在整个标本流程中的各个节点(开医嘱标本采集标本交接标本接收开始检验各种操作记录报告审核),以扫描条形码方式快速在数据库中做上各种标记(包括执行时间和执行人等信息),可实现对标本的追踪,也可方便进行TAT管理[8]。

但对于外院区送检的标本,由于网络安全等原因,医院局域网无法与外院区进行联网时,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就无法根据条形码从外院区数据库中读取相关数据。为解决此问题,本实验室采用了二维码图片形式进行数据的传递,即外院区根据协议编码送检标本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二维码图片,本院区接收标本时,采用二维码扫描枪对二维码图片进行扫描,然后根据协议反编译标本相关信息并写入数据库。以扫描二维码图片形式代替信息的手工录入工作,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人为差错的发生。

2.3 检验流程的记录和记录的应用

临床微生物标本的检验周期长,过程繁琐,一个标本往往需要经手多个岗位多个工作人员,前一个岗位的实验结果将直接影响后一个岗位的实验操作,所以进行全流程可追溯式管理,做好每一个岗位实验操作和实验情况的记录对理顺整个检验流程至关重要。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的“工作”界面,能详细记录整个检验过程,见图1,如记录每天对培养标本的判读情况,记录培养基上病原菌的菌落特点、溶血情况、菌量、革兰染色情况、触酶结果、氧化酶结果等,还有该病原菌在各个日期的鉴定操作和药敏操作记录等。在该界面中,可以对标本在整个检验周期中各个时间段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结果一目了然,对检验流程中发生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差错都能准确地查找出,为检验中质量控制提供了依据。

图1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工作”界面

信息管理平台可根据所记录的检验流程记录查询当日的所有的实验操作,并且可以对实验操作进行分类,比如信息管理平台可列出西门子WalkAway96细菌鉴定分析仪的上机操作列表,还可根据该列表向WalkAway96仪器发送通讯数据。同时,信息管理平台也可查询当日未做检验流程记录的标本列表,工作人员可根据该列表进行标本的查访以防止标本漏检。

2.4 标本状态的应用

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标本在检验流程中的不同节点位置,设置了10个标本状态以方便工作人员对检验标本进行追踪,10个标本状态包括未采集、已采集、已运送、已退回、已接收、开始检验、已初级报告、已完成、审核和打印等。标本状态的具体描述及触发产生的相关记录见表1。

在信息管理平台的标本列表中,不同检验状态的标本以不同颜色做为背景以示区分,其中“开始检验”的标本是以白色为背景,“已初级报告”的标本以红色背景做警示,而“已完成”状态标本以浅蓝色为背景,标本被签发后的“审核”和“打印”的标本以绿色为背景。

2.5 细菌鉴定与药敏结果的处理

细菌鉴定与药敏试验是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最主要的工作,对于每一个细菌鉴定结果,信息管理平台都会调用专家系统使之与本实验室近五年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检出的细菌不在常见概率中,则会给出提示,比如对某个患者呼吸道标本中检出的病原菌“沙门菌”进行管理时,会对近五年呼吸道标本的病原菌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常见病原菌的范围,发现该“沙门菌”不在“常见”范围之内,信息管理平台就会给出警示。

在药敏试验方面,信息管理平台设置有《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执行标准》(CLSI)中的药敏解释标准字典库,能自动根据工作人员输入的抑菌圈直径或MIC数值,再结合细菌鉴定结果和标本来源进行药敏结果的耐药(R)或中介(I)或敏感(S)的判读。同时,信息管理平台会调用专家系统对细菌鉴定数据和药敏数据及患者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判断,如对细菌天然耐药进行验证以判断实验结果是否有误,对一些不可能或罕见的药敏结果进行识别并提示需要复查等。

2.6 检验报告的签发

检验标本在完成检验操作并录入完整的检验结果后,工作人员点击“完成报告”按钮即自动修改标本状态为“已完成”;所有“已完成”的报告都需由实验室负责人或认可的授权签字人负责报告签发,签发后的检验报告才能被临床查询或打印。

管理系统开发有报告签发专用界面,在该界面中会有一个所有“已完成”待签发的报告列表,所有新“完成”的报告也都会实时在列表中显示,报告签发人员可及时对其进行签发操作,同时,签发后的报告也实时在该列表中消失。在报告签发时,完成一个报告签发操作,界面也会自动跳转至下一个待签发报告界面上,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信息管理平台的签发界面里,用户可方便地按需调用该报告的各种相关信息,如关于该标本所有的操作记录、图像记录、历史检验结果等,为报告签发人对检验结果的审核提供参考。

