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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2-04 12:19:14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1)

为深入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将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六新”突破,加强“从0到1”的原始创新,加快在制约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基础科学问题上取得突破,推进青年科研人才培养,为我省切实担负起“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的重大使命提供强大源头支撑。

在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之后,2021年度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分为产业发展和自由探索两大类。此次申报范围为自由探索类,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青年项目

以培养造就青年科研骨干、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为其尽早确定研究方向奠定基础。青年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省科技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

(二)面上项目

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国家和省总体布局,凝聚优势力量,注重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原始创新,为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水平蓄积力量。面上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实施期为3年。

申报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承担过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累计主持过3次(含)以上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含青年科技基金),或有在研(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未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本年度青年项目、面上项目均不设指南,申请人自由选题申报。所有项目研究方向按省基础研究计划申报目录要求填写(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时认真勾选)。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山西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不得通过兼职单位或挂靠单位申报。在省基础研究计划内,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1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同一研究人员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申报人承担的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在2017年(含)以后结题验收结论为“中”或“差”的,不得申请。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申报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基础研究定位要求。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各单位之间应当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项目、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年度计划项目。

(六)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本批次项目申报原则上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网络申报相关事项请参考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说明。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

网络申报成功后,申报单位将生成的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简装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主管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至纸质材料接收机构。

申报网址: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218.26.228.127:11188/stpmmp

本年度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二)受理时间

基础研究计划采用常态化申报与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未能在本批次受理时间期限内提交成功的进入下一批次。

本批次计划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1年5月6日至6月7日。

本批计划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7日至6月11日。

(三)材料要求

1.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以附件形式上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参与者所在单位与申请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视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书面材料中签字盖章,1个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纸质材料接收单位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

联系人:徐 佳 郭潇潇

联系电话:0351-2111891 0351-2023903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行政集中办公区A座1025号

2.网络申报技术支持单位

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越 马瑾男

联系电话:0351-7228612 13099052356 13099052365

3.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单位

山西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张 强 弓慧茹

联系电话:0351-4084395 4067993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2)

按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202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一、总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长春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中,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须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评价,并于当年取得入库编号。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到本次申报项目截止日期时没有无故拖期的项目。  

4.各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涉密自查,并承诺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吉林省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近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纳入长春市“十四五”科技项目储备库项目;优先支持围绕长春市主导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条件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应为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 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无拖期项目;有到期应验收未验收项目的及因主观或人为因素终止、撤销项目的,不能申报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单位限项。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按照各个计划类别具体要求执行。

(2)项目负责人限项。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3)其他限项情况。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改头换面多头申报;项目申请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列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填报2017年以来获得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助机构、资助金额、结项情况、研究起止时间等;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项目结项;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请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所有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长春市科技局对应项目管理处室。

推荐单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5类纸质材料(一式4份,胶装成册),具体要求如下:

1.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执行。

2.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后补助类项目不需要提交)。依照《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财教[2017]1345号),项目预算书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3.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承诺书。按照《关于建立科研诚信承诺与审核制度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通知》要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其中,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类)适用于申报非验收类且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I类)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参加人员。

4.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5.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须按照项目申报系统要求为准,原则上不在各专项(计划)指南中单独列出。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资金支持方式和拨款方式。本年度项目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前补助类项目采取事前立项、先期拨付70%项目资金,事后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30%项目资金的方式(科学家工作站专项除外);后补助类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

2.配套资金要求。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为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企业须为本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周期。除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为1年外,其他项目执行周期时间统一为2年。

4.知识产权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请人的,不能申报本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5.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中外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 2 年界定。

6.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答辩要求。项目申报负责人必须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需要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cckjxm.com/

2.受理项目类别:市院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市属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受理时间: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本指南之日起至7月30日17:00截止(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引导专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后补助专项除外),推荐审核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纸件受理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模板可在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待系统调试结束后正式网上填报(系统预计7月8日开通)。

 

 

 

 

 

4.申报流程图:

 

