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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3 05:23:19

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篇(1)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完税证明篇(2)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义务人有关扣缴信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系统,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无论采用第四条所列何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义务人定期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汇总数据提供《完税证明》。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扣缴单位的纳税义务人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条因扣缴义务人出错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隐匿应纳税所得,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要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没有收到《完税证明》,或者发生《完税证明》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篇(3)

不,其实不然。

Jacky,自己在北京创业,公司办得有声有色,于是他决定申请去美国某名牌大学短期深造,在美国领事馆,签证官对他作了一番询问。Jacky自我介绍说:“我早已取得硕士学位,自己所办的软件公司业绩也很良好。这次去贵国学习,我虽举目无亲,但深信能自食其力,学成后回国继续发展我的企业。” 签证官追问道:“谁能为你做经济担保呢?”“没有。”jacky从皮包里抽出张纸,递给签证官。这是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收款凭证,上面记录着jacky的应税工资和已缴税款。“OK!OK!”签证官满意地说用税单来作为经济担保,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条惯例。

用一叠税单取信于签证官,从而打开了通往美国求学的大门,足以证明税单本身所具有的实际意义。

什么是税单?

完税凭证是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由于是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因而是真实反映纳税人个人的收入水平的主要依据,因而出国、贷款、购房等活动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完税证明。

从2005年1月5日起,北京市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只要提出申请,都能得到北京地税局开具的个人完税凭证。目前北京已经为500多万人建立了纳税信息档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实现了省一级范围内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也就是说,尽管目前税务机关不会主动给你开具个人税单,但个人税单已经开始向你悄悄地走来。

税单的几大猜想

未来税单甚至可能成为继个人存折后,最重要的个人资信“名片”。

1买楼按揭方式将变?

以资信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一直是推进的难点。央行副行长表示,全国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一两年内初步建成。但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该体系的数据库,基本上仍以企业数据为主,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采集渠道,个人信用建设目前举步维艰。

不过,金融专家刘先生表示,如果个人纳税可开具税单,这将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比如,有了个人纳税的税单后,会改变甚至彻底颠覆目前一些不合理信用担保方式。比如,出国留学的个人信用出具,凭税单即可搞掂;市民在申请包括住房贷款、医疗贷款时,有了税单,也可以不再惊动所在单位开具半真半假的收入证明了……白领赵小姐说,现在连结婚离婚都可以不惊动公司,为什么个人借点钱还要闹得满城风雨开证明?

现代城市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在过去,这些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如果想申办企业,甚至连办个移动电话都要本地人担保,想申请银行按揭之类就更难,而以后只要凭个人税单,这些瓶颈都可望解开。

2消费场所“接轨”税单?

提前消费和消费潜力,一般是被现代商业所广泛预期的新增长点。然而,如何甄别潜力客户、拉动消费,也成为一些商家的难题。有分析人士称,税单的出现,可望为拉动个人消费提供理想平台。

比如目前在金融体系中,各家银行的个人信用积累,往往只局限在系统内部,银行间的数据将无法共享。如果有个人纳税凭证,这种“信用断层”有可能被部分打通,从而进一步激活信贷消费。

同样是税单,也打破商家可能对消费者资信难以把握的苦恼。眼下,为着留住大客户和以低折扣刺激大客户消费,大小商家纷纷推出贵宾卡。然而,就像银行间的信息断层一样,某个消费者在“广百”可能是VIP客户,但在新大新公司却只是一般顾客,因为并非每个商家都清楚这位客户的消费潜力。这事实上不仅是消费者自己的损失,也是商家的潜在损失。而一旦有税务局统一发放的税单后,纳税高的人,将立即被视为大客户,没必要先在某个商场花钱以证明自己的资质。

完税证明篇(4)

一、房地产业税费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凡在安远县行政区划内征用土地,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等行为,应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缴纳税费。

(一)境内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作价投资、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三)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