2.7 图像采集的应用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采用数码相机、高清摄像头等图像采集设备对实验结果进行图像采集,采集的原始图片储存于数据库中。图像采集包括对各种涂片检查在显微镜下的细菌染色情况、各种细菌培养标本在培养基上的细菌生长情况、解脲支原体和人型支原体培养及药敏检测板条的颜色变化等。所采集的图片是检验操作的原始记录,为检验中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保障,同时,工作人员在对检验报告进行签发时,可以直接调用所采集的图片进行查看,而不用去翻找原始的培养基平板或玻片,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对于所采集的解脲支原体和人型支原体培养及药敏检测板条图片,信息管理平台可根据检测板条上不同孔的功能与分布情况,计算检测孔中的颜色变化,最后自动换算出解脲支原体和人型支原体的培养及药敏检测结果,以此代替工作人员进行重复而繁琐的人工结果判读,有效减少了人为差错的发生。

2.8 专家系统的应用

专家系统是一种能通过推理技术模拟某特定领域定专家的分析过程来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计算机智能程序系统,信息管理平台采用专家系统对流程上各个节点的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是一种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的非常有效的方法[9]。专家系统在除了上述的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方面的应用外,还常在如下流程节点有所应有:

在标本接收流程节点,专家系统根据不同标本种类及不同的检验项目,自动打印该细菌培养标本所需接种的培养基平板标签,标签上有培养基名称、标本信息(标本编号、接收日期、检验目的)和患者信息(姓名、病区、床号)等,同时标签上打印有标本编号的条形码,以便后期标本实验操作时可以直接扫描培养基平板上的条形码进行信息管理平台标本定位。工作人员还可根据打印的标签选择相应的培养基平板进行标本接种工作,这对于一些非熟练人员及实习生来说,可有效避免培养基平板选择错误的事情发生。

在检验报告签发流程节点,专家系统能对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为临床诊治提供一些建议,如对检到的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S),专家系统会给予“对于耐甲氧西林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S),β-内酰胺类药物,如青霉素类、β-内酰胺/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合物、头孢类、碳青霉烯类,临床无效”的报告单评论内容。

2.9 血培养的联机管理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开发有Bact/Alert3D血培养仪的联机程序,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联机程序接收血培养仪实时传送的血培养瓶的培养信息,培养信息包括血培养瓶阳性报警、血培养瓶阴性报告、培养12 h阴性、培养1 d阴性、培养2 d阴性、培养3 d阴性等,其中阳性报警信息还包括血培养瓶阳性报警时间。信息管理平台可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启动相应模块程序进行处理,如接收到血培养瓶阴性报告的信息时,可直接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相应的血培养阴性报告,如在夜间接收到血培养瓶阳性报警信息时,可在信息管理平台中跳出相应警示,提示急诊值班人员进行阳性血培养瓶转种处理。

2.10 结核分枝杆菌检查的特殊管理

根据《浙江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规划》要求,肺结核患者的一个痰标本,除做抗酸染色检查外,还需用GeneXpert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和利福平耐药基因,同时,还需对痰标本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其中在结核分枝杆菌液体培养的42 d检验流程中,需经过多位工作人员的实验操作和结果判读[10],相关记录的登记是否完整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为此,信息管理平台专门开发一个结核检查的特殊模块,在该模块中可详细记录一个痰标本的涂片检查信息,液体培养上机信息、污染信息、菌种鉴定过程、药敏信息,GeneXpert检测信息等,对于结核分枝杆菌药敏同时出现利福平和异烟肼耐药的菌株,结核检查模块以明显方式向工作人员做出提示。信息管理平台还可实时统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的污染率与涂阳培阴率,为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保证。同时,信息管理平台为医院结核管理部门提供包括耐多药菌株列表、初治涂阳列表、复治涂阳列表等各种报表,为结核病防治管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