5.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发展规划处 88777251(具体项目问题请与指南中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咨询电话进行联系)。

6.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 88777251  孙洪江

7.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二)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116.141.0.164:8800/hqw-bsdt-web/static/home

2.受理项目类别: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专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项目、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认定后补助项目)及科技金融专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后补助项目)。

3.受理时间:申报系统预计7月初开通(具体详情关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的通知或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4.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赵艳玲  88779404

5.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3)

一、启明星计划(A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主持科研项目的经历。

二、启明星计划(B类)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科研院所)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须于*年1月1日前进入所在企业,所在企业须在*年1月1日以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三、启明星跟踪计划面向*年1月1日后按时完成启明星计划(A、B类)项目研究工作并取得良好科研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

四、*年启明星计划继续支持“联合”申请的“产学研”项目。“联合”申请中,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人员申请启明星计划“A类”,围绕企业急需研发项目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对应企业科技人员申请启明星计划“B类”,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研究。“联合”申请项目(包括A类和B类)须在项目申请可行性方案中“国内合作形式和合作单位意见”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并填写联合申请对方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等信息。申请单位(区县)还须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备注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项目。

五、*年启明星计划将强化与重大项目的联动,进一步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支持的重点为:

1、国家和*市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2、国家、各部委以及*市重点科研基地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联合申请”产学研项目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六、启明星计划的申请条件请参照《*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和《*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详见*科技网站)。申请者每人限报一项,且A、B计划不可兼报。已获*市科委人才计划资助的人员(启明星跟踪计划除外)和在站博士后人员不能申请。

七、为了提高申报项目质量,0*年启明星计划实行限项申报。

1、A类:单位(以法人单位计)遴选后的项目申请数量不超过*-*年获得启明星计划A类项目数总和,不足4项的可申请4项。

2、B类:由各区县、企业集团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其中非中央直属、非市属企业的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遴选后推荐申报。

八、申请者在“*科技”网站)填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版),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区县)审核。所在单位(区县)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时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2份。

九、课题执行年限为2年,须在*年9月30日前验收。启明星计划项目资助强度在15-20万元,启明星跟踪计划资助强度在20-25万元。

十、网上填报时间为*年2月14日至*年3月3日。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十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到*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3月4日16:00时。

十二、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4)

一、学科带头人计划(A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科研单位的杰出科技人才,申请者须有独立主持部级项目的经历,且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上。

二、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领军人才,申请者所在企业须在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企业应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注册资本金一般应在50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条件请参照《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管理办法》和《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B类)管理办法》。申请者须具有市户籍或市居住证,且年龄未满50周岁(指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者须年1月1日前进入申报单位工作,且每年在沪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申报单位工作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四、年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将强化与重大项目的联动,重点支持国家和市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和研发团队中的杰出科技人才;进一步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重点支持国家、部委及市重点科研基地中的杰出科技人才;大力培养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重点支持市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和重点产业项目中的杰出科技人才。

五、每人限报一项,且A、B计划不可兼报。已获得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资助或已获市科委其他人才计划资助尚未结题的人员不能申请。

六、为了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年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实行限项申报。

1、A类:单位(以法人单位计)遴选后的项目申请数量不超过-年获得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A类)项目数总和,不足2项的可申请2项。

2、B类:由各区县、企业集团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其中非中央直属、非市属企业的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遴选后推荐申报。

七、申请者在“科技”网站)填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版),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区县)审核。所在单位(区县)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时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2份。

八、课题执行年限为2年,须在年6月30日前验收。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万元。1网上填报九、时间为年3月5日至年3月16日。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5)

   一、项目组织申报总体要求

   1. 科技基础资源调查是指面向科学目标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的对自然本底数据和材料的获取、对已有数据和材料的整理与编研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系统性等特征;主要目标是产出权威系统的科学数据、调查报告、科技资料、图集图件等基础性成果,并实现开放共享,以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科技创新活动、支撑国家宏观决策等;重点支持内容聚焦于典型、重点和特色主题,查漏补缺,区别于行业业务工作。