(四)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人)。

(五)县城、镇(含乡、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要按规定补缴契税。

(七)县城、镇(含乡、村、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拥有产权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契税和房产交易的相关费用。

二、房地产业计征税费的标准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

1、建筑业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建筑业):按工程造价的3%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工程造价的3%(装饰工程4%)申报纳税;

(3)城建税;工程项目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纳税;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纳税;

(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

(6)县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城建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工程开工前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经县地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持《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或未按时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以及虽提供《外经证》,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不能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每月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缴纳所得税,由我县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95%申报缴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销售额的1%预征;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的,按销售额的3%预征,其中店面按销售额的5%预征。

(4)城建税:不动产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缴纳,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印花税:按不动产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如下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转让额的4.95%申报纳税;

(3)土地增值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4)城建税:转让的土地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6)印花税:按转让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到按差额征税或减免税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但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次办证或购买时的税收完税证、发票或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财政收费收据的原件等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按规定计征税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主管地税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计税。

4、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适用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二)属财政部门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菜地、苗地、花圃、茶园、鱼塘、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按欣山镇5元/平方米,塘村乡、双芜乡3.6元/平方米,其他乡镇4.3元/平方米标准纳税,由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农民在本村内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减半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契税:由受让人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申报缴纳,个人购买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契税:由受让人按实际成交额的4%申报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先按该土地转让价的4%补缴划拨土地契税后,再由受让方按该房地产总体转让价的4%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

(三)属国税部门征收的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我县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需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标准: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应纳税所得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3)外来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外来房地产企业来本县开发房地产的,如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不能出示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经营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来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房地产,在连续的12个月内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加强控管。

2、建筑安装工程用材料的税收管理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之后,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5日内,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建筑安装耗用材料明细表、转让建筑材料纳税申报表、工程决算书以及外购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发票等资料,以下统称纳税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以及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完整、不合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相关标准核定其耗用材料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国土、房管部门征收

1、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出让土地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件收取,具体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的确定

(一)据实征收。房地产市场交易计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含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据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及级差收益状况,县城土地、房屋划分为五类区域(具体标准见附件1);对未建账或账务不实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实行计税依据下限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营业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对未建帐或帐务不实建筑工程按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征收。建筑最低计税价格:框架结构400--4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机制。鉴于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化较大,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建立依市场价格调整变化机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展调查,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执行。

四、房地产业税收的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凭地税发票收取转让款或销售款。

(二)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建筑业预付工程款专用收据,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开具正式地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待所有款项付齐后,分户开具正式地税发票。

五、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流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指派专人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负责房地产税费征管台帐登记监管、办证前完税情况的审核等税收监管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财政、地税、国税征管部门征税情况与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办证情况进行比对。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进行申报登记(合伙(联合)开发的必须注明每个合伙人名称,以作为今后税收管理的依据),然后凭财政、地税、国税管理机关公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登记表》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无《登记表》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受理。

(三)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审核,审查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做出征税、减免税、不予征税决定。凡属征税的,凭《应缴税款通知单》,到财政、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然后凭《房地产完税证明通知单》、契税完税证,由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财政、地税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属于减免税的,凭《办理房地产免税证明通知单》,由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不属征税范围的,凭《房地产不予征税证明通知单》,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

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税费征管责任

(一)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设立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及办证窗口,实行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专职办证(办税)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手工制证和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以外地方办证。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管理制度。1、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国土、房管部门要凭财政、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务发票,免税审批表)相应给予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由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3、联合审核中发现应税未税或应补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下达相关法律催缴文书,告知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行登记制度,在国土、房管、建设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之前,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机关登记,凭财政、地税、国税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给予办理;5、建立健全税源台帐管理。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房地产办证(办税)窗口建立规范和统一的房地产税费征收台帐,国土、房管、建设、财政、国税、地税在同一本台帐上进行序时登记,互相审核、监督。

