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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级市局领导汇报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4 20:07:20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1)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2)

三、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重要商务动态工作,全年编撰《商务工作信息》不少于24期,其中,争取有20%以上为各类媒体采用;

四、根据需要继续办好《商务文明创建信息》、《商务局项目通报》、《商务局招商周报》等不定期等专业部门需沟通情况的刊物,

五、每月按时向两办督查室报送一期《情况综合》,全年12期,全方位汇报汇总商务系统当月工作的综合情况;

六、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完成各类年度计划、专项规划、方案、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商务工作科学运行的指南;

七、撰写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工作综合性和专题性总结,全面客观分析,做出科学判断,寻求运行规律,使之成为完整的历史资料和今后工作的借鉴;

八、及时完成上级各级各部门要求上报的情况汇报、自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各种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专题性单项工作情况;

九、综合汇总填报上传给招商局、项目办、统计局、优化办布置的各种报表并及时送达,争取不因此影响我局的优化环境工作导致通报扣分和扣发奖金;

十、督促每天监测并及时答复行风热线咨询、投诉、举报件,协助采编本局商务网站材料并管理维护,树立窗口形象,宣传我系统先进典型和经验;

十一、及时撰写并上传本局政务公开网信息,每月不低于10条,总数位次保持在全市前10名;

十二、管理好我局在行政法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办结业务,方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提供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及市市委办、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统战部、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维稳办、办、安委办、依法治市办等上级及其部门要求的各种汇报材料、总结计划和信息;

十四、完成市优化环境奖考评的日常工作,整理活动材料汇编成册,完成今年可能开展的其他大型政治活动所需材料及迎检工作;

十五、根据需要完成本局领导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3)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20*年)、《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含30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滞留车站、道路等,下同);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

(二)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下同)。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经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扶贫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抢修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恢复生产等。

3、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对抗灾救灾经费的投入使用方向提出建议。

2、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预测分析、评估研究,指导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4、每年4月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指导各县(市、区)进行救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全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视灾害程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启动本预案。

6、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逢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病险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除险抢修。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运送车辆,确保灾后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市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食用油等调运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做好救灾生活必须品应急商品的调运工作,协调石油供应企业安排和储备应急用油。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评估)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受灾情况。

市建规委: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处置,以及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

市农业局:负责收集、评估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饮食和饮用水安全,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配合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收集、评估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生产,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林业恢复生产和灾民新村的沼气池建设。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管,稳定市场物价。

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救灾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灾害天气持续时,每天一报天气情况。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设施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扶贫办:做好灾区扶贫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区畜禽疾病防控和指导养殖业的恢复生产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具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

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的受灾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及电力供应。

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并按照工作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市、区)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和每年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2、市本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4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助。县级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

3、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08年市、县两级要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存放室。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制定具体的储备方案。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交通、通信准备

1、交通部门要依法保障道路畅通。备好备足运输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大型施工机械,确保灾后道路畅通,救灾物资运送顺畅。

2、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同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办)和灾害应急救助实施重点部门(市防汛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军分区)应配备卫星电话。

(四)救灾装备准备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发电机组、救灾专用车辆等设备和装备;水利部门要配好配足冲锋舟、救生衣等;民政部门要配好配足救灾帐篷等;卫生部门要配好配足医疗药品和器械等。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市民政局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共青团要做好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和宣传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直部门对受灾乡(镇、街道)、村的帮扶联系制度。

(七)宣传、培训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告自治区民政厅。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程度,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一)四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至6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到6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含10%)15%以下(不含15%)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不含3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

(二)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7人至8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2)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7人至8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不含20%)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后,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民政干部取消休假并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正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三)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9人至10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9人至10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不含30%)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不含5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长。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11人以上(含11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含3000间,下同)。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报告市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公差,全体干部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每2小时向灾区了解一次灾情,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共享灾情信息,直到灾情基本上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12小时内,由正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或派出救援队赴灾区开展救授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40万元以上。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

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市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书记。

七、灾后抚慰、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抚慰

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抚费。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灾后灾民生活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济资金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因交通堵塞引起旅客滞留的,需要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救助。

