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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6 03:50:58

门卫管理制度

门卫管理制度篇(1)

三、学校门卫肩负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的重任,在岗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把关,文明值勤,努力将学校门岗建成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窗口。

四、学校门卫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会客制度,来访者应该进行登记,填写相应会客单,写明进出校的时间与事由,由门卫电话联系,经确认可以接待后方可入校。来访者出校时,应凭被访者签字后凭会客单予认确认。如被访者遇上课或开会,门卫应安排来访者在门卫室等候。

五、学校门卫应严控学生课间擅自离校,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的学生应持有离校证明方可放行。上课期间禁止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校。

六、学校门口要严把货物、车辆进出关。货物出校门,需凭相关部门证明(出门单)经确认后予以放行。本校及上级部门机动车辆进校,应指引其到指定停车区停放,不随意进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校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特殊情况除外)。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并在指定地方停放。

七、学校门卫要确保到校的报刊、书信、资料、票据的及时准确发送,对老师、学生的挂号信、汇款单、包裹单等要尽快通知本人签收,确保门卫值班室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传呼。超级秘书网

门卫管理制度篇(2)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门卫管理制度篇(3)

(二)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 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 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 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 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 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 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 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门卫管理制度篇(4)

1、组织召开全体学生安全教育大会,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学生自我保护和规避风险的知识。

2、班主任负责教育、督促学生午、晚放学后一律按时回家,不准逗留校内;教育走读生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教育学生在校期间进出校园必须履行请假制度;要求学前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上学放学时应有家长接送,以防意外。要求小学高年级学生和初中生上学放学路上要结伴同行,放学后要立即离校回家,不得在路上逗留、玩耍。

3、学生集中上下学时段,值周领导、值日教师必须在校门口维持秩序。

4、学生进出校园一律检查,绝不允许出现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这种现象。

5、家长来校探视学生一律必须登记,由门房联系班主任、老师或直接通知学生本人。

6、家长送给学生的物品门卫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学生家长送物交接单》后通知学生领取。

7、家长接送学生来校一律到门口止步(特殊情况经门卫批准除外)。

8、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

9、门卫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规范门口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在门口值班,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10、凡发现校内有陌生人或身份不明者,教职工都有责任进行追询,做出处理或上报学校领导。

11、学校放学以后,值周教师、班主任、门卫有义务检查教室及校园有无学生逗留,发现后及时通知班主任,做好遣送工作。

12、节假日未经学校批准,一律禁止学生回校。

门卫管理制度篇(5)

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在校安全,特制订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严格执行校门开关时间1、校门开关时间分为秋冬季和夏秋季两套。2、学生在校时间段内,不得随便出校,如因特殊原因切需出校的,须由班主任教师出示书面证明,门卫工作人员方可放行。二、实行门卫在岗工作制度1、校门开关门时间段,门卫工作人员应亲自在岗,做好开门、关门工作。2、校门开放期间,门卫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防止外来人员随便进入学校。3、门卫工作人员可利用校门关闭的时间段,合理安排好送报等工作事宜。三、实行外来人员电话接防、门房接待、验证登记制度1、一般情况下,由门卫工作人员安排校外来访人员与校内被访教师电话联系,被访教师可前往门房值班室进行接访工作。2、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或外单位人员需进入学校洽谈有关工作事宜的,由门卫工作人员验证来访人员身份,并电话请示学校相关领导,经课件下载同意后,方可允许校外来访人员进入学校教学楼内。3、门卫工作人员应做好校外来访人员的接防、验证、登记工作。校外来访人员应配合门卫工作人员,主动做好验证登记工作。四、实行清校工作制度在学校师生全部离校后,门卫工作人员应进行清校工作,并及时关闭校门。

门卫管理制度篇(6)

二、小区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房管理人员要严肃值班纪律,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性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广电小区的管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灾害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要不定时地巡视小区内各个部位,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三、门房值班室要做到“三表”(来访人员登记表、小区住户一览表和机动车辆登记表)齐备,管理人员对院内住户、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要熟悉。

