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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6 02:46:06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1)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出专款解决。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xx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按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时间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军供、接待站应做好接待、转运工作,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应给予优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的档案,按规定由部队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机构可不予接收。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应积极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兴办经济实体,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立功证件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安排工作;

(五)在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掌握核心和重要机密,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役的,或空军停飞人员退役的,或服役期间,父母经批准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经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查批准的,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由政府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各地按预分的劳动指标先行安置。待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地、州向省统一结算。部份中央、省属单位,由省直接划拨劳动指标;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城镇用人单位招干时,在同等条例下,对待安置期间的退伍义务兵优先录用。

对下列人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四)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五)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其他不安排工作的。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允许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在校读书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需建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入休养院休养的,所在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役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身体坚持不了正常工作而不能安排的,经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批准,可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平价粮,按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第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其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安置。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对其生活、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应给予群众优待,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需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病情特别严重,当地无法治疗的,由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治疗。上述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生活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对患其他慢性疾病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旧病复发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民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退伍义务兵返回征集地途中和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急病需入院治疗或死亡的,交通运输部门、军供站和当地兵役机关应即送医院治疗或送殡仪馆,当地兵役机关及时通知原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有关规定需跨市、地、州、县安置的,由市、地、州、县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被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部门或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退伍义务兵安置:对象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形式1.提供资金

提供资金是政府依据立法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安置提供资金条件的方式。非职业军人,一般在服役一定期限后应退出现役,退役后需要对他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作出适当安排。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提供货币资金,可以解决他们在退役安置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其开创新的生活创造较好的条件。退役保障金主要包括退役安置费、生活津贴和生产贷款等项目。退役保障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是根据退役军人的军龄、退役性质等来确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保障金标准,军龄长的比军龄短的要高,转业退役的比复员退伍的要高,不安排工作的比安排工作的要高。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xx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xx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对退伍义务兵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按计划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对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时应当保留10-15%的招工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对未能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0日的《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海府〔1995〕54号)同时废止。

退伍义务兵人员范围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3)

(一)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档案中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批准材料,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持有原诊断治疗病历,在部队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或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半年未愈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或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退出现役的;

(四)服役期间家庭发生主要成员伤亡病残等重大变故,家庭的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部队成建制或成批转业而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下同)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认真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应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安置办),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在义务兵大批退伍时,可临时从人民武装、公安、劳动、人事、粮食、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安置办做好接待、中转和安置工作。安置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或执行战备、抢险、救灾等任务,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五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省和有关地、市、州、县应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负责安排义务兵退伍途中的食宿和中转换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他们优先购买车(船)票和中转换乘,优先乘坐车船和托运行李。各地军供站、接待站、旅社、招待所应当优先安排他们的食宿。

义务兵退伍回到家乡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采取多种形式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教育,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作出新贡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后的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并到安置办报到。超过三个月仍不登记、不报到的,不享受退伍军人的有关待遇。

凡自带档案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可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下同),以及经中央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退伍时立功奖章、证书和奖励登记表等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市、县安置办负责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义务兵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退伍途中舍已救人、抢险救灾事迹突出,部队按严格审批手续补功的除外)。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到城镇入伍)的,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外,原则上回农村安置。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给予半年的优待款,并落实责任田。口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当地粮管所审查,乡(镇)政府批准,可按统销价供应到接新粮,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对当年退伍回农村而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当采取自筹为主,集体扶持,群众帮工,政府从“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地方掌握的建筑材料指标中酌情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各用人单位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招收男性工人,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一般应不少于招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乡镇企业应尽可能多招收。对有一技之长、超期服役和立三等功的退伍义务兵,招工招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对退伍义务兵中的军地两用人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扶持他们发展种植、 养殖业;推荐他们到乡镇企业生产或工作,到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支持他们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推荐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担任村、组干部等,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九条 各乡(镇)可在军属和义务兵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义务兵服役期间群众优待款的全部或部分存入银行,义务兵退伍后交给本人,以缓解他们退伍回乡后的经济困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系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县安置办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分配安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完成。凡有增人指标和编制余额的单位,都应优先接收安置。