(三)灾区倒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4)

一、市卫生局

(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年度考核;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二、市农业委员会

(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初级农产品的污染和超标残留;

(二)定期对生产基地、市场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瓜类、原粮等产品中农药及其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情况进行抽检,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的风险预测;

(三)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检查认证产品标识使用和复查换证情况;

(四)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三、市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初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

(四)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市质监局

(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许可受理,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对现场核查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二)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形市场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市工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四)负责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前店后坊现做现卖的熟食、面条加工、糕饼类等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对宾馆、饭店等有固定门店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

(四)负责对无固定门店,但提供现场餐饮设施服务的摊点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内部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场所进行监管;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七、市经济和商务局

(一)负责监管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重点对酒类流通渠道进行监管;

(二)依法对生猪和其它畜禽屠宰行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负责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八、市水利局

(一)负责水产养殖生产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三)组织水生动物病害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

(四)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九、市林业局

(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一、市盐业公司

(一)负责食盐产品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二)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市宗教局

(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市公安局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防范、打击食品恐怖活动;

(三)负责本地区食品市场治安;

(四)负责每月一次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对早夜市场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5)

简报,内容比较简略的报道。是机关内部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下级、平行单位沟通情况时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简报的发送范围日渐扩大。许多领导机关,除了把简报作为向上级汇报工作的一种文字形式外还把它发送到下属机构或平行机关,用以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互通情报。我们的党和国家干部尤其是作秘书工作的同志都应该会写这种文章。

二、怎样写好工作简报

首先,要明确工作简报的特点。工作简报的特点是及时而又真实地反映情况。如政府各部门、厂矿、企业、学校等召开的重大会议,情况发展变化很迅速,常常要每天简报一次,有时一日报几次,以便领导机关特别是分工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及时地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指导工作。为此,执笔写简报的同志,务必机徽地掌握全面情况,并尽快写成文字;必要时还需要集体讨论后才可交主管领导人签发印刷。

其次,要清楚简报的内容。工作简报的内容,一般有二种情况:

1.综合报告一段时间内各方面的概括而又具体的情况。

如一次重要会议召开前的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简报,某项重要活动,各地、各单位开展情况的简报。

2.反映某项任务或某方面工作或科研进展的情况。例如,对上级机关交给某一下级机关一项任务,限一年出显著成果。这样每隔一个阶段要写一次简报。或手抄或印刷,均可。

请看范文: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简 报

第三十九期(总第137期)

XXXX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编XXX年XX月XX日省“双创”工作专家组在临我市检查指导

为促进我市“双创’,工作更加深入开展,省文明委组织了由省建设厅原纪检组长金银成同志,省文物局原局长杨焕成同志,《大河报》原主编王继兴同志,省文明办创建处副处长张建政同志,省旅游局文明办主任董柏成同志,省环保局高级工程师徐晓力同志,省农大林学园艺学院副院长、教授苏金乐同志,郑州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学硕士刘韶军同志,郑州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孙子文等同志组成的“双创”工作专家组,于7月5日下午来到我市,对我市的“双创’,工作和“三件实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当日下午,我市在篙山饭店新闻厅召开“双创”工作情况汇报会,向专家组汇报我市的“双创”工作和“三件实事”的落实情况。会议由市委副书记杨惠琴同志主持,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常振义同志向省“双创”工作专家组作了专题汇报,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义初从四个方面概括了我市开展“双创”活动以来发生的喜人变化: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对“双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高,措施越来越得力,变化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二是各界群众参与“双创”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由过去的“要我干”变成了现在的“我要干”。特别是群众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群众评议街道等活动的开展,在市民群众中引起了积极影响,促进了我市“双创”工作的稳步前进;三是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各部门由过去的只注重抓硬件建设,变成了今天软硬件一齐抓,坚持从基层基础抓起,从提高市民素质抓起,使城市的软件、硬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四是在机制上做文章,使我市的卫生保洁工作从过去的“临时突击”走上了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