四、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陌生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行动可疑者一律禁止进入院内,谢绝推销或其它闲杂人员进入,非院内人员向外搬运物品或驾驶车辆外出,必须严格查询,经本院内相关的人员证实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严防各类案件发生。

五、做好车辆出入小区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车辆乱停放、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等行为,非院内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院内,临时停放要进行登记,努力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六、做好院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绿化养护工作。承担抽水、抄电表等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表开启、关闭大门,小区大门晚上关门时间一般为11:30,早上开门时间为6:00。

八、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因工作需要不能值班者,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派人顶岗。

九、门卫因擅自离岗、脱岗而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小区内居民要加强群防群治,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门房值班人员对家中外来客人进行登记。

(二)凡有机动车辆的住户必须到门房进行登记,车辆更换牌照或其它显性标志后要及时报告门房值班人员。停放入库的摩托车要自行锁好挂钩。

(三)遵守作息时间,无特殊情况晚11:30前应回到院内。持院门钥匙的住户要对院内安全负责,不得擅自为本户以外的人员配制钥匙,因特殊情况晚归者请自觉锁好院门,若早晨6:00前外出,开门后应及时锁门。

门卫管理制度篇(7)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党委及直属各党组织。

第二章例行公开制度

第三条例行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对凡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都要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主动公开;凡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并按程序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条例行公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面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例行公开的内容为《县党务公开目录》规定及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党内事务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述职评议、党内通报、党员活动室、文件资料查阅处、党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局域网、互联网、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开电话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党员干部群众知晓的适当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条例行公开的党内事务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内事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申请公开是指党员(以下统称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党员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内容

(一)只涉及党员本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党员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党内事务;

(二)经党的基层组织同意公开的党内事务;

(三)其他依法申请可以公开的党内事务。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获取党内事务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党的基层组织代为填写党内事务公开申请。党内事务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形式要求。

申请人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党内事务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二)答复。对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内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属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级党的基层组织公开或者该党内事务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党内事务公开党的基层组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党的基层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党内事务内容。

(三)期限要求。

1、党的基层组织收到党内事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党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党的基层组织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形式。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党内事务的党员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其他。

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党的基层组织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党内事务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党的基层组织予以更正。该党的基层组织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党的基层组织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党的基层组织认为申请公开的党内事务涉及党内秘密、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党的基层组织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党内事务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党的基层组织申请提供党内事务,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党内事务的党员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党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4、党的基层组织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二条卫生局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信息收集办理工作。下属各党组织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信息收集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公布热线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畅通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信息收集渠道,明确专人负责经常性地收集、筛选、整理广大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务公开意见箱、电子邮箱、热线电话可与政务公开意见箱、电子邮箱、热线电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

第十四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信息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意见和建议的信息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章督查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督查考核是指上级党组织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考核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督查考核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部署。是否建立健全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是否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制度建设和监督保障。是否建立健全例行公开、申请公开、信息反馈、督查考核、监督员、责任追究等制度。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公开内容。是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县党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及其他各类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外,都及时全面如实公开。

(四)公开形式。是否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述职评议、党内通报、党员活动室、办事指南、局域网、互联网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党员干部群众知晓的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是否根据需要设立党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开热线电话、文件资料查阅处等设施、场所,公开党内事务。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是否严格按照制定方案、审核把关、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的程序公开党内事务,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

(六)公开的效果。是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受理、处结党员群众投诉,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确保党务公开内容完整真实,及时有效,党员群众满意。

第二十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上级党组织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研、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主要方式:

上级党组织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平时检查包括各级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部署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及常规调研检查情况等。年度考核成绩由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党务公开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要注意发挥各派、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卫生局党委统一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代表,退休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选聘。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聘书由聘用单位党组织颁发。

第二十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做群众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遵纪守法,处事公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党务工作。一是了解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掌握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法;二是对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是监督本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四是对本单位党组织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及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进行监督;五是对本单位党组织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对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收集民情信息。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党员群众,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呼声,收集民情民意,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反映、转递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政策法规。一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环境建设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三是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四是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互相及时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七章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十七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归档资料的主要内容:

