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大清相国大全11篇

时间:2022-09-08 03:16:52
大清相国篇(1)

张诗逸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编者按】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在第20个世界读书日到来之际,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双周读书会”特遴选若干本单位同志撰写的读书心得,于本周陆续在公众号刊发,与大家共享阅读之乐,品味诗意人生。

在康熙朝名臣辈出,"宦海"沉浮的年代,明珠罢相削权,索额图身死囹圄,徐乾学去官之后郁郁早逝,高士奇倍享尊荣却被斥退回藉。为何唯陈廷敬独善其身?带着这个疑问,我翻开《大清相国》,陈廷敬贯穿始终的德行坚守力透纸背,我被深深震撼。虽然从科举入仕就屡遭劫难,但始终忠贞不渝,正气凛然;满朝同僚贪腐成风,他却偏偏出淤泥而不染,始终严于律己;经历五十三年宦海浮沉,自始至终不变的是一毫不取的清廉、一分不占的气节。纵观其清廉如水的一生,启示颇多。

大清相国篇(2)

相比负面清单制度在国外几百年的历史演进,由于种种原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鼓励外资、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一个基本理念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保护国内经济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有限制和选择地引入外资;但随着国门逐渐开放、改革进程逐步深入,这种正面清单式的外资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外资发展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改变肇始于2013年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负面清单的初次发表意味着中国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从原来的“正面清单+准入后国民待遇”形式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3 ]。

二、“一带一路”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在联系

长期以来,商务部的工作重心之一便是促进贸易、鼓励外资,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带动投资与贸易的增长。十八大期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在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上,报告继续表示中国不仅不会关闭逐渐开放的大门,还会越开越大,而且要改变以往依靠投资政策吸引外资的做法,转而依靠制度环境吸引外资。2017年数据显示,在过去3年中,我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欧亚12国与我国的贸易总额1 220亿美元,同比增长40%,远高于我国总体的外贸增速。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倡议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

(一)降低壁垒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国际探索,彰显了我国致力构建国家地区间合作共赢关系的信心和勇气。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来看,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我国秉承不干涉他国内政事务、不谋求经济带发展主导权、不经营自己的势力范围以及不搞结盟与对抗的原则,倡议在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平等协作、合作发展[ 4 ]。相应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基于最大化国民待遇,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法律基础不同,法律条文及其解读存在差异,外资在最初进入到一国进行投资时,熟悉掌握该国全部市场管理模式以及针对外资的各种监管限制措施较为困难,上述信息不对称会给外资的投资选择带来潜在风险;而“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在默认国内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享有同等程度权利基础上,对于特殊的监管限制措施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让外商迅速掌握行业信息,做出投资判断。可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保证“一带一路”倡议和平发展的制度基础。

(二)红利共享

“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共赢互利、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长远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可促进欧亚非各国的经济交流合作,在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望改变整个欧亚大陆的经济版图。“一带一路”倡议特色明显:一是强调开放,突出互利互惠和合作共赢,促进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的相互协调,从而能够开展层次更深、范围更大、水平更高的区域合作;二是强调共赢,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载体,实现各国各类要素的互利共赢。相应地,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管理制度,完全能够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之中,从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行推广。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层面的红利共享,不仅可以帮助“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科学现代化的市场管理,还可以通过相关管理制度的不断融合和创新打破沿线各国的制度差异,使沿线各国在金融、贸易、文化等领域自由联通。

(三)文化交流

“一带一路”倡议有丰富的文化交流合作内涵。早在古代,人们通过海、陆传递交流的不仅有器物用品,还有精神文明。“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将古代丝绸之路内涵的文化、经济、民族友好交流合作传统传承下来,而且结合新的时代背景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欧亚各国之间的人文交流提供了一个自由平台[ 5 ]。其实,相较金融、商品贸易往来等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合作,民俗、文化层面的交流合作拥有更多的稳定性、延续性,更容易获得理解与信任。相应地,我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地列出了在文化产业等人文领域受监管和限制的条目。例如:电影院建设必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公司拍卖文物、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館等。总体来看,2013年至今,负面清单一直在缩减,说明外资受限程度越来越小,自由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受丝绸之路深远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传播、文化合作、文化贸易越来越频繁,观念上的隔膜与芥蒂正在逐渐减少。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演进趋势

(一)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2013年我国首个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始,至今共经历了四次改版,形成了今天的版本,详见表1。

不难发现,我国所用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等制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进行的,截至目前共涉及十五个门类、四十个条目、九十五项特别管理措施[ 6 ]。外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涉及的管理项目主要包括:(1)禁止投资,指外商投资不准涉及该行业,有关部门、机构也不允许批阅、办理该类投资的相关手续等。(2)限制投资,分两种情形:一是有关部门、机构对特定外商投资的申请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进入的个性化决定,因物制宜、因地制宜;二是有关部门、机构对于外商投资进入行业的相关条件以及进入方式作出特别规定。此外,我国针对外商投资还制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规定了包括外资在内的各市场主体负面清单,内外资一视同仁,市场准入时均要遵守这一规定。

(二)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演进

从最初版本到2018年新的版本,每版本内容都在逐渐进化。进化是指受限总条目在逐渐减少,包含的限制项和禁止项都有不同程度减少,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详见表2。

表2给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针对外资准备管理措施进行修改变动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第一,与原有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年度调整幅度逐渐增大,2018版负面清单更是将管理措施条目减少了53%,调整幅度达到最大;第二,从行业层面来看,变动最显著的是采矿业、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基础产业,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产业都经历受限条目先增加后减少的情况,这与“一带一路”倡议在沿线国家间经济、文化和体制上的调节及磨合作用有关。具体地,负面清单演进呈现以下三方面特征:

1.开放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也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原动力。从负面清单所含条目数量看,三、四、五版中的特殊管理措施条目分别缩减了12%、22%和53%,涉及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等诸多行业[ 7 ]。进一步从开放的行业来看,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了极大的容忍态度,对诸如采矿、金融、文化、娱乐等重要行业的限制、禁止措施明显减少,这也体现了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更加开放化的态度包容更多外商投资的决心。

2.透明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条项的准确程度直接决定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运行效果,清晰明确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表述能让投资者一目了然,提高负面清单使用效率,而隐晦、模糊的表述方式容易造成对清单内容的误解与困惑。例如在2015版发行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有几个行业反而增加了需要禁止限制的项目。如金融业由2014版的四条禁止限制项目增加到了十五条禁止限制项,在电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也有类似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对上述行业设立更高的门槛,而是对旧版规定作出更为具体合理的解释,以最大强度全面解释清单条目,从而提供清单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3.国际化。我国设立自贸区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接轨国际市场,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氛围以及国际投资规则。例如2015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清单条目的设立基础虽然依旧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但是将以往关于类的表述统一改为国际通用的表述模式,在適应国际市场新规则方面更进了一步,这也说明我国外资准入制度向国际水平接轨的决心。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与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比

(一)美国的负面清单实践

美国一直以超级大国自居,究其根本,其外资准入制度是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被投资的国家而言,美国能为外商提供一个相对自由的投资环境,即较少的管制与阻碍、较低的壁垒、交易投资的保护等;另一方面,作为投资国家,美国肯定也期望得到被投资国的优惠待遇,即较少的管制及较高的保护。美国是负面清单制度的领路者、实践者以及开拓者,其开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国际上备受追捧,这种管理模式也成为国际主流的管理模式,被很多国家效仿和采用。到目前为止,美国同世界上20个国家签订了自贸区协定,与4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是世界上签订BIT和FTA最多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虽然国情不同,美国经验依旧对我国制定中国特色的外资准入制度、中国特色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总体来看,美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呈现以下特征:

1.以BIT范本为对外投资谈判基础。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具有特殊的两面性,可同时作为投资保护协定和投资开放协定;而双边在此也只是一个限定词,既可以是双边,也可以是多边。该协定的范本在美国同其他国家的跨国投资谈判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以该范本作为依据对外商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2.弹性的管理制度。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约束力的时效性为依据,可以将美国关于不符措施的附件归类为两大组:第一组给出美国在当下时期对外商的禁止限制条例;第二组措施是在第一组的基础上,考虑到未来的因素,即由于未来可能发生无限种可能,对可以采取措施的领域保留部分权利。显然,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给予被投资国最大的解释权,也维护了被投资国的自主权。

3.负面清单的系统性和层次性。附件一明确列出现阶段依据行业分类不符措施的具体条目,附件给出未来的管理只能放松、不会增加管制的保证,并列举了所有与正面清单有分歧的限制;附件二给出了更为严谨的条款,尽可能未雨绸缪,考虑到未来的因素,即由于未来可能发生无限种可能,对可以采取措施的领域东道国允许美国保留部分权利,这极大程度上保护了缔约方的自主权;附件三将金融服务单独列出,在形式上同附件一一样列出该行业的不符事项,却充分显示了美国对金融服务业的看重和对金融服务业市场自由的重视。

4.负面清单构成要件的“刚柔并济”。第一类负面清单的表达方式呈现刚性特点:就具体行业或部门,除特别方面进行例外规定以外,对于涉及的义务、政府层级以及效力规定明确;相比第一类清单,第二类在表述上较为柔性,保留了对没有出现的行业或已有行业进一步限制的权利,法律性和强制性明显平和很多,这也给东道国在外资管理上更多的自主权。

5.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高透明度。关于负面清单透明度不仅体现在各种行业不符措施的列举详细程度上,对于负面清单透明、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在很多美国同他国签订的自贸区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文件正文中也有详细列举和陈述,这些举措都能体现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高透明度、可操作性的高度要求。

(二)韩国的负面清单实践

从韩国在2003年初次与智利签订自贸区协定以来,至今自贸区协定已签署18个,双边贸易协定更是有90个之多。理所当然,协定中需要制定特别管理措施并且给予保护的大部分都是在国际上竞争力小、比较优势小、比较敏感的行业,当然对于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也需要特别保护管理。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同时存在,但是还是以负面清单为主。相比美国,韩国的负面清单特点如下:

1.相关的不符措施在附件与正文中均有列举。以韩美FTA为例,不符措施条目不仅出现在三个附件当中,在正文当中的电子服务、投资、电子商务、跨境服务和金融服务五个章节也有出现。

2.与美国负面清单格式基本相同。韩国与美国的贸易往来形成较早,在两国的贸易谈判过程中,美国应该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导致韩国的负面清单参照美国的格式,同样由三个附件组成且在内容布局上也与美国负面清单基本一致。

3.服务贸易占比较大。按照行业进行统计,如果不考虑特殊管理的金融服务业,对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需要特殊管理的部门进行统计,发现韩国是91个,而美国只有18个,具体需要特殊管理行业统计分布情况见图1、图2。

从图1和图2中可以发现,与韩国相比,美国的不符措施相对少一些,对应的对外商投资的管制也就少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也就高一些;但韩美的不符措施行业比重所占较大的都是服务业,这也充分体现了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特殊地位。因此在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业的敏感性与重要性,对其进行重点关注与保护。

4.涉及领域行业广泛,措辞灵活准确。在韩国与美国的自贸区协定中,韩国负面清单尽可能涉及更多的行业,包括更多的内容,尽最大努力保护本国产业;按照涉及行业统计,对服务业的保护非常重视,对服务业的管制措施占总数的五分之四还要多,农业等初级产业、制造业等分别占据第二第三位,但措施项目要远远少于服务业,还有一些外部性明显的社会事业,领域宽泛。为尽可能地保护本国产业,与美国不同的是韩国的负面清单为了涵盖更多不符措施广泛选择了笼统、模糊的表达方式。

5.行业选择特点突出。首先对部分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稳定的行业进行明确的严格禁止;其次选择国内相对弱势行业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最后对于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三)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发达国家的异同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出于种种原因考虑,纷纷积极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美、韩等发达国家,我国负面清单与其的共同点如下:

1.初衷都是为了深化本国的对外开放程度。

2.本质都是为了保护国内支柱产业、国家机密和相关信息安全。

3.不符措施即受限条目主要以本国国内法律法规等条文为基础。

相应地,我国负面清单与其的不同点如下:

1.推行或接受负面清单的话语权存在差异。在FTA和BIT谈判中,大国往往占据主动和优势,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出于种种原因,相应的限制措施较多,往往需要做出更多的妥协。

2.负面清单管理的侧重点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链发展成熟,对开放度和自由度的诉求更高,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国家安全较为重视,不会将所有需要保护的行业都列入负面清单,会更多地通过技术条件、登记制度和反垄断等贸易壁垒对其进行间接限制;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思路在于通过负面清单设计使本国经济免受外资冲击,重点是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列入负面清单,不仅将敏感行业放入清单,而且会对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实施保护。

3.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有差异。发达国家外资发展较早,外资管理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散见于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的法律体系之中;相比之下,我国负面清单制定的基础是“三资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没有完备健全、系统、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