汇报会上,还播放了反映我市“双创”工作的纪实专题录像片《文明之花绽绿城》。

在听取我市专题汇报、观看我市专题录像片之后,省“双创”工作专家组就对我市“双创”工作的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进行了安排。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6)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我市所有县、区行政管辖区域。

(二)检查内容

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卫片图斑所涉及地块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用地、是否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经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超占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等。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是否通过动态巡查及时发观、是否及时上报、是否依法及时处理到位、是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相关部门等。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本辖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工作分工

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各地的自查和整改查处、督查、验收等工作。并上报我市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对重大违法用地行为和典型的、突出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用地案件直接立案查处。对各地政府违法占地和违法批地的重大案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上报省国土厅,协商分级查处。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上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两级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整改、督查和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9日前完成)

市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已下达的土地卫片执法疑似图斑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同时,准备各种图件、资料,内业、外业等相关工作所必需的装备,保障专项工作经费。

(二)自查核实阶段(5月25日前完成)

1.内、外业核查测量工作(4月10日前完成)。各地国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被监测的疑似图斑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利用年度计划等情况进行核对;对未批先占或少批多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疑似图斑进行外业测量,掌握面积、用途、地类、位置、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等用地基本情况;对实地伪变化、军事用地进行调查登记。整理核查结果,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及统计分析。

2.审查(4月20日前完成)。各地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到现场,对逐个图斑、逐宗地进行分析、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告知各地做好整改,逐宗建立档案。

3.汇总(5月20日前完成)。经审查后各地形成执法检查汇总分析报告,连同《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以及对违法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于5月20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汇总分析报告,连同《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以及对违法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于6月1日前报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指导阶段(6月25日前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内、外业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对外业调查测量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在迎接南京督察局和省厅抽查同时,对93个土地卫片监测图斑的30%进行抽查。

各级政府要根据南京督察局、省国土厅和市督查意见,于6月20前将正式自查工作报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查处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1.约谈、挂牌督办(7月15日前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在汇总各地上报的自查工作情况后进行统一排序,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根据上报情况由市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适时公开曝光。

2.依法查处,消除违法状态(8月20日前完成)。各地对确认的土地违法行为,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和查处,该依法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并复耕复绿;对符合报批条件的项目,处理事和人后,统一组织报批。各级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应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予以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凡是末依法查处到位的,不得组织报批。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据15号令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调查处理阶段结束后,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于8月18日前将整改查处报告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于8月28日前将整改查处报告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报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数据分析及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应准确、具体,不仅包括违法用地总面积、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例及耕地比例,还应包括各类违法用地的具体数据分析,对调查处理的典型案例应附具材料;二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三是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具体数据分析,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立案率和处理到位率进行比较和分析;四是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四个方面,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五)检查验收阶段(9月10日前完成)

1.市级验收(8月30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申请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标准将另行下发。

2.迎接省级验收(时间按省里要求)。根据省级要求,做好一切迎检准备工作。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各地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首次实施全覆盖、启动问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坚决打好这场硬仗。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调度,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装备和任务落实到位。鉴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已常态化,各地要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将作为依法用地模范县评比和执法监察目标考核评比重要内容。

(二)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卫片执法检查覆盖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国土局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人事、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内部各业务部门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立案查处,确保达到验收标准。对应查处而不查处的,将严格按照1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对事的处理要以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对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要抓紧在6月底前补办,对依法应该拆除的要在8月底前依法拆除并复耕复绿;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7)

二、市交通局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交通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敬业爱民;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开拓进取,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无私奉献。

三、市交通局各职能部门、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局长、副局长的职责

四、市交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交通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不在时,委托副局长主持市交通局工作。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市交通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六、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长与副局长以及副局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会议制度

八、市交通局行政会议分为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县(市)交通局长例会、业务工作会议(例会)、学习会及其它临时性会议。

九、局长办公会议是市交通局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在时,委托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及分管行政工作的其它领导,办公室正副主任及秘书为当然列席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可决定有关处室或下属单位领导列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落实局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2、行政全面性工作;

3、行政资金使用情况(5万元以上);

4、重点工程决策;

5、重大项目引进、开发;

6、重大改革措施出台;