(三)县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办理证照,对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经检查发现“未税办证”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厉追究发证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10日内追回流失税款,对逾期无法追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发证单位经费(含责任人工资)或预算外资金扣缴税款,直至扣足为止。对于以上单位直接的税款,县财政另给予手续费。

(四)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征收税费,严禁“吃、拿、卡、要、拖”。在税费征管办证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要完善好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严格内部监督,每月10日前联合组织一次对办证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对征管员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查处,对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不征或少征税费行为;*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协助地税、财政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偷、逃、抗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证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如实提供房地产的交易和公证信息。

完税证明篇(5)

不,告诉你其实不然。

税单取信签证官

本月初,落户于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某私营企业老总陈强先生,申请去欧洲某名牌大学短期深造,在该国驻沪领事馆,签证官对他作了一番询问。陈强自我介绍说:“我虽然英语水平一般,但熟知ABC,早已取得硕士学位,自己所办的软件公司业绩也很良好。这次去贵国学习,我虽举目无亲,但深信能自食其力,学成后回国继续发展我的企业。”签证官点了点头,追问道:“谁能为你做经济担保呢?”“没有。”陈强摇了摇头,即从皮包里抽出一刀笔记本大小的纸,递给签证官反问说:“不知这些单子能管用吗?”这是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收款凭证,上面记录着陈强的应税工资和已缴税款。“OK!OK!”签证官高兴地叫了起来,没想到眼前的中国小伙子如此坦率诚实,而用税单来作为经济担保,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条惯例。

用一叠税单取信于签证官,从而打开了通往N国求学的大门,足以证明税单本身所具有的实际意义。

据报道,著名足球外教米卢离开中国前的最后一件大事,就是按章缴税。有关税务部门披露说,米卢在中国两年多缴纳了300万元税金;美国魔术大师大卫・科波菲尔,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4城市巡演后,在中国缴纳税款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据说,他演出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不见完税证明不演出”。他在演出合约里,甚至对纳税时间都提出了严格的规定。

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拿到“完税证明”税单,在税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这本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公众人物的税单则是公开的,甚至披露于传媒,以示其良好的公众形象。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公众人士在纳税,大大小小的企业在纳税,普通的老百姓也不例外。

你见过自己的税单吗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大,普通工薪阶层日渐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税单却让人们感到非常陌生,十分遥远。有多少人每月领到工资单时拿到过一张证明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单呢?又有谁清楚工资单上代扣的税额与实际是否相符呢?平心而论,曾经见过这种凭证的人为数并不多,而真正拥有这种凭证的纳税人更是微乎其微了。

记者还在街头随机访问了10位上班族,有8人表示“从未拿到过”,有1人表示在前年上海实施“买房退税”政策时拿到过一段时间内的税单,1人表示自己去年到国外大学作演讲之前办签证时,向单位申请索取过一次税单;8人表示不清楚怎样才能拿到自己的税单,但表示如果万一需要时,“给单位讲,应该能拿到”;7人表示目前生活中税单“几乎没有什么用”。但这10人均认为:如果每月拿工资单时可以同时拿到自己的税单,当然不会拒绝。

谁说税单没用处

日常生活中,自行车税牌能证明该车已完税,可以合法上路使用。一些歌星影星出一次场,唱几首歌,开价再高,一张如实纳税的税单能确保这笔收入的合法性。

税单,究竟有多大用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回答。

市建二公司一些职工直言不讳:“我们整天风餐露宿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每月能扣多少个人所得税?又不像有的人买房子要退税,我们这些人即使给了税单也没有什么用!”

在上钢五厂干了一辈子的黄师傅本来并没把税单放在心上。他对记者说,他每月上税几十元,根本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也是一种贡献。再过两年,他就要退休了,现在每次下班回家经过一块“纳税光荣”的宣传牌时,心里总有一种莫名的激动。“好歹我也是一个纳税人,我也为国家纳过税,作过贡献。如果能发给我一些完税凭证,将来老了数数看看也是一种纪念,一种自我安慰!”