五、政策建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周边各国在交通、贸易、互联网、投资、人文、产能和金融等多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成就斐然,但问题同样突出。围绕外资管理这一顶层设计,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我国外资管理模式提供如下建议:

(一)由中央設立国家层面的统筹调控机构,整理和统一负面清单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载体,也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载体,单一部门或地方机构无力推动上述战略的联动,只有在中央层面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调度各地自贸区、统筹规划,才能在国家层面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对接上述战略;同时,可以避免因清单过多、内容反复、矛盾而导致的混乱,有利于外资对我国负面清单的理解。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体现出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也就是在负面清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条例加以管制或禁止,就不能够对外商的投资使用市场准入限制等障碍,这也恰恰产生了一些法律触及不到的灰色地带。美、韩负面清单透明度较高,对清单列表中不符管制条例的阐述都包含对本国国内法律的引用,以明确出现纷争时所用到的法律法规条例[ 8 ]。我国目前负面清单的实践与美、韩相比存在差距,建议在把握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风俗习惯、地理文化和民族经济等共同点基础上,制定适用的法律体系,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同我国的开放交流提供法律保障。

(三)强化负面清单的内在柔性

大清相国篇(3)

“十一五”以来,宁夏清真食品产业发展迅速,年均增速达20%,占全区食品工业的80%。截至2012年,全区清真食品工业企业655家,其中规模以上清真食品工业企业102家,实现工业总产值174亿元,同比增长13%,占食品工业的822%。目前已形成以银川和吴忠两市为重点,以清真乳品、清真粮油、清真肉制品、清真休闲食品、清真方便食品、清真保健食品为主要行业的产业体系。2013年,吴忠市清真产业实现产值150亿元,同比增长136%,占全市GDP的43%;全市清真食品产业出口总额700余万美元,占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269%;清真食品产业原料等进口总额440余万美元,占对外贸易进口总额的255%。

二、宁夏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

(一)优势(Strength)。一是区位环境优势。宁夏地处引黄灌区的黄金地带,回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36%,是全国4大自流灌溉区、10大优良牧场和12个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具有面向穆斯林国家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地理环境优势。二是文化认同优势。宁夏是全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回族与世界穆斯林文化相近、习俗相通,有着显著的共同性,具有面向穆斯林国家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人文环境优势。三是产业基础优势。宁夏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在国内外穆斯林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劣势(Weakness)。一是清真食品产业总体规模不大,市场占有量小、特色不特、优势不优,没有形成足够的影响力。二是龙头企业相对少,大多数企业为中小企业,单个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缺少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较少。产业带动能力相对弱、产业集中度低,发展分散,没有形成集聚效应,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三是从总体来看,清真食品产业刚刚开始发展,食品工艺与发达地区相比比较落后,更远落后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者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

(三)机遇(Opportunity)。一是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有2000多万穆斯林,全世界穆斯林人口已达15亿,每年全球清真食品的贸易额超过2万亿美元。清真食品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二是国家的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批准宁夏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支持宁夏同阿拉伯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等战略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支持西北向西开放、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等重大举措,都为宁夏加快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三是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定位。自治区确定清真食品为“十二五”期间轻纺工业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将有利于促进国内外清真食品产业向宁夏集聚。四是清真产业核心区规划。吴忠市被确定为宁夏创建部级清真产业园区核心区,吴忠清真产业园总体规划面积63平方公里,并规划建设部级清真产业认证中心、设计研发中心、交易物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挑战(Threats)。一是规模化经营发展问题。目前宁夏清真食品产业以加工为主,总体规模较小,而且原材料在宁夏境内供应不足,大多依赖于外省区。据统计,宁夏的肉类产量是内蒙古、新疆的十分之一,是青海的80%。二是市场价格竞争力问题。以牛羊肉为例,因产量少,再加上关税、增值税等因素,如果企业做出口,利润非常少,甚至亏损。据了解,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牛羊肉出口价格是宁夏的三分之二。三是产品标准化问题。以牛羊肉为例,因宁夏境内牛羊以散养、圈养为主,与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长期形成的标准化大规模养殖、生产、出口产业链相比,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较低。四是核心竞争力培育问题。清真食品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产品深加工能力弱,技术含量不高,创新产品少。如清真牛羊肉基本上处于初级加工和原材料的层次上,在产品精细化和品种多样性方面缺乏市场竞争力。

三、宁夏持续加快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建议

(一)积极转变发展理念,实施内需与外需双轮驱动。

当前,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据统计,我国GDP的构成份额中,最终消费的占比2013年已经达到了50%。由于出口主要受制于外部环境影响,宁夏清真食品产业出口的比较优势尚未形成,而加快经济发展是宁夏第一要务,因此,应转变传统的外需推动经济的“单腿走路”理念,实施内需与外需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在继续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更加注重抢占区内、国内市场,形成两个市场相辅相成、互补互促的格局。通过满足区内市场需求,既保障了本地供应,也让资金留在本地;通过抢占国内市场,让更多的国人认可,形成品牌宣传效应,从而吸引资本、技术和人才要素在宁夏落地,借助全国潜在的大平台、大市场带动宁夏清真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在国内形成比较优势、竞争优势,既促进了宁夏经济发展,也更加容易走向国际市场。国外的资本、技术和人才要素也会随之而来,为宁夏各项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宁夏特色经济持续加快发展。

(二)强化资源禀赋培育,努力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根据波特“钻石模型”理论,某产业竞争力的取得取决四个主要因素和两个辅助因素的综合作用,它们形成了“钻石体系”。四个主要因素是: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和支持性产业、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

1要素条件。波特把要素条件分为初级要素和高级要素两大类。其中,物质资源以及初级劳动力资源属于基础要素条件,人才、科研设备和技术等属于高级要素条件。从初级要素来看,宁夏首先应着力加快资源禀赋形成,包括扩大规模化养殖产出、建立标准化产业链、重点提升原料品质等。一方面发挥回族群众养牛羊的传统习俗和技术基础优势,另一方面将发展养殖业与生态移民区、贫困区的群众脱贫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养殖规模产量。积极培育“盐池滩羊”等高品质资源,按照先区内、后区外,先国内、后国外的营销模式扩大销售渠道,逐步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挖掘传统工艺,创新独特工艺,开发高附加值的深细加工产品,努力实现产品品种的扩张和资源性产品的延伸、增值。

从高级要素来看,急需产品设计研发和生产工艺的专门人才以及专业的研究机构,急需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中东阿拉伯国家的阿语经贸人才,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体系,打造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知名度的品牌产品。从自治区层面出台优惠政策吸引自治区外和国际清真产品企业在宁夏建立生产基地,争取建成宁夏清真食品自由贸易区或者保税区。以“政策洼地”效应强化清真食品产业集聚,促使产业集群向规模化、专门化、协作化的方向发展,进而提高整个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主动与商务部、国家民委、中国伊协、各穆斯林国家驻中国使领馆等清真产业相关的机构衔接联系,并借助中阿博览会、回商大会、清真食品产业推介会等平台,让更多的外商了解宁夏发展清真食品产业的优势,也让本地有关部门和企业了解国外穆斯林市场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宁夏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方向。

2需求条件。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穆斯林每年直接消费牛羊肉就达到345万吨。从国内市场来看,清真食品对非穆斯林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清真食品在东南沿海等省份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因此,从现有的中国穆斯林人口数量和其他民族的潜在消费来看,清真食品在我国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发展前景可观。从国际市场来看,世界范围内对清真食品的需求逐渐趋于旺盛。目前,许多穆斯林国家需大量从欧洲、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东南亚等国家进口肉、禽、乳制品及其他清真食品。总体上看,清真食品产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大清相国篇(4)

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发起支持机构能源基金会

省市与科研机构成员

联盟支持相关的环保重点省市开展空气质量改善的工作;邀请相关的科研机构,如大学和地方研究所,作为联盟的科研机构成员,持续推进与落实清洁空气的措施和行动。

国际研究机构/智库

美国哈佛大学、美国田纳西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国际清洁交通委员会(ICCT)、睿博能源智库(RAP)、亚洲清洁空气中心(CAA)等。

宗旨:通过加强交流、整合资源、形成针对空气质量管理更有效的服务,以推进中国的清洁空气事业。

核心特征:立足于中国,集合顶尖的技术经验,以省市服务为核心,应用工具化的解决方案,分享信息与经验。

总目标: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共健康,让城市更家居,居民更幸福。

阶段目标(2013-2015):

帮助省与城市实现“十二五”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帮助成员城市制定并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改善空气质量,尽早实现空气质量的达标;

协助城市在控制空气污染的同时,实现国家节能目标及碳强度减排目标,达到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效果。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致力于在清洁空气领域促进交流合作,推广先进经验,支持相关决策,以持续有效地改善中国的空气质量。能源基金会是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的发起支持机构。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科研院所、相关省市、国际机构以及致力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公益机构和相关企业等。联盟将通过建立一个综合的清洁空气协作平台,一方面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理念、经验、技术、工具;另一方面,加强省、城市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协作,进而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联盟将主要在清洁空气管理、清洁空气交流和清洁空气技术与投资三个领域展开相关工作。

大清相国篇(5)

(一)日本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发展概况及系统组织框架。为配合日元国际化战略目标,日本长期以来致力于完善其国内银行间支付清算体系建设。2011年11月,日本完成了“下一代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工程”(RTGS-XG),进一步提升日元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下一代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将“节约流动性(Liquidity-saving)”特征引进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BOJ—NETFTS);第二阶段是将先前由私人部门运营的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System)的大额支付业务,以及外汇日元清算系统支付业务转移至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按照实时全额结算模式办理。第一阶段于2008年10月14日完成,第二阶段于2011年11月14日完成。目前,日本建成了“一体三翼”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由4个主要系统构成: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BOJ—NETFTS)、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System)、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BCCS)。其中,作为支付系统的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是日元的大额支付系统,在日本支付清算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而后三者作为清算系统均需通过前者完成最终的资金支付清算。

(二)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始建于1988年,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废止了定时清算模式(DNS),转为单一的实时全额结算模式(RTGS)。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由日本中央银行所有和负责运营,是当前世界四大支付系统之一。目前,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提供四种转账业务:一是由银行间货币市场交易、银行间证券交易和客户转账产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账业务;二是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业务(在日本境内,金融机构的总部、分支机构均可在日本中央银行开户);三是由私人部门运营的清算系统发起的资金扎差头寸转账业务;四是金融机构与日本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转账业务,如公开市场操作等。除了直接向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发起的支付指令外,外汇日元清算系统所有的支付指令,以及全银数据通信系统(ZenginSystem)的大额支付指令(目前标准为单笔1亿日元及以上)均须发给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处理。

(三)外汇日元清算系统。1、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发展历程。始建于1980年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主要用于清算跨境日元支付业务。在2008年10月之前,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具有实时全额结算和定时清算等两种业务模式。自“下一代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工程”的第一阶段任务于2008年10月14日完成后,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废止了定时清算模式,并且将实时全额结算模式业务移至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处理。截至2010年末,共有207家金融机构,包括58家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和持续联结清算(CLS)银行加入了该系统。其中,有28家金融机构为直接参与者,这28家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其余的178家金融机构为间接参与者。持续联结清算银行则以特殊身份接入外汇日元清算系统。2、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的管理模式。日本银行家协会(JBA)拥有并负责运营外汇日元清算系统,但将该系统的信息技术系统委托给日本中央银行运行和维护。日本首相和财政部长授权日本中央银行对外汇日元清算系统进行管理。日本银行家协会制订了系统参与者加入或退出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的规则,以及换算支付指令的程序和步骤。与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相关的各类规则的修订须经日本中央银行批准。3、外汇日元清算系统业务类型。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有:外汇交易产生的日元支付业务、日元计价债券交易业务、欧洲市场上的日元交易业务、以及进出口贸易产生的跨境日元支付业务、为持续联结清算银行与持续联结清算会员银行之间的日元收付办理结算业务等。4、外汇日元清算系统操作规则。外汇日元清算系统通过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实现实时全额结算。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通过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在直接参与者办公场所安装的终端进入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的电脑主机可与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的电脑主机直接接通。在9:00-14:00之间,支付指令以节省流动性的方式由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发送给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而14:00-17:00之间不能发送节省流动性的支付指令。此外,系统参与者可在14:00-17:00之间提前申请于19:00之前向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发送支付指令。5、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外汇日元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为:(1)境外付款方指示其境外银行向日本境内收款方支付日元;(2)境外银行通过SWIFT向日本境内行(转汇行)调拨头寸;(3)日本境内行(转汇行)通过外汇日元清算系统向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发起支付指令来调拨头寸;(4)日本中央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借记日本境内行(转汇行)账户,贷记日本境内最终收款行账户;(5)日本境内最终收款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四)全银数据通信系统。全银数据通信系统是用于日本国内零售贷记业务的银行间清算系统。该系统始建于1973年,由东京银行家协会(TBA)负责运营。但自2010年10月起,日本银行支付清算网络(Zengin-Net)取代东京银行家协会负责运营全银数据通信系统。自2011年11月“下一代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工程”完成后,全银数据通信系统的大额支付指令(目前标准为单笔1亿日元及以上),均须发给日本银行金融网络资金转账系统按实时全额结算模式处理。单笔小于1亿日元的仍按定时清算模式处理,全银数据通信系统扎差出系统参与者的净头寸后,通过系统参与者在日本中央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五)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主要为同一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汇票和支票的交换清算服务。截至2011年1月末,日本境内共有243家汇票和支票清算所,其中,东京清算所(TCH)拥有最大的汇票和支票清算系统,处理日本境内70%的相关业务。虽然每个清算所都拥有独立的清算系统,并制定各自的清算规则,但出于金融机构对提供流动性管理效率的考虑,各家清算所之间基本是和谐共处。清算所规则的变更凡涉及到其在日本中央银行开立的账户使用的,须经日本中央银行的批准。

