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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7 17:09:43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1)

法庭就书指控被告人的受贿、贪污、罪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已判刑)等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宣读了法国人德维尔、张晓军(已判刑)等相关证人证言,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薄谷开来(已判刑)、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房产幻灯片等视听资料,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物证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公诉人还出示了综合证据,说明了本案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表哥杨达才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案开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表哥”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因为在2012年8月一场造成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面带微笑而遭到公众质疑。随后这位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在互联网上广泛转载。随后,有关部门在调查该起事件后认为,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被,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被免

9月1日,中纪委通报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经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据媒体报道, 蒋洁敏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拥有近40年的工作经验,曾长期担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一职。此次被调查,很可能与中石油窝案有关。此前一周内,中石油系统四名高管落马,包括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公司总经理王永春,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华林,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冉新权,中石油股份公司总地质师、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道富。

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犯被判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8月21日对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晓鸣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北京丰台原民防局长涉嫌受贿案开庭

8月2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因涉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在法庭上,崔爱国表示指控有部分不属实。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换购丰台区玺萌公馆5号楼1单元401室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贺晓郁(另案处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晓郁出资20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三套。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2)

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似乎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关注。经历了长期的默默耕耘,让渎职侵权检察人员感到欣慰的是,局面似乎正在悄悄发生转变。

恰在上述研讨会开幕的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检察长坦言,虽然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三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渎职侵权———同一天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讨会针对的都是这个长期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名词,这似乎是一种巧合。而有研讨人员对记者表示,“同一天”确实是“凑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层与基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视,却绝不仅仅是“巧合”。

高层的重视,已经共睹。那么如何从理论上指导实践、解决基层难题?研讨会就此展开讨论,首当其冲的就是破解“三难一大”。

谋划侦查势:解决“发现难、取证难”

发现难、取证难,这从《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一斑。在20xx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平均计算,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很少。《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进一步提出,渎职犯罪具体存在多大的黑数不得而知,但根据相关统计分析,比例至少为犯罪明数的一倍以上,确实需要关注。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耀杰从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侦查势”的概念,试图破解上述难题。“势”是我国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按照杨耀杰的说法,“侦查势”是指由侦查要素总和构成的能够作用影响司法主体及被侦查对象心理活动乃至行为抉择的信息集合或信息场,比如反腐败形势及刑事政策之势、科技手段及成果之势、侦查员素质之势、讯问调查场所之势等等。他强调,应当把谋划构建侦查势作为实现侦查力价值的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侦查力研究的是侦查主体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力,因此谋划侦查势将对解决渎职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有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进一步提出,侦查势应当分不同层次:低层级的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势,比如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要保持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位差;高层级的是类似孙子兵法中讲究的势,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整体的侦查策略;最高层级的应是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究的“胜势”,其注重宏观方面,比如整个社会对查处此类案件的反应与声势以及执法环境等。

侦查势可以说是一种侦查艺术、侦查策略,但侦查人员更关心的可能是如何解决具体的侦查难题。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主张,对侵权案要加强初查的运用,因为不经过初查,对渎职侵权这样的案件就很难知道其有无犯罪事实。但他提醒要注意初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初查不能使用强制措施,非强制性的秘密侦查(如跟踪调查)基本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运用,但是诱惑侦查手段则不应在这类案件中使用。龙宗智还认为,初查所获得的物证与书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一个提取或移交的程序,其法律效力不应发生争议,而在立案之前采取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行为获取的人证也可以延续到立案后阶段使用,乃至作为审判中的定案依据。

对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问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永金在多年实践中颇有心得。他认为,并案查处符合办案规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并案管辖限定为“重特大”案件,因此要防止在实践中被滥用,只有对查处渎职、贪污案有重大关联的案件才可并案侦查。另外,宋英辉还认为,目前的并查规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对非公务人员则没有相应规定,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有些渎职犯罪的认定需要有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即“原案”的认定问题,而检察机关对原案的管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剧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 查证和认定的难度。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发展应加强协调,寻求到一个结合点,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做到高效和公正,并有效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

处理难、阻力大:观念要转变,理论要跟上

“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轻刑化。“20xx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中,犯罪人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洪宪引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xx年公布的这一数据很能说明这一问题。解决“处理难、阻力大”需要社会各方的观念要转变,不能因为“个人没得好处”就心生同情,道理其实很简单:姑且不论渎职案件中造成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检察日报》有文章显示,检察机关从20xx年以来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经济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除了观念转变,宋英辉还提出要适当修改法律,比如在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中,为了排除办案干扰而使用的指定管辖,就和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的规定不相符,这需要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予以考虑。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定罪量刑的一些难点,司法人员更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和帮助。

李忠诚提到的“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几乎都是影响案件查处的实践难题。他举例说,渎职案件中几乎都要求有“重大损失”,而一些案件中嫌疑人乱批土地造成土地被毁损,那么土地价值几何?土地的位置不同、性质不同,对价值影响极大,而土地管理部门有时还不愿提供评估价格,这让办案人员对损失的计算更加头疼。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多次实施了、的行为,每一次所造成的损失都没有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但累计多次的损失则达到构罪标准,对此能否定罪处罚?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按犯罪处理。

在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中,要确定过失责任,一般容易确定现场直接作业人员的责任,但通常因“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而免除上层领导、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亚刚介绍,为防止这种不合理现象,日本等国学者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提出,在渎职犯罪中,处于监督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他们的过失与直接责任者的过失形成过失竞合。齐文远还认为,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不能进行按份归责,直接责任者应该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负完整的责任,监督者应该对自己疏于监督、教育单独承担责任,而且监督者与直接责任者可能因注意义务的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对“监督过失”理论,武汉大学终身教授马克昌认为这并非解决因果关系的理论,而因果关系实际上却在研讨中被屡屡提到。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注重从理论上研究、解决实践难题。他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司法人员对于渎职犯罪中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时是否应当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把握。对此他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侧重强调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作用及其作用程度大小,而不在于区分必然性与偶然性,所谓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针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作用力大小而言的。不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中的几个理论难题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3)

:原海军副司令员(中将军衔)。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6年4月10日,中国人民军事法庭对原海军副司令员在1997年至2001年5年中,在担任总后勤部副部长兼基建营房部部长期间,贪污、挪用公款达1亿6千万元,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经查明,在晋升海军副司令员之前,一直恃权贪污。在他北京、南京两处寓所中,查抄到人民币现金5200万元、美元现钞250万元。在其办公室私设小金库账号内,有存款5000余万元。交待,他以福利为名,给同僚分发近2000万元。

在任职期内,先后花1200多万元,包养了5个情妇。

作案时间长达5年。奇怪的是这5年中,他竟有4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干部”,还立过两次三等功。

:原北京市副市长,因生活腐化堕落,已免职,正在审查中。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认为,生活腐化堕落,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

曾任北京市劳动局工资处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兼工资一处处长,市劳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劳动部工资所副所长、综合计划司副司长、计划与工资司司长,市劳动局党组书记、局长,北京市西城区区委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市级机关工委书记。1999年7月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共第八届北京市市委委员。

鉴于的行为已违纪、政纪,中纪委、监察部决定对其立案审查。

何闽旭:原安徽省副省长,6月25日被中纪委带走,27日被。

50岁的何闽旭,是2005年到安徽担任副省长的。据悉因涉嫌收受30万元商业贿赂而落马。

二、正厅级10名

曹文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因涉嫌受贿被。

2006年1月12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省级以上药监系统的官员云集北京市人民政府招待所。12日深夜,曹文庄在此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带走。

李金宝:原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因插手房地产业,涉嫌经济犯罪。6月12日,64岁的李金宝被。

徐松林:原浙江省杭州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因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松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鉴于其在接受审查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乃今:原龙江省鸡西市市委书记,因、行贿罪、巨额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丁乃今在担任鸡西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接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2万元、美元50.5万元,合计人民币620余万元。为求得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在其提职上给予照顾,1996年至2000年,丁乃今分三次向行贿共计人民币11万元。1997年11月,丁乃今被任命为鸡西市市长;2001年1月,丁乃今被任命为鸡西市市委书记。

在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中,除非法所得及合法收入外,丁乃今对人民币195万余元、美元84万余元、港币8140元、欧元11300元,以及一些法国法郎、德国马克、芬兰马克、比利时法郎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另外,丁乃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催泪手枪两支、转轮手枪一支至案发。经鉴定:上述三支手枪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管制枪支,且转轮手枪为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张心愿:原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因受贿、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张心愿在任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从1997年8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提拔他人、为他人调转工作、对外发包等事由,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美元24万余元、34寸背投彩色电视机1台,款物合计人民币494万余元。1996年末至2002年7月,张心愿为调转工作,9次向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的行贿人民币12万元、美元5000元。

卢晓萍:原黑龙江省海事局党委书记,因受贿、行贿、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人民币55万元。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0年6月,卢同丈夫韩健通过向时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的请托,使韩健得到重用。为感谢对韩健职务升迁给予的关照,自1999年至2003年,卢晓萍向数次行贿人民币4万元、2.4万美元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中华牌香烟一箱。

此外,经检察机关侦查证实,卢晓萍在任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收受现金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131万元,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鉴于卢晓萍主动交待了部分涉嫌犯罪行为且有立功表现,案发前,主动退回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匡炳文:原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正在审理中。

2005年7月5日,安徽省纪委将匡炳文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涉嫌对匡立案侦查,同年7月22日匡被刑事拘留,8月5日匡被逮捕。2006年4月,匡炳文被移交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匡炳文在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案发前系华安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请托谋取利益,其子匡中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二人均涉嫌受贿。另外,匡炳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受贿90余万元人民币及5万元美元。

毛郁生:原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9人人民币及物品共计1931239.25元(其中物品折价185289.25元)、美元51800元,港币10000元。

鉴于毛郁生因受贿被审查后,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法院以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钟宜彩:原江西省新余市政协副主席,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钟宜彩曾先后担任江西省新余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458.5万元,2006年5月18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陈少岚: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36万元,7月2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5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称,1997年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等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其在承建工程、子女上大学及转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量刑时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副厅级15名

员瑞恒:原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

深圳市监察局2006年1月26日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对原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员瑞恒的处理结果。员瑞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妇之夫,与他人长期非法姘居并生育一子,还利用职务便利经商办企业,其所作行为严重违法违纪,被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员瑞恒因私在企业报销的20多万元,生病期间多领取的180余万元工资福利予以追回。

杨 枫:原安徽省宣城市委常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2005年7月25日,安徽省纪委将杨枫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8月24日,省检察院以涉嫌对杨枫立案侦查,两天后对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月7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2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经初步查明:杨枫在担任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宣城地区副专员、宣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70余万元、港币2000元、美元3000元、澳元1000元、空调二台等,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杨枫有一大堆情妇,并用学过的MBA管理“情妇团队”,生活腐化堕落。

