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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6 17:02:46

社会变迁论文

社会变迁论文篇(1)

农村社会道德是随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发展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人类较早出现的社会道德类型。农村社会道德的特点是;农村道德与“三农”相联系,传统色彩较浓;农民素质较低,心理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农业生产力低下,与自然经济联系密切;农村的组织程度差,政府对农村道德建设关注少。农村道德沉淀的传统成分多,农民社会流动慢,几代、甚至十几代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一个村落,形成了共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农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变化比较慢,农村社会道德具有超稳定性。研究农村社会道德,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的深刻的道德变迁需要指导,农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需要探索。

一、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在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真理标准讨论的开展,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农民开始了改革探索。工作重心的转移,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市场机制的启动,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收人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把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引人了农村,农民开始了大规模的职业分化和社会流动。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农民从集权政治下挣脱出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在农村全面推进。高考制度的恢复,教育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青年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农村社会道德变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农村社会道德的变迁具有革命的性质。近年来农村道德变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以自下而上为主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是社会道德意识领域和活动领域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全方位的变迁。

农村道德内容变迁与时俱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艰苦创业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契约社会积极的道德被全面借鉴,时效观念,进取精神、法制意识、竞争和协作成了农村道德变迁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的、层次较高的道德内容,如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被多数农民所接受。崇尚科学文化知识,学用科学文化知识成了农民的共识。农村的道德关系由宗法的血缘关系向契约的业缘关系转变,由“”式的集体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主义方面转变。

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途径和方法。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以致用伦理道德的变迁为突破口的。其中经济伦理道德和法制伦理道德变化的幅度最大。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民首先否定了“左”的经济伦理道德,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观念首先被否定了,确立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兼顾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观念日益深人人心。同时法制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农村逐步确立。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中起了示范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比较快的一些地区的农村精英的示范作用,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回乡知识青年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带头作用,他们文化高、思想解放,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他们中的大多数还同时是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农村村干部主要由他们担任,在农村道德变迁中起到了传播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农村基层组织在对新的伦理道德的宣传,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了积极的组织作用。农村基层组织组织村民开展了一系列道德建设活动,如讲文明礼貌、讲卫生、讲政治理论等。农村基层组织在与道德相关的利益分配中坚持公正的原则,农村的家庭、邻里和社会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家庭对成员有很大的道德养成的培育作用,农村的邻里和社会通过舆论对农村道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

形成了良好的农村道德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主要是农民作为农村道德建设的主体进行道德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如时效观念、进取精神、竞争意识等。农村道德培育方式是以养成的方式为主,即农民发自内心的对道德理想的真诚信仰和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新的道德成了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同时,也是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教育引导的结果,调动了道德建设中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坚持以自律为主和他律相结合的道德约束监督机制。在农村,家庭有“家法”,邻里有调整其关系的习俗,村民有村规民约,形成了农民的家庭生活、邻里关系、村民行为规范体系,这些都对农民的生活起到了约束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道德变迁还表现出下列情形:一是道德变迁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农村道德变迁的幅度大。变迁的幅度由大到小依次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市郊、一般农村、边远地区。二是呈现层次性特点。各个层次都有自己的道德特色,如农村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农民工道德进步程度高。三是呈现出全方位变化的特点,几乎是一切道德领域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职业道德的变化最为明显。四是农村道德变化的总方向是现代文明,即在保留农村优秀传统美德的同时,实现了道德变迁的与时俱进。

二、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按

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道德滑坡。农村中的一些人放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我国道德的核心,弱化集体主义,张扬个人主义,淡薄“五爱”这一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二是道德扭曲。一方面表现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失衡,强调享有权利比较多,而希望承担的义务少;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利关系处理失当,在义利关系上向利益倾斜,有的人甚至见利忘义。还有一些村民是非、美丑、善恶界限模糊,甚至混淆。三是道德畸型。表现为损人利己,金钱至上等,如在部分农村出现了生产和销售迷信用品的专业户,偷盗致富户,通过和致富的等。四是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经济领域的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社会生活中的腐化堕落和黄、赌、毒等。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有全方位的性质,即从道德观念到道德行为,从经济领域到文化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上述道德问题,现阶段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的市郊。这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建设,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造成的。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农村,传统道德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其危害也具有全方位的性质,不仅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有危害,而且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都有危害。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时引发农村坑财害命的事件。

农村存在的道德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地说,我国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低,自身的素质比较低,长期与自然经济和小生产相联系,比较保守和落后,较难实现道德变迁与时俱进。历史地看,中国经历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长,农村文化科技发展慢、职业分化慢、市场机制深人迟,相应地职业道德与市场机制相联系的时效观、竞争观等先天不足。

从社会方面来讲,政治上,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瘫痪,干部的号召力小,道德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另一方面是农民对“”极左产生的逆反心理一时难以消除,新的道德教育不易接受。经济上,市场机制启动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投机热、竞争无序的现象。文化上,一些农村陈渣泛起,良秀难分、美丑界限混淆。国际上,西方文化道德观念借助于现代化的传播工具迅速蔓延。加上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上由集权向民主发展,文化上由极左时期的假大空向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发展,一些农民对这种社会剧变一时难以适应。

三、农村道德模式的构建

首先,在了解和分析农村道德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农村道德建设准确定位。中国农村传统道德中既有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道德,也夹杂着一些消极的封建道德,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对前者应使其升华,对后者要让其淘汰。农村道德中还残存了一些“左”倾思想影响的内容,如标语口号式的假大空,这些要剔除。对发达国家的社会道德要进行梳理和审视,那些对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有积极意义的要吸纳,如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竞争观念、时效观念、法制观念和进取精神等。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道德建设。

其次,创造良好的农村道德建设的环境和氛围。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养成培育,就是要把先进的道德观念变成农民内心的自我信念。加强在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坚持多予、少收和放活的政策,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含量,整顿市场秩序,为农村道德建设创造经济基础。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村形成安定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西方腐朽文化和道德观念的人侵。

社会变迁论文篇(2)

总书记在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改革开放伟大进程中成长起来的当代中国青年是值得信赖的,是能担当重任的!n那么,当代中国发生了怎样的变革,这些变革对青年产生了怎样的消极影响,如何使得青年能够永远值得信赖,真正担当重任?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变迁及对青年产生的消极影响人手论述当前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

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以市场化改革为基础的全方位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阶级阶层结构和社会主体价值观念结构等方面。

(一)组织结构的变迁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处于“以单位制为细胞的、以纵向组织为中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之下”,单位是中国社会组织和调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单位构成了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单位制(农村主要是制)条件下社会组织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单一的纵向垂直管理结构。各社会组织彼此分别属于条块分割、相对封闭的不同系统,并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也无法存在直接相互的联系。在这种形势下,社会各类事务的管理只有通过不同的行政条块按自上而下的途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所有制结构改革,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大量涌现,政府与单位、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管理控制能力逐步削弱,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始改变企业办社会、学校办社会、机关办社会的状况,弱化单位行为的非专业性目标,弱化职工对单位的过分依赖性。政府与单位、个人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广大职工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下级单位不再倾向于成为上级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单位对职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社会整合作用逐步弱化。从而使各组织问的互动模式出现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纵向垂直管理模式13渐被复杂的多元互动、纵横互动模式所取代。社会组织结构也相应地由原来单一的纵向垂直管理结构变成了多元的纵横互动结构。这种组织结构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决定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二)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

一是传统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首先,工人阶级的队伍明显壮大,结构与过去大不相同。产业职工的总数从改革初期的不到1亿人发展到目前的3亿多人,工人阶级的来源主要是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工人子弟和农民工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成员。工人阶级队伍除了公有制单位职工外,还有越来越多的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加入。其次,农民阶级大规模分化。农村改革后,农民突破了以前单独从事农业生产的界限,大批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流动到城镇,走进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于社会各个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部门。再次,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生产生活方式、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就业渠道的改变,传统的知识分子阶层也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比如,改革以来,大量的知识分子下海经商,成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是新社会阶层的初步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使传统阶级阶层分化的同时,也给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社会劳动分工的日益精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又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创造了就业条件。这样,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应运而生。

三是阶层结构开始出现定型化的趋势。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阶层结构定型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阶层之间的界限、具有阶层特征的生活方式、文化模式开始形成;阶层内部的认同与再生产逐渐强化;阶层之间的流动开始减少。目前,我国阶层结构已经开始出现定型化的趋势,比如近些年来在城市中出现了不同档次的住宅小区,居住在不同档次小区的人的生活方式、消费能力、文化模式都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再比如城市中出现的高级会馆、俱乐部等社会组织,要进入这些组织需要交纳高昂的会费,这就将低收入者拒之门外,而在这些组织内部则有特定的行为方式和再生产机制。阶层结构开始出现定型化的趋势表明现代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雏形在我国已经初露端倪。

(三)价值观念结构的变迁

社会的发展,组织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必然导致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人”的文化价值观念结构的变迁。这种变迁表现为,一是价值取向由单一转向多元。改革以前,人们的价值观念比较单一,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关系时,往往是集体利益优先,公而忘私、重义轻利。但随着社会组织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传统的一元化的价值观念结构逐渐分化,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同时,社会分化的加速还使社会异质性特征日益突出,这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映,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发生相互碰撞与冲突。

二是价值评价由被动顺从转向自主独立。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发展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意识显著增强,人们习惯于自主认识、自主选择,而不是被动的接收外面世界的变化。

二、社会结构变迁对青年产生的消极影响

社会组织结构、阶级阶层结构和主体价值观念结构的变迁对青年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一)学校的组织体系“松散”,青年对“组织”的依赖性弱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体制是社会普遍实行的一种组织制度。在这种组织制度下,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组织到国家设立的各级各类单位组织之中,成为单位组织的成员,单位组织处在国家和个人之间,成为联结二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结构的变迁使曾经对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单位组织开始瓦解,政府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控制、整合功能大大弱化。在这种背景下,传统“单位”体制的逐渐瓦解使得社会对青年的控制整合功能有所弱化。

青年对传统单位体制下“组织”的依赖性大大弱化的同时,“组织”在学生心自中的权威有所下降,传统意义上的控制与被控制、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学生越来越倾向于自主独立、自我选择,尤其是在课堂、教室等传统组织体系之外的诸如寝室、社团等自由生活空间,学生更是“我行我秀”,充分展示了现代年轻人个性突出、愿意表现、关注自我的性格特征。网络的出现更加剧了这种趋势,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质,是一个无所不包的虚拟社会,来自西方的各种社会思潮、腐朽思想、色情暴力等网络垃圾也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浸染着当代的青年们,对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真实社会”中的一些被恪守的道德准则在“网络社会”中就可能变得不那么具有约束力,有些青年在上网时就可能出现放纵自己言行、忘却社会责任,甚至丧失道德感的现象。

(二)青年群体出现了分层化的倾向,利益多元化、差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使社会主体利益日渐多元化、差异化。传统意义上通过单位来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瓦解,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原来高度重合、相对简单的利益结构逐渐解体的同时,社会未能建构起公正合理的利益结构,致使整个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失衡,利益关系日渐紧张。利益结构日趋失衡,利益关系紧张主要通过各种社会问题明显的表现出来,最直接最突出的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扩大。