2.11 临床菌株的管理

实验室临床菌株的规范管理对今后的细菌感染和耐药研究以及公共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临床菌株信息数据库及临床菌株管理模块,数据库包括菌株信息(菌株编号、菌株代码、名称、革兰染色、分类等)、标本信息(标本种类、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诊断、采样时间)、鉴定信息(生化反应结果、血清型等)、药敏信息(药敏结果、产酶情况)、其他信息(菌株保存位置、备注等)。临床菌株数据库的信息录入方式有三种,一是手工录入,二是信息管理平台直接导入,三是WHONET数据文件导入。临床菌株管理模块包括菌株检索、复苏使用、菌株复苏使用记录查询等功能,其中临床菌株检索界面提供包括“药敏条件”设置的多种条件设置组合,工作人员根据多种条件组合检索出菌株后可以打印清单,也可根据电脑上显示的“菌株保存位置”去查找菌株。在对临床菌株进行检索后,可对其中部分菌株进行“复苏使用”操作,操作时可输入操作目的,系统也会自动记录操作时间,操作者等信息。工作人员使用菌株复苏使用记录查询功能,根据时间段查询某一时间段所有的菌株复苏记录,也可以在菌株详细信息里查看该菌株的所有历史复苏记录,以便进行对临床菌株的使用溯源。

2.12 数据挖掘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数据挖掘与应用对于实验室管理、抗生素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管理等至关重要,其中微生物数据最主要的应用是临床菌株的分布和耐药统计分析,目前,菌株药敏数据导出至WHONET软件已是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必备的功能模块,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开发有2种数据导出方式,一种是直接导出数据生成WHONET数据文件,另一种是数据导出至一文本格式的中间文件,再由WHONET自带BacLink软件读取中间文件的数据写入至WHONET数据文件中。

临床微生物数据挖掘工作还包括医院感染指标的监测,既信息管理平台在检验报告签发时,如发现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耐碳青霉烯鲍曼不动杆菌(CRABA)、耐碳青霉烯铜绿假单胞菌(CRPAE)等多重耐药菌时,会提示工作人员向医院感染管理科发送警示信息以提醒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信息管理平台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供多重耐药菌感染发生率和检出率的统计工作。

在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面,信息管理平台除了做血培养污染率的统计分析外,还可根据检验标本各个标本状态的触发时间来做TAT统计及管理工作;还可根据不合格标本退回记录做不同科室标本不合格率和不合格原因分析;还可根据检验流程记录中的备注内容进行日常工作差错分析等。

3 讨论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疾病诊断、感染控制、抗生素合理使用、医院感染控制等工作任务的发挥[11-13],而数字化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趋势,一个完善的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微生物检验精细化的过程管理、实现医院数字化网络的信息共享和实现检验数据的深度挖掘应是它的建设方向[14]。

目前,国内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数字化建设偶见报道[1,5,15,16],但由于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流程不同[17],其所应用的基础实验室信息管理软件也不同,从而使各实验室的信息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侧重点不同[18],我们在对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再造时,不能照搬照抄,需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和创新。本文在10多年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实践中,结合实验室的流程管理工作,通过对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再造,目前已实现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业务流程全过程数字化,如采用条形码和二维码来实现数据的快速流转,采用10个标本状态来实现标本检验过程的快速追踪,采用检验流程记录电子化来实现工作流程的有效溯源,采用图像采集方式对实验结果进行原始保存,采用血培养联机程序实现血培养瓶状态的实时监控,同时,实现了采用专家系统对数字化信息进行数字化管理,如对检验医嘱合理性的控制、对细菌培养标本培养基平板的规范选择及对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有效性的管理。我们还加强了实验室数据在实验室质量管理、细菌耐药分析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中的挖掘应用,如对血培养污染率、TAT、不合格标本和实验差错进行统计分析,如实现了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与WHONET软件的数据共享,如增加了多重耐药菌的发现与处理功能等。如此数字化再造,可有效整体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并更好地为临床和患者的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性支持。

在数字化再造过程中,我们发现,数字化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当今趋势和未来方向[19,20],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平台的再造目标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将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纳入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中才能不断提高,才能不断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为临床的诊疗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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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6)

(1)提供可靠的临床标本;

(2)了解正常的菌群;

(3)结合临床,准确进行实验;

(4)病原学诊断需准确、合理;

(5)微生物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实验的结婚;