   2.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工作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本单位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作为课题负责人之一。

   3. 每个指南支持方向原则上立项支持1个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5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执行年限。本批项目拟安排专项经费总额约1.2亿元。在项目申报阶段,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只提供项目申报书和初步预算需求总额,不编制经费预算。经专家评审基本确定立项后,由申报单位编制预算申报书。根据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情况,正式立项并签订任务书。

   4. 按照发挥资源配置最大效益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相关条件,鼓励资源调查区域所在和邻近地区优势单位承担或联合承担相关任务。

   5. 为更好地向科技界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组织时应注意加强与国家主体科技计划以及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的衔接,具有详细明确的数据、资料汇交和共享计划,项目完成后所有数据要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开放共享。

   6. 项目申报书应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service.most.gov.cn)提交。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7. 所有申报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推荐后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各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资质和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交。

   二、申报资质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中央级科研院所或部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超过60周岁(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

   3.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本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础资源调查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本专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5. 以下人员或单位不能参与申报项目(课题):(1)参与本年度指南评议及指南编制的专家;(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6.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三、形式审查和评审流程

   1. 本专项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2. 项目申报截止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和评审工作。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将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的依据。

   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2021年5月10日8:00至2021年6月21日17:00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2. 材料报送。请各推荐部门于2021年6月24日17: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及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以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书(纸质,一式6份),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3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邮编:100862)。申报书、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3. 受理单位和咨询。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和咨询。

   联系人:许东惠、王祎 (形式审查负责人)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6)

一、**年**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编制的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突出依靠科技创新和进步,促进“两个最适宜”城市的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2、紧紧围绕**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科技专项,优先主题,突出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年科技发展计划的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能源化工、机械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发酵与生物制药、节能生产、污染治理、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工业关键技术项目和现代奶业、蔬菜产业、无公害生产配套技术、优质高效养殖技术等农业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促进和提升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三、**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组成

1、科技攻关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含软科学研究)。此类项目必须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突出效益优先,力争重大突破,对企业和社会发展能直接到推动作用,通过科技攻关能直接运用于生产,形成规模并能够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核心技术。申报此类项目应做好调研、查新和试验方案的论证。

2、科技开发项目:包括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和电子计算机应用等计划项目。申报此类项目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并减少风险,以先进成就技术成果为依托,以加速成果转化和规模效益为目标,直接用于生产建设,并能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带动企业发展。此类项目一般投资风险较大,各申报单位要在认真做好全面调研、可行性论证和有一定基金保障的基础上再行申报。

四、**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1、申报**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需提供申报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3.5英寸软盘WORD文档。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7)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科技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特征集一批2021-2022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

 一、支持方向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生命与健康、南繁科技、深海科技、航天科技、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海南省科技创新需求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前沿理论、科学技术方法、合作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紧密结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求的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鼓励科技型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申报,或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项目,应与科技型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联合申报。

2、优先支持依托我省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实施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转移项目,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国际大科学工程的培育项目;优先支持依托我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科技交流、联合研究、技术转移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熟技术,通过合作实现对外技术转移转化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含在海南省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或者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合作单位至少包括1 家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的项目,合作单位及合作方负责人须在所研究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人才、科研条件优势。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合作单位要具备在有关国家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优势。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与合作方具有科技合作基础,针对所申报的项目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分工、各方投入、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国(境)外合作单位无法盖章的,以合作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并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合作协议须为联合申报项目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申请项目执行期。

(五)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方面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国外。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在职人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申报领域的相关研发能力和经验,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身体条件。鼓励受聘于海南省内单位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国(境)内、国 (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七)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因承担科技项目失信、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尚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企业和人员不能承担本方向项目。

(八)企业单位注册时间须超过一年,且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达到2项在研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本方向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申请的财政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十一)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十二)项目申报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知悉项目申报条件要求、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由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盖章、签字。

(十三)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需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四、征集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内容以项目形式整体申报,并推荐一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实施年限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实施年限为2-3年,从立项时间起算。