义务兵退伍回原征集地前,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应当下达预分增人指标。其中:中央在鄂企业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的指标,由省劳动厅和省安置办下达;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指标,由省人事厅和省安置办下达。地、市、州、县所属单位的指标,分别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安置办下达。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劳动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对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具体安置,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在部队个人立二等功以上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可能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二)对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无技术专长的,接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

(三)服现役期未满,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五种原因,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其中:部队作退伍处理的,由安置办出具证明,被开除军籍和除名的,由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原征集地公安、粮食部门凭上述证明恢复其户口、粮食关系。凡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本人档案移交父母所在单位,父母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移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工作。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同等情况职工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退伍后愿意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商品粮,但不是在户籍所在城镇入伍的,退伍后由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办可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经部队派人联系,原征集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应予接收,并安置在医疗、交通方便的城镇。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办理。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解决,按规定标准建房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因伤残留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又无人照顾的,先由原征集地的市、县接收安置,在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后,送省荣军休养院休养。

第十六条 对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军人,原征集地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指令性分配办法,将他们安排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接收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予以照顾。对个别原为农业户口、残情较重不能工作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就地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发在乡残废怃恤金,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并享受必要的优待照顾。

第十七条 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部队出面与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商妥,并派人护送回家后,市、县安置办应予接收。对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安排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市、县自行解决。病情较轻的,分散回家休养,其中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基本治愈,是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应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从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安置。

第十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系城镇户口、自理口粮的,退伍后仍回原征集地落城镇户口、自理口粮,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专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条件的,年龄可放宽三至五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原学校撤销、合并或因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县以上教育部门应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学校应将他们与同届学生同等对待。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按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回原地无直系亲属,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城镇迁往城镇(指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其中:从外省入伍,需到我省安置,以及在本省跨地、市、州安置的,由省安置办审批;跨县(市)安置的,由地、市、州安置办审批。经批准异地安置的,由其父母迁入地的市、县负责安排工作并落户。

(二)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全家迁往城镇并转为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户口的,退伍后由父母所在单位和父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办审查并逐级上报,经省安置办批准后,在其父母迁入地安排工作并落户。

(三)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父母进城落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征集地安置。若失去了在原征集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求随父母落户的,由原征集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市、县安置办负责联系,在征得父母所在地公安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父母迁入地落自理口粮户口。安置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本条(一)、(二)、(三)款各类人员的父母迁往武汉,本人要求进武汉市落户安置的,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 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复学的,其复学的军龄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经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计入投保年限。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的对象,其待业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超过半年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手续,由县以上安置办办理(经省批准,到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安排工作的,由省安置办直接办理安置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的入户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用人单位和银行凭安置办的工作介绍信接收安置和办理工资关系。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4)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中央军委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应当适当放宽。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 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按计划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对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时应当保留10-15%的招工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对未能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5)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xx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安置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退役士兵个人携带档案移交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拒绝接收。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应当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待录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短期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退役后二年内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二年内允许其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调换专业、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考研、高职升学优惠等政策。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的分立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工作单位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退役后第一次就业。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全省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央国家机关驻赣单位和省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下达。

第二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公平、公正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并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在收到安排工作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三)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四)其他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制订下达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移交退休士官的部队、退休士官本人共同签订退休士官移交协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第三十一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

第六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四)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6)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2-0586-02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病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提高,给临床医疗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是将全天24 h分成连续不间断的三班,其优点是减少了交接班次数,病人能及时准确地取到所需的药物,满足了病人的需要,减少了工作缺陷,从而提高工作质量。临床优质服务是卫生部近期工作的重点。实行排班模式的改革,改变药房工作模式,减少交接班次数,为病人提供连续性,均衡的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药剂师的潜能,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质量。我院在药房管理中采用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收到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作为试点,药剂师年龄18岁~45岁;学历:本科16人,专科8人,中专1O人;职称:副主任药剂师1人,主管药剂师6人,药剂师l4人,辅助药剂师9人,实习药剂师4人。