(6)加强对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

现代感染性疾病诊断最重要的一步为采集恰当的标本,从而要求临床医师能够获取代表感染性疾病的标本。细菌进行实验的前提是了解知晓人体的正常菌群。在做微生物实验时,应联合临床,做定性、定位和定量的实验分析,患者的临床诊断以及恰当的临床实验标本由临床医师提供,然后进行全面的讨论分析,从而更加的为患者负责。微生物室应在涂片结果,敏感结果以及最后结果出来时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对病情做有力的报告。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应对各种检验项目加强质量控制,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现代临床微生物学要求参与医院感染疾病的监测、管理和控制。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作用有:加强对病原学诊断、微生物抗药性以及环境、器械的监测;加强医院的消毒与灭菌;对流行病进行试验,并加以控制。

二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对医院感染的要求有:

(1)加强对医院感染的监测;

(2)临床微生物室参与医院的教育工作;

(3)对消毒隔离加强管理;

(4)对抗菌性药物进行试验,快速准确试验的报告。

若在临床实验中发现微生物的感染问题,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沟通,及时与控制感染的科室进行必要的联系;一般提醒临床对于病菌的来源,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病菌的传播与扩散;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经常定期抽调人员去参与医院进行的教育工作,从而更加准确的对微生物菌体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正确消毒对微生物菌体的预防和控制非常重要。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包括正确的对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察,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参与对特殊耐药细菌的实验工作并制定消毒隔离的措施。临床微生物室应定期对微生物耐药性的监测结果,这将对临床的救治成功率大有帮助。现代临床微生物学在现代医学中对实际临床中的感染控制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临床微生物学要求紧密结合与临床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要牢牢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对常规的微生物检验工作要快速进行,判断要准确,并且应即有速度又有质量对实验结果做出报告。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7)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新兽药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新兽药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除具备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是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对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在实验室阶段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研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农业部在收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床前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证明符合其拟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进行临床试验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四)临床试验方案一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前款第(二)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属于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提交兽药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第十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的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负责向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并对质量负责。试验用兽药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它兽药检验机构对试验用兽药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试验,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临床试验用实验动物不得作为食品供消费者食用,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兽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者相关统计学的要求。要求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经农业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因生物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报告疫情,并立即停止试验,扑杀试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境外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包括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和残留试验。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9)

实验教学是一种教学手段,能给我们带来真实的实用环境,微计算机技术是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尤其需要这样的辅助教学手段让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

1.微计算机技术教学中的突出问题[1]

微计算机技术是电子信息类专业重要的基础课程,包含两大部分内容:汇编语言与接口技术,这两部分内容都是难啃的骨头,汇编语言的难点在于它和硬件的无限贴近,很多有高级语言学习背景的人将其视为“用牙签吃饭”,学习起来觉得步伐太慢,成效太低,更大的教学问题是很多学生的“无用论”,学了用处不大,很费力气;接口的难点在于软件学习背景的同学在硬件的芯片理解很难深入,对各种芯片的工作特性从认识到掌握的过程显得很费力,各个芯片的协同工作也很难应用灵活,所以实验环节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将实验的设置越是趋于合理,学生才能在理论和应用的环节少走弯路,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2.在实验中解决突出问题

2.1 合理的设置实验

实验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绝对不能定位在一个教学任务的层面,在教育思想上,实验设置需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使实验成为教学内容的载体,应该体现思维方法和认知过程;在体系上,要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突出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实验设置最好有一定的相关性,各个实验不孤立存在,比如在做定时器/计数器实验里最好用上并行接口芯片;增加实验的设计性,除了严格完成验证性实验,需要给一部分开放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素质,其实每个教育者都很清楚,这种能力才是大学阶段最应该培养的。为了满足如上的要求,可以对课程做合理的调整,比如增加实验课时,调整现有的实验顺序,尽早的开展实验,由课程组的几个老师分管各个实验等,只要对授课有帮助的调整都可以尝试。