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在青年中的反映也非常明显。例如有关统计资料显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5%一3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为8%一15%。贫富差距的逐渐扩大使得学生中间出现了贫富分层的趋势。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青年在观念和行为上更加重视现实的利益尤其是自身的现实利益,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物质化、功利化。一些青年往往把人际交往建立在诸如经济、权势等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在选择交往对象时,总是有意无意地关注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及个人的可利用价值等;在交往方式上,为拉关系、结同盟、摆阔气,动辄请吃、请喝、请玩,比如生日、节日、获奖学金,甚至入党、当选干部、确定恋爱关系等都要吃喝一番,大家对此也是司空见惯,彼此之间互相迎合,你来我往,乐此不疲,把人际关系功利化。

(二)青年的道德与信任关系受到冲击,传统的观念认同出现危机

价值观念结构的变迁,使得青年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出现多样化的趋势。旧的社会规范几乎瓦解,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确立起来,这必然出现新旧规范之间的冲突与脱节,从而导致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被扭曲,有些青年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荣誉感和职业伦理有所弱化,在群体与个体关系上,更重视个人;在义与利的关系上,更重视利益,在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上,更重视现实。同时,社会价值观念的快速分化,使得一些青年的道德底线受到了冲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出现了信任危机。比如,现在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拖欠贷款,甚至有一部分学生毕业以后不知去向,贷款更无从追讨。

道德的失范,信任危机的出现,使得青年的观念认同发生深刻变化。青年对传统条件下一元化的价值观念体系的认同逐渐弱化甚至丧失的同时,整个社会并没有重构起一套得到大多数学生广泛认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导致一些学生或者由于没有信仰而处于迷失与痛苦的境况中,或者由于自身利益的受损而产生对现实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心理。信仰的缺失、价值观念的扭曲,使得一部分青年奉献意识淡化,学习动力不足,艰苦创业意识不够,畸型消费现象大量出现,金钱意识变浓,享乐思想滋生,人际关系出现物化现象,精神生活格调低下,崇尚西方生活方式,等等。

三、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

在社会结构变迁对青年产生深刻影响的背景下,要通过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的先进文化武装青年头脑,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趋势,既要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又要放宽眼界,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的现实利益联系起来,创新调整利益关系的各种制度和机制,把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在通过制度保证的现实利益基础之上。

(一)转变行政机构、党团组织以往注重管理控制的理念,强化对学生的引导、影响作用

青年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支力量要发挥真正的作用,不仅要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人格的完善与升华。实现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升华的关键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社会而言,坚持以人为本的意义在于尊重和利用青年成长的规律,加以有效的引导而不是各种人为的控制。在青年对组织的依赖性逐渐弱化的条件下,必须适时地转变传统单位体制下控制管理的观念,强化对青年的影响和引导作用。这就要求行政机构、党团组织挖掘各种组织资源优势,充分尊重和利用青年成长的规律,把其承担的育人目标和青年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结合,即要实现育人目标,又要体现满足青年自身需要的努力和坚持,这样才能赢得青年的认可和配合,教育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三)分清思想政治教育的层次,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在寝室、社团、网络等新领域的实践性特征

从其内容、功能、目标以及教育环境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是分层次的。比如,就其目标来说,可以分为个体目标和社会目标,个体目标和社会目标本身又分为不同层次的目标。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目标是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等诸方面的发展,把受教育者培养成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我国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目标概括起来说就是培育“四有”公民,它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具体目标如思想素质目标、政治素质目标、道德素质目标和心理素质目标等;社会目标同样有不同的层次如经济目标、政治目标、文化目标等。

社会变迁论文篇(3)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人与生态环境关系角度研究社会历史过程,是一个新的热点,只是实证研究较少。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关键在于个案材料的取得与生态学研究方法的利用。实际上,生态学家已取得了对传统农业生态系统的研究成果,闻大中先生利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50年代黑龙江省海伦县、以及《补农书》所代表的17世纪的嘉兴地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1]。E.C.ELLIS也对太湖地区区域性的生态系统的变迁作了系统性的分析[2],其成果完全可为社会经济史学界所利用。本研究的范围限于黄河以北的华北平原部分,主要目的是通过生态分析把握华北的农业生产力实态。有关这一地区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成果已很丰富,其中以黄宗智先生的研究较为显著,黄先生用吉尔茨的“过密化”理论系统地解释传统社会末期农业生产的变化过程,但其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仍属于描述性质的。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仍同黄先生一样,但通过生态经济的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却是不一样的。应该说,对生态系统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更有利于实态地把握农业生产力状况,而经济分析由于局限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反映出来的数据指标往往不够准确。因为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相当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并未商品化,农民用自己生产的土粪施肥、投入自己家庭的劳动力,产量的相当一部分也自己家庭消费。所以,单纯的成本分析,难以全面地反映生产力实质,而生态系统的产、投分析正补充了这方面的不足。同时,本文还对与生态系统相联系的其它的社会关系特点做了探讨。

[1]WenDazhongandDavidPinentel:SeventeenthCenturyOrganicAgricultureinChina:I.corppingsystemsinJiaxingregion.HumanEcology.1986.14(1).1-14

[2]E.C.EllisandS.M.Wang.SustainableTaiLakeRegionofChina.AgricultureEcosystemsandEnvironment.1996.March22.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

(一)人口、耕地与家畜

农业生态系统主要由人和经过人工驯化的生物如农作物、家畜和家禽等组成。一个地区的生物负载量是有限的,在传统的技术条件下,这种限制尤为明显。在开发之初,人与动物饲养量可能协同增长,但当人口过量增长时,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的增长特别是家畜的增长便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减少。根据满铁对北京附近地区的调查,民国时期各种牲畜的饲料量大体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役畜的粗饲料量与精饲料量是很多的,足以与人争秸杆和粮食。尽管作物的秸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替代牧草资源,但由人口增长所引起的燃料需求的增加,也增加了秸杆的消耗,进而减少家畜的饲料。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华北平原的人口几乎达到了传统农业负载量的极限。民国时期,山东、河北的垦殖指数居全国的最高水平,分别达到48.28%和46.88%,人均耕地只有2.70亩和3.22亩(注:)[1]。人口压力会使土地利用程度加强,荒地、草地资源减少,进而牧草资源也减少。Buck的统计表明,华北平原冬麦—高粱区的牧草地面积只占耕地数的0.5%,有林木的牧草地、林地以及灌木地只占总耕地面积的2.4%,Buck按牛1头,马1头,猪5头,鸡百只折合1家畜单位计算,黄淮海平原每英亩的耕地负载0.19个家畜单位[2],大约每32亩耕地负载一个家畜单位。人口数与家畜单位数的比值大约为6.67∶1。

另外,人口增长也使土地进一步零碎化,每户经营规模变小,越来越多的小农户无力饲养大牲畜。据对河北省25000农户的统计表明,占总数26.5%的5亩以下的农户其饲养的牛数占总牛数的比重不足1%;占总农户数21.8%的20—50亩的农户所养的牛最多,占总数的42.11%;从养骡头数而言,5—20亩的农户群体,并不是所占份额最多的群体,所占份额最多的是50—100亩的农户群体[3]。这是由于养骡需要更多的精饲料和更好的粗饲料,只有更大的经营规模才有优势。

满铁冀东地区部分调查显示,拥有耕地较多的阶层才能有能力饲养马和骡,中上等水平的农户只能饲养驴和牛,许多小农户只能饲养小驴,并且出现二户或几户共同饲养和拥有牲畜的现象[4]。彰德县的历史趋势表明,当人口压力增加、灾害加重时,饲料消耗量较多的马和骡会最先减少,牛和驴的比重可能会上升[5]。在华北,由于农村经济衰退和人口压力下土地的零细化,饲养马、骡的大农户逐渐养牛,养牛农户转向养驴,而一些小农户则干脆放弃役畜饲养[6]。

(二)作物构成与家畜

作物构成与家畜饲养的关系非常复杂,甘薯利于养猪,玉米利于大牲畜,而人口增长可能使这些有利于家畜饲养的趋势都被抵销。就华北平原而言,明清以来棉花的推广对家畜饲养的影响很大,棉花的茎叶难作饲料,其扩展势必影响家畜的饲养。河北省1952年平均每头大牲畜负担耕地32.8亩,中南部棉花集中区均在40亩以上;鲁西北产棉地区50年代平均每45亩才占有大牲畜1头,55亩耕地占有小牲畜1头[7]。在农村中,种棉花多的农户较种棉花少的农户养牲畜更难,在彰德县宋村植棉面积超过50%的农户,除了耕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拥有1头役畜外,50亩以下的农户都没有能力饲养役畜,而棉花栽培面积在50%以下的农户在各个阶层都有役畜的饲养,且耕地拥有量越多,饲养能力越强[8]。

另外,谷类作物的不同分布也影响着牲畜饲养,就谷类作物秸杆而言,牛的杂食性比较强,而马、骡、驴等役畜对小麦桔杆则不能利用,故小麦地带养牛较多。华北平原,北部小麦种植地带的小麦往往与豆类、粟、高梁、玉米等轮作,小麦麸、豆饼也是很好的精饲料。小麦地带也往往比棉花生产地带具有更强的牲畜饲养能力[9]。

(三)生态系统的波动与家畜负载

当生态系统由于自然灾害发生波动时,系统的结构也发生变化。猪、鸡、羊等牲畜会最先减少,因为这些家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常年份和丰收年份的食物贮存,是人们将难以利用的废弃食物转化成肉食品的一种方法。据民国《房山县志》记载,养猪多寡常与人口之多寡成正比例,人口多,饭后剩余的浆水也多,“故可多畜”。当灾害来临时小牲畜会直接被当作贮存的食品最先被消费,或出卖换取粮食。当饥荒进一步加重时,人们赖以进行农业再生产的役畜也会成为食品或被出卖以换食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清末民国时期,灾民一般是卖牲畜换粮食,这在文献中屡有记载。直隶武清县光绪年间,“曾因各灾村耕牛驴只无力喂养,以致变价宰杀,必致明春耕种鲜用”[10];天津一带在光绪初年因干旱而“民不聊生,无力畜牛,俱各变卖。现在得雨,无牛可耕,以致播种地仅十分之三也”[11];而1920—1921年的河北洪水使贫穷灾民的役畜有75%被杀或被卖[12]。

[1]全国经济委员会刊:《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载于《全国经济委员会报告汇编》第10集,民国26年1月第6、12表。

[2]JohnLossingBuck:LandutilizationinChina.Shanghai.UniversityofNanking.1937.(据日译本上卷,第283、286页,下卷第94页。)

[3]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那の农业と经济》,日本评论社版,昭和17年11月,第827页。

[4]千田英二:《北支の役畜に关する若干的考察》,《满铁调查月报》,1943年第23卷第12号,第1—30页。

[5]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编:《北支农村概况调查报告——彰德县第一区宋村及侯七里店》,日本评论社,昭和15年11月,第101页。

[6]千田英二:《北支の役畜に关する若干的考察》,《满铁调查月报》1943年第23卷第12号,第1—30页。

[7]孙敬之主编:《华北经济地理》科学出版社,1957年7月,第60、131页。

[8]资料来源: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那の农业と经济》,日本评论社版,昭和17年11月,第828页。