二、日本中央银行对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监管

(一)日本中央银行对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实施监管的背景。日本中央银行对支付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其境内支付清算系统。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在日本境外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由境外主体开发、运行和维护的日元支付系统,即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当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对离岸市场或跨境交易中以日元计价的交易进行结算时,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结算进程通常会借助日本境内的支付系统划转日元头寸,或通过日本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过渡账户”(AcrossAccounts)划转日元头寸。根据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业务规模和特质,离岸日元支付系统会对日本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性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日本中央银行将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纳入监管范围。2010年,日本中央银行政策委员会通过并实施“支付清算系统监管政策”和“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监管政策”。这两项政策的出台有效落实了2002年日本为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日本中央银行监管目标和政策的相关文件精神。目前,日本中央银行通过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合作对持续联结清算(CLS)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开展合作监管。

(二)对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合作。由支付结算系统委员会(CPSS)出版的国际合作监管准则为跨境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合作监管提供了运作框架。国际合作监管准则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在互有需求和利益相关的中央银行间开展合作。例如,货币发行国的中央银行与离岸货币支付系统所在国的中央银行开展相关合作监管。包括日本中央银行在内的相关各国中央银行开展国际合作监管已在实践中运用。以对持续联结清算(CLS)的合作监管为例,持续联结清算是为国际主要货币的外汇交易结算提供跨境支付的机制。可提供日元、美元和欧元等七种货币结算服务的持续联结清算(CLS)银行位于美国纽约,受到以美联储为主导的相关国家中央银行的合作监管。日本中央银行根据有关的合作监管准则与其他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对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开展合作监管。同时,日本中央银行还推动参与合作监管的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执行有关的合作监管准则。例如,日本中央银行与某国的中央银行建立合作监管关系,当该国的中央银行发现本国境内已经存在或正准备上线离岸日元支付系统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日本中央银行,并共享相关信息。若有必要,双边中央银行还可通过签订相关监管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

(三)对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实施风险分类监管。为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日本将境外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划分为具备重要影响力和不具备重要影响力两类。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影响力大小通过其对日本国内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性来判定,具体有两个标准:一是离岸日元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笔数和资金规模;二是离岸日元支付系统与日本境内支付系统的依存度大小。对于具备重要影响力的离岸日元支付系统,日本中央银行会试图与该系统所在国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建立相关合作监管关系。并依据相关准则,参照“国际认同标准(InternationallyRecognizedStandards)”,对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支付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后,若日本中央银行认为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有必要加强设计、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或实施其他整改,日本中央银行将会与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起对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调整工作。根据国际合作监管准则,日本中央银行为确保日本国内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效率,也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自行退出合作监管程序。对于不备具重要影响力的离岸日元支付系统,日本中央银行首先确认该系统所在国以及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否对该系统实施了适当的监管;在认为有必要的基础上,日本中央银行将对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业务规模及其他特征开展评估。随后,日本中央银行将向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询要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设计、运营、风险控制等相关方面的信息,以此判断和监测该离岸日元支付系统的发展潜力和趋势。若有必要,日本中央银行还将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与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交换相关意见和观点。

三、日本银行间支付清算体系建设对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启示

目前,人民币“走出去”正处于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日趋完备、人民币的全球支付地位逐步提高、海外离岸人民币市场数量与规模与日俱增,这对人民币支付清算服务质量和相关监管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大清相国篇(6)

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引进外资项目,但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逐步崛起,高新技术和创新产业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关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08年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各国经济带来了一系列影响,这更坚定了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决心,同时也为企业间的“优胜劣汰”提供了一个契机。由此近年来涌现的外国投资者大规模撤资甚至撤离的现象应不足为奇。

遗憾的是政府部门并未对这次转型带来的撤资效应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外资撤离法律机制的不完备,因而造成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了“非正常撤离”的方式。[1]在各地政府“慌忙”应对这些令他们措手不及的突发状况之时,商务部于2008年5月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做好外商撤资工作予以引导。虽然该《指导意见》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在外商撤资相关法未完备之前,其仍旧作为“特别法”起着主要的指导作用。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最主要特征即外商未经清算就撤离资本。[2]在外资撤离之时,其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清算环节,从组建清算组到执行并完成清算,往往耗时耗力整个过程复杂而艰巨。本文将围绕《指导意见》中的清算部分进行浅要分析,并提出些微简要的见解。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

(一)立法模式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纵观世界各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为“统一制模式”,即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西方各国主要采取这类立法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采用国内立法来调整外商投资法律关系,适用于内国投资者的法律规范同样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二为“法典制模式”,即设立单独的外商投资法典作为基本法,用以调整外商投资关系。这类法典主要存在于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其之所以创设外商投资单行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缓冲外商投资浪潮对内国企业的冲击,也为本国民族工业的崛起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三为“双轨制模式”,即不设置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取而代之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形成该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采用此种立法模式。采用双轨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意识形态的不同,国家依据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3]

(二)我国立法模式的转变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立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相同,原先实行的是绝对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内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分别立法,在相继颁布的三资法及相关立法解释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部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96年又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资清算进行了引导。实行双轨制模式主要是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背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需要一个过渡期,而这些法律规范自颁布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与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外资一直是我国的长期国策,我国的“双轨制”实际上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的待遇,这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妨碍了我国从根本上实现国民待遇、完善国内统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因而,我国于2006年迈出了向“统一制模式”靠拢的第一步——颁布了《公司法》,在调整内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时皆可适用,包括第十章的企业清算部分。随后于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是采用了“统一制模式”立法,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皆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第十章“破产清算”规定。

(三)《指导意见》中法律适用的缺漏

但是08年商务部颁布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部门规章遗漏了《企业破产法》对外资清算的适用。从企业清算的角度讲,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应按《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4]08年经济危机以来大多从中国撤离的外资企业多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况,应进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

同样地,《合伙企业法》也被《指导意见》遗漏了。在2007年以前,外商来华投资只有三种选择,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而在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并颁布以后,外商来华投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虽然目前外资合伙企业从中国撤资的情况较前三者罕见,但是不能否认,该法的第四章“合伙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也是外资合伙企业清算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指导意见》于08年,而《企业破产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在07年颁布施行的,皆早于前者,因此未将后两者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体系应为《指导意见》的一大疏忽。

(四)“统一”中的“区分”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或修订虽然加速了“统一制模式”的立法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完全过渡到西方国家的“统一制”,在《指导意见》中这一点也得以体现:“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主要是指三资企业法及其相关立法解释、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文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特别规定优先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而适用,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外商投资者仍需和内国投资者区分对待。

二、清算组的成立

(一)特殊的解散批准环节

《指导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组的组成之间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相比较后,我们会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解散时清算组的组成更为复杂。从《指导意见》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法定解散还是单方提出的解散,都需要经过一个解散批准环节,即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收到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之后,才能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资企业只要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而非“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其解散无需有关机构进行审批,因而清算组的成立也就更为便捷。

同时我们还发现《指导意见》对清算组成立的指导仍有遗漏之处。《指导意见》对于三资企业的解散指向了三者各自的立法解释,将这些特别规定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公司法》规定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解散事由包括了“合作期限届满”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章程规定的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并且股东(大)会不修改章程使企业得以存续的情况下,企业将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任清算人,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三资企业法在列举企业解散情形时也都包含了“经营期限届满”这个选项,可是在《指导意见》中却没有规定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该做何处理。从上一轮比较中我们得出:外商投资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清算组,而内资企业是不需要审批的,那么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呢?《指导意见》并未给予我们答案。

(二)清算人的产生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大体有三:(1)法定清算人。亦称当然清算人,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发生而直接具有清算人身份者。(2)选任清算人。公司自愿解散时由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命其他人员担任的清算人。(3)指定清算人。由法院经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人。[5]关于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公司法》对于法定清算人与指定清算人的产生进行了区分,而《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规定则不尽相同。[6]三资企业法对于清算组的产生也大相径庭,还未对破产与非破产、法定清算人与指定清算人进行区分。

依据《公司法》184条中关于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应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该种产生方式应属于法定或者选任清算人的范畴。[7]同时该条还进一步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上述第三种情形——指定清算人。并且在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我们还可以找到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范围:(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以及前项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作专门性的规定,只是在对管理人的选任中提到“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但通过查阅2002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对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选择了由法院指定的方式,《企业破产法》中的“有关部门、机构”即(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2)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在2008年以前应适用1996年的《清算办法》,其中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企业权力机关选任,有以下两种产生方式:(1)企业权力机构成员。(2)聘任有关专业人员。但是该《清算办法》废止之后,清算组的组成则未有明确定论。回顾三资企业法,其对清算组的组成也有规定,然而三类企业是需要做区分的。

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成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1)一般应当在企业的董事中选任;(2)董事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任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此处清算人即是通过法定或者选任的方式产生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明确划定清算人产生的范围,只是规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类企业清算组可通过参阅合同、章程的方式选任清算人,但是对于第48条第5款中的“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样的法定解散事由,此时法定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则出现了空缺。《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则有别于以上各法,增加了“债权人代表”的参与,即外资企业法的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而对于逾期不进行清算企业的处理,三资企业法未作法院指定清算人范围的规定。

虽然《清算办法》已经被废除,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进行指导,那么企业应该依据《公司法》、《破产法》体系还是三资企业法体系来组织清算组呢?我认为,非破产企业的清算仍应参考三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需要区别对待,因为我国多年来总是抱着“引资心切”的态度,重量不重质,导致当前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良莠不齐,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更是证明了这一事实,因而对于外资企业清算组中“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的加入,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外商独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没有中方以分摊责任为目的的牵制,因而倘若企业经营严重恶化时,外商在未开始清算或清算到一半时就从中国“逃离”。而加入债权人和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至少可以在清算组成立以后防止外商“任意妄为”,不至于在开始清算以后发现资产所剩无几或资不抵债时携款潜逃回国。至于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我认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控进入破产程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将其股东携款潜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清算的执行

《指导意见》并没有对清算的整个过程进行引导,只是对清算报告的制定与企业登记的注销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这之前的流程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差无几。只是鉴于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特殊性,要求其不得在清算结束之前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企业在清算执行完成之后,需要制作清算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报告除了和内资企业一样,需要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确认以外,还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环节。《指导意见》要求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并缴销批准证书。而审批机关的任务则是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企业只有凭借该系统生成的回执才能办理一系列注销手续。

结语

《指导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了粗略的指导,对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同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该如何衔接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破产与清算等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仍需要相关人员在清算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后得以完善。同时,我们也期待新的司法解释或者部门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沈四宝,欧阳振远.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特征及其对策[J].河北法学,2009(10):42.

[2]焦志勇.外资非正常撤离责任主题认定的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09(8):33.

[3]焦志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新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84.

[4]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J].法学,2005(8):84.

[5]李建伟.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0(2):68.

[6]梁咏.外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由《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引发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9(6):47.

[7]刘文.论我国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之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2):123.