王德贵:原安徽省毫州市副市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正在审理中。

2005年9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对王德贵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10月8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3月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经初步查明:王德贵在担任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毫州市(地级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他人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0余万元人民币,另外王德贵还有1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刘家义:原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刘家义在1989年至2004年间,先后担任中共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市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及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在任期间,刘家义在干部调整、工作安排及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鉴于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国法,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对刘家义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现刘已被依法逮捕。

从善明:原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副主席,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

经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至2005年,从善明先后担任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整提拔、安排工作及工程建设等过程中,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

2005年10月19日,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鉴于从善明严重违纪,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免去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11月19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4日依法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凌炳余:原安徽省滁州师专党委书记、滁州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因,2006年3月1日,凌炳余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人民币5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凌炳余职务不断变动,但始终掌握着干部工作调整、职务升迁、学生毕业分配及滁州师专基础设施建设等大权,从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间,先后非法收受苏某等17人财物计38万余元。

邹新华:原安徽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因、巨额财产,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全部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新华自1994年至2004年在担任安徽省涡阳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县长、阜阳市颖泉区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拔、调动、录用、安置、转正、招标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港币3万元、美元1000元;被告人邹新华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175万余元人民币、2620美元、380欧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新华的行为构成受贿和巨额财产。鉴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韩 健: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因、行贿罪、罪、巨额财产,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初,韩健在任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单位谋取调转安置工作、职务任用提拔、违规发放牌照、放行走私车辆等利益,收受个人及单位贿赂款物10起,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美元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98.0145万元。

韩健为得到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在提拔任用方面的照顾,向行贿11.614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506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349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属非法所得。

张 全:原河北省交通厅副厅长,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06年1月10日,张全因犯,被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张全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全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2.3万元、股金16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景县法院认定的上述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合法。

范雪坎:原浙江省绍兴市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2006年1月2日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据介绍,范雪坎是浙江省嵊州市人,于1994年至2005年分别在新昌县、绍兴市担任县长、县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人事任免等事项上为他人牟利,收受他人财物100余万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18日以涉嫌对范雪坎立案侦查,12月20日将范刑事拘留。

李金和:原湖北大学副校长,因涉嫌受贿,2006年7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并处5万元人民币。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受贿次数多达58次,每次受贿金额从2000元到10万元不等,共计82万余元人民币、4200元美金。2005年5月24日,李金和被武汉市武昌区警方刑拘。案发后,李金和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后李金和退赃折合人民币53万余元。

李春枝: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副书记,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春枝从2002年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受贿额约合人民币120余万元。检察机关一共列出了李春枝的19起受贿事实,行贿者大部分是为了晋职或工作调动。

沈阳中院认定,李春枝名成立,法院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王英福:原宁夏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已逮捕。

2006年1月23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英福以涉嫌立案侦查,王英福闻风潜逃。2月3日,专案组在北京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用于潜逃的13万元巨款。2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英福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正式逮捕。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1998年至2003年,王英福任自治区土地局局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和自治区残联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有关单位审批征地手续和发包建设项目过程中,非法索要和收受相关单位贿赂达数百万元,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刘连琏: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因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指控:刘连琏利用其担任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翔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5月,以公司急需用钱为由,侵吞翔业公司公款20万元人民币。2000年初,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刘连琏与江苏省太仓市对外贸易公司商谈申购股票事宜,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事后,于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刘连琏先后非法收受太仓外贸公司送给的400万元人民币现金。另外,刘连琏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204万元、美元224万元、港币192万元、英镑335元、日元100万元。

吴竹生: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因,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10万元。

2000年1月,武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承接开发区二中教学楼土建工程找到吴。吴打招呼后,陈顺利承接了该工程。陈随后分次送给吴数万元表示感谢。2002年,陈某向吴承诺“以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给予好处费,”吴竹生再次打招呼,使陈某拿到一项标的额1300余万元的土建工程。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4)

罪与非罪

浙江省东阳市女商人吴英曾被称为“亿万富姐”,登上福布斯女富豪榜,其旗下本色集团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2012年5月21日,吴英囚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之后,吴英在位于杭州的浙江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6月5日,东阳市政府曾牵头组成“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东阳市副市长陈某担任小组组长,东阳市公、检、法系统配合并南两家资产评估鉴定机构和吴英案的债权人组成小组。

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11天后,作为吴英人的蔺文财前往位于浙江省女子监狱会见吴英。当蔺文财向吴英表述陈某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时,“吴英回忆起来,曾向纪委举报的官员中就有陈某”。蔺文财介绍,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吴英曾通过书面方式举报14名领导干部涉嫌受贿。后来,东阳市的办案人员曾到看守所找吴英了解相关情况。

据已经公开的资料显示,被举报官员有:湖北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原副行长周亮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原行长梁骅。此三人都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现已分别获刑,其他被举报的官员情况未对外披露。

2014年7月23日,东阳市公安局对吴英案部分资产通过网络进行首次拍卖。同日,吴英通过其委托人蔺文财向浙江省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递交了“要求组长陈某回避申请”。

三天后,东阳市政府通过媒体表示,他们针对蔺文财的反映和媒体的报道立即展开调查,确定陈某在吴英案中未涉及受贿问题。另外,陈某在7月26日就吴英、蔺文财诬告一事向公安部门报案,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蔺文财在得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陈某报案次日,也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警方对陈某进行调查。在报案材料里,蔺文财称,自己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吴英的要求申请陈某回避并无不当,该行为与《刑法》诬告陷害罪有明显差别。

7月30日,东阳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博消息称,吴永正以及吴英案人蔺文财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人除均涉诬告陷害罪外,吴永正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时,我成为蔺文财的辩护律师,王常清律师则为吴英父亲吴永正辩护。同日,我赶到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想会见蔺文财,看守所说需要等待48小时。在等待的时间内,我辗转到杭州浙江女子监狱希望能会见吴英,但未能如愿。我想会见吴英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核实吴英举报陈某一事。

2014年8月5日,我向东阳市公安局寄出“管辖权异议书”,要求东阳市公安局回避此案,以确保公正办案。2014年8月29日,在检察院开始决定是否批捕的关键时刻,我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

在这份《律师法律意见书》中,我写道,吴英申请陈某回避,并没有控告陈某。既然连“告”都谈不上,何来“诬告”之说?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退一步讲,就算吴英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陈某,也是行使《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权利。即使反映失实或错告,也不是犯罪。如果经上级部门调查,即使吴英和蔺文财的反映失实,最多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东阳市公安局与东阳市副市长陈某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本案应异地侦查。蔺文财作为吴英申诉案件的人,一直为吴英辩护,其工作实质上就是辩护人,而东阳市公安局是吴英案的侦查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东阳市公安局同样应当回避此案。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充其量是一起个人间的名誉权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是刑事犯罪,东阳市公安局不应当立案。

作为蔺文财的辩护人,我再次重申,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此案事实,依法不予批捕蔺文财,责令东阳市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蔺文财。

2014年9月4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蔺文财和吴永正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两人被取保候审。

吴英案未了局

2014年9月5日,蔺文财被取保候审回家,至今近一年。尽管东阳市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东阳警方对蔺文财的调查还在进行中,但实际上,在两人取保候审后,东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易人。

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依照法律,公安机关只能在掌握犯罪证据后抓人,而不能先抓人再找证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是正确的,应该点赞。

检察院不批捕,说明证据不足。公安不是无罪放人,而是取保候审后继续进行侦查。更令人意外的是,在检方不予批捕前,吴永正被传出存在嫖娼行为。而东阳市公安局确认,吴永正嫖娼确有其事,但目前暂缓处罚。据警方的材料称,吴永正嫖娼时间从2008年至2014年9月,花费达20万元。而吴永正通过电话表示,所谓的嫖娼说法并非事实。吴永正嫖娼的话题,在网上引发不小反响。

时至今日,吴英案终审判决生效已有两年多,依法本该由人民法院来处置吴英被没收的资产。但是,这些资产至今仍然控制在东阳市公安局手中。处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属于司法行为,东阳市财产处置小组是以行政行为代替司法行为的权力滥用。

在吴英案资产处置的关键问题上,东阳市有关部门的做法不仅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而且进一步耗尽了东阳官方在司法和行政上的公信力。我认为,处置吴英案资产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成立第三方中立的专门机构,彻底查清财产的数额;另一方面,将财产处置回归法制轨道,由法院方面来主持。

另外,对于蔺文财和吴永正的刑事侦查,陈某作为诬告陷害案中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所供职的东阳市政府又是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下级为上级维权,难逃公众对其执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2015年8月14日,蔺文财和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案有了新进展,两人已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者简介

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5)

1992年9月18日上午8时30分,坐落在开封市包公湖畔的开封博物馆,笼罩在烟雨之中。

开封博物馆工作人员马海娟、崔巧玲像往常一样,打开博物馆明清宫廷用品展厅大门,准备迎接参观者。让她们大惊失色的是:展厅内一片狼藉,8个展柜内的展品不翼而飞。

10分钟后,开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张天增率侦技人员赶到现场。紧接着,开封市公安局长武和平,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胡安太,也赶到博物馆。

1951年生于开封的武和平,历任开封市派出所户籍民警及内勤、分局侦察员、市公安局宣传干事、警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开封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政委、局长兼政委。

1977年,武和平曾多次来到这里,以这批文物为参照,和他人一起创作了长篇小说《血案疑踪》,虚拟了一个传世之宝龙凤首饰盒被盗的经历。小说于1986年被北京电影制片厂搬上银幕。这次,惊天大案真实上演。

警方勘查,69件珍贵文物被盗走,其中瓷器37件,玉器32件,国家一级、二级文物59件。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玻璃刀、红绒布等物分属4个不同产地,销售地有数十个城市,难以确定侦查范围。

一个市级博物馆为什么珍藏有这么多国宝?原来,开封博物馆的前身为河南省博物馆。河南省博物馆藏品主要来自20世纪初洛阳、三门峡、辉县、新郑、安阳等地的考古发掘,藏品数量丰富,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极高,在海外也享有盛誉。1961年,河南省博物馆迁往郑州。同年,在此成立开封博物馆。1987年,开封博物馆迁往包公湖畔现址。

虽然河南博物馆迁走了,但开封毕竟是六朝古都,开封博物馆的家底自然丰厚。开封博物馆属于社会历史与艺术性博物馆,在现收藏的5万件藏品中,包括陶器、瓷器、铜器、书画、雕刻、石刻、货币、玉器、漆器、服饰及杂项等十八类,有“国宝”级文物数件,一级文物数十件,二级文物1000余件,有的是天下仅存,也有的国内唯一,如石刻中的开封府题名记碑、开封犹太碑、嘉v二体石经和女真进士题名记碑等弥足珍贵。

这次被盗的明代宣德年间青花缠枝莲纹盘、明弘治年间黄釉瓷盘、明德化窑回纹三足炉、清雍正年间青花釉里红折枝果纹扁瓶等4件一级文物,是我国窑烧青花瓷器中的极品。经估算,失窃文物当时价值在6亿元以上。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最大的文物盗窃案,也是继“蒙娜丽莎”油画盗窃案后的世界第二大文物盗窃大案。

