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地的社保功能使集体土地征收既是一种物权变动事实,又是一种社会保障权变动事实。征收的这种特性必然要求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相应规定。我国规范土地征收的诸多文件对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虽有规定,但也存征地标准宽泛、补偿标准太低等不足。为了弥补以上不足,未来土地征收立法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对与征地相关的失地农民社保问题进行系统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地农民社保权益,使农民公平分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简介:《湖南社会科学》(CN:43-116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