多么善良的愿望,多么朴素的语言!像黄师傅这样的普通纳税人有着千千万万,尽管他们一直在默默无闻地履行着义务,但大多数人过去却从来没有发出过“我要税单”的声音。对于他们的正当要求,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熟视无睹吗?

但一位政府机关老公务员认为,给所有纳税者人手一份税单,目前还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每月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多数为工薪族,税单只是一种象征,实际作用并不大。一位税务干部干脆实话实说:“完全没有必要为个人出具税单,个人要了税单也派不上用场。”他认为,外国人都有个人税号,而我们没有。与国际接轨,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而在一些海归人士心目中,税单却比什么都重要。从澳洲回沪的谢女士说,在澳大利亚,工资一般都直接从银行刷卡,每人都有一个专用税号,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帮助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同时给予税单。税单的作用不可小视,比如,留学生税额累积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凭此担保父母出国,还能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一些社会福利。

曾在美国工作过7年的李先生说,在美国,税单在个人信用、社会资助、社会保障方面都具有相当实际的作用,这些因素使国外普通纳税人的税单意识都很强。国外不管个人是否需要税单,税务部门都会主动提供税单。一般都是个人申报缴纳,税单填报后再由IARS寄回。具体来讲,税单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个人信贷方面,当你需要买房、买车时,向银行提供你的信用证明,那么税单就很重要。如果在你给别人作担保的时候,税单也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证明。

我要税单何其难

税单也称为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它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凭证。老百姓平日里坐公共汽车买票可以拿到车票,缴电话费、水电煤费也都会有相应的单据,为什么偏偏个人所得税却无法拿到相应的凭证呢?

工作量大是税务部门解释无法为每个人开税单的最主要原因。一位税务官员这样说:“如果人人都要税单,一个上万人的大企业,光开税单恐怕就忙不过来。”他甚至还为此担忧:“全国13亿人如果都要开税单,那么这些纸张油墨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笔钱该有谁来出?最后还不是要出在纳税人身上?”

正因为工程浩大,所以目前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管这个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往往只开出一张集体总账税单了事,而正是这张大税单,使众多纳税人丧失了获取个人凭证的权利。

不过,大多数人并不认同税务部门的解释。上海一家环境科学工程公司的博士钱振华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而取得凭证则是纳税人的权利。在他的企业里,中高层人士年薪都在二三十万元上下,个人所得税每月严格按规定代扣代缴,数额相当可观。但整个公司税单只有一张,这不仅不合理,也给个人出国、信贷带来诸多不便。税务部门稍微辛苦一下,帮助这些人分别开列税单,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

纳税取凭证,如同购物要发票,一个简单得再也不能简单的道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扭曲了。你能说因为成本巨大,商店可以不给顾客发票?恐怕税务局首先不会答应,不然何必还要搞“有奖发票”?

税单已悄悄地走来

要不要给纳税人税单?回答是肯定的。

事实上,税务部门从未给个人分列税单关上大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制”,税务部门会向具体单位开具总额税单,而不会向该单位个人主动开具个人税单。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取得完税凭证,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提供单位纳税的总税单、纳税申报表和员工具体名单,向市财税局申请打印纳税单。

普陀区一位税务专管员告诉记者,如果个人需要税单,可以向单位财务提出,再由财务人员向所在税务所申请单列,“如果税务人员怕麻烦拒绝,你就可以投诉”。

前几年,上海市政府为鼓励个人购房,曾推出过一项阶段性的特殊优惠政策,凡买房者可凭2003年5月31日之前的税单退税。这部分纳税人自己提出申请,一律由单位出面,交税务局开小灶,每月为这些人单列个人税单。为了开这些税单,据说税务部门已经忙得够呛,但也乐在其中。尽管这项政策现已刹车,但至少证明税务部门并非丝毫不能松动,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一张凭证,不见得比登天还难。

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始施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也就是说,尽管目前税务机关不会主动给你开具个人税单,但个人税单已经开始向你悄悄地走来。

要税单,要的是一种尊严

但是,在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税单走近个人的脚步显然还太慢、太慢!