在公开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意见;通过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条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5年。

第八章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第三十三条党内情况通报主要内容: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党内事务;

(二)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形式是编发《党内情况通报》刊物,一般情况每月一期,有情况随时编发。

第九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党组织在履行党务公开职责时,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党务公开工作延误、落实不到位或不落实;给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引发重大恶性案(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加大破坏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原则;

(二)责任自负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等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上级组织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恶性案(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破坏的,交由上级组织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除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舆论宣传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成功经验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主要方式是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党务公开专栏,广泛宣传正面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反面典型,并跟踪报道整改提高情况,广泛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章审查备案制度

第四十条审查是指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事项由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党组织负责人签批;党务公开重要事项由本级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上一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一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涉及党内秘密;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公开的资料是否健全。

门卫管理制度篇(8)

1我国公共卫生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现状分析

1.1公共卫生管理机构职能问题从经营体制来看卫生防设机构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可是从经营方式来看卫生防设机构却从事的是公共事业,在这个整体中应该是卫生行政部门来扮演主体角色,但是实际的卫生设防机构却少有行政部门可以肩负起如此重担。实质上的卫生监督并不是要单一体现在技术上的管理,更重要的是体现行政执法,所在管理过程中要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来实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双方面的利害关系。我国卫生监督体制在不断改革,各地区不断增加卫生监督所建设,使卫生监督力度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卫生监督所所监督的范围是同一等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卫生监督权力,那么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确切的提到卫生监督所的自身职能与同等级卫生行政内部其他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所以对其是否存在工作范畴的重叠是不清楚,还有一点就是同属事业单位的卫生监督部门在行使公共职权的过程中是否在法律认可范畴之内。

1.2公共卫生管理制度问题公共卫生管理机制的主要构成因素是管理制度以及运行规则,其中管理制度是涵盖建立制度以及实行制度两方面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在不断增强,卫生立法也逐渐增多,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也呈整体、完善的趋势,其中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制度的建立以及许可证制度的规范等等。可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公共卫生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投资制度以及从业许可制度的建立并没有依托在法律基础上,所以公共卫生单位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在政府投入这一方面是的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的,我国对疾病的看法一直是预防为主,但是现下的实际投入情况的主体仍然是医疗而不是预防事业或公共卫生。

2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2.1建立有效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在我国的卫生法规定当中,构成卫生管理机构的主要因素有三个,分别是公共卫生领导协调机构,主要的核心构成是各地区的政府首要人员;公共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的核心构成是各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的核心构成是疾病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大众以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有卫生、财政、药品监督、公安、环保、商检、外贸、教育等,并能够与其发生直接的影响关系,所以在管理的过程中是不能够单纯依靠各地方省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来管理的,是需要投入建设力量来进行统一管理的。

所以针对卫生机构的各个职能需要明确的划分,确定各自的职责以及工作方向之后,在法定的界限内要针对公共卫生服务部门、管理单位、监督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提供财政方面的保证,这样才能实现公共卫生有效管理。

2.2完善法制化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2.1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制度公共卫生管理中主要强调的预防为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目前的一些疾病来看,是可以预防但不可以救治的,常见的有艾滋病;另外一些疾病是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救治的,常见的有狂犬病。另一方面是一旦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而后采取处理的话,那么在经济上的投入是非常大,这对公共卫生管理的长期运行极致也是有害无益的。所以公共卫生管理中必须要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制度,以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要落实到公共卫生部门,但建立的同时要保证其自身受到法律的保证。

2.2.2建立应急处理制度突发性公共事件为我国社会整体发展带来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应对这类型的事件是需要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的。

第一,公共卫生单位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卫生指挥协调系统。

第二,公共卫生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制定时效性的应急预案。

第三,针对突发性卫生事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防护制度。

第四,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状态以及可应用状态。

第五,完善并强化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

2.2.3建立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制度于公共卫生部门来说如果配备完善的突发性事件救治制度,那么针对各种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就可以有效的控制。

第一,分别从院前以及临床两个角度来建立现代化的医疗救治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针对群体性的突发性疾病医疗救治体系也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制度。