[9]千田英二:《北支の役畜に关する若干的考察》,《满铁调查月报》1943年第23卷第12号,第1—30页。

[10]周家楣:《期不负斋全集·政书八》。

[11]《申报》光绪二年六月初二日。

[12]马扎亚尔:《支那农业经济论》井上照丸译,东京学艺社,昭和10年11月。

三、生态系统的物流分析

(一)肥料的种类和数量

尽管化学肥料在民国时期已经使用,但使用的范围和数量很少。且主要集中在铁路沿线一带,如胶济铁路沿线一般每亩使用硫铵20—30斤,冀北、京津一带的施用量在15—50斤不等,并主要集中于水稻、蔬菜、果树、烟草等作物[1]。一般农田以有机肥为主。华北的有机肥使用最多的是土粪,系人粪和家畜粪便掺土而成。传统土粪肥力较高,由六成土、三成粪便、一成其他有机物混合而成,据华北产业研究所测定,其N素含量大约0.3%[2],而现在河北农村厩肥的全N量一般为0.1%,只有少数厩肥的全N含量才达到0.4—0.7%[3]。对于各种家畜生产土粪的数量,经济史界尚有争议,罗仑先生曾就此问题对黄宗智的论点提出质疑,黄宗智的结论是从部分资料和对沙井村的访问中得出,他认为一口猪年产堆肥9000斤,能施5亩地,并且比一匹马、骡或牛所产的7200斤或1头驴所产的5400斤的质量为高。而罗仑认为马、骡的积肥量远比驴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却认为猪的积肥量不止9000斤,应远多于大牲畜[4]。其实,根据单纯的表面上的访问估计很难说明问题。特别是在80年代,大牲畜由生产队饲养,积肥方面往往不加注意,而农民对自己家庭的养猪积肥,却往往出于对土粪换工分而多掺土,这也是华北土粪质量比解放前下降的原因。实际上,分析牲畜的产肥量,重要的在于分析其每年所产肥料中N、P、K含量,特别是含N量。现代的科学分析表明,每头大牲畜如马、骡一年所生产的肥料量折合N31.0斤,是猪的3倍还多;牛的折N量为24.3斤,也远高于猪[5]。另外,满铁调查部所编的《华北の农业と经济》一书中提到家畜产土粪量的常识估计值,大牲畜马、牛、骡一般年产土粪30000斤,驴与猪大概相当于大牲畜的五、六成[6]。另一项关于华北的调查资料也显示大牲畜的产肥量远高于猪(见表4)。

在人口压力下,耕地量、耕地所承载的牲畜量、牲畜的耕作能力、牲畜对耕地的供肥能力之间的关系往往也会出现不平衡现象,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一头役畜所能提供的土粪土地面积只有供给其饲料面积的1/2左右。一般也只有耕地面积超过20亩的农户,才能能够养得起一头大驴或小驴,超过30亩的农户才能养马、骡、牛等大牲畜。调查证明,在一般30—35亩的耕地内,大牲畜一头供给土粪的面积为15—20亩,猪一头供给7.5亩耕地,人粪尿供给3.5亩,豆饼之类肥料供给3.5亩耕地[7]。尽管规模较大的农户有能力饲养较大的役畜,但从总体上看,小农户每英亩土地所能生产的土粪量却高于大农户,华北平原小农户的单位土地产厩肥量比大农户高32.6%,比特大农户高50.4%。这是因为在小农的单位土地面积上不但负载较多的人口,同时由于小农户在饲养其它小家畜方面不低于大农户,单位土地负载的其他小家畜的量多,故生产的土粪量也较大。但从总体投入上看,大农户由于资金充足,可以投入更多的其他肥料,故各类农户间的肥料投入相差不大[8]。华北其它比较重要的有机肥还有人粪尿、坑土以及棉籽饼,豆饼、胡麻饼等肥料,但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家畜厩肥。

(二)N约束水约束与肥力平衡

华北平原各地各种作物肥料投入的种类和数量是不一样的,表6是根据各调查地区的平均水平计算而成的。

从表6中可以看出,按N素投入的多少,其次序为棉花>小麦>粟>玉米>水稻>高梁>甘薯>大豆。可见,人们对棉花、小麦、粟等华北平原主要的经济作物和主要农作物的肥料投入是相当重视的。表7是关于各种作物营养元素的输入、输出状况。主要根据表6的施肥量,再根据播种量、反硝化率、土壤生物固N量等计算总输入量,然后,根据作物的单产水平计算输出量。二者对照可看出土壤中作物营养元素的平衡情况。

从表7中可以看出,水稻、甘薯入不敷出,需要从土壤中吸收养分,这必使地力下降。大豆投入小于产出的原因是大豆可以通过固N维持平衡。高粱和玉米投入稍大于所需,如果计算水土流失,也可能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只有粟与小麦投入大于所需,即使是这两种作物,也不一定是肥力充足的,因为华北的农业产量还受水的制约。表5中除水稻外基本上是在旱地条件下的平均产量,当降雨充分或得水灌溉时,产量可以大幅度提高。定县试验表明,灌溉小麦增收110%,粟增收80.27%,玉米增收40%,棉花增收80%[9]。在这种情况下所需养分含量势必也随之同比例上升,如仍以以前的投入水平,会发生N素缺乏。在华北平原,民国时期旱田的土粪的每亩施用量一般为2000—5000斤,灌溉地为3000—8000斤,灌溉地的土粪投入量为旱田的1.5倍。但既使如此,当灌溉地产量为旱田的2倍时,也会出现N素制约现象。就P素而言,由于传统农业时期广施土粪,其制约程度当相对较小。至于K素,50年代华北平原的土壤基本上不缺乏,施K肥对主要作物增产不明显。总之,由于土壤肥力较低,肥料投入少,华北平原是N素肥料需求最迫切的地区,这也为50年代的研究所证明[10]。

N素制约也与农业生态系统内的“三料”危机有关,“三料”危机是指饲料、燃料和肥料的缺乏和不足。1883年8月3日的《北华捷报》这样描述直隶地区的土地肥力情况:“有很多农民,连一头牲畜也没有,因此只有很少肥料,或者没有肥料施到地上。土地所生长的一切被农民收去,地里连一叶、一茎、一根都留不下”。在华北平原,许多农村缺乏燃料,从满铁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组主要调查的6个村庄来看,就有2个村庄由于燃料不足而从市场上购入煤炭以补充。良乡吴店村禹国深一家一年要买3000斤左右的煤以补燃料不足,杨文贵家的柴火只够烧4个月,另外8个月要烧掉3600斤煤[11],一些地区农民甚至掘草根作燃料。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态系统出现N素制约几乎是必然的。

[1]满铁北支事务调查部:《山东省(青岛)肥料配给调查报告》昭和14年3月,第1.22页。

[2]赤木要男:《山东省土壤に就こ》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济南铁路局,昭和15年2月,附录1页。

[3]河北省土壤普查办公室:《河北土壤》,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12月,第406页。

[4]罗仑:《关于清代以来冀鲁西北地区经营式农场与家庭式农场的生产力水平估计——与黄宗智教授商榷》载于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8月,第113—116页。

[5]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主编:《技术经济手册·农业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第1068页。

[6]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那の农业と经济》,日本评论社版,昭和17年11月,第153—154页。

[7]千田英二《北支の役畜に关する若干的考察》,《满铁调查月报》1943年第23卷第12号,第1—30页。

[8]BuckJohnLossing:LandUtilizationinChina.Shanghai.UniversityofNanking.1937.(据日译本下卷第101—103页。

[9]和田保:《水を中心としこ见たる北支那の农业》,东京,成美堂发行,昭和17年10月,第237页。

[10]中科院土壤及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电力部北京勘测设计院编著《华北平原土壤》科学出版社1961年,第295、316页。

[11]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以下简称《惯调》),岩波书店,1981年第5册第589、591页。

四、人力、畜力投入特点与能流分析

(一)人力、畜力与各阶层投入特点

关于人力、畜力投入的资料有许多,表8是满铁的调查统计。

从表8可以看出,棉花种植所投入的人工、畜工最多,甘薯、小麦、玉米、谷子大豆等的劳动集约化程度相对较低。另外,在人力投入中,中耕除草所占的比重较大,平乡县高梁所占比重最高达60.5%,其次是谷子,平乡、盐山两地平均占到41%,盐山县玉米占到37.2%[1]。

农村中各阶层农户由于其占有资源的状况不一样,其人力、畜力投入策略也不尽相同,从表9中可以看出丰润县米厂村25亩以下的农户的人工投入较多,其中棉的每亩人工投入较25—50亩的农户高出26.62%,比50亩以上规模的高出30.8%。而役畜投入却以25—50亩的农户为最多,比25亩以下的农户高出31.25%,比50亩以上农户高出90.9%。可见,人工投入和畜工投入往往随规模不同而有所替代。足立启二将较多利用耕畜的耕作法称之为“大农法”,较少利用耕畜的农作法称之为“小农法”[2]。“大农法”和“小农法”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同一种技术体系,“大农法”相对是一种资本密集型技术,而“小农法”则为一种劳动密集型技术。

就总的能投而言,玉米由于规模较大的农户投入较多的畜工,总能投也比较多,在其它作物方面,规模在25亩以下的农户所投入的能量均高于25亩以上的农户,但差异不甚明显。

就自耕农与佃农而言,自耕农由于经营规模较大,在畜力投入上一般高于佃农,因为佃农很难单独拥有耕畜。米厂村的调查表明,佃农在棉、高粱方面,与自耕农、半自耕农相差不大,而畜力投入则远不及自耕农和半自耕农[3]。从获鹿县第二区马村的情况看,佃农除了在粟、甘薯两种作物的人力投入与其他阶层相差不多外,其它作物的人力投入远高于自耕农,而畜力投入远低于自耕农[4]。较低阶层由于缺乏耕畜而付出较多的劳动力,而较高阶层由于经营规模相对大,畜力相对充裕,人力投入较少而畜力投入较多。

(二)能量的产投比与劳动效率

在总体的能量投入中,除人、畜力外,还应包括种子和工具的能量;在能量的产出中,除作物的籽实外,还包括作物秸杆的能量。

说明:[1].每亩播种量按1升计,合1.5斤。

[2].工具能的投入参照闻大中对海沦县农业生态系统的投入分析。[5]

[3].桔杆产量根据满铁米厂村的调查计算,按每生产1斗籽实合48.68斤的秸杆106。[6]

资料来源:[1]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主编:《技术经济手册·农业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8页。

[2]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华北重要作物平年亩当收量基础统计资料》民国33年12月,北京,第1-21页。

[3]骆世明等:《农业生态学》,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版,第100-110、456-457、461页。

[4]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昭和12年度农家经济调查报告丰润县宣庄镇米厂村》,第46表,昭和14年1月发行,第42.76页。

从表11和表12中可以看出,各种农作物之间的能量产投比和同一种作物在不同地区的产投比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般经济产量的投比在3—6∶1之间。闻大中先生所分析的17世纪嘉兴地区两种水稻生产的能量的产投比9.31∶1和12.10∶1,嘉兴地区水稻生产的投入人工达2330小时[7],而Buck所调查的平山、盐山两地的情况来看,投入人力最多的作物不过800小时左右[8]。江南农业与华北农业相比,不但更具有劳动力集约化特点,而且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华北农业由于受水、肥条件限制,产量和能量效率都不如江南农业。

[1]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张履莺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8月,第370—421页。

[2]足立启二《清代华北の农业经营と社会构造》,《史林》1981年,第64卷第4期第66—93页。

[3]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昭和14年度农家经济调查报告——丰润县宣庄镇米厂村》表45。

[4]满铁.调查部《昭和14年度农家经济调查报告——获鹿县第二区马村》昭和14年1月发行,第36—89页。

[5]WenDazhongandD.Pimentel:EnergyFlousThroughanOrganicAgroecosysteminChina.Agric.EcosystemsEnviron.1984.11.P145.