大清相国篇(7)

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通报了2014版负面清单总体情况。戴海波说,上海市人民政府了《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的公告》,自贸试验区2014年负面清单如期推出。

自贸试验区2013年负面清单是个“三足大鼎”。一是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均改为备案管理,并建立了备案信息多部门共享、备案结果网上公示、备案机构定期核查等配套制度,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提高了行政透明度。二是投资开放度大幅提升。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的服务业6大领域、23项开放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自贸试验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三是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操作中备案的领域大大超过审批的领域。

三原则修订力挺开放透明接轨

据悉,对2013年负面清单的修订,落实了“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增加透明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强化负面清单作为准入阶段对外商投资采取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的作用,体现外商投资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的总体思路。

从修订重点把握三项原则看,主要是开放、透明、接轨。

戴海波强调,一是进一步提高开放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商贸物流、会计审计、医疗、一般制造业等开放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形成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

6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31条措施涉及服务业领域14条、制造业领域14条,采矿业领域2条,建筑业领域1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方面,在去年23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又新增14条开放措施,突出了航运贸易等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在制造业和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突出了研发;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这将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抓住国际产业重新布局的机遇,发挥好促进我国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试验田”作用。

二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对无具体限制条件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明确限制条件或者取消该项限制措施。

三是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我国自主开放的一次重大探索。经过国际比较研究和深入分析,继续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分类标准,并将农业、采矿业、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航空服务、基础设施等涉及资源、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以及中药、茶叶、黄酒、手工艺品等我国传统产业领域的管理措施予以保留。

戴海波作了补充说明:“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原则,对于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

三调整着力规范清晰方便

记者翻开对负面清单,发现其表述方式也作了调整,更加规范,也更加便于理解和查询。

调整了负面清单的名称。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名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今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并以修订年份为标识。

调整了负面清单的结构。按照国际上负面清单突出限制措施的惯例,将行业分类代码调整到管理措施的后面,并将涉及到不同代码的同一行业不同环节的相关措施作了统一表述,以便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管理措施。比如,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在2013年负面清单中均分为两条表述,2014年负面清单中统一为一条表述。同时,为了方便投资者查询,在管理措施前面还统一加注了序号。

修订了负面清单的说明。将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列为修订依据。同时,依据负面清单将对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和外资项目管理方式的说明调整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三特点蓄势新能量

根据戴海波的介绍,可以看出与2013年负面清单相比,2014年负面清单三个特点把三原则落到了实处。

开放度进一步提高。从开放的角度看,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与2013年相比,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17.4%。

取消的14条开放措施中,服务业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取消投资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的股比限制、取消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股比限制等;制造业等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投资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的股比限制、取消对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的限制等。

放宽的19条管理措施中,涉及制造业领域9条,基础设施领域1条,房地产领域1条,商贸服务领域4条,航运服务领域2条,专业服务领域1条,社会服务领域1条。如,原“限制投资船舶(中方控股)”放宽为“除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外,限制投资船舶(中方控股)”等。

透明度进一步增加。2013年负面清单中无具体限制条件的55条管理措施大幅缩减为25条,并明确了部分无具体限制条件管理措施的条件。例如:明确了投资直销的条件,即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且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明确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即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等。

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衔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2013年负面清单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领域等,如: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等。

大清相国篇(8)

超高清电视的发展,涉及到了整个广电产业链的更新,内容涵盖信源压缩编码、传输信道编码、超高清数字电视的接收和解码、显示等领域。

UHD超高清电视具备两个优点

第一、UHD超高清技术能够最好地还原画面的真实。观众在使用超高清技术观看电视时,展现出4倍于全高清的画面信息量,画质更加清晰细腻,细节表现更加充分,消费者可以得到更逼真的观感,会产生与肉眼直接观看类似的效果。

第二、UHD超高清技术打破了超大屏幕与超高清一直以来无法兼得的限制。超高清大尺寸,能够真正地满足消费者对电视画质日趋日上的需求。

1.视频编码

超高清电视相对于现有的高清电视,图像的宽和高均扩大为原先的2倍,如果再考虑到帧率的提升,总数据量为原先的4倍以上,因此对视频的压缩编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超高清视频编码关键技术方面,当前业界研究重点主要聚焦了HEVC编码关键技术。

当前广泛使用的MPEG-2和H.264/AVC压缩编码标准不能很好的满足信源压缩的要求。国际标准组织从2010年开始制定了面向超高清视频编码的高效视频编码(HighEfficiencyvideo coding,HEVC)标准,并于201 3年完成标准,在ITU标准中命名为H.265。

与H.264相比,在保持计算复杂度基本一致,主观图像质量相当的前提下,H.265将码率下降50%。在稍微增加复杂度的前提下,还可以将码率下降到25%;跟MPEG-2相比,同样的内容,H.265可以减少70-80%的带宽消耗。

2.音频处理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杜比全景声、Aur0 3D或22.2声道等沉浸式音频系统将可能作为与超高清显示系统配套的音响配置,将在今后的超高清电视产业链中得到广泛普及。不过,目前超高清电视演示环境中多采用了5.1/7.1声道音频系统,想要大范围普及完整的沉浸式音频系统还有一定距离。

3.信号传输

与目前1920x1080逐行扫描的高清电视标准相比,UHDTV1和UHDTV2的每帧信息传输量分别提高到4倍和16倍。采用120Hz帧频的UHDTV2,其每帧信息传输量接近每秒40亿像素。

传输数据量的成倍增长对超高清电视传输带来了巨大压力,目前,日本、韩国已经分别在卫星传输、地面数字广播以及有线电视传输等领域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和传输试验。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最近,日本松下公司宣布在C ES2015大展上推出业内首款支持4K的蓝光播放器,加入对4K分辨率的支持。不过松下表示这款UHD的蓝光机目前还只是原型,预计在今年年底之前推向市场。

超高清电视设备发展迅速

4K电视产业链涉及到专业器材、显示终端、拍摄制播、片源播放、编码标准等多方面。纵观超高清电视设备市场发展现状,SONY、松下、夏普、三星、TCL、创维、海信等终端设备厂商在经历3D电视这一利润增长点之后纷纷将重点投向了4K这一终端领域,并成功推动了4K终端设备市场的迅速发展。不过,在超高清技术的发展过程中,终端显示设备市场奇怪地走在了软件发展的前面,导致出现片源不足,消费体验差等问题。

面对终端市场的“来势汹汹”,超高清电视节目拍摄设备市场发展也较为迅速,Sony、佳能以及RED公司也纷纷推出了不同价位面对不同用户以及不同拍摄需求的拍摄设备。与此同时,为应对4K极大的码率对后期制作系统的处理能力、生产流程中的网络带宽和存储都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技术和成本压力,Quantel、AJA、BMD、Avid、Autodesk、Adobe、苹果、索尼以及草谷都有相应的后期制作产品与软硬件支持对4K原生格式的记录、校色与编辑工作,国内主流广电系统制造商大洋、索贝、新奥特也推出了各自支持4K制作的非编系统。

在编解码设备方面,硬件编解码设备的研发要稍微落后与软件编解码设备,但相关厂商也正在加紧硬件编解码设备的研发,同时目前市面上已经有相对成熟的软件编解码产品可供选择。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超高清电视终端市场发展一马当先,遥遥领先与节目拍摄、制作、后期处理等环节,因此当前制约超高清电视进一步普及的关键因素在于超高清电祝节目拍摄、制作以及后期处理设备的完善以及相关接口标准的统一,一旦超高清电视节目准备充分,超高清电视整个产业链将得到迅速发展。

4K承载网2015年基本就绪

由于4K节目的分辨率、色深和帧率都有了较大提升,因此一路4K节目所需带宽需求按照传统的H.264压缩需要50M b/s左右的带宽,采用H.265压缩算法需要30Mb/s带宽。这对承载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国内Cable运营商可用频谱集中在100M-700M,64Q AM调制,80个频点左右。如果做4K,就意味着每个4K要占用一个频点,频谱限制很大。国外也有运营商采用卫星做4K传送,但目前每个卫星转发器租金超过100万美金,做4K成本高。相比较之下中国运营商的网络准备度较好。从2013年起国家启动宽带中国战略以来,国内三大运营商积极进行光改提速,目前全国光接入用户数也已经超过6000万;2014年的宽带中国专项行动在加大光纤覆盖的同时,重视利用新型铜缆技术解决老旧小区宽带改造问题,目标到2015年部分发达城市实现100M宽带入户,完全具备了规模开展4K业务的条件。

除带宽外,网络的时延和抖动也会造成视频的卡顿、花屏等问题。国内运营商的IP城域网经过多年的扁平化优化,网络的各项指标已经得到优化,很好的解决了以上问题,完全可以满足4K承载的性能要求。

综合来看,国内4K超高清视频业务已具备商业的基础条件。如何能在业务普及之前抢占先机,四川电信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成功案例,相信以后能看的更多的运营商开始启动4K业务运营,普通用户尽快看的4K超高清节目,也指日可待了。

张开双臂拥抱超高清

大清相国篇(9)

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大量的物质作为支撑,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更离不开资产。从我国国体和国情分析,事业单位资产从本质上来说应属于国有资产。所以,对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也是对国有资产清查管理的手段之一。当下,事业单位资产问题日趋突出,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需求也日益彰显,因此,在形势紧逼下,对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清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分析,看起来势在必行。

一、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作用

(一)解决国有资产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历来积压的问题久未解决,当下我国事业单位在资产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效率仍旧很低下。主要表现为资产管理不善、管理方式落后、领导干部制约着资产的使用、资产保值增值渠道受限、资产不能具体落实到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低效率的根本原因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当和使用不合理,同时也缺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机制。在事业单位内部,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有效考核,审计效率低下,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事业单位资产严重浪费现象丛生,办公物品的购置通常远远超出预算。这些都是国有资产使用率低下的原因,更给政府形象带来了影响。

(二)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不断增强,财政资金逐渐从竞争性、一般性领域退出,事业单位的被保障力度利益加大,故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总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这一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配置仍不合理、不公平,单位、部门间分配不均,存在部分的超标现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薄弱。所以开展对资产全面清查的工作,有助于国有资产完整性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

(三)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强化产权管理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属于非盈利性的国有资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很大部分的非盈利性国有资产已经进入自主经营领域,从而转变为盈利性资产。但是由于旧有管理模式没有及时改变,因而对国有资产的利用常有随意性现象的发生,导致盈利性资产和非盈利性资产之间的界限模糊,产权归属不清,缺乏明确产权和经济约束机制,一部分单位的经营者采用短期经营策略,只考虑个人和本单位利益。所以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能对盈利性资产和非盈利性资产的利用状况及时进行反馈,从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要点分析

(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完善相应规章制度

顺利对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首先要做到资产清查工作有法可依、规范细则、做到科学透明。这就需要在制定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时,从细节开始,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也要对操作的合理性做出具体解释。对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理清各部门之间关系,从多方面入手,提高资产清查工作效率。在组织建构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制还是组织机构整合,都要结合纪检、财务、后勤、人事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资产清查工作充分落实。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问题核心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相应的惩戒办法。用法律方法和合理的行政手段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迫在眉睫。因此要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管理体系。

(二)对资产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调配和做好岗位分离工作

对资产管理机构设置要合理,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算方法,财务人员的每一账目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资产清查人员及时对账目进行清算核查,并且进行事后清查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事前通知和接收应有的审查,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利用状况也要得到评估,派专人进行审查,把事前审查和事后核查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一切偷盗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

(三)将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到部门

事业单位的资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如房屋等附属建筑物;另一类是部门内部的个人使用资产。前类资产需要由部门领导人负责,并由领导安排专人进行清查,后一类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清查。事业单位可以将内部的管理形式进行等级评定,各部门分别负责不同具体的资产清查工作。财务部门是资产清查工作的核心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以资产卡片的形式把固定资产按照等级进行分类。

(四)资产清查工作要有序、分步骤进行

依据资产清查工作的特点,要求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之前,详细规划好工作步骤,完善相应的工作部署。经过实践总结,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分为十二部分,应收账款清查、应收票据清查、预防账款清查、物品应收清查、应付票据清查、存货清查、应付账款清查、其他应付账款清查、预收账款清查、固定资产清查、无形资产清查、借入账款清查。早期资产清查工作应对每一细小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对其中情况复杂、期限跨度大、设计内容较多的部分进行合理安排。对于部分可以从财务系统里直接读取数据的部分,可以安排在后期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对于从事业单位外部可以取得的资料,其相应清查工作应放到清查工作前期。

(五)财务基本状况的梳理是资产清查的基础

财务状况梳理是对该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账户、有价证券、会计核算项目、专项资金来源等财务项目进行清理和核查。银行账户清查是以清查基准日起的财务账目上银行账单明细与相应存取款数目以及银行内部余额报表进行核对。财产清查工作的基础是财务基本状况清查。库存现金核查是以对编制的库存现金表进行盘点的形式从基准日起的账目现金和库存现金一致性的核查。资金往来专款核查是在资产大类中会计核算项目里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清查工作,也应从清查日起的余额与实际资金往来明细进行核对,假若有差异,找出差异来源,应做到确保基准日余额中辅助款项往来账目与清查基准日余额中会计核算项目中资产类款项合计数目相符;例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会计清算科目中有关负债类科目,从从基准日算起余额应与单位资金往来明细进行核对,假若有差异,需要通过清查账目,找出差异的源头,确保该类项目款项与辅助类往来账目余额合计相符。事业单位对财务基本状况清理、核查的目的是保证账与账相符,账与表相符,这项工作做好才能基本保障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实物资产清查做到全面细致