2.2 注重实验环节

实验从时间上分有三个环节,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为了取得较好的实验效果,实验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需要在实验前做一些辅助工作,提前布置实验内容,给学生足够的时间思考并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为实验过程的互动做好准备,同时让同学们对实验有明确定位,实验是借助实验设备验证我们的想法,首先必须有想法,否则设备对你来说和一堆废品没有两样,实验前的准备就尤为重要,有能力的同学可以事先制定实验方案。对于在实验前作了充分准备的同学在实验中一定是会有较大收获的,实验是在“做”中学,如果顺利,说明我们把本次实验需要的知识理解的较为透彻,这一类学生可以从合作走向真正的独立,大多数同学实验不会很顺利,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没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的,还有一类是以前有“欠债”的同学,这一类同学应该正确应对实验中遇到的问题,首先不要因为没做好,自信心就受到极大伤害,要将问题作为实验给我们带来的附加收获,一般来讲,实验的设置都是循序渐进的,很多问题可以反映你对其他知识环节的熟练程度,哪里出了问题修补哪里。实验后需要做的事情是认真梳理在本次实验过程中的思路,总结收获,将其写成完整的报告,很多同学不重视写实验报告,经常将实验大纲按部就班的抄到报告上,很多同学不清楚,写实验报告是对所学知识清楚表达的有效途径,还有的同学将实验报告写成“感想”、“散文”,思路不清晰、用词不准确的情况随处可见,应该让学生在本科阶段学会写好实验报告,加强这种基本素质的锻炼。

2.3 实验的形式多样化

2.3.1 验证性实验

学习微计算机技术这门课程难度大,很重要的原因汇编语言和芯片本身需要记忆的知识比较多,从认识到掌握有很大的一个跨度,在理论讲授阶段,教师除了对基本知识进行介绍,更要对重点和难点内容进行有效梳理,比如汇编语言中的寻址方式,各种寻址方式仅仅是一种记录形式,这种形式是告知编译环境存取数据的规则,所有人都遵守同样的规则,操作对象才可以在cpu和存储器之间来去自如,种类多是因为实际问题里有这么多种数据类型需要处理,寻址方式重要是因为我们随时随地的要使用它,犹如我们在高级语言中要随时随地使用数据类型一样,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验证性实验,设置场景,选用不同的寻址方式,处理相同的问题,让学生深刻领会各种寻址的作用[2]。

2.3.2 开放性实验

对于一些看似容易懂,但实际能达到灵活应用的水平还差很远的环节,开展开放性实验是很有必要的,教师只给基本要求和实验设备,让学生自行分组、自己制定实验方案并且写出实验报告,当然这个过程序需要教师协助,这个过程其实对学生来说相当复杂,开展初期也相当耗费时间,但对于二三年级的学生来说,是一个绝佳的锻炼机会。

以并行接口8255为例,芯片本身结构简单,8255的初始化程序设计也不难,很多同学觉得学习起来不会像8259那样吃力,但是真正能灵活应用还有很长的路,比如铁路远程自动供水系统、植物恒温控制系统等[3]应用需要并行接口,多路抢答器,音乐程序也都需要并行接口,所以简单的验证性试验过后,有必要给学生提供更大的空间去认识这个接口。

学生在这个过程里要查阅资料,查阅资料我们提倡“就近原则”,即先从能看懂的开始,和自己的知识对接,这也是自主学习模式所提倡的,学习者只有按照一种与自我概念相吻合的学习模式,才能称之为意义学习[4]。准备相当充分的资料基础上,制定解决方案,这个过程可以合作完成,合作前提的学习会让学习者舒缓压力、建立自信、通过合作正确评价自我,从而走向真正的独立。最后是实验的实施,详尽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对遇到的问题能解释或解决,书写完整的实验报告。

3.总结

实验教学虽然是一种教学手段,但这种辅助作用存在很大的伸缩性,如果实验设置合理,环节安排得当,形式符合认知规律,实验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这个过程也需要教师付出很多心血,对教师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师生双方都是自我建设和提高的过程,所以值得深入研究和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小红.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7:113-114.

[2]李欣光.微机原理与接口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实验室科学,2009(8):44-45.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161-02

Abstract: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in Foshan University is taken as an example. The experimental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 of 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are briefly introduced. Meanwhile,the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application are deeply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of my school,the corresponding teaching reform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t also could be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course;Teaching method;Reform

h境工程微生物学作为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验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高速发展的前沿研究领域[1-2]。随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环境工程专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2017年教学大纲的改革中,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课的比重已得到了提高。而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无论是实验内容、开课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需求,改革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内容,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已成为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改革的首要目标。

1 现有实验教学的内容及方法

1.1 教学内容 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课程设在第4学期,实验总学时为12学时,应开实验个数为5个,其中必开实验3个,分别为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选开实验2个,在微生物细胞的计数、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菌落总数的测定和空气中微生物的测定5个实验项目选择2个进行开设。每个实验项目学时为2~3学时不等。实验成绩由实验报告成绩和平时成绩2个部分组成。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设置在本专业环境综合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开设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和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等实验课程。该实验室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设备主要有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洁净工作台等。