1.2 方法 重新修订各班药剂师岗位职责。遵循减少药剂师交接班次数,便于病情的连续性观察的原则,开始采用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2010年1月一2O10年12月采用传统排班模式,2011年1月一2O11年12月采用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

1.2.1 传统排班模式 采用行政班、主班、中班、大夜班、小夜班、两头班共6种班制,班次多,上下班的时间没有规律,工作中时间有时间断。

1.2.2 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 采用双人三班制的连续排班模式,每班至少有2人以上同时上班。最初我们的排班模式为早班07:3O~ 15:30,中班15:00~22:3O,夜班22:O0~8:00,夜班后连续休息2 d。自2011年4月又修改为日班O7:3O~18:30,小夜班18:00~02:O0,大夜班O1:3O~O8:0O,下夜班后连续休息2 d。目前这2种模式已在我院所有药房运用。

1.2.3 层级管理 成立责任药剂管理小组,以组长带领责任小组开展工作。由高年资、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主管药剂师任组长,下设责任药剂师岗位、药师岗位、辅助药师岗位。按层次制订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层级管理和工作。“责任到人”,为患者提供连续的无缝隙的临床服务。中班、夜班每组各派一人组成双人值班,每组早班(或日班)可有3人在班,如遇补休、轮休,组长可派机动药师支援。

1.3 观察指标 病人对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科室月质量控制、医院季度质量控制检查时发放问卷;药剂师对双人三班制排班认可度通过交流和问卷,工作质量检查的合格率根据月质量控制、季质量控制检查结果反馈总结进行比较。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检验,P

2 结果

2.1 两种排班模式的上班时段与交接班次数比较(见表1)

2.2 两种排班模式药剂师每天交接班所占用时间比较 传统排班模式交接班所占用时间为121.1 min±9.3 min,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为76.4min士5.2 min,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下药剂师每天交接班所占用时间少于传统排班模式( t=23.96,P

2.3 两种排班模式病人满意度比较 传统排班模式(2010年1月一2O10年12月)和实施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2011年1月一2O11年12月)病人每月对药房工作满意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4 两种排班模式药剂师认可度比较 传统排班模式和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下药剂师认可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5 两种排班模式工作质量控制检查结果比较(见表3)

3 讨论

3.1 实施双人三班制排班对病人满意度的影响 ① 双人三班制排班实施了工作服务的连续性,任何时段均有工作小组成员在提供不间断无缝隙的服务,杜绝了传统排班中在中晚班期间找不到责任药剂师的现象。② 双人三班制排班使病人得到了相对固定人员的服务,较好地保持了工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技术力量上的均衡搭配,使病人能得到更好的服务,避免了差错的发生。双人排班,强弱搭配,优势互补,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

3.2 实施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药剂师对工作认可度的影响 药剂师在心理工作压力和时间安排满意度提高,是评判药剂师排班或最重要的参考指标。

3.2.1 管理人性化每个周期转班只有1个夜班,夜班数减少了,没有了传统排班时连续上2个夜班的心理压力,减少了药剂师频繁转班及轮班时药剂师身心的压力和对药剂师生物钟及其家庭的影响。

3.2.2 均衡了中夜班时段薄弱环节的人力资源 在工作上可以取长补短,相互探讨,加强了在薄弱环节上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分担了工作压力和护理风险,保证了药房工作高峰时段的人力,单位时间内的工作负荷减轻了。

3.2.3 减少了交接班的次数,由传统的每天6次交接班改变成3次交接班,节省了交接班时间,避免了因频繁交接班造成的病人信息衰减现象和超时拖班的现象。

3.2.4 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对集中 双人三班制排班模式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对集中,连续工作也节省了上下班消耗在路上的时间,利于休息和安排家庭生活。三班制具有规律性,有别于传统排班模式,班次类别多,时间分散,造成生物钟错乱,影响休息。夜班后回家休息,可以不受环境的影响,身心得到恢复。

3.2.5 成员相对固定,能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药房管理小组的成员相对固定,能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团队协作精神,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老药剂师经验丰富、技术熟练,履行监督和教育的职责,起着传帮带的作用;新药剂师工作热情、创新意识强,得到很好的锻炼,能快速成长,新老药剂师都有工作的成就感和收获,也增加了科室的凝聚力。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7)

