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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考察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2-02 02:35:43

体检考察报告

体检考察报告篇(1)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二是总结和预测相结合。与年度工作总结、预防调查报告等不同,年度报告是对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做出判断、为领导部署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的报告,要体现前瞻性,与预防工作的本质相一致。

三是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与推动解决工作困难的请示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更关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制度和机制原因提出建章立制的预防对策,并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来提出反腐败建议,要体现全局性,与检察机关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相一致。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年度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制度,是指从资料积累、调研分析、制作报告、提交报告到成果转化的完整落实过程。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的重点在于制作和提交年度报告,难点在于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

制作年度报告,是指将资料积累和调研分析过程凝结为具体的报告文本。年度报告的制作质量,直接决定着报告本身的转化前景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实现。制作年度报告实践中,预防部门作为年度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首先应广泛收集信息、资料,包括年度职务犯罪总体情况、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典型案例、群众举报、专项工作情况、反腐败社情民意情况、相关研究报告等,为撰写年度报告积累丰富的素材,避免临时闭门造车。其次,预防部门应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主动依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台,运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反贪、反渎、办公室、研究室、案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集思广益,对本辖区、现阶段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情况进行深刻地剖析和研究,避免单打独斗。再者,由于年度报告的本质是“预防调查报告”,因此应力求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言之成理、论之有据,行文中层次清楚、语言简明,必要时可用图表形式对相关数据予以形象展示,也可对一些专业术语或特别情况以脚注予以说明。具体内容安排上,在总结工作部分要“精”,突出亮点;在分析问题部分要“准”,突出特点;在提出建议部分要“实”,突出重点。并且,由于年度报告是面向地区党政领导部门报送,因此报告的总体字数一般应控制在6000字以内。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一般应选择为次年召开“两会”前和次年纪委会议前。

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是指通过正式向辖区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和纪委等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促使相关反腐败建议转化为领导决策和制度、机制改革,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区域发展服务。年度报告的最终价值体现为,领导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报告所提对策建议的转化应用,如果仅以获得领导批示为目的,则背离了年度报告制度的初衷。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有关领导针对年度报告的批示、指示、建议和意见,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认真予以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制定落实方案,并做好跟踪督导,通过年度报告的转化应用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工作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地区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或借助与纪委、国资委、教委等部门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将年度报告所提建议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年度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和保障

体检考察报告篇(2)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阶段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个人的素质特征必须依靠社会调查来体现,通过对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审查中的运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观恶性的大小,这些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个性特点、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社会调查报告恰恰为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或者免除刑罚提供了参考资料。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缓刑建议中的运用

缓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况,依法对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监护、帮教条件的证明材料,能保证缓刑的正确实施,从而在社区内实现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运用

(一)检察机关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职责,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开展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将社会调查的结果作为办事案件的参考。

(二)完善检察机关社会调查流程

检察机关不管是自行开展社会调查,还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工作要规范,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在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其公正性给予充分关注,完善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必须有2人参与调查行为。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三是严格按照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收集,在收集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进行。调查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要有音像、视频等资料,尽量减少对口供内容的依赖。四是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五是明确调查时限。在审查逮捕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阶段,调查人员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内出具《社会调查报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社会调查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如调查问卷、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不定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访谈;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单位的领导;深入学校、社区、村委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等等。然而,这些方式很难准确把握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因此,应当完善调查方法,既要发扬传统调查方法的优势,又要积极采用人格理论、人格心理学等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人格测量等方式来更好地进行人格调查。同时注重各种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通过综合分析,使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实用。新刑诉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细化了这一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体检考察报告篇(3)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详见《2017年资源县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职位计划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七)其他:

1、本次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7年12月1日为界。

2、年龄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2月1日至1999年12月1日期间出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6年12月1日后出生)(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体详见招聘计划表。

3、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须先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单位及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能报考。

二、招聘程序

2017年资源县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工作,按照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等环节进行。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人员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一)招聘公告

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招聘公告和职位计划表。

公告时间: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9日。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凡符合招聘职位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人员,现场填写《资源县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一份。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0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六、日除外)。