怎样看待税单?一位专事法律研究的学者观点十分尖锐。他对记者说,最近修改宪法把人权保护写了进去。现实生活中,人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凭证,就意味着个人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作为纳税人完全应该有这个意识,要加强自我保护,努力争取和捍卫这份光荣的权利。

从“不给税单”到“我要税单”,税务部门将承受十分沉重的压力,要迅速改变现状,确实有一定难处。但最普通的工薪纳税人想法也最直观。他们说,现在手机使用很普及,如果一个月不付费,电信部门就会上门催单。但只要你去付费,哪怕再多的清单也会当场拉出来给你。为什么电信部门能做到的事,税务部门却觉得难上加难呢?其实都是举手之劳,关键是职能要转变,一些部门“朝南坐”的思想观念也要转变,服务要从口头转到行动上,“这其实也是一种诚信”。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建教授分析说,目前单位中的个人不能拿到税务部门主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制度是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

完税证明篇(6)

(一)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为提高业务洽谈的效率,在经济活动中改变了传统做法,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功能仍等同于书面凭证。

(二)电子营业账簿

随着企业中ERP(企业资源计划)的不断推进和会计电算化的日益成熟,财务网上处理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电子商务中主要采取的是会计软件记账、核算收入,产生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络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没有传统的纸质账本。

(三)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开店已经成为商家首选。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网上经营者必须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特许权证照。电子执照是指各类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以数字证书为基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核发、载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证书。

总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不复存在。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印花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应税凭证由纸质变成了电子化形式。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易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同、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原有的课税对象书面合同、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结算凭证等的存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造成印花税课税对象的不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一步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均以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方式完成。而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为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而电子合同、电子营业账簿和网络营业执照、许可证的出现导致完税凭证的无纸化和隐匿性,使完税凭证失去书面意义,导致传统的贴花完税的纳税方式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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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印花税申报征收和税务稽查有冲击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申报征收面临的问题。印花税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强调的是,申报要合法、及时、真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准确确认变得困难,从而导致纳税申报受到影响。而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上门手工申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说,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化的申报方式虽然做出相应规定,但仍不能彻底放弃纸质文件,对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位。

电子商务中印花税税务稽查面临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稽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所有交易与支付过程均在网上完成,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并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该通知虽然要求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在征收技术手段过于落后的情况下,只是要求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完税,比原有的传统书面完税凭证自行贴花还要繁琐,无法体现电子商务带给税收征收的方便快捷性,更无法实现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目标。

电子商务下印花税征收的实施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印花税征管的诚信基础和技术基础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纸化的特点对以实务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原则造成了冲击,突显出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传统的税法体系对其无法适从。而良好的诚信基础、技术基础则是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印花税征收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1.诚信基础。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等。由于失信成本较小,所以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为此,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是实现电子商务印花税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之一,其内容具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

2.技术基础。在技术上,应改进税收征收模式,设计“电子印花税”系统。“电子印花税”系统主要由数据库、销售、备份、证明于一身,由交易双方登陆指定系统,选择相应的凭证列举类型,可利用指定模板制定电子合同,并由签订各方进行电子签名,也可将双方已签订好的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到指定系统。系统根据合同类型和合同金额计算出应纳金额,由纳税人进行网上支付后,系统自动在合同指定位置生成电子印花,该印花是由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图案、序号和密码组成的数据电文组成。或在现行税制中补充有关电子记录保存和加密的条款,要求纳税人必须保证以可阅读方式保存记录一段时间,并将加密密码报送税务机关的密码库备案,使税务机关可追踪、验证纳税人的交易性质、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尤其应重点解决以下技术问题:纳税人报送电子数据的规范格式;电子签名法生效后,如何确认纳税人的电子身份;纳税人报送电子报表,税务机关如何给予电子回执等。

