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界限应当泾渭分明。制度层面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客体以及保护方式等都存在着不同,单纯从隐私权角度来保障个人信息权显然不足以达到救济权利的目的,个人信息权的设立具有理论基础以及在立法例上皆有参考;价值层面上,隐私权立足于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而个人信息权是基于个人的信息自决权。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笼统规范二者,司法效益的价值发挥欠佳,保护个人信息权能够对人格权形成更为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在进行体系设计时,可以考虑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此二者分别做出细致的规范,两者明确区分的模式,利于形成更为合理的人格权体系。
简介:《天津法学》(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法学会主办,CN刊号为:12-1416/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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