7、机关职工福利和涉及直属单位职工重大福利事项;

8、局长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副局长参加才能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参加局长办公会议人员在讨论问题时,应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已见;决议形成后,应认真贯彻执行,维持局整体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局务会议主要研究市局每月主要行政工作。由局长主持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现职领导,局办公室正副主任、政治处、监察室主任,建管、计财、运安、科教、法制处处长,公管处、运管处、航管处、监督站、交通投资公司、嘉绍高速公路筹建处党政正职参加。每月一次,在上月末或月初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1、听取各部门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安排汇报;

2、协调各部门、各处室间的工作关系;

3、安排本月的主要工作任务;

4、通报、布置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各处室应将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主要工作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并拟出下月局主要工作计划及上月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会后由办公室订出该月的工作计划,并对局务会议确定的中心工作及其他事项进行督查、反馈。

十一、县(市)交通局长例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各县(市)交通局长、市直交通有关兼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办公室正副主任、秘书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市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及有关部门列席,每季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全市性重大问题,布置有关重要工作;

3、通报市局及各县(市)局主要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

4、研究、确定有关全市性的建设、管理计划及法规、制度;

5、协调各县(市)间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工作进程。

十二、业务工作会议(例会)一般由有关处室组织召开,需各县(市)交通局领导及市直交通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业务性会议,必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落实有关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2、提出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建议;

3、协调有关业务工作中的关系;

4、研究有关业务工作。

十三、学习会由本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每星期一晚,由局政治处负责安排及通知,学习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分为机关集中和各处室集中。学习主要内容:

1、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文件及其它材料;

2、学习业务知识及有关新的交通工作动态及情况;

3、学习上级部门布置需学习的一些材料。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县(市)局长例会的会议准备及有关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必要时请有关县(市)交通局和本局有关处室配合。业务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由组织会议的处室负责,较大规模的业务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有关处室配合。

十五、要严格控制会议。各种会议要做到议题明确、准备充分、真正解决问题。各种会议经费支出需在上年末提出会议经费计划,经局领导统一批准后,在会议召开前填报会议经费申请表,对未填报申请表的,一律不得支出会议经费。

十六、凡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比较重要的专业性会议,在会前应由职能处室会同办公室草拟会议方案,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或大型会议,应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向局长汇报。在草拟会议方案同时,应注明落实处室和责任人,如由几个处室联合召开的会议,应注明何处室为主、何处室协助,重要或大型会议应由处室长任责任人。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全面掌握会议情况,安排会议各项事宜,把握会议召开时的气氛及效果。会议通知一律以市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以市政府、省交通厅名义召开且由我局承办具体会务工作的大型会议,也应按上述规定办。

公文办理制度

十七、各种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带来的文件)应一律交办公室收文登记,在网上流转办理,并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送领导批阅。

十八、未经局领导批阅的下级单位来文,不得擅自批转文件。

十九、网上文件每人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二十、借阅纸质文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二十一、各类业务文件一经办完,应及时送交(网上)办公室归档,个人一律不得保留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网上、纸质)。

二十二、各类业务文件的发文,一律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拟稿、核稿、校对、装封、催办、督办。

二十三、各种以局名义发的文件、传真、电报都应由办公室负责审阅、签批后送局领导签发。

二十四、各处室应严格按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批示的意见办文,未经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同意,不得擅自超越批示范围办理文件。各处室应及时将文件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向作批示的局领导汇报。

二十五、本局与其它市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文,一般由主要发文部门拟稿、编号、归档。

二十六、涉及几个处室的发文应由主拟部门负责做好会签工作。

二十七、严格控制发文和发文范围,公文力求精简,请示、批复一般以千字为限。

值班制度

二十八、局机关实行长年的节假日及晚间值班和临时性的“春运”及“三防”值班制度。

二十九、节假日值班:节假日值班包括双休日值班和法定假日值班,时间为上班时间,每人每次半天,由办公室每月安排一次。

三十、晚间值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具体时间以市政府的作息时间为准,根据处室人员多少安排,由办公室每半年安排一次。