(二)修订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印花税的法律法规

完税证明篇(7)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工程完工后,已核销外经证的,再开具发票,还要不要就此工程再重新开具外经证。就此问题,引发了思考。

一、提出问题

某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异地,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在开具外经证的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该单位承揽了一项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开始后,向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了外经证,在当地依据收入缴纳了税款。工程于180天内完工,外经证到期,该公司回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销了外经证。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该工程的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他们要求每付一次款开一次发票,当工程完工时建设方还欠付该施工单位工程款300多万元,该单位曾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让对方挂应付账款,对方以当年无计划为由,拒绝开票挂账,坚持付款时开具发票,该单位无奈只能同意。第二年该单位索要剩余工程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该单位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被告知提供外经证,否则要依法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该单位解释已经将外经证核销了,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要求该单位出具外经证,否则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底谁的观点正确呢?

二、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一 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的一个书面文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双方通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面控制了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事例分析

分析以上事例,我认为此事的根结并不在该公司和税务机关。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以,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针对不出具外经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对的。而在此事例中,该施工单位也没有错,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该事例的关键点在于建设方,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1998年2月6日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资金不到位和收付实现制是这个问题的根本点。如果建设方实行的会计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应在工程结束时,按工程计量和结算要求施工方全额开具发票,借记工程成本,贷记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那么,就不存在施工方分次开具发票,重新开具外经证的问题。而建设方实行的是计划列支,收付实现制。那就出现了上述问题,无计划当年是不能列支的,只能按当年计划开具发票,记工程成本,剩余部分待明年计划安排。那么假想一下,如果建设方工程款长期不到位,需几年才能支付完毕,那么是不是每年施工方都要再开具一次外经证呢?

外经证解决的是纳税人临时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具的经营活动证明,目的是监控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防止企业因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漏缴税款的情况。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所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而在此事例中,随着付款时间持续来开具外经证就显得非常荒唐。这与建设方的核算基础关系重大,但也显示出,税务机关外经证管理的缺陷,税法没有规定外经证到期的后续管理。所以我认为让企业重新开具外经证的做法不妥,这与外经证的本意及管理目的显然是不符的。那么能不能不续开外经证而解决所得税征收的难题呢?我提出以下建议,与大家商榷。

四、解决方案

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单位的核算基础无法改变,那么只能去完善税法规定的管理缺陷了。

其次,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外经证的后续管理,不仅要在开具外经证时进行审核管理,而且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外经证实行网上跟踪管理,开出地和施工地的税务机关实行资源共享,对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缴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外经证的后续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做法是,对依据合同金额开具外经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所在地施工完毕,未交完税核销外经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开具发票时未超过外经证金额的不需再出具外经证。如超过外经证金额的,需施工企业就超过合同金额部分补开外经证。

再次,企业遇到上述情况应加强三方沟通,正确运用会计税法政策,灵活处理上述问题,与建设方和税务机关协商。

参考文献:

完税证明篇(8)

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征管难度大等特点。因此,要管理好地方税收,仅仅依靠地方税务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协税护税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是政府提高工作水平、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协税护税体系是新形势下完善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县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协税护税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构建协税护税工作体制

(一)成立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林业局、水务局、安监局、地税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公路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建立协税护税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地税局局长为召集人,领导组成员单位分管同志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护税协税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

(二)成立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调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专人作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县地税局,具体负责涉税信息的传递、分析和处理等日常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一)加强税源源头控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矿山、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在办理行政许可、延续、转让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出具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免税)证明,协助地税部门把好税收的源头控管。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换

各单位定期将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抄送给地税部门,帮助地税部门拓宽税源管理渠道。

(三)具体工作内容

县发改委:定期向县地税局提供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本年度投资额等信息。

县国土局: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全县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信息以及全县纳税人地籍信息。

在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延续、转让时,原则上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免税)证明或发票。

县建委:每季结束后10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发放“两证一书”、工程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

县房管处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提供全县房屋交易(二手房交易、自建房交易)情况明细、全县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等信息。