“破不了案,我自动辞职!”武和平立即向河南省公安厅立下军令状。

“桑塔纳轿车可能就是突破口”

惊天大案发生后,被层层上报至河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

开封市公安局直接在开封博物馆成立了以开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市公安局党组书记为指挥员的“9・18”案件侦破指挥部,开封市公安局从市区各公安分局直属科室以及交警大队、治安大队等调集了200余名精兵强将,参与侦破。在此后的70多天里,步伐追踪专家、痕迹专家、唇纹皮痕专家、物证化验师等全国顶尖痕检高手,也齐聚开封。

1992年9月20日晚8点左右,正在吃晚饭的开封市民们,被开封电视台一条现场直播的新闻打断了。开封市公安局长武和平在电视上公开介绍,开封博物馆被盗了,并举起一块红色平绒布,希望市民们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用电视新闻发动群众的破案方式,在当时实属罕见。5万元悬赏金也是天价。

1993年2月8日,河南法制报一版头题和二版一个整版刊发通讯《中国文物第一案――开封“9・18”馆藏文物被盗案侦破纪实》,详细报道了从案发到侦破的全过程。

据报道,随着调查的深入,各种信息被汇集到指挥部。包公湖渔场工人吴玉柱反映:案发当日凌晨1时50分,他和同事在包公湖南环路加油站北墙外,发现一辆部队牌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此;开封博物馆职工李娟和在此值勤的武警战士提供了一条更有价值的线索:9月初,有两个住在东京大饭店的年轻人曾两次到博物馆一楼北展厅的“明清宫廷用品展”参观,其中一个自称“武汉大学教授”,说来开封参加“黄河中下游研讨会”。

经警方调查,9月初开封没有召开过这样的研讨会。警方在距开封博物馆不远的东京大饭店查到,9月2日,有四个来自武汉的男子来此住宿,9月7日离店。其住宿登记为:李军,男,28岁;唐国强,男,32岁;陈纳德,男,32岁。三人工作单位均为武汉铁路分局。另一人没有登记。经查,武汉铁路分局没有上述三人。

9月29日深夜,在郑州市公安局会议室,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负责人向开封市公安局“9・18”案驻郑工作组反馈:7月29日,三人驾驶一辆挂军牌照“K43―1008”的红色夏利轿车到郑州市金桥宾馆,与开封机电公司驻郑办事处主任傅某洽谈购车事宜。这三个青年的名字分别叫林沙、李军、陈纳德。次日中午,林沙等人要求试车。其中一人驾驶白色桑塔纳在宾馆院内试车时,突然驾车驶出宾馆大门,约40分钟才返回。几天后的8月5日,那辆被试过的白色桑塔纳轿车被盗。

白色桑塔纳被盗案引起了工作组的重视,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李志斌听了汇报后也推断:“桑塔纳轿车可能就是突破口。”指挥部决定两案合并侦查。

民警夫妇主动带女儿蹲守武汉

开封警察博物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详细回顾了“9・18”特大盗窃馆藏文物案侦破始末,让人仿佛回到当年。

经过缜密分析,武和平率人抵达武汉。干警侦查后发现,铁路分局对面是一个军事机关,而距此不远则坐落着武汉大学。“陈纳德”等人在郑州金桥宾馆买车时曾自称是“省军区的”,到开封博物馆参观时又称是“武大教授”,是巧合,还是另有玄机?

从小在武汉长大的开封市公安局民警王伟,和同在开封市公安局治安科工作的妻子李静萍主动带着5岁的女儿,以探亲访友的名义,在武汉蹲守。

如今已是开封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伟,提起那段经历仍激情满怀。他们夫妻俩身着便装,在武汉街头明察暗访。11月30日,王伟夫妻俩在南京路查访时,发现北边驶来一辆牌照为“K43-1008”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王伟急忙让妻子叫的士追赶。

这辆车拐过几个弯后,在武汉海关大门外北侧停下,从车里走出的两个人步入海关大院。王伟乘坐的的士也停在了附近。王伟一面用相机拍照,一面让妻子给指挥部打电话报告情况。

接到电话后,张天增支队长率领侦查员急忙赶到海关时,“K43-1008”已驶离海关。经辨认,王伟所拍照的司机就是化名叫唐国强的人。当晚,武汉市公安局派3000警力布控主要街道、路口。

下午3时许,武昌交通大队民警在武昌区小东门发现并扣留了这辆挂军车牌照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及司机的驾驶执照,司机和一起乘车的这个女人却溜掉了。根据被扣驾照,了解司机名叫刘进,家住武汉民主路,女的是刘的妻子艾某。通过查对白色桑塔纳轿车的发动机号,确系郑州金桥宾馆内被盗车辆。

12月3日下午6时,汉阳公安分局民警得知,有一称杨长明的人在打听扣车的事,汉阳公安分局将杨长明等人抓获。6日晚,公安机关对杨长明家进行了搜查,搜出了五件文物,其中有万历哥窑青花蝶纹瓶、青花绘纹瓶、黄釉瓷炉等,都是“9・18”开封博物馆被盗的珍品。杨长明交代了伙同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四人9月18日盗窃开封博物馆的事实,并说出刘农军、刘进等四人的底细,他们和被盗文物都在广州。

武汉和开封警方又抓获了另外8名涉案人员后,在广州警方的配合下,从一个文物中间商手中成功追回55件文物。

1993年1月9日,警方终于在青岛抓获了准备逃窜至委内瑞拉的刘农军夫妇。7日后,在吉林一家招待所抓获文西山。紧接着,刘进在广州被抓获。1月20日,李军在吉林被抓获。随后,剩余9件文物,也被澳门警方追回。

开封“9・18”馆藏文物盗窃案成功告破后,几乎全国的所有大报都作了大篇幅的报道。不久,开封市公安局在开封博物馆举办了文物被盗侦破过程的图片展,观者络绎不绝。

四名江洋大盗被执行枪决

据刘农军等人供述,刘农军于1991年6月在广州将刘进、李军、文西山纠集在一起,并在广州窃得一辆红色夏利车用于作案。然后通过彭国礼将驻武汉某部“K46-1008”军车牌照改为“K43-1008”,挂在车上。

1992年7月,刘农军一伙先后多次到开封博物馆“踩点”。为了确保作案后能迅速逃离现场,刘农军等人又盗走了开封市机电公司正出卖的白色桑塔纳轿车。9月18日凌晨1时许,他们将车停在包公湖附近的加油站北墙外,刘农军和刘进在车内用对讲机遥控指挥,文西山和李军翻墙入院,实施作案。凌晨5时许,刘进开车至博物馆墙外接应,将盗得文物放置在车后备厢后,立即逃窜。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先后结伙于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流窜到江西省高安县、德安县、九江市、新余市,江苏省溧水县,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盗窃文物86件,字画18幅、小轿车2辆,并将盗窃的珍贵文物运到境外,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组成重大盗窃集团,刘农军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刘进、文西山、李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义祥、彭国礼、彭坚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在刘农军的指使下,为其提供中转场所,致文物偷运到澳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案发后汪义祥投案自首。被告人杨长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其提供藏匿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

1993年8月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农军、刘进、文西山、李军四人死刑,;汪义祥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彭坚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彭国礼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长明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刘农军、刘进、李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993年9月15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8日,刘农军等4名主犯在开封被执行枪决。同一天,河南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9・18”专案组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5位警官荣立个人一等功。同日,纪实性电视连续剧《“9・18”大案纪实》在案发地――开封博物馆院内举行开机仪式。

历史云烟散去,新馆横空出世

“9・18”特大文物盗窃案的成功告破,也让武和平一举成名,“神探武和平”等诸多桂冠戴在了他的头上。1994年2月,武和平当选为开封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

1994年播出的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公安部政治部联合录制的8集电视连续剧《“9・18”大案纪实》,获第十五届“飞天奖”二等奖、“五个一工程奖”。该剧用纪实的手法,以1992年9月18日开封博物馆69件价值连城的文物被盗后,全国数省市数万公安干警连续奋战三个月侦破此案的真实故事,讴歌了公安干警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开创了公安题材电视剧纪实风格的先河。武和平以真实警察身份在剧中担任主演。

1994年12月,武和平任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副局长,后任陕西省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局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他与时任教育部发言人王旭明、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并称为新闻领域的“三剑客”。2012年卸任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退休在家。

武和平还是一个作家,1983年他出版了将近20万字的侦破小说《血案疑踪》,1992年上半年他在河南省委党校学习写出了10万字左右的业余论著《大治安》,1997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此后十几年间,武和平出版有长篇小说《掩盖》《预备警官》《污点》。2012年,武和平出版的论述专著《新闻发言人眼中的突发事件》,是一部研究官员如何正确说话的书,围绕近年来发生的90起、热点事件、敏感事件,提出“打开天窗说亮话”的主题。

2007年6月28日,55岁的开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张天增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张天增2003年被列入公安部刑侦专家人才库,2006年被评定为全省十大侦查破案专家之一。他被战友称为“开封刑警的灵魂”。时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公安民警学习这位“汴梁神探”。

当年因文物盗窃案而为世人所知的开封博物馆,随着历史云烟的渐渐散去,也归于沉寂。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6)

2月2日,立春前两天,江城重庆暖意初萌。作为重庆打黑系列案的“重头戏”,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案一审开庭。同时受审的包括其妻周晓亚,以及三名老下属――该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和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

检方指控文强涉嫌,巨额资产,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罪,涉案金额达1625万余元,另有1062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财经》记者采访,文强案案卷多达172本,公诉人需要拖着多个行李箱进出法庭。庭审每天至少从早晨9时30分到晚上10时,持续五天,至2月7日凌晨方罢。

一审法庭设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审判庭。这个略显破旧的法庭九年前曾审理震惊全国的张君案。作为张君案的头号破案功臣,文强因此案以“打黑局长”名扬天下。九年一轮回,此番受审,文强涉黑。

现年55岁的文强,出身沙坪坝曾家镇的寻常胡同,以插队知青身份考入警官学校,毕业后由巴县至重庆,挟重庆直辖之利一朝腾达,此后官拜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个人权力达到顶峰,最后一朝倾覆。

因在家中兄弟排行第二,恰为巧合,仕途多年文强多处于“二把手”位置。重庆相熟之人多以“文二哥”相称。

在任公安局副局长一职16年间,掌权重庆警界的“文二哥”建立起一个“腐败黑市”。他是这个市场的主导者,但最终亦无法决定自身命运。在这个“黑市”里,先有低层次的“流程腐败”,即警察权中的行政审批权寻租;然后是中等层次腐败,即对警察权中的刑事侦查权的滥用,这包括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立案侦查、命案买卖等,后者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及至最高层次的腐败――卖官鬻爵,它是对市场监管者这一资源配置权的买卖,参与这一封闭式交易的警察又必将返回前述低、中级市场再寻租。层层腐败盘根错节,由“链”而“网”,成为社会毒瘤。