报名地点: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局办公室(401室),联系电话:0773—4311159。

现场报名原则上要求报考人员本人到场,如本人确有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受委托人提供报考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报考人员委托受委托人报名并承担责任。

(三)资格审查

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专人,现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和《资源县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职位计划表》公布的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说明理由,并当面反馈给报考人员。

报考人员要认真核对报考岗位的招聘条件,对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笔试、面试及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资格确认后,由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统一格式(电子表格)制作报考人员名册报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四、确定开考比例

招聘职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应达到1:3方可开考。对报考职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确因需要补缺的职位,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书面意见报资源县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开考。

五、发放笔试准考证时间、地点

发放笔试准考证时间:2018年1月17—19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地点: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局办公室(401室)。

六、笔试

(一)科目和内容

资源县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设置笔试环节,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测试》,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考试方式进行,形式为客观性试题。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考试期间报考人员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综合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范围包括哲学基本原理、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历史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等内容。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2018年1月21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七、面试

(一)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及资格审查

笔试结束后,由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选(经同意笔试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除外)。

(二)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确定后,由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网站上面试公告,时间另行通知。

(三)面试的形式

面试形式为公共面试,即结构化面试。

(四)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时必须携带面试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

(五)面试的组织管理

面试工作由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参与,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组成。考官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报考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聘工作人员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报考人员按抽签序号进入考场面试,考官逐一独立给予评分。报考人员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透露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报考职位个人报名信息的按扣3分处理

(六)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须达60分,方能进入考察程序。按1:1进入面试程序的,面试成绩须达70分才能进入考察。

八、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同一职位招聘数内出现两人以上总分并列时,以面试合格成绩高分者进入考察程序。如果此时出现面试合格成绩也相同,则以笔试《综合知识测试》成绩高分者进入考察程序。

(二)考察工作由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并负责实施。考察组应由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招聘单位2人以上组成。

(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四)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察组成员签名,并提出明确的考察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报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五)考察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察结果,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桂林人才网公布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

九、体检

体检由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一)体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应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第八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如无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聘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得到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准,报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查实,经核查属实,不得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2.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力度。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1.报考人员注意核对报考专业,专业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7年版)》核对。

2、本次资源县2017年度县级公立医院公开招聘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工作,资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指定面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面试辅导培训班。

体检考察报告篇(4)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它的原则性、规范性强,一旦离开领导的重视,将很难做好。四年来,我们的案件审理工作一直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1、总公司纪委领导高度重视。20__年年底,总公司纪委彭书记专门召集我们的纪委书记、案件审理处长开会,就我们某子公司在审理一起公安移送案件时,直接套用公安部门的定性标准,后来出现了定性不准确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以后做好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提高了认识。20__年下半年,总公司纪委原主任曹焕斌、王祖玉率案件质量检查组对我集团公司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案件审理工作上台阶。

2、集团公司领导尤其是党政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一是在机关编制上设置了案件审理处,配备了两名审理人员。二是在经费上给予保证,实报实销。业务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都给予了落实。三是主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注意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摆到集团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每年集团公司都要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今年集团公司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与“老三会”一起开,扩大了参会人员,增强了会议效果,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地位。

3、得到了各子(分)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的重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都设置有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为严格执行查案与审案分开制度,他们充分发挥了案件审理小组的作用,案件审理小组不少于5人,一般由纪检监察、公安、审计、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成员一旦有缺时能及时给予补缺,并规定案件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副书记担任,未设纪委副书记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组织健全。有必要时,公司党委书记亲自参与办案。如二公司党委书记刘杰、川渝公司党委书记覃贤明、医教产业总公司党委书记王启录、原西安工程公司安存海等都参与过具体办案。

二、规范运作程序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

严格按照“24字”办案方针审理案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纪依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1、制订办法,规范行为。20__年下半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纪委、监察处《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制订了《集团公司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处分违纪人员批准的权限、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等事项。同时,还制定了《集团公司〈办理案件征求意见事项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有效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