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购置大量设备或者办公用品,实物资产清查主要就是对这些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物资的清查。在进行清查工作时,实物数和账面数核对是基础,更要查明设备和办公用品的折旧情况。由于实物重量、体积、形态、存放方式均不同,所以采用的清查方法要有针对性。对于包装完整、成件叠放的固定资产,可以用大件清点的办法,需要时可以采用抽查清点。对于分散搁置的物资,可以用分处盘点、过秤盘点、移位盘点的方法,以避免重盘和漏盘现象发生。对于难以清点并且大量叠放的物品,可以用计尺、量方的技术盘点办法。对于房屋等盘点时,盘点数量的同时也要查明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利用问题。对事物数量清查和对事物质量鉴定要一并进行,盘点人员和事物保管人员须同时在场,为了便于查阅、明确责任。盘点结束后,盘点人员和保管人员要对盘点结果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七)事业单位资金的往来清查要有高效性和针对性

往来款项,指的是债券债务中的结算款项,主要有预付、预收款项,应付、应收款项等。往来款项的清查方式一般是通过发函询问与实际发生数进行核对。不同资金往来款项核查应采用的方法不同,特别是对于与外单位的款项往来除了必要的科研经费外,都可以采用发函询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源不明且年代久远的往来款项需要从相关单位取得证明材料。查找账务记录也可提到清查效率,找到有关款项经办人,通过经办人了解款项往来的具体情况也能节省清查工作量。对于单位内部往来的款项,可以调取账目记录进行核查,分门别类的进行核查,对于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只需打印出往来的账单明细,交给相关人员核对便可,有些时间较长的借款,必须进行催收。此外,依据清查结果编制款项清查表。

(八)科研经费的清查工作较为特殊

科研经费是由民间组织、企业、政府、基金会等机构通过对研究项目申请报告进行筛选或者通过委托来进行分配,用于解决科学技术问题的资金。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法获得的科研经费都要依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和支配,对于这部分经费的清查,一份放在预收款中核查,一部分放在财政补助中核算。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中的核算部分其余额体现在财政补助结余中;科研项目经费在预收款项部分,其年末余额不变动,仍体现于自身。科研经费清查工作较其他清查工作特殊,首先将项目明细账单与总账单进行分类核查,核查无误后,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状况和余额跟项目负责人核对,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盖章。

(九)提升资产清查管理工作能力,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事业单位对管理系统要及时更新,引进现代化专业资产管理工具,开发具有本组织特色的管理软件,结合资产清查管理实际情况,提高自身管理效率。用动态监控的方式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管,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找出原因,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积极解决问题。在信息化r代,利用互联网建立信息系统,实现资产清查网络化、操作规范化,改变原有资产清查模式,推进了资产动态管理模式的施行,实现了有效监督。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是由财务部门展开,目标是摸清家底,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预算的编制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完善国有资产数据类型,实现资产管理的动态化、便捷化改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是政府编制财务收支报表的基础工作内容之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进行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刻不容缓。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升他们的工作热情,端正他们工作态度,从而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做到资产清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废除旧有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体系和资产清查制度,完善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解决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和不足。

参考文献:

[1]孙淑瑾.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齐鲁珠坛,2013,05:213-217.

[2]向树枝,石柳叶.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J].咸宁学院学报,2014,08:12-14.

大清相国篇(10)

法的清理机关,是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法的清理是一项综合性立法活动,清理目的是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等,只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具有这个权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法律进行清理,国务院有权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等,即“谁制定谁清理”。下位法的制定机关无权对上位法进行清理,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原则上无权也不宜对下位法进行清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可以向下位法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下位法,但尚无清理下位法的先例(如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下位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常常组织下位法的制定机关一同进行工作,最后由本级作出清理决定,如国务院几次清理行政法规,均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同梳理问题,提出清理建议,经国务院法制部门汇总研究拟出清理决定草案后,报国务院作出清理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政府规章时,也常采用这样的办法。

法的清理对象,是本机关制定的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并不固定,一般是根据清理目的确定,清理目的不同决定清理范围的差别。如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法律清理工作,是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进行的,清理范围是建国以后到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2003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的清理,是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而开展的,清理对象是行政法规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法律清理,清理范围是现行法律,重点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法律,目的是为了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

法的清理程序,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步骤和方法。从清理工作的要求和实践看,法的清理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清理工作的启动阶段。清理工作是一项立法性活动,启动工作应当规范。实践中,清理机关大都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办公厅通知的形式启动清理工作。如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基本采取这种形式。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清理范围、清理原则、清理工作要求等,有的还附有清理工作方案。也有个别清理工作未以通知形式启动,如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搞法律清理,由常委会直接责成法工委进行。二是梳理审查问题阶段。这个阶段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梳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汇总研究清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初步清理决定草案;就初步清理决定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正式清理决定草案。三是作出清理决定阶段。根据法定程序,由清理机关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不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同,作出清理决定的程序也不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法定的议案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程序进行;国务院和有规章制定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一般是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则由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也有一些部委不作清理决定,直接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清理结果)。

大清相国篇(11)

〔中图分类号〕K2493;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131-11

茶法,是我国古代政府管理茶叶产、运、销等环节的政策条令,起源于唐,历代因袭相设。各朝茶法因历史环境不同而各具特点,例如明朝茶法与马政紧密相连,重点为“以茶易马”。清代茶法①,上承前朝旧制,下临通商新形势,在中国茶法史中,具有独特价值。清末民国以来,对茶法的研究逐渐增多②,但在一百年的研究史中,相较于清代茶法的重要历史角色,对其内涵的开掘远远不足。

为推动相关研究,反思研究史颇为必要。我们认为,清代茶法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基本史料的认识不足,《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即是典型例证。《清史稿・食货志・茶法》是众多研究者都征引的基本史料之一,在此基础上,已有研究初步勾勒出清代茶法的基本历史面貌;同时,许多研究者亦关注到《清史稿・食货志・茶法》作为史料的不足之处,拓展了清代茶法研究的史料范围。如清代《会典》《实录》,奏折、题本、各地地方志等。

但该书不仅具有史料价值,它是民国初年赵尔巽主持的清史馆各纂修官对清代茶法的总结,其中尤以姚永朴之贡献为最。清末民初独特的时代背景、纂辑者的动机心境,都直接影响了其对清代茶法历史的叙述,此后近百年对清代茶法的认识颇受其影响。因之,《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具有特别的思想内涵与意义,而对此目前尚无专门研究。

研究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清史稿・食货志・茶法》的论述意义,部分原因在于没有注意到其文本源流。在清史馆之前,清代国史馆已纂修本朝国史逾百年,完成数稿《食货志・茶马》。这是乾隆年间直至清末,清国史馆于不同时期对本朝茶法的总结,体现了当时清廷最高统治者对茶法的认知。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文本,也是清史馆纂修《食货志・茶法》时依据的重要底本之一,但清国史馆与清史馆对清代茶法的记载存在相当差异,目前清代茶法各类研究中,均没有利用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的意涵亦未被深入认识。

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档案,讨论分析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的意涵。本文认为,从《食货志・茶马》到《食货志・茶法》,对茶法的定位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改写受到了纂修者所处时代的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纂述重心的变化需要引起学界重视。

一、清国史馆《茶马》档纂述重心

清代国史馆自乾隆朝起立定《食货志・茶马》一门,此后历代相沿现存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藏于博物院图书文献馆,共计14册,包含了国史馆纂修不同阶段所成稿本。从国史馆修史定例,大体可分为乾隆朝、咸丰朝、清末三个时期所成稿本,形态既包括事迹长编、初纂本,亦有交国史馆总裁审阅的定本、进上善本等。,而民国清史馆则改以《食货志・茶法》为名。从《茶马》到《茶法》,反映出编纂者的认知差异,体现出相较于国史馆国史馆代表了当时清廷中央对本朝历史的认识,其高级职官概由清代中央核心高级官员直接充任,“总裁向系大学士兼充,副总裁尚书、侍郎兼充”,“向来满汉总裁各一员,满汉副总裁各一二员不等。如遇缺出,特旨简派大学士、尚书充总裁,尚书、侍郎充副总裁”。而国史馆所纂每一稿经纂修、审定、誊清后,由总裁进呈御览,进呈“向分春秋四季,每季分四单”。“春季功课,必须于上年冬季预备,秋季功课,必须夏间预备。”(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据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史学集刊》2002年第4期),清史馆纂修者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为理解清史馆《食货志・茶法》,首先需要解读国史馆《茶马》档体现出的纂述重心。

综合清国史馆历次《食货志・茶马》档案,对茶法的定位及叙写重点有二。

(一)茶马之政

乾隆年间清代国史馆纂修详情,如成稿时间、参与人员等,备载于“国史馆档案”。“国史馆档案”今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目前不开放。因此,《食货志・茶马》每一册档案具体成稿时间笔者不作定论,有待日后档案开放再行补订。根据稿本形态,结合学界已有相关研究,可判断《原纂本清史食货志》成书于乾隆朝前期。“早在乾隆元年, 清高宗即谕令国史馆在纂修国史本纪的同时, 亦要兼顾国史馆志、表的纂修。按照国史馆原定计划,‘五朝国史’史志部分拟分《天文》《地理》《时宪》《河渠》《职官》《选举》《礼》《乐》《兵》《刑》《艺文》《食货》《仪卫》《舆服》等十四门, 称为‘十四志’,与修人员六人,预计于乾隆十二年十一月纂修完竣。然而因人事安排不当,与修人员流动转换频繁……国史馆并未在预定时限内完成志书的纂修, 不得不请求展限至乾隆十三年六月……乾隆十三年七月国史馆才勉强完成了十四志的初稿进呈,‘每季恭进一、二十卷,约计明岁六月内恭进全完’,剩余的缮写正本、校对初稿舛误的工作,只能在陆续进呈清高宗御览的过程中完成。”(崔军伟:《乾隆朝“五朝国史”纂修考》,《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4期)等等。国史馆所修《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文献编号:故殿003249,系清国史馆第一次修纂茶法所成善本。《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主要内容可概述为茶法由来、产茶之地、行销之法、额设官、茶课额,及顺治初至雍正七年历年茶政。,起自清初,下迄雍正朝,全文仅2501字,而在其中反复言及茶马之政。清代茶马之政,粗略而言是在茶马司管理下,收取并贮存茶商交纳的茶叶,以茶叶向边疆民族易换马匹的制度。清初茶马之政承自明代,后随着战事渐平、清廷与蒙古关系稳定、清代有条件自行设立马场获取马匹等原因,茶马之政逐渐废止。历年茶政内共条陈20年份事,绝大多数年份的记载皆属茶马之政,清晰展现出清初定鼎时,茶马之政为茶法第一要务的历史图景。如茶马相关人事吏治内容,“(顺治)四年,差满汉巡茶御史笔帖式各一员。九月,罢茶马御史廖攀龙,西宁道蒋三捷官,坐私给蒙古人官茶”。“康熙二年,以办理茶马各官例无劝惩,始定责成之法,以茶九万篦,分作十分考核,按所欠降罚有差,积至四分以上者革职,溢额者每分量予纪录,亦积至四分以上加级”。〔1〕可见清初对办理茶马各官的要求极为严格,不仅要恪守律令条规,对其考核责成亦与任内所得官茶直接相关。廖攀龙、蒋三捷因私给蒙古人官茶,违反茶马禁令,惜墨如金的国史特列其大名与罪状,既可见当朝对其惩处态度极为严厉,亦可见是时清国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高度重视。又如对茶马交易比例等细则的规定,如“(顺治)十年,定每茶千b,概准附茶一百四十b,有夹带者罪之。又延宁二处商茶引,每百b量入官茶三十b,折银一钱三分,交库汇报……各番交易茶马,量赍烟酒,以示抚绥”。“陕西西宁五司行茶,原系易换马驼牛羊,并买粟b,其收贮茶篦,年久难免爬谩W匀十二年议准变价,后四年,又以兰城无马可市,将甘州司积贮茶篦,在五镇俸A之内,银七茶三,照数搭放。寻又定西宁等处茶篦,停止易马,将新茶陈茶,变价折银充饷”。〔2〕在易马兴盛时,对茶马的规定细致到商运官茶携带附茶的比例及对番族的抚绥政策,而当以茶易马逐渐衰落时,又依据各茶马司所处具体环境不同做出调整,官茶变价缘由、折算比例、搭放兵饷方式无不备载,虽因马匹不再惟赖茶马所得等原因,以茶易马的交易数量呈衰退之势,但国史馆所记载的对茶马之政及官茶的管理却并未放松。又如对私茶的严格查核,“雍正三年,议定河东茶政,令湖广督抚,严饬产茶各州县,凡茶商照引运茶,先行申报本省,咨明豫抚,转饬经过地方查验,令陕州验引,移送出关,守取回文备案,如该州有勒索商人者题参。商人有离引行茶,及夹带余茶,并将旧引影射者罪”。〔3〕这里所论系商运官茶,即茶马司收贮之茶,此项条令横跨不同省份,主管官员由督抚一级清代地方最高官员承担,制度严密,不仅涉及运茶前、中、后不同时期对茶商申报、携引、回文的规定,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还特别指出这些过程中地方官的职能及禁令,规定周详,当朝对茶马之重视,可见一斑。

