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活动的审核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透过监管部门的解释,这些规定被理解为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需主动、全面地审查监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扩张平台义务的正当性可以从强调功能主义的公法理论中得到部分支持,但是,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平台自身控制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实践、平台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成本、平台错误判断对经营者的影响等因素,当前实践对平台责任的强化超出了适当限度。监管部门应当修正片面强调平台责任的规制模式,转而在提升自身监管能力的基础上,探索与平台合作治理的新型规制模式。
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8年,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CN刊号为:31-2005/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