2、认真审理,一丝不苟。在每一案件移送时,我们坚持做到,先由负责审理的领导对案件材料进行审阅,材料不齐、证据不足 的不接收,并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后才可接收。接收时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人、接收人分别签字,尔后指定两名承办人具体审理。审理中严格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尤其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核。弄清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如提出不同意见的,有关党组织或调查组是否将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根据党内条规、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定判断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或拟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审理时间一般都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出现延期现象。承办人阅卷后,在审理报告中必须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或呈报案件的党组织或领导班子的意见及承办人的意见。形成的审理报告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发扬民主,认真讨论,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经案件审理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在审结每一起案件时,我们严把“三关”,一是“严”,就是对案件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严。主要体现在,一看是否履行了立案手续,有无诱、骗、逼行为;二看调查中采取的停职检查、查询或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等措施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正确;三看在对违纪违法款物没收追缴中,有无截留、挪用、侵占、私分问题。二是“深”,就是核对事实深入细致,透过现象抓本质。在审阅调查报告核对事实材料中,进行反复对照斟酌,不忽视每个细节,不放过每个疑点。三是“细”,就是对每一证据都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做到一丝不苟。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审理就是通过鉴别证据、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恰当处理,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使当事人端正态度,认识错误,才能应对当事人的辩解、申诉等各种复杂情况,才能真正办成铁案。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是怎么来的,是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员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其他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二看传来证据,是否在传递、传抄过程中发生错误;三看证据与供词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为确保案件质量,我们针对易出问题的两大环节进行了收权。一是所有分公司的案件,必须由集团公司案件审理处审理后,方可审批办理处分手续。二是所属单位给予党员开除、管理人员行政开除处分的,必须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处分手续。

3、大要案件或复杂案件,审理人员提前介入。遇有大要案件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时,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掌握案情,合力办案,为快查快结,提高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如在查办某单位两起经济大案时,一起涉及资金7万余元,一起涉及资金30余万元,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办案效果、办案质量都很好。

4、严把处分决定执行关。处分决定下达后,我们要求一个月内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布,经济赔偿或罚款的要到位,三个月内上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未按要求进行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予以扣分。

5、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转化办案成果。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按照要求不仅要有案件调查报告,而且还要提出案件剖析材料和整改建议;案件审理小组既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要对是否实施责任追究,开展警示训诫教育以及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如某公司纪委去年在审理一起经济案件时,发现《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有未明确的事项,他们及时将有关问题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对《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未明确事项进行了必要补充,使公司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今年3月份,集团公司纪委在审理某单位职工署名反映信一案时,共提出整改意见7条,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6、搞好案件卷宗,做实归档工作。每个案件办结后,一般是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收回后,由审理人员填写结案报告,经案件审理负责人把关签字后归档。我们统一的案件材料在卷宗内的排列顺序是:⑴受理依据材料;⑵核实呈批表;⑶初步核实报告;⑷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⑸调查方案;⑹证明材料;⑺调查报告;⑻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⑼审理报告;⑽党组织决定;⑾批复;⑿结案报告表。案件材料多的分为立卷和副卷。卷宗内材料纸小的统一用标准低粘贴后再装订,这样一来,使案件卷宗达到了材料排列统一有序、整齐美观、实际耐用的效果。

三、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执纪办案能力,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关键

近年来,我们针对纪检监察人员每年都有变动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纪委每年都要举办一期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通过讲解案件审理工作业务知识、交叉阅看卷宗、评比优秀卷宗、规范卷宗材料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20__年初,我们在眉县疗养院举办了“案件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重点安排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案件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并邀请陕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唐主任到班授课,学员交叉查看案件卷宗,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为了统一案件卷宗材料,集团公司纪委为各单位制作了笔录纸、卷宗封面、隔页纸、目录等。20__年6月在乐山基地举办了“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培训班上安排了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案件审理业务知识讲座等内容。20__年7月在青岛四公司举办了“集团公司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专题安排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业务知识学习研讨,对四公司纪委近年来的全部卷宗进行了检查,点评了卷宗情况。通过连续三年的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了卷宗,打牢了审理工作基础。

体检考察报告篇(5)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

    3、综合素质优,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

    2、具有初级会计师或初级审计师及以上职称,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招聘程序

    公告—报名(含资格初审)—面谈—体检—考察(含资格复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试用—正式聘用。