作为腐败标本的文强案,一个重要的显著特征,是他和同案下属的警官身份。这是文强寻租的源头,背后又与警察权的界限不清、一家独大和缺少制约相关。

警察权包括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除文强妻子周晓亚外,与其同案被诉的另三人黄代强、赵利明和陈涛,均为警察,分别对应治安和刑事等领域。四人既是警察权的得益者,最后又沦为牺牲品。

第一层:行政权的寻租

作为最典型的行政权力,警察权直接对应于公民权,由于其固有的主动性和强制性最易失控

2月3日晚,庭审质证阶段,在公诉人举证下,文强坦言:“(黑社会)说我是教父,我没有异议。”

在现行国家权力谱系中,中国警察拥有的行政权包括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其中对治安领域诸多事项拥有审批权。“教父”文强作为这一地方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成为文氏“黑市”的缔造者。

在文强的黑金构成中,相当一部分即是对行政职权的寻租,这可谓“黑市”一级市场。如2006年,文强为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兴馨佳园配电安装工程降低了用度,收受了该公司所送的房屋一套,价值19.41万元。配电安装工程,正是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批项目之一。

房地产业与警察职责本无关联,但文强作为“黑市”监管者,却多次染指该领域。2009年11月,《财经》记者赴重庆采访获知,受打黑风暴影响,重庆多家地产公司老总飞赴境外躲避审查,其中不乏牵扯政治黑金案者。

书指控,2003年、2004年,文强利用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回购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汇龙宛地块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10月、2004年12月,文强先后两次收受兴安公司股东周奇金所送的31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6.58万元)。

文强与周奇金之间的瓜葛,在书中仅250字的表述。但这一细节展现的影响力和人脉关系,构成了文强在“黑市”交易的一个支撑途径。

文强及其妻子周晓亚还是“黑市”一级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如1996年至2007年,文强帮助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重庆华音大厦外墙装饰工程、重庆市渝中区兴利大厦外墙装饰工程,以及为上述公司股东周红梅请托的其他事宜,收受重庆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的股份,获得现金分红及贿赂162.5万元。

与其他权力不同,作为最典型的行政权力,警察权直接对应公民权,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作用重要,但由于其固有的主动性和强制性最易失控。

利用手中的警察权,小到足浴城、夜总会消费与治安审批,大到香港上市公司项目,文强“吃、拿、卡、要”等行为实为“黑市”低层级的流程腐败;另一块逢年过节所收礼金,亦高达115.9万元。庭审首日,除去书指控外,庭上周晓亚又如实供述了一连串陌生人名,他们逢年过节以及文强生日时均给文强送礼。这一坦白使得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对礼金的界定成为庭审中争议的问题之一。这种礼尚往来,不管是灰色收入还是黑色收入,由于缺乏有效的界定和监管,失控之下,成为文强“黑市”成员结盟的纽带。

文强在庭上屡次提及,行贿人送他钱财,是因为“公安局副局长用得上”。

第二层:命案买卖底线

警察行政职权因宽泛而界限不清,中间产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寻租土壤;而对命案的买卖已突破正义底线

根据检方指控,接受请托人罗燕为其丈夫洗脱一起故意伤害案,文强收受罗燕10万元。据罗燕供述,第二次见面时,“文强大发脾气,拒绝提供帮助。”这意味着,文强收钱却未办成事。

另据书,2001年至2007年间,香港上市公司中渝置地副主席曾维才曾七次送给文强折合人民币146.85余万元,请托其为查处郭应嘉职务侵占案提供帮助。

郭应嘉系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的妹夫,被派至重庆进行地产开发,后郭刘两人产生罅隙。据书显示,2005年,刘根山通过曾维才找到文强,要求查处郭应嘉。文强安排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陈光明办理此事。

随后郭应嘉被重庆警方逮捕,并因“合同诈骗”入狱,三年后取得谅解,被刘根山保出。

关于郭应嘉案,文强在法庭上坚称,“曾维才是我的好朋友,不能算是受贿。”公诉人答辩时驳斥,“行贿人拜的不是年,是权。”

上述两案一为托请将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一为托请将家族纠纷刑事予以立案。大背景是,在目前大一统的警察管理体制下,警察行政职权因宽泛而界限不清,中间产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寻租土壤。

与文强直接勾连的另一市场主体,是谢才萍、龚刚模、岳宁、王小军、王天伦和马当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人在重庆打黑风暴中都堪称“大佬”级的人物。

公诉人指控,2000年至2008年,文强利用职权包庇、纵容以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龚刚模、马当、王天伦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收受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钱财,共计79万元。

文氏“黑市”对底线的最大突破是对正义的寻租,人命案件也曾在这个“黑市”中一度消弭无形。

2003年12月中旬,重庆市合川区生猪经营户潘桂生由于没有将生猪交由王天伦任董事长的重庆永红食品公司屠宰。不久,一群平头打手出现,潘桂生死在乱棒之下。

原本关天的人命案件,直至三年后的2007年9月才引起警方高度关注。当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侦查潘桂生命案为突破口,查处了以王天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诉讼材料显示,1999年3月以来,王天伦、王东明以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梅林今普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多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实现对重庆多个猪肉销售市场的控制,非法获利上亿元。

据查明,因潘桂生命案涉及王天伦的弟弟王东明,2007年9月王天伦拿出50万元托人找文强了结此案,文强获得其中20万元,具体承办警官黄代强收下其中10万元。

人命案买卖在文氏“黑市”出现,可见在现有司法监督机制下,对警察权的制约远不够完善。刑事侦察权未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留出太多可供公交机关或警员上下其手的空间。

1月29日,重庆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境外媒体群访时称,重庆打黑中涉及的对象约背负了500个杀人命案。但在过去的十多年中,由于文强控制着公安局,跟“黑社会”来往密切,竟使这些命案难以破获。文强被抓后,只用一年,数百命案便全线告破。

第三层:人事买卖二级市场

警察系统“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事化、一体化的领导机制下,领导层成为问题高发区

2000年10月,文强被提拔为正厅级的侦察员,其行政职务则为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分管刑警、经侦、禁毒、监管、出管、治安等部门。据书显示,“黑市”中向文强输送利益的下属,涉及刑侦、经侦、缉毒、社会治安和公交治安等公安机关各部门,目的多为升职或不被边缘化。

警察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警察机关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警察机关的多重领导。这种块状结构,使得作为“黑市”监管者的这些警察,已就官位的买卖形成了一个封闭式的二级市场。

“卖官”作为用人腐败,被经济学家称为腐败的最高形式。这些警官们购得监管权后,如同文强一样回到一级市场寻租。《财经》记者根据书统计,黄代强、赵利明和陈涛干预并谋利的行业包括:酒店经营、车辆改装、夜总会、洗脚城、歌厅和酒吧管理等。

文强的同案被告赵利明,从2000年至2007年间,一边向文强送钱一边升迁,先后担任经侦总队总队长、禁毒总队政委、出租车治安办主任等职。

在此期间,赵利明共送给文强27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幅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后被鉴定价值364.12万元。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此画为赵利明于2003年花费不到4.5万元购得,当时买卖双方均不认为此画为真品。庭审时,这个价格成为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文强“黑市”里的官位买卖,成为警察系统内部的一种“封闭交易”。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力的证词称:“我在担任禁毒总队二支队队长的时候,就知道给文强送钱便能得到提拔。我看见三个没有什么本事的人被提拔成了科长,就给他送钱了。”

书称,文强为罗力担任重庆市禁毒总队副总队长提供帮助。为此,2005年2月至2008年2月,文强先后四次收受罗力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与文强同案受审的黄代强、赵利明和陈涛三名警官,被指控为升迁涉嫌分别贿赂文强9.5万元、391.12万元和46.5万元。

在这个缺乏制衡的封闭体系内,上至“文二哥”下至普通民警,均难以独善其身。据书显示,文强受贿时间从1996年到2009年,时间长达13年,送钱人从警校学生到派出所所长乃至重庆警界高层。其所收受的财物中,有共计938万元涉嫌“官位交易”,占到总额的六成。

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在警察机关内部规定了上命下从的军事化、一体化的领导机制,这种机制下领导层成为问题高发区,形成由个人道德决定的人治。与之伴随的是,容易出现自上而下的问题链,形成窝案。

“买官者”同样也是寻租者,俨然文强的翻版。如同案受审的赵利明,在禁毒总队政委职务上接受中粮鹏利置业(重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亚虎请托,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陶益禄不予以立案侦查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35万元。

警察权反思:从打黑到护黑

16年间,因为警察权在身,文强逐步坐大;而如今亦栽倒于此

庭审上,文强承认收受了岳宁、王小军和王天伦等人的钱财,但辩称自己并未利用职权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庇护。

与此不同,岳宁和陈涛的口供提及,2005年春节前后,尚未与岳宁结识的陈涛,曾带队到岳宁经营的白宫夜总会检查。之后文强在夜总会唱歌时,将陈涛叫到白宫给岳宁敬酒,并称这里出了事轮不到他(岳宁)。当天岳宁背地里送给文强一个装有5000美元的信封作为拜年礼金,文强接过后放在包里。

陈涛在笔录中称,文强的性格习惯点到为止,从不明说。他和岳宁喝了两杯酒,说明他们关系很好。此后,陈涛再没带队对白宫夜总会进行检查。

辖区娱乐业聚集的解放碑派出所所长叶亨奎说,文强和这些人关系好,公安系统私底下都在传,确实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谁愿意去和局长作对?