三十一、“春运”和“三防”值班,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和运安处安排值班人员。

三十二、值班人员为局机关全体人员(包括长借人员,驾驶员等除外),以处室为单位,按周值班,具体人员由处室长负责安排。

三十三、值班职责:值班时间内如有情况,及时上传下达,可以处理的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同时要兼顾机关的安全。如因值班时间内无人值班而出现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值班处室的责任。

三十四、值班内容: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交接工作。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五、市交通局和各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及时撰写调研文章,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三十六、市交通局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跟踪把握工作中的发展动态。

三十七、市交通局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集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八、市局领导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职能处室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非有关陪同人员,基层单位不搞迎送,不准宴请。

三十九、各级干部要坚守岗位,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出市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为保证市局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局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局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四十、市局领导不为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一、市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市局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领导出席单位或地方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审定。

四十二、领导干部出访考察,由局政治处拟文,报市政府审批,送市外事办审核。

四十三、局长、副局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局提出请示,经局政治处审核,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局提出请示,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离绍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四、局长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包括“五一”、“国庆”和“春节”长假期间因私离开本市)2天(含)以上的,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由局办公室提前3天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随行人员等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五、副局长离绍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并由有关人员把离绍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四十六、市局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离绍外出2天及以上,应事先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报告,同时书面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局长、副局长报告。领导干部外出10天以上的,外出结束后应及时销假。

四十七、局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境)考察、学习,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外,在临出国(境)前仍要履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手续。

四十八、局长生病住院5天以上,局办公室应分别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其他局领导、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各县(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生病住院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向局长、副局长报告。

工作联系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九、工作联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制。

五十、各位工作人员对直接领导负责,无故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五十一、对突况、重要工作及超出职权范围的处理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或越权处理。

五十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作出决定前,要请示上报;结束一项工作(任务),必须及时总结汇报。

五十三、外出学习、出差、参加会议,临行有请示,归来要汇报。

五十四、各阶段的检查、分析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在及时报送直接领导的同时,应报送局办公室。

领导干部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五十五、因故不能参加市委或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市委办公室请假。其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全体会议请假,需经市委书记批准;市委专题会议和由市委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委领导批准。

五十六、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请假,需经市长批准;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政府领导批准。

五十七、市党代会和人代会、政协会请假,除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外,分别需提前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请假。

五十八、因故不能参加市局或以市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应向局办公室请假。其中各县(市)局长例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需经主持的局领导同意;市局召开专题会议和市局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牵头组织的重要活动请假,需经召集和牵头组织的市局领导批准。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8)

2012年,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多个方面,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想所急的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好这些重大项目,关系黄蓝经济区建设的大局和未来发展,对提升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加快市级重点项目建设作为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完善机制,强化措施

(一)建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机制。一是加强协调督促。凡涉及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提报局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其他事项由各重点项目责任领导协调落实。二是实行工作例会汇报制度。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牵头科室、单位工作例会时,首先汇报重点项目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三是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局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重点项目推进调度会,由牵头单位责任人汇报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四是实行月通报制度。有关牵头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承担项目用地服务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印发。

(二)建立市级重点项目推进督办制度。有关县局、分局及科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加快市级重点项目的推进。针对重点项目用地预审、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等不同阶段,要切实采取措施着力推进,分别达到要求进度。对于用地规划,规划科要在用地指标上向重点项目倾斜,并以落实规划指标作为第一目标,确保项目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要求;对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耕保科要积极督促储备中心及各县局、分局加快组卷,全程负责报件审核及报批等工作;对于土地储备,储备中心要将重点项目用地涉及的新增、存量土地全部纳入储备;对于土地供应,利用科、储备中心、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土地及时出让;对于工作,监察支队要认真做好土地执法和稳定工作,切实维护重点项目正常的用地秩序;对于其他协调工作,积极主动与牵头等部门衔接、沟通和汇报,争取早日完成相关工作。局办公室、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将重点项目推进督办纳入日常考核和纪律监督,对推进工作不力,达不到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的,下发《督办通知单》,并在月情况通报中予以批评。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9)