    四、报名和资格初审

    1、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形式。应聘人员将相关简历、有效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照片、学历学位证等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或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报名。

    2、报名时间:2018年2月9日-2018年2月21日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黄敏超

    联系电话:0731-88062191

    3、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布职位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五、面谈

    1、本次招聘不进行笔试,采取面谈的形式交流了解报考人员有关情况。面谈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参加面谈时,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面谈采取现场答题的形式。

    六、体检

    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察对象,从报考人员中递补。

    七、考察

    体检结束后,由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对体检合格者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全面考察。当考察出现不合格或弃权,导致该招聘岗位考察人选空缺时,则从报考人员中择优递补,经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八、聘用和合同签订。

    1、考察合格人选经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查后,在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定为聘用对象。

    2、聘用人员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考核不合格则予以辞退。

    3、聘用人员实行不低于8.5万元年薪包干(包括所有收入及社会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等)。

体检考察报告篇(6)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用司法协警。

二、招用岗位

检务保障协警1名,计算机专业

司法保障协警3名,法律专业

三、招用条件

(一)应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检察工作,团结同事,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

2、思想品德优,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或不良纪录;

3、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2月22日及以后出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解除党政纪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在接受审查或在禁考期内的;

4、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

四、招用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2月22日至2月24日,上午8:30-1:30,下午15:00-17:30。

2、报名地点: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新楼4楼政治处405办公室(龙陵县龙山镇汇源路)。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携带近期免冠彩色5分照片3张,现场填写报名表(所提供的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4、报名要求:因需进行现场目测,报名时必须由本人到现场报名,不得代办报名。

(二)资格审查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招用领导小组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者,准予进行后续程序。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用规定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五、考试方法、时间和地点

(一)体能素质测试项目

100米跑、3000米跑、俯卧撑、仰卧起坐、引体向上。

体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素质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二)面试

面试由招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七、考察政审

(一)考察原则

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察程序及要求

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政审对象。考察工作由招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政审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主要由当地村社、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到有关部门查阅本人人事档案。

(三)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应聘人员的拟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不符合招用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或其它不能聘用的情况。

八、公示和聘用

(一)确定拟聘人员和用工形式

招用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政审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二)录用及工资待遇

1、应聘通知下发后,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体检考察报告篇(7)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体检考察报告篇(8)

第三条适用范围:属各部门、单位、驻条管单位。

第四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制度由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报告单位的纪委(纪检组织)或纪检委员具体负责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提醒,并报告上级纪委。

第五条应报告的重要事项

(一)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新建、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指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或投资30万元以上装修楼堂馆所(包括业务用房)的行为。

(三)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大宗物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下列招标采购:

1.单项或者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物品;

2.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所需物品;

3.定点服务采购。

(四)重大招投标项目。

1.施工建设所需设备、材料等物品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筹备举办大型庆典活动。主要指举办邀请上级领导、友邻单位、企业或社会人士参加的节日庆典、重要活动庆典、乔迁新址庆典等各类纪念活动。

(六)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参团出国(境)学习、考察或从事经贸洽谈、技术交流等活动。

(七)干部提拔使用。

(八)大宗征地拆迁。

(九)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

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是指预算单位一次使用3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或者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300万元以上的行为(年度经常性专项转移支付及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外)。

(十)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项目。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由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受理。其中: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宗物资政府采购项目由效能室受理;新建、改扩建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重大招投标项目、筹备举办大型庆典活动、大宗征地拆迁、大额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由执法监察室受理;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干部提拔使用由党廉室受理。

第七条重大事项跟踪督查的程序。

(一)重大事项经相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有关部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单位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局进行报告。同时附送批复手续和单位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纪委监察局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单位回复《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提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三)《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回复后,报告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纪检组织)负责人或纪检委员应在提示函上签字,并将提示内容向有关人员传达。纪委监察局根据重大事项的所属类别及进展情况,适时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纪委监察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跟踪督查的重点内容。

1.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2.纪委提示函的签阅及传达情况;

3.有关资金的开支及管理情况;