第三,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建立预备队伍以及应急队伍以防遇到突发性的医疗救治事件。

门卫管理制度篇(9)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16)06-0011-03

Practice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 standard of the outpatient department 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in Changning District of Shanghai

YE Shanlong, JIANG Xueyu, JIN Li, GU Yonggang, WU Yufen

(1.Changning Medical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Shanghai 200051, China; 2.Tongren Hospital affiliated to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336, China)

ABSTRACT The outpatient department is a window of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to the society, and the people’s requirement for the quality of the medical treatment of the outpatient departmen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the outpatient medical service in Changning District of Shanghai was not standardized, the original system did not adapt to the needs of the continuous reform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and it was urgent to unify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ode and methods, and implementation tools.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standards of the outpatien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centre of Shanghai, Changning District Medical Association formulated “the standards of the outpatient service management and the quality control of the outpatient medical management of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of Changning District” (trial draft), and the test running was carried out in the outpatient departments of 10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to strive to explore and establish the practice model of the outpatient medical quality control system of the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KEY WORDS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outpatien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 standard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的需求不断增长[1]。社区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基础环节,是以社区人群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综合、经济、方便、可及的基础卫生服务[2]。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的基础和灵魂[3]。现阶段,医疗质量及医疗质量管理的内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在门诊服务质量、门诊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尚未建立规范的质量控制标准,缺少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

1 目前门诊医疗服务情况

长宁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l0家,由于中央政策的正确引导和各级政府的大量投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硬件和软件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本区作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的示范区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全科医疗、家庭医生制度等领域有较好的制度和经验。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仍属一个新兴领域,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尚不规范,原有的制度已不适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改革发展的需要,其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实施工具急需统一和完善。急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质量和门诊医疗质量整体管理的相关质量标准。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2点。

1.1 无统一服务标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现有的规章制度不统一、制度的内容比较单一,未和上海市门诊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有关标准相一致,门诊质量管理制度应涵盖:①门诊服务管理制度(门诊流程管理、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安全管理、就诊环境管理);②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门诊医疗文书质量、门诊诊断治疗质量管理)。

1.2 无实施细则

督查标准不明确,无规范的评分评价实施细则。①未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管理质量控制标准,考核评价时无统一标准可执行、操作。②目前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尚未完全覆盖门诊服务管理领域,卫生协会、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区医学会质量控制组都有相应的检查标准,但未进行有效的整合。

2 研究目标

建立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规范、统一的服务质量、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质量督查标准和评分体系,完善质控督查的实施细则。探索整合有关资源,提高督查效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整改意见。

3 研究对象

3.1 覆盖范围

长宁区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控管理部门、门诊办公室、护理部及有关临床、医技科室。

3.2 具体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

3.3 研究人员组成

科研协作组主要由长宁区医学会质量控制管理部门、社区临床医疗质量控制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医管科有关专家组成。

4 研究方法

4.1 基本流程

4.1.1 人员组织

长宁区医学会是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5A单位,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现有质控组26个,拥有各专业质控专家111名,具有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质量、医疗质量并开展质控督查的优势和能力。本研究由长宁区医学会负责立项组织实施,联合区卫计委医管科、同仁医院质控专家共同协作进行。

4.1.2 前期准备

学习领会卫生部、市卫计委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4]。主要内容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月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卫计委医政处颁发的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质控专家对长宁区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充分的事前调研,质控督查专家对前期调研严格实行随机安排,力求避免人为因素对调研结果的影响。

4.1.3 拟定标准

参照上海市相关质控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医疗质量的现有标准,拟定门诊服务质量控制标准(门诊流程管理、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安全管理、就诊环境管理)和门诊医疗质量控制标准(门诊医疗文书质量、门诊诊断治疗质量管理)[5]。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各专业领域环节质量要素的提炼,分值安排比例具体、客观。