公诉人幺宁在庭审第五天的答辩环节说,文强和其下属的包庇和纵容行为,在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8年6月,王立军接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之后不到一个月,文强转任司法局局长。从公安局副局长到司法局局长,这一过渡性安排完成了对文强警察权的剥离。

此前,文强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已逾八年,同期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由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兼任,且至少三次调换。此过程中,文强实际掌权于重庆警界。

在现行体制下,不少地方由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这是中国特色“官本位”的产物:根据“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行政机关平行的,只比行政机关低半级;公安机关仅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比其低一级,故公安机关应比检察院、法院低半级。但因政法委书记同时兼任公安局长,导致公、检、法在级别上平起平坐,由此形成事实上的“警察司法”。

2009年8月7日,文强被“”的消息爆出。《财经》记者获知,期间其于2007年涉嫌女大学生一事被举报,此事彻底击垮了其妻周晓亚的心理防线。她主动提交的一本笔记本上,记载着文强从巴县直至权倾重庆警界,经由周晓亚之手收受的88笔贿款,这占到书中关于文强134笔受贿款的半数以上。

在法庭的最后陈词阶段,公诉人着重提及被告的警察身份:“文强等人是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职权的警察,尽管警察的分工不同。”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7)

此前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经查,张秀萍在担任山西省纪委副秘书长、监察综合室主任、常委,晋中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秀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原副总裁李东光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日前,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原副总裁李东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已由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东光曾先后担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冶金设备室工程师,海南金海原材料实业公司副经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机关人事处处长,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人事司机关人事处处长、人事司副司长,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市场贸易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经理、中国稀土开发公司总经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铝材营销中心总经理。被查前李东光还是中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铝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云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雷毅涉嫌受贿案开庭

11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雷毅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担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副市长、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2570余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其弟雷斌参与收受贿赂50万元,应当以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受贿案开庭

日前,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明宪被控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明宪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39万余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犯罪。

同时,被告人陈明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尚有人民币1301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万余元、英镑1.11万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件仍在审理中。

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金渊受贿案宣判

近日,浙江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金渊受贿案宣判,因受贿65万元,金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金渊接受“关系户”吴某所在的公司出钱购买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2007年至2011年间,这辆轿车的保险费也都由该公司支付。

2011年,金渊的联排别墅正要装修,除了获赠了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洁具和瓷砖外,原本评估价近60万元的装修款金渊也只实际付了35万元。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8)

45岁的张建明系农家子弟出身,毕业于沈阳市警察学校,从基层民警做起,39岁荣升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他曾先后主持打击全国闻名的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破获沈阳2003年“118”抢劫运钞车案等系列大案,三次荣记个人一等功,被誉为“打黑英雄”。

2008年6月26日下午2时45分,在两名法警押解下,张建明反铐双手出现在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的法庭上。穿着橘色“辽看”囚服的张建明头发乌黑,脸色苍白消瘦,表情平静。这是自2006年11月22日被专案组带走后,他第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

公诉机关的指控显示,伴随着“打黑”仕途,他早在1994年起就和涉黑团伙头目郝万春保持良好的私人关系。

2006年10月至11月间,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在侦办郝万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张建明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嫌疑。

当年11月22日中午11时,“607”专案组办案人员在沈阳市桃仙机场,将刚从欧洲考察回来的张建明直接带走。11月30日,张建明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批准,张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逮捕,当月被沈阳市委免职。2007年7月22日,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移送。

2008年6月20日至29日,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在盘锦市辽河油田看守所设立的临时法庭,开庭审理了张建明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建明与郝万春等23人的涉黑团伙一同受审。

该案未当庭判决,法院将另行择日公开宣判。

结识“黑老大”郝万春

张建明涉嫌包庇、纵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是沈阳富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郝万春。

现年50岁的郝万春与其弟郝万顺、其兄郝万祥,号称“郝家三虎”。郝万春人称“黑心虎”,在沈阳市皇姑区颇有声名。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个四川老板在沈阳皇姑区明廉街经营麻将机、的游戏厅,郝万春受雇帮忙,有事替老板“摆平”,每月分利三五千元。1991年,郝万春自己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六年时间挣了400多万元,积累了“第一桶金”。此后,兄弟三人即在沈阳经营多家餐饮、娱乐以及色情场所。

检察院的书称,郝氏家族自1997年先后在沈阳经营大鹿岛酒店、天恒酒店、祥泰洗浴、大鸟网吧、未来网吧、佳兴网吧等场所,从开业至2006年7月,一直拒缴电费,欠费额达55万元。电业收费员不敢按章收费,电业稽查部门慑于郝氏家族声势,也不敢采取相应措施。

公诉机关指控郝万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等14项罪名。书显示,郝万春、郝万顺等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貌似合法的手段,“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网罗社会人员,在2000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手下赵志怀、张永利,各自网罗了多名“两劳”(劳改和劳教)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成为郝氏家族的忠实打手。

也就在郝万春的“黑势力”逐步形成之际,1994年底,张建明担任沈阳于洪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主管刑侦。张主管的刑警大队从老边乡门台村承包80余亩土地作农场,承包期50年,一次性付费15万元。时任大队长的付建国又以25万元的承包经营费,将该地转包给郝万春。张建明就此结识郝万春。

张建明在庭审中称,此后不久,他不再主抓刑侦,两人便鲜有来往。直到2000年夏秋季节,张建明担任沈阳市公安局局长助理,他分管的公安医院拟建副食基地,看中了两块地,其中一块就是郝万春之前承包的农场。于是,郝万春将已建了猪舍、鱼池等附属物,市值早已翻倍的农场,以六年前的承包原价转给了公安医院。

此后,两人过往逐渐密切。2002年春节,沈阳市公安局提拔两名副局长,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局长助理的张建明在三名候选人中排名第二。郝万春知悉后,主动通过亲属向沈阳市某领导帮张建明打听情况。此外,张建明妹妹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郝万春又借款300万元。

其间,张建明也帮助郝万春几度“了难”。公诉机关对张建明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四项指控:2002年郝万春报复关勃致其重度伤残,张建明授意办案人员私了,对涉案人员没有追究责任;2004年5月,郝万春等擅自拆毁沈阳市电业局架设的输电铁塔,四名被雇者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张建明为郝万春找陵西派出所所长谭某打招呼,“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从轻处理”;2005年,郝万春指使杨冰和郝万祥捏造事实,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房地产商周勇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张建明打电话给经侦支队支队长邱某,授意受理此案,导致周勇被无辜关押403天;2006年6月,张建明得知郝万春已被沈阳市公安局列为“打黑”对象,给郝万春通风报信,郝万春因此连续三次离境去往韩国避风。

庭审中,张建明也当庭坦白:“郝万春在农场的两次交易中很给我面子,做朋友讲义气,我对郝万春心存感激,所以帮他做了些有徇私情的事。”但张建明拒绝承认自己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郝万春五项贿赂也基本否认,只承认2004年在北京晋升警衔时,郝万春帮忙出了1万元请同学吃饭。

“打黑”者“护黑”

张建明案发,导火索源于“关勃伤害案”。关勃系时任辽宁省政协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关某的儿子。

2002年3月25日,因为琐事,关勃将郝万春砍致轻微伤。同年4月28日,赵志怀、张永利、李卓等人受郝万春、郝万顺兄弟指使,在一家歌舞厅找到关勃,实施报复,将其砍致重度伤残。

关勃案长时间没有破获,一些省市领导对案件做了批示。2002年10月28日,赵志怀、李卓因涉嫌对关勃故意伤害,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11月初,郝万春找到张建明,问:“能不能给对方花点钱,公安局不追了?”张建明说:“你得让关家主动到公安局提出,公安局的事我来安排。”11月26日,郝万春以支付120万元为条件,与关勃父亲达成协议。接着,关勃父亲便亲自找到沈阳市公安局要求此案私了。张建明遂电话告知和平分局局长,授意此案私了。和平分局遂对赵志怀、李卓两人取保候审,对其他涉案人员未再追捕,之后对取保候审涉案人员也未做任何处理。

这个案件成为最初抓捕张建明,以及确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侦查方向的主要依据。但据《财经》记者了解,张建明“涉黑”行为中最典型的案件,是陷害房地产商周勇一案。

2002年,沈阳人周勇和杨冰,共同注册成立了辽宁万聚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此后,万聚隆与其他相关企业合作开发了沈阳铁西区两处房产项目。2003年,万聚隆资金紧张,郝万春幕后操作自己的富宅公司与万聚隆签订了协议,郝万春就此介入万聚隆地产开发,并很快控制了其中的主要开发项目。

此后,因利益纷争,郝万春、杨冰与周勇等人产生纠纷。为此,周勇以郝万春侵占万聚隆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郝万春和富宅公司。2005年8月11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万聚隆和富宅公司案件。周勇在调解过程中与郝万春发生争辩。庭审结束后,周勇还没走出法院大门,就被郝万春指使手下殴打。此事在沈阳一度引起轰动,当地多家媒体以“原告没出法院就进医院”为题予以报道。

由于此事影响恶劣,2005年8月17日,沈阳市委书记张行湘批示:“从涉黑涉恶角度严厉打击,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但沈阳市公安局一直没有抓捕凶手。周勇认为,是时任主管刑侦副局长张建明庇护郝万春,因此举报张建明为“黑社会保护伞”。

此次庭审的书显示,2005年8月,为了阻止周勇告状,郝万春指使杨冰、郝万祥捏造事实,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周勇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经侦支队举报中心认为不符合受案标准,未予受理。郝万春便请张建明打电话过问一下,张建明便给经侦支队支队长邱某打电话,授意受理此案。邱照办,把案件交给经侦支队四大队李再新初查,并把信息反馈给张建明。张建明随即通知郝万春:“案件受理了,你到四大队找李再新。”郝万春即向李再新行贿10万元。同年9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以周勇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对周勇立案侦查。

2005年9月8日,周勇带着公司会计资料进京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上访。在此期间,沈阳市公安局把周勇作为“在逃”人员,向全国公安部门发出协查通报。9月26日,周勇在北京市龙都宾馆被北京警方抓获。

此后,郝万春派了两名手下,亲自与沈阳公安局办案人员一起赴京,将周勇押回沈阳。在周勇的皮箱里,郝万春找到了周勇控告张建明充当郝万春“保护伞”的举报材料,立即告诉了张建明。9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对周勇刑事拘留,此后经逮捕、移送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程序,周勇被无辜关押403天。

周勇被关押期间,周勇的家属一直上访鸣冤。2006年8月8日,周勇的妻子李萍将“警黑一家配合办案,无辜周勇被错误关押”的举报信,直接寄给了时任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的许文有,以及辽宁省相关领导。

2006年是辽宁省公安厅的“打黑年”,早在周勇妻子举报前,郝万春已经被列入“打黑”对象。2006年6月7日,辽宁省公安厅确定在全省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这也是“607”专案组的由来。郝万春位列打黑名单。此次张建明案庭审的书显示,2006年6月,张建明得知郝万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列为“打黑”对象,便找到郝万春,告诉他“省、市、区‘打黑’越来越紧,你被皇姑区报上来了”,“关勃的案子有把握不?”郝万春答复:“要不我出去躲躲?”张建议,“别躲了,躲了目标还大。”但此后,郝万春还是连续三次离境去韩国。

2006年7月16日,从韩国归来仅两天的郝万春,在家里被沈阳市公安局抓捕。

郝万春被抓三个多月后,2006年11月3日,周勇被法院判决无罪;沈阳市公安局亦以周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撤案。这名无辜的房地产商终于结束了403天的冤狱噩梦。19天后,张建明涉案被抓。

在郝万春被抓后,来自各种渠道的消息已经表明,张建明将被采取措施。因此,2006年10月28日和10月30日,张建明给时任辽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许文有、公安厅厅长李文喜分别写信,交待了自己和郝万春的关系以及关勃案的处理结果,也承认了错误,并请求给机会全面详细交待。