《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的高度重视,尤其体现于这份仅2500余字文本中仅有的几句评述、议论性文字清代国史修史有严格规定,纂修官方文书史料记载方成国史,通常不会由纂修者自著文字。后文还将对此继续讨论。:“茶发江南,引行川陕。秦洮河雅诸州其要也,茶与盐矗而所关尤巨,固番人心,且以强国势,上绸缪边计,益加厘剔”。〔4〕此处发于江南而行引于川陕之茶即为茶马司所用官茶,“础币馕等同,可见乾隆朝国史《食货志・茶马》视茶政与盐政不分轩轾,甚至认为茶政因涉及边境安定(所谓固番人心)、国力强盛(茶马为清初战马重要来源),因而关系尤其重大。这里还直接出现了对当朝皇帝的描述,作为最高统治者,顺治帝对茶马之政不仅是关注,而且到了“厘剔”的程度,体现出茶政关乎军国大计的重要性;“当是时,茶政肃清,市马滋息,数年之间,边计裕如矣”。〔5〕此条记顺治十四年事,也是顺治朝最后一条记载,可视为乾隆朝纂修国史时对顺治一朝茶法的总体评价。与新朝定鼎除旧布新“茶政肃清”相并列的是“市马滋息”,顺治一朝茶法的重心在以茶易马,国史纂修对顺治朝茶法的总体评价亦围绕茶马之政,“边计裕如”四字点明了茶法大治的意义:茶法治则茶马兴,茶马兴则战马足,战马足则边疆定而民生安。康熙六十一年记事云:“盖圣祖皇帝念茶马一事,供民食,裕国用,恤商本,筹边饷,酌盈剂虚,因时通变类如此”。〔6〕这是对康熙一朝茶法的总体评价,毫无疑问,茶马仍然是康熙朝茶法的重心,但与顺治朝相比,不仅通过易换大量马匹充实战备物资稳定边境,茶马还涉及民政商利诸多方面。随着境内局势稳定,保证官茶供应、获取大量马匹的需求不再急迫,康熙朝的茶马之政随着形势的调整表现出更大弹性,即所谓“酌盈剂虚,因时通变”。这并不意味着茶马及茶法在这一阶段重要性下降,如何因其多方面的意义及时作出合理调整,成为了更关键的任务,这也是康熙一朝茶法的成就。《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作为清国史馆第一次纂修成品,在其对茶法的定位中,“茶马”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所论茶法,以茶马之政为最关键内容,而茶马之政因其涉及边疆安定、战备资源、国计民生等多方面意义,具有国之大计的战略高度,颇得最高统治者的重视。

(二)茶引制度晚清以前,清代茶法的运转概以茶引制度为核心。粗略而言,茶引是许多地区、尤其是长途转运贩售茶叶必须配备的合法运销凭证。所谓茶引制度不仅仅指一纸引票,还包括围绕茶引形成的发引―运茶(验引)―缴引等一系列茶法规则,及因不同地区、不同茶叶销售种类而做出的调整。清代茶引制度较为复杂,有待另撰文论述。

咸丰朝所修《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文献编号:故殿003406。所叙内容依次为茶法由来、产茶之地、行销之法、司茶之官、岁征之课、顺治初至嘉庆二十二年历年茶政,全文分四卷。录清初迄嘉庆朝的茶法,在继承乾隆朝《食货志・茶马》的基础上,除了茶马之政,还突出体现出对茶引制度的详尽记载。《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与《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虽有所涉及,但并非文章中心,且虽二者存在差异,但主旨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后文有所论及。关于茶法档内国史馆稿本之间的比较,待专文论述。茶引制度是晚清之前茶法运转的核心,《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在与《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重合时段,增补了诸条对茶引的相关记载,乾隆、嘉庆朝茶法记事更突出了茶引制度的方方面面。如“(康熙)五年,定茶引不完者,虽得茶不准议叙”〔7〕,与上文《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所载“康熙二年,以办理茶马各官例无劝惩,始定责成之法,以茶九万篦,分作十分考核,按所欠降罚有差”〔8〕相比,同样是记康熙年间对司茶官吏治考核事。《增辑本食货志・茶马》补充了对司茶官完成茶引定额的要求,不仅要获得足额官茶,更要保证每年茶引的正常流转,纵使完征官茶,但茶引未完,则本可获得褒奖的官吏连议叙的资格亦被剥夺。茶引制度的严格与重要性,由此可见。领销茶引的主体是茶商,“(雍正)五年,以浙省产茶独多,营销最远,辗转兴贩,商无定人,令专设茶商二名,每年豫备纸价银四百六十二两,赍藩司咨批,赴部领引,到浙后仍由司挂验转给,置茶投税,应解内务府茶果盈余等银六千两,饬令逐年报解”。〔9〕产茶大省浙江“商无定人”,故特指定专商,每年统一缴纳纸价银,领取茶引。虽然浙江“产茶独多”,但从此处记载来看,设立专商主要为便利茶引制度管理。统一缴纳纸价银、批引、领引属专商的主要职责,同时便于内务府获得茶果盈余银,至于提高茶~销量、茶课岁入,则并不在此载专商的职责范围内,可见亦不属于设立专商的目的。乾隆二十九年,“令商贩引茶营销江苏地方者,各属于茶市毕后,查明商引,验封收截,送司缴部,赴外省营销者,听各关截验,残引免追。又议准安徽各州县于茶春时,印给茶牙循环号簿,将茶商名籍引数,经由关津,住卖处所,逐一注明。于本境要隘地方,委员盘验,经过商贩,另具清册,俟茶市毕,将册补一并送司备查”。〔10〕对于需要收缴并送回户部查验的茶引,其销引茶商及引数,包括路线、销售地点等信息,都需一一造册呈报。虽有清一代基本是商卖茶叶,不同于此前宋元等时代有官收官卖之制,但借助茶引制度,对茶商的管理颇为严密。又如,“是时川省产茶日多,用茶渐广,议于旧额外,增行边腹土引一万一百五道。至(康熙)二十九年,复增行茶引二千四百二十三道。自此迄康熙之季,天全土司增六千八百三十道,雅州增四千五十九道,邛州增三百道,荥经县增三千五百四道,名山县增三千三百十道,新繁、大邑、灌县增一千九百道。营销日盛,课额益充矣”。〔11〕一地每岁茶引均有定数,此处详载康熙年间四川各地增引,足见茶引数额严明不容混淆。与此相类,乾隆八年“以四川建始县改隶湖北施南府。旧行额茶十八引。一并随带,寻又令建始县茶引,由本县截角给商,在本地行销。商缴残引,申司送部”。〔12〕若从茶课收入而论,湖北通省茶课不过二百余两《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湖北二百四十八引,咸宁、嘉鱼等七州县,坐销二百三十道。建始县商销十八道,共征税课两项银二百三十六两有奇”。,18引所获更是毫末,但国史备载其引目变化并明列其茶引行销细则。以上几例中,司茶官考成、专商职责、造册报部信息、随带茶引等,虽都与茶课相关,然诸种制度、细则的要害并不在茶课额,茶课岁入并不是咸丰朝国史馆纂修茶法时详载茶引制度的主要目的。

那么,国史馆纂修茶法对茶引制度的关注重点为何?以下记载或可提供一种思路:“(康熙)五十八年,川省各土司梗化,饬禁番人贸易,其松潘、打箭炉二处营销之边土引六万四千九十八道,均行收缴。应征税课亦俱停止。至五十九年,天威远播,番众相继归诚,仍发引如旧”。〔13〕此为四川茶引的边引、土引①一度停发又复如旧事。停发缘由并非茶多引壅等经济性因素,而是“土司梗化”,且不仅不发新引,已行之引“均行收缴”。此处无引即为私茶,严重违律,加之上有“饬禁番人贸易”谕旨,私茶更会被严格查禁。收缴已销之引,其结果即是本年这一地区无茶供土司辖地交易。西南边境番民由于其特有的饮食结构,不可一日无茶,这一借收缴茶引而行的禁茶制裁,一年后即收到良好成效,即所谓“番众相继归诚”,遂照旧发引。此例为清国史馆记载茶引常态中的“变态”,从中可见茶引不仅仅与产茶、销茶等自然、经济因素有关,通过对边区茶引的严格调控,可有效借茶叶这一命脉

①边引、土引,都是四川茶引的不同类别。“四川茶引行于内地州县者为内引,行于沿边者为边引,行于土司者为土引”。〔清〕允、傅恒、张廷玉等编《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杂赋》(影印本,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

②虽然作为实际交易的茶马,随着时世变化而不再兴盛,但茶法在驭边方面的作用始终为清人所认识,在此涵义下对“茶马”一词的使用延续至晚清。如:“(光绪元年乙亥公六十四岁)五月索思诺福斯齐等五人至,公以礼接见……询以外间传俄与英有约之事,俄使答,英人叵测,俄与中国从无交兵之事……又言此行意在请由内地开通茶市径运陇边,公念俄已于恰克图通商,此请径销茶引正可杜私贩,自我定厘税章约,挽回利权,收茶马驭边之效,遂许其边事定后徐议”。“书牍是年与刘岘庄书……察其来意,实奉其国主之命而来,闻甘肃近事,知我国有备,度无以挠之,则惟有通茶市取羸一策,然此策如行,则亦中国之利,亦不失茶马驭边之策”。〔清〕罗正钧《左文襄公年谱》卷七(清光绪二十三年湘阴左氏刻本)。又如:“自中马既停,中国无所资于外番,诚能视其向背以为通禁,则可以制其死命,又边引之课无多,非盐利上佐度支者比,筹国者不必言茶利,诚思所以用茶,则茶固国中之大利哉”。〔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五(清光绪十六年龙璋刻本)。

③清史馆中,于《食货志》目下设茶法,编纂者为协修姚永朴。《清史稿》刊印转数次,百余年间海内外形成了数个版本,不同版本之间,《食货志・茶法》文词略有不同。本文采用博物院馆藏清史馆档案《清史食货志・茶法》(212000045、212000046)作为讨论底本,此为民国年间清史馆姚永朴所纂原稿,较之今日通行的《清史稿》版本,能更准确地反映编纂原貌。稿本题“协修姚永朴”,用“清史馆”笺,212000045封面贴条“待酌”,盖红章“对”,应系纂修工作本,封面上注“丁”字,应系入库登记;212000046封面右上角写“已钞”,右下角“廿库亨复钞”,应系誊抄底本。两份档案文字基本相同。

④关于各茶法档文字的比照对勘,将另撰文研究。

物资以达控驭边疆番族之效。《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删去了上文所述《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中关于当朝茶马之政的评述文字,以此句收束全文:“二十二年,严茶斤出洋之禁。谕曰……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海口者治罪,茶叶入官。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14〕茶引制度下,各地茶叶产销批验都有特定路线,此为嘉庆二十二年,针对皖商贩运武夷茶至粤地严申禁令,不得出海贩运而须于内河行走。不按规定引地路线贩茶,茶商的初衷为规避关卡赋税,然国史《食货志・茶马》辑录上谕,直言此为小事,而需上下官员都杜绝的,是“通夷”之患。严格茶引制度的要旨不在于稽查偷漏税额,而在于防患商民私通外夷。“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是国史馆纂修时对皇帝谕令的评论,因其居于全文末句,亦可视为此次国史纂修中对前朝茶法总体评价的点睛之笔。

《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继承《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许多记载,同时大大强化对茶引制度的记载,其意涵颇为统一。清初茶法中最急迫的任务是茶马之政,奠定了清代茶法不仅是针对商业的律令,更是直接关联战备物资、边疆安定的军国大计的重要角色。此后,虽然茶马交易不再繁盛,但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沿用“茶马”之名,亦延续了这种对茶法的定位②,其对茶引等制度的详备记载,重点不在获取茶课等财政经济意义,更多在于保障茶叶这一特殊物资的有序流通,特别是制裁作乱边地、防范“通夷”之患,以达到边疆稳固、四境安定之效。茶法被赋予的这种政治性战略性色彩,正是清国史馆纂修《食货志・茶马》所体现的对当朝茶法的一贯定位。