4.1.4 质控标准内容

①门诊服务质量标准:门诊部管理(依法执业、管理职责及执行机制、人员编制与岗位职责);门诊流程管理(门诊布局和就诊程序、出诊信息管理、就诊高峰管理、一站式服务);患者安全管理(查对制度和身份识别、防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应急管理);预约诊疗服务(预约制度及流程、预约诊疗方式和内容);就诊环境管理(就诊环境、服务标识、无烟门诊);门诊投诉管理(投诉制度与流程、投诉分析与整改);便民服务;健康教育;医保服务和价格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价格公示和收费管理);患者合法权益(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的隐私、维护和尊重患者合法权益的培训)。②门诊医疗质量控制标准:门诊医师出诊管理(门诊科室设置与医师配置、门诊各级医生出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质量管理(门诊病历质量管理、门诊处方质量管理);门诊诊断质量管理;门诊治疗质量(门诊注射管理、门诊换药管理)。

4.1.5 实施自查、互查和试查

2014年10月―2015年3月,对长宁区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进行4次督查,根据课题组制定的质控标准第一次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控部组织自查,将存在问题及对标准的修改意见上报,专家组第一次修改标准。第二次组织各社区互查,根据反馈情况再次进行修改。第三次由专家组试查,进一步调整标准内容和评分细则。第四次由新组建的门诊管理质控组进行全面督查,结合质控督查充分征求基层医院管理人员、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建议。通过4次不同人员、不同层次的检查,进一步修订完善《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管理、门诊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稿)。

4.1.6 结果分析

2015年1―3月,将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控检查结果输入电脑并进行统计汇总,按照检查结果中的扣分点进行列表,将问题逐一列出并针对问题约谈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控负责人,进行进一步的反馈与交流。质控专家小组对基层医院的质控负责人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听取建议和反馈,进一步调整质控标准的内容及细节。

4.1.7 认可标准

长宁区医学会向上海市门诊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提交了《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管理、门诊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稿),并于2015年5月12日得到了认可反馈。目前,该质控督查标准已上报区卫计委审批,从2015年下半年起成为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质控督查的规范标准。

5 特色及创新点

研究实施前,长宁区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医疗质量督查是沿用综合医院门诊的医疗质量督查标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量标准不统一、不规范,很多督查的项目和督查要求与社区实际工作有较大差距,造成了督查结果的偏差,对提出整改意见、改进门诊医疗质量没有促进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系统保持健康、有序运行与发展的过程中与政府、上级卫生机构、社区、保险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耦合、相互补充的动态过程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的内在规律与潜在作用[6]。本次研究在对长宁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深入、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全新的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7]。改变原来的模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门诊医疗护理质量,具有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借鉴的价值。

本次研究通过整合医学会、卫生协会、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等资源,今后可减少对基层医疗机构质量检查的频次,进一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为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规范的规章制度提供了科学的依据。规范、统一的门诊服务质量、医疗质量质控标准能有效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减少相关部门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提升公众的满意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8]。

参考文献

[1] 王珩, 李念念. 中外医疗质量管理的差异化研究[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0, 31(9): 46-47.

[2] 张勘. 社区卫生服务科研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丛书)[M].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9: 序言.

[3] 杜兰英.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研究[D]. 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2003.

[4] 刘淳熙. 基于新医改的社区医疗建筑策划与设计研究[D].广州: 广州大学, 2012.

[5] 张立云, 张红英. 医院门诊医疗质量管理[J]. 现代医药卫生, 2007, 23(12): 1881-1882.

门卫管理制度篇(10)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对按区统一规划设置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级卫生室,由镇街卫生院实行行政、业务、财务和药品统一管理,建立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和基层卫生组织建设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使农村卫生规划更加科学,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实现乡医队伍的新老更替和镇村卫生组织的优势互补,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的要求

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理顺并加强镇村两级卫生服务功能,大力推行以“四统一”为中心的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规范农村卫生市场秩序,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提升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乡医录用机制。卫生部门要严格乡医录用标准。乡医录用后,其身份不变,由镇(街)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卫生部门要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兼顾卫生院、卫生室和乡医三者利益,对卫生室收入进行合理分配。