1.2 教学方法 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主要以基础性实验为主,该课程实验与其他基础化学实验相关性并不是很大。虽然该实验课程只有12学时,实验项目较少,但实验相关较高,我们对实验课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使该门实验课各个实验不但具有连贯性且容易掌握。课程安排特点如下:(1)将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实验和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实验合在一起上课(共4学时),因为如果实验课只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这个实验,学生刚学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对个体较小的细菌等不好观察,他们更容易观察到个体较大的酵母菌、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2)合理安排实验顺序,按照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的顺序进行实验,前一个实验的成果可以作为后一个实验的材料,使各个实验的相关性更高,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2 存在问题

2.1 实验场地及设备不足 目前,我校没有专门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场地,与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等合用一个实验室,实验场所较为拥挤。另外,微生物实验对实验场地的洁净度要求较高,现有实验场地卫生条件不满足,且实验台上堆放较多较大设备,导致学生实验操作空间狭小。现有设备中生物培养箱、显微镜和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数量可满足实验要求,洁净工作台只有1台且已陈旧,不满足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实验的要求,目前该实验仅靠酒精灯来保证无菌实验条件,导致学生做该实验经常失败。

2.2 实验内容及教学方法落后 由于2013年本科教学大纲的修订,环境工程微生物学课程由原来的54学时减少到48学时,因此实验课的学时很难增加,只能维持原有的12学时,现有的实验内容大都是基础性实验,并未突出环境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目前,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仍采用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就是教师课前准备好仪器和试剂,在实验课上用20min左右的时间对实验内容进行讲解,学生按照教师讲的内容及实验指导书上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开展实验,课后按照实验指导书并进行简单实验数据及图形处理后完成实验报告,以至于学生对整个实验的印象不够深刻及理解不够充分。

3 教学改革措施

3.1 独立开课,完善考核机制 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离开了实验教学,学生的素质不可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5]。高校越来越重视实验教学,逐步完善实验教学。独立开课对于实验教学非常重要,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实验课程的重视程度。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为12学时,若独立开课,可增加到16学时(1学分),实验内容在此基础上可增加3个实验项目,丰富了实验课程内容。独立开课加强了实验课的自主性,不再依附理论课的内容及考核办法。合理的实验考核机制可以让学生认真对待实验课程,从而获得更多的知识。

3.2 采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实验操作 教师传统的口头讲解,很难给学生留下感性认识,而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直观、形象且生动[2,6]。大部分微生物实验操作过程及实验结果通过多媒体展示可让学生更直观的理解,如微生物的观察实验,通过多媒体对各种微生物的形态进行演示,使学生充分了解其形态,便于在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

3.3 改革实验报告编写方式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结果与大多数实验结果不同,它的成果通常为观察细菌的示范片,绘出形态图,或者制备好培养基以及细菌的接种、染色等[7-8],这些结果不是通过数据处理及作图反映而出来,而是以学生的观察、体会为主,并用照片把成果记录下来。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实验报告编写模式,采用Word版本或者PPT版本,更加生动的将实验报告展示出来,由于实验的相关性,可以将整门实验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的实验报告进行编写。这样的形式既可以让学生对整个实验做一个系统的总结,又可以加深对整个实验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陈金华,唐S,宋波.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10:23-24.

[2]孔芳,高勇,薛正莲,等.环境工程专业《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安徽农学通报,2013,19(4):145-147.

[3]聂文杰,潘昊,宋世杰.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学理论,2015,26:142-143.

[4]李晓楼.提高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操作技能的措施分析[J].轻工科技,2013,9:166-167.

[5]李晶.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112.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篇(11)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只有在不断的医学实验中才能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的医学微生物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及临床医学桥梁课,实验教学更显得重要。微生物学实验课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牢固掌握微生物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实验技术与操作技能,它不仅只是为了验证理论知识,更是对理论知识的拓展和升华。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自然与环境不断遭到破坏,衍生出各种新的细菌病毒危害我们的健康,要求我们对实验教学加快改革和创新。本文就几年来笔者在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中的体会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加快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有所帮助。

一、以学生为根本,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但是由于学生在初级教育阶段一直接受的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无需主动思考或查阅其他资料,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上基础医学知识内容繁杂枯燥,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质量自然不高。俗话说,“没有兴趣就没有记忆”,由此可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学习质量的关键。