六、资助额度及要求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立项项目数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8)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9)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10)

第三条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是推进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合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广东省、教育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省部产学研专项资金来源于广东省财政拨款。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实行广东省专项资金资助,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支持,以及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的投入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部产学研办根据广东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并年度《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至两次。

第六条围绕广东科技、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求:

⒈以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等组成产学研战略联盟联合申报,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地在广东;

2.高校申请单位原则上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高校;

3.企业必须是在粤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高校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明确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

5.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自筹配套资金不少于1:2。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和产业化项目;

2.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创新程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

3.项目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第九条申报程序如下:

⒈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科技厅或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合作信息网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

2.网上申报。网上填报或下载填写《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连同必需的扫描附件材料,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在线填报并打印形成的标准格式文本)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相关技术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

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协议。

4.网上审核和确认。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中心获取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业务审核系统,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业务审核,确定本年度推荐申报项目。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统一提交省部产学研办。

5.书面材料的提交。在受理工作截止日期前,申报单位将网上填报完成的《项目申报书》和所有的附件材料打印一式三份(附光盘)提交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该年度的项目申报函(要求列出本地区、单位的项目清单,须加盖公章)和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条省部产学研办组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科技园区或企业建设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为载体,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评审方式。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网上评审和组织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网上评审。省部产学研办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技术领域及产业关联性将项目进行分组,每一项目组由5~7名省内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初选。省部产学研办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计分原则,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确定进入答辩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组织答辩。省部产学研办根据网上专家评审结果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计划,组织初选入围的项目进行答辩,由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初选项目提出答辩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审批立项。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部产学研办报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年度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项目经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部产学研办联合下达。省部产学研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证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得到省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后,要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项目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按照承担单位之间签定的合作协议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分配,明确权责关系。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自签订《项目合同书》起每年向省部产学研办如实提交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二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协同省部产学研办做好对项目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五章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或者由省部产学研办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2.项目承担者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按省部产学研办规定的格式,完善相关验收材料后,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省部产学研办提出验收申请;

4.省部产学研办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

5.省部产学研办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审查: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省部产学研办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省部产学研办批准后聘任。

参与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的机构通知被验收者。

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省部产学研办审定后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篇(11)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三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布项目立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验收项目。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在研项目的责任人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县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县科技局定期组织检查。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该单位申报的新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县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分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2类,按管理分类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

第九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项目申请、项目初审、项目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六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必备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3、项目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项目申请单位已承担两项以上(含两项)县科技计划项目但尚未通过鉴定、评审、验收,也未按结题处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参与在研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达到2项的,不得参加申报新的县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我县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意义。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3、其他附件。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批立项的制度。申请者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向县科技局递交书面和电子文档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申报项目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

(1)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的;

(2)申报单位科技信誉不佳的;

(3)主要研究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的;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5)对项目主要创新点和技术经济目标表述不清的;

(6)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他要求的。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分项目调查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1、项目调查。县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的实施条件、同类技术现状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

2、专家评审。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等。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分“建议立项”、“建议备选”、“建议不予立项”三种。

项目调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是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在项目初审、项目评估的基础上,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公示。通过行政审批确定立项的项目,在*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联合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九条经行政审批确定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编制下达县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第二十条确定立项的项目由项目承担者与县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初审合格、专家评审结论为“建议立项”或“建议备选”但行政审批未予立项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补助经费由联合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文。

第二十三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补助额度为:一般项目每项1--3万元,重点项目每项4--5万元。

第二十四条一般项目的补助经费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即予全额拨付;重点项目的补助经费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先拨付总额的50%,余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另行拨付,项目实施不力、明显违反合同要求的,余款不再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补助经费必须按照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县科技局有权暂缓拨付经费或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结题处置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4、项目补助经费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半年内完成。超过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也未按结题处置,且事先未作项目延期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县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务专业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县科技局下达的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4)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支出决算;

(6)其它与项目验收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