(二)实行“四统一”管理,规范工作运行。对按区统一规划设置并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村级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报销范围,在区卫生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镇(街)卫生院实行“四统一”管理。一是统一行政管理。由卫生部门对村级卫生室统一设置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考评奖惩,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统一录用、聘任、评议、培训、考核和调配使用。二是统一业务管理。村级卫生室工作人员经卫生部门录用后,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做好本辖区内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三是统一财务管理。镇(街)卫生院要设立一体化管理总帐和各村级卫生室明细帐,各卫生室通过电脑网络接受上级的财务监督检查。四是统一药品管理。村级卫生室的药品由镇(街)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调拨供应,统一药品价格,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四、方法步骤

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推进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2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

组织召开全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镇(街)也要召开乡村医生会议,传达全区一体化管理工作精神,并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布置工作任务。

(二)实施运行阶段(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

1、搞好乡医的录用、培训和调配工作。区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各镇街的沟通,认真细致地做好乡医录用工作。首先,由乡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推荐,卫生院审查,报卫生部门审批,卫生部门组织业务知识考试与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录用的乡村医生由镇(街)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聘任,聘期两年。乡医录用后,分别集中到各卫生院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乡医的技术水平和专长,进行合理搭配,原则上分配至所在村及就近村级卫生室工作。

2、搞好村级卫生室的全面管理。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发放到各卫生室张贴上墙。门诊日志、处方笺要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要求印制,各种票据、表册卡簿、印章等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各镇(街)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卫生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和考核检查、奖惩办法等,严格执行“四统一”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门卫管理制度篇(1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坚持条块结合,将迎检主要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落实整改措施,使全区各单位对迎检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密切配合,确保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取得实效,顺利通过省和全国爱卫办的复审。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区、街道爱卫组织网络。目前、我区爱卫办编制、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因此,为完善爱卫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区爱卫办事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由区编办落实;街道爱卫办,可在街道城管办加挂牌子,增设爱卫职能。

(主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编办)。

(二)健康教育

1、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1)建立健全由区、街道、社区居委、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构成的健康教育网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要设置各种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利用街道婚育学校、计生培训室、社区活动室(老年人活动室)、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宣传阵地,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2)组织自查自评和健康知识考核。区卫生部门要组织对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并印发《健康知识30题》和《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调查问卷》入户考核。宣传覆盖率达80%以上。

(3)区房管部门要协助街道督促物业管理经营单位,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4)区卫生局、街道、社区居委要进一步规范健康教育建档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街道、社区居委)

2、学校健康教育

(1)区教育部门要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2)区内各中专、中等职业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区教育部门要与区疾控部门联合组织开展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调查与控制,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主要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疾控中心)

3、医院健康教育

(1)区各医院要健全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院、病区管理制度;对医护人员实施健康教育专业培训;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向病人提供入院前、住院期间、出院前健康教育服务,并结合整体护理、母乳喂养等相关工作,将健康教育渗透到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配合所在地街道、居委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设有健康教育室(培训室)和必要的宣传设备、材料,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工作档案。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各医院)

4、行业健康教育

(1)区内各主管部门要抓好行业健康教育工作,督促各行业单位建立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各创卫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

(2)工厂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落实各种劳动保护制度、措施,完善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文体活动、环保宣传、安全生产宣传、优生优育宣传等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3)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要有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并建立健康教育工作档案;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要有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内容;要制定控烟制度,张贴禁烟标志,落实控烟措施。

(4)区宣传部要借助新闻媒体进一步完善健康教育宣传并做好资料建档工作。

(5)区工商局负责辖区内烟草广告清理,巩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成果。

(责任单位:各创卫责任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抓好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区经信局要组织协调市场开办者、物业管理、工商、农业、规划、城管、街道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的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1)市场开办者、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市场各项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划行归市、熟食摊档“三防”设施的建设和除“四害”工作。

(2)工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依法管理和经营。

(3)城管部门、各街道要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管理,整治周边占道经营、乱摆卖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市场“里空外卖”现象。

(4)规划部门要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努力解决市场容量不足的问题。对规划确定建设的集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同时,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集贸市场功能、擅自把住宅改为商铺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工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城乡规划直属分局)