对此,我们在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引进了目前普遍受学生欢迎的PBL(problem-based learning)教学法,即由加拿大McMaster大学医学院率先倡导的“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模式,采用“提出问题,建立假设,收集资料,论证假设,总结5个阶段。强调教师引导学生,以问题为基础进行分组讨论学习,利用精心准备的一系列问题,引导学生积极分析和思考,适时启发学生充分整合和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以“反复感染病人需要做何种处理?”引导学生结合医学微生物学的基本知识讨论、分析,得出需要对感染部位标本做“药物敏感性试验”的结果,从而可使学生更深刻的理解相关实验原理及用途。这样的教学方式既有利于提高学生团体协作能力和创造性思维,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主动投入到学习中来。

同时,抛弃传统的教师安排既定试验的方法,设立学生自主设计性实验,例如,以“未知”的病原标本提供给学生,要求他们根据已掌握的微生物学知识,通过自己设计的实验步骤来探讨可能性的病原体。比如,在“细菌涂片制备及革兰染色法”的实验教学中,我们要求学生采集自己的口腔牙垢作为标本来源,并提供所需的无菌器材、染料、显微镜等,要求学生自己动手,利用已学习的涂片和染色方法来观察自己口腔中存在哪些病原体。由于学生觉得与自身健康有关联,则表现了很高的学习热情。最后,教师与学生一起讨论出现各种不同结果的原因,完成实验报告,并提出“如何鉴定口腔中的病原体”作为思考题留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思考和学习更多知识,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实验教学质量。

二、加强教师主导作用,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及敬业精神

作为一名实验教师,首先,要熟练掌握医学微生物学的理论知识,这是做好实验的基础。既要求熟透教材上的知识,还需要关注国内外新型的细菌病毒的相关知识。如近几年出现的引起“非典”的病毒,引起“甲流”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等,在教学过程中适当提及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同时,更需要熟练掌握各种实验技能,包括仪器的使用,实验操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熟练程度等。我们通过实验教师的反复练习和以老带新、外出学习进修等方法来提高实验教师的实验技能。特别要求教师在每次实验前认真细致的做好预实验,以确保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到正确使用、熟练掌握、动作规范、结果准确。

实验教学工作既繁杂又具体,存在着一定的体力劳动和机械重复的工作,要求实验教师具备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对学生细致耐心,一丝不苟。由于学生是第一次接触与医学相关的实验仪器和试剂,这就要求实验教师做好实验示教,比如,最基础也很重要的无菌操作技术,教师做示教时就需要把每个细节步骤都演示出来,并认真讲解操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学生动手操作时,教师应深入检查,随时提醒学生可能疏漏的问题,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帮助学生打好基础。

三、完善考核制度,综合测评学生

实验考核是对学生参加实验学习的综合测评,包括实验考勤,实验操作的考核,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及实验考试成绩。共占医学微生物学课程期终总成绩的30%。具体如下:

严格考勤,认真记录,规范管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和严格的纪律性;同时,保证了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实验操作的考核非常重要,是衡量学生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我们着重对无菌技术,细菌的接种培养技术,显微镜的正确使用和维护,革兰染色法,细菌的划线分离等进行考核。每个教师监考一个考场,考生随机抽做一个实验,教师在监考时,可以根据学生的操作情况询问实验理论及其注意事项等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操作的熟练情况及回答问题的情况综合给出实验操作成绩。

实验报告是学生对实验的目的、原理、材料、方法、结果及注意事项的综合描述。既是实验完成质量的反馈,也是对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综合能力的一种锻炼。本室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时一般认真细致,能及时发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督促学生改正,并杜绝实验报告中学生“抄袭”、“拼凑”等不道德行为。

实验考试是实验课程结束前对做过的医学微生物学实验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主要现象和注意事项进行考核,一方面,可使学生牢固掌握有关实验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也可增强学生对实验课的重视程度。

总之,医学微生物学是一门实验性很强的基础医学课程。许多新理论、新知识都是通过科学的实验手段获得的。所以,如何使学生及时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技术,是我们时刻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实际实验教学工作中,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全心付出,通过加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运用最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多方面综合素质的提高,推动医学教育事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Thammasitboon K,Sukotjo C,Howell H,et al. Problem-based learning at the Harvard School of Dental Medicine:self-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in postdoctoral training[J].J Dent Educ,2007,71(8):1080-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