二、强化社区平安稳定。全力做好辖区维稳工作。充分利用三级接访平台,做好接访工作,深入摸排矛盾隐患和居民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全力解决,使各种矛盾化解及时,处置合理,让居民满意,让政府放心。继续开展扫黑除恶等各项专项治理工作,着力保持社会治安平稳。加强综治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综治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稳控工作。继续做好禁毒宣传、摸排工作,加大禁种铲毒踏查力度,继续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将我街道户籍的社戒社康人员档案整理归档,同时配合派出所对社戒社康人员进行尿检。

三、大力强化安全生产。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检查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管理。强化宣传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力度,积极开展烟花爆竹、食品安全、高层电梯、人员密集场所、水电气暖、煤改气等各类安全隐患检查治理,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区域整治相结合,认真做好垃圾落叶禁烧、土堆、料堆苫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烟花爆竹禁放、祭祀用品禁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巡查与集中巡查相结合,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要求,全面清查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甄别,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封堵。全面排查清理河渠道范围内各类垃圾、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对沟渠垃圾、非法排污、黑臭水体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河长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问题,及时登记造册,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继续开展污染源整治工作,建立污染源巡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及时整改,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021年工作安排

一、保持疫情防控常态化。继续牢牢把握排查上报、卡口管控和隔离管理三个环节,严格落实各项举措,卡口检查、门店巡查等工作不懈怠,推动防控举措全面落实、精准落实、有效落实。深入做好宣传、摸排工作,宣传疫情最新动态,消除群众侥幸、厌倦、麻木心理,保持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打赢防疫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二、加强党建引领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全面落实“”、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培树优秀党员典型,进一步落实困难党员帮扶制度,让党员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力度,按照“六有六上墙”标准,建立规范化“两室”。充分发挥非公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着“服务、促进、引导”的方针,开展贴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题实践活动,进而推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上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提升行政综合服务能力。按照事权下放承接事项,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城市低保、住房保障、社会优抚、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辖区企业职工“三险”扩面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重残人员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8)

当前,国内经济企稳回暖,基本面持续向好,但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未消除,虽然当前全社会经济回升的态势超出了预期,但宏观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还面临着严峻挑战。

20**年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区委九届十七次全会要求,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尾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编制全面启动之年,是全面实施“三个发展”战略计划的关键一年,要做好全年财政工作,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把握好“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用好增量、统筹兼顾”的财政预算安排核心原则,牢固树立民生财政理念,千方百计解决民生问题,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竭尽全力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民生财政答卷。

一、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如下:

(一)财政收入预算

20**年全区财政收入预算为756370万元,比20**年收入数增加104328万元,增长16%。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78880万元,比上年增加46529万元,增长14%。

(二)财政支出预算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年全区当年地方可用财力为182000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年全区安排一般预算支出182000万元。

20**年支出预算主要项目安排情况见附表。

二、保增长,促发展,重民生,确保完成20**年财政预算

20**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的一年。我们要把握机遇,顺势而为,敢于创新,勇于突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用发展的增量进一步调优经济结构;用发展的增量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民生;用发展的增量加大城市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品质,实现**新一轮跨越发展。

1、围绕“三个发展”,狠抓有效投入,推动产业集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着力转型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要明确发展定位,深入研究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好我区科教、人才资源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建立起与**科技资源禀赋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增长与转型升级互动并进,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要着力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产业贡献率。要加强投融资体制创新,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发展产业基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运用财政杠杆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增产增效。推动模范马路创新街区建设,加快推进与盱眙共建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发挥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集中发展高端产业。在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投入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科技产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三是要着力跨越发展,进一步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做好大项目引进工作,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保险、基金、投资性公司等企业,努力将我区打造成为**金融投资中心。积极引进管理咨询、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国际专业商务服务机构,建立项目资源平台、资讯平台,发展产业招商、市场招商等新兴招商形式,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20**年“三个十”工程要确保全面完成,建立全区“巨人企业”方阵,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充分把握“后危机时代”产业转移的机遇,推动**财政收入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2、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提供优质民生保障,切实提升公共财政的普惠度。