2、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加大市容、市貌、交通秩序整治力度,营造整洁优美城市环境

一是整治占道经营、占路为市、乱吊乱挂、乱堆乱放现象。区各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力量,整治占道经营、占路为市、乱吊乱挂、乱堆乱放及“夜市”和“黑烧烤”等违法违章行为,引导商贩商店入市、入室守法经营。

二是开展地毡式清理卫生死角,净化城市环境。各行业、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地毡式清理室内外卫生死角活动,进一步净化城市卫生环境。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区、内街小巷、绿化地带等。

三是加大力度整治“牛皮癣”。各街道要继续加大整治“牛皮癣”力度,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学生义务参加活动,并投入人力、物力,成立“牛皮癣”专业清洁队伍,将清洗工作从主次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延伸到内街小巷和楼道。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门前三包”的职责,做好单位内外“牛皮癣”的清洗工作。城管执法部门继续加大对乱张贴“牛皮癣”行为的处罚力度。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对其中宣传黄色、办假证的违章者进行打击;卫生部门要对其中无证行医、非法行医者进行查处;工商、文化部门要联合查处印刷制造违章小广告的工厂;劳动部门要查处其中的非法招工问题。

四是加强河道和绿化带卫生管理。水利、街道要按创卫职责要求,加强河道水面、两侧岸坡和公路绿化带管理,清除垃圾杂物。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市工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3、加快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各街道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与贯彻实施卫生责任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各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房管部门要督促全市物业管理单位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门前三包”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创卫责任单位)

4、加强建筑工地和待建用地卫生管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监督检查管理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使建筑工地卫生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并抓好职工食堂、宿舍的卫生管理;国土部门要加强已征待建用地卫生管理和围护,整治乱倒垃圾废土等现象。

(主要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国土分局)

5、加强环卫设施的建设,规范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工作

一是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配合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落实。

二是各相关部门配合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研究制定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规范(重点是建立健全环卫保洁工作经费及保洁工人工资的保障机制、环卫保洁工作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垃圾乱倒乱堆问题。

(主要责任单位:各创卫责任单位)

(四)环境保护

环保部门要按市政府《印发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1〕2号)要求,紧密结合创卫工作积极推进。

(主要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五小”行业卫生监管;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环保分局)

(六)食品安全

1、区卫生、农业、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局)

2、对占道为市的食品摊档,城管执法部门要给予取缔。

(主要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七)传染病防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健全传染病管理网络,完善疫情报告制度,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区卫生局要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院内感染管理、计划免疫、临床用血、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工作进行督查,推动各地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落实。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部门要加强除“四害”工作,落实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贯彻“治本清源”原则,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加强消杀人员培训,有效控制孳生地,预防和控制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传染病流行。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发动广大干部群众清除垃圾杂物,翻盆倒罐,填补鼠洞,落实防鼠、防蝇设施,降低“四害”密度,使“四害”防制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主要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创卫责任单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充分发挥街道在创卫工作中主力军作用,广泛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区创卫工作。

2、区城管部门要督促街道、社区居委做好创卫工作,特别是要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范垃圾收集转运和日常的卫生保洁工作,取缔占道经营,加大力度清理卫生死角和“牛皮癣”,落实“门前三包”,开展除四害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要带头落实“门前三包”,清理单位围墙内外及宿舍区的“牛皮癣”和卫生死角,并积极配合所在街道、社区居委开展创卫工作。

(责任单位:各创卫责任单位)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整治,加强卫生保洁,完善环卫设施,规范垃圾收集转运,全面清理“牛皮癣”,规范集贸市场的管理,取缔乱摆乱卖和占道经营,降低“四害”密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创卫责任单位)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上下统一思想、树立信心、落实责任、加强协调、营造氛围、创新机制;按照上级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领导、强化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打好攻坚歼灭战,切实解决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必需经费,全力以赴攻坚冲刺,使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全国爱卫办的复审。

2、加强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区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各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五小行业整治工作、除“四害”等的专项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对影响全区迎检工作步伐的单位,将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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