[6]满铁北支经济所:《昭和12年度农家经济调查报告——丰润县宣庄镇米厂村》第46表,昭和14年1月发行,第42、76页。

[7]WenDazhongandDavidPimentel:SeventeenthCenturyOrganicAgricultureinChina:IcroppingsystemsinJiaxingRegion.HumanEcology.1986.14(1).P1-14。

[8]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张履莺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8月,第370—421页。

五、生态结构与社会关系

(一)家畜的饲养与乡村社会内部关系

在农村内部,紧张的生态关系导致大牲畜的共同所有制的形成,越是土地零细化的地区,这种现象越普遍。从满铁冀东地区的调查来看,共同饲养多集中在驴的饲养,这一方面是由于小农的贫困,同时也因为驴的饲料需求量较少。在丰润县米厂村,马、骡多为富裕农户单独饲养;牛的共同饲养只有一头,为二户共同饲养;而小驴的共同饲养则占3头,共同饲养户占养驴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平谷县大北关村全村小驴共有61.3头,其中2户共同饲养的有22头,3户共同饲养的达7头,共同饲养占养小驴总户数的38%。昌黎县梁各庄小驴饲养头数为22头,2户共同饲养的为6头,3户共同饲养的为3头,4户共同饲养的有8头、共同饲养户数占小驴饲养户数的50%。共同饲养一般存在于亲戚邻里之间,各农户在使用牲畜时往往根据各农户的土地所有量和购买牲畜时的出资情况而定。河北省武强县的四户共有一头牲畜的情况是出资少的2农户农忙时各使用1日,出资多的各使用2日[1]。在惠民孙家庙,共同饲养的农户一般是每户5日交替饲养使用,在四户拥有一头牲畜的情况下,由于在农忙里轮换会导致农时的耽误,故农忙时随时协定[2]。

如果共同饲养大牲畜是生态压力下农户为了解决生产动力而采取的措施的话,那么“打猪会”或“猪会”这一类的联合则是为了村民的蛋白质营养,这也是生态压力下饲料资源匮乏的产物。顺义县西杜兰庄的猪会由四户组成,每户出购猪崽的资金2元,并出2斗黑豆做精饲料,年末杀猪时其它三户各得肉16斤,油一斤,剩下的归饲养户所得[3]。在沙井村,“打猪会”由3—5户农户组成,每年春天买猪时,其中一户饲养,其它二户各出1元购资,不足之钱由饲养户补上,大秋后,其它二户出50斤豆,到年末这二户各得肉15斤,油1斤。饲养户是三年内由三户农民轮番充当的,沙井村猪会的成员是土地少且很贫穷的人[4]。

(二)搭套与家畜的利用

一家农户即使拥有了一头大牲畜,在农田耕作或运输时仍会感到不足。在华北,许多农户养不起大牲畜,往往只能养一头驴,而一头驴是难以单独拉一具犁进行耕作的[5]。为了在耕作时配齐牲畜和农具,有牲畜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形式——“搭套”,在华北便极为普遍。顺义县前郝家疃村,有搭套而无大牲畜的共同饲养,搭套又叫“插套”。搭套一般也是在所出牲畜、工具、资本相当的农户之间进行。合作农户在出牲畜、农具的同时,各农户之间劳动力也是相互合作协调的。值得注意的是搭套者之间的关系不以家族、同姓之间的关系为限,而是更多地发生于邻居之间[6]。这里也体现出北方与南方农村社会的差异,即华北农村的邻居街坊关系往往比家族关系更为重要。顺义县沙井村有2/3的农户的搭套关系,搭套以贫穷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多,因为贫穷农户的经营规模小、牲畜缺乏,更需要在耕作中实行联合[7]。在历城县冷水沟庄,这种联合使用牲畜、农具的方式叫“合具”,也叫“合伙”,与搭套的性质是一样的。冷水沟村的“合具”一般存在于二户农民之间。合具者的土地拥有量一般在10亩左右,小于5亩的农户由于农具、役畜的实力不济,无资格平等合作,大于20亩以上的农户则拥有独立耕作的役畜和农具,无合具的必要。在冷水沟庄,合具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在婚丧事与其它的日常事务上也相互帮忙。不但如此,在互借粮食、金钱时合具者往往比同族者更容易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8]。

(三)与外部社会的联系

与外部社会联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市场联系,对生态结构的适应特别表现在农民利用市场来实现农忙时对牲畜的需求。光绪末年,望都县丘庄村有耕地2400亩,地质硗薄,“村中牲畜骡马有十余头,驴牛不足十头,常至冬令农隙售而出,春耕购而入,故无常数也”[9],由于每头牲畜平均耕地为120亩,严重不足,故农忙时购入,农闲时卖出,这样可以节省农闲时饲养牲畜的饲料。这种习惯一直到50年代初仍盛行于南部的一些牲畜缺乏的棉花产区,如冀南的成安县便是在农忙时大量购入牲畜,农闲时大量卖出牲畜[10]。

乡村与外界,也有与生态关系有关的联系。一般村庄无大畜群的放牧者,但农村休闲的杂草地吸引外地的大群畜牧者,在这种情况下,村内人往往也与外地畜牧者有联系。在昌黎县,“北部山间富户多养羊,每家三、五百只不等,专雇羊管。羊群平时散于山间,至冬季寒冷,山上少草,则驱至南部平原地方,散在农地间放牧,至春始归。有交情者,为羊群代备羊圈,并供羊管之食宿,概不收费,只取羊圈粪肥,为其报酬,谓之窖羊”[11]。窖羊无疑是平原乡村农民为获取粪肥而与外界畜牧者形成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说明,为促进平原地区单调的以种植业为主的生态系统的有效转化,有时也需要从外部移入生态循环中的“转换器”,大群畜牧者正具备了这种能够在生态系统中起作用的“转换器”——羊群。

总之,牲畜共同饲养、搭套以及其他一些合作方式,为农户适应变化了的生态结构提供了一种非市场经济形式的协作机会。这些联合方式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无疑是华北乡村为应付人口压力下生态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的变化特点。

[1]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那の农业と经济》;日本评论社,昭和17年11月,第848—852页。

[2]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北支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昭和14年9月,第148页。

[3]《惯调》第1卷,第79页。

[4]《惯调》第1卷,第190页(1955年版本)。

[5]《惯调》第5卷,第248页(1955年版本)。

[6]《惯调》第1卷,第77页,(1955年版本)。

[7]《惯调》第1卷,第222页。

[8]《惯调》第4卷,第26—27页(1955年版本)。

[9]陆保善:《望都县乡土图说·南路》(光绪三十一年)。

[10]孙敬之等:《冀南地区经济地理》,《地理学报》,第20卷第2期,1954年6月,第161页。

[11]《昌黎县经济状况》《中外经济周刊》211号,第9页,1927年5月。

六、过密化理论的不成立

黄宗智先生所引用的吉尔茨对印尼爪哇农业变迁的理论——“农业生产内卷化”理论,是指农民为适应人口压力的增加,通过投入过多的劳动力以实现产量的增加的生产要素配置手段。Elvin的高水平均衡理论也与之相似。其生产变化的过程如图1所示,人口压力下生产从f1点过渡到f2点,这阶段尽管边际产量的曲线向下弯曲,但产量却在增长,高劳动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实际上,对近代华北农村出现“过密化”的验证,也需要从投入产出的数据分析出发。生态系统的分析表明,许多证据与此模式不符。尽管历史过程的农业生产难有材料进行分析,30年代的人口压力轻的大农场与人口压力重的小农场的投入产出分析的结果,并不符合人口压力下的人力投入增多而单产增加趋势变化。Buck的调查显示,大农场的单产与小农场的并无差异,自耕农、佃农、半自耕农的单产也并无差异[1];黄宗智也承认了满铁调查中大、小农场产量的差异不明显[2]121;生态系统的物流分析表明,大农户与小农户在N素投入上无显著差异;能流分析表明,人力、畜力总能投在人口压力重的小农户与人口压力较轻的大农户之间也无很大差异,所不同的只是人力代替畜力而已。

另一项重要的证据来自赵冈先生的研究,他认为明清时期由于水土流失、生态破坏以及自然灾害加剧的影响,亩产量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3]。这种现象似乎可以说明这样的历史事实,即华北平原人口压力的增加的确使得人们向土地中投入了更多的劳动力,但并没有提高产量,只是在生态压力下采取了另外一种更加人力集约化的生产模式以维持产量而已。如图2所示,人口压力的增加使生产配置从T1曲线的F1点,转换到T2曲线的F2点。在这种转换过程中产量并没有出现增长,但劳动力投入增加了。其原因是人口压力下生态结构的变化,畜牧业的萎缩迫使生产向一种较多地利用人力的资源配置的方向发展。

从技术变迁的历史来看,明清时期,许多证据表明,我国传统的劳动集约化耕作技术在人口压力下保持了很强的稳定性,明末农书《国脉民天》反映的是华北的农业技术特点,《国脉民天》强调一种在人口压力较低条件下的集约化技术,即“亲田法”。“亲田法”耕作提倡人们将肥料、人力集中于假定百亩土地中的二十亩进行精耕细作。《国脉民天》的作者耿荫楼认为如果年成丰稔,这二十亩的收获,必比一般措施的八十亩也高数倍。倘若遇水旱虫灾,全力救护这二十亩,其余八十亩荒歉了,这二十亩照常丰收。由此可见,华北的集约化农作技术要求人力、畜力、肥料等投入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时,才显示其“规模”优势,而规模优势发挥时,劳动效率才最高。总之,明清时期华北人口压力低时的劳动效率不一定比人口压力高时为高。不但华北如此,南方传统的水稻种植区也是如此,太平天国后江南地区在人口稀少时也出现了类似状况。1869年李希霍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时指出一项重要的事实:

“这片休耕(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的地区,曾是一片沃土,供养过大量人口;至今大部分还没有耕种。原因似乎在于中国利用土地的方法取决于一定规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规模太小,甚至不能耕种一小块土地。……在这个国家,耕地的规模,似乎与一定数量的人所提供的肥料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关系。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于疾病或战争死去,所提供的肥料也就下降。于是潜在的耕地规模就要减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耕种”[4]。

太平天国之前太湖流域的人口压力在传统社会时期最为严重。从李希霍芬的这段论述中,江南农业在人口压力下降时,劳动力和技术的规模优势显然尚未在全部耕地上达到。人口与耕地量的对比必须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精耕细作技术才能在全部的耕地上实施。这也说明在原来的人口压力较重的时期,不一定处于一种相对无效率的“过密化”状态。另外,江南农业在明清时期转向铁搭耕地,尽管这意味着人力投入的增加,但这也是一种人力对畜力的替代,是以人力投入增加实现对稳定产量的追求。这种过程与华北农业的转变基本上一致。黄先生在论述长江三角洲的农业变化时将植桑、养蚕与家庭丝织业合起来与单纯种稻相对比说明历史过程的边际效益递减,另外还用同样的方法将植棉与棉纺织手工业的结合与单纯稻作相比[5],但问题是长江三角洲唐宋以来就是一个稻作、棉作与手工业发达的经济区,不能用晚期的经济作物加家庭手工业的劳动投入与水稻的大田生产相对比就得出结论来,好象以前农民只种稻,而后期工副业都出现了似的。

既然生产曲线并没有在人口压力下使产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那么农业发展过程中人口压力下耕地的开垦会不会产生过密化增长的现象呢?开垦的耕地往往是次等地,产量不高,人们投入的劳动一般不比原来的耕地多。另外,棉花种植的推广也不一定代表一种“过密化”。棉花是经济作物,应从经济角度分析,1934年的统计表明,河北每亩棉花的价值是8.09元,是每亩小麦价值3.55元的2.28倍,是粟的2.43倍(注:)[6],表8棉花的人工投入分别是小麦和粟的2.26倍和2.18倍。可见,经济分析也显示不出由于植棉而劳动效率下降的现象。从种种情况来判断,明清时期的农业增长并不是过密化增长,而是一种传统集约化农业的扩展。华北农业在水肥制约的条件下,向土地中投入过多的劳动力往往是徒劳的。