20**年财政供需矛盾仍将比较突出,国家刚性支出政策不断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即将逐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改善民生也有许多新期待,因此,财政支出安排要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是要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努力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可用财力增长的同时,根据教育优先的原则,优先增加教育经费,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全年区本级财政投入52283万元,增幅为15.8%。预算增加9000万元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在职和离退休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安排1618万元资金继续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课本费政策,保证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市最高标准。继续安排100万元用于民工子女、低保家庭学生补助,安排320万元用于部分学校教师医疗补助,安排160万元用于教师年度体检。安排160万元教师培训费,加大对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安排200万元继续支持“三名工程”,安排150万元社区教育经费,用于社区居民终身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安排300万元,用于校舍防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职业教育助学政策,安排187万元用于区属职校、技校学生生活补贴。

全年安排医疗卫生支出10759万元。促进社区卫生体系提档升级,安排1000万元用于莫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江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妇保所及挹江门社区卫生服务站扩建改造工程建设,推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增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驻区大医院的“双向对接”、“对口支援”工程,健全更加贴近群众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制。根据市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基本用药制度”,安排450万元,继续实行基本用药“零差率”。促进惠民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服务困难群体,安排30万元实施“健康助老”工程。安排1040万元,稳步推进社区卫生系统绩效工资改革。

继续丰富群众文体生活,安排211万元为全区百姓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加强历史文化遗存的整合保护,筹建**纪念馆,打造**路历史文化街区和**区小型博物馆群。加强公共文化资源创新,完善区街图书馆联网总分馆制,打造街道特色文化站,提高区属现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推进“四个一百”工程建设,构建“10分钟社区文化圈”,深入开展“特色文化社区、特色文化团队”创建活动,充分满足社区居民文化需求。安排141.6万元继续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改造全民健身路径环境,完成社区体育中心扩建暨**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高标准健身活动场所。

二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群众基本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努力做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农民工返乡不失业、困难群众重点保障就业。扩大就业途径,继续开展“慈善岗位社区行”活动,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安排4214万元政府买岗支出,帮助更多人员再就业。安排550万元低保补充金,20**年下半年将低保人员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30元,进一步改善低保人员的生活待遇。继续重点推进对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有患大重病、重残、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人员和单亲、独居的70岁以上老人、遭遇突发性灾害等家庭的救助。安排1031万元用于全区老龄事务工作,继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网”覆盖面,接受免费服务老年人数将由2500人增加至3000人。安排300万元各类老年生活补助,安排200万元用于残疾人事业。20**年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再力争申购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范围。

三是全力提升城市形象,切实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现代化水平,打造**和谐人居环境。继续加大老城改造和载体建设力度。全面实施**路十一片区的保护改造,加快**西街特色商业街、**路欧洲风情街等特色街巷改造进程。落实安排好创建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街巷保洁、夜间保洁、提高保洁员待遇、机械化清扫、卫生保洁管理、垃圾死角及时处理、垃圾袋装化、早摊点规范管理、牛皮癣整治、夜间巡查等,巩固文明创建成果,为老百姓提供舒适、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安排7000万元城乡社区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小区出新和房屋整治、提升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水平、绿地建设、里圩地区臭黑河道改造等。安排400万元用于“无物管小区管理”,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整洁的生活居住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提升数字化城市管理水平,强化运行实效;提升环卫作业水平,破解“一家扫”的难题,安排783万元加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力度,逐步提高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覆盖面。安排100万元用于购买电动压缩车和小型运输车,保证垃圾运输过程中无“滴洒抛漏”现象。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9)

    护士传统的排班方法是非连续性分段排班.交接班的次数多,导致护理工作不连续,不利于护士对病人需求的了解及病情的掌握与观察。从而出现了对病人服务不到位等缺陷。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本科室自20o8年5月实行连续性排班模式,落实连续排班层级管理,减少了交接班的次数和安全隐患,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现将方法和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科室共有病床40张,护士13名,其中主管护师5名,护师4名,护士4名。工作年限2—25年,其中17—25年4名,2—14年9名。