4.重大事项负责人或当事人遵守纪律、法律法规情况。

第九条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纪委监察局。经纪委监察局研究确需变更、中止或取消的,将责成报告单位予以调整或取消;如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将建议报告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变更、中止或取消。

第十条责任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纪委监察局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报告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不按要求提供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不及时反馈《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的办理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报告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对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不报告重大事项;

体检考察报告篇(9)

对此,x市委制定了《关于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办法(试行)》,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后,要准确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方式方法,坚持有案必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级党委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用足用好办案成果。

一、当前工作运行情况

重视程度不断提高。x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撰写和运用的通知》,各区纪委监委按要求认真开展“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对开展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2018年,x市各区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数量是前两年的2.4倍,普遍做到了审查调查和“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文件规定有效落实。调研发现,各区均能认真落实市委、市纪委监委相关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困难,按照“谁办理、谁组织”原则,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被审查调查人员深刻反省、真诚悔过,组织、指导其撰写“六书”,及时起草“两报告”“两建议”,并及时移送发案单位,有效推动了“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落到实处。

文书运用日益规范。调研显示,各区均能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相关文书,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编制警示教育材料、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以身边案、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推动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深入开展。各区均能形成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能够固定以常委会成员集体阅读相关案例忏悔书、剖析报告,谈认识、谈体会、谈反思的模式,均能积极主动抓好相关发案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制度机制不断完善。调研走访的地区,均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考核问责等,推动“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常态化。有的纪委监委建立起对发案地区和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其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整改“回头看”,强化跟踪督促,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把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摆上重要位置,依然把更多精力放在查办案件上,认为撰写“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属于额外负担,在工作部署之初就未将案后总结和案后促改工作纳入审查调查方案,以办案时间紧、力量不足为由应付了事,导致查办案件与撰写“六书两报告两建议”不能做到同部署同落实,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未能充分发挥。

能力素质有待加强。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审查调查对象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撰写“六书”的质量较差。也有一些办案人员政治站位不高、文字能力欠缺,梳理分析能力不强,不擅于剖析问题,撰写的报告、建议缺少针对性、操作性。

统筹衔接不力凸显。调研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确定牵头部门对落实“六书两报告两建议”情况进行统筹,撰写、运用、问效等各环节缺乏统筹安排、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凸显。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满足于形式上的落实,在移送“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后,缺乏跟踪问效机制。

制度机制有待完善。考核机制欠缺,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将“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纳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范围,未能做到同部署同考核,使之成为一项“软指标”,只有在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或人手比较充足的时候才抓一下,“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的问题突出。实践中,有的基层单位制发“两报告”“两建议”缺少明确时限,导致移送发案单位不及时的现象比较突出。

适用范围缺乏标准。调研发现,当前“六书”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化与缩小化现象并存。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六书”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要求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查调查对象,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系统性,一律要撰写“六书”,有的稍显牵强。而有的单位为了缩减时限,则以为保证“六书”质量为由,人为缩小适用对象范围,未按规定要求相关对象撰写“六书”。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抓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充分认识到案件查办和以案促改工作都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到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成功查办一起案件,就好比打赢一场战役,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能打审查调查硬仗,更要善于“打扫战场”、搞好“战后重建”。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从“消极应付”向“主动落实”转变,做到高度重视、提高质量;将以案促改工作从“与办案割裂”向“一体推进”转变,实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将单纯的“办案思维”不断向“标本兼治”转变,切实起到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的根本作用。

抓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要做到将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与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推进,始终贯穿监督监察、审查调查、教育整改各环节。要建立监管机制,确保牵头部门始终抓好统筹安排,抓好工作衔接、成果运用和跟踪问效等案件查办的后续环节。要建立督办机制,督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制作和移送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建立考核机制,将撰写和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的工作情况纳入纪检监察业务工作考核体系,以考核促落实。

抓责任落实,提高工作质效。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意见和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协调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工作纳入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审查调查部门及时按规定要求移送发案地区或单位、被审查调查人亲属;监督检查部门要注重运用“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开展监督,既检查联系地区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又定期跟踪问效推动联系地区或单位从严管党治党;宣传部门要及时跟进、主动对接,认真做好警示教育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