最后指出的是,尽管黄先生的“过密化”解释不适用于明清时期的中国社会,但吉尔茨的“过密化”理论并没有错,吉尔茨所解释的爪哇稻作农业是从具有林地休耕植被的火耕农业突然向连续耕作的灌溉稻作农业转变的一种特点[7]。而在我国,这种农业在史前就基本上在华北消失了,长江中下游的刀耕火种农业也在唐宋时期就消失了,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农业早就处于一种高度集约化状态,所以,“过密化”理论不适于解释明清时期中国农业的变化特点。

[1]卜凯著:《中国农家经济》,张履莺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09、370—421页。

[2]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144页。

[3]赵冈:《生态变迁的统计分析》,《中国农史》1994年第4期。

[4]李希霍芬:《中国旅行日记》,庆应书房,昭和18年5月,第2卷,第79—80页。

社会变迁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2-0018-03

1936年10月,红军三大主力先后到达西北革命根据地,长征胜利结束。中共中央落脚陕北,标志着中国革命中心完成战略转移,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大幕也由此拉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场贯穿物质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巨大变革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贫瘠落后的陕甘宁地区社会焕发出青春与活力。

然而,社会变迁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范式。由“变”而生的诸多问题,诸如人性的差异、观念的碰撞、习惯的交汇等等,都摆在年轻的中国共产党面前,亟待解决。本文拟就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堕距”及其弥合问题略述管见。

一、“文化堕距”的内涵

社会学创立之初,立学之本是站在实证角度分析人类社会形成与演进过程。随着探索的深入,实证研究开始暴露出不足,尤其是难以解释纷繁多变的人性社会,成为实证主义研究立场的严重缺陷。此时,文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开始受到社会学界的关注。1923年,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在其著作《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文化堕距”概念,以不同文化之间的调适过程阐释人类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原因,为社会学研究人类社会变迁提供了全新视阈。

奥格本认为:社会变迁主要是文化的变迁。[1]2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物质文化是指人类生产力层面以及一切有人为因素介入创造出的物质实体。精神文化是指人类精神世界或是与物质文化层面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及制度构建。他指出物质文化十分活跃,其变化速度往往快于精神文化,所以在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就会产生距离,这种现象就是“文化堕距”。正是由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在变迁过程中存在不同步性,使得精神文化总要适应先于自己发生变化的物质文化,因此,奥格本也将精神文化称为适应文化。也就是说,物质文化变迁后,精神文化做出适时调整,进而跟进物质文化变迁,当两者相协调后,最终形成推动人类社会变迁的合力。

现代的许多变迁都起源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变迁又引起文化其它部分的变迁,人们认为由于某些独特的力量和原因,非物质文化比物质文化变迁扩散得慢。[1]144第一次工业革命引发的人类社会巨变是最典型的例证,工业革命极大的推动了物质文化发展,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精神文化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适应性变化,西方社会便走上快速发展之路。这正是奥格本立足“文化”研究人类社会变迁的理论起点。

对此问题,马克思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2]虽然“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之间的距离就会不断被拉大,那时人类社会就会陷入畸形状态,难以获得良好的发展。

如何弥合物质文化与适应文化之间的堕差,改造适应文化中的陈腐因素,是困扰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难题。当年,由于陕甘宁边区社会极端落后,在全面抗日的艰苦时期,顽固派加紧对边区封锁,落脚陕北的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边区社会的“文化堕距”难题。

二、陕甘宁边区“文化堕距”的表现

中共中央落脚陕北后,陕甘宁边区成为中国革命大本营和抗日大后方。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建设运动,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的措施。一批新式工厂出现,新的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得到应用和推广,极大地繁荣了边区物质文化。

然而,陕甘宁边区地处中国西北内陆,环境恶劣,民生凋敝。长期封闭的环境使陕甘宁边区社会发展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在这个社会内部,地主阶级占用绝大多数土地,剥削农民阶级。与封建社会物质文化相适应的是封建思想为主流的精神文化。地主阶级依靠封建伦理道德维持社会秩序,长期生活在封建文化形态下的边区民众早已形成了严重的封建意识。“富贵在天,生死有命”的封建宿命论让这里民风消沉,苛税重赋、人身压迫、尊卑观念更压抑着民众的思想。边区固有的精神文化难以跟上边区物质文化的发展,边区社会“文化堕距”现象随之产生。

正是由于固有精神文化的落后,所以民众排斥物质文化变迁带来的社会发展。在中共边区执政初期,民众对于接受教育、参加大生产运动以及响应中共的新政策十分冷漠,并且想法设法回避。“农民怕儿子识字而变成公家人,所以愿意交五元罚金,以免除受教育的义务”。[3]民主选举工作在边区也遇到阻力,边区民众把“当选当成政府派‘支差’,在选举中搞‘提鳖’(以选举某人为对他的惩罚),或是故意提傻子和不正派的人为候选人”。[4]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民众在土匪民团的煽动下,发动针对基层政府的哗变。例如1941年“环县事变”,土匪头子赵思忠向来“对当地民众很讲义气,因而在环县北部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5]他勾结顽固派部队,组织反动民团,煽动部分当地共产党员和自卫军哗变,杀害边区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这一系列排斥表明:封建思想仍旧控制着民众的精神文化,由此造成民众对中国共产党及边区社会发展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

按照奥格本的观点分析,这正是固有精神文化在陕甘宁边区的残留。从文化变迁过程看, 惯性、效用、既得利益集团等因素往往阻碍文化变迁,禁锢精神文化,使其难以跟进物质文化变迁速度。正如前文所说,陕甘宁边区作为一个典型的封建社会,在出现社会跨越式发展时,必然会出现巨大的“文化堕距”。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实际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发展物质文化,改造边区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这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赢得革命胜利必须克服的难题。

三、边区“文化堕距”的弥合与成就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的十三年,始终坚持以法制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物质文化为动力、以不断发展教育事业与群众动员工作为保障的社会建设路径。这一路径的开辟为促进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众所周知,强制性是法律最大的特点。藉此特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更好地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加快建立崭新的社会秩序。在边区法制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小学教育实施纲要》《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及《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生产、教育、社会改造方方面面的问题。它们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解放边区生产力,改造剥削性质的生产关系,鼓励民众参与社会建设、抵制不良风气产生了积极作用。

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使得与崭新物质文化相适应的精神文化成为边区社会准则。边区民众文化素质得到提高,没有封建剥削和人身压迫之后,边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且积极投身陕甘宁边区社会建设,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得到良好调适,边区社会开始焕发生机。

其次,大力发展边区社会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进一步繁荣物质文化。奥格本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变迁基本按照物质文化先于精神文化的逻辑顺序发展,物质文化进步后,将带动精神文化进步。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边区社会经济,为推动精神文化进步打下良好基础。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部分提出“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发展手工业及其它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6]1941年5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带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工商业的政策。这些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正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致力于发展物质文化的有力佐证。

在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取得初步繁荣。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8年,边区耕地面积9894483万亩,产粮1211192万担;到1945年,边区耕地面积增加至14256144万亩,产粮1600000万担。经济作物以及畜牧业产量也有稳步增长。工业方面,边区开办了农具厂、修械厂、兵工厂、纺织厂等各类工厂,初步形成工业体系。有数据显示:1938年边区公营工厂仅有四家,产业工人65人;1944年,公营工厂发展到77家,产业工人数量增加到12000人。

再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教工作,有针对性地改造边区固有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中共中央初到陕北时,这里是一片文化荒漠,民众中文盲比例高,人口素质低下,教育设施薄弱,启蒙边区民众思想成为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一要求,边区政府首先完善学校教育,开设各类教育机构。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7年,边区有小学545所,在校生10396人,中学1所,在校生250人;1945年,这种基础教育薄弱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边区小学和中学数量分别增长为1395所和7所,在校生人数为79500人和2443人。基础教育为消除“文盲”现象、提高边区民众整体素质做出重要贡献。

发展基础教育的同时,陕甘宁边区科研和高等教育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边区先后成立延安自然科学院、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以及延安自然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还下辖学科门类齐全的研究分会。为了适应特殊环境,边区高等教育事业以服务抗战、服务社会为方针,组建中共中央党校、抗日军政大学、马列学院、中国女子大学、鲁迅艺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延安通讯学校、延安工人学校、边区农业学校等29所各类高等院校,初步形成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

作为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丰富多彩的文宣工作担负起边区社会教育的职能,在民众思想启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革命事业的感召下,来自全国各地的进步青年、爱国人士心以及大批文化名流汇聚边区,成为文宣队伍的主力。1936年至1942年间,在沙可夫、丁玲等人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共成立各类文艺组织、剧团25个。他们创作大量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生活的文艺作品。通过话剧、戏剧、小说、文艺作品展览等多种艺术形式教育民众,唤醒民众的觉悟,摒除愚昧思想,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支持边区政府。此外,边区新闻事业是教育广大群众、宣传革命事业的又一舞台。据统计,当时陕甘宁边区共有各类报刊、杂志26种,中国共产党还创办新华广播电台,使宣传手段进一步多元化。科学精神与进步思想正是借助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文宣队伍传遍边区各个角落,极大推动了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发展,促进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四,中国共产党广泛运用的群众动员机制成为弥合“文化堕距”的有力保障。陕甘宁边区大生产运动和双拥运动是其中的代表。“社会动员是任何社会向现代化发展当中必须经过的一个过程,也是政治发展的关键一环;是政治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政治发展的动力。社会动员的重要结果是:人民不仅形成新的价值观和接受新的生活方式,而且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也开始更新。”[7]通过群众动员,广大边区民众被组织起来。在集体熔炉中,精神文化所具有的惰性因素得到有效抑制,从而达到消除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层面中陈腐因素的目的。

1943年11月29日,在中共中央招待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指出:“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8]及中央领导高度认可群众动员政策,进一步强调要重视群众力量,依靠群众力量。群众动员工作首先从建立各类经济生产组织、文化教育组织以及防卫组织开始,这些组织的成立使边区民众紧密团结在一起,改变了以往民心涣散的局面。各类群众组织初具规模后,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又在这些组织中开展了一系列经济建设和社会教育运动。例如:1944年7月,延安市政府开展的“十一运动”,要求每人识一千个字,每户有一年余粮、有一头牛、一头猪,每乡有一个铁匠炉等共涉及生产、文化十一个方面。这些在群众组织中广泛开展的运动极大推动了边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群众动员机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弥合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做出重大贡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边区政府工作人员及人民军队在群众动员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当中。上至党的领导干部,下至普通士兵、干部家属,同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或耕种劳作,或织布纺线,以实际行动支持群众动员工作的开展。在这种优良作风的影响下,边区社会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英雄模范,他们的光辉事迹又不断激励着边区民众,为改善边区落后面貌不断努力。边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谐而紧密,形成一派军政爱民、民拥军政的大好局面,为繁荣边区社会物质文化、改造精神文化、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仓廪实而知礼仪”。物质文化的发展改善了边区民众生活状况,为新思想的萌芽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制建设、教育事业以及社会动员工作的开展启蒙了民众思想,帮助边区民众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改变了边区精神文化落后的局面。边区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为正义的革命事业贡献力量,这点在解放战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边区从1947年3月至1948年2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参加担架队的民工就有198653人,参加修、破工事的民工有22678人,参加押送俘虏的民工有11204人,而参加后勤运输的民工更是达到1282409人。在后方解放区为前线从事军需生产、加工军粮、缝制军鞋的民工有655000人。解放区人民群众还支援牲口有1478707头,用作前线运输。[9]边区民众投身革命事业的热情正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齐头并进、良性互动的结果,更是边区社会“文化堕距”有效弥合的体现。