    1.2方法

    1.2.1人员的安排科室主任及护士长对全科护士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根据护士的职称、学历、年资、实际工作能力、临床经验、管理协调、业务技术指导能力选出3名责任组长。上报护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进行新老搭配编组,分成2组,每组4名护士。

    1.2.2制订职责组长的职责:直接负责抢救室患者及特级病房患者的治疗和护理,负责当班时段的工作调配,参加并组织配合抢救,并对当班护士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监控当班时段内各项护理质量及病区管理及质控病历书写质量。尤其加强对下一班护士的床边交接指导工作。组员的职责:负责本组患者一切治疗及部分护理,健康教育与病历书写。

    1.2.3排班方法排班采用连续排班方法。3班时间分段上采用模式为:白班(A班)07:30一15:00,上夜班(P班)15:00—22:30,下夜(N班)22:00一08:00。每班设组长1名,24h仅需交接班3次。

    1.3评价方法

    评价实施APN连续性排班模式前后患者满意度、病区健康教育完成情况。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百分率表示。

    2 结果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10)

[中图分类号] R192.6[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3(b)-0151-02

护理事业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不断进步,医学模式的转变,扩大了护士的职责,护理人员编制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1]。护理工作以患者为本,护理领域的先行者也正积极的探索和寻求一条能让管理者、护士和患者都满意的途径即“APN”连续性排班层级管理模式。在传统的排班方式中,每天上班时段主要有5个(上午、中午、下午、小夜、大夜),年资高的护士集中在上午及下午工作,而年资低的护士主要负责中午及夜间的护理工作。而APN连续性排班总体思路则将传统排班模式改变成连续不间断的A(7:00~15:00)、P(15:00~22:00)、N(22:00~8:00)三班,将参与APN排班的人员以小组为单位排班,每组按照新老搭配的原则,各层级人员相对固定。将各班的工作职责重组,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交接班的次数,保证了患者护理治疗的连续性。同时各班接班人员提前上岗,以保证交班人员能准时下班,护士工作和休息时间都相对集中,有利于护士的身心健康。追随国内外的先进步伐和趋势,本院儿科开展了APN连续性排班新模式,并在新模式实施前后对本科患儿家长进行护理质量满意度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收到良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APN连续性排班新模式实施前随机选取本科收治的60例患儿,男36例,女24例,年龄6个月~8岁,平均年龄3.7岁;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26例,腹泻病12例,支气管肺炎6例,川崎病3例,过敏性紫癜13例。患儿父母年龄26~39岁,未受高等教育34例,受过高等教育26例。实施后随机选取本科收治的60例患儿,男36例,女24例,年龄5个月~9岁,平均3.8岁;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24例,腹泻病15例,支气管肺炎10例, 川崎病2例,过敏性紫癜9例。患儿父母年龄27~41岁,未受高等教育34例,受过高等教育26例。实施前后患儿基本资料及其父母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问卷调查均先取得患儿家长同意和配合。在APN连续性排班实施前后随机对60例研究对象家长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在相关文献基础上设计。患者满意度调查问卷包括患者对护士服务态度、沟通技巧、病房环境、业务水平、护士仪表等情况的满意情况。(1)实施前调查。实施前随机选取60例患儿,对患儿家长发放护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6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2)实施后调查。实施后随机选取60例患儿,对患儿家长发放护理满意度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与实施前相同。发放调查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6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1.3 数据处理

应用SPSS 11.0统计软件分析数据,采用频数、百分数、方差描述数据一般资料,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实施APN连续性排班新模式前后患者满意度比较见表1。实施前后患者对护士服务态度、沟通技巧、病房环境、护士仪表4项满意度调查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3 讨论

APN连续性排班是护理体制的一次重大革命,是护理事业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体现。在科室刚开展APN排班时,部分护士对该排班的改革产生不理解、不适应甚至烦躁等不良情绪。在工作中表现得忙乱、欠条理、前后衔接差。经过两个多月的摸索,多次沟通、协调,平衡工作心态和对APN排班时间、职责的调整后,排班模式逐渐走上正轨。护士对调整后的APN排班从最开始的陌生、担忧到逐步熟悉、接受。