县林业局: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全县范围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相关信息。

县水务局: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承包、发包合同及投资额信息;黄砂场(厂)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各黄砂场(厂)储量信息。

黄砂开采许可证延续及权属变更前,原则上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免税)证明或发票。

县安监局: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及关、停、并、转以及出售和转让等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情况信息。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及权属变更前,原则上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免税)证明或发票。

县工商局:及时向县地税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月结束后10日内与县地税局交换登记底册。

县供电公司: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全县电力设施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信息;全县用电量的相关数据信息。

县公路分局:每季结束后10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全县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合同及投资额信息等。

完税证明篇(9)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对税收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不仅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规范与征税标准,而且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税制不仅包括正式的税收制度,即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税制,同时还包括税收文化、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本文所要研究的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规定,不包括非正式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财政收入的税收手段逐渐成熟,并形成了对有价证券的经济运行环节设立税种,或沿用现有税种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的证券市场税制。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基本经济运行环节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不同环节的税种互相配合,对证券市场发挥着调节作用。

(一)证券发行环节征税。对于在一级市场发行有价证券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有价证券发行并不是不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税目对此已做出了规定,对溢价发行股票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所得税,但该笔资金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虽然在发行环节通过“营业账簿”税目进行调节,但其调节力度有限,很难起到抑制有价证券在进入二级市场时价格过高的调节作用,造成了一、二级市场割裂的局面,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证券交易环节征税。证券交易印花税首先出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6月28日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的财政利益,并平抑暴涨的股价,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市政府的做法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0.6%的交易印花税。1992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获得合法地位,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文),该文规定股票转让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随后几年,政府出于对股市进行宏观调控的考虑,在特定时期根据市场情况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进行过几次调整。

(三)证券所得环节征税。证券所得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而在以间接税为主的中国,证券所得税并不是证券税制的主体。证券所得税按照课税对象来源的不同,一般被分为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

1、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对证券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息和红利)援引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其进行调节。(1)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和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并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证券交易所得税(又称资本利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国务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属于企业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普通利润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证券财产(遗赠)环节征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赠税。但是,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指出,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其性质还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由中低层初级行动团体主导、自主创新,到政府介入、政策推动发展的过程。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证券市场税制从无到有,形成的税制就明显带有临时性、不稳定性,税制结构单一,单税种“越位”等问题。

(一)临时性、不稳定性。我国现行的对证券运行环节的征税规定都是依据一些临时性的零散规定或是采用一般税种向证券市场简单延伸的方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是临时发文或通知,带有明显的临时性、不稳定性特点。这些文件或通知随时都可能被新的文件或通知所代替,投资者无法预期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变化。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套用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开征的,而证券交易已经实现无纸化,从定义上看不符合;从法律上看,也是极不严肃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多次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控证券市场的作用,但是频繁的调整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税制完善。

(二)税制结构单一。我国的证券税制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居次,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证券财产税缺位,税种比较单一的税制结构。证券市场上有价证券的运行环节较多,只有各环节不同税种的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有效调控证券市场的功能。但是,我国证券所得税的征税规定只是所得税法的简单延伸,缺乏应有的严肃性,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的缺位则助长了证券市场投机。证券财产税缺位,缺乏对证券市场收入分配的调节,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总之,如此单一的税制结构很难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控。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越位”。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调节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税种,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却充当了“主体”税种,同时还“越位”替代了其他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现行证券市场税制的核心,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大部分是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有时证券交易印花税就代行其他税种的作用,使得证券税制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调节的是证券交易环节,在代行了其他税种的功能时,其效率自然受到限制。同时,证券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较低,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也不明显,政府更多地依赖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样就形成了证券交易印花税“越位”严重的局面。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证券发行环节。我国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新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通过在新股发行环节征税,可以提高新股发行价格,降低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从而遏制融资申购行为,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进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在证券发行环节按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数额或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