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另一进步还表现在形成了一批引领边区发展的时代精神,它们包括抗大精神、精神、张思德精神、南泥湾精神以及劳模精神。这些精神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代表着精神文化跟进物质文化前进的方向,为边区社会发展以及“文化堕距”的弥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1940年2月1日,在延安民众讨汪大会上能够自信地宣布边区“十个没有”,事实证明这“十个没有”陕甘宁边区确实做到了。由此,我们可以说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在中国共产党的努力下得到有效弥合,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已经形成促进边区社会发展的合力。

四、结语

加快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变迁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尤其是既要面对陕甘宁边区物质文化极端落后、精神文化异常腐朽的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在改造边区社会、弥合社会“文化堕距”问题上,面临严峻挑战。值得庆幸的是,推动边区社会发展的外源动力——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边区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协调强有力地推动了边区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及革命事业得以度过困难重重的抗战阶段,为获得解放战争胜利、建立新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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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篇(5)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超级秘书网

同样,、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社会变迁论文篇(6)

温岭“民主恳谈”的成功经验已引起了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并荣获了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2003年l1月。笔者怀着对“民主恳谈会”模式成功经验的极大兴趣。曾经三次现场观摩了恳谈会的现场。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本文试图运用西方新近兴起的治理理论。对温岭市村级“民主恳谈会”作一深入剖析,以期能够对中国农村治理转型与制度创新作出力所能及的探索。

一、民主恳谈会是“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成功制度实践

村级多中心治理以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目标导向。其要求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大家在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致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组织形成平等伙伴关系的治理网络。从而能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治理。以达至“善治”的状态。当然。多中心治理模式本身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当前已在我国普遍推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只是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运作平台。民主从来都只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和手段而村级治理中的民主和国家层面上的民主更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层面上的民主意味着多数通过的决议。能够以强制的手段迫使少数人遵守和执行:而村级治理中的民主只是社会层面上的民主。其权威也只限于社会层面。多数通过和形成的决议不能以强制性的手段迫使少数人遵守和执行。任何有关村级公共事务的重大决策。都须村民们共同商议讨论,得到村民的同意。才能保证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成功经验即是把村民自治制度和多中心治理模式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在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作用下。使村民自治制度得到了深化和细化。

(1)民主恳谈会为村民提供了“沟通、协调和对话”的公共论坛温岭市创建的民主恳谈会为村民搭建了这样一个平台。使得干部和群众能够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对话与交流。公开相关信息。让群众参与讨论、决策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比如。在温岭市箬横镇东洋村。有一个井然有序、繁荣的钢材市场。村民们都说:“市场能有现在这个景象。多亏了几个月前的民主恳谈会!两年前。这个村原本想把市场向外承包招标。有些村民认为村干部搞的承包方案“不够透明”。结果闹了一场,导致招标“流产”。从此。市场管理找不到责任人。变成了无人把舵的“漏底船”。

2004年年七月,在镇里帮助下,村班子成员走访村民。搜集了有关市场管理的多种建议。然后与党员和村民代表一起,将其归纳为4个方案:租赁、摊位承包、整体出租和整体承包。交由民主恳谈会商议。这一下来了200多村民。他们认真地讨论开了:租赁吧,等于把法人代表换成外村人,不放心:按摊位承包吧,“螺蛳壳里做道场”。太分散。整体出租吧,好像是卖给了人家。议来议去,还是整体承包稳妥,村民每年可有几万元承包款人账。旱涝保收。等大家讨论有个眉目时,村里紧接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结果都同意整体承包。村党支部书记江中民憨笑着说:民主恳谈会其实就是个“诸葛亮会”。必须把群众当成“诸葛亮”。村上的事情怎么管。只有让老百姓发表看法才管得好。

(2)民主恳谈会教育了村民群众。使群众具备了较良的民主素养。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麦克弗森在其著作中指出。公民只有不断地、直接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个人的自由与发展才能充分体现。在民主恳谈会上。村民们在进行相互对话时,难免会在一些问题上产生明显的分歧。但群众却依然表现了很好的尊重异见的涵养。颇有英国上议院“贵族”议员的遗风。站起来发言时。言必称“感谢大家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前面的同志讲得都很精彩,下面我想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说得不好请大家指正”。在民主恳谈会上。干部和群众之间完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公共事务治理的目标。而聚集在一起进行广泛而深入地讨论。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温岭市石桥头镇小学搬迁建设选址的恳谈会上。总共有5套方案提供给群众讨论。大家普遍对第3套方案比较拥护。结果最后的决议却是靠近镇政府所在地的第5套方案。台下一片哗然。群众纷纷指袖离席。一个群众直接走到台前大声质问镇党委书记、镇长:“还民主呢?民主你娘个头呀?”台上的镇领导十分尴尬,一时问下不来台。最后这个决议也只能作罢。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成为了群众民主教育的学校。让他们学会了平等和尊重。这正尤如广为人知的美国早期英格兰地区的乡镇民主。美国人民在较早时期开始的社会基层和地方政府中的民主治理活动。培育出了有利于美国民主制度成长的因素。托克维尔对美国人民通过结社直接管理或参与管理地方公共事业的做法赞誉有加。时至今日。这仍然是被认为是美国民主中最有活力同时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

(3)民主恳谈会有效地化解了民主参与的“广泛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矛盾。民主的价值和魅力正在于充许公民自主决定和个人利益密切相联的公共事务。直接民主即公民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曾经在历史上成为无数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是人类历史已经不断地证明了直接民主无法解决“民主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实施但不可置否的是。直接民主在乡村治理中有广泛的发展空间。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们彼此之间相互了解。能够相互尊重各自的利益诉求。每个人都是自已利益的最佳知情者。村级公共事务是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只有让村民广泛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才能保证村民的利益得到到尊重和维护。但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主只是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和理念层面。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有较大距离。这容易导致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内涵往往只侧重于民主理念本身。强调事务处理的结果。而不关心事务处理的过程。在如此民主内涵的指引下。人们一般特别关注选举活动。一旦选出了代表或领导人后。民主的任务也就差不多宣告结束了。

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实现了从理念上的民主、结果性民主逐渐向实效性民主、过程性民主的转变。民主的实施不仅仅停留在选举这一环节。更多地还拓展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诸多环节。民主参与的主体扩展到了全村的村民。任何对今天“恳谈会”的议题感兴趣的村民都可参与。到会场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民主恳谈的议题及程序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从而充分保证了决策的有效性。在温岭市的农村。凡是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的增值、变更、租赁、出售和集体举债。村民承包土地的调整、租赁、出让、股份化、重大工程项目、公共项目的立项、建设以及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级财务开支等村里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民主恳谈。由村民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越来越多的农民是通过这种民主实践学会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然后。他们就会反过来主动要求和推动这种民主实践”横镇党委宣传委员陈美霞深有体会地说。该镇某村村民就以“没有开过民主恳谈。我们不知道”为由。断然对村里一项决策提出异议。而在松门镇松建村。村里聘一个护林员、一个管抽水机的工人。村民代表都要求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民主恳谈会的制度运行机制分析

民主恳谈的运行实际暗含着一套基本制度。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民主恳谈的议题、民主恳谈的主持人及乡镇、村两级干部的角色、民主恳谈的参与人、民主恳谈内容、民主恳谈重要事项和决策制度、民主恳谈挂牌销号制度、民主恳谈的实施监督机制。正是这些基本制度使温岭市“民主恳谈”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行且不断得到创新并向前发展民主恳谈的议题。在乡镇或市区的街道一级议题既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乡镇人民代表或群众联名提出:在村一级议题可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或村联名提出。在举办恳谈会前。要先把决策事项的初步方案或意见向群众公布。在“民主恳谈”形式深化之后。市里对“民主恳谈”的次数做了明确规定。乡镇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村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民主恳谈的主持人及镇干部和村干部的角色。在镇民主听证会中。他们的角色是主导会议进程。在肯定政策方案大体可行的前提下努力征求改进意见。最终的结果是强化政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村民主议事会中。他们的角色是支持会议讨论。寻求最基本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渐进式地推进。试图确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集体行动。

民主恳谈参与人。具体依据议事的性质而定。既包括乡镇人大代表、政府部门的代表和村民代表或居民代表。同时也欢迎普通民众或关心这一问题的人自由参加。在镇一级的会议上,参与者大多是平时比较关注公益事业或某项政策方案对其切身利益关系较大的人员。参与者是代表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是在负有义务的基础上受托参加会议的。

民主恳谈的内容。主要是镇民主听证会和村级民主议事会内容的规定。乡镇民主听证会集中于决策方案的边缘性改进。一旦有人就讨论的政策方案提出意见。与会干部可以当场评估和判断。如果合理,马上吸纳进既定方案。其问所设定操作性前提是既定的政策方案。已经经过内部的多次讨论和征求有关当事方的意见。政策方案应当已经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村级民主议事会更像是一种决策方案的讨论会。其目的认真、及时、公正地给予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转告本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是对具体的政策方案进行现场选择。因而会议过程更像是集体决策,必要时还需动用投票程序民主恳谈重要事项论证和决策制度。

对于民主恳谈会上农民反映涉及到全局性、集体性、决策性的影响大的问题,镇人大会将提出的重大事项。镇重大工程的确定。其他途径反映上来的涉及到镇发展思路的重要建议。乡镇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专题评议与论证。然后通过乡镇政府、人大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策。

民主恳谈挂牌销号制度。农民的意见。可通过所在行政代办点、工作片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中心,民主恳谈会反映,亦可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工作人员将反映的总是归类。编号、登记、汇总整理后当日通过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意见。并予以挂牌。承办人对手里的事项。必须当事人满意的予以销号。不满意的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

民主恳谈反馈监督机制镇决策的执行和实施结果由乡镇人大负责监督。而干部在开展民主恳谈中的表现成为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村决策的实施过程与结果由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温岭市的许多乡镇还建立了由镇人大、纪委组织的便民绿色通道工程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受理点的服务态度、办理的情况、挂牌销号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

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检查中或群众反映上来核实的服务态度不佳、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小组将及时找相关的负责人谈话。对便民绿卡处理的情况,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民主恳谈会形成的社会内在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温岭市的民主恳谈会是当前农村治理从“官治”单中心治理模式向“民治”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型的一例制度创新。所谓官治是指村干部主要以国家人的角色管理农村事务,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领导方式以行政命令和强制方式为主。所谓民治是指村干部发生身份或角色转换,主要以村庄当家人和村民利益保护人角色管理农村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任务,领导方式以协商决策和民主同意为主。它实际上是一种村级民主协作治理。同时鼓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支付干部报酬等方式保证村级组织完成政府任务。

那么,民主恳谈会形成的社会内在机制是什么呢?