链接

什么是“一案六书两报告两建议”

体检考察报告篇(10)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细化规定,使这一制度渐成雏形。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降低羁押率,减少不当羁押,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但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开展,还要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审查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来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均有部分职能。比如: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查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由于三个业务部门都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由哪个部门承担或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一直众说纷纭。《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审查羁押必要性以业务部门为主、监所部门为辅的制度。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的,有利于贯彻、执行第93条的立法意图。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对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审查批准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同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包括羁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按此定位和分工,由其负责侦查阶段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应该说既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侦查监督部门一向负责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批准工作密切相关,由它负责顺理成章;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初始逮捕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其对案件情况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有必要逮捕已相当熟悉,对其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充分利用此前的工作基础,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在审判阶段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也是最好的选择。公诉部门是负责案件审查、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的部门。其对案件非常熟悉,对被告人何时、因何被逮捕以及在审查阶段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应该是最为熟悉并最有条件进行审查判断,由其负责对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本职工作最为密切,需要投入的人力的花费的时间最少,因此是最好的选择。

相比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来说,监所检察部门不参与办案,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很难全部、准确地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想达到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需要再投入相当的人力,花费更多的时间。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但是,监所检察部门在其工作中对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也确能掌握一些情况。因此,不能将其从这项工作中排除出去。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在分工负责基础上,还要互相配合,互相协作才发挥好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取得良好效果。如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需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可以委托监所检察部门完成。监所检察部门应予以配合,向看守所了解该在押人员的表现,对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表现评估意见核实后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了解案件事实、逮捕和羁押的理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该提供,为正确做出决定提供依据。

二、审查程序的启动

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有两种方式:其一,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审查程序;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1、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启动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侦查监督部门对已逮捕的案件进行跟踪,尤其是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可变附条件因素逮捕的案件重点跟踪,当附条件逮捕条件消失了,如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赔偿了损失,应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第二种是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在审查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同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2、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是在审查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在对案件事实审查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当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当案件审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后,公诉部门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可以向法院发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依法申请启动。《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采取逮捕措施届满而未予以解除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此情况是否可纳入上述人员申请人民检察院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此种情况属于超期羁押,应当无条件禁上和纠正,不属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范围。正因为如此,第97条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超期羁押应当予以释放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同时,第115条规定,上述人员有权向办案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 必须经过的诉讼活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检察面关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由于法律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不够明确 ,它也不是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依据,而对处于羁押状态的被羁押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了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以身作则,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变相羁押被羁押人;在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时,对处于羁押状态的被羁押人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法定羁押期限已满的被羁押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①。

三、审查内容

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重点是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而不是初始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应当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至于具体审查内容,《规则》规定如下方面:(1)根据此时所掌握的案件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2)根据现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3)时至今日,是否还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4)案件事实是否已经基本查清,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5)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将届满,对其继续羁押是否会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期;(6)羁押期限是否届满;(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更为适宜;(8)是否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对以上八方面进行具体化,相关部门应先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行为及后果因素。主要考量所涉嫌犯罪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1)是否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涉嫌犯罪的案值或数额、伤害结果犯罪损失,是否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犯罪情节、后果越轻,羁押必要性越低。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因素。(1)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2)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即主观恶性越大,羁押必要性越高。主观恶性越小,羁押必要性越低。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因素。(1)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处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是否是未成年人、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且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3)是否身份不明。即对于特殊主体,为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宽。对于身份不明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从严。

(四)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有没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2)有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3)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即社会危险性越小,羁押必要性越低。

(五)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因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可能;(2)是否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情节,应当继续羁押。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因素。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能否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能否接受教育有悔罪表现;能否阻止或检举他人破坏监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在其他方面表现优良较为突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即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羁押必要性降低,羁押期间表现不好,羁押必要性升高。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够提供和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保证条件。能够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间的规定,是不予羁押的前提条件②。

以上七个方面,需要综合审查,不能以偏盖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评判,才能做出正确决定。