二、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纂述重心的转移

民国清史馆中,姚永朴修纂《食货志・茶法》③,部分沿袭了清代国史馆编纂《食货志・茶马》的篇目结构,亦有许多文句直接沿用了国史馆《食货志・茶马》原文。④在承袭前朝国史论述的基础上,对于上述茶法描述重点却发生了变化。

(一)削弱对清代茶马之政的记载

清史馆纂修清朝茶法,定名《食货志・茶法》,实属另开新篇之举,不仅从名义上不再使用“茶马”二字,更是大量删减了国史馆《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记载。兹以上节所列关于茶马的诸条记事为例,对比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茶马之政的记载如下。

(二)关注茶法的财政收入

国史馆《食货志・茶马》言及茶法,重点在制度周详及其政治性内涵,清史馆则转而体现出更多对于茶法财政收入的关注。

对于《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所记多条茶引制度相关事项,《清史食货志・茶法》或是删减,或是简略言之,仍以上节所列语句为例对比如下。

十三年,定甘肃应征茶封。每年以二成征收本色。八成征收折色,甘商领引照茶,每百斤以五十斤为官茶。交甘省官库,以五十斤为商茶,听商人运卖。凡商买湖广茶斤,由陆路运回者,自陕州验引,潼关厅称盘。由水路者,自襄阳府验引,汉中同知称盘,俱截存引角,填给由单,赴巩昌茶厅查照,拈定司分营销。其宁夏商人之贩浙茶者,验截于潼关厅。榆林商人暨神木官差之贩楚茶者,验截于襄阳府,徽商之贩饶州茶者,验截于九江关。川商之行打箭炉边引土引者,验截于荥经县、天全州。行松潘厅之边引者,验截于汶川县。……各省行过残引,皆定于领新引时投缴十三年,定甘肃应征茶封每年以二成收本色,八成收折色,并申明水陆各路运商验引截角之法,折及安徽、浙江、四川、云南、贵州

令商贩引茶营销江苏地方者,各属于茶市毕后,查明商引删去

二十二年,严茶斤出洋之禁。谕曰……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海口者治罪,茶叶入官。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二十二年谕……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者治罪,茶叶入官

从表中可见,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所记叙的茶引相关额引、增减引数、残引收缴及吏治考核等等,在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中被大量删减。突出体现国史对茶法立意要旨的两则记载,康熙末停发川省边土引,及嘉庆严茶斤出洋之禁,前者被完全删去,后者则删去点题语句,蕴含在这些记载中的茶法政治性战略性意义也被削弱。

茶引与茶课①两位一体,国史馆与清史馆茶法叙述均在开篇有总括之论,颇能体现二者对茶引课的认识差异。《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表述为“唐张滂奏请税茶以待水旱之阙,德宗从之,沿为国赋,制与盐等矣”。〔15〕《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表述相近,“自唐张滂奏请税茶,以佐度支之匮。德宗从其议,历代沿之,定为额课,赋与盐等矣”。〔16〕历朝茶课与盐课所得岁入都很难相提并论,此处“制与盐等矣”,“赋与盐等矣”,并不是指岁入数目,而是盐茶两项税课制度相似,重要性不分伯仲,虽岁课差距甚大,但终以一“等”字论之。清史《食货志・茶法》则谓:“综而观之,茶之与盐,办法略相似,惟盐为岁入大宗,非茶所能及,故掌国计者,第附于盐而总核之。其始但有课税……及咸丰以来,各省次第行厘……未几收数复绌,据宣统三年预算表所载盐茶税共四千六百三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五两有奇。除盐税四千五百万两有奇,其余为茶税者,特一百三十余万两而已”。〔17〕虽然认为盐与茶办法相似,但盐课收入远非茶课所能及,所谓“第附于盐”,“收数复绌”,“特一百三十余万两而已”无不体现出清史馆编纂茶法时,认为其在岁入中贡献甚少的观念。从国史馆到清史馆,茶之于盐,从一“等”字转为一“附”字。清史馆编纂清代茶法,茶引制度记载被减省,茶法的经济层面意义得到更多关注。

(三)增补出口茶叶内容,为清代茶法赋予新色彩

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浓墨重彩地正式书写清代出口茶叶,并为茶法赋予了新色彩。《食货志・茶法》开篇即将清代茶法分为两个时代:“盖嘉庆以前行茶事例,其略如此。厥后泰西诸国通商,茶务遂因之一变,其市场大者有三:曰汉口,曰上海,曰福州。汉口之茶来自湖南、江西、安徽,合本省所产,溯汉水以运于河南、陕甘、青海、新疆,其输至俄罗斯者,皆砖茶也。上海之茶尤盛,自本省所产外,有湖广、江西、安徽、浙江、福建诸茶。江西、安徽红绿茶多售于欧美各国,浙江绍兴茶输至美利坚,宁波茶输至日本,福州之红茶多输至美洲及南洋群岛。此三市场外,又有广州、天津、芝罘三所,洋商亦麇集焉。……彼泰西商务虽盛,苦非其土所宜,不能不仰给于我。我国用此浸浸乎遍及全球矣”。〔18〕截至嘉庆之前,茶法以产茶之地、司茶之官、行销之法、岁征之课分叙,继承国史馆论述较多;嘉庆以后,诸国通商,清史馆记载下的清代茶法变为以三大市场为中心,且这些市场都因其在茶叶外贸中的重要角色而获得关注。“不能不仰给于我”,“遍及全球”作为清史《食货志・茶法》的开篇文字,奠定了清史馆以出口茶叶作为纂修清代茶法重心的重要基点。

对于晚清以来华茶出口,清国史馆几乎不曾涉及,就其纂修体例而言,亦很难记载出口茶叶:向无“洋”“泰西”之谓,概以“番”“夷”笼统指代。清末国史馆纂修《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皇朝食货志・茶马补一》,与清史馆开馆、《食货志・茶法》纂修相去不足十年《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首页注明“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六月十三日,八开,协修官王震昌纂辑,纂修官汪升远覆辑”,协修王震昌、纂修汪升远二人姓名首见于《清实录》光绪三十三年:“二甲庶吉士……汪升远、张祖荫、张濂、范之杰、王大钧、张家骏、龚元凯、徐谦、吴增甲、王震昌……均著授职编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另有《大清宣统政纪(附录)・宣统三年十二月上》“翰林院编修王震昌等奖叙有差”。由此可推测,此二稿《皇朝食货志・茶马》纂修时间不早于光绪三十三年。,却描绘出极为不同的历史图景。国史馆两份稿本对于华茶出口几乎不曾涉及,清史馆《茶法》却大书特书。例如,对光绪十年茶法,《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皇朝食货志・茶马补一》无记事,而《清史食货志・茶法》载:“光绪十年,谕户部统筹财政开源节流事宜,寻奏二十四条,于茶法略言。据总理衙门单开光绪八九等年出口茶数,多至一万九千余万斤,查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计每百斤收税银五十两,而我之出口税仅纳银二两五钱,不及十分之一。今拟设法整顿茶课,或照甘肃茶封之例,每五斤征银三钱,就园户征收增课既多,而洋人无所借口,或照宁夏延榆绥等处茶引每道征银三两九钱之例,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办茶照,每照百斤,共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地关卡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19〕此为茶法中践行开源节流事宜,提出的主要办法是增收茶课。对光绪十二年茶法,《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仅记载“十二年,奏准晋商在理藩院领票,诡称贩货运销蒙古地方,其实私贩湖茶,侵销新疆南北两路,到处洒卖,一票数年循环转运,漫无限制,逃厘漏税,取巧营私。以后领票注明不准贩运私茶字样,如欲办官茶,即赴甘肃领票缴课完厘与甘商一律k理,傥复运销私茶,查出将货充公”。〔20〕虽此时西北茶法已改茶引为茶票,但“一票数年循环转运”系违法行为,仍与茶引制度先后相承,而《清史食货志・茶法》在袭用这段文字之外,增补“是时泰西诸国嗜茶者众,日本、印度、意大利艳其利厚,虽天时地质逊于我国,然精心讲求种植之法,所产遂多,盖印度种茶在道光十四年至光绪三年乃大盛,锡兰、意大利其继起者也。法兰西既得越南亦令种茶,有东山建吉富华诸园,美利坚于咸丰八年购吾国茶秧万株,发给农民,其后愈购愈多,岁发茶秧至十二万株,颇足供其国之用。故我国光绪十年以前,输出之数甚巨,未几渐为所夺。”〔21〕此为对国际茶叶新形势的记载。今存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无宣统年间茶法事,而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则以如下文段收束全文:“盖我国自昔视茶为农家余事,惟于隙地营之,又采摘不时,焙制无术,其为他人所倾,势所必至。光绪三十三年,茶叶公会以状陈于度支部,而税务司亦以茶税减少为言,于是奉旨筹整理策。宣统初,农工商部遂有酌免税厘之议。汉口、福州皆自外国购入制茶机器,且由印度聘熟练教师,江西巡抚又筹款贷与茶户,自是销入欧洲及北阿非利加洲者,乃稍畅旺。夫吾国茶质本胜诸国,往往涩味中含有香气,能使舌本回甘。泰西人名曰胆念,他国所产鲜能若此,故日本虽有茶必购于我,和兰今译“荷兰”。使臣克罗伯亦言爪哇、印度、锡兰茶皆不如华茶远甚,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22〕痛陈华茶衰落之势,记载包括减免税厘、引入制茶机器、聘请外籍茶师、贷款于茶户等诸多茶业新政,力求振兴,并指出即便在国际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前提下,华茶仍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良品质,此恰与开篇“彼泰西商务虽盛,苦非其土所宜,不能不仰给于我。我国用此浸浸乎遍及全球矣”相呼应。所谓“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是极为恳切的呼吁。民国年间,再无“圣祖皇帝”“圣谟广运”,茶法从“供民食,裕国用,恤商本,筹边饷”和“漏税事小,通夷事大”转为商务兴茶,并具有了借发展茶业振兴民族的使命。

由上可见,清史馆纂修《食货志・茶法》是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清代茶法的内容及其内涵被重新界定,茶马、茶引等国史馆纂修的重点,在《食货志・茶法》中内容被删减、意义被削弱,出口茶叶成为清史馆纂修清代茶法的重点。更重要的是,对茶马、茶引制度的淡化,对晚清以来出口华茶的形势、挑战、呼吁等诸种叙写,意味着茶法的内涵从关系军国大计的政治战略层面转向了大力发展茶业振兴民族的商业层面。

三、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纂修的历史语境

清史馆较之国史馆,编纂重心转移,对清代茶法进行了重新定位。理解纂述重心变化的缘由,正可以进一步了解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论述的意义与价值。这反映了民国初年清史馆的具体历史情境下,纂修者所感受的时势,也显示了纂修者对此情势的反应,乃至凝聚了他们的心绪。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正是这样一个特殊的论述。

(一)国史馆到清史馆:纂修体例

上述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与国史馆稿本的对比,可见清史馆纂修虽继承、沿用了部分国史馆稿本,却在内容、立意上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清末国史馆稿本与清史馆稿本相比,面对同样切近的现实却记载了极为不同的内容。清史馆与国史馆纂修体例不同是重要原因。

国史纂修有严格的史料来源,编纂者不可私撰。“清代国史馆不论修国史还是其他史籍,都将搜集资料放在首位,并有明确的制度。选材范围:本纪,以实录为本,起居注等辅之;列传、表,以‘内阁所存上谕原片,并外纪、丝纶、军机处所存之月折、廷寄、议复、译汉、廷寄剿捕’等为主,各衙门咨报的材料为辅;志、表,兼取各衙门咨送的资料和上谕等档案。选材方法:首先是从官方档案书籍中查找抄录;其次是通过内阁、理藩院、兵部等衙门向中央和地方各级衙门咨取,然后编制史料长编。”“长编的排纂次序是,‘首载上谕,次外纪,次月折,次廷寄,廷寄剿捕,其丝纶则载于逐日之未。各条俱用朱印标识于上’。(《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卷1)现存国史馆档中,有大量的长编档档册,从中可以看出,国史馆编纂人员相当多的时间是编纂史料长编。”(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所依据的史料主要是《清会典》与《清实录》等官方正史文本,今天可见的茶马档中尚有“茶马事迹”两册,即是纂修茶法之前,从会典、实录中采择相关史料,编为长编,此为纂修者开始工作时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清史馆开馆时广泛征书,但不再严格地仅从官修史书中汲取材料。清史馆“茶法”对光绪末年以来茶叶出口受挫、各国所产增多的时代背景叙述,在清官修史料中皆不可得。从史料来源来看,清史馆比国史馆限制更少,为新的表述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这种不同的自由度还体现在纂修过程中。清代国史馆制度规整,体例严明参见年《国史馆及其档案》,《故宫博物院院刊》1981年第3期;秦国经、高换婷《清朝修史与〈清史稿〉编纂研究》,《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王记录《清代史馆制度的特点》,《史学月刊》2008年第12期等。:“向来满汉总裁各一员,满汉副总裁各一二员不等。如遇缺出,特旨简派大学士、尚书充总裁,尚书、侍郎充副总裁……应行恪遵面谕”;满、汉、蒙提调“掌章奏文移,治其吏役”;“总纂、纂修、协修各任纂辑之事”;内阁中书兼充校对“掌校勘之事”。纂辑“必细心搜讨,详加考核,以求完备。初辑者不宜拉杂,复辑者不得敷衍了事”。《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一份《食货志・茶马》,虽仅数千字,却需经层层审阅不断推敲,今日茶法档中尚可见当日覆辑者等人所批签注,最后上至当朝皇帝御览,方为定稿。无论是从其编纂人员的任命,还是编纂环节的严密,都决定了国史编纂规矩严整,体例庄重。相比之下,民国赵尔巽主持的清史馆,面临改朝换代,国史体例不再被严格遵守;且清史馆组织颇为松散,“史馆编纂人员均不住馆,所撰稿件,定期交馆,一般是‘两月一课’。”〔23〕“虽议有体例,而无总阅之人,总纂与协修等皆无联络统系,故人自为政,总纂与协修实平等,稿之能用与否,无人过问”。〔24〕虽后有统稿之议,但政局动荡,经费无着,馆务基本停止。处在这种情形下的《清史食货志・茶法》纂修,相较此前数次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纂修,表述空间较大,编纂自由度较高,其纂修成果,受到纂修者个体而非史馆体例的影响更大,如此一来,编纂者的背景及其所处环境,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姚永朴史学观念对纂修清史馆“茶法”的影响