(一)发达的个私民营经济,使温岭人拥有较强的自主、平等和自由意识。为民主恳谈会的形成打下了深厚的社会基础。温岭地处浙东沿海地区中部,北邻宁波。西连温州。三面涉海。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区位优势。使温岭人走在了改革开放发展的前列。据2oo4年国家统计局测评。温岭市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居全国2000多个县市第33位。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居第l1位。温岭还是全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诞生地个私工业占全市工业产值的5O%以上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往往会对民利要求更高。农民对乡村治理是否合理会要求更多的发言权农民在与乡村传统公共权力主体进行博弈时也更占优势。从而会出现民主进步较快的情况。民主恳谈作为适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制度创新必然会得到广泛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社会利益的高度分化。而多元的、差异性的社会利益结构。使民众的民主参与动机与行为全然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据初步统计。2002年温岭市参加民主恳谈的群众就达3O万人次。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另外。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包括依法处置个人私产的自由、契约交易的自由、择业自由和流动的自由等等,这些自由赋予了农民可自愿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权利。也可自愿地退出的权利(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就改变了农民的身份。也提高了农民的交易地位与能力。由于农民有了比以往更多的自由。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农民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就会倾向于选择更民主的秩序。

(二)农村社会权力影响力结构的重塑,推动了“民主恳谈会”的形成。权力是指行为者(个人、群体或组织)在公共事务方面控制社会资源。从事各项活动。实现预期目标。影响相关行为者的能力。权力资源是权力主体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或手段。财富、职位、声望、威胁都可以成为权力的资源村级治理中的权力是社会性的权力。这和强制性的公权力具有本质的区别其权力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权力主体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多少。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收入分配格局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村民手中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也日益增多。并且已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或明或暗地在村级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发挥着作用。民主恳谈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创新。其运作过程实际上就是村落场域内各权力主体之问按照民主的“游戏规则”博弈和妥协的过程民主恳谈使民众真正享受到了“民治”,真正的还权于民。民众成为了乡村博弈中的最为重要的局中人。对博弈的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社会变迁论文篇(7)

前 言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将社会变迁定义为: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包括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产生的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永恒话题。纵观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家们对社会变迁的关注从未间断。从孔德的社会动力学一直到现代化理论再到世界体系理论,人们总是试图寻找社会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目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即:一步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从落后走向进步,从愚昧走向理性。甚至有的学者还形象地提出:当今的中国,具有二元社会、甚至三元社会的典型特征,一只脚已经跨人了工业社会。一只脚还停留在农业社会,一只手却正在叩晌信息社会的大门。身处社会转型之际,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正确地把握时代脉搏,已成为当务之急。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西方社会起步早,且相对成熟,因此,在借鉴西方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的基础之上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成为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社会变迁的进程

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在他之后,社会学家们开始了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广泛探讨,主要思想如下:

(一)社会进化论。

早期的社会进化论的主要代表有孔德、斯宾塞等。他们认为社会变迁是一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界的进化有着一致的步伐。其中,孔德将社会研究分为社会静力学与社会动力学,他认为,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他还将人类理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及实证阶段。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为:会、法律社会和工业社会。斯宾塞则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同时他还将社会类比为生物,认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进程一致,而且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为此,他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早期他认为社会进化是直线的、不间断的,晚期,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将社会进化解释为多线性与多样性。

现代的社会进化论则把关注点转移到不同社会发展的变化模式上,他们将社会变迁划分为了五种类型:非必然的进化、非直线发展的进化、非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化、不含最终目标的进化及非同步的进化。可以看出,现代的社会进化论是对早期理论的发展与修正,指出社会发展并不总是沿着自然进程的轨迹直线地发展,它可以借助文化传播而跨过某些阶段。帕森斯也对社会变迁进程作了分析,他尝试用一般行动理论的分析工具来观察特定的过程(即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此同时。他吸收进化论的观点,将社会变迁表述为从原始阶段经中间阶段过渡到现代阶段的过程。在原始阶段向中间阶段转化的过程中文字的出现起到了巨大作用,而由中间阶段向现化阶段进化的过程中,一般法律体系的制定成为关键力量。帕森斯还分析了社会变迁的4种主要结构变迁过程,即分化、适应性提高、容纳及价值普遍化。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从注重先赋性与特殊性转变为注重成就性和普遍性。

(二)社会发展理论。

社会发展理论是一门探讨社会变迁规律性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的学说。孔德与斯宾塞有关社会变迁的思想对这一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渡,并指出社会分工在这一过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滕尼斯也论述了人类发展历程中由社区到社会的转变,在他看来,“社区”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而“社会”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滕尼斯具有一种悲观色彩,因为在他对现代社会的反思中,并没有找出足以证明“社会”优于“社区”的证据。马克斯・韦伯则从宗教人手,给我们展现了一幅人类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画卷。而在马克思看来,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高级社会形态过渡时,具体表现为每一社会形态内以社会的经济结构为基础的各社会结构间的矛盾运动。他主张通过社会革命,让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则主要有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其现代化理论将传统社会看作特殊主义的、以农业为主的、注重身份名位的、静止的、职业分化简单的社会;把现代社会则看作普遍主义的、以工业为主的、注重成就的、动态的、职业分化复杂的社会。依附理论则发端于60年代前半期,建立在对现代化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依附理论主要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化理论的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该理论还认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这种依附也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隐性”掠夺。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发展理论呈多样性发展。出现了未来学、“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及“世界体系论”。其中,未来学主要以社会的未来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未来做出合理的预测。未来学家贝尔断言人类社会将走向后工业社会。罗马俱乐部学派则把^,类社会发展的困境__――全球问题引^、公众的视野,他们对未来看法悲观。认为人类如果继续按照现在的方式发展下去,那么,世界将最终走向毁灭。而赫德森学派相反,他们对未来的发展呈乐观的态度,认为人类社会将走向另―个伟大的时代。

“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起步较发达国家晚,研究这些不同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影响(正面影响、负面影响)意义重大。而“世界体系论”主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主张将世界看作一个整体,并探讨了近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其在世界体系中的作用,分析了国家体系是如何在霸权的主导下演变的,以及这种国家体系又是如何受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的。此外,还探讨了文明在世界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文明和资本主义的关系、文明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文明在世界秩序重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社会变迁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其中经济的变化发展则是社会变迁的最根本的动力,此外,还有文化、科技、自然环境、人口等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变迁的主要因素。

而社会变迁表现在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本文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探讨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行为失范。

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根据自杀的原因,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提到的失范型自杀,即指由于社会变迁,原有的秩序和行为规范被打破,人们无所适从,以至于容易产生失

范行为(自杀等)。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行为规范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但新的行为规范尚未确立,人们的行为普遍处于失范状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它并为它献计献策。然而,具体的对策,仍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因为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一代一代人之间的思想观念差异悬殊,在某些方面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因此要在研究不同人群之间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的基础上,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人们行为失范的困境。

(二)社会冲突。

格尔兹在其《文化的解释》一书中,通过对爪哇东部小镇莫佐库托的一个10岁左右小孩的葬礼的描述(葬礼几度被中断而且葬礼中发生多次不合传统的行为),指出葬礼上冲突的原因之一为社会变迁,即人口增长、城市化、现代化、职业分化等等,发生综合作用,削弱了农村社会结构的传统纽带;伴随这些结构变迁出现的各种教义影响,干扰了早期特有的和实践。他还认为功能论无法很好地解释社会变迁,是因为在功能论看来,社会是一个稳定的、整合的统一体,它忽视了冲突的存在。科塞则在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等人对冲突研究的基础之上,指出社会冲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是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一种形式,它并不总是呈现出反功能的一面,它也有着一定的正功能。

(三)社会适应。

社会变迁论文篇(8)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 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社会变迁论文篇(9)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社会变迁论文篇(10)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wwW.133229.cOM[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社会变迁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3)04-0040-07

现有的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很难将物质因素与国际变迁结合起来,很难用物质因素发生的变化来解释国际关系的变迁。如果我们仔细回顾一下既有的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就会发现,那些能够解释变迁的理论,都是建立在观念因素的视角之上的。本文试图对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给以部分解释。首先,本文以社会科学中的“基础范式”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已有的国际关系变迁理论的规律。然后,本文将会分析以观念因素解释国际关系变迁的不足,以及导致以物质因素解释变迁的困难的原因,并将指出以物质因素解释变迁的必要性。本文特别强调构建新理论的关键是能否找到合适的解释物质因素变化的维度。在列举新近的几个试图以物质因素解释变迁的理论之后,本文特别强调这个转向对于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国际关系变迁相关理论的规律

本文对国际关系变迁理论中的规律的分析,需以社会科学的“基础范式”作为分析工具,旨在寻找国际关系理论中各“基础范式”之间彼此可能存在的联系。

1.社会科学的基础范式

唐世平认为,整个社会科学中其实只有11个基础范式,它们分别为物质主义、观念主义、个体主义、集体主义、生物进化决定论、社会化、化、冲突范式、和谐范式、社会系统范式和社会进化范式,各种学派或理论实际上是基础范式经过组合后得出的结果。一个学派的理解能力,主要取决于这个学派能够有机地整合基石性范式的能力。但只要一个学派忽略了那些拥有本体论优先性的基石性范式,这一学派就注定是有严重缺陷的。

2.依赖于观念主义范式的国际关系变迁理论

笔者经分析发现,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中存在一个并不绝对的规律,即物质主义范式往往与冲突范式及静态的或循环的理论相联系,而观念主义范式、社会化范式往往与和谐范式及变迁理论相联系。当一个国际关系理论学派中的物质主义范式比观念主义范式拥有更多的本体论比重时(亦即物质主义范式比观念主义范式拥有更多的认识论上的优先性和比重时),它更多地强调国际政治中的冲突与循环,并且缺乏时间维度;而当一个学派中的观念主义范式比物质主义范式拥有更多的本体论比重时(亦即观念主义范式比物质主义范式拥有更多的认识论上的优先性和比重时),或者越采纳社会化范式时,则往往越表现出乐观的、变迁的或进化的特点。好像只有借助于观念因素才能解释国际关系的变化。

二、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回顾

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主要的国际关系理论,这里是以各个理论中的物质主义与观念主义范式二者在本体论上的比重(也包括认识论上的优先性和比重)作为分类标准而进行回顾。

1.纯粹的物质范式与纯粹的观念范式

新现实主义(或结构现实主义)理论的各个分支,基本上可以说都是纯粹的物质主义范式的理论。新现实主义的学者所理解的国际政治无非都是新旧权力分配的交替,即国际体系永远是一轮又一轮冲突的循环。新现实主义所论述的“变迁”并不涉及国际关系在时间上的质的改变,只不过是国际体系中不同的权力结构的转换,或不稳定状态与稳定状态之间的转换。国际制度、国际规范都依然依赖于权力结构的最终支撑。或者说国际制度只能延缓权力结构变化的作用,但最终无法改变权力结构变化带来的压力。国际体系的变化最终还是取决于物质权力结构的变化。

2.基本纯粹的观念主义范式的国际关系理论

还有一部分理论特别强调观念的作用,而物质因素则受到极其明显的忽视或贬低。这类理论主要有四种:自由理想主义、英国学派、自由建构主义和过程建构主义。早期的自由理想主义强调以好的规范为指导来建立国际组织。理想主义都认为规范可以脱离权力而单独发挥作用,将变迁完全依赖于观念因素,贬低利益、权力等物质因素。英国学派的国际关系理论,基本上也都是纯观念主义范式的,而且越到后来观念主义越强,和谐范式特征强于冲突范式,并且常体现西方中心论中的进化或进步的特点。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的建构主义,严格地讲应该是“自由建构主义”(liberal constructivism),就本体论的比重来讲,它是纯粹的观念主义范式与社会化范式的结合,非常善于解释变迁。此外,秦亚青教授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理论模式,是中国学者非常重要的创新之一。过程建构主义的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强调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也基本符合笔者总结的上述规律。