(二)证券交易环节。从规范税制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现行对证券交易征税套用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做法,开征证券交易税以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调整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等。

(三)证券所得环节

1、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统一课税法,将证券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并入企业或个人总所得中统一纳税,同时对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规定作适当的调整,使之符合我国证券市场下一步发展的要求。可以考虑根据普遍征收和“同股同利”原则,将法人股、国家股纳入证券投资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避免个人证券投资所得双重征税,可以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

2、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增益,我国现行税制对此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税制,抵制过度投机,缓减证券市场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对证券交易所得课以相应的税收进行调节是必要的。

(四)证券财产(遗赠)环节。在各国征税实践中,有价证券属于财产,当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课征证券遗产税。一般的做法是将证券遗产税纳入遗产税的总体框架中,并不单独开征证券遗产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已成为我国居民财富的一部分,而且所占份额也越来越大,随着我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价证券也应列为其征收对象,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开征遗产税时,遗产税的起征点要高,征税面要窄,重点在于调节个人收入过高的那部分人,对所得税起补充作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要建立公民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对死者生前财产监控,这样才能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遗产税的立法应该完备,与国际惯例接轨,相协调。

(五)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税制与税收征管是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在构建和完善证券市场税制的同时,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证券税收征管体系。1、加大在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方面的投入,提升税收征管电算化系统的版本,彻底改变证券税收征管落后的局面;在各证券交易所的操作系统上加载计算和监控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软件,以保证证券税制调控功能的正常发挥;2、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一批精通法律、财务、金融及计算机业务的专家,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3、考虑和研究WTO原则对税收征管的要求,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税收征管具有较高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让投资者熟悉证券市场税制,以有效调控其投资行为,达到调控证券市场的目的。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完税证明篇(10)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9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相关知识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 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完税证明篇(11)

2做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重视税务管理税收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来源,每个施工企业都有缴税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纳税也是衡量一个施工企业诚信的重要标志,如果公司的纳税信息受到公众质疑,将在资本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一旦发生税务纠纷将会使公司信誉度降低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有关税收知识,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缴纳税费。定期披露公司纳税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2.2规范税务管理基础工作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单位应对企业所涉及有关税种的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2.2.1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公司本部汇总缴纳,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办理、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机构成立文件。续办外管证,需在外管证到期前1个月补续。首先由下属单位向公司提出书面续办申请,同时将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原外管证交回。施工单位(项目)不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遇当地税务机关要强行预扣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有关规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同时及时向公司汇报,共同解决问题。

2.2.2营业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5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11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第12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24条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第2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2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同时,新的营业税条例不再规定业主具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项目未按期纳税取得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将直接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项目务必在纳税业务发生后六个月之内取得营业税及附加的完税证明。如果由于业主原因,长时间未取得代扣代缴营业税完税证明,施工单位总部在税务稽查时,就会存在被强制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2.3个人所得税管理水电施工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通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上缴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

2.2.4印花税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时缴纳合同印花税。印花税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就地缴纳印花税。施工项目缴纳印花税的项目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营业账簿等。注意: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2.2.5报表及资料报送一般施工单位应要求下属单位(或项目部)按季度给公司上报纳税报表,包括税金应缴、已缴和欠缴情况及完税证明取得情况,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同时,施工单位要随季度财务报表,将纳税报表电子文档(含完税证明扫描件)上报公司,纸质纳税报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应一同上报。施工单位要重视决算报表应交税金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该表是决算信息披露和审计报告认定公司应缴税金、已缴税金和未缴税金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取得的完税证明合计金额与应交税金表、已缴税金相匹配,同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要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匹配,如有不符需详细说明原因。

2.2.6税务账簿管理做好税务管理台账,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施工单位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4及时报送税务专项工作方案项目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及时完成税务专项工作方案报告,并通过分局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涉及税目及税率、税款缴纳方式及纳税期限、施工地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分包工程的纳税管理方式及操作流程、项目总体税负水平、针对不同税种的项目初步税务筹划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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