姚永朴姚永朴的史学思想,已有研究者进行梳理,如董根明《关于姚永朴〈史学研究法〉的认识》,《史学史研究》 2006年第1期,朱杨《姚永朴史学方法再探析》,《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但结合姚氏史学著述与修纂实践的研究,尚有较大拓展空间。姚氏之外,不少桐城中人都受聘入清史馆参与纂修,本文囿于篇幅及主题所限,着力于姚永朴纂修《清史食货志・茶法》稿本,及其入馆之前史学研究核心文本,尝试勾勒姚氏编纂《清史食货志・茶法》时的思想底色。至于姚永朴编纂的其他志书,以及更广阔视野下桐城诸人对清史稿纂修的影响,还有待学界日后深入探讨。(1861-1939),安徽桐城人,字仲实,光绪二十年(1894)举人。据董根明《关于姚永朴〈史学研究法〉的认识》。1912年任教于京师法政学堂,授课内容后形成教科书《史事举要》;1913至1914年,任教北大;1914年受聘进入清史馆。据朱杨《姚永朴史学方法再探析》。

在清史馆中,姚永朴主要承担《食货志》部分的纂修工作,除了茶法,还纂成《食货志》中《盐法》等篇目,反映出与其编纂《茶法》极为一致的经世色彩。其所纂《盐法》,篇末痛斥清末以碜咚窖沃弊病:“奉天之大连、旅顺,吉林之长春,有日本盐;吉林之珲春、延吉,有朝鲜盐;黑龙江之满洲里、黑河,吉林之东宁,有俄罗斯盐;广西之镇南关,云南之蒙自,有法兰西盐……是皆因吾之业,为彼之利,治盐政者,将何以善其后耶。”姚永朴《清代盐法考略――清史稿食货志之一》,《安徽大学月刊》1933年第1卷第6期。(清史馆《盐法》档案亦存于博物院,此处暂采纳民国期刊文本)此一句收束全文,与其所纂《茶法》篇末如出一辙。

姚永朴在编纂《清史食货志》时的史学观念,在《史学研究法》一书中以更为理论化的方式呈现。此书记载姚永朴在受聘入清史馆之前一年的授课内容,是对于姚永朴参与清史编纂时史学思想极为真切的反映。其述史义时特别论及“爱国”“保民”:“由合群之心推之,又可得三义:一曰爱国,此其义盖本《春秋》传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与讳国恶诸语……一曰保民,……要非主于正德利用厚生,而欲以政之养民者合其群也”。〔25〕姚论及史之志书,强调其“考兴衰、审沿革”之“资治”功能,“经学家为万世计,所重在立人极,故不能不别白而定一尊;史学家为一时计,所急在适世用,故不能不节取以存众善,其有补于世则一,学者心知其意可也”。〔26〕将述制度沿革、善恶作为正史中“志”的要义:“吾尝考史之所以能资治者,盖有二:一曰考兴衰,一曰审沿革,兴衰之分,在于政治之得失,在正史则纪传多言之……沿革之分,由于制度之善与否,在正史则志多言之……不审沿革,则郡县何以异于封建,阡陌何以异于井田,科举何以异于宾兴,召募何以异于治赋,不能知也”。〔27〕姚氏所指,于梳理制度沿革之上,更添一层评点“制度之善与否”之意,记述之上,还需由史家品评制度兴替中所见高下。

姚永朴将反映时代需求、裨补时事所急,视为史学家的重要使命。编纂《清史食货志・茶法》时,削弱茶马、茶引制度等内容,强化茶叶出口相关纂述,这种对清朝茶法历史的描绘,意在“适世用”,身处国运衰微、内外交困、茶政衰败的时代中,关切国运经济,渴望振衰起弊,振兴中国茶业。姚永朴在其时代中并不孤独,不仅因为经世致用已是士林风尚,更因为振兴茶业在当时呼声甚高。

(三)振兴茶业是晚清以来的时代呼声

晚清征收厘金开始,茶厘收入虽不及盐厘,但作为裨补岁额、供应军费等开支的经费来源之一,较之征厘之前的茶税茶课,无疑增幅巨大。有关茶厘所获历年数额,为一专门课题,本文在此不多做讨论。可参考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清史研究》2011年第3期。且晚清以来,茶叶成为出口最大宗商品之一鸦片战争前茶叶每年平均出口350,000担,居各种出口商品数量之首。据《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出口和进口商品估计平均量值》(资料来源:英国外交部档案 F.O.228/32),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258页。,远销各国,在外资“洋货”几于统领市场的时代背景下,茶叶成为当日我国难得的独具优势、有称雄各国实力的特殊商品。清末,一度称霸各国市场的华茶,面临日本、印度、锡兰等新兴产茶地的竞争,销路一落千丈。在如此巨大的落差下,清末民初,清廷中央到各省大员,从政府提倡到民间施行,社会各界纷纷呼吁、探索振兴茶业。

诸种探索实践,较为集中地体现出两大导向。其一为提高茶业收益。光绪二十五年,张之洞在《饬商务局劝茶商购机制茶札》中,力倡机器制茶,“务期议有端倪,如有须官力维持保护之处,本部堂定必竭力扶持。倘商人集股不足,本都堂亦可酌筹官款若干相助, 以期成此盛举”。〔28〕1905年清廷商部制订《改良茶业章程》,从种植茶树到焙制茶叶等各环节改良、规范技术,札行商会,刊发茶户实施。〔29〕1909 年农工商部拟与各省合力组织一茶业总公司,“改良一切种植烘造之法,俾得销路日增”。〔30〕1909至1911年间,四川峨眉县、江西义宁州、广东、浙江、安徽六安霍山屯溪、江苏南京等地相继开设茶务讲习所。〔31〕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赵尔巽之弟赵尔丰(时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总督)亦在川边地区组建边茶公司、筹设茶务讲习所,整顿川边茶务。参见田茂旺《论赵尔丰在川边的茶务整顿与边政建设》,《西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茶务讲习所推广科学种茶旨在提升茶叶质量,机器制茶代替手工制茶可大大提升制茶效率,设立公司取代旧有的园户茶商可加强对产销各环节的综合调度,有利于资源配置,等等,都意在设法提高茶叶产量与质量,打开市场尤其是扩大出口销量,进而增加我国茶业收益。其二为学习他国茶业技术和管理。光绪二十三年《农学报》记载福州茶商赴印度学习制茶技术:“今福州商人至印度学习制茶,归用机器试焙,西人啧啧称之”。〔32〕1903 年《大公报》比较中国园户式茶业与印度锡兰公司式茶业,劝设茶业公司:“考印度锡兰产茶之处,茶树皆属公司,自培养、采摘以及制造、装箱无一而非公司之事,自可无一而不用机器。中国则园户茶商截分为两途,产茶之园户既星散而无统率,业茶之商人亦凑合而无恒业。园户草率制成而售于茶商,茶商亦遂仓促贩运,赶急求脱。不但不能用机器,即人工制法亦并未讲求”。〔33〕1905年,两江督周馥命候补道员郑世璜率团8人,赴印度锡兰考察茶务。〔34〕我国传统茶叶种植加工以园户为主,采摘、焙制速度及质量不及他国利用机器生产、公司经营等所得,出洋考察,引进新兴产茶大国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是当日茶业的一大趋势。

对于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而言,正因有这样社会各界纷纷关注茶业改良的现实,其所记载的茶法就不仅仅是官方的、由中央统一调度的诸条令,而成为中央到地方、政界到商界多方位的举措,上述此类举措直接被“载入史册”,茶叶公会、农工商部、地方大员等各方措施被一一记入清代《茶法》中。而这些探索实践的导向,亦直接影响了清史馆纂修清代茶法的基调。处于新的时代形势下,提高茶业收益成为茶法变革的方向,茶法在经济、商业层面的内涵和任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有“茶之与盐,办法略相似,惟盐为岁入大宗,非茶所能及,故掌国计者,第附于盐而总核之”。〔35〕这种对茶法重要性的重新界定,并直以通商前后划分清代茶法的时代,特别关注华茶在世界市场的交易流通情形。另一方面,短短几十年内,本为我国特产之茶叶沦为反求诸他国,华茶衰败,各方纷纷向新兴产茶国学习,清史馆《食货志・茶法》除记载了这些举措外,特意强调“夫吾国茶质本胜诸国”,即便泰西制茶技术高超,但茶质依然不敌我国,这种纠结与矛盾的心态,正是来源于当日华茶衰敝、苦求变革的沧桑现实,这种现实直接导致了《食货志・茶法》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振兴呼吁,即“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36〕

四、结论

本文从比对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档案与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稿本出发,梳理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通过本文研究,可知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是在清末民初独特的历史背景下,基于清史馆不同于国史馆的体制,加之纂修者本人的思想底色,对于茶叶这一昔日中华大宗出口、当日却不敌他国的特殊商品,从革新茶政、振兴茶业出发,编纂立意着眼于茶法在商务、经济层面的内涵,赋予其振兴使命。这是在特定历史情境下发出的声音,相较于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虽是在清朝覆亡后对有清一代数百年茶法的纂修,但却是具有清末民初十余年间突出的时代性的文献,其对清代茶法的叙述,是处在清末民初华茶衰落背景下,带有史学经世的主观意图,重新解读清代茶法所得产物。不论是从事实记载层面,还是从观念认识层面,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表述都与国史馆《食货志・茶马》颇有不同。今日征引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为清代茶法历史文献时,需充分认识到这一文本的源流与性质。清国史馆所成《食货志・茶马》三期稿本,作为清廷中央主导下对本朝茶法的记述总结,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有待日后研究进一步拓展。

虽然诸多已有研究已旁征其他史料予以参补,但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作为相沿已久的清代茶法重要基础史料,直接、间接地影响了今日对清代茶法的认知。统观清代茶法,晚清以来对外出口的茶叶,只是几百年间清代茶法丰富内容中的一个侧面;而通过茶叶获取税收,无论是境内商品税,抑或是出口关税,并非当日清代主政者订立诸项茶法制度的首要用意。清代茶法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当下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亦欠缺基本研究。基于更全面的史料,立足清代的v史视角研究清代茶法,是日后需要不断推进的功课。

〔参考文献〕

〔1〕〔2〕〔3〕〔4〕〔5〕〔6〕〔8〕〔15〕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文献编号:故殿003249).

〔7〕〔9〕〔10〕〔11〕〔12〕〔13〕〔14〕〔16〕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故殿003406).

〔17〕〔18〕〔19〕〔21〕〔22〕〔35〕〔36〕清史食货志・茶法〔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212000045).

〔20〕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212000107)

〔23〕邹爱莲,韩永福,卢经.《清史稿》纂修始末研究〔J〕.清史研究,2002(1).

〔24〕朱师辙.清史述闻:卷14〔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25〕〔26〕〔27〕姚永朴.姚永朴文学研究法 姚永朴史学研究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167,171,167.

〔28〕饬商务局劝茶商购机制茶札〔J〕.农学报,卷78.

〔29〕〔31〕苑朋欣.商部――农工商部与清末茶业的振兴〔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1).

〔30〕电商组织茶业公司〔N〕.大公报,1909-11-16.

推荐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