四、审查方式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羁押必要性评估体系,以此为基础,全面考察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综合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不同的案件类型做好审查工作。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审查应在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情况下,必要时辅以言词审查,以便更全面地继续审查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性。《规则》第6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2)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3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6)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有关证据材料;(7)其他方式。

审查决定的程序。承办检察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应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填写《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呈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签批,必要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逮捕决定正确且有继续羁押必要性,作出维护原逮捕决定;认为原逮捕决定错误,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执行;认为没继续羁押的必要,而应当向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五、审查后的处理

检察机关对被羁押人作出变更或不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后,要加强对最终处理决定的说理解惑工作,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被羁押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向侦查机关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共识。对被害人注重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开展说理,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减少因为不了解、不理解造成的申诉、复议现象;不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将继续羁押的理由作出充分的说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完整说理使被羁押人明白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做到以理服人,以理立信。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全新的职权。除本文提到的内容,在实践中还有多方面需要完善,如审查时限、律师介入方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等。检察机关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功能。

注释:

①《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性审视》,王希发,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24卷第6期,2012年12

②《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与实施畅想》,祁云顺、张春,中国知网

参考文献:

[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张振江、崔玉琴、李晓龙,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1月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构设想》汪兴、梁敬 法制与社会,2012年11月(上)

[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顾永忠 李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第21卷第1期

[4]《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理论问题》杜志毅 烟台大学学报 2012年10月

[5]《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思考》田向红、马驰,中国知网

[6]《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认识与实践应用》陈卫东 国家检察学院学报 2012年12月

体检考察报告篇(11)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由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的,承担医疗、科研、教学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是推进深圳市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单位。医院总投资约40亿元,占地面积19.2万平米,总建筑面积36.7万平米,床位2000张,可容纳日门诊量8000—10000人次,设有综合门急诊中心、家庭医学中心、专科诊疗中心、医技中心及特需诊疗中心。医院将引进现代化高效的医院管理理念和模式,引入与世界接轨的国际化优秀人才,同时将引入香港大学器官移植、肿瘤综合治疗、骨科与创伤、生殖医学及产前诊断、心血管等优势医疗专科,并使其达到香港大学附属医院同等水平。医院已经获得ACHS国际认证,并为员工提供专业化系统的职业培训,为员工取得国内、国际的专业认证资格提供良好的机会、环境条件和学习平台。深圳市政府全力支持配合香港大学对医院的管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将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发展需要,2018年公开招聘医务管理部岗位,欢迎认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办院理念的优秀人才加盟,医院将为应聘者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合理及具有吸引力的薪酬,提供良好的事业发展平台及赴香港及海外高端专业培训和专业发展的机会。

二、招聘对象、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招聘对象

人才招聘工作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本公告及应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应聘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本公告及《招聘职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报考采取网络在线报名方式,有关招聘人员岗位情况及报名,请登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人才招聘网站注册帐号、登录、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月31日

本院没有授权给任何单位或网站接受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本院官方招聘网站为准,报名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敬请注意,请勿上当受骗!

(二)报名注意事项

尊敬的阁下:您好!谢谢您关注本院。在报名之前,请您认真查看本次招聘公告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及在线报名流程进行!

1.每人限应聘1个职位;

2.请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

3.电子版报名材料(在线报名时上传提交)应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近期彩色证件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各一份(资格审查时验原件)

4.所有图片材料及电子相片(在线报名时上传提交)格式要求:文件类型为JPG或GIF,每张图大小不能大于1.3M;

5.应聘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请注意,如报名材料没按以上要求和在线系统报名流程进行,将被视为无效报名及不获接纳,谢谢配合。敬请各位的理解和支持!

四、资格审查

医院将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参加现场审核。届时请初审合格人员本人携带报名材料及相关原件参加现场审核(地点、时间另行通知),审查通过后参加医院组织的笔试或面试、考察。

应聘者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面试时间及地点由医院自行确定并通知获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应聘者凭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备注: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后2个月内如未获邀请面试,您的本次报名申请将不予考虑,医院将不再另发通知,请理解,谢谢。

五、体检和考察

医院按照招聘岗位的需要,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体检资格,被取消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空额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医院对拟聘人员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

六、聘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