具体分析归纳起来,APN连续性排班的优点大致有以下几点:(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更好的保障患者安全。我国医院护理人力资源数量短缺,三级和二级医院护理人员配置不足[2]。且儿科患者病情起病急,病情变化快,午间、夜间就诊、抢救患者较多,工作随机性强,传统排班在这些时段值班人员少、护士工作量大,超常负荷运转,且无法保证双人核对,尤其年轻护士单独值班遇突发应急事件时更是无力单独应对。APN排班模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人力比例更加科学,与工作需求相协调,避免了因特殊时段护士少而导致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能更好地保障患者安全,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加强了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了解其需要并给予协助[3]。推行APN排班模式后,护士班次由原来的5个班次变成3个,减少了交接班次,避免了因频繁交接班而引起护理缺陷,既节省了时间,又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工作效率。APN排班采用双人值班制,低年资的护士在高年资护士的“带、帮、传”下工作,各种操作技术进步很快;而高年资护士的价值也得到体现,激发她们努力进取,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另外,由于新的排班模式使各项护理工作集中进行,重心前移,杜绝了拖班现象。(2)护士分层管理,减轻护理管理者压力,增强科室凝聚力。APN排班层次、职责分明,有危重患者抢救,护士长不用担心低年资护士能力经验欠缺,各班均有1名高年资护士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护士对护理工作中的高难度护理及危重患者的抢救进行把关,护士分层管理充分保障了护理安全,减轻了护士长的工作压力,更好地促进了护理工作按质按量的完成。(3)增强护士对护理工作的好感,有利于护士的身心健康。APN排班模式使护士工作和休息时间都相对集中,护士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增多,有利于护士照顾家庭,增强护士对护理工作的好感。这既对树立良好自信的护士形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能有效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4]。(4)扩展优质护理服务层面,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指导思想指出,优质护理服务要以患者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5]。APN连续性排班模式符合优质护理服务的内在要求,满足了患者需要和社会需要,立体扩展了优质护理服务的层次。

综上所述,APN连续性排班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走向成熟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善于变通,勤于思考,不断在工作中改进护理技术,创新护理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6]。接受一种全新的护理工作模式,不仅是对护士思想的一大挑战,更是对管理者工作能力和魄力的极大挑战。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工作,让合适的岗位配备合适的人,高年资护士对低年资护士的指导、帮助,让护士有专业成长的空间和时间;不同层次、不同能力和经验的护士共同面对患者、团队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抵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让患者得到优质的、均衡的、满意的服务,更好地保证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才是最终目的。我们从改变观念开始,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相信APN连续性排班模式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开展人性化护理,减少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7-8],能为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和谐护理服务,从而实现管理者、护士、患者“三满意”的目标,从而推动护理改革发展之路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银桥,卢海涛.护理排班模式改革探讨[J]. 南方护理护学报,2002,9(4):85.

[2]许莹,尤黎明,刘可,等. 我国医院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与需求的研究[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1,27(31):3-5.

[3]张春花,伍宏连.急诊科实施APN连续排班的可行性分析[J]. 中国医药导报,2009,6(23):138-139.

[4]韩爱琴. 682例新生儿的观察和护理[J]. 齐鲁护理杂志,2005,11(5):443-444.

[5]黄叶莉.“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探索与实践[J]. 护理杂志,2010,27(8B):1208-1209.

[6]韩金芝,王燕,毛太生,等.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护理安全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1,8(29):114.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篇(11)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大家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并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丙方已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20xx元整。

2、丙方先收取甲方押金8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届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退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丙方每月收取甲方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丙方将视情况按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5丙方应负责乙方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适合甲方的家庭需要。

6、丙方应保证乙方的服务不得中断。

一、合同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家务;2、看护婴儿;3、照看孩子;4、照顾老人(男、女);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6、看护病人(男、女);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9、医院陪住;10、接送学生。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11、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 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