一、督查工作的职责

督查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局领导、办公庢主任及各处室负责人都有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的职责和义务。办公室人员必须树立全员督查的新观念,按照分工办理的原则,切实强化和运用督查手段,更好地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我局重要决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

(五)省、市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相关部门及同级党委批转的督查件的落实。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的分工

市商贸局督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上级和本级的重要决策,上级领导批办件,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由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主任牵头,相关处室协助配合工作。

(二)上级有关部门涉及商贸行业工作事项的督办落实,由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负责具体承办落实。

四、督办工作的要求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基本工作要求,做到交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严格工作程序。按照办公室收文登记、局领导阅批、相关处室归口承办、办公室催办检查、上报办理结果的要求,加快工作运转,提高督办质效。

(二)强化办理时限。办公室督办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反馈;转交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办理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其办理情况向局办公室反馈;协办件由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将其办理情况向局领导反馈。

(三)认真做好协调。办公室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后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应向局主要领导或局办公会汇报。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10)

――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

――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

辉瑞公司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日前,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该案还涉及潘华平、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13个第三人。

原告诉称,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于1994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9月19日公告授予其发明专利权。2004年1月9日,辉瑞研究及发展公司变更为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

自2001年9月19日起,潘华平、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13个第三人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为由,分别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4年7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该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机能障碍,因此,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宣告其无效。

原告认为6228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责令被告对原专利重新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华中电力集团原总经理夫妇涉嫌受贿受审

华中电业管理局原局长和妻子王萍,因涉嫌单独或“联袂”收受贿赂达36万余元,10月27日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现年62岁,曾担任华中电业管理局局长、华中电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林妻王萍60岁,曾任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政策调研员(正科级)。据检方指控:1998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妻子王萍收受他人贿赂三次计人民币35.957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万元。

今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的一份报告中,曾提及华中电力系统的腐败案。8月30日,一案由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随州市检察院审查。

外汇领域反洗钱法规进一步细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

相对于已经出台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外汇局的实施细则有一些新特点:从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规范了外汇局反洗钱工作程序及适法标准;在保证反洗钱的信息完整、规范和真实的前提下,简化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内容;在加强对反洗钱信息分析处理的同时,强调外汇局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合作。

中国央行2003年1月曾《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同构建起了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法规体系的框架。

反贪局局长要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报告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时透露,“对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的干警,要从严要求和管理;对反贪局正副局长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贾春旺透露,近年来,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3年1月到今年6月,共查处违法违纪基层干警485人。今后要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选配、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巡视制度、上级检察院领导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谈话制度、检察长离任审计制度。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篇(11)

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区教育局,考核内容和标准见《2012年度县区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表》。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室,具体负责考核的事务性工作。2012年度县区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实行市级考核。

三、考核工作安排

县级自查工作于2012年12月15日前结束,市级考核工作于2012年12月底结束。

(一)县级自查

县区教育局对照《考核量化表》认真组织自查,填写自查得分,撰写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及《考核量化表》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市级考核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市教育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市级考核组实地进行年终考核。

1、对县区教育局的考核

听取县区教育局2012年度主要工作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基本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查阅核实相关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并随机访谈。

2、对县区所辖乡镇学校的教育考核

在每县随机抽取2—3个乡镇、学校实地考核,包括查阅资料、考察学校、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不召开汇报会,被查单位提供2012年度主要工作汇报材料)。

市级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对照《考核量化表》赋分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市级平时考核

市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掌握的对各县区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管理情况,对照《考核量化表》考核赋分。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考核赋分方法

《考核量化表》中的总分值为1000分,按“年终考核得分×70%+平时考核得分×30%”的公式计算各县区教育局最后得分。

(二)考核奖项设定

年度考核设综合奖和单项奖各2个。为突出年度考核的综合性,除特殊情况外,本年度不再对其它单项工作进行单独考核表彰。

1、综合奖

综合奖设2个,分别授予“2012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和“2012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2、单项奖

单项奖设2个,对在教育民生工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教育局给予表彰,分别授予“2012年度教育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2012年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三)本辖区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的评选: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因工作过失发生群体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3、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