但这一切已经太迟。2006年11月,张建明在忐忑中踏上赴欧洲考察的旅途。在欧洲期间,有人秘密通知他,回国将被控制,劝他不要回来。张建明坚持回国,他认为自己只是犯了一些小错误,可以向组织说清楚。11月22日,在沈阳桃仙机场,张建明一下飞机就被“607”专案组控制。

申诉“刑讯逼供”

庭审中,除了“涉黑”,公诉机关还指控张建明收受沈阳于洪重矿机械厂厂长王佐奎贿赂共七次:2000年,张建明任局长助理期间前往西欧考察,王佐奎送给张建明3000美元;2002年,张建明装修房屋,王佐奎送给他一张5万元的支票;2003年3月张建明前往日本考察,王佐奎送上50万日元;2005年夏,王佐奎以8万元价格购得一辆二手本田雅阁轿车,送给张建明妻子;2005年六七月,张建明搬家,王佐奎送给他2万元;2006年,张建明的儿子去英国念书,王佐奎主动提出承担一年的学费,送上30万元;2006年9月,为庆祝张建明的儿子出国聚会,王佐奎又送给张建明2000美元。

书显示,张建明为王佐奎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回报:2005年11月,王佐奎儿子参军,年龄不够,张建明帮忙更改年龄,使其顺利参军;2006年8月,王佐奎外甥安某从部队转业,张建明帮忙安置在沈阳市公安局。

但张建明和王佐奎均当庭表示,两人为结拜兄弟,十分亲密,这些钱不属于行贿受贿。张建明称,两人相识于1984年,当时张建明为派出所干警,王佐奎为小餐馆老板,十分投缘,两人和马吉安、陈广祯四人结拜为兄弟。张建明父母视王佐奎为己出,称其为“老儿子”,张建明的妹妹亦称王佐奎为“老哥”。两家互有经济往来,在1999年前,一直是张建明在经济上资助王佐奎。1999年后,王佐奎开办铸造厂发家后,对张建明支持比较多。

此外,张建明还被指控收受郝万春贿赂总计五项:1996年春,张建明向郝万春借款3万元,张建明还钱时,郝万春拒收;1999年春节前,郝送给张4万元;2002年春节前,郝万春在沈阳市公安局楼下,送给张建明两块浪琴手表;2003年春,郝万春得知张建明要到日本考察,送给张建明1万美元;2004年春,张建明在北京培训,郝万春在东方君悦酒店送给张建明1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张建明只承认最后一项,其余坚决否认。张建明当庭宣称,自己和郝万春的交往完全不是因为钱,而是觉得郝万春“讲义气”。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9)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099-05

文书、档案等书面材料不仅是人类进入文字社会以来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技术,也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固定和保全证据、用以反映刑事诉讼活动情况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由各种证据材料和文书组成的刑事案卷因此受到诉讼各方尤其是控辩裁三方的高度重视。刑事案卷通常又被称为刑事卷宗,是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有关机关以此为根据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以及反映职责履行情况的书面记录的总称。从内容看,刑事案卷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始证据,如书证的原件、可装入案卷的物证的原物:二是固定、保全原始证据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各种询问或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复制品等;三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书、判决书、有关机关的内部讨论记录和决定、评议笔录等。作为刑事案卷核心组成部分的刑事卷证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具有诉讼效力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简称。刑事卷证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与诉讼阶段有着密切联系。从诉讼发展的阶段看,刑事卷证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形成于侦查阶段并被装入侦查案卷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二是在检察官介入刑事诉讼后形成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三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研究范围所限,本文所使用的“刑事卷证”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制作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的总和,原则上不包括审判阶段形成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一、我国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七种类型,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有关机关作为证据采纳甚至采信的并不仅限于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抑或是审判机关,都会把各自的诉讼成果以案卷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此为根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为了进一步理清刑事卷证与刑事案卷的关系,下面拟根据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案卷和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过程作一简要介绍。

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于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材料,负责侦查的公安人员在侦查终结时应根据其性质和价值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正卷或诉讼卷)、侦查工作卷(副卷)和秘密侦查卷(绝密卷):侦查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两部分,分别由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侦查工作卷主要由内部请示、报告、讯问计划、调查提纲以及案件讨论记录等组成;秘密侦查卷由与秘密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过程和结果等有关并且需要保密的材料组成。对于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将侦查卷即本文所说的侦查阶段形成的刑事卷证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并由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至于侦查工作卷和秘密侦查卷,则不随案移送,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保管。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也应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公诉卷和检察内卷:除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移交的侦查卷内包含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外,审查阶段形成的侦查卷还装有检察机关在自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诉讼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公诉卷由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构成,但以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为主;检察内卷主要由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讯问笔录、书草稿等组成。案卷整理完毕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必须将公诉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侦查卷依法不应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但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出示、宣读或播放该案卷内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当庭或在庭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合议庭。此外,无论是在提起公诉时还是在审判结束后,检察机关都不移送检察内卷,而是由其自行保管。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判结束后也应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诉讼卷和副卷(有些法院没有把侦查卷和诉讼卷分开,而是将有关卷证材料合并成正卷)。侦查卷主要由检察机关移送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诉讼卷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的书、立案登记表以及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如庭审笔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书、判决书、宣判笔录等。副卷主要由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庭审方案、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构成。同

从刑事案卷各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出,不但侦查阶段形成的正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和审查阶段形成的公诉卷是将侦查、公诉、审判等前后相继的各个诉讼阶段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而且其中的证据卷对有关机关是否作出移送审查、提起公诉、判决被告人有罪等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既然“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作出皆以各种证据和文书材料构成的案卷为主要载体”,我们在此有必要对本文所说的“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从侦查卷和公诉卷两个角度进一步加以说明。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和2003年《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侦查卷中的诉讼文书卷由辩护人在审查阶段依法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构成:前者通常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与强制性侦查措施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回避有关的决定书、结案文书等;后者包括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检验材料以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各种技术性鉴定材料。作为侦查卷核心的证据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物证的原物或照片,书证的原件或复制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所作的书面陈述,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调取或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清单,查询、冻结存款或汇款的通知书以及解冻通知书,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等等。

对于公诉卷的构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为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在此基础上先后对各个组成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1)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另外增加五份;(2)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即凡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还是在审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也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打算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使用,都应列入移送给法院的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也就是说,凡是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无论其是否拟出庭作证,也无论其提供的证言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检察机关均应将其列入证人名单;(4)主要证据包括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二、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所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脱胎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卷宗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可以说是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根据: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秘密侦查,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均要放入卷宗: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根本不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口头陈述,而是直接以该卷宗为根据。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对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进行根本性改造的基础上确立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因受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发达的卷宗制度的影响,仍然极端重视卷宗(dossier)的作用,普遍要求各个诉讼阶段都应制作详细而完整的卷宗,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因此极为庞杂。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控机关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审前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无论是否有利于被追诉人,都要纳入卷宗。装有侦控机关侦查“成果”的卷宗是“通用”卷宗,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庭审法官均可充分使用。下面拟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作一简单介绍。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案卷(卷宗)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案件只有以案卷的形式才能提交法庭审理。一般来说。移送给法院的案卷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确认犯罪事实的笔录,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被告人向警察所作的辩解或说明,证人证言,关于犯罪人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对于法国审前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澳大利亚学者Bron Mckillop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根据BronMckillop的亲身观察和描述,在法国的重罪案件中,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件卷宗(Pieces de Form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文件和物品清单、警察向预审法官移送材料的备忘录、警察就启封情况制作的报告、被告人更换律师的信件、有关人员要求成为民事当事人的信件等。第二部分是有关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卷宗(Renseignements et Personnalit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与被告人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前科记录和服兵役的情况证明等)、预审法官向被告人询问其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预审法官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的授权委托书、警察向有关人员(如被告人的亲属、邻居、朋友、咨询人)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有关被告人心理和病理情况的报告、预审法官在被告人收到前述询问笔录和报告后会见被告人时形成的笔录等。第三部分是有关审前羁押情况的卷宗(Detention Provisoire et Controle Judiciare),共有6份文件,包括预审法官签发的临时羁押令、预审法官征求检察官意见的文书、检察官要求延长羁押期限的请求书、羁押听证记录、羁押期限延长令等。第四部分是有关案件事实的侦查卷宗(entitled Pieces de Fond),是整个案卷的主体,共有170份文件,其中一些文件自身就是微型卷宗(如弹道报告和照片)。本部分卷宗又由两大块构成:第一大块共有57个文件,详细记载了警察在初步调查之前和初步调查中的取证情况,大致包括一份长达7页的调查情况概述、询问嫌疑人和16位证人的笔录(涉及案件事实和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一份物品和文件清单;第二大块共有113个文件,记录了预审法官亲自或警察在其监督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大致包括预审法官讯问被告人的9份笔录(7份涉及事实问题、2份涉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9份专家报告、8份涉及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相互交换意见的文件(5份是检察官的请求书、3份是预审法官的书面答复)。此外,在法国的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中,根据Bron Mckillop的考察,审前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由笔录和文书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册、物品清单、侦查笔录、书证、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性材料:后者包括传票、搜查证、收据、通知、说明等文书。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由检察官享有,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官员,但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警察往往独立实施侦查行为,只有在侦查结束时才会把有关卷证材料移送给检察官,因此,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主要反映了警察的侦查过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德国学者约阿希姆・赫尔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一书中的描述,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大致包括以下材料:警察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制作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说明无法取得搜查令状的详细原因的记录;警察搜查嫌疑人后根据记忆制作的对搜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描述的报告;警察搜查结束后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警察事后制作的有关被害人情况的报告;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警察实验室制作的概括指纹检验结果的报告;犯罪现场照片;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录制的磁带;根据录音带制作的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从被害人处调取的物证;警察事后制作的表明被害人同意由警察保管物证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请求检察官提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动议的简短备忘录;检察官在审查警察移送的案卷(卷宗)副本后作出的批准警察羁押申请的命令(决定);检察官为法官准备的详细说明羁押具有必要性的理由的羁押令草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信息;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移送的案卷(卷宗)原件和羁押令草稿以及听审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嫌疑人签发的羁押令;侦查法官和法庭书记官共同制作的羁押听证记录;警察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场所后制作的搜查扣押报告以及询问知情人的笔录;警察在扣押物证后请求检察官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备忘录:检察官批准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命令;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提交的卷宗和证据保全申请后的批准扣押的命令;警察询问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笔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警察提交的医疗报告复制件;医生向警察出具的被害人伤势报告;警察侦查终结时制作的对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的侦查终结报告;律师向侦

查法官提出的要求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申请;侦查法官制作的把律师申请送交检察官办公室并要求检察官提交意见的备忘录;检察官制作并附在新增卷宗后的表明是否赞成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备忘录;侦查法官的是否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进行听审的命令:法庭书记官制作的暂缓羁押听审笔录;侦查法官作出的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决定。