3.介于前两种理论特点之间的国际关系理论

还有一部分理论介于上述两种理论特征之间,即物质主义、观念主义在本体论比重上均占据重要分量的中性理论。这类理论主要有四种:古典现实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以及防御性现实主义理论。之所以认为它们是中性理论,是因为尽管这些理论中的观念因素大多是物质因素的附属,但恰恰是其中的观念因素使其理论体现了变迁的性质。这些理论既包含了冲突也孕育了和谐,既体现了循环也暗含了变迁。

(1)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古典现实主义强调物质、观念两种因素的结合,寻求两种力量的平衡。其理论主要关注于现实,但也包含对变迁的讨论。它不完全是静态的理论,带有鲜明的历史视角并憧憬未来。从总的世界观上看,古典现实主义实际上是在冲突中寻找维持和平的办法,冲突是永恒的,但和谐也不是完全没有存在的可能。爱德华・卡尔(Edward Carr)的理论坚持了弱物质主义的特点,而且明显包含了观念主义范式与社会化范式。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认为和平不能仅仅靠权力的均势来保证,观念能使和平更为可靠,国际道德和国际舆论能够制约权力。

(2)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尽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大体是冲突的,但绝不是静止的、循环的,它具有很强的历史维度以及历史进化论的性质。大致地说,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上述规律不完全相符,它是物质主义范式理论中的一个特例,它从生产力角度解释国内发展和国际变迁。它强调生产力、经济等物质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强调政治的冲突。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以冲突范式为主,同时兼具和谐范式,但和谐仅存在于阶级内部。经典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兼具物质主义、观念主义两大范式,而它不仅关注资本主义国家间关系的循环与周期,也强调从现存的、冲突的国际政治到理想的、和谐的国际政治的进化,因此也属于前面所说的中性理论。新马克思主义更加强调国际秩序变革中主观革命的作用。

(3)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支柱:相互依赖、国际制度。相互依赖理论是一个以物质主义范式占主要比重的理论,尽管观念会对相互依赖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中的相互依赖理论,是前面所述的规律的一个例外,也是长期以来少有的能够将物质主义范式与变迁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基欧汉曾列举了几个可能导致和平变迁的重要因素,即相互依赖、政府功能、信息、国际制度和规制等等。国际制度发挥作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国际制度的形成以及它对国家行为的作用,实际上是前者而非后者更明显地体现了国际变迁。就国际制度的形成过程来说,这是一个明显体现变迁的过程。国际制度又是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是对相互依赖的反应,这一过程中,物质因素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新自由制度主义主要关注的却是国际制度形成后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物质的作用,也有观念的作用。物质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相互依赖的深化、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及国际制度通过改变理性国家的偏好进而改变国家的行为。而观念的作用则主要体现为从国际制度中产生的国际规范与准则对国家行为的约束,但新自由主义者对此并没有太多的研究兴趣。新自由主义者的理论中并未体现出太多的对国际制度形成后的国际变迁的研究。大体上说,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性的,它以国际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及其对行为体的作用来解释国际政治中的变迁,认为国家间有可能通过国际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国际进步。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变迁的解释,既有物质上的因素,也有观念上的因素。

(4)防御性现实主义

防御性现实主义是现实主义理论中对国际问题看法比较乐观的一支,其内部包括很多学者提出的理论。防御性现实主义认为尽管安全两难存在,但并不一定导致冲突或战争,而导致这一乐观结果的原因有两个方面:观念因素和国内政治因素。防御性现实主义学者都看到了国际关系的变迁,并且能够对此给以一定的解释。概括地说,防御性现实主义解释国际变迁的方法有两种:一种仍然是从观念因素寻找导致国际变迁的原因。尽管这种理论仍然是以观念来解释变迁,但它们要比纯观念主义范式的理论以及前几种中性理论相对要好。因为它们讨论国际政治的基点是物质性的利益,而非观念上的身份、认同,其理论根基较为稳固。另一种则是从物质因素方面寻找原因,即物质因素的制约机制或者进化机制,请读者见本文第五部分。

三、对已有部分国际关系变迁理论的反思

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以及一些批判理论,都将对国际关系变迁的解释依赖于观念主义范式。这就导致了此前的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些问题,要么很难解释变迁,要么带有偏见地将西方价值作为国际关系变迁的终点。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才有了近些年来关于变迁研究的三个方向。第一个方向仍然以观念因素解释变迁,主要是通过心理学路径。第二个方向也是以非物质因素解释变迁,但试图摆脱西方中心论而构建非西方特色的理论。第三个方向是国际变迁研究的物质主义范式转向,主要从物质因素自身的变化机理来解释变迁,并结合部分观念因素,这就可以尽最大可能避免上面所说的四个问题。

1.物质主义范式为何难以解释变迁

物质主义范式之所以难以与变迁相联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由物质因素和物质主义范式本身的特点所致,二是由国际关系理论科学化与简约化的结果所致。目前的理论局限和未来的理论突破主要指在第一个方面。

第一,物质因素本身难以与变迁相联系。物质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假定行为体身份和利益是在社会性互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是给定因素,是不以行为体的实践活动和话语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也是非历史的。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大多将物质因素默认为静态的、不会发生变化的因素。各个国家的物质资源、经济力量或军事力量的变化只有一种取向,即数量上的增长或减少,因此单个国家的物质权力也就只能有增长或衰退的变化。而除此以外,物质因素很难再有其他的变化取向。一旦解决了这个理论难题,使物质因素的变化取向得以拓展,就会使物质主义范式与变迁联系起来。物质主义范式更多地与冲突范式相联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物质资料最早地决定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大多具有固定性以及明确的归属,特别是物质因素难以避免稀缺性和零和性。历史上的绝大多数冲突都是由于领土问题和资源问题导致的。物质主义范式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悲观的和循环的理论。

第二,这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科学主义以及简约化的结果。物质主义往往与理性主义相结合,即物质因素总是比观念因素更加容易衡量,因此更适合作为理性计算的标准。而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又都是物质主义决定论,排斥建构因素。因此在新现实主义那里,国家的理性就是执行与自身物质资源(即权力)相符合的外交行为。能够研究变迁的理论,要么是完全抛弃物质主义和理性主义而代之以观念主义和建构主义,要么是实现理性主义与观念主义的通约。而物质主义与变迁的联系则很少有人探究,只是近期学界才有少量的理论涉及到。

2.物质因素与变迁的联系

尽管建构一个能将物质主义范式与变迁理论结合起来的逻辑存在很大困难,但物质主义范式,即使是纯粹的物质主义范式,仍然可能有助于为国际关系的进步提供重要解释。当然,笔者只是认为,从物质因素寻找导致国际关系变迁的原因要比观念因素更为可靠,并非认为只有物质因素才能导致变迁。而构建新理论的关键是找到合适的解释物质因素变化的维度。

与观念主义相比,物质主义范式基础上的进步式的理论更为可靠,由观念导致的国家间关系的变迁,结果既可能是进步,也可能是退步。凡是那些将变迁依赖于观念主义范式解释的理论,都刻意忽视了退步的存在。物质因素导致的变迁,基本上是与国际政治的长时段的历史相联系,其进步的性质更为可靠。观念因素可以导致国际关系的变迁,但无论结果是进步还是退步,都必须在由物质因素导致的国际变迁的具体时间段上发生,不能超越这个时间段。具体的由观念因素导致的进步或退步只能由物质因素的变迁提供基础,不可能超越这个基础。

四、以物质主义范式解释国际关系变迁的理论尝试

近十几年来,国际关系学界关于变迁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个新的研究趋势,即开始逐渐由观念主义范式和社会化范式转移到物质主义范式方面。国家之间的物质因素的某些变化取向,本身就是推动国际关系进步的重要甚至根本力量。如果构建新的理论,使其能够解释变迁,关键是找到合适的解释物质因素变化的维度。目前较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有物质要素间的相互依赖性、物质要素间的相互制约性、争夺物质要素的行为的自我否定性以及各种物质要素之间的互补性等等。

但物质因素导致的国际变迁或进化又是复杂的,物质主义范式不可能直接与和谐范式结合起来,冲突范式对和谐范式具有本体论的优先性。在物质因素导致变迁或进步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没有冲突。概括地说,物质主义范式方面导致的社会进化,主要体现为冲突(或竞争)与合作的交织与统一,通过冲突引向合作。下面例举几个相关研究的重要努力与尝试。

1.相互依赖理论

相互依赖理论是从物质要素间的相互依赖性增长的维度来解释国际变迁的。相互依赖理论是第一个比较系统的从物质主义范式角度研究国际变迁的理论,尽管仍然存在缺陷。新自由主义学者将相互依赖看作是权力的替代。新自由主义学者论述的权力观,实际上就是将权力理解为经济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解释国际政治的和平、进步、相互依赖都是相对容易的。但这又是不完整的,一个好的以物质主义范式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变迁理论,应该包含对经济和军事要素的考虑,因此还需要完善。

2.防御性现实主义

防御性现实主义主要是从物质要素间的相互制约性增长的维度来解释国际变迁的。前面说到,防御性现实主义都看到了国际关系的变迁,它解释国际变迁的方法有两种,本部分仅探讨从物质因素角度解释国际变迁的防御性现实主义理论,主要包括攻防平衡理论,以及对国家间物质制约机制的研究。攻防平衡理论认为,当具有防御性属性的军事力量占据优势时,进攻将变得难以发生,从而缓解安全两难。斯蒂芬・范・埃弗拉(Stephen Van Evera)则是从近几十年来国家间的物质制约机制的维度来探讨当代世界的变迁的。在当代世界,国家间的平衡“机制”会遏止扩张行为。

3.社会生产力与国际变迁

布赞等人强调从社会生产力的维度来解释历史的进步。英国学派在解释从国际体系到国际社会再到世界社会的变迁中,主要是观念主义范式的。布赞继承了英国学派的历史主义研究传统,以社会生产力(主要是物质技术和社会技术的进步)来解释国际体系的演变,在英国学派中也是独树一帜的。他强调了生产力在国际体系形成与发展中的动力作用。布赞用上述逻辑论证了生产力发展与国际关系发展的直接联系,尽管他的研究并没有很好地阐释导致国际变迁的动力和机制。

4.国际政治的社会进化理论

国际政治的社会进化理论,主要是从争夺物质要素的行为的自我否定性的维度来解释国际变迁的。唐世平将社会进化范式引入国际关系理论,指出国际政治已经从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稳固地进化到了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是一个自我毁灭的系统,它不可避免且不可逆转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变成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这一转变恰恰是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中国家行为的必然结果。唐世平的研究中,这一深刻变革背后的根本机制(“征服或被征服”导致的国家数量减少与国家规模扩大,以及征服变得困难)主要是以物质主义范式为出发点的,能很好地解释国际关系中的变迁与进化。

5.体系功能理论

杨原的体系功能理论是从各种物质要素之间的互补性的维度来解释国际变迁的,是体现了将物质主义范式与国际关系变迁或进化二者相结合的较成功的研究。这个理论合理地综合了物质主义范式、观念主义范式、社会化范式、冲突范式与和谐范式。杨原认为,国家功能理论揭示出了国际政治进化的一个内在机制,能够为从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到新自由主义世界的进化提供很好的解释,从而完善国际政治进化的理论。他认为,国家功能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国际政治本质的全新视角:国际政治曾经可能是冲突的,但它总是在向着和谐的方向发展。如果大多数国家都在充分发挥彼此有差异的国家功能,就会形成和谐状态。

五、对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