德国检察官虽然有权亲自进行侦查,但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少这样做,从检察官收到警察移送的侦查终结报告和卷宗后所从事的活动的记录可以看出这一点。根据赫尔曼的描述,检察官介入侦查后形成的案卷材料主要有:检察官制作的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证人的备忘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并在事后向检察官提交的进一步询问证人的笔录和照片辨认报告;警察向检察官补充提交的可卡因检验分析报告;警察向检察官提交的被害人详细描述被盗物品清单的信件: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刑事处罚令申请、刑事处罚令草稿、关于嫌疑人在缓刑期间所要履行的义务的附加决定草稿以及要求撤销对嫌疑人的羁押令和暂缓执行羁押令的条件的申请;检察官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详细写明案件事实、指控罪名、相关侦查结果和证据等事项的正式书:检察官对下属作出的包括复印卷宗、准备扼要卷宗副本、把刑事处罚令申请和附加决定草稿、正式书以及卷宗副本送交法院等要求的命令。

三、英美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关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否存在刑事案卷的问题,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的如下一段话:“在英国,诉讼程序经过周密准备,使当事人间的分歧点非常明确并用一些问题表现出来,对这些问题可用‘是’或‘否’来回答”,“诉讼程序最后达到公开庭审,通过完全口头的举证办法把分歧点搞清楚一听取证人的证词,证人由双方的律师依次提问,案件没有任何‘卷宗’,一切应在庭审时口头进行,以便让以前不识字的陪审团能够形成意见”。达维德的本意是英国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在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面前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审前阶段形成的卷证材料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案件没有任何‘卷宗’”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不存在案卷。事实上,从美国学者弗洛伊德・菲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研究》一书中以一起假想的盗窃、抢劫案件为例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运作过程所作的描述可以看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和检察官一样,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不但要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且要同步或稍后对整个调查取证过程、获取的案件信息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进而形成一系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如警方的犯罪记录、逮捕报告、犯罪嫌疑人陈述记录、后续报告、搜查证及宣誓书,决定时还包括控告书、继续羁押命令、医疗记录、被告人陈述等。此外,根据菲尼的描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和结果通常也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要求排除有关证据的动议以及支持该排除动议的要点和根据的备忘录等:法官和陪审团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羁押令、有关被告人无罪答辩情况和决定预审的笔录、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法庭书记官在庭审过程中制作的庭审笔录、陪审团裁决、法庭判决等;缓刑官根据法官的命令针对被告人制作的量刑报告。尽管如此,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装有所有侦查“成果”并且可供控辩裁三方无条件共同使用的“万能卷宗”: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控辩双方传统上分别就有罪和无罪证据进行独立的对抗性调查,任何一方都没有协助对方的义务,但随着一系列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出台,控方不但被赋予向辩方披露信息以帮助其辩护的义务,甚至还承担了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不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护人享有全面查阅控方案卷材料的权利不同,控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敏感性资料(sensitive materials)、工作成果(work product)等诸多例外;此外,与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审前阶段纳入卷宗的信息材料与证据相等同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辩任何一方在审前获得的材料只有在法庭上当庭以口头方式提供并经过对方质证之后才能视为证据,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下面拟以菲尼假想的共同盗窃、抢劫案件(本文将该案中的两名被追诉人分别称为甲和乙)为例专门对审前阶段形成的控方案卷材料的内容加以说明。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10)

克服存在诸如脾气较急的弱点,要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学习,加快知识更新。古语讲:为官以“德服为上,才服为中,吏服为下”要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人格修养、业务素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赢得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支持,与大家同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紧张、有序、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实际工作中奉献自己的力量。

自年月至年在法纪检察科从事法纪案件侦查工作,从司法学校毕业来院参加工作。年至年在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年至年在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年至年在反贪局犯罪预防处从事犯罪预防工作(年月至年月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工作)年至今在反贪局侦查二处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年经过考试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目前正在攻读法律专业研究生。

从事了近15年的侦查工作和3年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工作18年来。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这其中有各级领导的帮助教育,老同志的言传身教,也是自己不懈努力的结果。1988年我办理了原宣武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德强、刑警队侦查员史为众、受贿案,近8个月的侦查工作中,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为了获取证据,分局刑警队的配合下,先后抓获了16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从他口中获得了认定李德强、史为众犯罪的重要证据,成功侦破了此案。当年,院法纪科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先进集体称号。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学习和积累了宝贵的侦查经验,这成为我以后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巨大财富。

侦结案件20多件,年我来到贪污贿赂检察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3年多的时间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工作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法,对证据的取得、逃人犯的抓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财务帐目审计等方面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新刑诉法开始生效,年1月。以抗辩式取代纠问式的新庭审模式开始实施。被调到新成立的二科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这里我重新学习了相关法律,同时运用自己在反贪侦查工作期间积累的讯问经验,成功完成了数十件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得到院、科领导和法院审判人员的肯定和赞扬。二处的3年,最大的收获是对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的作用和运用有了更深的理解,什么样的证据更有利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怎样使证据形成锁链做到滴水不漏,怎样在讯问被告人时使现有证据发挥作用达到极至。所有这些对我以后再次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借调期间,年5月至年3月我被借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抗诉处办理各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审查工作。共办理案件10余件,分赴6个省对案件证据进行复核,向高检检委会汇报案件5次,工作态度和办案水平得到高检同志们肯定。虽然在高检仅工作了10余个月,但却对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每天和法学博士、专家研究探讨法律问题,法学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亦感觉自己理论水平的匮乏,也坚定了继续学习的决心。回院后,通过考试开始了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习。

这时候的比几年前更成熟了专业知识更加丰富,年我又回到反贪局继续从事我最热爱的侦查工作。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入,这一切让我侦查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工作中,利用我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以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侦结了10余件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立案侦查了原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白纸坊办事处副主任蒋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的案件。此案案情复杂,年5月份。事过已近7年,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难以取证,且蒋已知悉检察机关将介入,极可能逃跑或串供。针对此情况,经请示领导,决定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再展开调查取证。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将蒋抓获归案。早有心理准备的蒋自认为很多知情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行为指证,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该案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蒋在任副主任期间,掌握着多个帐号,因为没有口供,凭借着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可能涉及被挪用的存款资料及银行凭证全部调取筛查,共向银行发出查询函数十份,复印各类银行凭证200余份;调取了十余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多次到平谷、怀柔等远郊区县调查取证;经多方查找,将当年涉案的多名当事人全部找到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言。经过5个月的工作,不仅查明了犯罪嫌疑人蒋挪用储户400万元的事实,而且发现了举报线索之外的其挪用77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公诉后蒋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刑侦副局长述职报告篇(11)

2007年12月15日,这个故事临近尾声,在陕西省委、省政法委力促下,与高玉川案相关的15名公检法人员被查处。在此之前,高玉川也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但是,这个故事似乎还没有结束,因为相关举报还在继续。

50余万补偿款失踪

陕北小县靖边有其极端的性格,因为近邻沙漠,所以地表土壤贫瘠,气候恶劣;而由于地下富藏石油,天然气,则制造出许多“科威特王子”式的财富神话。

人们对原靖边林业局局长高玉川的描述,也存在这样极端的两面。高妻称其为官清廉,榆林一市人大代表赞其为人正直。

而在马芳眼中,他是一名贪官。

农民马芳,49岁,初中文化,经常戴一顶鸭舌帽,出没于山村。在当地,他常帮别人打官司,有人称他是职业举报人。

举报高玉川,是因为马芳在2003年3月认识了李登东。

李登东是该县黑龙沟村团古梁小组的会计。在2002年12月的某一天,东靖石油公司负责人王文荣遇见他,问起村里是否收到公司支付给农民的扶贫款及土地补偿款。

东靖公司曾在1995年到村里投资开采了一口油井,按规定需要给农民扶贫款和土地补偿款。王文荣将钱给了时任新城乡党委书记高玉川,委托其转交。

当地一位“油老板”说,当时只要凑到100万块钱,批到一块地,运气好,采出了油,源源不断的钞票就从地里冒出来。而当地形成不成文的规定,扶贫款和补偿款都私下交由乡镇领导转交。

因为年代久远,王文荣现在只记得,他交给高玉川“有十六七万”。

“如果不是王经理说起,我们根本不知道有这笔钱。”会计李登东开始到东靖石油公司和另一家在村里打井的华林公司查账。

李登东说,高玉川伙同一村小组长共贪污扶贫款,土地补偿费53万余元。此后,李登东开始写材料,举报。而所有的举报信都石沉大海。

“我们最先向榆林市反贪局举报,他们一开始不管。”李登东说,而且他们的举报信都寄不出榆林,半路就被人截下,寄举报信,需要到400公里外的银川。

李登东在举报材料中这样写道,“高玉川对我们破口大骂:‘老子有的是钱,在榆林这块土地上,你们是扳不倒老子的,老百姓告不倒官,蚂蚁翻不过山,任你们去告。’”

于是,李登东想邀请马芳一同举报,“他有举报经验。我们觉得人多力量大。”

马芳得知后,当场应允。

偿付21万私了

有人质疑,高玉川的贪污并没有发生在马芳所在的乡,本与马芳无关,他为何要揽这件闲事。马芳说,他有一亲戚是李登东的邻居,他这么做是替亲戚出头。

而李登东希望马芳合伙的原因是,马芳有一同学韩亨友是靖边县林业局副局长。更重要的是,韩亨友的哥哥在中纪委工作。“这才有可能把举报材料送达中央。”李登东说。

2003年5月,李登东和马芳的联合举报惊动了高玉川。高玉川请了青阳岔镇副镇长李登鹏、原新城乡干部李生发及一村民出面,与李登东,马芳等人协商。

李登东说,高玉川答应还给团古梁农民18万元。随后,马芳不干,继续找高玉川,高玉川又追加3万元给马芳,并达成书面协议,该小组村民不再举报此事。

“马芳借此获得3万元酬劳。”高玉川的妻子说,丈夫一共给了他们21万元。

高玉川的妻子称丈夫做官清廉,家里穷,“这21万元,当时是向亲戚家借了8万,自家卖猪卖羊卖水果凑的。”

从2003年5月到7月,高玉川分三次将钱给了马芳和李登东。

但就在高玉川支付第二笔款项期间,马芳已领着李登东到达北京,继续举报。

李登东说,高玉川以为我们农民什么都不懂,如果不告他,一分钱也不会退的。18万元退款是我们讨价还价要来的,“当时考虑先拿回一部分,再慢慢要。他拿走了团古梁小组50多万元,我们当然要继续告。”

为此,高玉川的一名亲戚认为,马芳“是个大流氓”,专门靠举报、告状为生。

高玉川妻子说,签订协议后,相当于丈夫承认了贪污一事。“这些人拿着赔偿不分给农民,而是继续拿这些钱四处上告。”

高玉川的一位亲戚告诉记者,高玉川失误了,当时应该通过新城乡政府归还农民这笔补偿费,而不是个人与李登东,马芳等人签订协议。

这位亲戚说,高玉川签订协议就等于承认贪污,他由此陷入被动。

取保候审仍任局长

2003年的举报,并不像马芳和李登东想象中那么顺利。老乡韩亨林提供了中纪委的举报地址后,马芳和李登东又找到了最高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地址,将材料一一送去。

“此后就不见了动静。”李登东说,次年,他们又给时任中纪委书记的吴官正寄材料。马芳说,2005年5月8日,举报得到中纪委批示,要求对此案“特此查办”,“但到榆林后还是没人管。”

马芳介绍,高玉川曾对他讲:“你把老子告到了中纪委,蚂蚁搬不倒山,穷小子告不倒官,你害得老子这次又花了二百多万元,才把事情摆平,你还想告状,小心你和你全家的狗命。扬言要把我和我全家灭掉。”

但高玉川亲属否认了上述说法。

事实上,榆林市检察院反贪局在2004年12月,已开始对高玉川进行侦查。8个月后,侦查终结,案件交由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案件至此开始搁浅。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且,高玉川在取保候审后,有两年七个月时间依旧担任林业局局长职务。榆林市纪委一位领导说,一般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要么继续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要么解除强制措施。高玉川取保候审后那么长时间无人过问,还属少见。

马芳认为,那是因为高玉川在此过程中,“花了大量的钱打通关节”。

对此,记者向上述纪委领导求证,该领导称,这一情况“此次联合调查组没有查出来,需要问检察院”。

局内人加入举报

2006年夏天,马芳和李登东的举报队伍中又多了一人,他为马芳的举报增添了一份无人能替代的力量。

一天,“林业局副局长韩亨友突然找到我,要我把举报材料给他一份,他来帮我们。”李登东说。于是,李登东把举报材料给了韩亨友一份。

2007年7月3日,马芳和李登东手中的举报材料变得更详细、充实。其中罗列了高玉川的五大“罪状”,除了原先就有

的扶贫款这一项,另四条都是发生在高玉川任林业局局长期间,分别是“植被恢复费7000多万元不知去向”,“修建办公楼设公开招标”,“毁林开路”和“骗领退耕还林补助款20多万”。

这份举报材料的落款是“靖边县新城乡黑龙沟村全体村民和县林业局部分职工”。

高玉川的一名亲戚说,材料列举的数字非常详细,“如果不是内部人,不可能知道这么细致。”

在高玉川亲戚的眼中,韩亨友是高玉川的政敌。高玉川的妻子介绍,韩亨友有一次找到高玉川,希望高玉川推荐他为局长继任者,高玉川拒绝了他,说“你能力不行”。

高妻说,此前还有一次,韩亨友拿来1.7万元的一笔费用,要找高玉川签字报销。高玉川认为这笔钱花得不正当,拒绝签字。之后的某一天,高玉川在家时接到韩亨友的电话,韩问,“是给我报销,还是准备坐禁闭?”

针对上述说法,记者曾多次当面向韩亨友求证,都未得到回应。

2007年12月28日,靖边县林业局现任局长张维耀向记者表示,植被恢复费每年没有1400万元,这是夸大事实,“花费也不是不知去向,花的都有渠道。”但张局长拒绝透露是何种渠道。

对于毁林200亩用于修路,包括现任张局长在内的众多靖边官员否认有此事。不过,高玉川之子高波称,有这件事,但事实是办理了占用林地手续。

50余万还是8万?

马芳和李登东终于等到2007年7月11日,那天,横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而之后的一审宣判,却让马芳等人大为失望。

记者在横山县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榆林市反贪局侦查出来的高玉川贪污数目为8897365元,而马芳等人举报的则是50多万元。

横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公诉材料上显示,根据“财务账和完税证、证人李生发证言和新城乡政府证明”,高玉川把本应该转交农民的162241元的一部分――64477元和完税8790.35元,交回了新城乡政府。

两项相减,就是反贪局侦查出的贪污数目。

高波对贪污团古梁小组8万多元这样解释:因为当时林场和该组农民对此款存在争议,农民认为地是他们的,应该补偿给他们;林场认为这是林业荒地,应该补偿给林场。在这种争议下,高玉川一时没把钱款转交出去,而是挪用为乡政府修路,此后忘记此事。当农民告状后,父亲迅速借钱,归还此款。

靖边县纪委书记赵志平称,在高玉川的贪污问题中检察机关认定的8万多元,县审计局已于2007年9月专门对此进行审计。

记者随即向靖边县审计局求证,该局局长宋登亮称自己正在西安治病,要了解情况需找分管领导。分管副局长刘世和随后以“不清楚,没有审计出来”为由,拒绝介绍审计情况。

为何实际贪污数目与村民举报的相距甚远?

李登东说,反贪局仅仅侦查了黑龙沟村团古梁小组界内的东靖石油公司的补偿款问题,而没有侦查村里其他油井的补偿款贪污问题。

对此,榆林市检察院反贪局拒绝接受采访。

更出乎马芳等人意料的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虽然认定高玉川构成贪污罪,但同时认定,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提供的侦查卷宗(复印件)一册,证实根据高玉川的举报,公安机关迅速破获一重大案件。认定高玉川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7年9月13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玉川“免于刑事处罚”。

伪证立功的真相

靖边县城中心的汽车站广场是马芳、李登东举报路途必经之地。广场向北200米,便是靖边县林业局。马芳等人没想到,就是这个广场上发生的一宗命案,成功让高玉川“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8月1日晚,青年刘某约人到广场,解决口角纠纷。他将路灯下闲聊的两名青年误认为口角对象,遂与同伴上前把一人殴打致死。次日下午,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捕。

就是这起刑事案件,让高玉川有了“重大立功表现”。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证实:因高玉川举报,公安机关得以迅速侦破此案。

但参与侦破此案的民警马靖轩对记者说,他曾接到过高玉川打来的电话,不过那已是案件破获后的10多天了。高玉川在电话中请马靖轩开个破案立功证明,并表示给1万元感谢费。马靖轩说案子已经不在自己手上,“也没有这个能力”,拒绝了高玉川的要求。

马靖轩说,案发后,他在广场周边走访获知,广场附近开餐馆的田某有重大嫌疑,他随即将此线索报告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而破案。“在办案过程中,高玉川并没有提供什么线索。”马靖轩说。

对于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提供的高玉川立功证明卷宗,榆林市纪委后来展开调查。记者从该调查报告上看到:(案件发生)十几天后,高玉川来到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王平办公室,对王说,他为此案提供过主要线索,要求给他开个证明。王平答复,我们要核实,你找一下办案人员。时隔不久,王平在局机关院子里碰到刑警大队一中队长魏东,王平对魏东说,高玉川找过我,说他为广场杀人案提供过破案线索,你核实一下此事,如果属实,可以出具一个证明。8月17、18日左右,高玉川拿着一份举报材料,到魏东办公室,说他有立功表现,要魏东出一个证明。同时询问魏东,王平是否说过此事。魏东答,王局长说过,但他没有参与此案前期侦破,不太清楚案情,等了解了再说。

上述报告介绍,8月21日,魏东在没有认真调查和履行必要程序的情况下,就认为高玉川提供过有价值的线索。当日下午一上班,高玉川又打电话催促魏东赶快出具证明。魏东要高玉川过一会儿来取。

之后,魏东在电话中向王平汇报,说经过调查,这线索是高玉川提供的。王平答复如果属实,就给高玉川出具个情况说明。魏东又问材料写好后怎么办,王平说直接给高玉川。

魏东随即起草打印了“关于高玉川同志的立功情况说明”,然后去局文书处加盖靖边县公安局印章,文书李彬彬请示王平同意后,加盖了县局大印。

当日下午下班前,魏东将“情况说明”交给高玉川。

一份伪证便这样出笼。

纪委查处公检法16人

2007年9月末,高玉川心中石头落下没多久,一条匿名短信开始在靖边流传。短信内容是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为林业局局长高玉川开具假立功证明,让“大贪官”高玉川免于刑事处罚。

王平的亲戚介绍,短信被发给了当地很多领导。发短信者专门买了匿名的手机卡,将上述内容四处散播。

“这是王平的政敌所为。”该亲戚介绍,当年王平和另外两人一同竞争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的位子。“那两人都很有门路”,但王平凭借工作能力最终胜出。

记者从榆林市纪委得知,“公安局长伪证案”很快被举报到中央,做出

批示。此后,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先后四次指示,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迅速调查处理此事。

2007年11月16日,在陕西省政法委一副书记的带领下,陕西省检察院,省高院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靖边。

同时,榆林市纪委,市政法委牵头,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组成了三个调查组对高玉川案前后事实进行重新调查。

榆林市纪委常委薛绥琦介绍,上述三个调查组分别对各自系统内的问题进行调查。最终汇总,完成一个调查报告,再由相关管辖单位纪检部门做出处理。调查报告显示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问题,除了上述榆林市检察院对高玉川取保候审后两年七个月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办案程序违法,还有“横山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柳彦生作为公诉人,没有质疑过高玉川的立功材料”。

横山县法院的问题,刑事审判庭庭长陈业民作为主审法官,和该院法官高崇战、刘春燕三人,没有审查立功证据真伪,并认为高玉川有悔罪表现,量刑明显错误。

靖边县公安局的问题,分管副局长和刑警中队队长魏东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为高玉川出具立功证明材料。

2007年12月15日,榆林市纪检委召开会议,决定对高玉川案所涉公检法三个部门执法的15名干部进行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而王平则于今年1月2日,被靖边县委组织部免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他没有收钱,他也不缺钱。”王平的一位被当地人认为是首富的亲戚向记者介绍,高玉川为官敢做敢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当地口碑不错,王平帮他仅仅是因为人情。

举报还在继续

2007年11月2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玉川有期徒刑6年。

今年1月10日,人民网发表评论,认为“这是一起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案”。

不过,记者在靖边调查时,当地有人对高玉川却有另一番评价。

曾被主席三次接见的十七大代表“治沙女英雄”牛玉琴向记者介绍,“高玉川性格有点粗,但是工作很有魄力,因此得罪了很多人。有些人想趁机整倒他。”

当地另一位市人大代表也表示,高玉川人很正直,为农民办事。“李登东、马芳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她介绍,过去靖边治沙都是用外地的树苗。高当局长后,一律购买当地农民种的树苗。外地来的树苗因为风吹干了根部,或者质次价高,高一律不要。高因此得罪了当地领导的一些做树苗生意的亲戚。

高波说,他最大的骄傲是,父亲曾说他升任林业局局长,“没有花一分钱”。

而李登东,马芳等人对高玉川案并未打算作罢。李登东称,高玉川拿走了黑龙沟村的扶贫费和土地补偿款有100来万元,而不是仅仅黑龙沟村团古梁小组的16万余元。“掌握证据,还将继续举报。”

12月29日,靖边县团古梁村民对记者说,4年前高玉川所归还的那些赃款至今还没有如数分到村民手中。该村一小组长称,高玉川退款18万元,李登东只给农民分了8万元,其余他自己拿走了。